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保险心得体会(汇总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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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保险心得体会(汇总18篇)
时间:2023-11-06 13:57:20     小编:笔尘

写心得体会是对自身成长和发展过程的深入思考,是一种沉淀和积累。写心得体会时,可以从多个角度去思考和解读,丰富自己的观点和思考。以下的心得体会范文涉及到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欢迎大家一同探讨。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一

作为保险行业的一员,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我近期通过了PICC保险的考试,成功获得了该公司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PICC保险的优秀品质以及贴心服务,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也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下面将与大家分享我的PICC保险心得体会。

第一段:PICC保险的品质和服务。

PICC保险堪称中国保险业的骄傲,具有多年的历史、优秀的品质和专业的服务。通过我的学习和工作体会,发现PICC保险总是能够针对客户的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以满足客户不同的保险需求。与此同时,在服务过程中,PICC保险始终坚持“客户为先”的原则,秉承着“专业、专注、负责”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保险服务,建立了良好的声誉。

第二段:PICC保险的成就和特色。

PICC保险作为中国保险业的领军企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完备的销售网络和服务体系,形成了覆盖各行业各领域的各类保险产品。与此同时,PICC还实现了从“传统保险”向“科技保险”的转型升级,推出了许多互联网+保险的新产品,灵活变通、创新不断,深受市场和消费者的青睐。

第三段:PICC保险的培训和考试。

在我对PICC保险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该公司提供的培训和考试机制是非常完善的。不仅仅是学习和掌握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更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形成自己独特的服务风格。经过PICC保险的考试认证后,我对于保险的认识和技能得到了更加扎实的提升,并且为将来的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第四段:如何提高客户满意度。

服务质量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而服务质量的好坏又直接决定了客户的满意度。因此,提高客户满意度是PICC保险公司不懈努力的方向。秉持“客户为先”的原则,PICC保险在服务过程中不断强化客户体验,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客户的高度满意。同时,PICC保险公司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反馈,对客户提出的疑问和建议进行积极解答和反馈,及时改进服务,使客户有更好的体验和感受。

第五段:对于保险行业的思考。

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产业领域,它的发展状况不仅能够影响着全国的经济格局,更关系到普通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我认为保险行业应该进一步推进专业化、科技化的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实现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于保险行业的管理和监管,为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二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保险已经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本文将探讨保险的心得体会,从保险的概念、保险的重要性、旅游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展开思考。

第一段: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受保险人按照一定的合同条款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进行保障的一种经济合同。保险是一项商业合作,保险公司作为商家,需要收取一定的保费,而不同的保险产品所保障的领域和范围也有所不同,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

第二段:保险的重要性

保险在如今已经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生活中的意外和风险难以预料,保险是一种应对这些意外和风险的有效措施。除了意外和风险,还有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需求,保险也能为这些情况带来帮助和保障。当遇到疾病、意外、家庭、个人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可以减轻损失、提供安全感和保障。

第三段:旅游保险

旅游保险是一种为即将出行的人们提供的保险服务,目的是为了保障旅行者在旅途中遇到的风险和意外。旅游保险既包含强制性的保障性质,也包含满足旅游者特殊需求的非保障性质。在去旅游之前,购买旅游保险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必要选择,可以为旅行者提供勇气和力量,让他们更加的安心和自信。

第四段:子女教育保险

子女教育保险是为了子女的教育而进行的投保,它是一种长期储蓄计划。子女教育保险的目的是较为广泛的,它不仅可以为将来的教育开支提供资金保障,同样可以为家庭的未来带来财务稳定和安全感。在子女教育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计划进行保费定期缴纳,同时也可以按照不同的计划来获得相应的备付款项。

第五段: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人们为了在自己的未来退休生活中获得良好的生活水平而进行的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资金支持,更能让人们的退休生活更加安心和有保障。保险方面提供的养老计划,也已经成为了人们投资理财的一个重要选择。

总之,保险作为一种应对风险的经济合同,可以帮助人们在面对意外和风险时减轻损失、提供保障。不同的保险能够提供的保障领域和范围都各有不同,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类型。在未来的生活中,相信保险会继续为人们带来保障和信心。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三

我非常荣幸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年后备管理干部培训班,首先要感谢公司给了我这次培训的机会,作为人保公司的一员,我十分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是我职业生涯的加油站,更是人生道路上实现服务公司、自我价值的重要一课。

公司对这次培训非常重视,体现了“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的战略方针,我们都很珍惜这次机会,大家都为培训做了充足的准备。每个学员都积极参与和投入到培训中,时而聚精会神、时而点头微笑、时而眉头紧缩、时而振笔疾书、时而陷入沉思……在市公司人事处和综合部的周到安排下,培训组织工作严谨有序,两天同吃同住的生活给了大伙儿碰撞和讨论的氛围和机会,给了我们每位兄弟姐妹增进情义的空间,真正实现了此次培训“增进团结、增长才干”的目的。

参加此次培训的同志都是人保××分公司的精英、人才,都是在各自岗位上的佼佼者,回顾这两天的课程,培训的目标和思路非常明确:一是如何带领好一支团队?二是如何提高自身领导的艺术、才能、管理的方法?三是作为职业人如何性格修炼、角色转换。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和未来的岗位上最需要学习最需要掌握最需要提高的知识,是我们日后在工作道路上的助跑器、启发器或者说是催化剂,而在跑到终点前,更重要的是我们脚下的每一步,更需要的是我们每一天的努力、学习和积累。

