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记忆。在总结中,我们可以结合一些实例和案例,以增加可读性和说服力。总结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提升的过程,我们要善于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
司法口才论文篇一
“大大连”战略的提出,是我市建市思想的一大飞跃。它是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发展的实际,按照我市建设的历史阶段,遵循城市建设的客观规律提出的科学决策。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大连市城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大连市现有的地域规模和基础设施已经逐渐成为继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大大连”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是“不求最大,但求最佳”城市建设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发展,无疑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但是,“大大连”的大决不仅仅是空间或地理意义的“大”。如孙春兰书记等市领导所说,“‘大大连’不是简单的‘圈地运动’,空间划出来了,里面要有内容有项目,是要大力发展产业的”,“它实际代表的大连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全面发展”。因此,“大大连”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了城市规模扩张、功能提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形象改善,政治和文化更先进,要求方方面面的不断完善和在世界城市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大大连”代表着一种社会进步,它将开创大连发展史上的一个新阶段,在大连市建设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大连市的司法系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不能够确保公平,势必导致社会不稳甚至动荡。失去稳定,就谈不上任何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深切地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近年来,依法治国、依法治党更成为全国、全党的共识。在我市的各项建设中,依法治市也成为了一条基本的原则,“大大连”战略同样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二者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法治需要在“大大连”的建设中去体现,而“大大连”战略需要法治去保障。在“大大连”战略风正帆悬之际,如何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成为摆在全市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关键在人,在于人特别是执法者的素质提高和制度完善,同时要做好配套工作的及时跟上。当然,法律的运行主要分立法、执法和司法及守法几个环节,本文主要从司法方面进行论述。
提高法官素质,狠抓作风建设
作为超然中立的裁判者,法官最优秀的品质应当是不受法律以外因素干扰独立判断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法官起码应当是博学的,中立的,正直的,廉洁的,超然的。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做好工作,真正维护正义,解决纠纷,赢得尊重。
努力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在西方不少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经过严格而系统的法律学习后,从律师中遴选出来的,因此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渊博的法学知识。他们要求法官应当是一个法学家。在我国目前不可能完全按照这一要求选任法官。但是,提高现任法官业务水平,却是迫切的任务。近两年来,大连市法院系统对法官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不少法官开始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本科生、硕士生大批充实进法院系统。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是,学历并不代表水平,也不能代替能力。我们的法官切不可为了一纸文凭而沾沾自喜,重要的还是不断学习,学法律,学外语,学wto规则,学习国际贸易和法律规则,在不断学习和不断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改变作风,提高政治素质。“民意不可违,民心不可欺。”大连市和组织的行风评议给大连的法官们上了生动一课。(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监督形式,有利于非常有效地鞭策后进,鼓励先进。如果能够和一定的责任制联系起来,使先进者上,后进者下,从责任人切身利益的处分上配合这一制度,将会更加有效。)我们欣喜地看到,法院系统的工作确实有了不少进步。但是坦率地说,法院的整体形象仍不能够完全和我们这座美丽的城市相匹配。在“大大连”建设中,城市的发展空间和城市地位更进一步提升,如何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精神,切实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为关系服务,将是摆在我们每一位人民法官面前的永远的试卷。
[1][2][3]
司法口才论文篇二
在司法系统中,有效的口才是一名优秀法官或律师不可或缺的能力之一。一个具有出色口才的法官或律师能够在庭审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引起各方的共鸣,并有效地说服法庭接受自己的意见。经过多年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要在司法口才上取得突破和进步,既需要不断学习与实践,也需要有自身不断的反思和总结。本文将分享我在这方面的心得与体会。
第二段:关于口才的重要性。
在司法系统中,口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良好的口才能帮助我们在庭审中清晰地表达观点,使法官、陪审团和听证会的成员能够更好地理解我们的观点。同时,有力的口才能够更好地影响和说服听众,使他们接受我们的意见。因此,提高我们的口才能力对于我们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第三段:提升口才的方法。
要提升自己的口才能力,首先要进行大量的训练。不断参与模拟庭审、辩论或演讲等活动,可以帮助我们锻炼和改进自己的思维和表达能力。此外,多读书、多看报、多听讲座等,可以丰富我们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与此同时,多观察和学习其他优秀的律师或法官的口才技巧,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
第四段:口才能力与情绪控制的关系。
除了技巧的训练,情绪的控制也是提高口才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庭审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压力,比如激烈的辩论、复杂的法律问题等,这些都很容易引发我们情绪的波动。因此,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和镇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冷静和镇定的思维才能让我们更好地思考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要成为一名在司法系统中具有出色口才的法官或律师,需要不断的学习、实践和反思。通过参与各种庭审、演讲和辩论等活动,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口才能力。同时,要注重情绪的控制,保持冷静和镇定的思维状态。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实践,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口才能力,更好地为当事人和司法正义服务。
(注:本文示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和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
司法口才论文篇三
高原一、引论
新闻报道对于人民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的和残缺不全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也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而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2]当然,以上只是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对言论自由进行的说明,新闻自由并不等于而是远远大于公民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对于本文而言我认为是比较重要的,因为新闻媒体在对司法过程进行报道的同时可能会存在着大量的评介、质疑、批评,如果我不把这些观点当作是“某一抽象的群体”(即某一新闻组织)的观点、而是当作某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时,显得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我在本文中将不去追寻这些权利是如何取得并得到发展与保护的,也不去讨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和内涵,而仅仅只是对当新闻自由可能以及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时如何进行规范与处理等内容进行粗浅的探讨,并结合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现象或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司法公正也是一个绝对不能简单化的话题,他的发展历程及其丰富的内容也不是一篇短文就可以讲述清楚的。司法公正不仅仅指实体上的公正,更要求程序上的公正;不仅仅指事实上的公正,更要求法律上的公正。没有程序上的公正是很难得到实体上的公正,或者是在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得到的公正。我不赞同通过牺牲某一公民(或其他公民)的某一项基本权利来达到某个具体案件的事实上的公正是符合法治原则的,或者更进一步说更加能够达到法律制度的目的或作用。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没有实证依据也是极其危险的。对于司法公正而言,他并不仅仅是某个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要求,也是整个司法制度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最终的价值目标。所以,关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在许多国际条约中得到具体反映,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等等很多条约都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
审判公开对于防止司法机关的专横甚至不公正无疑是一种简单易行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审判公开也就成为一个很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审判制度,也是一项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审判公开并不仅仅是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公开,而是对社会大众的公开,也就是说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宜旁听或不允许旁听的人进入法庭外,其他人都可以进入审判法庭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理。那么,作为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是否也应该享有这个权利呢?尽管法律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我认为这是不应该有任何疑问的,因为既然公开审判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那么就没有理由拒绝作为普通公民身份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或者是作为某一组织的代表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因为很多法律也没有禁止组织可以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去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因此,除法律规定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庭没有理由拒绝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来旁听法官对案件的审判。
在我看来,现在出现的问题的关键似乎并不在于法庭是否许可新闻媒体进入法庭旁听,而在于当新闻媒体在对案件审判(特别是刑事案件审判,以下如未做特别说明时都特指刑事案件审判)进行报道或评论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造成所谓的“媒体审判”的现象,这不仅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与裁判,更是对法院审判权力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不正当干涉。我们绝对不能允许新闻(媒体)审判的现象出现。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毕竟不是法律专家,如果对案件材料的掌握不太全面,或者是带有某种偏见甚至是不当目的,从而对审判过程或者审判结果表示出一定的倾向性意见或评论,甚至是强烈的批评,那么就可能会影响到全体民众对司法机关甚至司法制度的不信任。这是极其危险的。因此,如果新闻媒体在对案件报道的过程中的错误报道(不论是事实性的报道还是新闻评论)误导了公众对案件审理的期待,甚至严重影响到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信念,或者是影响到法院的威信与法官的声誉时,对新闻媒体的适当限制就变得必不可少。
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司法公正都是现代宪法所赋予两大最基本的权利,虽然在很多情况下这二者之间不会发生较多冲突,但并不表示他们之间就不会发生冲突。事实上不论是外国还是中国,这二者之间的冲突还是屡见不鲜的出现了,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甚至是比较突出。因此,我们有必要来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这两项最基本权利进行必要的探讨,来防范并正确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下面,我首先对美国和英国在处理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与处理方法进行简要的介绍。
二、美国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的简要介绍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3]其中对公民“言论和出版的自由”的保护就是新闻自由的来源和依据。当然,言论与出版自由的内容并不局限于可以接近法庭并对刑事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而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而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如果新闻媒体通过非同寻常的、过于详细、甚至是不妥当的报道(例如包括含有严重倾向性的报道、只对某一方的观点及证据进行报道,对审判过程或者审判结果进行强烈的、不合适或者不正确的批评,等等),可能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庭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时,那么就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导致法院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从而严重影响到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不仅是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问题,可能也会严重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当得到公正的审判,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也做出了明确而肯定的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享受下列权利:由发生罪案之州或区域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的公开审判,……。”[4]该条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而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包括防止新闻媒体对案件的不适当报道从而影响到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的认识与看法,从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那么,法院能不能以适当的方式来事先对言论和出版进行限制或者禁止呢?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颁发“司法限制言论令”的方式要求新闻媒体不得对某一案件的某些内容进行报道,但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在命令发出前必须要证实事先禁止命令的有效性,等等),否则可能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闻自由”权利。在“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诉斯图尔特案”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发表陈述意见时表示:“我们必须检验在命令发出时,摆在法官面前的证据,以确定(a)审前新闻采访的性质的范围;(b)是否存在着其他的措施可以减轻不受限制的舆论的影响;以及(c)对言论自由进行事先禁止是否会有效地阻止损害的发生。”[7]而布伦南大法官、斯图尔特大法官和米歇尔大法官则表示:“对新闻界所发出的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都是违反宪法的。”布伦南大法官甚至提倡建立这样一个原则:“根据第一修正案的规定,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本身就是无效的。”[8]由此可见,美国法院对事先颁发禁止报道命令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既然美国最高法院是倾向于保护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那么如何来保护被告人能够得到法庭的公正审判呢?克拉克大法官就详细列举了九种替代的方法来解决新闻报道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这些方法分别是:“1、通过对时间、地点、和行为方式的限制来控制新闻界在法庭上的行为;2、将证人与新闻界隔离;3、防止信息从当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4、警告记者注意他们的报道的潜在偏向性和准确性;5、控制,甚至是禁止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向新闻界发表庭外言论(未经法庭允许而发表的言论);6、直到大家的好奇心减弱时才继续审理案件;7、将案件移送到新闻界的关注程度比较弱的地区审理;8、隔离陪审团,阻止他们与新闻界接触;9、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败了,进行一次新的审理。”[9]当然,这些措施或方法现在看起来显然无法消除新闻报道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有些也没有必要了。
