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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越权论文篇一
摘要:微博上发表的内容要求在140字以内,篇幅短小,但是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也是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微博作为一种大众媒体和网络社交空间,原则上可以被合理使用,不仅仅是因为“社会交往例外”的原则,还因为是微博本身具有的性质所决定的。
关键词:微博;独创性;合理使用;社会交往例外。
一、问题的提出。
微博是一种新兴的大众媒体和社会交往空间,随时随地分享新鲜事物、分享心情,充分表达对某一件事、观点的意见,在世界上传播速度很快,当然在我国也不例外。公民在微博上可以发表观点、表达意见,其中的表达方式各不相同,虽然做多也只有140字,但是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所说的作品?如果微博上的文字属于作品,其必须具有独创性,那么微博上文字的独创性要如何界定?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微博上文字的法律地位以及独创性判断的标准以及“社会交往例外”原则的法律适用。
二、微博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微博上的文字既有作者自始发表的,也有从其他媒体平台上转载、复制过来的,但是基于微博本身属性的限制,即篇幅短小,比较口语化,随意性很强。对于微博的独创性而言,学者们统一认为作品是作者的智力创造成果,但是独创性标准中的“创”对于作者的要求不是很高,但是也不能过低,那么什么样的独创性才是适中的?郑成思先生认为:如果体现了本人的判断标准及选择,或者说有“个人的特征”,即满足了独创性标准。[1]李明德教授认为:作品应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不同的作品对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可能是不同的[2]。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判断:。
(一)独创性与表达的艺术品质无关。
正如100个人看红楼梦,就有100个林黛玉。不同的人对于不同的文字、描述有着不同的观点,因为人都是具有主观意识的,有着自己的喜好,那么人与人之间就肯定会存在分歧,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如果判断一幅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要看其表达上品质的高低来确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上,法律中介入了审美判断,法官还有具有审美的能力。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司法审判的难度;同时也为艺术创作树立了一个法律上的标杆,只要符合法官的爱好就能构成作品,违反了创作自由的要求。
(二)独创性不能以是否反映作者个性为标准。
作者的个性是指作者在作品上所能体现出来的风格,主要表现在作品的语句、手段、段落布局等等[3]。在实践中,模仿他人的创作风格并不侵犯他人权利,例如,李白以“诗仙”著称,其写作风格张扬不羁,在写作风格上常常以夸张的手法来描写事物,即使李白生活在当今社会,法律也不会对于他人模仿其创作风格而进行限制。同时,以是否反映作者的个性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艺术作品的创造受到限制。
(三)独创性不能以文字数量多少来定性。
一幅作品的品质不会因为文字数量的多少而受到影响,同样,作品的独创性也不应该以文字的多少来评价,篇幅的长的在表达上也不一定比篇幅短的好,也有可能篇幅小的别出心裁,篇幅长的也可能只是添加文字而已。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也不能以作者投入的人力、物力来判断,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是对著作权人劳动成果的一种尊重和保护,是为了鼓励创作,但是创作作品的速度和质量不一定会和投入的劳动成本成正比,毕竟每个人的智力水平不一样,因此不能以作者投入的劳动时间的多少来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三、微博中的社会交往例外原则。
(一)社会交往例外原则的存在。
不管我国著作权法如何规定,有一类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要远远超过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利用行为。在社会交往的场合中引用、谈论、评析他人作品的行为经常发生,但是基本上没有人会担心这种行为会受到著作权的限制。为什么社会交往会突破著作权法上的.限制?笔者认为是因为一般人在进行正常交往活动的自由高于著作权的社会价值。如果抄录他人的作品来表达爱慕之意还要考虑著作权问题,那么我们的交往行为将难以进行。当人的自由高于著作权的社会价值时,在交往时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但是行使时也是有限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内合理使用因此,在社会上应当认可这一领域的作品的使用。
(二)社会交往例外原则在微博上的适用。
微博属于一种新型的日常交往媒介,在其中的信息传播理应适用社会交往例外原则。微博的宗旨是“聊天互动”,微博用户在微博上以聊天形式发表意见和观点,也是属于我们所说的日常交往,这也就是微博的核心价值,即把我们的交往场所搬到网络空间上来,但是在本质上未曾改变。社会交往原则针对的是微博用户,但是不限于微博这一平台,因为微博平台的目的就是盈利,不是为了日常的社会交往。并且也并不是所有的微博用户使用他人作品都能适用社会交往例外原则,比如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官方微博上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笔者认为这类微博具有营业性或者履职性的,只能使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自己开设的微博上使用他人作品就属于侵权性质了。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373.。
[2]李明德.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31.。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6.。
行政越权论文篇二
:环境行政管理在我国历来是以地方为单位进行的,科学有效的管理是当下环境管理的需要,但是现状总是不太尽如人意,本文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探究环境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能够改善和发展的途径。
:环境行政管理;现状;对策。
环境行政管理指的是我国相关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在中央相关部门的部署下,对地方、部门、企业等组织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管理职责、相互利益和关系协调。因为牵涉的主体较多,因此,各个部门的关系协调成为核心部分,因为不同的组织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
在环境行政的管理上,我国采取的是地方辖区对当地环境质量全权负责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对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最为看重的。政府需要积极地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作用。从我国的国情来看,这样的管理模式非常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自主性,积极参与环境管理。从中央到地方的层层部署,能够将我国相对薄弱的管理手段与贫乏的自然资源进行一个有效的整合。因此在环境行政管理建设的工作中,这样的模式一直被沿用下来。但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地方模式,也容易造成部门松散、区域保护、条块分割的现象加重。这样就为实际的管理带了了较大的阻力。
1.区域为主,中央地方两差异。
中央政府对环境行政管理工作非常重视,从国家和法律层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因而成为基本国策。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得到改善与提升都是国家环境的改善与提升。因此并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但是,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出发,则立场完全不同。例如当地环境治理的效果并不一定是在当地发生作用,很可能是邻近区域获得的效益比当地还要大。这种为他人做嫁衣的情况直接导致地区环境的保护陷入停滞状态,对于经济效益的追求远超过对于环境的保护。这就是因为治理的立场不同带来的具体行为实施上的差异。再有,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时,常常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所有应对行为以不伤害地方经济利益为核心,地方能够接受中央的指导,而不是领导,这就使得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悬而未决”,流于形式。
2.机构设置,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并没有被独立出来,大多是城市建设系统下的一个部门,这就给实际的执法工作带来了障碍。环境保护工作的不独立性使其不具备因为经济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的管辖权,另外机构的设立、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的使用也不能单独划拨,造成物质基础的难以保障。进一步的细化,当下的环境行政管理应该分为环境保护和监督监管两个部分,有一个部分不完善不健全,都会出现“一瘸一拐”的现象。有的省市地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不设置或设置的不作为也是一个屡见不鲜的现象,在这些部门是不会设置专人进行工作与管理的。
3.行政区划,造成跨区域协调障碍。
环境问题的区域性越强,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就越大。在环境污染的类别中,有许多是不可控制的因素,比如自然灾害、大气污染和生物多样的问题,这些类别在发生时,是不会受到区域的控制的,更不会受到行政区划的影响。这为地方政府在实行管理的过程中互相推诿埋下了隐患,擦了很多政策法规的擦边球,损害的却是国家整体的利益。因此要想完成这一方面的管理,是必须要在立法上落实的,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以水资源为例,国内的几大江河流域虽然建立了联合水资源保护委员会,但是就部门属性、部门职责和法律地位来看,其并不具有强制性,他们除了联合成一个部门组织,在实际的管理上还是以当地政府为主,这种条块化的分割会使联合保护委员会的功能形同虚设,加重了各地的区域保护倾向,再加上协调机制的不健全与不完善,又进一步为实际工作带来了难度。
4.监督乏力,从中央到地方缺乏机制。
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全权负责。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人。但是就如何进一步履行责任,以及具体的细则实施,《环境保护法》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办事得力不会得到奖赏,同时,办事不力也不会造成惩罚。因此,各地仍然将经济建设当作第一要义进行发展,在关键时刻,以环境质量换取经济效益屡见不鲜。官员的政绩考核是以gdp为第一指标,各种经济指标被当作是第一要义,而在法制建设、党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上,指标的设定就灵活的多了,责任。在经济增长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这样一来,执行不执行没区别,怎么执行也不强制,身处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部门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会被严重挫伤。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搞建设的力量是轰轰烈烈。而在环境保护上则缺乏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过去改革开放的经验也为政府的经济建设形成了一个错误的印象,那就是,要想发展经济,就必须要牺牲环境。这种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现状,暴露出我国长久以来就缺乏的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监督机制。
1.政企分开,职能确立。
要想真正的实现环境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须把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中。在环境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一改微观管理造成的区域条块化和地方保护主义,改由从宏观经济层面进行调控、指导与服务。政府职能的转变来自于观念意识的动力,政府站在一个宏观的层面为公众进行服务,需要和各个组织机构进行工作上的接触,他们的意识理念直接决定了工作的质量。拥有了先进的意识理念,才有可能实现决策权的扩大化,并在实现的过程中,不至于产生权利异化。从而真正达到由上自下的环境行政改革。其次,涉及的主体越多,就越要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理顺了,这个关系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社情需要的一种理顺。以中央统摄管理的同时,还要善于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自主性。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定权毋庸置疑是属于中央的,但是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要真实的报送上来,有助于制定并执行不同的政策。上文所提到的,严重的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首先应该集中到中央地区,然后对环境治理的各个区域再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例如,涉及到国际合作的环境保护,中央拥有统摄权,环境保护的具体合作则需要依靠各地政府的力量,环境的主管部门应该起到指导和调控的作用。
2.人员机构,加强建设。
在这里所说的人员机构的加强建设,指的是对涉及到的机构和人员要进行精简。在人员形式上的精简是以加强各个人员的实际职能职责为依据的。为了避免机构冗余带来的人浮于事,人员的精简还是必要的。精简机构主要针对的是非政府职能部门,而政府职能部门则不能精简,反而要加强建设。从长期的经济建设中我们发现,地方政府对于环境的重视总是屈从于经济建设之下,从而使环境污染的状况越来越严重,环境欠账越来越多。因此,未来的治理方向中,仍然需要沿着资金投入和问题治理的方向前进。政府部门要清醒的认识到,环境的恶化并不是朝夕之功,当然,环境的治理也不会通过短期的治理得以改变,可能需要经过几十年的环境治理,才能使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稍稍有些改善,因此,要想实现可持续化的发展,必须不遗余力、坚持一贯的进行环境保护。
3.多地协调,健全机制。
环境保护政策上需依靠国家政策的强制保证,下需进行经济上的宏观调整。全社会都要深刻的认识到环境保护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仅仅依靠某一个部门去完成,这样是不科学也不合理的。环境要想真正的治理好,一些重要的指标必须要纳入到硬性规定中,例如容量指标、能耗指标、生态指标、经济指标等,这些指标不仅仅体现的是国家内部治理的质量,也体现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最好的方法是把环境管理指标和经济发展的指标统一在一起,两股指标共同作为当地干部治理发展的测评依据,既要公平合理,又要有强制保障,体现出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决心。把环境治理从计划到实行,从个体到整体的推进。在涉及到多部门共同合作的内容上,每一个部门都要不遗余力的全力配合,将局部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使协调发展变成一件紧迫的事情,不能因为协调造成效率的下降,反而要增强凝聚力。