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金融风暴施虐,经济环境不景气、保险市场政策管制越来越严格、承保条件逐步收紧这都给业务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也给公司员工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这样的环境和压力下,我们基层管理者如何带领班组营造激情而稳定团队,实现利润指标、降低费用水平,如何为公司保持发展势头而贡献力量?课程里,老师通过启发了我们对几个问题的深思,从而让我对上述的现状有了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第一、在管理岗位上,“责任”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权力”,在越高的岗位上,压力越大,我们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就会更好地理解上司和公司的政策;中层干部对公司而言是承上启下的中流砥柱,我们需要对下级负责更需要对上级领导负责,这样才能提高经营绩效和降低经营风险。

第二、做正确的事情,然后正确地做事情。工作中我们做我们必须做的,而不是有选择性地挑喜欢做的,一个成熟心态职业经理人,必须具有较高的情商,具有较高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的能力,这样班组的管理才不会偏离方向,才能与公司的策略保持一致。

第三、前途是光明的,满怀信心、坚持不懈就必定会迎来美好的明天。从xx进出口的数据显示,我们的经济正逐步走出低迷走向复苏,我相信××××年将是丰收的一年,也是整个保险行业竞争激烈的一年,信心、决心将是我们到达成功彼岸的双桨。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班组经验和教训、不断自我学习和提高,这两天的培训我一直在思考和领悟一个问题:公司对于中层干部的核心能力的定义是什么?我们又如何才能做一名称职的职业经理人?我相信两点是我们作为职业经理人需要不断提高的必备素质:

一是学习能力。学习能力形成了团队和个人的核心竞争力,在工作和学习中我们需要保持空杯心态、谦虚不自满,这样才能容纳更多的知识和思想,开阔更高更远的视野和心胸,我的团队和班组也将会越来越强大。

二是要有责任心、服务心、感恩之心。我们是一家服务型的企业,对客户、对员工、对上司,对身边的人和事都需要责任心、服务心、感恩之心,甚至对于我们的竞争对手,我们都需要怀有感恩之心,行业竞争和竞争对手是企业动力之一,我可以取精华去糟粕,不断提升我们的团队和自我,感恩对手为我们追求卓越提供了压力也营造了动力。

三是追求卓越不断修炼。有人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然而对于管理者而言,高情商是必备的素质,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心胸,包容豁达,因此性格修炼是成为一名称职的职业人所不能缺少的特质。

虽然是短短的两天课程,但是老师所教导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心里豁然开朗,终身受用。特别是关于修“德”的一个小故事:一个牧师爸爸把世界地图给撕碎了,让他的小孩重新拼好,爸爸一开始以为小朋友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拼好,但是他的小孩却用了很短的时间就完成了,当爸爸问原因的时候,小朋友说,地图后面是一个人,只要把人拼对,世界就对了。这个故事给我很大的启发,德高才能望众,我们在追寻自己的梦想和目标的同时,一定要谨记修炼自己的品德,我始终相信德有多高能走多远,我个人认为修“德”比一切的梦想和目标来的更重要,正如那个小故事背后的寓意,人正了,世界就对了。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使我更加进一步认识到作为一名管理者责任的重大,任务的艰巨。感谢公司给予我们基层管理者的关心重视和培养,通过学习我也坚定了信念,铃声虽停,莫怠修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学习,学以致用,与各位兄弟姐妹携手把picc做的更大更强。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四

自从进入社会以来,保险一直是我考虑的话题之一。早期的我可能并不太认识保险的重要性,认为购买保险纯粹是把钱“扔”了。但在生活中看到过许多意外事故,也经历过一些感受到风险的时刻,我开始慢慢思考保险的重要性。今天,我想分享一下自己购买保险的体验,也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参考。

段落2:选择保险公司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对于购买保险来说至关重要。首先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信誉和业务种类,再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在我自己的选择中,我曾经通过搜索和咨询朋友,最终选择了有一定信誉和口碑的保险公司,以确保服务质量和理赔速度的合理性。同时也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了相应的保险种类,如意外险、医疗险等等。

段落3:重视保险理赔事宜

理赔制度是保险公司的重要服务内容,也是确定一个保险公司是否优质的重要标准之一。购买保险后,如何理赔,是我们更为关心的事情。因此,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我们一定要重视保险理赔事宜,了解每个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理赔速度、理赔费用、理赔条件和注意事项等等,以便在实际情况下,能够快速、顺畅地进行理赔操作。

段落4:定期审核保险计划

保险计划并不是一笔买了就可以放心了的投资,而是需要随时调整、评估的。生活中会随时有新的风险和需求的出现,有的保险计划可能也需要补充或更新。因此,我建议在购买完保险后,不要忘了定期审核自己的保险计划。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积极了解各种险种、保费规划和投保方式等等,并对自己所购买的保险计划进行合理评估和调整,以保障自己的生活财务更为稳妥。

段落5:结语

总的来说,保险在现代社会里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很多风险和意外都是无法预计和避免的。对于我们个人来说,购买保险是一个长期准备的过程,需要谨慎考虑,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相应的保险种类,定期评估和调整自己的保险计划。以上是我个人的体验和建议,希望对同样关注保险的大家有所帮助。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五

1、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部门工作规划。

2、负责编制并上报分公司年度财务收支规划和月资金收支规划;编制并上报分公司机关费用指标规划,根据集团公司审批结果,进展掌握和治理。

3、负责编制和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及各种资料。

4、负责财务会计核算和工程本钱核算的治理。协作工程部工程价款回收工作。

5、负责分公司固定资产的治理,按规定计提折旧费。

6、组织各工程开展增收节支活动。搞好会计核算、工程核算和本钱分析,降低工程本钱,降低费用支出,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工程经济档案。

