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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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精选18篇)
时间:2023-11-17 06:43:17     小编:琴心月

阅读是人类获取知识、开拓视野的一种重要方式,我们不妨通过总结来巩固所学。写总结要注重实用性,能够让别人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帮助。下面是一些优秀总结的特点和规范,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一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为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发挥其多种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统一由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五)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区内外有关单位制订森林防火公约,共同搞好森林防火;

(六)审核、办理入区手续;

(七)对入区人员和驻区内的单位进行自然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

(八)定期进行自然资源调查,掌握资源消长规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九)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监督和管理区内的各项建设;

(十)制止和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并由保护局设立标志。重点区域可设立专项保护点。

核心区只供保护局进行巡护、定位观测研究和定期资源调查,禁止进行其他活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其他活动,须经保护局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登山、拍摄影视、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以及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

保护局应当在实验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动物、植物的生存环境,促进保护对象的生长繁衍。

第五条。

保护区内严禁狩猎、垦植、放牧、开矿、爆破、采伐树木、军事演习和在野外使用明火等活动。

第六条。

保护区内禁止捕捉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和开采沙石土料。因科研、教学需要,必须到保护区采集标本的,按照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植物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保护局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实验区内限量、有价采集。保护区内公路养护所用沙石土料,由保护局批准,在指定的地点采取。

第七条。

有关单位确需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机构和进行规划、勘探、建设、资源开发的,由保护局签署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任何部门、团体和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登山、探险等活动,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进入保护区的人员,须凭下列规定的证件办理入区手续,方准进入保护区:

(四)区内各单位的人员和进入保护区工作的人员,凭保护局发给的通行证;

(五)边防执勤人员凭省边防局签发的执勤证或执勤标志;

从事本条(一)、(二)项活动的,须交纳入区费,其标准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制定。

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和保护区的有关规定,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景物和设施,接受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必须坚持以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主,旅游服从保护的原则。

保护区内的旅游,由保护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和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旅游部门指导,所得收入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在保护局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保护区的旅游设施,可以由保护局自建;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兴建,收益按投资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分成;还可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其他单位独资兴建,收益归建设单位,但须向保护区交纳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五的保护管理费。

旅游必须在指定的旅游点和旅游线路内进行,旅游点和旅游线路由保护局规。

划,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现有的旅游建筑设施,由原建设单位所有和使用,但须服从保护局有关自然保护方面的管理,向保护局交纳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五的保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

保护局应当在旅游点、线范围内修建停车场,设置卫生、宣传、安全等设施,并要做好安全、保洁等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旅游人员在保护区内不得超越规定的旅游范围,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

本着旅游人数不超过自然保护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接待条件和旅游需要,由保护局会同旅游部门制订旅游规划和计划,报省林业、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开展旅游。

第十五条。

到保护区内边境线附近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边境管理规定,接受有关边防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行政上受保护局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其职责是: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七条。

有关保护区的宣传材料、电影、电视、图片、画册等的出版、发行,须经保护局同意;凡涉及边境和外事事宜的,须经省林业、宣传、边防、外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保护局、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十年以上,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五)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由保护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处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反规定的行为,收回其所得物品并没收其使用的工具,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在保护区内进行建筑的,应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植被;逾期不拆除的,没收或强行拆除,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对强行拆除的,还要收取恢复植被费用和拆除费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边防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和保护局应严格执行本条例。如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视其情节,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护局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保护局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条例所收的收回物品变价款、赔偿损失款,须全部用于保护区的保护事业;罚没收入,一律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实施本条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二

内蒙古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鄂尔多斯保护区)位于内蒙古东胜市和伊金霍洛旗境内,距东胜市50km,距伊金霍洛旗政府40km。属于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遗鸥繁殖地及内陆湖泊。保护区属内陆湿地,主要湿地类型包括盐湖、淡水湖泊和人工湿地等,符合《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指定标准的1、2、3、5、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鄂尔多斯遗鸥自然保护区,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鄂尔多斯保护区内记录到的湿地鸟类共计83种,主要有天鹅、白琵鹭、赤麻鸭、蓑羽鹤等。遗鸥数量最多时达到16000只,约占自然界遗鸥数量的60%,繁殖巢数最多达到3600余个,承载了繁殖种群中90%以上的个体。保护区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由典型高原向荒漠化草原过渡地带,植被稀疏,多为沙生植物。草原上以长芒草、糙隐子草、萎蒿、百里香、冷蒿等为主;沙地上以油蒿、中间锦鸡儿作为建群种;流沙上以沙米、沙竹、白沙蒿等为先锋群落;滩地植被类型有以寸草苔为建群种的湿滩地,以沙柳、乌柳等为主要建种的柳湾林地,以芨芨草、碱蓬、红柳等为建群种的盐化滩地等。湖中的水生植物主要有眼子菜、刚毛藻、转板藻、绿藻以及蒲、苇类等。

鄂尔多斯保护区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主要受西北环流与极地冷空气的影响,春季、夏季温热,秋季凉爽,冬季寒冷。季度更替明显,冬长夏短,四季分明。光照资源丰富,年日照时数3200h,年日照率大于70%。年太阳辐射能量平均686.83kj/cm2。太阳辐射能量最高值在5月份,最低值在12月份。年平均气温5.2℃,最热的7月份平均气温21.3℃,最低的12月份平均气温-12.9℃,10℃的年积温为2580.3℃。平均地面温度8.1℃。土壤冻结日数达7个月左右。无霜期多年平均116天。降水一般集中在每年7~8月份,占全年降水量的65%,年平均降水量325.8mm,蒸发量为2501mm,春夏两季蒸发量很大。

