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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一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包括:受理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受理重大的一审案件,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以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法院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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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本次会会议报告区人民法院开展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形势任务。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是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日益深化,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都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加之人流、物流、信息流大量涌入,我区治安形势愈加复杂,抢劫、抢夺、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持续高发,成为危害我区社会治安的主要犯罪;“黄、赌、毒”和危险驾驶犯罪增量明显,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关注程度和要求愈来愈高。不仅要求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还期待充分有效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还期待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依法审判刑事案件,还期待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不仅要求公开定罪量刑结果,还期待审理过程和裁判理由公开透明;不仅要求案件审判正当合法,还期待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会不断进步的正义观念。面对日趋复杂的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区人民法院审时度势,把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打击与保护并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依法充分发挥职能,认真开展了刑事审判工作。20xx年至今年6月份,共受理刑事案件1486件,审结1458件,判处被告人2469人,其中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57人,占18.5%,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主要做法。
(一)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区人民法院认真领会刑事立法精神,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既依法惩罚犯罪,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又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强化办案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提升社会效果。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打击力度,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严打什么,什么犯罪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就严打什么”的指导思想,重点打击四类犯罪。一是团伙犯罪、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犯罪,以及杀人、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20xx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323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2.2%,判处被告人741人。二是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共审理此类案件354件,占24.3%,判处被告人648人。三是“黄、赌、毒”犯罪。此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依法应予严惩。共审理此类案件95件,判处被告人173人。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等犯罪。此类犯罪涉及面广、危害巨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将其列为打击重点。共审理此类案件27件,判处被告人56人。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天津龙华环保净化有限公司、天津瑞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刘德芳故意杀人案,洪瑞元、袁春海诈骗案等在全区有广泛影响的案件;依法严惩了流窜盗窃136起、犯罪金额达370余万元的陈洪顺、赵辉,在生猪交易市场强行收取交易费达7年之久的程学广,多次倾倒除锈剂废液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宋国辉等一批犯罪分子,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增强了群众安全感,营造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给予从宽处理。20xx年以来,共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822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33.3%。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大力推进专业化审判模式,于20xx年5月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配备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法官,邀请从事妇联、团委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将心理干预贯穿于案件审判全过程,认真落实圆桌审判、卷宗封存、指定辩护人等制度,尽最大努力促使被告人悔过自新。共审理此类案件121件,判处169人,均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定期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跟踪回访,了解其思想表现及改造情况,并建立档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组织法院开放日、法制宣讲会、模拟法庭等形式,深入开展犯罪预防工作。
——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本着“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指导思想,注重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切实保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近几年,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占刑事收案总数的15%-20%,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两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上访,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区人民法院注重加强调解工作,突出调解技巧和方法,坚持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尽量减少当事人间的仇恨心理,缓解彼此对立情绪,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从而大大提高了调解率。20xx年以来,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37件,其中,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结案206件,调解率达86.9%,取得了当事人无申诉、无上访、无矛盾激化的良好效果。
(二)自觉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和制度,确保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以公正为主线,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严格执行回避、公开审判等重要法律制度,积极推行被害人、证人出庭等举措,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诉权,保证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开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除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进行公开审判,特别是今年以来,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1】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今年区人民法院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旨在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为切入点,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形式公开为实质性公开,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推进司法公开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开化水平,使宝坻法院司法形象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1】建设,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将符合上网条件的刑事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在本院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审判信息,有效推进了“阳光司法”。认真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施量刑公正和均衡,减少同罪不同罚的情形;坚持落实法定审限制度,建立健全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刑事审判人员。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等做法,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效率。20xx年以来,在审结的1458件刑事案件中,无一案件超审限,生效案件无一再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22天。
(三)坚持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切实深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一是切实深化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讨论、法官宣誓、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等多种形式,增强群众观点,深化宗旨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改进司法作风。刑事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明显提高,纪律作风明显改进。二是切实深化司法能力建设。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方向,通过鼓励法官钻研业务理论,组织专业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开展岗位练兵、庭审观摩、法官教法官活动等措施,丰富知识储备,提高司法技能。目前,我院刑事审判人员共14人,全部取得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中1人为硕士研究生学历,5人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队伍的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三是切实深化反腐倡廉建设。以治理“六难三案”[【2】“六难”是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三案”是指: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为重点,以促进岗位廉洁、提升司法公信为目标,组织开展廉洁司法和司法作风专项教育活动,通过采取集中整顿、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
责任书。
》、《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完善法官廉政档案、加强对干警遵规守纪情况的日常督查等措施,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反腐倡廉意识,确保廉政隐患归零。20xx年以来,刑事审判队伍中无一人违法违纪,无一人因不廉洁问题而受到当事人投诉和举报。
三、存在的问题及打算。
回顾过去的几年,区人民法院围绕中心,发挥职能,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日显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也呈增多趋势,刑事案件总量居高不下[【3】20xx年,新收刑事案件571件1024人;20xx年,新收589件989人;20xx年,新收594件1033人;20xx年1-6月份,新收303件536人。]【3】,且疑难、复杂案件多发、频发,刑事审判法官工作负荷越来越重,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二是司法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刑事审判法官队伍年龄断层[【4】目前,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队伍中,40-49岁的法官8人,30岁以下的法官2人。]【4】,年长的法官虽有审判经验,但有的难以胜任高强度、大批量案件的审判任务;年轻法官虽专业知识比较扎实,但审判经验不足。有的大局意识不强,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现象;有的驾驭庭审、证据认定、裁判说理能力不强;有的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定罪量刑方面把握不准,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司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刑事审判职能还需进一步延伸。司法实践中,虽然开展了一些法治宣讲、送法入校等活动,但方式单一、内容不够丰富,促进公民知法守法的效果还不明显;同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还没有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助推美丽宝坻建设。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打造桥头堡、先行区,建设美丽宝坻”战略部署,找准刑事审判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同时,从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出发,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公正意识,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建立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四级把关机制,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裁判质量;完善刑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健全刑事审判人员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通过开展“两评查、三评选”[【5】“两评查”是指:庭审评查、案件质量评查;“三评选”是指:办案能手评选、精品案件评选、优秀裁判文书评选。]【5】活动,促进刑事审判质量提升;继续深化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构建“网、电、人、窗、庭”[【6】“网”,是指宝坻法院网(包括宝坻法院官方微博);“电”,是指12368电话语音服务、电子触摸屏和电子大屏幕;“人”,是指12368人工在线值守;“窗”,是指立案信访窗口、诉讼服务窗口和审务公开橱窗;“庭”,是指科技法庭和直播法庭。]【6】五位一体的司法公开平台,增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强化形象意识,打造人民满意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治理“六难三案”为重点,继续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观念和群众观点;认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研讨、法官帮教、庭审观摩等活动,着力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切实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准则》、《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和《仪表风纪管理办法》的落实,引导法官自觉培育司法良知、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刑事审判法官公道正派、正直善良的人格魅力和良好形象。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将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会的有效监督和大力支持下,锐意进取,求实创新,努力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再上新水平,为打造桥头堡、先行区,建设美丽宝坻再做新贡献!
尊敬的秦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近年来,我院在区委的领导、区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鲁苏边界平安区”建设,为全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刑事审判庭先后被省高院授予“集体二等功”、被枣庄中院授予“集体三等功”及“零错案、零上访、零投诉”竞赛活动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一、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20xx年以来,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81案,判处犯罪分子1070人,其中判处20xx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4人,3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08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216人,有效发挥了保平安、促稳定的职能作用。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113案,判处犯罪分子159人。依法严惩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206案,判处犯罪分子317人。审结了刘孝东、任建国、邵明法等人抢劫、抢夺、盗窃案,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20xx年、20xx年和8年。依法审理贩卖毒品等涉毒犯罪13案,判处犯罪分子28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法辉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审理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36案,判处犯罪分子341人。依法审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15案,判处犯罪分子115人。
二是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审理贷款诈骗、
合同。
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27案,判处犯罪分子60人,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经济秩序。审结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被告人盖小会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被告人盖小会、闫志刚等人明知国家明令禁止从巴西进口牛肉制品,为牟取暴利,从香港等地购买巴西牛肉,更换包装,对外销售,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对17名涉案人员的依法打击,教育了广大经营业户,维护了食品安全。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资本。
三是依法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审结贪污犯罪案件5案,判处犯罪分子7人;审结受贿、行贿犯罪案件27案,判处犯罪分子28人;审结挪用公款犯罪案件5案,判处犯罪分5人;审结渎职犯罪案件8案,判处犯罪分子10人,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审结了枣庄中院指定管辖的枣庄高新区系列贪腐案件,对犯罪分子依法严惩,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延伸刑事审判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是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针对部分被害人法律知识欠缺的实际,开庭前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告知函,详细告知诉讼权利,指导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调解行为,加大调解力度,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96件,调解结案或达成刑事和解协议99件,及时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修复了社会关系。