7、负责对工程经理部实施审计监视。负责分公司的财务电算化治理。

8、负责“卓越绩效体系”的财务科各种资料的预备及复验工作。

9、负责工程投标保函、履约担保、银行信贷额度等手续办理工作。

10、负责集团公司对分公司工作联查财务各种资料的收集、编制工作。

11、负责上报分公司年度财务收支规划和月资金收支规划;编制并上报分公司机关费用指标规划,根据集团公司审批结果,进展掌握和治理。编制分公司年度财务收支报表。

12、负责核对清理债权帐务及内部单位之间的往来帐目。

13、执行对操作人员的治理和计算机档案治理职责,对会计软件的运行进展日常维护,保证计算机软件及硬件的财产安全。

14、对工程经理部经营治理制度和内部掌握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机制是否正常进展监视。对工程经理部实施财务审计、承包及兑现审计。

分公司与工程部及经营实体,相互占用资金确实定额是:工程部及经营实体上交的资金与应交分公司的治理费和分公司代支付银行的各种保函的资金局部相抵的差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贷款月利息0.66%计算。

1、工程部欠分公司的治理费的计息方法:按月完成量计算的上交分公司治理费累计总额的80%为基数,乘以0.66%利率。每月计息一次,划转工程部并同时工程部记入财务费用。计息时间是从收取治理费的月份的第三个月末开头计息划帐。

2、分公司为工程部办理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的、工程预付款保函等工程保函所交银行的保函现金局部从办完保函月份的其次个月初开头计息,每月以0.66%的利率计息。由分公司划帐工程部,工程部记入财务费用。

3、分公司与工程部的往来帐目中,假如分公司的往来帐余额(扣除工程部利润亏损额)欠工程部的,同样以每月以0.66%的利率计息。由分公司倒划给工程部。

决不予支付。假如双方签定合同商定有预付款的可以预付,但预付款项不得超过合同限定数额。要求严厉执行,若有违反行为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在付款的同时严格审查收款签字人是否与财务帐面、合同签字人全都,否则坚决拒付,实属状况特别,但必需办理本人托付证明书、托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同时附在付款凭证后面。托付证明书假如双方是企业单位的必需有双方企业单位盖章后有效,假如是个人的必需有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同时按手印和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附后有效。事后避开经济纠纷。

依据国家财经制度规定、集团公司的严格要求、结合我分公司的路、桥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单位相关人员,因公暂借“备用金”的治理方法:

1、暂借“备用金”的人员范围:分公司经理、书记及付经理,工程经理及付经理,机关各科室正、付职,公用小车司机,机关材料处及工程材料选购员,具体人员名单经分公司经理确认后再定。

2、“备用金”借用限额:

(2)、工程付经理、机关处室正付职、公用小车司机“备用金”借款限额最高3000元。

(3)、机关材料处及工程材料选购人员“备用金”借款限额最高2000元。

3、“备用金”借用审批权限:在分公司借“备用金”由分公司经理审批,在工程部借“备用金”由工程经理审批。在“备用金”的使用过程中,杜绝超过规定限额并准时归还“备用金”,严格掌握人员范围,4、每年借用“备用金”必在本年12月25日以前还清,如不还清者在次年1月开头扣工资,扣清为止。

会议打算:为了强化财务治理,标准各项经济行为,杜绝工程本钱潜亏因素存在,保证路桥分公司经济活动安康持续的进展,结合分公司施工特点,对有关经济行为标准的内容,作如下强调要求:

1、各级财务人员在支付各种款项时,核对账面欠款状况,坚决杜绝超付款。若双方签订合同商定预付款,但付款不超过合同内规定的数额,付款时并索要单位收款收据或个人收款条。收款人与合同签订人应相符全都。若不是同一人,必需办理托付,否则财务拒绝付款。

2、财务部门对外结算的机械租赁费、周转工具租赁费、分包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出示财务公章的收据)的结算费用凭发票和结算单入帐。假如对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准时提供发票,财务部门临时根据总结算金额与当地税率计算出应交税金额可以挂帐,等提供发票后根据相应发票的金额同等比率足额退回。分包商假如领用工程部或分公司材料(依据财务入帐领料单据)和使用机务队机械台班费用(依据财务入帐的单据),可以从每次结算中扣除后计提税金挂帐.

3、人工费承包或执行任务书,按计件工资形式办理,不需另办理建筑市场开出的票据,按内部职工工资掌握。

4、购置各种材料、工具、设备、仪器、办公用品等必需索要发票后入帐。

5、各工程部及经营实体、各种经济收入上缴记入财务账户,由当地税务出票据外,财务统一对外办理收据发票,严禁坐收坐支。

6、各经营实体,涉及经营收入栏目,与分公司单独定立账户,以上缴资金的责任指标形式消失,因涉及收入纳税问题,不再消失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工程。

7、强调分公司机关的治理费开支,单独建立账户。原列入机关支出的竣工工程所支出的费用,单独列支,隶属于分公司整体核算。

8、分公司和各工程部及经济实体对外发生的业务款待费、市场开发经费必经分公司经理批

准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入帐。

1、建立完善专项基金台账:职工公积金、职工养老统筹、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失业保险台帐。

2、“应收帐款”科目要进展帐龄分析,帐龄到达三年以上为不良资产,结算是否准时,债权人的债权期限为两年。债务人是否存在,单位是否注销,诉讼期限是否超过两年,债务人是否足额给款。预期债务是否有证明,证明超保权期限是否。预期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全额提取坏帐。

3、坏帐预备金的预提方法,是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年终“借方”期末余额按比例提取,同时也可以按单个分析计提,但是必需在财政局备案并批准。(财务制度规定为会计科目“借方”金额的1%)。

4、20xx年要建立“应收帐款”明细台账:

(1)、已竣工结算的工程的台账内容:业主、工程名称、竣工时间、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累计报量、收款总额、末笔收款时间、现拖欠款。

