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实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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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实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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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找到问题的根源,为解决问题提供更有效的策略和方案。在写总结时,要注重语言的美感,使得读者能够产生共鸣。这里收集了一些高分学生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在写总结时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外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管理体系也越来越完善,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在于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认识到员工是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于是员工满意度这个概念出现在众多管理者的思绪中。具体来说,员工满意度是指员工对其工作各种特征加以解释后所得到的综合结果,它主要涉及的是某一种工作情境因素是否影响到其工作的满意程度[1].员工满意度是企业健康状况和员工积极状态的“晴雨表”,而员工满意度调查则是测量的工具[2].在知道了这个成功的秘诀之后,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运用调查方法来了解员工的满意度状况。

最早的关于“员工满意度”这个概念来自于西方管理思想,国外对员工满意度的研究已经超过半个世纪,传统意义上的员工满意度主要指工作满意度[3].而据本人分析总结,对于员工满意度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密不可分的部分,一是员工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即其维度;二是员工满意度的调查方法和测量工具。在员工满意度的维度研究方面,1935年美国学者hoppock的经典研究“jobsatisfaction”提出员工满意度是员工在心理和生理两方面对环境因素的满足感受,也就是员工对工作环境的主观感受[2].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心理学家赫兹伯格提出了著名的双因素理论,他将与工作满意度相关的因素称为满意因素或激励因素,将与工作不满意相关的因素称为不满意因素或保健因素[5].其后,洛克指出员工满意度构成因素包括工作本身、报酬等十个因素;阿莫德和菲德曼提出其构成因素包括上司、经济报酬等六个因素等也对员工满意度的维度进行了一系列研究。

这些研究为员工满意度维度的科学划分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6].而在员工满意度调查和测量工具的研究方面,人们开发了许多种员工满意度评价工具,比较成熟的主要有:工作描述指数(简称jdi);明尼苏达满意度量表(简称msq);彼得需求满意度问题调查表(简称nsu)[7].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据调查有50%的公司使用调查发现法,到20世纪90年代,有超过70%的公司使用调查发现法[8].相对于西方国家在员工满意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我国各企业管理者和学者对员工满意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1978年徐联仓等人的有关员工满意度调查报告在《光明日报》发表,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重视,这是国内最早进行的员工满意度调查[9].在测量工具方面,我国大部分学者以沿用国外的测量工具为主,而在20卢嘉等人开发了针对我国现代的员工满意度量表[10].

随着员工满意度逐步受到各个行业企业管理者的重视,饭店管理者和饭店行业的学者也跟上了时代的'步伐,对饭店员工满意度作了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在理论方面,2004年李怀兰在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上发表文章《顾客与员工的高满意度是饭店业发展的基石》,认为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饭店业不仅要努力做到“以顾客为中心”,还要实现“以员工为中心”,顾客与员工的双赢是饭店生存和发展之源泉[11].20王蕊发表文章《酒店满意决定顾客满意》,认为如何让顾客满意而成为酒店的忠诚客人,最根本就是让员工满意度得到提高,培养员工对饭店的归属感,不断增强员工对饭店的向心力[12].在实践研究方面,2004年王华和黄燕玲对桂林市12家星级饭店员工工作满意度进行了探析,调查发现桂林市星级饭店员工工作满意度较低,对饭店工作待遇、提升机会及进修机会的不满意是工作满意度较低的主要原因[13].20戴斌等人对中国首批白金五星级饭店创建试点单位(北京中国大饭店、上海波特曼丽嘉酒店、广州花园酒店和济南山东大厦)进行了员工满意度调查分析,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14].从整体情况来看,对饭店员工满意度的调查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地区的许多酒店缺乏这种调查,而经济发达、酒店业发展迅速的珠三角地区也不列外,除开上述对广州花园酒店进行过员工满意度调查分析外,本人没有发现珠三角有其他饭店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的信息和数据。

二、选题依据。

(写作指导:选题依据相当于研究背景,指你为什么选这个题目,为什么选这个酒店作为例子。可以从两个方面,(1)这个论题目前的研究存在什么局限,或者哪些领域还存在缺陷或还缺乏关注和调查研究(2)目前的行业发展带来的变化和问题,致使这方面的研究和思考非常迫切,这个酒店在这方面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代表性。)。

饭店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相对于其他规模相当的企业会比较多,另外由于其功能设施齐全,所以饭店从业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都非常的复杂,而每个员工都拥有是否工作的自主权,这样一来,饭店管理者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而饭店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就是员工满意,因为“没有满意的员工,就没有满意的宾客;没有满意的宾客,就没有满意的业主;没有满意的业主,就没有满意的社会”[15].而员工满意度调查不仅可以衡量员工满意度,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协助饭店管理者根据实际状况提升员工满意度,从而提升员工的敬业度和忠诚度。据我国旅游协会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的调查,~2004年饭店业员工流动率平均为23.95%[16].

另外,据中国人力资源调研网统计,东莞地区酒店的员工流动率在30%左右,酒店业招聘员工并保持员工稳定,尤其是稳定优秀员工的难度越来越大[17].加上东莞近几年来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五星级酒店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从而扩大了对酒店从业人员的需求,各个酒店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挖墙角”,从而也导致员工流失率越来越高。所以放店在发展硬件设施并且吸引人才的同时,必须要关注员工管理,提升员工满意度,降低不必要的员工流动,留住优秀人才,从而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作为东莞乃至整个珠三角最豪华的酒店之一,从2004年正式成为法国雅高国际酒店集团旗下索菲特品牌酒店之一后,一直引领着东莞酒店业向高品位的国际化道路发展,是整个东莞地区非常具有代表性的酒店,对本课题的研究具有代表意义。

三、选题目的和意义。

(写作指导:所谓选题目的和意义是指通过你这篇文章的写作,你希望达到什么目的,或者会产生什么效果。包括:(1)本研究主题的重要性,在实际领域应用;(2)通过研究期望能达到什么,解决什么问题,在哪些方面有什么价值等)。

由于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作为旅游业的附属产业,饭店业也进入了其迅速发展时期,更多国际知名饭店管理集团看中了中国这块潜在的消费市场,旗下各个酒店品牌陆续进驻中国,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虽然整个饭店行业看似一片繁荣,但是作为饭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饭店的人力资源管理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方面,特别是员工满意度这个主要部分。对饭店的人力资源管理而言,员工满意度真实地反映着其管理水平。员工满意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最高境界,能让饭店在其所处的社会及商业环境中表现最卓越的绩效。当员工满意的时候,才可能生产或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并吸引他们成为公司最忠实的顾客。对饭店来说,管理要“以人为本”,在实际工作中就要做到员工满意,只有做到了员工满意才能真正做到让客户满意。本论文通过对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员工满意度的研究,分析其员工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和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提高饭店员工满意度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并可为其他饭店提供有益的借鉴,从而使得整个饭店行业的管理者对员工的满意度给予高度的重视,促使整个饭店行业更加稳健快速地发展。

四、本课题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和拟采用的研究手段(途径):

本课题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

1.员工满意度的基本知识。

2.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员工个人信息与满意度评价交叉分析。

3.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员工对酒店整体评价以及各项指标的满意度分析。

4.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影响员工满意度的主要因素。

5.提高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员工满意度的建议。

采用的研究手段:

2.实地调查法:通过实地考察,了解该酒店的具体信息,比如:在这家酒店实习;。

3.问卷调查法:设计了员工满意度调查表,对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

五、主要参考文献:

[1]肖松涛,余飞,贾永峰酒店员工满意度指数测评体系研究[j].消费导刊,(04):60、103.

[7]董志强。人员管理的创新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198.

[13]戴斌,常俊娜,李薇,李莉,黄选。中国豪华饭店员工满意度研究--基于首批白金五星级饭店创建试点单位的调查报告[j].旅游科学,2007(04):36-42.

[14]程新友。酒店管理新思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9.

[16]只有满意的员工才能带来满意的顾客--东莞酒店业为什么要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eb/ol].中国人力资源调研网。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二

本毕业论文研究的现实意义。

本研究拟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鼓励员表现出抑制性进谏行为,研究结论可以为组织管理实践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员工与直接上级的高质量关系能促进员工的抑制性进谏行为,那么组织管理实践中实施措施来培养员工形成与直接上级的高质量关系非常重要。从更为广泛的角度来讲,则说明工作团队的直接上级对员工抑制性进谏行为的表现有重大影响。因此,从直接上级的角度来看,本研究结论对组织管理实践的启示有三点:

首先,直接上级可以培养与员工的高质量关系(例如burrisetal.,),这能减少员工进谏前的顾虑,激发其表现出更多的抑制性进谏行为。

其次,直接上级对进谏者的反馈也值得考量,合适的行为反馈反过来会鼓励员工的抑制性进谏行为,例如领导者即使不采纳意见也要对员工表现出进谏行为给予肯定,反之则会挫伤员工进谏的积极性。最后,组织开展面向领导者的培训课程,让领导者明白团队成员的多样性看法和观点对于团队运作的价值,使领导者养成对员工进谏的接纳态度。

第二,建立高水平的团队认同意义重大。

第三,自我审查会妨碍员工抑制性进谏行为的产生,现实组织中管理者应采取措施创造积极开放的氛围来提升员工的心理安全感(kahn,1990),减少员工的自我审查。

只有当个体感知到所处的工作环境中有着积极的进谏氛围时,才可能经历少的自我审查过程,从而利于进谏行为的发生。为了激发团队内的抑制性进谏行为,工作团队要努力建立支持员工与众不同行为的团队氛围。

本毕业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

本研究为抑制性进谏研究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实证素材,其理论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组织内的员工往往对周边工作环境、工作流程或者是团队内的任务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心知肚明。

虽然私底下他们总是对这种种的问题议论纷纷,但是不论是在公开场合还是在领导者面前,我们都鲜少看到员工进谏的身影(millikenetal.,2015)。员工内心的想法为什么不能驱动他们形成进谏的意愿和行为?本研究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框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计划行为理论(ajzen,1991)自从提出以来,对于个体计利行为发生的机理表现出了强大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作为一个理性人,个体是否会做出某种行为,不仅取决于个体对于这种行为的态度,同时,个体感知到的主观规范和行为控制也会同时影响个体的行为意向和最终行为表现。具体到抑制性进谏行为本身,虽然员工清楚的知道进谏是一种对于组织可能有利的积极行为,表达出自己内心的担忧和顾虑很可能帮助组织改正问题、实现更高水平的产出;但是抑制性进谏是否能够最终发生,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观点,还取决于员工感知到的主观规范(动机线索)是否要求他们做出这样的行为,同时他们是否能够有效的控制自己的进谏结果和进谏对自己的影响(风险线索)。因此,根据计划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本研究认为员工的团队认同,作为一种内在的动机线索,将和lmx,作为风险线索的表征,一道影响员工的抑制性进谏意愿和进谏行为。研究结论验证了整合动机线索和风险线索之后研究模型的解释力,同时也为计划行为理论在该领域的应用和推广打下了?好的基础。将计划行为理论引入到对于抑制性进谏前因机制的探索中,可以帮助研究者打破以往仅从风险(或仅从动机)角度关注的`局限性,通过整合考虑计划行为理论框架中所提到的三方面因素(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到的行为控制)来系统挖掘能够促使员工进谏的前因变量和促进因素。