环境的管理不应该是经济管理下的副产品,而是应该和经济管理并行的政府重要的行政管理内容。我国当下正面临着激烈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矛盾也变得尖锐起来,如何在符合国情社情的基础上,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成为相互辅佐,彼此借力的两个主体,是国家和政府面临的严峻课题。消除地方主义、完善规章机制、明确职能确立、加快建设步伐是解决和应对的正途,也是持续发展的源泉。
行政越权论文篇三
公法权利使用的目的是约束行政机关,引导行政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作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所持有的法律地位概念的总结,公法权利可帮助行政人员更好的依法行政,可以引导他们从法学角度思考与运用权利,使行政程序更加符合群众利益,同时,法官也需要将公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行政诉讼的标准之一。但当前行政法中对公法权利的界定与研究依然较少,这也是造成行政法理论不完善的关键因素,一定程度上使各项规范与法律的履行将更加有难度。
一、行政法不完善的表现
行政法的出台在于保障人权。包含人本身,还包含了“相关权人”、“受害人”等“间接相对人”,包含了与权利保障人无关的人员,称为匿名公民。这一权利规范不仅将行政法作为基础,还将物权法、宪法作为保障。此外,行政职权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等均有着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平等,这种平等关系下才能形成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也是各项人权法规建立的基础保证。行政法中完整的可以支持行政法落实的宪法命令缺少,由此,公法权利仅以一个课题形式出现,必须成为一种行政学描述或者指导性研究才可以满足人权要求。另一个值得紧张的问题是,公法权利实施的基础是具备主观诉讼标准,要想将行政诉讼功能真正实现,就要在实践中正视公法权利问题。但是理论上行政法仅是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命题体系,“行政”与“法”的关系是核心,保障人权并非是主要目的。行政人员的各项行为是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判定工具就是行政法,但是行政司法审查上没有体现出来,只要是权利受到任何威胁,均有权起诉。由此,不能简单的将行政法学原理运用到行政诉讼法学中,对确保其稳固的根基进行寻找,才能实现双向流动的行政法学支架式结构。
二、构建与体系
1、公法权利分析性结构“公民由公民法获得权利”,这一观点可以作为构建公法权利的起点,可以看出,公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等单一概念存在密切联系。由此,必须围绕权利命题将命题分解,逐层将问题本质揭露出来。个人或者组织权利予以支持有着正当理由,并且与法律地位、关系之间存在互通性,这些关系之间构成了三阶层模式的基础。第一层阶层是权利立证问题,也可以说是问题层,法教教义学论证直接与法律相关;第三个阶层围绕“法力”问题,是主观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满足既定义务的能力;第二个阶层是权利分析与构造。具体来说,对于某件事或者某个人的主观权利的了解,是以上关系之间的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定行为权利为权利人所具备时,义务人同时也具备了履行这一行为的基本义务。公法权利可以从层面上清除解释公民权利,即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或者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公民、国家、自由或者请求是构成的基本要素。可以转换为以下关系:个人或者组织这些都是公民范畴,面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与平等,或者国家享有的请求权。人民一旦享有这种权利就同时享有请求权,国家不仅具备权利,同时还需要履行义务,这样解释,权利被认为是公法权利就理所当然了。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并存的情况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宪法赋予给行政机关的其他职权,也需要连同国家意志一起服从,针对行政法来说,可以将公法权利总结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享有的自由,或者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请求权。2、公法权利类型与体系分析性分类方法与类型化方法是公法权利分类时,法学上提供的两种方法。前者通过抽象与模糊涵摄形成最高概念的形式体系。而后者则是借助功能关系,通过要素的变化,出于法律目的构建的'体系。前者更加清晰、明确,但是功能僵化不可避免,有着空洞的内容,而后者灵活性于针对性强,但是体系本身模糊有歧义。必须有典型的分析法要素才能将两者矛盾化解,但是难以将要素关系固定,造成概念自身的开放性增强,但必须通过理性论证进行要素增减。
三、论证与应用
1、法条规定的公法权利立法者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了公法权利,比如在《行政许可法》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申辩权、陈述权是基本享有的权利”,这条法律将公民、法人作为了享有权利的主体,行政机关则成为义务人,通过法律清晰将公法权利基本要素体现了出来。因很多权利对应义务,可以非常容易的从法条规定中将公法权利推导出来。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保护权”,可以间接说明该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及尊重。但是依然有些义务,行政法教义学认为不能产生公法权利。但法条中给出了行政机关的义务,是否对应公法权利,此方面依然有争议。一般来说,物权法作为私法,与公法毫无联系,但是从法条上可以看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均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侵犯”。“任何单位”实际上将行政机关包含在内了。此外,行政权与物权之间形成了某种关系,比如“行政保护物权”、“行政消灭物权”等,如果转化为公法权利,就是物权人针对行政机关享有自由以及请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由此可见,可以将“公民在物上的权利”称之为“典型主观公权利”。2、法条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法律条文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模棱两可,这种情况具体体现在:法律条文在制定时就存在缺陷以及定义上存在模糊。法条缺陷可以称之为续造问题,法律解释问题则是定义模糊体现的。法律在行政原则上有优先权,可以续造法律,这种情况就让行政法的权限缩小了。但是宪法中的公平原则,促使行政法的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在行政法中满足信赖利益要求,也就是续造出的权利。宪法对权利的定义较为特殊,分工结构促使行政机关对公法权利的解释更加全面与具体,这是公法权利得以明确的基础。由此,对于公法权利的清晰规定,重点在于法律解释。
四、结束语
公法权利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学术研究的重点,行政法学面对日益增大的法理压力,促使其接受并且思考公法权利这一概念。当前,很多学者已经通过不懈的努力收集资料,运用更加成熟的法律进行公法权利的研究,相信公法权利在不久的将来会真正成为公民受用的权利。
行政越权论文篇四
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英国、欧盟法等法域中十分流行,并且已变得十分成熟。我国政府也正逐渐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因此,引入这一原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本文主要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论证我国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必要性,希望对我国诚信政府的建设给予有益的借鉴。
翻开我国行政法教材,我们根本看不到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影子。应当说,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理应是行政法上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则,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机关的行为——特别是在我国这种行政权力如此之巨大的国家;另一方面,在法律上规定这一原则,会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预期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依据,指导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等相关行为。
从世界各国的相关研究来看,从行政法的角度论述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著作为数不少,但其大多数的分析都是关于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理论,我国是否适用这一制度,需要我们来进行论证,鉴于此,本文就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对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冀对我国引入此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现代行政法负有双重使命:平等对待公民与促进高效行政管理。”[1]在本文的开始,我们就提出这一观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预期,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行对人的个人利益,更有利于促进政府管理。
一、政策变化的成本分析。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思考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a在路边挖了一个大洞,也没有任何提示措施,然后,b掉进了这个大洞,那么,a需要承担责任吗?根据侵权法的相关理论,个人的义务仅限于其能够事先预见对方将信赖其作出的承诺,并且当其不履行承诺时对方会因此而受损失。也就是说,尽管个人不能够控制他人探悉其意图的种种方式,但是个人对自己是否愿意告诉别人其活动意图还是能够控制的。
[2]当两个无辜的人因某一事件都要有所损失时,因自身行为而致损害后果产生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失。[3]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亚当·斯密提出的理性的经济人具有这一特点:在满足经济人将其活动的全部成本内部化这一条件后,其在充分的市场环境中将会生产出符合社会要求的数量的特定产品和服务。从经济学家的角度看,上文中提到的经济人的这种特质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当其在追逐私人利益时,他会权衡由于其行为所产生的的成本和利益之间的利弊。
出于一样的考虑,行政机关在改变其行政行为时,如若因其改变给行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对此种损失予以内部化:行政机关制定政策变化的所有的成本都应由其本身完全承担起来,只有如此规定,行政机关才有动力,积极主动的选择最优化的方案来制定法规政策。如若不然,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法规的制定者不顾行政行对人因政府自身改变政策而承担的可能高额成本,对自己制定法规的价值抱有幻想,出台了一些很不合适宜的法规。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行政行对人对政策的变化一般也不是毫不知情的。从这一点上讲,我们还要注意分辨相对人主观上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变化的可能性的判断。一般情况下,当“普通人”有能力预见行政机关可能改变其行为时,这时如果相对人仍预期行政机关行为具有确定性的,那么,我们此时不宜再保护此种预期,而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公务负担平等学说的分析。
传统的公共管理学上有这么一句话:仅由个体承担社会变迁的成本是不公平的,它应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这一句话很好的在美国的征收案件中得到了验证:禁止通过牺牲少数土地所有人的利益去实现公共利益。在其中的一个案件中,[4]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纽约州的最高等级法院)宣布一项五年内禁止某一土地所有人拆毁或者翻修房屋的政策无效。
法院重点审查了城市政策的改变:多年来,纽约市鼓励拆除或者改造房屋;许多现行房主购买房屋是为了商业开发;政府不能忽视这些投资形成的预期,更不能在未经补偿的情况下就改变多年多已经实施的政策。在shanghaipowerco.v.unitedstates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是有效的规制行为也会构成规制征收,如果政府行为将负担过重地转移到一部分个人身上,并且是以很突然和不可预期的方式作出的,以致于这些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无法通过市场有效保护自己”。
美国的学者和法官们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根据美国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政府对征收民众的财产进行赔偿时,应遵循“禁止政府只让某些群体承担公共负担,而按照公正和正义的要求,这应当是由全体公民承担的损失”这一原则。
公务负担平等学说虽然来自于法国,但到目前为止,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国家已经逐渐注意到了这一原则,并且也有一些国家也采纳了此种观点。这一学说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因而,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平等地分担费用。[5]所以,当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机关的某种行为、政策、惯例而产生了合法预期后,一旦行政机关要改变其行为——此处仅指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相对人的合法预期因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受损失后,应当有获得补偿或赔偿的权利。
从政府的财政收入来看,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全体纳税人,政府的赔偿其实就是全社会的赔偿,从风险分担的角度看,这是一种集体承担风险的机制,它的特点在于:即便是在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免受个人特定利益的侵害时,政府仍然可以在所有公民中分摊不确定性风险的成本。我们重新看一下这一负担原则,因政府行为的变动而发生的成本,由个体承担是十分不合适的,更恰当的理应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去分担。这样做的理由在于,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合法预期造成了损害,相对于个体来说,这种损害分担到全体成员时,对每一个人造成的损害十分微小,远远小于个人因合法预期受损的利益。
