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检修的论文(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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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检修的论文(模板18篇)
时间:2023-11-07 07:00:03     小编:文轩

科技是驱动社会进步和改变人类生活的重要力量。首先,我们应该全面梳理一段时间内的主要工作、学习或生活内容。以下是一些总结示例,希望能对大家的总结写作有所帮助。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一

安全无小事,交通安全从我做起。众多的`事故告诉我们,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只是行人、车辆一念之间的疏忽、大意。为了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保障每一位同学的生命安全,保障学生上学、放学路上的交通安全,我校开展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的承诺活动。要求每一位学生及家长自觉做到以下承诺:

一、家长承诺:

1、家长不使用无证、无牌、报废车辆,农用车、三轮车、手扶车、“病车”、超载车等不符合法定载客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不酒后驾驶车辆接送学生。

2、对孩子履行监护人的义务,保障孩子在校外的交通安全。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一定督促好孩子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时刻提醒自己注意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并教育孩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发现孩子的不良交通行为及时教育和纠正。

3、教育孩子上下学途中不得嬉戏打闹,注意交通法规,过马路时要注意交通信号标志,注意来往车辆,要靠右行走。提高子女的交通安全意识。

4、监督并禁止凡不满十二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密切与学校沟通共同教育管理学生。

二、学生承诺:

1、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追逐打闹,不三五并肩行驶;在道路上行走做到:走路靠右行,不违章过马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或横穿公路时要慢行,注意观察、看清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红灯停、绿灯行”等。不骑自行车。

3、严格遵守“五不”原则:乘坐汽车时,不得将头、胳膊等身体部位伸向窗外;不准乘坐无证、无牌、证件不全的车辆和报废车辆;不乘坐农用车、三轮车、“病车”、超载车等不符合法定载客要求的车辆;不搭乘司机酒后、疲劳等的车辆;不搭乘危险驾驶的车辆。

4、严格执行学校、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服从交警指挥,严格遵守其他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

承诺人:x年级xxx班。

学生(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

201x年x月x日。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二

(1)ats自动监控模式:一般情况下,该运行模式对在线列车的运行进行自动监控,并向列车自动发出进路指令,列车在安全保护下司机按照规定的运行时刻表驾驶列车。

(2)调度员人工介入模式:调度员在工作站下达相关的列车运行指令,并人工干预全线列车的运行。介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列车进行“扣车”、“终止”、改变行车路线、列车增减等。

(3)列车出入车场调度模式:列车调度员在当天列车运行时刻表的指导下编制列车的运营计划及场内行车计划,并上传至控制中心。车场信息值班工作人员根据运营计划调整相应的进路信息,以满足列车的行车需求。

(4)车站现地控制模式:一般情况下只有设备集中站参与到列车运营控制,车站联锁及车站ats系统结合实现对车站及中央二级控制权的调整。经中央ats设备故障后车站值班工作人员的申请后,并经调度员同意后,可改由车站现地控制。

(5)车场控制模式:场地值班人员根据用车计划对列车的出入场及场内的作业安排进路排列。

2项目管理及生命周期。

项目管理,作为管理学中最为重要的分支学科,一般是指在项目活动过程中,应用专门的知识、技能、工具及方法,并在项目可利用的有限项目资源条件下,实现或超过预期的需求及期望的活动过程。项目管理,主要是对成功实现系列目标相关的活动进行整体的检测及管控,包括策略、进度计划即维护项目活动的进展。一般而言,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范围、项目时间、项目成本、项目质量、项目人力资源、项目沟通及项目风险等内容的管理。项目管理主要经历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分析、项目设计、项目实施、项目上线及项目运维跟踪等生命周期。

3.1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项目特点。

与其他的项目相比,城市轨道交通信息系统拥有独特的建设特性及建设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需按照地铁业主的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轨道建设,确保顺利开通运营。其次、需完成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项目管理生命周期中不同的阶段有相应的管理任务,需使用到多种技术与工具,信号管理项目管理需完成以下的实践过程:

3.2.1信号系统项目集的定义。

项目集定义阶段,主要包括对项目期望收益的定义,对关键成功要素的确定及对项目集所需的资源进行估算,并进行论证商业过程。而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在项目集定义阶段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掌握用户运营层面的需求,熟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标准流程,以满足信号系统的国产化率达到70%的目标。第二、努力成为信号系统供应商,掌握信号系统领域的核心科技,并提供信号系统领域的完整解决方案,以实现自主化发展目标。而信号系统项目集资源管理,主要是估算人力、财力及物力。而商业论证的任务,主要在于对项目集进行合理性方面的论证,这是信号系统成功的关键因素所在。

3.2.2信号系统项目集的启动。

启动阶段,一般包括项目经理指派、项目章程制定、收益分解结构分解、项目资源预算编制、项目路线图制定等方面的内容。信号系统项目集经理需同时与多个项目经理或者职能经理打交道,因此指派的项目经理需在沟通和协调方面拥有较强的能力,并具备较强的说服能力。而项目章程的制定,需从信号系统项目集的愿景、核心目标及期望收益等方面出发。对于信号系统项目集而言,路线图就是项目的进度计划,一般是由里程碑构成。而商业论证是启动阶段最为重要的成功之一,等待规划阶段的审批。

