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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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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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一种正式的文件,可以帮助我们传达信息和展示成果。在写作过程中,注意使用恰当的语言风格和术语,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这篇报告范文的结构清晰,内容丰富,逻辑性强,非常值得借鉴。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一

刑事案件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扑朔迷离、扣人心弦的话题。在法庭上,每个案件背后都隐藏着许多故事,有些案例中甚至会呈现出令人啼笑皆非的情节。在我对刑事案件的学习和观察中,经历了许多有趣案例,收获了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刑事案件的有趣之处在于其不可预测性。许多案例的结果常常令人惊讶,法庭上的一些出人意料的证据或者证人的回答常常能够引发精彩的转折。案件中的逻辑也常常充满变化,法律的黑白分明在案件中也变得模糊不清。比如,有一次我目睹了一起被告人被指控故意伤害案件。起初,所有的证据似乎都对被告不利,但是在后来的审判过程中,一段被告的录音证据出现了,改变了整个案件的走向。这种意外与反转充满了悬疑感,让人想要一探究竟。

其次,刑事案件的有趣之处在于充满各种角色和故事。在法庭上,除了被告人和原告,还有律师、法官、陪审员等各种角色。这些人身上有着截然不同的背景故事和动机,他们在案件中的发言和行动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在一次抢劫案中,被告人自认无辜,而律师却纠结于保护自己的声誉和被告人的利益之间;陪审员们也因为各自的信念和价值观而产生矛盾。这些多样的角色和故事让案件变得更加丰富多彩,令人乐此不疲。

此外,刑事案件的有趣之处还在于其背后隐藏着大量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现象。在案件中,我常常能够看到人性的各种弱点和缺点。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竟然为了一点小利益而不惜委屈自己的亲人;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为了满足报复心理而制造了巨大的伤害。这些案件中的人性之恶让我对社会产生了思考,也让我更加重视法律的作用和执法的重要性。同时,案件中还常常出现各种社会问题,比如家庭暴力、贫富差距、教育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让案件更具有社会的关注度和反思意义。

最后,刑事案件的有趣之处在于它引发的思考和研究。除了观察和研究案件本身,我还常常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证据分析、辩护策略等展开深入思考和学习。刑事案件中充满了各种学问和技巧,其中的思考和研究不仅仅是对案件本身的认知,更是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这使我对刑事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也让我对法律行业的未来充满了信心。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的有趣案例给了我许多难忘的体会和思考。案件的不可预测性、角色的丰富多彩、心理学和社会学现象的展现以及引发的思考和研究不断丰富了我的专业知识和视野。我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这些体会将不断成为我持续前行的动力。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二

申诉人:

申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5月12日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沪一中刑监字第12号)。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从轻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事实不清。

1、7.51克毒品无证据证明是贩卖。

(1)、无任何证据证明7.51克毒品属于贩卖的性质,《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本案无证据证明该7.51克毒品贩卖的主观故意、交易相对方、交易场所、交易价格等因素,故不能认定。本案没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材料证明****是贩卖该7.51克毒品的.并且****到案后的供述一直非常稳定,均称是自己吸食.

(2)、****的供述也多次表示,该7.51克毒品是准备自己吸食所用.(详见案卷17页、22页)。我们认为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的供述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应该得到认定.

(3)、不能因为前一天贩卖毒品0.3克,进而推测第二天带在身上的毒品也是用于贩卖.刑事案件需重证据,而不是完全依靠推理.事实上,不管相隔多长时间,只有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认定为贩卖.刑事案件应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仅靠推理断案.而且这两批毒品属于两宗独立的事实,不能用第一起的犯意来直接适用该7.51克毒品.

(4)、****有长时间的吸毒史,其供述该批毒品为自己吸食的解释也合情合理。

(5)、在公安侦察阶段,也并无证据认定7.51克毒品性质为贩卖,因此,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的时候,也仅认定贩卖的数量为0.3克.

2、认定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1)、****涉案数额仅0.3克,而且是*****主动要购买该毒品.

(2)、0.3毒品及被告人身上搜查的7.51克均被公安机关及时没收,未流向社会.

