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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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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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经济交易的基础,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起草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争议情况。这些合同范文可以帮助你了解合同的基本结构和要点。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一

中山市地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比较快,人民生活水平已达到小康。随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作为生活必需品之一的燃气的需求在不断地增,中山市的燃气市场也逐步发展起来,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在当前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时期,燃气行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但同时也蕴藏著无数商机。目前液化石油气仍是中山市燃气行业的主要部分,中山的液化气市场同样是困难和机遇并存,如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一步拓展液化气市场,我们将作一些探讨。

中山市共有十家成规模的石油气公司,其中有一个二级液化石油气码头,其他均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所有气站总库容为5000m3,约2200吨,十家石油气公司均设有零售门市部,直接向市民销售液化石油气。但同时,中山市各区镇还存在很多无储配站的代充点。全市液化气市场的情况分三个部分来作分析:

1.1需求与供给。

中山市有126万人口,共30万户常住人口,除城区7000户用管道代天然气外,全市的液化石油气普及率应在85%以上,按每月每户消耗15公斤计算,每月民用液化气消耗量为3825吨。民用:商业:工业为40%:30%:30%计,全市每月液化气需求县在9500吨左右,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全市需要相当一周的石油气用量的库容,即为2375吨。目前的情况是全市总库容为5000m3,但其中一个油气码头的m3储量的60%用于整车批发,故全市灌瓶储配库容约为3800m3,约为2100吨。这样看来,中山市的全市库容与需求基本持平。

但目前市场上出现供给过剩的现象,主要原因是部分代充点从市外储配站充气而在本市销售,造成本市部分气站销售量不足,影响其经济效益。

1.2行业管理。

中山市液化石油气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山市建委,全市十家成规模的石油气公司均在市建委、公用事业局或镇安委会等机构有效监督之下运作。而且根据有关法规的精神,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该十家公司进行监管。因此,这十家石油气公司在管理规程、规范、经营资质、安全管理服务质量方面均比较完善。

但在中山市各区镇普遍存在的代充点,却没有被有关部门纳入有效管理的`范畴。主要原因是代充点面广、点多且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很大。在失去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代充点普遍存在安全措施不保障,短斤缺两、过期瓶充装的现象,而且因为避开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代充点逃税、漏税的现象很普遍,故经营成本非常低,投资少,这样其瓶装液化石油气售价一般较低,对整个液化石油气市场的负面冲击非常大。

另一方面,代充点的存在给行业管理规范化带来难题。政府的有关行业管理规范和规定,只能约束正规的石油气公司,而分布面广的零售代充点却不受约束,如何加强代充点管理,是规范液化气市场的首要任务。

1.3业内的竞争。

对全市十家石油气公司的销售量的统计,详见表1。

[1][2][3][4]。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二

第二十条液化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的储存充装站、储存气化站、供应站,须符合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市燃气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液化气的储存充装站、储存气化站、供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单位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

单位用户的炉、灶等设施的设计、施工,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单位用户应当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专用瓶库,并指定专人负责液化气设施的管理。

液化气储存充装站、储存气化站、供应站,单位用户的炉、灶等设施竣工后,由市燃气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从事液化气气瓶充装业务的单位,须向市质量技监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液化气贮罐、液化气槽车罐体必须逐台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液化气贮罐、槽车罐体及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由市质量技监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更新。

第二十三条长途运输液化气的,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槽车。

第二十四条液化气贮罐区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严格规定人员出入制度,并须有专职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充装液化气气瓶的,必须在充装站内按工艺流程进行。禁止在贮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直接充装液化气气瓶。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在液化气供应站点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宣传标牌。

第二十五条液化气供应单位应当在充装液化气过程中实行检量复秤制度。禁止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液化气气瓶运出充装站。

液化气供应单位在为用户调换液化气气瓶时,必须检查调压器。

第二十六条液化气供应单位和单位用户必须按规定对液化气的各类设备进行定期保养。

液化气供应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气瓶和调压器,必须选用国家定点生产的产品。液化气供应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气瓶、调压器的品牌须相对集中,并由市燃气管理处核准。各液化气供应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气瓶须有色彩区别,具体色彩标志由市燃气管理处确定。

第二十七条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各项安全管理、安全防火等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防火制度,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二十八条液化气输送管道、阀门井必须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禁止在阀门井周围和液化气输送管道上方距中心线两侧各5米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在液化气储存充装站、储存气化站、供应站的防火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安全的活动。