至于法庭是否准许电子传播方式报道法庭审判,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允许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进行照相、音频传送,也同意电台或有线电视采访,但也有少数州的法院并不允许这样做。对于联邦法院系统来说,尽管进行了一些试点,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拒绝对司法程序进行电子采访。
总的来看,美国法院在处理与新闻媒体的采访与报道时,尽量采用替代性的措施来保证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而并不是采取拒绝或禁止的方法让新闻媒体接近司法系统,以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审理,达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尽管美国法院也可以对新闻记者提起藐视法庭的指控(美国的藐视法庭分为刑事藐视和民事藐视),但并不常见。此外,虽然法庭也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不公开审理,但是由于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到被告人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公众能否接近审判的权利,因此其适用的条件是极为严格的,限于本文篇幅就不再予以详细介绍。
三、英国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的简要介绍
在英国,对司法活动进行不适当的报道可能会产生两种形式的藐视法庭罪: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和故意藐视法庭罪,[10]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的主要依据为《1981年禁止藐视法庭法》,适用于正在进行的或者将要进行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报道。而故意藐视法庭罪则适用于普通法领域。“禁止藐视法庭法规定,对相关诉讼带来严重损害的实质性风险的声明的公开行为构成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而且,“无论相关出版者是否存在干扰司法的故意,其行为都构成犯罪。这被称为‘严格责任规则’。”[11]有学者介绍,对严格责任规则的适用也受到三个主要的限制,分别为:1、“严格责任规则仅适用于针对公众的一般公开行为或针对一部分公众的公开行为。”2、“对于严格责任的适用,相关评论所指向的诉讼程序必须是‘正在进行的’。”3、“该规则仅仅适用于:能够产生实质性风险,从而使相关司法程序受到严重阻碍和损害的相关公开行为。这是一具有双重要求的测试,而且两个要求都必须得到满足。”[12]为了适用严格责任规则,法院还制定了一些指南来指导对每个受到藐视法庭罪指控的案件进行分析和处理。同时,禁止藐视法庭法也针对严格责任规则规定了一些抗辩理由,例如无辜(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仍未能避免),对诉讼程序进行善意的、公平的、准确的现时报道,以及善意的附带性的讨论,等等,以保护新闻媒体自由报道的权利。在普通法中的藐视法庭罪中,检控方必须证明新闻报道行为对公正审判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损害风险”,而且还必须证明行为者对“阻碍或损害某一审判具有特定故意(这也是与严格责任规则下的藐视法庭罪的主要区别之一)。”由于普通法中的藐视法庭罪并不要求进行相关指控时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例如审判前或审判后的某一阶段),因此既使尚未启动诉讼程序,新闻报道的某些行为仍然可能会构成藐视法庭罪。例如在司法程序进行前,新闻媒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进行详细报道,导致人们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有罪的结论或效果,等等。所以在英国,发表暗示某一犯罪嫌疑人有罪推定的报道是极其危险的。
既然审判公开作为一项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审判原则,那么法庭能否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来避免新闻媒体介入呢?英国的一些制定法做出了一些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例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9・2条便做出如下规定:“(1)公开审理为审理的一般原则;(2)公开审理之要件,并不要求法院为便利社会公众旁听而进行特殊安排;(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理程序或审理程序的一部分,可不公开审理进行――(a)公开审理将违背审理程序自身目标的;(b)审理程序涉及国家安全事务的;(c)审理程序涉及保密信息(包括个人财务信息),公开审理将损害保密特权的;(d)为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之利益,有必要不公开审理的;(e)对无需送达通知书的申请举行审理程序,如公开审理将对被申请人显失公平的;(f)有关信托管理或因死者遗产管理所产生的无争议事项,或者(g)法院认为,为司法利益有必要不公开审理的。(4)法院如认为有必要不披露当事人或证人身份,为保护有关当事人或证人的利益的,则可责令不披露任何当事人或证人的身份。”[13]在刑事诉讼中,除具有非常说服力的理由外,一般都不得将公众排除在外进行不公开审理。但是,如果“关于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任何其他处于未决或迫近状态下的诉讼程序,当似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对相关司法程序造成损害的时候,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认为有必要的一段时间之内,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某一部分所作的报道。”[14]而且,英国还对性犯罪中的被害人、以及儿童和青少年的报道采取了限制性规定,例如《1992年性犯罪(修正)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1)如果某人成为被指控的本法规定之罪的被害人,且以下做法很可能导致公众成员认出该人就是被指控之罪的被害人,那么,在该人有生之年,其姓名、住址以及其静态的影像不得:(a)出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公众可获得的书面出版物中;或者(b)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供收听收看的有关节目中播出。(2)如果某人被控犯有本法规定之罪,则任何可能导致公众成员认出某人是被指控犯罪之被害人(‘原告’)的资料,都不得在原告有生之年:(a)出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公众可获得的书面出版物中;或者(b)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供收听收看的有关节目中播出。”[15]《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法》第39条也对涉及到诉讼中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一些特殊的保护。当然,英国还通过立法对其他情况下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特殊的保护,例如限制媒体对证人的有关报道从而对证人提供相当全面的保护。
对于媒体而言,被法庭以藐视法庭罪进行处罚时也会根据各种具体情节来进行加重或者是减轻处罚,例如是否具有藐视法庭罪前科、做出报道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所使用的犯罪的手段、是否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甚至是否向法庭做出道歉,等等,都可以作为加重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四、借鉴和建议
英美两国都自称为极度尊重人权和新闻自由的国家,不过当新闻报道可能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以及影响到法院的权威时,两国的做法还是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在对新闻报道进行限制方面,美国一般极力反对事先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也少见事后以藐视法庭罪对新闻媒体予以处罚,而是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但英国似乎对新闻报道的限制更加多一些,而且对新闻媒体以藐视法庭罪进行惩罚也较多一些。例如在事先限制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一度认为,事先限制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是违宪的,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但英国却制定了一些制定法来加强对新闻报道的限制和引导。
公正、客观地对司法程序进行报道不大可能会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一般也不会受到法院的禁止和制裁,但不当的报道无疑应当受到限制和禁止。其实,这二者之间矛盾的实质主要为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与接受公正审判之间的矛盾,这的确是一件不容易正确把握的事情。此外,不当的新闻报道可能会造成所谓的“媒体审判”现象,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绝对不允许的,也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所不能容忍的。有许多人特别是新闻媒体从业者曾经错误地认为,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的过程实际上是在行使“舆论(新闻)监督权”,但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法律都没有赋予新闻媒体可以拥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尽管有些人可能认为监督可以分为有法律授权的监督和没有法律授权的监督)。而审判公开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审判制度和原则,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外,不能允许法庭可以随意剥夺公民接近司法程序的权利,同时审判公开也是避免司法专横、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式。因此,我们也不能容忍法院随意将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新闻媒体对案件毫无顾忌的、甚至是肆无忌惮的报道已经相当严重地影响并导致法院无法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审判,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也损害了我国基本的司法制度,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有些新闻媒体打着“为人民代言”的旗号来对案件进行报道、评论、批评甚至是责难,我不知道这些新闻媒体究竟代表着哪几个或者哪一些“人民”,而且如何来判断他们的真正目的就是为了这个“崇高”的目的而没有其他不当目的或者企图。对于每一个具体的刑事犯罪案件而言,事后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无疑于证明此前所发生的一段“历史”,而“历史”的真实内容目前也是无法能够得到完全证实的,所以也就当然会出现一个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而无法使他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法律的公正性,这也是事实的公正与法律的公正之间的一个区别。我们可以宽恕甚至放纵一个犯罪嫌疑人,但绝不能冤枉一个事实上没有犯罪的人。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人们对法治的信赖,并丧失法律对每一个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保障。
英美两国的法院在防止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特有的陪审制度,因为如果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不当的报道时可能会影响到陪审员对证据和案件的看法,从而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实行陪审制度(尽管我国也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与英美两国的陪审制度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而主要是由法官来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包括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判决结果的做出,等等),因此,似乎可以认为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并不像英美两国那样强烈。但事实上,由于我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公民的法治意识并不健全,特别是缺乏一个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的基本准则,导致新闻媒体严重影响甚至控制案件审判的情况时常发生,根本无法让案件的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审判。这也是我国目前司法活动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规定藐视法庭罪,也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报道,使得法院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完全无法可依,从而导致某些案件几乎就是在新闻媒体的意见下进行裁判,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对法院应有的尊敬。还有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一些案件侦破后就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这些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罪行”,展示某些证据,甚至还让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造成此人已经是犯罪无疑的现象,等等,使法院根本无法做出公正审判。[16]当然,我们也看到一些法院以不适当的理由和方式拒绝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接近,损害了案件当事人、公众以及新闻媒体的合法权利。
我认为,我国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一些正确作法,建立和完善有关藐视法庭的法律制度,以预防和正确处理新闻媒体的藐视法庭行为,以填补法律的空白。至于能否允许、以及在多大程度内允许新闻报道可以对案件的审理进行质疑和批评,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做出合理的规范。同时,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法庭也不能随意拒绝新闻媒体对法院审理案件的接近和报道,对于在法庭中公开的证据和材料也应当允许报道,而且法庭也不得随意将案件不公开审理以拒绝新闻媒体的接近,从而影响到公开审理这一基本审判制度。同时,新闻出版业协会也应当研究并制定出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报道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则,以规范新闻界的报道行为。