二是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积极落实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推进少年法庭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圆桌审判”、参与社区矫正、回访帮教。贯彻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基础上,充分考虑教育和矫正效果,对初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被告人,在从轻、减轻判处的同时尽可能使用非监禁刑,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件,判处未成年罪犯4人,除一人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外,其他均判处缓刑,无一人重新犯罪。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在全区8所学校分别设立了法制教育基地,组织在校学生来院旁听庭审和举办法制讲座16次,收到良好效果。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典型案例,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开展送法下乡、进社区活动12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近3000余人次,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开设《古城法苑》电视专题栏目,及时报道法院的重点工作、审理的焦点案件、社会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引导广大群众守法用法,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实行定期回访帮教制度,加强对被判处缓刑等非监禁罪犯的跟踪帮教工作,随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变化。同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预防他们因生活困难再次犯罪。
三、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
推行刑事量刑规范化,确保罚当其罪,量刑均衡。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明确量刑步骤、方法和量刑情节的适用幅度,把量刑问题融入庭审中,使量刑更直观、更透明。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结果等进行理性分析,并根据规范量刑简表中列出的被告人的基准刑及从重、从轻、减轻的事由和比率进行精确计算,依法判处被告人的刑期,保证不同法官对同类型案件的量刑均衡,充分体现同罪同罚、罪刑相适应的均衡量刑理念。
建立健全刑事审判流程管理,提升审判质效。严把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和庭审关、合议关、文书关,保证在每一个审判环节上不出差错,确保案件裁判质量。积极开展审判质效评查工作,评查刑事裁判文书150份,评查刑事案件63件,有力促进了刑庭干警业务水平和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提升。坚持审限管理制度,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的做法,提高当庭宣判率。刑事案件宣判后,庭审法官积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就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向被告人及家属作进一步释明,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提高了案件服判息诉率,多年来,我院刑事审判工作在全市法院目标管理考评中名列前茅。
完善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机制。建立了联席会议、个案研讨、工作交流座谈等常态交流方式,在敏感问题、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上统一认识,实现良性互动,切实形成打击犯罪合力。为准确打击流窜犯罪,有效对缓刑犯实行社区矫正,我院与区检察院、司法局一道,与徐州市贾汪区、邳州市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建立了“跨省邻边”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活动监督配合工作机制,推动了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加大刑事审判中人权保护力度。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对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案件,一律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充分行使,确保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公正,进一步强化“超期羁押就是侵犯人权”的意识,杜绝了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联络机制,组织开展代表专项视察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调研、旁听庭审等活动,认真解决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向区委和区人大汇报,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司法和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强化公正廉洁为民意识,建设高素质刑事审判队伍。
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讨论、法官宣誓、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等多种形式,增强群众观点,深化宗旨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改进司法作风。
加强业务建设,提高业务能力。选择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研论,在讨论案件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还制定了具体措施规范业务学习,尤其就量刑规范化、修正后的刑法、刑诉法进行了系统学习研究,为提高案件质量打下坚实基础。开展“岗位练兵”和司法大讲堂活动,组织观摩示范庭、展评裁判文书等活动,着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廉政建设,抵御廉政风险。深入开展“党风廉政防控工作”,健全廉政档案制度,推行廉政风险排查制度;在加强自身廉政意识的同时,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干警的警示教育,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开展预警谈话和警示谈话,严守最高院“五个严禁”规定。近年来刑事审判队伍中无一人违法违纪,干警先后21人次受到省、市、区级表彰。
近年来,我院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与区人大及其会的监督、关心和支持是分不开的,在此,我代表法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刑事审判工作任务繁重,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存在;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情的疑难复杂程度日益提高,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和水平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官司法能力和法院审判管理水平需进一步提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尚未建立,公、检、法机关对证据标准的把握有时还存有分歧,工作中的协调配合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生活困难的案件,难以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关的协调配合有时还不够紧密,沟通联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立足自身,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强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找准刑事审判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严惩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纠纷,推行恢复性司法,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是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认真执行《刑法修正案(九)》,统筹兼顾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建立完善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刑事审判更加贴近群众、反映民意,让各方当事人和社会群众都能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
三是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牢固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增强担当意识,守住公正司法底线。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主动按照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工作,推动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始终坚持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大力推进“互联网+司法公开”等司法服务新模式,使司法公开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常态。
四是强化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为民司法。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确保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驾驭处断案件、消除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廉洁教育,健全监督管理,强化司法保障,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司法作风好的审判队伍。
五是自觉接受监督,提升工作层次和水平。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坚持重要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走进法院,视察刑事审判工作,旁听重大案件审理。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改进工作,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秦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接受人大监督是做好法院工作、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我们将以此次会议审议刑事审判工作为契机,振奋精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努力推动我院刑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亓宗宝院长的委托,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会报告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刑事审判担负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职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科学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维护稳定为第一责任,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深入贯彻刑事法律政策,积极推动平安临沂建设。两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件14176件18811人,其中中院审结1381件2336人,刑事案件数量占全省的六分之一。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共审判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3256件4195人,醉驾、飙车、交通肇事等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3769件3917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涉枪涉暴犯罪以及集团犯罪的首犯、主犯,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坚决依法严惩,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6369名罪犯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2187人,占13.4%。付安礼等11名被告人制造海洛因16000余克,是建国以来我市发生的最大涉毒案件,三名主犯被一审判处死刑。以马绿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抽逃出资、保险诈骗等犯罪,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办公秩序,马绿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同案其他20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严厉惩处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共审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655件932人,追缴非法所得3108万元,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5亿元,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刘双锤虚开3万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非法抵扣税款,涉案金额4.7亿元,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高度关注民生权益保护,协同公安机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依法审判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案件235件369人。杨金华等5名被告人炼制、销售110余吨“地沟油”,两名主犯被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王洛聪销售病死猪肉,涉案金额180余万元,被依法判处20xx年有期徒刑。
(三)依法严惩各类职务犯罪。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共审判贪污、贿赂、渎职、重大责任事故等职务犯罪案件431件,判处犯罪分子47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7人,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兖矿集团原总会计师陈长春(副厅级),收受贿赂207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沂水县政府原副县长张传才(副县级),索贿受贿210万余元,贪污公款42万余元,滥用职权,擅自扩大征地拆迁补偿范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44万元,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兰山区清泉庄居委原会计朱效靖、原出纳卢秀荣挪用资金2300万元,非法获利44万余元,贪污土地拆迁补偿款52万元,非法侵占社区资金29万余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8年。
二、准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水平。
(一)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理解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刻内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全面发挥刑罚的惩治、教育、改造、震慑功能。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有计划、有预谋进行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等,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对于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的一般犯罪案件,本着刑罚的谦抑原则,适度从宽,以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罪犯。去年以来,共对8160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缓刑率为49.9%,与全国、全省持平。
(二)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主要是细化刑罚适用情形,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为搞好这项改革,我们于去年在蒙阴县法院召开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现场会,并组织了专题培训、庭审观摩等活动,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确保了量刑规范化的全面实施。通过推行这一改革,统一了量刑的方法步骤和量刑情节适用标准,较好地实现了不同法官、不同法院之间的量刑均衡。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刑事案件一审、二审服判息诉率分别达到93.6%和99.9%。
(三)全面加强监督指导工作。依法履行审级监督职能,两年来中院共审理二审刑事案件1060件,其中依法改判254件。制定了缓刑适用、财产刑适用、减刑假释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统一了司法尺度。通过规范案件请示、开展庭审与裁判文书“两评查”、编发案例等方式,加强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制定了层级管理规定,明确了审委会、院长、庭长、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的审判管理权限和程序,并采取“一表、两查、三把关、四通过”的办案流程,在证据认定、定罪量刑、文书制作等环节层层审查把关,确保了办案质量效率。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刑事案件裁判正确率达到98.3%,死刑案件核准率达100%。
三、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努力追求最佳办案效果。
(一)完善少审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全面维权”的少审司法理念,按照专门化管辖、专业化审判的要求,中院建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改革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模式,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推行“圆桌审判”、“前科封存”等制度,为失足少年撑起一片蓝天。20xx年以来,共审理未成年犯罪360人,其中对225人依法适用了非监禁刑,占62.5%。中院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开展了“法院开放日”活动,定期组织青少年前来接受教育。郯城法院与妇联、共青团、学校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跟踪帮教联动机制,受到省法院周玉华院长的批示肯定。
(二)加强特殊人群帮教。建立犯罪心理矫正机制,将刑罚矫正功能前移,贯穿于庭审全过程,注重心理疏导、法制宣传和。
励志。
教育,感化教育被告人。积极参与社区矫正,通过回访帮教等方式,加强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犯的管教、帮扶,促使他们改过自新。实行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制度,加强对在押服刑人员的回访帮教,协助做好监禁矫正工作,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去年以来,共对3532名罪犯依法办理了减刑、假释。今年3月21日,中院在临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乔某等三名残疾罪犯假释案件,并当庭宣布假释,百余名在押服刑人员参加旁听,《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予以报道。
(三)积极倡导恢复性司法。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努力做好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通过经济赔偿抚慰受害人,弥合社会关系,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防止形成积怨,影响社会稳定。去年以来,全市法院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达到93.8%。与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意见》,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已先后为9名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金20余万元,彰显了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社会管理、消除社会风险的司法建议16条。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讲法等方式,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知法守法意识。
四、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刑事司法能力。
(一)加强审判机构建设。中院设立了三个刑事审判庭,分别负责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犯罪案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权利和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多数县区法院设立了两个刑事审判庭,兰山、郯城等法院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审法庭,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法官遴选、公开招考等方式,为刑事审判引进了一批高素质人才。目前,全市法院共有刑事法官111人,占一线法官总数的16.4%;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94人,占85%;硕士以上学位的8人,占7%。在临沂看守所建设了1000平方米的刑事审判专用审判庭,并建立了固定刑场,确保了刑事司法安全。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严格履行押解、值庭、执行死刑职能,保障了刑事审判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大力弘扬沂蒙精神,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群众观点统揽刑事审判工作,深入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竞赛等活动,努力改进审判作风。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等规定,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廉政谈话、风险防范、司法巡查等机制,努力培养具有“明如镜、清如水、坚如石、重如山”司法品格的刑事法官队伍。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孙叶梅,参与审理案件七百多件,判处犯罪分子近千人,先后荣获“市十大杰出女性”、“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并光荣当选市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成为沂蒙刑事法官群体的优秀代表。
(三)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实行周六集中业务学习制度,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曹全来等刑事专家作学术报告,组织法官深入学习领会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举办了《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学术讨论会,推出了几十项在全国和全省有影响的优秀调研成果,造就了一批学习型、研究型、专家型刑事法官。去年,各县区法院一线刑事法官人均办案80件,居全省之首,高于全省法院55.8件平均值,其中罗庄区法院刑事法官人均办案达到113件。