经营单位须配备专人定期巡回检查,并配备抢修人员和急修车辆。

第二十九条液化气供应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气瓶必须有危险品标志,并须向用户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指示要求。

第三十条发生液化气社会事故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液化气供应单位等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三

液化石油气是在炼油厂内,由天然气或者石油进行加压降温液化所得到的.一种无色挥发性液体。它极易自燃,当其在空气中的含量达到了一定的浓度范围后,它遇到明火就能爆炸。

液化石油气的几种主要成分均能与空气或氧气构成具有爆炸性的混合气体,但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物比值范围比乙炔窄,所以比使用乙炔安全些。由于石油气与氧气混合燃烧时的温度比乙炔与氧气混合燃烧的温度低,所以当液化石油气作为可燃气体,用于切割钢板时,切口表面光洁,棱角整齐,氧化铁渣易打掉,切口表面硬度和含碳量低于氧-乙炔气割,切割薄板时变形小。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四

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瓶装天然气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事宜:

1、甲方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天然气,乙方主要用途为过滤材料生产;。

2、钢瓶数量为:;。

3、供气地址为:;。

二、价格及结算方式:

1、双方协商价格为:元/立方;。

2、双方协商押金方式为:;。

3、因液化气市场价格有波动,甲方若进行价格调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4、双方根据实际用气重量,送货时结算上次货款;并提供同等价格17%增值税发票;。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4、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天然气钢瓶。

6、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否则照价赔偿;。

7、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时间送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延迟,如因送货不及时耽误乙方。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10、甲、乙双方如有一方需停止供货合同,需提前一月提出书面文件,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五

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瓶装天然气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事宜:

1、甲方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天然气,乙方主要用途为过滤材料生产;。

2、钢瓶数量为:;。

3、供气地址为:;。

二、价格及结算方式:

1、双方协商价格为:元/立方;。

2、双方协商押金方式为:;。

3、因液化气市场价格有波动,甲方若进行价格调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4、双方根据实际用气重量,送货时结算上次货款;并提供同等价格17%增值税发票;。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4、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天然气钢瓶。

6、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否则照价赔偿;。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10、甲、乙双方如有一方需停止供货合同,需提前一月提出书面文件,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经办人: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经办人: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月日

供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用气餐饮业: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质保量安全供用气,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和充装量等均应保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供应液化石油气的价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调价时,甲方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供应kg/瓶和kg/瓶规格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乙方主要用途为。

第四条:结算方式。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二)甲方不得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甲方应定期巡检乙方燃气设施,为乙方提供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向乙方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二)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及时履行相关结算手续;。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

(四)乙方用气场所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燃气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五)乙方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燃气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用气操作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处置预案。

(六)乙方从业人员须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

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燃气主管部门存一份。

第九条:双方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如需修改合同相关条款或者存在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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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六

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瓶装天然气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事宜:

1、甲方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天然气,乙方主要用途为过滤材料生产;。

2、钢瓶数量为:;。

3、供气地址为:;。

二、价格及结算方式:

1、双方协商价格为:元/立方;。

2、双方协商押金方式为:;。

3、因液化气市场价格有波动,甲方若进行价格调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4、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天然气钢瓶。

6、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否则照价赔偿;。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经办人: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经办人: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月日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七

甲方(需方):。

乙方(供应商):。

为明确供需双方在石油供应中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由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签订,以共同遵守。

第1条石油的地址、类型、性质和消耗。

(1)油耗地址为;。

(2)所用油的类型为和#柴油;。

(三)用油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供应上述种柴油。

第二条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及时将油运至指定地点(一般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供油期限和质量。

(1)供油时间为至;。

(三)供油期间,乙方提供的每辆车应将其样品送甲方留存。

第四条供油价格及结算方式。

(3)油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应在每月月日前向乙方支付油费。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柴油质量检测表。如果甲方定期检测乙方提供的油品质量不符合检测表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油品以符合原检测表标准或终止协议。

第六条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合作和协助,确保货物及时顺利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付货物后,甲方应指派相关人员验收货物并签署交货单。

第八条如在供油过程中出现油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做出相应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供油或供油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罚款;2.如因乙方的油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质量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条合同变更。

双方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本合同未尽事宜,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双方未能就本合同中的仲裁机构达成一致,且事后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住所:。

负责人(签名):。

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住所:。

负责人(签名):。

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八

甲方(购气方):