(2)、已竣工未结算工程的台账内容:业主、工程名称、竣工时间、合同价款、报出结算时间、报出结算价款、累计收款、累计报量、报量与收款差、报出结算与收款差。

(3)、在建工程的台账内容:业主、工程名称、开工时间、合同价款、累计收款、累计报量、报量与收款差。

5、“应付帐款”—“暂估材料帐款”:年底有余额的(本科目不能消失“借方”余额,如有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要依据年底财务帐面金额分别以工程工程、暂估时间、供给单位、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编制“货物暂估明细表”并注明未准时冲销的缘由。

6、各分包队的付款方法:责任划清楚确,付分包队款时如财务帐面不欠款的超付款,必需是以借款的手续办理后付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反响。所谓超付款是指:(1)超完成工程量超付款。(2)超业主所付款的工程款(扣除治理费后的超付款)。(3)超结算款的超付款。

7、其他供给货物单位的超付款(是以财务入帐为准)也必需是以借款的手续办理后付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反响;有供货合同商定予付款的,付款时在“预付帐款”科目反映。

8、从财务帐面看已形成对包工队、机械租赁费、人工费、材料供给商超付款的局部金额,到20xx年6月底以前必需办理原付工程款转借款手续,财务部门依据原付工程款转借款手续进“其他应收款”的相关明细科目。

9、“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长期挂帐业务要准时清理,以便形成呆帐。

10、“内部单位核算往来”“集团内部往来”要于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工程之间的财务往来帐年底必需无未达帐项,如年底审计查出未达帐项按分公司本年度潜亏处理。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六

虽然是短短的两天课程,但是教师所教诲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心里豁然开朗,终身受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使我更加进一步认识到保险业务并不难,任务虽然艰巨,但我更有信心了。通过学习我也坚决了信念,铃声虽停,莫怠修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学习,学以致用。将好的保险产品推荐给更多的客户。

1、从工作中的实例出发,写自己在工作中学到了什么,以及这次新人培训给自己带来的收益,最后抒发对未来工作的展望。

2、通过两天的课程,我对人寿人保公司有了深入了解,对保险产品也有了更深彻的认识,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最需要学习最需要掌握最需要提高的知识,这将有助于我们日后的工作,更需要的是我们每一天的努力、学习和积累提高。

3、虽然是短短的.两天课程,但是教师所教诲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心里豁然开朗,终身受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使我更加进一步认识到保险业务并不难,任务虽然艰巨,但我更有信心了。通过学习我也坚决了信念,铃声虽停,莫怠修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学习,学以致用。将好的保险产品推荐给更多的客户。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将会不断总结经历和教训、不断自我学习和提高,通过这几天的培训使我一直在思考和领悟一个问题:我们如何才能开掘潜在客户购置保险。通过学习,不仅让我学习到新的知识,更让我信心倍增。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七

我非常荣幸参加了中国人保人寿保险培训,首先要感谢局里给了我这次培训的机会,我十分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因为这次培训不仅增长业务知识,更锻炼我业务能力。更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加此次培训的同事都怀着增长自己的业务能力的目的。通过两天的课程,对人寿人保公司有了深入了解,对保险产品也有了更深彻的认识,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最需要学习最需要掌握最需要提高的知识,这将有助于我们日后的工作,更需要的是我们每一天的努力、学习和积累提高。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自我学习和提高,这两天的培训我一直在思考和领悟一个问题:我们如何才能发掘潜在客户购买保险。通过学习,不仅让我学习到新的知识,更让我信心倍增。结合自己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学习到的经验,我认为要想做好保险业务工作,我必须努力争取做到以下几点:

(1),学会主动开口。遇到客户主动介绍产品。很多想买的客户其实是保险知识的匮乏,这时就需要让他们了解到保险的各项好处。

(2),学会赞美别人。当别人拒绝时,能了解到客户的言下之意。学会揣摩客户的心思,比如说客户说他没钱,可能有4种情况,1是真没钱,(2是对产品没信心,3是对我们不信任,4,是客户忙没时间逗留。这时我们要区别对待,合理运用词汇,争取到每一个客户。

(3)做到与客户有效沟通。能做到“听,说,问”。做到倾听客户,当客户的忠实听众,了解到客户的真实需求,做到有效沟通。做到手到,眼到,身到,心到。真诚的对待每一个客户,要对客户毫无保留,做到站在客户的立场考虑问题,为客户着想的态度,这样才能跟客户处理好关系,争取到保险业务订单。

(4)要有责任心、服务心。不断提升自我,锻炼心智,正确理解做好保险业务的是我们的责任,同时为做好业务提供了压力也营造了动力。这样就能刚好的开展保险业务工作,能更好的服务客户,将好的保险产品介绍给客户。

(5)追求卓越不断修炼。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心胸,包容豁达,成为一名合格的职员。

虽然是短短的两天课程,但是老师所教导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心里豁然开朗,终身受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使我更加进一步认识到保险业务并不难,任务虽然艰巨,但我更有信心了。通过学习我也坚定了信念,铃声虽停,莫怠修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学习,学以致用。将好的保险产品推荐给更多的客户。

为期两个月的保险实习,除了收获到一段快乐充实,令人难忘的时光,还学到书本以外的知识,赢得开启通往社会之路大门的五把金钥匙:

第一把金钥匙:真诚。

在保险公司,部门与部门之间,个人和个人之间应该是分工合作关系,在我的实习部门,我觉得每个成员的独立工作能力很强,但合作精神却处处体现。分工的同时需要沟通,否则就无法实现既定目标,无法让工作完成得更出色。新人上道,自然容易多犯错。我认真做好每件事尽管还是会出小差错,还是会心慌,但我会及时与部门里的'同事沟通,及时获得他们的帮助!