(3)、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时仅是形迹可疑,而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有关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据****称,其在抓捕过程中亦未有任何反抗。

(4)、****主动交待了*****吸毒的事实,虽不构成犯罪,但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现象、净化社会环境起到一定作用。

(5)、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也积极举报,有可能构成立功。

(6)、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

(7)、****虽有吸毒史,但未被刑事处罚过,属于初犯。

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1、裁定书并未写清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定书第三页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上诉人****身上搜出的甲基苯丙胺7.51克应计入贩卖总量”.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也称:相关法律规定了应一并作为贩毒的数量。具体适用的是何法律第几条第几款,均不明确,难以让人信服。刑事案件需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适用法律都不明确,如何来保证结果的准确。

2、本案不应该适用上海高院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31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抓获贩毒分子以后,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的毒品,应一并计入贩毒数量,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另行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其处理方法亦同。

3、本案应该适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中如下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被告人****正属于这种情况,对7.51克毒品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

4、从时间上来看,前者是文件,后者是20;从层级上来看,前者是上海高院的文件,后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者的最后仍强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问题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遵照司法解释执行。

5、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的“情节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上得出的结论,事实认定错误,再适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则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三、本案量刑过重。

1、被告人******仅应该被认定为贩卖0.3克,且有自首.立功是否构成仍需进一步研究.

2、该案并无从重情节。

3、该案被一审法院量刑两年半,二审法院维持,显然过重。

四、本案存在的问题。

1、认定7.51克毒品属于贩卖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裁定书、申诉驳回通知书均对适用法律避而不谈,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刑期长短,涉及人身自由与家庭幸福,更关键的是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有罪,但不至于应该量刑两年半之久。在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被告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3条、204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的量刑畸重,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公正司法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对******从轻改判。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三

申诉人:陈xx、男、生于1965年、汉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父。

申诉人:张xx、女、生于1970年、汉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母。

申诉人因“陈xx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仅因康家对发回重审的正直法官不满,河南高院就撤换成能让康家满意的法官,帮助歹徒达到谋害善良的罪恶目的,可见司法腐败之一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梁xx,对被告定性时,却做着与本院关于执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截然相反的行径,欲把守法善良逼成仇视社会的疯狂罪犯,公然采用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歪曲事实的郑州中院初审判决的同一说法“趁康不备之机,持刀朝康xx头面部砍击,在康xx倒地后仍继续砍击致康xx死亡”,也就是郑州中院承办法官王xx竭力要向人们表达的“康无辜被砍和陈把康xx砍倒后继续砍击康xx,使其当场死亡”歪曲事实的真正意图,更是多处颠倒黑白枉法炮制(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荒唐裁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践踏公平正义,特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公开审理、公正判决,惩恶扬善体现法律的正义。

1、依法明确认定康xx在案中的重大过错,并充分体现在对被告量刑中;。

3、依法认定被告的正当防卫性质;。

4、依法对被告故意伤害康xx的行为正确定性;。

5、对被告公正量刑并减轻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康xx在案中的重大过错:

而一审(重审)判决第6页第4段“关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康xx与被告人陈xx在一起吃饭时,因敬酒问题发生争斗,继而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被害人仍辱骂被告人,综观全案,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但并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该意见不予采纳。”结合终审判决充分证明了康xx的重大过错。

2、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xx无端骂人、纠集同伙用酒瓶、凳子照人头部猛砸、掐人脖颈、又追打围堵在别人住处、电话召集帮凶明确叫骂着非弄死别人不可,康xx及其同伙前期已构成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由郑州中院提交上网的《李卫云寻衅滋事一案》、《张航天寻衅滋事一案》、《梁国豪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惠庆中寻衅滋事一案》及“李天一寻衅滋事一案”等有力证明!

