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专业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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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专业18篇)
时间:2023-11-08 22:59:23     小编:BW笔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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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二十一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医确认申请表;。

(二)医院诊断妊娠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就医确认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四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前款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六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手术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材料和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报销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和下列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一)。

劳动合同。

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八条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条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统筹地区规定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除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三十二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中除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以外的材料,以及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告知享受待遇的职工;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拨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四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生育保险情况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险工作职责或者在生育保险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生育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就医确认申请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格式体例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下载使用。

第四十六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制定本省相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本规定明确由统筹地区制定的配套规定和标准,各统筹地区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制定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4月25日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二

20xx年,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在省计生协的鼎力支持与有力指导下,与中国人寿保险分公司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规范运作,层层落实目标任务,积极为广大计生家庭提供切实有效的利益保障,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益。20xx年度全市投入278.7万元为75434户计生家庭和2938名镇、村计生专干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截止目前,先后理赔129户43余万元。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成立组织机构。

市人口计生局、中国人寿保险分公司分别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组织、检查、评估、总结等工作。各县市区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全市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加强督查指导。

结合全市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市人口计生局、市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分公司领导多次下乡开展调研和问计活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总结推广经验,培育树立典型,有力地推动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培训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积极与保险公司协调,先后通过召开现场会、培训会、表彰会等方式,加大县市区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在全市逐步建立了“政府引导、政策跟进、公司实施、群众受益”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目标推动。

市上将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有效调动了基层工作积极性。

二是资金保障。

20xx年度,在财力极度紧张的情况下,全市投入278.7万元为75434户计生家庭和2938名镇、村计生专干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增强了广大计生家庭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临渭区、白水县人口计生局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支持,将每年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部发放外,另拿出资金为当地独生子女户和镇村计生专干办理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三是广泛宣传。

充分运用报刊、杂志、电视等大众传媒进行宣传,在下乡时积极向计生家庭推广宣传计生保险工作,同时将具有代表性的赔付案件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计生家庭进一步了解计生保险的内容及实效,引导广大计生家庭自觉自愿购买投保,安全满意消费保险。

四是群众自愿。

工作中,基层计生干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采取群众自愿的方式,由投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真正维护了计生家庭投保的知情权。

一是强化资金管理。

保险公司市级机构设立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专户,对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中国人寿各公司每年在保费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帮扶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最大限度的回报参保群众。

二是强化档案管理。

各级建立参保对象档案和工作档案,并由专人负责,分类归档,分级管理,专柜存放。

三是强化理赔服务。

制定了具体的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对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实行特事特办。

四是强化信息反馈。

保险公司每月10日前向计生部门提供保险费、赔款支出及市、县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等有关数据和情况。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三

为把“生育关怀行动”落到实处,稻庄镇计生办把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狠抓落实到位。具体投保事项由镇计划生育协会牵头负责办理,采取乡镇政府出资,投保到人,以户建账的方式,给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当年政策内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交纳保费30元,投保一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全家即可获得总额30000元的保险保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送给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使之成为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实实在在的利益享受。

为了使每个计划生育家庭和群众都真正明白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好处和重大现实意义,镇计生协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方式,不断增强宣传效果。

1、广播宣传: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愿入保,计生工作者多次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群众生活状况,了解他们对保险赔偿的满意度,计生协会借助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村中广播进行广泛宣传,极大地提高了群众的入保积极性。

2、“会员活动日”宣传。县计生协组织人员组成了宣传小分队,制作宣传牌面10块,出动宣传车2辆,同时,还设立计生法律、法规、生殖保健、计生系列保险咨询台8个,接受群众保险咨询5439人次,印制宣传单10000份向过往群众散发,使群众参保意识得到了提高。

3、以点带面宣传:通过开展“三查一治”组织参保家属到康检地点,用自己活生生的事例向参检育龄妇女进行宣传,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提高群众参保意识;同时充分利用集中服务活动,出动宣传车,把计生系列保险知识与人口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一并巡回各村宣传,真正使计生系列保险知识达到家喻户晓,深入到了人心。