第三把金钥匙:激情与耐心。

激情与耐心就似火与水的较量,往往火的激情总是容易被水的耐性所控制,工作亦如此,这是激情与耐心必须并存的事情。初进办公室,我的心情是激动兴奋的,这应该是我幻想许久,畏惧又期待的社会生活。学者常说大学是半个社会,那这里就是完整的社会,尽管我仍未够资格做一个社会人但我是用一种完全社会人的心态来接受这一个月的考验。激情澎湃有点夸张但我是充满激情地过完这个月,可是,除了对工作的激情外,我深刻地认识到耐心的重要性。光有激情没有耐心做出来的工作是浮躁的,只有耐心缺乏激情做出来的工作质量是底下的。尤其对于是实习生而言,许多人说实习类似于“打杂”,搞卫生、整理办公室文件、复印、打、传送文件……来公司之前,我已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书记在动员大会上教育我们要做好每件小事情,在部门的工作做得越多也就学得越多,更觉得同事交付更多的工作则代表他们对我的器重和恩宠更多。

第四把金钥匙:创新。

技术大家可以学,但创新却只属于你自己!这是自我价值实现的最佳方法。每个方案的设计,每项工作的展开,都不能离开创新,而这个对于我们部门的各成员来说,我是望尘莫及的。因此,做工作的时候我难免会做些弯路,不能做得尽善尽美,幸亏经理和同事指点迷津,才让我不至于陷入艰难状况。保险公司向来是个招贤纳士,广纳百川的地方。所以进入人寿就感觉进入了精英荟萃的殿堂,深深的感到自己知识的欠缺,不仅表现为专业知识,综合知识更是有待提高。学有专精,重在一个项目的钻研与精通,但在这之外,更不妨有多项才能,所以“一技之长”变为“数技之长”,具备了一些技能创新必会层出不穷,工作必能左右逢源!

第五把钥匙:主动出击。

实习的目的也就是学习,学习书本之外的知识,学习社会和工作上的许多知识。“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只有行动才能让正确的理论和方法得以吸收和理解。但在保险公司更加强调行动的积极性,想法的先进性,被动的学习工作,效果是低下的,所以,我们需要主动出击。只有主动出击才能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许多知识才能尽快享用!在实习期间,我觉得这一点我做的不足,总是怕打扰同事的工作,所以不敢贸然请教他们关于工作之外的保险知识和工作经验,从而使我错失了许多宝贵的求知经验。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定会吸取此次教训,主动出击,把握更多机会,获得更多知识和经验。

这次实习把我们从学校纯理论学习中拉到了在实践中学习的环境。一进入岗位,我们意识到,该把学生时代的野性收敛了。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虽然公司没有老套的束缚,它有不可违反的规定,我们就应该严于律己,这样不仅可以遵守公司的规矩,对我们自己更有好处。与公司员工的相处中,我们也学到了待人、处事的态度、方式,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这次是我们用金钱买不到的机会,无论从工作、学习、做人上,我们都有很大的收获。

这次实习,与我而言是受益匪浅的,它不仅使我认识到自己的缺陷所在及以后的奋斗目标,更可贵的是以上的五把金钥匙对我今后人生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唯一遗憾的是,此次实习的时间较短,没能体验到在一线战场上营销保险的酸甜苦辣,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定会通过更多的渠道来锻炼自己。多读书,多学习,多求经验才是前途的保障!在此,特别感谢中国人寿烟台分公司一个月来的栽培!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八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九

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保险购买和理赔的过程,我深刻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生活中充满了各种意外和不可预测的情况,人们难以掌握和预见这些风险。而保险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应对这些风险,减轻损失。例如,车险可以保障我们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医疗保险可以帮助我们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保险的核心是利用资金池共担风险,让每个参保的人都能在需要的时候获得相应的赔偿,从而减轻了个人的经济负担。

其次,保险需要根据个人的需求进行选择和购买。保险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险种,满足了不同人群的需求。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比如,年轻人可以选择重疾险、意外险等,而中老年人则更需要关注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此外,保险买了还需要不断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保险不是一次性购买的产品,而是需要长期维护和管理的。所以,我们需要定期复核我们的保险需求,并及时调整保险计划。

再次,保险理赔是一项重要的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效能的体现,是对保险合同履行的最终阶段。在理赔过程中,我们需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保持真实和透明。同时,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我们也要对其理赔服务进行充分了解,选择有信誉和高效率的公司。理赔过程有时可能会不太顺利,但我们要保持耐心和理性,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另外,保险教育的普及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多人对于保险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许多人对于保险的理解仅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面,没有真正意识到保险的价值。因此,政府和保险机构应加强保险教育的普及,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和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同时,保险机构应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售后服务和客户回访,提升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只有公众对保险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最后,保险不仅仅是给个人带来了保障,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保险的存在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保险公司通过收集大量的保费,形成了巨大的资金池,这些资金可以投资于各种项目,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样,保险的存在也使我们养成了团队协作和共担风险的观念,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通过购买和理赔的经历,我对保险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保险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及时调整和管理。同时,保险教育的普及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公众对保险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保险不仅仅给个人带来了保障,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相信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利用保险这一强大的风险管理工具。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段:引言(字数:200)。

保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金融服务。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保险可以为人们提供经济保障,减少因意外事件而带来的财务风险。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切身体会到了上保险的重要性和好处。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产品,我不仅能获得安心,还能避免财务危机。以下是我个人的上保险心得体会。