3.2.3信号系统项目集的`规划。

(1)明确项目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项目愿景、任务和战略目标。

(2)为项目成功构建必要的组织,主要包括政策、流程、角色与职责的定义,并解决项目进展中的各种争端。

(3)控制、监控、评估及审批项目变更,以确保实现项目目标和收益。

3.3信号系统项目集的实施与监控。

在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执行、项目变更活动的管理及交付项目收益等。信号系统项目执行,主要依托于工程、生产及研发等三部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国产化项目目标,一般通过与外方信号系统就技术转让、生产制作授权等内容达成相应的协议,以确保中方信号公司实现掌握设计图纸、工艺文件、测试流程等内容的掌握。而实现信号系统自主化目标,很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必须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技术人员素质的提高。第二、为了确保系统研发的独立性,形成自主化的知识产权,就要求研发部与其他部门的人员编制相隔离。信号系统监控阶段主要任务,包括信号系统项目层次、运营层次的评估,控制项目变更,及对知识和人才的管理。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三

随着时代的进步,交通面貌日新月异,车辆与日俱增,我们在充分享受轨道交通带来的便利与快捷的同时,xxxx交通二号线运营和一、三号线建设和筹备工作的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轨道交通安全工作毋庸置疑地也是企业平安、稳定、和谐发展的首要任务。要做好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做好以下几点:

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抓好安全教育并采取浅显易懂的方法进行安全教育。我集团公司现在实行的三级安全教育,新进员工和公司签订合同后在正式上岗之前会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用品的正确穿戴、消防知识以及各种危险源的防范措施等。在接受层层安全教育后,使得新进员工在思想上增强安全意识,意识到安全是轨道交通行业的重中之重。针对老员工,可举办轨道交通安全教育专题讲座,组织学习轨道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各种例会上反复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并及时学习全国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的案例事件,写出心得体会,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不能走过场,讲形势,必须要落实到每一位员工。

我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合理运用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地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的安全职责,依法规范乘客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乘客坚决实行处罚,合理利用制度规则和权力,保护轨道交通安全设施,使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更高层次,确保轨道交通系统安全运营。

三、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提高应急应变能力。这一点也是我集团公司正在完善的工作内容,随着一、三号线的试运行开始,紧接着试运营也临近。开展各种形式的演练是十分有必要的,由于单轨三号线和单轨二号线在应急处理方面有一些相似之处,故可以相互借鉴,但是由于地铁一号线是xx市的第一条地铁线路,所以针对地铁一号线更应展开更多的相关演练。按地铁运营的具体特点,完善各种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与公安、消防、医院、公交、供电等单位沟通联系的地铁灾害抢险救援联动机制与指挥体系。通过演练,达到各种设备与各级员工之间的“联调”,提高多工种共同配合抢险作业的能力及地铁运营管理人员紧急应变能力,同时也检验设备维保质量和应急功能状态。

被站务员强行制止的事件,更说明了乘客需要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公众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建设运营安全文化,努力提高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通过培养安全型的轨道交通员工、轨道交通家庭、轨道交通乘客,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中的“全员”概念延伸为“全民、全社会”,致力于建造“安全型的社会”,达到“全民讲安全,全民懂安全”,从而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结束语:安全是轨道交通运输行业永恒的主题,只有通过一系列安全措施将隐患降至最低,才能最大限度的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安全运营工作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四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五

为了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日常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定船舶安全责任书。

一、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搞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深入现场检查,纠正违章,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协助镇船管办、海事、渔政等部门执法搞好船舶安全检查、监督船员搞好安全生产,船舶所有人按时交纳各种规费,按时对船舶进行检验。

三、经常性检查船舶安全,参加营运、经营的船舶达到三证(船舶登记证、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二牌(乘客额牌、船名牌)一线(载重线),并规定配齐消防救生设备和防洪用的缆绳桩等救助设施,杜绝“三无”船舶。

四、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工作(客运船舶不得超客、超载、渡口不得停放采砂船、堆放沙石、采砂船不得乱采乱挖,随处倾倒废石料,避免造成水土流失,阻塞河道,妨碍水上交通和农业用水需要)。

五、外来船舶从事客货运输、采砂作业、停靠码头,必须经镇管船办批准,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签订安全责任书,保持环境卫生,服从管理,否则不准停靠或在辖区内从事客货运输、采砂作业、停靠码头等活动。

六、船舶所有人经常组织船员学习水上法律法规,教育起严格遵守《船员职务规则》、《内河避碰规则》,船舶发生事故时,应迅速组织施救,立即向镇船管办、海事部门逐级报告,服从海事机构统一调度的指挥,接受调查处理,提供事故有关的真实证据。

七、认真搞好汛期安全工作,接到镇人民政府、镇船管办等的通知后,各村(居)委组织所属船舶、船主立即做好防汛准备工作,防汛期间船舶所有人保证做到(水位达到警戒水位线,客货运应减载30%,达到封渡水位线时必须停运,采砂船禁止采砂作业)落实到位,确保船舶顺利度汛和无财产损失。

八、奖惩:镇人民政府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村(居)委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奖惩兑现,未超载、雾航、夜航,按规定作业进行操作、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为零的村(居)委现金100元,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村(居)委惩现金200元。

龙女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第三责任人:

村(居)委责任人: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六

1.1在飞机中的应用。

led在飞机客舱中的应用也颇为广泛,大面积的使用隐光源设计使得飞机客舱效果美轮美奂,大大的减少了乘客出行的旅途疲劳.客舱照明使用了节能型的led,随时控制亮度和颜色,夜间乘务员可以为乘客提供白昼的感觉,而当乘客需要休息时,舱顶则可模拟美丽的繁星点点的夜空.