五、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优化刑事司法环境。
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全市法院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宪法意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重要部署、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办理人大督办案件,去年以来中院共办理各级督办的刑事案件38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旁听庭审,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与检察、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配合搞好各项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及时发布消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热点、敏感案件进行事前评估,以正确把握审判时机和裁判方法,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影响司法公正。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刑事审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与形势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从社会管理形势看,临沂是人口大市、商业城市,严重刑事犯罪、侵财型犯罪、流动人员犯罪相对突出,刑事案件总体上一直在高位徘徊;新型案件不断出现,犯罪的组织化、暴力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从法院自身看,新刑诉法实施后,二审工作量将增加4.8倍,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有的法官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影响了办案效果;有的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司法水平有待提高。从司法环境看,社会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有的案件受害人通过越级上访、堵法院大门、打标语等方式施加压力,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党的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也对刑事审判在内的法院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审判体现国家意志,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甚至是生命权利,责任尤为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精神,正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过硬的司法能力,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突出抓好以下四点:
一要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按照“五位一体”的工作总布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与保护职能,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延伸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继续强化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健全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和虚拟社会管理。
三要依法履行司法职责。牢固树立“司法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突出抓好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努力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刑事审判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与困难。高度重视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审判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司法公正、作风优良的刑事法官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市人大会专门就刑事审判工作听取市法院汇报,是对全市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和审议意见,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努力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大临沂、新临沂”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二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安排,日前,法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方兴的带领下,对我区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区人民法院的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案卷和资料,并与区政法委、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律师代表进行了座谈,征求了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区人民法院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以来,区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443件,判处罪犯4163人,每年结案率均达99%,为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突出打击重点。区法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三年来依法共审结严重刑事案件387件594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徒刑的377人,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加大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三年来依法审结此类案件30件,判处36人,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维护了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加大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净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2、落实宽严相济。区法院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于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老年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条件的适用非监禁刑,逐步实现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年来共对956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宣告缓刑;对25名被告人单处罚金;对379名被告人判处管制;对7名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3、注重审判质效。一是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规范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结果等进行分析,并对照规范量刑简表中列出的被告人的基准刑及从重、从轻、减轻的事由和比率进行计算,依法判处被告人的刑期,促使不同法官对同类型案件的量刑上达到均衡,体现同罪同罚、罪刑相适应的均衡量刑理念。二是全面启用数字化法庭。目前所有刑事案件庭审活动已全程录音录像,并按“一案一光盘”原则进行刻录保存,法官司法行为得到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三是坚持审判公开制度,除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外,一律进行公开审判。四是坚持审限管理制度,建立刑事审判流程管理,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的做法,提高当庭宣判率。
二、存在问题。
刑事审判是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事关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虽然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依法惩罚犯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提高审判质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
1、刑事司法观念有待转变。长期以来刑事审判工作过于强调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略对人权的保障功能,重刑主义无论是在审判人员还是在一般社会民众中都有很深的社会根基,认为对犯罪行为不严惩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不足以给予人民群众安全感。而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强调和谐地调和各方权益关系,重刑主义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但由于受传统刑事司法观念影响,加之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认知度不高,宽严标准又无明确等情况下,部分法官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宁严勿宽”的情况,特别是在外来人口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上。
2、案件审理质量有待提高。近年来,我区刑事案件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刑事审判法官每年人均办案超过130件,案多人少的矛盾,影响了法院的办案质量。个别法官有的为赶进度,庭审时间过短,有走过场的倾向。有的则驾驭庭审能力不足,先定后审现象依然存在,没有完全达到控辩式庭审所预期的效果,庭审质量不高。此外,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对被告人的犯罪构成及量刑的从重、从轻理由没有进行充分的分析和阐明,而造成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极易导致案件上诉和抗诉。
3、刑事审判制度尚有不足。首先,控辩双方地位不能真正平等。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真正的与控方相比的时候,则达不到控辩双方平等的度。在法庭上,公诉人既要出庭支持公诉,同时还要进行法律监督,其诉讼地位明显优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甚至处于压倒辩方的地位,这也是导致很多律师不愿意涉足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庭审中未能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刑事案件证人多数未出庭作证,鉴定人也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难以确保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再次,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对量刑的影响不明确。审判实践中,一般将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之一,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但当“赔偿”与“被判轻刑或缓刑”并列在一起的时候,群众容易把调解与量刑视为一种交易,同时法官作为调解者和量刑者的双重身份进行调解时,法官的意见对当事人会产生潜在的压力,可能有违调解自愿原则,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与形象。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扩大刑事审判社会效果。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普遍关注的刑事案件,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新闻媒体和有关宣传单位的联系,对大案、要案进行公开审理、深入剖析、广泛宣传,使其真正起到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针对诱发犯罪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改进、创新管理,堵塞漏洞,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犯罪。要深入基层开展法制宣传,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引导群众妥善解决各种利益冲突,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2、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要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决防止片面、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确保不枉不纵。要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依法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确保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得起法律衡量、经得起社会评价、经得起历史检验。要切实落实证据裁判制度,规范庭审举证、质证,推进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定罪量刑。要完善裁判文书的审核制度,强化对裁判文书的法理、情理、事理的论述,确保裁判文书质量。同时要建立健全刑事案件错案报告和违法审判追究制度,防止错案的发生。
3、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方式的运用,结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发挥好刑事审判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确保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认真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人民陪审员从任用到管理的各项程序,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公、检、司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交流通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积极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依法保障被害人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刑事审判司法水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培养敬业献身精神。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强化审判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比等活动,取长补短,逐步提升刑事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释法说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合理司法资源配置,调整充实刑事审判队伍,妥善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强廉政建设,强化权力运行监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确保司法廉洁、执法公正。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三
本文目录。
xx年10月31日,**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全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正式文件。对此规定,我院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结合个案情况予以正确把握执行。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省院的《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着重采取以下举措,确保刑事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院要求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省院的《规定》,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丰富内涵,更新执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立足促进社会和谐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
(二)掌握原则,正确适用刑事和解。
我院严格按照《规定》,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真正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一是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已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改变强制措施。如赵故意伤害案:xx年3月5日零时许,赵听到其胞兄被人打后,怪罪于事发现场的夜宵摊老板张贻权,并对张贻权拳打脚踢,将张贻权殴打成轻伤。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赵不批准逮捕。
二是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如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要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积极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处理,依法决定不起诉。如周交通肇事案:xx年10月21日晚9时30分,未取得驾驶证的周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湘n11860号跃进牌货车从前后停有车辆的**县江口镇彭红辉饭店门口一侧的公路上起步左拐驶出,恰遇未取得驾驶证的谢壹樟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嘉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搭乘2人迎面驶来,周避让不当,往左行驶,横占道路,而谢壹樟技术生疏,惊慌失措,导致两辆车相撞,从而造成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的3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谢壹樟属重伤,舒孝冲属轻伤,石泡属轻微伤,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认定,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周对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三是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如张故意伤害案:xx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谢、谢×等人到张家问其要帐,因张不肯还帐,双方发生争执,谢等人将张打伤。同月31日19时许,张纠集其弟弟张×(已判刑)及本县桥江镇青年奠等7人持持砍刀、柴刀等凶器来到本县谭家湾镇深子湖村,发现被害人谢、谢×在一起看录像,张一伙听后即对谢、谢×一伙乱砍,直到二人被砍倒后才罢手。谢被砍伤头部、左肩部、左手腕、左小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我们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情节较重,应依法提起公诉。我们将双方刑事和解协议移送县法院,依法提起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区别方式,确定刑事和解的启动。
按省院的《规定》,刑事和解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
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包括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或者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通过这一方式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他们提交刑事和解。
协议书。
后,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如xx年4月23日上午,向×在没有取得正式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轮式拖拉机由本县桐木溪乡南村驶往水东镇,上午10时30分左右驶至本乡寅角四村地段时,向×为避开路上行人而使用紧急制动,由于下雨路面湿滑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半悬空驶向道路左侧,将正在道路左侧行走的被害人贺林芝撞倒,被害人贺林芝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案发后,向×于xx年4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向月的刑事责任。我们审查后,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以及其他机关和单位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调解书后,亦予以从轻处理。如xx年8月25日,龙潭镇村民陈×在该镇旭日酒店门口因小事被害人李余星发生争吵,李余星随陈×来到其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顺手从厨房台板上操起一把菜刀把李余星的头部剁伤,经鉴定,李余星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县龙腾法律服务所调解,由陈×赔偿李余星8千元,双方达成和解。该案由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我们依法对陈俊作出不捕决定。