鄂尔多斯保护区境内主要湖泊有桃-阿海子、侯家海子和苏家圪卜海子。其中最大的湖泊桃-阿海子位于泊江海子乡南部与伊金霍洛旗交界处,呈驼峰状,湖面开阔,景色迷人。水质偏碱性,ph8.4~8.6,常水位水域面积10km2,湖水平均水深2.5m,最深处超过9m。桃-阿海子是东胜唯一不干涸的内陆湖,山泉水及局部深水区为桃-阿海子提供水源,保证湖水不干涸,但水面面积很不稳定。雨季到来,扎日格沟河(鸡沟河)、乌尔图河、活页乌素河、根皮沟和孟家河等季节性河流雨水大量涌入湖内,使其水质、水量得以充分保证。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三

总体规划内容要点如下:

前言。

前言是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简明阐述,包括该自然保护区基本特征、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编制和实施该总体规划的目的、意义等要素。

1.基本概况。

基本概况是依据该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资料和现有信息进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评价,资料信息不够的应予补充完善。评价应重科学依据,使结论客观、公正。

1.1区域自然生态/生物地理特征及人文社会环境状况。

1.2自然保护区的位置、边界、面积、土地权属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

1.3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定位及评价。

1.4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社会发展功能的定位及评价。

1.5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适应性管理措施及评价。

对自然保护区划分功能区以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既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的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目标。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应是最具保护价值或在生态进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保护地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可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保护目标是建立该自然保护区根本目的的简明描述,是保护区永远的价值观表达与不变的追求。

3.影响保护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

3.1内部的自然因素:如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等。

3.2内部的人为因素:如过度开发、城市化倾向等。

3.3外部的自然因素:如区域生态系统劣变、孤岛效应等。

3.4外部的人为因素:如公路穿越、截留水源、偷猎等。

3.5政策、社会因素:如未受到足够重视、处境被动等。

3.6社区/经济因素:如社区对资源依赖性大或存在污染等。

3.7可获得资源因素:如管理运行经费少、人员缺乏培训等。

4.规划期目标。

规划期目标是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具体描述,是保护目标的阶段性目标。

4.1规划期:一般可确定为10年,并应有明确的起止年限。

4.2确定规划目标的原则。

确定规划目标要紧紧围绕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需要,坚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简约、实用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坚持社区参与管理和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

4.3规划目标内容。

4.3.1自然生态/主要保护对象状态目标。

4.3.2人类活动干扰控制目标。

4.3.3工作条件/管护设施完善目标。

4.3.4科研/社区工作目标。

5.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5.1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2工作条件/巡护工作规划。

5.3人力资源/内部管理规划。

5.4社区工作/宣教工作规划。

5.5科研/监测工作规划。

5.6生态修复规划(非必需时不得规划)。

5.7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如生态旅游等)。

5.8保护区周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建议。

6.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重点项目为实施主要规划内容和实现规划期目标提供支持,并将作为编报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中基础设施如房产、道路等,应以在原有基础上完善为主,尽量简约、节能、多功能;条件装备应实用高效;软件建设应给予足够重视。

重点项目可分别列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作/工程量、投资估算及来源、执行等,并列表汇总。

7.实施总体规划的保障措施。

7.1政策/法规需求。

7.2资金(项目经费/运行经费)需求。

7.3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7.4部门协调/社区共管。

7.5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效益评价。

效益评价是对规划期内主要规划事项实施完成后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估和分析,如所形成的管护能力,保护区的变化及对社区发展的影响等。

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功能区划分图、建筑/构筑物分布图。

本附录只适用于已经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附录事项按现行要求不变。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

(一)总体要求。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

1、保护管理站(点)。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单个保护管理站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300m2,配备办公、消防、野外调查、日常巡护、执法、通讯、交通及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在进出保护区的重要路口和要塞处可设立保护管理点(哨卡、检查站等),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m2。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考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

2、界碑界桩。

自然保护区应在人为活动频繁地区以及主要道路相交处、转向点设置界碑界桩,充分发挥指示、警告、宣传的作用。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完善的边界范围及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界桩、界碑。具体制作按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执行。

自然保护区及不同功能区的四周边界上必须树立界桩,标明“核心区界”、“缓冲区界”和“保护区界”。

水域应通过在地图、海图、航道图等标注,条件成熟的可在边界设立浮标或永久性标志。

3、交通设施。

自然保护区应建设路网、码头等必要的交通设施,能够满足保护区巡护、防火、监测和日常管理的需要。不得以管护为名铺设旅游道路,破坏生态环境。

路网包括干道、便道和巡护步道。干道用于连结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干线,路面等级应满足晴雨通车要求。便道用于连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保护管理站(点)、瞭望塔(台)、监测点和居民点等,标准应达到通车或人员便利通行要求。自然保护区还可根据巡护需要,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作为巡护步道。

海洋和内陆水域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立码头。

4、巡护执法设备。

自然保护区应配备必要的巡护、执法、取证设备,主要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执法装备等。

巡护和执法设备应能够满足巡护、执法和应急反应的需要。

5、防火设施设备。

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瞭望塔(台)、防火道和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设备,以满足预防和及时扑灭火灾的需要。

在自然保护区内制高点及易发生火灾地区,应设置瞭望塔(台),瞭望半径应覆盖高火险地区,数量能够满足防火需要。

瞭望塔内应配备瞭望、监控、报警和通讯设备。

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草原植被较多、人为活动频繁、火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宜设置防火隔离带,阻止火灾蔓延。

6、野生生物保护设施。

因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自然保护区可以建设生态廊道、动物通道、人工洞穴、巢箱、人工鱼礁等设施,配备动物救护、病虫害检疫防治等设备。

(三)科研监测设施建设。

1、科研中心(站)。

具有一定科学研究与监测基础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建科研中心(站)。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应尽量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合作开展。