其次,本研究也为曰后对其它亲社会的员工角色外行为的探索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框架。

再次,更加具有生态效度的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对抑制性进谏的共同作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研究中局限于风险线索的分析框架。

最后,在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的基础上,引入了自我审?作为进谏与否的决策过程解释机制。

本研究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的两个并行通道,探索lmx和团队认同两种因素对抑制性进谏作用的心理过程机制。由于与抑制性进谏相伴产生的是巨大的社会风险,同时进谏之后的收益结果难以预知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提出自我保护导向的自我审查可能会是解释员工为什么不敢进谏的内在心理机制。我们的研究支持了这种设想,一定程度上打开了抑制性进谏行为难以发生的过程机理。自我审查作为更为近端的影响抑制性进谏行为的心理因素,将其纳入到抑制性进谏研究中是非常必要的,未来研究中应该更多的开展相关探讨。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三

原《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40条为“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而在教育部日前公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中,“见义勇为”已被悄然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对“会自护懂求救”的强调。

新版守则一出,立即引发热议:“会自护懂求救”固然可嘉,但删除“见义勇为”是否意味着,未成年人在遇到不公平、非正义的事件时就应当绕道而行?对此,新闻晨报联合大申网发起了相关调查,有趣的是,赞同和反对的网友几乎各占一半,其中赞同删除“见义勇为”的网友略多。不过记者调查发现,鼓励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这一概念的呼声正越来越高。

反对:技巧可以教,精神不能弃。

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副教授刘桂海长年负责为本市乃至全国的中小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多年来一直大力倡导提升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于新版守则删除“见义勇为”表示强烈反对。他认为,此举是对见义勇为的误读:见义勇为的概念也是与时俱进的,今天的见义勇为不是直接和坏人作斗争或要求学生作无谓的牺牲,而是在面对危险时以智慧的方式参与救援,比如看到有人溺水,对中小学生来说,见义勇为并不是自己直接跳下去救人,而是赶快找到附近的.成年人求援或报警。

在刘桂海看来,安全自护和智慧施救的技巧完全可以通过教育让学生学会,可一旦把这一理念从守则中删除,就会被理解为中小学生不应提倡见义勇为,“让中小学生从小接受见义勇为的教育,旨在提倡培养社会责任感,优秀的道德品质需要从小培养,如果从小就不鼓励见义勇为帮助他人,难道学生成年后就会自动生成这样的品质?”

赞同:删除该条是对生命的尊重。

南洋模范中学教导主任邓明认为,删除该条并不意味着学校不鼓励孩子见义勇为,“我们鼓励学生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去见义勇为,将他们培养成有德并且善良的人。”

该校上学期有一名高一学生在路上发现小偷在偷窃,那名学生并没有贸然上前,而是机智地找到最近的警卫处寻求帮助,最终小偷被绳之以法。该校针对此事件对全体学生进行了安全文明教育,鼓励学生用智慧的办法见义勇为。

培佳双语学校副校长乐维英也认为,删除该条是对生命的尊重。对未成年人而言,无论是从个体的体力、经验还是从救助技能来说,实施见义勇为可能会催生出意外风险。该校是十二年制学校,对于小学生的要求是“分清对错,有事告诉老师和家长”,而对于高中生,则可以适度宣传见义勇为,“学校会宣传坚持正义的价值观,但作为有刚性约束力的《守则》,我赞成删除‘见义勇为’”。

上海市民盟盟员、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齐作玉发现,仅今年6月,全国就有多起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的报道,如江西两名高考学生公交车上勇斗歹徒负伤,嘉定两名学生因救助落水同学不幸溺水身亡等,而多年来这类事件并不鲜见,上世纪90年代,赖宁救火献身被当做见义勇为的榜样,而后某县少年学赖宁集体上山救火,造成多名少年死伤。他认为,见义勇为确实具有积极意义和可贵精神,但如果过多倡导未成年人牺牲式见义勇为则大可不必,应更鼓励未成年人见义智为并做好自我保护,他建议教育部门在课本中删除见义勇为造成青少年牺牲的内容,增加教育中小学生自我保护、通过智取解决问题。

记者采访发现,家长普遍支持删除“见义勇为”。

范先生的女儿在上外附小就读,在他看来,此举可以避免未成年人莽撞的行为,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这是人性化的表现,“现在的家庭大多是独生子女,万一孩子在见义勇为时出意外,哪个家庭敢承担这样的风险?我一直教育女儿,如果遇到着火、塌方、抢劫等险情,第一反应应该是躲避,到了安全处再报警。”

大多数家长表示,在教育孩子时并非“见义不为”,而是要“见义智为”。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四

“大风涣涣,大潮滂滂,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中国,浸透着5000年文化的巨龙,蓄韵了多少伟人,韵含多少传统文化。

翻开《论语》,通篇的名言警句令人回想遐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让人知道不能把自己不想要的痛苦、灾难,不强加于别人身上去的品质。“见贤思齐焉,不见贤而内自省也。”令人明白要虚心向品德好的人,学习他人的长处,见到品质坏的,没有自我修养的,要学会自我反省。“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使人懂得了一去不复返的宝贵时间,一本《论语》包含了通俗又深邃的哲理。这是一本令人百读不倦的`古章。

《论语》是儒家的经典之一。儒家的始祖——孔子。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

“不耻下问。”“小不忍则乱大谋。”“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都是体现出好学不倦,修身善养的品质。

然而,我又是否做到了“不耻下问”,这一点呢?回想起自己当时的无知总觉得歉疚。自己不明白的,不善于虚心去请求他人,总认为别人不指教,觉得自己愚蠢,怕遭到他人嘲笑然后呢?不会的知识就这么把它给放弃了。使得自己永远都不会这道题的奥谜。

《论语》的始祖——孔子。更值得我们去向他学习。他少年时期贫贱的好学精神、感动了他,鼓励了我,他孜孜不倦地引导人们走进浩瀚无限的知识海洋。

《论语》不仅影响了华夏泱泱大国的文化和传统有着巨大的贡献与影响,也对整个中华民族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对于中华文化的传统与继承起了推进作用。

《论语》不愧为“圣人之言,行身之则。”

一句名言能唤醒我们的学习潜能,激起我们对古典文言的探索,那里成了我们炎黄子孙遨游古人精神世界的“天堂,是我们的课堂。”

古典是一位隐者,它需要我们去寻找它的踪迹,找到它的乐趣。

中华文化充满着各种奇特,我们要时时与与经典为伴。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五

1.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情况,根据所查阅的文献资料,每人撰写15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包括研究进展,选题依据、目的、意义)。

一、研究进展。

(写作指导:所谓研究进展就是指:关于你所写的这个论文题目,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对该内容的研究情况,研究领域,研究对象,研究角度、方法等。这些学者得出什么结论和观点,每个学者的观点用几句话概括一下就可以了。这些资料可以从两个途径得来。第一,图书馆查阅相关书籍,一般书的第一章都会介绍。第二,cnki上面的文章,也可以把那些文章上的观点稍加总结罗列出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外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管理体系也越来越完善,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在于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认识到员工是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于是员工满意度这个概念出现在众多管理者的思绪中。具体来说,员工满意度是指员工对其工作各种特征加以解释后所得到的综合结果,它主要涉及的是某一种工作情境因素是否影响到其工作的满意程度[1].员工满意度是企业健康状况和员工积极状态的“晴雨表”,而员工满意度调查则是测量的工具[2].在知道了这个成功的秘诀之后,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运用调查方法来了解员工的满意度状况。

最早的关于“员工满意度”这个概念来自于西方管理思想,国外对员工满意度的研究已经超过半个世纪,传统意义上的员工满意度主要指工作满意度[3].而据本人分析总结,对于员工满意度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密不可分的部分,一是员工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即其维度;二是员工满意度的调查方法和测量工具。在员工满意度的维度研究方面,1935年美国学者hoppock的经典研究“jobsatisfaction”提出员工满意度是员工在心理和生理两方面对环境因素的满足感受,也就是员工对工作环境的主观感受[2].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心理学家赫兹伯格提出了著名的双因素理论,他将与工作满意度相关的因素称为满意因素或激励因素,将与工作不满意相关的因素称为不满意因素或保健因素[5].其后,洛克指出员工满意度构成因素包括工作本身、报酬等十个因素;阿莫德和菲德曼提出其构成因素包括上司、经济报酬等六个因素等也对员工满意度的维度进行了一系列研究。这些研究为员工满意度维度的科学划分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6].而在员工满意度调查和测量工具的研究方面,人们开发了许多种员工满意度评价工具,比较成熟的主要有:工作描述指数(简称jdi);明尼苏达满意度量表(简称msq);彼得需求满意度问题调查表(简称nsu)[7].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据调查有50%的公司使用调查发现法,到20世纪90年代,有超过70%的公司使用调查发现法[8].相对于西方国家在员工满意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我国各企业管理者和学者对员工满意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1978年徐联仓等人的有关员工满意度调查报告在《光明日报》发表,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重视,这是国内最早进行的员工满意度调查[9].在测量工具方面,我国大部分学者以沿用国外的测量工具为主,而在卢嘉等人开发了针对我国现代的员工满意度量表[10].

