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修改或解除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如何处理风险?接下来是一些关于合同起草注意事项的指导,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托基金合同篇一
(2)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3)投资管理人因履行投资行为而发生之其他费用。
7.1.2 费用的承担: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每 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7.2 本合同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信托基金合同篇二
贷款人(质权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出质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当票(编号:),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开具的支票质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v^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质押标的。
质押支票种类:转帐支票;支票数量:张;开户行:银行支行;出票人全称:;出票人账号:;支票号码:;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支票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___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____日的,或乙方账户被查封、冻结、监管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____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
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____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质押支票背书与交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质押支票背书“质押”字样并加盖公章,交付甲方持有。
第七条放款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支票已交付甲方持有。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质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质押的支票填制完整、准确无误、无任何权利瑕疵,保证所质押的支票可以有效付款或行使票据权利。
2、在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不得挂失该支票。
3、如该支票所在账户被有关机构冻结或限制权利的,或支票所在账户余款少于支票金额的,或经营出现经营困难及面临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乙方立即通知甲方,并另行提供其他等值财产担保。
4、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或其他权力机构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5、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所质押的支票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第九条质押权的行使。
1、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质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直接自质押支票中支取上述全部款项。
2、甲方行使质权后,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____日内)。
第十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____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八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质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质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通知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七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
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信托基金合同篇三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v^民法典》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信托基金合同篇四
(以下简称甲方)资助 (以下简称乙方)出版 著作。经双方协商,共同签定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 元出版经费,其中有偿使用 元。不足部分乙方自行解决。
二.甲方提供的出版经费,乙方要严格按照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出版著作的所有权归乙方。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及编号。
三.著者须在受资助著作印刷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书三本(套)送交广西师范学院科技处。如果著作不能按期按质出版(资助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年内),广西师范学院科技处可撤消资助,并由学院财务处收回资助资金。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著作出版及经费使用情况;乙方有向甲方汇报出版情况的义务。
五.若有客观原因须延缓出版,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中止合同时须经双方同意,并且乙方把出版经费退回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信托基金合同篇五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20xx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20xx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一)基金名称: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500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xx年以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信托基金合同篇六
借方:××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市x×路x×号。
贷方:xx信托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市xx路xx号。
贷方受××委托,与借方就办理委托贷款事宜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根据xx委托贷款的要求,贷方同意向借方提供人民币xxx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贷款利率为月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于xxxx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挪用,贷方有权自挪用el起,按实际挪用额,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罚息xx%,直到追回被挪用的贷款为止。
借方在办理贷款时,要提交贷款申请书、委托人的批准书和还款计划书。
借方应按季向贷方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每半年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
贷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检查本项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方有义务向贷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
本项借款采取单利计息方法。
1.借方根据其提交给xx信托公司的还款计划书归还贷款。
2.本项贷款一般不予展期,若借方申请贷款展期,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待批准后,与贷方补签贷款合同。
3.贷款到期时,若借方不能按时归还,贷方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贷款的基础上,加收xx%的罚息。
1.凡是借贷双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何条款都属违约。
2.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借贷双方及委托单位协商解决,当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由上述争议所引起的任何一方的全部损失及法院裁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1.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自行修改和撤销,本合同所有修改均以书面形式出现,并由借贷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合同经借、贷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借方还清贷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3.此协议不应因为借款方的关停并转、人事的变动而影响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4份,正本2份,由借贷双方留存;副本2份,由xx信托公司和委托人留存。
