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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报告篇一
20xx年任务:
完成王常中心社区2栋新建住宅楼建设,实现搬迁入住,完成前王常村拆迁,启动后王常村的搬迁拆迁,土地置换200亩以上;王常产业园区种植面积新增xx00亩,新增1个xx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经营大方。
进展情况:
1、新型农村社区,共建设6栋6+1住宅楼现已建成4栋,共1.5万平米,投入1700万元,正在建设的两栋楼共9000平米,目前主体工程已封顶,正在装修,预计两栋新楼7月底可以交工。综合楼已封顶并装修,公益房7间已盖完并装修。截止目前该社区共投入资金2500万元。现已拆平房屋92处,完成上报上级土地部门拆迁面积50.35亩。搬迁入驻67户,正在装修的52户。
2、赵林村2360亩土地欲整体流转,现在正与垚泰养殖公司洽谈具体事宜,近期可签订正式合同。“王常农业科技示范园”今年春天新建成500亩瓜菜大棚,正在谋划秋季大棚500亩,可实现今年新增大棚xx00亩。
新型社区建设方面问题:
1、客观上,拆迁是一项细致耐心工作,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时间保证;申请的相关政策资金需要组织准备多项材料与多个部门协调好;再就是目前成片拆迁面积未达到1/3以上,暂不能享受资金支持,造成资金周转不起来。
2、主观上,一是村民思想不解放,地处县城偏僻之地,不愿接触新事物,尚未确实享受到新农村生产生活便利的好处;二是村民“小农”思想严重,只看眼前利益不顾大局,以商业拆迁标准来对比新村社区建设补偿,在高补贴的基础上再索要额外补偿;三是土地确权工作带来的村民疑虑,需要讲清政策;四是乡村两级干部工作热情有所懈怠,畏难情绪逐渐滋生,需要再加劲,再掀新一轮拆迁高潮。
农业园区建设方面问题:
1、客观上,农业是投入大产出小的行业,规避市场风险能力低,需要政策引导和大力宣传形成产业规模。
2、主观上,一是农村富有劳动力人群(30-45岁),村内较少,高效农业大棚效益没有形成很大吸引力,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和土地流转力度;二是农村拥有劳动力人群(45岁以上),村内较多,资金来源较少,守摊思想严重,没有干事业的激情,需要在现有大棚区内做工得到实在的利益后再引导投入;三是村级干部和党员致富带头人宗旨意识有待提高,在现代信息平台和市场竞争中多学带头致富本领;四是农村干部目标不明,存在畏缩畏难或盲干跟风思想,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切实拥有“敢做事、会做事、做成事”的能力。
下一步思路:
一是加大宣传,解放思想。通过发放明白纸和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进一步解放村民思想;二是加大投入,形成规模。把粗放与集约相结合,目前加大“粗放”投入形成产业和社区规模,形成强有力的带动和经济效应,借此影响全乡气候;三是提高意识,为民服务。提高广大乡村党员干部宗旨意识,通过加强党建和教育培训,熟练为民服务业务技能;四是制定方案,明确责任。通过召开乡村两级干部大会,制定相关方案和任务,划清责任,奖励惩罚并重,提高干部工作热情;五是加大招商,培育龙头。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高科技企业,改造嫁接传统农业,快速培育形成龙头,激发带动“全民创业”的热情,再掀“两区同建”新高潮。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报告篇二
罗山管理局2009年森林防火工作总结及。
2010年工作要点。
2009年,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在自治区防火办的正确。
引导下、在管理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各科室、各管理站的通力协助下,在气候异常干燥、全区森林火灾多发、保护区森林资源管护压力较大的形势下再次经受住了考验,保持了连续59年无一般森林火灾发生的成绩。现将上半年防火工作的主要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防火值班工作,落实责任,坚持做好信息报送。
值班制度。同时,要求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当日值班记录,防火办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照上级指示,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实行值班情况日报制(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每天17时前通过森林防火网向自治区防火办报告当天值班情况)和火灾信息统计月报制。通过公安金盾网、自治区防火网等平台实现了防火信息准确、及时的接受与报送工作。
(二)积极广泛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自治区林业局防火办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活动。年初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协调各单位和部门,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报道、制作宣传展版、发放宣传材料和宣传挂历防火虎“崴崴”、悬挂彩旗和横幅、设立防火警示牌、出动防火宣传车、播放森林火灾记录片、举办防火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到车站、学校、集市、保护区周边的乡村镇进行全方位的森林防火宣传。
墓数量及分布情况,与坟主和上坟人员签订责任书的同时做好坟墓的定位看守工作,严禁在保护区内烧纸并提倡植树献花等文明祭祀方式。积极主动的做好“云清寺”庙会的防火与宣传工作,根据地形因地制宜的开展防控工作,设立入山防火检查站,对入山上寺和旅游观光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引导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爱护森林资源.防火戒严期内,认真组织人员对保护区内存在隐患的部位和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及时消除并及时报告,确保通信畅通,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森林防火防控体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退耕还林(草)地的防火工作和草原防火工作还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目前退耕林地已环绕到天然林区边缘地带,如果管理不善发生火灾,极易烧入天然林区引发森林火灾。二是防扑火应急预案在实践的基础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受认识水平和现有条件的局限,火灾隐患还难以完全消除。三是由于多年来未发生森林火灾,致使一些干部群众,对防火工作产生了松懈麻痹思想和厌倦情绪。
三、2010年工作要点。
一、认真执行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按照防火责任制的相关内容开展各项工作,形成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防火局面。
二、严格执行各项防火制度。执行带班值班、巡护了望、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扑火器械维修和专业扑火队管理等制度,用制度保障安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火宣传,突出宣传实效;戒严期内执行领导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加大巡护了望力度,消除盲区盲点;加强火源管理,重点监管痴呆傻人员,杜绝闲散人员入山,尤其对偷牧、偷猎人员要严肃处理,必要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积极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创建平安沟、平安路、平安点、平安站;对扑火工具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和补充,保证能用够用好用;加强专业扑火队伍演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努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完善扑火预案。学习借鉴区内外森林防火工作的先进经验,结合保护区实际,修改完善防扑火预案,让预案更科学、更实用、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组织职工反复学习、讨论和熟悉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四、定期召开护林防火联防会议,有针对性地制定联防公约,进一步明确和规定各联防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互通有无、加强合作,全面构筑扎实的森林防火体系。
五、严格按照自治区防火办的考核标准开展工作,没有开展的工作要积极开展,已经开展的工作力求完善和创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报告篇三
管理局资源巡护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的巡护检查工作,更好地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提高野外巡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效保护辖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对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保护区管护人员(局属职工和协管员)从事自然资源野外巡护检查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保护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四)做好社区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增强社区群众参与。
巡护中的技术性问题,综合分析巡护报告,编写每月的资源保护工作报告(月报)。
巡护员是自然保护区保护队伍的主体,是保护区巡护的具体工作者,是资源管护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巡护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内容认真做好巡护工作。
巡护员的职责包括:巡护、报告、林政执法、防火、观察、监测、保护设施的维护、社区共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管理局在每春、秋两季,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别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护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统计汇总后,作为对管理站自然资源巡护检查目标考核的依据。
管理站每月对本辖区自然资源的全面巡护检查不得少于1次,每次检查的结果作为管理站对所属管护人员实施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管理站所属管护点、管护责任区,要以月和季度为时段,在各时段结束后的5日内,将各自区域的巡护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向管理站提交本辖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报告。
各管理站以半年和全年为时段,在各时段结束后的7日内,将各自范围巡护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向管理局提交本辖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报告。
