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一种对某个事件、问题或研究进行详细陈述和说明的书面材料。在写报告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报告的目的和受众,以确定合适的内容和风格。接下来,我们应该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信息和数据,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同时,还需要合理安排报告的结构和逻辑,使读者能够清晰理解和吸收报告的内容。现代社会对报告的需求越来越多,不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商业决策,报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维权调研报告篇一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关键。为总结、提炼各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福建职工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总工会联合组成课题组,对近年来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福建法院、总工会历来高度重视职工维权工作,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从的7417件猛增到的13418件的严峻形势(见图一),全省各级法院、总工会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大胆创新,全省职工维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立足审判职能,增强职工维权工作的权威性。20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7720件,审结54911件,审结率为95.13%。年以来,有32902件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调撤率达60%左右(见图二)。
2.践行司法为民,增强职工维权工作的便利性。一是开辟诉讼“绿色通道”,从“快”字上求效率,对职工维权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审理机制。二是设立“夜间法庭”“假日法庭”等,从“活”字上谋方便,对因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在法院正常工作时间参加诉讼的,允许当事人申请在夜间或假日期间开庭。三是提供全程指导,从“实”字上讲服务,加强对职工等劳动者的诉讼指导和服务。
3.健全制度机制,增强职工维权工作的规范性。各地法院、工会积极构建劳动争议大调解网络体系:一是注重诉前调解,对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群体性劳动纠纷,法院提前介入,进行法律指导。二是注重诉讼调解,积极开展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充分发挥工会等调解组织的优势。三是注重运用司法确认制度,对工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力。
4.加强联动协作,增强职工维权工作的实效性。各级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普遍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法院、工会等共同对可能影响本地区安全稳定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定期排查,分工协作、及时调处。依托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机制,形成化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整体合力。与劳动仲裁机构共同深入探讨处理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5.强化组织保障,增强职工维权工作的专业性。各级法院普遍成立了以分管副院长任组长的职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推进职工维权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全省三级法院均成立了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维护职工权益合议庭。充分发挥总工会、人社局在化解劳动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选任一些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知识和能力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劳动争议专业化合议庭,大力提升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质效。
6.开展法制宣传,增强职工维权工作的广泛性。一是举行新闻通报会,向到会媒体通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邀请总工会、劳动仲裁机构人员等共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二是创新宣传手段,通过微信、微博及客户端等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宣传介绍工会职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走出法庭进工厂、进乡村,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到劳动者中,引导劳动者理性、合理维权。
近年来,各地法院、工会紧紧围绕职工维权工作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可供全省各地学习借鉴:
1.以“一体化”基地为支撑点的石狮经验。石狮市在职工和企业比较集中的宝盖镇鞋业工业区建立职工法律维权“一体化”基地,由总工会、法院为主负责运营。该基地具有普法教育、诉前调处、劳动仲裁、司法裁决、维权服务、帮教关爱等六大功能。“一体化”基地的最大特点是,集普法教育、矛盾调处、劳动仲裁、司法裁决、维权服务、帮教关爱等功能于一体,实现职工一站式维权。月基地成立以来,协调处理涉劳纠纷1300余件,大部分的劳动纠纷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处理,法院正式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仅377件。
2.以诉前化解为侧重点的晋江经验。其主要做法:一是积极参与以党委、政府为主导的职工维权体系,做好劳资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二是市法院、总工会成立市劳动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开展诉前调解活动。三是推动建立阶梯式诉前化解机制,第一级,对群体性劳资纠纷,先由基层组织处理;第二级,充分利用劳动仲裁制度优势,将大量劳资纠纷解决在仲裁;第三级,强化立案前的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付清的,就不再立案进入诉讼程序。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晋江法院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升反降,同比下降幅度近40%。
3.以专业化规范化为切入点的思明经验。为满足辖区劳动者更公正、更高效、更专业、更便捷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需求,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成立了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法庭——劳动法庭。劳动法庭的主要特色可以归纳为:“三个二”。即打造“专业审判团队”“方言服务团队”两支队伍,深化“调裁诉对接”“法庭义工”两项机制,搭建“法庭大课堂”“劳模创新工作室”两个品牌,提升职工维权工作专业化水平。思明法院设立劳动法庭的做法,受到上级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赞誉。
4.以“互联网+”为突破点的尤溪经验。一是建立涉诉案件多元化解管理系统,并将其接入县“综治信访维稳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建立指导调解视频系统,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视频中心并入法院视频调解平台,面对面、点对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建立指导调解微信群系统,设立人民调解微信群,将法官、总工会职工、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纳入其中,利用微信的传播和视频功能,远程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涉劳纠纷。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既减轻了职工讼累,又方便法院、总工会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5.以源头化解为着力点的涵江经验。主要采取下列举措开展职工维权工作:一是健全调解组织,推动规模以上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二是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法院、总工会与司法局、人社局共同成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进行业务指导。三是创建“无讼企业”,在高新园区设立“法官工作室”和“调解衔接工作站”,每月开展“企业服务日”活动。涵江经验的价值在于,变事后纠偏为事先评估,变事后维权为事先提醒,从基础和源头上维护了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6.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立足点的新罗经验。一是完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制度,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公心、热心、耐心等特点。二是完善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等制度,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劳动争议案件委派或委托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室进行调解。三是完善诉裁对接机制,与区人社局建立了联席会议、统一裁审认定尺度等衔接机制。四是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建立律师参与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有效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调裁审衔接紧密,是新罗法院、总工会职工维权工作的一大亮点。
福建法院、总工会职工维权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各地职工维权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制度机制落实不够到位,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统一,对职工维权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研究、创新不够,各有关部门之间相互联动、有效衔接尚需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化解矛盾、分流案件的作用发挥不佳等。针对以上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我们必须强化措施、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有效应对:
1.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各级法院、总工会的广大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职工维权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职工维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同时,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认识到企业的生存发展才是劳动者的福祉,处理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注意衡平劳资双方利益。
2.切实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困难问题。法院、总工会要会同劳动仲裁机构、人社局等开展联合调研,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对于一些突出的、具有普适性的问题,要加紧讨论研究,并就具体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用以指导实践,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3.切实发挥劳动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作用。明确职工维权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密切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工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调解与裁决、诉讼调解与审判之间的衔接制度,进一步细化操作程序和规程,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化解“路线图”更加明确,有效整合各种解纷资源,实现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最大效益和最佳效果。
4.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源头化解。引导企业以民主的方式制定完善日常规章制度、各项管理制度,使职工不仅能明白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而且一旦出现违规,也愿意接受处罚,从而实现劳动纠纷的“无讼”或“少讼”。要加强对工会、人社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仲裁机构有关人员的业务指导,建立常态化的培训制度,提高这些人员调处劳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5.更加注重总结研究。强化对职工维权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寻找出其中的规律性和特点。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要结合当地的工作实际,大胆创新,勇于探索,不断丰富拓展职工维权的新途径新方法,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几种适用不同情况、各具特色的职工维权工作模式,促进职工维权工作良性、可持续发展。
维权调研报告篇二
消费维权工作是一项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工程,是“以人为本”科学理念的直接体现,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有着深远的影响。消费维权的调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立足于“科学发展”的前提下,全面认识、有效地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如何落实消费维权调解工作,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消费者保护协会的法定职能进行探讨。
一、从法定的职能确立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法理原则。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具体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这一法律规定,意味着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开展,必须置于国家法律的现有框架之下,这是消费维权工作者必须要有的第一点清晰认识。可以说,依法维权是一个“颠扑不破”的工作准则,这个工作准则与党和国家推进“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是相适应的。
有了上述这个认识的前提,再来看看我们日常工作中一些更为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消费维权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中规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要时可参照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标准、民商惯例、使消费纠纷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运用法定职能处理消费纠纷争议的工作”。
上述规定,是从法定职能确立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基准性的法理原则方面的理解,是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必须遵守的基准性的法理原则,也是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应用于构建和谐社会,在“依法治国”精神层面上具体的体现。
在清楚我们工作的准则性规定的同时,作为一名消费纠纷调解人员应该知道,调解工作是符合科学发展的前提下的工作开展,解答消费者咨询、受理投诉是一名分会干事的基础性工作,要科学地将调解工作落到实处,要求从事调解人员都能科学地掌握相应的调解技能。
二、掌控调解技能,科学开展消费维权调解工作。
调解消费纠纷,工作人员应根据受理投诉的性质、难易程度、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态度立场,选择调解的方式和方法,灵活、巧妙掌握调解技巧,尽可能缩小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促成一致调解。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处理态度、立场和技巧,对妥善化解消费纠纷起主导性作用。调解的操作:
(一)联系调解,力避早市。一般商家对开门迎客后的第一笔生意比较注重,若此时上门调解或电话调查投诉情况,往往会引起对方反感,成功率不高,所以应当尽量避免在早市的时段组织调解,这是对调解时机的科学把握。
(二)现场勘查,仔细取证。调解需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尽量注意搜集有助于解决投诉的相关证据,如照片,店堂告示或宣传,及有关资料等。同时要善于寻找线索解决关键和疑点问题,并认真做好记录,以便确定投诉事项双方当事人的叙述是否符合实际,合乎逻辑,注意除去其中的主观成分,抓住主要问题,询问当事人和知情者曾发生事件的过程,以便作出进一步的准确判断。
(三)抓切入点、迎刃而解。调解投诉应抓住产生纠纷的切入点,了解消费者的投诉目的,引导其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诉求,找到争议双方的“最大公约数”——双方皆容易接受的方案。
(四)热情接待,掌握火候。在接待上门咨询或投诉的消费者时,应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杯茶水招待,一句好言抚慰,一番宣传释法,一声再见相送”。尤其对怨气大、语气激动的消费者或经营者,更要稳定其投诉和调解情绪。学会将接待咨询和处理争议的过程变为引导双方学法用法的过程。在调解过程中,若出现双方或某方语言偏激、情绪失控、立场悬殊的紧张状态,应采取“冷处理”措施,暂时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分别进行单独谈话,对照法规让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责任,软化双方的立场,消除对立偏激情绪。待双方责任分配和赔付额度的意见逐步趋于接近时,再组织二次调解,促成矛盾尽快解决。
(五)把准角色,耐心聆听,处事公正。调解人员必须学会扮演聆听者的角色,聆听可让调解人掌握情况,也舒缓对立的气氛。同时,调解人与被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处于第三者的关系,其角色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可采取引导协商的态度,不要站在当事人一边,与另一边进行辩论。
(六)分别调解、换位思考。对于事实不明朗、责任不清或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投诉,应分别召集消费者、经营者单独进行调查和调解。在掌握投诉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找准调解纠纷的切入点,化解消费者的怨气,排除报复心态和过激行为,引导消费者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要求,引导双方要本着互信、互谅、包容的心态,放弃“寸土不让”、“斤斤计较”的心态,适度妥协,尽量消除双方的意见分歧。
(七)难得糊涂,以和为贵,学会“模糊”调解。消委会进行消费调解,好比是另一种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处理。消费调解意味着提供一种不同于司法程序下的选择予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调解工作者对整个消费争议的法理关系要“心中有数”——对是非曲直要清晰,但在具体调解中要微妙把握——毕竟调解人员是要为双方提供一种风险与成本稍别于司法程序的服务,让对方选择,通过谈判与妥协取得争议的解决,所以调解要在某些法律责任方面,有双方可接受的“灰色”、“模糊”,逐步淡化矛盾,最终取得实质性的调解结果。
三、科学规范调解,保障维权服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调解是在权衡合法、合情、合理的尺度进行的过程,除需注重调解技巧外,同时还必须从受理投诉的基本原则、规范导则、服务用语等方面着手,规范和完善消委会各分会受理投诉工作,端正受理投诉的态度和立场,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树立消委会维权服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并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消费者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论消费标的额大小,有诉必接,有接必果,充分运用消委会的职能及时化解各类消费纠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耐心解释,明确指导,建议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对已发生消费关系的事实,或客观存在的,要学会排除可能、怀疑及将会发生的情况。
