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合同范文(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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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合同范文(19篇)
时间:2023-11-08 22:02:25     小编:紫薇儿

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署对于保障各方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合同的编写和签订。合同可以在商务活动、租赁交易、雇佣关系等方面发挥作用,它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明确双方权益的作用。在签署合同之前,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合同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和准确,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信息。接下来是一份标准的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物权变动合同篇一

物权变动是指在产权、拥有权等方面的变更,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能够合理地处理物权变动的问题,对于维护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变动指导案例》是最近发布的一个文件,对于物权变动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本文将就此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物权变动的重要性。

物权变动是指在产权、拥有权等方面的变更。这个概念似乎简单易懂,但实际上,它却关乎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何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及时、恰当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在买房买车,还是涉及到分赃、继承等问题上,物权变动都会对个人有着深远的影响。

《物权变动指导案例》是一份权威性高、操作性强的文件,对于监管人员、法官以及公众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通过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向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物权变动处理思路。对于公民而言,可以根据案例分析,提升自己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意识和操作能力。对于监管人员、法官而言,则是提供一个操作性强的指南,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对物权变动的监管和执法。

通过对《物权变动指导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对于物权变动,保障个人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其中,如何通过信息公开和事前咨询等方式,掌握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变动中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在办理物权变动时,应当密切关注合同起始、双方意向、存续期等因素,从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在继承、纠纷处理等问题上,需要有关部门对于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以便统一和规范物权变动的操作流程。

第五段:结语。

总之,《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各方人员在物权变动中的操作提供了很好的指导,给社会带来了实际的利好。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该指导案例并不是万能的,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处理,才能更好的发挥该指导案例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继续深入学习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操作能力,更好地参与和引导物权变动的发展。

物权变动合同篇二

是指在甲方发给乙方施工图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报价,乙方报价包含了甲方施工图要求的所有工程量,在没有重大设计或者材料变更的前提下,最终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

简单的说就是乙方在报价过程中,必须要把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上的工程量算全,不能漏报,如有漏报或者少报,不好意思,甲方不会给乙方签署任何费用追加,俗称一口价。在最后结算时,除非是甲方变更设计或者变更材料所造成的,所有追加签证都没有。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可以将工程设计和施工同时发包,承包商在没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报价,显然这种报价要求报价方有较高的水平,经验。

总价承包与单价承包的区别。

总价承包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死,中间不在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就是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进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单价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当然,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的计算办法应该事先说明或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或其他建筑法规进行。

以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详尽到施工图,使承包人能够计算出工程量。总价合同又可分为两种:

在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而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或工期有变动,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动。这种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因此标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价工式作相应调整。

是指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对于发包人来说,单价合同可以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较准确工作量的项目。在遇到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风险会加大。而对发包人来说,出现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项,可就此再报价,减小了风险。

单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量作出估计,投标单位在工程量表中填入项目单价,并可依此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中标后,在月进度款支付中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该单价确定数额,结算中据竣工图结算总价格。这种类型的合同一般约定,当工程量增减到一定幅度(如+-15%)时,单价作相应的调整。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单价的调整方式。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施工图或给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项目一览表,报出相应项目的单价,施工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仅对某种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包干办法。其余均要求报出单价,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除因迫于形势须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或风险很大的项目外,一般不适用这种承包方式。

物权变动合同篇三

第一段:

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心得体会:纷繁复杂的物权交易市场,信任和权益的平衡常常受到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和完善,物权交易逐渐走向规范化和合法化,成为经济发展的稳定支撑。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依旧存在,他们为了谋取暴利,不惜采用各种欺骗、强迫、诈骗、侵占等手段。为了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使每一次物权交易均能保证公平、公正、合法,并维护身处利益,本文总结了一些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

首先,物权交易必须遵守合法程序,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比如,在购房时要及时查看房屋产权证明,明确产权是否清晰、完整等,同时确认产权人身份证件等信息是否可靠,避免在后期操作中出现纷争,耗费时间、精力乃至经济资源。此外,租赁、转让等同样要认真核实双方信息清楚,不轻易签署物权变动合同。

第三段:

