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承包租赁合同(专业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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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承包租赁合同(专业17篇)
时间:2023-11-18 18:10:09     小编:笔砚

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约定,它规范了交易的各项条款和细节。编写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下面是一些常见合同的典型范例,供大家参考使用。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一

乙方: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第三村民组所有的,位于_________的荒山租赁给乙方作为建砖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___________;南______________;西_____________;北__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计100亩。

三、租期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年。

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元,共计人民币元。

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第三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粘土砖瓦生产的以及砖厂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甲方:乙方: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金宝装饰城出租给乙方发布广告。(注明广告位地点)。

二、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三、租金和费用。

(1)租金(大写):元/年(元/年)。

(2)费用:广告牌的框架由甲方制作,画面由乙方制作,悬挂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租金交付期限及方式:先付后租,全年租金一次性交纳。支付租金费用时间为年月日前,逾期(10日内)未交租金,视同违约,甲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合同收回乙方广告位租赁使用权。

五、乙方制作的广告牌内容(文字及画面)等必须合法合规,若因内容违反有关规定,广告牌被强行拆除或给予处罚,其责任及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制作的广告内容必须经过甲方审核,经甲方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所安装的广告牌不得影响甲方市场正常经营。同时,乙方承担安装广告牌过程以及今后广告位租赁使用中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如发生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解决和承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当承担维护广告牌正常使用的义务,若广告画面损坏、褪色,乙方及时更换,维护甲方广告牌位所在位置的整体形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立即收回乙方租赁使用权,责任乙方自负。更换新广告画面所需的设计制作费及悬挂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但更换的画面设计内容需经甲方审核。

八、该广告牌的所有权属甲方。若租赁期满,无论甲乙双方是否续约,都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九、甲方若因政府政策性拆迁或因市场整体规划改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退乙方未到期的租金余款。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为了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根据国家土地承包有关文件精神,甲方愿意将自家位于的稻田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时间从20xx年9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承包面积为亩。

二、承包费共计1000元,一次性付款。

三、承包土地界限:上至;下至;左至;右至。

四、甲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的土地界线必须属实,地界模糊产生的矛盾纠纷,甲方负责协调,如由此造成乙方的投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在年内赔偿。

2、协议签署后,甲方不能以增加租金等种种理由收回乙方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如甲方强行收回土地,甲方负责在2个月内赔偿乙方的投资和效益损失。

五、乙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内,乙方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以种植、养殖及加工各种原料和产品,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行为。

2、在承包期内,乙方及其子女享有财产继承权和经营转让权。

六、其他约定。

1、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甲方无关。

2、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20xx年9月日20xx年9月日。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四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村前有一口小水塘,承包给乙方搞养殖业。具体承包事项如下:

一、承包期。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承包期暂定_____年。

二、承包金。

乙方按每年向甲方交纳承包金_________________元,承包金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承包甲方水塘后,由乙方自主经营。甲方村民在干旱期间保持水塘水深1米以上。

四、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若有变更,需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单方无权毁约。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五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搞好高收养殖立体化,更好的实施菜篮子工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益,双方协调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财产。

甲方把金跃村大湾湾河滩承包给乙方搞养殖基地,土地所处位置于李家山金跃村,土地面积为15亩.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20xx年,甲方从20xx年1月1日起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至20xx年12月30日.

第三条.租金及租金交纳的时间。

租金为每年伍仟元整(5000元),交纳租金时间为每年1月1日即上年到未交纳下年租金.

第四条.租赁财产的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乙方拥有,甲方不再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包括征用)必须征求乙方的同意,否则不予转租或转移.

