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保险心得体会(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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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保险心得体会(精选16篇)
时间:2023-11-06 10:27:13     小编:薇儿

心得体会可以使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为自己设定合理的计划。总结是一个反思和概括的过程,它需要我们对所经历的事物进行归纳整理,找出其中的规律和经验。写一份较为完美的总结,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然后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最后进行排版和修改。推荐大家阅读以下心得体会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启示和思路。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一

正所谓:细微之处见风范,毫厘之优定乾坤。成功就是从点滴到点滴的`过程。所以,良好点滴的养成对成功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也是在平安的管理制度中我体会到的。一个人的辉煌,决不是偶然,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过岁月的千锤百炼和人生的坎坎坷坷。专家统计,一个良好习惯的养成,至少要经过37次的反复练习才能形成,而即形成的好习惯,可以陪伴其一生,一流的人,要从培养良好点滴习惯开始。在培训班里有许多细节上的规定,比如椅子及时归位,上课手机静音,保持四周整洁卫生,着装整齐讲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等,这些都是小事,但小事中见风格,小事中见素质。俗话说一屋不扫,不足以扫天下。讲得就是从小事做起,而平安的培训正好给予了我们这种一个基地,让我们得好更好的提升和修正。磨平大家在世俗中的棱角。

四、 对目标执着,才能成功在握

人要想实现自我的价值,就要有目标,并且要为之坚持不懈。每个人要在自己的心里洒上健康的种子,不能让消极的心态生根发芽,遇上挫折、阻力也要坚持不懈,让目标积极、健康的茁壮成长。这一点也是我在平安讲师那里得到的体会。他们用亲身经历的事实告诉我们他们是如何自强不息的走在自己的创业路上,靠得就是这种历经千辛万苦、走遍千山万水、想遍千方百计、说尽千言万语的“四千精神”。从下决心做一个成功的人那一刻起就要进入积极的状态,机会永远只青睐有准备的人。只有知道明天干什么,今天才会活得有意义。有目标,生活才会充实、快乐。明确地知道自己的生活目标,感受自己正在向目标前进,这就是幸福。只有对目标执着,才能成功在握。但人生的目标决非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努力找出什么是自己想要的,才能知道哪里是自己的天堂。时刻把人生的目标谨记于心,每天都要朝着目标前进。确定目标,马上行动。不要总是把今天的事情推到明天。“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世人若被明日累,春去秋来老将至。”时间是平等的。没有等级之分,但它在每个人手里的价值则是有所不同的,确定明确的目标,要有效的管理时间,让心态始终处于积极的状态。

培训也已近尾声,但平安的培训给我带来的体会却是无穷无尽的,只是我现在还没完全体会到而已……。

保险学习心得体会二:保险业务培训学习心得(494字)

到黄州学习了三天,虽说天气炎热,感觉有点累,但是很值得,比任何一次的学习收获都要多,真的是受益匪浅。不但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还有优秀的同仁们展业经验的精彩分享,最重要的是谈教授的讲课深深的打动了我,吸引了我。

还有自己的内在形象也很重要,要想做好保险,除了学好专业知识,还要先学做人,先献爱心,先交朋友,先做服务,后做保险。所以我们寿险营销员一定要记住的圣经:交天下朋友,结天下善缘;知天下人心,保天下太平; 造天下大福,积天下大善;播天下仁爱,济天下苍生。

最后就是;坚持 !相信!你相信什么,你就做什么;你相信多少,你就成功多少;你相信多久,你就成功多久;你永远相信, 你就永远成功。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二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是人们应对不可预测风险的重要方式。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面临着各种风险,需要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这些风险。保险能够在不幸事件发生时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减轻损失并保护个人或企业的财产和利益。因此,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第二段:保险的种类和作用

保险有很多种类,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旅行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人身保险可以保护个人的生命和健康,财产保险可以保护个人或企业的财产免受损失,而健康保险可以为个人提供医疗和健康保障。旅行保险可以在旅行期间提供旅行中的紧急援助和保障。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购买适当的保险能够帮助他们规避风险,保护他们的利益。

第三段:保险学到的经验

第三天的保险学习使我受益匪浅。首先,我意识到保险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情况来选择。在购买保险之前,要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状况,选择适当的保险种类和保额。其次,保险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保险理赔是保险的核心服务之一,我们要保留好所有购买保险的相关文件和证据,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够提供给保险公司。最后,保持保险意识是很重要的。我们应该时刻关注自身的风险状况,及时调整保险计划,保证自己的保障能够随着风险变化而变化。

第四段:保险的优势和局限性

保险的优势在于它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经济支持,让他们能够在不幸事件发生时得到帮助,减轻经济压力。保险还能够平衡风险分担,让个人和企业不必独自承担所有风险。然而,保险也有局限性。比如,保险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只能在风险发生时提供一定的救济。此外,保险费用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可能是一种负担,导致他们无法获得足够的保障。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也可能会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影响。

