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专业1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05 17:35:04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专业16篇)
时间:2023-11-05 17:35:04     小编:翰墨

旅游是人们放松身心,体验不同文化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写总结时,要注重语言的准确和精炼,用简练的语言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汇总的读书总结,希望对大家的阅读有所帮助。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一

“大风涣涣,大潮滂滂,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中国,浸透着5000年文化的巨龙,蓄韵了多少伟人,韵含多少传统文化。

翻开《论语》,通篇的名言警句令人回想遐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让人知道不能把自己不想要的痛苦、灾难,不强加于别人身上去的品质。“见贤思齐焉,不见贤而内自省也。”令人明白要虚心向品德好的人,学习他人的长处,见到品质坏的,没有自我修养的,要学会自我反省。“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使人懂得了一去不复返的宝贵时间,一本《论语》包含了通俗又深邃的哲理。这是一本令人百读不倦的`古章。

《论语》是儒家的经典之一。儒家的始祖——孔子。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

“不耻下问。”“小不忍则乱大谋。”“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都是体现出好学不倦,修身善养的品质。

然而,我又是否做到了“不耻下问”,这一点呢?回想起自己当时的无知总觉得歉疚。自己不明白的,不善于虚心去请求他人,总认为别人不指教,觉得自己愚蠢,怕遭到他人嘲笑然后呢?不会的知识就这么把它给放弃了。使得自己永远都不会这道题的奥谜。

《论语》的始祖——孔子。更值得我们去向他学习。他少年时期贫贱的好学精神、感动了他,鼓励了我,他孜孜不倦地引导人们走进浩瀚无限的知识海洋。

《论语》不仅影响了华夏泱泱大国的文化和传统有着巨大的贡献与影响,也对整个中华民族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对于中华文化的传统与继承起了推进作用。

《论语》不愧为“圣人之言,行身之则。”

一句名言能唤醒我们的学习潜能,激起我们对古典文言的探索,那里成了我们炎黄子孙遨游古人精神世界的“天堂,是我们的课堂。”

古典是一位隐者,它需要我们去寻找它的踪迹,找到它的乐趣。

中华文化充满着各种奇特,我们要时时与与经典为伴。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二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医疗保健事业的加强,人口死亡率在下降,人口平均寿命在延长,中国社会也正处于老龄化过程中。

如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城市人口老龄化现象同样是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这种现象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尤为显著。我国有部分城市,特别是老城市,将提前进入老年型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的传统观念在变化,一些原来由家庭承担的职能将逐步转移到社会,其中老年人问题将首当其冲。如何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医”,不仅是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城市规划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新任务。

人口老龄化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涉及面基广,将影响国家的住房政策、社会副利政策、退休制度、劳保制度、医疗保健及保险事业等,其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在现实生活中已有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规划设计者考虑,诸如:

1.住房问题。

随着核心家庭的普及和传统家庭的逐渐消失,居住建筑的户型将产生变革。一方面下一代与老一代分居现象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中国家庭结构演变具有的“分而不离”的特点,要求两代人的住房距离不宜太远,出现了小户型住户比重将明显增加的趋势。在居住水平逐步得到改善的情况下,住宅设计与居住区规划应较多考虑这种需求。与此同时,对一部分缺少亲人照顾而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夫妇或单身老人则需要安排具有较高服务水平的专用住房——老年公寓。

2.大部分老年人退休后,迫切需要向他们提供相应的文化娱乐设施。

3.城市基层医疗保健设施

一些分布于居住区内的城市基层医疗保健设施(保健站、门诊所等)深受老年人欢迎,使体质较弱但病情不严重的老人不必前往距离较远的医院,可在社区内就近得到治疗。

4.老年服务中心机构

现在我国城市中,为老年人服务的养老院(敬老院)、康复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机构少得可怜,要进入这些设施条件十分苛刻、费用昂贵,致使相当数量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而又无人照顾的老人处境困难。

5.街头绿地

在规划图上明确表示、而在现实中常被忽视的街头绿地,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再次受冲击,殊不知它已日益成为老年人和学龄前儿童的休憩活动场所。这类绿地具有投资不多、分布均匀、利用率高、易于管理等特点,是城市生活环境优劣的标志之一,街头绿地的用地在规划和管理中远没有得到充分保证。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要从全市角度考虑设置市一级老年服务设施,如老年大学、老年俱乐部、养老院、康复中心等,为这些设施及相应管理机构落实建设用地。在居住区详细规划中则要更细致地安排为老年人服务的基层公共设施,如老人公寓、老人之家、老人活动中心、门诊部、老年人服务中心,以及安排更多的室外活动休憩场所和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的'公共交通设施等。在居住建筑设计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更加细致,从住宅层数、住宅类型、户型比例到建筑细致处理,均应充分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如此形成一个从全市到期层,从大到小配套的老年人需要的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人服务系统,为老年人创造一个生活上能相对独立、丰富多彩的内外环境。体现国家、政府对老龄化问题的重视、对老年人的关怀,弘扬祖国尊重老人的传统美德,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解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

在我国,老龄化问题已经显现出来,老年人服务设施与发达国家比,尚有差距。根据具体条件,应当在我国城市规划中实施以下几项基本的老年设施:

1是老人公寓。

适用于有生活自理能力并具有一定室外活动能力的老人。由低层公寓楼、公共活动中心及医疗设施组成建筑群。公寓以二、三层为宜,低层每户出入口直接连接室外绿地。楼与楼之间用楼梯及走廊联系。楼内可设小俱乐部、公共浴室、洗衣房等。公寓户型设一室户和二室户两种,二室户供老年夫妇居住。每套住房均设卫生间及小厨房、壁柜。公共活动中心包括:餐厅、电视室、图书室、活动室、门诊室、理发店、理疗室等。

2是老人之家。

适用于生活自理程度较低的需照顾的老人。一般为1~2层建筑,有公共起居室、餐厅、男女活动室、健身房等。老人居室应带卫生间,房内有电炉、洗池,可自己烧煮简单食物,并有客房供来探望的亲人居住。

3是托老所。

生活自理能力较差、晚间由家属自行照顾的老人,可在白天寄放在托老所,其设施内容可相对简化,但需教研室到一定服务水平。

4.养老院(敬老院)及康复中心。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可安置在养老院及康复中心,长期由人护理。后者应具有一定的医疗水平。此类设施服务范围可在居住区以上或从全市范围考虑。

5.人服务中心。

生活上有自理能力、愿意住在自己家中的老人,中心可为其提供多种服务:雇人到老人家中料理家条及个人卫生,用专车送饭到家,安排文娱活动及旅游,家庭医疗护理,陪同外出等。

老年人由于行运不便,与健全人相比对生活居住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在无障碍设计中“安全”和“方便”是主要原则,应把避免失误和灾害放在首位。根据老年人的心理状态,一般人十分重视的私密性对他们显得不太重要,老年人更需要外界的关怀和人际交往,住房布置宜具有一定开放性。洗澡间、厕所、厨房是事故多发区,在建筑设计中应重点考虑。

无障碍设计应包括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两部分,前者着重于为老年人提供有利于发挥自理能力的居住条件;后者为老年人提供广泛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在老年人居住建筑与公共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之间应提供一条或多条无障碍通道,保证轮椅能通达。

人是社会的主体,为“人”服务是城市的主要职能。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精神文明需要的增长,城市服务的功能应更加完善,更加多样化。对“人”的关怀,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环境,应是城市规划工作始终不渝的目标和宗旨,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环节。面对我国即将出现的人口老龄化现象,城市规划者应该去思考、研究、探索。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三

谈判专家认为:威胁不是达成谈判协议的最佳手段,使用威胁容易导致与意愿相反的结果。因此,优秀的谈判者从来不采用威胁手段,在表达同样的意思时,采用警告手段,这样就不会引起对方本能反感,有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

四、。

又被称为暗盘交易。这种手段很容易凑效,一方获得紧俏物资、重要商业情报,出卖了滞销产品,而另一方则获得大量金钱、实物,肥了个人,害了国家。

五、“人质”战略。

即谈判一方在看准对方必须购买自己的产品(或劳务)时,乘机向对方提出进一步要求,抢高筹码,迫使对方接受。“人质”指对谈判双方有价值的东西,包括金钱、货物、财产或个人名誉。“人质”战略是靠手中王牌的压力达成协议,这样双方关系也不会融洽、长久。

六、假出价格。

在商务谈判中,谈判一方为了排除同行的竞争,故意虚报价格,以获得与对方的谈判机会,一旦进入实质性的谈判阶段,就改变原先的报价,提出新的苛刻的要求,这时,对方可能已放弃考虑其它竞争对手,只好同意新提的要求。

七、百般刁难。

挑些毛病是正常的,否则就无价可讲了,但是如果不顾客观事实,鸡蛋里面桃骨头,就过份了,尤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一方为了掩盖过错、推卸责任,往往歪曲事实,编造假证,以期蒙混过关。施计一方不断纠缠、无理挑剔,故意拖延时间,把对方磨得精疲力尽,无计可施,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只好妥协、让步。

八、联手游戏。

一般而言,商务谈判的最终目的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买卖协议,但有时谈判双方并不单纯地为了达成协议而谈判,而且是把谈判作为一种扩大影响,扩大宣传的手段。双方事先安排扣人心弦的谈判,通过媒介引起外界注意,或在履行协议时,一方故意违约,进行仲裁,引起舆诊**,这样,起到免费宣传的作用,扩大双方知名度,达到了谈判目的。这种谈判作法是对大众的欺骗,是不道德的竞争行为,利己而害人,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四

10月24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该《指引》将对金融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维护,进一步规范金融期货交易行为,妥善保护金融期货市场上各方投资、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该《指引》共12条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现作出提炼和解读,使大家共同认识化解异常交易行为的意义。

一、金融期货市场上有哪些重要问题需要规范。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长期的调研和论证,认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需要重视的主要问题是风险控制。既然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投机和规避风险,任何一个交易品种都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且因具有两个相反交易方向,多、空双方的博弈要比现货市场来得突然和惨烈;加之股指期货交易与证券市场的股票交易关联性较强,更多的问题和矛盾都将反映在交易品种的高度投机上。

因此,控制金融期货市场交易风险,突出集中在如何化解市场操控的风险上。可以说,市场上无论是投机者,还是规避风险者(即持仓方向与证券市场走向相反者),都是为了博取差价,获得赢利。既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又能采取集中持仓、频繁交易等方式不现实,将难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有些市场主体不惜铤而走险,与市场监管者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当市场达到一定的活跃度后,各种操纵风险随之而来,这也是金融期货交易监管者制定本《指引》的市场基础,或者顺应市场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

所以,本《指引》第1条至第4条都是规范性规定,是对交易所、会员、市场交易者权利义务的界定。

二、具体的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如何发现并界定?