三、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固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虽然省院有了明确《规定》,但与其他新制度的创设一样,具体适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一)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制约。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是一种国家本位的价值观。在这种刑事司法理念下,犯罪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所侵犯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国家利益;刑罚作为公权的组成部分,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而不允许和解。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公众出于对社会安全的期望,对犯罪人一般深恶痛绝,希望严厉处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社会公众能否接受是一个重要问题。另外,当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政法部门少数人的思想中亦存在观念性障碍。特别是侦查机关对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不可否认的要投入一定的司法成本,如果检察机关建议撤案或不捕、不诉,在一定程度上侦查机关难以接受。
(二)刑事和解法律效力不明确。现行刑事立法对刑事和解规定的不明确,使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缺少依据。刑事和解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协议,不能像其他刑事裁判一样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觉履行,不会被强制履行。此外,真实自愿的和解协议因时间、情况的变化,在履行中可能会出与无力履行、消极履行、恶意不履行等情况。现行法律对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保障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刑事和解的适用。
(三)现行一些制度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一是检察工作考核指标之一的不起诉率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率作出了控制,使得办案单位不得不考虑指标问题,致使许多刑事和解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进入公诉、审判程序。并且,《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诉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这就将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能性排除在公诉案件之外,成为刑事和解制度引人实践操作的一大制约因素。二是刑事和解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还遇到一个技术性难题,即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作出科学的评估,也缺乏相应的对其监督机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亦制约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从实施情况来看,有无赔偿能力已成为是否适用和解制度的重要决定因素。从我院所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看,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履行了经济赔偿后,才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且由于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被害人可能利用这一有利地位获得超出其损失的赔偿。而那些家庭经济条件差、没有条件赔偿的,则难以达成和解协议。这可导致刑事和解只对有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而将贫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排除在外的情形。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和解可能会成为有钱人逃避罪责的“捷径”,也会因此使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五)个案中适用《刑事诉讼法》与《规定》的条件放宽。省院的《规定》第10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刑法》第142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法没有轻罪、重罪之分,轻微犯罪是指社会危害不大,法定最高刑较低的行为。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因此,可以把法院最高刑为三年的犯罪视为轻微犯罪。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在三年以上且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则应考虑处罚放宽的问题。
四、适用刑事和解的对策。
刑事和解作为对刑罚制度的重要探索,在节约诉讼资源、有效化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敌对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应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传统刑事司法理念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以刑罚是基于报应和赎罪,其后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禁在监狱里。而社会主义理念认为,刑罚是为了改造罪犯、保护被害人、维护社会稳定,其结果是被害人得到补偿、犯罪嫌疑人悔罪认错、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由于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理念是被害人保护思想,体现了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司法保障的理念。因此,要切实转变执法人员崇尚重刑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消除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环节适用中的观念性问题。
(二)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进程。我国刑法典对于刑罚种类和非监禁刑的有关规定与目前国际上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严重脱节,对刑事和解没有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但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还禁止适用法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和完全不定期刑。而我国非监禁刑的有限性,导致了刑事和解最终确定的解决方式于法无据。我们应积极总结经验,适时修改现行刑法典,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把刑事和解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
(三)规定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立法应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如果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双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案件马上重新转入司法程序,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去处。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在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确认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对其予以认可,并且在履行后,和解协议可以作为案件终结的依据。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觉履行,那么也不会如其他判决一样被强制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唯一的法律后果是刑事和解程序终止,进入司法程序。
(四)合理设计刑事和解制度,增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杜绝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一是合理进行制度设计,防止不同犯罪嫌疑人因赔偿能力不同而导致的司法不公。在制度设计时应规定,经济赔偿是通常结果而不是必须结果。在涉及及经济赔偿时,检察人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经济条件,向被害人提出多种选择方案;如果被害人执意要求赔偿超过犯罪嫌疑人支付能力的金钱数额,应向其阐明利害关系,反复劝说;如果被害人仍固执己见,则不适用刑事和解,但审查未成人犯罪案件时,应着重贯彻保护原则。并且,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期限应适度放宽,不必一律规定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全部付清赔偿款,应允许当事人设定一定的赔偿期限,这样可以给经济上一时有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和解的机会。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引诱或胁迫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检察人员应加强对和解的监督,审查被害人的和解申请是否出于自愿,如果加害方采取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措施影响被害人,迫使其“自愿”进行刑事和解,一经发现或者由被害人提出,将撤销和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以此加大加害方的违法成本。三是加强刑事和解过程的公正性、公开性,防止和解过程中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如刑事和解采取类似于听证的方式,由检察人员主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活社区就读学校人员以及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部门)人员参与,通过听取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错与道歉以及侦查部门的相关意见,然后进行协商,并制作和解协议书,实现和解程序的公正;引入人民监督员等社会监督制度,对和解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时进行监督。
(五)进一步落实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但如何使量刑建议权落到实处,仍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检察机关在公诉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但审判机关未予充分考虑,也会使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落空。因此,检、法两家应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作为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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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一大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查处,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规工作的形势仍不容乐观,究其原因,都与法制不健全和执法不严有直接关系,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比较突出,需要着力加以解决。为此,近期总理对全国整规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关键在建立健全法制,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结合长期从事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就整规工作中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作以初浅的分析,以期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能有所借鉴和帮助。
衔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质量技监部门主要承担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具体来讲,主要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棉花、计量执法和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打假工作。在这些执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该案件实际主要由工商部门予以移交,但有时会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经营案件等。从近几年笔者所在质量技监部门的执法打假工作实践来看,符合上述移送标准,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和条件。
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笔者近年来的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来看,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即何种行政执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不够完善和明确。
当前,涉及质监行政执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及非法经营案件等。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基本上还比较清楚,或者说质监部门对此还有所了解。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则极为复杂,目前质监部门对此的了解和掌握还远有差距。而长期以来由于打假的呼声持续高涨、打假的力度不断加强,涉及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因易于辨别、判断且公愤极大而被违法犯罪分子所摒弃或转入更为隐蔽的状态,所以此类行为在当前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查处比例渐趋下降。而由于国家“从源头抓质量”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相应措施的实施,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等产品的经营活动必须首先获得相关资质认可(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方能从事,所以对这些领域的质监行政执法重点就是审验生产、销售者的相关资质或其经营的产品的相关资质,即审验其是否获取了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证照,而并不需要对相关产品的内在质量情况作进一步的判定,实际上大多产品的内在质量并非存在问题,关键是未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相关手续。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质监行政执法所查处的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案件在确定是否属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范围时就产生了标准和条件较为复杂而无法明确的问题。因为,与之相连的可能是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极为复杂,就目前质监部门的判断能力来讲对此还无法予以明确。所以,亟需对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予以完善和明确。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还不能适应及时准确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形势要求。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否给予某种行为以刑事处罚是极为严肃、极为专业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质在内的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而目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大多非法律专业出身,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长期从事质监某一类型的单一的执法工作致使知识面窄、思维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时准确地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显然是力不能及的。具体办案的执法人员如此,作为是否移送的审批人,有关负责人也存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当然,由于缺乏对刑事司法工作的了解和相应的实践经历,具体办案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全面、准确落实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可能使在真正面临移送案件时因能力问题而丧失追诉最佳时机的顾虑无法消除。所以,移送诸多环节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显然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而这当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最为关键的制约因素。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缺乏明确有效的的工作机制。
从先前的质监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实践看,大多情况下,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遇到极大阻力时应请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或遇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时,双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而检察机关则往往是以查办贪污贿赂案为目标主动突击检察,指导帮助行政执法机关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断鉴别能力和水平的服务性工作则极为薄弱,甚至缺失。至于法院,在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才可能与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联系,平时基本上没有太多的业务往来。总之,可以说,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有关业务工作的往来上是少量的、即时性的,相互间的工作联系机制是松散的、不稳定的、模糊的。就具体细节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有涉嫌移送案件时,向刑事司法机关的哪一具体部门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终审核结果又如何予以反馈等问题不一定行政执法机关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机关也未必就此类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联系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
几点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使其强化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会发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执法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必然要求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移送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知识,从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关移送业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在这方面,主要是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以及移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有关内容予以培训指导。因为,不论是从业务工作范围、业务知识和技能,还是从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来讲,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核、认定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都远远无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相媲美。所以,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应尽快完善和明确。在这方面,主要是由有关机构作为牵头或负责单位,商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讨论、论证,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形成长期、稳定、明确的衔接工作模式,克服先前即时、松散、模糊的衔接工作缺陷,以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关键,也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所要解决问题中的当务之急。
总之,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于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司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促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调研和探讨理应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司法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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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及主任会议安排,10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斌带领法工委两名同志,对县人民法院xx年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中,召开了法院领导及刑庭全体干警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法院领导的工作汇报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总体认为,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突出打击重点,提升案件质量,参与综合治理,有力打击刑事犯罪,为维护思南的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有法官3名,其中庭长1名,审判员1名,助理审判员(兼书记员)1名,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其中:四级高级法官、副科级审判员1名,科员2名,平均年龄35岁。
