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立案报告书(模板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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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立案报告书(模板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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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需要从事实和数据出发,进行客观分析和综合评价,为读者提供准确可信的信息。报告的撰写过程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计划和时间安排,以确保能够准时完成。除了这些范文,大家还可以参考相关书籍和文献,提升报告撰写的水平。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搜查,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其财产的活动。实施突击搜查,对解决执行问题,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然而现在法院的搜查措施很困难。无法查找到当事人的财产,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方法和手段超出常人的想象。执行搜查措施相对滞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将搜查措施延伸到财产保全的过程中。

执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院是无权采取搜查措施的,这给以后的执行工作造成一定障碍。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太普遍,造成被执行财产难找。搜查仅仅是清理、查找、登记有关的财产状况,保全则是将财产固定下来,搜查与保全措施不要断然分割使用,应当将搜查赋予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实施,为今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基础。当事人的财产是明确的,不需搜查就可以实施财产保全的,就不搜查,有的财产不太明确,需要查找、清理、登记的,就要实施搜查,再实施财产保全,把相关的财产固定下来,这对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是致命的打击,也是解决执行难最有力的武器。所以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第九十三条,最后,应增加规定,内容表述为:“人民法院为了财产保全的需要,有权对被申请人人身及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或者办公场所,或者财产可能隐匿地进行搜查。”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应作相应的修改。

具体内容表述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人身及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或办公场所,或财产可能隐匿地进行搜查。”

因为现在的当事人往往居无定所,住所在一处,又常在其他几个地方经常居住,关于“财产隐匿地”规定过于太死板,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能对被执行人财产隐匿地实施搜查,修改为“财产可能隐匿地”更科学,对被执行“财隐匿地”可以搜查,其“财产可能隐匿地”也可以实施搜查。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许多大老板,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一个或几个情妇或“二奶”的家中,使法院无法执行,修改完善后,我们对被执行人及相关的人员家属、子女包括其情妇、“二奶”,只要是被执行人“财产可能隐匿地”,人民法院都可以随时突击搜查。这样将时一步缓解执行工作的压力,对被执行人产生巨大的威慑力,逐步走向诚信化、法制化的轨道。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

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

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搜查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

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2、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3、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界限。

后面这些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界限。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三

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户籍住址:×××。

被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户籍住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深龙法立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予以立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情如一审《民事起诉状》所述,理由亦如该状所述,此处不赘,本状特补充以下观点:。

(2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述明上诉人再行主张被上诉人未按原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履行合同,理由不能成立(见第3页倒数第3行)。

但是,上诉人现起诉被上诉人的理由不是其未按原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履行合同,而是起诉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现起诉被上诉人的理由与原起诉的理由是不一样的,应作为一个新的案件立案。

以上请求,恳请贵院予以支持为盼!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四

xx路第三社区党支部自群众蹊径教诲实践勾当开展以来,当真陈设拟定事变方案,当真查找社区党支部在施展引领浸染、作风建树、处事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题目和不敷,并对发生的题目举办深入分解,明晰整改思绪和法子。详细比较搜查如下。

一、“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题目和详细示意。

1.事变中存在进修意识不强。

在进修进程中多以自学为主,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出格是对进修结果没有反馈。看待上级部署的事变使命和要求,没有按照社区的详细环境当真说明研究,存在没有办理好社区的现实题目。

2.率领前锋浸染不足突出。

在事变中班子成员进修时谈事变的多,谈进修领会和理论概念的少,理论接洽现实还不足细密。

3.抓头脑政治事变不足有力。

与同事之间头脑雷同交换不足,碰着题目偶然只是逗留在外貌上的相识,没能做到深入全面的雷同,以便更好地办理题目。

4.主动处事社区群众意识不足。

主动处事群众的意识偶然不足强,没有实其着实的深入到党员群众中,谛听他们的意见,反应他们的心声。

5.头脑创新意识不强。

在事变中创新精力不足,办理坚苦题目的要领不多样化,事变结果偶然不抱负。

6.满意近况,缺乏忧患意识。

鞠躬尽瘁为人民处事的宗旨意识不足,事变主动性不强、不足深入。

7.攻坚克难意识不强。

事变中碰着难点,存在绕开走的设法,缺乏迎难而上的事变精力。

8.缺乏节省意识。

事变中偶然在社区勾当打点上缺乏节省见识,勤俭意识淡薄,造成了挥霍征象。

二、发生题目的缘故起因说明。

1.头脑见识树立不牢。

处事群众的见识树立得不足牢,责恣意识还不足,没有平稳树立用科学成长观指导实践、以求真务实的立场行止事群众,把时刻和精神更多投入事变,放松了对理论的再进修,没有处理赏罚功德情和进修的相关。