《指引》在第5条共界定了10种异常交易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在期货交易发展到全面电子化交易时代所普遍反映出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并非出现类似苗头就必然会界定为异常交易,例如开市、闭市5分钟内的交易有时是清淡交易,可能1手、两手都会导致价格波动,关键要连续跟踪,是否对交易价格、交易量产生持续性改变,甚至只由几个交易者操纵。

1、关于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的买卖。一是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主力吸货阶段,每日造成虚假繁荣,增加成交量,提高自己持仓比例,为控制或者打压交易价格做准备;二是进入拉升或者连续卖空阶段,不断买或者卖的推高或者压低价格,为自己赢取差价空间。对于该种交易手段需要会员或者交易所连续监控,方能发现谁在大量买或者卖,暗地里操纵市场价格。

2、与同一机构或者个人的频繁交易。对于正常的偶然性买到或者卖给同一人的,不属于交易异常,如果每日或者连续三日以上,或者虽有间断,但实际与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人频繁交易的,应当认定为异常交易。对于这种行为的监管,常常需要核对同时相反方向的持仓、清仓,且数次同时出现,方可成为监控重点。

3、大量交易影响市场价格的行为。有的机构或者个人财大气粗,常常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当前价格的价格申报成交,以达到迅速建仓或者影响市场交易价格的目的。此时,需要对该会员或者客户席位进行集中关注,看其建仓或者卖空目的是什么,以便作出准确定性。

4、多次申报并撤单的.行为。在第5条第4―6项中实际集中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的不同表现,例如大量、多次申报并撤单,日内撤单次数过多,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开仓交易量较大。在日内3―5次撤单应当视为正常范围,如果超过5次以上的,则有理由怀疑其属异常交易;如果交易量过大,例如持仓限制不超过100手,而其日交易超过300手,甚至500手,或者更多,有理由怀疑其异常交易。

5、有关联关系的编码持仓超过限额。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客户交易编码下的持仓虽然超过限额规定,但其主要为规避风险的目的,交易并不频繁,对市场交易价格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不视为异常交易。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客户编码下持仓超过限额,并交易频繁,对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视为异常交易,且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6、大量或者多次高买低卖的行为。这种情况主要是发生在做空的投机者身上,为了压低价格,采取高买低卖,以取得更大差价空间;也可能存在个别的扰乱市场的行为,给市场监管和正常交易制造麻烦。这种情形一般应与其他异常交易行为联系起来看待。

7、设定计算机交易程序,影响交易安全。这种情况往往是电脑专家为机构迅速建仓、快速出仓开发的交易系统,由于与交易所交易规则有矛盾,可能与交易所启用的交易系统技术上有差异,极易产生控制市场的效果,影响到整个市场的交易安全。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这属于本《指引》规定的兜底条款。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监管加强了,投机者还会发明更先进的交易手段与监管手段抗衡,这也要求监管机构不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随时堵塞交易中发现的漏洞,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既保证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又确保各类市场交易者在金融期货市场上获取博弈的收获。

三、会员与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措施。

本《指引》第2条规定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有权采取相应监管和处罚措施;第3条规定会员应当履行对客户的管理职责;第4条规定客户应当接受管理并应当自律。第6条、第7条规定了会员的具体管理行为;第8条、第9条规定了交易所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1、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的管理措施。

首先,根据《指引》第7条规定,会员应当与客户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客户出现《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以及本《指引》第5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直至终止经纪关系。这一条的规定,既包括了会员与客户约定的具体防范异常交易的内容,也包括了会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即会员的权利。根据《期货交易司法解释》的规定,会员采取措施如平仓等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由客户自行承担,不能归责于会员的限制交易、平仓等行为。

其次,根据本《指引》第6条规定,会员有密切关注客户交易的义务和责任,要注意从预防角度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该注意、提醒义务应当在合同特别注意事项中加以约定,合同格式条款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亦应随着期货交易发展特点予以补充完善。

再次,根据《指引》第2条规定,会员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会员其实也是期货交易的组织、管理者,不得参与期货交易(自营会员除外),更不能煽动、诱导客户进行涉嫌操纵市场的异常交易。

2、交易所对客户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第一,监管和处罚程序应当合法。交易所的监管或者处罚措施作出以后,应当向客户发出书面决定,并通过会员送达;会员在送达过程中应当有送达证明;会员应当配合交易所采取好监管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只有做到监管、处罚程序完整,才能争取实体公正,让客户心服口服。

第二,具体的监管和处罚手段与措施。《指引》第8条规定,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电话提醒(例如超仓时),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减仓、守规),列入监管关注名单(违规行为的连续监管),约见谈话(规劝);对于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则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作出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处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常这是指的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处罚措施。

根据《指引》第10条规定,会员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金融期货交易所有权进行监管或者作出处罚措施,同时可能影响到会员的分类评价分值,影响到会员的市场地位。

1、未及时、准确送达交易所文件的。对于交易所的监管信息、书面决定,每个涉及的客户其实应当有所心理准备,会员与客户、客户与交易所、会员与交易所的及时沟通是十分必要的,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处罚措施的执行,不能形成对抗,或者采取消极态度。

2、对异常交易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会员与客户的委托协议,会员有责任管理客户的交易行为,并应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规范交易程序,维护广大客户的公共利益和共同的交易秩序。

3、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消极对抗行为的。有的会员可能对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以为然,采取放任态度,有的可能与客户存在某种默契,故意隐瞒、拖延、漏报等,消极对抗交易所的监管,都是与市场规则不相吻合的行为,也是交易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会员应当自觉避免上述行为,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和合同义务。

4、若干支持异常交易的行为。本《指引》第3条和第10条第4项都规定,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属交易所监管和处罚的行为。会员应当自觉协助、支持交易所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客户异常交易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制止,不但该客户应当受到处罚,也会影响到该会员的市场地位,得不偿失。

综上,在金融期货市场已达5万户交易客户的情况下,市场交易日趋活跃,对于证券市场规避风险的作用也越来越大,金融期货市场成为证券市场交易者避风港的地位逐步确立。相信,随着本《指引》于月15日开始实施,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规则更加完善,市场交易更加透明,必将为资本市场的建设、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五

原《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40条为“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而在教育部日前公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中,“见义勇为”已被悄然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对“会自护懂求救”的强调。

新版守则一出,立即引发热议:“会自护懂求救”固然可嘉,但删除“见义勇为”是否意味着,未成年人在遇到不公平、非正义的事件时就应当绕道而行?对此,新闻晨报联合大申网发起了相关调查,有趣的是,赞同和反对的网友几乎各占一半,其中赞同删除“见义勇为”的网友略多。不过记者调查发现,鼓励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这一概念的呼声正越来越高。

反对:技巧可以教,精神不能弃。

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副教授刘桂海长年负责为本市乃至全国的中小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多年来一直大力倡导提升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于新版守则删除“见义勇为”表示强烈反对。他认为,此举是对见义勇为的误读:见义勇为的概念也是与时俱进的,今天的见义勇为不是直接和坏人作斗争或要求学生作无谓的牺牲,而是在面对危险时以智慧的方式参与救援,比如看到有人溺水,对中小学生来说,见义勇为并不是自己直接跳下去救人,而是赶快找到附近的.成年人求援或报警。

在刘桂海看来,安全自护和智慧施救的技巧完全可以通过教育让学生学会,可一旦把这一理念从守则中删除,就会被理解为中小学生不应提倡见义勇为,“让中小学生从小接受见义勇为的教育,旨在提倡培养社会责任感,优秀的道德品质需要从小培养,如果从小就不鼓励见义勇为帮助他人,难道学生成年后就会自动生成这样的品质?”

赞同:删除该条是对生命的尊重。

南洋模范中学教导主任邓明认为,删除该条并不意味着学校不鼓励孩子见义勇为,“我们鼓励学生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去见义勇为,将他们培养成有德并且善良的人。”

该校上学期有一名高一学生在路上发现小偷在偷窃,那名学生并没有贸然上前,而是机智地找到最近的警卫处寻求帮助,最终小偷被绳之以法。该校针对此事件对全体学生进行了安全文明教育,鼓励学生用智慧的办法见义勇为。

培佳双语学校副校长乐维英也认为,删除该条是对生命的尊重。对未成年人而言,无论是从个体的体力、经验还是从救助技能来说,实施见义勇为可能会催生出意外风险。该校是十二年制学校,对于小学生的要求是“分清对错,有事告诉老师和家长”,而对于高中生,则可以适度宣传见义勇为,“学校会宣传坚持正义的价值观,但作为有刚性约束力的《守则》,我赞成删除‘见义勇为’”。

上海市民盟盟员、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齐作玉发现,仅今年6月,全国就有多起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的报道,如江西两名高考学生公交车上勇斗歹徒负伤,嘉定两名学生因救助落水同学不幸溺水身亡等,而多年来这类事件并不鲜见,上世纪90年代,赖宁救火献身被当做见义勇为的榜样,而后某县少年学赖宁集体上山救火,造成多名少年死伤。他认为,见义勇为确实具有积极意义和可贵精神,但如果过多倡导未成年人牺牲式见义勇为则大可不必,应更鼓励未成年人见义智为并做好自我保护,他建议教育部门在课本中删除见义勇为造成青少年牺牲的内容,增加教育中小学生自我保护、通过智取解决问题。

记者采访发现,家长普遍支持删除“见义勇为”。

范先生的女儿在上外附小就读,在他看来,此举可以避免未成年人莽撞的行为,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这是人性化的表现,“现在的家庭大多是独生子女,万一孩子在见义勇为时出意外,哪个家庭敢承担这样的风险?我一直教育女儿,如果遇到着火、塌方、抢劫等险情,第一反应应该是躲避,到了安全处再报警。”