科研中心(站)建筑面积以100-500m2为宜,可包括实验室、科技资料室,并配备各种调查、试验、科研辅助设备。

2、定位监测站(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定位监测站(点),以监测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群、生态环境及自然遗迹的动态变化。

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资源、环境等定位监测站(点)的布设,应根据监测、研究的对象、目的及其技术要求选址,应与保护管理站(点)的选址统筹安排。

定位监测站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配备相应的定位观测设备。

3、固定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

自然保护区必须建设适当数量的固定样地、固定样线或站位断面,配备相应的野外调查设备及动物监控设备,满足保护区常规监测的需要。

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应根据主要保护对象调查和监测的需要设置。

(四)宣传教育设施建设。

1、宣教场馆。

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参观人数、宣教需要建立宣教场馆,满足环境教育和生态旅游活动要求。

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5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中心,建筑面积以500-2000m2为宜。

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1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馆,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

其他自然保护区可在管理局内设置宣教室,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宣教场馆可设置陈列展览室、多媒体放映室、图书资料室等,并配备宣教、通风、除湿、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2、宣传牌。

自然保护区应在道路出入口、居民点等人为活动频繁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宣传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注意事项,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等内容。

(五)办公及附属设施建设。

自然保护区应建设适当的办公及附属设施,满足开展办公、管理等需要。

保护区的办公用房应按照便于保护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原则,将建设地点选择在自然保护区附近的中心城镇。

办公用房应尽量与科研和宣教设施集中建设,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编制定员确定。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8m2(不含会议室等共用设施)。

办公用房的附属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已有的基础设施。

三、规范化管理。

(一)行政管理。

1、管理机构。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独立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尽可能由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应满足各项工作需要,可设保护科、科研科、宣教科、社区科、办公室、管理站等,并有明确的职能和责任。

2、管理人员。

保护区人员数量能够满足保护和管理需要,可以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开展管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分为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含科研、监测、宣教培训)、直接管护人员和其他。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20%;技术人员(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30%;其他人员不能超过20%。

自然保护区至少20%的人员从事资源管护工作,长期驻守保护管理站,每个保护管理站至少配备2人;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科研监测工作,对保护区自然地理、地质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文资源等背景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宣教培训及社区共管工作,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

3、专业培训。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培训和学习,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应有自然保护区相关的专业背景。

自然保护区所有工作人员及季节性临时工在上岗前均需进行培训。

所有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技术培训和教育;自然保护区正式人员每4年至少轮流接受外部培训一次,管理局中层以上领导每2年至少外部培训一次。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政策、动植物知识、资源管护、执法检查、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项目建设、资源开发管理、社区共管、3s技术、电脑应用和装备设备使用等。

4、内部规章制度。

自然保护区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人事聘用、财务、宣教、培训、巡护、监察执法、社区共管、信息管理制度等。

5、档案管理。

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资源管护、监察执法、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项目建设、培训学习、资源开发管理等工作的记录制度,形成完整的人事、科研、宣教、培训、资源管护、监察执法、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等系列档案。

档案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尽量实现数字化。

(二)规划和计划。

1、规划。

自然保护区至少每十年编制一次总体规划,科学分析目前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规划目标和任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2、计划。

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目前保护区面临的紧迫问题,制订工作计划。

保护区每年应根据当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经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边界划定与土地权属。

1、边界划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在批准建立后的一年时间内,完成边界勘定和功能区划工作。

自然保护区应具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功能区划图、土地利用结构图、海域使用现状图等图件。

保护区管理人员必须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限范围。

2、土地权属。

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应明确清晰,没有纠纷。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尽可能拥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或水域使用权。

未取得土地或水域使用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与使用权人签有协议,规定土地或水域使用方向以及有利于保护的生产方式。

(四)资源管护。

1、日常巡护。

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护工作。

日常巡护范围应该覆盖大部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及人为频繁活动区域。

日常巡护以定期巡护为主,可根据管理要求、交通条件、地形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护周期。

巡护过程中,工作人员在资源察看的同时,还应结合科研监测、执法、防火等工作开展巡护。

日常巡护工作应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巡护人员每次巡护结束应填写巡护情况记录或日志,保护管理站每月应填写巡护月报,保护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填写巡护年报。

保护区每年将巡护年报及监测结果上报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检查。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参观考察等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保护区应对出入保护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动植物资源(包括动植物材料、标本、活体、制品等)实施检查,防止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非法破坏以及外来物种的引入。

自然保护区应积极配合或建立公安、海监、渔政机构,及时处理违法案件。

3、外来入侵物种控制。

自然保护区应重视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可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和控制:

(1)定期开展外来物种调查;

(2)制定并实施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方案及监控方案;

(3)生态恢复时引入的物种应采用本地物种;

(4)加强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宣传教育。

(五)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管理。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采石、采砂、烧窑、冶炼、拌洒毒药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禁止非法开垦、围填海等改变保护区自然属性的开发活动;禁止捕捞以及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药材等掠夺性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建设项目。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之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的意见。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参与涉及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

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申报审批。

(六)科研监测。

1、资源调查。

自然保护区应经常性开展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尤其是对主要保护对象的调查,要对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编目和详细记录,做到资源本底清楚。

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科学考察,编制科考及分析报告。

2、定期监测。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开展生态、资源、环境等各项监测活动。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当地社区社会经济状况调查。

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特点,对固定样方、样线、站位或断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查。监测结果应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3、科研管理。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主要保护对象、野生动植物或自然资源的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gis)及相关软件。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植被图、地形图等图件。

自然保护区应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自然保护区科研数据与信息共享。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加强与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有关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成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与教学实习的基地。