(三)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受理、调解消费纠纷,对于难以认定损害责任或损害赔偿额的,本着从“合法、合情、合理”的道义角度,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灵活地予以受理、调解纠纷。并且还要学会利用现有的社会、政府公共资源,学会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合作与协作。如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对涉及直接对地区生产企业、食品、药品、化妆品安全等投诉,调解难度较大,可考虑及时移给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四)坚持文明、礼貌、尊重和聆听。对消费者的咨询、投诉或建议,工作人员要做到“热情诚恳、言语得体、条理清晰、言简意深”,积极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同时,在开展消费者权益纠纷调处工作中,要注重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规范消协调解工作。此外,工作人员要清楚知道,调解工作绝不是一个工作人员的事,调解工作及其相配套的各项工作的开展,是一个团队合作、紧密配合的过程。因为每一个投诉个案的处理,都关系着一个团队的荣誉,所以,调解工作人员必须时时以维护消费者协会的公信力,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依归,在严守法纪的前提下,合理、灵活履行职责,并认真做好调解工作。
维权调研报告篇三
20xx年末,全县总人口47.91万人,其中:女性人口22.56万人,农村人口40.7万人。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给经济社会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农民家庭夫妻分居,留守妇女生产生活困难的一系列问题。最近,县妇联对我县留守妇女的生存状况进行了深入地调研。通过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入户访谈等方式,重点对xx县河路口、大圩、两岔河三个乡镇的7904名留守妇女的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通过调查,我们深深地体会到留守妇女生活的艰辛和不易,她们柔弱的双肩既担负着赡养老人、照顾小孩的重任,又承担着家庭生产的艰辛,为了一家人的生计和希望,默默地支撑着家庭的负荷。
一、基本情况。
1、文化程度。大部分留守妇女文化偏低。调查显示:初中及以下学历的留守妇女7844人,占99.24%;高中学历的40人,占5.06%;中专以上学历的20人,仅占2.53%。30岁以下的留守妇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较多,31—40岁的具有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较多,40岁以上的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较多。
2、年龄结构。留守妇女主要分布在30岁以上。30岁以下的留守妇女638人,占总数的8.07%左右,主要是因为生育、照顾幼小子女而暂时没有出门打工;30—39岁的1130人,占总数的14.29%;40岁以上的6162人,占77.96%;40岁以上的留守妇女是较为集中的年龄段。
3、留守原因。调查显示:家庭经济状况差,生活质量低的留守妇女有2280人,占28%左右;无就业技能,致富能力不强的有6408人,占81.07%。大部分的留守妇女因为家庭不支持其外出打工或者自身不愿意外出打工是其主要原因;需要她们留守家中照顾家庭、抚育孩子、照料农业生产是她们留守的客观原因,双重原因使得她们既向往外出打工又自我回避的矛盾心态,这一现象在35—40岁的留守妇女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现状及问题。
1、劳动强度大,身体健康受损。调查显示:身体状况差、身患疾病的留守妇女有835人,占10.56%;身体状况一般的7069人,占89.43%。她们既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又要料理家庭事物,有的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人,教育未成年的孩子,劳动强度很大,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劳动强度大幅增加,劳动时间明显变长,留守妇女的体力大幅度透支。调查发现,大部分“留守妇女”每人需要独立承担将近2亩地左右的农业生产,而其中又有半数以上的妇女表示“难以独自承担农活”、“希望过上稳定的家庭生活”;而那些身体不好的留守妇女,遇到的困难则更大。
2、精神负担重,安全感下降。由于丈夫长年在外,留守妇女精神负担明显加重,安全感下降。主要表现:一是出现婚姻危机。留守妇女大多是中青年,一些长期分居的留守妇女因为丈夫长期在他乡打工,夫妻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双方相互猜疑,再加上自我精神生活空虚,自我控制力不强,易受到不良现象和不法分子的诱惑,导致感情危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打工婚姻”离婚案呈上升趋势,尽管留守妇女为家庭作出了许多牺牲,但是对于丈夫出门打工几年不归、移情别恋的情况,她们还是“欲语泪先流”。二是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男性劳动力外出后,农村只剩下老人、儿童和妇女,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致使农村治安防范力量减弱,使农村社会治安隐患增加,农村留守家庭的小偷小摸现象增多,留守妇女的安全感大大降低。70%的留守妇女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和心理压力,并且无人倾诉,既要操心孩子,又要担心丈夫,还害怕流言蜚语。
3、婆媳关系难处理,对子女疏于教育。自古以来,婆媳关系都不好处理,尤其在丈夫不在家的情况下,处理好婆媳关系更是难上加难。调查中我们发现多例存在婆媳关系没有处理好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的现象。不少留守妇女本身文化水平比较低,除了在经济上、生活上能为子女提供一定的支持外,无力在子女学习上、做人上给予有效教育与监管,只能听之任之,只是希望子女别做违法的事。由于80%左右的留守妇女认为对子女的教育就是拿钱给他(她)们上学,只要他们在学校听老师的.话,顺利完成学习任务就行。有近50%的妇女几乎从未同子女谈过理想与抱负,有近65%的妇女不知道平时孩子在想什么、盼什么,对孩子的教育和培养主要表现在吃饭穿衣上。调查还发现有的由于自身只有小学文化,子女上初中后不能对其进行辅导和监管,导致他们成天逃学迷失在网吧里。
三、对策与建议。
留守妇女是目前农村最大的劳动力资源,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针对留守妇女面临的压力和困难,需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开展帮扶活动,形成合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关爱留守妇女的社会氛围。
1、高度重视,创造关爱留守妇女的良好环境。关爱农村留守人群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高度重视,需要社会发挥各方优势,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要提高思想认识,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关心的局面。要出台相应的硬性帮扶政策和措施。如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传授技术、以村为单位定期或巡回开展“三下乡”活动、帮助有条件的农村妇女给予信贷扶持和项目扶持等。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利用农闲时节或“三八”妇女节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留守妇女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以评选“平安家庭”、“好婆婆”、“好媳妇”、“好妯娌”、“好邻里”、“守法公民”、“五好文明家庭”等为抓手,大力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大力宣传知法、守法、做合法公民的重要意义;引导妇女相信科学,反对迷信,崇尚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打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志青年回乡创业。要多引进劳动密集型企业,让青壮年劳动力能实现在本地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力大量外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要拓宽农村致富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动员和鼓励外出务工青年积累经验,更新观念,帮扶他们回乡创业,推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加强留守妇女的技能培训和资金扶持,鼓励留守妇女自主创业。继续大力加强妇女技术培训,举办留守妇女技术培训班,让留守妇女懂得更多的农业生产技术,科学种田,科技致富,提高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继续创办示范家长学校,深入开展“争当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活动,引导更多的家长特别是留守妇女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劳动、妇联等部门要继续坚持积极为留守妇女提供项目信息和致富门路,推广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投资少见效快的增收致富项目;要大力扶持留守妇女创业项目,在用地、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使其能够敢创业、会创业、创成业。同时,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在农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合理流转土地,使农村留守妇女从繁重的土地劳务中解脱出来。
维权调研报告篇四
当前,社会性别平等与妇女维权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近几年来,吴桥镇妇联在镇党委、政府和县妇联的正确领导下,本着“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思路,协调社会力量,在关注妇女生活,畅通妇女维权渠道方面开展了有效的工作,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使全镇妇女维权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当前妇女维权工作的现状。
1、妇女依法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近年来,我镇妇联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开展法律维权周、法律宣传活动,针对妇女维权法律问题开展现场咨询和解答,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疾病预防等与妇女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2、妇女的劳动保障权益不断得到落实。
多年来,镇妇联坚持以“双学双比”和“巾帼建功”活动为抓手,鼓励广大妇女就业、创业。不断加大对女性创业典型和优秀妇女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优秀女性和成功创业女性的先进事迹,增强广大自主创业的信心和决心。积极实施农村妇女培训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各类实用技能培训,为农村妇女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她们掌握一技之长,引导妇女选择性就业创业;加强对农村妇女创业能力的培养,举办适合女性的创业培训,推出适合女性的创业项目,使女性自主创业的能力不断增强。
3、新型男女平等关系的建立促进了和谐家庭建设。
目前,社会对“男女平等”这一概念已基本形成了“经济权利平等”和“政治权利平等”相结合的新型平等观念,妇女家庭地位的日益提高,不断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妇联牢牢抓住有利时机,会同有关部门,在全镇广大家庭中组织开展“平安家庭”“五好文明家庭”等活动,这些活动的大力开展促进了和谐家庭的建设,使整个农村社会不断趋向于稳定和谐。
4、弱势妇女和贫困得以更多关爱。
针对困难妇女、病残妇女、离婚妇女和老年妇女等弱势妇女,政府在解决好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妇女就业等问题的同时,经常性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各部门积极开展关爱贫困留守活动,深入开展“春蕾计划”“春风助学”等工作,持续不断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开展与贫困家庭学生结对助学活动,保障了贫困弱势同等的受教育权利的落实。
二、当前妇女维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
妇联的来信来访中大部分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是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是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许多妇女独自留在家中,对于丈夫在外经营情况、夫妻有多少共同财产,也一概不知。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几年来,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来妇联信访的居高不下,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百分之四十几。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三是离异农村妇女的责任田成为实际上的“空头支票”。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保护妇女责任田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往往被忽视,很少给离异妇女划分责任田的,这些妇女常常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土地。离异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也常受制于村规民约,得不到保障。
2、探视权难以保障。
此类案例主要表现在离婚夫妇身上。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离异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权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因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小,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探视权往往难以保障。
3、妇女参政议政水平还偏低。
受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影响,女性参政意识薄弱,且女性的竞争起点低,与男性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即使现有阶段,有政策性条例保护,但受压抑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如女性人大代表、女性政协委员、女性进村“两委”均存在排挤现象。
4、妇女在人身上、婚姻家庭上等出现不平等现象。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区域位置等因素的影响,无论与城市女性相比,还是与农村男性相比,妇女总体受教育程度还较低。在生活模式上,多是丈夫外出创业或打工,妻子留在家照顾老人小孩。随着这种客观原因上的分居家庭增加,婚姻家庭问题不断增多,离婚、家庭暴力、重婚、包二奶、养情妇等现象增多,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文化层次较低、经济收入很低的家庭里,妇女的地位还相当低下,除了参加劳动、服侍丈夫、子女外,几乎没有自由支配家庭事务的权利;一些来自外地、丈夫的夫权意识特别强烈的家庭里,妇女更是苦不甚言。
5、落后的传统观念、文化科技水平偏低影响着妇女潜能的发挥。
受所谓“女人,头发长见识短”“女人,不能抛头露面”“船艄不能上前”等落后的传统观念影响,致使一些很有发展潜力的妇女,在社会生活、政治活动中缩手缩脚,不能像男人那样大胆参与;在创业经营中,也不敢像男人一样放开手脚,一些本来可以有所作为的妇女,不能很好的发挥潜在的能力。在家庭生活中,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是附属关系、是依赖关系,因此,面对夫妻矛盾,妻子总会以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来约束自己,不敢大胆地争取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化科技水平偏低也影响着妇女能力的提升。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低,造成农村妇女知识和能力的欠缺,严重阻碍了妇女发展。随着打工经济的发展,农村年轻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妇女大批向城镇转移,在家的大多为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妇女,这些妇女缺乏创业致富必需的文化技术素质,创业热情不高,只能从事收入低、技术含量低的简单劳动。
6、弱势妇女维权亟待进一步推进。
由于受农村机构及条件的限制,目前少数家庭常年患病的妇女、老年单身妇女的维权工作仍有较大难度。长年患病妇女受歧视、虐待,老年妇女居住条件差、单身老年妇女再婚权得不到尊重等现象依然存在。少数离婚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甚至基本生活还得不到保障,有的仅母亲一人承担,有的靠爷爷奶奶抚养。有的丈夫失去家庭责任感,好逸恶劳、债台高筑、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妻子靠打工收入维持着母子(女)的基本生活。上述各类弱势妇女和虽然为数不多,但对和谐社会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三、进一步推进妇女维权工作的对策。
1、要在维权观念上有新定位。
妇女维权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妇联责无旁贷,但光靠妇联远远不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组织人事、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劳动保障、卫生、司法及财政等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树立“妇女优先”观念,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全方位的有利条件,改善维权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动员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发挥妇女维权志愿者作用,推进法制宣传进社区、进村庄、进家庭。在企业、社区建立外来姐妹维权驿站、心理倾诉驿站。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和引导,促进妇女生存和发展环境的改善,凝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和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健康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2、要在构筑服务平台上有新机制。
一要畅通诉求渠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开通维权热线、设立咨询投诉接待室等,搭建广大妇女诉求表达的公共平台。二要完善维权网络,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健全司法保护网络,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成立110家庭暴力救助报警中心,设立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强化依法维权。三要健全维权救助网络,将维权触角拓宽到各部门、延伸到村、社区基层,为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服务。四要健全组织网络,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形成党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各级妇联协调推动、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有力地促进妇女维权工作向纵深开展。
3、要在强化学法执法上有新举措。
一方面要加强对妇女同胞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和学习,是妇女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有力措施。妇联要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引导妇女同胞转变观念,特别是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和普法教育,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权益。维护妇女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关键是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应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监督视察力度,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等应及时制止,及时保护妇女的权益,使违法犯罪的行为受到严惩,并使其他人员受到教育,形成人人都关心妇女权益的社会氛围。
4、要在建设和谐家庭上有新办法。
要进一步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平安家庭”、“五好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积极推进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综合应用宣传、教育、文化、法律等手段,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进一步关注弱势妇女生存、健康与发展问题。利用元旦、春节、“三八”节、母亲节等契机,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进一步做好妇女健康普查工作、爱心助学活动。
维权调研报告篇五
近年来,随着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深入,监狱执法的监督体系的逐步完善,罪犯维权的渠道增多,罪犯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丰富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是罪犯维权意识的增强,也是监狱依法治监,文明、规范执法的成果的体现。但是,部分罪犯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力范围进行扩大,超越了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相关法定界限,混淆罪犯应尽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力的界限,这就出现了罪犯过度维权的现象。过度维权现象直接影响着监狱警察执法权的依法行使,给罪犯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些监狱警察未能适应这一新情况,在工作当中或粗暴简单、或缩手缩脚、无所适从,这势必影响管理教育罪犯的工作质量,进而甚至影响到监管的安全稳定。因此,如何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适应监管工作的新变化,是摆在管理教育罪犯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罪犯过度维权情况的表现。