由于目前我国一些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当影响促使我写成这篇短文,在这篇文章里我无法详细向大家介绍英美国家对处理这二者之间的矛盾时所各自采取的具体的方法和措施,而且也无法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提出自己明确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因为这项工作的复杂程度并非我的能力可以完成。但是通过对英美两国在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时的基本方法,似乎可以给我们有所借鉴。而且,鉴于目前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严重危害,使得这个问题应当刻不容缓地得到解决。否则,所谓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以及司法机关应当得到的尊重都将会荡然无存。因此,希望本文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力争使我国最终形成比较适当的、完善的相关制度或规则,以指导和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报道,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定稿于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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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3页至第4页。
[2]同[1]引书,第12页。
[3]由嵘等编《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6月第1版,第517页。
[4]同[3]引书,第518页。
[5]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月第1版,第456页。
[6][美]t・巴顿・卡特等著《大众传播法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8月第1版,第144页。
[7][美]唐纳德・m・吉尔摩等著《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六版)(上册)》(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367页。
[8]详见[7]引书,第369页。
[9]详见[7]引书,第358页。我在此引用克拉克大法官如此多的具体论述,目的是想让大家知道美国的法官们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是如何思考和处理的。
[10][英]萨莉・斯皮尔伯利著《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4月第1版,第330页。
[11]详见[10]引书,第331页。
[12]详见[10]引书,第331页至第332页。
[13]《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月第1版,第201页至第202页。
[14]详见[10]引书,第353页。
[15]谢望原等编译《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135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8月第1版,第227页至第228页。
[16]本来我也收集了一些有典型意义的新闻报道,但由于害怕这些新闻媒体对我进行攻击,所以我不得不放弃对这些新闻报道的评论,但相信广大读者都能随时、随地、不需任何努力地从报纸上、期刊杂志上、网络新闻上等地方找到这样的很多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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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论文篇四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第二,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是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第三,媒介的评论文章,限于意见范畴,不能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带有民意审判意味。
第四,要于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以得到支持,这可以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明显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
三
现在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较多,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如果当事人规模化地找寻记者解决各种纠纷,这是很不正常的,说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鉴于这方面的担心,出于平衡报道的考虑,要考虑以某种形式,有系统地报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说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会公正,给媒介受众指出一条通过司法正确解决纠纷的路子,给他们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权威,加快法制体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同时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现在传媒介入司法越位较多,除了传媒自身的原因外,也与司法体制上出现较多纰漏,以及人员素质较差有关。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众中的威信,会有助于减少传媒监督司法中较多的越位现象。
四
从长远考虑,这个问题仅凭介绍几个做得较好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媒介栏目是不够的,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论”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传媒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如果报道失误,传媒应承担后果的责任。
二,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空间。这需要考虑规范传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围、传媒评论司法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诽谤、侮辱和有失公正与平衡的原则)、健全监督的外部环境等问题。
三,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样有传媒监督的广阔天地,可以像监督一般人一样,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职业行为中违法行为;同时应监督各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司法外部的行为。
在这些法律框架还没有成形之前,法学界和新闻学界要有经常的学术交流,首先要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成共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争取形成较明确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规。
总之,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正。
(作者:陈力丹(1951―),江苏南通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著有《精神交往论》、《舆论学》、《世界新闻传播史》等8本书,已发表论文约300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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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论文篇五
第一段:引言(100字)。
在司法事务中,口才是非常重要的能力之一。一个具备出色口才的法官、律师或辩护人,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令人信服地陈述案情,并对证人进行有效的质询。这不仅能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更能保障公正。在从业多年后,我逐渐领悟到口才的重要性,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准备(200字)。
在任何口才表演之前,充分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在司法工作中,准备包括了案件的研究,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知识的积累。只有经过深入研究和准备,才能在争辩中得到更多的理性和说服力。此外,有效的准备还包括了对对手的策略分析、证据收集以及强化自己的论据。充分准备为我带来了更加自信和理性的口才表达。
第三段:逻辑思维(300字)。
在使用口才时,逻辑思维也是至关重要的。合理的论据和连贯的逻辑能够增加口才表达的说服力。在争辩时,我们必须善于根据事实和证据推导出合理的结论,构建一个完整的论证体系,使观众能够清晰地理解和接受我们的观点。此外,逻辑思维也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分析对方的观点,识别其论证中的漏洞和缺陷,从而针对性地加以反驳。逻辑思维能够提高我们的辩论水平,使我们的口才更加有力。
第四段:语言表达(300字)。
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是一名律师或法官不可或缺的条件。口才好的律师和法官不仅需要对法律条款了如指掌,更需要能够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让公众理解复杂的法律概念。一方面,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以便听众能够轻松理解。另一方面,也要适当运用修辞手法,使自己的观点更加生动有力。此外,在法庭上,我们还要善于把握语气的变化,通过声音、语调以及肢体语言的运用,增加表达的感染力。通过不断练习和改进,我的语言表达能力得到了提高。
第五段:自信与冷静(300字)。
在司法事务中,自信与冷静同样重要。自信可以让我们更加坚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冷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争论和压力。在辩论或案件审判过程中,我们经常面临各种质疑和批评,自信能够帮助我们坚定自己的立场,不轻易妥协。而冷静则可以让我们在舆论压力和争论中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避免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自信和冷静的结合,不仅能够提高自己的口才水平,也能够更好地维护法律公正。
结束语(100字)。
在司法工作中,一个具备出色口才的从业者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有效地辩护自己的立场,从而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的支持。通过准备充分、运用逻辑思维、优秀的语言表达、自信与冷静等,我们可以逐渐提高自己的口才水平。同时我们也意识到,良好的口才需要长期的实践和不断的提高,只有坚持努力,才能不断在司法事务中取得更好的口才表现。
司法口才论文篇六
摘要:
司法公正不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加为社会的发展鞠躬尽瘁。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稳步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的堡垒,为国家的安邦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关键词:
司法;公正;思考
一、司法公正的价值
司法公正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事关重要,对于司法而言,其能够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的价值更是重中之重。司法公正不仅关乎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产生良好的价值,为法律整个大环境贡献出属于法律特有的色彩。司法公正对于个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方面。
从实体法而言,公民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带给自身的便利性,为自身的行为做出有效的甄别,对于他人的侵害做出一定的法律分析,从而将自身权利有效的利用,产生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准则,长期以往,可以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好公民,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
从程序而言,司法公正可以令每一个公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抵御一切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人的权益得以维护,那么整个社会对于司法体系将会越加的尊重,司法一旦被社会所认可,那无疑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而言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如果司法公正没有程序性的保障,就不会使得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证,那么无疑对于整个大环境来说也是一次不可小觑的危机。
司法公正对于社会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其正义性和合法性。
对于司法的正义性而言,司法体制正义、审判及监督制度正义、律师制度正义、法官选任正义、考核及奖励惩戒机制正义都会对司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解决一些法律纠纷之时,还可以利用法律的正义手段,为一些纠纷的解决提出富有法律正义的解读,从而有效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的合法性主要产生于寻求法律的过程之中,其程序合法,即意味着,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利用公正的原则为司法结果的产生负责。司法的程序是百姓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社会制度合理运转的前提保障,司法一旦不符合法律本身的规律,其合法性收到威胁的时候,百姓就会对于法制化失去信心,社会制度的维护将会收到很大的挑战,司法的合法性关乎每一个人对于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稳步向前的希冀。
一个国家,只有司法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存才会令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
保护个人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人权即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保护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而打击犯罪,即意味着为社会整个大环境形成自身的良好秩序。公民的人权固然需要保护,但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等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其人权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司法公正不单单仅针对于合法的主体,对于一些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主体,其人身以及合法财产等权利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对于人权问题更加的关注和保护的体现。
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司法程序以及结果正当,会令人们心中对于司法的态度越加的改观,从而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的社会治安。要知道,如果司法不公,舆论对于司法的压力也会日趋显现,而不公平的报道也会越来越多,一旦公民心中对于整个司法大环境产生消极的抵触心理,报复心理一旦在公民心中生根发芽,百姓对于社会越加不信任,一旦出现司法处理瑕疵的情况,百姓就会怨声载道,法律的公正感将会荡然无存,那么无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化发展将是不利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利用舆论的压力为司法施压,那么对于整个法制体系而言将是一种不可言喻的败笔。
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法律将是一个很有效的解决途径,司法的日益健全,令很多仅凭道德规制无法做到的问题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个人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也是相辅相成的,维护个人的利益,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的利益的解读,相信,在日趋发展的今天,法律将会是很好的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工具,令法律的这杆天平能够一直平衡的日趋进步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司法的公正永远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保证,百姓安居,社会稳定,势必整个国家都会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尽管在发展的路途中会遇到困难,但路途中的荆棘往往有时候会令前行的路途更加的具有方向性。
总之,无论是司法实体性还是程序性,无论是个人利益得以保障还是社会利益得以实现,司法的公正都将为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构建出属于自己的色彩,使得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走的更加的坚定,令整个中国在新的司法环境下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护,令中国更加的强大。
[参考文献]
[1]曾坚.司法公正与法官中立---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理学思考[j].当代法学,1999(03).