第五段:展望保险未来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保险行业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互联网保险、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正在改变着传统保险模式,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加个性化和高效的保险服务。未来,保险将更加普及和便利,人们可以通过智能手机等设备随时随地购买保险、理赔和查询保险信息。同时,保险行业也需要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欺诈行为。保险行业的发展将为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个人和企业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减轻不幸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险的学习让我意识到保险选择的重要性,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以及保险理赔的流程和注意事项。虽然保险有其局限性,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保险行业也将不断创新和进步,为人们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该重视保险,合理规划自己的风险管理,并及时调整保险计划以适应风险的变化。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三

保险,是人们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可以选择的一种保障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和期望不断提高。而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各家保险公司也在不断创新和改进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不断需求。今天,我要分享的是自己对于新保险的一些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保险定制化迎合个性需求。

在过去的传统保险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保险产品不能够满足每个人的个性化需求。但是,在新的保险时代,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偏好,能够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例如,寿险保险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职业和健康状况等因素,量身定制一份最合适的保障计划。这样的保险可以更好地适应个人的需求,提供更细致的保障。

第三段:保险科技化创新提高效率。

在过去,保险公司可能会因为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量大而出现效率低下的情况。但是如今,随着不断发展的保险科技,保险公司可以实现自动理赔、智能客服、一键购买等功能帮助提高工作效率,尤其是自动理赔技术的应用,不仅能够缩短理赔时间,同时也降低了人工误判或偏差的风险,方便了客户的使用。这些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了客户的需求。

第四段:保险服务化打造完美服务。

保险公司生产的商品是保险产品,但它提供的应该是一个完整、周到的服务。保险的核心是风险管理,但与此同时,服务质量和服务体验的提高也是保险公司不能忽视的方面。随着保险公司服务化拓展,客户可以享受到更高品质的服务,客服的专业化程度也会提高,为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更加完美的解决方案。保险公司还会不定期举办不同主题的活动和保险讲座,为客户提供学习交流、求助咨询的平台。通过这些细致入微的服务,保险公司增强了顾客的忠诚度,良好的口碑也会有更好的推广作用。

第五段:结尾。

综上所述,新保险时代的到来为我们提供了更多更好的选择,保险公司不断创新,不断改进服务体验和产品质量,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并为客户提供更加细心周到的服务。因此,在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时,应考虑到多个方面所需求的和实际效果,选择更加符合自己需求和准备情况的保险方案。我相信,随着保险的不断发展,未来的保险市场会更加精彩!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四

怀着空杯的心态,我有幸参加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0306期新人班岗前培训,通过这几天的全心投入,并在培训老师的细心教导下,我对保险的知识,态度,技巧和销售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明白了保险的意义所在。回首难忘的日日夜夜,收获良多,感慨万千。下面我从以下四点浅谈一下我的个人体会。

“做保险就是做事业,我为成功而来,我为理想而来”。从培训班一开始我就把它当作我的座右铭,时刻牢记在心,把首先端正态度作为成功与收获的起步。米卢曾说过:“态度决定一切!”只有从心里认同了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使行动变自发为自觉,才能产生良好和积极的效果。课程的第一天我就认真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在培训班过程中如何学习,想学到什么,学习后对自己有哪些期望?现在我终于找到了想要的答案。我觉得,首先要明确目标,树立信心,理论联系实际,严格遵守纪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情做起,踏踏实实朝大目标走去。不仅要以饱满的热情,专注的精神来听好每一堂课,同时也要学习讲师的授课技巧,互动的丰采,也要与各个区的伙伴多沟通,多交流,从他们身上吸取更多的营养和灵感,每位伙伴都是老师,每位伙伴身上都有闪光的亮点,有着非常优秀的品格值得我去欣赏和学习。这样的机会,人生能有几回?有什么理由不去珍惜和努力呢?积极向上的态度是进步的根本保障,良好的心态本身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总比别人多付出一点,总比别人多努力一些,总比别人多学习一分,离成功总会近些再近些。这也是培训班给我的体会之一。

正所谓:细微之处见风范,毫厘之优定乾坤。成功就是从点滴到点滴的过程。所以,良好点滴的养成对成功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也是在平安的管理制度中我体会到的。一个人的辉煌,决不是偶然,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过岁月的千锤百炼和人生的坎坎坷坷。专家统计,一个良好习惯的养成,至少要经过37次的反复练习才能形成,而即形成的好习惯,可以陪伴其一生,一流的人,要从培养良好点滴习惯开始。在培训班里有许多细节上的规定,比如椅子及时归位,上课手机静音,保持四周整洁卫生,着装整齐讲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等,这些都是小事,但小事中见风格,小事中见素质。俗话说一屋不扫,不足以扫天下。讲得就是从小事做起,而平安的培训正好给予了我们这种一个基地,让我们得好更好的提升和修正。磨平大家在世俗中的棱角。