xx年以来,全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62件712人,其中公诉案件454件,自诉案件8件。在受理的462件案件中,从案件数量上看:盗窃107件占23.2%,抢劫51件占11.0%,故意伤害48件占10.4%,性侵犯42件占9.1%。从犯罪人数上看:盗窃194人占27.2%,抢劫92人占12.9%,故意伤害48人占7.8%。
审结442件,结案率95.7%,作有罪判决655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5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75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23人、拘役的32人(其中判缓刑的167人),免于刑事处罚16人。在审结的案件中,未成年人154人,占总人数的21.6%,其中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7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29人(其中宣告缓刑62人),管制1人,免于刑事处罚3人,不负刑事责任1人。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是侵财案件居高不下,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增多,特别是留守少年犯罪,在盗窃、抢劫犯罪中,未成年人占到50%以上;三是性侵害案件有所抬头;四是毒品犯罪有增无减;五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明显上升。
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在案件多、类型杂、任务重、人员少、审限短的情况下,扎实开展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着重围绕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一)严格依法办案,着力提高办案质量。
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为了确保每个案件都符合“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县人民法院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
一是充分发挥合议庭功能。发挥审判长、主审人在合议庭中的主导作用,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认真核实证据,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确保案件质量。
二是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未请辩护律师的,为他们实施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另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耐心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对控辩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不同意见,认真加以鉴别,查明事实,做到证据充分,力求判决公正。
三是完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层层审核把关,规范量刑制度。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将案件质量纳入考核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细化案件质量的责任;对办结的刑事案件,首先庭长审核,其次,分管院长审核签发,再次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层层把关确保案件质量。通过以上措施,刑事案件审判质量有了显著提高,xx年来,上诉17件,地区中级法院维持原判13件,发回重审只有1件,中院正在审理的3件。检察机关抗诉4件,其中检察院撤诉1件,3件正在中院审理中。发回重审率仅为0.22%,抗诉率也只有0.88%。
(二)突出打击重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县人民法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依法严厉惩处各类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对有组织带黑恶势力性质的团伙犯罪,对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对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依法从重从快处罚,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裁判原则,保证罪轻的不重判,无罪的不追究,着重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附带民事案件的调处工作。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结案率高达70%以上,当即兑现达50%。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对立情绪大,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尽力了解原被告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状况,尽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减少仇恨心理,缓解对立情绪,劝导被告人家庭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化解双方矛盾,调解结案。
二是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等因素,从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三是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初犯、偶犯等,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以宽缓为主,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四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在刑事审判中,县人民法院除按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余一律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使刑事审判成为教育公民增强法律观念的重要形式。此外,县人民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职工旁听案件审理,派刑事法官为中小学生上法制宣传课,担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
(四)是狠抓审判方式创新,努力提升办案效率。
近年来,我县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刑事法官数量却没有得到相应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去年,我县刑事法官人均办案量在50件以上,任务重、压力大。开庭前的阅卷、开庭后的裁判书制作多是依靠加班完成,一线法官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对此,县人民法院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着重围绕提高诉讼效率,积极采取以下举措:
二是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果断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在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达309件,占刑事审判总数的70%。这一举措,节约了诉讼成本,有效利用了司法资源,使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得到一定的缓解。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五)深化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
坚持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利用各种平台,提高法官业务水平。
一是强化业务培训。本着边学边干的原则,刑事法官在办案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一方面县法院自身经常组织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参加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多措并举,强化训练,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与业务能力。
二是培养法官后备力量,积极参加司法考试。
三是全面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将各项。
规章制度。
贯彻落实情况与法官工作业绩、廉政建设有机结合,严格考核,记入法官考核档案,作为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抓队伍,促业务,全院刑事法官不但没有一人因违法违纪而受处分,而是个个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虽然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刑事法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刑事法官的办案能力与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之间存在差距。近几年来,新的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层出不穷,由于办案任务繁重,法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学习充电,法官法律专业知识不能及时更新,工学矛盾严重影响了法官办案能力的提高。
(二)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近年来,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而审判人员相对较少,刑事审判任务日益艰巨。刑事审判法官人均年办案数达50件以上。
(三)与公安、检察院的联系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但我们了解,我县公检法三部门互相制约做得比较好,但互相配合就有待加强,时常为一些案件的定性、证据的补充侦查、捕与不捕及量刑幅度产生分歧,在这方面,需加强沟通,达成共识,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
(四)案件当庭宣判率不高,对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几年来,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数只有2件,当庭宣判率只有0.45%。
县法院对上述问题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克服和解决。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抢劫、黑恶势力等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安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加大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为我县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更好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人权保护,在坚持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在积极履行民事责任情况下的量刑处罚,在审判环节加大追赃力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刑事审判效率。针对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案多人少的情况,适当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充分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在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加强法官素质培训,加大新类型犯罪和经济犯罪法律适用的研究,不断提高法官庭审技能,并尽力提高当庭宣判率。
(四)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配合,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刑事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五)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综合分析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做到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事实叙述清楚,裁判说理充分,对律师辩护意见采纳与否予以说明,尽力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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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一些看法与体会:
一、案件线索来源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常规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源的广泛渠道。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一线索来源的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几乎为零。一方面因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为单位,将与该案有关的情况装订成册,实践中作为追捕线索可能会有所发现,但要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其价值不大;另一方面因为审查批捕工作是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基础上作出决定,与立案监督需要发现、分析线索和调查取证有很大差别,很难兼容。
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诉立案监督线索只有几件,而在审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均没有成案的价值。因此,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少,信息渠道严重不畅通,成为制约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二、把立案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开展的范围与效果。
公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报案、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交付侦查的活动。据此不难理解,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的,都应该立案。因此,从程序法角度看,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立案的证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经过刑事诉讼程序,逮捕、起诉、交付审判以惩罚犯罪。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撤销立案。因此,依据刑诉法规定提出立案监督的条件应该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发时还未明确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针对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即所谓的以事立案,从而通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案监督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最终要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并把它作为考核的标准,现有的考核机制作出的要求显然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拔高立案监督的条件,即以逮捕的三项条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来代替立案监督条件,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的标准变成所谓的“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这样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不敢轻易提起立案监督程序,这就出现了一部分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种状况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书。
”、“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4、善于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关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一些单位(如纪检、工商、税务)的有关信息。如果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就及时介入调查。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信息源,值得检察机关从中挖掘立案监督的线索。
二、转变立案监督观念,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
立案监督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工作,而侦监部门又常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督,很怕影响了两家的关系,伤了和气,不利于今后工作开展。对此,首先应改变观念,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讲究立案监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取得侦查机关理解与支持。此外,要敢于监督、大胆监督,降低立案监督的标准,对掌握到的线索,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运用立案。
建议书。
来督促其立案,而不应以逮捕条件甚至于起诉条件、判决条件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监督,并应允许有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撤案处理。当然立案监督的案件作撤案处理的,也应符合刑事诉讼的精神,以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肃性,双方对此应该达成共识。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监督活动处于主动地位,达到真正的监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监督工作不留盲区。另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应实行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在保证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立案监督工作应加强的一个方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监督,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立案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具体来说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发案、受案、立案情况的知晓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及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建议立案权。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而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因此,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立案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四
发展与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科学理论;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实现“五个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等目标与原则,必须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近期通过学习我认识到:科学发展观要求重视发挥法律调整机制的作用,法律调整是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之一、有助于建立法治政府并保障公民权利、法律调整机制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弱势群体、是减缓社会压力的最佳选择、有助于实现利益分配的均衡化。基于这种认识,我结合分管工作,从科学发展观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工作上,对全旗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调解工作进行了一次调查研究,并作了一些理性思考。
近年来,我旗民商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齐心协力,坚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认真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方针,结合“五大工程”等教育活动,在相关部门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加强审判工作管理、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范文参考网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诉讼,及时、高效、优质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近年来民商事案件占全旗案件总数的80%以上,案件数量多,执行难度大,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旗法院克服人手少、困难多的实际,经过全体民商事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该项工作一直走在全盟前列。20xx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682件(含旧存9件),审结1676件,结案率为99.64%,调解率为84.19%,上诉率为0.44%,当事人满意率达96%,案件执行率达97.84%。20xx年上半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098件(含旧存7件),审结947件,结案率为86.25%。其中,判决97件,调撤826件,调解率为87.22%,执行率为71.58%。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做法有:
﹙一﹚强化诉讼调解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诉讼调解是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新形势下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旗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开展庭前调解,判决送达前调解,借助代理人、当地干部、当事人近亲属调节等方式,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建立多元化的诉讼调解机制,最大限度的扩大调解结案的比重,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轻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诉累。如,树木沟办事处杨有昌与红光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红光村在98年将杨有昌的土地以欠税费为由收回,20xx年杨有昌给付了税费,村里将两户村民的机动地补给杨有昌,热门思想汇报但实际杨有昌未全部得到该补偿的土地,还差5亩未得到补偿,杨多次找村里协调均未得到解决,20xx年杨在阿力得尔法庭起诉,这起案件历经时间长,解决难度大,但在阿力得尔法庭的多次调解下终于得到解决。另外,不断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协助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参加庭审旁听,庭前庭后协助调解,激活了调解资源,缓解了诉讼压力。大石寨法庭连续五年调解率均在94%以上,这在全区乃至全国都是少见的。
(二)规范办案程序,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审判质量和效率是法院工作主题,也是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旗法院通过抓好审判各个环节,保证程序公正,严格岗位考评等多种措施,确保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具体工作中他们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按照程序科学运作,充分发挥网上分配案件的作用。对疑难复杂案件合理调配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使案件流程管理最终达到保证案件运行顺畅,有利于和服务于审判,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确保每一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目的,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追求实体公正和实现程序正当,确保案件处理公正透明,心得体会让当事人看得到,信得过,“胜败皆明”。20xx年和20xx年上半年,大石寨法庭共审结291件民商事案件,其中调撤280件,判决11件。所审结案件达到了无上诉、无申诉,无缠诉、无反悔、无上访。服判息诉率达到100%。
(三)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旗法院在审理每一案件时始终兼顾法律政策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努力做到既合原则,又近人情,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确保通过民商事审判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加强判后答疑,以案释法和调后回访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案件的上诉率、改判率和申诉再审率,力求达到“调判结合、胜败皆明、案结事了”。如原告科尔沁镇远峰村李德山诉被告李德成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系同胞弟兄,1998年1月在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范文内容地图被告以家庭名义承包了含原告在内的5口人的耕地17.85亩。此耕地先后于20xx年修省际通道和20xx年前旗政府搬迁共计征用15.29亩,各项补偿及奖金130112.20元,全部由被告领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他的那份土地各项补偿及奖金21422.00元。庭审中被告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无异议,但不同意返还原告主张的数额,经调解无效后做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要提起上诉,并拿着判决书找到主管院长,主管院长依照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耐心的解答被告提出的疑惑,以案释法,经过一番耐心讲解,被告终于认为判的合理合法,并表示马上回家取款履行判决。当日被告将款如数送到法院给付了原告,化解了同胞兄弟之间的矛盾。
(四)依法便民审案,注重社会效果。旗法院在审案过程中,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采取了相应的便民措施。首先,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做到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做到收案后快送达、快审理,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期限,力争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少的诉讼成本和更短的时间消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乌兰毛都法庭现在审理的案件,范文写作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30%以上均达到了当日立案、当日审结,审限仅为一天。其次,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坚持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制度,经常把工作做在当事人家中,案件办结在农民的田间地头和牧民的牧包里。20xx年上半年,旗法院共进社区审理案件253件。第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免措施,让有理无钱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20xx年,旗法院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达24370.00元。第四,加强与当地司法、综治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基层社会动态。大石寨法庭多年来坚持参加当地每月一次的综治例会,及时了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动态和人际关系,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奠定基础。
(五)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旗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共有七个庭,院内有民事审判一、二、三庭﹙一、三庭合署办公﹚,基层有五个法庭:阿力得尔法庭、大石寨法庭、乌兰毛都法庭、归流河法庭、额尔格图法庭。民商事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旗法院领导班子一直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人员配备、硬件建设等方面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基层五个法庭中有三个标准化法庭,个人简历各庭均已配备电脑和办案用车。现全旗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共有23人,其中21名是大学本科学历,均是系统中的`业务骨干。在人员培训方面,旗法院每年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种培训班,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进行系统培训。重点是加强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加快推进司法民主进程,确保司法公正。民商事审判人员的办公桌上常放着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常用的法律法规,坚持经常性学习,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每当群众来咨询时,及时拿出来进行宣传和讲解,让其明白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有效的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了诉讼案件的发生。今年法院系统以实施“整顿机关工作作风”为契机,着力解决民商事审判队伍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学习提高、查摆问题和切实整改等阶段的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民商事审判队伍的理想信念、服务意识。通过开展“向优秀法官黄学军学习”和庭审观摩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了民商事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了民商事审判法官的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队伍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因法院系统业务要求较高,法官难考,人员难进等因素,导致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阿力得尔法庭现有3名法官,现有人员远不能适应辖区办案需要,经常有下乡办案庭内无人接待当事人的情况。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专家型”和“学者型”法官缺乏。
﹙二﹚基层法庭交通工具短缺。现有办案用车陈旧,存在借车办案现象,极不适应基层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办案经费紧张。基层法庭经费紧张是多年形成的老大难问题,特别是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后,办案经费更显不足。加之油、电、煤价上涨,办公经费增加,办案实际困难加大。个别基层法庭存在使用当事人交通工具或由当事人出钱解决交通工具办案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庭形象。
三、几点建议。
通过深入调研和认真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把民商事审判工作放在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利益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高度来抓,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依法调解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环境。旗法院要把诉讼调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求突破,抓住调解时机,释法说理,化解积怨,提高调解成功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工作总结要把法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要加强法官素质教育,提高法学理论知识水平,增强司法能力,培养出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要将警力向基层法庭倾斜,缓解基层法庭人员过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基层法庭的工作经费投入,妥善解决交通工具,更好地适应基层审判工作的需要。
﹙四﹚进一步加强便民诉讼机制建设。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重健全完善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矛盾、提高当事人参与诉讼能力等方面的建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设平等、公开、高效的诉讼程序保障机制。
﹙五﹚以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为目标,重视政策性强又较为突出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目前,土地纠纷和草牧场纠纷案件仍然比较集中,旗法院要加强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慎重办理好相关案件。
(六)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自我监督意识。旗法院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制度,特别是公开审理社会影响较大和比较典型案件时,应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旁听,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促进法院公平、公正司法。
总之,构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的和谐社会必然以法治建设为基础,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为核心,充分重视发挥法律调整机制的作用,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也是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消解社会冲突。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规定目的是通过惩罚侵权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双倍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近20年来,惩罚性赔偿有了较大的发展,其最明显的变化,莫过于赔偿数额的惊人攀升。但我国的审判践中,关于双倍赔偿制度的具体应用较少。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并不多见,仅占到买卖合同纠纷的1%左右。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双倍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仍有其积极的意义。
在传统的大陆法系理论中,无论是侵权损害赔偿,还是违约损害赔偿,遵循的都是补偿性原则,也就是损失多少赔多少。在我国《消法》制定以前,关于损害赔偿,一直奉行的是补偿性原则。如《民法通则》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度充斥着市场,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在《消法》中建立了双倍赔偿制度,以此来制裁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以及提供欺诈性服务的经营者,其立法目的是要动员一切受欺诈的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斗争,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积极的作用。
1、主体是消费者和经营者。我国《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此处的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它泛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理解“消费者”概念的关键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日常生活而进行的利用,至于消费者购买后是自用还是他用,则在所不问。
经营者则是指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一个自然人,即使是领有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他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他就是消费者,他的权益就受消法保护,他在订立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同时受欺诈,就应当适用《消法》四十九条。反之,即使是下岗工人或家庭主妇,如果他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他就不是消费者,他的权益就不受消法保护,而应当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保护。
2、调整范围为消费领域中的经济关系。即一方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另一方则为对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双方在这种过程中形成一种消费合同关系。所以说没有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就不存在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
3、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这是适用双倍赔偿制度的核心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所谓“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可知,欺诈行为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应当通过客观行为分析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经营者提供的是假冒货品、伪劣产品、欺骗性服务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
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如何判断是欺诈行为还是瑕疵行为?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以消费者向法院提交的相应的证据作为判断的依据;如果消费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营者销售或提供服务时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欺诈故意,对其要求的双倍赔偿就不应当支持。如果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仅仅存在过错,法院则应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判定。须注意的是,《消法》第四十九条只是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但并未要求消费者有实际损失。此规定可以体现出立法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有了进一步的规制和惩罚。
笔者认为,在消费过程中只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即使未受损失也可主张双倍赔偿。如果欺诈者存在欺诈的过错及行为,但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陷于错误认识而认定该行为不是欺诈。那么,就会纵容欺诈行为,交易安全就无从谈起。因此,只要有欺诈的过错及行为,欺诈者就应当承担欺诈的后果,消费者就应获得双倍赔偿,而不应以欺诈相对方的主观态度作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根据。如在审判实践中,原告为被告加工安装塑窗后,诉求主张被告给付塑窗款,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事先约定加工安装的是大连实德的塑窗均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实际安装的不是大连实德的塑窗,认为原告存在在欺诈行为。针对本案中原告承认双方约定安装大连实德塑窗的情况,双方可申请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为安装的不是大连实德塑窗,即使原告也是被他人欺骗,或是在原告安装塑窗过程中已知晓塑窗不是大连实德,那么,原告作为有经验的生产加工塑窗的厂家,也不能排除他的主观放任态度,所以,可以认定原告存在欺诈的故意,鉴于此,对原告的欺诈行为,被告可反诉或另案诉讼,主张双倍赔偿。
《消法》第49条虽然对双倍赔偿有了规定,但因立法的不完善,地区的发展程度不同、法官的个人价值观存在差异等,如对“为生活消费的需要”的认识、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法》的规定等的主观认识不同,往往使得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的法院,针对相似案件常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论,从而折射出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1.“知假买假”案件是否适用双倍赔偿。在实践中,《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向良性方向发展。有的经营者就利用部分消费者不会因为很小的利益受损,而费时费力的去维权的心理,从而作出很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相反,目前出现一批以诉讼的形式主张双倍赔偿,从而获得收益的`专业的“知假买假者”,比如大家熟知的“王海”,此种现象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他们是否属于消费者,实践中争议颇多,各地法院对知假买假是否适用双倍赔偿的观点也不尽一致。一种声音是反对“知假买假者”获得双倍赔偿。他们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不符合《消法》第2条的规定。他们还认为,《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常常处在弱者的地位,而“知假买假者”则不同,他们在购买商品前已经知悉或了解经营者所出售的商品的真实信息,他们在某些方面认知的事物有时比经营者还要多,在此种买卖关系中的“知假买假者”并不处于弱者的地位,而且对打假者来说,如果将其认定为消费者来适用双倍赔偿条款,可能会使其获得与其劳动付出不相符的收益,且认为此种“不劳而获”有悖公平原则,所以知假买假者不应认定为消费者。
笔者认为,判定“知假买假者”是否“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商品,不能以购买商品的数量多少作为认定是或者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的根据。另外,是否“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商品的目的仅仅存在于当事人心中,如果他没有公开表示出来,法官不能因为打假者曾经一次或数次要求过双倍赔偿而凭空判断“是”或者“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换个角度,如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非消费者,在逻辑上存在着一个悖论。知假买假”者若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消法》要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纯粹的消费者。《消法》本着对弱者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宗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而不是某些个别的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笔者以为,消费是由需求引起的,而需求本身就体现着消费者对一定经济利益的追求。对于知假买假者,只要他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专门用来做商品交易,他就是消费者。至于他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动机,则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目前不在法律调整之中。由于惩罚性赔偿金给予受害人的补偿超过其损失,它不可避免地鼓励着一些人去“知假买假”,从中牟利。但正所谓“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从立法价值和现实实践考量,它的积极作用更为重要。
