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心得体会可以将自己的经验分享给他人,有助于共同进步。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借用一些哲理和道理来反思和探究生活的真谛。以下是一些写作心得和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到正在写作的你。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一
保险是一项非常个性化的服务,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人们对风险的不断认识,保险也不断革新。新保险已经成为当前保险市场的一个热点。在实践中,我有幸接触到了新保险,并从中受益匪浅。本文将分享我的新保险心得体会。
第二段:新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新保险是指新型保险产品或者保险理念,可以拓展保险行业客户群体。与传统保险相比,新保险的最大特点是更加贴近普通人的需求,更加灵活多样化。新保险与传统保险不同的地方在于注重服务,例如提供健康管理、教育、旅游等增值服务。
第三段:新保险的实践。
新保险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具体的保险产品,例如百万医疗险、定期寿险、意外险。新保险的实践也涉及到理念,例如注重健康管理和舒适体验。在实践中,我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和百万医疗险。保险公司不仅在产品设计上考虑到了保险的多样化需求,而且还提供了不同渠道及时报案、查询理赔进度、提供紧急救援等服务,让我感受到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段:对新保险的反思。
新保险虽然有很好的理念和实践,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保险条款不够明确、理赔速度较慢等。这也提醒了我,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选择相对有口碑的保险公司,并且在理赔时一定要积极配合。
第五段:新保险的启示。
新保险的出现,为我带来了很多启示。首先,要注重风险管理,遇到突发事件能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安全。其次,保险并不是仅仅为了赔偿损失,而是与综合服务相结合,如健康管理、理财咨询等,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最后,新保险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保证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与消费者一起共同发展。
结语:
新保险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为多元化和个性化的保险选择,不仅仅是一种保险产品,更是一种服务和体验。在保险消费上,我们也需要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意识,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加强和保险公司的沟通,共同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二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注册成立,并分别在xx、xx和xx三地上市的人寿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居领先地位,是中国成立时间最早的保险公司,其前身是19xx年成立的xx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市值排名第二的保险公司,也是排名第一的寿险公司。
实训是在我们充实、奋斗、团结的过程中完成的。由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支公司的xx经理、xx讲师、xx讲师、xx讲师等优秀的讲师,xx助教、xx助教以及学校xx老师、xx老师等的带领完成的。这次实训的目的为了培养我们的个人素质和团队素质,提高我们的职业道德意识,学习保险业务展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是我们将来适应社会工作的垫脚石。
本次实训的具体要求有:
1、抛弃故有观念,全情投入,用心体悟,认真做好笔记。
2、理论联系实际。
3、虚心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4、培养团队协作精神。
5、摆脱安逸,提升自我,艰苦奋斗。
6、培养爱心、责任心和自信心。
7、找出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差距。
这次实训基本内容与过程:
1、银行保险的发展和机遇。由公司的讲师到学校开展专题讲座,分享经验,我认真做笔记,从中吸收到了新的知识,间接获得了工作经验。
2、客户经理的角色定位。由公司的讲师到学校开展专题讲座,学会分析自我,明确职业目标。
3、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
4、标准化销售流程。由师生共同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实战技巧。
5、保险产品介绍。了解中国人寿的寿险产品,熟悉保险代理员的日常业务、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等。
6、表达能力、口风训练,通关演练。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实战技巧。课堂上同学们积极发言,互相沟通,分享自己的看法。
7、银行保险产品销售步骤与技巧。专题讲座以后,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实战技巧。
8、销售现场训练。部分同学到保险公司的网点接触实际的工作情况,了解社会,其余同学在保险公司进行模拟演练。
在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支公司的优秀讲师和学校几位老师的指导,以及我们团队的努力协作之下,我们的实训获得了圆满的成功。
1、思想上的飞跃。一是吸收了xx保险公司的优秀文化。二是进一步认识到保险不仅是一种风险管理办法,更是一种计划和服务,保险代理人是在帮助别人,同时成就了自己。三是懂得了要迈向成功没有捷径,除了要有乐观的心态和毅力之外,更要拥有丰富的知识、执着真诚的态度和良好的人际关系这四个基本条件。四是增强了从事保险代理人等经纪中介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2、巩固了理论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在学校学习了保险理论与实务的基础知识,实习中将这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3、培养了保险代理人的职业能力。实习中通过虚心学习,了解并熟悉了保险代理人的日常业务和工作流程,初步具备了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能力。