(一)过度强调权利,义务意识淡漠。罪犯在行使权利时表现得积极,履行义务时,表现却尤为消极。把监狱依法、严格管理视为对罪犯权利的侵犯;把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依法保护视为“让步”。例如罪犯韦某,长期装病偷懒拒不参加劳动改造,却一再坚称监狱侵犯他的“休息权”,像这种没有履行“劳动的义务”,却要求保障“休息的权利”的罪犯屡见不鲜。
(二)暗地监督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一些罪犯的反改造手段隐蔽,擅长揣摩监狱警察心理,采取记录日记等方式观察记录警察言行,对直管警察的执法行为存在疑义,但没有通过“狱内110信箱”、“纪检监察信箱”、“监狱长信箱”等合法渠道反映或举报,而是利用法律或制度维护、扩张自身的权利。甚至出现了,罪犯刑释之后,到处上网“维权”或者信访“维权”。如罪犯王某,在狱内改造时貌似老实,其实暗地私藏一本笔记本,用以收集、记录监狱警察的“言行举止”,待到释放后,该犯四处宣扬、造谣监狱如何“黑暗”、警察如何“执法不公”,给监狱形象抹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过度维权的罪犯往往将自身与自然人等同。这尤其体现在接见时间、接见次数和对象的限定上,罪犯不理解甚至抵触法律法规对其制约。法律维权是罪犯合法正当权利得以有效保障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具体的刑罚执行中,许多罪犯误认为,进入监狱成了犯人已是惩罚,在监狱内就能象普通人一样,除了人身自由受限制外,其余一切权利都应享有。如罪犯文某,警官找谈话时该犯不按监规脱帽蹲下,声称“人人平等”,“凭什么我要脱帽蹲下?”并要求保障罪犯的“人格权”等等。
二、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成因。
(一)法律的缺失。
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对于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断系统化和完善,但是对于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上却显的比较薄弱。当前,我国虽然制定了监狱法,但是监狱法的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也有待提高。监狱法对监狱执法和警察执法大多是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而监狱工作的实施与开展主要靠的是司法部,厅局和监狱的文件和一些规定。这些文件和规定无法形成系统和有效链接,影响了监狱和法律的权威性。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法律的依据和强硬的支撑,致使在处置罪犯过度维权现象时显得“底气不足”。
(二)法律的变化。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重刑犯、暴力犯及累犯的减刑权或减刑幅度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使减刑无望,他们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其它所谓“权利”的维护上,混刑度日、消极抗改的现象十分突出,对监狱日常的计分考核扣分处理、警告、记过处理没有任何畏惧感,难以形成威慑作用,所犯的错误又得不到禁闭处分,监狱对这部分罪犯缺乏必要的惩罚和强制约束措施,警察的执法权行使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导致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
(三)罪犯构成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罪犯越来越多,他们认知能力强,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监狱内经济、职务罪犯比例增加,这部分人对法律法规的熟知程度高于常人,并善于通过“咬文嚼字”或“钻牛角尖”进行过度维权;“二进宫”、“三进宫”等“老油条”罪犯对监狱管理体制和监规纪律较之前两种人则更加熟知,他们更清楚如何利用监规纪律“打擦边球”,以及在违纪后如何与警察“打交道”。
(四)举报制度的滥用。
罪犯递交给上级的举报材料和信件不受检查,部分罪犯利用举报可匿名的规定,进行不实举报事实上得不到处罚的司法现状,他们把对警察严格公正执法的不满,频繁地捏造或杜撰一些“事实”向上级反映,以达到其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监管改造环境的目的。警察在被举报后,从调查取证到证明无辜,这期间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对警察的心理和工作自我满意认知度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一些警察在对严格执法的认识上,都不想因为自己的坚持原则而被罪犯恶意举报;执法严格逐渐转变成过度严谨,宁可放松要求,也不愿自己被“卷入”举报对象。产生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罪犯曲解法律法规,利用罪犯对警察的诬告陷害不会得到实质性惩罚的司法事实,玩法律游戏;另一方面,警察在社会舆论监督、严格的工作纪律、罪犯不实举报等多重干扰下,执法难的感觉有增无减,因而放任了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
三、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确保监狱警察执法权的充分行使。
目前,《监狱法》只有在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也只有在第五条作了笼统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由于监狱警察执法行为缺乏有力的支撑和保障,罪犯过度维权直接导致警察在日常执法中妥协执法或者因为惧怕出监管事故而“如履薄冰,不敢作为”。因此,首先在立法上,要对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重视,并作为法律明确下来。同时对监狱法进行完善,对于人民警察执法的法律规定要细化。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做到有理有据。
(二)建立健全警察申诉及复议制度,提高对警察合法权利的保障,反制罪犯过度维权现象。
罪犯在日常的改造中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打着“维权”的幌子对警察的日常管理采取对抗、威胁、谩骂,甚至找检察院告警察,给警察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而且警察一旦被犯人告状,由于有很多地方的监狱没有安装闭路监控对警察的执法进行全程监控,警察往往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所以应建立警察申诉处理机制和行政复议制度,提高对警察合法权利的保障。
(三)加大对过度维权罪犯的惩戒力度,达到警示他犯、“以儆效尤”的目的。恶意检举、逃避劳动、无理缠诉等过度维权本身就是一种违纪行为,应给予严厉打击。
当前,在罪犯过度维权现象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一些警察在管理教育罪犯工作中畏手畏脚,特别是对违规违纪罪犯的惩戒缺乏应有的力度,常常是口头批评了事,出现了“遇事躲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惹麻烦”的思想,也就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而且,当前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缺乏对过度维权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过度维权的提升和对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管理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因此,必须健全完善对过度维权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
(四)提高监狱警察素质,公正文明执法。
由于个别警察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熟悉,业务不精通,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比较盲目,面对罪犯过度维权情况无能为力,导致自己的工作陷入被动。因此,必须熟悉自己的岗位业务,精通业务,能灵活运用法律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妥善处置罪犯过度维权的现象。再者,监狱警察在执法工作当中,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体现法律的威严,保护法律的尊严。只有这样才能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也可以少了人们对监狱人民警察的非议,从而弱化罪犯及其亲属过度维权的现象。
维权调研报告篇六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永恒的主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更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迫切愿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妇联维权工作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积极研究和破解这一课题,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来,淮安市盱眙县妇联接待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来访数量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家庭暴力、婚姻变故、财产分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一)婚姻家庭类的来访仍是县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信访的主要问题。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县妇儿维权中心的来访中绝大多数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是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是男方老人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男方老人特别强调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几年来,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来妇联信访的案件居高不下,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一半以上。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社会救助方面的来访是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上访的难点问题。生活困难、疾病缠身来妇联要求救济的求助人员增多。一类是贫困妇女,特别是下岗女工、农村贫困妇女因生病或孩子重病,付不起巨额医疗费而寻求救助;另一类是上访妇女因无力负担诉讼费用,请求救助;还有因家庭贫困付不起子女学费而要求资助。来访的妇女都有些不幸的经历,如孩子得心脏病、妇女得肿瘤、亲人遭遇车祸、单亲家庭等。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尽其所能帮助她们,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媒体,向社会呼吁捐款资助。但是,多数来访妇女反映的问题是很难有效解决的。
(三)保障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是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上访的热点问题。土地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在失去土地妇女中有一些是由于婚姻家庭变故(如离婚)造成的,有一些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全年共受理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承包或享受分配问题3件。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由于受“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落后的传统观念和一些不合理的村规民约影响,出嫁女和离婚女土地权益问题仍然是现阶段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
(一)建立预警排查机制。积极融入全县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成立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领导小组,制定了《盱眙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建立了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信息员网络,同时要求乡镇妇联建立各乡镇的信息员网络,信息员遍布村组,我们指导基层妇联主动深入企事业单位、居民小组及家庭摸排矛盾纠纷情况,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登记造册,对于可能引发社会面矛盾的信息及时上报,确保矛盾等到及时、有效化解。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一是我们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建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维权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二是我们在妇联系统迅速采取三项措施开展工作,首先是在县乡两级设立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其次在全县256个村妇代会组织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三是建立千名志愿者队伍,以关爱服务婚姻变故家庭为主线,有效开展反家暴反侵权活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权益表达机制。通过县人大常委委员、政协委员,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座谈,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表明立场,阐明观点,及时向决策层反映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取得话语权最大效应。
(四)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对于重大、疑难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在调处结束后,通过村组信息员、志愿者不定期地回访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直至当事人彻底消除分歧。
(五)建立长效服务机制。一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参与禁毒、安置帮教、防艾、打拐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妇女权益。二是通过“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倡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激励广大家庭成员提高文明素质和家庭生活质量,扩大“五好文明家庭”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而达到从根本上维护妇女权益。
众所周知,妇女群众上访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问题。作为妇女群众的“娘家人”,妇儿维权中心在处理信访案件中,注入情感的力量、人格的魅力去调解、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带着对妇女群众深厚的感情帮助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急党政所急,帮妇女所需,尽妇联所能。
维权调研报告篇七
或粗暴简单、或缩手缩脚、无所适从,这势必影响管理教育罪犯的工作质量,进而甚至影响到监管的安全稳定。因此,如何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适应监管工作的新变化,是摆在管理教育罪犯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罪犯过度维权情况的表现。
过度强调权利,义务意识淡漠。罪犯在行使权利时表现得积极,履行义务时,表现却尤为消极。把监狱依法、严格管理视为对罪犯权利的侵犯;把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依法保护视为“让步”。例如罪犯韦某,长期装病偷懒拒不参加劳动改造,却一再坚称监狱侵犯他的“休息权”,像这种没有履行“劳动的义务”,却要求保障“休息的权利”的罪犯屡见不鲜。
暗地监督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一些罪犯的反改造手段隐蔽,擅长揣摩监狱警察心理,采取记录日记等方式观察记录警察言行,对直管警察的执法行为存在疑义,但没有通过“狱内110信箱”、“纪检监察信箱”、“监狱长信箱”等合法渠道反映或举报,而是利用法律或制度维护、扩张自身的权利。甚至出现了,罪犯刑释之后,到处上网“维权”或者信访“维权”。如罪犯王某,在狱内改造时貌似老实,其实暗地私藏一本笔记本,用以收集、记录监狱警察的“言行举止”,待到释放后,该犯四处宣扬、造谣监狱如何“黑暗”、警察如何“执法不公”,给监狱形象抹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犯的“人格权”等等。
二、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成因。
法律的缺失。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对于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断系统化和完善,但是对于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上却显的比较薄弱。当前,我国虽然制定了监狱法,但是监狱法的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也有待提高。监狱法对监狱执法和警察执法大多是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而监狱工作的实施与开展主要靠的是司法部,厅局和监狱的文件和一些规定。这些文件和规定无法形成系统和有效链接,影响了监狱和法律的权威性。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法律的依据和强硬的支撑,致使在处置罪犯过度维权现象时显得“底气不足”。
谓“权利”的维护上,混刑度日、消极抗改的现象十分突出,对监狱日常的计分考核扣分处理、警告、记过处理没有任何畏惧感,难以形成威慑作用,所犯的错误又得不到禁闭处分,监狱对这部分罪犯缺乏必要的惩罚和强制约束措施,警察的执法权行使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导致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
罪犯构成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罪犯越来越多,他们认知能力强,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监狱内经济、职务罪犯比例增加,这部分人对法律法规的熟知程度高于常人,并善于通过“咬文嚼字”或“钻牛角尖”进行过度维权;“二进宫”、“三进宫”等“老油条”罪犯对监狱管理体制和监规纪律较之前两种人则更加熟知,他们更清楚如何利用监规纪律“打擦边球”,以及在违纪后如何与警察“打交道”。
事实上得不到处罚的司法现状,他们把对警察严格公正执法的不满,频繁地捏造或杜撰一些“事实”向上级反映,以达到其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监管改造环境的目的。警察在被举报后,从调查取证到证明无辜,这期间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对警察的心理和工作自我满意认知度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一些警察在对严格执法的认识上,都不想因为自己的坚持原则而被罪犯恶意举报;执法严格逐渐转变成过度严谨,宁可放松要求,也不愿自己被“卷入”举报对象。产生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罪犯曲解法律法规,利用罪犯对警察的诬告陷害不会得到实质性惩罚的司法事实,玩法律游戏;另一方面,警察在社会舆论监督、严格的工作纪律、罪犯不实举报等多重干扰下,执法难的感觉有增无减,因而放任了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
三、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对策。
完善法律法规,确保监狱警察执法。
权的充分行使。目前,《监狱法》只有在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也只有在第五条作了笼统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由于监狱警察执法行为缺乏有力的支撑和保障,罪犯过度维权直接导致警察在日常执法中妥协执法或者因为惧怕出监管事故而“如履薄冰,不敢作为”。因此,首先在立法上,要对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重视,并作为法律明确下来。同时对监狱法进行完善,对于人民警察执法的法律规定要细化。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做到有理有据。
建立健全警察申诉及复议制度,提高对警察合法权利的保障,反制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罪犯在日常的改造中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打着“维权”的幌子对警察的日常管理采取对抗、威胁、谩骂,甚至找检察院告警察,给警察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而且警察一旦被犯人告状,由于有很多地方的监狱没有安装闭路监控对警察的执法进行全程监控,警察往往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所以应建立警察申诉处理机制和行政复议制度,提高对警察合法权利的保障。
度上导致了教育管理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因此,必须健全完善对过度维权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