1.2在轨道车辆中的应用现状。

led光源在轨道车辆中的应用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目前led主要应用在车辆客室内部照明,而且应用的程度相对比较简单,只是用led取代了客室普通白炽灯管,实现了简单的功能替代,而在设计上没有发挥出led的优势.比如沈阳地铁采用传统的灯管形式灯带,灯带每隔一段距离会有一块暗区,影响照明的同时视觉感受也相当一般.而在深圳地铁的设计当中将传统的白炽灯管改为了led灯,因采用后部背板点状led布置,所以车辆灯带取消了此前灯管连接处的暗区,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色带,这样增加视觉连贯性,但这样的改变虽然起到一定的装饰效果但也是谨小慎微的.在国外的轨道车辆设计中,设计师已经将led灯源充分的应用,例如法国的agv高速动车组客室灯光设计有了很大的突破,设计的步伐也在加快.

2轨道车辆led灯具设计要素分析。

led作为照明工具可以在照明方式、灯罩外形设计以及灯光色彩上进行重点设计研究.

2.1客室照明要素分析。

照明方式的不同、照度的不同以及灯源位置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空间效果.

(1)整体照明:最常用的照明方式,光线自光源向四面八方而不受遮挡,但在轨道车辆中这样的照明方式几乎没有.

(2)方向照明:即用不透光罩板将光线控制在一定的方向内,轨道车辆中的照明方式大部分为此种照明.

(3)间接照明:即用灯罩控制光线,使光线先照射到墙壁或天花板上,再反射出来.这种光线柔和,光影效果微妙,能够使得客室空间产生温暖亲切的气氛.这种照明方式应用较少,也是重点研究的设计方向之一.另外,led照明灯罩的外观设计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体客室的设计风格,外观设计要与车内空间的'大小、形状等属性相协调一致,还要符合空间的总体艺术要求,形成一定的环境氛围.最新设计的香港南港岛线全自动驾驶车辆,此车在设计着重对车灯进行了研究,在中立柱扶手上增加了环形灯的同时,两条传统的灯带也设计成了“泡泡”形式,大大的活跃了客室的环境氛围。

2.2车头灯照明要素分析。

led在车头前照灯的设计上有着巨大的造型潜力,由于其安装结构的缩小,照度的增加,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小车灯的造型限制,led能够实现设计师设计出的各种尺寸各种形状的灯罩外观.尾灯的设计同样重要,只有前照灯和尾灯的完美的配合才能设计出新颖别致的车头外观.

2.3照明色彩分析。

除了灯光的布局以及灯罩外形的设计外,能够实现全色彩发光,不同的色彩能够发挥不同的功效,不同的色相能够提供给乘客各自不同的心理感受.例如,蓝色和红色能分别给人带来冷暖的感觉,同时蓝色给人一种冷静感,而红色带给人的是兴奋感.

3结论。

城市轨道车辆发展势头迅猛,轨道车辆项目作为提升产业结构的推进器,担负了提升产业领航者的使命,如何将led照明技术应用于大型轨道车辆项目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研究课题.从对led照明技术的分析中可以看到led光源在效率、光学设计灵活性、显色性、寿命等方面都具有传统光源不可比拟的优势;从对led照明在其它交通行业的成功应用案例可以看出,led在轨道车辆照明系统中具有很大的应用潜力,利用led现有技术能够设计出更加现代、更具特色的轨道车辆,同时能够为乘客提供更为舒适的乘坐环境。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七

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各个环节及众多部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抓好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要从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等方面人手,从体制、机制上确保安全生产。

2.1加强城市轨遗交通规划、建设、运管管理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

理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参与到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施工阶段的安全性论证工作;施工审查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安全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力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也应将运营安全保障前移,提前参与前期各项安全审查工作。

2.2制定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法规。

认真总结国内外地铁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针对我国地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和完善统一的地铁法律法规,明确地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的安全职责,依法规范乘客行为,保护地铁安全设施,使地铁建设和运营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更高层次,确保地铁系统安全运营。

2.3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推进设备技术国产化。

设施设备的可靠性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要保障。应通过制定统一、完善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使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类运营设备符合接口的技术要求,切实满足运营的实际需要,为运营安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运营企业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加大国产化的推进力度,强化运营设施设备保障,不断提高运营安全质量。

2.4完善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体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铁运营安全需要相应的监控和评估体系来保证。应逐步建立起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营安全评估体系及安全控制体系等方面在内的大安全管理体系。同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形成职责清晰、层次分明、衔接紧密、覆盖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和每一个员工。

2.5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按地铁运营的具体特点,完善各种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与公安、消防、医院、公交、供电等单位沟通联系的地铁灾害抢险救援联动机制与指挥体系。通过演练,达到各种设备与各级员工之间的“联调”,提高多工种共同配合抢险作业的能力及地铁运营管理人员紧急应变能力,同时也检验设备维保质量和应急功能状态。

2.6加强运营设施保泽,提高运管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一方面应用新技术、新设备,采用白动化程度高、安全性能好的系统设备,提高运营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建立维修管理信息化系统,对维修过程中的工时、物料、定额、检修规程等进行全面监控,保证维修计划的落实,全面提升设备设施维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维修质量,保证设备设施的质量状态。

2.7开展公众安全宣传教育,致力于建造“安全型社会”

大力开展公众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建设运营安全文化,努力提高全体地铁员工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通过培养安全型的地铁员工、地铁家庭、地铁乘客,将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中的“全员”概念延伸为“全民、全社会”,致力于建造“安全型的社会”,从而确保地铁运营安全。

参考文献:。

[2]谢正光.北京市地铁运营安全管理[r].北京: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研讨会..7.