任区的巡护检查记录,并报所属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管护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地调查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依次向上一级管护组织报告,不得推逶拖延、隐瞒不报。
凡属重大事项,需要向上一级报告或请求协助的,应当及时汇报情况,并积极调查处理。当发生开垦、砍伐、盗猎、火灾等重特大事件时,由管理局协调组织人员进行抓捕、清理和扑救。
第十二条:管护人员要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巡护检查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上报所属负责人同意后顺延完成,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管护人员必须要按设定的线路进行巡护检查,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变更巡护线路,在巡护检查中,要仔细观察和记录巡护中发现的情况,认真填写巡护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各种记录数据,严禁弄虚作假,捏造数据记录;要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分配,不得脱岗串岗、擅离职守,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管理站要负责对所属管护人员各项巡护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开展管护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指导、检查管护点及管护责任区的工作。
凡管理局要求填报的林业行政案件、野生动物调查等报。
第十九条:保护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目标考核的扣分项,按局、站大检查和职能科室日常管理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为依据。扣分标准见《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管护考评量化评估表》。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护区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自然保护区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巡护的目的:一是制止非法开垦、偷猎、盗伐、放牧,确保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章得以有效实施;二是监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物种及人类活动的变化趋势;三是向人们展示保护区的存在,以及保护工作人员对保护工作的兴趣和认真负责的态度。
巡护的作用。
巡护对于自然保护区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巡护,可以及时地发现和制止非法活动,如开垦、偷猎、盗伐、放牧等,确保自然保护区边界的完整性,制止群众违反保护区的规定;保证保护区的重要地带,如核心区不受人为干扰。巡护是一种间接的对群众进行“广而告之”宣传的形式,它使人们亲眼看到到保护区工作人员在积极维护保护区的完整性。此外,在巡护过程中,还可收集野生动物种群、生境、物候等方面的资料,对保护区生态系统及物种的变化进行长期的监测,为保护区的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巡护员的职责。
巡护员是自然保护区保护队伍的主体,是自然保护区保。
巡护线路的选设。
1、固定巡护线路的选设:固定巡护线路就是在区内选择比较稳定的,具有代表性生态系统的,巡护人员要定期进行巡护的路线。选设时不仅要保证巡护员巡护时的安全,最重要的是要贯穿辖区一定范围区域,达到巡护的目的。这种巡护路线没有上级的批准,一般是不能随意更改的,而且在不同的季节,要按规定的时间去巡护。
2、机动巡护线路的选择:机动巡护线路就是除固定巡护线路以外的巡护路线。它是机动灵活的,可以根据辖区内的地形、资源、人为活动、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等情况来随机布设。在巡护时,只是体现局部地域自然资源消长、人为活动等情况。它可以根据不同的季节、野生动物活动繁衍时期、野生植物生长消亡时间及人为活动等情况,自行制定巡护时间和巡护次数。
3、监测样线的选设:监测样线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科学研究,因科研调查的需要,在区内选设相对固定的线路。它是根据监测对象的情况,制定科学的、适时的巡护方案。这要根据不同年份,季节气候的变化,科学的制定巡护时间和次数。
巡护前的准备工作。
1、巡护人员的分工:巡护时要求至少两人以上,其分。
填写标签挂牌并放入标本盒保存。对不认识的动植物,可以就地请专家鉴别或把照片发布在网上,请有关专家来鉴定。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的自然资源动态,以巡护单位为基础,按月或季度定期作出阶段性书面总结报告。一是便于更好的总结经验,发现巡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不足,促进巡护管理的发展。二是更好的为科研调查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也便于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工作。
日常巡护应该有计划地覆盖部分周边地区、所有进入保护区的道路、与村屯相接的林子、偷猎活动频繁的地带以及各种有代表性的生境。并综合考虑离管护站、管护点、驻地的距离,路线不宜太长,除特殊情况外,最好当天能够返回或到达中途哨卡。将较长的巡护路线分成若干段,有利于准确记录数据采集的地点。巡护路线的安排可考虑让两个巡护队能在某一地点汇合、交换情况,然后再返回驻地。
每一个保护区都应划分为几个巡护区,每个巡护区又可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巡护片,应该将标准的巡护路线在地图上勾画出来,并标上编号。巡护员应定期沿这些巡护路线做日常的巡护。
此外,巡护员还要进行稽查巡护,这种巡护是不定期、不定线的,是根据获得的信息来安排的,因此,这种巡护的时间和路线不能被违反者所预测。
管护站的领导要负责为巡护员制定巡护计划,并亲自带领巡护员进行巡护。
3、巡护记录的设计。
巡护记录应提供3个方面的信息:
——基本情况,如天气、河流的水位、火灾、水灾、旱灾造成的痕迹等;
——遇见野生动物的情况,如数量、痕迹、尸体、幼仔的数量与身体状况等;
够的时间在野外巡护。巡护员还应参与巡护计划的制定,发表建议。每一巡护小组必须有一名组长,每一巡护组至少要由两名巡护员组成,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是执法程序的需要。出发前,应该给巡护员下达明确的书面任务,以便让他们清楚本次巡护是什么形式的巡护。
5、时间安排。
巡护计划应明确规定日常巡护的时间次数。日常巡护的时间应是相对固定的,每条路线每周应进行一次巡护。稽查巡护的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在旅游旺季、生产季节、狩猎季节、防火季节应加大稽查巡护的力度。
6、工具用品的准备。
巡护计划应列出巡护所需的物品,并安排人员和经费,购买欠缺的物品。在巡护任务较松的季节,安排人员,检查维护野外用具,以保证巡护时所有用具处在良好状态。
7、检查监督及奖惩办法。
7的。这些报告不仅是巡护员工作的证明,而且还可能为将来的某个法律程序提供证据,为未来保护计划和管理措施的制定,为管理效果的评价和趋势的监测提供所需的信息。这些报告提供的信息还可构成生物资源清查和监测的重要信息。
管护站的领导应好好保存巡护记录和其他信息,每月一次将这些信息报送管理局。使用这些笔记和信息本身就是对巡护员工作的肯定和鼓励,将极大地提高他们收集信息的积极性。
将巡护员在巡护过程中填写的记录和笔记整理后,以统计图表的形式一目了然地反映出来,也会大大地提高巡护员收集信息的积极性。这些图表应反映出每一片区每年或每月人为非法活动的痕迹和频率、野生动物的活动痕迹和频率以及其他一些具生物学兴趣的现象如树木的开花与结果等。
为了将有关的信息很方便地提炼出来,应使用数据收集记录。巡护时,边观察,边填写。巡护记录中应记录各种非法活动的痕迹、野生动物活动的痕迹、特殊植物开花结果的时间以及其他有特别兴趣的生物学现象等。巡护记录中的数据应能很容易地绘制成或月变化的直方图,并能在不同的区域之间进行比较,最终形成反映自然保护区发展变化的直观图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报告篇四
拟选划的青岛文昌鱼珍稀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位于胶州湾口外,竹岔岛东北,大桥岛以东海域,距青岛市区以南五公里,南部紧邻大公岛岛屿生态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中心区位于南沙一带(东经120°20′15″-120°24′49″;北纬35°57′57″-36°00′18″)。该海域周边有进出胶州湾的主要航道和锚地,并临近我市城区和港口区,地理位置较为重要。
二、自然环境状况。
(一)海底地貌拟选海域位于鲁东隆起区东南的沿海地带,是灵山岛坳陷与胶莱坳陷的结合部,最小水深6.8m,平均水深15m,由南沙向ese向延伸,呈新月形展布。该处砂体是块古沉积体。根据柱状取样,钻孔和浅地层剖面资料,除北部边缘沟底部有基岩出露,其余均被第四系松散沉积物覆盖。基底为燕山期花岗岩。央有后期侵入的基岩脉。该区自中生代末期花岗岩侵入之后,处于稳定状态,长期受风化侵蚀。从第四纪晚期更新世开始,有陆相冲洪积沉积,该时期沉积了大量由花岗岩等风化形成的以长石石英为主的砂、砾沉积,这是该区砂矿形成的主要时期。冲洪积沉积之后,发育了湖泊和沼泽,该时期沉积物岩性复杂,以粘土,粘土质细砂为主。这两个成矿时期形成m2矿层(陆相砂)的主矿体。进入全新世海水开始入侵初期是以粗砂为主的海陆过渡沉积,该时期是m1矿层(海相砂)的主要形成时期。后期在潮流作用下,沉积物被重新改造,形成以南沙为中心的潮流沙脊。砂体周围的'海底地貌比较复杂。侵蚀地貌和堆积地貌都很发育。具有代表性的侵蚀地貌是三条侵蚀深槽。
(3)由赤岛以东海域向西南方向延伸,经小麦岛前延伸到浮山湾、燕儿岛外的深槽。东西向长8km,南北宽最大2.2km,平均1km左右。一般水深22―23m。最大水深为24.5m。底部较平坦,由钙、铁质胶结团块及贝壳的砂一粉砂一粘土覆盖。冲刷沟槽构成了青岛沿岸天然的黄金水道。潮流沙脊主要分布在该区潮流冲刷深槽的两侧,是堆积地貌代表地形。该区沙脊主要有三条,顺潮流方向,呈长条状,规模大小不一。沉积物以中粗砂为主,分选好,含少量或不含粘土。潮流沙脊是潮流在流动过程中产生分流或水流扩散流速减小情况下形成的堆积体。受潮流控制并与原始地形有关。其中最大的是南沙,东西长5km,南北宽0.6km。东端潜伏在海底泥面以下,沙层厚度约8m,是本区主要的黄沙矿体。另一条是北沙,是中央水道与赤岛一小麦岛外呈nee―sww向延伸的水道之间的沙脊。该沙脊断断续续地分布,东西长约6km,南北宽约0.2~0.5km,有分选很好的沙质沉积。第三条沙脊为大竹沙脊,断断续续出现在竹岔水道两侧,由砾砂和中砂组成,分选好。以上三条沙脊都是与潮流方向一致的长条状沙体,沙脊最高处水深小于10m,沙脊以深槽间隔,呈放射状排列在胶州湾口外,每一条沙脊又由许多呈雁行状排列的砂体组成。沙脊上沉积分选很好的中粗砂,是文昌鱼的栖息之地。这些沙体构成了青岛沿岸天然的黄金链。以上是该区显著的海底现象。其他的还有冲刷洼地和水下浅滩、水下堆积平原、水下沙坝等。
(二)海底底质本区海底底质类型比较复杂,有现代海洋沉积物,也有被改造的晚更新世海侵前的陆相沉积,还有晚更新世海侵初期形成的准残留沉积(残留砂)。其海底地貌也比较复杂,海底出露的有基岩或基岩风化壳、晚更新世的黄色粘土、残留砂以及现代沉积的海相层。沉积物类型可划分为13种。本区海底沉积物分布受海底地形和水动力条件的影响基本分布规律如下: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报告篇五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为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发挥其多种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统一由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五)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区内外有关单位制订森林防火公约,共同搞好森林防火;
(六)审核、办理入区手续;
(七)对入区人员和驻区内的单位进行自然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