保护区应鼓励保护区人员在国内外期刊杂志上发表科学研究论文、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七)宣传教育。

1、宣传资料。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具有自身特点的科普宣传书籍、音像、文字及图片资料、环境教育材料等,分发给周边社区居民、游客和访问者。

2、宣教活动。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学生、当地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

自然保护区对当地社区所在行政村每年开展至少一次集中性宣传教育活动。

来自然保护区的访问者(含游客)60%以上接受环境教育。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并定期维护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和更新自然保护区的相关信息。

4、交流与合作。

自然保护区通过建立姊妹保护区、参加国际或区域保护网络、参加国际国内培训和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八)旅游活动管理。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应让游人感受自然环境、欣赏自然景观、了解野生动植物和地学等科普知识。

所有旅游项目都必须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督下开展。

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必须严格科学地进行环境容量测算,编制保护区旅游专项规划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实施。

旅游区域的范围界限应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在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其范围界限必须明确,并严格限制在实验区范围内,不得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

旅游活动不得对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构成威胁。应采取“区内游、区外住”的旅游方式,不得在区内建设索道、宾馆和餐饮等设施。不得建设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景点和设施。旅游区域应设置垃圾收集等环保设施。旅游人数不得超过规划的旅游容量。

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30%以上收入应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吸引当地社区居民参与,实现保护区与社区的惠益共享。

(九)社区共管。

自然保护区应与所在地政府、有关单位及当地社区的关系协调融洽,可以通过建立共管机制、签订共管协议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

自然保护区与保护区所在乡村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社区共管活动。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资金,用于生态补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四、生态恢复工程。

自然保护区内退化生态系统应尽可能采取封禁方式进行自然恢复。确需人工辅助恢复的自然保护区,应分类指导,开展生态恢复工程。

人工恢复植被应当种植当地的乡土植物。

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可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活习性和活动规律采取必要的人工控制手段,优化主要保护物种栖息地。

荒漠区域的自然保护区可建必要的防沙治沙设施。

湿地和海域的自然保护区可以采取湿地水源保护、蓄水和引水工程、湿地生态恢复、红树林和珊瑚礁人工恢复等工程。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可以采取人工恢复野生种群工程,人工增殖放流应当使用当地物种。

自然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对重要自然遗迹等可进行围栏(网)保护。

五、经费保障。

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管理运行费用、人员工资有固定来源,能够基本保证日常管护工作需要。

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收入稳定,达到或超过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生活水平。

自然保护区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理,无挪用、滥用资金状况。

六、应急能力建设。

自然保护区应具备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自然保护区应根据自身特点以及潜在的自然灾害,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自然保护区应组建训练有素的防火等应急队伍。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违规开发建设和生态破坏等紧急事件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四

达里诺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西北90公里,总面积约12万公顷。该地区地貌主要由玄武岩台地、风沙地貌、湖泊地貌等类型构成,以达里诺尔湖为主要水域。

达里诺尔保护区以多样的生态系统、丰富的珍稀物种以及多重自然景观和名胜古迹而著称于世。这里有鸟类152种,其中国家一二类保护鸟类26种,啮齿类动物15种,鱼类21种,浮游植物72种,浮游动物36种,两栖动物20种,高级植物434种。是我国重要湿地之一。

在保护区的西北部是绿草如茵、牛马如云的无垠草原,纵马放歌、天高云阔,美景如在画中游;在保护区西南部是巍峨的达尔罕山,那里树如冠盖、怪石粼峋。站在山顶极目四望,保护区的美景尽收眼底;在保护区中湿地面积占总面积的1/3多,湖泊、河流、沼泽、草甸及盐碱滩星罗棋布,如同一粒粒珍珠、一条条玉带镶嵌在这片土地上;在保护区中还有独特的沙地景观,让你感受到长河落日下的大漠孤烟的朔漠风情。

保护区内还有多处名胜古迹,有砧子山岩画、金界壕、元末皇城应昌路遗址、曼陀山龙兴寺、净凡水云洞等历史遗迹,那里的典故与传说数不胜数,让您听得感慨万千、留连忘返。

初春,融融的艳阳唤醒沉睡的生灵,冰消雪融。封冻半年的湖面在一夜之间轰然崩裂,被波涛堆向岸边,叠成一座座玲珑剔透的冰山,这时,您来到湖边,面前是一湾浩浩荡荡的春水,身边是寒气袭人的冰山,身后草原深处却已是繁花点点,这种冬春夏并存一处的奇妙景象,是造物赐与这里的奇迹,只有在达里诺尔,你才能欣赏到。

夏秋时节,您来到这里,可以看见天空中飞过点点飞鸟,湿地中白天鹅、灰鹤、丹顶鹤、大雁、鸿雁在梳妆洗浴。在清凉的风中,达里诺尔湖波光荡漾,鱼跃鸥拍,飞花点点,反射着煦日的光芒如同那晶莹的珍珠一般。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五

海王九岛风景区是庄河市王家镇所属的国家级海岛森林公园、国家4a级风景旅游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海洋景观自然保护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位于祖国东部边陲,黄海北部,与朝鲜、韩国、日本隔海相望,距庄河12海里。全镇由大海王岛、寿龙岛、小海王岛、双狮岛、元宝岛、井蛙岛、海龟岛、观象岛、团圆岛等9个岛屿组成,陆域面积6.93平方公里。