[3]卢光霖.广州市地铁运营安全管理[r].北京: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研讨会.2004.7.

[4]周淮.上海市地铁运营安全管理[r].北京: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研计会.2004.7.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八

摘要:微课是教师以视频为主载体记录在课堂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与学活动过程。它微小、精细、针对性强,能充分抓住学生的注意力。本文主要针对中职学校的学生学习基础、学习意识、学习能力,运用微课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学生的轨道运营管理服务技能。使学生能自觉、主动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学生能力得到全面锻炼和提高,提高教学效果。

关键词:微课;激活;训练。

例如,知识点授课视频、操作过程演示等内容。学生可以使用相关多媒体介质,将课堂上由教师课授的学习内容进行反复学习。微视频可以让学生自主学习,师生互动讨论,也可以上课时帮助学生解决不懂的重点和难点,给予学生个性化的辅导,这种理想化的教学模式大大激发了教师的浓厚兴趣,这就是微课。职业教育改革进行了很多年,但是长期以来,东北地区职业学校的教师还是依赖于传统教师灌输式的语言在课堂上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没有发生实质的改变,一直以来,在教学模式上,中职学校一直是以就业为导向,但是普遍采用的都是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每节课需要讲授的理论知识很多,教学的主体仍然是教师,有些知识比较难懂,大多学生难以接受。长此以往,学生慢慢就会提不起来兴趣,课堂教学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而对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教学中,单凭空洞枯燥的说教很难讲清一个观点,说明一个道理。有一些教学的难点、重点,无法形象的表达出来,很难让学生形成深刻的印象,能否巧用现代化教学媒体,在课堂中适时的发挥作用,取得教学效果是十分关键的。

一、利用微课,激发学习兴趣。

中职学校的学生学习基础、学习意识、学习能力相对来说都比较欠缺,传统的应试教学方法都是让学生被动的去接受,发挥不出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久而久之必将直接导致教学效果的.下降。微课恰是一种结合面对面教学和在线学习相结合的新颖的教学模式,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微课是教师以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在课堂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学活动过程。它微小、精细、针对性强,每节微课时长一般为5~10分钟,能充分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是新兴专业,在职业学校更以实操为主干课程,使用微课能突破时空的限制,让学生看到、听到不易直接接触到的事物、现象或过程,丰富学生的感性认知,发展他们的智力,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例如,在地铁车站手摇道岔操作,只凭教师的讲解很难让学生理解手摇道岔六步曲中一看、二开、三摇、四确认、五加锁、六汇报的具体操作,受条件所限,学生也很难进行实操。所以,在备课前我就预先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将手摇道岔六步曲的实操做成微课,让学生观看到实际的操作方法,这样学生能更好的理解此部分内容,有效的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中职学生的学习动机与兴趣往往是直接受外界影响而产生的,教师在引入新课内容时,找到一个学生感兴趣的话题或实例,可以结合实际,运用恰当的多媒体电教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吸引学生的学习热情。根据教学内容与要求,使学生不知不觉地进入教学情境。利用微课直观、生动的特点设计趣味的教学情景,吸引学生的兴趣,为导入新课内容做好铺垫。在教学《乘客投诉处理技巧》时,如何示范接待乘客的仪态以及声音、手势等时,先以一个微课短片将应对乘客的技巧展示给同学们,让学生微课中寻找自己的优缺点及注意事项,这比传统教学中教师教条式的说教、示范更具有说服力,同时也体现了课堂中教师的主导、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真正觉得自己是课堂的主人。教师将艰涩难懂的内容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做成微课展现出来,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能力反复观看微课内容,引导学生主动去探索理解重难点知识点。

二、学生参与微课制作,激活课程教学。

让学生参与到微课的录制当中成为视频中的主角,完成知识点的讲解,让学生动起来,让课堂活起来,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学生自主学习,是学习的行动主体,教师以行动过程为导向,全面提高了教学质量,提升了技能训练的效果。例如,轨道车站站台手信号的使用、自动售检票机票箱更换,这些实训操作让每个学生按脚本完成知识点的录制。在制作过程中即熟记了知识点,又完成了实训内容。录制结束后挑选出优秀的作品,做为微课视频展示给大家。而每位同学的作品,教师和学生一起评分,做为平时成绩的采集。在录制微课时,学生感到即新鲜又兴奋,即可以完成了微课的录制,又很好的体验了知识点的应用。微课的使用给课堂教学改革开辟新的天地,给中职轨道运营课堂教学带来生机,给课堂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促进和推进学科素质教育的优化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利用微课构建学生的多种学习渠道拓宽了学生视野,丰富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提高了学习效率,锻炼了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习变得生动有趣。针对轨道运营管理专业各科目、各教材中每一课的重难点研究出利用微课解决的方法,最大程度的发挥微课的优势,突破以往课堂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中职课堂教学微课的应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极大地提高课堂学习效率,强化学生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法的服务技能。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是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学生的主体地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学生能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也能自觉、主动地参与到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中,能力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高,真正领悟知识,成为社会需要的劳动者。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九

尊敬的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求职资料。这对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学子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我是西安联合学院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的一名学生,2011年7月即将步入社会,心情是那么的激动,我渴望一个新的舞台,一个奉献青春和热情的集体。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本着提高自身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之原则,在大学里,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系统扎实地掌握了专业技能,通过大量的阅读和实践熟练地掌握了计算机基础知识。

