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调研报告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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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研报告大全(17篇)
时间:2023-12-14 12:56:08     小编:笔舞

报告具有结构性和逻辑性,能够清晰地传达信息和观点。在报告的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写作目的和受众。要写好一份报告,不仅需要有良好的写作技巧,还需要有广泛的调研和资料收集。

维权调研报告篇一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妇女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仍待加强。

调查结果显示: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在不断提高,在走访调查的农村妇女中,大多数妇女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些妇女表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有些妇女清楚的知晓夫妻之间是应该互相尊重、相互抚养,那种关起门来打老婆的事情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有些妇女知道在受到诸如家庭暴力问题时应该报警或者寻求当地妇女组织帮助。以来,我和村妇女主任共接待周石庄2例离婚妇女要求分配财产的案例,通过我们的调解,她们享受到了应有的权益。顺河镇妇联曾接待受家庭暴力困扰的妇女6人,其中5例调解恢复和谐家庭,一例最终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了自己的人身权利。

种种现象表明,广大妇女已经不在是沉默的羔羊,已经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看到,广大农村妇女中正在承受或者长期承受家庭暴力的也有人在;因不懂法律以暴治暴,触犯法律的也有人在。这些现象说明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广大农村妇女所承包的土地大都在出生地,婚后住所、户籍所在地都发生了变迁,但是土地却不能随住所、户籍的变迁而变动,而且大多数农村妇女主动放弃土地的种植和收益权利。当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5%的.妇女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但是在承包地土地挪作他用,补偿金分配时有56%的妇女知道积极争取。

三、农村妇女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局限性较大。

在针对家庭财产由谁管理的问题时,有80%的妇女表示对家庭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利,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但在问及家庭重大问题决策权时,都异口同声的说共同商量或是由男方做主,而当男女双方针对某一重大决策问题有分歧时,即使妇女知道自己是正确的,但多数情况下却仍然做不了主。这也同时说明了妇女所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局限性还很大,妇女的权利观念仍趋保守,妇女的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四、家庭暴力问题仍需重点关注。

在调查妇女中,有10%甚至更多的妇女表示曾被配偶打过,这是一个比较令人担忧的数字。当然也可能被打过的,有很多并不能构成家庭暴力,但是从这个数字中,也隐隐透露出,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生活幸福指数并不是很高。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与因素。

1、家庭暴力存在原因:一是客观上体力上处于劣势,在挨打的时候比较被动,几乎没有反抗的余地,偶尔反抗引来的可能是对自身更大的伤害。二是农村妇女自身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遭受暴力后虽然也知道是违法的事情,但是很多妇女因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的影响,或是根本没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配偶重复施暴。三是家庭暴力取证困难。虽然说目前已有了专门的家庭暴力鉴定机构,但是由于大多数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鉴定程序并不了解,遭受家庭暴力后不知道应该找谁,如何进行鉴定,什么时间鉴定最合适,而且受害妇女在不打算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去做鉴定,从而导致家庭暴力取证困难。

2、土地权益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妇女的土地多在未婚前的父母所居地,一旦结婚了,父母家所在地取消了她的承包经营权,丈夫家可能也没有她的土地,从而失去土地。二是长期形成的土地种植传统,女性出嫁后土地留在出生地,由自家兄弟代为种植,并获得经济收益,导致广大农村妇女认为理所当然的土地承包权应当属于兄弟,而不去争取。三是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户主大都是男性,这也导致广大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或者是丧偶等特殊情况出现时,土地作为农村主要的经济来源,不能随妇女的住所、户籍等变化而发生改变。

3、财产支配权有限问题存在原因:一是妇女意识里她们最首要的任务仍然是照顾孩子和老人,因此并没有积极努力争取工作机会,农村妇女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工作,导致她们对男士的依附性太强。二是就农村来说,家庭经济来源仍以男士为主,妇女会觉得自己“没有说话权”,从而不去争取财产权利。

由调查结果可看到,广大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家庭地位也在提高,可以说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在农村,家庭暴力、土地纠纷、财产支配分割等存在的问题,依然容不得有半点松懈,针对这些问题,应该提高普法维权的力度、广度、深度,注重个案维权。

解决维权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部门妇联来帮助妇女解决困难,但是也正是因为此,形成了妇女工作也只有妇联做的不良局面。其实妇女工作是全社会的,仅靠妇联是远远不够的。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整合社会资源,推动解决维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支持妇女维权工作的氛围,实现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1、创造良好大环境,构建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

一是打造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通过深入普法、严格司法、违法必究等环节,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正,为妇女维权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强化妇联维权的职能作用。妇联自身要解放思想,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方式,依据法规和政策,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和建议,切实解决妇女维权方面带有群体性、倾向性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维权工作。实现妇女维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构建起全方位、开放式的社会化维权的大格局。要以妇女发展和维权需求为目标,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协调社会力量,推动民众参与,逐步形成社会化、法制化妇女维权工作新模式。

2、从妇女本身做起,提高广大妇女的整体素质。

提高法律素质,增强广大妇女自我保护的能力。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鼓励妇女灵活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自觉地维护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中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妇女最广泛的参与中促进两性和谐平等发展。

加强文化教育,增强广大妇女社会竞争的能力。不仅要加强妇女基础文化教育。保证女童适龄入学率,降低在校女童辍学率,确保妇女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要把成人妇女的再教育纳入正规化、系统化的轨道,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维权调研报告篇二

近些年来,快速邮递业务(以下简称“快递”)作为物流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凭借其点到点、快速方便的独特优势,潮水般地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给百姓打开消费方便之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一、快递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快递服务质量名不副实。一是无故拖延。每到年底或节假日网上商家让利促销,快递业务量便骤然增加,出现订单堆积,商品不能及时发送。二是难以检测。随着快递服务范围的扩大,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快递范围。然而,面对这些高科技产品,仅通过外观一般无法判断和辨认其在快递过程中有没有被摔受损的情况经历以及是否还保持应有的正常功能。三是先签字后验货。快递公司一般通用的规则是先签字后验货,有的甚至直接把邮件交由物业或门卫签收,规避快递邮件的损坏风险,而消费者先签字再验货,即使发现物品有损毁,快递员也可以将责任推给寄件方,消费者面临的是举证难、索赔难等维权难题。

快递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很多快递公司将一个区域划包给一个自然人,快递公司向其收取押金后,授权其在该区域使用公司商标从事快递业务,并自备交通工具、自主招工经营、自负盈亏。区域承包准入门槛低,快递公司发包时不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财产状况、信誉度等,授权后也不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监督,个别员工素质差。承包人聘用快递员后,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进行岗位培训、安全教育等,有的雇用临时摩的人员,工作随意性大,安全意识薄弱,增加了潜在的信用危机,甚至会出现快递公司内部员工“损货、偷货”事件。

快递纠纷处置差强人意。因受外部因素影响,快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难免发生延误、损毁甚至丢失。但个别快递公司在收寄时,没有向用户做必要提示,发生问题时采取搪塞、拖延等手段逃避责任。还有部分快递公司在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后,以用户无法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承认。

快递契约存在霸王条款。快递公司为了规避风险、推卸责任制定了一系列的霸王条款,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索赔较难。如快递公司不履行保险、保价告知义务;货物遗失或损坏只按邮资赔偿。例如,某快递公司《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9条规定:“寄件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本公司的运费,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拒付,亦不得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

二、几点建议。

针对快递业存在的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强化企业内部规制。一是提高快递人员的从业门槛,严把入门关。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通过考试招聘等形式吸纳素质高能力强的职工,加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及业务知识培训。二是提高企业商业信誉,严把服务关。快递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运营机制使客户服务水平跟上消费者的需求,要加强对货运产品全过程和各环节的跟踪服务,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重视客户的需求,不断提升企业形象。三是提高设备更新能力,严把过程关。现阶段由于我国快递服务的设备比较陈旧相对落后,这大大制约着快递服务的运营速度,由于网络加盟模式使得快递企业管理比较松散,快递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同时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的缺乏也限制了客服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电子等科技产品的网购也对快递企业的检测能力给以考量,因此更新快递服务的设备迫在眉睫。四是提高纠纷处置能力,严把售后关。首先,快递服务公司应该对提供服务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自查,在整个快递流程中,存货、搬运、发送时做到严格对照检查,避免送错和误送,避免货物损坏。当快递业务出现问题时,快递公司要勇于承担责任,认真分析原因,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其次,快递企业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如限制赔偿、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条款加以修改,提高自纠能力。

强化外部行政监管。一是严把主体准入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和审查从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查快递执业人员资格以及经营场地情况,对早期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吊销。二是严把规范经营关。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快递经营主体监管,坚决取缔“黑快递”,督促快递经营者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强化行政指导,针对快递服务市场的现状制定措施,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格式合同使用,认真审查目前快递服务市场中常见的格式合同,着力清理“霸王条款”、模糊条款,对快递业契约条款实行备案制,定期对快递业务合同条款进行点评,积极推广使用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强化消费维权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受理消费申投诉和举报,强力推行快递物品保价赔偿制度,不断提高快递企业提升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三是严把行业自律关。建议由邮政牵头,成立快递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交流业务经验,协调业务纠纷,共同维护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四是严把监督惩戒关。目前快递行业监管制度还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快递业存在服务标准混乱、收费混乱。作为快递业的主管部门-邮政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对《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监督其依法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资格,并守法经营,对非法经营者加大惩处取缔力度,另一方面应着力规范行业标准,有效遏制标准乱收费乱的行为;建立从业人员备案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通过工资、保险、绩效奖金等激励手段,实现人员相对稳定,通过教育培训、人文关怀等企业文化,实现人员素质提升;建立快递业惩罚纠错机制,必要时以交纳从业保证金的形式为消费者承诺并实行先行赔付,尽量减少遗漏、失误或故意拆件等问题发生,保证服务安全性、快速性。

强化消费综合教育。在选择快递服务时,最好选择规模较大、网络健全的快递公司,接受服务前应认真核查公司经营是否合法,信誉是否良好,不能只考虑价格因素;在选择快递方式上,要根据货物质量、大小、价格等决定是否需要保价,并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等额保价”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在填写快递单据时,要尽量注明货物的真实详细情况,认真阅读货单上的承诺、委托单背面的合同约定,如发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应及时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失后退赔困难。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过程中附带的快递服务,要向卖家了解清楚是哪一家快递公司负责货物投递,其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是什么,尤其要注意“先验货再签收”,避免“先签收后验货”发现货物缺少、破损难以维权。

强化快递纠纷赔偿执行力。《邮政法》第84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合同法》是我国民事基本法之一,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因此快递企业与消费者实际是一种承运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厘清这种法律关系并予以明确,便于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消费维权工作是一项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工程,是“以人为本”科学理念的直接体现,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有着深远的影响。消费维权的调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立足于“科学发展”的前提下,全面认识、有效地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如何落实消费维权调解工作,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消费者保护协会的法定职能进行探讨。

一、从法定的职能确立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法理原则。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具体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这一法律规定,意味着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开展,必须置于国家法律的现有框架之下,这是消费维权工作者必须要有的第一点清晰认识。可以说,依法维权是一个“颠扑不破”的工作准则,这个工作准则与党和国家推进“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是相适应的。

有了上述这个认识的前提,再来看看我们日常工作中一些更为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消费维权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中规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要时可参照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标准、民商惯例、使消费纠纷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运用法定职能处理消费纠纷争议的工作”。

上述规定,是从法定职能确立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基准性的法理原则方面的理解,是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必须遵守的基准性的法理原则,也是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应用于构建和谐社会,在“依法治国”精神层面上具体的体现。

在清楚我们工作的准则性规定的同时,作为一名消费纠纷调解人员应该知道,调解工作是符合科学发展的前提下的工作开展,解答消费者咨询、受理投诉是一名分会干事的基础性工作,要科学地将调解工作落到实处,要求从事调解人员都能科学地掌握相应的调解技能。

二、掌控调解技能,科学开展消费维权调解工作。

调解消费纠纷,工作人员应根据受理投诉的性质、难易程度、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态度立场,选择调解的方式和方法,灵活、巧妙掌握调解技巧,尽可能缩小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促成一致调解。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处理态度、立场和技巧,对妥善化解消费纠纷起主导性作用。调解的操作:

(一)联系调解,力避早市。一般商家对开门迎客后的第一笔生意比较注重,若此时上门调解或电话调查投诉情况,往往会引起对方反感,成功率不高,所以应当尽量避免在早市的时段组织调解,这是对调解时机的科学把握。

(二)现场勘查,仔细取证。调解需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尽量注意搜集有助于解决投诉的相关证据,如照片,店堂告示或宣传,及有关资料等。同时要善于寻找线索解决关键和疑点问题,并认真做好记录,以便确定投诉事项双方当事人的叙述是否符合实际,合乎逻辑,注意除去其中的主观成分,抓住主要问题,询问当事人和知情者曾发生事件的过程,以便作出进一步的准确判断。

(三)抓切入点、迎刃而解。调解投诉应抓住产生纠纷的切入点,了解消费者的投诉目的,引导其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诉求,找到争议双方的.“最大公约数”――双方皆容易接受的方案。

(四)热情接待,掌握火候。在接待上门咨询或投诉的消费者时,应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杯茶水招待,一句好言抚慰,一番宣传释法,一声再见相送”。尤其对怨气大、语气激动的消费者或经营者,更要稳定其投诉和调解情绪。学会将接待咨询和处理争议的过程变为引导双方学法用法的过程。在调解过程中,若出现双方或某方语言偏激、情绪失控、立场悬殊的紧张状态,应采取“冷处理”措施,暂时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分别进行单独谈话,对照法规让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责任,软化双方的立场,消除对立偏激情绪。待双方责任分配和赔付额度的意见逐步趋于接近时,再组织二次调解,促成矛盾尽快解决。

(五)把准角色,耐心聆听,处事公正。调解人员必须学会扮演聆听者的角色,聆听可让调解人掌握情况,也舒缓对立的气氛。同时,调解人与被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处于第三者的关系,其角色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可采取引导协商的态度,不要站在当事人一边,与另一边进行辩论。

(六)分别调解、换位思考。对于事实不明朗、责任不清或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投诉,应分别召集消费者、经营者单独进行调查和调解。在掌握投诉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找准调解纠纷的切入点,化解消费者的怨气,排除报复心态和过激行为,引导消费者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要求,引导双方要本着互信、互谅、包容的心态,放弃“寸土不让”、“斤斤计较”的心态,适度妥协,尽量消除双方的意见分歧。