4、提高了综合素质。通过团队的协作让我更加有团队精神和团队的荣誉感,提高了自己与别人的沟通能力,也让我明白了要真诚地对待每一个人,要以交朋友的心态去面对寿险的展业工作,让客户看到我们的诚信。
5、是未来就业的模拟和演练。实习中,找到了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要之间的差距,如经验不足、不能很好地与人沟通、缺乏自信等。我将在以后的学习期间及时补充相关知识,锻炼自己,为将来的职业生涯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我们的实训操作中,切实到保险公司实践的时间太少,只有少数同学有机会到银行网点中去接受挑战,而大多数时间只把实训的内容当作一门课程,无法更好的接触实际。学校的教室安排不够,没有专门的教室使用。此外,大多数学生表现出了不自信的心理,这需要我们以后在生活中锻炼自己。
1、真诚是作好保险的要素之一。保险不是商品,而是一种计划和服务。我们与客户沟通,只有待人真诚,客户才会信任我们,保险才能做好。
2、人寿保险是一项人际关系的工作。从业人员要与客户或准客户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和互相信任,充分了解客户,才能顺利的将工作开展下去,与客户签订符合客户利益的产品。
3、保险代理人是一项事业也是在交朋友的一个过程。销售人员是在传播保障的福音,为广大群众防范人生风险于未然,让客户了解人寿保险,唤起客户的爱心、善心和责任心。作为保险代理人,最大的喜悦不是做成了生意赚了佣金,而是吸收了具有爱心的人为客户,与他们交朋友。
4、做人寿保险是时间。作为一个代理人,能够给予客户的除了保险知识和对客户的关心,就是宝贵的时间,代理人与客户讨论分析,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客户觉得有道理才会签单。
5、保险代理人需要一种奋斗、执着、乐观的精神。做保险代理人每天从早忙到晚,要受到各种障碍和不断的拒绝,其中的酸甜苦辣只有自己能体会,所以只有不断进取,乐观向上,以执着的心态面对工作才能有所成就。
路是脚踏出来的,历史是人写出来的,人的每一步行动都在书写自己的历史。很感谢学校安排了这次的机会,也感谢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支公司的培养,让我们有这样的机遇,为以后事业的腾飞做准备。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三
自从进入社会以来,保险一直是我考虑的话题之一。早期的我可能并不太认识保险的重要性,认为购买保险纯粹是把钱“扔”了。但在生活中看到过许多意外事故,也经历过一些感受到风险的时刻,我开始慢慢思考保险的重要性。今天,我想分享一下自己购买保险的体验,也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参考。
段落2:选择保险公司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对于购买保险来说至关重要。首先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信誉和业务种类,再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在我自己的选择中,我曾经通过搜索和咨询朋友,最终选择了有一定信誉和口碑的保险公司,以确保服务质量和理赔速度的合理性。同时也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了相应的保险种类,如意外险、医疗险等等。
段落3:重视保险理赔事宜
理赔制度是保险公司的重要服务内容,也是确定一个保险公司是否优质的重要标准之一。购买保险后,如何理赔,是我们更为关心的事情。因此,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我们一定要重视保险理赔事宜,了解每个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理赔速度、理赔费用、理赔条件和注意事项等等,以便在实际情况下,能够快速、顺畅地进行理赔操作。
段落4:定期审核保险计划
保险计划并不是一笔买了就可以放心了的投资,而是需要随时调整、评估的。生活中会随时有新的风险和需求的出现,有的保险计划可能也需要补充或更新。因此,我建议在购买完保险后,不要忘了定期审核自己的保险计划。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积极了解各种险种、保费规划和投保方式等等,并对自己所购买的保险计划进行合理评估和调整,以保障自己的生活财务更为稳妥。
段落5:结语
总的来说,保险在现代社会里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很多风险和意外都是无法预计和避免的。对于我们个人来说,购买保险是一个长期准备的过程,需要谨慎考虑,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相应的保险种类,定期评估和调整自己的保险计划。以上是我个人的体验和建议,希望对同样关注保险的大家有所帮助。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四
我来xx人寿有一段时间了,有了一点微不足道的小成绩,本来不值得赞扬,但领导希望我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经验谈不上,我就聊聊我对保险的一点体会吧!这仅仅是我个人体会,仅供大家参考,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谅解!
首先,我觉得如果真想把保险做好、长久地做下去,让自己挣到钱、使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就得有打持久战的决心和毅力!如果没有这种决心和毅力,遇到人家的拒绝就想打退堂鼓,那就干脆放弃保险,换个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我觉得做保险被拒绝是常态,是非常正常的,不要因此产生挫败感和自卑感。我们可以做个换位思考,我们有时候去逛街、买衣服,我们常常是转上好多家才决定在其中某一家购买,那剩余的不都是被我们拒绝的对象吗?我们几乎每天都在拒绝别人,别人照样过得好好的,别人拒绝我们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不要害怕拒绝,每天都要保持相当数量的客户拜访量!
其次,我觉得做保险是一种筛选工作,或者说我们做的是一种“沙里淘金”的工作,我们要大量地、快速地筛选我们的拜访对象,大量地排除那些“沙子”,尽可能快的找到我们的金粒!一个人要有财力,还要有参保的愿望,才有可能成为我们真正的客户。试想,如果一个家庭一年的毛收入只有2.5万元,而且还有孩子,你怎么能指望他每年拿出近1万元来买保险呢?除非他是疯了!所以,我们在拜访客户时,对于财力不足、收入仅够维持日常生计的的客户,就不要多花费时间和精力了!这就要求我们非常善于观察和分析,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内判断出对方是否有财力买保险;或者说,对方有财力买什么样的保险,这类保险对他有没有意义。如果有,就继续跟进,如果没有就赶紧放弃,换个目标,这就是筛选工作。我觉得我们做保险,要用20%的时间和精力,排除其中80%的无价值客户;要用80%的时间和精力,跟进其中20%有价值的客户。总而言之,要有所侧重,对无财力、无愿望的无价值客户,要迅速判断,迅速脱离,不要浪费时间和精力!