神力的雕塑博物馆:海王九岛的美景自然天成,观光资源绚丽独特,岛礁分布疏密相间,海蚀地貌和海岸景观随处可见。亿万年的大海波涛,岁月长河的风霜雨雪,使海王九岛形成了蜿蜒34.2公里的风景海岸线,3个较大的岛屿分列外围,6个小岛如珍珠项链串在中央,景区内黑白奇石、大象嬉水、骆驼奇峰、神龟探海等60多个奇礁异石形态逼真、惟妙惟肖,在国内沿海均属罕见。奇妙的自然风光,渊远的古朴民风,使王家镇集海洋、陆地、景观于一体,是盛夏避暑、度假观光、猎险探密的圣地。享有“黄海娇子”、“海上盆景”等美誉。宋庆龄、郭沫若、胡风、丁玲、田汉等知名人士都曾驻足过这里。大文豪郭沫若曾在这里留下了“汪洋万顷青于靛,小屿珊瑚列画屏”的赞美诗句;我国著名风景专家、原国家建筑科学研究院院长汪之力先生曾赞誉“海王九岛的风光在国际国内是第一流的”。

天然的海上公园:海王九岛环境优美,风光秀丽,植被葱笼,自然景观随处可见,丰富多彩,宛如天然的海上公园。海王九岛瑰丽的海蚀地貌,壮美的奇礁异石,俊秀的碧海青山,吸引着众多游客来此览胜探奇,觅仙寻幽,成为人们游览的胜地。

海鸟栖息的王国:海王九岛也是黑脸琵鹭、海鸥、海鸭和白鹭等珍奇鸟类集中繁殖栖息的地方,是闻名遐迩的“鸟岛”。

渊源的历史遗迹:由于本域东临朝鲜、韩国和日本,是我国重要的国防要地。早在嘉庆年间,岛上望海楼山为观察倭寇入侵的烽火台,至今,山上烽火台遗址和几百斤重的报警铁钟仍然保存完好。著名的中日甲午海战也是发生在海王九岛的东部海面,目前,小海王岛仍保存当时海战日寇船舶在此靠泊的铁锚桩。海王九岛还有日本侵略者1938年建造的国际灯塔、1942年在岛上修筑的船泊大坝。有1945年9月八路军从山东渡海第一次挺进东北的第一站。

特色旅游丰富多彩:绵延的海王九岛孕育着大自然的精华,海蚀神境、奇礁异石随处可见。海王九岛具有大海、岛屿、奇礁、海鲜等地域特色,不但有观光形态,而且更具互动性、参与性和体验性。主要旅游活动项目有:海岛风光游、渔家风情游、海上垂钓游、观赏渔业游、小岛野炊游。

美味海鲜回味无穷:海王九岛座落在著名的东岛渔场中心地带,周围海域各种贝类和经济鱼类资源十分丰富,贝、藻、参、蟹等海珍品资源蕴量大,资源量都属长山列岛首位。主要海洋物产有刺参、赤贝、海胆、海螺、扇贝、褶牡蛎、贻贝等海珍品,还有黑裙鱼、六线鱼、黄条狮、鲅鱼、对虾等各种经济鱼类。是重要的水产品生产基地,是品尝海鲜的最佳去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六

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西部和乌海市境内,面积555849公顷,1995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晋升为国家级,主要保护对象为四合木、半日花等古老残遗濒危植物和荒漠生态系统。

本区地处亚非荒漠东部边缘,为西鄂尔多斯荒漠化草原和东阿拉善草原化荒漠的过渡地区,是古地中海孑遗植物四合木、半日花、绵刺、沙冬青、革包菊、蒙古扁桃、胡杨等集中分布的地方。区内现已查明高等植物335种,其中特有古老残遗种及其它濒危植物有72种,占全部植物种数21.79%,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有7种。特别是四合木和半日花仅分布于保护区的小面积范围之内,具有极高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此外,保护区还保存着极高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此外,保护区还保存着极其珍贵的古地理环境,古生物化古十分丰富,山地地层剖面明显,是非常珍贵的天然史书。因此,该区的建立,不仅在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对研究生物的起源、发展演变以及地质构造和古地理环境均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对于保护和改善我国荒漠地区的生活环境和探索荒漠地区可持续发展途径也具有重要的价值。

・德王府导游词。

・锡林郭勒导游词。

・通辽市导游词・阴山岩画导游词。

・麻池古城导游词。

・昭君墓旅游区导游词。

・清真大寺导游词。

・柴河旅游区导游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七

西双版纳原始森林公园位于景洪以东、澜沧江以北,距州府8公里,是全州离景洪城最近的一块原始森林,也是我国目前保存最为完好的热带雨林之一。

森林公园里的景象与野象谷类似,不过这里更大一些,而且在山上,所以一般会乘景区电瓶车一一游览,徒步会比较累。

坐电瓶车游览,主要看三个站,第一站是孔雀山庄附近的孔雀放飞,每天七场,每场约10分钟。森林公园让人印象最深的就要数孔雀放飞了,大多数游客是从未看到过孔雀展翅飞翔样子的。当驯养员一声哨响,上百只孔雀在空中划出一道优美的弧线,越过波光粼粼的湖面,降落在岸边,场面非常震撼。在这里,游人还可以与这些孔雀一起嬉戏、拍照,非常有趣。

沿着蜿蜒的盘山小道继续前行,不远处就是第二站爱伲山寨。这里游客非常多,平日来这里得排上好一会儿队。在排队的间隙,不时会有身着民族服装的工作人员对着你就拍照。不要理会他们,如果你要这些照片的话,价格不菲。寨子里可以观看爱伲民族歌曲、竹竿夹脚舞、冬巴嚓等等,挺有民族风情的。

第三站是民族风情演艺场,这里也是民族歌舞表演,还有小型的泼水节活动可以参加。这边最值得一看的是附近是原始森林,因为已经人为开发过,所以不太会有危险。徒步走在竹栈道上,四周郁郁葱葱的树木遮天蔽日,好像走进了一座天然氧吧,深呼吸的感觉非常好。林中还可以见到各种奇珍异树,有能使味蕾失去分辨功能麻木不堪的“割舌树”、有两棵树缠在一起的“绞杀树”、能防止毒液蔓延“上不沾天,下不沾地的吸血鬼”爬树龙等等,树林里还常常能看到猴子在藤蔓间荡来荡去。