3、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xx后期犯罪升级,更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未遂),参照检察院和法院定罪被告“故意杀人”的同一标准,康xx团伙客观上对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被告用酒瓶、凳子照头部猛击、掐脖颈,在被告血流满面已遂殴打目的后,又追打围堵被告住处,多人多次劝阻不止,明确叫喊着非弄死被告不可,按照承办法官梁xx“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的判定标准,康xx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远超被告,只是因被告采取了及时有效的防卫才未遂。

二、本案中康xx同伙王xx、关健已构成刑事犯罪,应该“违法必究”震慑犯罪,彰显司法公正。

理由同上,承办法官梁xx于12月15日在柘城县法院当众所言“对一个死人定罪,不觉得残忍吗?”,那么康xx同伙关健和王xx性质恶劣、激发命案的刑事犯罪,不应该依法追究吗?姑息包庇犯罪只会纵容犯罪、只会逼发犯罪!

三、被告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康xx等人,对被告陈xx实施了辱骂、殴打等不法侵害行为,并造成被告头部受伤、血流满面的侵害后果,这一事实既有证人证言证明,又有郑州市公安局(郑检伤字2588号)法医鉴定书(卷59页)佐证,陈xx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被告已被打得血流满面,已逃至家中,对方变本加厉、疯狂追打到被告住处,围堵殴打并高声叫骂、指使手下拿凶器、打电话召集更多帮凶、扬言非弄死被告不可,多人多次劝阻不止,这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并持续进行中,被告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根据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正当防卫:1、不法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这一规定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明确了判断标准。

(1)本案中,康xx虽然躲闪跑开,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情形。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是指在防卫之前存在不法侵害,但当防卫行为开始实施时,已经不存在不法侵害。本案中在防卫行为开始时,不但康xx情绪激动地叫骂着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扬言弄死陈xx,而且其同伙王xx手持砖头扬言要拍死陈xx女友,其另一同伙关键更是进一步激化矛盾的挑衅说“我就不信他(指陈xx)掂刀敢砍你(指康xx)”,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2)本案中也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因为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了侵害行为,因而构成犯罪中止。这里的中止是指发生在防卫行为实施之前,本案中被告依法防卫时,康xx一方对被告的非法侵害正在进行,因而不存在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四

上诉人:吴××,男,……。2006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

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收到蚌埠市花园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xx代表花园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花园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1、300万元是花园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2005年初上诉人与花园公司的代表丁xx认识,丁xx称花园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丁xx代表的花园公司进行洽谈,2005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经理lamkwonghee先生和花园公司董事长姚xx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andpurchasecontract(contractnumber:05by-ap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花园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花园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花园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2005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花园公司的董事长姚xx、总经理丁xx商谈达成变更协议:花园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花园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2005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催促花园公司董事长姚xx代表花园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姚xx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有《salesandpurchasecontract(contractnumber:05by-ap01)》、2006年8月16日上诉人的《询问笔录》、2006年10月31日丁xx的《询问笔录》、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kwonghee的《towhomitmayconcern》等证据可以证明。

2、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判决中查明:2005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花园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05年4月27日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05年6月1日,花园公司的代表按约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给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05年8月18日,花园公司和上诉人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花园公司汇钱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ap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月多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花园公司对丁xx、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为什么会对上诉人更加青睐,上诉人与姚xx认识不到2个月,只见过2面,上诉人说先给我300万元,我为花园公司融资,姚xx就信、就给?这太违背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逻辑,姚xx可是闯荡商海多年的企业家,阅人无数,只有骗人的没有被骗的。

另外,假如300万是给融资的预付款,为什么花园公司会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资的前期费用也不用倾其所有付这么多,作为融资报酬等融资成功了再给也不迟。从这一点上也可以推定300万不可能是融资预付款。

(二)有关本案的其他事实。

1、关于信用证打包贷款。

在上述买卖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期间,丁xx、姚xx提出卖方希望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ap公司和上诉人认为这虽不是买方的义务,但是卖方的权利,且打包贷款可以增加花园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故乐观其成,并愿意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但因花园公司在蚌埠市农业银行已有18800万贷款且有3000万逾期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和农行对信用证的'装、卸港条款认识有差异故农行没有同意打包放贷。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先提出用信用证为花园公司贷款与事实不符,毕竟是丁xx先主动找上诉人提出的。