第二段:保险是财富的守护神(字数:250)。

购买保险的最大好处是提供经济保障。尤其是对于家庭来说,保险可以帮助我们守护财富,保护我们的家庭成员。例如,人寿保险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财务支持,特别是在失去家庭经济支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支付给受益人一笔费用,以弥补经济上的损失。此外,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健康问题出现时支付医疗费用,减轻经济负担。通过购买各种类型的保险,我们可以确保即使在面临困难时,我们的财务状况仍然能够稳定。

第三段: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利器(字数:250)。

除了提供经济保障,保险还可以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尽管我们无法预测未来发生的事情,但保险可以帮助我们降低潜在的风险。例如,车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形式,可以帮助我们在车祸或车辆损坏的情况下得到赔偿。此外,旅行保险可以保护我们在旅行期间遇到的意外问题,如旅行意外、行李丢失或航班取消等。对于企业来说,商业保险可以帮助他们保护自己的利益,降低经营风险。通过购买正确的保险产品,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风险,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稳定。

第四段:建议购买适当的保险产品(字数:250)。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各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例如人寿保险、医疗保险、财产保险等。然后,我们应该评估自己所面临的潜在风险,比如家庭、健康、财务等。基于这些信息,我们可以选择适合我们的保险产品。此外,我们还应该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和服务。一些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最适合我们的保险产品。最后,我们应该定期审查和更新我们的保险计划,以确保其与我们的需求保持一致。

第五段:总结(字数:250)。

上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行为,可以为我们提供经济保障和风险管理的利器。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产品,我们可以在面对意外困境时获得帮助,避免财务风险。因此,我建议每个人都应该考虑购买适当的保险,以保护自己和家人,实现财务安全和稳定。同时,我们也需要理解并比较不同的保险产品和公司,以确保我们选择的保险计划符合我们的实际需求。最后,我们还需要定期审查和更新我们的保险计划,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风险,享受安心的生活。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第一百七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三

20xx年责任区由主任建议,主任助理负责实施我们开始了每月一项业务的学习工作,主要是利用周六日业余的时间进行学习。

6个月的时间,我们已将责任区所有相关业务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学习,中间还穿插了考试、现场回答等一系列的学习互动环节,通过这半年来的学习总结体会如下:

一、学习业务提高工作能力及效率。

我们责任区下设了三个部门,虽然每个部门的业务是独立。

的,但细想想我们的工作又是连续性的,部门之前要有着密切的配合,比如我们人力资源外包社保服务部,主要负责代理、派遣单位员工的保险,但员工离职后如果找不到工作单位的都要把保险转移到灵活就业自己交纳,这样就转到我责任区的企保部所负责的范围内了,对此我们部门就要了解企保部的业务知识,提前为员工的保险准备好材料以便员工转移时能及时办理,不至托办。对于退休部作为整个中心所有存档人员退休的管理部门,又于我们及企保部有着更加紧密的关系,因为所有从这里参保的人都要经过退休部来办理退休,这要求我们更要提前了解退休的基础业务及相关手续,这样员工保险加入我单位户参保时我们就能提前发现问题、提前解决,不至于等到最后退休时再处理已为时已晚影响单位声誉。每个工作人员都是通知学习,了解更多的业务知道,不断提高了业务能力,增加工作效率。

二、提升服务增加客户满意度。

我中心主任在历次员工大会提出,要以顾客至上,顾客是我中心的衣食父母服务理念,对此我责任区也多次强调服务的重要性,而且此次学习业务的最终目的也是要通过学习,增加业务知识,提高服务效率,增加客户满意度。只有我们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面广了,才能更有效、更快捷的给客户提供服务,达到客户的要求,提升人才中心的服务形象。

三、相互了解提高团队凝聚力。

由于我责任区工作人员分布在大厦和西院两个工作地点,平时上班也都忙于自已的工作,相互之间也只知名字不认其人,通过学习大家坐在一起相互了解,相互之间增进了认识,加之学习中有很多互动的环节,畅所欲言,这样大家在一起不仅增进了感情,更为以后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成自我提升。

每个人的知识及能力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积累的过程,只有长期的坚持才能得以提高。自从学校后,受社会环境的感染,我很少能静心自学些知识,通过半年的学习,也认识到了学习的必要性,也真切感受到了学习带来的成果,相信在今后的学习与工作中,我将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为此持之以恒,在不久的将来,定会提高我自身的修养及能力。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四

作为一名保险师,我在这个行业中已经工作多年。通过与客户接触和处理各种保险案件的经历,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保险师工作的理解和心得。首先,作为保险师,我们需要具备很强的沟通和交流能力。其次,我们还要注重细节,并具备良好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这些措施,我相信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首先,良好的沟通和交流能力是一个保险师应具备的重要素质。保险是一个复杂的领域,涉及到许多专业名词和概念。我们需要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解释复杂的保险条款和细节。同时,我们也需要倾听客户的需求和关注,因为只有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我们才能为他们提供最合适的保险方案。因此,作为一名保险师,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沟通和交流能力,以便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其次,保险师还需要注重细节,并具备良好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保险案件往往非常复杂,有时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和研究才能找到解决方案。我们必须仔细研究保险合同和条款,以便了解保险责任和赔付范围。同时,我们还需要与各方进行合作,包括与客户、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在处理复杂的保险案件时,我们需要保持冷静和清醒的头脑,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因此,我们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培养良好的细节观察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最后,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成为一名出色的保险师所必需的。保险行业在不断发展和变化,我们必须跟上最新的法规和要求。此外,保险产品也在不断创新和改进,我们必须了解这些变化和新的保险方案。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我们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保险师,我们需要具备很强的沟通和交流能力,注重细节,并具备良好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我们还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并在竞争激烈的保险行业中取得成功。我相信,只有以专业和真诚的态度对待工作和客户,我们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保险师。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五