(八)定期进行自然资源调查,掌握资源消长规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九)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监督和管理区内的各项建设;
(十)制止和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并由保护局设立标志。重点区域可设立专项保护点。
核心区只供保护局进行巡护、定位观测研究和定期资源调查,禁止进行其他活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其他活动,须经保护局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登山、拍摄影视、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以及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
保护局应当在实验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动物、植物的生存环境,促进保护对象的生长繁衍。
第五条。
保护区内严禁狩猎、垦植、放牧、开矿、爆破、采伐树木、军事演习和在野外使用明火等活动。
第六条。
保护区内禁止捕捉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和开采沙石土料。因科研、教学需要,必须到保护区采集标本的,按照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植物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保护局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实验区内限量、有价采集。保护区内公路养护所用沙石土料,由保护局批准,在指定的地点采取。
第七条。
有关单位确需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机构和进行规划、勘探、建设、资源开发的,由保护局签署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任何部门、团体和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登山、探险等活动,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进入保护区的人员,须凭下列规定的证件办理入区手续,方准进入保护区:
(四)区内各单位的人员和进入保护区工作的人员,凭保护局发给的通行证;
(五)边防执勤人员凭省边防局签发的执勤证或执勤标志;
从事本条(一)、(二)项活动的,须交纳入区费,其标准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制定。
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和保护区的有关规定,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景物和设施,接受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必须坚持以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主,旅游服从保护的原则。
保护区内的旅游,由保护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和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旅游部门指导,所得收入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在保护局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保护区的旅游设施,可以由保护局自建;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兴建,收益按投资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分成;还可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其他单位独资兴建,收益归建设单位,但须向保护区交纳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五的保护管理费。
旅游必须在指定的旅游点和旅游线路内进行,旅游点和旅游线路由保护局规。
划,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现有的旅游建筑设施,由原建设单位所有和使用,但须服从保护局有关自然保护方面的管理,向保护局交纳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五的保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
保护局应当在旅游点、线范围内修建停车场,设置卫生、宣传、安全等设施,并要做好安全、保洁等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旅游人员在保护区内不得超越规定的旅游范围,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
本着旅游人数不超过自然保护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接待条件和旅游需要,由保护局会同旅游部门制订旅游规划和计划,报省林业、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开展旅游。
第十五条。
到保护区内边境线附近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边境管理规定,接受有关边防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行政上受保护局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其职责是: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七条。
有关保护区的宣传材料、电影、电视、图片、画册等的出版、发行,须经保护局同意;凡涉及边境和外事事宜的,须经省林业、宣传、边防、外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保护局、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十年以上,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五)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由保护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处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反规定的行为,收回其所得物品并没收其使用的工具,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在保护区内进行建筑的,应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植被;逾期不拆除的,没收或强行拆除,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对强行拆除的,还要收取恢复植被费用和拆除费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边防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和保护局应严格执行本条例。如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视其情节,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护局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保护局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条例所收的收回物品变价款、赔偿损失款,须全部用于保护区的保护事业;罚没收入,一律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实施本条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报告篇六
总体规划内容要点如下:
前言。
前言是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简明阐述,包括该自然保护区基本特征、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编制和实施该总体规划的目的、意义等要素。
1.基本概况。
基本概况是依据该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资料和现有信息进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评价,资料信息不够的应予补充完善。评价应重科学依据,使结论客观、公正。
1.1区域自然生态/生物地理特征及人文社会环境状况。
1.2自然保护区的位置、边界、面积、土地权属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
1.3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定位及评价。
1.4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社会发展功能的定位及评价。
1.5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适应性管理措施及评价。
对自然保护区划分功能区以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既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的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目标。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应是最具保护价值或在生态进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保护地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可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保护目标是建立该自然保护区根本目的的简明描述,是保护区永远的价值观表达与不变的追求。
3.影响保护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
3.1内部的自然因素:如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等。
3.2内部的人为因素:如过度开发、城市化倾向等。
3.3外部的自然因素:如区域生态系统劣变、孤岛效应等。
3.4外部的人为因素:如公路穿越、截留水源、偷猎等。
3.5政策、社会因素:如未受到足够重视、处境被动等。
3.6社区/经济因素:如社区对资源依赖性大或存在污染等。
3.7可获得资源因素:如管理运行经费少、人员缺乏培训等。
4.规划期目标。
规划期目标是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具体描述,是保护目标的阶段性目标。
4.1规划期:一般可确定为10年,并应有明确的起止年限。
4.2确定规划目标的原则。
确定规划目标要紧紧围绕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需要,坚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简约、实用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坚持社区参与管理和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
4.3规划目标内容。
4.3.1自然生态/主要保护对象状态目标。
4.3.2人类活动干扰控制目标。
4.3.3工作条件/管护设施完善目标。
4.3.4科研/社区工作目标。
5.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5.1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2工作条件/巡护工作规划。