大多数家长表示,在教育孩子时并非“见义不为”,而是要“见义智为”。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外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管理体系也越来越完善,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在于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认识到员工是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于是员工满意度这个概念出现在众多管理者的思绪中。具体来说,员工满意度是指员工对其工作各种特征加以解释后所得到的综合结果,它主要涉及的是某一种工作情境因素是否影响到其工作的满意程度[1].员工满意度是企业健康状况和员工积极状态的“晴雨表”,而员工满意度调查则是测量的工具[2].在知道了这个成功的秘诀之后,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运用调查方法来了解员工的满意度状况。

最早的关于“员工满意度”这个概念来自于西方管理思想,国外对员工满意度的研究已经超过半个世纪,传统意义上的员工满意度主要指工作满意度[3].而据本人分析总结,对于员工满意度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密不可分的部分,一是员工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即其维度;二是员工满意度的调查方法和测量工具。在员工满意度的维度研究方面,1935年美国学者hoppock的经典研究“jobsatisfaction”提出员工满意度是员工在心理和生理两方面对环境因素的满足感受,也就是员工对工作环境的主观感受[2].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心理学家赫兹伯格提出了著名的双因素理论,他将与工作满意度相关的因素称为满意因素或激励因素,将与工作不满意相关的因素称为不满意因素或保健因素[5].其后,洛克指出员工满意度构成因素包括工作本身、报酬等十个因素;阿莫德和菲德曼提出其构成因素包括上司、经济报酬等六个因素等也对员工满意度的维度进行了一系列研究。

这些研究为员工满意度维度的科学划分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6].而在员工满意度调查和测量工具的研究方面,人们开发了许多种员工满意度评价工具,比较成熟的主要有:工作描述指数(简称jdi);明尼苏达满意度量表(简称msq);彼得需求满意度问题调查表(简称nsu)[7].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据调查有50%的公司使用调查发现法,到20世纪90年代,有超过70%的公司使用调查发现法[8].相对于西方国家在员工满意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我国各企业管理者和学者对员工满意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1978年徐联仓等人的有关员工满意度调查报告在《光明日报》发表,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重视,这是国内最早进行的员工满意度调查[9].在测量工具方面,我国大部分学者以沿用国外的测量工具为主,而在20卢嘉等人开发了针对我国现代的员工满意度量表[10].

随着员工满意度逐步受到各个行业企业管理者的重视,饭店管理者和饭店行业的学者也跟上了时代的'步伐,对饭店员工满意度作了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在理论方面,2004年李怀兰在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上发表文章《顾客与员工的高满意度是饭店业发展的基石》,认为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饭店业不仅要努力做到“以顾客为中心”,还要实现“以员工为中心”,顾客与员工的双赢是饭店生存和发展之源泉[11].20王蕊发表文章《酒店满意决定顾客满意》,认为如何让顾客满意而成为酒店的忠诚客人,最根本就是让员工满意度得到提高,培养员工对饭店的归属感,不断增强员工对饭店的向心力[12].在实践研究方面,2004年王华和黄燕玲对桂林市12家星级饭店员工工作满意度进行了探析,调查发现桂林市星级饭店员工工作满意度较低,对饭店工作待遇、提升机会及进修机会的不满意是工作满意度较低的主要原因[13].20戴斌等人对中国首批白金五星级饭店创建试点单位(北京中国大饭店、上海波特曼丽嘉酒店、广州花园酒店和济南山东大厦)进行了员工满意度调查分析,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14].从整体情况来看,对饭店员工满意度的调查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地区的许多酒店缺乏这种调查,而经济发达、酒店业发展迅速的珠三角地区也不列外,除开上述对广州花园酒店进行过员工满意度调查分析外,本人没有发现珠三角有其他饭店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的信息和数据。

二、选题依据。

(写作指导:选题依据相当于研究背景,指你为什么选这个题目,为什么选这个酒店作为例子。可以从两个方面,(1)这个论题目前的研究存在什么局限,或者哪些领域还存在缺陷或还缺乏关注和调查研究(2)目前的行业发展带来的变化和问题,致使这方面的研究和思考非常迫切,这个酒店在这方面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代表性。)。

饭店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相对于其他规模相当的企业会比较多,另外由于其功能设施齐全,所以饭店从业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都非常的复杂,而每个员工都拥有是否工作的自主权,这样一来,饭店管理者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而饭店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就是员工满意,因为“没有满意的员工,就没有满意的宾客;没有满意的宾客,就没有满意的业主;没有满意的业主,就没有满意的社会”[15].而员工满意度调查不仅可以衡量员工满意度,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协助饭店管理者根据实际状况提升员工满意度,从而提升员工的敬业度和忠诚度。据我国旅游协会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的调查,~2004年饭店业员工流动率平均为23.95%[16].

另外,据中国人力资源调研网统计,东莞地区酒店的员工流动率在30%左右,酒店业招聘员工并保持员工稳定,尤其是稳定优秀员工的难度越来越大[17].加上东莞近几年来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五星级酒店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从而扩大了对酒店从业人员的需求,各个酒店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挖墙角”,从而也导致员工流失率越来越高。所以放店在发展硬件设施并且吸引人才的同时,必须要关注员工管理,提升员工满意度,降低不必要的员工流动,留住优秀人才,从而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作为东莞乃至整个珠三角最豪华的酒店之一,从2004年正式成为法国雅高国际酒店集团旗下索菲特品牌酒店之一后,一直引领着东莞酒店业向高品位的国际化道路发展,是整个东莞地区非常具有代表性的酒店,对本课题的研究具有代表意义。

三、选题目的和意义。

(写作指导:所谓选题目的和意义是指通过你这篇文章的写作,你希望达到什么目的,或者会产生什么效果。包括:(1)本研究主题的重要性,在实际领域应用;(2)通过研究期望能达到什么,解决什么问题,在哪些方面有什么价值等)。

由于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作为旅游业的附属产业,饭店业也进入了其迅速发展时期,更多国际知名饭店管理集团看中了中国这块潜在的消费市场,旗下各个酒店品牌陆续进驻中国,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虽然整个饭店行业看似一片繁荣,但是作为饭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饭店的人力资源管理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方面,特别是员工满意度这个主要部分。对饭店的人力资源管理而言,员工满意度真实地反映着其管理水平。员工满意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最高境界,能让饭店在其所处的社会及商业环境中表现最卓越的绩效。当员工满意的时候,才可能生产或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并吸引他们成为公司最忠实的顾客。对饭店来说,管理要“以人为本”,在实际工作中就要做到员工满意,只有做到了员工满意才能真正做到让客户满意。本论文通过对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员工满意度的研究,分析其员工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和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提高饭店员工满意度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并可为其他饭店提供有益的借鉴,从而使得整个饭店行业的管理者对员工的满意度给予高度的重视,促使整个饭店行业更加稳健快速地发展。

四、本课题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和拟采用的研究手段(途径):

本课题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

1.员工满意度的基本知识。

2.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员工个人信息与满意度评价交叉分析。

3.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员工对酒店整体评价以及各项指标的满意度分析。

4.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影响员工满意度的主要因素。

5.提高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员工满意度的建议。

采用的研究手段:

2.实地调查法:通过实地考察,了解该酒店的具体信息,比如:在这家酒店实习;。

3.问卷调查法:设计了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对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

五、主要参考文献:

[1]肖松涛,余飞,贾永峰酒店员工满意度指数测评体系研究[j].消费导刊,(04):60、103.

[7]董志强。人员管理的创新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198.

[13]戴斌,常俊娜,李薇,李莉,黄选。中国豪华饭店员工满意度研究--基于首批白金五星级饭店创建试点单位的调查报告[j].旅游科学,2007(04):36-42.

[14]程新友。酒店管理新思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9.

[16]只有满意的员工才能带来满意的顾客--东莞酒店业为什么要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eb/ol].中国人力资源调研网。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七

本毕业论文研究的现实意义。

本研究拟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鼓励员表现出抑制性进谏行为,研究结论可以为组织管理实践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员工与直接上级的高质量关系能促进员工的抑制性进谏行为,那么组织管理实践中实施措施来培养员工形成与直接上级的高质量关系非常重要。从更为广泛的角度来讲,则说明工作团队的直接上级对员工抑制性进谏行为的表现有重大影响。因此,从直接上级的角度来看,本研究结论对组织管理实践的启示有三点:

首先,直接上级可以培养与员工的高质量关系(例如burrisetal.,),这能减少员工进谏前的顾虑,激发其表现出更多的抑制性进谏行为。

其次,直接上级对进谏者的反馈也值得考量,合适的行为反馈反过来会鼓励员工的抑制性进谏行为,例如领导者即使不采纳意见也要对员工表现出进谏行为给予肯定,反之则会挫伤员工进谏的积极性。最后,组织开展面向领导者的培训课程,让领导者明白团队成员的多样性看法和观点对于团队运作的价值,使领导者养成对员工进谏的接纳态度。

第二,建立高水平的团队认同意义重大。

第三,自我审查会妨碍员工抑制性进谏行为的产生,现实组织中管理者应采取措施创造积极开放的氛围来提升员工的心理安全感(kahn,1990),减少员工的自我审查。

只有当个体感知到所处的工作环境中有着积极的进谏氛围时,才可能经历少的自我审查过程,从而利于进谏行为的发生。为了激发团队内的抑制性进谏行为,工作团队要努力建立支持员工与众不同行为的团队氛围。

本毕业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

本研究为抑制性进谏研究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实证素材,其理论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组织内的员工往往对周边工作环境、工作流程或者是团队内的任务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心知肚明。