三、利益权衡的分析。
根据法学的基本理论,从法的价值方面来说,一种合法的利益——不管是集体还是个体利益,它都应该受到保护。实际上,从我国的传统来看,我们的国人一直是被灌输了这样一种观念: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要牺牲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这就导致了——我们国家没有对个人合法预期保护的.传统。
法学理论。
相关信息。
界,受这种主流观点的制约,我们并没有重视这一点,或者说是我们选择性的遗忘了这一点。再加上最近几年来房地产热潮的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发现,在现实中的很多情形下,例如对土地的征收,许多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其行使公权力征收造成私人巨大的损失时,个体也没有或者很难得到赔偿(补偿),这种例子在现实中多不胜数。
关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价值权衡方面,笔者个人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并不一定会产生冲突。在现代行政法上,其必须合理合适的厘清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不管是从质还是量上来说,从来就不应该存在这样一种预设:公共利益一定高于个体利益。
马克思告诉我们,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所以,我们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例后,在每一案例中权衡利弊,才能得出哪一利益更优先的结论,否则,我们就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此两个冲突之利益,原则上互相不具有优越之地位,亦即行政机关在权衡时应一视同仁”。“我国的立法者和学者正是往往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视为一种对立的关系,而且赋予公共利益以天然的优越地位,缺少对二者之间关系的严谨逻辑分析,缺少对个人利益的深切关怀。实际上公共利益是有个人利益所组成的,不仅‘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可以成为公益,某些特别重要的个人利益本身就是公益,如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而且,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天然的比个人利益神圣,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都具有分量的维度,在发生冲突时,必须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各自的分量进行衡量才能做出取舍。而即使要求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退让,也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并为正当的个人利益的牺牲提供补偿。”[6]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四、结语。
从其他各国的实践来看,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确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冲突,促进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合作,有利于行政指导的进行。一方面,行政机关的有关政策、指导意见可以得到有效的支持;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也就会自觉主动的遵守相关规定,减少行政的成本,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我国加入了wto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在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人与人之间的交易不仅仅局限于交易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那种熟人社会的交易模式已经不适用于市场经济甚至会摧毁市场规则。所以在这里制度规则的信用状态和信任结构对于制度实施效率的发挥就具有了特别重大的意义。
这就告诉我们,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改变政策时,必须充分关注公众的预期,论证政策执行的相关后果。我们从实践中不难看出,人们在这种情形下更认同行政公权力的行使,即当行政机关在行使其公权力时充分尊重公众的合法预期时。因为在此情形下,民众会更多的参与行政管理,也会更加自觉的遵守相关的政策法规,这些都提高了行政效率,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我们不对合法预期进行保护,那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可能就会产生猜忌,行政机关的每一项决定、政策都会受到公众的质疑,行政机关就要做大量的解释工作,极大的浪费行政资源。还有一些公民,为了防止出现行政机关朝令夕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在行政机关出台每一项政策后,他们会对每一政策进行确认——包括让法院确认等方式,如此下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效力就会处于不确定状态,更多的行政资源将会被耗费在解决行政相对人的怀疑方面,而不是更多的用于行政管理。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所产生的效果和人们的预期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也就是说,一旦人们对行政机关制定政策的预期加强,适宜的行政管理政策将会得到良好的施行。与之相反,当行政机关出台新政策,人们会想出对策,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所以说,假如合法预期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政府的工作效率一定会得到提高,社会的运行也会更加合理有序!
行政越权论文篇五
“平等”英文表示是“equality”通常的理解是,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或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
笔者通过对资料的翻阅与查询,以及平日的学习积累,对平等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权利平等,所谓权利平等是指国家承认的公民在国家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享有平等的待遇。
第二,结果平等,所谓结果平等是指全社会的产品和价值物能够实现完全平等地分配。
第三,机会平等,所谓机会平等是指针对社会成员的自身利益,能够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
总之,平等就是指人与人之间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能够处于一个相同的地位。
其核心是指在相同的条件下都要同等对待,不同条件情况下给予不同的对待,反而推之,即同等情况下是绝对不可以有不同等的对待,不同情况条件下是可以有差别对待的。
2、平等的分类。
第一,权利平等与状态平等。
所谓权利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在信仰、言论自由、良心、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平等,这方面的平等多数是被国家的宪法所记载的,是载入本国宪法体质中的,能够得到法律形式上的保障,“权利平等”更关注人,关注精神领域、关注保持人格。
而具有争议的相反的一方面的.一种平等称之状态平等,。
状态平等”关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额,更加关注物、关注经济利益,是现实可见的“利益”。
第二,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机会平等”是指发展、理想、前景等方面的平等。
“结果平等”,是指强调每个公民的平等,公民在按劳分配时必须要有无差别分配,.要求“结果”、“实质性的平等,把一切都拉到同一水平。
第三,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
“完全平等”即公民在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所包含的基本权利能够实现绝对平等,不存在差别对待。
“比例平等”即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平等学说,其中心表达是指基于比例的平等能够实现是公正的对待。
也就是说完全平等要求政府机关要一视同仁不可有不平等对待;而比例平等则要求政府机关对不同的个体要有不同的对待方式和方法,以实现现实意义上的平等。
二、平等的法律标准。
平等就是要求对待相同的事物不应有不同的待遇,不同的事物可以有差别待遇。
但是天下之大,人与人之间又存在着普遍的差异,因此,对于这样不同的情况,要想满足平等的差别原则平等,就必须要有不同的标准。
下面笔者就简要的概括平等的法律标准。
首先,基本权利与同等标准。
平等简单的说,可以分成自然的与社会的两大部分。
比如性别、天赋、种族、外貌等等属于自然的,是无法改变的,是无法用道德标准去衡量的,是没有善恶美丑之分的。
而富贵、贫贱、工资、职务、社会地位这些是由人的自主活动而形成的。
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就应该根据个体的不同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关系来讲可以有不同方式的平等对待。
其次,社会权利的平等认定标准。
社会权利是一个比较泛泛的概念,实质是指政治、经济等权利的总称。
我们认定社会权利的平等标准要从两个方面去看,一方面,政治权利与自由标准。
也就是说,政治权利的平等是指政治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能够为公民实现平等的对待而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国家政治权利不得干涉个人的政治自由。
另一方面,经济权利和贡献标准。
是指每个人在经济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与在经济方面所做出的贡献。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每个人提供经济权利分配的主要依据,是按劳分配的,因此,人们享有的经济权利是不一样的,但是每个人经济权利与经济贡献的比例是相等的。
三、法律平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体现。
行政法中的平等观念能够充分地体现出行政行为的平等意义,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行政法律制度中是一个较为中心的观点。
将行政客体的权利自由扩大,以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被限制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必然势头。
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其职权时,现行的行政法是约束其行使的行政权力。
同时,行政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期自己的义务,对于行政客体来说也有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举个例子说明,在行政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出具其身份证件,并且要指出违法的事实,于此同时要聆听当事人的申辩,并予以解释,提供帮助等等。
作为自然人的存在,是国家权力的真正的主人,与政府行政人员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是相互的。
双方的意志存在基础上的一致。
比如,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影响下,使得企业中的“官工”、“官商”、成为了“法人”;“单位人”成为了有自主地位的“社会人”;农民由“官农”成为了土地承包制的“自由农”等等,其社会地位的上升,足以体现行政法律中的平等原则。
(三)行政主体对客体并非是单项的支配。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质的运行,就要求政府转变其职能,要从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职能转变,从神秘的政府向透明的政府转变。
诸如,公民日常的报警;发生刑侦案件时要求公安人员破案、打击犯罪;要求法院的法官公平的审判案件、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审计企业的税务状况等等实质上都是具有支配意义的,并非是行政客体的无条件服从和单方面的支配。
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是相互的,是双向的,是角色互换的。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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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恒山:《论正义和法律正义》,法制与社会发展01期。
[5]张梓太、吴卫星:《行政补偿理论分析》,法学08期。
行政越权论文篇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很快,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现在,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但近年来由于企业竞争的激烈,使许多企业面临较大的困难,其中主要的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必须解决这些问题,多给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降低他们的融资成本和门槛,促进它们在未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的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融资途径不畅通从内源融资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不尽人意。一是中小企业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积累意识差。二是自有资金来源有限,资金难以支持企业的快速发展。从外源融资来看,中小企业可以选择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公开融资和私募融资等三种渠道。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方面并不畅通,银行一般对中小企业贷款十分慎重,条件较为苛刻。
(二)融资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
(2)在以银行借款为主渠道的融资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担保贷款为主;
(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贷款。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高成本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信用差,经营状况不佳,导致金融机构为了尽可能的降低风险,通常会增加许多提供贷款的附加条件,提高融资成本。
(二)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中小企业寻求担保困难。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国家“抓大放小”的.政策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确定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