原始森林的步道分大圈和小圈,一般都会走小圈,大约20分钟可以走完。大圈游人更少,风景更好,走下来大约需要1小时,时间充裕的话可以尝试。

森林公园内用餐只能在孔雀山庄,另有一些小店出售零食,可自带些水和食物。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八

蓟县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记录着距今18.5亿年至8亿年间的地质演化史,贮存着反映当时的古地理、古生物、古气候、古构造、古地磁等大量自然信息和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被誉为“世之瑰宝”。1984年10月2日,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立碑揭幕仪式在剖面起点常州村举行,它标志着我国第一个国家级地质类自然保护区的诞生。,第30届国际地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前有7个国家的地质学家对蓟县剖面进行了科学考察,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对蓟县剖面的重要价值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目录简介护区类型地质演化科学价值收缩展开简介护区类型。

主要保护对象为中上元古界标准剖面,袒露着一块保存完好、结构单纯、出露连续的古代地层,自黄崖关附近常山村向南延伸,至蓟县城北府君山,长20余公里,这就是1982年命名为“中上元古界”(前称“震旦亚界”)的地层剖面,被誉为罕见而有价值的地质瑰宝,堪称世界珍贵的自然历史遗产。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位于天津市蓟县境内,是20世纪30年代由北京大学教授高振西先生发现的。在蓟县北部山区,始于县境东北端的常州村,沿东北至西南方向层层叠复,直至临近县城的府君山。有一块保存完好的古代地层,地层总厚9197米,剖面长约24公里,以顶底清楚、构造简单、变质极浅、古生物化石丰富而著称。据测,该地层的地质年龄约为18.5亿至8亿年,由老至新分为长城系、蓟县系、青白口系三个地层单位,包括11组105层。1984年国务院批准将该剖面列为第一个国家级地质自然保护区,下设陈列馆,集地学资料、学术研究、自然景观于一体,填补了中国此类自然保护区的空白。这个厚近万米的剖面,在地质界称为中上元古界标准地层剖面,简称“蓟县剖面”。

地质演化。

从常州村至府君山距离仅在24公里内,代表了18亿年至8亿年长达10亿年的'地质历史中连续沉积的一个完整的海陆变迁过程。古生物化石丰富,其中发现了宏观多细胞生物化石,使多细胞生物出现的年代从国际公认的9亿年提前到17亿年。另外,尚有一些世界上最古老的地质现象,如形成于距今12~13亿年间的沉积海泡石矿床和铁岭组内发现的世界上最古老的喷气孔构造。蓟县中上元古界剖面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自然遗产,所发现的一些重要生物化石对研究早期生命的演化和地球的形成过程有重要意义。对揭开地球远古时期许多科学之谜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科学价值。

中上元古界剖面展布在山峦重叠的燕山南脉,以岩层齐全、出露连续、保存完好、质地清楚、构造简单、变质极浅和古生物化石丰富闻名于世,并被确定为中国中上元古界的标准剖面。剖面地层总厚度达9197米,记载着距今18.5亿年至8亿年间的地质演化史。在岩层中,有生命早期阶段的宏观藻类植物,并在距今14~12亿年的岩层中,发现了世界罕见的微生物群,大大提前了此种微生物的出现年代,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蓟县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记录着距今18.5亿年至8亿年间的地质演化史,贮存着反映当时的古地理、古生物、古气候、古构造、古地磁等大量自然信息和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被誉为“世之瑰宝”。1984年10月2日,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立碑揭幕仪式在剖面起点常州村举行,它标志着我国第一个国家级地质类自然保护区的诞生。19,第30届国际地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前有7个国家的地质学家对蓟县剖面进行了科学考察,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对蓟县剖面的重要价值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蓟县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自1934年高振西教授等发现并研究以来,长期为中外地质学界所瞩目。李四光先生在《中国地质学》一书中称道“在欧亚大陆同时代地层中,蓟县剖面之佳,恐无出其右者”。1959年全国地质会议将蓟县剖面确定为我国中、上元古界标准剖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分支机构――“地科联”选定蓟县中上元古界标准地层为前寒武纪地质研究的重要目标之一。蓟县剖面对于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地质旅游,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九

早在1983-1985年,内蒙古环境保护办公室、内蒙古师范大学、赤峰市环境保护办公室等单位,对这里的鸟类资源进行了考察研究,确定了达里诺尔在候鸟迁徙中的地位,并提出建立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的建议。1985年,内蒙古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内蒙古草地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将达里诺尔地区列入到拟建自然保护区规划之中。1986年,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由达里诺尔渔场负责。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的环境意识的提高,达里诺尔这一块宝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她的科学价值、保护价值和将带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已越来越清楚的展示在世人面前。

1995年,内蒙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和赤峰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委托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做了进一步的考察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规划》。1996年,赤峰市人民政府向内蒙古人民政府提出了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同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1996年12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材料和提出的申请。1997年12月,国务院批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

(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市、县为主。

第六条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护林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第七条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正常的农牧业生产,也可以有偿承担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局组织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三)负责专项投资和基建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四)调查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六)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七)对保护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保护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第十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二条核心区是指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区内现有居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和标本采集等活动。但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十四条实验区内经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地质勘测、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保护站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可实行轮封轮牧,轮封周期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

旅游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征得管理局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旅游活动应当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路线内进行。