(七)难得糊涂,以和为贵,学会“模糊”调解。消委会进行消费调解,好比是另一种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处理。消费调解意味着提供一种不同于司法程序下的选择予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调解工作者对整个消费争议的法理关系要“心中有数”――对是非曲直要清晰,但在具体调解中要微妙把握――毕竟调解人员是要为双方提供一种风险与成本稍别于司法程序的服务,让对方选择,通过谈判与妥协取得争议的解决,所以调解要在某些法律责任方面,有双方可接受的“灰色”、“模糊”,逐步淡化矛盾,最终取得实质性的调解结果。

三、科学规范调解,保障维权服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调解是在权衡合法、合情、合理的尺度进行的过程,除需注重调解技巧外,同时还必须从受理投诉的基本原则、规范导则、服务用语等方面着手,规范和完善消委会各分会受理投诉工作,端正受理投诉的态度和立场,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树立消委会维权服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并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消费者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论消费标的额大小,有诉必接,有接必果,充分运用消委会的职能及时化解各类消费纠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耐心解释,明确指导,建议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对已发生消费关系的事实,或客观存在的,要学会排除可能、怀疑及将会发生的情况。

(三)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受理、调解消费纠纷,对于难以认定损害责任或损害赔偿额的,本着从“合法、合情、合理”的道义角度,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灵活地予以受理、调解纠纷。并且还要学会利用现有的社会、政府公共资源,学会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合作与协作。如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对涉及直接对地区生产企业、食品、药品、化妆品安全等投诉,调解难度较大,可考虑及时移给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四)坚持文明、礼貌、尊重和聆听。对消费者的咨询、投诉或建议,工作人员要做到“热情诚恳、言语得体、条理清晰、言简意深”,积极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同时,在开展消费者权益纠纷调处工作中,要注重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规范消协调解工作。此外,工作人员要清楚知道,调解工作绝不是一个工作人员的事,调解工作及其相配套的各项工作的开展,是一个团队合作、紧密配合的过程。因为每一个投诉个案的处理,都关系着一个团队的荣誉,所以,调解工作人员必须时时以维护消费者协会的公信力,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依归,在严守法纪的前提下,合理、灵活履行职责,并认真做好调解工作。

维权调研报告篇三

近年来,随着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深入,监狱执法的监督体系的逐步完善,罪犯维权的渠道增多,罪犯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丰富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是罪犯维权意识的增强,也是监狱依法治监,文明、规范执法的成果的体现。但是,部分罪犯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力范围进行扩大,超越了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相关法定界限,混淆罪犯应尽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力的界限,这就出现了罪犯过度维权的现象。过度维权现象直接影响着监狱警察执法权的依法行使,给罪犯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些监狱警察未能适应这一新情况,在工作当中或粗暴简单、或缩手缩脚、无所适从,这势必影响管理教育罪犯的工作质量,进而甚至影响到监管的安全稳定。因此,如何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适应监管工作的新变化,是摆在管理教育罪犯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罪犯过度维权情况的表现。

(一)过度强调权利,义务意识淡漠。罪犯在行使权利时表现得积极,履行义务时,表现却尤为消极。把监狱依法、严格管理视为对罪犯权利的侵犯;把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依法保护视为“让步”。例如罪犯韦某,长期装病偷懒拒不参加劳动改造,却一再坚称监狱侵犯他的“休息权”,像这种没有履行“劳动的义务”,却要求保障“休息的权利”的罪犯屡见不鲜。

(二)暗地监督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一些罪犯的反改造手段隐蔽,擅长揣摩监狱警察心理,采取记录日记等方式观察记录警察言行,对直管警察的执法行为存在疑义,但没有通过“狱内110信箱”、“纪检监察信箱”、“监狱长信箱”等合法渠道反映或举报,而是利用法律或制度维护、扩张自身的权利。甚至出现了,罪犯刑释之后,到处上网“维权”或者信访“维权”。如罪犯王某,在狱内改造时貌似老实,其实暗地私藏一本笔记本,用以收集、记录监狱警察的“言行举止”,待到释放后,该犯四处宣扬、造谣监狱如何“黑暗”、警察如何“执法不公”,给监狱形象抹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过度维权的罪犯往往将自身与自然人等同。这尤其体现在接见时间、接见次数和对象的限定上,罪犯不理解甚至抵触法律法规对其制约。法律维权是罪犯合法正当权利得以有效保障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具体的刑罚执行中,许多罪犯误认为,进入监狱成了犯人已是惩罚,在监狱内就能象普通人一样,除了人身自由受限制外,其余一切权利都应享有。如罪犯文某,警官找谈话时该犯不按监规脱帽蹲下,声称“人人平等”,“凭什么我要脱帽蹲下?”并要求保障罪犯的“人格权”等等。

二、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成因。

(一)法律的缺失。

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对于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断系统化和完善,但是对于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上却显的比较薄弱。当前,我国虽然制定了监狱法,但是监狱法的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也有待提高。监狱法对监狱执法和警察执法大多是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而监狱工作的实施与开展主要靠的是司法部,厅局和监狱的文件和一些规定。这些文件和规定无法形成系统和有效链接,影响了监狱和法律的权威性。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法律的依据和强硬的支撑,致使在处置罪犯过度维权现象时显得“底气不足”。

(二)法律的变化。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重刑犯、暴力犯及累犯的减刑权或减刑幅度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使减刑无望,他们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其它所谓“权利”的维护上,混刑度日、消极抗改的现象十分突出,对监狱日常的计分考核扣分处理、警告、记过处理没有任何畏惧感,难以形成威慑作用,所犯的错误又得不到禁闭处分,监狱对这部分罪犯缺乏必要的惩罚和强制约束措施,警察的执法权行使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导致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

(三)罪犯构成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罪犯越来越多,他们认知能力强,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监狱内经济、职务罪犯比例增加,这部分人对法律法规的熟知程度高于常人,并善于通过“咬文嚼字”或“钻牛角尖”进行过度维权;“二进宫”、“三进宫”等“老油条”罪犯对监狱管理体制和监规纪律较之前两种人则更加熟知,他们更清楚如何利用监规纪律“打擦边球”,以及在违纪后如何与警察“打交道”。

(四)举报制度的滥用。

罪犯递交给上级的举报材料和信件不受检查,部分罪犯利用举报可匿名的规定,进行不实举报事实上得不到处罚的司法现状,他们把对警察严格公正执法的不满,频繁地捏造或杜撰一些“事实”向上级反映,以达到其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监管改造环境的目的。警察在被举报后,从调查取证到证明无辜,这期间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对警察的心理和工作自我满意认知度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一些警察在对严格执法的认识上,都不想因为自己的坚持原则而被罪犯恶意举报;执法严格逐渐转变成过度严谨,宁可放松要求,也不愿自己被“卷入”举报对象。产生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罪犯曲解法律法规,利用罪犯对警察的诬告陷害不会得到实质性惩罚的司法事实,玩法律游戏;另一方面,警察在社会舆论监督、严格的工作纪律、罪犯不实举报等多重干扰下,执法难的感觉有增无减,因而放任了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

三、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确保监狱警察执法权的充分行使。

目前,《监狱法》只有在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也只有在第五条作了笼统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由于监狱警察执法行为缺乏有力的支撑和保障,罪犯过度维权直接导致警察在日常执法中妥协执法或者因为惧怕出监管事故而“如履薄冰,不敢作为”。因此,首先在立法上,要对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重视,并作为法律明确下来。同时对监狱法进行完善,对于人民警察执法的法律规定要细化。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做到有理有据。

(二)建立健全警察申诉及复议制度,提高对警察合法权利的保障,反制罪犯过度维权现象。

罪犯在日常的改造中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打着“维权”的幌子对警察的日常管理采取对抗、威胁、谩骂,甚至找检察院告警察,给警察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而且警察一旦被犯人告状,由于有很多地方的监狱没有安装闭路监控对警察的执法进行全程监控,警察往往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所以应建立警察申诉处理机制和行政复议制度,提高对警察合法权利的保障。

(三)加大对过度维权罪犯的惩戒力度,达到警示他犯、“以儆效尤”的目的。恶意检举、逃避劳动、无理缠诉等过度维权本身就是一种违纪行为,应给予严厉打击。

当前,在罪犯过度维权现象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一些警察在管理教育罪犯工作中畏手畏脚,特别是对违规违纪罪犯的惩戒缺乏应有的力度,常常是口头批评了事,出现了“遇事躲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惹麻烦”的思想,也就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而且,当前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缺乏对过度维权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过度维权的提升和对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管理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因此,必须健全完善对过度维权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

(四)提高监狱警察素质,公正文明执法。

由于个别警察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熟悉,业务不精通,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比较盲目,面对罪犯过度维权情况无能为力,导致自己的工作陷入被动。因此,必须熟悉自己的岗位业务,精通业务,能灵活运用法律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妥善处置罪犯过度维权的现象。再者,监狱警察在执法工作当中,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体现法律的威严,保护法律的尊严。只有这样才能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也可以少了人们对监狱人民警察的非议,从而弱化罪犯及其亲属过度维权的现象。

维权调研报告篇四

消费维权工作是一项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工程,是“以人为本”科学理念的直接体现,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有着深远的影响。消费维权的调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立足于“科学发展”的前提下,全面认识、有效地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如何落实消费维权调解工作,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消费者保护协会的法定职能进行探讨。

一、从法定的职能确立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法理原则。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具体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这一法律规定,意味着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开展,必须置于国家法律的现有框架之下,这是消费维权工作者必须要有的第一点清晰认识。可以说,依法维权是一个“颠扑不破”的工作准则,这个工作准则与党和国家推进“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是相适应的。

有了上述这个认识的前提,再来看看我们日常工作中一些更为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消费维权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中规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要时可参照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标准、民商惯例、使消费纠纷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运用法定职能处理消费纠纷争议的工作”。

上述规定,是从法定职能确立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基准性的法理原则方面的理解,是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必须遵守的基准性的法理原则,也是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应用于构建和谐社会,在“依法治国”精神层面上具体的体现。

在清楚我们工作的准则性规定的同时,作为一名消费纠纷调解人员应该知道,调解工作是符合科学发展的前提下的工作开展,解答消费者咨询、受理投诉是一名分会干事的基础性工作,要科学地将调解工作落到实处,要求从事调解人员都能科学地掌握相应的调解技能。

二、掌控调解技能,科学开展消费维权调解工作。

调解消费纠纷,工作人员应根据受理投诉的性质、难易程度、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态度立场,选择调解的方式和方法,灵活、巧妙掌握调解技巧,尽可能缩小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促成一致调解。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处理态度、立场和技巧,对妥善化解消费纠纷起主导性作用。调解的操作:

(一)联系调解,力避早市。一般商家对开门迎客后的第一笔生意比较注重,若此时上门调解或电话调查投诉情况,往往会引起对方反感,成功率不高,所以应当尽量避免在早市的时段组织调解,这是对调解时机的科学把握。

(二)现场勘查,仔细取证。调解需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尽量注意搜集有助于解决投诉的相关证据,如照片,店堂告示或宣传,及有关资料等。同时要善于寻找线索解决关键和疑点问题,并认真做好记录,以便确定投诉事项双方当事人的叙述是否符合实际,合乎逻辑,注意除去其中的主观成分,抓住主要问题,询问当事人和知情者曾发生事件的过程,以便作出进一步的准确判断。

(三)抓切入点、迎刃而解。调解投诉应抓住产生纠纷的切入点,了解消费者的投诉目的,引导其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诉求,找到争议双方的“最大公约数”——双方皆容易接受的方案。

(四)热情接待,掌握火候。在接待上门咨询或投诉的消费者时,应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杯茶水招待,一句好言抚慰,一番宣传释法,一声再见相送”。尤其对怨气大、语气激动的消费者或经营者,更要稳定其投诉和调解情绪。学会将接待咨询和处理争议的过程变为引导双方学法用法的过程。在调解过程中,若出现双方或某方语言偏激、情绪失控、立场悬殊的紧张状态,应采取“冷处理”措施,暂时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分别进行单独谈话,对照法规让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责任,软化双方的立场,消除对立偏激情绪。待双方责任分配和赔付额度的意见逐步趋于接近时,再组织二次调解,促成矛盾尽快解决。

(五)把准角色,耐心聆听,处事公正。调解人员必须学会扮演聆听者的角色,聆听可让调解人掌握情况,也舒缓对立的气氛。同时,调解人与被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处于第三者的关系,其角色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可采取引导协商的态度,不要站在当事人一边,与另一边进行辩论。

(六)分别调解、换位思考。对于事实不明朗、责任不清或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投诉,应分别召集消费者、经营者单独进行调查和调解。在掌握投诉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找准调解纠纷的切入点,化解消费者的怨气,排除报复心态和过激行为,引导消费者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要求,引导双方要本着互信、互谅、包容的心态,放弃“寸土不让”、“斤斤计较”的心态,适度妥协,尽量消除双方的意见分歧。

(七)难得糊涂,以和为贵,学会“模糊”调解。消委会进行消费调解,好比是另一种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处理。消费调解意味着提供一种不同于司法程序下的选择予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调解工作者对整个消费争议的法理关系要“心中有数”——对是非曲直要清晰,但在具体调解中要微妙把握——毕竟调解人员是要为双方提供一种风险与成本稍别于司法程序的服务,让对方选择,通过谈判与妥协取得争议的解决,所以调解要在某些法律责任方面,有双方可接受的“灰色”、“模糊”,逐步淡化矛盾,最终取得实质性的调解结果。

三、科学规范调解,保障维权服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调解是在权衡合法、合情、合理的尺度进行的过程,除需注重调解技巧外,同时还必须从受理投诉的基本原则、规范导则、服务用语等方面着手,规范和完善消委会各分会受理投诉工作,端正受理投诉的态度和立场,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树立消委会维权服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并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消费者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论消费标的额大小,有诉必接,有接必果,充分运用消委会的职能及时化解各类消费纠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耐心解释,明确指导,建议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对已发生消费关系的事实,或客观存在的,要学会排除可能、怀疑及将会发生的情况。