虽然私底下他们总是对这种种的问题议论纷纷,但是不论是在公开场合还是在领导者面前,我们都鲜少看到员工进谏的身影(millikenetal.,2015)。员工内心的想法为什么不能驱动他们形成进谏的意愿和行为?本研究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框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计划行为理论(ajzen,1991)自从提出以来,对于个体计利行为发生的机理表现出了强大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作为一个理性人,个体是否会做出某种行为,不仅取决于个体对于这种行为的态度,同时,个体感知到的主观规范和行为控制也会同时影响个体的行为意向和最终行为表现。具体到抑制性进谏行为本身,虽然员工清楚的知道进谏是一种对于组织可能有利的积极行为,表达出自己内心的担忧和顾虑很可能帮助组织改正问题、实现更高水平的产出;但是抑制性进谏是否能够最终发生,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观点,还取决于员工感知到的主观规范(动机线索)是否要求他们做出这样的行为,同时他们是否能够有效的控制自己的进谏结果和进谏对自己的影响(风险线索)。因此,根据计划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本研究认为员工的团队认同,作为一种内在的动机线索,将和lmx,作为风险线索的表征,一道影响员工的抑制性进谏意愿和进谏行为。研究结论验证了整合动机线索和风险线索之后研究模型的解释力,同时也为计划行为理论在该领域的应用和推广打下了?好的基础。将计划行为理论引入到对于抑制性进谏前因机制的探索中,可以帮助研究者打破以往仅从风险(或仅从动机)角度关注的`局限性,通过整合考虑计划行为理论框架中所提到的三方面因素(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到的行为控制)来系统挖掘能够促使员工进谏的前因变量和促进因素。

其次,本研究也为曰后对其它亲社会的员工角色外行为的探索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框架。

再次,更加具有生态效度的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对抑制性进谏的共同作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研究中局限于风险线索的分析框架。

最后,在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的基础上,引入了自我审?作为进谏与否的决策过程解释机制。

本研究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的两个并行通道,探索lmx和团队认同两种因素对抑制性进谏作用的心理过程机制。由于与抑制性进谏相伴产生的是巨大的社会风险,同时进谏之后的收益结果难以预知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提出自我保护导向的自我审查可能会是解释员工为什么不敢进谏的内在心理机制。我们的研究支持了这种设想,一定程度上打开了抑制性进谏行为难以发生的过程机理。自我审查作为更为近端的影响抑制性进谏行为的心理因素,将其纳入到抑制性进谏研究中是非常必要的,未来研究中应该更多的开展相关探讨。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八

本研究拟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鼓励员表现出抑制性进谏行为,研究结论可以为组织管理实践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员工与直接上级的高质量关系能促进员工的抑制性进谏行为,那么组织管理实践中实施措施来培养员工形成与直接上级的高质量关系非常重要。从更为广泛的角度来讲,则说明工作团队的直接上级对员工抑制性进谏行为的表现有重大影响。因此,从直接上级的角度来看,本研究结论对组织管理实践的启示有三点:

首先,直接上级可以培养与员工的高质量关系(例如burrisetal.,2015),这能减少员工进谏前的顾虑,激发其表现出更多的抑制性进谏行为。

其次,直接上级对进谏者的反馈也值得考量,合适的行为反馈反过来会鼓励员工的抑制性进谏行为,例如领导者即使不采纳意见也要对员工表现出进谏行为给予肯定,反之则会挫伤员工进谏的积极性。最后,组织开展面向领导者的培训课程,让领导者明白团队成员的多样性看法和观点对于团队运作的价值,使领导者养成对员工进谏的接纳态度。

第二,建立高水平的团队认同意义重大。

建立员工对团队的认同感是一个长期的不能间断的任务,从员工新加入团队开始到长期在团队工作的整个过程,都要不断强调员工的认同感。尤其是当新员工加入团队时,他们经历的组织社会化(organizationalsocialization)过程对于团队认同的塑造是至关重要的(hogg,)。成功的组织社会化过程会让员工第一时间把团队身份纳入到自我概念中,为员工更深入的认同团队起了锅定作用。在随后长期的团队互动过程中,管理者也不要忘记加强个体对团队的认同感。这时,开展团队集体活动、设置共同的团队目标等可以强化个体的团队认同(mael&ashforth,1992)。

第三,自我审查会妨碍员工抑制性进谏行为的产生,现实组织中管理者应采取措施创造积极开放的氛围来提升员工的心理安全感(kahn,1990),减少员工的自我审查。

只有当个体感知到所处的工作环境中有着积极的进谏氛围时,才可能经历少的自我审查过程,从而利于进谏行为的发生。为了激发团队内的抑制性进谏行为,工作团队要努力建立支持员工“与众不同”行为的团队氛围。

本毕业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

本研究为抑制性进谏研究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实证素材,其理论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组织内的员工往往对周边工作环境、工作流程或者是团队内的任务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心知肚明。

虽然私底下他们总是对这种种的问题议论纷纷,但是不论是在公开场合还是在领导者面前,我们都鲜少看到员工进谏的身影(millikenetal.,2015)。员工内心的想法为什么不能驱动他们形成进谏的意愿和行为?本研究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框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计划行为理论(ajzen,1991)自从提出以来,对于个体“计利”行为发生的机理表现出了强大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作为一个理性人,个体是否会做出某种行为,不仅取决于个体对于这种行为的态度,同时,个体感知到的主观规范和行为控制也会同时影响个体的行为意向和最终行为表现。具体到抑制性进谏行为本身,虽然员工清楚的知道进谏是一种对于组织可能有利的积极行为,表达出自己内心的担忧和顾虑很可能帮助组织改正问题、实现更高水平的产出;但是抑制性进谏是否能够最终发生,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观点,还取决于员工感知到的主观规范(动机线索)是否要求他们做出这样的行为,同时他们是否能够有效的控制自己的进谏结果和进谏对自己的影响(风险线索)。因此,根据计划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本研究认为员工的团队认同,作为一种内在的动机线索,将和lmx,作为风险线索的表征,一道影响员工的抑制性进谏意愿和进谏行为。研究结论验证了整合“动机线索”和“风险线索”之后研究模型的解释力,同时也为计划行为理论在该领域的应用和推广打下了?好的基础。将计划行为理论引入到对于抑制性进谏前因机制的探索中,可以帮助研究者打破以往仅从“风险”(或仅从“动机”)角度关注的局限性,通过整合考虑计划行为理论框架中所提到的三方面因素(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到的行为控制)来系统挖掘能够促使员工进谏的前因变量和促进因素。

其次,本研究也为曰后对其它“亲社会”的员工角色外行为的探索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框架。

抑制性进谏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员工角色外行为(vandyneetal.,1995),具有“亲社会”(即对组织有利)而“不亲自我”(即对员工个人的积极效用并不明显)的特点;这样的特点使得员工的“亲社会动机”在驱动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变得至关重要。正如前文所述,员工的亲社会动机能够改变员工在投入这些行为之前的利益关注点,改变他们以往的更为关注个人利益而并不关注团队利益的格局;也只有当他们真正将组织的目标或者追求放在心上,组织才能期冀他们会做出更多的对组织有利、但是组织却很难给出相应回报的角色外行为(ellemersetal.,2015)。本研究验证了员工的亲社会动机(团队认同)对于抑制性进谏行为的影响;虽然研究结论并没有验证团队认同对进谏行为的直接影响,但是仍然支持了团队认同在lmx和抑制性进谏行为中所扮演的调节作用。团队认同水平的高低,改变了员工对于抑制性进谏的义务感:当员工认为自己对进谏行为付有越多的责任,他们越有可能因为风险水平的降低而进谏;如果员工从根本上就认为进谏是和自己无关、对自己没有帮助的行为,那么即使他们和领导者的关系再好,这种高质量的交换关系也很难对他们的抑制性进谏行为产生预测力。这种结果表明了团队认同这种动机因素对于抑制性进谏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示曰后研究,在对员工亲社会的角色外行为进行关注时,需要对员工是否具有亲社会的工作动机方面进行更多的思考和探索。

再次,更加具有生态效度的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对抑制性进谏的共同作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研究中局限于风险线索的分析框架。

过往进谏研究,较多的从风险线索出发,分析直接上级对于降低个体感知到的社会风险,并且发现其对进谏行为产生的促进作用(例如detert&burris,2015;liuetal.,2015)。然而,考虑到抑制性进谏的结果不确定性,单单从风险线索出发,研究的解释力不、够充分,对抑制性进谏来说尤为如此。这是因为抑制性进谏对个体的结果难以事先判断和具备高度的不确定性。只有当个体的。内在动机认为有实现团队目标的责任时,个体感知到的低水平风险才能显著的促进进谏行为;但是当个体的动机不足时,他不会花费时间投入到对自己毫无好处的抑制性进谏行为上。所以,本研究中,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框架,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这两个并行通道,分析两者对抑制性进谏的共同作用。研究结果不仅说明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对于抑制性进谏发生机制超越风险线索的解释力,更说明了本研究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框架讨论的合理性。

最后,在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的基础上,引入了自我审?作为进谏与否的决策过程解释机制。

本研究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的两个并行通道,探索lmx和团队认同两种因素对抑制性进谏作用的心理过程机制。由于与抑制性进谏相伴产生的是巨大的社会风险,同时进谏之后的收益结果难以预知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提出“自我保护”导向的自我审查可能会是解释员工为什么不敢进谏的内在心理机制。我们的研究支持了这种设想,一定程度上打开了抑制性进谏行为难以发生的过程机理。自我审查作为更为近端的影响抑制性进谏行为的心理因素,将其纳入到抑制性进谏研究中是非常必要的,未来研究中应该更多的开展相关探讨。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九

早在我国古代名著《礼记》就有记载,人的情绪有“七情”分法,即喜怒哀惧爱恶欲;《白虎通》记载,情绪可分为“六情”,即喜怒哀乐爱恶;近代的研究中,常把快乐、愤怒、悲哀、恐惧列为情绪的基本形式。

我国心理学家林传鼎于1944年从《说文》中找出9353个正篆,发现其中有354个字是描述人的情绪表现的,按释义可分为18类,即安静、喜悦、愤怒、哀冷、悲痛、忧愁、烦闷、恐惧、惊骇、恭敬、抚爱、憎恶、贪欲、嫉妒、傲慢、惭愧、耻辱。