2、乙方如因其他原因,将租用财产承包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五条.土地期满及征用约定事项。

1、在租赁租赁期间,如乙方依法征用出租方(即土地)出租方可免去乙方征用时间截止后的租金。土地征用权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未能征用甲方财产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如双方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财产,乙方所投入固定资产,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以上条件以外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地,乙方不得改变土地其他性质(既只能是养殖产业)。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方可收取每月3%的滞纳金。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期间乙方将租赁财产(既土地)无权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条补充协议。

乙方在租赁期间若不投入生产,茺废及闭置土地一年以上,甲方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每年给村民委员会交纳伍佰元(500元)的管理费。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六

为切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乡_________村_________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承包租赁乙方在_________村_________区范围内水田面积_________亩达成如下协议:

共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由甲方按叁佰元每亩的标准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赁费用每间隔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再协商并进行相应异动。

甲方必须在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土地承包租赁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且甲方不得干涉。

1、在承包租赁期内,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或干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承包租赁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进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进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设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在承包期满后,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将该土地按水田标准予以平整恢复,土中的葛种、岩石及其它杂质要清除干净,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便恢复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_________乡人民政府、_________村民委员会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七

甲方: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房屋墙体作广告牌位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__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双方约定租赁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租赁数量:____块,规格____米*____米。

第四条双方约定年牌位租金人民币:(大写)(小写):(不含税票)。

第五条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甲方三日内一次性现金付清。

第六条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第七条如政府征收规划管理费等,则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支付。

第八条合约期间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租给他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合约关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3000元人民币)。

第九条广告安装过程中乙方须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协助甲方完成安装工作,在合约期间,如广告出现损坏或不平等状况,乙方须通知甲方进行修整。

第十条甲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约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续约要求,则本合同于期满之日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双方对合同条款和履行行为发生争议时,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八

今天是中秋节。早上,爸爸想带我们去哪里玩一下,远的地方又去不了,近的又不知哪里好玩。想了一会儿,爸爸故作神秘地说:“走,我带你们去一个地方。”接着,爸爸好像油费不要钱一样,七拐八拐地拐进了一条公路。公路旁只有树,没有房子,也没有人。

过了一会儿,我渐渐看见了人,还看见了滩涂。滩涂上有很多人,有的在拾贝壳,有的在抓螃蟹,还有的再捉鱼。

我们迫不及待地跑上滩涂。踩在这里的沙子上,感觉特不一样,就像踩在棉花上。在滩涂上,看不见海水,一望无际都是滩涂,爸爸说这是潮水退了。有些地方都是海泥,人踩上去都会陷下去。我们在滩涂上捉跳鱼、抓螃蟹、建水库,任凭泥贱到我们的脸上、身上,开心的不得了。我们向深海走去,看见了一片泥地,像一块巨大的巧克力蛋糕。我们踩了一下,脚马上陷了下去,我们把这块大“蛋糕”踩得印出一个个大脚丫。然后,我们抬头看看天空,感叹这没有受过污染的天空是多么蔚蓝。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九

北部和东部泥沙淤涨迅速,滩涂面积较大。滩涂上繁殖生长石璜(土鸡)、蟛蜞、芦苇、关草、丝草、芦竹等动植物,蕴藏着较丰富的生物资源在沙沙的.芦苇荡,在苍茫的天水间,昂聚着一簇簇翠绿,那翠的是杨,绿的是柳,如箭般刺向蓝天的是水杉。那杨柳遮挡的是什么?是对大江的热望,是对长堤的苦恋,是对堤后那片家园的忠贞,对狂风怒涛的直面崇明岛的金色滩涂,真有万种风情。很值得一游。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十

甲方(出租方):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公司地址(家庭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营业执照号码: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系所出租海域及附属物、建筑物合法的使用权人;

2、甲方所出租的海域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等瑕疵;

3、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所有材料及出租程序真实合法;

4、甲、乙一致确认,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送达地址以上述地址为准,若有变更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租赁海域使用权从事海产品养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租赁海域的基本情况。

1、坐落位置:(海域使用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

2、使用权面积:其中,甲方有亩(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尚未办理海域使用证。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该部分海域使用权证,确保乙方正常经营,否则造成乙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用途:乙方承诺在甲方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海域使用权所限定的。