(三)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受理、调解消费纠纷,对于难以认定损害责任或损害赔偿额的,本着从“合法、合情、合理”的道义角度,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灵活地予以受理、调解纠纷。并且还要学会利用现有的社会、政府公共资源,学会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合作与协作。如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对涉及直接对地区生产企业、食品、药品、化妆品安全等投诉,调解难度较大,可考虑及时移给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四)坚持文明、礼貌、尊重和聆听。对消费者的咨询、投诉或建议,工作人员要做到“热情诚恳、言语得体、条理清晰、言简意深”,积极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同时,在开展消费者权益纠纷调处工作中,要注重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规范消协调解工作。此外,工作人员要清楚知道,调解工作绝不是一个工作人员的事,调解工作及其相配套的各项工作的开展,是一个团队合作、紧密配合的过程。因为每一个投诉个案的处理,都关系着一个团队的荣誉,所以,调解工作人员必须时时以维护消费者协会的公信力,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依归,在严守法纪的前提下,合理、灵活履行职责,并认真做好调解工作。

维权调研报告篇五

当前,社会性别平等与妇女维权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近几年来,吴桥镇妇联在镇党委、政府和县妇联的正确领导下,本着“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思路,协调社会力量,在关注妇女生活,畅通妇女维权渠道方面开展了有效的工作,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使全镇妇女维权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当前妇女维权工作的现状。

1、妇女依法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近年来,我镇妇联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开展法律维权周、法律宣传活动,针对妇女维权法律问题开展现场咨询和解答,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疾病预防等与妇女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2、妇女的劳动保障权益不断得到落实。

多年来,镇妇联坚持以“双学双比”和“巾帼建功”活动为抓手,鼓励广大妇女就业、创业。不断加大对女性创业典型和优秀妇女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优秀女性和成功创业女性的先进事迹,增强广大自主创业的信心和决心。积极实施农村妇女培训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各类实用技能培训,为农村妇女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她们掌握一技之长,引导妇女选择性就业创业;加强对农村妇女创业能力的培养,举办适合女性的创业培训,推出适合女性的创业项目,使女性自主创业的能力不断增强。

3、新型男女平等关系的建立促进了和谐家庭建设。

目前,社会对“男女平等”这一概念已基本形成了“经济权利平等”和“政治权利平等”相结合的新型平等观念,妇女家庭地位的日益提高,不断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妇联牢牢抓住有利时机,会同有关部门,在全镇广大家庭中组织开展“平安家庭”“五好文明家庭”等活动,这些活动的大力开展促进了和谐家庭的建设,使整个农村社会不断趋向于稳定和谐。

4、弱势妇女和贫困得以更多关爱。

针对困难妇女、病残妇女、离婚妇女和老年妇女等弱势妇女,政府在解决好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妇女就业等问题的同时,经常性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各部门积极开展关爱贫困留守活动,深入开展“春蕾计划”“春风助学”等工作,持续不断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开展与贫困家庭学生结对助学活动,保障了贫困弱势同等的受教育权利的落实。

二、当前妇女维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

妇联的来信来访中大部分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是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是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许多妇女独自留在家中,对于丈夫在外经营情况、夫妻有多少共同财产,也一概不知。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几年来,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来妇联信访的居高不下,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百分之四十几。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三是离异农村妇女的责任田成为实际上的“空头支票”。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保护妇女责任田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往往被忽视,很少给离异妇女划分责任田的,这些妇女常常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土地。离异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也常受制于村规民约,得不到保障。

2、探视权难以保障。

此类案例主要表现在离婚夫妇身上。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离异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权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因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小,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探视权往往难以保障。

3、妇女参政议政水平还偏低。

受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影响,女性参政意识薄弱,且女性的竞争起点低,与男性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即使现有阶段,有政策性条例保护,但受压抑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如女性人大代表、女性政协委员、女性进村“两委”均存在排挤现象。

4、妇女在人身上、婚姻家庭上等出现不平等现象。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区域位置等因素的影响,无论与城市女性相比,还是与农村男性相比,妇女总体受教育程度还较低。在生活模式上,多是丈夫外出创业或打工,妻子留在家照顾老人小孩。随着这种客观原因上的分居家庭增加,婚姻家庭问题不断增多,离婚、家庭暴力、重婚、包二奶、养情妇等现象增多,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文化层次较低、经济收入很低的家庭里,妇女的地位还相当低下,除了参加劳动、服侍丈夫、子女外,几乎没有自由支配家庭事务的权利;一些来自外地、丈夫的夫权意识特别强烈的家庭里,妇女更是苦不甚言。

5、落后的传统观念、文化科技水平偏低影响着妇女潜能的发挥。

受所谓“女人,头发长见识短”“女人,不能抛头露面”“船艄不能上前”等落后的传统观念影响,致使一些很有发展潜力的妇女,在社会生活、政治活动中缩手缩脚,不能像男人那样大胆参与;在创业经营中,也不敢像男人一样放开手脚,一些本来可以有所作为的妇女,不能很好的发挥潜在的能力。在家庭生活中,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是附属关系、是依赖关系,因此,面对夫妻矛盾,妻子总会以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来约束自己,不敢大胆地争取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化科技水平偏低也影响着妇女能力的提升。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低,造成农村妇女知识和能力的欠缺,严重阻碍了妇女发展。随着打工经济的发展,农村年轻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妇女大批向城镇转移,在家的大多为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妇女,这些妇女缺乏创业致富必需的文化技术素质,创业热情不高,只能从事收入低、技术含量低的简单劳动。

6、弱势妇女维权亟待进一步推进。

由于受农村机构及条件的限制,目前少数家庭常年患病的妇女、老年单身妇女的维权工作仍有较大难度。长年患病妇女受歧视、虐待,老年妇女居住条件差、单身老年妇女再婚权得不到尊重等现象依然存在。少数离婚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甚至基本生活还得不到保障,有的仅母亲一人承担,有的靠爷爷奶奶抚养。有的丈夫失去家庭责任感,好逸恶劳、债台高筑、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妻子靠打工收入维持着母子(女)的基本生活。上述各类弱势妇女和虽然为数不多,但对和谐社会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三、进一步推进妇女维权工作的对策。

1、要在维权观念上有新定位。

妇女维权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妇联责无旁贷,但光靠妇联远远不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组织人事、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劳动保障、卫生、司法及财政等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树立“妇女优先”观念,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全方位的有利条件,改善维权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动员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发挥妇女维权志愿者作用,推进法制宣传进社区、进村庄、进家庭。在企业、社区建立外来姐妹维权驿站、心理倾诉驿站。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和引导,促进妇女生存和发展环境的改善,凝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和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健康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2、要在构筑服务平台上有新机制。

一要畅通诉求渠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开通维权热线、设立咨询投诉接待室等,搭建广大妇女诉求表达的公共平台。二要完善维权网络,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健全司法保护网络,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成立110家庭暴力救助报警中心,设立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强化依法维权。三要健全维权救助网络,将维权触角拓宽到各部门、延伸到村、社区基层,为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服务。四要健全组织网络,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形成党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各级妇联协调推动、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有力地促进妇女维权工作向纵深开展。

3、要在强化学法执法上有新举措。

一方面要加强对妇女同胞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和学习,是妇女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有力措施。妇联要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引导妇女同胞转变观念,特别是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和普法教育,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权益。维护妇女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关键是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应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监督视察力度,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等应及时制止,及时保护妇女的权益,使违法犯罪的行为受到严惩,并使其他人员受到教育,形成人人都关心妇女权益的社会氛围。

4、要在建设和谐家庭上有新办法。

要进一步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平安家庭”、“五好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积极推进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综合应用宣传、教育、文化、法律等手段,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进一步关注弱势妇女生存、健康与发展问题。利用元旦、春节、“三八”节、母亲节等契机,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进一步做好妇女健康普查工作、爱心助学活动。

维权调研报告篇六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永恒的主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更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迫切愿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妇联维权工作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积极研究和破解这一课题,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来,淮安市盱眙县妇联接待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来访数量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家庭暴力、婚姻变故、财产分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一)婚姻家庭类的来访仍是县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信访的主要问题。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县妇儿维权中心的来访中绝大多数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是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是男方老人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男方老人特别强调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几年来,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来妇联信访的案件居高不下,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一半以上。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社会救助方面的来访是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上访的难点问题。生活困难、疾病缠身来妇联要求救济的求助人员增多。一类是贫困妇女,特别是下岗女工、农村贫困妇女因生病或孩子重病,付不起巨额医疗费而寻求救助;另一类是上访妇女因无力负担诉讼费用,请求救助;还有因家庭贫困付不起子女学费而要求资助。来访的妇女都有些不幸的经历,如孩子得心脏病、妇女得肿瘤、亲人遭遇车祸、单亲家庭等。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尽其所能帮助她们,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媒体,向社会呼吁捐款资助。但是,多数来访妇女反映的问题是很难有效解决的。

(三)保障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是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上访的热点问题。土地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在失去土地妇女中有一些是由于婚姻家庭变故(如离婚)造成的,有一些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全年共受理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承包或享受分配问题3件。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由于受“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落后的传统观念和一些不合理的村规民约影响,出嫁女和离婚女土地权益问题仍然是现阶段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

(一)建立预警排查机制。积极融入全县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成立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领导小组,制定了《盱眙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建立了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信息员网络,同时要求乡镇妇联建立各乡镇的信息员网络,信息员遍布村组,我们指导基层妇联主动深入企事业单位、居民小组及家庭摸排矛盾纠纷情况,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登记造册,对于可能引发社会面矛盾的信息及时上报,确保矛盾等到及时、有效化解。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一是我们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建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维权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二是我们在妇联系统迅速采取三项措施开展工作,首先是在县乡两级设立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其次在全县256个村妇代会组织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三是建立千名志愿者队伍,以关爱服务婚姻变故家庭为主线,有效开展反家暴反侵权活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权益表达机制。通过县人大常委委员、政协委员,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座谈,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表明立场,阐明观点,及时向决策层反映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取得话语权最大效应。

(四)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对于重大、疑难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在调处结束后,通过村组信息员、志愿者不定期地回访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直至当事人彻底消除分歧。

(五)建立长效服务机制。一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参与禁毒、安置帮教、防艾、打拐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妇女权益。二是通过“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倡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激励广大家庭成员提高文明素质和家庭生活质量,扩大“五好文明家庭”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而达到从根本上维护妇女权益。

众所周知,妇女群众上访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问题。作为妇女群众的“娘家人”,妇儿维权中心在处理信访案件中,注入情感的力量、人格的魅力去调解、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带着对妇女群众深厚的感情帮助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急党政所急,帮妇女所需,尽妇联所能。

维权调研报告篇七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入,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同时,征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日益增值,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

1994年8月,我县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好使用权”的要求,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xx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截至目前,全县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25.56万户,延包面积114万亩。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制。推广使用了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各镇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轮土地调整20xx年来,因国家建设征地,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用地,农户内部成员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面积不均衡属普遍现象。个别镇村出于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经常到市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重新调整土地。特别是在当前我县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毫无疑问的成了农村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以及财产权益保护难度却越来越大。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户籍变迁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土地“三十年不变”,由于出嫁女已经离开了村庄,其承包耕地使用权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权。二是法院判决离婚时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导致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不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三是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不同的后果,权益难以保障。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这类妇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意保全;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他们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实体权益因失去家庭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

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这就导致了城乡结合部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农村妇女都丧失了宅基地分配权。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县、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这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业发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发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1.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中的主导作用。

县镇政府应加强管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引导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机构的建设。

2.发挥妇联优势,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县镇妇联应当进一步发挥贴近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采取多种手段,通过报纸、广播、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宣传提高基层组织和农村妇女自我维权的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类协调机制的合作优势,对于严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区分情况,推动问题的解决。

3.加强农村普法建设,贯彻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尤其妇女文化水平较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已习以为常,很多时候,跟本意识不到权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时,由于认知有限,他们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由于社会、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识,农村妇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针对这一问题,提高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增加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会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形成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合力。

县镇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监督,要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于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要主动解决,及时化解矛盾。对于村民土地承包权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案件,司法部门要畅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渠道,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处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办理,从而为农村妇女维护土地合法权益敞开司法救济之门。

(1)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旧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这使得妇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权益问题上,很容易将出嫁女、离婚女、高龄女等排挤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监督与管理。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村内的事情。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

(3)利益冲突。

近年来,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部分经济发达村出嫁女不愿意将户口迁出,而嫁进来的妇女逐渐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纷纷向利益低头,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农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这是造成司法救济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旦出现权益受到侵犯该如何去处理。二是法律之间的可协调性差。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会出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三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法律对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资格,以及村民资格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现代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存在矛盾;产权分配制度的滞后;裁决机制的缺位等等。

维权调研报告篇八

**市妇女维权法庭是以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宣传、提高妇女在法制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为目标,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判案,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专业审理机构。它是司法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妇联组织充分实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利载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人性化的有效途径。

一、妇女维权法庭建设的基本情况。

**市现有妇女维权法庭1个,全称为**市妇女维权法庭,该机构始建于xx年,是由市人民法院和市妇联联合建立的非建制性单位,现机构挂设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庭人员组成共6人,其中包括审判长3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妇联专职陪审员1人,妇联征集社会陪审员34人,基本实现了机构组织完备、职能分工明确、符合妇联维权要求、确保判案公正公平。

在日常工作中,妇女维权法庭主要受理以下九种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

(一)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

(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

(三)侵犯妇女儿童财产权益的案件(主要是非法剥夺出嫁女的继承权以及丈夫侵犯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儿童要求离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案件)。

(四)剥夺母亲对子女监护权的案件。

(五)老年孤寡妇女赡养权受侵害的案件。

(六)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

(七)侵犯妇女承包经营权的案件。

(八)关于儿童抚养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

(九)其他明显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自xx年成立妇女维权法庭以来,共依法及时审结了1023件维权案件,其中xx年,**市妇女维权法庭全年共受理了315起维权案件,主要涉及有家庭暴力案件、诉求赡养费及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几个方面,其中重大典型案件30余起,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并收到极好的宣传警示作用。妇女维权法庭作为广大弱势女性群体的庇护所和争取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其具有天然同性弱小和依法援助的性质,加之市人民法院在维权法庭建设中给予了广泛、合理的优惠政策,使很多女性当事人享受到了减免案件诉讼费的便利,深刻体会到维权法庭的优越性。在xx年受理的维权案件中,其中就有100多件案件给予了减免诉讼费的政策,全年共计减免诉讼费用近万元,这对于本身没有经费来源的维权法庭和经费一直较为紧张的市人民法院而言,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也充分体现了相关领导对妇女维权法庭的关注和重视。