詹姆士在《心理学》(1890)一书中写道:“我以为,我们一知觉到激动我们的对象,立刻就引起身体上的变化;在这些变化出现之时,我们对这些变化的感觉,就是情绪。”“合理的说法乃是:因为我们哭,所以愁;因为动手打,所以生气;因为发抖,所以怕。并不是愁了才哭;生气了才打;怕了才抖。”“假如知觉了之后,没有身体变化紧跟着发生,那么,这种知觉就只是纯粹知识的性质;它是惨淡、无色的心态,缺乏情绪应有的温热”。“情绪,只是一种身体状态的感觉,它的原因纯乎是身体的”。

兰格在情绪的发生上强调血液系统的作用。他以酒精和药物为例,认为,血管扩张产生愉快,自主系统活动减弱,血管收缩、器官痉挛,就产生恐怖。他甚至说,冷水浇身能使愤怒减弱,澳化钾能使恐怖、优虑和不愉快受到抑制。这些都是由于血管收缩功能的改变所致。

国内外众多的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人的情绪是可以通过某些方法进行调节的,通过调节可以使人的情绪向好的或坏的方向转变,当然我们所说的情绪管理主要是指使人们的情绪向好的方向转变,以使我们的心情更好,工作效率更高,生活更加美好。

2情绪对于工作绩效的研究。

因而研究者们逐渐发现情绪在解释个人和组织行为中的作用,并且开始探索员工如何通过对情绪的管理来提升工作绩效。最早将组织中的情绪问题引入公众视线是社会学家arherussellhochschlld,她在《心的管理—情感的商品化》一书中提出了情绪工作的概念。hochschild(1979)把情绪工作定义为“与顾客高度接触的工作者,在工作时管理情感而进行的公开的、可见的面部表情或肢体语言的表现”。她的观点起源于员工与顾客交流中的表演过程,在这种情境下,顾客被看作观众,员工就是表演者,工作环境则是用来表演的舞台。为了达到某种目标演员们会采用一些表演的方法,因此组织绩效中应包括服务型员工的印象管理。情绪管理是员工为了达到组织要求而采用的方法,如果员工对同事或顾客表现出了抑郁或者生气的情绪,这样可能会影响到组织的绩效。hochschild通过研究空姐和票据收款人(bincollector)如何管理他们的情绪发展了情绪工作的概念,例如,空姐被期望表达一种温暖的、友好的情绪来为乘客创造一种舒服的、家一般的氛围;而票据收款人则应该表现出紧急的、警告性的情绪。

3情绪工作的研究。

hochschild指出情绪工作的发生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与公众进行面对面或声音对声音的接触;(2)目的是使顾客或客户产生某种情绪状态或情绪反应;(3)组织能够对员工的情绪活动实施控制。

hochachild的著作中提出的工作场所中存在的情绪管理及其可能对员工产生的危害引起了公众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她的对情绪工作的定义提供了员工管理情绪的两种主要方式:调节情绪表现的表面表现和为了表达某种特定情绪而有意识地改变内心感受的深层表现。对情绪的管理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意识努力的。

grandey将情绪工作中表面表现和深层表现的概念与情绪调节理论相结合,提出了一个整合的定义和理论的模型。grandey将情绪工作定义为“为表现组织期望的情绪,进行的必要的心理调节加工”,即为调节情绪行为而进行的目标确认,计划,监控,信息反馈等内在的心理活动。个体可以调节他们在工作中的情绪表现。因此,情绪工作是为了组织目标,个体调节情绪感受或表现的过程。表面表现和深层表现作为情绪管理的方式与情绪工作中情绪调节过程的工作定义相匹配,提供了一个将情绪工作操作化的定义。

diefendorff等人()认为,在员工与顾客的交流过程中,情绪工作的关键变量是瞬息万变的,动态性的,因此在界定情绪工作时,描述心理加工过程是重要的。为此,他们从心理控制论的角度,将情绪工作界定为对情绪不协调的监控和调节的加工过程,即情绪工作是员工持续监控自己的情绪表现和表现规则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并努力采用一定的情绪调节策略降低这种差异的心理控制过程。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情绪工作是员工从“个人情绪感受”到“外在情绪表现”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因此对员工而言,情绪工作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内在的管控过程,同时也包含一种外在的情绪表现,而这两者都是在其组织规范的约束下实现的,这里的组织规范就是组织的情绪规则。情绪规则是员工情绪工作的'重要建构指标,其作用在于指引员工伪装的方向。rafaeli&sutton提出了情绪规则的二重内涵,即情绪规则包括情绪表现规则(displayrules)和感受规则(feelingrules)。前者指的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指引合宜情绪表现的准则,也是引导情绪该如何传达或公开表达的准则;而后者则界定了个体该如何感受情绪。

4情绪劳动的概念。

第一个正式提出情绪劳动概念的是社会学家hochschild(1979,1983)。情绪劳动概念的提出与服务型经济的掀起密不可分。随着西方国家从制造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型,对善于表达自我和调控情绪这类员工的需求越来越大,雇主也通常运用警告、解雇、晋升或者加薪等方式对员工的情绪表达实行控制,当员工管理自己的情绪以达到组织的要求时,他们就在从事情绪劳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hochschild于1979年发表了第一篇关于情绪劳动的文章。文章首先提出了两个重要概念:一是感受规则(feelingnorms),指在具体情境中,情绪感受的范畴、强度、持久性,以及实施对象等方面的合适性,比如:在婚礼上应该感到高兴,二是表达规则(expressionrules),指在给定情境中表现出来的可以观察到的情绪的合适性,比如:收到礼物应该表示感谢;然后按照表现场所和以上规则把情绪分为两类:个人生活中内心体验到的情绪和公共场合表现出来的可以观察到的情绪,并且指出它们都受到社会规则的制约。建立在情绪分类的基础上,通过对delta航空公司服务员与客户交往的调查,1983年,hochschild在《情绪劳动管理的探索》一书中,正式提出情绪劳动一词,并将情绪劳动界定为“个人致力于情感的管理,以便在公众面前,创造一个大家可以看到的脸部表情或身体动作。”

5情绪劳动的维度。

情绪劳动是伴随着组织基本工作进程而展开的动态过程,涉及多种因素、多种变量、多种维度,因此尽管有关情绪劳动的研究已有20多年,但是对情绪劳动到底由哪些内容构成,还没有达到共识。但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多数研究者都认为情绪劳动是一个多维度、多成分的概念。

morris和feldman()首先提出一个情绪劳动的概念性结构,认为情绪劳动包括四个维度:(1)情绪表达的频率,指顾客和服务提供者之间交往的次数;(2)对表达规则的注意水平,包括情绪表达的持续性和情绪表达要求的强度两个方面;(3)情绪表达的多样性,指工作角色需要表现情绪的类别;(4)情绪失调,整理提供织需要表现的情绪状态之间的冲突。

kruml和gedde认为morris和feldman(1996)提出的情绪劳动的前三个维度与情绪劳动的定义没有概念上的联系,只是强调了个体的努力、计划和控制。因此kruml和gedde在其研究中提出情绪劳动的两个维度:情绪失调和情绪努力。

zapf等人()提出,情绪劳动的维度,除了hochschild(1983)与morris和feldman(1996)所提出的有关情绪表达、情绪压抑、以及情绪失调等维度之外,更应该加入具有人际沟通意义的维度。通过因素分析,他们找出了情绪劳动的七个维度,分别是:(1)正向情绪表达:例如对顾客表达正向情绪的频率有多高;(2)情绪表达的多样性:例如工作中是否需要根据情况表达出多种不同的情绪;(3)敏感度要求:例如工作中是否需要注意顾客的感受;(4)同理心展现:例如工作中是否必须体会顾客的各种情绪;(5)情绪失调:如工作中是否必须表达不存在的情绪感受或者压抑自身的情绪感受;(6)规则性:例如与顾客的互动方式是否都是例行公事;(7)互动控制:例如与顾客互动的控制权是否由员工掌握。

6情绪展示与伪装。

ashforth&tomiuk(2000)的研究发现,大部分的员工都觉得自己在工作中的内在感受并不总是与外在的情绪表现一致,而面临情绪失调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要如何表现组织所要求的情绪展示呢?hochschild(1983)认为有两种伪装方式:深层扮演与表层扮演,是员工进行情绪劳动的方式。深层扮演指工作者尝试地去改变内在感受而使其与组织所要求的情绪表达一致,这种想要让自己的感觉与外在表现一致的意图与表现。这种伪装的方式,是致力于内在感受的改变,从而能由衷的表现组织所要求的情绪。因此,内在感受与外在情绪表现会趋于一致,员工较不易感受到情绪失调。同时,对于这些致力于改变内在感受而使其与外在情绪表现一致的工作者,似乎比较关心顾客的感受,欲以真诚的情绪表达与顾客互动(ashforth&humphrey,1993)。然而,并非所有员工在工作中皆采取这种情绪劳动的方式,尤其是那些不认定与接受其工作角色的员工(ashforth&humphrey,1993),或是那些没有觉察到如何调节个人情绪的员工(grandey,2000)。

表层扮演指员工通过改变外在的情绪表达来达成组织所要求的情绪表现,但并不会改变自己内在的真实感受。这种伪装的方式,仅致力于外在情绪表达的行为改变而体验到的内在感受与外在要求的情绪表现并不一致,容易产生情绪失调内在情绪感受与外在表现的不一致,是由于其它因素影响了工作者去感觉所必须表现的情绪表现,产生内外表现的落差。因此,员工顺从组织所规范的情绪规则只是为了保有目前的工作,而不是为了协助顾客满足其需求与为组织尽一份心力。由此可知,表层扮演表现的合宜情绪质量比深层扮演差,容易让他人察觉到内心真正的感受而无法成功的伪装,而甚至可能向顾客表露出内心真正的感受。

二、毕业设计(论文)所用的方法。

本课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国内企业越来越强烈地认识到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能否生存与发展,能否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否吸引、发展和留住关键人才。

但是尽管如此,现在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只是对人地物化倾向管理,没有从人力资源与其它资源的本质区别——人是有情感、情绪的资源这一点入手去进行人力管理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因此,员工情绪管理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特别是对于吸引人才方面没有什么优势的现代企业来说,进行员工情绪管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当前企业首要需解决的问题。只有很好的解决了员工的问题,才能加快企业的发展。

而员工情绪管理是现代企业人事管理的一个盲点,在目前所有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中,几乎都没有把员工的情绪管理纳入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之内。选择此题目的目的即鉴于此。

本课题拟采用的研究手段:

1查阅资料的研究方法。

利用有关资源,找出近期国内外对员工情绪研究的期刊文献或论文,仔细阅读,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现阶段情绪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议和解决方法。

2访谈法。

为了编制研究问卷和确定情绪劳动的维度,访谈法可以提供最原始的资料,本文采用开放式访谈和结构式访谈法。

3问卷调查法。

除了采用访谈法外,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是被试采用内省的方式来量化被调查的内容,能够进行定量研究。

4实证和规范分析相结合。

通过对企业情绪管理的研究和对当前我国情绪管理实施现状和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找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相关对策。

5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

通过国内外情绪管理的对比研究,既立足本国具体实际,又站在全球的眼光,找出情绪管理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情绪管理方法和实施建议。

三、主要参考文献与资料获得情况。

[1]李超平,时勘.分配公平与程序公平对工作倦怠的影响[j].心理学报,2003,(05).