人要想实现自我的价值,就要有目标,并且要为之坚持不懈。每个人要在自己的心里洒上健康的种子,不能让消极的心态生根发芽,遇上挫折、阻力也要坚持不懈,让目标积极、健康的茁壮成长。这一点也是我在平安讲师那里得到的体会。他们用亲身经历的事实告诉我们他们是如何自强不息的走在自己的创业路上,靠得就是这种历经千辛万苦、走遍千山万水、想遍千方百计、说尽千言万语的“四千精神”。从下决心做一个成功的人那一刻起就要进入积极的状态,机会永远只青睐有准备的人。只有知道明天干什么,今天才会活得有意义。有目标,生活才会充实、快乐。明确地知道自己的生活目标,感受自己正在向目标前进,这就是幸福。只有对目标执着,才能成功在握。但人生的目标决非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努力找出什么是自己想要的,才能知道哪里是自己的天堂。时刻把人生的目标谨记于心,每天都要朝着目标前进。确定目标,马上行动。不要总是把今天的事情推到明天。“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世人若被明日累,春去秋来老将至。”时间是平等的。没有等级之分,但它在每个人手里的价值则是有所不同的,确定明确的目标,要有效的管理时间,让心态始终处于积极的状态。

培训也已近尾声,但平安的培训给我带来的体会却是无穷无尽的,只是我现在还没完全体会到而已……。

一位保险营销员在从业的时间内可能会与数不清的客户联络、沟通,也会与客户签订无数的保单,并会继续开发新客户。

如此不停的循环服务,成为了营销员生活的常态,但怎样才能使展业工作更轻松,有所创新和突破,这仍需要营销员从保险营销生活中的点滴做起,特别是从对保单的整理和总结做起,从中发现和挖掘展业中的'既得秘诀。

首先,对不同性格的客户进行整理分类,并建立标签制度。

通过对客户进行分类,将更能洞悉和了解客户的投资偏好和理财需求,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的客户开发工作。为客户建立标签制度的过程,就是一个回顾和回忆营销员展业故事的过程。

其次,设置适用的展业语。

营销员在与客户的接触和交流过程中,根据客户不同的性格特点和素养而采取相应灵活的营销用语是非常关键的。这就是见什么样的客户,应当说什么样的话,才能够使营销员赢得客户的认可和信赖。但在展业用语的运用上,仅凭营销员的临场发挥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营销员结合环境,合理运用营销语,进行提前的设计,采取标签制度。

第三,建立客户服务标签制度,是提高客户忠诚度的重要法宝。

怎样才能让自身的服务达到客户的满意,还需要对客户服务进行分解和细化,并充分地考虑到不同客户的服务需求,在客户中树立良好的威信和形象。

最后,建立标签制度还要落实标签的执行情况。

营销员通过建立客户管理和服务的标签制度,将有助于对众多客户的细化管理,更能从日常的客户服务和管理中积累更多的知识和经验,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周到的服务。

作为营销员来讲,仅仅认识到建立标签制度的重要性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应当做到坚决执行,才能使这种良好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五

首先我要感谢总、省公司领导给我们提供了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让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学习、充电,虽然只有短短的五天时间,但还是让我开阔了眼界,学到了如何做好本职工作,提升服务水平的系统以外学不到的知识。当然,这只是上级公司给我们提供的一种自我学习的方法,今后仍要进一步地学习、深造、提高。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汇报:

这次培训班是由我们来自全省市县两级柜面经理、主管和业务骨干等近120名学员组成的,讲师是由从全省各市县两级优秀的柜面经理来担任。培训时间虽短,但各位老师利用自身积累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优势,向我们灵活多样地讲述了“客户关系危机管理”“柜面经理的基本管理职能”“变革中的柜面管理”“柜面投拆处理”“柜面现场管理”“柜面综合管理”“柜面形象管理”“柜面会议管理”等等跟柜面管理工作息息相关的课程。用心服务就是用心为我们的客户提供真诚的,发自内心的服务。通过学习,我知道只有热心对待每位客户,才能获得信任并能进一步让客户将心中的需求完全说出;我们必须细心观察与体会,才能深入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针对客户的需求,我们要积极主动热情并有效的用心执行。我深信,唯有发自内心的服务意愿,才能提供客户满意的服务。我们要以真心服务,让客户觉得安心舒适,我们要营造美好的服务气氛,让客户体验到愉悦的服务,进一步让客户认同并喜欢到接受我们的服务。