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之中,经验的欠缺似乎使我现在处于劣势,但我有蓬勃的朝气和拼搏的`精神、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先进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务实的态度,有对工作的极大热情,有善于与人的沟通方式,有很强的适应、协调能力和较快的接受能力以及坚韧不拔、持之以恒的毅力,再加上您的赏识就是我走向成功的资本。

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希望给我一次机会,我会还你一个惊喜?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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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因其发展历史较短,经验不足的现实,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留下了以下七个方面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城市轨道交通要从前期论证、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个环节上相互脱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1.2相关的安全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地铁安全管理法规,是实现地铁建设、运营和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基础,也是实现地铁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建设部已于去年制订颁发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但仅此是不够的,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1.3相关的安全标准规范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地铁行业安全标准的建立,对规范企业的安全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地铁行业安全标准,既要考虑地铁行业可能达到的水平,更要充分考虑乘客和社会各界的期望值和认可度。如何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确定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及其划分办法,进而形成完整的安全标准体系这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

1.4没有形成一种全民的安全意识。

地铁运营安全直接关系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实现地铁运营安全有序,在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基础上,必须对广大乘客进行宜传教育,要大力向乘客宜传并任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在形成全面的安全意识方面尚有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1.5地铁事故应急预案不够细化与缺乏演练。

由于地铁运营环境的特点使得事故发生时危险性和紧迫性较高,因此对地铁事故的处理.预先制定各种预案并进行事故应急处理模拟演练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新建成的地铁线路,在投人试运营期间更应该进行起复、救援、抢修、抢险、消防、突发事件等不同类型的`演练。目前大多数地铁公司都制定了一些应急预案,但突出的问题在于既不够细化又缺乏定期演练。

1.6安全评估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开展和推广。

安全评估是保障系统安全性的重要手段,贯穿于系统寿命周期的全过程。在轨道交通项目投人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对系统进行初检和安全评估;进人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科研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从而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我国轨道交通行业在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评估体系,确定统一、规范的安全评估标准方面还须进一步推广和深人。

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管理、技术、资金等。安全标准与人、财、物的投人成正比,要实现可控的安全标准,一定要加大投人。我国的轨道交通在安全的投人方面还很不够。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一

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乘客须遵守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解读:

不允许饮食出于行车安全考虑。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禁止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的规定引发一些争议。不少市民认为,轨道交通1号线开通后,上班族是乘坐轨道交通的.主力军,为了赶时间,很多时候只能在乘车期间吃早餐。

对此,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负责人马军表示,在车站和车厢内饮食可能出现异味,影响其他乘客;同时,遗落的食物残渣易招引老鼠,老鼠可能撕咬线缆等设施,引发行车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倡导市民不要将食物和水等饮品带入地铁站,即使带进去了,也是不允许食用的。

一个成年人只能免费携带一个孩子。

针对关于携带超过1名1.3米以下儿童需购票的问题,有市民认为是不是可以更加人性化,比如有妈妈带着双胞胎乘车。马军解读道,只允许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免费携带一个孩子,主要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在人多拥挤的情况下,一名成年人携带多名儿童乘车既不方便,也存在安全隐患。

不过,目前,我国大多城市对免费乘坐地铁的儿童身高标准限制在1.2米以下(含),而合肥将免费乘坐的身高门槛放宽至1.3米以下,主要考虑到现在儿童成长发育较快。

进入付费区后120分钟内须离开。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超时应该如何界定?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公司运营分公司副总经理胡勇健给出了解释,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并非仅指1号线全程最高票价,打个比方,待2号线开通后,如果乘客先坐1号线,再换乘2号线超时出来,此时就要按照2号线最高单程票价补票。

轨道交通1号线运营规定,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120分钟内即要离开,轨道线路成网后,也就是说待2号线和3号线开通后,时间将调整至180分钟。不过,这将根据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马军介绍,合肥轨道交通1号线共23个站点,单程运营时间约52分钟,120分钟能保证乘客有充足时间进出轨道站,乘客如果在站内滞留时间过长,就有可能存在与乘车无关的行为(例如发广告、摆摊设点等),影响轨道运营管理。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二

轨道交通车辆检修是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行驶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保证公众交通出行安全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轨道交通车辆检修工,我在平日的工作中不断探索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在这里,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同行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第二段: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车辆检修之前,我们需要先进行准备工作,包括仔细查看检修计划、走访车站干部、查阅有关资料等,确保对车辆的基本情况有一定了解,避免在检修中因为缺乏基础知识而浪费时间。同时,要保证所有的检修设备都处于良好状态,所需检修工具也要齐全,以免影响工作进展。

第三段:检修中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车辆检修时,一定要注意细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特别是针对车辆的电气部分,要保持谨慎,防止发生触电等不安全因素。此外,在检修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车辆外观和内部设备的工作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以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段:检修后的防范措施。

在车辆检修后,我们要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检修的正确性和效果。同时,要对检修过程中的不足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完善和改进检修计划和操作规程。在车辆正式投入运营之前,我们还要进行一系列的安全检测和试运行,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运行稳定性,为后续的使用提供可靠保障。

第五段:结语。

轨道交通车辆检修是一项细致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和服务意识。只有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我们才能更好地掌握汽车检修的方法和技巧,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和乘客的安全出行。希望我们的心得体会能够为同行们带来一定的启示和帮助,共同促进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三

1.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城市一项百年大计的工程,因此必须要预知轨道交通未来年的客流规模,并对轨道交通工程规模充分预留,而不能仅仅是用来缓解现状的交通压力,因此客流预测就显得尤为重要。