5.3人力资源/内部管理规划。
5.4社区工作/宣教工作规划。
5.5科研/监测工作规划。
5.6生态修复规划(非必需时不得规划)。
5.7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如生态旅游等)。
5.8保护区周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建议。
6.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重点项目为实施主要规划内容和实现规划期目标提供支持,并将作为编报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中基础设施如房产、道路等,应以在原有基础上完善为主,尽量简约、节能、多功能;条件装备应实用高效;软件建设应给予足够重视。
重点项目可分别列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作/工程量、投资估算及来源、执行等,并列表汇总。
7.实施总体规划的保障措施。
7.1政策/法规需求。
7.2资金(项目经费/运行经费)需求。
7.3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7.4部门协调/社区共管。
7.5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效益评价。
效益评价是对规划期内主要规划事项实施完成后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估和分析,如所形成的管护能力,保护区的变化及对社区发展的影响等。
附
录
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功能区划分图、建筑/构筑物分布图。
本附录只适用于已经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附录事项按现行要求不变。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
(一)总体要求。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
1、保护管理站(点)。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单个保护管理站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300m2,配备办公、消防、野外调查、日常巡护、执法、通讯、交通及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在进出保护区的重要路口和要塞处可设立保护管理点(哨卡、检查站等),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m2。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考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
2、界碑界桩。
自然保护区应在人为活动频繁地区以及主要道路相交处、转向点设置界碑界桩,充分发挥指示、警告、宣传的作用。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完善的边界范围及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界桩、界碑。具体制作按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执行。
自然保护区及不同功能区的四周边界上必须树立界桩,标明“核心区界”、“缓冲区界”和“保护区界”。
水域应通过在地图、海图、航道图等标注,条件成熟的可在边界设立浮标或永久性标志。
3、交通设施。
自然保护区应建设路网、码头等必要的交通设施,能够满足保护区巡护、防火、监测和日常管理的需要。不得以管护为名铺设旅游道路,破坏生态环境。
路网包括干道、便道和巡护步道。干道用于连结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干线,路面等级应满足晴雨通车要求。便道用于连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保护管理站(点)、瞭望塔(台)、监测点和居民点等,标准应达到通车或人员便利通行要求。自然保护区还可根据巡护需要,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作为巡护步道。
海洋和内陆水域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立码头。
4、巡护执法设备。
自然保护区应配备必要的巡护、执法、取证设备,主要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执法装备等。
巡护和执法设备应能够满足巡护、执法和应急反应的需要。
5、防火设施设备。
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瞭望塔(台)、防火道和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设备,以满足预防和及时扑灭火灾的需要。
在自然保护区内制高点及易发生火灾地区,应设置瞭望塔(台),瞭望半径应覆盖高火险地区,数量能够满足防火需要。
瞭望塔内应配备瞭望、监控、报警和通讯设备。
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草原植被较多、人为活动频繁、火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宜设置防火隔离带,阻止火灾蔓延。
6、野生生物保护设施。
因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自然保护区可以建设生态廊道、动物通道、人工洞穴、巢箱、人工鱼礁等设施,配备动物救护、病虫害检疫防治等设备。
(三)科研监测设施建设。
1、科研中心(站)。
具有一定科学研究与监测基础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建科研中心(站)。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应尽量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合作开展。
科研中心(站)建筑面积以100-500m2为宜,可包括实验室、科技资料室,并配备各种调查、试验、科研辅助设备。
2、定位监测站(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定位监测站(点),以监测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群、生态环境及自然遗迹的动态变化。
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资源、环境等定位监测站(点)的布设,应根据监测、研究的对象、目的及其技术要求选址,应与保护管理站(点)的选址统筹安排。
定位监测站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配备相应的定位观测设备。
3、固定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
自然保护区必须建设适当数量的固定样地、固定样线或站位断面,配备相应的野外调查设备及动物监控设备,满足保护区常规监测的需要。
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应根据主要保护对象调查和监测的需要设置。
(四)宣传教育设施建设。
1、宣教场馆。
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参观人数、宣教需要建立宣教场馆,满足环境教育和生态旅游活动要求。
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5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中心,建筑面积以500-2000m2为宜。
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1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馆,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
其他自然保护区可在管理局内设置宣教室,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宣教场馆可设置陈列展览室、多媒体放映室、图书资料室等,并配备宣教、通风、除湿、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2、宣传牌。
自然保护区应在道路出入口、居民点等人为活动频繁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宣传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注意事项,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等内容。
(五)办公及附属设施建设。
自然保护区应建设适当的办公及附属设施,满足开展办公、管理等需要。
保护区的办公用房应按照便于保护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原则,将建设地点选择在自然保护区附近的中心城镇。
办公用房应尽量与科研和宣教设施集中建设,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编制定员确定。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8m2(不含会议室等共用设施)。
办公用房的附属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已有的基础设施。
三、规范化管理。
(一)行政管理。
1、管理机构。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独立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尽可能由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应满足各项工作需要,可设保护科、科研科、宣教科、社区科、办公室、管理站等,并有明确的职能和责任。
2、管理人员。
保护区人员数量能够满足保护和管理需要,可以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开展管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分为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含科研、监测、宣教培训)、直接管护人员和其他。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20%;技术人员(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30%;其他人员不能超过20%。
自然保护区至少20%的人员从事资源管护工作,长期驻守保护管理站,每个保护管理站至少配备2人;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科研监测工作,对保护区自然地理、地质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文资源等背景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宣教培训及社区共管工作,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
3、专业培训。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培训和学习,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应有自然保护区相关的专业背景。
自然保护区所有工作人员及季节性临时工在上岗前均需进行培训。
所有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技术培训和教育;自然保护区正式人员每4年至少轮流接受外部培训一次,管理局中层以上领导每2年至少外部培训一次。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政策、动植物知识、资源管护、执法检查、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项目建设、资源开发管理、社区共管、3s技术、电脑应用和装备设备使用等。
4、内部规章制度。