对于我们保险行业而言,经营我们的服务品牌必须用至少50%的时间、金钱来影响自己的员工。优先权正好相反,产品品牌以顾客为先。而服务品牌以自身员工为先,要想使品牌服务有效,必须教会员工亲历他们服务的品牌,因为对客户而言,代表品牌的人就是品牌。如果员工表现不当,品牌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就会崩溃。此次给我们授课的虞坚老师在讲课中给我们讲的一个案例,同是服务行业,他们的做法好比一面镜子,启发我们的思路——某先生因公出差泰国,曾下榻东方饭店,第一次入住时良好的饭店环境和服务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而第二次入住时的几个细节,更使他对饭店的好感迅速升级。这天早晨,他刚走出房门准备用餐,楼层服务生恭敬的问道:“于先生是要用早餐吗?”于先生很奇怪,反问:“你怎么知道我姓于?”服务生说:“我们饭店规定,晚上要背熟所有客人的姓名。”这令于先生大吃一惊,因为往返世界各地,入住无数酒店,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碰到。于先生高兴地乘电梯来到餐厅,刚出电梯,餐厅服务生就说:“于先生,里面请。”于先生更加疑惑:“你知道我姓于?”服务生答“上面电话刚刚下来,说您已经下楼了。”如此高的效率让于先生再次大吃一惊。于先生刚进餐厅,服务小姐微笑着问:“于先生还要老位子吗?”于先生的惊讶再次升级,心想“尽管我不是第一次在这里吃饭,但最近的一次也是一年前了,难道这里的服务小姐记忆力那么好?”看到于先生惊讶的目光,服务小姐主动解释说:“我刚刚查过记录,您在去年6月8日在靠近第二个窗口的位子上用过早餐。”于先生听后兴奋地说:“老位子!老位子!”服务小姐接着问:“老菜单?一个三明治,一杯咖啡,一个鸡蛋?”现在于先生已经不再惊讶了:“老菜单,就要老菜单!”这一次早餐给于先生留下了终生难忘的印象。后来由于业务调整,于先生3年没有去泰国。生日这天,他突然收到一封东方饭店发来的贺卡,里面还附了一封短信:“亲爱的于先生,您已经3年没有光顾东方饭店了,我们全体人员非常想念您,希望还能再次见到您。今天是您的生日,祝您生日愉快。”于先生当时非常感动,发誓如果再去泰国,一定住在东方饭店,而且要说服所有去泰国的朋友也像他一样选择东方。一封贴着六元邮票的信,就这样买到了顾客的一颗心——这就是客户关系管理的魔力。

我们在日常的服务中也应该用心服务,注意细节,发挥团队协作精神,巩固老客户,从而发展新客户。市场营销学告诉我们,争取一个新客户的.成本是留住一个老客户的5倍,在利润贡献方面,老客户更是新客户的16倍。那么留住老客户就是提高利润,增强我们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我们这次的学习班,班主任和班导师将我们分成三个班,每班四组,班导师采取互动的方式,让我们为自班取了班名、班呼,利用敬业时间来增加我们的士气,让各班轮流给大家带来课间带动,用来活跃上课气氛和缓解大家的疲劳;老师们利用总公司下发的学习课件和自身工作经验结合在一起与学员们学习、研讨。并进行现场讨论。

在“柜面投拆处理”这堂课上,老师教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建立良好的心态。

当客户向你表达对公司的任何抱怨与不满时,你就是代表保险公司负责处理客户的情绪。我们常见的错误心态是:这又不是我引起的,或者这不是我们公司的错,为什么要我处理?因此,就对客户的抱怨与不满,进行一连串的解释、反问与推托,反而使客户情绪不断积累、抱怨越滚越大。当遇到客户对我们的服务不满时,尽管不是因为我们自身的错误,也应该主动向客户表达歉意,此时的道歉是针对客户产生的“愤怒、生气”的情绪而表示歉意。并不意味着我们承认事情本身的错误。适当的致歉可以立即缓和客户的情绪,有助于客户后续的处理。另外一点是我们在柜面服务中经常遇到的:客户的需求与我们的制度发生冲突时,客户产生的不满情绪。这时,我们在客户面前不要急于先搬出公司的制度,可以心平气和地帮客户想想变通问题的办法,同时委婉的告知客户我们的风险点,展现出我们处理事情的热忱与诚意。

二是参加培训的体会。

这次培训中的处理客户纠纷、投拆现场讲解,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它把整个日常服务中的柜员、柜面经理、销售人员及客户贯穿起来,教给我们应该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真正创出中国人寿一流的服务品牌。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我们中国是一家历史较悠久的公司,隶属中央直接管理,尽管跟国外一些同业公司相比还有些差距和不足,但它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经营理念和不断向上进取的学习精神,它值得我们为之付出青春和热情。我既然成为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就应该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在现有的岗位上,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按照上级公司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做好,塑造自己的形象,规范自己的仪态、行为举止,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从自我做起,为有效提高中国人寿整体服务的竞争力而努力。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六

1、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部门工作规划。

2、负责编制并上报分公司年度财务收支规划和月资金收支规划;编制并上报分公司机关费用指标规划,根据集团公司审批结果,进展掌握和治理。

3、负责编制和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及各种资料。

4、负责财务会计核算和工程本钱核算的治理。协作工程部工程价款回收工作。

5、负责分公司固定资产的治理,按规定计提折旧费。

6、组织各工程开展增收节支活动。搞好会计核算、工程核算和本钱分析,降低工程本钱,降低费用支出,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工程经济档案。

7、负责对工程经理部实施审计监视。负责分公司的财务电算化治理。

8、负责“卓越绩效体系”的财务科各种资料的预备及复验工作。

9、负责工程投标保函、履约担保、银行信贷额度等手续办理工作。

10、负责集团公司对分公司工作联查财务各种资料的收集、编制工作。

11、负责上报分公司年度财务收支规划和月资金收支规划;编制并上报分公司机关费用指标规划,根据集团公司审批结果,进展掌握和治理。编制分公司年度财务收支报表。

12、负责核对清理债权帐务及内部单位之间的往来帐目。

13、执行对操作人员的治理和计算机档案治理职责,对会计软件的运行进展日常维护,保证计算机软件及硬件的财产安全。

14、对工程经理部经营治理制度和内部掌握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机制是否正常进展监视。对工程经理部实施财务审计、承包及兑现审计。