借方签字贷方签字。
(公章)(公章)。
xxxx年x月x日。
信托基金合同篇七
编号:
出版著作名称:
基金资助单位(甲方):
作者(乙方):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资助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出版______著作。?经双方协商,共同签定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元出版经费,其中有偿使用______元。不足部分乙方自行解决。
二.甲方提供的出版经费,乙方要严格按照______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出版著作的所有权归乙方。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______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及编号。
三.?著者须在受资助著作印刷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书三本(套)送交______科技处。如果著作不能按期按质出版(资助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年内),______科技处可撤消资助,并由学院财务处收回资助资金。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著作出版及经费使用情况;乙方有向甲方汇报出版情况的义务。
五.若有客观原因须延缓出版,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中止合同时须经双方同意,并且乙方把出版经费退回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信托基金合同篇八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邮箱: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理操作在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初始资金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从到为委托期间进行股票投资,投资方向全部为股票,权证,风险控制范围为,账户为有偿服务。
2、甲方需为有稳定职业,信誉好的个人,机构,认可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对于确定的风险范围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自由选择一家信誉好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能够提供交易和行情系统。
3、初始投资资金不少于50万元,甲方需保证资金正当合法,中途追加资金另行计算。
4、甲方有义务对自己的资金密码保密,股票账户的资金安全由甲方所开立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
5、乙方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甲方不能随便更改账户里面的所有操作项目,不得随意调拨委托投资资金(委托资金外部分不包括在内),否则视甲方违约,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概不负责,甲方且必须支付乙方资产管理费用1%做为时间补偿。
6、对于账户中的资金,只有甲方有权支取,但在合同期间需要与乙方协商,除非出现合同条款中的自动解约事项。
7、甲方必须将账户和交易密码告诉乙方,不含资金密码,以便乙方下单操作交易。乙方在合同期间,可以更改交易密码,但甲方每月有权查看账户一次。
8、甲方不得将账户中的操作信息提供给他人。
9、乙方在操作期间不得做出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投资需保持代理账户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
10、收益分配模式甲方可选择如下:
2、浮动类:当风险控制在______%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当风险控制在______%---______%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当风险控制在______%--______%以内时,按照收益______%以上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当风险控制在______%以上时,按照收益______%以上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注:收益都是账户原始投入资金的总收益,发生约定风险以外部分,甲方可自行解除和约,且乙方补其风险约定差价部分,合同期间总收益低于10%将不分配利润,每半年收益超过10%以上结算一次,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分配利润存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内。
1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亏损,乙方将不负责,参考证监会的说明。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并本着本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依据《民法典》,证券法》通过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执行。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信托基金合同篇九
11.1 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
(2)全体投资人一致要求终止;
(3)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基金难以正常运营。
11.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1.2.1 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投资管理人担任。
11.2.2 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以后,出具清算报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信托基金合同篇十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元出版经费,其中有偿使用元。不足部分乙方自行解决。
二.甲方提供的出版经费,乙方要严格按照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出版著作的所有权归乙方。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及编号。
三.著者须在受资助著作印刷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书三本(套)送交广西师范学院科技处。如果著作不能按期按质出版(资助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年内),师范学院科技处可撤消资助,并由学院财务处收回资助资金。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著作出版及经费使用情况;乙方有向甲方汇报出版情况的义务。
五.若有客观原因须延缓出版,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中止合同时须经双方同意,并且乙方把出版经费退回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合同范文节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信托基金合同篇十一
联系住址: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1、_______人。
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人。
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亿元。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______。
认缴情况:__________________。
数额时间方式首期出资数额剩余出资数额持股比例:______%。
第十四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______%,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五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______%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______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______%;______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______%。
2、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3、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5、必要的媒体费用。
6、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十八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______承担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由______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x进行投资。