其次,对于一些不明来源的物权交易,即使有诱惑和利益,也要慎重对待,最好避免。物权交易需要考虑到安全性、便捷性、合理性等方面,如果违法犯罪分子作为交易对方,将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此时若成交后,最后的结果必然是损失惨重。

第四段:

除此之外,不良公司、社会团体也是商业秘密泄露和盗版侵权事件的罪魁祸首。在处置物权交易时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如《商业秘密法》和《著作权法》等。同时要完善物权交易合同,必须努力做到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最有效的保护措施,提高物权交易的安全性,避免被他人利用或盗用。

第五段:

总之,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心得体会是我们对当前物权交易市场的真实和客观评价,同时也对各方在这个领域中应该遵循的要求和规范提出了评价和意见。尤其是在现在这个既科技更新发达、又具有复杂性和灵活性的社会情况下,物权交易市场将会长期存在。对于投资者或普通消费者而言,都需要更加重视物权交易的合法性和正规性的重要性,同时要从交易中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促进物权交易顺利发展。

物权变动合同篇四

经本公司研究,决定调动你到本公司(部门)任(岗位)一职,岗位试用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相应工资待遇在另行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变更到如下:

基本工资元/月,提成工资元/月,岗位工资元/月,伙食补贴元/天(指工作时间),住房补贴元/月,交通补贴元/月(指工作时间),通讯补贴元/月。

请持本通知书于年月日到(部门)报到,逾期或拒不到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有限公司。

告知:员工岗位调整须另行试用一个月,另行试用期工资待遇不变。岗位调动后应将原已配发资料、物品移交。

员工签收: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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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合同篇五

(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物权变动合同篇六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的若干条文作出如下说明:

一、第二条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第七条中的“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已享受养老保险或者离退休待遇的除外。

三、第八条中的“竞业限制”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为防止发生重大误解,应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当如实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供。

四、第十三条规定应适用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全过程。本条中的“其他合法证件”主要是指户籍证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劳动者身份或者资格的证件。

五、第十四条中的“不超过”包括本数,如不超过一年即含一年。

六、第十五条中的“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出资(指有货币支付凭证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其他特殊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少数劳动者提供住房、汽车等。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协商约定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

七、第十六条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期内按照保密条款或者协议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致使其工资待遇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编辑。

物权变动合同篇七

1月15日,刘某与供贸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所有的门面房一间租赁给刘某经营,年租金为8000元,支付期限为每年1月20日前,租赁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向该公司支付了租金。2月,供贸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决定将该门面房出卖,并向社会发出拍卖公告。同年5月齐某以1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此房买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齐某将房买下后,打算自己在该店面经营,遂要求刘某尽快搬出,遭到拒绝,齐某遂以刘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立即从该店面搬出,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供贸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作为承租人的刘某依合同约定取得了房屋的租赁权。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承租人刘某仍享有租赁该房屋的权利,并未侵犯齐某的房屋所有权,遂判决驳回了齐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此案涉及到“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规定说明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因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导致租赁合同失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即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必须原属有效且因期限未满而仍将有效。这样,当出租人将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时,在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2.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应该在租赁期间。在本案中,刘某与供贸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该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为3年,而发生纠纷时仅履行1年有余,期限并未届满,因此符合上面第一个条件。另外,齐某取得门面房所有权的`时间也在租赁期间以内,故本案符合“买卖不破租赁”产生效力的条件。所以,对于门面房的新主人齐某而言,仍要受到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制约,其对房屋的使用权仍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等到房屋租赁期满后,才可要求刘某搬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王永东)。