自然保护区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人事聘用、财务、宣教、培训、巡护、监察执法、社区共管、信息管理制度等。
5、档案管理。
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资源管护、监察执法、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项目建设、培训学习、资源开发管理等工作的记录制度,形成完整的人事、科研、宣教、培训、资源管护、监察执法、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等系列档案。
档案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尽量实现数字化。
(二)规划和计划。
1、规划。
自然保护区至少每十年编制一次总体规划,科学分析目前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规划目标和任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2、计划。
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目前保护区面临的紧迫问题,制订工作计划。
保护区每年应根据当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经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边界划定与土地权属。
1、边界划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在批准建立后的一年时间内,完成边界勘定和功能区划工作。
自然保护区应具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功能区划图、土地利用结构图、海域使用现状图等图件。
保护区管理人员必须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限范围。
2、土地权属。
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应明确清晰,没有纠纷。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尽可能拥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或水域使用权。
未取得土地或水域使用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与使用权人签有协议,规定土地或水域使用方向以及有利于保护的生产方式。
(四)资源管护。
1、日常巡护。
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护工作。
日常巡护范围应该覆盖大部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及人为频繁活动区域。
日常巡护以定期巡护为主,可根据管理要求、交通条件、地形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护周期。
巡护过程中,工作人员在资源察看的同时,还应结合科研监测、执法、防火等工作开展巡护。
日常巡护工作应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巡护人员每次巡护结束应填写巡护情况记录或日志,保护管理站每月应填写巡护月报,保护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填写巡护年报。
保护区每年将巡护年报及监测结果上报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检查。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参观考察等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保护区应对出入保护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动植物资源(包括动植物材料、标本、活体、制品等)实施检查,防止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非法破坏以及外来物种的引入。
自然保护区应积极配合或建立公安、海监、渔政机构,及时处理违法案件。
3、外来入侵物种控制。
自然保护区应重视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可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和控制:
(1)定期开展外来物种调查;
(2)制定并实施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方案及监控方案;
(3)生态恢复时引入的物种应采用本地物种;
(4)加强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宣传教育。
(五)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管理。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采石、采砂、烧窑、冶炼、拌洒毒药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禁止非法开垦、围填海等改变保护区自然属性的开发活动;禁止捕捞以及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药材等掠夺性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建设项目。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之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的意见。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参与涉及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
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申报审批。
(六)科研监测。
1、资源调查。
自然保护区应经常性开展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尤其是对主要保护对象的调查,要对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编目和详细记录,做到资源本底清楚。
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科学考察,编制科考及分析报告。
2、定期监测。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开展生态、资源、环境等各项监测活动。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当地社区社会经济状况调查。
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特点,对固定样方、样线、站位或断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查。监测结果应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3、科研管理。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主要保护对象、野生动植物或自然资源的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gis)及相关软件。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植被图、地形图等图件。
自然保护区应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自然保护区科研数据与信息共享。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加强与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有关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成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与教学实习的基地。
保护区应鼓励保护区人员在国内外期刊杂志上发表科学研究论文、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七)宣传教育。
1、宣传资料。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具有自身特点的科普宣传书籍、音像、文字及图片资料、环境教育材料等,分发给周边社区居民、游客和访问者。
2、宣教活动。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学生、当地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
自然保护区对当地社区所在行政村每年开展至少一次集中性宣传教育活动。
来自然保护区的访问者(含游客)60%以上接受环境教育。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并定期维护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和更新自然保护区的相关信息。
4、交流与合作。
自然保护区通过建立姊妹保护区、参加国际或区域保护网络、参加国际国内培训和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八)旅游活动管理。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应让游人感受自然环境、欣赏自然景观、了解野生动植物和地学等科普知识。
所有旅游项目都必须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督下开展。
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必须严格科学地进行环境容量测算,编制保护区旅游专项规划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实施。
旅游区域的范围界限应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在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其范围界限必须明确,并严格限制在实验区范围内,不得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
旅游活动不得对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构成威胁。应采取“区内游、区外住”的旅游方式,不得在区内建设索道、宾馆和餐饮等设施。不得建设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景点和设施。旅游区域应设置垃圾收集等环保设施。旅游人数不得超过规划的旅游容量。
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30%以上收入应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吸引当地社区居民参与,实现保护区与社区的惠益共享。
(九)社区共管。
自然保护区应与所在地政府、有关单位及当地社区的关系协调融洽,可以通过建立共管机制、签订共管协议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
自然保护区与保护区所在乡村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社区共管活动。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资金,用于生态补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四、生态恢复工程。
自然保护区内退化生态系统应尽可能采取封禁方式进行自然恢复。确需人工辅助恢复的自然保护区,应分类指导,开展生态恢复工程。
人工恢复植被应当种植当地的乡土植物。
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可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活习性和活动规律采取必要的人工控制手段,优化主要保护物种栖息地。