用途范围内使用上述海域。

4、海域现状:滩涂上无其它养殖及建筑物。

5、批准使用期限:自月月若乙方无法完全成品收成甲方应给予乙方顺延,顺延时间应按月每亩租金计算。

6、海域使用权证号:7、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年,自月日止。

2、在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3、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第三条租赁海域的交付使用。

1、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海域使用权交付乙方。

2、乙方在甲方将该海域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实。

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在使用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乙方生产经营。

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及税费承担。

1、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期内从第一年至第三年每亩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从第四年至合同期满每亩每年为120元人民币,按实际养殖面积计算。

2、双方一致同意每年分次支付上述租金:

第一次于每年日前支付租金的50%。

第二次于每年月日前支付租金的50%。

上述租金由乙方直接汇至甲方指定的帐户,开户名:开户行:帐号:

3、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海域有关的`海域使用金、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

乙方除交付上述租金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租赁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海域管理机关办。

理海域租赁登记等相关事宜。

4、乙方需在承租的海域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

物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租赁期间,甲方在租赁海域相毗邻海域行使权利时不得影响、妨碍乙方。

对租赁海域行使正当权利。

6、甲方应协调租赁海域的公共关系、保护租赁海域的养殖环境和治安环境,保证乙方的养殖收益不受侵犯,包括但不限于协调政府海域功能区划的调整、防止租赁海域的占用、产品等侵犯乙方权益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

及全部收回海域及附属物、建筑物的使用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海域。

2、乙方须向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将租赁海域及附属物、建筑。

物交还甲方。

4、乙方主张优先承租的,应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任何事项,视为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乙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已收的租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可收益款、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2、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交付租金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3‰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双方免责。若国家征用滩涂所赔偿的青苗款归乙方所有,其余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至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十一

村集体在村东南河荒滩栽植杨树一批,为加强管理,借鉴以往的管理经验,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对我村东南河荒滩的树场对外发包,经双方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林权及荒滩使用权归甲方,乙方只是对树木进行管理。

二、承包四至:东至:西至:东西宽米,南北长米,杨树行,共计棵。行距4×4(米)。

三、交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承包费元现金大写。

四、承包期限:自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12月30日止。

五、分成方式,甲乙方按成材树木实际做价7:3分成,合同到期采伐完成后,荒滩收归集体,另行处理。

六、管理办法,村两委任用护林员对整片树木进行监督重,发现问题及时向村两委汇报,乙方不得破坏、损害树木,并加强管理,正常修剪,中耕施肥,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不得在树行中乱栽或间伐。如遇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损坏的树木,采伐处置权归集体,不与乙方分成,但合同到期后按成活率计算分成。

甲方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三年内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以后每少一棵罚乙方100—500元,乙方自行伐树一棵,罚款500—1000元,如有故意破坏者,视情节轻重处以树木做价的3—5倍的罚款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奖惩措施:

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执行至期满,本片林地现存树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90%以上者奖乙方1成,即甲、乙双方按6:4分成。

2现存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71%至89%者按本合同第五款执行。

3严格每年检查制度,检查发现现存棵树低于原栽数目的70%,终止承包合同,原交承包费按罚款处理。

八、承包期间如因蓄水等政府征地行为,补偿款归民有。如出现上述情况1—3年内承包费无息全额返还,4—20xx年内退还未到期承包费,分成按上述款项执行。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鉴证方各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保护滩涂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滩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及其支流河道内滩涂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滩涂,是指河道内常水位至洪水位之间,经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滩地。

第三条滩涂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滩涂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滩涂管理机构负责滩涂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滩涂的保护。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林业、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农业、民政、档案、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滩涂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滩涂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滩涂修复与利用、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滩涂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以外,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滩涂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滩涂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滩涂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滩涂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并与其他涉水规划相协调。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滩涂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滩涂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滩涂保护的资金投入,保证滩涂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滩涂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滩涂保护资金。

滩涂保护资金专项用于滩涂的退耕还湿、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滩涂保护规划,确定滩涂功能定位,设立滩涂保护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滩涂保护界标。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已被破坏的`滩涂,编制滩涂生态整治和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滩涂资源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滩涂范围内的原生态植物群落、典型地貌、古树名木、地质遗迹、野生动物等资源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如实记录调查和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滩涂生态系统评价,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