随着员工满意度逐步受到各个行业企业管理者的重视,饭店管理者和饭店行业的学者也跟上了时代的步伐,对饭店员工满意度作了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在理论方面,李怀兰在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上发表文章《顾客与员工的高满意度是饭店业发展的基石》,认为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饭店业不仅要努力做到“以顾客为中心”,还要实现“以员工为中心”,顾客与员工的双赢是饭店生存和发展之源泉[11].王蕊发表文章《酒店满意决定顾客满意》,认为如何让顾客满意而成为酒店的忠诚客人,最根本就是让员工满意度得到提高,培养员工对饭店的归属感,不断增强员工对饭店的向心力[12].在实践研究方面,20王华和黄燕玲对桂林市12家星级饭店员工工作满意度进行了探析,调查发现桂林市星级饭店员工工作满意度较低,对饭店工作待遇、提升机会及进修机会的不满意是工作满意度较低的主要原因[13].戴斌等人对中国首批白金五星级饭店创建试点单位(北京中国大饭店、上海波特曼丽嘉酒店、广州花园酒店和济南山东大厦)进行了员工满意度调查分析,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14].从整体情况来看,对饭店员工满意度的调查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地区的许多酒店缺乏这种调查,而经济发达、酒店业发展迅速的珠三角地区也不列外,除开上述对广州花园酒店进行过员工满意度调查分析外,本人没有发现珠三角有其他饭店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的信息和数据。

二、选题依据。

(写作指导:选题依据相当于研究背景,指你为什么选这个题目,为什么选这个酒店作为例子。可以从两个方面,(1)这个论题目前的研究存在什么局限,或者哪些领域还存在缺陷或还缺乏关注和调查研究(2)目前的行业发展带来的变化和问题,致使这方面的研究和思考非常迫切,这个酒店在这方面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代表性。)。

饭店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相对于其他规模相当的企业会比较多,另外由于其功能设施齐全,所以饭店从业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都非常的复杂,而每个员工都拥有是否工作的自主权,这样一来,饭店管理者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而饭店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就是员工满意,因为“没有满意的员工,就没有满意的宾客;没有满意的宾客,就没有满意的业主;没有满意的业主,就没有满意的社会”[15].而员工满意度调查不仅可以衡量员工满意度,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协助饭店管理者根据实际状况提升员工满意度,从而提升员工的敬业度和忠诚度。据我国旅游协会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的调查,2002~年饭店业员工流动率平均为23.95%[16].另外,据中国人力资源调研网统计,东莞地区酒店的员工流动率在30%左右,酒店业招聘员工并保持员工稳定,尤其是稳定优秀员工的难度越来越大[17].加上东莞近几年来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五星级酒店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从而扩大了对酒店从业人员的需求,各个酒店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挖墙角”,从而也导致员工流失率越来越高。所以放店在发展硬件设施并且吸引人才的同时,必须要关注员工管理,提升员工满意度,降低不必要的员工流动,留住优秀人才,从而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作为东莞乃至整个珠三角最豪华的酒店之一,从2004年正式成为法国雅高国际酒店集团旗下索菲特品牌酒店之一后,一直引领着东莞酒店业向高品位的国际化道路发展,是整个东莞地区非常具有代表性的酒店,对本课题的研究具有代表意义。

三、选题目的和意义。

(写作指导:所谓选题目的和意义是指通过你这篇文章的写作,你希望达到什么目的,或者会产生什么效果。包括:(1)本研究主题的重要性,在实际领域应用;(2)通过研究期望能达到什么,解决什么问题,在哪些方面有什么价值等)。

由于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作为旅游业的附属产业,饭店业也进入了其迅速发展时期,更多国际知名饭店管理集团看中了中国这块潜在的消费市场,旗下各个酒店品牌陆续进驻中国,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虽然整个饭店行业看似一片繁荣,但是作为饭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饭店的人力资源管理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方面,特别是员工满意度这个主要部分。对饭店的人力资源管理而言,员工满意度真实地反映着其管理水平。员工满意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最高境界,能让饭店在其所处的社会及商业环境中表现最卓越的绩效。当员工满意的时候,才可能生产或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并吸引他们成为公司最忠实的顾客。对饭店来说,管理要“以人为本”,在实际工作中就要做到员工满意,只有做到了员工满意才能真正做到让客户满意。本论文通过对东莞索菲特御景湾酒店员工满意度的研究,分析其员工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和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提高饭店员工满意度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并可为其他饭店提供有益的借鉴,从而使得整个饭店行业的管理者对员工的满意度给予高度的重视,促使整个饭店行业更加稳健快速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肖松涛,余飞,贾永峰酒店员工满意度指数测评体系研究[j].消费导刊,2008(04):60、103.

[7]董志强。人员管理的创新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198.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六

谈判专家认为:威胁不是达成谈判协议的最佳手段,使用威胁容易导致与意愿相反的结果。因此,优秀的谈判者从来不采用威胁手段,在表达同样的意思时,采用警告手段,这样就不会引起对方本能反感,有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

四、。

又被称为暗盘交易。这种手段很容易凑效,一方获得紧俏物资、重要商业情报,出卖了滞销产品,而另一方则获得大量金钱、实物,肥了个人,害了国家。

五、“人质”战略。

即谈判一方在看准对方必须购买自己的产品(或劳务)时,乘机向对方提出进一步要求,抢高筹码,迫使对方接受。“人质”指对谈判双方有价值的东西,包括金钱、货物、财产或个人名誉。“人质”战略是靠手中王牌的压力达成协议,这样双方关系也不会融洽、长久。

六、假出价格。

在商务谈判中,谈判一方为了排除同行的竞争,故意虚报价格,以获得与对方的谈判机会,一旦进入实质性的谈判阶段,就改变原先的报价,提出新的苛刻的要求,这时,对方可能已放弃考虑其它竞争对手,只好同意新提的要求。

七、百般刁难。

挑些毛病是正常的,否则就无价可讲了,但是如果不顾客观事实,鸡蛋里面桃骨头,就过份了,尤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一方为了掩盖过错、推卸责任,往往歪曲事实,编造假证,以期蒙混过关。施计一方不断纠缠、无理挑剔,故意拖延时间,把对方磨得精疲力尽,无计可施,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只好妥协、让步。

八、联手游戏。

一般而言,商务谈判的最终目的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买卖协议,但有时谈判双方并不单纯地为了达成协议而谈判,而且是把谈判作为一种扩大影响,扩大宣传的手段。双方事先安排扣人心弦的谈判,通过媒介引起外界注意,或在履行协议时,一方故意违约,进行仲裁,引起舆诊**,这样,起到免费宣传的作用,扩大双方知名度,达到了谈判目的。这种谈判作法是对大众的欺骗,是不道德的竞争行为,利己而害人,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七

见义勇为顾名思义就是见到别人有危险是挺身而出。可是当一个人没有能力还挺身而出时,他还谈何见义勇为。

在两个孩子溺水的情况下,我们的确应该帮助他们,但并不是像那三名大学生一样,不顾自己性命,去“见义勇为”。在遇到那样的情况时,必需有一个冷静的头脑,我们可以先教孩子一些自救的方法,请求周围的大人帮忙,顺便通知警察。

像这样见义勇为反倒害到自己受害的例子多不胜数。

这个故事同样发生在河边,四名小学生在河边玩耍,其中一个踩到河边的青苔掉进水中,河水流得十分急,另外三名大学生在河边拉着她的手,想把他拉上来,结果一起被急促的河水吞没了。这,就是他们见义勇为的后果。

见义勇为是勇敢的体现,可是,在自己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却是愚蠢的表现。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八

10月24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该《指引》将对金融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维护,进一步规范金融期货交易行为,妥善保护金融期货市场上各方投资、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该《指引》共12条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现作出提炼和解读,使大家共同认识化解异常交易行为的意义。

一、金融期货市场上有哪些重要问题需要规范。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长期的调研和论证,认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需要重视的主要问题是风险控制。既然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投机和规避风险,任何一个交易品种都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且因具有两个相反交易方向,多、空双方的博弈要比现货市场来得突然和惨烈;加之股指期货交易与证券市场的股票交易关联性较强,更多的问题和矛盾都将反映在交易品种的高度投机上。

因此,控制金融期货市场交易风险,突出集中在如何化解市场操控的风险上。可以说,市场上无论是投机者,还是规避风险者(即持仓方向与证券市场走向相反者),都是为了博取差价,获得赢利。既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又能采取集中持仓、频繁交易等方式不现实,将难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有些市场主体不惜铤而走险,与市场监管者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当市场达到一定的活跃度后,各种操纵风险随之而来,这也是金融期货交易监管者制定本《指引》的市场基础,或者顺应市场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

所以,本《指引》第1条至第4条都是规范性规定,是对交易所、会员、市场交易者权利义务的界定。

二、具体的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如何发现并界定?

《指引》在第5条共界定了10种异常交易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在期货交易发展到全面电子化交易时代所普遍反映出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并非出现类似苗头就必然会界定为异常交易,例如开市、闭市5分钟内的交易有时是清淡交易,可能1手、两手都会导致价格波动,关键要连续跟踪,是否对交易价格、交易量产生持续性改变,甚至只由几个交易者操纵。

1、关于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的买卖。一是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主力吸货阶段,每日造成虚假繁荣,增加成交量,提高自己持仓比例,为控制或者打压交易价格做准备;二是进入拉升或者连续卖空阶段,不断买或者卖的推高或者压低价格,为自己赢取差价空间。对于该种交易手段需要会员或者交易所连续监控,方能发现谁在大量买或者卖,暗地里操纵市场价格。

2、与同一机构或者个人的频繁交易。对于正常的偶然性买到或者卖给同一人的,不属于交易异常,如果每日或者连续三日以上,或者虽有间断,但实际与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人频繁交易的,应当认定为异常交易。对于这种行为的监管,常常需要核对同时相反方向的持仓、清仓,且数次同时出现,方可成为监控重点。

3、大量交易影响市场价格的行为。有的机构或者个人财大气粗,常常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当前价格的价格申报成交,以达到迅速建仓或者影响市场交易价格的目的。此时,需要对该会员或者客户席位进行集中关注,看其建仓或者卖空目的是什么,以便作出准确定性。

4、多次申报并撤单的.行为。在第5条第4―6项中实际集中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的不同表现,例如大量、多次申报并撤单,日内撤单次数过多,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开仓交易量较大。在日内3―5次撤单应当视为正常范围,如果超过5次以上的,则有理由怀疑其属异常交易;如果交易量过大,例如持仓限制不超过100手,而其日交易超过300手,甚至500手,或者更多,有理由怀疑其异常交易。

5、有关联关系的编码持仓超过限额。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客户交易编码下的持仓虽然超过限额规定,但其主要为规避风险的目的,交易并不频繁,对市场交易价格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不视为异常交易。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客户编码下持仓超过限额,并交易频繁,对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视为异常交易,且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6、大量或者多次高买低卖的行为。这种情况主要是发生在做空的投机者身上,为了压低价格,采取高买低卖,以取得更大差价空间;也可能存在个别的扰乱市场的行为,给市场监管和正常交易制造麻烦。这种情形一般应与其他异常交易行为联系起来看待。

7、设定计算机交易程序,影响交易安全。这种情况往往是电脑专家为机构迅速建仓、快速出仓开发的交易系统,由于与交易所交易规则有矛盾,可能与交易所启用的交易系统技术上有差异,极易产生控制市场的效果,影响到整个市场的交易安全。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这属于本《指引》规定的兜底条款。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监管加强了,投机者还会发明更先进的交易手段与监管手段抗衡,这也要求监管机构不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随时堵塞交易中发现的漏洞,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既保证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又确保各类市场交易者在金融期货市场上获取博弈的收获。

三、会员与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措施。

本《指引》第2条规定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有权采取相应监管和处罚措施;第3条规定会员应当履行对客户的管理职责;第4条规定客户应当接受管理并应当自律。第6条、第7条规定了会员的具体管理行为;第8条、第9条规定了交易所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1、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的管理措施。