物权变动合同篇八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1],其变动模式是物权法所讨论的核心内容。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也有具体规定:“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研究物权变动模式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将对人们日常生活乃至我国民法的立法模式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如今主要有三大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分别以法国、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对我国立法模式的变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确立合理的物权变动模式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在市民社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民法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鼓励交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但同时交易安全问题也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如何从立法角度规范交易行为、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以求保障交易自由与平等,实现交易参与者的合法利益,使出卖人、受让人、第三人的权益得到平衡,是目前《物权法》所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当出卖人和受让人对债权表示合意时物权即发生转移而无需公示的形式,若此时出卖人将所有物“一物二卖”,那么受让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同时,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将直接影响交易参与者的地位,也就是说,采取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会使交易过程的参与者处于有利或者不利的地位,从而涉及物权变动中的利益保护问题。国家从立法角度究竟采取何种模式才能平衡各方利益,直接对出卖人和受让人乃至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例如,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若合同成立而未交付或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此时即使受让人是善意的也无法取得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在交易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二)当今物权变动模式主流理论。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仅须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以任何物质形式作为必要[2]142。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一经对标的物与价金协议一致,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完全成立,且买受人对出卖人依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此即可看出,在债权意思主义体制之下,要发生物权变动仅仅需要出卖人和买受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公示形式即发生物权转移,买受人依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日本民法也采取了此种物权变动模式。

《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为了弥补此种体制的缺陷,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日本民法典》第178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让与,除非将该动产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虽然日本法确立了对抗主义以保护第三人利益,但仍不否认出卖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物权效力的基本原则,依然属于债权意思主义范畴之内。

在这种模式下我们看到,债权意思主义并不严格区分债权和物权,对于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或法律依据也并无明确界限,因此又被称为“同一原则”的立法模式[3]。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交易的简便性、快捷性是其突出的优点,但也存在明显缺陷,即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并且第三人在交易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不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障。

2.物权形式主义。

(1)概念及含义。物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更须践行登记或者交付等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2]143。德国是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转移达成合意。”

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源自德国学者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是其在19世纪创立的。萨维尼认为,物权变动的实现除了需要债权合同(即买卖合同)之外,还应有一个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存在,即物权合意。交付时一个真正的合同,它具备合同的全部特征,它包含着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4]。根据这种观点,法律行为可以被区分为两种,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只能引起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处分行为即物权行为(如所有权转移),得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无权处分的效力及利弊分析。

(一)无权处分效力的争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之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承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但年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够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项《解释》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显然,此项《解释》是针对《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51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132条)。”那么《解释》的第3条是否与《合同法》第51条相矛盾呢?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效力待定说。

我国民法通说主要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时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只有在权利人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合同才发生效力[7]。效力待定说实质上采纳了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民法不采取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理论,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已将所有权变动作为合同的直接效力,因此《合同法》第130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此与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8]梁慧星教授还提出,买卖动产与不动产的合意虽属于债权行为,但债权的行使或债务的履行结果,将导致物权的转移变更,因此既包含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9]。

崔建远教授也支持效力待定的观点,他认为,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10]。他认为,类似德国民法物权行为对处分权的要求,我国的买卖合同应当对处分权有要求。并且他主张将处分权理解为“处分能力乃至履行能力”以代替原有的“对特定物处分的具体权能”。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崔建远教授认为处分权限是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要件,在欠缺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有效合同说。

有效合同说又分为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其区别在于是否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1)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此种观点并不严格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此时物权变动仅作为合同的`效果,合同履行效果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合同不以出卖人有处分权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应当将处分权作为物权变动效果产生的要件。由此,以债权行为为基础的物权变动须满足三个条件:处分人有处分权;债权行为有效;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示(交付或登记等)。而欠缺第一个条件即处分人有处分权和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并没有必然联系[11]。(2)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这种形式以德国为代表,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在这种模式下,《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效力待定,应当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即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而先前的负担行为有效。

三、我国引进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必要性。

(一)当前我国债权形式主义处理无权处分的弊端。

目前我国《物权法》主要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同时兼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一般的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变动,要求有效的合同和合法的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对于一些特殊的物权变动,如土地承包权、地役权,即采取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合同成立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合同履行的效果会影响先前债权合同的效力,正如《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所述,假如处分权人没有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则买卖合同无效。

在此种体制之下,对于善意受让人的保护不够有力。因为如果出卖人没有在事后取得处分权且所有权人没有进行追认,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此时,善意受让人不能以违约责任向出卖人主张赔偿,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由此可见,当前的物权变动体制不能很好地调节无权处分引起的各种问题,合理地保护和救济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改进理由及措施。