2.公仆意识不足强。

与群众同甘共苦的意识徐徐淡化,没有真正把本身放在公仆的位置上,跟着事变头绪越来越多,与各人一路举办雷同交换的时刻越来越少。

3.事变中或多或少存在自我满意。

事变上缺乏迎难而上、字斟句酌的事变精力,面临一些突出的抵牾和题目,担忧处理赏罚不妥会影响和群众之间的相关,在深入群众举办面扑面的劝导化解上偶然不足起劲主动。

4.费力格斗精力减退。

1.增强理论进修,指导实践,敦促事变,常常交换进修心得,亲近接洽现实,使进修成就真正转化为为人民处事的动力。

2.增强与群众之间的接洽,平稳树立以工钱本的理念,增强与群众之间的接洽,到群众中去,办理他们所体谅的热门难点题目和现实坚苦。平稳树立党的群众蹊径头脑,对群浩瀚走访,多体谅,为群众办实事、解困难。3.切实增强党建事变,深化和加强机会意识,在社区党建事变方面,继承以进修型党组织建树创先争优勾当为载体,以两会精力主旨“中国梦”为主线,充实验展党员同道的前锋楷模浸染和党组织的战斗碉堡浸染,切实做好下层党建事变。

4.进一步平稳树立社会主义焦点代价观,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树事变力度,强化党员带工头子耿介自律意识,越发严酷地遵守耿介自律各项划定,施展班子在廉政建树和作风建树中的榜样带头浸染。

[社区党支部带工头子比较搜查原料]。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五

法定代表人:方某,公司总经理。

代理人:李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xx)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不予受理的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4月4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院作出的(20xx)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合同中约定广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明确,故此协议条款有效”并裁定不予受理,但未进行进一步阐释。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该由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

具体理由如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东莞大步纸业锅炉房自动化控制系统采购合同书》约定:“双方同意,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有关争议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协商争议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位于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可以选择的法院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广州市,只有原告住所地确定处于广州市天河区,至于合同签订地,合同中没有载明,可能在广州市天河区,也可能在广州市其他区,甚至还可能在广州市以外某地。

如果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告住所地也在该区,指向唯一确定,天河区法院当然有管辖权;如果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以外某地,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法院作为广州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如果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其他区,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指向非唯一确定,那么天河区法院并不当然具有管辖权。

但是,上诉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具体的合同签订地在哪里,因此对于“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其一定是在广州市天河区,即该指向不具有唯一确定性,视为没有约定管辖,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2、上诉人曾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立案,被以约定管辖不明为由不予受理,宝安法院再次不予受理,有违民事诉讼的便民原则,加大了上诉人的诉讼成本。

上诉人曾于今年3月11日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

该院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不在广州市或者在广州市天河区,否则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并且,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上诉人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不料,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还是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法院之间对法律和事实的不同看法不应直接剥夺上诉人通过诉讼渠道维护权益的权利和机会,这无疑给上诉人造成诸多困惑与不便,浪费了上诉人的时间、精力与经济成本。

在此,恳请贵院理解上诉人被仅有的两个可能有管辖权的法院均拒之门外的心情,撤销(20xx)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广东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二零xx年四月十一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六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非常重视在xx公司内这段经历,虽然我只是一名导购员,但是我工作的时候很开心,在这几个月所学到的知识也是我一生宝贵的财富。也祝所有成员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及收益!

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最终忍痛选择了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能于下个月号正式离职。希望领导能早日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我会尽力配合公司做好交接工作,保证销售业务的正常运作,对公司,对客户尽好最后的责任。

望领导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本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离职)。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愿祝生意兴隆!

敬请领导同意并批复!