保险是一种松紧有度的金融工具,既能保护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安全,也能为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在我多年的保险投保和理赔经历中,我深感保险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下面,我将从意识重要性、权益保证、风险管理、人情关怀和保险选择五个方面,分享我对保险的心得体会。

首先,意识重要性。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我们财产安全的守护神。我曾经为了省钱而忽略了车险的购买,结果不幸遭遇了车祸。没有保险的保障,我不仅损失了车辆,还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而背上了一笔巨大的债务。这次痛苦的教训让我更加强烈地认识到,保险不是一种奢侈品,而是必备的安全防线。

其次,保障权益是保险的核心。保险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财产和人身保障。在我的理赔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保险公司的专业和诚信,他们提供的理赔服务迅速而周到。无论是车辆损失还是人身伤害,保险都为我提供了及时的赔偿,让我感到了被保障的安心与满足。因此,在购买保险时,选择一家具有良好信誉和服务的保险公司,是保障自己权益的重要保证。

第三,风险管理是保险的核心,也是我们千万不能忽视的。保险的本质是通过分散和转移风险来达到保障个人和家庭财产安全的目的。在我购买保险时,我会评估自己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根据风险大小和特点选择相应的保险产品。例如,我对人身安全比较重视,因此我参加了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医疗和意外风险。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明智而合理的决策。

第四,人情关怀是保险所蕴含的温暖一面。在我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总是耐心倾听,细致询问,为我提供全程指导和帮助。他们不但给予了我物质上的赔偿,更重要的是给予了我精神上的关怀。这种人情关怀让我感受到了心灵上的温暖,从而更加信任并珍视保险这个行业。在我们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合作中,也要秉持诚信和友好的态度,共同构建和谐的保险关系。

最后,保险选择是根据个人需求来决定的。在市场上,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所以不能盲目跟风选择保险产品。在我选择保险产品时,我会仔细研究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比较其保费、保障范围、赔付比例以及评估其财务稳定性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同时,我也会及时调整保险计划,根据个人和家庭的变化,以确保保险能够持续保护我的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应该提高保险意识,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根据个人和家庭的需求进行调整。在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合作中,我们要始终秉持诚信和友好的态度,共同构建和谐的保险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保险中获得更多的保障和价值。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六

在现代社会中,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的作用不仅仅是赔付人们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安全感和保障。在我们学习保险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我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分享给大家。

首先,保险是个人和家庭不可忽视的重要财务工具。人们常说,“保险就像一把雨伞,晴天时看似多余,但在大雨中却能给人遮风挡雨。”意思是在风平浪静的时候,我们看不出保险的重要性,但一旦遇到风雨飘摇的情况,保险的作用就显现了出来。我认识到,通过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可以有效地缓解个人和家庭的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例如,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导致家庭财务的破产,但如果购买了人寿保险,家庭可以得到赔偿,减轻了财务压力,给予家庭成员更多的安全感。

其次,学习保险不仅仅是学习理论知识,更是学习如何管理风险。保险是一门综合性的学问,它涉及到数学、经济学、金融学等多个学科。通过学习保险,我了解到保险的核心是风险管理。风险是无处不在的,无论是个人的健康风险、家庭的财产风险,还是企业的经营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来管理。学习保险让我懂得了如何评估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且了解保险公司如何通过合理的定价和风险分散来实现盈利。这种风险管理的能力可以帮助我更好地抵御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保持财务稳定。

再次,保险是信任的基础。保险行业最重要的资产就是信任。作为保险购买者,我们需要相信保险公司能够履行赔付的承诺;而作为保险公司,他们需要拥有足够的实力和声誉来获得客户的信任。在学习保险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和资信评级非常重要。购买保险时,我总是选择信誉度高、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确保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也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沟通,营造更好的客户体验,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

最后,保险的长远规划是值得考虑的。保险不仅仅是应急之用,更是一种长远的规划。在学习保险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人寿保险不仅可以为家人提供赔偿,也可以作为退休金的来源,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此外,一些长期重疾险也可以提前帮助我们应对未来可能面临的医疗费用。学习保险让我认识到,长远规划和规避风险是财务健康的重要一环。因此,我会在理财规划中考虑购买保险的需求,以确保自己在未来能够获得持续的保障和回报。

综上所述,学习保险让我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了解到如何管理风险,培养了信任感,并且认识到保险规划的长远性。保险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更是一种智慧和责任。通过学习保险,我相信自己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利益,实现财务自由和安全感。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七

我们要了解清楚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下面是本站带来的保险法

心得体会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险法的修订对所有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和偿付能力做出了新的规定。

1.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此基础上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股东,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限制其做商业性广告。

其次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其中的“不可抗辩规则”,“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明确财产转让理赔”,“保险期内说得清”,“规范

合同

'格式条款'”,“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都是对保险公司的一大挑战。不仅服务要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公司前线和后线员工的素质和知识能力都要提高,才能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特别是“不可抗辩规则”,对目标客户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项的修订,对保险公司前线人员展业而言是有利的。但要怎么样把新保险法的真实意思表达给目标客户又是对前线人员的一大考验。其中当然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所组织的学习和帮助,但每个从业人员的自我消化才至关重要。

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强有力的挑战。怎样在短时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内外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是摆在各家保险实体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不断的强调服务和诚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服务意识的提升的培训,始终贯彻“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标。

此项的修订让我不得不再一次强调服务质量的巨大力量,这不仅可以守住现有客户,还可以带来潜在客户。说一个真实的例子。有个客户到某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拿到现金,从而面露怒色,为他服务的业务人员见到后,立刻用自己的500元先垫给了客户。其实是个很简单,很小的举动,但这个客户却异常的相信这位业务员,不仅继续在该公司续保了车险业务,而且还介绍了不少自己的朋友到该公司投保。甚至前几天,他要投保寿险业务都找到这个业务员帮她介绍。这就是服务的力量。很小的一个举动却赢得了客户的心,用服务树立了诚信。