二、妇女维权法庭发挥作用的情况及原因。

妇女维权法庭是由司法机关主持,由妇联提供民众陪审员,针对涉及女性权益问题进行的专业审判,同时他也审理一些群众舆论反响较大、涉及道德与法律边缘的民事案件,因此妇女维权法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具有妇女权益维护性。妇女维权法庭,顾名思义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帮助广大妇女实现合法要求的有力武器。妇女维权法庭的建立运营,真正使妇女姐妹们实现了“想要说理,敢于说理和有地方说理”的愿望,推动了和谐社会女性维权和男女平等的法制化进程。

二是体现群众意见广泛性。在市妇联的精心选拔和正确指导下,现全市共有妇女维权庭陪审员35名,他们是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群众,职业不同、文化水平不同、社会关系也不同。通过他们的陪审和合议,能真实反映出群众对待一类案件的意见和看法,也有助于司法制度中人性化、民主化体现。

三是实现重点案例宣传性。妇女维权法庭受理的案件一般都具有家庭性、教育性及伦理性特点,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较为重要的一环。市妇联在加强维权法庭建设的同时也联合市广电局《法制在线》节目,对一些影响较大,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进行重点宣传,警钟常鸣、防微杜谏。去年,我市在电视台做了有关维权的新闻8条,电视评论4条,案件分析3件。

四是推进法律常识普及性。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两性和谐发展也逐渐提上了社会发展日程,更多的女性关注维权、想要维权,因此参加妇女维权法庭旁听的人员数量也日渐增加。xx年,每件维权案件的旁听人数不足20人。xx年,达到了50余人,xx年,一些社会关注、影响大的案件在民事审判庭坐无虚席,每一起案件的审理也成为一次法律常识普及课。

三、妇联干部任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的情况。

xx年,经市人大批准、省高院统一培训,**市妇联有一名维权干部成为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全市共计10人的陪审员队伍是全国陪审员制度改革后**市首批陪审员,也是具有人大批准的合法陪审权力的陪审队伍。妇联干部成为其中一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妇联陪审员具有妇女维权、维护陪审制度公正性的作用。经过省高院为期一个月的统一培训,我市妇联的人民陪审员通过了陪审员资格考试,也更明确了陪审员在陪审中在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应具有的素质,因此在陪审过程中能够摆正位置、平稳心态、依据法律、合法合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女性争得更多的合法权益,用娴熟的法律条文、更加严谨的法律知识增加在合议庭中的份量。

二是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树立了广大女性勇于维权的信心。前些年,有很多女性害怕维权、不敢维权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庭的男性垄断氛围,这样的环境使她们对女性权益能否切实得到维护产生疑问。随着近些年来女法官、女审判长、女陪审员的出现,确实有助于打消妇女群众因性别差异而产生的疑问,尤其是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更使她们放了心、壮了胆、有了底,认为在法庭上确实存在维护妇女权益的一方,确实有保障女性利益的发言人,确实能够实现对女性维权的公正、公平,从而极大的激发了她们维权的意识,更树立了坚决维权的信心。

三是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为推动妇联维权工作进步提供有力保证。妇女维权法庭的审理、审判为妇联工作提供了很多可供借鉴的案例,使妇联维权工作充分接触和了解到基层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和境况,这是我们从书本上、工作中所了解不到和了解不透的。通过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有效的促进了我们的维权工作朝着“倾听女性呼声,解决女性难题”,求实效、办实事方向不断进步。

四、当前妇女维权法庭在建设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妇女维权法庭作为一个非建制性单位,他的建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在物质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今后的发展及壮大中确实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这些困难也是我们要克服和正在努力突破的。

一是资金不足。妇女维权法庭是一个专业审判法庭,但由于他具有的特殊性质又使其具有救助的职能,减免诉讼费用在诉讼受理中是经常发生的现象,但由于案件受理必须经过法院的财务管理体系、维权法庭开庭也要占据法院的专用房间,这些都给法院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和损失。同时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费用、法律文书的代写这些也都需要一定的资金,因此,资金不足一直是妇女维权法庭在建设发展中的一个硬伤。**市妇联在维权法庭发展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法尽量缓解资金问题上的缺口。一是与市人民法院做好协调,在审判庭的占用、法官的审理时间上尽可能减少矛盾。二是从妇联公用经费中节省一部分用于维权法庭的建设。

二是宣传不够。在过去的几年中,尽管我们利用各种载体对维权法庭也做过大量宣传,但还是没有在妇女群众中把维权和法庭两个概念联系起来,没有起到最佳的宣传效果,也没有使广大妇女群众最大限度的应用妇女维权法庭。因此在今后的一段工作中,我们对妇女维权法庭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使女性姐妹们充分知晰、了解这个妇女权益保护的机构,把他当成是自身权益维护的有力手段。

维权调研报告篇九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妇女的地位得到有力的得升,在多个行业、领域和场合,女性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取得着越来越辉煌的成就。如神舟九号飞船的刘洋在太空中的不俗表现,充分折射着中华民族优秀女性炫丽的光彩和迷人的魅力。然而,在光彩和荣耀被后,还有许多妇女姐妹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而农村妇女受侵程度尤为突出。在做妇联工作的3年中,接触到诸多典型案例。为了让农村妇女的腰杆挺直一点,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姐妹合法权益,结合xxxxx街道涉及妇女权益方面的案例,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xx街道地处xxx市城郊,区域面积47平方公里,辖4个居委会、5个村委会,街道人口3万多人,女性近1.5万人,妇女劳动力8000多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的妇女3000名,占总人口的30%。xxx街道由于地处城郊,有着沿海、沿路、沿城的区位优势,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农民人均收入达万元以上,是xxxxx市较发达的街道(乡镇)。妇女就业能力和就业率较高,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得到充分就业,妇女的社会地位总的来说是较高。但由于习俗、社会、人文以及文化等综合因素,仍然存在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夫妻之间打骂的情形是农村家庭解决矛盾的主要手段,而女性是主要受害者。而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大都敢怒不敢言,而且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受到侵害后,不敢也不好意思对外人说,更别说报警了,用法院的武器捍卫权益了。最后,真正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因举不出证据,只能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近3年,到街道妇联反映受家暴的妇女7起,大多都存在上述问题,因举证不充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还有诸多妇女不敢反映,忍气吞声的很多。家庭暴力成为当前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2、土地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导致部分婚嫁的妇女失去土地的承包权,主要表现为到婆家后,土地承包期已过,没有分到土地,而娘家又抽回了土地。二是妇女已分到土地,离婚后婆家不给把其享有那份土地。以前由于土地变现机遇很小,妇女不在乎土地被侵,而现在,xxxxx街道地处城郊,土地成为热土,随时就有被征占变现的可能,所以妇女因土地权益受侵而发生矛盾很多。近3年,街道妇联就接手调节处理过涉及妇女土地权益受侵案例3起,其中新沟北居一妇女因婚嫁失地后,多次到街道和五四农场反映问题,经两家沟通,找回了土地承包权;而新农村许萍因离婚婆家不给地,街道妇联曾组织村委会、司法、综治等多方调节,没有成功,最终让其走法律程序。

3、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大部分农村妇女结婚后都与公婆共住一套房子,有的还与公婆一起生活,房屋的产权是公婆的,一旦发生婚变,房屋所有权是公婆的,与她们夫妻无关。甚至有个别妇女夫妻俩人的日常收入都交由公婆管理,离婚时基本都是净身出户。有的妇女还要带着孩子生活,就业压力、生活压力、孩子教育的压力都很大,有的男方还不及时给付孩子抚养费,生活堪忧。

4、婚姻权益受到制约。主要表现为有婚外情、离婚难、再婚更难,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仍然存在。目前,农村妇女大都因婚外情、婆媳矛盾以及家庭暴力而被动离婚较多。农村家庭男人外出打工,妇女在家既要照顾老人孩子,又要照顾地里庄稼,还有家务要做,承担家庭责任较多,而丈夫半年或一年才回家,夫妻交流较少,夫妻生活孤寂,导致感情出轨,已成为当前家庭离婚的主要原因。而妇女离婚后再嫁难也成为一个重要社会现象。由于大多数妇女离婚后都选择抚养孩子,加之受社会、传统、风俗等影响,大部分妇女离婚后再嫁很难,没有一技之长、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生活很困难。另外,在当前农村仍存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已结婚的夫妻产生纠纷时遭遇非法同居的尴尬。有的还出有子女,但没有结婚证,一旦离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5、女农民工得不到社会保障权力。xx街道由于地处郊区,进城务工妇女较大,妇女就业较充分,妇女收入较可观。但这些女农民工基本上没有享受到企业职工应享有的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经期和孕期保健等基本社会保障,而且大多数妇女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力受到了侵害。比如,xxxxx街道辖区内冷冻食品加工企业较多,成为当地妇女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而在冷冻加工厂上班的妇女均没有上述女工应享有的.权力。尤其是在经期,大部分妇女缺少保健意识,依然在零下温度的环境中工作,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1、坚持普法宣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各组织和部门,特别是妇联组织应当搭建多种平台,利用各种活动,如三八节、法制宣传日、节假日加大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为主的法律宣讲,提供法律咨询,可以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真正让广大妇女更新理念,认识自我,保护自我,提高法律意识。

2、成立妇女权益维权工作站,组织法律者开展援助。针对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发生较多的事实,定期聘请经验丰富、富有爱心、业务素质较强的法律工作者,专业审理和讲解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着重加强对家庭暴力婚姻情况的处理方法和措施,让广大妇女了解在权益受侵时,应当采取的有效方法和措施,为将来维权提供保证。法律部门应邀请妇联工作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妇女维权的案件的合议庭,最好利用女法官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来保护女性的权益,真正保护女性受侵害者的利益。

3、创建多种平台,为妇女提供学习的机会,帮助妇女提出自身素质。一要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男女在受教育程度上的差别普遍存在,女性文盲和半文盲的比重较大。对成年女性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妇女受教育渠道,造就有文化、讲文明、素质高的新一代女性。二要使妇女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通过学习懂得法律,自觉地运用法律,达到依法维权的目的。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要牢固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世纪女性形象。当前农村妇女普通存在说脏话的毛病,而且在孩子面前也经常说,甚至有个别妇女不带脏字不说话。我市正在争创全国文明城活动,所以如何提高农村妇女语言行为习惯,非常重要。

4、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援助,不仅要输血还要想方法造血,让他们真正脱贫。当前农村贫困妇女主要因病、因残、因学、因失亲而导致贫困,对妇女的帮助也要有针对性。如对因病、因残不能劳动的妇女要在物资、资金和心理上多给予帮助,而对那些因学、因失亲身体条件较好的妇女,就要有针对性开展上些技能培训和创业扶助,发挥女企业家、女致富带头人的作用,帮助妇女姐妹们早日脱贫。

5、发挥妇女之家的温度之家和坚强阵地作用,多了解妇女所需、所想、所求,提供了致富信息。要切实发挥妇女之家的作用,利用各种平台了解当前妇女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解决的事情、最想了解的信息,引导她们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为社会和谐发挥作用。如可以利用产业聚集区的形成,为广大妇女提供了许多新的就业渠道和岗位。提供各种用工信息,让妇女在家庭附近就业,既提高了自己的经济收入,又能照顾孩子,更拓宽了自己的视野,又提高了自己。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

近年来,xx县妇联围绕妇女儿童维权,在源头参与、社会协调、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如何做好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带着这个问题,县妇联工作组采取分片集中座谈、单独拉家常等形式,和农户交心谈心,了解农民群众所思、所想和所盼,开展社情民意大调查,重点了解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主要体现为:

1、农村适龄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入学率达到99%。

2、农村医疗条件得到改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调查显示,新农合医疗使农村妇女受益匪浅,20xx年,xx县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8.13%。

3、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有一定提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调查显示,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在调查涉及的与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所了解。

4、多数农村妇女对村委会、妇代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

1、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状况堪忧。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时,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居住地是否变迁,村民小组基本上不考虑出嫁女的利益分配。《婚姻法》中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的规定在农村形同虚设。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便会被理所当然地全部剥夺。

2、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农村农民或城市农民工家庭中,还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且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婚外情、家务琐事等。其中,经济困难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3、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有待提高。大多数妇女群众认为,齐家治国平天下自古以来都是男人的事情。绝大多数村,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仅仅是出于工作需要,配置一名妇代会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工作主任,而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由女性任职的比例较低。

4、女性就业遭受性别歧视。许多企业在招收员工时,存在性别歧视,只招收男工,拒不招收女工。即使招收了女工,也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如年龄、岗位等,在工资待遇上,女工也明显低于同工种男工,同工不同酬。

5、农村留守妇女生活、精神压力较大。随着大量青年农民外出务工,留守妇女的丈夫常年不在身边,她们带着子女独居在家,三重(劳动强度大、心理负担重、情感流失重)、三难(撑家难、沟通难、团聚难)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

6、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状况不容乐观。在调查中,发现因父母外出打工、经商,无法对子女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教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一般表现为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往往引发监护力度不够、职责不明、监护责任倒置等诸多问题,给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

1、大力加强维权宣传,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环境。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培育他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维权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维权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社会环境。

2、完善学校和家庭教育,着重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学校要对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怀。适量需配备心理老师,以便及时对留守儿童进行疏导;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父母要注意亲子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在沟通内容上,不能只谈生活,应该全面了解其心理、身体、学习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另外还要与孩子的班主任、监护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共同商讨教育的策略与办法,使孩子从小就能在良好的心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3、加大扶持救助力度,积极建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救助机制。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助困、助医、助业、助学和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对贫困家庭的子女不仅要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还要对其高中、大学给予补助和支持。对贫困、孤寡、伤残、痴呆等妇女儿童在患重大疾病时给予医疗补助。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农村妇女儿童生命质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应逐年增加对农村保障的投入,同步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民政部门力争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就保。加快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解决和缓解了农村妇女儿童大病无钱可治的问题,建议政府继续对农村贫困妇女儿童家庭倾斜财政资助比例。