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拓宽融资渠道一是中小企业要注重改善自身融资环境。中小企业必须加大自身信用制度的建设,规范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在融资时还要做到积极还债、适度负债、按需负债。
二是中小企业应拓宽融资渠道。要跳出单纯依赖银行间接融资的误区,在充分发挥银行间接融资的同时,要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
1、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或联盟。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加强互助合作,这样,某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则可以在协会或联盟内得到解决。
2、加大兼并与联营、合资的力度。中小企业应积极进行联营或合资,通过与实力雄厚的企业联营可以解决其自身的资金困难,另一方面也可以学习外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
(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金融体系一是要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应继续拓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创造公平的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丰富贷款品种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二是建立和健全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评级制度,以信用等级作为判断贷款信用可信度的标准。同时必须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新市场,适当降低新市场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的门槛。
四是建立对非国有中小企业的贷款制度。国有商业银行应对非公有企业一视同仁,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加大对非国有经济的投入力度。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实行减税、贴息、补贴等优惠政策。以调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针对中小型企业量大面广,布局分散的特点,政府实行分类指导,鼓励优胜劣汰,采取适者生存的竞争性措施。对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创新能力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优先扶持。
(四)针对中小企业不同时期的融资需求,制定不同的融资策略中小企业在各发展阶段应该选择不同的融资策略,防止企业因融资不慎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1)创业期。可选择股权资金、创业基金以及抵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2)成长期。企业可着手在资本市场上寻求资金的支持。此时企业的赢利能力很高,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会降低借贷的门槛。
(3)成熟期。要思考战略投资的问题。由于原有的业务已经发展成熟,而新业务还没有为企业贡献利润,此时企业的赢利能力已经大不如前,所以,此阶段的企业获取发展资源时,尽量使用自有资金。
(4)扩张期或衰退期。通过制度创新,运用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及新的管理方法。
合理地进行投资,并谨慎地进行资本运作,就能有效地规避风险,从而使中小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推动债权融资市场的多元化。
通过发展专业化的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发展融资租赁业,这是企业进行长期资金融通的一种有效手段。一般来说,企业进行融资租赁的成本比贷款低、风险较小,而且其方式灵活、方便,比长期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券受较少限制。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很欠缺,租赁公司的规模很小,融资租赁的金融杠杆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行政越权论文篇七
[]国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大力开展行政管理改革,其主要任务就是帮助政府部门积极转变自身职能。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当前行政管理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开展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进一步分析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改革;行政管理;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对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管理改革就是要求政府积极转变自身职能,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历经多年改革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1.1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政府本身所拥有的权力和作为经济社会管理者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制约作用。行政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不打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就不可能最终形成。政府不理顺庞杂错位的政府职能,不改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经济的方式,就不可能建立灵敏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也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政府只有大力开展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1.2保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在过去较长时期内,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但在改革过程中,人们一味强调经济改革而忽略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更是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重视。但笔者对改革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一旦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能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不能顺利进行,经济发展方式就不能发生较大变化。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着大量的矛盾与冲突,如经济增长方式还较多停留于粗放模式、扩张投资不具备计划性、存在着大量的重复性建设、一味强调国内生产总值与财税收入等,要想解决这些问题还需大力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只有自根本上发生转变,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不再干涉市场中介组织,微观经济发展不再受政府部门的影响,各种行政干预、地区封锁才能消失,才能逐步形成开放的、有序的、合理的现代市场体系,才能保证市场价格真正反映市场供求情况与资源稀缺情况,才有利于在经济建设中兼顾保护人类环境的要求,进而保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要求必须深入开展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环境与之前相比出现了明显不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只有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才能提升管理水平,因此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必须及时创新。当前我国政府管理还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2.1政府职能不能准确定位。
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不能准确定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前有的政府机构不能正确处理本身与市场发展的问题,不论事务大小、不管事务具细都要干涉,导致市场调节不能顺利进行;其次,政府过多干预企业经营,一些地区还做不到政企分开,导致企业不能自主发展,影响企业的经营积极性,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职能不能准确定位会出现很多问题:第一,国内体制改革与改革开放速度不同步;第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同步;第三,政府职能转变与政府机构改革不协调。
2.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顺阻碍其他领域改革。
目前,我国各个社会领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因素,导致行政管理体制与时代发展相分离。行政管理体制不能及时改革会阻碍各个领域改革的顺利进行,如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各项改革同步发展,则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则面临诸多困难。我国在深入开展改革过程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同时与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行政管理改革是顺利开展其他社会领域改革的基础,如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能顺利进行,那么其他改革则束手无措。
2.3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做不到公开透明。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开展,由于我国当前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导致政府行政管理改革存在明显的走形式、走过场等现象。各级政府虽然采取了各种公开透明的措施,但是却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在实际工作中,政府也做不到全面公开,而只是选择公开一部分内容,导致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做不到公开透明。
3.1政府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要尽快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我国当前行政管理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当前行政法律条款与各种行政许可制度,保留那些适合我国国情的、能推动经济发展的、能得到公众拥护的制度,删除那些含有计划经济特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同时,政府要正确认识自身职能,要给予企业必要的发展自主权,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一部分管理事务,早日成为“高效、廉洁、公正公平”的政府。此外,政府要不断引进新型管理措施,根据政府实际管理情况,实行持续监管制度,发挥监管、检查、备案等各种方法的作用,保证自身管理的顺利进行。最后,针对当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事务,政府要制订规范的审批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利用制度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
3.2引进新型管理措施,做好宏观调控工作。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与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改革管理策略,要善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引进新型管理措施,才能收到较好的管理效果。在深入研究外部行政环境与政府内部系统数据的基础上,政府要及时调整管理计划,做好宏观调控工作,要求政府行政管理方式要逐步转变为间接管理与协调服务、事后监督等管理形式。同时,政府要进一步减少市场经济的直接干涉,要依据市场发展规律发挥各种经济政策的作用,从而达到间接管理的目的。
3.3政府行政管理实现信息化。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当前已经普遍应用于各个领域当中,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利用信息技术能够有效推动政府行政管理改革。因此,政府部门要大力引进信息化技术,建设电子政务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办公。我国政府部门要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电子政务网络框架,以电子政务为标准积极改革当前政府管理职能与政府组织结构,推动政府管理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3.4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是推动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途径。首先,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政府要真正实现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防止腐败,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完善各种监督机制。在我国,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缺乏必要的独立地位。政府必须对监督主体提供必要的激励和保护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才能够保证监督的切实有效。其次,要强化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监督,是推动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根本保证。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1]高永胜.我国地级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d].秦皇岛:燕山大学,2015.
[2]焦晶.我国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现状与改革路径探析[j].现代国企研究,2016(20).
[3]邹江峰.中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9).