[2]林凌,赵亚涛.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j].东方论坛,2007(05).
司法口才论文篇七
摘要:
司法公正不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加为社会的发展鞠躬尽瘁。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稳步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的堡垒,为国家的安邦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关键词:
司法;公正;思考
一、司法公正的价值
司法公正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事关重要,对于司法而言,其能够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的价值更是重中之重。司法公正不仅关乎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产生良好的价值,为法律整个大环境贡献出属于法律特有的色彩。司法公正对于个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方面。
从实体法而言,公民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带给自身的便利性,为自身的行为做出有效的甄别,对于他人的侵害做出一定的法律分析,从而将自身权利有效的利用,产生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准则,长期以往,可以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好公民,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
从程序而言,司法公正可以令每一个公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抵御一切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人的权益得以维护,那么整个社会对于司法体系将会越加的尊重,司法一旦被社会所认可,那无疑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而言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如果司法公正没有程序性的保障,就不会使得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证,那么无疑对于整个大环境来说也是一次不可小觑的危机。
司法公正对于社会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其正义性和合法性。
对于司法的正义性而言,司法体制正义、审判及监督制度正义、律师制度正义、法官选任正义、考核及奖励惩戒机制正义都会对司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解决一些法律纠纷之时,还可以利用法律的正义手段,为一些纠纷的解决提出富有法律正义的解读,从而有效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的合法性主要产生于寻求法律的过程之中,其程序合法,即意味着,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利用公正的原则为司法结果的产生负责。司法的程序是百姓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社会制度合理运转的前提保障,司法一旦不符合法律本身的规律,其合法性收到威胁的时候,百姓就会对于法制化失去信心,社会制度的维护将会收到很大的挑战,司法的合法性关乎每一个人对于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稳步向前的希冀。
一个国家,只有司法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存才会令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
保护个人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人权即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保护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而打击犯罪,即意味着为社会整个大环境形成自身的良好秩序。公民的人权固然需要保护,但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等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其人权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司法公正不单单仅针对于合法的主体,对于一些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主体,其人身以及合法财产等权利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对于人权问题更加的关注和保护的体现。
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司法程序以及结果正当,会令人们心中对于司法的态度越加的改观,从而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的社会治安。要知道,如果司法不公,舆论对于司法的压力也会日趋显现,而不公平的报道也会越来越多,一旦公民心中对于整个司法大环境产生消极的抵触心理,报复心理一旦在公民心中生根发芽,百姓对于社会越加不信任,一旦出现司法处理瑕疵的情况,百姓就会怨声载道,法律的公正感将会荡然无存,那么无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化发展将是不利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利用舆论的压力为司法施压,那么对于整个法制体系而言将是一种不可言喻的败笔。
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法律将是一个很有效的解决途径,司法的日益健全,令很多仅凭道德规制无法做到的问题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个人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也是相辅相成的,维护个人的利益,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的利益的解读,相信,在日趋发展的今天,法律将会是很好的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工具,令法律的这杆天平能够一直平衡的日趋进步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司法的公正永远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保证,百姓安居,社会稳定,势必整个国家都会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尽管在发展的路途中会遇到困难,但路途中的荆棘往往有时候会令前行的路途更加的具有方向性。
总之,无论是司法实体性还是程序性,无论是个人利益得以保障还是社会利益得以实现,司法的公正都将为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构建出属于自己的色彩,使得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走的更加的坚定,令整个中国在新的司法环境下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护,令中国更加的强大。
[参考文献]
[1]曾坚.司法公正与法官中立---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理学思考[j].当代法学,(03).
[2]林凌,赵亚涛.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j].东方论坛,(05).
司法口才论文篇八
摘要:现代社会越来越缺少演讲型人才了。即便我们不是从事以演讲为主的职业,我们在表达自己的想法的时候要怎样让别人更容易地认同,也是我们值得讨论的一大课题。作业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离不开演讲与口才,我们关注演讲与口才。
演讲又叫讲演或演说,是演讲者在特定的现实环境中,应对广大听众运用有声语言,并借助态势语言和主题形象,这对某个具体问题,鲜明、完整地发表个人见解、抒发感情,以阐明道理,从而到达感召听众、宣传鼓动的一种现实社会语言实践活动。
古人云:“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由此可知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演讲活动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始终伴随着人类的礼貌的发展而发展。古今中外,凡是历史发展的重要关头,凡是社会激烈变革之时,演讲的特殊功能就越发表现的突出。当今世界,是知识爆炸的时代,人类正在跨入一个由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空间、海洋等等,多个群体技术构成的“信息时代”,信息化社会的浪潮,以其雷霆万钧之势,冲击着各国经济结构和政治格局,已经或者是正在深刻的影响着社会一切领域。在西方,“舌头、原子弹和金钱”曾被合称为“世界三大威力”;之后又有人把“口才、美元和电脑”称作“三大战略武器”。口才无不独冠其首,由此可见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
对于口才,古今中外的远见卓识者历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我国历史上,确有很多口若悬河、能言善辩之士,凭着一张剑舌,活跃在当时的政治舞台上,诸葛亮“舌战群儒”和“智激周瑜”就是家喻户晓老少皆知的故事。“一言能够兴邦,一言能够丧邦”等古语,把国之兴亡与舌辩的力量紧密联系起来,充分揭示了说话的巨大的社会作用。大至安邦治国,小至家庭和睦都与说话是分不开的。
好的口才是成功的基石。一个人的才干能够透过言语谈吐加以充分地表露出来,使对方能够更进一步地了解你,并且信任你,这样对方才敢付托给你重任。但说话是最容易的事,也是最难的事。最容易,因为三岁的小孩也会说话;最难,因为最擅长辞令的外交家也有说错话的时候。说,还是不说说什么怎样说和谁说是一种文化,是一门艺术,掌握这门艺术,就能驾驭奇妙的舌头,妙语会改变你的人生。
语言是思维的外壳,人们常说“言为心声”,想得清才能说得好,说得好才算会说。说话是在交谈、演讲和论辩等口语交际活动中,表达者根据特定的交际目的和任务,切合特定的言语交际环境,准确、得体、生动地运用连贯、标准的有声语言,并辅之以适当的体态语表情达意以取得圆满交际效果的口头表达潜力。
美国成人教育家戴尔·卡耐基有一句名言,他认为:一个人事业上的成功,只有15%是由于他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另外的85%要靠人际关系、处世技巧。演讲与口才之所以一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它有着强烈而广泛的社会作用,无论是演讲者,还是听众,在演讲活动中都能得到教益,受到启发。演讲与口才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我们把它最明显的作用可归类于以下几个方面。
3.1展示作用。
演讲者,透过演讲充分展示自己的语言仪表、服饰、体态以及情感、思想、愿望、意志、潜力人品等,时自身的才华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认可、赏识,为自己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3.2认识作用。
认识是人所具有的独特功能。认识是人脑的机能,是在一系列实践活动中完成的。演讲究其属性来讲也是一实践活动,人在参与活动时,要对众多的现象、问题,进行思考、理解、领会,这个思维过程就是一种认知过程。演讲促使个体认识的目标有四个:认识自我、认识他人、认识社会、认识真理。
3.3社交作用。
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彼此间需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联络感情,而演讲就是一个比较高级的社交形式。透过这种社交,能够增进人际间的了解和团结,增进人的心理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不管哪一个领域,不管哪一个阶层,在思想、学识、技艺水平相差无几的状况下,能说能写的人,总比只能写不能说的人,更能多渠道的、有效地、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展现自己的才智,从而广泛且恰如其分的与他人建立起联系。
3.4激励作用。
演讲的激励作用是指演讲这种形式在人的心理活动中能够调动和持续人的用心性。演讲者透过对人的动机的心理诱导与激发,唤起人们对工作、学习、事业的高度职责感,激发人们的主动性、用心性和创造性。