5、加强维权服务,切实解决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加强对妇女的文化科技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的能力。大力实施妇女脱贫、小额信贷等项目,帮助妇女群众发展经济,提高收入,使她们拥有经济独立权,从而赢得家庭和社会的尊重。广泛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贫困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等,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迅速、便捷、多元化维权服务。广泛争取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妇女儿童救助基金、春蕾计划等多种公益活动,服务弱势妇女儿童群体,帮助妇女儿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维权工作项目化、实事化。对侵害留守妇女儿童权益的拐骗、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继续加强打击力度,为留守妇女儿童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6、加强维权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妇联维权能力。妇联组织要健全机制,创新载体,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儿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大对妇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妇联干部真正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行家里手,真正能为妇女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充实维权工作岗位,加大维权队伍建设。除设立专职维权工作者外,要进一步团结凝聚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媒体宣传和维权志愿者四支队伍的力量,加强宣传、帮教、救助等多方位合作,聚集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妇女的切身利益,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一

中消协27日上午发布手机消费维权专题报告,指出目前手机消费投诉集中在质量、软件、增值服务、售后服务等五方面,一些经营者对处在“三包”期内的手机出现的问题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导致消费者退、换、修的权利得不到落实。

质量被指“人为造成”

质量问题包括:无法正常开关机、按键控制失灵、音量不正常、外壳掉皮、裂损、充电器不工作、屏幕显示异常、系统运行速度慢、通话信号差、非正常断线、掉线、电池待机时间短及水货、组装机、翻新机、劣质配件等。

-案例。

王先生购买手机使用3天后锁屏并无法收到qq信息,李先生购买手机后刚用一天,就发现手机指纹解锁无法使用,但经营者分别以“人为造成”和保修卡损坏为由拒绝退货。经消协调解后,最终两名消费者都得以退货。

增值使用设置多重门槛。

经营者卖手机时会经常向消费者推销会员卡、延保卡、通信套餐等增值服务,但消费者真正使用后发现,会被设置多重门槛。

-案例。

一消费者购买手机时,经营者称可办理一个号码并赠送600元话费,但事后发现其办理的号码实际上是个合约套餐,话费在使用完后仍会继续产生费用。消协人员认为,经营者已构成了虚假宣传,最终经营者不仅退货,还承诺将合约套餐予以过户。

售后一个半月修不完。

售后服务表现为:不明示故障原因乱收费、小病大修、久拖不决维修次数多、维修时间长、部分移动电话没有实现全国性保修、有些过时机型的移动电话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及时更换配件等。

-案例。

孟先生参加营业厅存话费送手机活动,手机使用不久后就出现黑屏等问题,但历时一个半月手机仍未修完,消费者因此未按时缴纳电话套餐费用,产生违约金30元。经营者却以手机配件购买需要时间为由拒绝承担,经消协调解,消费者换得一部同型号手机,违约金也由营业厅支付。

“三包”找理由能推就推。

一些经营者对处在“三包”期间却出现问题的手机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手机“三包”规定、故意不作手机维修记录、不按规定提供备用手机、移动电话价格下调后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以现价来处理退换货事宜,明显的质量问题仍要求消费者检测鉴定等。

-案例。

刘女士购机4天后,手机频频死机并经常自动关机,商家表示需返厂检测,拒不退货。经消协调解,最终商家退货并退款。

软件新机就得重新刷机。

手机软件问题表现为:恶意扣费、预装软件无法卸载、系统软件泄露用户信息、后台运行耗费数据流量等。

-案例。

消费者王女士购买手机15日后发现,手机不能充电,看视频时手机发热,王女士到售后维修点检测被告知是软件问题,需要重新刷机。王女士提出更换新手机,遭到拒绝,经消协调解,最终得以退货。

建议维修车间可开放。

中消协指出,手机出现问题时,经营者应高效帮助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将责任推给售后。维修站点应在店面显著位置张贴维修价格,有条件的'维修站点可向消费者开放维修车间,让消费者实时看到手机维修状况。此外维修点还应减少维修周期,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及服务水平。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要查看手机的通话、短信、图片等储存内容是否有记录,防止“新”手机之前被使用过。此外,三包凭证、发票、维修记录一定要保存好。每次维修取机时,消费者可要求维修人员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并签字盖章。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二

一是政治觉悟有所提高。据统计,我市共有431行政村,其中女支部书记13人,女支部副书记8人,女支部委员121人,女村主任13人,女副主任13人,女村委委员118人,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妇女已由过去的对政治漠不关心变为现在的主动参与。

二是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传统观念中,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主从关系、附属关系、依赖关系,因此,她们认为像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这些都是家庭内部的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近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多数农村妇女已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经济条件有所改善。通过开展“四进家”、“双学双比”、“春风送岗”等活动,扩大农村妇女的就业渠道,鼓励她们自主创业,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走出家门,或外出务工,或自主创业,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

四是医疗救助得到保障。妇女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由于自身的生理特点及家庭与社会角色,她们的健康与保健更需要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农村妇女由于经济落后、卫生保健知识匮乏、生活负担沉重等原因,更容易积劳成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农村妇女的基本健康、保健提供了保障。

一是自我保护意识欠缺。虽然大部分农村妇女遇到问题已知道来妇联求助,但真正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并不太清楚,尤其在财产方面,有些甚至对自己到底有多少共同财产不清楚,男方一旦提出离婚,等女方意识到需要搜集财产证据时,男方早已将有关证据毁灭或隐蔽起来,甚至把财产转移,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不少,因女方举不出共同财产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结果往往会导致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二是共同财产不明确。农村共同财产不像城市居民一样分的那么清楚,大部分农村房屋都没有房权证,有些还是村里的集资盖房,而我国农村的`习俗一般是结婚由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一些嫁妆,房屋即成了男方的婚前财产。其次,因男方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经济管理支配权大部分又由男方实际掌握着,共同财产也无从查起。最终导致农村妇女离婚时财产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并为以后的生活窘迫埋下伏笔。

三是家庭暴力仍治而不止。尽管各级妇女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反对家庭暴力做了大量工作,但反家暴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从近年来的信访统计情况看,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夫妻因长时间相处无共同语言产生了情感危机,一时言语不和导致夫妻动手;丈夫在外打工,听信外人传言,怀疑妻子有外遇,便对妻子大打出手;网恋的出现使丈夫无法自拔,希望通过暴力使妻子提出离婚;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面临倒闭,职工面临下岗,产生生存危机,一些人便将对社会的不满发泄到妻子身上等。

四是老年妇女赡养问题。农村老年妇女与城市老年妇女的重大差异是她们没有工资,她们的养老主要还是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由于生活方式不同、无共同语言等多方面原因,部分农村老年妇女与儿媳关系紧张,经济上对儿子依赖,儿媳便把老人当成包袱不愿尽赡养义务,大多数老年妇女会忍气吞声,忍无可忍时会来妇联求助。

五是重男轻女思想仍存在。由于封建思想的残留,“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思想仍普遍存在于农民心中,大部分农民仍然想方设法生儿子,有些农村妇女因连生两个女孩被丈夫提出离婚,更有甚者希望借助第三者来替自己生个男孩,这也是导致第三者出现的重要原因。

1、加大宣传面,扩大培训范围。农村妇女作为权利主体,只有自己懂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要通过调查、问卷等多形式了解农村妇女的需求,针对她们的需求因材施教。要加大教育培训的范围,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等形式,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和能力。

2、合力制止家庭暴力,构筑妇女维权社会化格局。代表和维护妇女的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妇联组织不能唱独角戏,可以与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媒体等联手,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巡回讲座、对因受家庭暴力致伤妇女进行救助、对一些重点案例进行爆光等方式,介绍一些妇女常遇到的法律知识,在提高妇女素质,不断增强妇女知法懂法的能力的同时也能对那些施暴者起到一种警示作用。

3、关注老年妇女,加强美德教育。农村老年妇女是目前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为人类繁衍后代、家庭幸福美满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毕生精力。建议社会将关心老年妇女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启动“关爱农村老年妇女工程”,加大开展尊老、爱老、敬老的宣传力度,加强全民“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育,让农村老年妇女安渡晚年。

4、建议健全完善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对人们的生存、生活都非常重要。可一直到现在农村对它的权属登记还是空白,农村妇女更是深受其害,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房屋的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房屋权利。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当中,人们都相信家庭是一个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远离暴力的安全港湾。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全国妇联统计,20xx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又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走近家庭暴力,我们体会到那么多家庭从美满到破碎的辛酸泪。多年来,井陉县妇联始终把妇女维权工作作为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妇女维权的新方法、新途径,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妇联维权工作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妇女经常受到家庭暴力问题仍是维权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在日常信访接待中,经常有妇女反映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多是由于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的存在,使得一些男子惟我独尊,妻子稍有做得不周到的地方,就遭到丈夫的拳打脚踢;有的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男方也经常找茬打妻子;还有的因为男方有了外遇,对妻子也是进行家庭暴力,逼迫女方离婚。在受害妇女找到妇联寻求帮助时,县妇联大多是与基层联系,深入家庭调查了解,教育施暴者。如果施暴者恶习不改,而受害者又不愿意离婚,也只能交给她一些自我保护措施,如再打你时,可以向110报警,向村委会求救,打伤了要做伤情鉴定,但报了警,找了村委会,也只能管一时,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有时越是报警,越找村委会,打得越厉害,反正够不上判刑的条件,派出所也只是教育教育,没有其他办法。

1、要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一是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积极与公检法司结合,对执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提高他们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家庭暴力案件发生时,除做到及时出警,严厉教育施暴者外,要把夫妻双方看成是毫无关系的两个人之间的暴力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惩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法院要依法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二是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施暴者的培训。只要有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就要强制施暴者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时间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其认识到自己错误。三是对各级妇联干部的培训。建议上级妇联给各街、乡镇妇联维权干部多创造培训的机会,提高维权干部的法律、社会性别意识、心理咨询等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各级妇联干部维护妇女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2、借助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大力宣传正确的家庭婚姻观和家庭伦理道德观,对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媒体上曝光,不断增强公民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倡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从源头上制止家庭暴力发生。

3、强化协调,创新和发展社会化维权格局。

充分发挥维权合议庭作用,尽量争取参与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陪审。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充分发挥协调组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大力推动各有关部门及时有效的解决新形势下的妇女儿童问题。进一步发挥妇联信访网络功能,创新工作载体,更新工作手段,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四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妇女儿童维权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进一步推进维权工作的开展,深入了解各村妇女维权工作情况,xxx市xxx镇妇联于10月份在全镇开展了维权工作调研活动。通过听取各村妇代会主任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分析信访案件等形式,对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以及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出现问题和挑战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多年来,各村妇女主任组织充分发挥职能,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积极协调妇女维权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在女工劳动权利和劳动就业方面。针对集体私营企业的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妇联组织积极主动联合人大、司法、劳动、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深入各类企业中,对女职工保护工作进行宣传,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劳动权利。在劳动就业方面,镇政府组织各类培训,提高妇女劳动技能。

2、在儿童接受教育方面。我镇儿童接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为100%。此外,我们积极帮助贫困家庭儿童入学。

3、在妇女儿童健康权利方面,xxx镇积极鼓励广大妇女儿童按时进行健康普查。

4、妇女问题社会化:虽然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仅靠妇联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各村妇女主任加强了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拓宽了维护渠道,初步形成了社会化维权格局。

1、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各村妇女的来信来访中的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离婚的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时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所以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2、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已不适应时代要求。比如:以往妇联维权工作都是说服教育式,唱独角戏,凭着自己的热情去调节、去呼吁,往往力量不够,解决不多问题。

(一)转变维权工作的机制,形成了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要积极争取,依靠党委和政府及司法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二)建立社会化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1、建立健全调查的信息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积极发挥妇女信访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化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

2、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保护网络。与镇司法所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由妇联维权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避免因司法不公正,判决不当而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直接维护妇女权益。与派出所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乡镇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

3、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妇女权益的实现往往需要诉诸于法律,但有一部分妇女因为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法律援助解决了这一问题。妇联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部门联合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目标是解决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让所有妇女都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

4、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司法配合对“两法”“两纲”的事实情况进行定期视察,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目标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总之,建立妇女维权新体系,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并较好的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一根本宗旨。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五

日前,360公司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用户消费维权报告》,从中我们可以对当下的消费维权重点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报告》显示,基于对360搜索大数据的分析,快递、电商网站、电信、药品/保健品、食品安全、汽车、教育、网络游戏、数码产品、旅游成为用户投诉的十大热点问题。其中,快递服务和电商网站相关维权搜索量占比最大,关注度最高,已然成为投诉重灾区。

图1:快递与电商成投诉重灾区。

电商服务给人们购物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购物需求的大量增长,与之配套的服务体系还存在很大改善的空间。发货不及时、退货处理速度缓慢、虚假商品等问题时有出现,投诉量也持续增长。

与此同时,随着网购群体的增长,快递行业也随之发展起来。数据显示,我国快递业务量突破300亿件,同比增长53%,继续稳居世界第一。但是,伴随着快递行业的迅速飙升,用户投诉量也呈现出了明显上升趋势。投诉的主要问题则包括送货不及时、物品损坏、先签收再验货等。

“包括快递和电商网站在内的十大维权热词,反映了当下消费者维权的重点,也是相关各方急需改善的领域。”360安全专家表示。

图2:广东是搜索相关维权信息最多的省份。

此外,由于人口密度、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每个地区用户的消费维权意识也存在明显差异。

《报告》显示,从全国用户搜索315维权、投诉等相关维权信息来看,广东、浙江、山东、江苏和北京这5个省级行政区的用户搜索量最多,约占到全国用户近半的搜索量。位列榜首的广东更是远超其他省份,占比高达15.4%。

对此,专家分析称,广东省是改革开放的先驱地带,经济发展迅速,企业和个人对外的贸易交往频繁,因此较容易发生消费侵权和维权事件,而在消费维权主动性方面也要高于其他省份。

图3:北京是搜索维权信息最多城市。

此外,从各城市用户搜索量来看,北京占比为6.1%,当选为消费维权意识最强的城市。广州、上海和深圳则紧随其后,搜索占比分别为4.3%、4.0%和3.9%。

保护消费者权益既需要相关部门大力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也需要消费者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主动维权。此外,使用360手机卫士、360搜索、360浏览器、360安全卫士等安全产品组合也可有效防止不法分子趁虚而入。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六

本文目录。

一、农村妇女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仍待加强 。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