2、关于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ap公司在一时还未能在国际市场找到更好买家的情况下和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59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又与武汉新汉口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607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认为签订上述合同是“为了获得外方开具的信用证,并避免出现货物真出口的情况发生”的判断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合贸易和银行惯例。因为银行为客户开具信用证只根据客户的买卖合同和信用,客户买的货是否有下家概所不问。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价),这也证明了花园公司与ap公司买卖合同的真实和能履行的事实(如果是不真实的,何必再签后面的合同来转移风险)。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五

答辩人何**,女,36岁,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江苏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被答辩人陈*,男,35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江苏省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答辩人因陈*指控答辩人犯诽谤罪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陈*名誉和人格的事实。今年6月17日,陈*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刘**、胡*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王**处长做了反映,这有胡*、王**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陈*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陈*的生活作风问题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陈*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陈*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诽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2、陈*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陈*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陈*这种知错不改、拒绝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何**。

xxxx年9月15日。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六

各安保人员:

《www.》

四、对保安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上报,由安保部答复和改进。应严格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员工配合和支持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五、工作人员应尊重保安人员的工作,不得安排保安职责以外的工作,否则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支行承担。

六、负责协调解决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与人员及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七、有权对保安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如发现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表现不好经教育不改的,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由安保部要求保安公司及时教育或调换不适合的保安人员。

八、保安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九、发生在执勤区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保安人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七

2020年的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国刑事案件大量增加,而这种情况在全球范围内也是普遍存在的。我在疫情期间担任了刑法辩护律师和行政诉讼律师,接手一些涉及疫情的刑事案件,在这其中有一些深刻的体会和心得,值得与大家分享。

在疫情期间,人们普遍需要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包括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居家隔离等。这给刑事案件的调查及律师辩护都带来了挑战,尤其是涉案人员被隔离在外,无法亲自到案件现场或律师办公室交流。这些难题要求我们采取更为严谨的调查和推理方式,并加强网络辩护的能力。此外,在疫情期间,一些人可能因为失业、生活艰难等原因更容易被卷入犯罪,因此也需要加大警力和司法机构的开支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刑事案件的过度增加。

在几个典型的疫情下的刑事案例中,我发现当事人不同的处罚结果和代理律师的作用体现了我们司法体系的职能和社会责任。在一起涉及个人隐私的疫情追踪案件中,我们认真贯彻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划分作为犯罪手段和问题解决手段之间的界限,同时需要更为谨慎地应对媒体关注度和公众舆论的影响。在另一起导致多人感染的活禽市场案件中,我们积极开展了市场监测和卫生教育方案,帮助预防下一波疫情爆发。在这些案件中,我们的努力缓解了可能会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段: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刑法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理知识和创新能力。在疫情期间,一些涉及新型犯罪的案件需要我们鉴别和判断,如非法使用疫苗、制售伪劣口罩等,律师需要具备发掘证据和判断证据价值的能力,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此外,一些令人感到惋惜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泼洒消毒液、拒绝遵守隔离规定等,律师需要尊重法律的严谨和公正性,但也需要倾听和尊重当事人的家庭背景、性格特征和个人情感,与其平等对话,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段:后疫情时代的展望。

疫情很可能会长期影响人们的生活理念和价值观,而这也会反映到我们的刑事案件和司法审判中。尤其是在展现社会和谐的司法关系建设方面,律师要尊重当事人权利,建立公开透明的调查和证据制度,增加律师的参与度和权威性。同时,我们也要适应数字化和网络法律的发展趋势,提高辩护立场的口头表述和书面文本的表达能力。这些都是我们要在后疫情时代重点关注和改进的方向。

综上所述,疫情对刑事案件的调查、辩护和公正性提出了新的挑战,但律师可以通过科学方法和开放态度解决这些问题。在疫情下,我们很多行业都需要联合起来力量更强大,团结的力量比个人会和更加强大。我们需要内心充实,保持对法律体系的维护意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严谨和公正的司法秩序,同时也要倾听并尊重每个人的声音、感受和反应,这是我们建立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关系的努力方向。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八