2.商品房可否作为《消法》调整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商品房交易上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其主要的原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判决双倍赔偿会导致双方利害关系失衡。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消法制定时,所针对的是普通商品交易市场存在严重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的社会问题,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存在假冒伪劣,使用价值较小时,方能认定为欺诈,但商品房这种特殊的消费品,其中可能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笔者认为,这种工程质量不合格可类比《消法》中的“缺斤短两”现象,商品房和普通商品都存在在流通领域,所以商品房与普通商品并无实质上的不同。如果将《消法》第四十九条中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严格认定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则几乎没有任何商品可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因为任何商品即便全部为“假冒伪劣”,也有其在实际中的利用价值,只不过是利用价值大小不同而已。《消法》没有将建筑工程明文排除在外,就应当适用《消法》调整,除非国家出台相应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商品房买卖不适用《消法》,否则就没有任何理由将商品房买卖排除在《消法》之外。笔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中,被骗几十万、上百万的消费者大有人在,他们可能将一生的积蓄用来买一套房子,或许还会举债,如果出卖人在出售商品房时存在欺诈行为,其目的就是以欺诈来赚取其不应取得的利益,如果一个欺诈行为不被制止,则会有更多的欺诈行为不停的生长,如果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就会导致更多的利益失衡。所以,《消法》第四十九条原则上应是适用于商品房交易的,仅是适用的原则及具体的适用范围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待廓清。
在具体案件中,经常出现经营者或生产者在进行产品宣传时使用一些绝对化语言,如“极品”、“佳品”等语言,在此情况下,法院也不应当不考虑其他情况就一律判决双倍赔偿,而应当以产品知名度及产品质量作为参照进行判定。审判实践中如应考量商标中产品说明的字体大小、位置是否显著等。
1.在互联网上建立自然人或企业诚信档案,增加欺诈成本。当前部分经营者在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关系出现了或大或小的混乱。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仍未建立相关有效的惩罚机制,部分经营者今天可能被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但明天又在其他城市再行注册其他名称的公司继续他的欺诈行为,相比之下,这种简单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惩罚措施远不及他们因欺诈而获得的利益,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他们仍不会停下欺诈的却步。笔者认为,应在互联网上建立诚信体系,将自然人与公司诚信直接挂勾,如公司一旦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哪怕是一次欺诈,也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由它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负全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全国实行终身禁止设立任何公司或企业,罚款数额增加,增加到这些经营者对欺诈消费者望而却步,从而有效规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2.媒体应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作用。相关媒体应定期定时批漏相关不诚信企业或个人,使得普通大众能提前认知不诚信企业或个人,以便避免一些被欺诈事件的发生。
3.国家机关可制定相关有奖举报机制。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可在罚没款中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从而促使有志于打假的公民把明察暗访了解到的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由国家专门机关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予以惩罚,使得有欺诈,就有举报,如举报属实,就应相应给予奖励,如此往复,形成良性循环,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将会被建立。
4.法官应当采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法技术来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依据《消法》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及参考发达国家法院的经验,应当采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法技术。即不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经营者具有欺诈“故意”,而是要求经营者就自己不具有欺诈“故意”来举证。须说明的是,笔者讨论的仅是对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这个要件的认定,可以采用举证责任转换,而对其他要件或事实还是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进行认定。如对商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原告有举证责任,被告也有举证责任,难以判断时应当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关于原告是或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的认定,应由法官依据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5.由相关部门出台立法或司法解释。《消法》第四十九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不当,容易导致交易双方利益失衡。为保证裁判的公正,相关部门应及时制定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确定《消法》第四十九条在日益变化的商品交易中的适用原则及范围,为更好的适用双倍赔偿打下坚实的基础。
6.增强公民打假意识,促使全民动员参与打假。在我国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单靠政府等部门的力量打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如果说“知假买假”者带有“营利”性质,那谁也不能否定经营者“知假作假”、“知假卖假”不是“营利”行为。经营者既然敢冒“知假卖假”的风险,追求“知假卖假”之利,巨大的利润就是最初根源。如果对经营者“知假卖假”的巨大利润置之不顾,反而对“知假买假者”一味的指责和打压,这是一个非常不公平的评价标准。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引入利益吸引机制,从而吸引全民参与到打假中来。所以对“消费者”的概念应作出广义的理解,从而将“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适用双倍赔偿条款,利用利益吸引机制促进全民打假的积极性,对于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净化市场,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综上,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及消费者权益、要求双倍赔偿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分析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存在欺诈故意,不能为维护一方权益而使另一方权益受到侵害;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考虑欺诈故意是否成立而一律适用双倍赔偿,则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与目的。虽然部分人通过“知假买假”行为而获利的情况存在,但是如果没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这部分人也没有通过“知假买假”的行为而获利的机会,这未尝不可看作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另一种规制。仅仅凭借一部分人“知假买假”,或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还是不够的,这都不能成为谒制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关键,如何制止经营者欺诈行为,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应作出深深的思考与付出实际的行动。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六
人民法院切实把尊重和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抓好双语审判作为开展好审判工作的重点,发挥民族地区法院特点,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数民族当事人参与诉讼,使双语审判工作有序开展。
我院设有职能部门14个,派出人民法庭3个,全院共有干警64人,其中少数民族干警46人,审判员28人,其中蒙汉兼通的有20人,占审判员总数的71.4%,书记员共14人,蒙汉兼通书记员的有9人,占书记员总数的64%。我院年均受理各类一审及执行案件千余件,其中全部使用蒙语的案件为400件左右,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9%。针对地域文化特点及我院民族语言审判资源优势,我院以落实诉讼原则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为突破口,从方便蒙古族当事人进行诉讼着手,深入开展并探索双语审判的模式。
(一)开展双语司法服务。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入口,为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我院选配了法律知识较为丰富、通晓蒙汉双语的法官担任庭长、副庭长,开展双语接待和立案工作,对于不通晓汉语的蒙族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登记立案等相关工作,并相应配套印制了蒙汉双语诉讼指南,同时,将诉讼费收费办法以双语方式上墙。在蒙古族聚居的苏木乡镇设立特色法庭—额勒顺法庭,法官和书记员全部是通晓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干警,年均审理近百起的蒙文案件,当地农牧民大多不懂汉语,双语法官的合理配置不仅为当事人在法律咨询、案件信访、起诉、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当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其他审判庭人员配置中,必须有一名通晓蒙汉双语的法官,保证每个业务部门都有能和蒙古族当事人进行交流指导的法官。我院还不断加强蒙文巡回审判工作,在苏木所在地设立审判点,在嘎查村设立巡回审判联系点,聘请当地威望高、责任心强的蒙古族农牧民为调解员,将法律送到蒙古族农牧民的家中。这些做法受到了广大蒙古族当事人特别是不懂汉语的蒙古族农牧民的欢迎。
(二)强化双语司法实践建院以来,我院就一直使用民族语言进行庭审,尤其近年来,我院将此项工作作为一个亮点工程,不断加大蒙文庭审的比重,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中,全面开展蒙文庭审活动。
一是运用蒙语进行庭前指导。包括庭前用蒙语送达举证须知及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当事人及时了解案由、开庭时间及地点的基础上进行举证指导。
二是用蒙语驾御庭审。运用蒙语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举证、质证、答辩和陈述,运用蒙语归纳争议焦点。对当事人双方都是蒙古族的,推行全程蒙文审理。
三是针对当事人双方有一方是蒙古族的'情况下,我们充分告之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为当事人聘请翻译等,并保证做到整个庭审过程的透明。
四是在庭审中尊重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并以此为法官和当事人的亲和点,做好调解工作。
(三)加强双语裁判文书的制作我院坚持运用蒙汉两种语言进行裁判文书的制作,专门聘用了兼通蒙汉双语打字的工作人员,并首先保证蒙语裁判文书的核稿、发文,并专职一名党组成员签字把关,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定期对蒙古族文字法律文书进行抽查、评比,不断提高法官运用蒙语进行裁判和制作法律文书的积极性。不定期的开展蒙文裁判文书的评比活动,利用各种方式,提高蒙文裁判文书的质量。
(四)抓好双语人员的培训和养成我院深刻认识双语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蒙语法官的培训工作,鼓励蒙语审判人员的学历教育,组织并参加自治区的双语培训班,定期开展蒙文审判的工作交流会,倡导法官和工作人员学习和使用蒙语。要求审判庭通晓蒙语的法官帮助本庭其他人员学习和使用蒙语,并专门购买了蒙文打字软件,安装到各庭室的电脑中,进行蒙文打字的培训。目前就有八名书记员已经能够在庭审中熟练操作蒙文打字,保证了蒙文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
(五)开拓双语信息化平台。我院开通了内蒙古法院系统首家蒙文网站。这个蒙文版管理系统的版面共分为法院概况、工作动态、信息简报、优秀裁判文书和法律法规五个区域,各区域文字全部为蒙文。点击蒙文网站可以及时了解法院各类案件的审判动态,查询各种审理和执行案件的公告,还可查阅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加强蒙文审判的业务交流,特别是可以查阅蒙文法律法规,蒙文法官可以迅捷地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极大地方便了蒙文案件的审理,同时,也为蒙古族法官的教育、学习和成长构筑了一个崭新的平台,促进了双语法官的培养。
二、双语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双语干警队伍司法水平较低。我院双语法官及书记员的人数比重较大,但缺乏统一准确的翻译用语,导致裁判文书的术语表达不准确。审判人员的翻译能力和组织语言的能力参差不齐。虽然立案送达的法律文书如传票、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已经印制了蒙文翻译,但从措辞和词语搭配还不是非常规范,特别是缺少全国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统一的尺度。
(二)、翻译人员短缺。目前,我院没有专职翻译人员,只能由懂得蒙汉双语的法官开展双语审判,但是法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还不能足以胜任。对于当事人双方为不懂汉语的蒙古族,或当事人一方为汉族,另一方为不懂汉语的蒙古族当事人时,因为没有翻译进行庭审翻译,案件审理非常困难。这既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时延长了审判时间,降低了审判效率,从审判工作需要上看,我们急需专职的翻译人员。法院专职翻译是否能设立专项编制,法院内部能否设立兼职翻译人员,如何设立值得探讨。
(三)、法院经费紧张。我院受理的蒙文案件较多,从立案到执行各种相关文书都是蒙汉双语制作,这导致诉讼成本过大、办公办案艰难。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提供的都是汉文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是蒙古族看不懂不接收,由检察院还是法院提供翻译权责不明。蒙文裁判文书送达后,执行机关不予接收,导致罪犯无法交付执行,我们现在的做法是翻译和制作两种文字的裁判文书,这样就会增加诉讼成本,上级机关能否在开展蒙文审判上,给予经费上的倾斜和照顾。
(四)、缺少标准工具书。在审判实践中缺少法律法规的标准蒙文翻译版本,缺少蒙文工具用书,这很容易造成文字歧义,虽然我院坚持使用蒙汉双语制作裁判文书,但是如果能够确定蒙古语的规范用语和翻译标准,将大大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
三、解决措施。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需要上级机关的支持和我院的努力才能克服。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要充分认识双语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双语审判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我国汉语已成为各民族共同交往的通用语言,汉语文成为最新、最快、容量最大的信息载体,成为知识和科技情报的最丰富的信息库。任何一种少数民族语文都还不能超越汉语文所起的作用。汉语文掌握的程度已成为少数民族发展生产力以及科学文化的重要因素。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结合我院实际,只有抓好双语审判工作,才能更加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才能使司法更加便民利民,才能使人民法院更能高效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当前,在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动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正在面临着深刻的转型与变革。这一宏伟战略的实施,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共同繁荣,创造了空前的历史机遇。我院审判工作也要适应这一新形势的发展,为民族地区的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就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发展潮流,以双语审判工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全面推进审工作公正高效发展。
(二)坚持“分类指导、双语并进、优势发展”的原则双语审判工作不仅涉及到案件审判程序、实体等一系列的审判问题,还包括法官队伍编制、法院经费配备、科学管理考核等一系列政务问题,是一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比较敏感的原则问题。我们认为确立本地区双语审判体制既要考虑到确保蒙古族当事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和依法公正审判这两层基本因素,也要考虑民族地区语言环境的现实应用情况。既着眼于双语审判的特点和地区实际,又要着眼于民族的未来发展。可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双语审判队伍建设:比如选拔优秀的、熟练掌握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有志于服务当地的高中毕业生,通过免试、降低高考分数线等方式使其进入民族大学专项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对毕业后自愿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双语法律大学生,给予学费减免、子女到省会城市读书就业等优惠政策。比如在民族地区政法各类选拔和考录中,设法增加少数民族双语法律人才。在司法考试中,定向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更大幅度的降低分数线的招考政策;对长期在法院、检察院工作,并且有一定经验的人员,在司法考试中进一步放宽条件;应着力培养双语法律翻译人员。在部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设立翻译处,聘请专业人员,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吸引汉族法律人才到这些地区工作并为其提供民族语言的培训机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继续通过培训、交流、挂职等形式提高这些地区法律职业队伍素质等等。
(三)建立统一的双语审判考核和评估体系随着审判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族地区采用双语审判进行绩效考评作为评价审判工作效果的手段还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助于通过科学有效的双语审判工作,有效地督促双语案件审理达到合法化、规范化,同时对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应积极进行双语审判工作绩效考评,不断提高民族法官司法工作的积极性。
(四)加强双语审判工作调研和总结双语审判是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审判活动。审判过程中有许多方面的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和及时总结。目前,我们认为应着重进行以下三方面的研究。
一是在总结现今双语审判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编《汉语词典》统一编制蒙古文法律法规翻译规范。同时针对双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把个人自学、上级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干警队伍司法能力。
二是要健全完善双语审判的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可以尝试设立双语审判庭,统一规范,统一管理。
三是加强调研,针对审判用语进行两种语言的对比,理顺母语和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制定影响和干扰问题的解决方法。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七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刑事审判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的实现。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参与了一些刑事审判的观摩及参与工作,通过这些实践经历,我深刻认识到了刑事审判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下面将结合个人的实际经验,从五个方面对刑事审判参考心得进行分析与总结。
首先,做好案情调查是刑事审判的基础,也是确保审判公正的前提。作为审判参考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材料,并准确地予以整理和归纳。在此过程中,我们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受他人言论和感情的影响,关注案件的实质和证据的真伪。同时,我们要善于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网络搜索、调阅监控录像等,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为案件的正确判决提供有力依据。
其次,法律的适用是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适用是审判参考人员职责的核心。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学习并且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的法律政策。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在我的实践中,我遇到了一个经典案例:被告人在一起盗窃案中,根据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证据,能够推断出其犯罪事实。但是,根据《盗窃罪》的法条来看,这个案件并不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审判参考过程中,我参考了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阶段。最终,在我的引导下,该案件得以依法判决,并得到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第三,审判参考应当具备公正、慎重、严谨的节制。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参考往往位于一审庭审环节,是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一员,因此需要具备专业的素养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公正的心态,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避免个人的主观喜好或偏见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审判过程中的慎重、严谨,保持思维的清晰和权衡利弊的能力。在我的实践中,我遇到了一个贪污案件,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了全部罪名,并主动退赃,这使得案件的定罪量刑较为复杂。在全面检视证据和判断其主观故意时,我冷静地分析了案情,权衡了被告人的行为与其退赃的情节,最终确定了较为合理的刑罚,得到了被告人、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认同。