提高监狱警察素质,公正文明执法。由于个别警察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熟悉,业务不精通,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比较盲目,面对罪犯过度维权情况无能为力,导致自己的工作陷入被动。因此,必须熟悉自己的岗位业务,精通业务,能灵活运用法律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妥善处置罪犯过度维权的现象。再者,监狱警察在执法工作当中,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体现法律的威严,保护法律的尊严。只有这样才能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也可以少了人们对监狱人民警察的非议,从而弱化罪犯及其亲属过度维权的现象。
维权调研报告篇八
近年来,****区妇联围绕妇女儿童维权,在源头参与、社会协调、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如何做好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带着这个问题,结合新区“ab角制度”活动,新区妇联组织部分机关女干部及各村居妇代会主任采取分片集中座谈、单独拉家常等形式,和农户交心谈心,了解农民群众所思、所想和所盼,开展社情民意大调查,重点了解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新区各村居妇代会主任充分发挥职能,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了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积极协调妇女维权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调查中,我们通过听取各村妇代会主任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等形式,发现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主要体现为:
1、女工劳动权利和劳动就业保障进一步加强。针对私营企业的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妇联组织积极联合工会、司法、劳动等有关部门,经常深入各类企业中,对女职工保护工作进行宣传,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劳动权利。在劳动就业方面,新区经常组织各类培训,提高妇女劳动技能。
2、农村适龄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随着党和国家对教育的不断重视,新区也不断加强儿童的教育工作,尤其对贫困家庭儿童加大帮扶力度,每年都给予一定的补助。目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入学率达到100%。
3、农村妇女健康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如今,农村医疗条件得到改善,卫生知识普及广泛,女性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许多妇女病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女性“两癌”疾病发生率有所下降,新农合医疗使农村妇女受益匪浅。
4、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近年来,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广大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有一定提高,在调查涉及的与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此外,还对《婚姻法》《拆迁安置条例》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政策都有所了解和掌握。
5、农村妇女接受培训教育培训权利进一步提升。新区除了组织部分妇女代表参加市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以外,还经常性地组织广大妇女群众参加新区培训活动,如组织带领新区广大妇女群众前来参观新区沿海开发,介绍新区发展情况,利用村居为单位开展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讲座培训,分片集中妇代会主任参加座谈讨论会等等。
一是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有待提高。大多数妇女群众认为,“齐家治国平天下”自古以来都是男人的事情。绝大多数村,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仅仅是出于工作需要,配置一名妇代会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工作主任,而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由女性任职的.还不算太高。
二是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部分家庭中,还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婚外情、赌博、经济困难、家务琐事等。在当今社会,经济困难和婚外情已成为了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三是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害。随着大量中青年农民外出务工,留守妇女的丈夫常年不在身边,她们带着子女独居在家,“三重”——劳动强度大、心理负担重、情感流失重、“三难”——养家难、沟通难、团聚难等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力度不到位。许多留守儿童得不到温馨的家庭呵护,主要原因是由于其父母外出打工、经商,无法对子女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教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一般表现为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往往引发监护力度不够、职责不明、监护责任倒置等诸多问题,给广大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
五是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状况堪忧。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时,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居住地是否变迁,村民小组基本上不考虑“出嫁女”的利益分配。《婚姻法》中“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的规定在农村形同虚设。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便会被“理所当然”地全部剥夺。
三、措施和建议。
一是加强维权宣传,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环境。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培育他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维权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维权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社会环境。
二是加大救助扶持,积极建立贫困残疾妇女的扶持制度。为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就业和再就业比例。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开展就业服务、就业援助。鼓励引导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灵活就业。政府要制定助困、助医、助业、助学和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对贫困家庭的子女不仅要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还要对其高中、大学给予补助和支持。对贫困、孤寡、伤残、痴呆等妇女儿童在患重大疾病时给予医疗补助。社会作为第三方要关注妇女儿童事业,公益团体、群团部门、慈善机构等单位需要采取民间社会救助等方式救助贫困妇女儿童。
三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着重保障残疾妇女及留守儿童教育权利。帮助残疾妇女接受职业培训,广泛开展科技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他们的科学素养,增强就业能力。学校要对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怀。适量需配备心理老师,以便及时对留守儿童进行疏导。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长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父母要注意亲子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另外还,要加大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力度,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四是强化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农村妇女儿童生命质量。全面落实涉及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妇女公平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努力扩大妇女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政府应逐年增加对农村保障的投入,同步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民政部门力争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就保。加快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解决和缓解了农村妇女儿童大病无钱可治的问题,建议政府继续对农村贫困妇女儿童家庭倾斜财政资助比例。
五是加强维权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妇联维权能力。妇联组织要健全机制,创新载体,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儿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大对妇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妇联干部真正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行家里手,真正能为妇女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充实维权工作岗位,加大维权队伍建设。除在各级妇联设立专职维权工作者外,要进一步团结凝聚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媒体宣传和维权志愿者四支队伍的力量,加强“宣传、帮教、救助”等多方位合作,聚集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妇女的切身利益,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六是提升法律维权服务,切实解决重难点问题。加强对妇女创业就业的指导和服务,落实就业信息共享、小额贴息贷款等服务。加强对妇女劳动力职业指导及介绍服务,推动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实施“妇女素质提升行动”,提高妇女素质。把妇女培训纳入新区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的培训计划,确保普法教育、远程教育等培训计划妇女应有的受训率,重点抓好妇女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创业女能人、来料加工从业队伍四大类别培训,提高妇女创业创新的素质和能力。广泛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贫困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等,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迅速、便捷、多元化维权服务。广泛争取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妇女儿童救助基金、春蕾计划等多种公益活动,服务弱势妇女儿童群体,帮助妇女儿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维权工作项目化、实事化。对侵害留守妇女儿童权益的拐骗、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继续加强打击力度,为留守妇女儿童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维权调研报告篇九
中消协27日上午发布手机消费维权专题报告,指出目前手机消费投诉集中在质量、软件、增值服务、售后服务等五方面,一些经营者对处在“三包”期内的手机出现的问题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导致消费者退、换、修的权利得不到落实。
质量被指“人为造成”
质量问题包括:无法正常开关机、按键控制失灵、音量不正常、外壳掉皮、裂损、充电器不工作、屏幕显示异常、系统运行速度慢、通话信号差、非正常断线、掉线、电池待机时间短及水货、组装机、翻新机、劣质配件等。
-案例。
王先生购买手机使用3天后锁屏并无法收到qq信息,李先生购买手机后刚用一天,就发现手机指纹解锁无法使用,但经营者分别以“人为造成”和保修卡损坏为由拒绝退货。经消协调解后,最终两名消费者都得以退货。
增值使用设置多重门槛。
经营者卖手机时会经常向消费者推销会员卡、延保卡、通信套餐等增值服务,但消费者真正使用后发现,会被设置多重门槛。
-案例。
一消费者购买手机时,经营者称可办理一个号码并赠送600元话费,但事后发现其办理的号码实际上是个合约套餐,话费在使用完后仍会继续产生费用。消协人员认为,经营者已构成了虚假宣传,最终经营者不仅退货,还承诺将合约套餐予以过户。
售后一个半月修不完。
售后服务表现为:不明示故障原因乱收费、小病大修、久拖不决维修次数多、维修时间长、部分移动电话没有实现全国性保修、有些过时机型的移动电话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及时更换配件等。
-案例。
孟先生参加营业厅存话费送手机活动,手机使用不久后就出现黑屏等问题,但历时一个半月手机仍未修完,消费者因此未按时缴纳电话套餐费用,产生违约金30元。经营者却以手机配件购买需要时间为由拒绝承担,经消协调解,消费者换得一部同型号手机,违约金也由营业厅支付。
“三包”找理由能推就推。
一些经营者对处在“三包”期间却出现问题的手机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手机“三包”规定、故意不作手机维修记录、不按规定提供备用手机、移动电话价格下调后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以现价来处理退换货事宜,明显的质量问题仍要求消费者检测鉴定等。
-案例。
刘女士购机4天后,手机频频死机并经常自动关机,商家表示需返厂检测,拒不退货。经消协调解,最终商家退货并退款。
软件新机就得重新刷机。
手机软件问题表现为:恶意扣费、预装软件无法卸载、系统软件泄露用户信息、后台运行耗费数据流量等。
-案例。
消费者王女士购买手机15日后发现,手机不能充电,看视频时手机发热,王女士到售后维修点检测被告知是软件问题,需要重新刷机。王女士提出更换新手机,遭到拒绝,经消协调解,最终得以退货。
建议维修车间可开放。
中消协指出,手机出现问题时,经营者应高效帮助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将责任推给售后。维修站点应在店面显著位置张贴维修价格,有条件的'维修站点可向消费者开放维修车间,让消费者实时看到手机维修状况。此外维修点还应减少维修周期,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及服务水平。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要查看手机的通话、短信、图片等储存内容是否有记录,防止“新”手机之前被使用过。此外,三包凭证、发票、维修记录一定要保存好。每次维修取机时,消费者可要求维修人员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并签字盖章。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妇女儿童维权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进一步推进维权工作的开展,深入了解各村妇女维权工作情况,xxx市xxx镇妇联于10月份在全镇开展了维权工作调研活动。通过听取各村妇代会主任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分析信访案件等形式,对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以及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出现问题和挑战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多年来,各村妇女主任组织充分发挥职能,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积极协调妇女维权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在女工劳动权利和劳动就业方面。针对集体私营企业的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妇联组织积极主动联合人大、司法、劳动、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深入各类企业中,对女职工保护工作进行宣传,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劳动权利。在劳动就业方面,镇政府组织各类培训,提高妇女劳动技能。
2、在儿童接受教育方面。我镇儿童接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为100%。此外,我们积极帮助贫困家庭儿童入学。
3、在妇女儿童健康权利方面,xxx镇积极鼓励广大妇女儿童按时进行健康普查。
4、妇女问题社会化:虽然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仅靠妇联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各村妇女主任加强了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拓宽了维护渠道,初步形成了社会化维权格局。
1、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各村妇女的来信来访中的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离婚的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时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所以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2、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已不适应时代要求。比如:以往妇联维权工作都是说服教育式,唱独角戏,凭着自己的热情去调节、去呼吁,往往力量不够,解决不多问题。
(一)转变维权工作的机制,形成了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要积极争取,依靠党委和政府及司法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二)建立社会化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1、建立健全调查的信息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积极发挥妇女信访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化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
2、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保护网络。与镇司法所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由妇联维权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避免因司法不公正,判决不当而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直接维护妇女权益。与派出所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乡镇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
3、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妇女权益的实现往往需要诉诸于法律,但有一部分妇女因为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法律援助解决了这一问题。妇联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部门联合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目标是解决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让所有妇女都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
4、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司法配合对“两法”“两纲”的事实情况进行定期视察,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目标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总之,建立妇女维权新体系,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并较好的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一根本宗旨。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一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入,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同时,征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日益增值,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