新冠疫情的爆发给全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对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带来了巨大压力。从刑事案例的角度来看,疫情使得一些犯罪行为得以骤增,如水货贩卖、假冒口罩销售、伪造检测报告、故意传染等行为,犯罪嫌疑人利用疫情防控的漏洞,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这也使得刑事司法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

段落二:疫情下的侦查挑战。

面对疫情下刑事案件的侦查,警方借助传统侦查方式的同时,结合疫情特点采取了新的调查手段,如远程会议、网络侦查、遍历监控视频等技术手段,加速了案件侦查的时效和效率。但是,在疫情防控的环境下,调查人员面临诸多困难,如疫情管制措施导致的路面封锁、调查人员自身安全风险的增大等,这些问题都对案件侦查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案件处理方面,法院采取了一系列防控疫情的措施,如远程办公、在线庭审等方式,保障了办案人员的安全,同时也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时间。除此之外,严明的司法制度和公正的态度也是疫情下案件处理的重要保障,司法部门针对疫情下出现的犯罪行为主动出击,依法打击犯罪行为,摧毁了一批犯罪组织,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段落四: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刑事案例。

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社会各方也加强了对刑事案例的关注和共同维护。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尤其在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管。公众也普遍加强了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保持了社交距离和遵守了疫情相关的各项规定。这些措施不仅帮助了疫情的防控,也为刑事案例的侦查和处理提供了坚实基础。

疫情虽然是严峻的考验,但也为刑事案件的防控和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机遇。未来,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新常态下建立更完善的刑事案例防范机制,从源头上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这需要加强法律和法规的改善和完善,激励社会各方更好的参与刑事案例防范和侦查工作,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总结:

疫情的爆发是对全球治理体系和社会治安的一次巨大考验,在这次考验中,刑案司法机关以其坚强的信念和韧性,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采取渐进和创新的方式破解案件解决难题。同时,各社会单位与公众亦是众志成城,携手求助,共同传承和防范刑事案例,积极应对灾难的挑战,促进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未来,我们期望一直坚持前行,树立更多条法治之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沉淀成为我们的精神力量。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九

近年来,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散,给全世界的居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切肤之痛。在这场疫情的防控战中,不仅需要医疗、科技等各方力量的积极参与,也需要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无私奉献。然而,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里,仍有少数人为了一己私利而犯罪。下面,笔者将结合刑事案例,就疫情下的刑事案例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一、给疫情防控增加了新的法律保障。

疫情期间,各地公安机关不但牢牢卡住了各类行业中的“病毒传播者”,而且加强了对疫情背后的网络欺诈、非法占用公共资源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全国范围内的防疫工作更加有力有序。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还依法加强了对患病的囚犯、嫌疑人等特定群体的管理,将疫情防控工作打造成了新的法律保障。

二、关于非法收购、运输、销售野生动物罪的探讨。

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初,人们对病毒的来源一直存在疑惑,后来发现是因为一个低成本野味市场而爆发的。在中国境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刑事立法中被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打击这一类犯罪仍然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管理和执法力度,有效规制非法野生动物的流通。

三、关于公共安全隐患的问题。

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之后,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在此时,一些不良商家利用疫情的机会,违规售卖口罩等防护用品或者制造次品,不仅欺骗了公众,而且还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进一步考虑如何制止各类制造伪劣假冒的行为。

四、加强执法力度。

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要发挥其关键作用,保证疫情防控不受犯罪分子的干扰,为公众创造安全、有序的生存环境。所有的刑事违法行为应依法从重判处,有助于形成强大的打击犯罪的执法氛围。

五、加强防范和管理。

在疫情防控的整个过程中,加强防范和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各部门应该共同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问题,从而为公众创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总之,疫情下的刑事案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众志成城,方能在这个严峻时期中创造出来安全、健康、稳定的生存环境。其所涉及的问题不仅限于人身安全,还涉及到了全社会有序运转的方方面面。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我们的疫情防控工作走得更加有力、稳妥。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数量和种类也日益增多。这些案件背后涉及到许多重大的问题,不仅影响到受害者和犯罪者本人,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处理一系列重大刑事案例的过程中,我不仅感触颇深,也从中吸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所处理的五个重大刑事案例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社会治安的重视和关注。