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滩涂基础资料,滩涂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滩涂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禁止在滩涂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耕种、养殖;。

(二)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原生态植物;。

(四)猎捕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

(五)刷洗机动车辆、设备;。

(六)打井、埋葬、挖掘草皮;。

(七)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八)加工、维修、漆刷船只;。

(九)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围堰、围栏、筑坝、挖塘;。

(十一)其他破坏滩涂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八条对规划为景观区域的滩涂,在恢复原始地貌及原生植被的同时,可以适度开展科研、科普及生态旅游活动。

第十九条确需临时占用滩涂的,应当符合滩涂保护规划。

禁止开设与滩涂保护规划不一致的项目。

第二十条临时占用滩涂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或者活动申请书;。

(二)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或者活动综合影响评价报告;。

(三)滩涂保护方案;。

(四)相关联的涉水工程(或者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五)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占用滩涂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涂的,不得擅自改变占用用途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涂的,应当按照滩涂保护方案保护滩涂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不得污染土壤和水体。需要进行施工的,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拆除临时建设设施、清除施工残留物。占用结束时,应当恢复滩涂原貌。

第二十四条科研、科普、旅游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设施应当采用天然木材、石材等环保材料建设,并与滩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占用滩涂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实施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加强对滩涂资源的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滩涂生态系统安全。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滩涂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条件审批占用滩涂项目的;。

(三)未建立滩涂资源管理档案的;。

(四)未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或者未定期巡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滩涂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刷洗机动车辆、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滩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未按照保护方案履行滩涂保护义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向滩涂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矿渣、煤灰、残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占用滩涂进行耕种的,由滩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制定方案,有计划地组织退出。

本条例施行前根据防洪需要,已迁出的村屯,由滩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对滩涂上影响生态修复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除。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批准,在滩涂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围栏、通道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拆除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经国家批准堤防改线而形成的滩涂,由滩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搬迁。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经依法批准利用滩涂的项目,符合滩涂保护规划的,可以继续利用,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滩涂保护规划的,应当停止利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4月1日起施行。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十三

前不久,有朋友来盐场钓鱼,作陪的路上,偶遇一只野鸡从路边的草丛里冷不丁飞起来,受惊的野鸡,同时也给了我们一次不小的惊吓。惊吓之余,我们不免就讲些往日盐场滩涂上几番热闹几多原生的事物。

从随季节而来又而去性情各自不同的飞鸟,说到沟沟洼洼里成群结队的鱼虾;从冬季随处可拣的盐碱草,说到被盐人一度采摘揉成钱币的海英草;也从祖辈手里曾经辉煌一时的八卦滩和那时滩头的戽水斗、风车,说到几经革命而来现如今也在行将消亡的对口滩,以及滩前的运盐河、河面上诸多细长的木板艞和滩头推拉塑布的木制绞关;还从自己儿时滩里赤脚逮鱼钩蟹、下扣捕鸟以及常常容易一爬就爬到顶的芦苇席苫的盐廪,说到自己子女怎么也提不起结伴戏耍盐廪上下、用盐竹签推玩铁丝环的兴趣。说到底,我们再也很难从这一片广袤几千年,现在却渐行渐远的滩涂,拾缀一些可以肆意结伴讲起的记忆。成群的高腿鸟在哪?滩涂扣鸟的扣呢,盐田埂上隐藏鸟蛋的窝呢?还有那些四纵八横河沟边上密麻可见的黄眼蟹爬过的爪印、跳虎鱼拱起的巢穴呢?而这一切的一切,仿佛都已经被耳畔渐行渐近的一片抢占发展先机与时代繁华的喧嚣,淹没去最初鲜亮的色彩。