首先,根据《指引》第7条规定,会员应当与客户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客户出现《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以及本《指引》第5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直至终止经纪关系。这一条的规定,既包括了会员与客户约定的具体防范异常交易的内容,也包括了会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即会员的权利。根据《期货交易司法解释》的规定,会员采取措施如平仓等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由客户自行承担,不能归责于会员的限制交易、平仓等行为。

其次,根据本《指引》第6条规定,会员有密切关注客户交易的义务和责任,要注意从预防角度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该注意、提醒义务应当在合同特别注意事项中加以约定,合同格式条款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亦应随着期货交易发展特点予以补充完善。

再次,根据《指引》第2条规定,会员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会员其实也是期货交易的组织、管理者,不得参与期货交易(自营会员除外),更不能煽动、诱导客户进行涉嫌操纵市场的异常交易。

2、交易所对客户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第一,监管和处罚程序应当合法。交易所的监管或者处罚措施作出以后,应当向客户发出书面决定,并通过会员送达;会员在送达过程中应当有送达证明;会员应当配合交易所采取好监管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只有做到监管、处罚程序完整,才能争取实体公正,让客户心服口服。

第二,具体的监管和处罚手段与措施。《指引》第8条规定,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电话提醒(例如超仓时),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减仓、守规),列入监管关注名单(违规行为的连续监管),约见谈话(规劝);对于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则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作出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处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常这是指的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处罚措施。

根据《指引》第10条规定,会员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金融期货交易所有权进行监管或者作出处罚措施,同时可能影响到会员的分类评价分值,影响到会员的市场地位。

1、未及时、准确送达交易所文件的。对于交易所的监管信息、书面决定,每个涉及的客户其实应当有所心理准备,会员与客户、客户与交易所、会员与交易所的及时沟通是十分必要的,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处罚措施的执行,不能形成对抗,或者采取消极态度。

2、对异常交易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会员与客户的委托协议,会员有责任管理客户的交易行为,并应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规范交易程序,维护广大客户的公共利益和共同的交易秩序。

3、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消极对抗行为的。有的会员可能对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以为然,采取放任态度,有的可能与客户存在某种默契,故意隐瞒、拖延、漏报等,消极对抗交易所的监管,都是与市场规则不相吻合的行为,也是交易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会员应当自觉避免上述行为,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和合同义务。

4、若干支持异常交易的行为。本《指引》第3条和第10条第4项都规定,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属交易所监管和处罚的行为。会员应当自觉协助、支持交易所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客户异常交易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制止,不但该客户应当受到处罚,也会影响到该会员的市场地位,得不偿失。

综上,在金融期货市场已达5万户交易客户的情况下,市场交易日趋活跃,对于证券市场规避风险的作用也越来越大,金融期货市场成为证券市场交易者避风港的地位逐步确立。相信,随着本《指引》于月15日开始实施,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规则更加完善,市场交易更加透明,必将为资本市场的建设、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九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发展问题解决的好坏,将直接决定着我国能否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逐渐凸显,伴随老龄化到来而出现的种种难题对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因此,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全面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老龄化的不断加速和对人口的严格控制持续拉大老年人和青壮年的人口占比,导致了劳动力注入不足,供应紧张,从而推高了劳动力价格和资金价格,进而延缓了经济的增长,也加大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同时,老龄化的加速,加剧了就业、医疗以及养老等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压力,尤其是在当今中国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较弱,社会保障不完善不健全的总体形势下,这种压力所带来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因此,为保障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有效的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

政府应该从以下两方面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首先,政府应加强制度建设与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我国在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下经济依然保持增长。要通过实行合理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防止经济大幅下跌。在此基础上,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科技进步,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产业结构由低端产业主导转向高端产业主导,为未来经济的增长提供直接动力。要加大土地、户籍等制度的改革力度,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应适当的建立与我国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移民准入制度以缓解我国劳动力供应紧张的压力,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其次,要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对就业、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种形势,政府应积极加强就业政策的投入,保证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应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成广泛覆盖城乡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根本上保障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应积极完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积极开辟社保体系新的发展空间,拓宽社保资金的来源渠道,保障社保资金的充足富裕,为全体人民的生活保障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目前,我国还处在人口老龄化的初级阶段,老龄化社会的矛盾并不凸显,这对于我们解决人口老龄化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和不良影响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机遇。因此,政府应以人为本,积极主动,创新思路,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履行自身责任,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指路领航。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简・奥斯汀的代表作《傲慢与偏见》,让读者领会到它是作者成功运用反讽的典范之作。这种讽刺艺术在人物刻画和情节发展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词:反讽:人物刻画;情节。

简・奥斯汀(1775―1817)是英国十九世纪初的小说家,她在英国文学史上占有重要而持久的地位。奥斯汀一生所写的六部精彩小说.已成为纯正英语的典范。其代表作《傲慢与偏见》被毛姆列入世界十大小说名著。这部小说写成于17,原书标题为《第一印象》,后经过作改写并于18用现名发表。该书是奥斯汀最成功的,也是最受欢迎的作品。

故事围绕女主人公伊丽莎白・班纳特和男主人公达西及另一对人物简・班纳特和查尔斯・彬格莱展开。主人公们平凡生活的起起落落――喝茶、访客、散步、舞会、聊天以及其他既是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的插曲――最终导致了两对主人公的幸福结合。

《傲慢与偏见》是奥斯汀成功运用反讽的典范之作。反讽在人物刻画与情节发展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对话中词语上的反讽以及情景或戏剧性反讽都值得注意。反讽,即事与愿违的事情.通过运用这一手法.我们看到了班纳特太太的愚蠢和伊丽莎白对达西的嘲笑。从情节发展来看,整个故事似乎是由诸多的反讽组成的。故事开头,达西和伊丽莎白都对双方持否定态度。此后反讽一个接着一个地出现:相互的厌恶变成了彼此的吸引,言辞的争吵变成了各自的自责;有意的摆脱变成了不期而至而又求之不得的相聚;傲慢变成了谦恭:被误解的变成了悔改的。

在其他人物身上,反讽也比比皆是。科林斯先生向一个求婚却又与别一个成婚:彬格莱小组为了网住自己的至爱而极力抵毁情故,却使自己的爱人对情敌产生了更大的兴趣;班纳特先生忽视对女儿的管教.尤其对小女儿不耐烦.结果小女儿与人私奔给了他应有的惩罚:威克汉姆的谎言导致自己本性的暴露:德・鲍夫人对伊丽莎白和达西婚姻的干涉却燃起了达西的希望.促成了他们最终的结合。

在文章的第一章中,作者貌似实事求是。但从班纳特夫妇对话的描写中。从对丈夫与妻子的生动刻画中,特别是在开头的一句话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丝淡淡的讽刺。

“itisatruthuniversallyacknowledgedthatasinglemaninpossessionofagoodfortune.mustbeinwantofawife.”“凡是有钱的单身汉,总想娶位太太,这已经成为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在这句著名的开场白中,作者作了一个反讽的暗示:在她所描写的社会、家长们总是为他们的女儿寻找有钱的丈夫。这个句子奠定了整个小说的基调,因此这部著作无论从结构上讲还是措辞来说都是反讽的典范。句子一开始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小说即将展开的是有关重大哲学问题的讨论。“这是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暗示小说是关于真理的讨论,而句子的正式陈述方式与其最终的意义之间的反差构成了反讽。这里所说的真理即是一个拥有财富的男人一定需要一位妻子.而句子实际隐含的意思是一个没有财富的女子需要一位富裕的男子作丈夫。这句话将小说引入了一种严峻而委婉的反讽笔调之中.紧接着班纳将夫妇谈论彬格莱先生租尼日斐花园的一段对话,将“举世公认的真理”所包含的两方加以戏剧化。班纳特先生本人说话很幽默,带有讽刺意味,班纳特太太虽然说不出讽刺话,都是说的又长又别扭,有如感情冲动的叫喊.个性表现得极有喜剧色彩。

作者将班纳特太太描述为:“一个智力贫乏、孤陋寡闻、喜怒无常的女人。一碰到不称心的事,就自以为神经衰弱。她平生最大的事,就是把女儿们嫁出去。她生平最大的安慰就是访友拜客和打听新闻。”只要听说女儿即将结婚。她就心满意足了。她并没有因为担心女儿得不到幸福而感到不安.也没有因为想起她行为不端而觉得丢脸。当伊丽莎白拒绝柯林斯牧师的求婚,结果这位有钱的“单身汉”转眼被邻居卢卡斯家的女儿抢了去时,班纳特太太在这一打击下病倒了。正在这时.她的兄弟媳妇来探望,使她转悲为喜,用她自己的说来说:“你来的正是时候,给了我极大的安慰,我非常喜欢昕你讲的那些――关于长袖子时兴的消息”。

除班纳特太太,柯林斯先生是奥斯汀笔下另一位“糊涂、满脑子错觉和自相矛盾”的典范。他这个主观主义者生活在对自己的妄自尊大的幻觉中。他盲目自信、装腔作势、扮演着想像中的角色,但同时对贵族德・鲍夫人又自卑自贱.两下里相比,十分滑稽。他尚未出场,就已在信中透出十足的酸劲和市侩气。那笨拙、累赘而又装腔作势的文风把整个人活托出来.如见其人,如闻其声。一开口马上把自己的自贱自负、狭隘愚自己准备娶班家的一个女儿,以弥补其继承财产而对其一家的损害。他首先确定以大姐吉英目标,班纳特太太暗示吉英已有所属,于是“柯林斯撒开吉英不谈,改迁伊丽莎白.一下子就选定了――就在班纳特太太拨火的那一刹那之间选定的”柯林斯先生向伊丽莎白求婚的一场戏是英国小说中脍炙人口的名篇。他的一番表白,像宣读布道文一样虔诚而有条理,但也因此显得特别乏味和令人作呕,暴露了他的粗鄙。最妙的还在于出了客厅柯林斯牧师与班纳特太太相会的场面。尽管伊丽莎白用最明白的语言拒绝了他.可是柯林斯认定“这不过是妇女照例说说罢了”,而班纳特太太更不可想象哪个女儿胆敢违拗她那“举世公认的真理”,拒绝求婚者。于是这两个执迷不悟的愚人就互相祝贺起来。这不就是幻觉与现实的绝妙喜剧性对比吗?对班纳特太太,柯林斯之类人物,反讽手法运用得最为明显和充分。

奥斯丁的讽刺艺术,不仅表现在人物的喜剧性格上,也表现在众多情节的喜剧性处理上。《傲慢与偏见》中最喜人的场面.莫过于柯林斯向伊丽莎白求婚的场景。在权贵面前自贱,在普通人面前自负的`柯林斯,因要继承班纳特先生的遗产,为了“弥补”班家的损失,他要娶班府的一位小姐为妻作为对班家的“补偿”,遂向风雅机灵的伊丽莎白求婚,遭到婉言谢绝后.仍不死心.于是他说:“你们女人照惯例总是拒绝男人的第一次求婚.你刚才说的话也很符合女性的微妙性格,足以鼓励我继续追求下去。”伊丽莎白只得义正词严地回绝道:“请你别把我当作一个优雅的女性,存心想要捉弄你,而把我看作一个理智的人,说的全是真心话。”将说的故事情节推向喜剧的高潮。