第四,审判参考要注重学习和交流经验。刑事审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和案例在不断变化,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除了阅读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础的法律文献,我们还应该关注一些刑事司法实践研究,以及相关的学术理论和判例分析。此外,与同事和专家进行经验交流也是提高自身水平的重要途径。在我的实践中,我积极参加刑事法学研讨会和座谈会,并向一些资深的法官请教和交流工作经验。通过这些学习和交流,我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也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
最后,审判参考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我们肩负着为社会维护正义和法治秩序的重要职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丢失初心和定力。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案件和矛盾的利益关系。面对这些诱惑和困难,我们要以公正和法治为指引,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我们也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保证司法的清正廉洁。因为只有担当起责任、做到公正廉洁,才能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
总之,刑事审判参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在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案情调查,正确适用法律,保持公正和谨慎,学习交流经验,以及担当责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八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而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员,我曾参与过多起刑事审判。在这些审判中,我深感刑事审判的重要性和专业性。在此,我谈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在刑事审判中,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法官,我需要切实把握法律条文,深入理解法律精神,将法律正确应用到案件审理中去,以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同时,我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做到公正、客观、严谨。
二、审判中要尊重事实。
在刑事审判中,事实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法官,我需要尊重事实,精细分析案件的各个环节,细致审查证据和问询当事人和证人,全面、透彻地了解案件的始末,这样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三、专业技术水平是有效工作的核心。
在刑事审判中,专业技术水平是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作为法官,我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审判技能,磨练技术的敏锐度和敏感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审判的质量。
四、面对挑战要冷静分析。
刑事审判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作为法官,我需要保持冷静,淡定地对待这些问题和挑战,充分分析原因和背景,积极寻找解决办法,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临时应变能力。
五、及时修正错误并学习。
在刑事审判中,我们难免会犯错误。作为法官,我需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错误,分析处理错误的原因和属性,吸取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改进和修正,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出现。
总之,作为一名法官,刑事审判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应始终坚持法律意识、尊重事实、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面对挑战要冷静分析,及时修正错误并学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建设和谐、公正、法治的环境做出贡献。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九
近年来,辖区内重钢搬迁,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城市建设日益加快,各类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内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并就化解这一社会矛盾提出对策建议。
大渡口法院xx年劳动争议案件结案103件,其中调解结案25件,调解率24.27%;xx年结案110件,调解44件,调解率40%;xx年结案239件,调解64件,调解率26.78%;xx年结案456件,调解201件,调解率44.08%。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化。从类型上看,劳动争议以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传统类型居多,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数的76.6%,其中尤以社会保险待遇最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61.7%。
2.诉讼主体群体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涉案人数均显著增加,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带有示范效应,稍有不慎,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利益诉求复杂化。由以往的单一诉求转变为现在的多个诉求。诉求的复杂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调解率低,审判周期延长。
4.诚信危机普遍化。由于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导致恶意诉讼频现,不讲信用。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因素的优势,在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5.利益平衡两难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对矛盾体。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两难境地,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6.法律关系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一系列规定,适用起来难度相当大。
7.救济缺失化。劳动者诉请单位补交社保,法院予以支持,但现实中社保机构内部规定不予补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导致劳动者救济权缺失。
1.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相关规定含糊其辞,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2.“打包转让”劳动者。用人单位为规避两倍经济补偿金等条款规定,将劳动者“打包转让”,统一划给其他公司,不同意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转移用工。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后,两单位互相推诿责任。
4.以虚设单位名义发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虚设一个单位,以该虚设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5.企事业单位改制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事业单位裁员、待岗等,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但未按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带有较强的政策性,很难通过现有法律来有效化解。
6.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季节性、临时性的劳动者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劳动保障条件等都是口头承诺,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埋下了隐患。
7.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将工程(或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个人承建,由于分包人没有建设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不善等原因,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分包人作为用工者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工伤待遇,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诿,受害者的`相关赔偿得不到解决。
8.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利益。一些劳动者有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双倍经济补偿的目的。在工伤和职业病诉讼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疲劳战术,穷尽所有司法程序拖延时间,恶意诉讼。
9.诉讼成本降低。xx年之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降至0至10元,劳动仲裁也免收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不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一大原因。
1.加大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司法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业园区的交流机制,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使双方都做到理性维权。
2.完善多元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避免劳动争议大量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共同成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及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矛盾尖锐,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职能作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使企业不敢触碰违法高压线。在补交社保问题上,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避免法院作出裁判后劳动者权利仍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十
疫情防控是一场持久战,“低风险”不是“无风险”,“常态化”不是“正常化”,针对调研结果中发现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
相关职能部门要克服懈怠心理,认真领会、贯彻落实每日全省疫情防控调度视频会议精神以及省防控办、县防控办印发的关于秋冬季疫情防控的政策要求,持续坚持现行疫情防控指挥体系,做到工作不断、力度不减;更加严格落实从中高风险及发现本土疫情地区来返我县人员排查和核酸检测工作,对纳入社区管理人员,逐一监测健康状况,逐一落实管控措施。
(二)加强医疗机构防控,不断推动严格管理常态化。
要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发热筛查门诊、隔离留观室等场所,对进入医疗机构人员,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扫码登记等措施,确保不打折扣;对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必须进行核酸检测,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一患一陪护”、“非必要不陪护、不探视”等工作制度。
(三)落实落细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制度落实走形式。
疫情防控职能部门要不定期对社区、学校、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坚持测温扫码、佩戴口罩、通风消毒等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做到立行立改,对于防控措施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条幅、大喇叭广播等方式进行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疫情防控和秋冬季流感防控的能力。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十一
刑事审判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参与刑事审判的当事人应该尊重法律,遵守程序,秉持公正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文将从理性思考、客观公正、正当程序、法治精神和司法公信五个方面来探讨我的参考心得体会。
首先,理性思考是进行刑事审判的前提。作为一个参与刑事审判的当事人,我们应该理性思考案件的各个方面,包括案件事实、证据链条以及法律适用等。刑事审判需要依法定罪、定刑,而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因此我们在进行审理过程中应该遵循法律的条文,客观公正地判断证据材料,不能被个人情感或意识形态左右判断,只有以理性思考为基础,才能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客观公正是刑事审判的核心价值。刑事审判事关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因此要求参与刑事审判的当事人具有客观公正的态度。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员,都应该摆脱个人偏见和误解,从事实出发,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定性。在审理案件时,我们要慎重对待各方的陈述和证言,严格审查、鉴别证据,确保事实清楚,权威准确地查明事实,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审判。只有做到客观公正,才能担负起司法责任,保证刑事审判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第三,正当程序是刑事审判的重要保障。正当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基石,是限制司法乱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获得正当程序保护意味着公民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案件审理过程得到了严格监督。作为当事人,我们要切实维护正当程序,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确保每个案件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审理。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法律精神得到贯彻执行,从而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法治精神是刑事审判的核心原则。法治精神是一种基于法律的政治文化理念,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使法律得到尊重和认同。在刑事审判中,法治精神意味着法律平等适用,犯罪和刑罚的限定,以及司法权力的行使等。要维护法治精神,首先要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将法律权力用于懲罚犯罪和保护公众安全。其次,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决策和执法效果的合理性。只有坚持法治精神,才能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最后,司法公信是刑事审判的最终目标。司法公信是指公众对司法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领域内的信任和尊重。在刑事审判中,司法公信是成功的标志,也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参与刑事审判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维护司法公信,坚持公正、廉洁、透明的原则,通过深入整改,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公众的信任感,使司法公信成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坚实基础。只有在司法公信的不断增强中,我们才能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的公正效果,并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作为一个参与刑事审判的当事人,我们应该在理性思考、客观公正、正当程序、法治精神和司法公信等方面不断深化并不断完善自己的参考心得体会,以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有效,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并保护公众权益。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十二
刑事审判录像是一种记录和保存刑事审判过程的技术手段,通过视频录制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全程记录,为后续的案件查证、证据审查以及法律职能部门的监督提供了依据。最近,我有幸参与了一场刑事审判录像观摩,并从中感受到了刑事审判录像的重要性和优势。
第二段:感受。
观看刑事审判录像,首先给我留下的印象是庄严肃穆的法庭氛围。在录像中,我看到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等都以认真而专注的态度出庭。法官讲话庄重,严守公正,询问各方的意见,听取辩护律师的辩论,独立思考,作出公正判断。整个过程显得非常严肃,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司法权力的崇高和审判工作的严谨性。
第三段:优势。
刑事审判录像有很多优势,其中最显著的就是留存证据。在刑事审判录像中,所有询问、辩论和宣判的细节都被精确地记录下来,即便是过去很多年后再次审查这个案件,仍然可以从录像中找到关键细节。这使得刑事审判的公正和透明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也增加了对判决的公信力。此外,刑事审判录像也方便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为案件重审、国家赔偿以及其他司法活动提供了直接的依据。
第四段:反思。
通过观看刑事审判录像,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和法治的重要性。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依法处理案件,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环境。而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也应当遵纪守法,不侵犯他人权益,同时也要努力做到公正对待每个人、每件事情。只有通过自律和遵守法律,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第五段:总结。
刑事审判录像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它的出现使得刑事审判过程更加公正、透明。我们作为公民,应当认真对待刑事审判录像,关注案件的审理过程,了解司法实践,并通过观看刑事审判录像,不断提高对法律和公理的认识。同时,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秉持公正和法律意识,共同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刑事审判录像的应用,将为我们的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带来新的希望和可能。
(总字数:443字)。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篇十三
刑事审判旁听是指公众在法庭上作为旁听人士观察法官和律师如何处理案件。这不仅有助于公众了解司法系统的运作,还有助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和法律程序。在最近的一次刑事审判旁听中,我有机会亲身体验并学习了很多。
第二段:初次观察。
刚进入法庭时,我先是被庭审氛围所震撼。法官主持庭审,律师针对案情展开争辩,被告人则表达自己的情况和观点。庭审的过程并不像电视剧中那么紧凑变换,而是一种相对缓慢而正式的过程,遵循着法律程序的规定和程序。尽管我自己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但我仍然能够感受到每一个人都在尽可能遵守自己的角色和程序。
第三段:审判的过程中。
后来,我开始关注律师的表现。我发现,律师的扮演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他们必须不断学习和理解案情,为被告人辩护,并解释法律程序和条款的细节。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们充分利用不同的策略和讨论方法来达成自己的目标。他们通过寻找法律空子或借助证人的证言来为自己赢得更多的优势。尽管我认为律师的工作要比法官的工作难度更大,但我也相信在维护正义和法律的过程中他们的分量不可低估。
第四段:法官的作用。
在我深入了解庭审过程的同时,我也意识到了法官的重要性。法官不仅负责监督庭审的过程,还要引导双方律师遵循程序来逐步达成合理的裁决。尽管在庭审中,法官的话语量相对来说比较少,但是他们的发言却体现出了他们细致入微的思考以及对于法律规则的理解。我对于法官的工作在很多方面是非常欣赏的。他们并没有对于案件的背景或者法律条款有任何的成见,而是致力于让双方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现场的辩论。
第五段:结尾。
经过这次刑事审判旁听,我对于法律系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我感受到了刑事审判的庄严,对于律师和法官的工作更是佩服不已。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更加希望自己能够更加努力地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刑事审判旁听不仅有助于公众更加熟悉司法政策,还是公众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有效手段。我希望大家能够利用好这个机会,从中获取更多的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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