毫无疑问,客流预测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研究中最重要的专项,它决定了轨道交通设置规模、设施形式以及投融资等方方面面。然而,客流预测不像其它的研究专项,可以分析出对与错,它是对未来城市若干年后的预测,城市发展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客流预测的风险性。

目前,国内部分轨道交通方面的研究学者对客流预测并不重视(认为其技术性不高,误差很大),设计方案也往往根据其经验而定,然而,如此重要的专项研究太缺少我们的反思,到底客流预测为什么不准,是客流预测研究者出了问题,还是基础资料方面出了问题,或者还是我们的研究方法论(交通模型)出了问题。

2.国内外客流预测研究历程

2.1国内外客流预测研究历程

1962年美国芝加哥市发表的《chicagoareatransportationstudy》为标志,交通规划理论和方法得以诞生,并首次提出了四阶段预测理论。1962年美国制订的联邦公路法规定凡5万人口以上城市,必须制订以城市综合交通调查为基础的都市圈交通规划,方可得到联邦政府的公路建设财政补贴。

目前,欧美主要发达国家非常重视交通预测模型的建立与维护,部分地方政府甚至通过颁布地方法规的形式对交通预测模型的'地位、重要性,以及交通模型师的收入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城市均已建立一套适合本地区的成熟的交通模型,随着城市发展不断稳定与成熟,预测精度逐步提高。

2.2国内外客流预测研究对比分析

从国内外客流预测研究发展历程来看,国内外客流预测研究均有一个由简单、误差较大到一个逐步完善、成熟的交通预测体系发展趋势。

国外客流预测研究初期误差仍然较大,简单分析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城市发展较快,基础资料特别是城市规划以及相关政策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2)交通预测理论尚不成熟,处于探索阶段;

(3)交通模型师对城市现状及未来客流发展趋势认识不足,对适合于本城市的交通模型参数修改及调整经验不足。

随着国外城市发展逐步稳定,城市规划的稳定,交通模型理论的成熟以及交通模型师的经验成熟均为客流预测带来了可信度,预测结果误差越来越小。这也给地方主管部门带来了信心,甚至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交通规划以及交通设施建设研究阶段必须要使用交通模型。

3.客流预测的复杂性分析

从国内外客流预测发展历程来看,影响客流预测的因素主要可分为三个方面:客流预测基础资料、交通预测理论、交通模型师。三者组成客流预测复杂的系统,每一项都是影响客流预测精度的关键要素。

3.1客流预测基础资料

客流预测基础资料是交通模型的输入源,很明显,如果把交通模型作为一个黑箱,那么如果输入源本身就有误差,那么客流预测结果也必然会产生误差。客流预测基础资料收集也相当复杂,主要分为四大类:

3.1.1基础信息类

基础信息类主要包括城市人口、就业以及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基础信息类数据有助于交通模型师研判历史变化趋势,并对未来年作出合理预测。主要包括未来年就业率、时间价值等。

3.1.2交通调查类

交通调查类主要包括居民出行调查、流动人口出行调查,城市对外出入调查等等,交通调查的目的,不仅仅可以用于分析现状城市的客流分布特征,以便于模型师判断城市未来客流发展特征及变化趋势,同时,有助于交通模型参数的标定,为建立适合本城市的交通模型。

3.1.3城市规划类

城市规划类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等等,这些规划主要对城市未来年的发展规模,城市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分布及规模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和规划。

应该说,城市规划类的相关资料对未来年的交通模型的建立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规划的稳定性以及合理、可信性非常关键,决定了对未来年预测结果的误差。举个简单的例子,规划一个新区未来人口是50万人,然而规划年仅仅容纳了30万,这样必然导致客流预测结果的误差。

3.2客流预测理论

从国内外采用的预测方法来看,可以大致分为趋势外延法、吸引范围法和交通规划的四阶段法等三种形式(趋势外延法、吸引范围法、四阶段法)。

前两种方法仅考虑了轨道线路及其吸引范围内客流的变化,没有考虑轨道交通系统作为整个城市交通骨干建成后,将导致整个城市客流在城市路网上分布状态的变化。在客流预测研究初期采用较多,目前已经很少使用。

3.3交通模型师

交通模型师不能游离于客流预测系统之外,因为他是交通数据分析、交通模型建立者,直接决定了客流预测的精度。事实上,不同的交通模型师,在同样的基础资料的前提条件下,客流预测结果必然会有差别,因此,交通模型师也是产生客流预测结果误差的主要原因。

4.客流预测的可控性分析

尽管客流预测系统非常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使得客流预测存在风险,存在不确定性,但是其风险是否可控值得进一步探讨。

在客流预测系统中,三大因素决定其客流预测精度,其中交通预测理论目前已经较为成熟,这方面的风险与误差是可以度量的,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更先进的预测理论出现。

因此,只要控制了输入端(基础资料)以及使用端(交通模型师)所带来的误差就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事实上,这方面的风险是可控的。

在这里以南京地铁一号线南延线、二号线开通期客流预测为例说明风险的可控性。

5.结语

本文从轨道交通客流预测的复杂性与可控性进行分析,分析我国目前客流预测主要的误差来源,以及可以控制的相关因素。随着国内对城市交通模型越来越重视,交通模型队伍的培养与壮大,城市规划的不断稳定,相信客流预测的精度将更上一个台阶。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五