三、农村妇女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局限性较大 。

四、家庭暴力问题仍需重点关注 。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与因素 。

解决维权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

1、创造良好大环境,构建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 。

2、从妇女本身做起,提高广大妇女的整体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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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快速邮递业务(以下简称“快递”)作为物流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凭借其点到点、快速方便的独特优势,潮水般地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给百姓打开消费方便之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快递服务质量名不副实。一是无故拖延。每到年底或节假日网上商家让利促销,快递业务量便骤然增加,出现订单堆积,商品不能及时发送。二是难以检测。随着快递服务范围的扩大,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快递范围。然而,面对这些高科技产品,仅通过外观一般无法判断和辨认其在快递过程中有没有被摔受损的情况经历以及是否还保持应有的正常功能。三是先签后验货。快递公司一般通用的规则是先签后验货,有的甚至直接把邮件交由物业或门卫签收,规避快递邮件的损坏风险,而消费者先签再验货,即使发现物品有损毁,快递员也可以将责任推给寄件方,消费者面临的是举证难、索赔难等维权难题。

快递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很多快递公司将一个区域划包给一个自然人,快递公司向其收取押金后,授权其在该区域使用公司商标从事快递业务,并自备交通工具、自主招工经营、自负盈亏。区域承包准入门槛低,快递公司发包时不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财产状况、信誉度等,授权后也不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监督,个别员工素质差。承包人聘用快递员后,不签订。

劳动合同。

不缴纳社会保险不进行岗位培训、安全教育等有的雇用临时摩的人员工作随意性大安全意识薄弱增加了潜在的信用危机甚至会出现快递公司内部员工“损货、偷货”事件。

快递纠纷处置差强人意。因受外部因素影响,快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难免发生延误、损毁甚至丢失。但个别快递公司在收寄时,没有向用户做必要提示,发生问题时采取搪塞、拖延等手段逃避责任。还有部分快递公司在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后,以用户无法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承认。

快递契约存在霸王条款。快递公司为了规避风险、推卸责任制定了一系列的霸王条款,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索赔较难。如快递公司不履行保险、保价告知义务;货物遗失或损坏只按邮资赔偿。例如,某快递公司《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9条规定:“寄件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本公司的运费,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拒付,亦不得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

针对快递业存在的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强化企业内部规制。一是提高快递人员的从业门槛,严把入门关。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通过考试招聘等形式吸纳素质高能力强的职工,加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及业务知识培训。二是提高企业商业信誉,严把服务关。快递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运营机制使客户服务水平跟上消费者的需求,要加强对货运产品全过程和各环节的跟踪服务,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重视客户的需求,不断提升企业形象。三是提高设备更新能力,严把过程关。现阶段由于我国快递服务的设备比较陈旧相对落后,这大大制约着快递服务的运营速度,由于网络加盟模式使得快递企业管理比较松散,快递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同时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的缺乏也限制了客服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电子等科技产品的网购也对快递企业的检测能力给以考量,因此更新快递服务的设备迫在眉睫。四是提高纠纷处置能力,严把售后关。首先,快递服务公司应该对提供服务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自查,在整个快递流程中,存货、搬运、发送时做到严格对照检查,避免送错和误送,避免货物损坏。当快递业务出现问题时,快递公司要勇于承担责任,认真分析原因,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其次,快递企业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如限制赔偿、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条款加以修改,提高自纠能力。

强化外部行政监管。一是严把主体准入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和审查从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查快递执业人员资格以及经营场地情况,对早期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吊销。二是严把规范经营关。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快递经营主体监管,坚决取缔“黑快递”,督促快递经营者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强化行政指导,针对快递服务市场的现状制定措施,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格式合同使用,认真审查目前快递服务市场中常见的格式合同,着力清理“霸王条款”、模糊条款,对快递业契约条款实行备案制,定期对快递业务合同条款进行点评,积极推广使用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强化消费维权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受理消费申投诉和举报,强力推行快递物品保价赔偿制度,不断提高快递企业提升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三是严把行业自律关。建议由邮政牵头,成立快递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交流业务经验,协调业务纠纷,共同维护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四是严把监督惩戒关。目前快递行业监管制度还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快递业存在服务标准混乱、收费混乱。作为快递业的主管部门-邮政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对《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监督其依法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资格,并守法经营,对非法经营者加大惩处取缔力度,另一方面应着力规范行业标准,有效遏制标准乱收费乱的行为;建立从业人员备案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通过工资、保险、绩效奖金等激励手段,实现人员相对稳定,通过教育培训、人文关怀等企业文化,实现人员素质提升;建立快递业惩罚纠错机制,必要时以交纳从业保证金的形式为消费者承诺并实行先行赔付,尽量减少遗漏、失误或故意拆件等问题发生,保证服务安全性、快速性。

强化消费综合教育。在选择快递服务时,最好选择规模较大、网络健全的快递公司,接受服务前应认真核查公司经营是否合法,信誉是否良好,不能只考虑价格因素;在选择快递方式上,要根据货物质量、大小、价格等决定是否需要保价,并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等额保价”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在填写快递单据时,要尽量注明货物的真实详细情况,认真阅读货单上的承诺、委托单背面的合同约定,如发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应及时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失后退赔困难。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过程中附带的快递服务,要向卖家了解清楚是哪一家快递公司负责货物投递,其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是什么,尤其要注意“先验货再签收”,避免“先签收后验货”发现货物缺少、破损难以维权。

强化快递纠纷赔偿执行力。《邮政法》第84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合同法》是我国民事基本法之一,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因此快递企业与消费者实际是一种承运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厘清这种法律关系并予以明确,便于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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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工问题是目前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也加大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但从工作站办理的2660件援助案件来看,农民工维权仍然存在着程序复杂和成本高的问题,很多农民工视维权为畏途,有的不得不因承受不起而放弃。要彻底解决问题不仅需要现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还必须理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降低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方法农民工维权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一是劳动违法现象严重;二是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畅。

方法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最直接、最重要的凭证,也是确定劳动的工资、工种、工时等工作内容的最重要的证据,但农民工外出打工面临的最大维权问题就是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各项权利得不到保障。在本次统计的2993名农民工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220人,占总数的7.3%;其中63人自己并没有合同,而是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站在xx年9月所做的两周年。

工作总结。

中,曾统计当时援助的2196名农民工中签订合同的有135人,占到总数的6.2%。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一年后虽然略有提升,但大量农民工仍然游离在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之外。

方法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就很难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加了讨薪和认定工伤的难度。尤其是在工伤案件中,确认不了劳动关系即无法认定工伤。如仝某工伤案中,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在认定工伤前不得不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仅认定劳动关系就花了一年半的时间。

方法农民工之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他们不愿意签,往往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农民工郭某某带领80多个老乡在北京打工,因用人单位一直推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郭某某等人就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负责人当着监察人员的面打了郭某某一个耳光,理由是郭某某给单位带来了麻烦。

方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加重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在xx年2月以后到工作站申请援助的农民工当中,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了明显的提高,尤其是在非建筑行业中。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也随之出现。如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将两份都收回,既可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又可以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有的单位虽然签订合同后也能给劳动者一份,但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工作时间等重要内容却与事实不符,如农民工每月实发工资1200元,劳动合同上却写着730元;工作时间明明每天有10小时或更长时间,合同上却一律都是8小时。这种情况下如双方发生争议,农民工很可能因为合同的内容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方法包工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沟通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但他们的存在隔断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间的直接联系,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而且,违法分包、转包也使得劳动保障部门很难查清建筑工地到底有多少农民工,无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

方法当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发生工伤得不到赔偿时,包工头又是维权的极大障碍。农民工追讨欠薪或者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关系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如果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在多个不同的工地打工,劳动关系更难确认。农民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投诉时,工作人员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而不予受理;到法院起诉时,有些法官也会认定农民工是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务关系,判令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赔偿金,而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诉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如耿某工伤案中,耿某在建筑工地从事钢构安装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导致半身瘫痪,伤残三级。因缺少证据无法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耿某无奈只能以包工头为被告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官调解下包工头虽同意支付18万元赔偿金,但达成调解协议后便不知所踪,耿某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

方法有些包工头在得不到工程款时,就利用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名义,以聚众静坐、游行、指使农民工伪装“自杀”等方式来恶意讨薪,农民工不仅得不到工资,反而会因为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方法劳务派遣作为非正规就业的灵活用工方式,原本应当是满足企业的灵活用工、弹性用工的需要而使用,但在我国却出现了取代主流用工的趋势,仅建筑行业的派遣劳动者就有1000万人之多。

方法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就是为了降低成本。很多用人单位将低端劳动者“整体”转移给派遣公司,用工的不招人,招人的不用工,以此来规避其解雇劳动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其应负的种种责任“转”给了派遣公司,从而降低其用工成本。而目前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和规模缺乏规范,派遣公司鱼龙混杂,有些只是“皮包公司”,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一旦公司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甚至根本找不到公司,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工伤保险待遇就成了镜花水月。

方法除了被解雇或者发生工伤后无法得到补偿的巨大隐患外,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内还会有同工不同酬、没有晋升机会、没有相应福利待遇、工会组织不明等种种不利之处,他们成了变相的“临时工”。

方法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种种“好处”,很多用人单位将原本与自己有直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改为派遣员工,以虚假劳务派遣来逃避责任。如工作站办理的徐某要求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李某要求某食品公司经济补偿金案、马某要求北京某建工集团工伤保险待遇案以及孙某要求某人才服务中心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案中,这些农民工均是用工单位原有职工,工作几年后被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他们被辞退或者发生工伤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工伤赔偿金时却不知该向谁主张:明明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却被告知没有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显然又没有保障。

方法为了规范这一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以12个条文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界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了更多的权利:有权得到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权要求同工同酬等。但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量不减反增,显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采用劳务派遣制度还是有利可图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后,为了能更方便的解雇劳动者,用人单位宁可向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管理费,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来用工。除此之外,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不平等待遇,职业伤害赔偿以及其他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等等,在《劳动合同法》上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和解决。

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绝大多数都是男性青壮年,他们从事危险性大的繁重体力劳动,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在建筑领域。国务院研究室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也指出,农民工面临的最急迫的需要就是工伤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实际参保率并不高。在工作站提供援助的211个工伤当事人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20人,仅占到总数的9.5%。

方法工伤保险的覆盖率低,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权利难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其承担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就使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单位,并没有实现工伤保险所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而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申请认定时,又常常否认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核定保险待遇后,也并不能主动履行。工作站援助的211个工伤案件中,仅有6个案件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不仅个人生活难以为继,全家都可能陷入困境。如在张某工伤案中,张某因长期得不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金,无法保障父母、子女的生活,尚在求学年龄的两个孩子不得不辍学外出打工。

方法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已经办结的119件工伤援助案件中,有86件是通过和解或调解(包括律师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其中绝大部分是律师调解)结案的,占到已结案件的72.3%。农民工宁可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私了和解,原因就在于工伤维权的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

方法所有程序走一遍,总共要3年9个月,如果有延长,会到6年7个月。虽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将全部程序走完,但法律规定中却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却使违法单位有充足时间转移资产,使诉讼面临风险或失去意义;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规定来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是无法承受的。如在颜某工伤案中,颜某在xx年9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经过一年半的调解(未果)、仲裁、诉讼等程序后,现在用人单位已提出破产申请,而颜某的诉讼程序还未了结,即使将来得到胜诉判决也很有可能无法执行。

而调解虽能节省时间和成本,但用人单位往往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接受低于法定数额的赔偿金。如田某工伤案中,田某为伤残八级,根据法律规定应得到约6万元的赔偿金。田某为了早拿到钱做手术而选择了和解,最终只得了25000元,仅为他应得赔偿额的40%。由于没有得到应得的伤残补偿,对于已是残疾的劳动者来说,日后的生活将十分困难。

方法劳动监察人员常常以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用关系为由,拒绝其求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出具拒绝受理的书面答复,这使得农民工无法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时,也无法证明自己超过时效具有正当理由。还有的监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常常并不及时给举报人答复,而是说:“你等着吧,3个月后给你答复。”但3个月后往往并没有解决问题,监察人员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

方法如在郑某等3人被拖欠工资案中,郑某于xx年9月2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直到xx年11月18日劳动监察人员才告知郑某该案件应当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管辖,要求郑某撤回申请。郭某等68人欠薪案中,郭某于xx年12月12日向某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在郭某多次催促下,监察人员于xx年1月15日答复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王某等62人欠薪案中,王某等人于xx年12月14日向劳动监察举报,xx年1月初,监察人员称王某等人没有劳动合同,不属于监察范围,不予处理。

方法首先,在我国特殊的“一裁二审”制度下,劳动仲裁不能最终解决纠纷,反而给农民工增加了维权程序和维权成本。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仲裁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在经仲裁裁决后仍然进入了诉讼程序,不但没有方便劳动者快捷的解决纠纷,反而因为必须走劳动仲裁而延长了维权时间,增加了维权成本。

方法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常常以各种理由不受理农民工的申诉。最常见的理由是认为农民工是与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纠纷,而不是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都成倍增长,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暴涨的局面,在短时期内如果无法对仲裁机构扩容,我们担心有些劳动争议案件会被仲裁委员会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

方法再次,劳动仲裁与法院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衔接程序,同一案件多次审理浪费资源。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按照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做法,法官即会对该案件重新审理,而这一程序在仲裁阶段时已经完成,起诉至法院再重复审理,显然是资源的浪费,使本来就数量急剧猛增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更加繁重。有些当事人出于对劳动仲裁的不了解或不信任,在仲裁阶段只是敷衍了事,马虎应付,直到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才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和开庭。这样的话,仲裁的设置就完全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反倒增加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

方法xx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诸多方面对仲裁制度进行了改革,如将原先只有60日的仲裁申诉时效延长至1年,且规定时效可以中断和中止;取消了仲裁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均由财政保障;小额纠纷一裁终局,但不影响劳动者的诉权;仲裁期间缩短为45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等等。但从劳动争议处理的整体框架来看,仲裁制度本身的改良,并不能彻底解决劳动争议维权的复杂性和时间长的问题。