最后是我的一点忠告,如果大家有时间参加公司的早会,还是尽量参加的好,因为可以学习各个险种的知识,可以非常清晰、有条理地向客户介绍,以增强客户对我们的信任,促进最终的成交。如果我们对各个险种一知半解,经不住客户的询问,势必降低以后成交的可能性!
这些就是我的一点体会,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在实战中逐渐摸索出适合自己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让我们互相帮助、相互扶持、一起发大财!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五
一实习目的:
通过办公实习了解保险行业及其营销运作状况,在此基础上把所学的商务和营销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实际工作操作能力与分析思考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并积累一定的社会处世经验。
二实习时间:
20xx.2.10---20xx.4.6
三实习地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
四实习工作总结报告:
过完年后,我有幸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进行了为期40天的实习,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和书本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现在我就对这40天的实习做一个工作小结。
主要是:
(1)保险搜集整理以及保险行业的现状,使我对保险有了一个更客观、全面的认识,理智的判断,也激发了我对金融学的深化了解和欲学以致用的兴趣。
(2)通过对已知资料的分析和与同事们的交流,提高了自我的思考认知能力,通过对保险业的现状的研究和前景的科学预测,进一步引发了我对职业取向的思虑,帮助了我在大学期间进行的职业规划和职业生涯设计。
(3)对职场有了初步、真实、贴切的认识,明确了努力和改善,通过与同事们和众多的业务员的交往、接触,学到了珍贵的人际交往技巧和处世经验,交到了几位可以虚心请教的长辈朋友,感谢他们对我的指导、教育和思想启迪。
(4)电脑办公的实用知识与软件应用技巧,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强化了我对扩展知识搜集整理和提高能力的学习欲望。
(5)勤奋、踏实、认真、负责任做事风格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得到认可,才能真正有所收获。
实习的目的也就是学习,学习书本之外的知识,学习社会和工作上的许多知识。“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只有行动才能让正确的理论和方法得以吸收和理解。但在保险公司更加强调行动的积极性,想法的先进性,被动的学习工作,效果是低下的,所以,我们需要主动出击。只有主动出击才能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许多知识才能尽快享用!在实习期间,我觉得这一点我做的不足,总是怕打扰同事的工作,所以不敢贸然请教他们关于工作之外的保险知识和工作经验,从而使我错失了许多宝贵的求知经验。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定会吸取此次教训,主动出击,把握更多机会,获得更多知识和经验。
这次实习把我们从学校纯理论学习中拉到了在实践中学习的环境。一进入岗位,我们意识到,该把学生时代的野性收敛了。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虽然公司没有老套的束缚,它有不可违反的规定,我们就应该严于律己,这样不仅可以遵守公司的规矩,对我们自己更有好处。与公司员工的相处中,我们也学到了待人、处事的态度、方式,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这次是我们用金钱买不到的机会,无论从工作、学习、做人上,我们都有很大的收获。
这次实习,与我而言是受益匪浅的,它不仅使我认识到自己的缺陷所在及以后的奋斗目标,更可贵的是以上的五把金钥匙对我今后人生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唯一遗憾的是,此次实习的时间较短,没能体验到在一线战场上营销保险的酸甜苦辣,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定会通过更多的渠道来锻炼自己。多读书,多学习,多求经验才是前途的保障!在此,特别感谢中国人寿延津支公司的栽培!
感谢在我实习期间所有帮助过我、教导过我的人!