奥斯丁的讽刺艺术,还贯穿在整部小说的构思中,让现实对人们的主观猜想进行嘲讽。达西最初认定,班纳特家有诸多不利因素,几个女儿很难找到像样的人家,可后来却是他本人和自己的好友彬格莱先生娶了班府的_―tj,姐和大小姐。而伊丽莎白曾发誓决不嫁给达西,可最后还是欣然做了达西夫人。还有那位专横跋扈的德・鲍夫人,为了让外甥达西娶自己的女儿,防止伊丽莎白与他的结合,不辞辛苦,亲自出马,先是去威吓伊丽莎白,然后又去训诫达西,当伊丽莎白与达西之间尚需一点沟通之时,德・鲍夫人及时“穿针引线”,促进达西立刻第二次向伊丽莎白求婚和伊丽莎白的欣然应允,读者定会想象,德・鲍夫人多么后悔。就在这几位“智者”受到现实嘲弄的同时.那位最可笑的“愚人”班纳特太太,最后却被证明是最正确的。毕竟“举世公认,有财产的单身汉都是要娶亲的”。这种荒谬与真理的滑稽转化,尽管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是非观念,却体现了作者对生活的深刻体验。

简・奥斯汀运用反讽的笔调是为了向读者展示她的理性思考.她的反讽反映了她的不屑,她的幽默折射了她的无奈。她的小说在思想性和艺术性上具有独特魅力。

参考文献:

1。朱虹.奥斯汀研究【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2。张伯香.英美文学选读【m].北京.夕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一

本报讯(记者于忠宁)记者13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拟对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或开除、解聘处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征求意见稿还对学术不端情节严重做出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二

抄袭、剽窃行为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益,损害传播者的邻接权益,欺骗和误导目标受众。如果说包括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尽管也有细心的学者对这两个词汇的细微区别进行过深入研究,但通常被视为同一概念,按照国家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剽窃。但如果原作品或原作品相应部分的署名权仍然归属于实际创作者――例如,某些职务作品由实际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则不属于剽窃。

所谓“由他人享有署名权”,既包括由他人完全享有署名权的情形,也包括由他人部分享有署名权的情形。例如在汇编作品、合作作品中,他人享有相关作品某一部分的署名权,或者是共同署名权人之一;相关行为人在对相应作品中他人创作或者与他人共同创作的部分进行使用时,如果不恰当说明作品作者、原作品名称,也会构成剽窃。

2.使用他人作品或他人作品片段但未予恰当表明。这是剽窃行为性质恶劣、危害性强的根本所在,也是剽窃行为区别于合理使用、演绎使用的显著特征:合理使用制度是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为前提的;而任何在自己作品中参考、使用他人作品相应内容却没有予以恰当说明的行为,均属于剽窃而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行为而言,不论被演绎作品是否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都应当指明被演绎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否则,就不是演绎行为而可能构成剽窃行为。何谓“恰当”?按照剽窃行为“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的定义,笔者认为,是指相应意思表示应当足以表明具体哪些内容非相关行为人自己所独创。至于是否必须准确无误地表明相关内容具体出自何人的何作品,从剽窃行为本身的含义来看,并没有此项要求。换言之,只要没有“窃为己有”就不构成剽窃。以论文写作为例,假如作者甲在自己的a作品中转引了作者乙在其b作品中援引的作者丙在其c作品中的相应内容,由于作者乙没有恰当表明最初援引的情况,而使得作者甲误将作者丙在其c作品中的独创性内容当成了作者乙在其b作品中的内容而予以援引,尽管作者甲没有正确地指明他人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由于其没有将相应内容“窃为己有”,其相应行为就不构成剽窃。如果作者甲据此不加考证地将他人观点一概胡编乱造,笔者认为,这涉及的只是治学严谨性问题,既然没有“窃为己有”,就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当然,本文关于剽窃行为的这种讨论,并不排除从学术规范、方便受众进一步查阅的角度要求相关行为人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也并不排除相应行为可能构成的对他人署名权、复制权等相应著作权的侵犯。

3.将含有他人作品内容的新作品以自己作品的名义向第三人展示。严格来说,剽窃而得的新作品一经完成,剽窃行为也随之完成。然而,剽窃行为的侵权效果此时尚未发生。即便原著作权人第一时间发现了剽窃作品的存在,但要立即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所谓法律责任,于真正著作权人则由于举证困难而无法实际追究,于相关行为人则显得过于严格而缺乏理性基础。但是,有关把新作“发表”或“公开使用”作为判定剽窃标准的观点――就像很多学者乃至国家尚未发表、未经公开使用的“向第三人展示”剽窃之作的行为都不会启动法律责任的追惩机制――在委托作品情形下,受托方依据委托协议也有可能追究有剽窃行为的受托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业内关于剽窃及其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规则,那就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根据这一规则,要认定某人的行为构成剽窃,有两个问题需要证明:第一,其接触过被剽窃的作品(以下简称被侵权作品),换言之,不存在独立创作情况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可能性;第二,其所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实质性相似。

就接触而言,目的是要排除涉嫌剽窃人独立创作、与被剽窃人“不谋而合”的可能性。众所周知,著作权是独创性权利,更强调“独立完成”创作;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作品,即使与他人作品相似乃至相同,也不构成剽窃。这一点与专利权、商标权明显不同,后者是在先性权利,更强调在先申请、在先使用。以商标权为例,《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在作品创新的实践中,确实存在“不谋而合”、“异曲同工”、“英雄所见略同”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同一处风景,使用同样的摄影器材,在同一时间段、从同一角度进行拍摄,完全有可能拍出常人难以辨别的高度“雷同”的照片。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有类似作品存在,就简单认定相关行为系剽窃行为。

就实质性相似而言,在著作权保护界限问题上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即“思想/表达二分法”,意即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者的思想本身。在对剽窃与否进行研判时,不能仅看相应观点、主题思想是否相同,还要看在具体内容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有人据此可能会认为,将他人作品的语言表述方式、逻辑表达次序、相关故事的主人公姓名、相关事件的发生时间或地点以及相关场所的具体名称等加以改变后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使用,就不会构成对原作品的剽窃。这种僵化理解“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思想表达形式既包括“外在形式”,也包括“内在形式”;换言之,一部作品已经表达出来的内容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在此基础上,诸如根据他人小说创作连环画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2]正是在此意义上,《国家版权局关于抄袭行为的认定》明确指出,剽窃行为既包括“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低级剽窃行为),也包括“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高级剽窃行为)。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作为力主构成剽窃的一方,在“接触”问题上,原告既可以。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有一个逻辑前提,那就是需要明确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可剽窃性”,需要作出相同或相似与否的认定。这方面可以参照1992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著名的阿尔泰案例中所确立的“三步法”:第一步,“抽象法”。先把原告、被告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删除出去。第二步,“过滤法”。即把原告、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又都是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第三步,“对比法”。在前两步的基础上,再将被告与原告的作品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实质性相似。[4]此外,即便同样的实质性相似,在不同情况下也可能有不同的剽窃认定标准。这是因为,不同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不同,同样是两部作品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似,或者同样程度地相同或相似,在此种情况下可能构成剽窃,在彼种情况下可能又不构成剽窃。具体作品的题材、体裁、类型不同,剽窃认定标准也不相同。例如通用专业教材与科幻小说、美术作品与模型作品在剽窃与否的性质判断上显然是有差别的;五言绝句的20字小诗与上百万字的长篇小说在剽窃与否的性质判断上也是有明显差别的。总之,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轻易地结论。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三

拖延行为既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也不是个体在时间管理和计划方面出了问题,事实上,一些拖延者对时间估计的能力并不逊于常人,他们甚至更清楚拖延的后果。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任务性质。

任务性质是导致拖延行为产生的情境因素,但拖延行为既然是个体做出的一种自愿选择,因此个体的差异性应该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这种个体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舒适生活的同时,拖延行为也开始日益蔓延。拖延就是腐蚀剂,它侵蚀着人的身体和心理,消耗人的能量,阻碍人的潜能发挥,并最终影响人对社会变化的适应和个体的进步与幸福。要克服这种不良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端正认识。拖延并非人的本性而是一种不良行为,它并不能使问题消失或变得容易,相反只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从认识上清楚拖延的危害,进而养成良好的习惯,不追求短暂逃避带来的快感,而是在成功中享受来自心灵的愉悦。

第二,及早行动。良好的条件是等不来的,惟有具体行动才能创造有利因素。要完成某项任务,可建立一个行动计划,列出需要进行的每一小步。然后依据计划及早展开行动,每完成一小步就会带动自己更好地去做下面更多的事情。这样分割目标,设定期限,既有助于增强信心,又便于及时检查督促自己。

第三,自我奖励。良好习惯的养成是需要不断强化的。要想养成自觉、迅捷做事的好习惯,就要给自己及早的行动予以适当的奖励来进行强化。每及时完成一项任务,每改变一个拖延的习惯,即使行动的步子很小,也要肯定自己,奖励自己在达到一个适度的小目标后就拥有某项愉悦享受的权力,让努力与享受快乐紧密相连。

参考文献:

[1]ureofprocrastination[eb/ol].,7,10。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四

世界各国票据法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他们都一致认为票据法的立法原则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所以票据法的立法之本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导致我国票据流通不畅通。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票据关系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原因不影响票据行为,票据基础包含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所以有效出票行为与基础原因关系互不干涉,只要所出票据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即可。票据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独立性。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实质关系融入在是票据行为之中,不能独立存在。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维护票据制度正常运行之根本,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优点是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国家、企业和个人为了维持生存一直追求的目标就是利益,从远古时代物物交换的经济社会发展到票据作为利益载体的经济社会,同时票据从最初作为交换工具,逐步进化为支付、融资等票据功能的进化,实现了票据多种用途与创新,促进了贸易加快发展,尤其在异地经济往来中体现了特殊的价值。从其性质上来说,法律允许的物权转让为正规转移,只需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而不需要得到第三方同意,也不需要遵循合同法转让。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1)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一: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就是在具有已经填写收票据单位信息的转让票据上加盖印鉴进行转让。票据背书特征首先具备票据行为的特征即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其中,要式性指按照法定要求记载票据事项上并签章;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互不干涉,法律效益也互相独立;文义性指在要求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承担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责任;独立性指票据行为相关独立,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

票据背书保障了票据流通、交易安全和持票人票据权利。权利转让最有效手段就是票据背书。通过背书程序,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均由转让票据的人转移给收到票据的人,这个转移是持票人一切权利的转移。票据背书具有的法定效应是指当持票人所得票据不能正常使用时,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背书人因背书而必须实现承诺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背书人不得以特殊情况拒绝担负责任,并且这种担保责任不仅限于直接收到票据的人,对其所有收到票据的人均有效。