荒漠区域的自然保护区可建必要的防沙治沙设施。
湿地和海域的自然保护区可以采取湿地水源保护、蓄水和引水工程、湿地生态恢复、红树林和珊瑚礁人工恢复等工程。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可以采取人工恢复野生种群工程,人工增殖放流应当使用当地物种。
自然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对重要自然遗迹等可进行围栏(网)保护。
五、经费保障。
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管理运行费用、人员工资有固定来源,能够基本保证日常管护工作需要。
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收入稳定,达到或超过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生活水平。
自然保护区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理,无挪用、滥用资金状况。
六、应急能力建设。
自然保护区应具备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自然保护区应根据自身特点以及潜在的自然灾害,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自然保护区应组建训练有素的防火等应急队伍。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违规开发建设和生态破坏等紧急事件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报告篇七
内蒙古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鄂尔多斯保护区)位于内蒙古东胜市和伊金霍洛旗境内,距东胜市50km,距伊金霍洛旗政府40km。属于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遗鸥繁殖地及内陆湖泊。保护区属内陆湿地,主要湿地类型包括盐湖、淡水湖泊和人工湿地等,符合《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指定标准的1、2、3、5、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鄂尔多斯遗鸥自然保护区,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鄂尔多斯保护区内记录到的湿地鸟类共计83种,主要有天鹅、白琵鹭、赤麻鸭、蓑羽鹤等。遗鸥数量最多时达到16000只,约占自然界遗鸥数量的60%,繁殖巢数最多达到3600余个,承载了繁殖种群中90%以上的个体。保护区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由典型高原向荒漠化草原过渡地带,植被稀疏,多为沙生植物。草原上以长芒草、糙隐子草、萎蒿、百里香、冷蒿等为主;沙地上以油蒿、中间锦鸡儿作为建群种;流沙上以沙米、沙竹、白沙蒿等为先锋群落;滩地植被类型有以寸草苔为建群种的湿滩地,以沙柳、乌柳等为主要建种的柳湾林地,以芨芨草、碱蓬、红柳等为建群种的盐化滩地等。湖中的水生植物主要有眼子菜、刚毛藻、转板藻、绿藻以及蒲、苇类等。
鄂尔多斯保护区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主要受西北环流与极地冷空气的影响,春季、夏季温热,秋季凉爽,冬季寒冷。季度更替明显,冬长夏短,四季分明。光照资源丰富,年日照时数3200h,年日照率大于70%。年太阳辐射能量平均686.83kj/cm2。太阳辐射能量最高值在5月份,最低值在12月份。年平均气温5.2℃,最热的7月份平均气温21.3℃,最低的12月份平均气温-12.9℃,10℃的年积温为2580.3℃。平均地面温度8.1℃。土壤冻结日数达7个月左右。无霜期多年平均116天。降水一般集中在每年7~8月份,占全年降水量的65%,年平均降水量325.8mm,蒸发量为2501mm,春夏两季蒸发量很大。
鄂尔多斯保护区境内主要湖泊有桃-阿海子、侯家海子和苏家圪卜海子。其中最大的湖泊桃-阿海子位于泊江海子乡南部与伊金霍洛旗交界处,呈驼峰状,湖面开阔,景色迷人。水质偏碱性,ph8.4~8.6,常水位水域面积10km2,湖水平均水深2.5m,最深处超过9m。桃-阿海子是东胜唯一不干涸的内陆湖,山泉水及局部深水区为桃-阿海子提供水源,保证湖水不干涸,但水面面积很不稳定。雨季到来,扎日格沟河(鸡沟河)、乌尔图河、活页乌素河、根皮沟和孟家河等季节性河流雨水大量涌入湖内,使其水质、水量得以充分保证。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报告篇八
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西部和乌海市境内,主要保护对象为四合木、半日花等古老残遗濒危植物和荒漠生态系统。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导游词。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欢迎大家来到这里,下面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西部和乌海市境内,面积555849公顷,1995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7年晋升为国家级,主要保护对象为四合木、半日花等古老残遗濒危植物和荒漠生态系统。
本区地处亚非荒漠东部边缘,为西鄂尔多斯荒漠化草原和东阿拉善草原化荒漠的过渡地区,是古地中海孑遗植物四合木、半日花、绵刺、沙冬青、革包菊、蒙古扁桃、胡杨等集中分布的地方。区内现已查明高等植物335种,其中特有古老残遗种及其它濒危植物有72种,占全部植物种数21.79%,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有7种。特别是四合木和半日花仅分布于保护区的小面积范围之内,具有极高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此外,保护区还保存着极高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此外,保护区还保存着极其珍贵的古地理环境,古生物化古十分丰富,山地地层剖面明显,是非常珍贵的天然史书。因此,该区的建立,不仅在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对研究生物的起源、发展演变以及地质构造和古地理环境均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对于保护和改善我国荒漠地区的生活环境和探索荒漠地区可持续发展途径也具有重要的价值。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西部和乌海市境内,面积555849公顷,1995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7年晋升为国家级,主要保护对象为四合木、半日花等古老残遗濒危植物和荒漠生态系统。
本区地处亚非荒漠东部边缘,为西鄂尔多斯荒漠化草原和东阿拉善草原化荒漠的过渡地区,是古地中海孑遗植物四合木、半日花、绵刺、沙冬青、革包菊、蒙古扁桃、胡杨等集中分布的地方。区内现已查明高等植物335种,其中特有古老残遗种及其它濒危植物有72种,占全部植物种数21.79%,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有7种。特别是四合木和半日花仅分布于保护区的小面积范围之内,具有极高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此外,保护区还保存着极高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此外,保护区还保存着极其珍贵的古地理环境,古生物化古十分丰富,山地地层剖面明显,是非常珍贵的天然史书。因此,该区的建立,不仅在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对研究生物的起源、发展演变以及地质构造和古地理环境均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对于保护和改善我国荒漠地区的生活环境和探索荒漠地区可持续发展途径也具有重要的价值。
内蒙古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鄂尔多斯保护区)位于内蒙古东胜市和伊金霍洛旗境内,距东胜市50km,距伊金霍洛旗政府40km。属于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遗鸥繁殖地及内陆湖泊。保护区属内陆湿地,主要湿地类型包括盐湖、淡水湖泊和人工湿地等,符合《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指定标准的1、2、3、5、6。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鄂尔多斯遗鸥自然保护区,20xx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鄂尔多斯保护区内记录到的湿地鸟类共计83种,主要有天鹅、白琵鹭、赤麻鸭、蓑羽鹤等。遗鸥数量最多时达到16000只,约占自然界遗鸥数量的60%,繁殖巢数最多达到3600余个,承载了繁殖种群中90%以上的个体。保护区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由典型高原向荒漠化草原过渡地带,植被稀疏,多为沙生植物。草原上以长芒草、糙隐子草、萎蒿、百里香、冷蒿等为主;沙地上以油蒿、中间锦鸡儿作为建群种;流沙上以沙米、沙竹、白沙蒿等为先锋群落;滩地植被类型有以寸草苔为建群种的湿滩地,以沙柳、乌柳等为主要建种的柳湾林地,以芨芨草、碱蓬、红柳等为建群种的盐化滩地等。湖中的水生植物主要有眼子菜、刚毛藻、转板藻、绿藻以及蒲、苇类等。
鄂尔多斯保护区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主要受西北环流与极地冷空气的影响,春季、夏季温热,秋季凉爽,冬季寒冷。季度更替明显,冬长夏短,四季分明。光照资源丰富,年日照时数3200h,年日照率大于70%。年太阳辐射能量平均686.83kj/cm2。太阳辐射能量最高值在5月份,最低值在12月份。年平均气温5.2℃,最热的7月份平均气温21.3℃,最低的12月份平均气温-12.9℃,10℃的年积温为2580.3℃。平均地面温度8.1℃。土壤冻结日数达7个月左右。无霜期多年平均116天。降水一般集中在每年7~8月份,占全年降水量的65%,年平均降水量325.8mm,蒸发量为2501mm,春夏两季蒸发量很大。
鄂尔多斯保护区境内主要湖泊有桃-阿海子、侯家海子和苏家圪卜海子。其中最大的湖泊桃-阿海子位于泊江海子乡南部与伊金霍洛旗交界处,呈驼峰状,湖面开阔,景色迷人。水质偏碱性,ph8.4~8.6,常水位水域面积10km2,湖水平均水深2.5m,最深处超过9m。桃-阿海子是东胜唯一不干涸的内陆湖,山泉水及局部深水区为桃-阿海子提供水源,保证湖水不干涸,但水面面积很不稳定。雨季到来,扎日格沟河(鸡沟河)、乌尔图河、活页乌素河、根皮沟和孟家河等季节性河流雨水大量涌入湖内,使其水质、水量得以充分保证。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报告篇九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市、县为主。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护林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正常的农牧业生产,也可以有偿承担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局组织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三)负责专项投资和基建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四)调查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六)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七)对保护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核心区是指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区内现有居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和标本采集等活动。但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实验区内经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地质勘测、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保护站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可实行轮封轮牧,轮封周期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