进入保护区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站的管理。

第十七条保护区林地属国家所有。确因需要,必须征收、征用林地的,经管理局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禁止毁林毁草垦荒。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山育林地的外围,划出不少于十五米的森林保护带,以利于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

第十九条禁止采伐保护区各种林木。确因需要进行灾害木清理的,必须按程序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管理局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内携运林木产品和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必须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运林副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保护站批准。

第二十四条建立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补偿制度。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3%;从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灾害木清理、旅游等收入中提取2%-5%,用于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在保护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依法决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一

(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管理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

(一)保护范围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和西畴县小桥沟片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二)管理范围为:西畴县董棕槽州级禁伐林区和发源于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并流经文山市范围内的那么果河、盘龙河。

保护管理范围的界限由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主要保护对象:

(三)水工程、河流和水源点。

第六条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保护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扶持资金;。

(三)生态补偿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资源有偿使用等其他资金。

保护管理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自治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统一保护和管理。文山市和西畴县的管理机构承担各自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六)协助做好保护区内生态移民的规划工作;。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旅游、扶贫、公安、安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第十二条在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砂、开发水上旅游资源和水能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段,自河岸向外50米至100米的区域为河段控制区,具体范围由文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经文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广使用太阳能、以电代柴(燃料)等替代能源。

对核心区、缓冲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的居民有计划地迁移,对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按公益林管理进行补偿,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个人所有的林木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流转为国有。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实验区及周边村(组)人工造林、退耕还林,进行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项目开发。

第十五条实验区内个人所有的人工用材林,在不影响保护区整体功能的前提下,由所有人申请,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对火灾隐患增多等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林木,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自治州、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每年12月30日为“老君山保护日”、“小桥沟保护日”。

第十七条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猎捕、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二)乱砍滥伐、毁林开垦;。

(三)向河流、水源点倾倒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有毒废水和污水;。

(四)野外用火;。

(五)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

(六)侵占、损毁水工程设施;。

(七)经营性采石、采砂、取土;。

(八)探矿、采矿;。

(九)侵占、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界标。

第十八条在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护管理范围内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除外。

核心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研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缓冲区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生物繁殖、珍稀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生态恢复等活动。

实验区内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林下资源开发等。

在缓冲区内进行科学试验和在实验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保护区及周边居民具有优先参与权。

第十九条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居民自用建房等,需要少量采石、采砂、取土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到其指定的区域开采。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7月1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二

(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三

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86年,1996年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9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归口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达来诺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导游词。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达来诺尔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境内,面积119413公顷,1987年经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4年晋升为省级,1997年被批准为国家级,主要保护对象为丹顶鹤、大鸨等珍稀鸟类及内陆湿地生态系统。

本区集湖泊、湿地、草原、沙地、残丘山地等多种生态系统为一体,由北向南形成了玄武岩台地棗湖积平原棗湖盆低地棗风成沙地依次排列的景观格局。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孕育了内蒙古高原上著名的内陆湖泊生太系统,境内有大小湖泊22个,其中最大的达来诺尔湖面积22833公顷。众多的湖泊、河流、沼泽及湿草甸等构成了占保护区总面积35.8%的多样的湿地生态系统,因而被列为亚洲重要湿地。

保护区内多样的生态环境条件孕育了丰富的物种资源,据调查,种子植物有434种;脊椎动物中有鱼类21种,鸟类133种,哺乳类15种。基中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有白鹳、黑鹳、丹顶鹤、大鸨、玉带海雕等5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大天鹅、白枕鹤、灰鹤等18种。本区是丹顶鹤、大鸨、大天鹅等珍稀鸟类的繁殖地和南北候鸟迁徙的重要停歇地,也是目前为止发现的世界上丹顶鹤繁殖的最西界,具有极为重要的保护价值。

早在1983-1985年,内蒙古环境保护办公室、内蒙古师范大学、赤峰市环境保护办公室等单位,对这里的鸟类资源进行了考察研究,确定了达里诺尔在候鸟迁徙中的地位,并提出建立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的建议。1985年,内蒙古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内蒙古草地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将达里诺尔地区列入到拟建自然保护区规划之中。1986年,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由达里诺尔渔场负责。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的环境意识的提高,达里诺尔这一块宝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她的科学价值、保护价值和将带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已越来越清楚的展示在世人面前。

1995年,内蒙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和赤峰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委托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做了进一步的考察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规划》。1996年,赤峰市人民政府向内蒙古人民政府提出了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同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1996年12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材料和提出的申请。1997年12月,国务院批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达里诺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西北90公里,总面积约12万公顷。该地区地貌主要由玄武岩台地、风沙地貌、湖泊地貌等类型构成,以达里诺尔湖为主要水域。

达里诺尔保护区以多样的生态系统、丰富的珍稀物种以及多重自然景观和名胜古迹而著称于世。这里有鸟类152种,其中国家一二类保护鸟类26种,啮齿类动物15种,鱼类21种,浮游植物72种,浮游动物36种,两栖动物20种,高级植物434种。是我国重要湿地之一。

在保护区的西北部是绿草如茵、牛马如云的无垠草原,纵马放歌、天高云阔,美景如在画中游;在保护区西南部是巍峨的达尔罕山,那里树如冠盖、怪石粼峋。站在山顶极目四望,保护区的美景尽收眼底;在保护区中湿地面积占总面积的1/3多,湖泊、河流、沼泽、草甸及盐碱滩星罗棋布,如同一粒粒珍珠、一条条玉带镶嵌在这片土地上;在保护区中还有独特的沙地景观,让你感受到长河落日下的大漠孤烟的朔漠风情。