在2015年,我参与处理了一起恶性杀人案。这起案件中,受害者被残忍地杀害在自家卧室中。当时我刚进入警察局担任助理,这是我处理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通过对现场进行细致地勘查和证据收集,我逐渐获得了凶手的线索。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和艰苦努力,最终我们成功将凶手抓捕归案。这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对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团队合作和坚持是至关重要的。

2017年,我参与了一起特大贩毒案的侦破工作。这个案件涉及到一支庞大的贩毒团伙,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我们通过破获一起小规模贩毒案件获取到了重要线索,并逐渐深入挖掘出了整个贩毒网络的背后推手。经过精心策划和行动,我们成功将这个贩毒团伙一网打尽。这个案件让我认识到贩毒活动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威胁。只有通过打击贩毒活动,我们才能够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2018年,我在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担任主要负责人。这个案件涉及到一家大型企业的腐败行为,损失巨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侦破过程中,我们面临很大的压力和困难。然而,通过深入调查和证据收集,我们最终将案件水落石出。这个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经济犯罪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腐败行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我还参与了一起绑架勒索案件和一起恶意放火案件的侦破工作。这两起案件的共同点是都涉及到了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侵害。通过对证据的逐一分析和团队的协同合作,我们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绳之以法。这两个案件让我认识到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我们作为执法者的职责之一。

这些重大刑事案例的处理不仅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也让我更加珍视了法治社会的重要性。作为执法者,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对社会治安的高度警觉,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持续打击,我们才能保障人民的安全和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总之,处理这些重大刑事案例让我受益匪浅。我深刻认识到了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所带来的伤害,也对执法工作有了更深的理解。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和不懈的追求,能够为社会治安的维护和改善,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十一

企业合规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其合规性的关键在于遵循法律意愿和社会责任,并且符合企业的内外部需求。然而,在现实中,仍有很多企业不合规经营,踩红线甚至违法犯罪。企业合规案例中,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具有较大的风险和危害性。通过分析一些企业合规刑事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重要的心得和体会,为企业合规提供有益的参考。

首先,合规教育和培训对企业至关重要。很多企业合规刑事案例的发生,都与缺乏规范的企业文化、不善于合规教育和培训有关。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员工合规意识的培养,确保员工对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通过组织各种合规培训,如法律法规培训、道德伦理培训等,帮助员工树立合规意识,促使员工自觉遵守企业合规要求。

其次,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制度和流程是防范合规风险的基本保证。通过制定合规制度,并进行有效的执行,能够限制员工的行为范围,减少合规风险的发生。在合规制度中要明确规定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确保合规制度能够落地生效。除此之外,内部合规审计也是确保企业合规性的一个重要手段。应建立合规审计制度,对企业的各项业务进行全面的合规性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合规风险。

再次,建立有效的内外部风险预警机制是企业合规保证的关键。企业应对内部和外部的合规风险进行全面的预警和监控。在内部方面,通过建立风险防控机构,加强对风险领域的监测和控制,确保合规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外部方面,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共同构建合规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面共治。通过企业内外的有效合作,及时掌握合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的合规性。

最后,企业合规的最终目标是责任和诚信。企业应该树立“道德优先、诚信至上”的价值观念,让员工树立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注重企业社会责任。对于那些不合规经营的企业,法律的制裁是必然的。因此,企业应该将合规纳入战略规划,将合规理念渗透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努力营造一个合规、诚信的经营环境。

总之,企业合规刑事案例的分析对于企业合规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通过合规教育和培训、建立内部合规制度和流程、建立内外部风险预警机制以及倡导责任和诚信等方面的努力,企业可以有效减少合规风险,提升企业合规性水平。合规不仅仅是企业经营的需要,更是企业文化的体现,希望每一个企业都能从合规案例中汲取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合规意识和能力,营造一个公平、透明、诚信的商业环境。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十二