感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给我这个难得的实习机会。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六
我非常荣幸参加了中国人保人寿保险培训,首先要感谢局里给了我这次培训的机会,我十分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因为这次培训不仅增长业务知识,更锻炼我业务能力。更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加此次培训的同事都怀着增长自己的业务能力的目的。通过两天的课程,对人寿人保公司有了深入了解,对保险产品也有了更深彻的认识,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最需要学习最需要掌握最需要提高的知识,这将有助于我们日后的工作,更需要的是我们每一天的努力、学习和积累提高。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自我学习和提高,这两天的培训我一直在思考和领悟一个问题:我们如何才能发掘潜在客户购买保险。通过学习,不仅让我学习到新的知识,更让我信心倍增。结合自己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学习到的经验,我认为要想做好保险业务工作,我必须努力争取做到以下几点:
(1),学会主动开口。遇到客户主动介绍产品。很多想买的客户其实是保险知识的匮乏,这时就需要让他们了解到保险的各项好处。
(2),学会赞美别人。当别人拒绝时,能了解到客户的言下之意。学会揣摩客户的心思,比如说客户说他没钱,可能有4种情况,1是真没钱,(2是对产品没信心,3是对我们不信任,4,是客户忙没时间逗留。这时我们要区别对待,合理运用词汇,争取到每一个客户。
(3)做到与客户有效沟通。能做到“听,说,问”。做到倾听客户,当客户的忠实听众,了解到客户的真实需求,做到有效沟通。做到手到,眼到,身到,心到。真诚的对待每一个客户,要对客户毫无保留,做到站在客户的立场考虑问题,为客户着想的态度,这样才能跟客户处理好关系,争取到保险业务订单。
(4)要有责任心、服务心。不断提升自我,锻炼心智,正确理解做好保险业务的是我们的责任,同时为做好业务提供了压力也营造了动力。这样就能刚好的开展保险业务工作,能更好的服务客户,将好的保险产品介绍给客户。
(5)追求卓越不断修炼。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心胸,包容豁达,成为一名合格的职员。
虽然是短短的两天课程,但是老师所教导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心里豁然开朗,终身受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使我更加进一步认识到保险业务并不难,任务虽然艰巨,但我更有信心了。通过学习我也坚定了信念,铃声虽停,莫怠修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学习,学以致用。将好的保险产品推荐给更多的客户。
为期两个月的保险实习,除了收获到一段快乐充实,令人难忘的时光,还学到书本以外的知识,赢得开启通往社会之路大门的五把金钥匙:
第一把金钥匙:真诚。
在保险公司,部门与部门之间,个人和个人之间应该是分工合作关系,在我的实习部门,我觉得每个成员的独立工作能力很强,但合作精神却处处体现。分工的同时需要沟通,否则就无法实现既定目标,无法让工作完成得更出色。新人上道,自然容易多犯错。我认真做好每件事尽管还是会出小差错,还是会心慌,但我会及时与部门里的'同事沟通,及时获得他们的帮助!
第三把金钥匙:激情与耐心。
激情与耐心就似火与水的较量,往往火的激情总是容易被水的耐性所控制,工作亦如此,这是激情与耐心必须并存的事情。初进办公室,我的心情是激动兴奋的,这应该是我幻想许久,畏惧又期待的社会生活。学者常说大学是半个社会,那这里就是完整的社会,尽管我仍未够资格做一个社会人但我是用一种完全社会人的心态来接受这一个月的考验。激情澎湃有点夸张但我是充满激情地过完这个月,可是,除了对工作的激情外,我深刻地认识到耐心的重要性。光有激情没有耐心做出来的工作是浮躁的,只有耐心缺乏激情做出来的工作质量是底下的。尤其对于是实习生而言,许多人说实习类似于“打杂”,搞卫生、整理办公室文件、复印、打、传送文件……来公司之前,我已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书记在动员大会上教育我们要做好每件小事情,在部门的工作做得越多也就学得越多,更觉得同事交付更多的工作则代表他们对我的器重和恩宠更多。
第四把金钥匙:创新。
技术大家可以学,但创新却只属于你自己!这是自我价值实现的最佳方法。每个方案的设计,每项工作的展开,都不能离开创新,而这个对于我们部门的各成员来说,我是望尘莫及的。因此,做工作的时候我难免会做些弯路,不能做得尽善尽美,幸亏经理和同事指点迷津,才让我不至于陷入艰难状况。保险公司向来是个招贤纳士,广纳百川的地方。所以进入人寿就感觉进入了精英荟萃的殿堂,深深的感到自己知识的欠缺,不仅表现为专业知识,综合知识更是有待提高。学有专精,重在一个项目的钻研与精通,但在这之外,更不妨有多项才能,所以“一技之长”变为“数技之长”,具备了一些技能创新必会层出不穷,工作必能左右逢源!
第五把钥匙:主动出击。
实习的目的也就是学习,学习书本之外的知识,学习社会和工作上的许多知识。“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只有行动才能让正确的理论和方法得以吸收和理解。但在保险公司更加强调行动的积极性,想法的先进性,被动的学习工作,效果是低下的,所以,我们需要主动出击。只有主动出击才能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许多知识才能尽快享用!在实习期间,我觉得这一点我做的不足,总是怕打扰同事的工作,所以不敢贸然请教他们关于工作之外的保险知识和工作经验,从而使我错失了许多宝贵的求知经验。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定会吸取此次教训,主动出击,把握更多机会,获得更多知识和经验。
这次实习把我们从学校纯理论学习中拉到了在实践中学习的环境。一进入岗位,我们意识到,该把学生时代的野性收敛了。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虽然公司没有老套的束缚,它有不可违反的规定,我们就应该严于律己,这样不仅可以遵守公司的规矩,对我们自己更有好处。与公司员工的相处中,我们也学到了待人、处事的态度、方式,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这次是我们用金钱买不到的机会,无论从工作、学习、做人上,我们都有很大的收获。
这次实习,与我而言是受益匪浅的,它不仅使我认识到自己的缺陷所在及以后的奋斗目标,更可贵的是以上的五把金钥匙对我今后人生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唯一遗憾的是,此次实习的时间较短,没能体验到在一线战场上营销保险的酸甜苦辣,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定会通过更多的渠道来锻炼自己。多读书,多学习,多求经验才是前途的保障!在此,特别感谢中国人寿烟台分公司一个月来的栽培!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七
我来中国人寿有一段时间了,有了一点微不足道的`小成绩,本来不值得赞扬,但领导希望我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经验谈不上,我就聊聊我对保险的一点体会吧!这仅仅是我个人体会,仅供大家参考,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谅解!