乙方(供气方):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供应车用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气质与计量。

1、气质:

1.1、在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车辆供应的lng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ⅱ类天然气气质标准。若甲方认为乙方的lng的气质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气质标准,甲方有权对lng的气质提出异议,双方共同协商选择具有天然气气质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有异议的lng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属乙方过错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无过错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2、计量:

2.1、双方约定以乙方所管辖lng加气站加气机流量计读数为计量工具。

2.2、lng加气站计量器应达到计量监测部门规定的要求,若甲方对乙方计量值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进行计量鉴定。鉴定认定符合标准,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鉴定认定不符合标准,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要补偿甲方气量差量。气量差量计算办法:从甲方提出质疑的日期到计量器得到校正的日期,甲方所加天然气总量乘以校验认定的差欠率。

二、供气价格及结算办法。

1、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以6.00元/公斤的价格(含税)向甲方车辆供气。如遇lng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乙方调整lng销售价格,则双方协商执行新的供气价格,原则上乙方应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按乙方大客户优惠比率折算后的价格向甲方供应lng,具体执行价格以甲方价格确认函为准。

2、气费结算方式,甲方车辆加气前需按照当月用气总量的费用作为预付款提前支付给乙方。甲方预付款金额不足时,乙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醒甲方付款,若甲方未按时补足气款,乙方有权单方停止供气直到预付款补足,期间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3、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加气车辆的详细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车辆的车牌号为其进行加气服务,加气后本车驾驶员及加气工应在四联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结算气量依据。

4、每月21日(如遇双休日及其它法定节假日则提前一个工作日),甲方指定负责人与乙方所派人员核对当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气量和气款总额等内容,核对无误后甲、乙双方结算气款。

5、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气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国家标准执行)及对账单。

三、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加气服务。

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价格结算加气款。

1.3、甲方司乘人员及车辆进入加气站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1、严禁接打手机。2、严禁吸烟、使用明火。3、乘客必须下车,在场外等候。4、加气时车辆必须熄火,司机拉手刹,取下钥匙在车外等候,夜间应关闭车灯。5、加气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擦车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6、保证车载瓶回气装臵及车载瓶压力表的完好。)。因甲方司乘人员及车辆违反本条规定,给乙方及本合同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甲方负责对己方的加气车辆日常检漏调试,并对驾驶员在加气站的行为规范进行安全培训。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结算支付气款时,乙方有权停止供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2.2、乙方提供的lng质量及lng加气机计量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如因不符合相关标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2.3、除不可抗力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水灾、飓风、战争**、暴雪导致的公路中断等),乙方应当保证甲方lng车辆用气。若确因特殊原因乙方不能给甲方供气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避免甲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4、乙方气站员工不得与甲方驾驶员弄虚作假,损害甲方的利益。

2.5、乙方承诺在协议期内对甲方的优惠比率不低于其他同等客户。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九

如出现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五、合同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有优先续签的权利。2、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由甲、乙双方根据当时条件另行协商签订协议。

六、合同终止和解除。

1、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未来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继续履行会对守约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甲、乙双方公司如有重大变动(如公司重组、改制、合并等)该合同自动作废。

3、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未达到合同履行条件或未提供合同履行必要条件。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充分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密。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款的约定予以保密。未经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和信息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也不得公开或披露双方获得的各项资料和数据。

九、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出租单位(甲方):承租单位(乙方):

第一条租赁钢瓶数量及金额。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押金;。

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正确使用钢瓶;。

3.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租赁期间负责钢瓶的维护和保养,对钢瓶安全全面负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钢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并检验钢瓶上出厂钢印标记、气瓶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等内容是否清晰、有效,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

2.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和押金。

3.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使用钢瓶,妥善保管好钢瓶,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并在合同终止后日内将钢瓶退还甲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钢瓶。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迟延交付钢瓶或乙方迟延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应按照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交付的钢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在租赁期间发生毁损或其他可能影响钢瓶安全使用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免费修复或更换,因钢瓶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钢瓶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四)乙方逾期未退还钢瓶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钢瓶押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五)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乙方退还的钢瓶应是从甲方租用的钢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押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订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的,对应的《供应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效力相应终止。

第七条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日期:年日月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十