分公司与工程部及经营实体,相互占用资金确实定额是:工程部及经营实体上交的资金与应交分公司的治理费和分公司代支付银行的各种保函的资金局部相抵的差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贷款月利息0.66%计算。

1、工程部欠分公司的治理费的计息方法:按月完成量计算的上交分公司治理费累计总额的80%为基数,乘以0.66%利率。每月计息一次,划转工程部并同时工程部记入财务费用。计息时间是从收取治理费的月份的第三个月末开头计息划帐。

2、分公司为工程部办理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的、工程预付款保函等工程保函所交银行的保函现金局部从办完保函月份的其次个月初开头计息,每月以0.66%的利率计息。由分公司划帐工程部,工程部记入财务费用。

3、分公司与工程部的往来帐目中,假如分公司的往来帐余额(扣除工程部利润亏损额)欠工程部的,同样以每月以0.66%的利率计息。由分公司倒划给工程部。

决不予支付。假如双方签定合同商定有预付款的可以预付,但预付款项不得超过合同限定数额。要求严厉执行,若有违反行为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在付款的同时严格审查收款签字人是否与财务帐面、合同签字人全都,否则坚决拒付,实属状况特别,但必需办理本人托付证明书、托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同时附在付款凭证后面。托付证明书假如双方是企业单位的必需有双方企业单位盖章后有效,假如是个人的必需有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同时按手印和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附后有效。事后避开经济纠纷。

依据国家财经制度规定、集团公司的严格要求、结合我分公司的路、桥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单位相关人员,因公暂借“备用金”的治理方法:

1、暂借“备用金”的人员范围:分公司经理、书记及付经理,工程经理及付经理,机关各科室正、付职,公用小车司机,机关材料处及工程材料选购员,具体人员名单经分公司经理确认后再定。

2、“备用金”借用限额:

(2)、工程付经理、机关处室正付职、公用小车司机“备用金”借款限额最高3000元。

(3)、机关材料处及工程材料选购人员“备用金”借款限额最高2000元。

3、“备用金”借用审批权限:在分公司借“备用金”由分公司经理审批,在工程部借“备用金”由工程经理审批。在“备用金”的使用过程中,杜绝超过规定限额并准时归还“备用金”,严格掌握人员范围,4、每年借用“备用金”必在本年12月25日以前还清,如不还清者在次年1月开头扣工资,扣清为止。

会议打算:为了强化财务治理,标准各项经济行为,杜绝工程本钱潜亏因素存在,保证路桥分公司经济活动安康持续的进展,结合分公司施工特点,对有关经济行为标准的内容,作如下强调要求:

1、各级财务人员在支付各种款项时,核对账面欠款状况,坚决杜绝超付款。若双方签订合同商定预付款,但付款不超过合同内规定的数额,付款时并索要单位收款收据或个人收款条。收款人与合同签订人应相符全都。若不是同一人,必需办理托付,否则财务拒绝付款。

2、财务部门对外结算的机械租赁费、周转工具租赁费、分包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出示财务公章的收据)的结算费用凭发票和结算单入帐。假如对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准时提供发票,财务部门临时根据总结算金额与当地税率计算出应交税金额可以挂帐,等提供发票后根据相应发票的金额同等比率足额退回。分包商假如领用工程部或分公司材料(依据财务入帐领料单据)和使用机务队机械台班费用(依据财务入帐的单据),可以从每次结算中扣除后计提税金挂帐.

3、人工费承包或执行任务书,按计件工资形式办理,不需另办理建筑市场开出的票据,按内部职工工资掌握。

4、购置各种材料、工具、设备、仪器、办公用品等必需索要发票后入帐。

5、各工程部及经营实体、各种经济收入上缴记入财务账户,由当地税务出票据外,财务统一对外办理收据发票,严禁坐收坐支。

6、各经营实体,涉及经营收入栏目,与分公司单独定立账户,以上缴资金的责任指标形式消失,因涉及收入纳税问题,不再消失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工程。

7、强调分公司机关的治理费开支,单独建立账户。原列入机关支出的竣工工程所支出的费用,单独列支,隶属于分公司整体核算。

8、分公司和各工程部及经济实体对外发生的业务款待费、市场开发经费必经分公司经理批

准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入帐。

1、建立完善专项基金台账:职工公积金、职工养老统筹、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失业保险台帐。

2、“应收帐款”科目要进展帐龄分析,帐龄到达三年以上为不良资产,结算是否准时,债权人的债权期限为两年。债务人是否存在,单位是否注销,诉讼期限是否超过两年,债务人是否足额给款。预期债务是否有证明,证明超保权期限是否。预期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全额提取坏帐。

3、坏帐预备金的预提方法,是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年终“借方”期末余额按比例提取,同时也可以按单个分析计提,但是必需在财政局备案并批准。(财务制度规定为会计科目“借方”金额的1%)。

4、20xx年要建立“应收帐款”明细台账:

(1)、已竣工结算的工程的台账内容:业主、工程名称、竣工时间、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累计报量、收款总额、末笔收款时间、现拖欠款。