(二)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1、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一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xx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员,其余1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第二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第三十条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第三十一条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十四条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第三十五条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第三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第三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四十条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
第四十一条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二条一般项目你: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第四十三条特殊项目: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20%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第四十四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九章: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四十九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十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一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四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期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托基金合同篇十二
一、前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销售代理甲方管理的_________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人为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本计划具体的销售代理业务将遵循甲乙双方签订的《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简称《销售代理协议》)。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在本计划代理业务中有关销售服务代理费用等具体事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补充协议。
二、协议当事人。
三、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标准。
费按资产管理计划初始资产本金的0._____%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_____0._____%÷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摊销的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四、销售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本计划的销售服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起始日起,一次性提取,每日摊销。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于三个工作日将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代销机构。
五、咨询、查询、投诉安排。
甲方设立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电话,接受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等相关事宜。
六、信息披露。
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年度报告送交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3个月,不编制当。
期的年度报告。
查看详情。
者邮寄年度、季度报告、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投资者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2、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投资者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投资者。
3、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调整投资政策。
(3)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5)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计划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客户选择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七、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若资产管理人对客户违约情况发生,甲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需及时向客户披露资产管理人违约信息,并成立处理小组,做好客户解释及安抚工作;并配合客户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财产追索工作;违约情况不限于到期本息未付、支付延期、资产管理人隐瞒重大管理误差等会对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兑付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八、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九、协议的效力。
(一)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补充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书面终止协议后终止。(2)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3)《销售代理协议》终止。(4)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本补充协议与《销售代理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中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与《销售代理协议》不一致者,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再次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代销协议补充协议盖章页)。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信托基金合同篇十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___》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________,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___。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_________。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银行或其继任人。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账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本基金章程指《_________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_________。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_________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_________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账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信托基金合同篇十四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_____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_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_____基金;。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_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民法典》:指《民法典》;。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___________;。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_____%(不含_____%)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_____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_____%(不含_____%)。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_____%(不含_____%)。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_____%以上(不含_____%)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_____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_____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_____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_____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_____%(不含_____%)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_____%(不含_____%)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_____%以上多数(不含_____%)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_____%以上(不含_____%)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_____%以上(不含_____%)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_____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_____%以上(不含_____%)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