3.5教育作用。
一次成功的演讲能够传达超多的知识文化信息,演讲者在演讲过程中能够从中受到自我教育,听众能够从中受到外化教育,理解信息,受到熏陶感染,并内化为自己是一种行动。对广大群众,个性是对青年一代进行前途、理想、道德、纪律的教育,演讲就是一种很好的形式。如人们所熟知的百家讲坛中于丹关于《论语》的演讲,俞敏洪在北京大学在新生开学典礼大会上的演讲,对陶冶广大青少年的情操,塑造完美的心灵,树立远大的理想,刻苦学习努力工作,都起到用心的教育作用。
3.6审美作用。
演讲活动是演讲者与听众对事物美丑属性直接感知、情感体验和激起美感的活动,是感知、感情、理解、想象等心理功能互相渗透、共同协作的活动。听众是审美的主体,演讲者以及传播的媒介等则是审美客体,优秀的演讲不仅仅给人以理性的启迪,而且能使人精神愉悦,给人以美感享受。而在整个演讲活动中,演讲者自身也能从中产生美感享受:当演讲者自身作为审美主体时,这种自我欣赏主要来自于听众的反馈和对效果的满意。因此,演讲活动的主体(演讲者)与演讲活动的受体(听众)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既是审美主体,又是审美客体。演讲中的美感包括诚挚美、哲理美、意境美、语言美、形式美等。
3.7调适作用。
演讲的调适作用表此刻两方面,即心理调适和社会调适。心理调适就是透过演讲解答人们的思想问题,消除心理障碍,克服心理疾病,到达心理平衡,持续良好心态。社会调适就是透过演讲分析社会问题客服社会弊端,确立社会价值取向,实现社会协调发展。调适功能主要透过演讲的信息反馈来实现。透过反馈,我们就能把握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社会机制正常运行和个人心理健康。
3.8传播作用。
随着新世纪知识经济的到来,人们对知识的渴望也越来越迫切。演讲作为一种比较高级的、完美的语言表达形式,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语言传授知识、探讨学问、宣传成果、交流经验方面的作用。在特定环境下,演讲对人体感官功能做多重刺激,充分调动人们的注意力,促进人们的思维活动,并且使听众在情绪、感情、意志方面同时受到影响,从而加深对演讲所传播的科学知识理解,增强学习效果。因而演讲始终是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人们文化素养在重要形式。
4.作为大学生如何提高自己演讲与口才的水平。
4.1学会“听”话的艺术。
要学会说话,首先就就应学会“听”话。“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会“听”话的人既能很好地领会,理解别人说话的意思,又能仔细地欣赏、揣摸别人说话的技巧,更能从别人的言谈中听出言下之意和弦外之音,同时,还要做到察颜观色。“言之于口,不若行之于身。
4.2放下架子,丢掉面子。
柏拉图说过:“不明白自己的无知,乃是双倍的无知”。英国诗人雪莱说过:“我们学得越多,就越发现自己无知”。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也说过:“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一个人要想提高自己的演讲水平和口才,就务必放下架子,丢掉面子,向有经验的演讲者和对口才有研究的专家虚心求教,不懂就问,不耻下问,这样就能使自己的演讲与口才潜力发生质的变化,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3多写一些学习演讲与口才的心得体会。
把自己对演讲口才的认识、感受用文字写下来,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同时,把自己工作中,生活中所见,所闻,所思的闪光语言,写在本子上,记录下来,以便日后查阅使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好记忆不如烂笔头。
4.4要经常冷静思考,反复分析。
为什么有的人讲话十分受欢迎,有哲理,有深度,有广度,使人感动万分,受益非浅;为什么有的人说话枯燥无味、漫无边际、毫无新意,甚至令人反感。多思者,就能从中悟出道理,获得经验和教训。
4.5“积之愈厚,发之愈佳”。
一名优秀的演讲者,一个口才出色的人,务必要有广博的知识,丰富的联想,演讲起来,才能上下几千年,纵横数万里,山南海北,古今中外,旁征博引,融会贯通、谈吐自如。一个机智风趣的演讲家还务必具有随机应变,对答如流的潜力,演讲起来才能谈笑风生,妙语联珠,巧问妙答,左右逢源。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渊博的知识积累是无法实现的。
4.6“言之于口,不若行之于身”。
语言是灵魂的镜子,是行动的影子。一个人的行动和为人是最好的语言。我们每个人都明白,把语言化为行动,比把行为化为语言困难多。所以,一个人要想成为合格的演讲家,成为受人欢迎的演讲家,就务必多学做人,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展现出人格的魅力。
5.总结。
演讲与口才是一种综合艺术,要真正掌握这种艺术,并非易事,它包括很多方面的技巧,诸如声音的字正腔圆、吐字归音,形体的动作、面部表情和仪表礼节,控场、应变的方法,即兴说话的诀窍,论辩的艺术,对话的妙法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从理论到实践,对演讲的技巧进行系统的学习和运用。
司法口才论文篇九
司法公正的“底线”
一、从一个案例谈起[1]先来看一个案例:甲方在本地开户银行存款450万元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汇票,同乙方做钢材生意。后该汇票从乙方转到持票人丙方的手中,丙方在外省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贴现。汇票贴现之后,贴现银行向出票银行发来收款委托书。但是,出票银行暂未付款。理由是:出票银行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方与乙方经济纠纷案件,查封了该汇票,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撤消了贴现银行对该汇票的权利,并将汇票的保证金划给了甲方。看到这类的裁决书,笔者难以理解:该地方法院和该法官办案好像没有了“底线”。为什么会给人造成这种感觉呢?因为这个除权裁定书失去了基本的公正标准。就好像下面的情况没有多少区别:假如甲方住在旅店期间,同乙方签订了供销合同。后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双方诉讼到了法院。法院做出裁定,判决乙方败诉,而且,还判决酒店无权向甲方收取房费。再如甲方在饭店用餐期间,同乙方签订了供销合同。后来甲乙双方发生了纠纷,甲方起诉到了法院。法院裁定,乙方败诉,并且,还裁定饭店无权向甲方收取餐费。类似的例子,还可以有出租车、飞机航班、商店等。更何况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在市场上等于现金,银行对汇票的贴现等于贷款,该法院怎能将银行对借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除掉了呢?这是两件不相关的事情,该法院应该是知道的。据说,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该法院的裁定书,要求撤消对贴现银行除权的裁定。但是,保证金已经划回给了甲方,甲方由于经营状况不好,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该法院无法再将甲方的资金执行划转。由于该法院的除权裁定,造成出票银行对贴现银行要履行垫付的责任。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该法院面临行政诉讼。法院败诉后,将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由于该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财力赔偿,所以,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也可能不理想。
二、什么是公正的“底线”
什么是司法公正的'“底线”呢?笔者采用“底线”,是一个比喻的说法,就是司法办案要具有的最起码的程序标准。假定将司法公正性分为两个级端:“0”代表能够被社会大众接受的最低公正的程度,“1”代表被社会接受的最好的司法公正的程度。[3]在“0”至“广之间,可以分为若干个级别。这样,”0“就是司法公正被社会接受的”底线“。低于”0“,就出现负值,就没有了公正的”底线“了。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当我们谈论司法公正问题时,大家都是在这条”底线“之上,也就是在”0“以上的基础上讨论公正问题的。司法公正用”0“来衡量的话,”0“表示的公正”底线“,就是司法程序和诉讼管辖的界限。司法活动不能越过程序和诉讼管辖的界限,超越了界限,就会突破”底线“。
三、研究“底线”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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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论文篇十
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赵永忠摘要:在现有国情下,由于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人情案、部分法官素质低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造成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得不到真正维护。为有效解决现有的矛盾,在保持现有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笔者提出了“当地审理异地判案”这一新思路,与大家商榷。
关键词:地方保护人情案法官素质异地判案
在世界各国,最受尊敬最具公信力的国家机关是法院,最受欢迎的官员是法官。在法治化的社会中,在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下,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是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和对法院的尊重,是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严肃执法等公正司法行为来建立的。
毋庸置疑,我国通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广大老百姓的法制意识在不断增强,对法院的期望值也在不断提高。但司法腐败问题依然严峻,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受到了严重挑战。笔者认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地方保护主义依然严重
更会为其撑起保护伞。地方行政权干涉司法权已是中国一大特色,由于我国司法体制长期以来是依照国家行政机关的模式来构建的,地方法院在某些人看来是地方党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在财政、组织、人事编制等许多方面都是由地方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甚至管理。法院资金由地方财政供给,法院的人员编制更是由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来核定。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受到当地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压力,受到少数地方党政权力机关和个别领导的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从而法院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力。外地企业、外地人不敢到异地打官司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人情案、关系案、勾兑案依然困扰司法公正
最近,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严重。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生在当地,长在当地,与当地的关系非常密切,亲戚、朋友、同学、领导关系错综复杂。一些法官不能恪守职业准则,将个人感情带入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将司法公正置于人情之下,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下。有些法官与律师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搞“暗箱操作”,损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人情案、关系案、勾兑案虽然不是主流,但他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大大挫伤了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和追求公正的积极性!