方法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是目前突出的问题。为了要回被拖欠的工资或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要承担高昂的成本。主要包括农民工来往于老家和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他们用于维权过程中的仲裁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复印费、电话费等。如在郭某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一案中,为了要回被拖欠的33000余元工资,郭某某先后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找过用人单位老板20多次,找过劳动监察大队14次,区法院11次,中院3次,此外还找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建委、国家建设部等十几个部门。从河北到北京,每一次光交通费就是70多元。讨薪三年来,直接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复印费、电话费、诉讼费共5000多元;再加上误工成本,农民工承担的维权成本就超过了13000元。

方法为了帮助农民工,援助律师必须要支付人员工资、办公、交通费等必要成本。在于某童工赔偿案中,援助律师外出调查、开庭共计37次,仅律师支出的成本就已经超过5000元。在李某某工伤案中,律师共出去调查和开庭11次,支出的交通费、给李某某的借支以及律师成本就3000多元。

方法维权成本高源自维权程序复杂,而没有合理的分担机制却让农民工和社会承担了不利后果。根据现有规定维权成本主要由农民工、政府和社会来承担,用人单位却不必承担任何费用,这也是用人单位敢肆无忌惮的拖欠工资和赔偿金的重要原因。如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一案中,郭某等人为了要回被欠的33000元工资,维权成本就超过13000元,而在艰难讨薪3年后最终只拿到30000元。郭某到法院领钱时,对方竟然说:“你们忙活了3年,不也就是拿到3万块钱吗?”违法单位不仅不付出任何成本,反倒可以从中获利,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反而是在鼓励他们继续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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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2338维权服务热线情况的分析与思考。

12338维权热线在xx年开通,已经运行了近5年,热线开通以来,为妇女儿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受理有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投诉,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2338”热线的开通搭建了妇联组织与妇女儿童沟通服务的扁平化平台,符合广大妇女群众的维权需求,也让热线成为了广大妇女群众的一条“解忧线”、“希望线”、“维权线”、和“司法保护线”,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到目前为止,“12338”热线开通以来,共接听、解答咨询电话470余次,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咨询、妇代会主任待遇、社会福利等问题的咨询。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家庭暴力占了绝大部分,子女抚养问题、婚外情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从询问题所占的比例可以看出,离婚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是家庭纠纷的主要问题,此类问题涉及婚外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取证困难,自身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不良侵害。

一是妇女儿童维权难度大。大量的妇女儿童维权需求与有限的维权力量是热线遇到的一个瓶颈问题。热线接到很多请求处理家庭暴力、妇女儿童人身保护等问题,但由于职能、资源和人力不足,暂时还不能满足每一个妇女儿童的维权请求,只能以妇女儿童的维权为重点,集中精力在对那些影响重大、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妇女儿童侵权事件的处理上。

二是维权水平有待提高。“12338”热线主要是依靠妇联干部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妇联干部虽然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在咨询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意见欠妥之处。在热线运行的过程中,妇联干部在缺乏规范的咨询指导,对各类咨询问题的把握不一定准确,存在解答标准不一的情况。

三是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12338”热线通过普通电话接听来电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很多弊端:不能对咨询来电进行分类接听、无法实现通话录音、不能很好地实现语音留言、传真等功能、不利于来电的统计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12338”效率的提升。

(一)切实提高热线的咨询水平。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热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热线接听人员的维权能力和水平。通过设立专家咨询日,邀请法律、心理、教育方面的专家到热线值班,提高热线咨询水平,提升“12338”热线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加大对典型个案跟踪处理力度。建立“12338”热线个案处理协调小组,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组建一支由各部门人员参加的协调小组,通过将个案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或由协调小组直接办理的方式处理个案,加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力度,提高覆盖面,力争能够帮助每一个有合理维权诉求的妇女儿童。加强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考核,保证每个个案维权的质量。

(三)加强对热线的宣传力度。通过公益广告宣传、宣传册,扩大“12338”的知名度,让更多的妇女群众知道这条热线。与新闻媒体合作,进行个案的宣传,扩大“12338”的影响力,让更多的妇女儿童认识和了解“12338”。争取社会各界对热线给予更多的支持。“12338”妇女维权热线系统是一个渐进的、不断探索的过程,相信在领导的重视、各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12338”热线会越办越好,维权力度会越来越大,成为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神。

维权调研报告篇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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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共有总人口81.99万人,其中女性39.15万人,农村女性33万人。全县在外务工人员共有162938人,其中女性有70333人,占外出务工人员的43.17%。外出务工女性大多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初高中毕业女生,在家务农的女性大多年龄偏大,有的女性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多年从事比较单一属于生产分工的一个环节的工作,劳动技能单一,思想保守,观念落后,目光短浅,瞻前顾后,难以接受新事物,主要以家务劳动为主,即使参与就业的妇女也比较多地集中在制造加工业等简单劳动层面。因而她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地位较低。更由于社会风气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农村男性婚外恋的现象也有所增多,离婚家庭增多,妇女受家庭暴力的现象也屡禁不止。由于受家庭条件的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本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大一部分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

在农村,部分地区的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面,存在不平等的问题。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湖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都对此做了明文规定,但部分村特别是城镇周边的村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随意搞土政策在二种土地分配形式上存在三类侵犯妇女权益的典型情况:一是责任田承包分配,二是土地补偿费分配。三类侵犯情况分别为:一是女青年嫁给外村男青年或城镇男青年必须强行迁移户口,不迁户也无土地。二是男到女家落户的部分男性和儿童不分配土地,一些村连妇女的土地也被收回;三是妇女离婚后责任田得不到保障。这些侵权行为极大地挫伤了农村妇女的积极,让这些视土地为生命的女农民,大半辈子没有自己的土地资源或只有很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其家庭和社会地位更无从谈起。那些得不到土地的农村妇女只得在乡、县两级来回上访奔走。

2、婚姻家庭问题日益突出,关系着社会稳定的大局。

3、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制约农村妇女参政。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方面有的妇女有参加兑选的意识和愿望,但遭到了来自社会和家庭多方面的讽刺和打击,使她们心中的热情一次又一次被打消。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妇女素质普遍偏低,竞争意识不强,文化底子薄,想参政而又不敢竟争,缺乏自信,怕竞争不上丢了面子被群众瞧不起,还有的妇女根本就没有竞争和参政的愿望,甚至对其他姐妹参与竞选还抱有非议。

4、其他方面。

一是受教育权利问题。现阶段我县边远贫困地方还有少数。

女童因多种因素还存在着失学、辍学的现象。特别是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家庭,这种现象尤其突出。在农村,传宗接代的思想还比较严重,每个农民家庭都把希望寄托在男孩身上,希望生男不生女;再加上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有的父母把女孩当做挣钱的工具。男孩子天生就有一种优越感,即便是生长在经济条件很差的家庭也会从小就接受相对较高层次的教育,一般初中毕业还会读高中(职高),成绩好的可以读到大学毕业。而女孩子就没有这么幸运,有时即使成绩好也可能只读到初中毕业,然后出去打工挣钱。这样不但造成了男女性别比的严重失衡,同时也造成了男女接受教育上的不平等。

二是财产权利问题。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其次是父亲,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也为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受侵害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三是农村妇女就业问题。当前许多民营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严重侵犯那些来自农村的女工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村妇女进城务工还要面临所有“农民工”都要遭遇到的就业歧视,她们从事的大都是城里人不愿意做的那些劳动报酬少和劳动强度大的简单体力劳动,一般都是环境差、工时长、待遇低的工作。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农村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

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当地学校、村部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她们的学法用法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她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是要通过举办电视专栏、普法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这些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增强维护妇女权益意识,使全社会形成人人保护妇女、人人尊重妇女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妇女的社会贡献以及妇代会作用,从论上给予肯定,工作上给予支持,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农村妇女参与和发展进步的良好氛围。四是要为农村妇女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帮助村妇代会主任不断更新知识,增长才干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开辟更多的渠道,有计划的办班培训,选送她们到外地学习考察,开阔她们的视野,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为村妇代会成员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强妇女维权工作力度,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

建立司法维权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纠纷大调解机制和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充分利用我县妇女维权法庭,为受害农村妇女撑起保护伞。进一步发挥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妇联干部在陪审工作中,要敢于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乡镇妇联在工作中似乎找不到位置,应该强化乡镇妇联应有的地位,发挥乡镇妇联的作用,积极推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的解决。各职能部门继续加大打击和治理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要坚决抓下去,抓到基层,抓到底。对凡是打击不力的地区及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使打击社会丑恶现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3、加大妇女思想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女性“四有、四自”精神。

大量案例表明,女性之所以被视为弱势群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女性文化素质低,缺乏自立、自强精神和敢于面对现实的勇气。当生活中出现矛盾和问题时,缺乏自信,依赖心理严重,怨天尤人,甚至悲观厌世。因此,在信访接待中,树立来访妇女的独立和发展意识十分重要。只有唤醒妇女自身的巨大潜能,帮助其真正坚强起来,用实际行动争取自身的权利和地位,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4、加大妇女素质工程力度,全面提高农村妇女的教育水平。

当前农村妇女接受实用技术培训的比例在逐年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各级政府及部门在重视农村妇女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她们基本文化素质的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比如对农村已成年的妇女,可以通过文化提高班提高她们的文化知识水平;通过“女性素质工程”提高她们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致富能力,帮助她们掌握一至二门的农业新技术,让她们成为发展农村经济、治理生态环境的一支重要力量。

对未成年的农村女孩,主要是抓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家庭贫困的女童,可通过“希望工程”、“关爱女孩”行动、“春蕾计划”和民政救助等形式保障她们顺利完成基础教育;对被迫中途辍学、退学的农村女学生,各级干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她们家长的思想工作,对那些经教育不改的家长,相关部门要动用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只有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水平、自身综合素质以及劳动技能都得到了普遍提高,她们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5、要加强妇联维权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要不断夯实维权组织基础,提高维权队伍素质,增强维权服务实力。各级妇女组织,特别是乡镇妇联主席要在这次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真学真懂真用真干,用科学发展观充实自己的头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民生理念,全心全意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切实急妇女群众之所急,想妇女群众这所想,脚踏实地为妇女群众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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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维权工作基本情况。

1、加强机制建设,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我们在发挥妇联四级信访网络作用的同时,积极推进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一是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妇女权益联席会、妇女干部陪审员三项制度的建设。利用司法、律师事务所的资源,已在市、区县及街镇、社区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站),形成法律援助网络;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在法院建立了一支30多人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形成司法维权网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了由公、检、法、司、劳动、工会、民政、教育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集体会办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件,研讨解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牵头组织好女法律工作者联谊会。市妇联牵头成立了女法律工作者联谊会,把市及区公、检、法、司等部门处级以上的女警官、女检察官、女法官、女律师等组织起来,形成一支强有力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队伍。她们每周一轮流来市妇联参与信访接待,还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法律咨询,有效地加大了对妇女的司法保护力度。三是利用街道、社区资产,建立受害妇女、儿童、老人庇护所,进一步健全了保障妇女儿童的服务体系。目前540个城区社区和郊区新建社区均建立了妇女维权服务站。下关区小市街道在全省最早建立了家庭暴力庇护所,阅江楼街道已将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建到社区,现建有社区妇女儿童庇护所6所。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建邺区爱达社区均建有庇护所。我们还鼓励社区妇联,按照资源共享和群众需求的原则,以妇女维权站为核心,不拘一格地组建了一批各有特色的维权机构,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领导小组、维权领导小组、为离婚及家庭矛盾突出的当事人举办的婚姻家庭学校等;建立教育型、活动型、服务型的妇女维权点,开发婚姻家庭指导、心理保健指导、再就业指导、妇女法律援助等功能,为社区妇女群众服务,如打工妹读书站、“悄悄话”、“温馨小屋”、“真爱家园”心理调适室等。这些富有创造性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拓展了妇女维权的内涵和外延,使妇女群众得到了切实的服务。

2、坚持普法教育,提高妇女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妇女维权工作最根本的落脚点,是要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我们坚持每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每两年组织一次家庭学法竞赛活动,至今已举办了五届。我们做到普法与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结合,与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以送法到乡村、送法进社区和“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制宣传月等多种活动形式为载体,深入农村、社区,大力宣传《宪法》、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大大提高了普法活动的覆盖面。各级妇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相互配合,通过组织“女法官进社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等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向社区妇女群众宣讲法律,使法制教育更加贴近群众,更具实效。各级妇联还利用宣传媒体、宣传阵地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服务、案例研讨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法律知识真正进社区、进家庭,融入到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全社会尊重妇女、爱护儿童,自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

4、密切关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和政策意见。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重新分配使妇女维权面临许多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妇女的发展权是新时期妇联维权工作的重点。我们在做好个案维权的同时,更加注重调查研究,针对影响妇女发展的重大权益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实现宏观维权和群体维权。近两年来,经我们调查并反映的《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妇女权益问题》、《要重视离异家庭子女问题》、《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关于重视妇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的建议》、《关于重视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的建议》、《关于给特困家庭妇女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建议》、《关于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职工工龄计算年限的建议》等,先后引起了省、市有关部门的重视,推动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意见。

二、反家庭暴力主要工作情况。

根据妇联信访接待情况,家庭暴力是侵害妇女权益的一个突出问题。据对近两年市、区县妇联接待妇女群众的信访情况统计,年、年接待妇女群众信访分别为1297件、1226件(不包括街镇、村社的投诉),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投诉分别为324件、365件,分别占25.0%、29.8%,上升了4.8个百分点。今年一季度涉及家庭暴力投诉17件,占信访总量的19.5%,比去年同期上升2.8个百分点。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呈现为隐蔽性、随意性、长期性、不安定性和危险性的特点,导致妇女提出离婚、家庭解体的增多,年、年分别占40.8%、67.7%。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今年以来,我市分别发生父亲用砖头砸死女儿、4岁幼女因劝醉酒父亲别再喝酒而被其用铁丝勒窒息事件,前不久到市妇联上访的14岁女童,因奶奶失去抚养能力而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却经常遭受父母的暴力,头部有明显隆起的一个大包块。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给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严重地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还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家庭暴力已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事关妇女、儿童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事关城市文明、和谐、稳定和发展的问题。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构筑妇女维权的有效平台。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以社区维权为突破口,以实现三个100%为目标(社区居民对家庭暴力及其处理方法的知晓率达到100%,反家庭暴力组织建立率100%,家庭暴力介入率100%),提出了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旨在整合社区资源,调动社会因素,构建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支持和服务体系。经过试点,目前已向各区县推开,正在逐步走出一条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的干预、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之路。一是成立社区反家庭暴力干预网络小组。建立了以社区妇联、社区民警、综治办司法调解员等组成的社区维权工作协调组织;吸收社区法律、心理及有关专业人士参加,组成了社区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成立了以楼幢长为主的社区信息员队伍。二是开设多形式的社区维权服务窗口。各创建社区制定完善了投诉接待、情况报告、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建立了工作流程,设立了“家庭暴力投诉信箱”、“社区妇女维权热线”,及时有效地控制、解决社区内家庭纠纷和侵犯妇女权益案件的发生,为社区家庭矛盾的激化提供了一个缓冲地带。三是关心解决受害妇女的实际问题。针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多为个性软弱、依赖性强的妇女,我们一方面积极协调公安、司法部门主动上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调处矛盾,同时教会妇女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年,各级妇联已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案件30多件。市妇联立案受理的75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过有关区、街、社区维权干部的积极调处,使信访妇女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处理。另一方面,想方设法关心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联合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多渠道解决她们的就业问题,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多方协调,解决困难家庭子女就学、生活困难等实际问题,帮助她们自立、自强起来。