辞职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七

________市公安局:

___________________。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_____________。

二、现场勘查情况:_____________。

三、案情分析:_______________。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________________。

妥否,请批示。

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八

2011年10月25日星期二,与委托方签定了评估业务约定书,明确了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范围和评估基准日。针对本项目的特点,为了保证质量、统一评估方法和参数,在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并结合委估资产的特点,制定了评估方案。

(二)清查核实。

清查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11月1日。在委托方对评估对象先关资料如实申报并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对其重点核实。

(五)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时间为2011年11月2日。评估人员在现场依据本项目特点制定的操作方案,结合委托方林木的具体情况,明确相关参数和价格标准,开始评定估算工作。

(六)提交报告。

在经过上诉一系列工作后,全面汇总评估结果、进行评估结论分析、修改和完善评估说明与评估报告书。在报告提交委托方前,由公司负责人对报告进行了最终复核。11月5日将报告提交委托方。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九

夜深了,人们渐渐进入梦乡。此刻,我们全家开始了千姿百态的睡相大展示。

“武林高手型”

“哎哟——”只听一声惨叫,我被惊醒了,“啪”的一声只见妈妈把电灯给打开了。白晃晃的电灯刺得我眼睛红红的,霎时睡意全无。我刚想发火,可耳边却传来了一阵阵咆哮声。妈妈瞪大眼睛,柳眉倒竖地盯着我看。我揉了揉眼睛,好一会儿才反应过来。低头一看,原来我刚才把被子全都抢走了,身子裹成一团,像一个大粽子,而妈妈好像一只缩头乌龟,冻得瑟瑟发抖。她坐在床上无可奈何地说:“你可真是一个“武林高手”,连睡觉时也要“华山论剑。”我不好意思地笑了。

“雷打不动型”

说起“睡神”这个称号,我第一个就想到了爸爸。他的头只要一挨枕头就秒睡。而呼噜声那可是一绝,他打呼噜的声量时高时低,时大时小,有时如火车钻山洞,有时如布条撕裂。“雷打不动型”是爸爸的.特异功能。有一次,我们的邻居因装修用了电钻,那声音简直要把楼都给震塌了,我和妈妈都没睡好觉,而爸爸则睡得像猪一样。就这样到了10点,爸爸才迷迷糊糊地醒来,我们问他有没有听到电钻的声音,他却浑然不知。

“黑猫警长型”

夜渐深,在爸爸有节奏的呼噜声中,我也渐渐进入了梦乡。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

参照以下格式即可:

_____公刑字第____号。

__________市公安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现场勘查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案情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妥否,请批示。

___________(公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一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挪用公款一案,经初查,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决定立案侦查,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其逮捕,现已侦查终结。

经调查取证,已查明犯罪嫌疑人___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如下:

__________年___将收取的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60余万元,借给其弟弟用于经营汽车运输,用于个人炒股以及购买房子。贷款期满后___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还上了上述6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银行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6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___找到李某,请李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60余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6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李某的6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___收回该笔贷款案发。依据以上事实制作一份侦查终结报告。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依法提起公诉。

办案人:______________。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二

临沂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

蒙阴县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号、165号案,已于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决,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赔偿责任。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车辆,车号是鲁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吕昌立、马连民提出了异议申请,称鲁q01366车为他们与英梅文的合伙财产,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记机关的登记证明,亦未有应当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样。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登记,我们已向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提出其为合伙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反驳。

同时,英梅文于12月7日给刘法余写的以鲁q01366车作担保抵押的还款保证书和20__年5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确认鲁q01366号宇通卧铺客车是由英梅文个人出资购买的证明。足以认定该车不是合伙财产而是英梅文个人所有,因此,应当依法驳回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之主张。

但是,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无视以上有力证据,在案外人提出异议整整一个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达裁定书,确定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

对此,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规定,就蒙阴县法院执行局不顾事实,强行认定鲁q01366车为英梅文、吕昌立、马连民三人共有财产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请人: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三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经审查,所提建议和意见围绕推动科学跨越发展,促进富民强镇这一总体目标,为我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步伐,促进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等方面有比较重要的建设性参考价值,现予受理。镇党委即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党代表联络站。

××××年××月××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四

上诉请求:

一、撤消法院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二、裁定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xx市公安局xx分局穗公(天)驳回字[2013]0001号申请回避决定书及公安局xx区分局穗公(天)刑复字[2013]7号复议决定书。认为被告人在做出该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的过程中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撤消原决定,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关于申请李金尧回避的决定。xx区人民法院以复议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作出(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并明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受害报案人,诉被上诉人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依据的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本案有当然的可诉性。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刑诉法授权的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范围,这里司法行为主要指各种对人和物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查封等)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办案的需要,都是法律明确授权于公安机关的权力,这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同时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明确的救济办法,那就是国家赔偿,一旦出现错案,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司法赔偿。

但这决不是说,公安机关在侦察刑事案件过程中,任何侵权行为均不可诉,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完全取决于法律的授权,凡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侵权行为就当然具可诉性。具体到本案,在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违反公安部规定,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任意驳夺上诉人即受害报案人的申请回避权,且没有任何救济手段的时候,行政诉讼当然是最终的也是必然的救济手段,否则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从何可以保障?回避制度是我国在所有行政机关在处理争议问题时的普遍规定,是为了公正的重要制度,几乎出现在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在回避问题上法律授权给公安的规定是“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其可诉性来源于被上诉人职权滥用的行为不是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而是违法剥夺了上诉人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

本案有适格的原、被告主体,有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当然可诉!从表面看,上诉人是不服决定书本身,但更重要的是要求通过诉讼来纠正被上诉人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上诉人权利的行政侵权行为。正如同人民法院不会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法院如果为了建办公楼去强占民房时,则法院就可能且应当成为普通民事诉讼的被告。这同样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决定的。

对于上诉人的回避申请权利,法律绝不会授权被上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其自己最终自由决定任意处置当事人的权利,唯有经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才能终局判定是非。事实上公安机关那些经法律授权的司法行为,虽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嫌疑人还是要通过法院审判后才能够决定有罪无罪及是非对错的,而这审判不但是对嫌疑人的,同样也是对侦察机关和公诉人的。因此,一切剥夺他人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为,如有争议,最终只能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由行政复议终局的除外。

法律从来没有公安机关关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决定书是复议终局,不得诉讼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裁定撤消原审法院(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并裁定予以立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二0一x年五月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五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

提出辞职我想了有段时间了,单位的环境对于员工很照顾很保护,鉴于我的个性,要在单位自我提升及成长为独挡一面的能手,处于保护的环境下可能很难。

不知不觉在上海单位呆了快一年了(去年5月进单位),在单位工作的近一年中,在单位各位领导的栽培和信任下,我学到了很多以前从未接触过的知识,开阔了视野,锻炼了能力,学到了很多知识。非常感激单位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而今,我决定离开,也许这样会好一些。

离开这个单位,我满含着愧疚、遗憾。我愧对单位对我的期望,愧对各位对我的关心和爱护。遗憾我不能经历威海奔腾的发展与以后的辉煌,不能分享你们的甘苦,不能聆听各位的教诲,也遗憾我什么都没能留下来。

祝愿各位领导与同事:健康快乐,平安幸福!

此致

敬礼!公司财务会计辞职报告公司女员工辞职报告酒店员工辞职报告书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六

***院长提出,一个职业法官必须具有三方面的素质: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所以不能只有工作热情,还要注意执法水平的提高。自己过去对立案工作不熟悉,到立案庭后从头学起,没有资料借其他同志的书看,不懂的问题虚心向身边的同志请教,弄懂了审查立案的有关法律规定,较快适应了新的工作。全庭的学习积极性日益高涨,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如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月1日实施后,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了新的规定,但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书,我们请示上级法院后设法制作了《举证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保证当事人全面行使自己的权力。又如,不服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立案庭如何立案问题,规定的不明确,大家认识不一致。和全庭同志一道反复学习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省高院《关于本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经过讨论,达成了共识。对口头驳回后当事人仍不服,长期缠诉不休的,审查人提交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庭长批准决定立卷审查。经立卷审查,认为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条件的,书面通知驳回其申请或再审申请。运用所学知识顺利处理了耿广森刑事申诉案和姚新炎民事申诉案。按照研究室安排的内容,学习了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和再审立案的若干规定,对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探讨,指定人员把所学内容整理后在全院大会上交流,受到好评。