旅游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征得管理局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旅游活动应当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路线内进行。
进入保护区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站的管理。
保护区林地属国家所有。确因需要,必须征收、征用林地的,经管理局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禁止毁林毁草垦荒。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山育林地的外围,划出不少于十五米的森林保护带,以利于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
禁止采伐保护区各种林木。确因需要进行灾害木清理的,必须按程序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局监督执行。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管理局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
在保护区内携运林木产品和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必须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运林副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保护站批准。
建立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补偿制度。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3%;从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灾害木清理、旅游等收入中提取2%-5%,用于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投入。
在保护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依法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报告篇十
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西部和乌海市境内,面积555849公顷,1995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晋升为国家级,主要保护对象为四合木、半日花等古老残遗濒危植物和荒漠生态系统。
本区地处亚非荒漠东部边缘,为西鄂尔多斯荒漠化草原和东阿拉善草原化荒漠的过渡地区,是古地中海孑遗植物四合木、半日花、绵刺、沙冬青、革包菊、蒙古扁桃、胡杨等集中分布的地方。区内现已查明高等植物335种,其中特有古老残遗种及其它濒危植物有72种,占全部植物种数21.79%,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有7种。特别是四合木和半日花仅分布于保护区的小面积范围之内,具有极高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此外,保护区还保存着极高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此外,保护区还保存着极其珍贵的古地理环境,古生物化古十分丰富,山地地层剖面明显,是非常珍贵的天然史书。因此,该区的建立,不仅在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对研究生物的起源、发展演变以及地质构造和古地理环境均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对于保护和改善我国荒漠地区的生活环境和探索荒漠地区可持续发展途径也具有重要的价值。
・德王府导游词。
・锡林郭勒导游词。
・通辽市导游词・阴山岩画导游词。
・麻池古城导游词。
・昭君墓旅游区导游词。
・清真大寺导游词。
・柴河旅游区导游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报告篇十一
本文报道了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大型真菌121种,分属于54属,27科.其中担子菌106种,47属,22科;子囊菌15种,7属,5科.该地区的.大型真菌可分为3个垂直带:低山带中的大型真菌;中山带中的大型真菌;山顶带中的大型真菌.
作者:吴兴亮李泰辉宋斌邓春英黄浩黄瑞斌李福阳作者单位:吴兴亮(贵州科学院,贵阳,550001;热带生物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口,570228)。
李泰辉,宋斌,邓春英,黄浩(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广州,510070)。
刊名:贵州科学英文刊名:guizhouscience年,卷(期):27(1)分类号:q949.329关键词:广西防城金花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型真菌生态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报告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划定。
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和界线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
第十一条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区内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对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使用的林地,采取依法征收、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建设或者设置会所、疗养院、户外广告、指示牌等与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七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或者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除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外,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第十九条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不得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不得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禁火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开展毛竹采伐和茶叶生产等活动。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茶叶、毛竹加工等产业迁移至保护区外的产业园区。
禁止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爆破、修建坟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
(二)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以及生产便道;。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
(六)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捕捞其他水生动植物;。
(八)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
(九)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
(十)移动或者毁坏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二)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三)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移动或者毁坏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界标;。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林业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
在森林高火险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保护区内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的,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保护区的联合保护公约和章程,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处罚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毁坏保护区或者外围保护地带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
(一)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
(二)在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
(三)开展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未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或者擅自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报告篇十三
拟选划的青岛文昌鱼珍稀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位于胶州湾口外,竹岔岛东北,大桥岛以东海域,距xx市区以南五公里,南部紧邻大公岛岛屿生态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中心区位于南沙一带(东经120°20′15″-120°24′49″;北纬35°57′57″-36°xx′18″)。该海域周边有进出胶州湾的主要航道和锚地,并临近我市城区和xx区,地理位置较为重要。
二、自然环境状况。
(一)海底地貌。
拟选海域位于鲁东隆起区东南的沿海地带,是灵山岛坳陷与胶莱坳陷的结合部,最小水深6.8m,平均水深15m,由南沙向ese向延伸,呈新月形展布。
该处砂体是块古沉积体。根据柱状取样,钻孔和浅地层剖面资料,除北部边缘沟底部有基岩出露,其余均被第四系松散沉积物覆盖。基底为燕山期花岗岩。央有后期侵入的基岩脉。该区自中生代末期花岗岩侵入之后,处于稳定状态,长期受风化侵蚀。从第四纪晚期更新世开始,有陆相冲洪积沉积,该时期沉积了大量由花岗岩等风化形成的以长石石英为主的砂、砾沉积,这是该区砂矿形成的主要时期。冲洪积沉积之后,发育了湖泊和沼泽,该时期沉积物岩性复杂,以粘土,粘土质细砂为主。这两个成矿时期形成m2矿层(陆相砂)的主矿体。进入全新世海水开始入侵初期是以粗砂为主的海陆过渡沉积,该时期是m1矿层(海相砂)的主要形成时期。后期在潮流作用下,沉积物被重新改造,形成以南沙为中心的潮流沙脊。
砂体周围的海底地貌比较复杂。侵蚀地貌和堆积地貌都很发育。具有代表性的侵蚀地貌是三条侵蚀深槽。
(3)由赤岛以东海域向西南方向延伸,经小麦岛前延伸到浮山湾、燕儿岛外的深槽。东西向长8km,南北宽最大2.2km,平均1km左右。一般水深22—23m。最大水深为24.5m。底部较平坦,由钙、铁质胶结团块及贝壳的砂一粉砂一粘土覆盖。冲刷沟槽构成了青岛沿岸天然的黄金水道。