1994年8月,我县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好使用权”的要求,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xx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截至目前,全县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25.56万户,延包面积114万亩。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制。推广使用了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各镇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轮土地调整20xx年来,因国家建设征地,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用地,农户内部成员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面积不均衡属普遍现象。个别镇村出于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经常到市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重新调整土地。特别是在当前我县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毫无疑问的成了农村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以及财产权益保护难度却越来越大。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户籍变迁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土地“三十年不变”,由于出嫁女已经离开了村庄,其承包耕地使用权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权。二是法院判决离婚时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导致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不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三是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不同的后果,权益难以保障。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这类妇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意保全;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他们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实体权益因失去家庭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
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这就导致了城乡结合部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农村妇女都丧失了宅基地分配权。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县、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这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业发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发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1.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中的主导作用。
县镇政府应加强管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引导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机构的建设。
2.发挥妇联优势,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县镇妇联应当进一步发挥贴近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采取多种手段,通过报纸、广播、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宣传提高基层组织和农村妇女自我维权的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类协调机制的合作优势,对于严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区分情况,推动问题的解决。
3.加强农村普法建设,贯彻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尤其妇女文化水平较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已习以为常,很多时候,跟本意识不到权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时,由于认知有限,他们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由于社会、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识,农村妇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针对这一问题,提高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增加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会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形成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合力。
县镇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监督,要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于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要主动解决,及时化解矛盾。对于村民土地承包权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案件,司法部门要畅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渠道,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处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办理,从而为农村妇女维护土地合法权益敞开司法救济之门。
(1)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旧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这使得妇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权益问题上,很容易将出嫁女、离婚女、高龄女等排挤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监督与管理。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村内的事情。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
(3)利益冲突。
近年来,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部分经济发达村出嫁女不愿意将户口迁出,而嫁进来的妇女逐渐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纷纷向利益低头,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农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这是造成司法救济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旦出现权益受到侵犯该如何去处理。二是法律之间的可协调性差。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会出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三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法律对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资格,以及村民资格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现代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存在矛盾;产权分配制度的滞后;裁决机制的缺位等等。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二
近年来,xx县妇联围绕妇女儿童维权,在源头参与、社会协调、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如何做好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带着这个问题,县妇联工作组采取分片集中座谈、单独拉家常等形式,和农户交心谈心,了解农民群众所思、所想和所盼,开展社情民意大调查,重点了解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主要体现为:
1、农村适龄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入学率达到99%。
2、农村医疗条件得到改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调查显示,新农合医疗使农村妇女受益匪浅,20xx年,xx县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8.13%。
3、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有一定提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调查显示,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在调查涉及的与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所了解。
4、多数农村妇女对村委会、妇代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
1、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状况堪忧。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时,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居住地是否变迁,村民小组基本上不考虑出嫁女的利益分配。《婚姻法》中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的规定在农村形同虚设。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便会被理所当然地全部剥夺。
2、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农村农民或城市农民工家庭中,还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且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婚外情、家务琐事等。其中,经济困难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3、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有待提高。大多数妇女群众认为,齐家治国平天下自古以来都是男人的事情。绝大多数村,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仅仅是出于工作需要,配置一名妇代会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工作主任,而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由女性任职的比例较低。
4、女性就业遭受性别歧视。许多企业在招收员工时,存在性别歧视,只招收男工,拒不招收女工。即使招收了女工,也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如年龄、岗位等,在工资待遇上,女工也明显低于同工种男工,同工不同酬。
5、农村留守妇女生活、精神压力较大。随着大量青年农民外出务工,留守妇女的丈夫常年不在身边,她们带着子女独居在家,三重(劳动强度大、心理负担重、情感流失重)、三难(撑家难、沟通难、团聚难)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
6、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状况不容乐观。在调查中,发现因父母外出打工、经商,无法对子女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教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一般表现为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往往引发监护力度不够、职责不明、监护责任倒置等诸多问题,给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
1、大力加强维权宣传,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环境。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培育他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维权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维权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社会环境。
2、完善学校和家庭教育,着重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学校要对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怀。适量需配备心理老师,以便及时对留守儿童进行疏导;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父母要注意亲子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在沟通内容上,不能只谈生活,应该全面了解其心理、身体、学习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另外还要与孩子的班主任、监护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共同商讨教育的策略与办法,使孩子从小就能在良好的心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3、加大扶持救助力度,积极建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救助机制。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助困、助医、助业、助学和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对贫困家庭的子女不仅要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还要对其高中、大学给予补助和支持。对贫困、孤寡、伤残、痴呆等妇女儿童在患重大疾病时给予医疗补助。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农村妇女儿童生命质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应逐年增加对农村保障的投入,同步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民政部门力争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就保。加快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解决和缓解了农村妇女儿童大病无钱可治的问题,建议政府继续对农村贫困妇女儿童家庭倾斜财政资助比例。
5、加强维权服务,切实解决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加强对妇女的文化科技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的能力。大力实施妇女脱贫、小额信贷等项目,帮助妇女群众发展经济,提高收入,使她们拥有经济独立权,从而赢得家庭和社会的尊重。广泛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贫困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等,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迅速、便捷、多元化维权服务。广泛争取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妇女儿童救助基金、春蕾计划等多种公益活动,服务弱势妇女儿童群体,帮助妇女儿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维权工作项目化、实事化。对侵害留守妇女儿童权益的拐骗、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继续加强打击力度,为留守妇女儿童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6、加强维权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妇联维权能力。妇联组织要健全机制,创新载体,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儿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大对妇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妇联干部真正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行家里手,真正能为妇女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充实维权工作岗位,加大维权队伍建设。除设立专职维权工作者外,要进一步团结凝聚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媒体宣传和维权志愿者四支队伍的力量,加强宣传、帮教、救助等多方位合作,聚集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妇女的切身利益,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三
xx年,××县妇联在市妇联、县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妇联、县综治委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现将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干部思想认识到位。
县妇联高度重视维权综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综治、普法、维权等工作作为主要业务工作来抓。一是建立健全组织,认真落实综治工作任务。我会成立以主席为组长,分管副主席和维权干部为副组长的综治领导小组、禁毒领导小组,主抓综治日常工作。二是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综治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对妇女儿童维权、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进行严格要求。加强对干部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干部思想认识,增强了他们的紧迫感和参与意识。至今止,未发现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现参与邪教组织事件,达到教育事前,防范于未然的目的。
二、工作措施有力,责任落实到位。
根据xx年市妇联、县综治工作任务,县妇联一是要求各乡镇妇联、城镇机关各妇委会与县妇联签定综治维权工作责任状,并将完成情况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考核。二是健全完善值班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值班,每天安排一位领导带组值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值班,做好记录,接处突发事件,确保平安。
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效明显。
妇联担负着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职责,今年以来,我会为妇女儿童维权,促进男女平等开展了系列有益工作,取得较明显的成效。
一是关爱女性健康活动。为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健全妇女保险保障机制,提高我县妇女的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妇女协调发展,县妇联与县国寿公司全面启动“关爱女性,幸福家庭”保险工作,营造了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联合保健院做好以“关爱女性健康”为主题的妇女病普查普治活动。为全县21个乡镇和100个机关、企事业近2千名妇女同志进行了检查。
二是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三.八”期间,针对返乡女农民工较多、家庭暴力案件上升、妇女健康等问题,县妇联联合劳动、司法、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城区主要街道举办了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活动。宣传了《劳动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险法》等,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前来咨询群众络绎不绝。3月1日至9日,在县电视台开展为期一周的倡导社会充分认识妇女半连天作用,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公益广告,努力营造节日气氛;还联合县总工会、团县委、司法局、计生局在县商贸广场开展有关外出务,回乡创业等的各项法律、法规咨询宣传活动,并印制了绿色家庭、平安家庭、廉洁文化进家庭倡议书、《农民工维权手册》和《致留守儿童家长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向来往群众发放。共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6月26日,积极配合县禁毒办开展禁毒日宣传活动。为进一步扩大禁毒宣传力度,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县妇联高度重视禁毒宣传工作。6月26日上午,县妇联在街道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另外,还邀请夕阳红腰鼓队在城区主要街道敲锣打鼓,大力宣传,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通过这次活动,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水平。结合艾滋病防治,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多份。