2、开展“双创”活动,努力提升市民的文明程度。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集中反映在社区中,我们注重把消除暴力行为与提倡家庭美德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社区、文明社区、文明城市活动结合起来,坚持开展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文明楼”活动,动员市民“做文明人,建文明城”。一是不断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以“正家风,重家教,邻里亲,公德好”为主题开展的家庭文化建设,有效引导了全市广大家庭弘扬传统美德,倡导了社会良好风气。以“邻里情深,温馨万家”为主题的周末义务服务活动得到了城乡众多家庭的响应。根据各个时期家庭文化的特点,我市举办了“南京家庭文化节”、“百对新人世纪婚典”、“我心目中的家”家庭征文大赛、文明治家。

格言。

评选、文明民谣传唱等一系列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家庭文化活动。基层妇联组织的家庭文艺汇演、家庭运动会、家庭烹饪大赛等活动多姿多彩,推动了全市“家庭文化热”的蓬勃兴起。在农村家庭深入开展“一二三”家庭读书工程(每个家庭拥有一顶书橱、两份报刊、三百册图书),培育“妇女文化中心户”4000多户,为传播科学知识和生产技能,活跃农村家庭精神文化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广泛开展文明楼创建活动。以“家庭美化,阳台绿化,楼道净化,环境优化”为主要内容的文明楼创建工作,从引导楼栋居民养成卫生习惯,使用文明用语入手,通过制订公共部位轮流值日制度,建立楼栋文化园地,开展“我与楼栋共文明”讨论及各项文体活动,组织绿地树木认养,编印南京市家庭文明公约、家庭环保公约,不断增强楼栋居民的互助精神、卫生意识、文明习惯。目前全市共有争创楼3000多栋,其中已命名挂牌的文明楼1500多栋,文明楼中的五好文明家庭占总户数的80%,创评了一批“绿化楼”、“互助楼”、“学习楼”、“双拥楼”等特色楼栋,成为创建文明城市中的有效示范区。三是积极推进学习型家庭建设。我们以“学习的家,快乐的家”为主题,精心组织了家庭学习“快乐20分钟”系列活动,围绕“学英语,学电脑,学科技”新“三学”,开展了百名志愿者与百户家庭结对学习帮扶活动、“我与孩子同学习,我与社会共发展”、“我学习,我快乐”、学习型家庭格言征集等主题教育活动,倡导广大家庭适应时代要求,提升生活品位,在弘扬传统美德,促进社会文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强化家庭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目前我市基本健全了市、区县、街镇三级家教网络,现有各级各类家长学校2175所,南京市成立了家长学校总校,包括中小学家长学校、婚姻家庭学校、社区家长学校等系列学校。几年来,共举办育儿讲座1000多场,发放宣传材料20多万份,数百万家长参加了培训,号召广大家长“学当家长的科学,争当科学的家长”。我们向广大家长普及优生、优育、优教“三优”知识,开展“万家优教”系列活动,举办大型“三优”咨询服务,邀请专家、知名学者开设广播讲座,组织了“把知识送给家长”知识竞赛;“童眼看家教”、“我的家长”征文演讲赛、“我心目中的美丽家园”儿童摄影绘画展等活动。我们每两年举办一届“十佳家长”评选活动,表彰家教典范,组建“十佳家长”事迹报告团巡回演讲,向社会宣传“十佳家长”科学育儿的成功经验,直接受教育的家长近万余人。年,我们启动了“家庭教育百千万”工程,成立了家教咨询中心,开设了家教网站,组建了讲师团,已开展了公益讲座80多场。

三、反家庭暴力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

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方面的障碍。一是相关适用法律欠缺。《婚姻法》虽然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未作界定。而且有关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的规定过于原则,涉及机构职责不明确,不能真正起到帮助受暴妇女、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刑法中家庭方面的罪名只有虐待一项,而且定罪标准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虐待往往很难认定。二是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在我们调查的受害妇女中,有一半感到“求助无门”、“束手无策”,不少人到妇联哭诉:“难道非要把人打死了法律才管吗?”

(二)社会层面的障碍。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包括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观念的误区,导致取证难、调处不力。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很多来访妇女向我们反映,她们在遭遇暴力时拨打110报警,经常是警察到场看到打得不严重,简单说句:“别打了”就走了,反而让施暴者有恃无恐。

(三)机制层面的障碍。比如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对家庭暴力救助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用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确定;在制止家庭暴力上还存在推诿扯皮、处理不力的现象。

(四)个人层面的障碍。不少受害妇女并不想以离婚来远离暴力,原因是有的妇女对施暴的丈夫心存幻想,希望他们能改邪归正;有的妇女自己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住房以及受到丈夫的威胁等,只好与丈夫凑合着过,经常忍受丈夫的殴打,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恶性循环。

四、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建议。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一直是妇联组织为之积极呼吁、不懈努力的维权重点。虽然国家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家庭暴力,但家庭暴力问题已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和各地的重视。1996年1月,长沙市委、政府两办正式下发了《长沙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首开全国由党委、政府发文明令禁止家庭暴力的先河,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和蔓延,全国20多个省市已颁布了地方性法规。自年以来,全国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山西、安徽、山东、广西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或《决定》。年7月,河北省人大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江苏、浙江、辽宁、甘肃、青岛、漳州等省市出台了由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或《通知》。省内兄弟城市常州、镇江、盐城、淮安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连云港、扬州、无锡、苏州市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意见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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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快速邮递业务(以下简称“快递”)作为物流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凭借其点到点、快速方便的独特优势,潮水般地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给百姓打开消费方便之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快递服务质量名不副实。一是无故拖延。每到年底或节假日网上商家让利促销,快递业务量便骤然增加,出现订单堆积,商品不能及时发送。二是难以检测。随着快递服务范围的扩大,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快递范围。然而,面对这些高科技产品,仅通过外观一般无法判断和辨认其在快递过程中有没有被摔受损的情况经历以及是否还保持应有的正常功能。三是先签后验货。快递公司一般通用的规则是先签后验货,有的甚至直接把邮件交由物业或门卫签收,规避快递邮件的损坏风险,而消费者先签再验货,即使发现物品有损毁,快递员也可以将责任推给寄件方,消费者面临的是举证难、索赔难等维权难题。

快递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很多快递公司将一个区域划包给一个自然人,快递公司向其收取押金后,授权其在该区域使用公司商标从事快递业务,并自备交通工具、自主招工经营、自负盈亏。区域承包准入门槛低,快递公司发包时不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财产状况、信誉度等,授权后也不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监督,个别员工素质差。承包人聘用快递员后,不签订。

劳动合同。

不缴纳社会保险不进行岗位培训、安全教育等有的雇用临时摩的人员工作随意性大安全意识薄弱增加了潜在的信用危机甚至会出现快递公司内部员工“损货、偷货”事件。

快递纠纷处置差强人意。因受外部因素影响,快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难免发生延误、损毁甚至丢失。但个别快递公司在收寄时,没有向用户做必要提示,发生问题时采取搪塞、拖延等手段逃避责任。还有部分快递公司在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后,以用户无法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承认。

快递契约存在霸王条款。快递公司为了规避风险、推卸责任制定了一系列的霸王条款,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索赔较难。如快递公司不履行保险、保价告知义务;货物遗失或损坏只按邮资赔偿。例如,某快递公司《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9条规定:“寄件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本公司的运费,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拒付,亦不得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

针对快递业存在的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强化企业内部规制。一是提高快递人员的从业门槛,严把入门关。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通过考试招聘等形式吸纳素质高能力强的职工,加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及业务知识培训。二是提高企业商业信誉,严把服务关。快递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运营机制使客户服务水平跟上消费者的需求,要加强对货运产品全过程和各环节的跟踪服务,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重视客户的需求,不断提升企业形象。三是提高设备更新能力,严把过程关。现阶段由于我国快递服务的设备比较陈旧相对落后,这大大制约着快递服务的运营速度,由于网络加盟模式使得快递企业管理比较松散,快递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同时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的缺乏也限制了客服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电子等科技产品的网购也对快递企业的检测能力给以考量,因此更新快递服务的设备迫在眉睫。四是提高纠纷处置能力,严把售后关。首先,快递服务公司应该对提供服务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自查,在整个快递流程中,存货、搬运、发送时做到严格对照检查,避免送错和误送,避免货物损坏。当快递业务出现问题时,快递公司要勇于承担责任,认真分析原因,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其次,快递企业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如限制赔偿、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条款加以修改,提高自纠能力。

强化外部行政监管。一是严把主体准入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和审查从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查快递执业人员资格以及经营场地情况,对早期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吊销。二是严把规范经营关。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快递经营主体监管,坚决取缔“黑快递”,督促快递经营者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强化行政指导,针对快递服务市场的现状制定措施,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格式合同使用,认真审查目前快递服务市场中常见的格式合同,着力清理“霸王条款”、模糊条款,对快递业契约条款实行备案制,定期对快递业务合同条款进行点评,积极推广使用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强化消费维权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受理消费申投诉和举报,强力推行快递物品保价赔偿制度,不断提高快递企业提升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三是严把行业自律关。建议由邮政牵头,成立快递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交流业务经验,协调业务纠纷,共同维护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四是严把监督惩戒关。目前快递行业监管制度还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快递业存在服务标准混乱、收费混乱。作为快递业的主管部门-邮政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对《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监督其依法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资格,并守法经营,对非法经营者加大惩处取缔力度,另一方面应着力规范行业标准,有效遏制标准乱收费乱的行为;建立从业人员备案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通过工资、保险、绩效奖金等激励手段,实现人员相对稳定,通过教育培训、人文关怀等企业文化,实现人员素质提升;建立快递业惩罚纠错机制,必要时以交纳从业保证金的形式为消费者承诺并实行先行赔付,尽量减少遗漏、失误或故意拆件等问题发生,保证服务安全性、快速性。

强化消费综合教育。在选择快递服务时,最好选择规模较大、网络健全的快递公司,接受服务前应认真核查公司经营是否合法,信誉是否良好,不能只考虑价格因素;在选择快递方式上,要根据货物质量、大小、价格等决定是否需要保价,并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等额保价”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在填写快递单据时,要尽量注明货物的真实详细情况,认真阅读货单上的承诺、委托单背面的合同约定,如发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应及时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失后退赔困难。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过程中附带的快递服务,要向卖家了解清楚是哪一家快递公司负责货物投递,其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是什么,尤其要注意“先验货再签收”,避免“先签收后验货”发现货物缺少、破损难以维权。

强化快递纠纷赔偿执行力。《邮政法》第84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合同法》是我国民事基本法之一,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因此快递企业与消费者实际是一种承运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厘清这种法律关系并予以明确,便于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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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2338维权服务热线情况的分析与思考。

12338维权热线在xx年开通,已经运行了近5年,热线开通以来,为妇女儿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受理有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投诉,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2338”热线的开通搭建了妇联组织与妇女儿童沟通服务的扁平化平台,符合广大妇女群众的维权需求,也让热线成为了广大妇女群众的一条“解忧线”、“希望线”、“维权线”、和“司法保护线”,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到目前为止,“12338”热线开通以来,共接听、解答咨询电话470余次,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咨询、妇代会主任待遇、社会福利等问题的咨询。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家庭暴力占了绝大部分,子女抚养问题、婚外情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从询问题所占的比例可以看出,离婚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是家庭纠纷的主要问题,此类问题涉及婚外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取证困难,自身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不良侵害。

一是妇女儿童维权难度大。大量的妇女儿童维权需求与有限的维权力量是热线遇到的一个瓶颈问题。热线接到很多请求处理家庭暴力、妇女儿童人身保护等问题,但由于职能、资源和人力不足,暂时还不能满足每一个妇女儿童的维权请求,只能以妇女儿童的维权为重点,集中精力在对那些影响重大、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妇女儿童侵权事件的处理上。

二是维权水平有待提高。“12338”热线主要是依靠妇联干部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妇联干部虽然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在咨询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意见欠妥之处。在热线运行的过程中,妇联干部在缺乏规范的咨询指导,对各类咨询问题的把握不一定准确,存在解答标准不一的情况。

三是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12338”热线通过普通电话接听来电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很多弊端:不能对咨询来电进行分类接听、无法实现通话录音、不能很好地实现语音留言、传真等功能、不利于来电的统计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12338”效率的提升。

(一)切实提高热线的咨询水平。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热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热线接听人员的维权能力和水平。通过设立专家咨询日,邀请法律、心理、教育方面的专家到热线值班,提高热线咨询水平,提升“12338”热线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加大对典型个案跟踪处理力度。建立“12338”热线个案处理协调小组,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组建一支由各部门人员参加的协调小组,通过将个案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或由协调小组直接办理的方式处理个案,加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力度,提高覆盖面,力争能够帮助每一个有合理维权诉求的妇女儿童。加强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考核,保证每个个案维权的质量。

(三)加强对热线的宣传力度。通过公益广告宣传、宣传册,扩大“12338”的知名度,让更多的妇女群众知道这条热线。与新闻媒体合作,进行个案的宣传,扩大“12338”的影响力,让更多的妇女儿童认识和了解“12338”。争取社会各界对热线给予更多的支持。“12338”妇女维权热线系统是一个渐进的、不断探索的过程,相信在领导的重视、各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12338”热线会越办越好,维权力度会越来越大,成为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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