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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一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下文是生育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劳动合同。
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
证明书。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二
为了维护医学的圣洁和尊严,拒绝红包、提成和回扣,我郑重承诺:
一、始终坚持以奉献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二、时刻铭记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誓言。
三、竭尽全力解除人类之病痛,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
四、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
五、畅扬廉洁医风,拒绝红包、回扣、提成、礼品和宴请等,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六、拒腐蚀,永不沾,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七、如有违反规定,自愿接受卫生部的八项行业纪律和《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市卫生局《关于专项治理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医药器械购销中收受回扣及医疗服务中分解收费问题》等法律法规的处理。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考核责任人签字:xx。
科室:xx。
承诺人签字:xx。
20xx年xx月xx日。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三
作为一名员工,我将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矿规矿纪,并郑重承诺如下:
2、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真正做到“上标准岗、做标准活”。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自觉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6、团结协作,落实责任,狠反三违,爱护设施设备环境,保障安全生产。
为了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牢固树立“零工亡,零容忍”的安全生产新理念,为了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和公司的长治久安而努力奋斗。
承诺人:
承诺日期: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四
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二十一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医确认申请表;。
(二)医院诊断妊娠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就医确认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四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前款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六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手术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材料和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报销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和下列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一)。
劳动合同。
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八条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条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统筹地区规定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除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三十二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中除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以外的材料,以及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告知享受待遇的职工;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拨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四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生育保险情况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险工作职责或者在生育保险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生育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就医确认申请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格式体例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下载使用。
第四十六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制定本省相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本规定明确由统筹地区制定的配套规定和标准,各统筹地区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制定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4月25日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五
承担全县境内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前质量检测和车辆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检测,同时肩负辖区内全县机动车辆安全检测,对检测车辆出具检测结果评价报告。
二、服务内容。
我们本着“用户至上、安全第一”的服务方针,坚持热情为社会广大车主提供优质安全的车辆检测服务。检测项目:主要为车主提供尾气排放、发动机综合性能、底盘输入功率、外观、制动、侧滑、前照灯、车速表、油耗、喇叭声级等车辆综合性能和安全技术等检测。检测中严格按工艺规范,手续齐全的检测车辆,随到随检。并力求做到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合理,收费规范,严格标准,决不多收检测业户一分钱,积极为社会业户创造宽松的检测服务环境。对车辆检测业户如有特殊服务要求,如节假日需要提供检测服务,我们将热情满足业户的需求。检测中,如因检测人员或某部门服务不周,造成检测业户损失的,除加倍赔偿外,还要公开向检测业户赔礼道歉。
三、服务对象。
全县所有车辆检测业户和车主。
四、服务标准。
二级维护160元,等级评定275元。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六
尊敬的领导:
因为自己之前不良习惯类型多种多样,跟领导干部讲了一些不应该有嘴中说出来得话惹领导干部发火,使领导干部的心遭受极大的痛楚以至不断流泪,在这儿我深深地的,再三的向领导干部确保,之后要搞好本职工作的工作中,不许领导干部多劳神,不许领导干部难过落泪,没有危害领导干部的睡眠质量,不容易因一点琐事危害我们俩的情感,之后讲话不颠三倒四的。之后有理有据,言而有信,有急事放到明面处理。不容易对领导干部有瞒报,再度请领导干部给与充足的信赖。专此确保以下几个方面:
1.之后吸烟,饮酒酌情考虑。
2.要用心的学习培训关注、爱惜、贴心领导干部要保证体贴入微。
3.不做抱歉领导干部的事,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可违背。
4.不和领导干部又哭又闹,摔东西或毁坏公物。
5.保证同甘共苦,有难积极担负,有确立的`夫妇规章制度。
6.领导干部跑了我得追不追是小狗狗。
7.要学好如何哄领导干部高兴。
8.每日迟早要惦记着领导干部。
9.勤奋记好领导干部说的每一句话。
10.任何时刻不可蒙骗领导干部。
11.不可说一些无缘无故得话,要保证立即的、精确的、有耐心的表述给领导干部听。
12.每日最少三遍电話之上报告自身的行迹及其状况。
请领导干部审阅。
担保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七
我是xxx,x季度,我将按照上级工作安排,在安全生产中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实现“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的工作目标。现结合个人岗位实际做如下承诺:
深刻吸取xx事故教训,深入挖掘和摒弃麻痹大意、得过且过的不良思想苗头,牢固树立安全责任大如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时刻牢记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的工作目标和责任。
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无小事和细节决定成败的意识,认真梳理岗位工作,做到不放弃一处细节,不疏漏一处隐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积极参加“一日一题、一月一学、一季一练”等学技练功活动,认真学习技术业务和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主动提速攻坚,争做业务骨干和技术能手。积极开展传、帮、带活动。
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一日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安全措施,做到不走形式、不走样。
对责任区内关键岗位、业务能力差和不放心的职工进行一对一包保,通过帮思想、带业务、盯关键,强化安全联控,消除安全薄弱环节。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八
本人系xx有限公司的新员工,在上岗之前,本人自愿遵守以下规定:
1、在正式成为贵公司员工之前,本人的试用期为3个月;
2、试用期内本人的工资薪水合计1000元,全勤奖金100元;
3、试用期之业绩奖金按照贵公司规定标准执行;
5、试用期间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的作业和作息时间规定;
6、本人遵照员工守则之规范进行工作;
7、本人绝对服从公司领导及主管之教育和帮助;
8、本人将认真接受公司的专业培训;
9、本人保证每月成交必须达一万股;
10、 如在试用期间发现本人并不适合在贵公司发展,本人将无条件接受公司的辞退。
11、 以上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贵公司录用,本人向公司郑重承诺:
1、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员工手册》以及各项治理制度。服从公司工作调遣与指令。
2、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如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愿接受公司或者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责任。
3、假如公司因无法猜测的原因裁员时,愿遵守公司要求离职,接受公司按国家相关政策发放的资遣,不提任何其他条件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离职交接手续。
4、本人合同期满前因故须离职时,愿按《劳动合同》中双方协定的提前日期尽早提出辞职申请,并经公司批准、交接完毕后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愿按公司规定接受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
5、对所把握的公司重要技术和重要资源或其他重要机密,或者公司根据合同对他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守,不得用于从事损害我公司利益的事情,也不得利用这些资源或商业秘密投靠我公司竞争对手或自己单独开设同类公司。
6、不从事、不帮助被人从事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行hui、不受hui、不索取客户回扣;不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利益。
7、我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我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明。经公司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我享有知识产权,公司不得在未经我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8、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我承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公司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其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9、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我因何种原因离职。
我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2年内。我认可,公司在支付我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我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我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10、我承诺,在为公司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我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我应承担公司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公司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我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我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11、我在履行职务时,按照公司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公司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公司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出我承担部分或部分承担。