(2)、已竣工未结算工程的台账内容:业主、工程名称、竣工时间、合同价款、报出结算时间、报出结算价款、累计收款、累计报量、报量与收款差、报出结算与收款差。

(3)、在建工程的台账内容:业主、工程名称、开工时间、合同价款、累计收款、累计报量、报量与收款差。

5、“应付帐款”—“暂估材料帐款”:年底有余额的(本科目不能消失“借方”余额,如有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要依据年底财务帐面金额分别以工程工程、暂估时间、供给单位、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编制“货物暂估明细表”并注明未准时冲销的缘由。

6、各分包队的付款方法:责任划清楚确,付分包队款时如财务帐面不欠款的超付款,必需是以借款的手续办理后付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反响。所谓超付款是指:(1)超完成工程量超付款。(2)超业主所付款的工程款(扣除治理费后的超付款)。(3)超结算款的超付款。

7、其他供给货物单位的超付款(是以财务入帐为准)也必需是以借款的手续办理后付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反响;有供货合同商定予付款的,付款时在“预付帐款”科目反映。

8、从财务帐面看已形成对包工队、机械租赁费、人工费、材料供给商超付款的局部金额,到20xx年6月底以前必需办理原付工程款转借款手续,财务部门依据原付工程款转借款手续进“其他应收款”的相关明细科目。

9、“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长期挂帐业务要准时清理,以便形成呆帐。

10、“内部单位核算往来”“集团内部往来”要于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工程之间的财务往来帐年底必需无未达帐项,如年底审计查出未达帐项按分公司本年度潜亏处理。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七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保险已经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本文将探讨保险的心得体会,从保险的概念、保险的重要性、旅游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展开思考。

第一段: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受保险人按照一定的合同条款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进行保障的一种经济合同。保险是一项商业合作,保险公司作为商家,需要收取一定的保费,而不同的保险产品所保障的领域和范围也有所不同,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

第二段:保险的重要性

保险在如今已经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生活中的意外和风险难以预料,保险是一种应对这些意外和风险的有效措施。除了意外和风险,还有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需求,保险也能为这些情况带来帮助和保障。当遇到疾病、意外、家庭、个人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可以减轻损失、提供安全感和保障。

第三段:旅游保险

旅游保险是一种为即将出行的人们提供的保险服务,目的是为了保障旅行者在旅途中遇到的风险和意外。旅游保险既包含强制性的保障性质,也包含满足旅游者特殊需求的非保障性质。在去旅游之前,购买旅游保险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必要选择,可以为旅行者提供勇气和力量,让他们更加的安心和自信。

第四段:子女教育保险

子女教育保险是为了子女的教育而进行的投保,它是一种长期储蓄计划。子女教育保险的目的是较为广泛的,它不仅可以为将来的教育开支提供资金保障,同样可以为家庭的未来带来财务稳定和安全感。在子女教育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计划进行保费定期缴纳,同时也可以按照不同的计划来获得相应的备付款项。

第五段: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人们为了在自己的未来退休生活中获得良好的生活水平而进行的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资金支持,更能让人们的退休生活更加安心和有保障。保险方面提供的养老计划,也已经成为了人们投资理财的一个重要选择。

总之,保险作为一种应对风险的经济合同,可以帮助人们在面对意外和风险时减轻损失、提供保障。不同的保险能够提供的保障领域和范围都各有不同,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类型。在未来的生活中,相信保险会继续为人们带来保障和信心。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八

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保险购买和理赔的过程,我深刻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生活中充满了各种意外和不可预测的情况,人们难以掌握和预见这些风险。而保险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应对这些风险,减轻损失。例如,车险可以保障我们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医疗保险可以帮助我们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保险的核心是利用资金池共担风险,让每个参保的人都能在需要的时候获得相应的赔偿,从而减轻了个人的经济负担。

其次,保险需要根据个人的需求进行选择和购买。保险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险种,满足了不同人群的需求。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比如,年轻人可以选择重疾险、意外险等,而中老年人则更需要关注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此外,保险买了还需要不断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保险不是一次性购买的产品,而是需要长期维护和管理的。所以,我们需要定期复核我们的保险需求,并及时调整保险计划。

再次,保险理赔是一项重要的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效能的体现,是对保险合同履行的最终阶段。在理赔过程中,我们需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保持真实和透明。同时,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我们也要对其理赔服务进行充分了解,选择有信誉和高效率的公司。理赔过程有时可能会不太顺利,但我们要保持耐心和理性,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另外,保险教育的普及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多人对于保险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许多人对于保险的理解仅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面,没有真正意识到保险的价值。因此,政府和保险机构应加强保险教育的普及,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和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同时,保险机构应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售后服务和客户回访,提升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只有公众对保险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最后,保险不仅仅是给个人带来了保障,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保险的存在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保险公司通过收集大量的保费,形成了巨大的资金池,这些资金可以投资于各种项目,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样,保险的存在也使我们养成了团队协作和共担风险的观念,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通过购买和理赔的经历,我对保险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保险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及时调整和管理。同时,保险教育的普及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公众对保险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保险不仅仅给个人带来了保障,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相信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利用保险这一强大的风险管理工具。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九