三是开展送温暖活动。“三八”期间,县妇联积极筹措资金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救助贫困妇女10名,救助资金4200余元;“六一”期间,联合关工委、教育局、团县委走访慰问了55名特困留守、流动儿童,带去慰问金1.2万余元。同时,为“三八”期间,县妇联积极筹措资金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救助贫困妇女10名,救助资金4200余元;“六一”期间,联合关工委、教育局、团县委走访慰问了55名特困留守、流动儿童,带去慰问金1.2万余元。同时,为4名身患疾病的困难妇女儿童发起捐款倡议,收到善款10万余元。通过与民政部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积极联系,为农村特困妇女儿童争取低保1636人,资金191.6万元;城市妇女低保1348人,资金210.3万元;大病医疗补助130人,救助资金23.95万元。县妇联为每位上访求助的重病妇女儿童每人100—200元的资助,使她们在身受重病折磨的同时,得到我们的一份爱心帮助;9月召开全县妇女工作者疾病防治培训会议,发放相关宣传资料xx余份。各乡镇、村委会同时对村妇干进行了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使生命健康知识进入千家万户。同时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女性安康系列保险,到目前止,有320多名妇女参与这项保险,交保费6400余元。为杨彗莹、杨曼鸽、田德政、宋海顺、李水兰5名身患疾病的困难妇女儿童发起捐款倡议,收到善款10万余元。通过与民政部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积极联系,为农村特困妇女儿童争取低保1636人,资金191.6万元;城市妇女低保1348人,资金210.3万元;大病医疗补助130人,救助资金23.95万元。县妇联为每位上访求助的重病妇女儿童每人100—200元的资助,使她们在身受重病折磨的同时,得到我们的一份爱心帮助;9月召开全县妇女工作者疾病防治培训会议,发放相关宣传资料xx余份。各乡镇、村委会同时对村妇干进行了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使生命健康知识进入千家万户。同时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女性安康系列保险,到目前止,有320多名妇女参与这项保险,交保费6400余元。
四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县妇联以宣传贯彻和实施新颁布的《信访条例》,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继续抓好信访工作中妇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注重个案维权,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注重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督促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一年来,共接待信访案件来电118起,调处率98,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年来,全会维权综治工作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市妇联、县综治委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不断改进、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今后的工作更顺利开展。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四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当中,人们都相信家庭是一个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远离暴力的安全港湾。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全国妇联统计,20xx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又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走近家庭暴力,我们体会到那么多家庭从美满到破碎的辛酸泪。多年来,井陉县妇联始终把妇女维权工作作为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妇女维权的新方法、新途径,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妇联维权工作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妇女经常受到家庭暴力问题仍是维权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在日常信访接待中,经常有妇女反映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多是由于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的存在,使得一些男子惟我独尊,妻子稍有做得不周到的地方,就遭到丈夫的拳打脚踢;有的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男方也经常找茬打妻子;还有的因为男方有了外遇,对妻子也是进行家庭暴力,逼迫女方离婚。在受害妇女找到妇联寻求帮助时,县妇联大多是与基层联系,深入家庭调查了解,教育施暴者。如果施暴者恶习不改,而受害者又不愿意离婚,也只能交给她一些自我保护措施,如再打你时,可以向110报警,向村委会求救,打伤了要做伤情鉴定,但报了警,找了村委会,也只能管一时,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有时越是报警,越找村委会,打得越厉害,反正够不上判刑的条件,派出所也只是教育教育,没有其他办法。
1、要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一是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积极与公检法司结合,对执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提高他们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家庭暴力案件发生时,除做到及时出警,严厉教育施暴者外,要把夫妻双方看成是毫无关系的两个人之间的暴力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惩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法院要依法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二是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施暴者的培训。只要有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就要强制施暴者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时间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其认识到自己错误。三是对各级妇联干部的培训。建议上级妇联给各街、乡镇妇联维权干部多创造培训的机会,提高维权干部的法律、社会性别意识、心理咨询等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各级妇联干部维护妇女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2、借助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大力宣传正确的家庭婚姻观和家庭伦理道德观,对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媒体上曝光,不断增强公民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倡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从源头上制止家庭暴力发生。
3、强化协调,创新和发展社会化维权格局。
充分发挥维权合议庭作用,尽量争取参与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陪审。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充分发挥协调组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大力推动各有关部门及时有效的解决新形势下的妇女儿童问题。进一步发挥妇联信访网络功能,创新工作载体,更新工作手段,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五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妇女的地位得到有力的得升,在多个行业、领域和场合,女性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取得着越来越辉煌的成就。如神舟九号飞船的刘洋在太空中的不俗表现,充分折射着中华民族优秀女性炫丽的光彩和迷人的魅力。然而,在光彩和荣耀被后,还有许多妇女姐妹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而农村妇女受侵程度尤为突出。在做妇联工作的3年中,接触到诸多典型案例。为了让农村妇女的腰杆挺直一点,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姐妹合法权益,结合xxxxx街道涉及妇女权益方面的案例,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xx街道地处xxx市城郊,区域面积47平方公里,辖4个居委会、5个村委会,街道人口3万多人,女性近1.5万人,妇女劳动力8000多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的妇女3000名,占总人口的30%。xxx街道由于地处城郊,有着沿海、沿路、沿城的区位优势,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农民人均收入达万元以上,是xxxxx市较发达的街道(乡镇)。妇女就业能力和就业率较高,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得到充分就业,妇女的社会地位总的来说是较高。但由于习俗、社会、人文以及文化等综合因素,仍然存在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夫妻之间打骂的情形是农村家庭解决矛盾的主要手段,而女性是主要受害者。而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大都敢怒不敢言,而且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受到侵害后,不敢也不好意思对外人说,更别说报警了,用法院的武器捍卫权益了。最后,真正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因举不出证据,只能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近3年,到街道妇联反映受家暴的妇女7起,大多都存在上述问题,因举证不充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还有诸多妇女不敢反映,忍气吞声的很多。家庭暴力成为当前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2、土地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导致部分婚嫁的妇女失去土地的承包权,主要表现为到婆家后,土地承包期已过,没有分到土地,而娘家又抽回了土地。二是妇女已分到土地,离婚后婆家不给把其享有那份土地。以前由于土地变现机遇很小,妇女不在乎土地被侵,而现在,xxxxx街道地处城郊,土地成为热土,随时就有被征占变现的可能,所以妇女因土地权益受侵而发生矛盾很多。近3年,街道妇联就接手调节处理过涉及妇女土地权益受侵案例3起,其中新沟北居一妇女因婚嫁失地后,多次到街道和五四农场反映问题,经两家沟通,找回了土地承包权;而新农村许萍因离婚婆家不给地,街道妇联曾组织村委会、司法、综治等多方调节,没有成功,最终让其走法律程序。
3、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大部分农村妇女结婚后都与公婆共住一套房子,有的还与公婆一起生活,房屋的产权是公婆的,一旦发生婚变,房屋所有权是公婆的,与她们夫妻无关。甚至有个别妇女夫妻俩人的日常收入都交由公婆管理,离婚时基本都是净身出户。有的妇女还要带着孩子生活,就业压力、生活压力、孩子教育的压力都很大,有的男方还不及时给付孩子抚养费,生活堪忧。
4、婚姻权益受到制约。主要表现为有婚外情、离婚难、再婚更难,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仍然存在。目前,农村妇女大都因婚外情、婆媳矛盾以及家庭暴力而被动离婚较多。农村家庭男人外出打工,妇女在家既要照顾老人孩子,又要照顾地里庄稼,还有家务要做,承担家庭责任较多,而丈夫半年或一年才回家,夫妻交流较少,夫妻生活孤寂,导致感情出轨,已成为当前家庭离婚的主要原因。而妇女离婚后再嫁难也成为一个重要社会现象。由于大多数妇女离婚后都选择抚养孩子,加之受社会、传统、风俗等影响,大部分妇女离婚后再嫁很难,没有一技之长、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生活很困难。另外,在当前农村仍存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已结婚的夫妻产生纠纷时遭遇非法同居的尴尬。有的还出有子女,但没有结婚证,一旦离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5、女农民工得不到社会保障权力。xx街道由于地处郊区,进城务工妇女较大,妇女就业较充分,妇女收入较可观。但这些女农民工基本上没有享受到企业职工应享有的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经期和孕期保健等基本社会保障,而且大多数妇女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力受到了侵害。比如,xxxxx街道辖区内冷冻食品加工企业较多,成为当地妇女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而在冷冻加工厂上班的妇女均没有上述女工应享有的.权力。尤其是在经期,大部分妇女缺少保健意识,依然在零下温度的环境中工作,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1、坚持普法宣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各组织和部门,特别是妇联组织应当搭建多种平台,利用各种活动,如三八节、法制宣传日、节假日加大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为主的法律宣讲,提供法律咨询,可以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真正让广大妇女更新理念,认识自我,保护自我,提高法律意识。
2、成立妇女权益维权工作站,组织法律者开展援助。针对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发生较多的事实,定期聘请经验丰富、富有爱心、业务素质较强的法律工作者,专业审理和讲解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着重加强对家庭暴力婚姻情况的处理方法和措施,让广大妇女了解在权益受侵时,应当采取的有效方法和措施,为将来维权提供保证。法律部门应邀请妇联工作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妇女维权的案件的合议庭,最好利用女法官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来保护女性的权益,真正保护女性受侵害者的利益。
3、创建多种平台,为妇女提供学习的机会,帮助妇女提出自身素质。一要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男女在受教育程度上的差别普遍存在,女性文盲和半文盲的比重较大。对成年女性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妇女受教育渠道,造就有文化、讲文明、素质高的新一代女性。二要使妇女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通过学习懂得法律,自觉地运用法律,达到依法维权的目的。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要牢固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世纪女性形象。当前农村妇女普通存在说脏话的毛病,而且在孩子面前也经常说,甚至有个别妇女不带脏字不说话。我市正在争创全国文明城活动,所以如何提高农村妇女语言行为习惯,非常重要。
4、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援助,不仅要输血还要想方法造血,让他们真正脱贫。当前农村贫困妇女主要因病、因残、因学、因失亲而导致贫困,对妇女的帮助也要有针对性。如对因病、因残不能劳动的妇女要在物资、资金和心理上多给予帮助,而对那些因学、因失亲身体条件较好的妇女,就要有针对性开展上些技能培训和创业扶助,发挥女企业家、女致富带头人的作用,帮助妇女姐妹们早日脱贫。
5、发挥妇女之家的温度之家和坚强阵地作用,多了解妇女所需、所想、所求,提供了致富信息。要切实发挥妇女之家的作用,利用各种平台了解当前妇女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解决的事情、最想了解的信息,引导她们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为社会和谐发挥作用。如可以利用产业聚集区的形成,为广大妇女提供了许多新的就业渠道和岗位。提供各种用工信息,让妇女在家庭附近就业,既提高了自己的经济收入,又能照顾孩子,更拓宽了自己的视野,又提高了自己。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六
本文目录。
一、农村妇女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仍待加强 。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
三、农村妇女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局限性较大 。
四、家庭暴力问题仍需重点关注 。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与因素 。
解决维权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
1、创造良好大环境,构建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 。
2、从妇女本身做起,提高广大妇女的整体素质 。
返回目录。
近些年来,快速邮递业务(以下简称“快递”)作为物流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凭借其点到点、快速方便的独特优势,潮水般地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给百姓打开消费方便之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快递服务质量名不副实。一是无故拖延。每到年底或节假日网上商家让利促销,快递业务量便骤然增加,出现订单堆积,商品不能及时发送。二是难以检测。随着快递服务范围的扩大,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快递范围。然而,面对这些高科技产品,仅通过外观一般无法判断和辨认其在快递过程中有没有被摔受损的情况经历以及是否还保持应有的正常功能。三是先签后验货。快递公司一般通用的规则是先签后验货,有的甚至直接把邮件交由物业或门卫签收,规避快递邮件的损坏风险,而消费者先签再验货,即使发现物品有损毁,快递员也可以将责任推给寄件方,消费者面临的是举证难、索赔难等维权难题。
快递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很多快递公司将一个区域划包给一个自然人,快递公司向其收取押金后,授权其在该区域使用公司商标从事快递业务,并自备交通工具、自主招工经营、自负盈亏。区域承包准入门槛低,快递公司发包时不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财产状况、信誉度等,授权后也不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监督,个别员工素质差。承包人聘用快递员后,不签订。
劳动合同。
不缴纳社会保险不进行岗位培训、安全教育等有的雇用临时摩的人员工作随意性大安全意识薄弱增加了潜在的信用危机甚至会出现快递公司内部员工“损货、偷货”事件。
快递纠纷处置差强人意。因受外部因素影响,快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难免发生延误、损毁甚至丢失。但个别快递公司在收寄时,没有向用户做必要提示,发生问题时采取搪塞、拖延等手段逃避责任。还有部分快递公司在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后,以用户无法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承认。
快递契约存在霸王条款。快递公司为了规避风险、推卸责任制定了一系列的霸王条款,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索赔较难。如快递公司不履行保险、保价告知义务;货物遗失或损坏只按邮资赔偿。例如,某快递公司《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9条规定:“寄件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本公司的运费,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拒付,亦不得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
针对快递业存在的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强化企业内部规制。一是提高快递人员的从业门槛,严把入门关。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通过考试招聘等形式吸纳素质高能力强的职工,加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及业务知识培训。二是提高企业商业信誉,严把服务关。快递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运营机制使客户服务水平跟上消费者的需求,要加强对货运产品全过程和各环节的跟踪服务,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重视客户的需求,不断提升企业形象。三是提高设备更新能力,严把过程关。现阶段由于我国快递服务的设备比较陈旧相对落后,这大大制约着快递服务的运营速度,由于网络加盟模式使得快递企业管理比较松散,快递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同时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的缺乏也限制了客服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电子等科技产品的网购也对快递企业的检测能力给以考量,因此更新快递服务的设备迫在眉睫。四是提高纠纷处置能力,严把售后关。首先,快递服务公司应该对提供服务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自查,在整个快递流程中,存货、搬运、发送时做到严格对照检查,避免送错和误送,避免货物损坏。当快递业务出现问题时,快递公司要勇于承担责任,认真分析原因,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其次,快递企业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如限制赔偿、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条款加以修改,提高自纠能力。