企业合规是现代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法则,但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一些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导致企业遭受刑事处罚。本文通过选择两个不同行业的企业合规刑事案例,探讨了企业面临的合规挑战和应对方法,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选择了一家制药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案例。该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药品注册和审批,导致销售了未获得注册许可的药品。此外,该企业还存在贿赂行为,试图通过行贿获得不当利益。在这个案例中,该企业的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药品管理法的理解和执行上。企业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控制,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选择了一家金融机构存在内部贪污问题的案例。该企业的员工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收受了贷款申请人的贿赂,通过放宽审批标准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该案例揭示了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企业在遭遇类似问题时,应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加强对贷款审批中涉及的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这些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企业合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合规意识的缺失和制度的不完善将使企业处于法律风险中。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合规体系是企业应该重视的问题。在建立合规体系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关注:一是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使每个员工都能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规范的流程和控制措施,确保各个环节的合规执行;三是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防止他们陷入违法违规的行为中。

企业合规还需要不断完善,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企业的发展,合规问题也会不断出现新的挑战。因此,企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和灵活性,随时调整合规策略和措施。另外,企业还需要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政策和合规要求,确保企业始终保持在合规的轨道上。只有坚持合规原则,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两个不同行业的企业合规刑事案例,总结了企业面临的合规挑战和应对方法。企业合规是现代企业的基石,只有保持合规,才能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践中,企业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不断完善合规体系。同时,企业还应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政策和合规要求。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始终保持在合规的轨道上,迎接未来的发展挑战。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十三

食品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品,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然而,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其中一部分源于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本文以此为主题,总结了食品违法刑事案例的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

在过去的食品违法案例中,最常见的是采用非法添加物、超量使用化学物质以及假冒伪劣等手段。这些行为都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例如,2018年,江西省南昌市一家超市销售的猪肉中检出农药过量,该超市负责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逮捕。

三、问题分析。

本文分析了食品违法案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尽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但实施起来却有所欠缺。其次,少量的违法成本太低,容易让不法分子选择冒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最为严重的是,食品安全监管不严,导致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四、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起完善的违法犯罪信息库,通过大数据技术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同时,要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自觉性,毫不姑息、从严打击各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于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违法分子,形成较强的震慑力,提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另外,加强对于食品检测和鉴别技术的研发,提高食品安全的普及程度,从源头上切断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根源。

五、结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时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及家人的身体健康,尽可能多地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警醒自己的食品安全观念。同时,对于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我们更应该认真对待,加以严惩,为食品安全注入坚实的保障。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够营造出安全、放心、健康的食品生态环境,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买得安心、用得舒心。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十四

第一段:引言(200字)。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一些重大案例。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对于这些案件的发生感到震惊和痛心。然而,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深入研究和思考,我们也能够从中获得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围绕个重大刑事案例展开讨论,探讨其中的启示和思考。

第二段:案例一(200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涉及重大经济犯罪的案例:某公司高管挪用公款巨额贪污一事。通过对这一案例的研究,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个人贪婪和私欲膨胀导致的恶果,还可以反思整个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作为社会各界人士,我们应当秉持诚信和公正的原则,不仅要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更要提高整体监管水平,才能够有效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段:案例二(200字)。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涉及重大暴力犯罪的案例:某杀人犯因情感纠纷主动寻衅滋事,最终导致一人死亡。这个案例的发生,不仅暴露了社会和家庭对于人际关系的忽视和处理不当,也呼唤着我们重视情感管理和矛盾解决的重要性。尊重他人、理解他人,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也是每个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唯有从自己做起,才能倡导和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关系网络。

第四段:案例三(200字)。

再来看一个涉及重大网络犯罪的案例:某网络黑客利用高科技手段侵入多家银行的系统,盗取大量财产。这个案例的重要性在于揭示了网络安全的薄弱环节,更引起了我们对于信息技术的深入思考。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每个人都要意识到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同时,要加强对于网络技术的学习和研究,提高整体网络安全水平。