首先,我觉得如果真想把保险做好、长久地做下去,让自己挣到钱、使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就得有打持久战的决心和毅力!如果没有这种决心和毅力,遇到人家的拒绝就想打退堂鼓,那就干脆放弃保险,换个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我觉得做保险被拒绝是常态,是非常正常的,不要因此产生挫败感和自卑感。我们可以做个换位思考,我们有时候去逛街、买衣服,我们常常是转上好多家才决定在其中某一家购买,那剩余的不都是被我们拒绝的对象吗?我们几乎每天都在拒绝别人,别人照样过得好好的,别人拒绝我们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不要害怕拒绝,每天都要保持相当数量的客户拜访量!
其次,我觉得做保险是一种筛选工作,或者说我们做的是一种“沙里淘金”的工作,我们要大量地、快速地筛选我们的拜访对象,大量地排除那些沙子,尽可能快的找到我们的金粒!一个人要有财力,还要有参保的愿望,才有可能成为我们真正的客户。试想,如果一个家庭一年的毛收入只有2.5万元,而且还有孩子,你怎么能指望他每年拿出近1万元来买保险呢?除非他是疯了!所以,我们在拜访客户时,对于财力不足、收入仅够维持日常生计的的客户,就不要多花费时间和精力了!
这就要求我们非常善于观察和分析,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内判断出对方是否有财力买保险;或者说,对方有财力买什么样的保险,这类保险对他有没有意义。如果有,就继续跟进,如果没有就赶紧放弃,换个目标,这就是筛选工作。我觉得我们做保险,要用20%的时间和精力,排除其中80%的无价值客户;要用80%的时间和精力,跟进其中20%有价值的客户。总而言之,要有所侧重,对无财力、无愿望的无价值客户,要迅速判断,迅速脱离,不要浪费时间和精力!
还有就是,我个人主张做保险,最好不要在亲朋好友中寻找目标,顶多告诉他们一声:我现在做保险呢!想入保险就找我!除此以外,不要再多说一句话!因为如果你向人家推销保险,人家是买还是不买?买吧,也许人家根本不想买;不买吧,你已经开口了,没准儿伤你的面子。如果买了,你很难判断是人家真正想买,还是给你面子,这就对你今后和人家相处造成心理障碍,亲朋好友是要一辈子交往的,是因为血缘关系和感情相投才成为亲朋好友的,如果加入了金钱因素,很有可能使本来单纯简单的关系变得疙疙瘩瘩,那样就太得不偿失了!
最后是我的一点忠告,如果大家有时间参加公司的早会,还是尽量参加的好,因为可以学习各个险种的知识,可以非常清晰、有条理地向客户介绍,以增强客户对我们的信任,促进最终的成交。如果我们对各个险种一知半解,经不住客户的询问,势必降低以后成交的可能性!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八
保险是一种保障,可以在我们遇到意外情况时帮助我们渡过难关,许多人认为保险不太重要,但是当需要的时候,保险就能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保险的种类繁多,无论是人寿保险、车险还是家财险,都可以为我们提供必要的保障。本文将分享关于保险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保险的过程
我第一次认识保险是在我家人购买的人寿保险。那时候我还不是很理解保险的作用和含义,只是简单地听从家人的安排购买了这份保险。直到有一天,我突然得知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我的一位朋友因为患了癌症,在医院里度过了漫长的三年。病情的治疗需要巨额的医药费用,而他的家人因为没有购买保险,所以承受了巨大的负担。这让我深刻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并开始主动了解保险知识,以期能够为自己和家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第三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对于很多人来说,选择保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同的保险产品会有不同的保障新型、条款和保费等方面的差异。在选择保险时,我们需要认真考虑自己的收入、支出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比如,购买人寿保险可以为家人提供保障,同时也能获得红利收益;购买车险可以为车辆提供保障,保障车辆以及自己的安全等等。因此,在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时,不仅需要考虑保险的种类,还要考虑保险保障的程度和保费的负担。
第四段:保险与投资
投资是许多人的选择,但是在投资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风险的承受。在这方面,保险也提供了选择,比如购买储蓄型保险。储蓄型保险结合了风险保障和财产积累,能够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同时也能够获得投资收益。对于投资初学者来说,储蓄型保险可以说是一次很好的选择,不仅能够保障自己的风险,还能够为未来的投资积累一些资金。
第五段:总结感受,未来展望
保险是人生道路上的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应该认真对待。通过了解保险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同时,对于不同的人群来说,购买保险产品也可以成为一种投资方式,为自己的人生计划提供保障。未来,我们期待更加智能化的保险产品可以更好地服务人们,在保障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更多的便利和更高的收益。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九
虽然是短短的两天课程,但是教师所教诲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心里豁然开朗,终身受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使我更加进一步认识到保险业务并不难,任务虽然艰巨,但我更有信心了。通过学习我也坚决了信念,铃声虽停,莫怠修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学习,学以致用。将好的保险产品推荐给更多的客户。
1、从工作中的实例出发,写自己在工作中学到了什么,以及这次新人培训给自己带来的收益,最后抒发对未来工作的展望。
2、通过两天的课程,我对人寿人保公司有了深入了解,对保险产品也有了更深彻的认识,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最需要学习最需要掌握最需要提高的知识,这将有助于我们日后的工作,更需要的是我们每一天的努力、学习和积累提高。
3、虽然是短短的.两天课程,但是教师所教诲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心里豁然开朗,终身受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使我更加进一步认识到保险业务并不难,任务虽然艰巨,但我更有信心了。通过学习我也坚决了信念,铃声虽停,莫怠修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学习,学以致用。将好的保险产品推荐给更多的客户。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将会不断总结经历和教训、不断自我学习和提高,通过这几天的培训使我一直在思考和领悟一个问题:我们如何才能开掘潜在客户购置保险。通过学习,不仅让我学习到新的知识,更让我信心倍增。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条本细则依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称合作社,指有限责任合作社。
第三条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所称其他合作社,指保险或信用合作社。
第四条火灾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四十。
第五条货物运送保险(包括海上及陆空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船体险(包括渔船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六十。
第七条汽车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及其他财产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财产保险之保险期间超过一年者,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依财政部所定标准提存之。
第九条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且具储蓄性质之财产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及储蓄部分之责任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十条财产保险业自留业务,应按险别,依左列规定提存或处理特别准备金:
一、各险除应按财政部所定之费率计算公式中特别准备金比率提存外,如实际赔款低於预期赔款时,其差额部份之百分之五十仍应提存。
二、各险之实际赔款超过预期赔款百分之五十时,其超过部分,得就已提存之特别准备金冲减之。
三、各险特别准备金累积总额,超过其当年度自留满期毛保险费时,超过部分,应收回以收益处理。财产保险业除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存特别准备金外,得基於各险特性加提特别准备金;其加提与冲减方式及累积限额应先报经财政部核准。
第十一条人身保险计算责任准备金所依之利率,不得低於年息四厘,高於年息一分。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之人寿保险契约,除生存保险外,其最低责任准备金之提存,应依左列方式办理:
一、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订定之契约,其纯保险费较二十年缴费二十年满期生死合险为大者,采二十年满期生死合险修正制。
二、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订定之契约,其纯保险费较二十五年缴费二十五年满期生死合险为大者,采二十五年满期生死合险修正制。
三、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订定之契约,其纯保险费较二十年缴费终身保险为大者,采二十年缴费终身保险修正制。
四、前列各款条件以外之契约,采一年定期修正制。健康保险最低责任准备金之提存,采用一年定期修正制。但具特殊性质之健康保险,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生存保险及年金保险最低责任准备金之提存,以采用平衡准备金制为原则;其方式由财政部另定之。
人身保险业变更责任准备金之提存时,应事先经财政部核准。
第十三条前条所称之生死合险,指保险人於被保险人在契约规定年限内死亡或届契约规定年限仍生存时,保险人依照契约均须负给付保险金额责任之生存与死亡两种混合组成之保险。
第十四条伤害保险及保险期间一年以下之健康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条一年定期寿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五十。
第十六条第四条至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称自留总保险费收入,指保险费收入加再保险费收入减再保险费支出。
前项保险费及再保险费,均指未扣减佣金或再保险佣金之毛保险费及毛再保险费。
第十七条人身保险业自留业务,应按险别,依左列规定提存或处理特别准备金:
一、一年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除应按财政部所定之费率计算公式之特别准备金比率提存外,如实际赔款低於预期赔款时,其差额部分之百分之五十仍应提存。
二、各险之实际赔款超过预期赔款百分之五十时,其超过部分,得就已提存之特别准备金冲减之。
三、各险特别准备金累积提存总额超过其当年度自留满期毛保险费时,超过部分,应收回以收益处理。人身保险业除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存特别准备金外,得基於特殊需要加提特别准备金;其加提与冲减方式及累积限额应先报经财政部核准。
第十八条专业再保险业,关於财产再保险自留再保险费各险应提存之责任准备金、未满期再保险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及赔款准备金;以及人身再保险自留再保险费各险应提存之责任准备金、未满期再保险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及赔款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十九条核能保险应提存之责任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二十条保险业应提存之赔款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二十一条人身保险业计算保险费率所依之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由财政部依下列资料定之:
一、政府主管机关依各地区人口资料编制公布之居民生命表。
二、财政部指定之机构所编制之经验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
三、其他经财政部认可之国内外各种相关经验表。
第二十二条保险业在国外设有分公司,受所在国法律限制者,其在国外资金之运用,得依当地政府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艺术品、古玩品及无法依市价估定价值之物品要保者,应依本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约定价值,为定值之保险。
第二十四条保险业对於每一危险单位保险之自留限额,应报财政部核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依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须与交付保险费全部或一部同时为之。产物保险之要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赔偿之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人寿保险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保险人应负之保险责任,以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金额时开始。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应由其总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签发正式收。
第二十七条保险业经营各种保险之保险单条款,应使用本国文字,其因业务需要,得附用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於赔款金额或给付金额有争议时,保险人应就其已认定赔付或给付部分,依照契约规定期限,先行赔付或给付;契约内无期限规定者,应自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交齐之日起十五日内先行赔付或给付。其馀部分,於确定後,按本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加给利息。
第二十九条因本法第八十一条所载之原因而终止之火灾保险契约,自终止事故发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险费,应返还之。前项保险费之返还,除契约另有约定者外,保险人得按短期保险费之规定扣除保险契约有效期间之保险费後返还之。但前项终止契约之原因不可归责於被保险人者,应将自原因发生之日起至满期日止之保险费,按日数比例返还之。
第三十条因本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一项所载之原因,停止效力之人身保险契约,要保人於清偿欠缴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後,得恢复其效力,其申请恢复效力之期限,自最後一次应缴保险费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已经签订之契约,不合前项规定者,如已载明於保险契约,从其契约;其未载明於保险契约者,应依照前项规定补正,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及登报公告之。
第三十一条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契约,应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条之规定载明解约金之条件及金额。其未经载明者,应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及登报公告之。
第三十二条一年定期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年金保险中途解约时,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险费,应返还之。
第三十三条(删除)
第三十四条本法第六十四条之适用,依保险契约订定时之法律。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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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二
保险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服务,而保险员则是保险行业中的重要角色。作为一名保险员,我有幸参与并见证了客户的保险需求,并从中汲取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作为一名保险员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亲切的服务是保险员的核心。
作为一名保险员,最重要的是亲切的服务态度。无论是面对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我们始终要以微笑和耐心对待。在处理客户问题时,我们要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理解他们的需求和担忧,并提供合适的保险解决方案。通过亲切的服务,我们能够建立起与客户的信任关系,使他们对我们保险行业的信心更加坚定。
第二段:专业知识是保险员的基础。
除了亲切的服务态度,作为一名保险员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保险领域的法规政策、产品种类和投保流程等都需要熟知于心,以便能够提供准确的咨询和解答客户疑问。同时,保险员还需要关注市场动态,了解新产品和新政策的变化,以便为客户提供最新、最合适的保险选择。
第三段:沟通能力是保险员的重要素质。
保险员需要与不同背景和需求的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因此良好的沟通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解释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使客户能够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同时,我们还要耐心聆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选择,并在他们有困难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四段:责任感是保险员的使命。