信托基金合同篇十五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
因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
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签发之日起计算。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_____人,为_____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
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有限合伙人。
1、各合伙人身份证信息:
2、各合伙人身份证信息:
3、各合伙人身份证信息:
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风险提示:合伙人出资。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
每种不相同的种类都必须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
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比例不明确闹纠纷。
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
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亿元。
第十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占全部认缴额的比例: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占全部认缴额的比例:
第十六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
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
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
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有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20%。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普通合伙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2、计提办法: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为达到6%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受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达到并超过6%(含)时,普通合伙人方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标准提取受益分成。
现金流分配顺序: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后不再进行循环投资,资本回收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等费用。
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
5、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6、必要的媒体费用。
7、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岁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二十一条、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的购买权。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三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______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出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四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第二十五条、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员,其余1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第八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风险提示:合作伙伴的职责。
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第三十三条、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有权自行或委托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4、收益分配权。
5、出资转让权。
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
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中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
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由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章:合伙企业托管。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
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
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
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四十一条、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
第四十二条、托管机构的义务。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等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执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伙企业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2、复核、审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资产管理公司核对。
3、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的报告。
4、保存合伙企业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5、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6、资产管理公司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追偿。
第十章:入伙与退伙。
第四十三条、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四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地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货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
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0日内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
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
合伙人退货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尺寸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第十一章: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
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五十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