这是一片咸涩的土地,曾经依山傍海生息几千年的滩涂,养育过一辈又一辈与天抗争,延续生命的制盐人,历经沧桑。而今天,它却不得不因为一个时代的发展,隐退去一个千年的沉寂,在漫天沸扬的尘土中慢慢收拢脚步,转向终以归宿的海洋。而那些滩涂上曾经驱动人类文明一度辉煌的人和事,由于盐的故事,也不得不被今人言说成一种带有浓厚地方色彩的盐文化,收进历史的记录,供后人查阅。也正因为如此,才促使我们诸多文化名流、社会政客竭力通过合法程序建议,为淮盐文化构建天然博物馆,为淮盐工艺进行申遗保护。甚至有朋友写诗感慨:“当季风掠过这片一咸土/如海浪连天/如风卷大野/盐池涌起一道道不舍的情波/喧嚣中隐退去最后一抹卤红……”

历经沧桑终其身,辗转千年抹记忆。当海面一个潮涌的季风自然到来,行将变换时空,我们先行忘却的不是一段曾经的历史,一片滩涂隐退的光影,而是曾经一度留在光影里一段逆来顺受的难堪。有位同仁志士曾经在给一个贫穷近60年之久县域的评论中说:“一个县域经济板块的忽然异军突起,毕竟会有它令人无比震撼的理由,今日经济的兴起,也不是从瞬间的灵思妙想渐渐形成的一种现实,其中由历史自然沉淀形成的趋势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而对于一片滩涂,丢失些自然的鱼虾、古老的物件,不在其重,而是沿着这片滩涂彻底的“变脸”,我们能否因为对一段文明的记忆,振作起支撑生命的精神,乃至支撑起一个新文明时代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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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十四

滩涂是中国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具有面积大、分布集中、区位条件好、农牧渔业综合开发潜力大的特点。滩涂是一个处于动态变化中的海陆过渡地带。向陆方向发展,通过围垦、引淡洗盐,可较快形成农牧渔业畜产用地;向海方向发展,可进一步成为开发海洋的前沿阵地。

滩涂是水产养殖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是开发海洋、发展海洋产业的一笔宝贵财富。滩涂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而且本身也蕴藏着各种矿产、生物及其他海洋资源。滩涂的利用主要是围垦。我国提倡和鼓励沿海地区利用滩涂围垦造田,扩大耕地面积,但是由于沿海淡水严重缺乏,滩涂改造成耕地成本高且效益低,越来越多的滩涂围垦丧失了造田的“初衷”,成为海水养殖的“乐园”,使得国家希望围垦造田或通过围垦达到土地占补平衡的愿望难以成为现实。围垦后的滩涂都是盐碱地,改造成耕地,需要大量的淡水经过多年冲洗才可用于种植。

沿海自然港湾和潮间带滩涂历来是生物资源丰富的地方,由于滥围垦,这些场所已被永久破坏;海域自净能力下降,污染严重。今后治理起来,比围垦要花更多的钱;影响港口功能。主要是因为围垦造成淤积严重。专家们研究发现,围堰合拢后,堤外新淤面积就相当于原来的围垦面积,使得航道变浅、变窄。还有一些围海工程因填土之需,开山挖土破石,造成山体裸露,一遇大雨,滚滚浊流入海,破坏了海域生态环境。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十五

村集体在村东南河荒滩栽植杨树一批,为加强管理,借鉴以往的管理经验,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对我村东南河荒滩的树场对外发包,经双方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林权及荒滩使用权归甲方,乙方只是对树木进行管理。

二、承包四至:东至:西至:东西宽米,南北长米,杨树行,共计棵。行距4×4(米)。

三、交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承包费元现金大写。

四、承包期限:自5月5日至12月30日止。

五、分成方式,甲乙方按成材树木实际做价7:3分成,合同到期采伐完成后,荒滩收归集体,另行处理。

六、管理办法,村两委任用护林员对整片树木进行监督重,发现问题及时向村两委汇报,乙方不得破坏、损害树木,并加强管理,正常修剪,中耕施肥,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不得在树行中乱栽或间伐。如遇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损坏的树木,采伐处置权归集体,不与乙方分成,但合同到期后按成活率计算分成。