(2)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二:票据抗辩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其中物的抗辩是指发生抗辩的事由是由于票据自身引起,所以不论谁是持票人和债务人,该抗辩均成立;人的抗辩是指债务人可以通过抗辩以对抗持票人。所以票据抵抗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务人的权益,但抗辩必须依法行事,不可抵账恶意抗辩。

执行票据抗辩作用是在票据无因性行为执行过程中保障票据的流通和票据的安全。票据无因性开始界限为票据行为开始,持票人的权利宣告生效,保证了票据在交易过程中顺利流转,持有人不必担心因前持有者原因而给票据本身带来的问题,也不必顾虑因此行为会遭到拒付,最大化的保护了持票人的利益。

我国票据法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也没有说明不适用票据无因性。主要在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条款与票据无因性相冲突,从而导致票据无因性行为不能正常实施,使票据流通过程中严重受阻。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票据行政规章与票据无因性的初衷不尽相同。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我国票据业务使用票据的有因性,严重影响我国票据事业发展。

1、影响了票据的正常流通。我国票据法成立时把票据原因关系应用在票据行为各个领域,违反了票据立法的根本原则,票据的流通性被大大降低,主要由于将票据行为与原因关系放到了一起。

2、与世界各国公认的票据法原则背道而驰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普遍认为,票据关系不应受到原因关系中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而我国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前提是原因关系,而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是票据法则明文说明,而我国一直在强调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对基础关系的制约体现在票据法和票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过程中。

3、因票据不具有无因性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我国票据法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也没有说明不适用票据无因性。票据理论实现的根本是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理论完整体系包含票据无因性和其他票据理论一起构成,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当跟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相比。

4、削弱了票据的无因性,不利于倡导社会信用。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在票据法行为实际运行过程中被否定,支付结算功能在票据行为中被过度要求,规定票据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征信活动完全依靠银行,而商业信用被遗漏,票据的无因性被削弱,影响市场经济发展。

1、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10条提出在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过程中相互之间信任,实现转让和债务关系。我国拥有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发达的信用机制,所以票据行为规制实际运用比较困难。从而就忽视了票据的无因性,而对我国票据行为作出了过多限制,严重限制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

票据固有本质特征中最重要的就是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的根基,不是相对是绝对的。根据我国当前的贸易市场发展程度和交易习惯,启动法律保护程序,票据的无因性在票据进行抗辩时受限,从而实现合法的辩证。同时,我国《票据法》应当对特殊情况下票据无因性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以免混淆票据无因性行为正常执行。

3、扩大票据无因性制度适用空间,支持使用空白背书。

票据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人们乐于使用空白背书,但是要求票据法承认空白背书及其效力情况,其优点:(1)使票据转让过程简单化,不会票据上缺乏被背书人相关信息而阻止票据正常流通,票据流通的难度被大大降低了;(2)空白背书票据的持票可以直接交付而转让票据,不需要背书人负责任,赢得人们一致认可,从整个经济发展上加大了票据的流通;(3)如果出现发票人恶意拒绝付款,仅需要追究票据上签名的票据行为人即可,不需要大范围行使追索权。

五、总结。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wto后,为了与世界经济市场保持同步,保障票据的在经济市场正常流通,我国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参考文献:

[1]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段卫华、胡海涛:《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论探讨及其立法探讨》,河北法学,.

[3]杨继.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定之得失.比较法研究,2005(6).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五

摘要简·奥斯丁的《傲慢与偏见》写于18,一直以来很受大家欢迎,并且被广泛阅读。在小说中,傲慢和偏见推动了小说情节的发展,本文旨在从分析《傲慢与偏见》中的“傲慢”与“偏见”产生的原因和两位主人公---达西和伊丽莎白的性格来探讨小说中的“傲慢”与“偏见”。

关键词奥斯丁傲慢偏见人物性格婚姻。

一、简介。

简·奥斯汀,是第一位英国作家通过描写日常生活使小说具有现代特色,其作品主要关注女性的婚姻和爱情。佛吉尼亚·沃尔夫称她是“女性中最完美的艺术家”(马,)。她的作品中《傲慢与偏见》最受欢迎,在小说中描述的社会里,男人的价值就是他的财富,而女人的价值在于她的男人。正如奥斯汀写道:“itisatruthwellknowntoallovertheworldthatanunmarriedmaninpossessionofalargefortunemustbeinneedofawife.”(prideandprejudice,1)。

二、导致“傲慢”和“偏见”的原因。

(一)社会因素。

《傲慢与偏见》的故事发生在英国从资本主义早期向资本主义工业时期过度的特殊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富人之间等级的膨胀,社会地位的区别越来越小,金钱在人们心中却越来越重要,并成为鉴定特权和权力的主要依据。

此外,社会仍然是物质的,婚姻成为了社会进步的一种手段。班内特太太和她的亲戚们已经通过她与班内特先生的婚姻获得了贵族地位,而且这个地位会通过她两个女儿的婚姻再次提高。而且,在当时,男女不平等,许多中产阶级女子的`出路就是结婚,或是做家庭女教师,但家庭女教师的报酬和其社会地位一样卑微。因此年轻女子尤其是没有财富的年轻女子,嫁给富有的男人成为了获得尊重和幸福生活的唯一办法。

另外,当时英国法律规定女子不能继承财产,所以班内特的五个女儿都不能而只有他们的堂兄柯林斯可以继承。为了获得财产安全和保护她们的社会地位,班内特夫人急于把她的女儿介绍给那两个年轻富有的未婚男人。

(二)人性的弱点。

小说中导致“傲慢”和“偏见”的另一个因素是人性的弱点。在当时的社会,金钱和社会地位非常重要,阶级意识强烈,人们在判断另一个人时通常凭借第一印象而且每个人对他人都存在着一定的偏见。达西,极其富有,骄傲,他的社会地位使他一开始就蔑视他交往圈子以外的人。伊利莎白有头脑,但是她在判断别人时受虚荣心的影响,对达西和威克汉姆都产生了偏见。简,漂亮,善良,她和宾格莱先生在舞会上互相爱慕,但是自卑使她隐藏了自己的感情。宾格莱虽然友好,富有,但极易受他人影响,无意识地被别人控制,于是他们的关系一开始就被达西破坏了。其实这不仅是人性的缺陷,也是社会的悲剧。

从其他角色我们可以发现另一缺陷,人前一套,背后另一套。简骑马到宾格莱家生了病,不得不在那儿休息几天。伊利莎白只好过去照顾她,她一出屋,宾格莱小姐和她的朋友就开始议论简的行为不端,不漂亮,衬裙上全是泥等等。他们说话无情无义,仅仅因为自己的财富和社会地位而看不起地位低于他们的人,对人的外表加以各种评论。虚伪的他们使人性的缺陷暴露无疑。

三、主人公---达西和伊利莎白。

(一)达西先生---“傲慢”。

达西,聪明,直率,但是判断他人过急过粗。他高贵的出生和财富又使他过于骄傲和看重阶层。例如当他来到舞会时,尽管他又高又帅,很快吸引了众人的目光,最后人们才发现他为人骄傲,看不起人,因此对他起了厌恶的感觉,使他极盛一时的场面黯然失色。当宾格莱邀请达西和他人跳舞时,他却傲慢地说:“我绝对不跳。你知道我一向多么讨厌跳舞,除非跟特别熟的人跳。在这样的舞会上跳舞,简直叫人受不了。你的姐妹们都在跟别人跳,要是叫舞场里别的女人跟我跳,没有一个不叫我活受罪的。”当他向伊利莎白表白时,他仍然很矛盾。一方面他喜欢伊利莎白,另一方面,他自身的优越感和他的家族似乎妨碍着他的感情,他更多的纠缠于她是多么的不配而不是她的美丽或者其他的,徒劳地与他的优越感和对母亲的厌恶挣扎着。

(二)伊利莎白---“偏见”。

伊利莎白活泼,可爱,聪明,这使她在冷酷无情的社会里脱颖而出。但是,她妄下断论使她容易误入歧途,对人产生偏见。从伊利莎白讲的话中可以看出她对达西有偏见,例如伊利莎白在彬格莱家照顾简时说达西的话:“那得看情况说话。一个深沉复杂的人,未必比你这样的人更难叫人捉摸”(《傲慢与偏见》第九章,52)。

事实上,在那种特定的环境下,伊利莎白的这种反应是最自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她们的关系因此充满了种种困难。起初伊利莎白对达西的判断缺少谨慎,之后的一些事情又恰好证实了她的看法,说明她没有理智地思考判断。

当伊利莎白见到威克汉姆时,她又很快被他的外貌所吸引,相信他对达西的看法,加深了多达西的误解。她不相信宾格莱先生对达西的认识和宾客莱小姐关于威克汉姆的警告,拒绝客观地看待达西,差点丧失自己的幸福。

四、结论。

《傲慢与偏见》是简·奥斯汀早期的作品,某种程度上,也是最成熟的作品。她以敏锐的洞察力观察着周围琐碎的生活。伊利莎白的理智被虚荣心所埋没,误会达西和威克汉姆。这篇小说就是以达西的傲慢和伊利莎白的偏见而展开的。本论文分析了导致“傲慢”与“偏见”的原因以及两位主人公的性格,从而探讨了《傲慢与偏见》中的“傲慢”与“偏见”,小说中两位主人公经历了一系列事情后,傲慢和偏见才消除。所以幸福不能仅凭第一印象,需要在人们的长期谅解和相处中发现。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六

黄玉清。

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为之一,当属首长负责的范围。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理论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决定了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设定权利、义务而制订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也是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从行为涉及的主体看,抽象行政行为涉及面广,凡符合其调整范围的相关人和事均受其约束,因而,其实施后果具有广泛性。正是鉴于上述特点,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当,必然会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而不像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仅对个别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从这个角度考虑,抽象行政行为的.表决程序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而应实行集体表决制。

二、从立法成本和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生效后对个人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会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加强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或改变。我国也确实有一套行政立法监督体系,这体现在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中。上述有关规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上级机关和人民法院等行政监督主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设定了撤销权、修改权或司法建议权。且不说上述监督体制完备程序如何、作用发挥程度如何,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以上监督都是事后监督,如果仅凭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决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命运,相对于人大立法的表决而言,行政法规规章违法或不当的可能性必然会高于人大立法,由此必然会加大立法成本和诉讼成本。行政机关发布命令和决议等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亦是如此。因而,从经济行政的角度考虑,首长负责制不适合于抽象行政行为。

三、从弘扬民主、抵制长官意志的角度考虑,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立法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整个都在行政系统内部来完成,因为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文件通过及签署与否的决定权在行政首长。另外,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只对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赔偿责任,但对抽象行政行为却没有相关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行政首长对职权的滥用和长官意志的滋生,而不利于民主化的进程。