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十一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三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因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决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不可能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十分具体,所以建议各合伙人在协商合伙协议时,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以比较方便地执行,要求违约者依协议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六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托基金合同篇十六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证券账户资产,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产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证券经纪商为: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服务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义务:
1.提供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以及合同约定金额数量的资产给乙方;。
2.于合同签订之日足额缴纳合同约定金额千分之八的手续费给乙方;。
5.保守乙方商业机密;。
甲方权利:
1.对该账户资产盈亏享有知情权;。
2.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合同;。
3.按期收回证券账户;。
4.享有证券账户除去管理费之外的所有收益;。
5.若账户出现亏损或盈利低于6%,则不支付管理费;。
乙方义务:
2.若管理证券账户出现15%的亏损,及时联系甲方,移交账户,终止合同。
3.对证券账户盈亏状况定期向甲方报告;。
4.不得向他人泄露证券账户信息,保证证券账户的安全;。
5.不承诺保底收益;。
乙方权利:
1.收取本合同规定费率的手续费;。
2.收取证券账户超出6%以外的收益的25%的管理费;。
3.不承担证券账户的亏损;。
本合同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自愿签订;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任何投资决策,以免干扰乙方的投资策略及交易计划。甲方只需要随时查询并监控自己的资金情况即可。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信托基金合同篇十七
我们是由资深证券从业人士组成。正直、诚信、敬业的为客户管理证券资产,本私募“基金”不“坐庄”,(不选择流通性差的股票、不选择st类股票、不选择权证进行操作)。乙方对自身情况具有当然告知义务,甲方不对乙方所告知情况做真实性调查,若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现经双方协商,乙方认可以下条款,特签署合作备忘录:
第一条:乙方为有稳定职业、合法正当的固定收入,能够承担完全的民事行为责任的自然人。
第二条:本次委托管理资产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委托账户为_________证券公司,账号为___________。所委托管理资产非借贷或者挪用公款及其他所有根据《证券法》所认定的违规资金。
第三条:客户不得将我方交易之投资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客户将交易密码提供给甲方,甲方不得更改密码;资金存取密码客户自行保留,甲方只对客户证券账户内资产进行管理,决定买卖并实施,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每个交易周必须提供一次资产情况表予乙方,提供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或传真或特快专递。成功传达与否以有效通讯记录为据,不以是否签收或阅读为据。
第五条:乙方是当然的存取款资格唯一拥有方,也是该账户资产的法定拥有者。甲方无权提取乙方账户内资金以及将该账户证券转移到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双方约定当总资产亏损_______时,即(_________元),则结束合作,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若在未经得乙方同意,继续对该账户操作,而产生亏损,甲方需承担损失。
第七条:赢利后乙方决定是否需要支付资产管理费予甲方,若未支付资产管理费,甲方不得索赔;根据同等责任,乙方若出现亏损,乙方不得索赔,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甲方的工作。
第八条:合作12个月净利润达到30%以上(包括30%),即(________元),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管理费为净利润的30%;若在合作的12个月内,账户资产增值没有达到30%,则甲方不得收取管理费。合作开始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停止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若期间账户资产达到30%或以上,甲方可随时结束账户操作,以现金形式体现资产,并可以向乙方收取净利润的30%作为资产管理费。
第九条:以上条款所规定之乙方责任与义务,若乙方在执行中予以违背,则双方合作立即终止。所产生利润,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所造成之一切既有或将来出现的损失,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双方结束合作。
以上条款,经过双方认真协商与核对,无异议后确认签署。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
信托基金合同篇十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和_________基*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________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___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_________市分行。
6.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基*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账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28.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_________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账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信托基金合同篇十九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证券账户资产,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产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证券经纪商为: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服务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提供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以及合同约定金额数量的资产给乙方。
2、于合同签订之日足额缴纳合同约定金额千分之八的手续费给乙方。
3、合同期满之日,若该账户盈利超过6%,则于合同期满之日支付超出6%的收益的25%的管理费给乙方。账户收益计算方式:收益=(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初资产*100%。
4、合同期内,不能擅自撤走资金,若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若收益小于6%,则不支付管理费给乙方。若收益大于6%,则支付超出6%的收益的25%的管理费给乙方。
5、保守乙方商业机密。
6、投资有风险,专业理财虽能创造优良的业绩,但不保证100%盈利,若证券资产出现亏损,甲方仍然承担全额亏损。
1、对该账户资产盈亏享有知情权。
2、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合同。
3、按期收回证券账户。
4、享有证券账户除去管理费之外的所有收益。
5、若账户出现亏损或盈利低于6%,则不支付管理费。
1、寻找低价、优质、安全的证券投资品种,争取以较低的价格代甲方投资。对投资进行科学的管理。
2、若管理证券账户出现15%的亏损,及时联系甲方,移交账户,终止合同。
3、对证券账户盈亏状况定期向甲方报告。
4、不得向他人泄露证券账户信息,保证证券账户的安全。
5、不承诺保底收益。
6、乙方的投资理念是追求安全而长期稳定的利润,有义务在确保15%的风险范围内提高收益。
1、收取本合同规定费率的.手续费。
2、收取证券账户超出6%以外的收益的25%的管理费。
3、不承担证券账户的亏损。
本合同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自愿签订。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任何投资决策,以免干扰乙方的投资策略及交易计划。甲方只需要随时查询并监控自己的资金情况即可。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信托基金合同篇二十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邮箱:
邮箱: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理操作在公司开立的证券帐户,户名:帐号:初始资金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从到为委托期间进行股票投资,投资方向全部为股票,权证,风险控制范围为,帐户为有偿服务。
2、甲方需为有稳定职业,信誉好的个人,机构,认可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对于确定的风险范围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自由选择一家信誉好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帐户,能够提供交易和行情系统。
3、初始投资资金不少于50万元,甲方需保证资金正当合法,中途追加资金另行计算。
4、甲方有义务对自己的资金密码保密,股票帐户的`资金安全由甲方所开立帐户的证券公司负责。
5、乙方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甲方不能随便更改帐户里面的所有操作项目,不得随意调拨委托投资资金(委托资金外部分不包括在内),否则视甲方违约,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概不负责,甲方且必须支付乙方资产管理费用1%做为时间补偿。
6、对于帐户中的资金,只有甲方有权支取,但在合同期间需要与乙方协商,除非出现合同条款中的自动解约事项。