如上所述,当前的物权立法模式不能实现无权处分中各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和救济。正如《解释》第3条所持观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应当被肯定,并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概念。在无权处分中,买卖合同即负担行为,因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即便事后的处分行为无效,也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即合同有效。笔者认为,引进物权行为理论,采取物权形式主义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理由如下:。

(1)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分析。因负担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在无权处分中,无权处分人和买受人签订的债权合同有效,即使处分行为无效,受让人也能通过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对于自己的利益实现公平救济,从而保证了交易安全。相比之下,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中,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未能取得处分权或有权处分人未追认使其取得处分权,合同归于无效,增加了交易的不稳定性。

(2)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角度分析。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因债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因此其效力与处分行为无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即使物权不能如合同约定转移,善意受让人也能基于这个有效的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有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四、结论。

针对物权变动模式,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通过分析,《物权法》目前主要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来处理物权变动的问题。而在无权处分中,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采取物权形式主义,引进物权行为理论,承认债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才能实现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另外,对于第三人利益保护方面,受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我们应该加以区分,因为物权变动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和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保护第三人,主要是保护其合同利益,基于交易信赖所产生的利益,而恶意受让人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在无权处分情境下的物权变动,采用物权形式主义并且区分受让人是否是恶意的,即引入恶意失权制度以弥补物权行为理论的不足,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完善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更加公平地保障交易参与人的意思自治、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使得民法自由独立、平等保护、安全高效的精神融入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经济社会。

物权变动合同篇九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有;就不动产而言乃是登记。

(二)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然逻辑结果。公信原则集中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我国原则上采纳了物权变动的折中主义。即依据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仅需要一个法律行为(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而不需要在债权合同之外另行实施物权合意,但是物权变动必须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动产等公示行为,从公示行为完成之时去物权变动生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登记或者未法律教育网交付仅仅是物权不发生变动,而债权合同则已经生效,若合同生效后出让人不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行为,受让人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其协助登记或者交付标的物。

2、但是在下列情形物权变动则采意思主义,即物权从债权合同生效时发生变动,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129条)。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8条)。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7、188与189条的)。

三、不动产登记。

(一)登记的概念。

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登记的效力。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1、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四)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

乙方:_________。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方办公使用。

二、租赁期限视乙方实际需要而定。暂定3个月,即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期内,合同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撕毁,房屋不得转让给他人出租。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签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给甲方。在不违约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续租。

三、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_元,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必须无条件返还定金给乙方。

四、租金交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___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逾期付款,每天收取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的`滞纳金。超过_______天,合同自动终止,原押金不予退还。

五、乙方负责租赁房屋期间乙方使用的水、电的闭路电视费用。

六、乙方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整洁、礼貌和良好的秩序,不得发出影响他人休息的大声喧哗。

七、在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或工程实际需要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双方不得以违约论处。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一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每月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3、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两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县商品林林木、林地转让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山场概况。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下表所列山场租赁给乙方经营。

租赁期限_____年,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租赁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标的物出租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租赁期内乙方享有上述标的物收益权、处置权及经营管理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出租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租赁山场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

3、乙方租赁期内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租赁期的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4、租赁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告知。

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供转让合同管理机构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租赁到期乙方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到期山上资源不能及时处理,甲方应同意延期,但乙方必须按当时当地价格行情支付租赁费。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负责人:_____负责人:_____。

经办人:_____经办人: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二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备考资料。

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对本案的几点分析:

(1)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三

乙方的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具体租赁事宜约定如下:

二、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三、铺面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签订后,店铺租金不得浮动,否则甲方违约、

八、本合同的签署地点在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经双方及公证员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四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重庆巨能建设(集团)。

一、乙方租用甲方空压机共6台,租期8个月,每台租金为________________元/月(大写肆万________________元整),如超出一月按天计算。

二、甲方机械进场后,乙方首付租赁费壹万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负责机械燃油、看护,不负责机械的维修保养。机械工作时间由乙方根据施工任务安排。

三、甲方配备空压机操作员6名,(操作员工资不在本协议范围内另行协商)满足乙方的施工需要,甲方要听从乙方指挥,否则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四、每月甲方的空压机保养和维修时间不得超出两天,如超出两天,每台每天扣租金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一千________________元整)(双方共议)。

