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一种对某一主题或问题进行详尽调查和分析的文献形式。报告的撰写需要注重政治正确和社会责任,避免敏感话题和歧视性言论。报告写作需要注意客观、中立,不夸大和无谓渲染。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搜查,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其财产的活动。实施突击搜查,对解决执行问题,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然而现在法院的搜查措施很困难。无法查找到当事人的财产,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方法和手段超出常人的想象。执行搜查措施相对滞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将搜查措施延伸到财产保全的过程中。
执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院是无权采取搜查措施的,这给以后的执行工作造成一定障碍。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太普遍,造成被执行财产难找。搜查仅仅是清理、查找、登记有关的财产状况,保全则是将财产固定下来,搜查与保全措施不要断然分割使用,应当将搜查赋予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实施,为今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基础。当事人的财产是明确的,不需搜查就可以实施财产保全的,就不搜查,有的财产不太明确,需要查找、清理、登记的,就要实施搜查,再实施财产保全,把相关的财产固定下来,这对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是致命的打击,也是解决执行难最有力的武器。所以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第九十三条,最后,应增加规定,内容表述为:“人民法院为了财产保全的需要,有权对被申请人人身及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或者办公场所,或者财产可能隐匿地进行搜查。”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应作相应的修改。
具体内容表述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人身及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或办公场所,或财产可能隐匿地进行搜查。”
因为现在的当事人往往居无定所,住所在一处,又常在其他几个地方经常居住,关于“财产隐匿地”规定过于太死板,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能对被执行人财产隐匿地实施搜查,修改为“财产可能隐匿地”更科学,对被执行“财隐匿地”可以搜查,其“财产可能隐匿地”也可以实施搜查。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许多大老板,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一个或几个情妇或“二奶”的家中,使法院无法执行,修改完善后,我们对被执行人及相关的人员家属、子女包括其情妇、“二奶”,只要是被执行人“财产可能隐匿地”,人民法院都可以随时突击搜查。这样将时一步缓解执行工作的压力,对被执行人产生巨大的威慑力,逐步走向诚信化、法制化的轨道。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二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挪用公款一案,经初查,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决定立案侦查,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其逮捕,现已侦查终结。
经调查取证,已查明犯罪嫌疑人___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如下:
__________年___将收取的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60余万元,借给其弟弟用于经营汽车运输,用于个人炒股以及购买房子。贷款期满后___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还上了上述6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银行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6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___找到李某,请李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60余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6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李某的6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___收回该笔贷款案发。依据以上事实制作一份侦查终结报告。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依法提起公诉。
办案人:______________。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三
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户籍住址:×××。
被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户籍住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深龙法立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予以立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情如一审《民事起诉状》所述,理由亦如该状所述,此处不赘,本状特补充以下观点:。
(2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述明上诉人再行主张被上诉人未按原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履行合同,理由不能成立(见第3页倒数第3行)。
但是,上诉人现起诉被上诉人的理由不是其未按原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履行合同,而是起诉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现起诉被上诉人的理由与原起诉的理由是不一样的,应作为一个新的案件立案。
以上请求,恳请贵院予以支持为盼!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四
法定代表人:方某,公司总经理。
代理人:李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xx)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不予受理的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4月4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院作出的(20xx)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合同中约定广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明确,故此协议条款有效”并裁定不予受理,但未进行进一步阐释。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该由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
具体理由如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东莞大步纸业锅炉房自动化控制系统采购合同书》约定:“双方同意,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有关争议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协商争议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位于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可以选择的法院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广州市,只有原告住所地确定处于广州市天河区,至于合同签订地,合同中没有载明,可能在广州市天河区,也可能在广州市其他区,甚至还可能在广州市以外某地。