7、甲方必须将帐户和交易密码告诉乙方,不含资金密码,以便乙方下单操作交易。乙方在合同期间,可以更改交易密码,但甲方每月有权查看帐户一次。
8、甲方不得将帐户中的操作信息提供给他人。
9、乙方在操作期间不得做出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投资需保持代理帐户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
10、收益分配模式甲方可选择如下:
1、固定类:收益10%以上部分按照甲方70%乙方30%。少于10%将不收取费用。
2、浮动类:当风险控制在1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60%,乙方40%。
当风险控制在10%---2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0%,乙方30%。
当风险控制在20%--3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5%,乙方25%。
当风险控制在30%以上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80%,乙方20%。
注:收益都是帐户原始投入资金的总收益,发生约定风险以外部分,甲方可自行解除和约,且乙方补其风险约定差价部分,合同期间总收益低于10%将不分配利润,每半年收益超过10%以上结算一次,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分配利润存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内。
1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亏损,乙方将不负责,参考证监会的说明。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并本着本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依据《民法典》,证券法》通过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执行。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信托基金合同篇二十一
委托方:
受托方: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信托资产。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信托基金合同篇二十二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财富迅速积累,资本市场发展如火如荼、方兴未艾。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资本市场法规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资本市场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为阳光私募基金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分享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企业多元化、跨越式发展目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发展繁荣我国资本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拟组建阳光私募基金公司。
二、阳光私募基金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民间个人财富积累也不断的高速增长,使得整个社会对高端理财的需求出现了井喷现象,并且由于近年来公募基金表现持续低迷,诸多因素都催生并推动了私募基金行业的蓬勃发展。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截止2010年12月底,国内私募基金公司总计242家,运行的628只产品,总资产规模超过2万亿。
从市场前景分析,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得到决策部门的大力扶持,我国的私募基金市场仍存在较大空间。在短短数年时间内,中国的私募基金业获得了跳跃式的增长,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初具规模。
但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私募基金市场无论从绝对资产规模还是相对经济总量的比例来说,都存在着较大差距。这说明中国私募基金业的发展空间相当可观,同时受我国经济总量持续高速增长、居民储蓄资金亟需有效分流、资本市场渐进开放和决策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利好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私募基金业也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2010年的股指期货上市,使得对冲基金更是刚刚在国内得到发展的可能。这些利好因素显然是已进入成熟成长期的公募基金业所难以比拟的。面对这样一个持续扩张、纷繁复杂的资本蛋糕,市场前景大有可为。
三、对冲基金产品原理及策略。
对冲投资策略的重点是不论在牛市或者熊市中,使用对冲交易追求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方向性策略:需要对相关市场的价格走势进行判断的对冲基金策略。在实际交易中,可以针对不同行业、同行业不同个股、不同风格(大盘/小盘、成长/价值等)等条件构造股票多空头策略。股票多空头策略并不强制要求多头交易量与空头交易量一致,也不要求组合的市场中性,根据指数的中期走势以75%-125%比例调整股指期货的持仓。
期现、跨期套利策略:由于股指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波动性,造成股指期货和股票指数之间的基差经常出现不合理的波动,使用程序化交易捕捉到这种稍纵即逝的机会,买入低估的股票组合,同时在高估的股指期货上放空等量的期货合约,待两个市场恢复到合理的基差,同时平仓出场,赚取其中的差价。利用股指期货期日不同的期货合约价差之间的异常波动,可以构建低风险的跨期套利策略。
通过上述对冲策略,可以将基金资产通过适当分散化,买空卖空,严格控制市场敞口等手段实现长期平稳的增长,创造极低的下行风险与极低的市场相关度。使得对冲基金可以在完全不对市场进行预判的前提下买入并持有,并获得稳定的收入,避免了跟随大盘涨跌造成的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实现稳定、持续的盈利。
三、企业注册。
公司的注册形式不仅仅是简单的名字,他的组织形式决定了今后业务是否能够顺利开展。目前市场中私募基金阳光化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以公司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二是以合伙制企业的形式注册;三是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形式注册,之后和信托公司等机构合作,借用信托公司的平台对外开展业务。这几种形式虽然各有优点,但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就是由于受到目前政策法规的限制,经营范围比较单一,不太适应当下金融市场衍生工具快速发展的市场变化。有鉴于此,为了我们的阳光私募机构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顺利的开展业务,建议采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设立注册,之后在具体运作每一个产品的时候,则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展开,这样一种形式可以使我们有效地规避法规限制,灵活的选择不同的金融工具,从而扩大我们的经营范围。
四、对冲基金运作流程:
一.发行:通过信托,发售对冲基金产品。与信托公司组成合伙制企业运作。
二.资金募集:1.通过中介机构或自行募集自有资金。2.通过合作券商募集资金。3.通过银行募集及发售。
三.银行托管。发行二级基金产品,两级银行托管制度。
四.资金成本:
六.运作期:封闭运行期1年。
五、商业运作盈利模式:
基金采用滚动发售模式。
第一期暂不收取客户管理费(1%)。认购费用(1.5%)抵充银行托管和银行代销费用,由资金管理账户直接划转至信托机构及托管银行。第二期基金开始将不再产生固定投入及资金成本的投入,亦可以开始收取管理费,大大增加盈利。
滚动发售第二期及三期基金,其意义在于资金成本消减后,转变为盈利,在固定投资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快速回收投入的目的。另在保持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专注于研发,投力于产品基金业绩的增长。基金业绩的增长将会提升基金在业内的排名,大大降低后期基金发售的成本,及迎来主动性合作的渠道。(转载于:私募计划书)预期一年内发售三期基金状况,如下表:
第一期基金发售盈利情况预期:
信托基金合同篇二十三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要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书。
一、职责范围:前台桌面、会议室、经理室、综合办公区、会计室及陈列的办公设施。
二、工作职责:
1、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在指定时间内的.一切工作任务。
2、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清洁、干净、无尘土。
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需提前请假通知甲方,误时时间扣除当日工资或则日补班。
4、在做经理室工作时,不得擅自动用经理的物品、不得翻阅。
5、损坏的物品,按原价赔偿,从工资内扣除。
三、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_个小时,双休。工作时间为:x。
四、薪资:每日25日发薪。国家规定最低每小时_元。本公司支付每小时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乙方自行购买社会保险,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提供乙方劳动所用工具和劳动保护工具,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动。在工作期间尽职尽责。
七、解除合同:甲乙双方需解除本合同,提前两天通知对方。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分别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9561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