因此我认为利用良好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资金,把业务拓展到更大的领域,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最后,为了保险业有一个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我认为必须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法的修订,用辩证的方法说,就是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方。我们不能消极、被动的接受,而是要主动改变现有的不足,探索出适应的方式。用自己的特色领先对手,用优质的服务征服客户,以自信的姿势迎接不一样的明天。

闲来无事,翻了翻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发现其中的好多条款颇耐人寻味,随手摘几条出来,与看到者商榷。

“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财产险中的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是否经得起此款的考验?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我们现在的承保政策中,对一保两年以上的车险业务取消续保无赔款优待的做法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这是预付赔款产生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此二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即使保险公司赔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业或雇主提出索赔,那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投保团身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还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比较好。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人学习新《保险法》的心得体会:

一、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法律层面影响

(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 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保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根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出发,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

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

二、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效力方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本次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影响: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当前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先出单、后收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新法实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约定”即条款设计等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针对新型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结合公司当前核保实践,进一步完善产品条款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

(二)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响: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对寿险业务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自1995年《保险法》(下称旧法)实施以来,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过理赔调查,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旧法赋予了保险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权利且没有时间限制要求,此点使保险公司对发现的绝大多数逆选择风险得以防范,在保险责任承担、保险金给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新法一旦实施,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即使今后客户前来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过近几年的理赔纠纷,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寿险业务纠纷的80%产生于不如实告知(即带病投保),而上述80%的纠纷中投保未如实告知至理赔申请时超过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根据新法规定,超过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来,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急剧扩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过二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赔付率急剧上升将不可避免,更严重地讲,有可能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应对建议:上述法律变化,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对业务前期的销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强核保风险管控力度,严把入口关,已刻不容缓。如:1)尽快处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强核保”的相互关系;2)加强销售队伍品质管理,并务必落到实处;3)修订公司现行核保规程,增加生存调查警示指征相关规定;4)落实和加强寿险及重疾险的抽样体检;5)合理设定体检保额及财务核保保额,等等。

(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

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

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

(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

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须尽快调整。

应对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尽快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

工作计划

,明确时间进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运营,平稳度过“过渡期”。

(五)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新保险法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

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

(六)争议条款解释方面

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

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释”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复杂、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准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等情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进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平。

(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 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

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经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

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立即掌握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变化之处,提前做好应对计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

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未雨绸缪,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利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

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八

正所谓:细微之处见风范,毫厘之优定乾坤。成功就是从点滴到点滴的`过程。所以,良好点滴的养成对成功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也是在平安的管理制度中我体会到的。一个人的辉煌,决不是偶然,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过岁月的千锤百炼和人生的坎坎坷坷。专家统计,一个良好习惯的养成,至少要经过37次的反复练习才能形成,而即形成的好习惯,可以陪伴其一生,一流的人,要从培养良好点滴习惯开始。在培训班里有许多细节上的规定,比如椅子及时归位,上课手机静音,保持四周整洁卫生,着装整齐讲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等,这些都是小事,但小事中见风格,小事中见素质。俗话说一屋不扫,不足以扫天下。讲得就是从小事做起,而平安的培训正好给予了我们这种一个基地,让我们得好更好的提升和修正。磨平大家在世俗中的棱角。

四、 对目标执着,才能成功在握

人要想实现自我的价值,就要有目标,并且要为之坚持不懈。每个人要在自己的心里洒上健康的种子,不能让消极的心态生根发芽,遇上挫折、阻力也要坚持不懈,让目标积极、健康的茁壮成长。这一点也是我在平安讲师那里得到的体会。他们用亲身经历的事实告诉我们他们是如何自强不息的走在自己的创业路上,靠得就是这种历经千辛万苦、走遍千山万水、想遍千方百计、说尽千言万语的“四千精神”。从下决心做一个成功的人那一刻起就要进入积极的状态,机会永远只青睐有准备的人。只有知道明天干什么,今天才会活得有意义。有目标,生活才会充实、快乐。明确地知道自己的生活目标,感受自己正在向目标前进,这就是幸福。只有对目标执着,才能成功在握。但人生的目标决非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努力找出什么是自己想要的,才能知道哪里是自己的天堂。时刻把人生的目标谨记于心,每天都要朝着目标前进。确定目标,马上行动。不要总是把今天的事情推到明天。“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世人若被明日累,春去秋来老将至。”时间是平等的。没有等级之分,但它在每个人手里的价值则是有所不同的,确定明确的目标,要有效的管理时间,让心态始终处于积极的状态。

培训也已近尾声,但平安的培训给我带来的体会却是无穷无尽的,只是我现在还没完全体会到而已……。

保险学习心得体会二:保险业务培训学习心得(494字)

到黄州学习了三天,虽说天气炎热,感觉有点累,但是很值得,比任何一次的学习收获都要多,真的是受益匪浅。不但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还有优秀的同仁们展业经验的精彩分享,最重要的是谈教授的讲课深深的打动了我,吸引了我。

还有自己的内在形象也很重要,要想做好保险,除了学好专业知识,还要先学做人,先献爱心,先交朋友,先做服务,后做保险。所以我们寿险营销员一定要记住的圣经:交天下朋友,结天下善缘;知天下人心,保天下太平; 造天下大福,积天下大善;播天下仁爱,济天下苍生。

最后就是;坚持 !相信!你相信什么,你就做什么;你相信多少,你就成功多少;你相信多久,你就成功多久;你永远相信, 你就永远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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