[2]孙健敏,焦长泉.对管理者工作绩效结构的探索性研究[j].人类工效学,,(03).

[3]张辉华,凌文辁,方俐洛.“情绪工作”研究概况[j].心理科学进展,,(01).

[4]王晓春,甘怡群.国外关于工作倦怠研究的现状述评[j].心理科学进展,2003,(05).

[6]rafaeli,a,&sutton,gs;&(eds)..11:pp1-42.

[7]ashforthbe,nallaborinserviceroles:yofmanagementreview,1993,18(2):88~115.

[8]王立生.社会资本、吸收能力对知识获取和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d].浙江大学,.

[9]张辉华.管理者的情绪智力及其与工作绩效的关系研究[d].暨南大学,2006.

[10]乔富胜.小学教师心理健康与职业倦怠的相关性研究[d].第四军医大学,.

[11]黄涛.高校组织气氛对教师职业倦怠的影响研究[d].四川大学,2007.

[12]张磊.公司创业决策中绩效反馈的情景调节聚焦和控制机制研究[d].浙江大学,2006.

[13]李鑫.家长式领导、主管信任、主管忠诚的关系研究[d].浙江大学,2006.

[14]刘郑一.员工感知的企业声誉与组织情感承诺关系研究[d].浙江大学,2006.

[15]张海涛.知识型员工工作倦怠的实证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6。

[16]刘云.员工满意度和员工绩效关系实证研究[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04).

[17]肖崇好.自我监控量表的结构效度研究[j].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5,(01).

[18]文书生.西方情绪劳动研究综述[j].外国经济与管理,,(04).

[19]黄丽,杨廷忠,季忠民.正性负性情绪量表的中国人群适用性研究[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3,(01).

[20]马淑蕾,黄敏儿.情绪劳动:表层动作与深层动作,哪一种效果更好?[j].心理学报,2006,(02).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

“司法公开年”、“审判监督年”、“作风建设年”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在市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专项活动的要求和目标,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宗旨,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针对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容易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岗位和环节,认真查摆问题,切实进行了集中规范和整改,全面完成了集中整改阶段各项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专项整改活动开展以来,院党组给予充分重视,召开党组会、院务会和全院干警大会进行专门的动员和部署,并成立了院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改活动的日常工作,组织抓好活动的实施和检查,形成院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总负责,各党支部牵头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协调配合,全院干警广泛参与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为扎实推进专项整改活动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动员部署,认真开展学习教育。

专项整改活动启动后,我院高度重视活动的学习教育工作,建立了以支部为单位的学习小组,要求所有学员都按时参加集中学习,严格考勤制度,认真学习《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三大诉讼法相关内容,最高法院《两个办法》等,并分庭室、分支部进行讨论,加强参学者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同时明确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现实意义,以进一步提高干警专项整改的主动性。

(三)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自查自纠。

我院在上半年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查摆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以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的角度查找问题,对办案超审限、执限,不作为或乱作为,故意拖案、压案、裁判不公、办案作风是否文明等问题派出调查组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了解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看法,向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放《征求意见表》62份,收集到对院班子成员以及干警个人意见60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以专项整改的形式来提高审判作风、改善面貌表示赞赏和满意。通过发调查表、开座谈会、走访有关单位以及各部门的自查,查摆出少数案件审判质量不高,个别法官办案效率低下,随意延长审执期限,职业道德较差等方面近20个问题。

(四)严格考核,务求取得实效。

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关于培训考核的工作标准。组织全体干警参加统一组织的专项整改考核。要求每位干警认真对待,个别干警因公务无法参加考核的,积极做好补考工作,确保参考率达到100%。

二、专项整改活动摆查出的主要问题。

对照专项整改活动的具体要求,结合征求到的各种意见,以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对我院司法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查找,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

1、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的问题。当前,我院司法不公的问题在社会上和群众中还有比较多的反映,突出表现在:一是个别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时有改判情况;二是办案周期过长,超审限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执行力度不大,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四是辩法析理工作做得不够,不能使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等等。

2、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我院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审判形势的发展和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是有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不强,存在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现象,办案社会效果不好;二是学历层次不高,与《法官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三是有的业务水平较低,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够、质量不高;四是个别人有吃请现象,行为失检,不注意法官形象,甚至有违法违禁的.苗头;五是有的职业道德较差,审判纪律不严,素质不高等等。

4、司法管理方面的问题。当前,我院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制度有漏洞、有隐患、有薄弱环节,尤其是抓制度落实不够;二是内部缺乏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有的公文不规范,文书处理不规范;四是有的案卷归档不及时,甚至出现案卷多年不归的现象;五是部门之间团结协作不够;六是后勤管理问题较多,等等。

三、针对问题,扎实整改。

1、制定措施,以制度管人。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我院先后整理、修订了《廉政制度》、《岗位目标考核》、《保密制度》、《首问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有针对性地制订各类整改措施30条,结合我院实际,共修订完善立案、审判、执行、法院管理等方面70余个规范管理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力求客观公正评价每位干警的适岗性。

2、采取便民措施,提供高效快捷的便民服务。为将司法为民要求落到实处,我院研究制订了六项立案便民措施。一是设立便民服务台,实行预约接待制。二是开通诉讼绿色通道,涉及弱势群体案件优先立案。三是推行三个“当日”,即当日立案、当时受理、当时移送。三是提供模拟诉状样本,方便当事人撰写诉讼文书。四是推行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五是推行立案大厅ab岗工作制度,确保信访岗位不空岗、不缺岗。六是明确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3、抓审理执行,规范司法行为全过程。我院规范司法行为不是表现在形式上,而是对审判执行全过程进行认真规范。立案阶段,将各类案件受理的条件、程序、时限通过发放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当事人公开释明;审理阶段,增设流程管理图,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审理进程;裁判阶段,要求法官加强判后释法、释疑工作,引导当事人理解并服从法院裁判;执行阶段,将执行财产情况、案件进度情况、强制措施实施情况等,纳入公开告知的范围。同时规范庭审,由审委会成员不定期地对庭审进行观摩,要求法官认真把握庭审技能,不断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4、强化审限监督,提高办案效率,解决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建立案件超期预警制度,对刑事案件三十天内未办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二个月内未办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五个月内未办结的,要求承办人上报分管院领导和审监庭,并对未能及时办结的原因作出说明,便于院领导和审监庭跟踪监督,严防案件超审限。

5、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实行繁简分流。我院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调解、裁判、文书制作、执行、归档等工作步骤、具体内容和要求,提出具体操作指南,明确具体时限。对拖延审判的案件及时发出警示,督促法官及时结案。要求干警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快速、便捷、经济的特点,对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缩短办案周期,并随着条件的成熟,不断扩大简易案件适用范围。

6、强化调解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我院针对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对立情绪大、矛盾激化,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了民事审判调解机制,最大强度地体现司法为民原则。要求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把握诉讼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坚持“立案调、庭前调、开庭调、执行调”和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方法,运用调解手段,尽量调解结案。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我院审结的民商案件调解结案率达到了56%。

四、立足长远,构建长效机制。

专项整改活动从总体上看,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干警的工作作风、精神风貌得到明显提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有了新的增强,但专项整改活动不仅仅是一项活动,而应该把融入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体现其日常性和长效性。通过专项整改活动,我院积极探索司法为民、维护公正的具体举措,构建专项整改的长效机制,以进一步推进法院各项工作。

(一)积极探索建立加强班子建设的长效机制。努力建设清醒坚定,干事创业,团结协调,敢于负责,群众拥护的班子,使领导班子成为带领广大干警不断开创新局面的坚强领导集体。从加强学习入手,着力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及时总结经验教育,并继续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使班子成为干警的表率。

(二)积极探索建立加强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一是切实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大力推进学习型相关的建设,健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制度,在队伍中营造重视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三是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干警,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三)积极探索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按照“依法、科学、便民、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涵盖审判和执行、队伍建设、法院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工作规范和制度,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科学化、标准化的质量和效率参评体系。继续完善和落实审判权责、规范审判运行的各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着力抓好庭审规范化工作,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提高庭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积极探索建立司法为民的长效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在思想上化为司法的基本理念,在审判中化解为严格执法的实际行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工作的司法效益,弘扬司法民主、强化开放意识、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积极推进司法文明,从文化建设、作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入手,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使老百姓真真切切的感受司法文明的魅力和享受到人性化的司法服务。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一

抄袭、剽窃行为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益,损害传播者的邻接权益,欺骗和误导目标受众。如果说包括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尽管也有细心的学者对这两个词汇的细微区别进行过深入研究,但通常被视为同一概念,按照国家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剽窃。但如果原作品或原作品相应部分的署名权仍然归属于实际创作者――例如,某些职务作品由实际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则不属于剽窃。

所谓“由他人享有署名权”,既包括由他人完全享有署名权的情形,也包括由他人部分享有署名权的情形。例如在汇编作品、合作作品中,他人享有相关作品某一部分的署名权,或者是共同署名权人之一;相关行为人在对相应作品中他人创作或者与他人共同创作的部分进行使用时,如果不恰当说明作品作者、原作品名称,也会构成剽窃。