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车辆的安全和可靠运行直接关系到城市的运行和人民的出行安全。车辆检修作为车辆保障的重要环节,要求我们检修人员必须具备严密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我长期的检修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下面就给大家分享轨道交通车辆检修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检修前的准备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可以有效提高整个检修过程的效率和成功率。首先,需要审核检修任务书,了解车辆故障和检修要求,确定需要用到的零部件及工具。其次,进行现场勘查,检查车辆设备状况及运行状况,一旦发现问题需要及时汇报。最后,组织检修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操作规范和安全意识,确保检修过程中不出现安全事故。

第三段:检修中的注意事项

在检修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风险的控制。首先,要按规定穿着劳保用品,如安全带、防护鞋等。其次,要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严格执行车辆电源断开,不断电施工,防止电击危险。其次,要确保检修现场整洁、有序,避免乱搭乱拆,防止工具或材料掉落造成人员伤害。最后,要注重检修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检修点位和参数进行详细的记录,以便于日后的追溯和分析。

第四段:检修后的措施

检修完车辆后,需要进行设备和安全检测,确认车辆故障已经消除。确认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车辆试运行,并对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同时,要做好检修记录和清单的整理工作,将车辆情况详细记录下来,以便下次维护时的参考。

第五段:总结

总结起来,轨道交通车辆检修工作中,每一个细节都非常重要。检修前的准备、检修中的注意事项、检修后的措施都离不开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操作技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车辆的安全和运行效率,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希望借此机会,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轨道交通车辆检修的过程中,推动轨道交通行业更加健康、高效、安全的发展。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六

摘要:我国的建筑施工行业在不断发展进步,建筑造价作为建筑工程中影响深远的环节,对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而施工管理是规范工程施工各个环节,优化建筑材料使用,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有利于施工企业进行建筑造价工作。本文分析了施工管理与建筑造价的概念,其次比较了两者相互促进的关系,最后探讨在施工阶段进行科学的造价管理,以期为相似工程提供借鉴。

关键词:施工管理;建筑造价;监控力度;定额造价。

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在进行建筑造价前,一般采取有效的方法对施工项目展开科学的造价估算,最大程度上确保企业在修建工程过程中的利益。在有限的资金资源基础上进行合理配置,优化每笔资金配置,充分发挥资金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建筑企业拥有健全完善的施工管理体系才能做到。虽然从表面来看,建筑企业的施工管理和建筑造价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联,但实际上二者是相互促进的依存关系,建筑企业要获得核心竞争优势,必须充分发挥施工管理对建筑造价的积极作用。

1施工管理和建筑造价的概念。

(1)施工管理。通常建筑企业施工管理指的是狭义概念上的施工管理,即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采取的有利于企业获利的有效措施,都属于施工管理的范围。狭义的施工管理分为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目标、工程建造进度目标、建筑工程预算目标三个主要的小目标。当施工企业实现这三个小目标时,基本上也完成了施工管理的任务。广义上的施工管理则是工程从预备阶段到工程竣工期间,其中所有员工都参与到项目建设当中,通过一系列活动来开展、规划工程项目的建造方案,实现建设目标的施工管理行为。换句话说,企业为完成工程各个项目,对其实施的全部管理行为和规划行为。广义上施工管理涉及的工作内容很多,如组织协调各个工程项目的工作、归纳整理项目信息的工作、工程项目中所有成本的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签订的全部合同管理工作等。因此从广义的施工管理方面着手,才能更加清晰地认识其对企业建筑造价起到的积极作用[1]。(2)建筑造价。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就是建筑造价,把工程项目从筹划准备到全部完工过程中所用的成本资金计算在一起。在建筑造价方面,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对花费的造价进行分类,包括工程项目总造价、单个项目造价、施工单位造价。另外还可依照工程成本资金投入的不同工程项目开销来区分建筑造价,具体有建筑工程的税费、准备金、项目建造费用、材料采购费、机械设备安装费等。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工程造价,以投入最少的成本资金收获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因而企业在进造价估算时,应对其承接的施工项目展开全面仔细的分析和评估,并严格系统地计算其需要投入的施工费用。

2建筑施工管理和建筑造价的联系。

2.1合理的建筑造价可以使施工管理和建筑造价统一。

企业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造价方案,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优化企业内部的各项资源配置,还可以把现有的施工技术和市场经济有机联系在一起,而这是建筑施工管理必然涉及的内容。而企业制定出详细、周全的施工管理计划,是工程建筑预算阶段的重点部分,所以企业的建筑造价工作和施工管理工作之间是相互覆盖、相互影响的关系。对于建筑工程的业主来说,如要杜绝施工单位在现场作业的浪费现象,就必须增加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还必须持续完善建筑施工合同事项的管理工作[2]。只有根据严格的施工管理方案,才能设计出更加科学的建筑造价方案。

2.2建筑造价是企业施工管理内容的组成部分。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前期施工环节的监管力度,对于后续采取限额的设计方案时,能有效解决工程施工管理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确定工程造价方案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还是影响整个工程建设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施工企业的任务就是为了把其修建的工程变得更加安全实用,因而必须明确施工人员的建造责任和设计人员的设计责任,区分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通过有针对性的施工管理措施完善工程的建造程序,避免出现失误但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发生,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因此建筑造价是企业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涵盖的工作内容也是施工管理的'工作要求。