五、工程完工后,乙方付清剩余的全部租金。租金结算付完数后,本合同自行作废。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五

[摘要]配偶权是指合法夫妻间互为配偶关系的基本身份权,权利人享有专属支配其身份利益的权利,对方及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虽然设计了配偶权的一些内容,但不够明确、具体,尤其对侵犯配偶权的缺乏完善的保护机制,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乃至构建和谐社会。

因此,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并完善配偶权的保护机制,确保配偶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关键词]配偶权;立法;侵权。

配偶权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是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

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和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推崇和重视,而包含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却一直处在非常尴尬的境地。

不可否认,随着人类文明的巨变和追求自由、崇尚、平等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传统的以专制为特征的某些身份权如家长权、夫权确实因其对社会对人类的反动而退出了历史舞台。

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身份关系中注入了平等、自由、民主的新鲜成份,于是现代意义上的、充分体现和尊重人的价值的进步和平等的身份权诞生了,配偶权就是诸多新型身份权中的代表。

一、配偶权概述。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

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有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

笔者认为,一个科学、完整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出该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还应当充分再现该定义的性质。

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

配偶权的权利主体虽为夫妻二人,但它的性质不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是表明该配偶之所以是配偶,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与其成为配偶,具有公示性。

(二)配偶权的内容。

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但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

究竟配偶权包括哪些派生的身份权利,学者们的主张颇不相同。

配偶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这决定了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但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

基于此,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

笔者认为,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贞操忠实义务以及日常事务代理权。

二、从夫权到配偶权的历史必然。

配偶权是从古代的夫权演变而来,在早期罗马法中,已出嫁的妇女通常属于丈夫家庭的成员,服从丈夫的权利,解除同原属家庭的一切关系,这就是早期罗马法中的“归顺夫权”。

在中国封建社会,理论上认为,“妻子受命于丈夫,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夫亦可,妻子不奉丈夫之命,则绝,丈夫不言及是也。

是谓夫为妻天”。

新中国成立以后,彻底废除了封建夫权,建立了现代意义的配偶权。

以配偶权替代夫权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其依据是:

(一)夫权制度不符合人类要求平等的思想。

在人类社会中,人人生而平等,应当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在历史上,男女两性的不平等却是长期存在的,这种不平等反映在婚姻关系中,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夫权统治。

夫权的本质是不平等之权,是确立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权、统治权。

这种不平等的夫权,有悖于人类平等的要求,违背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协助的本旨。

(二)夫权制度不符合民主思想的要求。

专制是对民主的反动,而夫权制度的核心是封建专制,是丈夫对妻子以及家庭的专制统治。

在夫权统治下的婚姻关系,妻子只是夫权关系中的义务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夫权成为一种相对权、对人权与身份权的绝对权本质属性相悖。

(三)夫权制度不符合人类自由的要求。

自由的本质是不受他人支配、不受他人拘束。

人只有享有人格的自由,才能充分享受人生,创造自己的幸福。

夫权的基本性质是人身支配性,是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支配,妻子只能接受丈夫支配的“权利”,而无反抗这种支配甚至取得这种支配的权利。

而配偶权恰恰体现的是配偶相互之间的人格自由,反对对方对自己人身的支配。

三、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首先应明确的是《婚姻法》对于学者们普遍承认的配偶权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互负忠实、尊重义务,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请求互相帮助权。

在保护方面,受侵犯的配偶一方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另一方为请求权,这便又回归到夫妻之间的以伦理道德为主导之私法自治的领域中了,只是在婚姻义务和道德规范之下有不能实现该请求权之必要时,才可能动用法律的底线保障作用,主张离婚或者损害赔偿等。

[3]在基本不改变现行《婚姻法》的前提下,对于具体立法完善的操作,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一)婚姻法具体内容的改变。

1.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第三者。

侵害配偶权的第三者应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

现行法律把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2.配偶之间,原则上坚持现行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过错赔偿”之规定,但严格意义上的婚内赔偿案件应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第三者妨碍配偶权的行为,除了可以间接地向有过错方配偶主张外,还应增加解释“对于第三者恶意侵犯他人配偶权并在客观效果上造成无过错方配偶身份利益的重大损失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可以是‘第三者’,并且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提出请求时不限于仅在离婚诉讼中”。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六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粮食品种、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