三:部分法官的专业能力和个人素养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法院的判决维系着公民的生死荣辱。因此在许多国家,法官的.选任是非常严肃的,总是要经过一道道严格程序的筛选才能得以委任。我国虽然颁布了《法官法》,但由于过去法官的出任条件宽泛,导致法官的来源复杂。在以前,法院等司法机关往往是复转军人和本单位子弟的安置地。现在我国大多数法官虽已达到了大专以上专业水平,但熟悉中国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现状的人都知道。除了真正的全日制大学和自学考试含金量较高外,目前专门为有关部门设计的函授班、电大班、网络班是有很大水分的。再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建立从律师队伍中选拔优秀法官的选任制度,也没有建立按照不同专业素质评定不同等级法官的标准,也没有完全废除按行政级别、工龄评定法官级别的不合理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人才差距很大。据报道,我国还有260个县没有一个律师,从中我们也不难想象到这些县的法院现状。总之,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法官素质是无法达到应有水平的。因此,法官素质仍然是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诚然,影响司法公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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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论文篇十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利益冲突也随之加剧。同时,由于成文法固有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使其对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纠纷和冲突的调节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如何缓和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维护司法制度公正与社会和谐,对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活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本文主要通过对利益衡量的概念界定和其具有的显著优越性的介绍,从而提出完善利益衡量在司法审判中的建议。
一、利益衡量概念界定
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现有的成文法无法直接得出合理的判决,理清存在冲突的利益类型,进而对冲突利益进行评估,结合自身的价值判断进行相关利益衡平后将依据的法律引用到审判结果上的过程。利益衡量的一般过程包括“结论先行”环节及“依据法规的理论构成”环节。前者包括利益调查、利益分析和利益权衡。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尽可能地收集和整理案件事实证据,调查与案件处理相关的利益类型,然后对所发现的利益进行归类整理,继而根据所发现的利益的相关性筛选出冲突利益,依据现有法律和价值判断从而实现各方正当利益的最大化。“依据法规的理论构成”环节则是法官在完成前述环节后,通过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衡量结论理由,从而验证结论的正确性,增强结论的说服力。
利益衡量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由梁慧星教授从日本引入大陆,其精神内涵在于法官适用法律时,应摆脱机械规则的束缚,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原意,通过衡量案件中的各种利益从而对利益主体和冲突利益进行衡评,兼顾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利益,从而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梁慧星教授认为:利益衡量是普遍的,可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各类案件之中。
二、利益衡量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一)在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漏洞
利益衡量可以让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在面对立法漏洞时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与利益平衡实现个案正义,继而有效弥补司法实践中法律空白的缺陷。同时法官在综合现有法律规则下,通过利益衡量寻求最佳的裁判方式有助于解决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
(二)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法官在审判中充分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具体分析各方利益,不仅有助于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听取各方利益抓取矛盾的主要方面,更有助于在案件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化解各方纠纷,兼顾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从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正义。
(三)是法治原则与立法精神的要求
利益衡量体现法治原则,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与维护,法律的裁决具有规范与指引社会和个体行为的能力。利益衡量有助于法的稳定性实现,成文法律不宜在社会出现新情况时频繁改动,通过利益衡量机制,有助于实现法律在保持变化中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精神的实质内涵。
三、利益衡量的完善建议
利益衡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多有所用,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中还无法找到利益衡量的具体标准。为了贯彻法治精神,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要熟练掌握运用利益衡量理论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弹性地解释和运用法律从而提高其司法能力。
(一)在法典中增设法律适用
在我国的各类法典中应增设法律适用一节,明确规定法官可以用利益衡量等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虽然实践中法官被告知在面对法律空白时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束缚,填补法律漏洞应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法官习惯于演绎推理的定向思维及案件审判的终身负责制使得法官不得不谨言慎行,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应当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利益衡量规则,使法官裁判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始终坚持法治原则。
(二)培养高素质的法官
法官自身的良好素质不仅体现了个人能力,更有助于实现我国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弥补法律漏洞审理案件对法官的法学素养和洞察能力有很高的要求。高素质的法官应符合以下两个方面:一,具有深厚的法律素养。采用利益衡量审理案件是一个融合归纳总结和演绎推理的复杂过程,只有精通法律理论,拥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法官才能很好地驾驭这个过程。二,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高尚道德。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条文,同时他们都会加入自己的道德观念来进行价值判断,高尚的道德观有助于法官做出公正的价值判断。
(三)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判例制度,这里所说的“判例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以我国的制定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参酌最高人民法院形成的判例,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受这些判例的`指引和约束,以判例补充解释制定法。这样,人们能够合理预期到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法律效果,从而树立司法权威,增加人们对法律的尊崇。
(四)利益衡量依据与理由的明示化
对于经过利益衡量裁判的案件,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出示利益衡量的过程,对平衡依据和推理过程进行充分的解释。同时对于不适宜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利益衡量过程,法官可以采用在裁判文书后附加“判后寄语”、“判后释法”等说明相关利益衡量的理由和法律规定,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各方利益主体的对抗情绪,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国做为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如果单纯依靠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推理,忽视价值判断,无法解决现实中复杂的问题。利益衡量理论突破了概念法学的束缚,倡导法官衡量案件事实中的利益,更加灵活自由地进行审判。同时也应注意到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利益衡量,在充分发挥其作为价值判断的同时,不仅不能脱离法律规范,更要依据法律规范评价当事人利益及其体现的社会利益,弥补制定法的不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口才论文篇十二
[摘要]: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分立、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分立,是审判流程管理存在的价值基础;而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以及审判流程各环节之间的结合,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再审听证等制度是审判流程管理的新突破。
[关健词]:基础、分立、结合、突破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经验和做法,还有一些法院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这些改革一扫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高举程序公正的大旗,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高效,是在当前体制下从法院内部解决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由于司法公正本身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内容,如何使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目前实行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在法院内部实现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特别是在立案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审判程序的动态管理与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监督,达到分权制衡、权责统一,以促使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洁地进行。
这种改革模式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实现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有以下的理论基础:
第一、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在立审不分的情况下,一个案件能否受理,往往要受到多种因素尤其是实体因素的影响,比如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案件当事人的背景等方面,而不完全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一定都能被受理,有些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大门之外,从而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实行彻底的`立审分立,有助于立案标准的统一,能够改变当事人有冤无处伸的状况。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从事立案审查的法官就应依法受理,而不应也不需要去考虑审判案件的法官如何判决的问题。这样就解决了“告状难”,防止了“踢皮球”现象,减少了社会上潜在的矛盾,为当事人有效地解决纠纷铺平了司法道路。另一方面,立审分立也是出于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需要,防止审判案件的法官在审查起诉时形成主观预断,或产生某种偏见,或不适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至于对以后的判决产生不良的影响。