2.使用他人作品或他人作品片段但未予恰当表明。这是剽窃行为性质恶劣、危害性强的根本所在,也是剽窃行为区别于合理使用、演绎使用的显著特征:合理使用制度是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为前提的;而任何在自己作品中参考、使用他人作品相应内容却没有予以恰当说明的行为,均属于剽窃而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行为而言,不论被演绎作品是否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都应当指明被演绎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否则,就不是演绎行为而可能构成剽窃行为。何谓“恰当”?按照剽窃行为“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的定义,笔者认为,是指相应意思表示应当足以表明具体哪些内容非相关行为人自己所独创。至于是否必须准确无误地表明相关内容具体出自何人的何作品,从剽窃行为本身的含义来看,并没有此项要求。换言之,只要没有“窃为己有”就不构成剽窃。以论文写作为例,假如作者甲在自己的a作品中转引了作者乙在其b作品中援引的作者丙在其c作品中的相应内容,由于作者乙没有恰当表明最初援引的情况,而使得作者甲误将作者丙在其c作品中的独创性内容当成了作者乙在其b作品中的内容而予以援引,尽管作者甲没有正确地指明他人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由于其没有将相应内容“窃为己有”,其相应行为就不构成剽窃。如果作者甲据此不加考证地将他人观点一概胡编乱造,笔者认为,这涉及的只是治学严谨性问题,既然没有“窃为己有”,就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当然,本文关于剽窃行为的这种讨论,并不排除从学术规范、方便受众进一步查阅的角度要求相关行为人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也并不排除相应行为可能构成的对他人署名权、复制权等相应著作权的侵犯。

3.将含有他人作品内容的新作品以自己作品的名义向第三人展示。严格来说,剽窃而得的新作品一经完成,剽窃行为也随之完成。然而,剽窃行为的侵权效果此时尚未发生。即便原著作权人第一时间发现了剽窃作品的存在,但要立即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所谓法律责任,于真正著作权人则由于举证困难而无法实际追究,于相关行为人则显得过于严格而缺乏理性基础。但是,有关把新作“发表”或“公开使用”作为判定剽窃标准的观点――就像很多学者乃至国家尚未发表、未经公开使用的“向第三人展示”剽窃之作的行为都不会启动法律责任的追惩机制――在委托作品情形下,受托方依据委托协议也有可能追究有剽窃行为的受托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业内关于剽窃及其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规则,那就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根据这一规则,要认定某人的行为构成剽窃,有两个问题需要证明:第一,其接触过被剽窃的作品(以下简称被侵权作品),换言之,不存在独立创作情况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可能性;第二,其所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实质性相似。

就接触而言,目的是要排除涉嫌剽窃人独立创作、与被剽窃人“不谋而合”的可能性。众所周知,著作权是独创性权利,更强调“独立完成”创作;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作品,即使与他人作品相似乃至相同,也不构成剽窃。这一点与专利权、商标权明显不同,后者是在先性权利,更强调在先申请、在先使用。以商标权为例,《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在作品创新的实践中,确实存在“不谋而合”、“异曲同工”、“英雄所见略同”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同一处风景,使用同样的摄影器材,在同一时间段、从同一角度进行拍摄,完全有可能拍出常人难以辨别的高度“雷同”的照片。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有类似作品存在,就简单认定相关行为系剽窃行为。

就实质性相似而言,在著作权保护界限问题上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即“思想/表达二分法”,意即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者的思想本身。在对剽窃与否进行研判时,不能仅看相应观点、主题思想是否相同,还要看在具体内容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有人据此可能会认为,将他人作品的语言表述方式、逻辑表达次序、相关故事的主人公姓名、相关事件的发生时间或地点以及相关场所的具体名称等加以改变后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使用,就不会构成对原作品的剽窃。这种僵化理解“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思想表达形式既包括“外在形式”,也包括“内在形式”;换言之,一部作品已经表达出来的内容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在此基础上,诸如根据他人小说创作连环画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2]正是在此意义上,《国家版权局关于抄袭行为的认定》明确指出,剽窃行为既包括“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低级剽窃行为),也包括“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高级剽窃行为)。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作为力主构成剽窃的一方,在“接触”问题上,原告既可以。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有一个逻辑前提,那就是需要明确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可剽窃性”,需要作出相同或相似与否的认定。这方面可以参照1992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著名的阿尔泰案例中所确立的“三步法”:第一步,“抽象法”。先把原告、被告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删除出去。第二步,“过滤法”。即把原告、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又都是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第三步,“对比法”。在前两步的基础上,再将被告与原告的作品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实质性相似。[4]此外,即便同样的实质性相似,在不同情况下也可能有不同的剽窃认定标准。这是因为,不同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不同,同样是两部作品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似,或者同样程度地相同或相似,在此种情况下可能构成剽窃,在彼种情况下可能又不构成剽窃。具体作品的题材、体裁、类型不同,剽窃认定标准也不相同。例如通用专业教材与科幻小说、美术作品与模型作品在剽窃与否的性质判断上显然是有差别的;五言绝句的20字小诗与上百万字的长篇小说在剽窃与否的性质判断上也是有明显差别的。总之,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轻易地结论。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二

黄玉清。

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为之一,当属首长负责的范围。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理论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决定了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设定权利、义务而制订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也是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从行为涉及的主体看,抽象行政行为涉及面广,凡符合其调整范围的相关人和事均受其约束,因而,其实施后果具有广泛性。正是鉴于上述特点,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当,必然会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而不像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仅对个别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从这个角度考虑,抽象行政行为的.表决程序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而应实行集体表决制。

二、从立法成本和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生效后对个人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会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加强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或改变。我国也确实有一套行政立法监督体系,这体现在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中。上述有关规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上级机关和人民法院等行政监督主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设定了撤销权、修改权或司法建议权。且不说上述监督体制完备程序如何、作用发挥程度如何,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以上监督都是事后监督,如果仅凭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决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命运,相对于人大立法的表决而言,行政法规规章违法或不当的可能性必然会高于人大立法,由此必然会加大立法成本和诉讼成本。行政机关发布命令和决议等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亦是如此。因而,从经济行政的角度考虑,首长负责制不适合于抽象行政行为。

三、从弘扬民主、抵制长官意志的角度考虑,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立法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整个都在行政系统内部来完成,因为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文件通过及签署与否的决定权在行政首长。另外,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只对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赔偿责任,但对抽象行政行为却没有相关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行政首长对职权的滥用和长官意志的滋生,而不利于民主化的进程。

此外,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目前行政系统内许多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在某些具体规定上存在冲突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也是我国立法体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一定角度讲,上述问题的产生与行政首长负责制不无关系。行业保护、地方保护在一定意义上也都是行政首长长官意志的反映。

已于今年7月1日生效的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这实际上在立法上明确了对抽象行政行为首长负责制的限制。为了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应当逐步缩小抽象行政行为首长负责制的适用范围。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三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实施过程中,该法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狭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参照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从中看出,属于行政立法范畴的行政法规、规章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法院对此无权审查。从而,使行政立法行为被当然地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外。因此,本文所称的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仅指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狭义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对于此类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我国的立法与理论界有不同观点。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前所述,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法院无权审理,对此也无可非议。但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一规定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引起了很多争论。理论界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应对此条款加以修正,并进而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及可诉范围。下面我就此问题谈一些粗浅认识:一、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弊端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做法,不但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相吻合,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带来了一系列弊端。第一,不利于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司法监督权。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则必然带来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当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后,法院只能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无权处理,这就意味着该抽象行政行为还将继续存在并有效,行政机关还可以据此作出同样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将使得行政诉讼只能应付个案,不能消除错误行政行为的根源,导致司法监督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第二,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公布后即具有约束力,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法与之对抗。该抽象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法院也无权对其效力加以否定,由此助长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现象,相对人的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护。而且,为逃避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有可能采取以抽象行政行为代替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侵害相对人的利益,法院对此却无能为力。如某较大的市作出禁止摩托车在市区通行的决定,就明显损害了摩托车车主、摩托车制造商、经营商的利益,而法院却不能受理此类案件。第三,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每一个专门的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抽象行政行为时,往往只注意到本部门的职能所适用的法律,而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从而出现各个部门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互相冲突或矛盾的`现象,导致行政法制的不协调,也影响到我国法律体系整体上的统一性。第四,不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抽象行政行为未经过司法审查程序,缺乏法律作后盾,当相对人拒不执行或消极对抗时,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影响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也势必将降低行政机关的威信。行政活动效率的提高应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偏离了这一方向,则根本无所谓效率可言。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将使得合法的行政行为得以贯彻实施,使不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得以尽快变更或撤销,实质上有利于行政行为效率的提高。为消除上述弊端,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有必要考虑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中。从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发展现状看,这种做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二、国外行政立法对我国的影响立法必须从本国的国情出发,但也不能排除吸收和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过去我们制定一些法律只是试图给行政手段加上法律的外衣,真正起作用的还是行政手段。中国加入wto后许多法律需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是其中之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行政法律体系、行政管理体系,非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行政立法的成功经验不可。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在行政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一些西方国家,通常只把行政立法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从“有权利就有救济”的行政法原则出发,大多数国家将其纳入诉讼范围之中。在英国,无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为,只要超越法定权限,法院都可以行使审查权。唯一的界限就是不能否定议会法,只能通过解释议会法去控制行政权。在法国,法院是对行政机关全部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仅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法国的地方行政庭就可审理职业立法的诉讼,可以撒销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行政条例。法国的最高法院对撤销总统和部长会议命令的诉讼以及撤销部长制定的行政条例的诉讼,享有初审管辖权。美国从三权分立的根本原则出发,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而且把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都列入司法审查范围。可以说,在美国,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是原则,排除审查则是例外,而且即使是排除审查的行为,相对人亦可以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侵犯宪法为由,提请司法审查。由此可见,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不仅是国外较为普遍的立法现状,也是我国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趋势,更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三、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依据和理由为了从根本上强化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平等的观念、依法行政的观念、司法独立的观念、执政党要守法的观念,必须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在于时间的先后和对象的多少,没有本质的不同,都属于行政行为,除立法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都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强化法律对行政手段的约束,才能使市场经济运行规范化,发展速度更快。第二、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会造成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其严重性有时甚至超过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行政机关往往集制定、解释、适用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于一身,如果不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司法监督,就不能有效达到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只有强化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作用才能提高,才能发挥着对广大社会成员的示范、导向和教育作用,从而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行政管理权。第三、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无权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给行政案件的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大都要援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不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就难于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徜若这些规范文件源于法律,也不应当畏于法院的审查。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或非诉讼行政执行时,必须首先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另外,最高法院(1994)34号给山西省高院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受理”。由此可见,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只有通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是合法有效时,才能保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才能从源头上消除长期以来在人们头脑中产生的“官官相护”的印象。第四、制定的《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8月22日给吉林省高院的答复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已经纳入到行政复议程序中和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审查中,因此,行政诉讼中也应有与此相衔接的规定。目前,虽然《行政诉讼法》尚未修改补充该内容,但不少地方法院案例也已经看出,凡是行政诉讼的判决或非诉执行都已经审查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规定的合法性。第五、从目前我国入世的情况来看,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问题,应该说得到认可。wto规则中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就突破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gats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在不违背一国宪政制度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国应当保持或者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仲裁或者行政法庭或者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如认为根据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的请求正当有理,应当提供适当的补偿。这些规定表明,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依据申请者的要求,可以提起司法审查。如果申请人的请求合理,成员国还将提供相应的救济。wto规则中其他许多协议,也都规定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当事人可以对行政终局性决定行为提请司法审查,由法院对其合法性作出最终裁决。第六、在我国,大约有80%左右的法律法规,需要通过行政机关去具体贯彻实施。每个公民几乎天天要同行政机关打交道,其利益同行政措施息息相关。如果把与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如一些地方政府作出的乱集资、乱摊派的规定。当事人对此意见纷纷,起诉却又没有法律依据。又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等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上级鉴定缺乏公正性,没有相应的制约程序,当事人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还如,一个大学在全国录取学员就出现多种分数线,这种规定就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公民不能平等地享受教育机会。上述这些问题因无法律根据而被拒之法院门外,结果引发了一些相对人不断的上访,群体事件不断发生,堵政府大门、堵塞交通等现象屡屡发生,最后政府不得不以求稳定为由作出让步。这种让步有的确实认为政府的行为不合法而让步,有的合法的行政行为也作出了让步,于是老百姓就产生了一种认为“打官司不理,上访闹事能赢。”从而使政府威信大跌,法律尊严危机。由此看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已经为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引出了路子,要求法院必须扩大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四