行政越权论文篇八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项原则,其强调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在有利于行政目标实现的同时,也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标尺,意在形成一种均衡的比例关系,平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
文章拟围绕比例的内涵和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两个方面,对比例原则进行初步的探析。
比例原则这一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德国警察法中,随后在德国行政法中得到发展,因比例原则侧重效率与均衡,其在德国行政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随着比例原则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这一行政法上的原则,并将比例原则适用于行政法中。
可见,比例原则对适用这一原则的国家或地区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例如台湾地区的陈新民教授就认为,比例原则实质上就是限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因此,比例原则的适用被认为是保障行政权合理且有效地实施的一个有效途径。
在我国,比例原则还未被明确提出,但对其研究逐步增多,本文藉由行政法的内涵,提出关于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比例原则的一些观点。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比例原则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比例原则是广义的比例原则的下位概念。
文章以广义的比例原则作为研究对象来阐述比例原则的内涵。
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
第一,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以法律为依据。
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限于法律所预设的、所允许的目的。
即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
可见,妥当性原则就是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的。
第二,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
是指当行政权行使的时候,应尽量把对相对人的`损害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也就是说,当有多种行政手段可供行政机关行使时,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少的一种手段。
可见,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使用“必要的手段”,这种“必要的手段”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且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必要性原则所指的必要性是指“必要的手段”,这种手段是必须要采取的手段,在可供选择的行政手段中对相对人的权益侵害最小,同时又能达到行政目的。
第三,狭义比例原则,又称为相称性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即要适度。
行政机关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需是相称的。
具体而言,是指某项具体行政行为虽是为了达到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实施该行政行为将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实现,且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那么该项行政行为的行使就违反了相称性原则。
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预期目的与可能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之间平衡,只有在行政目的重于可能造成的损害时,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行为,否则,行政机关就要权衡,看是否有必要实施。
二、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尚处于较为空白的状态,多是翻译国外的著作,尤其是德国相关方面的著作。
怎样使该原则更好的运用于行政法上,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章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思考。
(一)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上适用。
比例原则在行政权的运作上体现在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关系,这是比例原则属性的体现。
比例原则保障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依比例原则行使行政权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在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中会面临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尽管这些利益并不总是矛盾和冲突的,但这是没办法避免的。
要缓解这些矛盾和冲突,就要平衡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各种利益之间形成一种适度的比例关系。
这些冲突和矛盾包括很多,例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通常情况下,先前的利益重于后者的利益,行政目的也是侧重实现先前利益。
当两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通常要求后面利益服从先前利益。
然而依据比例原则,这种服从并不是绝对的。
行政机关需要在两者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衡量这些利益之间孰轻孰重,然后再行使行政裁量权。
在判别两个利益时,如果后者的利益远远大于先前的利益,那是否需要牺牲后面的利益作为代价,来保障先前利益的实现。
行政机关是否能在权衡的同时,探寻出一条既能实现行政权又不会损害后者利益的出路。
如果二者的利益都能最大化,那么即是行政效能的最大化。
如行政机关在处理房屋拆迁或者土地征收时,很可能会发现这些项目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更多的是空洞的,对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帮助不大,甚至有些没有。
这样一来,先前利益与后者利益之间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远不成比例。
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或者个人的利益换取这些虚无的工程,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应要求相对人无条件地以弱势群体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服从行政机关所主张的“公共利益”吗?显然不是。
相反,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比例原则,衡量两者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取舍。
(二)比例原则在法院行政审判中适用。
法院在司法审查的过程追寻一种动态的平衡,在不平衡中寻求平衡,是通过平衡各种不同的利益来实现司法公正。
行政审判作为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一种重要调和剂,应当与相关主体相互配合,注重于保持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那怎样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动态的平衡了?从两方面去阐述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适用比例原则。
一方面从审判中所采用的司法审查审查标准来理解,而另一方面则是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去阐释。
审查标准是什么?法院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公正,是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基本合理”,法院将“基本合理”作为审查行政案件的一个衡量标准。
那何谓“基本合理”,审查行政案件是否属于一般性的合理。
也就是说,法院只对严重违反比例原则的行政行为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判决。
换言之,违反比例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法院才能做出相应的判决,否则就只是被认为是一般性的不合理。
如行政机关可以在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中进行选择时,没有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但两种可以选择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影响差别并不大,则行政机关的做法只是属于一般性的不合理;若差别明显,则属于职权滥用或显失公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程度严重时或者明显违法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
否则,法院不能轻易地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从司法实务角度看,若是将违反比例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程度是轻是重都一律予以否定,实际对公共利益的实现并没有益处,相反会对行政效率产生消极的影响。
在违反比例原则这个问题上,重要的可能不是违法必究,而是法院在行使裁量权的灵活性和适当性。
因此,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以“基本合理”作为准绳,在司法实务中更强调法院在裁决上的适当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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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越权论文篇九
词................2。
一、我国政府人力资源发展趋。
势............3。
2、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有待改进。
3、激励机制有待加强。
4、人力资源开发不足。
5、人才流动机制僵化。
2、引进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3、建立政府部门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4、在政府人力资源管理中强化市场化机制作用。
5、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学校型组织。
参考文献........................8。
内容提要:
公共部门的行政效率及对经济的贡献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发达与否非常重要的标准。中国行政部门的效率还有待提高,其中对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是提高我国行政效率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文对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趋势做了一定的介绍,并对其提出一些问题和提高管理途径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对策。
公共部门的行政效率及对经济的贡献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发达与否非常重要的标准。中国行政部门的效率还有待提高,其中对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是提高我国行政效率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趋势。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率先从企业中产生并得到应用和扩展,进而在公共部门也得到了重视。加强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研究与实践发展有其重要的历史背景和国际背景。从历史上看,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才不过二十几年,在公共部门所实行的公务员制度也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受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影响非常大;同时,我国经历了几千年以“人治”为特点的封建制度,“官本位”思想还存在并发挥着作用,大多数国人的思想观念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从国际大背景上看,我国加入wto后,在管理上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尤其是政府管理方面。所以,在公共部门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建立先进的管理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在apec会议上,各国首脑对于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达成了一致,作为人力资源大国的中国所需要做的更多;眼前的中国与西方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并非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两者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国仅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资本主义已经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到今天它们才有发达的生产力和完善的管理理论,所以西方现阶段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并不能完全为我国所用。所以,我们应注重对于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借鉴,同时也有的放矢地吸取一些国际上通用的经验,以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管理理论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管理学所要达到的最根本的目的--提高组织效率,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鉴于此,公共人力资源理论发展的前提在于对中国国情的深入研究,明确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时代背景,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为我所用。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在我国如果实行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应有什么样的不同于以往的制度和形式,有没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地方。如果说我们的管理都遵循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规律,那么我们根据这些规律能做出什么样的适合本国国情的选择呢?在这些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我们可能要实行的公共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一些制度、政策和措施等,都应成为国内学者研究的重点。
二、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问题。
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存在问题,从历史和现实的状况分析,当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些政府部门沿袭了一些传统保守思想,使得人力资源没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无法为雇员提供一个良好的进步氛围。具体说,主要是有些组织内部受诸如故步自封、因循守旧等各种传统思想和习惯的影响,束缚了独立思考以及勇于创新的人才进取精神。
场配置相结合的公平、公开的选拔任用机制,使得政府中的人力资源管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些部门靠关系、血缘等提拔任命干部,不能真正按照公共组织的实际需要来引用真正的人才。
(三)激励机制有待加强。政府组织激励机制的具体缺陷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薪酬制度不合理。公务员的薪酬水平一般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统一制定标准,具体部门的灵活性太小,并且工资与实际贡献、工龄等的相关性很小,也使其无法在工作水平上得到有效激励;另一方面没有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政府的绩效评估机制不健全,这也与政府组织的目标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相关,而理性人的目标是个人效益最大化,这就导致了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的不一致,很难确定比较有效的绩效评估标准。
(四)人力资源开发不足。有的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重管理、轻开发的现象,忽略了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提高的要求,较少对员工进行培训,利用人才而忽略了培养人才的重要性,采用增加工作强度、延迟工作时间的方式完成工作,忽略了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性。
(五)人才流动机制僵化。表现在横向的流动机制僵化,工作人员的进出机制不合理,其工作的地域性流动阻力较大,阻碍了人才的流动性。另外,人力资源的纵向流动机制僵化,表现在有的政府部门人员的晋升机制上的僵化,缺乏公正、合理的晋升机制,抑制了雇员工作的积极性。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1、人力资源管理主体单位缺乏主动性,社会环境较差。这里所说的人力资源管理主体单位,是指人才直接管理、使用和受益的地区、部门单位。在人事管理中,尚未实现由人事档案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再到人才资本理论的转变。