此外,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目前行政系统内许多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在某些具体规定上存在冲突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也是我国立法体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一定角度讲,上述问题的产生与行政首长负责制不无关系。行业保护、地方保护在一定意义上也都是行政首长长官意志的反映。

已于今年7月1日生效的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这实际上在立法上明确了对抽象行政行为首长负责制的限制。为了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应当逐步缩小抽象行政行为首长负责制的适用范围。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七

论文摘要:在任何社会组织中,家庭对儿童的社会化进程最具影响力。家庭的结构,家庭的功能,家庭的历史传承,家庭的种族民族背景,家庭的宗教信仰,家庭的时代地域环境,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的文化含量,家庭的人际关系,家长的综合素质及其教养态度、教育能力、教育方式等对儿童的心理行为的形成乃至人格的塑造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可以说,正是上述诸因素的混同效应在儿童的社会化进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而在社会组织中大量存在的单亲家庭,由于家庭结构残缺或家庭教育功能发生障碍,从而成为诸多儿童个性心理不健全以至发生畸变的根源。探讨这类家庭在亲子互动过程中子女心理行为的形成特点及规律,是极具现实意义的一个课题。

论文关键词:单亲家庭心理行为儿童社会化进程社会组织历史传承宗教信仰地域环境。

一、单亲家庭的结构模式与功能特征。

在现实社会中至少存在着四种家庭结构类型: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以及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大都是由核心家庭(即由丈夫、妻子和他们的亲生或领养的孩子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发生变故演变而来。离婚、丧偶、一方被劳教、未婚先育后被一方遗弃都会制造出一系列单亲家庭。近年来,特别由于离婚率、非正常死亡率、犯罪的增加,致使单亲家庭在家庭结构类型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单亲家庭可能是所有家庭结构中较多的一种模式。本文只讨论“因离异而造成的”单亲家庭这一模式。

社会学研究表明,家庭主要为孩子承担两大职责:一要为孩子提供安全、健康成长的环境,保护孩子免受不良影响;二要为孩子进入社会之后有正当的行为并接受特定的社会文化做准备。这也是家庭的两大实质性功能。一般地说,核心家庭这两大功能的发挥较少存在什么障碍,且有“家庭自豪感、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支持,有凝聚力、适应性强、乐于交流、能融入社区社会并为之作贡献、有核心且目标一致的价值观,欢乐的家庭氛围等”这些表象呈现。而单亲家庭可以说大都功能不健全,他们难以给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和支持性的相互依赖的成长环境,他们或许可能或许不能满足孩子的基本物质需求,但是他们肯定不能满足孩子思想健康成长的要求与充分的精神慰藉。托尔斯泰有句名言:“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从现象上看,属于“典型的家庭”的核心家庭是完整的、幸福的,属于“特殊的家庭”的单亲家庭是残缺的、不幸的,其实,单亲家庭一切不幸的总根源却是家庭功能的受损与障碍。这类家庭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很难一一举出,但下列一些特征却是共同的:“不信任、不自信、缺少欢乐、自卑感强”,按照弗洛伊德“人格的发展主要是幼年生活经验的产物”的理论。我们可以推断:儿童生活过的那个曾让他伤感的家庭中接受的信息将对他起到消极的阻碍作用。

二、单亲家庭儿童心理行为的一般特征。

1.离婚前后短期影响。

一些单亲家庭形成前首先经历了冲突家庭阶段。父母长期的分歧、敌对、争吵不休,制造了冷漠的家庭氛围,特别是父母的不良情绪投射到孩子身上,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了不安全感和负性情绪体验,在以后的生活中容易出现心理病理症状。社会心理学家时蓉华认为,“由于父母经常的感情冲突,会使孩子产生强烈的情绪波动,且极易出现情绪混乱,降低其社会适应能力,增大孩子患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父母间对事物难以调和的态度和看法,很有可能内化成孩子的不良认知模式,从而形成神经质个性与闭锁内倾心理,让其内心感到痛苦并变得敏感、焦虑、抑郁,很难建立信任感。父母离异前的情感冲突阶段对子女的心理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离婚后进入单亲阶段给孩子留下的创伤性影响。美国精神病医生德斯帕特也说:不是离婚给孩子们造成种种影响,而是离婚之前的夫妻不和状况已给孩子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离婚不过是这种不和状态的结果而已。有人还发现,有严重的家庭冲突但没有离婚的家庭,对孩子总的不良影响比单亲家庭更为严重,孩子表现出更大的攻击性,出现的问题更多。“父母离婚不可避免地会使子女遭到不幸,但如果生活在一个婚姻非常不美满的家庭里,儿童在感情上受到的伤害更大。”

国外的研究表明:父母离婚对儿童的消极影响一般要弥留18个月,过后孩子的情绪便渐归平静。但在这段时间内,儿童是极度痛苦悲哀的,要经历一个“拒绝、生气、失望、容忍、顺从”这样一个过程。父母离婚后这段时间儿童普遍会感到内疚(他们为父母的离婚有自己的责任而感到内疚)、自卑、敏感、孤独感强、与人不融洽,有丧失感、被遗弃感、焦虑和不安全的消极心理,这种消极的心理会影响到儿童将来处理感情和工作的关系;在性格上将表现得孤僻内向、固执、少语、倔强、情绪不稳定;语言认识能力有限,社会适应能力差等;在行为上多数表现出学业成绩差、多动、说谎、偷窃、逃学、攻击、反社会、喝酒、离家出走,青少年犯罪和自杀行为也明显高于完整的家庭的同龄人。离婚后虽说子女靠单亲抚养,但往往夫妻双方有时还保持某种藕断丝连的来往,如果一些离异夫妻之间的敌意仍然存在,争斗、辱骂、讥讽不但会引起子女焦虑与愤怒,也可能成为子女效仿的榜样。

2.离婚后长期影响(主要是养育方式所施加的)。

进入稳定的单亲家庭阶段以后,对儿童的教育方式在儿童的心理行为发展过程中将逐渐发挥日益明显的作用。单亲家庭有可能承续家庭破裂前的教养方式,也有可能中断原来的教养方式而有所转变。但无论如何,均不出劳拉・e・贝克所分析的四种类型:权威型、专制型、放任自流型和漠不关心型。一般而言,采取“权威型”教养方式的单亲家庭向孩子提出合理的要求与限制,并要求他们遵守,对孩子更加表现出热忱和热心并尽力抚慰其心灵创伤,很少粗鲁蛮横地对待孩子;亲子之间交流与沟通的密度加大,一旦孩子出现行为偏差便严加管教。这样,孩子容易从灰暗的情绪中逐步恢复到活泼、愉快的状态,自卑感减弱,自尊感增强,自我控制能力也得到发展。采取“专制型”教养方式的单亲家庭对孩子也提出相应的要求,但他们非常看重孩子对他们的遵从,当孩子有抵制性情绪时,他们并不是耐心地听取其意见,制造出一种民主的气氛让孩子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是希望他们毫无保留地接受大人们的管教,否则便强迫孩子去做或施加惩罚,完全压抑了孩子的自我表达和独立意识。孩子继续处于由离异前的冲突所造成的焦虑、孤僻、郁闷的情绪状态,容易变得有强烈的攻击性,毫无责任感,学习成绩走低,性格上或许变得冲动、顽劣,很难让父(母)亲对其进行严格、合理、连贯的教育。以“放任自流型”教养方式为主的单亲“将孩子视为花朵”,不对孩子提出行为的标准与要求和进行管教,允许他们自己做出许多决定,而不在乎他们有没有能力决策,孩子行为随便随意,基本不受约束;当家庭面临较严重的经济生活压力时,父(母)亲觉得自己不能为子女提供比较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与支持性学习环境时便有一种内疚感,这种内疚使得父(母)亲在感情上不愿意对子女施以刺激,家庭内便不怎么严格要求管教他们,对外采取“过度保护”的策略,以求得亲子关系的平稳与融洽。这样教养的结果是子女变得非常不成熟,当遇到与他们期望相冲突的事件时,他们很难控制住自己的冲动,抗拒、任性、不听取别人的意见,表现出反叛行为。他们可能向父(母)提出过分的要求,或过分地依赖父(母),做事缺乏坚持性。“漠不关心型”的教养方式在一些单亲家庭比较常见:父(母)亲总体上不关心子女的成长,甚至对之在态度上是拒绝否认的,只在满足了他们最低的衣食要求外,就不再尽心尽责;大人通常在生活中面临着沉重的负担,以致他们很少有时间和精力与孩子呆在一起,忽视对孩子的精神心理需要,孩子失去了完整的父爱或母爱又无法得到单亲正常的关爱,所以容易发展出更强烈的依恋行为;由于单亲对教育孩子没有兴趣,平时对孩子提供的刺激较少(如言辞交流量低),易造成孩子认知、游戏以及情感和社会交往能力的缺陷,也许使智力的发展滞后、受挫;又由于孩子的行为较少受到约束与修正,孩子便容易出现行为越轨,对他人攻击性强,逃学,离家出走。

父(母)对孩子的教养并不总发挥作用,当其教养得不到预期效果时,他(她)们可能要反思并修正教养方式,这就是说,家庭中的影响是多向性的,“儿童自身的特点是影响到父(母)的态度和育儿实践”。林崇德,1995)孩子的有些特性也在塑造父母的教育行为。

总而言之,夫妻正式离婚后,毕竟会使孩子在最需要父母之爱的时候更加难以得到完整的父爱或母爱,这对孩子的成长乃至一生的身心健康都极为不利。幼年时爱的缺失加大了对之教养的难度。

3.“经济紧张”对单亲家庭的影响。

单亲家庭所面临的困难是严峻的、现实的,父母也承受了更多的负担,尤其是单亲父(母)面临的“经济紧张”和“角色超载”,而前者往往成为单亲家庭所遭遇的主要问题。生活拮据对这些家庭的影响重大,因离婚等造成的经济收入降低甚至中断引起生活质量的下降,成为许多单亲家庭所具有的共性。由于大多数单亲家庭是“母―女(子)”模式的,母亲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稳定的职业和固定的收入,没有足够的抚养孩子的资源,孩子缺乏营养和医疗保健,在课堂上精力不足,身体健康得不到有效保证,监护人为谋生必须分散精力以至于很少关心他们和了解他们的需要,他们没有一个良好的身心环境,有的孩子就已辍学或面临辍学的威胁。特别是那些生活贫困、失业、工作能力很低、教育背景窄狭的母亲,养育儿童的技能也很差,她们往往以让孩子得到温饱为满足,严重缺乏对孩子心智成长的关注和与孩子的感情交流,从而削弱了家庭内的关系。一些带孩子的单身父亲因经受着贫困的压力和经济的限制,也面临着同样的状况,以至较多地产生了问题儿童或劣迹儿童,正是家庭的贫困重创了许多儿童的成长轨道。