作为一名保险员,我们深知自己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保险是为了在客户遭受意外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帮助,而我们作为保险员的使命就是确保客户能够获得所需的保险保障。我们要始终保持诚信和专业,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并竭尽全力解决他们的问题和困扰。我们要时刻牢记,我们的工作不仅关乎个人的利益,更关乎社会各界的利益和幸福。
第五段:不断学习是保险员持续成长的动力。
保险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保险员需要保持学习的状态,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学习保险行业的专业书籍和文章来不断充实自己。此外,保险员还可以通过参与行业活动和与同行交流来拓宽自己的视野和经验。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我们才能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和全面的保险服务。
总结:
作为一名保险员,亲切的服务态度、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责任感和持续学习的精神是我得到的最重要的体会。通过这些经验和体会,我成为了一个更好的保险员,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保险服务,并积极参与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三
保险是一种松紧有度的金融工具,既能保护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安全,也能为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在我多年的保险投保和理赔经历中,我深感保险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下面,我将从意识重要性、权益保证、风险管理、人情关怀和保险选择五个方面,分享我对保险的心得体会。
首先,意识重要性。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我们财产安全的守护神。我曾经为了省钱而忽略了车险的购买,结果不幸遭遇了车祸。没有保险的保障,我不仅损失了车辆,还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而背上了一笔巨大的债务。这次痛苦的教训让我更加强烈地认识到,保险不是一种奢侈品,而是必备的安全防线。
其次,保障权益是保险的核心。保险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财产和人身保障。在我的理赔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保险公司的专业和诚信,他们提供的理赔服务迅速而周到。无论是车辆损失还是人身伤害,保险都为我提供了及时的赔偿,让我感到了被保障的安心与满足。因此,在购买保险时,选择一家具有良好信誉和服务的保险公司,是保障自己权益的重要保证。
第三,风险管理是保险的核心,也是我们千万不能忽视的。保险的本质是通过分散和转移风险来达到保障个人和家庭财产安全的目的。在我购买保险时,我会评估自己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根据风险大小和特点选择相应的保险产品。例如,我对人身安全比较重视,因此我参加了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医疗和意外风险。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明智而合理的决策。
第四,人情关怀是保险所蕴含的温暖一面。在我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总是耐心倾听,细致询问,为我提供全程指导和帮助。他们不但给予了我物质上的赔偿,更重要的是给予了我精神上的关怀。这种人情关怀让我感受到了心灵上的温暖,从而更加信任并珍视保险这个行业。在我们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合作中,也要秉持诚信和友好的态度,共同构建和谐的保险关系。
最后,保险选择是根据个人需求来决定的。在市场上,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所以不能盲目跟风选择保险产品。在我选择保险产品时,我会仔细研究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比较其保费、保障范围、赔付比例以及评估其财务稳定性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同时,我也会及时调整保险计划,根据个人和家庭的变化,以确保保险能够持续保护我的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应该提高保险意识,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根据个人和家庭的需求进行调整。在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合作中,我们要始终秉持诚信和友好的态度,共同构建和谐的保险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保险中获得更多的保障和价值。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四
我们要了解清楚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下面是本站带来的保险法
心得体会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保险法的修订对所有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和偿付能力做出了新的规定。
1.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此基础上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股东,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限制其做商业性广告。
其次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其中的“不可抗辩规则”,“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明确财产转让理赔”,“保险期内说得清”,“规范
合同
'格式条款'”,“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都是对保险公司的一大挑战。不仅服务要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公司前线和后线员工的素质和知识能力都要提高,才能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特别是“不可抗辩规则”,对目标客户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项的修订,对保险公司前线人员展业而言是有利的。但要怎么样把新保险法的真实意思表达给目标客户又是对前线人员的一大考验。其中当然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所组织的学习和帮助,但每个从业人员的自我消化才至关重要。
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强有力的挑战。怎样在短时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内外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是摆在各家保险实体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不断的强调服务和诚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服务意识的提升的培训,始终贯彻“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标。
此项的修订让我不得不再一次强调服务质量的巨大力量,这不仅可以守住现有客户,还可以带来潜在客户。说一个真实的例子。有个客户到某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拿到现金,从而面露怒色,为他服务的业务人员见到后,立刻用自己的500元先垫给了客户。其实是个很简单,很小的举动,但这个客户却异常的相信这位业务员,不仅继续在该公司续保了车险业务,而且还介绍了不少自己的朋友到该公司投保。甚至前几天,他要投保寿险业务都找到这个业务员帮她介绍。这就是服务的力量。很小的一个举动却赢得了客户的心,用服务树立了诚信。
因此我认为利用良好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资金,把业务拓展到更大的领域,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最后,为了保险业有一个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我认为必须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法的修订,用辩证的方法说,就是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方。我们不能消极、被动的接受,而是要主动改变现有的不足,探索出适应的方式。用自己的特色领先对手,用优质的服务征服客户,以自信的姿势迎接不一样的明天。