以立审分立为基础和中心,进而实现审监分立、审执分立这三个分立,是减少和遏制诉而不立、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执等司法怪现象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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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论文篇十三
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本文简单论述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2.2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 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程序、被监督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根据现行司法鉴定实践,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后,委托单位就退出鉴定过程,缺乏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由于鉴定启动权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除鉴定工作需要配合鉴定外,无权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进行鉴定一事,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缺乏信任。其次,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也缺乏质证。
3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3.1 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规范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口才论文篇十四
古人云:“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由此可知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看过开讲啦《那么,我是谁》--王潮歌,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非常缜密的演讲,非常的耐人寻味而又通俗易通,,而且还会有一番别样的感受在心头,这是不争的事实。王潮歌在这段讲话中就运用了逆向思维的方法。在全国上下都在说成功是人生毕生追求的目标的背景下,王潮歌却提出“你的人生可以不成功”的观点,无疑是具有颠覆性的,给我们心灵带来的震撼也是高强度的。观点的鲜明和独特,足以支撑起一个有分量的讲话,至于语言是否足够华美、足够煽情反倒显得无足轻重了。所谓的演讲就是演讲者到底想向群众传递什么样的信息,在王潮歌的演讲中她想表达的是我们要做我们自己,成不成功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内心得到满足。
首先我们从演讲风格上来分析王潮歌导演的演讲:音色自然朴实,语气亲切委婉,清新自然,不加雕饰;表情轻松随和,语意语境纯净、真诚、厚重,形象亲切,生动感人,动作与平时习惯无异,演讲者与听众拉家常似的漫谈。能够把复杂深奥的理论变为通俗易懂的话语。王导的语言经过严密而又谨慎的加工,逻辑性强,经常用口头语言进行重音、反复强调重要内容,并加以说明。如她在演讲中会时不时的重复“那么,我是谁”,从而点明演讲的主题。其次从演讲的心理素质来看,王潮歌导演无疑有着相当优秀的心理素质。她一开始演讲时就直白:我一点都不紧张。这是何等的自信!而且王导以饱满的情绪登台演讲。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一个充满了感情的演说者,常常使听众和他一起感动,哪怕他所说的什么内容都没有。”而且,饱满的情绪也能吸引听众、感染听众、打动听众,因此我们在登台以前,一定要调整好自己的状态,给听众留下美好的第一印象,让听众对你的演讲充满信心。
再从演讲的逻辑来看,王导的思维有着很强的逻辑性。她首先从“我是谁”开始讲,明确“我是谁”的重要性,明确“我是谁”之后再以自己为例子来说明如何才能做一个令自己满意的自己。逻辑包括三个元素,概念、判断、推理。概念,给同类事物下性质上的定义;判断,根据所下定义考核新事物是否属于所定义事物;推理,通过一连串的判断,得出该事物的性质。而逻辑性,就是从定义概念,到作出判断,到推理出结论的过程,整个过程,像一条线,就是我们说所的条理。首先,说话者在说话前,心中要有一个大的纲,即,我这次说话要达到几个目的。然后在说话之中,顺序一一落实。对没有达到目的的,要继续沟通,直到达到为止,这是说话的原则,不可不坚持。逻辑性就是要说出为什么,给对方演绎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如:"小明,我们说过我们谁过生日对方都要为过生日的人买礼物,现在我过生日了,你得过我买礼物."这就是一个推理过程,概念:过生日的人--判断:小王今天过生日,算是过生日的人——概念:过生日的人有被给予礼物的性质--判断:小明应被给予礼物,整个连起来的过程就是推理。这样说话有理有据,接收者对起因,过程、结果都清晰明了。答话者的条理性。首先有一个大背景,即你说话的立场,这个立场是要绝对坚定的,谈话中绝对不动摇。在提炼到提问话者提问的真正意图后,进行断判,是否提问者表达的意思与自己所持的立场有不同。不同,则要表明自己的立场,进行上逻辑推理,向对方说出道理;相同,注意一下你所持的立场的性质边界上的细则便可;现总结一下,请大家注意几下两点内容:一、说话前,要想好自己说话要达到几个目的,并在说话中一一落实二、答话时,要清楚自己的立场,并坚持。
演讲活动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始终伴随着人类的文明的发展而发展。古今中外,凡是历史发展的重要关头,凡是社会激烈变革之时,演讲的特殊功能就越发表现的突出。当今世界,是知识爆炸的时代,人类正在跨入一个由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空间、海洋等等,多个群体技术构成的“信息时代”,信息化社会的浪潮,以其雷霆万钧之势,冲击着各国经济结构和政治格局,已经或者是正在深刻的影响着社会一切领域。在西方,“舌头、原子弹和金钱”曾被合称为“世界三大威力”;后来又有人把“口才、美元和电脑”称作“三大战略武器”。口才无不独冠其首,由此可见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
其次,它是一种直接的带有艺术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演讲就是靠着有声语言,即“讲”;态势语言和主题形象,即“演”等多重手段,构成了一个综合、统一而完整的传达系统。这三者中如若缺少了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演讲活动。也就是说,演讲活动不能没有演讲主体的形象介入,否则,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的演讲算不上真正的演讲;同时,演讲活动也离不开态势语言,如若演讲者在讲台上一味地讲,而无姿态表情的变化、手势动作的配合,就会使演讲缺少具体性、生动性和实体感;进而,演讲活动更不能离开有声语言。否则只见其人不闻其声,就难以达到交流思想感情的目的。正是这三种要素,才构成了具体生动活泼的演讲表达活动。
演讲实践活动中还要特别注意讲和演的辩证关系,只有既“讲”又“演”,以“讲”为主,以“演”为辅,讲演结合,在演讲活动中既不能只重视实用性,忽视艺术性,声音平淡,表情呆滞;也不能只追求表情化,把演讲这种现实活动等同于表演艺术。演讲不是艺术,而是一种讲究艺术性的现实活动。演讲在艺术性上的追求,并不是要把自己变成某种表演艺术,而是让各种可用的艺术为自己所用。
好的口才是成功的基石。一个人的才干可以通过言语谈吐加以充分地表露出来,使对方能够更进一步地了解你,并且信任你,这样对方才敢付托给你重任。但说话是最容易的事,也是最难的事。最容易,因为三岁的小孩也会说话;最难,因为最擅长辞令的外交家也有说错话的时候。说,还是不说?说什么?怎么说?和谁说?是一种文化,是一门艺术,掌握这门艺术,就能驾驭奇妙的舌头,妙语会改变你的人生。
所以作为大学生如何提高自己演讲与口才的水平呢?1、多看一些演讲与口才方面的书籍和文章。演讲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艺术性。
2、要学会说话,首先就应该学会“听”话。“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会“听”话的人既能很好地领会,理解别人说话的意思,又能仔细地欣赏、揣摸别人说话的技巧,更能从别人的言谈中听出言下之意和弦外之音,同时,还要做到察颜观色。“言之于口,不若行之于身。3、一个人要想提高自己的演讲水平和口才,就必须放下架子,丢掉面子,向有经验的演讲者和对口才有研究的专家虚心求教,不懂就问,不耻下问,这样就能使自己的演讲与口才能力发生质的变化,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4、多写一些学习演讲与口才的心得体会,把自己对演讲口才的认识、感受用文字写下来,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同时,把自己工作中,生活中所见,所闻,所思的闪光语言,写在本子上,记录下来。5、要经常冷静思考,反复分析,为什么有的人讲话非常受欢迎,有哲理,有深度,有广度,使人感动万分,受益非浅;多思者,就能从中悟出道理,获得经验和教训。6、一名优秀的演讲者,一个口才出色的人,必须要有广博的知识,丰富的联想,演讲起来,才能谈吐自如。一个机智风趣的演讲家还必须具有随机应变,对答如流的能力,演讲起来才能谈笑风生,妙语联珠,巧问妙答,左右逢源。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渊博的知识积累是无法实现的。7、语言是灵魂的镜子,是行动的影子。一个人的行动和为人是最好的语言。我们每个人都知道,把语言化为行动,比把行为化为语言困难多。所以,一个人要想成为合格的演讲家,成为受人欢迎的演讲家,就必须多学做人,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展现出人格的魅力。
司法口才论文篇十五
房地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理论上来分析,其通常是指在整体的司法业务鉴定中,对各种建筑中的基础诉讼进行法律的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独立的证据,是房地产等建筑工程诉讼案件调解及判决的重要依据。所以在此类诉讼案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作用
在进行工程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其需要结合造价中与工程相关的事实,进行明确的造价分析。其当事人一般是房地产等建筑工程的承包双方,在进行整体的建筑协商的过程中,需要提供较多的鉴定材料。如果整体的资料不够明确,不利于鉴定的开展。从房地产等建筑工程造价的发展来看,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交替时期,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和方法正在发展的阶段,使得司法鉴定的依据正处在指导和市价并存以及标准多元化的时期。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受理形式
2.1主体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客体委托
司法鉴定的基础受理中,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相应的受理分析。一般情况下,其需要明确主体受理的基本形式,然后与客体进行相应的协商。其协商内容通常会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为了能够让整体的受理形式得到全面的优化,需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施工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做好基础设施的相应的变更,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受理形式能够更加协调,最终达到理想的受理效果。司法机关委托用的鉴定材料应该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时认可方可送鉴,且送鉴材料复印件应由委托人标明与原件材料相同,与原材料无任何差别。在这一过程中,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相应的承担法律责任。
2.2受理主体与受理客体的司法鉴定
相关的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信息的整体获取。如果省人大认可该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能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鉴定和调解,那也就说明,该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属于合法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与此同时,还要结合工商管理部门对司法机构的鉴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审核,让工程造价在审计方面具有较好地权威性。受理主体与受理客体应该进行良好的协商,在司法介入的情况下,应该配合司法鉴定工作,让整体的司法鉴定能够无懈可击。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受理方面,需要根据司法机构的相关受理工作,对其进行整体的结构完善。与此同时,当鉴定结构得到相关的司法部门通知以后,需要获取相应的委托书进行相应的司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七天内予以回复。