在这次两级法院统一业务考试中,自己自费购买法律书籍,牺牲休息时间认真学好,还组织讨论,帮助大家提高记忆。全庭人员考试均取得良好成绩。

全庭同志每人撰写了一篇论文,并有两篇被院里评为优秀。上半年,庭里总结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特点,写了一份信息简报,被研究室上报中院。

为了适应审判流程管理需要,同志们克服困难学习微机操作。有的同志对电脑不感兴趣从没摸过,有的同志不会输入法一个字儿没打过,因为工作需要,大家从学习汉语拼音开始,到学习微机的一般操作方法,反复学,经常练,现庭里6位同志学会了微机操作,按照要求完成每个案件的填报。

我们根据本庭工作的实际,坚持狠抓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一是新建和完善各种台帐23种,做到了各项工作有登记。二是建立规章制度8项,包括立案、排期、送达、卫生打扫、值班等都有具体规定,把每个人的工作活动都纳入了规范化管理,做到了有章可循。三是严格要求,狠抓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每月按照台帐记载的情况向全庭通报。做到了工作分工明确具体,责任到人,使每个人感到工作有压力,有动力,调动了积极性,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完成。

针对民事纠纷多形成案件少的情况,我们采取一是走出去,上门服务的方法,争取多立案。今年初,在院长、主管院长带领下,庭里同志参加到分局管内和部属在洛单位20多家进行走访,与他们座谈,了解他们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情况,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沟通信息渠道,对形成的纠纷案件及时立案。如年初我们走访时,义马车站、宝丰车站反映他们有一些经济纠纷,我们及时提供帮助,使他们及早起诉,解决了纠纷。二是快立案,提高工作效率。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立案;对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指导他们完善补充。对当事人确属经济有困难的,根据本人申请,及时办理缓、减、免诉讼费手续,材料齐全的,当即立案。如今年5月份受理的柴某某诉洛阳铁路分局、成都铁路分局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柴某从客车上坠下造成伤残,急于起诉要求赔偿,家庭困难,一时又交不起诉讼费,申请缓交。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不到一个小时办完了立案手续,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效率很满意。三是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热情解答指导他们的问题。对当事人和来访者,不论到现场站段搞法律服务,还是当事人来院起诉,全庭同志都热情接待,耐心细致的解答问题,给当事人最佳的法律帮助和服务,能帮助解决的尽可能的解决,解决不了的向有关部门转办,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取得群众信任,高高兴兴的到我院来起诉。

二是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反复探讨,征求意见,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做到了有章可循,便于操作;三是确定了先行一步,分三步实施的方案逐步使落实流程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根据中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要求,确定了立案、排期、送达都有专人负责,明确职责范围,设计制作了管理中所需的表格、台帐等,边学边干,磨和、适应、完善、提高。每个案件在排期版上公告;每个案件输入微机出信息表;负责每个月司法统计资料上报。四是在实施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协商解决。审判流程管理的顺利开展促进了审判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

首先,对来信来访实行专人负责,人人参与;二是严格信访接待登记制度,做到详细登记,认真处理;三是要求接待人员对来访者要热情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四是及时向领导汇报反映情况。特别是对多次上访老户,经多次做解释后还纠缠不休的,我们接待人员也时刻牢记耐心二字,做到他发火来,我不急燥,较好的处理了每一位上访者,如,xxx诉x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x不服一审判决,到处上访告状,并扬言要行凶。对他每次来访,我们都做到耐心,不说无用或过激的话,不让他在我们身上抓住把柄,还圆满完成了二审判决的送达任务。尤其在xxx期间,每天都安排有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一年中一百五十多人次接待工作中没发生一起不良反映。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七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的《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决定,并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聚众哄抢罪对宋某某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20xx年9月10日,申请人向泉山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提交《乐佳超市被聚众哄抢案》的控告报案材料。20xx年2月13日贵局以《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具体理由如下:

贵局审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在徐州市滨湖商业街开有乐佳便利超市。20xx年9月10日上午十时许,一女(后得知名叫宋某某)开一辆面包车带领两个人在超市门口谩骂,下午一点多闯入超市,安排她带来的人员强行把超市的东西往面包车上搬。三点多钟,宋又喊来一个男子,男子让捡值钱的东西拿,超市工作人员一边向公司领导求救,一边打电话报警。领导指示生命安全第一,等警察来处理。但警察来了之后不予制止,以上材料有现场录像为证。宋某某等人共哄抢申请人货物价值约11000元。