甲方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三年内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以后每少一棵罚乙方100—500元,乙方自行伐树一棵,罚款500—1000元,如有故意破坏者,视情节轻重处以树木做价的3—5倍的罚款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奖惩措施:

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执行至期满,本片林地现存树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90%以上者奖乙方1成,即甲、乙双方按6:4分成。

2现存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71%至89%者按本合同第五款执行。

3严格每年检查制度,检查发现现存棵树低于原栽数目的70%,终止承包合同,原交承包费按罚款处理。

八、承包期间如因蓄水等政府征地行为,补偿款归民有。如出现上述情况1—3年内承包费无息全额返还,4—内退还未到期承包费,分成按上述款项执行。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鉴证方各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河口滩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纳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以下简称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是指从事河口滩涂的促淤、圈围、围垦等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口滩涂的管理,严格控制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兼顾交通、水产养殖、国土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保障河口的合理延伸,发挥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条例。

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是本省的主要河口。主要河口滩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口滩涂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珠江河口的具体范围按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

其他主要河口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其他河口的具体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制定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综合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本省主要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珠江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其他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是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和整治的基本依据。规划的调整、补充和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二)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扩宽状态;。

(三)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保护,航道、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

(四)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途、范围和开发期限。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的,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开发利用珠江河口滩涂按规定需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竣工后,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的,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返工重建并承担费用。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整治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河口整治规划的要求,结合河道行洪纳潮需要,提出河口的年度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口年度整治计划,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用于河口的整治。

第十七条河口滩涂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专项用于河口的整治、防洪防浪设施建设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开工建设,又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河口滩涂用途、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正在施工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完工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妨碍行洪纳潮但可以治理的,原开发利用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和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影响行洪纳潮又无法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有计划地平围行洪,退地还河,具体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河口滩涂经开发形成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后持防洪规划同意书、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证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河口滩涂经开发后未形成土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河口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和渔港围垦。确需围垦的,应当先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港口、码头港区范围和航道进行围垦及从事其他妨碍港口、码头港区和航道的开发利用活动。因河道冲淤或防汛等确实需要围垦的,应当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区、红树林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河口滩涂,禁止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在河口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河口滩涂开发利用的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河口滩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

缴费单位拒不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或擅自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行洪纳潮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严重影响行洪纳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滩涂承包租赁合同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港务、航道、海监、海洋、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农业、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规划应当与航道、港口、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洋开发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滩涂的圈围规划线不得超过驳岸规划线。

第八条促淤工程应当根据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结合长江口、杭州湾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方式,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土地垦复基金;。

(二)滩涂使用费;。

(三)国家和本市的财政拨款;。

(四)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

前款资金应当用于开发利用滩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

(二)滩势稳定或者滩涂处于淤涨状态;。

(三)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产资源、航道、河势、防汛工程设施等无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涂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等。

第十二条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征询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市滩涂管理处初审的项目,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还应当征求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确认其滩涂使用权;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促淤和圈围滩涂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滩涂圈围工程竣工后,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返工重建。返工重建的经费,由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圈围滩涂形成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圈围滩涂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向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本市圈围滩涂形成土地的使用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利:。

(三)圈围滩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滩涂使用费。

第十八条在滩涂上从事养殖、捕捞作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冲滩拆船以及搭建房屋、棚舍的,不得影响防汛安全。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时,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已失去功能的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

(二)在滩涂上割青、放牧;。

(三)在滩涂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开发利用滩涂;。

(二)拆除或者损坏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

(三)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滩涂;。

(四)危害滩涂完整和堤防安全;。

(五)损毁护滩防浪作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护滩保岸的义务,汛期应当服从所在地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国家因国防、防汛或者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收回滩涂使用权的,原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应当缴纳滩涂使用费。滩涂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对在滩涂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者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损毁护滩防浪作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一)自获准圈围滩涂之日起满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圈围的;。

(二)擅自改变滩涂使用范围、用途,情节严重的;。

(三)拒不缴纳滩涂使用费的。

第二十八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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