司法口才论文篇十六
在司法行业中,拥有一流的口才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检察官,都需要能够流利地表达和辩论,以使自己的观点和辩护得到更好的传达和理解。在我多年的从业经验中,我深刻体会到口才对于司法专业的重要性,并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口才水平。下文将从四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
二、认真准备。
优秀的口才需要充分的准备。无论是在庭审中辩护还是在公开演讲中致辞,只有对相关事实、法律条文和案件背景等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准备,才能更好地进行口语表达。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掌握措辞得当、使用恰当的词汇和法律术语非常重要;而对于法官和检察官来说,熟悉法律对案件的要求和不同局势也是必要的。只有通过充分的准备,我们才能在演讲或庭审中表现出自信和深度,从而达到更好地传达和说服的目的。
三、言简意赅。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往往需要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对复杂经济犯罪或个人侵权案件进行说明。因此,言简意赅是十分重要的。我们需要通过简洁、清晰和准确地表达把握住重点,并以聪明的方式有力地展现自己的观点。通过用词恰当、句式简洁的表达,我们能够更好地建立起与听众和法庭的沟通,从而更好地传达和表达我们的观点。而冗长的解释和复杂的词汇,往往会给审判者造成困惑和疑虑,进而影响我们在庭上的表达和辩论。
四、语言表达的技巧。
在法庭的辩论中,我们需要运用一些技巧来提高我们的辞职和口才。比如,采用逻辑推理和论证的方法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观点,以及使用对比、事例和引用法律条款等方法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使用一些修辞手法,如排比、夸张和反问等来增强我们的感染力和说服力。这些技巧都需要通过不断的训练和实践来掌握和应用,只有通过灵活运用,我们才能在庭上做到准确、清晰和有力地表达。
五、实践和反思。
最后,要想在司法行业中拥有出色的口才,只有不断地实践和反思才能取得长足的进步。无论是通过参加法庭辩论、模拟庭审还是参加公开演讲等活动,我们都能够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口才水平。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反思和总结自己的表现和不足之处,寻找改进的方法和方向。通过实践和反思,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把握自己在口才表达方面的优势和不足,并找到适合自己的提高方式。
总结。
在当今社会,优秀的口才是从业者在司法行业中具备的一项重要技能,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表达和传递自己的观点,为正义助力。通过认真准备、言简意赅、语言表达技巧的运用以及实践和反思,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司法口才水平,为司法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锻炼自己的口才,提高自己的表达和沟通能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司法人员。
司法口才论文篇十七
题目大宅门小区。
函授站。
专业工程管理。
层次专科起点本科。
学生。
班号。
学号。
指导教师。
答辩日期11月9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
-2-。
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设计(论文)评语。
姓名:班号:学号:
专业:工程管理层次:专科起点本科函授站:
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情况、完成质量的评价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指导教师职称:
评阅人评阅意见:
评阅教师签字:评阅教师职称:
答辩委员会评语:
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材料和学生的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作出如下评定: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评定为:
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特殊评语:
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字):职称:
答辩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字):
-2-。
-3-。
哈尔滨工业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4-。
目录。
(一)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7。
(二)安全教育不落实………………………………………………………………….7。
(三)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7。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7。
二、大宅门住宅小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措施7。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观念……………………………………………7。
(二)提高施工人员对建筑安全生产的认识………………………………………….8。
(三)加强施工施工队伍的安全与培训9。
(四)建立健全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9。
1健全机构人员……………………………………………………………………9。
(一)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与实施12。
(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措施13。
司法口才论文篇十八
作为一名语言类专业的学生,我一直认为,口才教学是快速提升个人交际能力的有效方法。因此,在学习生涯中,我不断地尝试各种口才教学方法,并一直进行总结与反思。在近期的课程中,我进一步深化了对口才教学的认识,并有了一些新的心得与体会。
在过去的学习过程中,我曾采取过过多理论研究的方式,但发现这种方法并没有带来太大的效果。直到近期,我才意识到口才教学最重要的一点:要注重实践。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真正地感受到口才教学的好处和局限性。因此,我加入了各种口才实践组织,开展了多项实践活动。通过这些实践的过程中,我能够更加自信地表达自己,更加从容地应对各种交际场合。
二、注意表达的细节。
在实践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表达的细节。即便是一些简单的回答,如果表达不到位、不够准确,也会导致对方的理解错误,甚至在一些情况下会影响到事态的发展。因此,在口才实践中,我更多关注表达细节,努力提高自己的口才技巧。在平日里,我经常使用录音机或电脑录制自己的表达声音,再较真到每一个音节,不断革新自己的发音方式和选词技巧。
另外,很多时候,越是高超的口才发言者,其把握听众心理的深度就越好。一个优秀的演说家一定要能够准确地把握听众感受,有意识地设计用语和思路,以迎合听众需求,同时也让听众跟随自己的逻辑。因此,我认为口才教学还需要细致研究听众群体及其心理,分析听众所需,进而设计更加适合消费群体的口才语言,以最大化发挥口才技能。
四、激发学生口才兴趣。
除此之外,我认为,更好的口才教学需要激发学生的兴趣。在课堂中,老师可以适当地引入一些新鲜和有趣的话题,鼓励学生参与针对性的口才实践活动。例如,以模拟法庭或电视辩论的方式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口才技能的重要性,同样能够培养学生对口才的兴趣,加深学生对口才教学的理解和认知。
五、积极反思口才实践。
最后,我认为,口才教学需要不断地反思与总结。每次口才实践的结束,都是学习和成长的重要时刻,这是口才教学最后关头!我们需要对口才实践的成功和失败,充分反思、总结,找出其中的规律和思考对象,以便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口才技能。
总的来说,口才教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只有在实践中去追寻、去总结,并且坚持反复多次的实践和总结,我们才能真正的提高口才技能,顺利地走向职场之路。
司法口才论文篇十九
演讲中,自然而安稳的手势,可以帮助演讲者平静地说明问题;急剧而有力的手势,可以帮助演讲者升华感情;稳妥而含蓄的手势,可以帮助演讲者表明心迹。演讲的手势分为四类:
一是指示手势。这种手势是用来指示具体真实形象,又可分为实指和虚指两大类。实指是指演讲者手势确指在场的人或事或方向,且均在听众的视线内。如“我”或“你们”、“这边”或“上面”、“这些”或“这一个”等。虚指是指演讲者和听众不能看到的。比如“在很久很久以前”、“在遥远的地方”。常用虚指可伴“他的”、“那时”、“后面”等词。指示手势比较明了,不带感情色彩,比较容易做。
二是模拟手势。用手势描述形状物,其特点是“求神似,不求形似”。比如用双手合抱,把梨子虚拟成一个大球形,表达出人们的真情实意。模拟手势信息含量大,升华了感情,有一定的夸张色彩。
三是抒情手势。此手势在演讲中运用频率最多。比如:兴奋时拍手称快;恼怒时挥舞拳头;急躁时双手相搓;果断时猛力砍下。抒情手势是一种抽象感情很强的手势。
四是习惯手势。任何一位演讲者都有一些只有他自己才有而别人没有的习惯性手势,且手势的含义不明确不固定,随着演讲内容的不同而体现不同的含义。
演讲手势贵在自然,切忌做作;贵在协调,切忌脱接;贵在精简,切忌泛滥;贵在变化,切忌死板;贵在通盘考虑,切忌前紧后松或前松后紧。
演讲的手势可以说是“词汇”丰富,千变万化,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作为一个出色的演讲者平时要认真观察生活,刻苦训练,积极付诸实践。下面介绍演讲中常用的三十式手势。
(1)拇指式。竖起大拇指,其余四指弯曲,表示强大、肯定、赞美、第一等意;。
(2)小指式。竖起小指,其余四指弯曲合拢,表示精细、微不足道或蔑视对方。这一手势演讲中用得不多。
(3)食指式。食指伸出,其余四指弯曲并拢,这一手势在演讲中被大量采用,用来指称人物、事物、方向,或者表示观点甚至表示肯定。胳膊向上伸直,食指向空中则表示强调,也可以表示数字“一”、“十”、“百”、“千”、“万”。手指不要太直,因为面对听众手指太直,针对性太强。弯曲或钩形表示九、九十、九百……齐肩划线表示直线,在空中划弧线表示弧形。
(4)食指、中指并用式。食指、中指伸直分开,其余三指弯曲。这一手势在一些欧美国家及非洲国家表示胜利的含义,由英国首相邱吉尔在演讲中大量推广。也表示二、二十、二百……之意。
(5)中指、无名指、小指三指并用式。表示三、三十、三百……。
(6)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四指并用式。表示四、四十、四百……。
(7)五指并用式。如果是五指并伸且分开,表示五、五十、五百……。指尖并拢并向上,掌心向外推出,表示“向前”、“希望”等含义,显示出坚定与力量,又叫手推式。
(8)拇指、小指并用式。拇指与小指同时伸出,其余三指并拢弯曲,表示六、六十、六百……。
(9)拇指、食指、中指并用式。三指相捏向前表示“这”、“这些”,用力一点表示强调,也表示数字七、七十、七百……。
(11)“o”型手式。又叫圆型手势,曾风行欧美。表示“好”、“行”的意思,也表示“零”。
(12)仰手式。掌心向上,拇指自然张开,其余弯曲,表示包容量很大。手部抬高表示“赞美”、“欢欣”、“希望”之意;平放是“乞求”,“请施舍”之意;手部放低表示无可奈何,很坦诚。
(13)俯手式。掌心向下,其余弯曲。表示审慎提醒,抑制听众情绪,进而达到控场的目的,同时表示反对、否定之意;有时表示安慰、许可之意;有时又用以指示方向。
(14)手切式。手剪式的一种变式。五指并拢,手掌挺直,像一把斧子用力劈下,表示果断、坚决、排除之意。
(15)手啄式。五指并拢呈簸箕形,指尖向前。表示“提醒注意”之意,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向性,并带有一定的挑衅性。
(16)手包式。五指相夹相触,指尖向上,就像一个收紧了开口的钱包,用于强调主题和重点,也表示探讨之意。
(17)手剪式。五指并拢,手掌挺直,掌心向下,左右两手同时运用,随着有声语言左右分开,表示强烈拒绝。
(18)手抓式。五指稍弯、分开、开口向上。这种手势主要用来吸引听众,控制大厅气氛。
(19)手压式。手臂自然伸直,掌心向下,手掌一下一下向下压去。当听众情绪激动时,可用这手势平息。
(20)手推式。见“五指并用式”。
(21)抚身式。五指自然并拢,抚摸自己身体的某一部分。抚胸表示沉思、谦逊、反躬自问;抚头表示懊恼、回忆等。
(22)挥手式。手举过头挥动,表示兴奋、致意;双手同时挥动表示热情致意。
(23)掌分式。双手自然撑掌,用力分开。掌心向上表示“开展”、“行动起来”等意,向下表示“排除”、“取缔”等;平行伸开还表示“面积”、“平面”之意。
(24)举拳式。单手或双手握掌,平举胸前,表示示威、报复;高举过肩或挥动或直锤或斜击,表示愤怒、呐喊等。这种手势有较大的排他性,演讲中不宜多用。
(25)拳击式。双手握拳在胸前作撞击动作,表示事物间的矛盾冲突。
(26)拍肩式。用手指拍肩击膀,表示担负工作,责任和使命的意思。
(27)拍头式。用手掌拍头,表示猛醒、省悟、恍然大悟等意。
(28)捶胸式。用拳捶胸,辅之以跺脚、顿足,表示愤恨、哀戚、伤悲。演讲中不太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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