…………余下全文。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八

申请人:樊永正,男,汉族,富源县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532225196004160732。住富源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183号,系富源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法定代表人。

电话:15287402888。

被申请人:富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职务:局长。

地址:富源县太和街27号。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永正控告王光顺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王光顺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王光顺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王光顺、顾会珍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8月1日至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王光顺的主张【王光顺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光顺、顾会珍)对被告(樊永正)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樊永正)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王光顺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樊永正”(实际是王光顺)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樊永正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09】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7月28日,王光顺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王光顺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王光顺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王光顺“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王光顺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富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樊永正。

203月28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十九

2.对不起,资料正在更新中,如有不便,呈请原谅!

3.-呈请、上诉及重新审议#。

4.已发出破产呈请或入禀清盘的个案。

5.呈请规则对财政和人手并无额外影响。

6.呈请规则的条文概述于以下各段。

7.以呈请方式提出上诉。

8.刑事破产呈请书。

9.呈请书的答辩人。

10.债权人的呈请书。

11.撤回呈请书。

12.鉴于呈请规则属技术性质,因此无须进行公众谘询。

13.2破产呈请(由有律师代表的债务人提出)之存档程序及聆讯程序。

14.如呈请人去世;或如有多于一名呈请人,最后尚存的呈请人去世;。

15.在提交呈请书前5年,你有没有与任何人以下列方式订立交易?

16.当雇主呈请强制公司清盘时,在法律规定下,雇员仍享有一定权利和保障。

17.呈请规则规定如何及何时将有争议的选票(如有的话)送交存档,作审讯之用。

18.另一项检讨中的问题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3p条向行政长官提出呈请。

19.第4条(呈请认可)团体协约应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呈请主管官署认可。

20.原讼法庭可缩短或延展任何人根据呈请规则而需要作出任何作为的限期;以及。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二十

1、呈请人和答辩人已在(地址)共同居住。

2、呈请人在婚姻期间没有生下其它仍然在生的子女。

3、公元1880年,铁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俄国收到一些来自私人的呈请书,要求获得在远东地区建造铁路的特许权。

4、去年的九月,我呈请读者来信告诉我自己都有什么心事,还答应过会在此处回答一些电子邮件。

5、除了本通知的反向信息,您提交的请愿书的说明需提供有关呈请批准后进行处理的其他信息。

6、选举主任所作的决定,将为最终决定,除以选举呈请书提出质疑外,不可循任何法律程序提出质疑。

7、在提交本呈请书之前,即自(日期)至今,婚姻双方已经连续分居至少一年。

8、现连同此项呈请书提交一份本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9、选举主任所作的裁定,除以选举呈请书提出质疑外,不可循任何法律程序提出质疑。

10、呈请人已经或将会为答辩人提供妥当的经济援助。

11、这个计划将呈请批准。

12、呈请人和答辩人均以喷鼻港为居籍。

13、在抗战结束后,战时生产局还积极呈请行政院为美国专家授勋。

14、我们的办公室附表访谈的基础上,呈请核准日期和对现有资源。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二十一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余下全文。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二十二

申请人:邵x伟,男,20xx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x良之父。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x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汝州市公安局做出的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请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对杨x豪等人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xx年3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主要理由是认为,邵x伟控告内容无犯罪事实发生而决定不予立案。我认为杨x豪等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造成了邵x良死亡、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犯罪事实,而且参照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组织者杨x豪、李x辉、田x普三人的责任。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明显是在徇私枉法,甚至收取了对方的好处,私放了罪犯,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本案予以立案。