强化外部行政监管。一是严把主体准入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和审查从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查快递执业人员资格以及经营场地情况,对早期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吊销。二是严把规范经营关。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快递经营主体监管,坚决取缔“黑快递”,督促快递经营者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强化行政指导,针对快递服务市场的现状制定措施,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格式合同使用,认真审查目前快递服务市场中常见的格式合同,着力清理“霸王条款”、模糊条款,对快递业契约条款实行备案制,定期对快递业务合同条款进行点评,积极推广使用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强化消费维权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受理消费申投诉和举报,强力推行快递物品保价赔偿制度,不断提高快递企业提升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三是严把行业自律关。建议由邮政牵头,成立快递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交流业务经验,协调业务纠纷,共同维护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四是严把监督惩戒关。目前快递行业监管制度还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快递业存在服务标准混乱、收费混乱。作为快递业的主管部门-邮政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对《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监督其依法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资格,并守法经营,对非法经营者加大惩处取缔力度,另一方面应着力规范行业标准,有效遏制标准乱收费乱的行为;建立从业人员备案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通过工资、保险、绩效奖金等激励手段,实现人员相对稳定,通过教育培训、人文关怀等企业文化,实现人员素质提升;建立快递业惩罚纠错机制,必要时以交纳从业保证金的形式为消费者承诺并实行先行赔付,尽量减少遗漏、失误或故意拆件等问题发生,保证服务安全性、快速性。
强化消费综合教育。在选择快递服务时,最好选择规模较大、网络健全的快递公司,接受服务前应认真核查公司经营是否合法,信誉是否良好,不能只考虑价格因素;在选择快递方式上,要根据货物质量、大小、价格等决定是否需要保价,并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等额保价”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在填写快递单据时,要尽量注明货物的真实详细情况,认真阅读货单上的承诺、委托单背面的合同约定,如发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应及时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失后退赔困难。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过程中附带的快递服务,要向卖家了解清楚是哪一家快递公司负责货物投递,其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是什么,尤其要注意“先验货再签收”,避免“先签收后验货”发现货物缺少、破损难以维权。
强化快递纠纷赔偿执行力。《邮政法》第84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合同法》是我国民事基本法之一,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因此快递企业与消费者实际是一种承运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厘清这种法律关系并予以明确,便于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返回目录。
摘要:农民工问题是目前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也加大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但从工作站办理的2660件援助案件来看,农民工维权仍然存在着程序复杂和成本高的问题,很多农民工视维权为畏途,有的不得不因承受不起而放弃。要彻底解决问题不仅需要现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还必须理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降低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方法农民工维权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一是劳动违法现象严重;二是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畅。
方法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最直接、最重要的凭证,也是确定劳动的工资、工种、工时等工作内容的最重要的证据,但农民工外出打工面临的最大维权问题就是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各项权利得不到保障。在本次统计的2993名农民工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220人,占总数的7.3%;其中63人自己并没有合同,而是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站在xx年9月所做的两周年。
工作总结。
中,曾统计当时援助的2196名农民工中签订合同的有135人,占到总数的6.2%。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一年后虽然略有提升,但大量农民工仍然游离在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之外。
方法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就很难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加了讨薪和认定工伤的难度。尤其是在工伤案件中,确认不了劳动关系即无法认定工伤。如仝某工伤案中,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在认定工伤前不得不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仅认定劳动关系就花了一年半的时间。
方法农民工之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他们不愿意签,往往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农民工郭某某带领80多个老乡在北京打工,因用人单位一直推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郭某某等人就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负责人当着监察人员的面打了郭某某一个耳光,理由是郭某某给单位带来了麻烦。
方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加重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在xx年2月以后到工作站申请援助的农民工当中,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了明显的提高,尤其是在非建筑行业中。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也随之出现。如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将两份都收回,既可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又可以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有的单位虽然签订合同后也能给劳动者一份,但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工作时间等重要内容却与事实不符,如农民工每月实发工资1200元,劳动合同上却写着730元;工作时间明明每天有10小时或更长时间,合同上却一律都是8小时。这种情况下如双方发生争议,农民工很可能因为合同的内容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方法包工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沟通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但他们的存在隔断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间的直接联系,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而且,违法分包、转包也使得劳动保障部门很难查清建筑工地到底有多少农民工,无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
方法当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发生工伤得不到赔偿时,包工头又是维权的极大障碍。农民工追讨欠薪或者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关系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如果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在多个不同的工地打工,劳动关系更难确认。农民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投诉时,工作人员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而不予受理;到法院起诉时,有些法官也会认定农民工是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务关系,判令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赔偿金,而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诉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如耿某工伤案中,耿某在建筑工地从事钢构安装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导致半身瘫痪,伤残三级。因缺少证据无法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耿某无奈只能以包工头为被告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官调解下包工头虽同意支付18万元赔偿金,但达成调解协议后便不知所踪,耿某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
方法有些包工头在得不到工程款时,就利用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名义,以聚众静坐、游行、指使农民工伪装“自杀”等方式来恶意讨薪,农民工不仅得不到工资,反而会因为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方法劳务派遣作为非正规就业的灵活用工方式,原本应当是满足企业的灵活用工、弹性用工的需要而使用,但在我国却出现了取代主流用工的趋势,仅建筑行业的派遣劳动者就有1000万人之多。
方法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就是为了降低成本。很多用人单位将低端劳动者“整体”转移给派遣公司,用工的不招人,招人的不用工,以此来规避其解雇劳动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其应负的种种责任“转”给了派遣公司,从而降低其用工成本。而目前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和规模缺乏规范,派遣公司鱼龙混杂,有些只是“皮包公司”,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一旦公司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甚至根本找不到公司,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工伤保险待遇就成了镜花水月。
方法除了被解雇或者发生工伤后无法得到补偿的巨大隐患外,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内还会有同工不同酬、没有晋升机会、没有相应福利待遇、工会组织不明等种种不利之处,他们成了变相的“临时工”。
方法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种种“好处”,很多用人单位将原本与自己有直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改为派遣员工,以虚假劳务派遣来逃避责任。如工作站办理的徐某要求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李某要求某食品公司经济补偿金案、马某要求北京某建工集团工伤保险待遇案以及孙某要求某人才服务中心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案中,这些农民工均是用工单位原有职工,工作几年后被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他们被辞退或者发生工伤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工伤赔偿金时却不知该向谁主张:明明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却被告知没有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显然又没有保障。
方法为了规范这一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以12个条文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界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了更多的权利:有权得到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权要求同工同酬等。但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量不减反增,显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采用劳务派遣制度还是有利可图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后,为了能更方便的解雇劳动者,用人单位宁可向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管理费,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来用工。除此之外,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不平等待遇,职业伤害赔偿以及其他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等等,在《劳动合同法》上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和解决。
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绝大多数都是男性青壮年,他们从事危险性大的繁重体力劳动,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在建筑领域。国务院研究室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也指出,农民工面临的最急迫的需要就是工伤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实际参保率并不高。在工作站提供援助的211个工伤当事人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20人,仅占到总数的9.5%。
方法工伤保险的覆盖率低,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权利难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其承担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就使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单位,并没有实现工伤保险所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而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申请认定时,又常常否认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核定保险待遇后,也并不能主动履行。工作站援助的211个工伤案件中,仅有6个案件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不仅个人生活难以为继,全家都可能陷入困境。如在张某工伤案中,张某因长期得不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金,无法保障父母、子女的生活,尚在求学年龄的两个孩子不得不辍学外出打工。
方法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已经办结的119件工伤援助案件中,有86件是通过和解或调解(包括律师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其中绝大部分是律师调解)结案的,占到已结案件的72.3%。农民工宁可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私了和解,原因就在于工伤维权的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
方法所有程序走一遍,总共要3年9个月,如果有延长,会到6年7个月。虽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将全部程序走完,但法律规定中却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却使违法单位有充足时间转移资产,使诉讼面临风险或失去意义;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规定来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是无法承受的。如在颜某工伤案中,颜某在xx年9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经过一年半的调解(未果)、仲裁、诉讼等程序后,现在用人单位已提出破产申请,而颜某的诉讼程序还未了结,即使将来得到胜诉判决也很有可能无法执行。
而调解虽能节省时间和成本,但用人单位往往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接受低于法定数额的赔偿金。如田某工伤案中,田某为伤残八级,根据法律规定应得到约6万元的赔偿金。田某为了早拿到钱做手术而选择了和解,最终只得了25000元,仅为他应得赔偿额的40%。由于没有得到应得的伤残补偿,对于已是残疾的劳动者来说,日后的生活将十分困难。
方法劳动监察人员常常以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用关系为由,拒绝其求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出具拒绝受理的书面答复,这使得农民工无法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时,也无法证明自己超过时效具有正当理由。还有的监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常常并不及时给举报人答复,而是说:“你等着吧,3个月后给你答复。”但3个月后往往并没有解决问题,监察人员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
方法如在郑某等3人被拖欠工资案中,郑某于xx年9月2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直到xx年11月18日劳动监察人员才告知郑某该案件应当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管辖,要求郑某撤回申请。郭某等68人欠薪案中,郭某于xx年12月12日向某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在郭某多次催促下,监察人员于xx年1月15日答复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王某等62人欠薪案中,王某等人于xx年12月14日向劳动监察举报,xx年1月初,监察人员称王某等人没有劳动合同,不属于监察范围,不予处理。
方法首先,在我国特殊的“一裁二审”制度下,劳动仲裁不能最终解决纠纷,反而给农民工增加了维权程序和维权成本。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仲裁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在经仲裁裁决后仍然进入了诉讼程序,不但没有方便劳动者快捷的解决纠纷,反而因为必须走劳动仲裁而延长了维权时间,增加了维权成本。
方法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常常以各种理由不受理农民工的申诉。最常见的理由是认为农民工是与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纠纷,而不是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都成倍增长,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暴涨的局面,在短时期内如果无法对仲裁机构扩容,我们担心有些劳动争议案件会被仲裁委员会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
方法再次,劳动仲裁与法院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衔接程序,同一案件多次审理浪费资源。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按照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做法,法官即会对该案件重新审理,而这一程序在仲裁阶段时已经完成,起诉至法院再重复审理,显然是资源的浪费,使本来就数量急剧猛增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更加繁重。有些当事人出于对劳动仲裁的不了解或不信任,在仲裁阶段只是敷衍了事,马虎应付,直到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才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和开庭。这样的话,仲裁的设置就完全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反倒增加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
方法xx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诸多方面对仲裁制度进行了改革,如将原先只有60日的仲裁申诉时效延长至1年,且规定时效可以中断和中止;取消了仲裁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均由财政保障;小额纠纷一裁终局,但不影响劳动者的诉权;仲裁期间缩短为45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等等。但从劳动争议处理的整体框架来看,仲裁制度本身的改良,并不能彻底解决劳动争议维权的复杂性和时间长的问题。