如果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告住所地也在该区,指向唯一确定,天河区法院当然有管辖权;如果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以外某地,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法院作为广州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如果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其他区,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指向非唯一确定,那么天河区法院并不当然具有管辖权。
但是,上诉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具体的合同签订地在哪里,因此对于“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其一定是在广州市天河区,即该指向不具有唯一确定性,视为没有约定管辖,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2、上诉人曾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立案,被以约定管辖不明为由不予受理,宝安法院再次不予受理,有违民事诉讼的便民原则,加大了上诉人的诉讼成本。
上诉人曾于今年3月11日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
该院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不在广州市或者在广州市天河区,否则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并且,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上诉人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不料,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还是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法院之间对法律和事实的不同看法不应直接剥夺上诉人通过诉讼渠道维护权益的权利和机会,这无疑给上诉人造成诸多困惑与不便,浪费了上诉人的时间、精力与经济成本。
在此,恳请贵院理解上诉人被仅有的两个可能有管辖权的法院均拒之门外的心情,撤销(20xx)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广东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二零xx年四月十一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五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
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
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搜查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
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2、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3、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界限。
后面这些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界限。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六
xx路第三社区党支部自群众蹊径教诲实践勾当开展以来,当真陈设拟定事变方案,当真查找社区党支部在施展引领浸染、作风建树、处事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题目和不敷,并对发生的题目举办深入分解,明晰整改思绪和法子。详细比较搜查如下。
一、“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题目和详细示意。
1.事变中存在进修意识不强。
在进修进程中多以自学为主,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出格是对进修结果没有反馈。看待上级部署的事变使命和要求,没有按照社区的详细环境当真说明研究,存在没有办理好社区的现实题目。
2.率领前锋浸染不足突出。
在事变中班子成员进修时谈事变的多,谈进修领会和理论概念的少,理论接洽现实还不足细密。
3.抓头脑政治事变不足有力。
与同事之间头脑雷同交换不足,碰着题目偶然只是逗留在外貌上的相识,没能做到深入全面的雷同,以便更好地办理题目。
4.主动处事社区群众意识不足。
主动处事群众的意识偶然不足强,没有实其着实的深入到党员群众中,谛听他们的意见,反应他们的心声。
5.头脑创新意识不强。
在事变中创新精力不足,办理坚苦题目的要领不多样化,事变结果偶然不抱负。
6.满意近况,缺乏忧患意识。
鞠躬尽瘁为人民处事的宗旨意识不足,事变主动性不强、不足深入。
7.攻坚克难意识不强。
事变中碰着难点,存在绕开走的设法,缺乏迎难而上的事变精力。
8.缺乏节省意识。
事变中偶然在社区勾当打点上缺乏节省见识,勤俭意识淡薄,造成了挥霍征象。
二、发生题目的缘故起因说明。
1.头脑见识树立不牢。
处事群众的见识树立得不足牢,责恣意识还不足,没有平稳树立用科学成长观指导实践、以求真务实的立场行止事群众,把时刻和精神更多投入事变,放松了对理论的再进修,没有处理赏罚功德情和进修的相关。
2.公仆意识不足强。
与群众同甘共苦的意识徐徐淡化,没有真正把本身放在公仆的位置上,跟着事变头绪越来越多,与各人一路举办雷同交换的时刻越来越少。
3.事变中或多或少存在自我满意。
事变上缺乏迎难而上、字斟句酌的事变精力,面临一些突出的抵牾和题目,担忧处理赏罚不妥会影响和群众之间的相关,在深入群众举办面扑面的劝导化解上偶然不足起劲主动。
4.费力格斗精力减退。
1.增强理论进修,指导实践,敦促事变,常常交换进修心得,亲近接洽现实,使进修成就真正转化为为人民处事的动力。
2.增强与群众之间的接洽,平稳树立以工钱本的理念,增强与群众之间的接洽,到群众中去,办理他们所体谅的热门难点题目和现实坚苦。平稳树立党的群众蹊径头脑,对群浩瀚走访,多体谅,为群众办实事、解困难。3.切实增强党建事变,深化和加强机会意识,在社区党建事变方面,继承以进修型党组织建树创先争优勾当为载体,以两会精力主旨“中国梦”为主线,充实验展党员同道的前锋楷模浸染和党组织的战斗碉堡浸染,切实做好下层党建事变。
4.进一步平稳树立社会主义焦点代价观,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树事变力度,强化党员带工头子耿介自律意识,越发严酷地遵守耿介自律各项划定,施展班子在廉政建树和作风建树中的榜样带头浸染。
[社区党支部带工头子比较搜查原料]。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七
夜深了,人们渐渐进入梦乡。此刻,我们全家开始了千姿百态的睡相大展示。
“武林高手型”
“哎哟——”只听一声惨叫,我被惊醒了,“啪”的一声只见妈妈把电灯给打开了。白晃晃的电灯刺得我眼睛红红的,霎时睡意全无。我刚想发火,可耳边却传来了一阵阵咆哮声。妈妈瞪大眼睛,柳眉倒竖地盯着我看。我揉了揉眼睛,好一会儿才反应过来。低头一看,原来我刚才把被子全都抢走了,身子裹成一团,像一个大粽子,而妈妈好像一只缩头乌龟,冻得瑟瑟发抖。她坐在床上无可奈何地说:“你可真是一个“武林高手”,连睡觉时也要“华山论剑。”我不好意思地笑了。
“雷打不动型”
说起“睡神”这个称号,我第一个就想到了爸爸。他的头只要一挨枕头就秒睡。而呼噜声那可是一绝,他打呼噜的声量时高时低,时大时小,有时如火车钻山洞,有时如布条撕裂。“雷打不动型”是爸爸的.特异功能。有一次,我们的邻居因装修用了电钻,那声音简直要把楼都给震塌了,我和妈妈都没睡好觉,而爸爸则睡得像猪一样。就这样到了10点,爸爸才迷迷糊糊地醒来,我们问他有没有听到电钻的声音,他却浑然不知。
“黑猫警长型”
夜渐深,在爸爸有节奏的呼噜声中,我也渐渐进入了梦乡。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八
参照以下格式即可:
_____公刑字第____号。
__________市公安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现场勘查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案情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妥否,请批示。
___________(公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九
上诉请求:
一、撤消法院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二、裁定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xx市公安局xx分局穗公(天)驳回字[2013]0001号申请回避决定书及公安局xx区分局穗公(天)刑复字[2013]7号复议决定书。认为被告人在做出该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的过程中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撤消原决定,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关于申请李金尧回避的决定。xx区人民法院以复议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作出(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并明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受害报案人,诉被上诉人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依据的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本案有当然的可诉性。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刑诉法授权的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范围,这里司法行为主要指各种对人和物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查封等)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办案的需要,都是法律明确授权于公安机关的权力,这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同时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明确的救济办法,那就是国家赔偿,一旦出现错案,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司法赔偿。
但这决不是说,公安机关在侦察刑事案件过程中,任何侵权行为均不可诉,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完全取决于法律的授权,凡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侵权行为就当然具可诉性。具体到本案,在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违反公安部规定,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任意驳夺上诉人即受害报案人的申请回避权,且没有任何救济手段的时候,行政诉讼当然是最终的也是必然的救济手段,否则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从何可以保障?回避制度是我国在所有行政机关在处理争议问题时的普遍规定,是为了公正的重要制度,几乎出现在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在回避问题上法律授权给公安的规定是“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其可诉性来源于被上诉人职权滥用的行为不是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而是违法剥夺了上诉人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
本案有适格的原、被告主体,有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当然可诉!从表面看,上诉人是不服决定书本身,但更重要的是要求通过诉讼来纠正被上诉人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上诉人权利的行政侵权行为。正如同人民法院不会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法院如果为了建办公楼去强占民房时,则法院就可能且应当成为普通民事诉讼的被告。这同样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决定的。
对于上诉人的回避申请权利,法律绝不会授权被上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其自己最终自由决定任意处置当事人的权利,唯有经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才能终局判定是非。事实上公安机关那些经法律授权的司法行为,虽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嫌疑人还是要通过法院审判后才能够决定有罪无罪及是非对错的,而这审判不但是对嫌疑人的,同样也是对侦察机关和公诉人的。因此,一切剥夺他人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为,如有争议,最终只能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由行政复议终局的除外。
法律从来没有公安机关关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决定书是复议终局,不得诉讼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裁定撤消原审法院(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并裁定予以立案。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二0一x年五月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
1、呈请人和答辩人已在(地址)共同居住。
2、呈请人在婚姻期间没有生下其它仍然在生的子女。
3、公元1880年,铁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俄国收到一些来自私人的呈请书,要求获得在远东地区建造铁路的特许权。
4、去年的九月,我呈请读者来信告诉我自己都有什么心事,还答应过会在此处回答一些电子邮件。
5、除了本通知的反向信息,您提交的请愿书的说明需提供有关呈请批准后进行处理的其他信息。
6、选举主任所作的决定,将为最终决定,除以选举呈请书提出质疑外,不可循任何法律程序提出质疑。
7、在提交本呈请书之前,即自(日期)至今,婚姻双方已经连续分居至少一年。
8、现连同此项呈请书提交一份本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9、选举主任所作的裁定,除以选举呈请书提出质疑外,不可循任何法律程序提出质疑。
10、呈请人已经或将会为答辩人提供妥当的经济援助。
11、这个计划将呈请批准。
12、呈请人和答辩人均以喷鼻港为居籍。
13、在抗战结束后,战时生产局还积极呈请行政院为美国专家授勋。
14、我们的办公室附表访谈的基础上,呈请核准日期和对现有资源。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一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经审查,所提建议和意见围绕推动科学跨越发展,促进富民强镇这一总体目标,为我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步伐,促进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等方面有比较重要的建设性参考价值,现予受理。镇党委即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党代表联络站。
××××年××月××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二
临沂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
蒙阴县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号、165号案,已于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决,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赔偿责任。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车辆,车号是鲁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吕昌立、马连民提出了异议申请,称鲁q01366车为他们与英梅文的合伙财产,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记机关的登记证明,亦未有应当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样。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登记,我们已向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提出其为合伙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反驳。