保险是一种应对风险和未知事件的重要方式。人们买保险不仅可以规避风险,还能帮助提升生活质量。然而,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种类和保险公司却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将分享我个人买保险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借鉴。

第二段: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首先要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比如,如果是刚刚成家,那么家庭保险和意外险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是年迈父母或者自己年龄已经较大,那么医疗险就是必备的;如果自己有贷款或者需要出国留学,那么保险理赔额度就要足够。根据不同的保险需求,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去选择保险种类。

第三段:比较不同保险公司和产品。

在保险市场上,有很多家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产品也千差万别。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比较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了解其保险条款、保费价格、保障范围以及售后服务等等因素。通过比较,可以更加精准的选定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和公司,也可以获得较为实惠和高性价比的保险服务。

第四段:审慎购买保险。

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审慎考虑产品的保障范围、理赔条款和自己的财务承受能力等多个方面。保险不是赌博,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某个保险产品看起来“划算”,就盲目购买。我们要对自己的需求进行仔细分析,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同时,在购买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合同,不要遗漏重要条款,避免将来理赔时出现纠纷。

第五段:定期复查和调整保险计划。

购买保险不是一次性的行为,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定期复查和调整自己的保险计划。比如,如果我们的财务状况改变了(比如赚钱多了或者贷款还清了),我们可能需要调整保险额度或者更换保险类型;如果我们的家庭成员数量发生变化,我们可能需要重新配置家庭保险。总之,定期复查和调整保险计划,可以确保我们始终能够得到最合适和最有效的保险保障。

结尾:

总之,购买保险是一个需要谨慎的过程,我们需要认真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并选择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和公司。虽然保险无法完全避免风险,但是有了保险,我们可以更有信心地面对未知事情,更安心地享受生活。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

我来中国人寿有一段时间了,有了一点微不足道的`小成绩,本来不值得赞扬,但领导希望我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经验谈不上,我就聊聊我对保险的一点体会吧!这仅仅是我个人体会,仅供大家参考,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谅解!

首先,我觉得如果真想把保险做好、长久地做下去,让自己挣到钱、使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就得有打持久战的决心和毅力!如果没有这种决心和毅力,遇到人家的拒绝就想打退堂鼓,那就干脆放弃保险,换个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我觉得做保险被拒绝是常态,是非常正常的,不要因此产生挫败感和自卑感。我们可以做个换位思考,我们有时候去逛街、买衣服,我们常常是转上好多家才决定在其中某一家购买,那剩余的不都是被我们拒绝的对象吗?我们几乎每天都在拒绝别人,别人照样过得好好的,别人拒绝我们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不要害怕拒绝,每天都要保持相当数量的客户拜访量!

其次,我觉得做保险是一种筛选工作,或者说我们做的是一种“沙里淘金”的工作,我们要大量地、快速地筛选我们的拜访对象,大量地排除那些沙子,尽可能快的找到我们的金粒!一个人要有财力,还要有参保的愿望,才有可能成为我们真正的客户。试想,如果一个家庭一年的毛收入只有2.5万元,而且还有孩子,你怎么能指望他每年拿出近1万元来买保险呢?除非他是疯了!所以,我们在拜访客户时,对于财力不足、收入仅够维持日常生计的的客户,就不要多花费时间和精力了!

这就要求我们非常善于观察和分析,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内判断出对方是否有财力买保险;或者说,对方有财力买什么样的保险,这类保险对他有没有意义。如果有,就继续跟进,如果没有就赶紧放弃,换个目标,这就是筛选工作。我觉得我们做保险,要用20%的时间和精力,排除其中80%的无价值客户;要用80%的时间和精力,跟进其中20%有价值的客户。总而言之,要有所侧重,对无财力、无愿望的无价值客户,要迅速判断,迅速脱离,不要浪费时间和精力!

还有就是,我个人主张做保险,最好不要在亲朋好友中寻找目标,顶多告诉他们一声:我现在做保险呢!想入保险就找我!除此以外,不要再多说一句话!因为如果你向人家推销保险,人家是买还是不买?买吧,也许人家根本不想买;不买吧,你已经开口了,没准儿伤你的面子。如果买了,你很难判断是人家真正想买,还是给你面子,这就对你今后和人家相处造成心理障碍,亲朋好友是要一辈子交往的,是因为血缘关系和感情相投才成为亲朋好友的,如果加入了金钱因素,很有可能使本来单纯简单的关系变得疙疙瘩瘩,那样就太得不偿失了!