2、政策机制不活,制度保障不力。一方面是人才政策缺乏系统性。多数地方尚未形成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人才配置规律的人才政策措施;另一方面是人才要素市场发育缓慢,人事制度改革滞后。人才统调统配,重干部身份轻岗位管理,重机关部门人才,轻一线实用性人才意识浓厚。
三、提高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途径对策建议。
(一)推行政府雇员制,建立弹性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政府雇员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外语、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政府雇员制是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能变动调整政府雇员的人数,运用更多的兼职性、临时性人员和非常任的专业人士来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公共项目的运作。这一制度打破了政府传统的录用人员办法,解决了人员能进不能出和不能合理流动的问题,优化了政府工作人员结构,给整个政府机构带来了生机和活力。政府雇员制是政府特殊工作岗位的必备制度,是与公务员制度互为补充的用人制度。建立弹性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一方面是强调简化职位分类与任用程序,采用更为灵活的录用方式,根据绩效和能力而不是依据资历提升和付薪;另一方面主张民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与公共部门的人员相互交流,在公共部门之中引入竞争机制和创新战略,引入市场文化和企业家精神,使得政府的旋转门越来越快,人力资源流动速度加快。弹性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运用契约、合同、外包等方式来管理人力资源,一方面对公务员产生了竞争压力,有助于公务员产生忧患意识,对民众的需求更加敏感和具有回应性;另一方面降低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杂程度,也可采用激励型工作设计法鼓励成员的创新。通过强调工作扩大化、工作丰富化等方式来提高工作的复杂性,增加工作内在的吸引力,使成员更有兴趣来完成工作,必要时在组织内部实行工作轮换制,为成员提供交叉在职培训,从而了解更多不同的工作,减少成员的不满,增加成就感。再次,政府部门进行绩效管理时,要探索应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政府机关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做出尽可能客观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政府绩效进行改善和提高。应加强与完善公共责任机制,使政府以管理公共事务、传递公共服务和改善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竞争力为评估目的。
(三)建立政府部门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随着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运用多种高新技术,组建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对公务员实施科学管理。从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用集中的数据库将几乎所有人力资源相关的数据统一管理起来,形成了集成的信息库。完整的信息记载了工作人员从笔试、面试开始到离职或退休整个周期的人事信息。报表生成工具、分析工具和信息的共享,使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得以摆脱繁重的日常工作,把精力集中到更富有挑战性和创造性的人力资源分析、规划、激励等工作中去,从战略和宏观的角度来考虑组织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在这个管理系统中,工作人员可以进行自助服务。同样,对于培训、假期申请、报销等日常的行政事务也可作处理。
(四)在政府人力资源管理中强化市场化机制作用。这里所提出的市场化机制作用,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引下,强化市场对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配置作用。首先,人员配置市场化。发展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作用,提高人才市场信息化水平,促进政府部门和人才市场两个主体进入市场,建立完备的人才引进机制。建立完备的人才流动机制,加大公务员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辞职和辞退的工作力度。既要确保人力资源在政府部门间的有序流动,也要确保人力资源在政府和其他组织间的合理流动。其次,考评市场化。政府通过市场上的专业测评机构,采用科学的测评技术,测定人员的兴趣、个性和能力,从而做到人尽其用、人尽其才。再次,薪酬保障市场化。引入市场化、契约化原则,遵循“一流人才,一流报酬”的市场原则。实现公务员福利的货币化,将部分福利项目转化为工资形式发放,增强工资的竞争力。
(五)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学习型组织。当前,我国的公务员培训模式还不能完全适应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的需要,必须为公务员培训注入新的理念,创新培训的组织形式和学习方法。在对待强训学习的观念上,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使学习行为终身化,要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使学习观念现代化,还要树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理念,使学习体系社会化在培训内容上;要开展以公共管理知识为核心内容的培训,包括公务员能力建设及与公共管理相关的内容,使公务员掌握现代公共管理的专业知识,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提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在培训组织上,要把普及型的短期强化培训与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结合起来,把院校封闭式培训与社会开放式培训结合起来;要把请进来与走出去培训结合起来,把组织选调培训与个人申请培训结合起来。如果能把科学的、创新的公务员现代培训坚持下去,不但会全面提升广大公务员的能力素质,还能培养一批具有战略思维、熟悉国际惯例、通晓公共管理、行政艺术精湛的领导型优秀公务员人才。
参考文献:
1.滕玉成、俞宪忠主编:《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董泽芳主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孙柏瑛、祈光华编著:《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项飞:发展经济学视野中政府角色的演变与启示,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版。
行政越权论文篇十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下面是行政管理制度论文,请参考!
行政管理工作的办公室沟通协调作用。
办公室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相关要求,创新思维,努力探索,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笔者将分别从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这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办公室管理工作的职能。
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窗口”,在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人员应对办公室的地位加以重视,使其更好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促进办公室管理水平的提升。办公室作为联系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桥梁,确保事业单位每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创建良好的“窗口”形象,确保办公室各项工作的一一落实。办公室管理工作具有多项职能,包括:综合职能、协调职能、参谋职能、服务职能以及督查职能,笔者将对其一一阐述。
(一)综合职能。综合职能作为办公室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内外沟通、协调各方的重要枢纽,同时也是单位管理系统的心脏。一般来说,单位许多决策由办公室来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二)协调职能。除综合职能外,协调职能也是其中之一,该职能贯穿于单位各项管理工作当中,办公室应协调好单位各部门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室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作用,可使单位各部门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单位工作目标的有效统一,为自身发展创造更优质的环境。(三)参谋职能。办公室作为领导的助手与参谋,平常与单位领导接触较多,能第一时间获取上级精神,了解单位领导工作思路,同时还参与到单位决策过程中,从而赋予了其参谋的职能。基于此,办公室人员应依据领导意图,把握上级决策,广泛收集信息,听取基层意见,实施改革创新,更好地辅助领导决策。(四)服务职能。众所周知,办公室在单位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服务,在办公室管理中,应围绕中心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加以了解,尽自己的能力来解决各项问题。(五)督查职能。所谓督查,实际上是指对单位或单位领导推行的决策落实情况加以了解,督查职能的落实是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实施的主要动力,如相关决策无法有效执行,便会对整体工作效率造成影响。办公室管理在事业单位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工作方法和新思想不断出现,办公室管理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办公室管理体制不完善,尤其在事业单位综合性监督管理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处理重大事件的能力不足,缺少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措施和方法;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档案重视程度不够,意识较为淡薄;相关办公室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二、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分析研究,为促进办公室沟通协作,还应采取多种管理对策,如: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一)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在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促进办公室的沟通协作,首先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使各项工作有据可循,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在原本规则制度的基础上,对工作程序加以规范,以防凭经验办事现象的发生。单位领导应从办文、办公、办事等方面来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对操作方法加以明确。此外应对工作关系进行梳理,确保各项工作分工的明确性,为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还应将激励机制应用其中,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将定性与定量方式结合在一起,强化考核的比重。(二)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办公室作为贯彻领导决策、反馈员工意见的主要机构,应提高自身服务意识,以发展为大局,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计划性,通过办文、办会、办事等环节把握好程序关。最后,办公室应树立勇于创造、勇于进取的精神,依据新形势要求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解决问题。作为领导的“参谋”,办公室应将工作重点放到主动参谋上,对当前形势认真研究,对管理业务认真钻研,对重要的民意、各种突发事件准确反馈,办公室应善于发现新信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为领导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参考服务。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现状及职能展开了研究,就目前来看,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便会对其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单位领导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加强员工考核力度,促进办公室自身职能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刘丽敏.探析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的沟通协调作用[j].科技风,(20):6-7.
行政越权论文篇十一
论文关键词:行政决策科学化构想
论文摘要:文章从分析我国行政决策的现状入手,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行政决策科学化的一些构想。
一、我国行政决策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级决策层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决策观念有了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推动决策观念的转变,中央政府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积极鼓励软科学研究,结合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建立起新的决策理论,形成支持科学决策的知识体系。二是普遍进行干部培训,以普及决策科学为重点,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强化决策者的科学决策意识和技能。三是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在宏观决策中注重程序化的多方案论证,把决策科学化付诸实践。当今的许多重大决策,如三峡工程建设、农村改革与发展、沿海开放、价格体系改革等都是在集中专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权衡利弊,最终决策的。
2.决策制度逐步完善。决策制度的完善既包括建立健全属于决策体制内部的具体制度,也包括从制度层面上改善决策的大环境,如废除干部领导终身制,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权力下放等。许多重大的基建、技改项目一般都要先经过有关专家组或专门机构审查、评估,再由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制定了议事规则,对同级政府提请审议的议案有明确的审议程序和时限,以前极少有过的“否决”现象,现在则时常可以见到。大量的行政事务,过去长期由党委包揽,现在则由政府决策,还政于政,随着各级决策层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决策制度日趋完善。
3.决策辅助机构开始建立。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就普遍恢复或建立了政策研究机构和信息处理中心,为决策层提供信息收集、咨询建议以及方案论证等,以此来辅助决策。另外,由于网络和计算机的普及化,信息的流通越来越通畅,社会上的各种信息、调查、咨询机构也纷纷出现,加入了辅助决策的行列。
4.决策手段走向现代化。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一批新兴理论为决策行为提供了新的`方法论,推动决策科学向高层次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为科学决策开拓了更广泛的信息渠道。问卷调查、模型分析等方法也在决策过程中普遍采用。
二、我国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纵观决策科学化发展进程,可以发现我们已经实现了由经验决策为主向科学决策为主的转变。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偏低。决策科学化首先要求民主化,但不少决策者仍然以自己的倾向为决策依据,专家智囊和政策研究人员只能按照领导的意图做“命题文章”,给领导的意见披上“科学”的外衣,由以前的一个人说了算变成一个人替大家说了算。
2.辅助决策机构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有些机构名为研究所、信息中心,实际功能却蜕化成起草文件和报告的秘书班子。另外,由于行政体制造成的条块分割、部门所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些研究机构,制约着他们作用的发挥。
3.战术研究多,战略规划少。一些官员总想为自己增加政绩。在决策时视野狭窄,缺乏宏观考虑,忽视长远目标和总体规划。造成这种状况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现行干部体制存在弊端,使一些干部为追逐利益而发生许多短期行为。
4.决策机构内部结构不尽合理。表现之一是决策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政府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影响效率的最大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部门内部职责含混,责任难以追究。表现之二是决策多,执行少。形成了一种新的结构失衡,影响决策的整体质量。
三、改革我国行政决策制度的建议
1.明确决策主体的自身定位。从决策主体的形式特征看,公共行政决策主要是政府的决策。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的决策主体已经包括政府决策层、各类智囊机构和专家系统以及各种社会组织。政府决策层作为决策主体的主导部分,拥有对决策方案的最终裁定权,但它在整个决策系统中的地位已由唯一变成部分。在科学决策中要提高对专家系统的重视程度,发挥专家学者的特殊作用,不断提高公共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政府决策层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决策需求,二是参与方案论证,三是做出最后决断。由于不能事必躬亲,所以,全面掌握宏观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方案进行严密的评估论证,是政府决策层最应该下功夫的环节,这个环节也恰恰是科学决策过程的核心。