第五段:总结(300字)。

通过对这些重大刑事案例的思考和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第一,加强监管和提高法律意识。我们不能仅依赖个人的品德修养,也要依靠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来遏制罪恶行为的发生。第二,注重人际关系和情感管理。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每个人都应当从自身做起,尊重他人、理解他人。第三,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每个人都要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加强对网络技术的学习和研究。只有通过不断地思考和行动,方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十五

食品安全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违法行为也时常发生。而针对这些违法行为,刑事案件的处理成为了重要的手段。在近期的实习工作中,我接触到了一些食品违法刑事案例,深深地感受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我们作为从业者的责任。在此,我想结合自己的体会和经验,分享一下对食品违法刑事案例的思考与认识。

一、案例的始末。

在我所实习的食品生产企业中,曾经发生了一起涉及假冒生产日期的刑事案件。这起案件的始末比较简单,就是公司的一个员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私自更改了产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以达到夸大产品保质期的目的。这项行为虽然看似无伤大雅,但是明显违法,既欺诈了消费者,更是危及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二、食品安全之重要性。

这样的案例告诉我们,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重要性。食品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涉及每个家庭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其品质必须确保。如果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严格管控和管理,那么将会导致消费者的失去信心,进而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三、企业的责任和担当。

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一旦涉及到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更会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污点。因此,相较于企业的利益,我认为企业应该选择承担自己的责任和担当,确保食品的安全品质和企业的信誉。这也是每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所在。

四、个人的职业道德。

在从业人员方面,身为食品生产从业者,更是应该以职业道德为基础,承担起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并且保持对消费者的忠诚度。我们应该时刻警醒自己,不要因为一时之利而放弃对食品品质的掌控,更不要误导消费者。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警觉,以及对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坚守。

五、结语。

食品违法刑事案例,在为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同时,也给从业人员带来了深刻的启示。我们要时刻牢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在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上都保持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和掌控。相信在不断反思和成长中,我们一定能不断提升食品生产从业者的整体素质,确保民众的安全健康。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十六

刑事案件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牵动着人们的心,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讨论。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刑事案件,这些案件既凸显了我们司法体制中的存在问题,也对公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接触和学习这些案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人性的复杂与扭曲以及社会的力量与进步。下面,我将结合几个重大刑事案件,就这些方面进行分析与思考。

首先,这些案件让我意识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无论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的“百名红通人员”案例,还是涉及重大经济犯罪的案例,法律都始终以其庄严又不可侵犯的形象呈现在我们面前。令人激动的是,这些案件的办理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法律的重视和尊重,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从最高层的领导到最基层的办案人员,都以极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这些案件,坚守底线,守护法治,使得社会得以清明,人民安居乐业。

其次,这些案件也揭示了人性的复杂与扭曲。世界上没有完全善良的人,也没有完全邪恶的人。就如涉及恶势力犯罪的案例,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恶势力组织的形成与我们社会的某些问题是直接相关的。其中,一些暴力犯罪分子或许曾是普通工人、农民、退伍军人,因为生活困难、社会环境不良等多种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虽然他们的行为不可饶恕,但对于这些罪犯,我们不能简单地下定义,而应抱持一种理解与包容的心态。同时,也需要我们警醒自己,正视自己内心的善与恶,保持自卑谨慎的態度,远离邪恶的诱惑,不做任何伤害他人利益的事。

最后,这些案件还启示我们要相信社会的力量与进步。尽管这些案件引起了公众的恐慌和忧虑,但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案例而质疑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底线。这些案件只是个别现象,不能代表社会的全部。我们应该相信法治的力量,相信正义的赢得,相信社会的进步与变革。尤其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坚守法治信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之,在了解和思考这些重大刑事案例的过程中,我领悟到了法律的庄严与权威、人性的复杂与扭曲以及社会的力量与进步。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以这些案例为警醒和反思之镜,做一个守法守纪、遵守常理的社会成员。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作为个体,我们的素质与道德,举手投足间的行为,都反映着我们的家庭、学校与社会背景,因此我们要自觉增强自身的文明素质,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治信仰,为社会的稳定繁荣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篇十七

范文一: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xxx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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