当然,也有一部分单亲家庭有着较好的经济基础、经济保障,不会影响到孩子的身体健康、上学等,但这并不能保证对子女的教养会取得实效。

三、影响单亲家庭儿童心理行为的其他因素。

许多宏观的、微观的.、主观的、客观的、远期的、近期的因素共同作用都对儿童心理行为的发展与人格走向造成重大影响,单亲家庭儿童对离婚的适应程度也受这些因素中的一部分制约,这无疑形成了难以预测单亲家庭教育效果的诸多变量。具体而言,下列因素在儿童的社会化进程中不能被忽视,尤其是单亲家庭儿童。

1.家庭的民族背景、文化传承、宗教信仰、时空环境。

2.社会经济地位。社会经济地位高的单亲会更多地与孩子交流,更多地鼓励孩子,并赋予他们充分的自由去探索世界。当孩子长大以后,他们会更多采用关爱、说理、赞扬和纪律等方式来教育孩子。相反,社会经济地位低的父(母)更可能对孩子采取严厉的态度,有更多的体罚现象。

3.社会支持性。社区、邻里、朋友、亲戚的物质、情感支持会大大缓解单亲家庭的压力和儿童心理调适方面的问题,特别是祖父母的介入。反之,家庭与邻里以及社区关系的破裂容易导致少数儿童出现不良行为。4.学校、教师的教育影响。

5.婚变次数。儿童经历父母婚姻变故的次数越多,适应就越困难,适应持续的时间也就越长。儿童不断经历着严重的家庭冲突以及不一致的抚养方式会极大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6.父(母)观念行为系统的作用。如道德境界、家庭价值观、生活方式、父(母)身教示范。

7.非抚养方的影响。如果离异父母能消除彼此的敌意,与没有监护权的父(母)保持接触,并与家族内的亲戚、儿童的老师与朋友保持良好的关系,取得一定的社会支持,或者非抚养方经常给予儿童不同程度的精神与物质的关怀,就会使儿童的发展情况得到改善。

8.单亲的心理健康水平。

9.单亲的受教育程度及教养能力。

10.亲子关系。单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角色超载”、“责任超载”,从而容易加大日常生活中与孩子发生冲突的频率,使亲子关系别扭、紧张,致使一些单亲丢弃部分责任的现象发生。但也有相反的情况。

11.多子女单亲家庭产生的共享环境与非共享环境的差异。

12.家庭规模与子女排行。

13.儿童所接触的伙伴影响。

14.儿童的年龄。由于离异而较早形成单亲家庭时,若孩子尚在学前阶段,这个时期子女常见的情绪性反应大都为恐惧,自责,退缩,缺乏信任感,敌意性强,在个性上渐渐变得内倾、孤僻,这可能是和不良的单亲家庭环境导致的自卑心理而自我封闭有关。如果离异发生在孩子处于学龄时期,儿童则较多地表现出抑郁、焦虑、恐惧、自卑,青少年表现为与父(母)疏远,过早结交异性朋友,出现一些破坏性的反社会的行为,如违法犯罪等。

15.儿童的气质、遗传性因素。小部分单亲家庭教育出了非常优秀的子女使得许多完整家庭相形见绌的事实让人们感到惊讶,这恐怕除了教养方法的得当,单亲有修复、展开家庭功能的能力,孩子没有成为劣质教学的受害者等因素外,最关键的可能是儿童的气质或遗传特征有效地保护了他们的心理与感情免遭过大的伤害,或者如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所说,先天地具有一种内倾气质,而有内倾气质者“皮层觉醒水平高,更成熟,在更小的年龄就会按社会要求行事”,“学习较容易,比外倾者学得较多”。艾森克还说,人与生俱有以特殊的方式对环境产生反应的倾向,遗传的生物因素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英国心理学家卡特尔的研究也有类似的结论,“人格(气质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是遗传和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一个人的先天特性会影响他人对他的反应,影响他本身的学习方式,也限制了环境力量对他的人格的可变性。”他甚至认为,整个人格约有三分之二决定于环境,三分之一决定于遗传。

16.儿童的性别。

四、几条对单亲家庭儿童教育的干预措施。

1.教育工作者要充分体味“教师与家长是教育的天然同盟军”的意蕴,“要重视对单亲家庭的访问,以真诚在和谐的氛围中共建亲师交往的桥梁,帮助亲子双方走出痛苦、焦虑的心理阴影,抚慰心理创伤”;帮助家长成为孩子消极行为的首要消除者,提高家庭整体机能;调适亲子关系,让亲子之间相互发现,相互信任,相互鼓励,让父(母)亲欣赏子女;改变孩子学业落后的状况,重塑孩子的自信。家长也应积极参与到家校联系的各种活动中来,丰富自己的教育信息资源库。

2.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单亲家庭学生的心理辅导,给他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卡,密切关注他们的在校表现,及时地对这部分同学暴露的心理行为进行干预;班主任要对单亲家庭学生给予加倍的关心和爱护,帮助他们从压抑消沉的情绪状态中恢复正常,改善学生的在校行为表现。

3.利用家长委员会组织部分家长向单亲家庭送温暖献爱心,交流教育孩子的经验,向教子无方、教法不当的单亲出点子、提建议。

4.政府有关机构(如教育行政部门、妇联、老干部科)可组织有经验、水平高、觉悟高的退休老师、老干部组成义务帮扶组对单亲家庭提供建议与指导,提升家长营造积极家庭氛围的能力,使一些单亲家庭转变“消极的养育”为“积极的养育”。

5.政府有关机构开通“危机协助热线”,聘请儿童教育专业人员对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对单亲家庭予以格外的关照。

6.民政部门、社区等组织机构为单亲家庭创造就业机会,在贷款、低保、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和优先考虑,帮助单亲家庭解决生活困难。

7.单亲家庭也要积极寻求社会各方面的同情,有效利用各种支持系统。对学校、社区、亲朋、邻里、志愿者提供的帮助要乐于接受,而不能拒绝漠视,同时也要积极参与一些活动,扩大交往联系范围。单亲家庭自身也要淡化家庭破裂带来的心理创伤,对生活抱有一种乐观向上的态度,开发生活情趣。

当然,单亲家庭的激增是一个由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等领域引起的社会性问题,如何遏制单亲家庭增长趋势并缩减其数量是最应该“干预”的,每一个深切关注这个问题的“匹夫”以及有权之士、有识之士、有志之士应有所思考、有所动作,从源头上防止家庭免于分裂,因为这对于维持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十分重要。

单亲家庭是特殊家庭的一种,单亲家庭儿童的心理行为与核心家庭儿童相比有较多的消极成分。对这类儿童心理卫生问题的干预,关键在于对与其生活的单亲及离异后双方关系的干预。指导单亲合理安排经济、子女、家务等;鼓励并帮助离异者分析上次婚姻失败的原因,指出再婚后家庭与初婚家庭的不同特点,提高其对再婚的适应能力;鼓励并帮助离异者在适当时候重建家庭,也有助于父(母)子女身心状态的恢复。“对儿童的干预主要训练自我照顾能力,培养其对父(母)的眷恋与感情”(施璐芳,),让孩子理性地思考问题,接纳父母离异的现实,儿童也许能较早地走向心理成熟。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八

内容摘要:目前,抽象行政行为在政府进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而我国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认识上却长期存在分歧,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审查制度。为更好的实现行政法治目标,应建立和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以利于其在行政管理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正文:

抽象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概念,只是学术上对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事项而不特定的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它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是适用的相对人是否具有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相对人是特定的[1]。行政权的行使无非是通过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来得以实现,抽象行政行为在政府进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各级政府的指挥、监督、协调、管理等职能的发挥更多依赖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尽管在表现形式、制作程序和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但两者内容都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根据“有权利就有救济”的行政法原则,无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法律都理当为之设置监督审查制度,但我国目前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并不完善,行政诉讼仍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排除在外,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的审查也远远不能将抽象行政行为有效地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2]。在此,笔者试就建立和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阐明一管之见。

我国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非诉讼方式实行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司法监督和复议监督,这两种监督一般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来实现的;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查监督通常是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三是权利机关通过备案审查等方式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命令和决定;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所规定的制度进行备案。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要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督。但这些监督看似途径广泛,但监督力度较低,实则缺乏根本的合理性和现实可操作性,难以对抽象行政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

(一)、行政机关内部基于层级监督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外乎两种模式,一是行政复议监督;二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行政复议法的此规定,只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并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只能在提起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由于行政复议机构一般情况下从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构,下级对上级进行监督无论是监督力度,还是公正性都无法得到保证[3]。行政复议法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附带审查,这是我国首次在行政法中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复议审查制度,一定意义上讲这是我国行政法制的一大发展[4]。但是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首先,在审查范围上只能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其次,对规范性文件不能直接提起复议申请,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复议申请必须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而附带提起的[5]。行政复议实际上是一种不告不理的被动监督程序,该程序的启动必须是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在现实行政管理中,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欠缺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畏惧,行政相对人很难积极地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近年来复议案件受理的情况来看,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违法行政行为的少部分。因此,通过复议程序而得以纠正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数量有限;《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进一步缩小了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受到审查的可能性。第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既可以审查其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其适当性。抽象行政行为同样也存在不适当的问题,但《行政复议法》仅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没有确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原则;另外,复议审查与司法审查是有一定的联系的,行政诉讼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复议审查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审查制度,也显得较为孤立[6]。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的另一种途径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由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行政机关享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这种监督效果事实上并不理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往往在力度上显得较为薄弱,从实际情况看,很少有上级政府真正撤销或改变下级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通过备案进行监督,由于备案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后的事后审查,且无有效的程序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该监督模式往往流于形式,无法达到预想的监督效果。

(二)、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2款规定:对于因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将部份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法院只能对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某县为加快旧城改造进程,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发布了拆迁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限定该小区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如违反公告规定的内容,将实行行政强拆。居民王某没有按时搬迁,房屋被拆迁管理部门强拆。王某认为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拆迁公告对其房屋进行强拆是不合法的,遂将拆迁管理部门告上了法院。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公告的内容是否是合法的,如果该公告本身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或因制定程序不合法而丧失相应的法律效力,那么依据该公告进行的行政强拆肯定是违法的。原告起诉时针对实行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了审查要求,但按照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却不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对依据该公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其结果是只有一人因起诉而得到救济,而受到该公告影响的其他居民则得不到救济。从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来看,我国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是十分谨慎的,行政诉讼仅将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态度表现的更为无奈。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势必导致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重的后果,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所以行政诉讼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以及理论上对此存在争议,根本上是因为考虑到我国的宪政体制下的司法和行政权的关系以及行政权运作的特殊性。与三权分立的国家相比,我国司法对行政权监督和牵制的功能并不突出,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缺乏充分、明确的宪法支持。另外,由于强调行政高效,担心司法对行政权的过多干预会影响行政职能的效率。上述原因成为阻却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根本所在。由于行政诉讼根本上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正义。对于行政机关根据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使法院根据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撤消了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但并没有根本上解决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广泛的社会危害。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即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该目的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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