2.准确把握决策内容,努力提高公共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明确决策指导思想,把握决策方向。公共行政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本质追求,是最直接和最能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政府执政行为。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决策议题。公共行政要协调和解决的公共事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因此,在选择决策议题时,要准确把握决策内容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位置,综合考虑所制定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的相关联系,认真分析这些政策、方案实施的制约因素及其积极和消极影响,还要科学评估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对各社会群体利益的影响及其能否有效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更好地体现公共行政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完善决策方案。通过深入科学的调查研究取得准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提出有针对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3.严格规范决策过程,不断完善公共行政决策的制度程序。一是尽快实现决策程序法制化。从促进决策者的观念转变,实现决策层的重新定位,到规范决策过程,完善决策的方式方法,再到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健全对决策的监督,都应当建立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二是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坚持公共行政决策的民主原则,首先要在决策方案提出和选择过程中充分调查和反映民意,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方案需要经过公众听证,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推行重大决策公民表决。三是要有完善的程序制度。关于公共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很多,其中特别需要强调“多方案选择”的程序制度,管理学经常讲:管理就是决策,决策就是选择。而选择的基本条件就是多方案的提供,因此,在决策的程序上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多种方案才能够讨论和决策,是非常必要的。
4.现代手段和传统方法有机结合。互联网使决策者可以获得大量决策参考信息,但社会调查仍然是重要的决策手段,社会调查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是了解客观实际的一种基本手段。所以不能因为信息时代的到来就忽略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和系统分析是同一决策过程中两个不同的阶段,两种不同的方法,应该综合应用。
5.认真抓好决策执行,落实决策的责任追究。决策的执行对决策本身乃至整个管理过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政府机构对社会行使广泛的公共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政治、行政、道德责任。对于政府公共行政决策来说,既然享有决策权力,也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决策责任追究制的核心在于落实责任,而判断有无责任,关键要看决策实效。决策是不是正确,应依据决策执行的结果做出评判。如果确因决策本身失误造成执行失败,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损失,参与决策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只有建立了以结果为导向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使所有公共行政决策者认真负责地行使决策权。
行政越权论文篇十二
一、行政公开的基本概念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权力的运作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信息和行政活动过程,否则相对人或相关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公开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公务员。行政公开的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权力的运作全过程,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公开的客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
行政公开至少应当包括三层内涵:一是政府行为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二是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一旦作出了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等都应当依法公报,让相对人可以依法查阅和复制;三是有关的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当允许新闻媒体依法的采访、报道和评述。
二、行政公开的产生背景
行政公开是20世纪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建立了国家权力的公开运行模式,使公民过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得以确实保障,并进而为民主行政、公民参与行政、监督行政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社会阶段。无论从改革开放以来公民主人翁意识、民主发展意识、公民权利意识、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还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各级政府提出的新挑战、新标准,都显著表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也急切希望形成行政公开制度。总结我国行政公开的形成有其深刻原因,主要包括:
(一)行政职权的不断扩张是行政公开制度形成的根本性原因。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有力的部分,也是对公民的切身利益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社会的客观需求使得国家的公共权力日益膨胀,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直接对公民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对行政权加以规范和约束。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属于执行权,其权力的行使发生在社会管理中,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方各面。而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带来了很多潜在的或现实的限制和威胁,如何以法律程序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通过行政公开这种形式来完善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制约和监督,就成为了行政法治的重点。
(二)公民权利的强化趋势是行政公开制度形成的决定性因素。
现代人权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公民的权利表现出了不断加强的趋势,特别是知情权作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不可予以剥夺的性质。
(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是行政公开制度的形成的客观因素。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的配置方式,而市场经济下的资源的运作必须是公开而透明的,若政府把信息垄断了,则很不利于市场资源的配置,也会阻滞市场的活力。行政公开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它使得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分配,还能行之有效地帮助企业和个人考察社会、分析市场、安排好自己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
三、行政公开的意义
(一)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行政公开有利于创建一个公开的、透明的、依法行政的、合理的社会大环境,有利于改善政府自身的运作,依法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还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的办事方式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有利于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政公开是遏制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
服务行政是21纪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确定服务行政的理念有利于提高行政运作的透明度,使行政主体的行为始终都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减少各种腐败问题的发生。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使那些拥有行政权力而作威作福的官员们由隐身到现形,使得暗箱操作的空间不复存在。
行政决策要想实现民主化、科学化,就要通过行政公开的方式将行政活动各阶段公之于众,并随时接受各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
(三)行政公开体现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
行政公开是政治运作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存在于现代民主政治中。行政公开促进产生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政治认同感,维护社会和平稳定和发展。
行政公开能让公民预测行政的施行的大方向,使大家能够及时并合理地作出反应,加以配合实现自己的权利,从而消除对秘密行政的不安和疑虑。
(四)行政公开有利于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是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公开要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全面、准确、及时的公开信息,大大的提高了决策层获取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信息社会的行政公开与电子政府的建设相互促进并发展。
(五)行政公开是纠正行政机关对信息的闲置、隐匿的制度保障。
信息作是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本应具有全社会所有的公共属性。但是在我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信息都是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大多数的行政机关与生俱来就有信息的优势,并以保守秘密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来保持这种优势,也就造成了信息处于闲置、隐匿或半闲置、半隐匿状态。这种状态与公民希望获取行政信息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和公众的意愿是相悖的。如果行政主体对信息藏匿不报,如何保障相对人获得充分的行政信息,因而,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证公众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就必须保证行政主体掌握的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公开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保障机制。
四、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
(一)行政决定公开。
行政决定,只要是涉及到了外部公共管理的事项,无论是行政政策类的、行政立法类的、行政执法类还是行政裁决类的、行政复议类的,最终决定的全部内容都应当用适当的、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公开。
(二)行政过程公开。
任何的行政决定,都是经历一定的程序(亦即过程)才能形成的。在日益强调行政管理的民主或者公正的当代,除非因为法定事由,行政决定的过程一般也都公开。其中,对于行政立法以及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来说,民主参与已经成为一个硬性指标。就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言,为了保证做出决定的公正性,行政组织一般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信息(包括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的义务)、说明依据和理由等程序,而这本身也是在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公开其管理的全过程。
(三)行政信息公开。
上述的行政决定、行政过程公开,在相当程度上也就表明,行政组织将行政决定这一信息以及与决定有关的其他信息,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当然,行政组织掌握的信息不仅仅只包括这些,有许多信息是行政组织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尽管不一定与行政决定有直接的关联,但很可能会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日益强调保护公民权利、强调政府透明的时代,在日益重视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各方面合作的时代,行政组织所掌握的信息――包括那些原始信息以及行政组织对原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形成的信息,除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的外,一般都必须公开。而且,法定保密的范围也逐渐在缩小。
五、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
(一)社会团体功能发挥不足,缺乏组织化代表和表达机制。
从许多国家行政公开的立法实践过程中我们看到,非政府组织在推动公开立法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社会随着市民阶层利益的不断增长,已经初步逐渐形成了对公开立法有需求的群体,如职业律师团体等,他们有强烈的信息公开需求。不过因为他们的立法需求缺乏组织化的实际参与行动,所以对立法进程与内容产生不了太多实质性的影响,无法有效地发挥代表成员利益的功能。
(二)行政公开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受政策保护、“国家秘密扩大化”的观念影响、“法藏官府、密不可知”的现象比较突出。行政公开的制度一经推出,虽然立即被各地效仿和推行,但是因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导致了行政公开在范围、内容、方式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不规范性,难以真正形成稳定的制度。
(三)保密问题的泛化。
在我国,行政公开与国家安全的矛盾在很多时候被人为的放大了。“危及国家安全”成为政府保守秘密,拒绝公开信息的很理直气壮的理由,保护国家安全成为政府保密行为的合法外衣。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肆意扩大行政公开和国家安全的对立,只会让我们背离世界行政公开潮流和趋势。“如果公民知情权的价值让位于国家安全,对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和政策的有关信息日益严格地控制必将继续构成对民主的正常运转的严重威胁。”
六、对我国行政公开完善的建议
(一)树立现代行政理念,强化行政公开观念。
“公民为顾客”、“顾客至上”、“向市民交代”等新型的服务行政理念是现代行政法治的主流价值观,也是行政公开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只有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树立起服务行政、责任行政、法治行政的理念,深入加强理论创新,深化对行政公开的认知和重视,才能谈得上真实有效的行政公开。
(二)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西方国家在实施行政公开化的过程中,在立法上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政府会议公开法》、《光下的政府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的同时,又制定了《行政程序法》以作为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其代表为美国、日本。另一种是对行政公开的规定没有制定专门的特别法,主要集中于《行政程序法》及零散的分布于其他法律之中,以德国为代表。我们国家对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效仿的。
(三)行政公开的外部监督机制。
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公开的义务,有必要通过立法设立外部监督机制。其中,通过制定出《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程序与机制可以实现对行政公开的有效监督。此外,还可以通过《新闻法》的制定,对记者的采访权予以明确保障,可以间接地促使官方信息的公开,从而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最后,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也能够对行政公开提供有切实有效的保障。
行政越权论文篇十三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超过了法定职权范围,或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使职权。对于行政越权这一现象,我深有体会,并从中得到了一些思考与启示。