12、我在离职时,或者于公司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由我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公司将秘密信息复制到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此种情况我无须将载体返还,公司也无须给予我经济补偿。
13、我在离职后两年之内不得利用在本公司掌握的资源做出有损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在离本公司200公里以内的地区,从事本行业或者协助其他人员从事本行业。
14、本承诺书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我从公司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15、本承诺书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我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16、如我违反本承诺书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年收入2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公司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我的聘用关系。
17、本承诺书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承诺书为准。本承诺书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18、本承诺书自本人入职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承诺书解释权归公司。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为有效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约束自己的工作行为,本人在此郑重承诺:
一、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动。
三、爱岗敬业,自觉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四、立足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勇于创新,认真思考解决岗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摸索适应新形势的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已,保持优良作风。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保持兴城员工应有的良好形象。
对以上承诺,本人将认真履行,自觉接受公司领导、上级、同事的监督。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九
我承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2、坚持“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一线,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落实。
3、履行监管与服务“双重”职责,切实为生产单位排忧解难;抓好安全声查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意识。
4、坚持以人为本,视工人为亲人,为他们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
5、认真监督生产单位整改指令落实情况,发现情况及时整改落实。
6、加大管理力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狠反“三违”,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7、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做好各级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
8、自觉遵守本岗位职责,履行“一岗双责”,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决不违章指挥。
本人愿意认真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人:
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十
我是 (相关职工)的 (家属代表) (姓名), 作为一名家庭成员,我积极响应筑牢家庭安全防线,树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发挥家属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来自家人的关爱和亲情的支持,我承诺:
1、 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自觉学习、掌握和宣传安全知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旗帜鲜明地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
2、 增强法规程序意识,遵章守纪,做到自己不违章,同时指出并纠正亲人的违章行为。心系安全,为家庭安全幸福不断努力。
3、 积极帮助家庭成员做好安全学习教育,做好安全提醒和监督,帮助家庭成员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行为习惯。
4、 积极营造和谐、轻松的家庭环境,缓解家庭成员工作和生活压力,使之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承诺人: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十一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制定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日。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的调整和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职工在此期间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0日起施行。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十二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劳动合同。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十三
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申请人已了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的关于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遵守的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知晓并愿意遵守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向贵局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明确自身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
二、制定落实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贮存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配备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切实提高自身保健食品安全内控能力。
三、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认真审验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以及产品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等信息。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和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购进和销售的保健食品来源可追溯。不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伪劣保健食品产品。
四、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查验(审核)制度。按照《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对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进行查验审核。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五、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六、保健食品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健食品经营场具有与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所配备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者设施。贮存、运输和装卸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内产品宣传资料。保健食品宣传资料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宣传资料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事宜,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本承诺书中的有关内容均真实、可信。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申请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十四
六是一经查实参与了吸毒活动,愿意接受组织处理,年终不予评先;
七是坚持“守土有责”,“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切实管好办公楼、家属区、出租门店和出租房屋的禁毒,保一方安宁,守一块净土。
承诺人:
20xx年x月x日
本人充分认识到烟草使用对人的生命及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自身和他人身体健康,更损害了党政机关和自身形象,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为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响应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号召,我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禁烟,主动劝阻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
二、在公务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不使用烟草企业宣传用品,绝不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
三、带头不在工作场所、公务用车中吸烟,积极带动无烟机关创建。
四、结合工作,带头开展禁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五、努力尝试禁烟(如果是吸烟者),并鼓励单位职工戒烟。
六、针对以上承诺,我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如果违反,我自愿接受批评和其他处罚措施。
承诺人:
20xx年 月 日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十五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十六
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二、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提供的医疗保健以预防保健为主,必要的短期医疗为辅。
孕产期的医疗保健主要是对这些生理机能变化进行观察,提供保护,预防发生不测。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四、产假有固定要求。
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
五、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十七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保险承诺书篇十八
作为煤矿的一员,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是家庭幸福的基础,事故是痛苦的根源;作为煤矿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不仅仅是家庭中的.一员,也是煤矿的一分子,安全不仅仅是我的权利,更加是我对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从事煤炭行业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煤矿生产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事故的威胁,劳动条件和环境相当复杂,本身潜伏着诸多不安全因素,潜在的危险性大,工作中稍有疏忽,潜在的危险会转化为人身事故。因此,我郑重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遵守煤矿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按章操作,不违章作业。
4、遵守煤矿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矿井逃生知识,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
5、积极参加安全学习,遵守学习会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做好学习记录,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做到身边“无三违、无隐患、无事故”。
6、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积极参与矿上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承诺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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