潮流沙脊主要分布在该区潮流冲刷深槽的两侧,是堆积地貌代表地形。该区沙脊主要有三条,顺潮流方向,呈长条状,规模大小不一。沉积物以中粗砂为主,分选好,含少量或不含粘土。潮流沙脊是潮流在流动过程中产生分流或水流扩散流速减小情况下形成的堆积体。受潮流控制并与原始地形有关。其中最大的是南沙,东西长5km,南北宽0.6km。东端潜伏在海底泥面以下,沙层厚度约8m,是本区主要的黄沙矿体。另一条是北沙,是中央水道与赤岛一小麦岛外呈nee—sww向延伸的水道之间的沙脊。该沙脊断断续续地分布,东西长约6km,南北宽约0.2~0.5km,有分选很好的沙质沉积。第三条沙脊为大竹沙脊,断断续续出现在竹岔水道两侧,由砾砂和中砂组成,分选好。以上三条沙脊都是与潮流方向一致的长条状沙体,沙脊最高处水深小于10m,沙脊以深槽间隔,呈放射状排列在胶州湾口外,每一条沙脊又由许多呈雁行状排列的砂体组成。沙脊上沉积分选很好的中粗砂,是文昌鱼的栖息之地。这些沙体构成了青岛沿岸天然的黄金链。以上是该区显著的海底现象。其他的还有冲刷洼地和水下浅滩、水下堆积平原、水下沙坝等。
(二)海底底质。
本区海底底质类型比较复杂,有现代海洋沉积物,也有被改造的晚更新世海侵前的陆相沉积,还有晚更新世海侵初期形成的准残留沉积(残留砂)。其海底地貌也比较复杂,海底出露的有基岩或基岩风化壳、晚更新世的黄色粘土、残留砂以及现代沉积的海相层。沉积物类型可划分为13种。
本区海底沉积物分布受海底地形和水动力条件的影响基本分布规律如下:
1、三条水道区:强流区(最大可能流速为150~160cm/s)的中央水道、竹岔水道为基岩裸露区,其外围为砾石粗砂带;赤岛、小麦岛和燕儿岛一线南部水道亦为强流冲刷区,冲刷程度稍差一些,有黄色亚粘土,经过改造后形成砂一粉砂一粘土。
2、三条潮流沙脊区:其上沉积的为中砂一中粗砂,分选性好(沙脊的西端好于东端)。其中中砂含量占绝对优势。底质以南沙为中心呈半圆形分布,中心部位为粗砂,在潮流长期作用下,砂粒度粗,分选好,含粘粒很低,粗砂之外依次为中砂、细砂、粉砂和淤泥。由于胶州湾口附近潮流流速大,靠湾口近的区域沉积物较粗,远的则较细,形成半环状分布格局。
西半岛近海和青岛外海。两者来源不同,海西半岛外的砂一粉砂一粘土(不合或含很少贝壳和团块)来自胶州湾。青岛外海的(含较多贝壳和团块)则来自东北向西南向的山东半岛沿岸流和残余沉积物。
4、本区最细的海底沉积物(中值粒径为5—7φ)为粉砂质粘土和粘土质粉砂。主要分布在湾口潮流通道的东部和南部,说明这里是湾内向外输送物质的主要沉积区。
5、近岸带沉积物分布主要受波浪控制,中值粒径等值线基本上平行于海岸沿等深线分布。
6、外海的残余和残留沉积物的分布区,由于泥沙来源不足,未被现代沉积物覆盖。由岸向海扩散的泥沙只影响到赤岛和竹岔岛附近。
(三)水文环境。
1、潮汐。
本海区平均海面2.42m,最高潮高5.36m,平均高潮高3.80m,最低低潮高-0.70m,平均低潮高l.02m,最大潮差4.75m,平均潮差2.78m,平均高潮间隙4小时40分,平均涨潮历时5小时39分,平均落潮历时6小时46分。为正规半日潮。
2、海流。
流向:总体涨潮流向为偏西向,落潮流向为偏东向。
流速:该海区内潮波属于前进波的性质。海流最大流速出现在高、低潮面前约l.5小时;最小流速出现在半潮面前约l.5小时,这一时刻为转流时刻。潮位由低潮面上升到高潮面再回落到低潮面,完成一个涨落过程,流速发生了由大到小再到大再到小,最后达到最大的变化。
3、海浪。
波形:本海区以风浪为主,多年平均风浪频率为98%,累年各月风浪频率基本相同,年变幅仅为2%。累年平均涌浪频率为69%,各月平均涌浪频率差别较大,年变幅为36%。
波向:海区各方向均有风浪出现,但多集中在e—sw向和wnw—nnw向。累年以nw向风浪最多,频率为10%。海区涌浪大部分出现在e—sw向,并集中在ese—sse方向。其中se向涌浪最多,年频率为26%。
波高:海区累年平均波高为0.7m,累年平均波高0.1m,平均波高年变化趋势是:上半年逐渐增大,7月份达到0.9m,下半年逐渐减小12月和1月最小,均为0.5m。就季节变化而言,夏季波高最大,秋季次之,冬季最小。
潮流:海区内的潮流主要受南黄海海州湾外m2分潮无潮点左旋潮波的影响,潮流类型判断数都小于或等于0.5,其潮流类型属于正规半日潮流。该海区的潮流完全受海州湾外为中心左旋潮波的控制,潮流为逆时针旋转。该海区的海流流速和潮流流速都比较大,为强海流区。
余流:海区内大潮期间余流强,最大流速达到267cm/s,小潮期间的余流弱,最大流速只有7.0cm/s。小潮期间表层呈现出左旋环流的形态。
(四)气象。
1、气温。
该区属北温带海洋性气候,1960—1987年的资料统计结果表明:多年平均气温为12.5℃,年平均最高气温15.8℃,年平均最低气温9.8℃。最热月出现在8月份,月平均气温25.5℃,月平均最高气温为28.6℃,月平均最低气温23.3℃;最冷月出现在1月,月平均气温-0.2℃,月平均最高气温为3.0℃,月平均最低气温-3.3℃。
2、风况。
海区春夏两季以ene—ese向风为主,其中夏季偏东风最盛,仅e向风的频率达20%。秋冬两季以nw-n向风为主,冬季nw向风尤其多,频率达24%。海区累年平均风速为5.0m/s,累年月平均风速11月份最大,为6.1m/s,6月份最小为3.9m/s。累年平均风力大雨等于8级大风日数为51.7天。
3、降水。
海区年平均降水量最大为732.3mm(1975年),年最小降水量为23.8mm(1981年)。多中各月最多降水日数7月份最多,1月份最少。日最大降水量182mm(1970年9月3日)。
4、雾。
本区海雾频繁,夏季是海雾盛行季节,以东南风产生的雾最多。雾多发生在4—7月,4个月约占年平均值的80%,尤以6、7两月最多。雾的持续时间最长可达9天(5月)。
本区的雾一般在傍晚发生,入夜浓度逐渐增加,至次日晨最浓,到中午消失,风大时消失更快。
5、冰冻。
砂矿区处于胶州湾口外,冰冻情况不同于胶州湾。受海流等的影响一般不结冰,特别是近几年来,气候有逐渐变暖趋势,湾内很少结冰,矿区更无结冰可能。
6、相对湿度。
砂矿区为明显的海洋性气候,气候湿润、温和,雨量较多,四季分明,具有春迟、夏凉、秋爽、冬长的气候特征。
7、灾害性天气。
影响该海区的灾害性天气有寒潮、风暴潮和台风,出现这种过程若恰遇天文大潮,则海面升高,并且伴随有狂风巨浪,造成沿岸道路破坏,码头被毁,船只沉没,房屋倒塌,良田、果园、养殖场被淹没,同时破坏海上构筑物,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近几十年来影响本海区的灾害性天气较少。
(五)水环境。
该海域盐度变化范围为:31.25~32.01,平均值为:31.77,分布趋势为自岸边向远岸逐渐增高,由东向西逐渐升高。
该海域海水ph变化范围为:8.15~8.21,平均值为8.20,属正常范围,ph在调查海域的东北角形成一低值区,其余海域呈由南向北逐渐升高的趋势。
该海域水交换能力强,水化学环境各项指标均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其中磷酸盐、pb和hg含量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二类),其余指标均达到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一类)。
三、自然资源状况。
胶州湾外拟选保护区海域不仅是多种鱼虾类的产卵、索饵、肥育场和鱼类洄游通道,同时也是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文昌鱼的栖息地,其渔业地位十分重要和敏感。
(一)浮游生物。
20xx年5月下旬在胶州湾外拟选保护区海域的调查中,共检出浮游植物10属17种,其中硅藻8属15种,占88.2%;甲藻2属2种,占11.8%。浮游植物数量的变化范围为1439.9~2218.15×103cell/m3,平均数量为1742.70×103cell/m3,浮游植物数量平面分布呈由西南向东逐渐降低的'趋势,近岸海域略高于离岸海域。密联角毛藻属适温范围很广种类,5月下旬在该海区形成优势种,其数量变动范围为1186.42~1681.64×103cell/m3,占浮游植物总量的75.8~82.3%,其数量决定浮游植物的数量其平面分布与浮游植物的分布趋势完全相同。由于该海区浮游植物优势种明显,占比例较大,因此多样性指数较低,单纯度较高。浮游植物的种类组成、数量分布和群落结构指数显示出该海域浮游植物的种类数较多,数量较为丰富。是鱼虾类较为适宜的产卵场和索饵场。
(二)鱼卵、仔稚鱼。
5月是多种鱼类的产卵期。经调查,该海域获得鱼卵的有7个种类,隶属于4个目7个科。鱼卵的种类组成均为浮性卵,其数量基本呈北高南低趋势,并以鳀鱼卵的数量最多。从浮性鱼卵的种类组成和数量可看出,胶州湾外海海砂开采水域是多种经济鱼类重要的产卵场。
但20xx年5月上旬的调查中未采到仔、稚鱼。5月份下旬调查时,正值大部分经济鱼类的产卵、育幼时期,因此捕获的各种鱼类种群结构中,幼鱼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体重很小。
(三)渔业资源。
鱼类是海洋经济动物资源的主体,在海洋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在资源更新中可持续提供为人类直接利用的高蛋白食品。中科院刘瑞玉院士(1992年)在《胶州湾生态学和生物资源》一书中指出,胶州湾及邻近海域栖息的鱼类约有1xx多种,其中暖温性种占61%,暖水性种占23%,冷温性种占17%,优势种有斑鰶、梭鱼、青鳞鱼和牙鲆,其它优势种有赤鼻棱鳀、中颌棱鳀、细条天竺鱼、鳀、长蛇鲻、黄鲫、带鱼、焦氏舌鳎、白姑鱼、长绵鳚、黄姑鱼、短吻舌鳎、油魣、绿鳍马面魨、鲈、银鲳、木叶鲽、皮氏叫姑鱼等,23种鱼构成渔获尾数的96%。尽管近来渔业资源的数量、优势种构成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种类组成应该说相对较稳定的。
每年从5月开始有多种鱼类先后进入胶州湾及沿岸海域产卵、索饵、育肥。5月和6月产卵繁殖的鱼种分别达到26种和36种,为该海域鱼类产卵盛期。另外,8月份水温高时,分布于南方的暖水种通过湾口进入胶州湾;10月份水温下降后,暖水种又开始离开。所以,胶州湾口外水域不仅是多种鱼类的产卵和索饵、育幼场所,还是暖水种鱼类的洄游通道。
对该海域渔业资源的综合调查中,共捕获鱼类29种,分别属于27个科,29个属。评估计算结果表明,底拖网浮拖捕获鱼类的资源量中以中上层鱼类为主,总资源量为317577kg,其中玉筋鱼占第一位资源量为306503kg,单位小时网获量为1930kg,占总渔获量的94.3%;方氏云鳚居第二位为6554kg,蓝点马鲛居第三位为1153kg,青鳞鱼居第四位为1088kg。其它种类的资源量均在4xxkg以下。底拖网捕获鱼类的资源量中以底层鱼为主,但资源量很低,总资源量仅为808kg。调查捕获的无脊椎动物共15种,优势种为口虾咕,单位小时网获量为11.6kg,占总渔获量的27.3%;其次为双斑鲟,单位小时网获量为5.5kg,占总渔获量的15.2%;长蛸居第三位,单位小时网获量为4.6kg,占总渔获量的9.9%。无脊椎动物动物的总资源量为4033kg。说明该海区是许多经济鱼类的产卵、育幼场所。
由于不同季节水温变化,在鱼类组成特征上会有明显的差异,亦会导致各个月份鱼类资源量的变化。随着春季水温逐步上升,许多鱼类开始陆续进入调查海域产卵繁殖,资源量明显上升,5月份形成了春季渔汛期,7月资源量达到最高峰。
(四)文昌鱼资源。
文昌鱼是世界上海洋珍稀动物之一,我国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俗称蛞蝓鱼,隶属脊索动物门,头索纲,文昌鱼目,文昌鱼科。文昌鱼喜栖于水清、流缓、疏松的沙质海底,常倒卧潜居于海底,前端露出沙面,进行滤食。文昌鱼栖息海区的水深为8~15米,盐度为21~31.6,不能忍受盐度低于15的海水。该动物是研究动物进化的重要材料,也是教学单位的重要实验材料,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
文昌鱼主要分布于厦门刘五店沿海水域。曾经因在该水域形成文昌鱼渔场,而闻名全球,但70年代以来,已形不成渔业,年产量仅数十公斤,资源已处于濒危状态。资源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海岸建筑和围垦所造成的渔场环境恶化,使原来的沙质海底覆盖了淤泥,致使文昌鱼大量死亡和迁移。
xx市沿海也有文昌鱼分布。由于青岛近岸海域蕴藏着丰富的自然海砂资源,加之胶州湾外前海海域水交换能力强,水文条件稳定,属一类水质,底质大部分为有机质含量较高的中粗砂质,该海砂砂体是一万年前形成的古沙丘,基础饵料丰富,砂粒适中,极利于青岛文昌鱼的生长繁殖。中心区南沙为青岛中央水道与竹岔水道交叉形成的潮流沙脊,沉积物以分选很好的中粗沙为主,属文昌鱼最佳栖息环境。
9月,青岛海洋大学在该区域调查得知,该区文昌鱼密度变化范围为1~30尾/m2;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2xx0年1月调查结果显示,该区域文昌鱼栖息密度变化范围为7~27尾/m2;另据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xx年6月15日用老牛网拖网的调查结果显示,该海域东部区域文昌鱼分布较多,并以南沙水域为高密度分布区。在拟建保护区海域的8个调查站中,采捕到文昌鱼的站有4个,占50%。文昌鱼平均栖息密度为1.35尾/m2。
综上所述,该区域文昌鱼分布较密集,是青岛文昌鱼的主要分布区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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