首先,行政越权行为常常会导致公序良俗的破坏。作为管理和协调社会各项事务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本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督。然而,一旦行政机关有了越权的倾向,就容易使权力膨胀,造成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操纵资源和人力以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标,进而对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造成破坏。更严重的是,行政越权行为可能会侵害公民的权益,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使我更加认识到行政机关的权力应该受到严格的约束和制约,以防止和避免行政越权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其次,行政越权也暴露了行政机关在政治和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行政越权行为的发生常常与政治和法制环境的不完善密切相关。在政治上,行政机关往往过分强调行政效率,而忽视了对行政权力的合理审查和制约。在法制建设方面,一些法律、法规可能存在模糊的界定或空白的规定,为行政机关行使越权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建设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和政治环境,对于防范行政越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行政机关应该增强自身的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使行政机关真正成为依法行政的主体。
再次,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加强内部管理是防止行政越权行为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因此,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同时,行政机关应该加强组织纪律和监督制约,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此外,行政机关还应当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行政越权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广大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公民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主体和权利的受益者,只有广泛参与,才能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公众的期待。而公民参与要通过建设一个健全的监督机制来实现。这包括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建立公民投诉和举报机制,为公众提供监督行政行为的渠道。同时,还应加强媒体的监督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格局,增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
总之,行政越权现象的存在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加强法治建设,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公民参与和监督,这些都是防范行政越权行为的重要方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起一个法治化、透明化、公正化的行政机关,为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行政越权论文篇十四
摘要:行政越权行为在我国是经常发生的。分析行政越权行为有利于防止行政主体超越职权,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行政越权;行政行为;法律后果。
行政的实质是行政权,行政权是最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是公权范围内的权利,它与处理公共事务有关。同时行政权由人民作为权利主体转化为国家作为权力主体。所以,在法治国家每一项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不能任意地进行权力的扩张。
行政权是指法律对其范围加以规定的国家管理职权,它以国家统治权为基础,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行政权在全世界范围为内并没有一个绝对确定的概念。
行政越权行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超越职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行政越权界定时,我们要分清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越权并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我国新修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次条规定说明超越职权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二)、行政越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非行政主体行使了行政主体职权的行为,例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时,我们就可以说是越权行为。因为行为主体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权力。但是,要清楚的是,不能将这种越权行为归到行政越权。在我国,行政越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而且还要是越权行使。
(三)、行政越权所越的权力只限于行政职权。
行政权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有它的行使主体,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且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具有独占性,即除了行政机关以外,任何其他机关如没有取得法律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都不能行使行政权。当然,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也有一些不是行政机关身份的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但前提是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同时其在行使行政权时身份已经不是其他组织,而是行政主体。还应该说明,行政机关仅仅是行政权的行使者,而不是行政权的所有者。正因如此,行政机关不能对行政权进行处分。所以,只有行政主体的法定行政职权被超越,才构成行政越权。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行政越权不仅是超越了管辖权,也超越了自由裁量权。
二、防止行政越权的对策。
针对我国的行政越权行为,我们应在可能造成权力越权的地方,积极采取对策,做到监督和控制行政权。
(一)从行政权的来源上看,我们要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规定严格的行政权设定。这是防止行政越权的有效途径。
行政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力形式,它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存在依据,正式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使行政权成为一种客观的权力而不是主观的权力行政权力。法律在对行政权的范围作出规定时一般都与其它权力划清了界限,即什么样的'权力可以归为立法权的范围下,什么样的权力可以归为行政权的范围之下,有些国家的法律对行政权的范围采取列举规定的方式,有些国家则采取概扩的规定。这两种规定的方式虽然不同,但都有着共同的意义,即行政权是法律化的权力。这也是立法机关制衡监督行政机关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所以,我们要做到从权力上控制行政权。
(二)从行政权力的实施上看,提高权力行使主体的素质,对权力的运用实施过程进行约束,这是防止主体超越职权运用行政权力的主要制约手段。行政权具有主动性。行政权由于是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权利,因此,它不能仅仅已维持社会秩序为宗旨,还必须推进社会的发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社会事务和社会关系进行创新。行政权的主动性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主动地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行政管理活动之中,并以法创造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三)从行政权力实施的结果上看,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第一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行政机关的自我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权是一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权力。所谓行政权的专业化,是指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技术准则的制约,必须服从个方面管理事态的客关规律,行政管理机关本身必须是专业化的管理机关,行政人员必须具有履行管理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的人员,甚至是受过系统行政管理或行政法知识的专门训练人员。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的,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做出撤销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随意性,必须不断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
第二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作为一种法律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较高的公正性和较强的专业性等特点。我们讲三权分立时,都是将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而论的。在我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一般是指行政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关系。《宪法》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涉及法律问题的,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进行监督。但实践中检察院的监督权没有得到真正的行使,所以,应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是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但是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所以,改革我国司法体制,使各级法院都能独立审判,这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权,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第四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这主要是指行政权的社会化,所谓社会化,是指行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从社会意志和社会利益中派生出来的,其来源于社会,扎根于社会,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符合社会意志,并接受广大社会成员的监督。所以,我们不仅要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让法律深入人心,还要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包括社会舆论和媒体舆论,公开政府信息,最终实现阳光政府。
三、结语。
综上,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当对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归属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权责不清,使行政权高效公正的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实践中因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而不断发生纷争。(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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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越权论文篇十五
(一)优化了管理的决策
决策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了高校的未来发展,在传统的行政管理工作当中,由于受到管理者的主观意识和决策的程序、方式等影响,决策往往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与狭隘性。网络技术的运用,将适当的信息适时地传递给相应管理者,促进了行政决策的控制能力的建立,对决策流程的重造和创新;同时为决策者提供大量的信息,避免了决策的片面性,给决策的信息、咨询、参与等带来了可能,促进了决策走向科学化、合理化。
(二)提高了组织的绩效
网络技术的应用,一方面,借助网络平台等使各部门和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行政管理人员以及高校相关部门的数量,节省了人力;另一方面,促进了行政管理的“扁平化”,在网络技术的辅助下行政管理机构更为精简,减少了因信息传递问题出现的信息损失情况,降低了行政工作的运作成本,使得传统的臃肿的行政组织更加扁平、有机、弹性化。
(三)实现了政务的公开
在传统的金字塔式管理体制下,处于塔尖的领导阶层享有绝对的决策权,行政工作的整个过程不够公开、透明、民主。而电子校务的出现营造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借助这个平台,师生可以将自己的所思所想及时、直接地传递给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实现了领导、教师、学生三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学校还可以借助网络技术当中的电子方式进行通知、政策等的传达,并对决策信息、重大事项、行政动态等进行公开,在保证师生及时获取信息的同时保证了广大师生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监督权。
(四)强化了人员的素质
在互联网、外网与内网的作用下,互联网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性,使高校的行政人员能够接触到之前未感知到的信息,信息沟通的高效化与信息处理的海量化的特点下,行政工作者的工作范围也得到了扩大。为了适应时代的需求,行政工作者必须对传统观念进行更新,树立自身的效率、创新、竞争、服务、法治、民主等先进观念,这可有效提高其逻辑思考、分析判断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网络技术的环境对行政人员的知识与技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促使其在自主学习中培养起自身的各方面素养,同时网络技术带来的教育方式的改进也方便了行政工作者对现代化管理知识、技能的学习、掌握及运用。
(五)提升了工作的效率
在网络技术的应用下产生了校园一卡通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校园一卡通,是校园网上建立的一系列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在方便了学生的生活、学习的同时也给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便利,通过系统维护工作的便捷化解决了管理系统的数据统计、工作量繁重等问题,促进了管理人员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高。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管理工作的流程、管理部门的职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公文处理等日常事务处理在系统的帮助下,其处理数量与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在提高了办公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管理的成本,实现了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高校行政管理中运用网络技术的思考
对于网络技术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当中的运用,我们应当立足于唯物主义角度辩证地看待。在认识到物流技术给管理工作带来积极意义的同时,对于运用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也不容忽视。在目前的网络技术运用当中,受管理部门职责的影响,大多数管理人员都缺乏相关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与技能,且太过注重对网络硬件的要求,忽视了对丰富的网络资源的运用,产生了很多资源浪费的现象,由于理论指导的缺乏、管理系统标准的不统一、对网络技术资源建设缺少合理规划等,也造成了很多网络技术功能上的浪费。当前的高校行政管理中工作量化程度低、缺乏规范化信息资料、信息档案建立不够规范、相关维护与服务工作不足等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方面的弊病也层出不穷。针对网络技术应用过程当中的种种问题,我们必须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提高其对网络技术的合理利用,促使管理人员立足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对管理工作的网络化进行整体的统筹规划。对网络技术建设做好标准的统一以实现系统的集成,同时要对网络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来促进资源的共享。另外,还要强化对管理人员相关网络技能的培训,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对网络技术进行分层规划,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来为网络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作为现代科技的发达地区,高校也是网络技术推广的重点地区。网络技术的渗透使得高校的行政管理、教学活动、科研工作等系统实现了有机的连接,为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服务提供了便利。处于信息化时代的大环境下,网络、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对高校的行政管理产生影响。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网络技术对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积极影响,大力推进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合理运用,并针对应用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科学的解决方案,从而保证高校行政管理中网络技术的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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