方法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是目前突出的问题。为了要回被拖欠的工资或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要承担高昂的成本。主要包括农民工来往于老家和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他们用于维权过程中的仲裁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复印费、电话费等。如在郭某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一案中,为了要回被拖欠的33000余元工资,郭某某先后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找过用人单位老板20多次,找过劳动监察大队14次,区法院11次,中院3次,此外还找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建委、国家建设部等十几个部门。从河北到北京,每一次光交通费就是70多元。讨薪三年来,直接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复印费、电话费、诉讼费共5000多元;再加上误工成本,农民工承担的维权成本就超过了13000元。
方法为了帮助农民工,援助律师必须要支付人员工资、办公、交通费等必要成本。在于某童工赔偿案中,援助律师外出调查、开庭共计37次,仅律师支出的成本就已经超过5000元。在李某某工伤案中,律师共出去调查和开庭11次,支出的交通费、给李某某的借支以及律师成本就3000多元。
方法维权成本高源自维权程序复杂,而没有合理的分担机制却让农民工和社会承担了不利后果。根据现有规定维权成本主要由农民工、政府和社会来承担,用人单位却不必承担任何费用,这也是用人单位敢肆无忌惮的拖欠工资和赔偿金的重要原因。如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一案中,郭某等人为了要回被欠的33000元工资,维权成本就超过13000元,而在艰难讨薪3年后最终只拿到30000元。郭某到法院领钱时,对方竟然说:“你们忙活了3年,不也就是拿到3万块钱吗?”违法单位不仅不付出任何成本,反倒可以从中获利,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反而是在鼓励他们继续违法。
返回目录。
关于12338维权服务热线情况的分析与思考。
12338维权热线在xx年开通,已经运行了近5年,热线开通以来,为妇女儿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受理有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投诉,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2338”热线的开通搭建了妇联组织与妇女儿童沟通服务的扁平化平台,符合广大妇女群众的维权需求,也让热线成为了广大妇女群众的一条“解忧线”、“希望线”、“维权线”、和“司法保护线”,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到目前为止,“12338”热线开通以来,共接听、解答咨询电话470余次,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咨询、妇代会主任待遇、社会福利等问题的咨询。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家庭暴力占了绝大部分,子女抚养问题、婚外情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从询问题所占的比例可以看出,离婚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是家庭纠纷的主要问题,此类问题涉及婚外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取证困难,自身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不良侵害。
一是妇女儿童维权难度大。大量的妇女儿童维权需求与有限的维权力量是热线遇到的一个瓶颈问题。热线接到很多请求处理家庭暴力、妇女儿童人身保护等问题,但由于职能、资源和人力不足,暂时还不能满足每一个妇女儿童的维权请求,只能以妇女儿童的维权为重点,集中精力在对那些影响重大、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妇女儿童侵权事件的处理上。
二是维权水平有待提高。“12338”热线主要是依靠妇联干部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妇联干部虽然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在咨询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意见欠妥之处。在热线运行的过程中,妇联干部在缺乏规范的咨询指导,对各类咨询问题的把握不一定准确,存在解答标准不一的情况。
三是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12338”热线通过普通电话接听来电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很多弊端:不能对咨询来电进行分类接听、无法实现通话录音、不能很好地实现语音留言、传真等功能、不利于来电的统计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12338”效率的提升。
(一)切实提高热线的咨询水平。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热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热线接听人员的维权能力和水平。通过设立专家咨询日,邀请法律、心理、教育方面的专家到热线值班,提高热线咨询水平,提升“12338”热线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加大对典型个案跟踪处理力度。建立“12338”热线个案处理协调小组,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组建一支由各部门人员参加的协调小组,通过将个案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或由协调小组直接办理的方式处理个案,加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力度,提高覆盖面,力争能够帮助每一个有合理维权诉求的妇女儿童。加强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考核,保证每个个案维权的质量。
(三)加强对热线的宣传力度。通过公益广告宣传、宣传册,扩大“12338”的知名度,让更多的妇女群众知道这条热线。与新闻媒体合作,进行个案的宣传,扩大“12338”的影响力,让更多的妇女儿童认识和了解“12338”。争取社会各界对热线给予更多的支持。“12338”妇女维权热线系统是一个渐进的、不断探索的过程,相信在领导的重视、各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12338”热线会越办越好,维权力度会越来越大,成为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神。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七
**市妇女维权法庭是以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宣传、提高妇女在法制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为目标,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判案,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专业审理机构。它是司法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妇联组织充分实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利载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人性化的有效途径。
一、妇女维权法庭建设的基本情况。
**市现有妇女维权法庭1个,全称为**市妇女维权法庭,该机构始建于xx年,是由市人民法院和市妇联联合建立的非建制性单位,现机构挂设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庭人员组成共6人,其中包括审判长3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妇联专职陪审员1人,妇联征集社会陪审员34人,基本实现了机构组织完备、职能分工明确、符合妇联维权要求、确保判案公正公平。
在日常工作中,妇女维权法庭主要受理以下九种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
(一)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
(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
(三)侵犯妇女儿童财产权益的案件(主要是非法剥夺出嫁女的继承权以及丈夫侵犯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儿童要求离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案件)。
(四)剥夺母亲对子女监护权的案件。
(五)老年孤寡妇女赡养权受侵害的案件。
(六)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
(七)侵犯妇女承包经营权的案件。
(八)关于儿童抚养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
(九)其他明显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自xx年成立妇女维权法庭以来,共依法及时审结了1023件维权案件,其中xx年,**市妇女维权法庭全年共受理了315起维权案件,主要涉及有家庭暴力案件、诉求赡养费及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几个方面,其中重大典型案件30余起,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并收到极好的宣传警示作用。妇女维权法庭作为广大弱势女性群体的庇护所和争取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其具有天然同性弱小和依法援助的性质,加之市人民法院在维权法庭建设中给予了广泛、合理的优惠政策,使很多女性当事人享受到了减免案件诉讼费的便利,深刻体会到维权法庭的优越性。在xx年受理的维权案件中,其中就有100多件案件给予了减免诉讼费的政策,全年共计减免诉讼费用近万元,这对于本身没有经费来源的维权法庭和经费一直较为紧张的市人民法院而言,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也充分体现了相关领导对妇女维权法庭的关注和重视。
二、妇女维权法庭发挥作用的情况及原因。
妇女维权法庭是由司法机关主持,由妇联提供民众陪审员,针对涉及女性权益问题进行的专业审判,同时他也审理一些群众舆论反响较大、涉及道德与法律边缘的民事案件,因此妇女维权法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具有妇女权益维护性。妇女维权法庭,顾名思义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帮助广大妇女实现合法要求的有力武器。妇女维权法庭的建立运营,真正使妇女姐妹们实现了“想要说理,敢于说理和有地方说理”的愿望,推动了和谐社会女性维权和男女平等的法制化进程。
二是体现群众意见广泛性。在市妇联的精心选拔和正确指导下,现全市共有妇女维权庭陪审员35名,他们是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群众,职业不同、文化水平不同、社会关系也不同。通过他们的陪审和合议,能真实反映出群众对待一类案件的意见和看法,也有助于司法制度中人性化、民主化体现。
三是实现重点案例宣传性。妇女维权法庭受理的案件一般都具有家庭性、教育性及伦理性特点,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较为重要的一环。市妇联在加强维权法庭建设的同时也联合市广电局《法制在线》节目,对一些影响较大,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进行重点宣传,警钟常鸣、防微杜谏。去年,我市在电视台做了有关维权的新闻8条,电视评论4条,案件分析3件。
四是推进法律常识普及性。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两性和谐发展也逐渐提上了社会发展日程,更多的女性关注维权、想要维权,因此参加妇女维权法庭旁听的人员数量也日渐增加。xx年,每件维权案件的旁听人数不足20人。xx年,达到了50余人,xx年,一些社会关注、影响大的案件在民事审判庭坐无虚席,每一起案件的审理也成为一次法律常识普及课。
三、妇联干部任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的情况。
xx年,经市人大批准、省高院统一培训,**市妇联有一名维权干部成为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全市共计10人的陪审员队伍是全国陪审员制度改革后**市首批陪审员,也是具有人大批准的合法陪审权力的陪审队伍。妇联干部成为其中一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妇联陪审员具有妇女维权、维护陪审制度公正性的作用。经过省高院为期一个月的统一培训,我市妇联的人民陪审员通过了陪审员资格考试,也更明确了陪审员在陪审中在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应具有的素质,因此在陪审过程中能够摆正位置、平稳心态、依据法律、合法合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女性争得更多的合法权益,用娴熟的法律条文、更加严谨的法律知识增加在合议庭中的份量。
二是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树立了广大女性勇于维权的信心。前些年,有很多女性害怕维权、不敢维权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庭的男性垄断氛围,这样的环境使她们对女性权益能否切实得到维护产生疑问。随着近些年来女法官、女审判长、女陪审员的出现,确实有助于打消妇女群众因性别差异而产生的疑问,尤其是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更使她们放了心、壮了胆、有了底,认为在法庭上确实存在维护妇女权益的一方,确实有保障女性利益的发言人,确实能够实现对女性维权的公正、公平,从而极大的激发了她们维权的意识,更树立了坚决维权的信心。
三是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为推动妇联维权工作进步提供有力保证。妇女维权法庭的审理、审判为妇联工作提供了很多可供借鉴的案例,使妇联维权工作充分接触和了解到基层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和境况,这是我们从书本上、工作中所了解不到和了解不透的。通过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有效的促进了我们的维权工作朝着“倾听女性呼声,解决女性难题”,求实效、办实事方向不断进步。
四、当前妇女维权法庭在建设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妇女维权法庭作为一个非建制性单位,他的建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在物质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今后的发展及壮大中确实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这些困难也是我们要克服和正在努力突破的。
一是资金不足。妇女维权法庭是一个专业审判法庭,但由于他具有的特殊性质又使其具有救助的职能,减免诉讼费用在诉讼受理中是经常发生的现象,但由于案件受理必须经过法院的财务管理体系、维权法庭开庭也要占据法院的专用房间,这些都给法院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和损失。同时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费用、法律文书的代写这些也都需要一定的资金,因此,资金不足一直是妇女维权法庭在建设发展中的一个硬伤。**市妇联在维权法庭发展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法尽量缓解资金问题上的缺口。一是与市人民法院做好协调,在审判庭的占用、法官的审理时间上尽可能减少矛盾。二是从妇联公用经费中节省一部分用于维权法庭的建设。
二是宣传不够。在过去的几年中,尽管我们利用各种载体对维权法庭也做过大量宣传,但还是没有在妇女群众中把维权和法庭两个概念联系起来,没有起到最佳的宣传效果,也没有使广大妇女群众最大限度的应用妇女维权法庭。因此在今后的一段工作中,我们对妇女维权法庭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使女性姐妹们充分知晰、了解这个妇女权益保护的机构,把他当成是自身权益维护的有力手段。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八
一是政治觉悟有所提高。据统计,我市共有431行政村,其中女支部书记13人,女支部副书记8人,女支部委员121人,女村主任13人,女副主任13人,女村委委员118人,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妇女已由过去的对政治漠不关心变为现在的主动参与。
二是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传统观念中,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主从关系、附属关系、依赖关系,因此,她们认为像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这些都是家庭内部的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近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多数农村妇女已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经济条件有所改善。通过开展“四进家”、“双学双比”、“春风送岗”等活动,扩大农村妇女的就业渠道,鼓励她们自主创业,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走出家门,或外出务工,或自主创业,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
四是医疗救助得到保障。妇女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由于自身的生理特点及家庭与社会角色,她们的健康与保健更需要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农村妇女由于经济落后、卫生保健知识匮乏、生活负担沉重等原因,更容易积劳成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农村妇女的基本健康、保健提供了保障。
一是自我保护意识欠缺。虽然大部分农村妇女遇到问题已知道来妇联求助,但真正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并不太清楚,尤其在财产方面,有些甚至对自己到底有多少共同财产不清楚,男方一旦提出离婚,等女方意识到需要搜集财产证据时,男方早已将有关证据毁灭或隐蔽起来,甚至把财产转移,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不少,因女方举不出共同财产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结果往往会导致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二是共同财产不明确。农村共同财产不像城市居民一样分的那么清楚,大部分农村房屋都没有房权证,有些还是村里的集资盖房,而我国农村的`习俗一般是结婚由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一些嫁妆,房屋即成了男方的婚前财产。其次,因男方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经济管理支配权大部分又由男方实际掌握着,共同财产也无从查起。最终导致农村妇女离婚时财产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并为以后的生活窘迫埋下伏笔。
三是家庭暴力仍治而不止。尽管各级妇女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反对家庭暴力做了大量工作,但反家暴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从近年来的信访统计情况看,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夫妻因长时间相处无共同语言产生了情感危机,一时言语不和导致夫妻动手;丈夫在外打工,听信外人传言,怀疑妻子有外遇,便对妻子大打出手;网恋的出现使丈夫无法自拔,希望通过暴力使妻子提出离婚;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面临倒闭,职工面临下岗,产生生存危机,一些人便将对社会的不满发泄到妻子身上等。
四是老年妇女赡养问题。农村老年妇女与城市老年妇女的重大差异是她们没有工资,她们的养老主要还是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由于生活方式不同、无共同语言等多方面原因,部分农村老年妇女与儿媳关系紧张,经济上对儿子依赖,儿媳便把老人当成包袱不愿尽赡养义务,大多数老年妇女会忍气吞声,忍无可忍时会来妇联求助。
五是重男轻女思想仍存在。由于封建思想的残留,“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思想仍普遍存在于农民心中,大部分农民仍然想方设法生儿子,有些农村妇女因连生两个女孩被丈夫提出离婚,更有甚者希望借助第三者来替自己生个男孩,这也是导致第三者出现的重要原因。
1、加大宣传面,扩大培训范围。农村妇女作为权利主体,只有自己懂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要通过调查、问卷等多形式了解农村妇女的需求,针对她们的需求因材施教。要加大教育培训的范围,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等形式,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和能力。
2、合力制止家庭暴力,构筑妇女维权社会化格局。代表和维护妇女的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妇联组织不能唱独角戏,可以与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媒体等联手,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巡回讲座、对因受家庭暴力致伤妇女进行救助、对一些重点案例进行爆光等方式,介绍一些妇女常遇到的法律知识,在提高妇女素质,不断增强妇女知法懂法的能力的同时也能对那些施暴者起到一种警示作用。
3、关注老年妇女,加强美德教育。农村老年妇女是目前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为人类繁衍后代、家庭幸福美满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毕生精力。建议社会将关心老年妇女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启动“关爱农村老年妇女工程”,加大开展尊老、爱老、敬老的宣传力度,加强全民“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育,让农村老年妇女安渡晚年。
4、建议健全完善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对人们的生存、生活都非常重要。可一直到现在农村对它的权属登记还是空白,农村妇女更是深受其害,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房屋的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房屋权利。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94166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