闲来无事,翻了翻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发现其中的好多条款颇耐人寻味,随手摘几条出来,与看到者商榷。
“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财产险中的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是否经得起此款的考验?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我们现在的承保政策中,对一保两年以上的车险业务取消续保无赔款优待的做法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这是预付赔款产生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此二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即使保险公司赔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业或雇主提出索赔,那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投保团身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还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比较好。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人学习新《保险法》的心得体会:
一、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法律层面影响
(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 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保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根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出发,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
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
二、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效力方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本次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影响: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当前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先出单、后收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新法实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约定”即条款设计等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针对新型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结合公司当前核保实践,进一步完善产品条款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
(二)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响: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对寿险业务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自1995年《保险法》(下称旧法)实施以来,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过理赔调查,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旧法赋予了保险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权利且没有时间限制要求,此点使保险公司对发现的绝大多数逆选择风险得以防范,在保险责任承担、保险金给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新法一旦实施,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即使今后客户前来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过近几年的理赔纠纷,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寿险业务纠纷的80%产生于不如实告知(即带病投保),而上述80%的纠纷中投保未如实告知至理赔申请时超过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根据新法规定,超过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来,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急剧扩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过二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赔付率急剧上升将不可避免,更严重地讲,有可能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应对建议:上述法律变化,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对业务前期的销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强核保风险管控力度,严把入口关,已刻不容缓。如:1)尽快处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强核保”的相互关系;2)加强销售队伍品质管理,并务必落到实处;3)修订公司现行核保规程,增加生存调查警示指征相关规定;4)落实和加强寿险及重疾险的抽样体检;5)合理设定体检保额及财务核保保额,等等。
(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
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
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
(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
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须尽快调整。
应对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尽快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
工作计划
,明确时间进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运营,平稳度过“过渡期”。(五)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新保险法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
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
(六)争议条款解释方面
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
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释”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复杂、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准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等情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进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平。
(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 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
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经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
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立即掌握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变化之处,提前做好应对计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
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未雨绸缪,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利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第一百七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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