同时,英梅文于12月7日给刘法余写的以鲁q01366车作担保抵押的还款保证书和20__年5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确认鲁q01366号宇通卧铺客车是由英梅文个人出资购买的证明。足以认定该车不是合伙财产而是英梅文个人所有,因此,应当依法驳回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之主张。
但是,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无视以上有力证据,在案外人提出异议整整一个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达裁定书,确定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
对此,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规定,就蒙阴县法院执行局不顾事实,强行认定鲁q01366车为英梅文、吕昌立、马连民三人共有财产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请人: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三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的《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决定,并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聚众哄抢罪对宋某某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20xx年9月10日,申请人向泉山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提交《乐佳超市被聚众哄抢案》的控告报案材料。20xx年2月13日贵局以《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具体理由如下:
贵局审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在徐州市滨湖商业街开有乐佳便利超市。20xx年9月10日上午十时许,一女(后得知名叫宋某某)开一辆面包车带领两个人在超市门口谩骂,下午一点多闯入超市,安排她带来的人员强行把超市的东西往面包车上搬。三点多钟,宋又喊来一个男子,男子让捡值钱的东西拿,超市工作人员一边向公司领导求救,一边打电话报警。领导指示生命安全第一,等警察来处理。但警察来了之后不予制止,以上材料有现场录像为证。宋某某等人共哄抢申请人货物价值约11000元。
…………余下全文。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四
上诉请求:。
一、撤消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二、裁定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xx市公安局xx分局穗公(天)驳回字[20xx]0001号申请回避决定书及公安局xx区分局穗公(天)刑复字[20xx]7号复议决定书。
认为被告人在做出该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的过程中滥用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撤消原决定,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关于申请李金尧回避的决定。
xx区人民法院以复议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作出(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并明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受害报案人,诉被上诉人滥用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依据的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上诉人认为,前款规定已经明确上诉人权利,授权给上诉人权力,而被上诉人滥用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任意驳夺上诉人即受害报案人的申请回避权,已经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二、本案有当然的可诉性。
这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同时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明确的救济办法,那就是国家赔偿,一旦出现错案,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司法赔偿。
但这决不是说,公安机关在侦察刑事案件过程中,任何侵权行为均不可诉,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完全取决于法律的授权,凡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侵权行为就当然具可诉性。
回避制度是我国在所有行政机关在处理争议问题时的普遍规定,是为了公正的重要制度,几乎出现在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在回避问题上法律授权给公安的规定是“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其可诉性来源于被上诉人滥用权力的行为不是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而是违法剥夺了上诉人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
本案有适格的原、被告主体,有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当然可诉!从表面看,上诉人是不服决定书本身,但更重要的是要求通过诉讼来纠正被上诉人滥用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上诉人权利的行政侵权行为。
正如同人民法院不会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法院如果为了建办公楼去强占民房时,则法院就可能且应当成为普通民事诉讼的被告。
这同样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决定的。
对于上诉人的回避申请权利,法律绝不会授权被上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其自己最终自由决定任意处置当事人的权利,唯有经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才能终局判定是非。
事实上公安机关那些经法律授权的司法行为,虽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嫌疑人还是要通过法院审判后才能够决定有罪无罪及是非对错的,而这审判不但是对嫌疑人的,同样也是对侦察机关和公诉人的。
因此,一切剥夺他人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为,如有争议,最终只能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由行政复议终局的除外。
法律从来没有公安机关关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决定书是复议终局,不得诉讼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缺乏法律依据。
请求二审裁定撤消原审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并裁定予以立案。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二0xx年五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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