从20xx年1月-12月,全镇共有人参加了保险,投保资金达50万元。办理保险理赔3人,获赔元。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开展,增强了群众抗灾化险的能力,有利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对提高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水平,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根据市、县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要求和全县下达的保险目标任务,镇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决定20xx年在全县继续开展“生育关怀杯”计划生育保险活动。活动时间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工作要求:

1、加强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和制度,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协会实施、市场运作、依法管理、独立核算、群众受益”的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2、继续将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纳入“生育关怀行动”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开展好宣传和发动工作,举办各种培训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积极引导群众自愿参保,杜绝强迫投保。

3、依法依规开展计生保险工作。加强保险有价单证、保险费、保险理赔金等管理,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加强保险统计工作管理,做好各级保险业务统计。村级协会要确定专人负责计生保险代办工作,负责工作台帐建立,每月上报“投保保费、投保人数、出险人数、理赔人数、理赔金额”数据。代办人员不得从事其它部门的保险代办工作。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五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六

职工生育保险是大多数职工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无论是女职工还是男职工都可以购买生育保险,只是二者在报销材料上有所区别,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并提交齐全的材料,那么2015年生育报销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1.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男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或配偶的失业证。

3.计划生育手术费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4.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本人身份证。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生育保险必须是累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并且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在实际情况中,生育保险报销比较复杂,主要是历时比较长,所需的材料又比较零碎和繁多,一般需要在分娩之后一年内办理,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找律师进行咨询!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我市生育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0.8%,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职工本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怀孕后,携带个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准生证)、本人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后,就可以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待生育定点医院上传生育信息的次月,生育津贴会按月发放到生育信息登记时提供的银行卡上。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配偶怀孕后,携带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男女双方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结婚证及男职工单位开具的《配偶未就业(无劳动收入)证明》(加盖公章)或男职工配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男职工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登记生育信息后,男职工配偶可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结算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女职工持本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参保女职工持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女职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配偶未就业的参保男职工持本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配偶未就业的参保男职工持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男职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持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参保职工,必须将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确认,在该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

2、如果生育人员生育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无法登记生育信息。需个人先用现金支付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等,待缴费满10个月并且产假期满之后携带以下资料,于每月1日―10日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进行报销申报:(1)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凭证(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至申报当月的每个月的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原件;(5)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9)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经查实无挂靠单位虚报冒领生育保险的,方可报销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八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从20xx年10月1日起按同一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文是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一)城镇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具有本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市、县分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

第五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五)生育当期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条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30日内,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终止或发生变化之后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参保登记的,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足额补缴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期限至现参保登记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需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使用前款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并发症、合并症的费用是指生育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生育当期合并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费用。

第十七条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除下列情况外,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限于1次:

(二)已经采取长效永久避孕节育措施而发生意外怀孕进行流产、引产的。

第十九条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第二十条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二十一条参保男职工之妻为农业家庭户,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

第四章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申领。

第二十二条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

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参保职工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供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参保职工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1周内电话报经办机构备案。

生育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在产假期内到经办机构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参保职工本地就医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不属于支付范围的,由医院向个人收取。

第二十四条已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职工在本地生育的,可在生育后的次月,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在本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和符合享受生育护理假补贴的男职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产假后1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津贴、补贴审核手续。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

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急诊流产备案时,经办机构应告知其“三个目录”及我市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三个目录”范围内且不高于我市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终结后或产假后1个月内,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持职工社会保障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其中,生育享受的生育津贴按月领取。

第五章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符合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愿意承担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与经办机构签定协议。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符合《医疗机构产科建设标准》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五)配备与经办机构相适应,并能实时传输和结算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满足群众需要、同时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对参保职工的服务情况,供参保职工选择。

第二十九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确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应当与医疗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相适应,充分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参保职工信息,做到人证统一,严格执行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规定要求。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规范记载参保职工的各项费用,及时向经办机构传递相关数据,并主动向参保职工提供各项费用的日结算清单,建立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

第三十一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三个目录”。

参保职工确需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签订生育保险就医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

参保职工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而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结算标准以上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

参保职工出院时,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结算清单须经参保职工(或委托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不得采取虚假就医、虚假诊断、挂床住院、诱导住院、降低入院标准、虚开药物和诊疗项目、将目录以内的药品换成目录以外药品或其他物品、滥用药物等方式,套取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缴费义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或者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相关费用,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经办机构追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对定点服务机构监督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7月13日颁布的《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同时废止。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保障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中国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规定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手续,其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申报,由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国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要求为: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保险待遇申报条件:

(1)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参保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在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不予从保险基金中支付,待所在单位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结算。

生育保险保障了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优化了生育环境,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必要措施。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九

申领条件:

2、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

3、未就业配偶没有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计划内生育。

申领资料:

1、本市失业登记证明资料;。

2、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资料;。

3、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明资料;。

4、男职工所需资料,例如社保卡、身份证等。

男职工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

相关信息。

【分析】:(以下分析,仅供参考)。

1、根据广州生育保险政策固定,男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社保,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广州市失业登记证件,且未就业配偶没有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即男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以王先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其配偶的分娩费用。

3、规定资料包括男职工身份证、社保卡、配偶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资料等等。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劳动合同。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一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我市目前执行的《宿迁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和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第十六条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其配偶生育时,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第二十五条女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市民所述的情况,女方属于参保范围,但是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故不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也不能从男方报销,相应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宿迁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标准足额支付。如还有疑问,可拨打热线12333详细咨询。

8.最新梅州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9.女职工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男职工呢?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二

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对象,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5、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8月7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家庭〔〕19号)同时废止。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四

拟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应当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前,办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妇女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妇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四)当事人以欺骗、伪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自始无效。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现已经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是当事人通过欺骗、伪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

属于前两款情形已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五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加强生育保险管理,统一规范我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4〕10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统筹区内跨单位转移接续生育保险(统筹)关系。

第三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且缴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按如下计算:

(一)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未申请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缴费时间从新参保地申请参保之月起算。

(二)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三)经办过程中出现其它情形需对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加以明确的,由市级或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市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应将新确立的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向省人社厅医保处报备。

第四条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打印《生育保险参保凭证》(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凭证》)。

(二)由个人或新用人单位持《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参保并办理转移,填写《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属个人办理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人员还应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三)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以下简称《联系函》)。

(四)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第五条以单位整体搬迁形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个人出具《参保凭证》、《信息表》,还应为该单位出具上一年度《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附表5),由迁移单位在新参保地申请参保时出示。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6月至下发之日涉及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1.《生育保险参保凭证》;。

2.《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

附件: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六

本审核办法适用于自1月1日起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必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生育政策但妊娠后流产的。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七

申请材料:

1、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准生证》等;。

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本省户籍的参保人不需提供此项);。

7、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限所持社会保障卡不具备金融功能的参保人提供);。

8、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正反两面);。

9、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参保人因生育住院,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生育后两个月内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申领相关待遇。

1、应符合以下条件(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

2、符合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同时符合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申领女职工剖宫产或经产道分娩津贴,已按规定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还可申领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或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申领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或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的还应提供独生子女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申报医疗生育待遇同时申领。

3、参保人生育出院后两个月内持上述申请材料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4、社保部门核实资料,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通过相应的银行发放相关款项;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到帐后,参保人只需凭社会保险卡或银行存折、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银行领取。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八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细则参加省直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省直生育保险工作,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省直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费用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省医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800元/例;。

(二)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元/例;。

(三)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

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

(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第十一条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200元/例;市级医院1000元/例;。

(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2600元/例;市级医院2400元/例;。

(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省级医院1000元/例;市级医院800元/例;。

(七)引产:省级医院1500元/例;市级医院1300元/例。

第十二条职工因急诊、急救、异地安置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照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第十条规定标准的50%。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对下列费用不予支付:

(一)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四)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六)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九条职工的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女职工在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津贴按第十七条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领,也可由本人或其委托人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二)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由用人单位领取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用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由委托人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起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欠费不足3个月且按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期间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四章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生育证》,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第二十六条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以及按项目支付时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产前检查(围产保健)费用,应于妊娠终止或分娩后到省医保中心结算,所需材料同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项目付费方式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参照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可根据省直生育保险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要转诊、转院的,按照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急诊证明、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或职工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或向他人提供《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省医保中心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假证明、假票据、伪造或篡改病历等弄虚作假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要如数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三条省医保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原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业统筹管理的单位,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办法》实施后,本细则实施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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