最后是我的一点忠告,如果大家有时间参加公司的早会,还是尽量参加的好,因为可以学习各个险种的知识,可以非常清晰、有条理地向客户介绍,以增强客户对我们的信任,促进最终的成交。如果我们对各个险种一知半解,经不住客户的询问,势必降低以后成交的可能性!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二

自从进入社会以来,保险一直是我考虑的话题之一。早期的我可能并不太认识保险的重要性,认为购买保险纯粹是把钱“扔”了。但在生活中看到过许多意外事故,也经历过一些感受到风险的时刻,我开始慢慢思考保险的重要性。今天,我想分享一下自己购买保险的体验,也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参考。

段落2:选择保险公司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对于购买保险来说至关重要。首先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信誉和业务种类,再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在我自己的选择中,我曾经通过搜索和咨询朋友,最终选择了有一定信誉和口碑的保险公司,以确保服务质量和理赔速度的合理性。同时也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了相应的保险种类,如意外险、医疗险等等。

段落3:重视保险理赔事宜

理赔制度是保险公司的重要服务内容,也是确定一个保险公司是否优质的重要标准之一。购买保险后,如何理赔,是我们更为关心的事情。因此,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我们一定要重视保险理赔事宜,了解每个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理赔速度、理赔费用、理赔条件和注意事项等等,以便在实际情况下,能够快速、顺畅地进行理赔操作。

段落4:定期审核保险计划

保险计划并不是一笔买了就可以放心了的投资,而是需要随时调整、评估的。生活中会随时有新的风险和需求的出现,有的保险计划可能也需要补充或更新。因此,我建议在购买完保险后,不要忘了定期审核自己的保险计划。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积极了解各种险种、保费规划和投保方式等等,并对自己所购买的保险计划进行合理评估和调整,以保障自己的生活财务更为稳妥。

段落5:结语

总的来说,保险在现代社会里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很多风险和意外都是无法预计和避免的。对于我们个人来说,购买保险是一个长期准备的过程,需要谨慎考虑,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相应的保险种类,定期评估和调整自己的保险计划。以上是我个人的体验和建议,希望对同样关注保险的大家有所帮助。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第一百七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五

保险是当现实发生意外或灾难时,通过购买各类保险获得的的一种意外风险保障。信任和购买保险,本质上就是买心理安慰。我们非常希望自己不会受到任何不幸的打击,但是人生充满了不确定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保险。听保险心得,听取来自不同人士的个人经历和感悟,对于自己、对于家人,甚至素未谋面的陌生人,都能提供很好的启示。

二、固守的心得

一个老年人的切身经历,揭示了自己30年前失去了5万美元的保险契约的故事。当时的他,为了节省保费,选了廉价且可靠的附加保险,但是,他忘记了自己手中保险契约,导致最后的结果是他必须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这位老人深知错误的代价,于是他的心结就是“不要断掉”,他总是固守心底深处,并提醒别人保持自保意识。

三、安全的心得

听取大学生的心得之后,我们将会发现,人们对于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恰当的认知。在生命中的某个时刻,他深刻意识到“保险”,为人们的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是家庭的进一步财产保护,可以预防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学生们应当有正确的认识,提前买好保险,这样可以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好处的心得

听一个企业家的保险心得,不仅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保险,更通过企业经验,了解大型企业对于保险的看法和运用,同时,也能够深刻地认识到,企业不仅仅是为自己,也是为全社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对待自己的职责重任,积极参与险企推广,为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

五、感悟的心得

听一个特殊人群的保险心得,可以理解到,人生总会有不可避免的因素,那些对我们来说是普及意义的抵抗,对于某些人来说,是痛苦的,寻找出路的经历。生活对于残疾人群体的影响是偏重的,保险作为一个影响重大的措施,为残疾人和家属,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庇护和保证。听取残疾人群体关于保险的心得,让我深刻认识到保险的完备性和局限性,认识到自己应当注重在思想上的全面规划。

六、结尾部分

在写完五段式文章之后,我们理解到,保险种类广泛,根据个人的需要,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同时,关于保险的理解,每个人的看法也是不一样的,都带着个人的经历和情感。这些保险的心得给我们了启发,让我们认识到,保险并不是扫清人生困境,而是摆在其前方,给人们一种基本的安全保障。我们需要做的是认真对待自己的保险需求,明确保险的种类和优缺点,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保障自己的未来。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六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很多人都会选择听保险心得体会,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那么,听保险心得体会究竟有哪些好处呢?本文将以此为主题,探讨听保险心得体会的重要性。

第二段:节约时间和减少错误。

在听保险心得体会的过程中,很多人不仅能够了解到他人的购买经验和保险理解方式,还可以找到一些可以参考的案例和经验。通过这些信息,人们可以避免犯错和不必要的花费。听他人的保险经验,可以为自己节省时间和精力,减少在保险购买过程中的错误。

第三段:拓宽视野和提高保障水平。

听保险心得体会,除了避免犯错和节省时间以外,还可以拓宽视野。保险市场不断地更新换代,各种新保险和新条款层出不穷。即使是专业人士,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更新知识。而听保险心得体会,可以接触到不同的保险理解和保险经验,拓宽自己的视野,进而提高自己的保障水平。

第四段:增强信心和降低风险。

听保险心得体会,可以让人更加有信心地购买保险,减少被保险条款声明误导的情况。同时,也可以根据他人的保险经历,找到适合自己的保险,降低保险风险。在购买保险时,信心和风险是很重要的因素。听他人的保险心得体会,可以帮助人们增强信心和减少风险。

第五段:结语。

总之,听保险心得体会不仅可以避免犯错和节省时间,还可以拓宽视野,提高保障水平,增强信心和降低风险。在保险购买的过程中,听取他人的经验和建议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人们应该注重这种信息的分享和获取,以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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