(一)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在现阶段,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成分的多样性相适应的竞争道德应当是反映竞争参与者正当利益的道德,即义务权利并重的价值取向的道德。所有竞争参与者的直接经济目的无一不是追求经济效益,即物质上的利益,没有这样的目的也不会导致竞争,所有的竞争道德都是自利的道德。社会主义的竞争道德也不例外。重利自然是竞争的核心,但自利只能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内利己不损人的正当的利益,只有损人利己才是违反道德的观念。所谓不损人就是平等待人,互惠互利,又要讲义,义利并重。只有提高经营者的竞争道德水平,才会有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素质,增强对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别意识,提高辨别水平,同时还要同一切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这样这种行为就没有了市场,直至消声匿迹,才能达到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的良性状态。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五

关于德国私法上的无因性,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书中,齐特勒曼(e.zitelman)写道:“无因性的规制的合目的性,是毋庸质疑的,并且它向所有的国民提出了采同一规则的理由,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其法律迟早都会采无因性。”但是,近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全面地承袭无因性,相反,主要是在票据法领域采用了这一概念。有法学家据此认为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在票据法中,依无因性理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因而,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由此,我们又称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票据无因性的确立与票据本身的特征关系密切:

票据是流通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债券凭证,一般的债券凭证必须通过书面的债权让渡手续,通知债务人之后,才能生效;而票据的转让,得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移其权利(除发票人有禁止转让记载外,均可以背书方式或交付方式转让)。因此,出售商品而取得票据的债权人,就能简易地以交付方式或背书方式抵销其欠他人的另一笔债务,或向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周转。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因此,在票据法上,为了保障票据的流通证券和文义证券的基本效力,便须创立票据行为不受基础行为效力牵连的制度,因为,票据行为的效力如受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即无异于宣布接受票据是不可靠的,将会导致无人愿意或敢于接受票据,票据的流通证券性和文义证券性便会大打折扣,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以及融资手段的作用将会大大受阻。所以,必须使票据行为仅为其本身而独立存在,与基础关系分离,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

票据无因性理论可以说是现代各国票据法上的共同原则。

德国是在无因性理论上贯彻最彻底的国家,票据无因性理论当然也不例外,《德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任何被凭汇票要求付款的人,不得以持票人与出票人或与前持票人有直接关系为理由向持票人提出抗辩。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知晓该交易不利于债务人时,不在此限。”

在十九世纪之前的法国票据法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然分离,这极大地妨碍了票据的流通及信用,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所以,后来,法国也改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原则,修订其商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采取票据债权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而独立化的立法方式。

在英美法上,关于票据行为的认识与大陆法系存在分歧。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多主张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英美法国家主张是合同行为。承认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时,发票人一经签发票据,票据即有效成立,而无需对方当事人合意,这种理论与法律规定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英美法虽认为票据行为属于合同,但同时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受合法交付票据的人,而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对推定其已受对价,因而在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其结果,在实务中,关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英美法与大陆法并无大异。

在瑞士立法上,虽然民法关于物权变动拒绝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但是关于票据行为主导性的见解仍承认票据为无因证券。

在其他国家以及关于票据法的国际公约中,票据无因性理论也几乎无一例外地得到立法的承认。如《日本票据法》第17条规定:“汇票之受票人,不得以对出票人或其他持票人之关系为理由而以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晓对其债务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被起诉之汇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第22条规定:“被诉讼之支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取得支票时明知其有损于债务人者不在此限。”

关于票据无因性问题,我国立法最初并未有明确认识。1988年的《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的签发,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限。”这些规定未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效力区分开来,不承认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

因此,在拟订票据法草案时,有关部门已对票据无因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在向人大常委会做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根据这一特征,草案没有沿用现行银行结算办法关于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它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

然而,我国于1995年通过,1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却在许多地方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说是立法的一种倒退。比如:

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条规定无疑将三种票据的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联系在一起,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第21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款规定又将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联系在一起,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另外还有第83条第2款、第88条第1款以及第90条2款的规定,都根本地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的上述规定是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原理相背道而驰的,这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因为,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无因性的缺失会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这造成了实务中的麻烦,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票据案件时,是否应当审理票据原因关系以及票据资金关系?而且,根据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实际负担了审查真实交易背景的义务,实际上,赋予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真实背景的实质审查义务是不可取的,理由如下:

第一,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并非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其宗旨应是利润最大化,要求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实质上是要求商业银行承担了防范票据诈骗、维护票据市场秩序的社会职能,并负担为履行此职能而付出的成本,而这是理应由有关国家机关承担的社会职能,不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二,这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不得不对票据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审查,进而避免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为此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通过审查大量商品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据来认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

第三,尤其是在当今交易和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审查复杂的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追求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交易和结算方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有效形式不仅包括合同书、信件,还包括数据电文(如传真、电传、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实践中,不少交易是先付款后交货,需要先申请开出票据,然后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有许多交易是分期付款,需多次申请开具票据,但增值税发票却仅有一张,在这些情况下,增值税发票很难与合同、票据金额、日期完全一致,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实践中也常常面临没有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可供审查的情形。

根据以上分析,在我国票据法上,迫切需要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这一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原则,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不同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并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理由如下:

首先,中国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使中国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这在客观上要求中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票据法中大多数规定属于技术性规范,其中的一些规范已为各国立法共同采用,这些共同性的东西正是国际经济活动与发展所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国际经济发展的日益一体化迫切要求有共同的法律准则进行调整。无因性经过各国票据法实践长时间检验,是一项高度技术性规则,已为各国普遍遵守,对国际间票据结算与支付产生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与广泛,因此理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确立票据无因性,实现与国际票据立法的接轨,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各国的经济与贸易交往,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其次,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国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要求立法尽快确立无因性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确立票据无因性,加快票据流通,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促进经济发展显得日益迫切。

第三,从商业银行的业务角度讲,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需要确立无因性原则。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均是建立在票据的流通性基础之上的,而票据的流通与票据的无因性密切相关。然而目前,立法中没有确立票据无因性,使票据的流通性受到严重阻碍,影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呼唤确立无因性原则。

在确立无因性原则时,应注意一个问题,票据的无因性原则象其他原则一样,是相对的,我们不能片面机械地去理解,即在票据的抗辩中,票据的无因性有限制的。在下列情况下票据的原因关系仍可以作为票据抗辩的事由对抗持票人,(1)票据的无因性只是相对于正当的持票人而言的,对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原因关系瑕疵作为抗辩理由;(2)票据的无因性只适用于票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在票据的直接相对人之间,仍可以票据原因作为抗辩事由;(3)一般情况下,票据取得应当是有对价的,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然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无对价的,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所拥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说明只有票据权利完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完整,经过对价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可以对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进行切断,但无对价取得票据者,则不能对前手的票据权利瑕疵进行切断,必须继承前手的票据瑕疵。总之,票据无因性包含了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两部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将票据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同时将其相对性作为例外情形。而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前提条件是:在票据尚未转让的情况下,票据纠纷的当事人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当事人;在票据业经转让的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是票据关系中直接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即票据背书的直接前手和后手,也就是说,票据无因性中的例外情形,仅应适用于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票据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同时也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中所共同拥有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票据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理应为我国票据法采纳,以便更好地发挥票据的流通及信用功能,并使我国的票据立法与实践更好地适应国际大环境,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书目:

(1)谢怀栻著《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

(2)梁建达著《外国民商法原理》汕头大学出版社19第1版。

sp;载《商业研究》第4期。

(5)谢怀栻著《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7月第1版。

(6)夏林林闫辉文“票据的无因性的相对性”载《人民司法》年第7期。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六

本报讯(记者于忠宁)记者13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拟对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或开除、解聘处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征求意见稿还对学术不端情节严重做出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7952258.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