商标或品牌。

计量单位。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用途: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三条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七

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国家标准校车,作为学生、幼儿接送的专用车辆,秉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向乙方提供合同要求的国家标准校车,提供一人一座位,每座位有安全带,以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接送服务。

二、双方责任:

(1)保证为租赁车辆配备具有驾驶资格和良好驾驶经验的司机,司机为甲方员工,甲方对其司机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保证租赁车辆为国家标准校车。同时,根据双方确定的运行方案,保证租赁车辆的安全准点,如无特殊原因,校车不得迟到、早退。

(3)文明、安全运行,保持车辆的干净整洁。要求参与运行的司机着装整洁规范,运行期间应细致、耐心,态度和蔼,礼貌待客。

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车辆事故等,甲方负完全责任,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车辆在运行期间如发生故障或事故,需即时调动其他车辆运行,以确保学生的上课时间.

2、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准时支付合同期限内所有校车租赁费用给甲方。

(2)乙方应提供适当位臵给租赁校车临时停放,方便学生上下。

(3)乙方任何时候不能要求甲方从事违反《交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乙方因特殊原因更改或增加接送时间段或班次,需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并协商好相关费用之后,方能调动车辆,甲方协助操作。

(5)乙方派出随车教师及准确的接送地点。

1、接送线路:_________。

2、接送时间:_________。

(1)星期一——星期五早上:

中午:_________。

下午:_________。

(2)星期六、日如需接送双方再行协商,由乙方制定接送计划。

1、接送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生学期,星期六、日或节假日如需用车,由甲、乙双方协商。

2、乙方统计乘车人数,造好花名册交甲方,在一周内通过银行汇款到甲方帐户(帐户:)。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续约优先权,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增减,乙方应给予支持。

1、如因不可抗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取得有关证明之后,双方友好终止本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2、乙方如在合同期间有需要暂时调动校车用作其它用途,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调用。

3、相关负责人: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日起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法律、交通法规等不符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的补充条款及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八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地址为_____。

第二条房屋名称、规格、等级、房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将租赁房屋及时移交给乙方使用和居住。

第四条租金及租金支付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甲方出具收据。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如甲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租赁物提供给乙方,则应按乙方在延迟期内应付租金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租赁房屋的维护。租赁房屋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甲方未修复的,乙方可以退租或代为修复,并可凭修复费用收据抵扣租金。

3.租赁期内,甲方确需自行收回该房屋的,必须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剩余租赁期应付租金总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的,乙方不承担延迟支付租金的责任;乙方拖欠租金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个月,甲方可从乙方的履约付款中扣除租金(若乙方已支付履约付款),并收回租赁房屋。

2.租赁期内,房屋管理费及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确需退房的,必须提前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租赁期应付租金总额的__%计算。

4.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故意或过失损坏租赁房屋及设备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面、窗户,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逾期不搬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要出租或出售,乙方有优先权。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坏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_________承租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九

住房的第一个基本情况。

(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在____________前按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付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提交、签字盖章、交钥匙即视为交付。

(2)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原样归还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和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水电使用进行验收,并结清各自费用。

第三条租金和押金。

2.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全部租金,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收据。

第四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

乙方应承担:_________。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取暖费。

(6)煤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

(9)与本合同未列明的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预付甲方应付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具的相关支付凭证将相应费用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房屋维修。

1.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因该物业及其附属物品、设备和设施的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天内进行维修..逾期不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房屋维修影响乙方使用的,租金相应降低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善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失效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房屋转租他人前,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对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延迟交付房屋。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影响乙方安全和健康的.

3.乙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未能支付________________的租金。

2.未支付的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____元。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除、改变或者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储存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和设施损坏,拒不赔偿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终止的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有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有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2)租赁期内,甲方如需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需提前退租,应通知对方每月租金的______%并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3)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物业或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租金但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且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返还物业的,应按__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份,甲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字:_________承租人(乙方)签字: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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