20xx年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x印(已另案处理)到汝州市丹阳路“醉美美发厅”找其女朋友期间,该美发厅员工栗x男(系杨x豪前女友)借用王x印的手机给杨x豪打电话,挂断后杨x豪又按此号码打过去,王x印接听后与杨x豪、李x辉在通话中发生语言冲突,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在汝州市体育场见面打架。后杨x豪、李x辉、邵x冲(又名邵x良)、田x普等四人开车到体育场,途中李x辉还电话约了其他人。对方王x印也分别打电话约人,又叫了美发厅的员工马x东、陈x飞、茹x楠等人到体育场聚众斗殴。邵x冲、李x辉与王x印见面后,王x印二话不说持刀将邵x良杀害、将李x辉刺成重伤。后王x印被抓捕归案。杨x豪、田x普等现已逃跑,下落不明。

我们认为:事件的起因是杨x豪、李x辉与王x印约定并组织的斗殴事件,且造成了邵x良被杀害、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且杨x豪、李x辉属于首要分子,邵x良、田x普属于积极参与者,均应受到惩罚。而对方由王x印组织的人员尽管只有一个不知道是谁和王x印参与了斗殴,但其他几个人也到了现场,或打电话联系上,王x印的性质属于聚众斗殴,其他人属于积极参与者,也同样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杨x豪、李x辉、田x普等人却在询问后没有受到追究,至今逍遥法外。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更是对我们的身心的伤害,为了打击犯罪,给逝者以安慰,故我们提出控告,王x印已经被判处死刑,其他几人的聚众斗殴罪也应予以立案查处,故我们强烈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对此案予以复议,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本案予以立案。

此致

平顶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

呈请立案报告书篇二十三

(一)党纪案件立案决定书的制作依据《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查组要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二)政纪案件立案决定书的制作依据《^v^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二、例文评析。

^v^××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决定书××乡党委:

根据《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年10月20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乡副乡长×××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v^××县纪委。

年10月20日。

抄送:县委组织部。

例文是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附式中的立案决定书样式为基础,通过修改完善制作而成的。立案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公文中比较简单的一种,属于填充式文书,制作时按规定格式填写即可。从办案实践看,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立案决定书一般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出。即使是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立案决定,也应当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制作立案决定书,正文中注意写清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情况,可表述为:“经×年×月×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县纪委决定”、或“经×年×月×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县纪委决定”或“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年×月×日常委会议批准”。

二是立案依据的法规必须写明条款。这不仅是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也便于立案对象及有关单位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监督。

三是应当写清立案对象的单位和职务。实践中有被忽略的情况。四是慎用“严重违纪问题”的表述。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立案决定书样式中使用了“严重违纪问题”的表述。这里的“严重违纪问题”是相对其他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纪问题而言的,意即达到了追究纪律责任的程度。但是,基层一些党员干部对这种表述理解不够准确,容易产生误会和对立情绪。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制作的立案决定书中表述为“违纪问题”。

五是抄送机关为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即对立案对象有直接管辖权的组织部门。立案对象为村组农民党员、乡镇站所党员的,抄送机关为乡镇党委,实践中时常出现抄送上级组织部门的情况,这是不规范的。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对具有党员和监察对象双重身份的被调查人而言,其违纪违法行为在触犯党纪的同时,许多情况下也会触犯政纪。实践证明,对其中的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宜按党纪案件立案,对其他监察对象,虽然也具有党员身份,按政纪案件立案查处比较稳妥。即使对需要同时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案件,也可按这一原则把握,先在党纪或政纪中选择一种立案,处理时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时追究其他纪律责任,采取这种办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比较主动。中纪委^v^编写的《纪检监察公文》要求这种情况以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立案决定书,从基层办案实践看,这一做法并不多见。

2.《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教程》中讲,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决定通报、通知的形式,一般采取发出《立案决定书》或《立案通知书》,笔者认为使用《立案决定书》比较规范,使用《立案通知书》法规依据不足。

(四)涉及境外的。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备案,应当填写《监察机关重要复杂案件立案备案表》(见^v^印发的《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20》),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同意,并加盖本监察机关印章,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需要强调的是,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是政纪案件立案的一项规定程序和重要制度,这是政纪案件所特有的。各级监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简化,这一点务必引起各级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1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下属单位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单位的监察对象决定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应当主送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机关。

2《立案决定书》按正式公文格式制作。

xx县人民检察院。

x检法立(20xx)第5号。

犯罪嫌疑人:田x,女.26岁,汉族,xx籍,中专文化程度,住在xx县医院职工宿舍x排x号,为xx县人民医院护士。

案由:涉嫌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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