保护区内还有多处名胜古迹,有砧子山岩画、金界壕、元末皇城应昌路遗址、曼陀山龙兴寺、净凡水云洞等历史遗迹,那里的典故与传说数不胜数,让您听得感慨万千、留连忘返。

初春,融融的艳阳唤醒沉睡的生灵,冰消雪融。封冻半年的湖面在一夜之间轰然崩裂,被波涛堆向岸边,叠成一座座玲珑剔透的冰山,这时,您来到湖边,面前是一湾浩浩荡荡的春水,身边是寒气袭人的冰山,身后草原深处却已是繁花点点,这种冬春夏并存一处的奇妙景象,是造物赐与这里的奇迹,只有在达里诺尔,你才能欣赏到。

夏秋时节,您来到这里,可以看见天空中飞过点点飞鸟,湿地中白天鹅、灰鹤、丹顶鹤、大雁、鸿雁在梳妆洗浴。在清凉的风中,达里诺尔湖波光荡漾,鱼跃鸥拍,飞花点点,反射着煦日的光芒如同那晶莹的珍珠一般。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四

(20xx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xx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保护管理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

(一)保护范围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和西畴县小桥沟片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二)管理范围为:西畴县董棕槽州级禁伐林区和发源于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并流经文山市范围内的那么果河、盘龙河。

保护管理范围的界限由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主要保护对象:

(三)水工程、河流和水源点。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保护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扶持资金;。

(三)生态补偿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资源有偿使用等其他资金。

保护管理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统一保护和管理。文山市和西畴县的管理机构承担各自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六)协助做好保护区内生态移民的规划工作;。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旅游、扶贫、公安、安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在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砂、开发水上旅游资源和水能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段,自河岸向外50米至100米的区域为河段控制区,具体范围由文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经文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广使用太阳能、以电代柴(燃料)等替代能源。

对核心区、缓冲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的居民有计划地迁移,对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按公益林管理进行补偿,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个人所有的林木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流转为国有。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实验区及周边村(组)人工造林、退耕还林,进行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项目开发。

实验区内个人所有的人工用材林,在不影响保护区整体功能的前提下,由所有人申请,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对火灾隐患增多等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林木,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更新。

自治州、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每年12月30日为“老君山保护日”、“小桥沟保护日”。

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猎捕、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二)乱砍滥伐、毁林开垦;。

(三)向河流、水源点倾倒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有毒废水和污水;。

(四)野外用火;。

(五)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

(六)侵占、损毁水工程设施;。

(七)经营性采石、采砂、取土;。

(八)探矿、采矿;。

(九)侵占、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界标。

在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护管理范围内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除外。

核心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研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缓冲区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生物繁殖、珍稀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生态恢复等活动。

实验区内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林下资源开发等。

在缓冲区内进行科学试验和在实验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保护区及周边居民具有优先参与权。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居民自用建房等,需要少量采石、采砂、取土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到其指定的区域开采。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xx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五

本文从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本质与内涵出发,分析了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资源基础,提出了草原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生态安全性、社区参与、产品多样化、多渠道筹资等原则,并对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旅游开发提出了科学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建设具有专业知识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提高服务质量与加强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等建议.

作者:郝晓兰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旅游管理系,呼和浩特,010000刊名:前沿pku英文刊名:forwardposition年,卷(期):“”(10)分类号:f59关键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六

(20xx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附: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市、县为主。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护林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正常的农牧业生产,也可以有偿承担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局组织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三)负责专项投资和基建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四)调查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六)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七)对保护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核心区是指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区内现有居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和标本采集等活动。但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实验区内经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地质勘测、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保护站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可实行轮封轮牧,轮封周期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

旅游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征得管理局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旅游活动应当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路线内进行。

进入保护区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站的管理。

保护区林地属国家所有。确因需要,必须征收、征用林地的,经管理局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禁止毁林毁草垦荒。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山育林地的外围,划出不少于十五米的森林保护带,以利于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

禁止采伐保护区各种林木。确因需要进行灾害木清理的,必须按程序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局监督执行。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管理局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

在保护区内携运林木产品和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必须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运林副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保护站批准。

建立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补偿制度。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3%;从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灾害木清理、旅游等收入中提取2%-5%,用于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投入。

在保护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依法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七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市、县为主。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护林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正常的农牧业生产,也可以有偿承担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局组织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三)负责专项投资和基建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四)调查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六)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七)对保护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核心区是指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区内现有居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和标本采集等活动。但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实验区内经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地质勘测、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保护站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可实行轮封轮牧,轮封周期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

旅游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征得管理局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旅游活动应当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路线内进行。

进入保护区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站的管理。

保护区林地属国家所有。确因需要,必须征收、征用林地的,经管理局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禁止毁林毁草垦荒。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山育林地的外围,划出不少于十五米的森林保护带,以利于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

禁止采伐保护区各种林木。确因需要进行灾害木清理的,必须按程序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局监督执行。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管理局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

在保护区内携运林木产品和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必须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运林副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保护站批准。

建立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补偿制度。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3%;从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灾害木清理、旅游等收入中提取2%-5%,用于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投入。

在保护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依法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划定。

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和界线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

第十一条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区内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对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使用的林地,采取依法征收、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建设或者设置会所、疗养院、户外广告、指示牌等与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七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或者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除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外,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第十九条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不得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不得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禁火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开展毛竹采伐和茶叶生产等活动。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茶叶、毛竹加工等产业迁移至保护区外的产业园区。

禁止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爆破、修建坟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

(二)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以及生产便道;。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

(六)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捕捞其他水生动植物;。

(八)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

(九)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

(十)移动或者毁坏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二)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三)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移动或者毁坏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界标;。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林业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

在森林高火险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保护区内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的,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保护区的联合保护公约和章程,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处罚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毁坏保护区或者外围保护地带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

(一)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

(二)在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

(三)开展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未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或者擅自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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