3施工管理在建筑造价中的具体作用。

3.1控制建筑造价的作用。

一个建筑工程项目中可以使用的成本资金数额是有限的,要用有限的资金来高效合理完成工程项目建造工作,就必须对这些资金进行科学配置,充分发挥出每一笔资金的最大价值,确保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这些都必须通过制定有效的建筑造价方案才能实现。企业为了制定出最佳的造价方案,就必须知道整个建筑工程中包含的所有项目,以及具体的施工流程,考虑各个工艺环节的优化,在节约资金成本的同时,保证工程修建的预计进度和工程质量。因此企业采取严格的施工管理措施十分必要。通过这些施工管理措施就可以将工程修建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起来,起到控制建筑造价的作用。企业采用全面的施工管理措施,可减少资源的浪费以及资金的流失,将人力、物力、财力全部合理分配到各个项目环节当中,积极发挥出这些资源的价值,并运用到工程的建设施工中。此外施工管理还可以防止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私吞工程资金,保证工程的建筑造价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促进资金使用的透明化、高效化[3]。

3.2实现建筑造价的目标。

企业制定额建筑造价方案,只有得到具体的施行和落实,才能发挥出积极的优化功能,为企业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如果一个造价方案非常完美、科学,但却没有在工程施工中得到实施,那么它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好的建筑造价方案还需依靠系统的施工管理工作来实现,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施工现场的有效管理,对实现建筑造价目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严格的施工管理措施,监督现场材料的使用和堆放,避免因不恰当的放置方式或使用方式,导致材料被大量浪费,使得材料预算费用超出了工程造价的数额。因而施工管理对于建筑造价来说有保障实施的作用,制定好科学的造价方案后,必须有严格、系统的施工管理计划,将其落实到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细节当中。只有这些细节得到有效的完善,才能实现预先制定的建筑造价目标。另一方面施工管理可以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可以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这些也是建筑造价方案中规定的内容。通过施工管理工作的健全和完善,可以进一步保障工程的施工安全,极大提高工程的施工效率。因此这是建筑工程按照预计进度竣工的前提和基础,并且能够节约工程施工的各种资源,使得建筑造价方案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其制定的造价目标自然也就能够顺利完成。因此,筑施工管理可以促进建筑造价目标的实现。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代建筑行业更加注重施工环节的优化和完善,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确保工程施工环节更加安全、可靠,并为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这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建筑造价方案来实现。而建筑造价方案需要严格的施工管理措施来保障,所以建筑企业需注重发挥施工管理对建筑造价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袁辰雨.施工管理在建筑造价中的作用分析[j].科技展望,2016(25):31.

[2]漆长容.浅析施工管理在建筑造价中的作用[j].经营管理者,2015(18):327.

[3]唐艳娟,王蕾,姜曙光,等.施工管理在建筑造价中的作用研究[j].工程经济,2014(10):23~26.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七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以来,引发了网友的热议。11月15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就《守则》中的乘客超时超程乘车、携带儿童乘车、无票和持过期车票乘车等规定作出了解释。

一人带二孩乘地铁需买两张票。

关于携带超过1名1.3米以上儿童需购票的问题。根据合肥市轨道交通票价方案,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本条款主要是处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因为一名成年人携带多名儿童乘车既不方便,也存在安全隐患。”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处长马军表示。

不过,人性化的是,目前,我国大多城市对免费乘坐地铁的儿童身高标准限制在1.2米以下(含),而合肥将免费乘坐的身高门槛放宽至1.3米以下,“这主要考虑到目前儿童成长发育较快。”

关于站内超时的问题,《守则》规定:“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轨道1号线运营规定,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120分钟内即要离开,轨道线路成网后,将调整至180分钟。

“目前,合肥轨道1号线共23个站点,单程运营时间约52分钟,120分钟能保证乘客有充足时间进出轨道站,乘客如果在站内滞留时间过多,就有可能存在与乘车无关的行为(例如发广告、摆摊设点等),影响轨道运营管理。”合肥轨道交通公司运营分公司副总经理胡勇健解释道,“这个时间也不是最终确定的,以后还会根据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车站范围或车厢内将禁止饮食。

意见稿中争议声较大的就是关于禁止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的问题。“1号线开通后,上班族会是乘坐地铁的主力军,为了赶时间,早餐都是带着在路上吃的。”意见稿公布后,不少上班族对禁止饮食的规定提出了意见。

对此,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处长马军表示,在车站和车厢内饮食可能出现异味,影响其他乘客;同时,遗落的食物残渣易吸引老鼠,老鼠可能撒咬线缆等设施,引发行车事故。

那么如何界定在车站内不给饮食呢?马军表示:“我们倡导不将食物和水等饮品带入地铁站,如果带进去了,是不允许饮食的。”

关于无票和持过期票乘车加收票款的问题,《守则》规定:“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持有效票乘车是一名市民应具备的基本诚信,在倡导诚信社会的今天,加大对无票或持过期票乘车人员的处罚十分必要。”马军解释说。

违反规定者予以50至200元罚款。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例如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活禽畜、管制刀具等影响行车安全及乘客乘车的物品。另外,规定了乘客在车厢内、车站内及周边应予禁止的行为,例如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在车厢内大场喧哗、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如果有乘客违反规定,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吗?对此,马军表示,下一步将出台《合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主要以劝阻为主,如果不听、强制违反规定的话,将按办法给予50元至200元罚款。”不过,至于处罚的金额,以最终出台的管理办法为准。

另外,针对市民和网友关心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合肥市交通局将认真考虑并予以吸纳,自12月20日起,《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施行。

附: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车站或其他地铁设施:

(一)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公务执行除外)。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三)易污损、有明显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乘车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非折叠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等有事故隐患或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千克、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体积超过0.15立方米的物品。

(六)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警犬、导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物品。

第五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第六条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九条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地铁运营损失或伤害他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二条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客服热线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乘客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乘客守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者责令其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守则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月20日起施行。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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