第三十一条对无《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营业性液化气供应业务的,由市建设管理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对无《自管许可证》擅自从事非营业性液化气供应业务的,由市建设管理委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液化气供应单位擅自歇业、擅自变更供气区域或者擅自发展用户的,由市建设管理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液化气供应单位擅自向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的,由市建设管理委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液化气供应单位选用未经市燃气管理处核准的液化气气瓶及调压器的,由市建设管理委或者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液化气供应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气瓶未按规定设置色彩标志投入使用的,市建设管理委或者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擅自在液化气贮罐或者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直,接充装液化气气瓶的,市建设管理委或者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燃气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燃气管理处行使。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今由乙方为甲方学校食堂供应液化气,为了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让甲方用上安全可靠的液化气,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特签定供应合同如下:

1、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气,甲方主要用途为:学校食堂厨房灶台用气。

2、瓶装数量为2个。

1、签定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石油气运输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2、乙方应安排安全人员对甲方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和供气系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甲方也应安排相应的验收人员。

3、甲方应在每次供气时检查钢瓶上出厂钢印代码内容是否淸晰、有效,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

4、乙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气钢瓶。

5、乙方应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液化气及其设施和用气设备,并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当甲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露、意外停气时,应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及时通知乙方检查维修。

6、甲方不得擅自使用第三方非法液化气,若使用一切意外责任由甲方自己承担,如果因乙方所送的液化气不合格或因瓶罐损坏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根据甲方用量,与甲方协商固定配送时间;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1天通知乙方所需液化气数量,乙方可根据其配送计划,送达约定供气地点。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十二

签署地: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一、购销数量: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供方开一套装置每月为需方供应液化气_____吨,供方开二套装置每月为需方供应液化气_____吨。

二、结算价格:随市场浮动,由供方调整。需方达到合同所规定优惠条件后享有相应优惠,

三、结算方式:采用_______存入供方账户,款到开票装车。

四、交货地点:供方装车畅.

五、保证金:为确保需方按合同内容履行,由供方按月根据购销数量收取需方_______元保证金(不得低于一车货款价值)。

六、供货方式:依据合同量需方单位汽车均衡自提。

七、计量方式:执行国家规定标准(计量误差为千分之三点五);计量误差范围内以供方出厂计量为准;超过计量误差范围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八、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gb11174—1997。

九、其它约定事项:

1、详见液化气信誉考核内容。

2、遇有供方不可抗力造成停工检修,购销数量双方协商;因计划停工检修,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可暂停送接货。

3、需方对质量、计量有异议,应在供方装车场内提出,对离开供方装车场提出的异议供方不予认可。

十、违约责任:

1、供方发现需方不正当经营一次,由供方按吨从保证金中扣罚相应金额(以_______元/吨为准);累计发现两次扣罚当月全部保证金;累计发现三次解除购销合同,因此造成一切后果由需方自负。

2、供方原因未完成当月合同量的80%,视为违约;反之,由于需方原因未完成当月80%的合同量,视为违约,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其它事项:当遇有国家行政部门规定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本合同终止。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十三

一、购销数量:

_________日,供方向需方提供液化气约_________吨,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以每次确定供需数量为准。

二、结算价格:

为了共同拓展市场需求,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供方给予需方按当时供方挂牌价下浮_________元/吨。配送运输费用_________元/吨。

三、结算方式:

采用银行汇票、汇兑存入供方帐户,款到开票装车。供方均衡送货,需方批量划款(包括货款和运输费用),每次不少于_________吨。

四、配送地点:

需方,否则属于违约行为。

五、保证金:

为确保需方按合同内容履行,由供方收取需方_________元保证金(不得低于一车货款价值)。

六、供货方式:

需方依据商定量,向供方提出书面认购单,供方根据与需方商定的每天承接量配送,配送货到后需方应于2小时内接卸完毕,并即时签署回执单。

七、计量方式:

执行国家规定标准(计量误差为千分之三点五);计量误差范围内以供方出厂计量为准;超过计量误差范围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八、质量标准:

执行国家标准:_________。

九、其它约定事项:

遇有供方不可抗力造成停工检修,购销数量双方协商;因计划停工检修,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可暂停送接货;需方对质量、计量有异议,应于接卸前当场提出并即时通知供方;对接卸后提出的异议供方不予认可。

十、违约责任:

需方在认购后拒而不接货视为违约,由供方按吨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优惠的金额(以_________元/吨为准);供方能承受的价位拒而不供货视为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其它事项:

当遇有国家行政部门规定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本合同终止。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供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需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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