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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文件篇一
2015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二)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国务院批准锁定存量后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主体。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程序规范、强化约束。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履行债务举借程序。实施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问责机制。
(四)明确责任、依法偿债。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来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省级不承担市、县级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五条 建立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推进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建设,审定债务举借方案,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债务管理考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债券发行、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项目。
(四)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融资行为实施监管,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发现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金融监管部门。
(五)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债务举借
第六条 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市、县。
第七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第八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
第九条 举借政府债务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第十条 全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由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
(一)债务高风险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规模下降到限额之前,按照“增减挂钩”原则,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准予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
(二)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应当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第十二条 分级核定政府债务限额和举债规模。
(一)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限额内合理确定全省举债规模,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债务规模,统筹全省政府债务举借,核定省级和市、县债务规模。
(二)市、县政府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举债规模,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政府部门(单位)担保事项应事先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当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应自行承担损失。金融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应当符合监管规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等;政府债务预算支出包括项目支出、还本支出、付息支出、转贷支出等。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收支实行分级预算管理。省、市、县三级政府将债务收支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实行分层编制。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单位债务收支、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层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第二十条 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政府审定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以预算报表备注或附表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对依法应由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或有债务,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不得转嫁偿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债务规模和风险状况,分级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通过本级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到期政府债务偿还、或有债务垫付以及债务人最终无法偿还的债务清偿。财政厅对市、县偿债准备金设立和筹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债准备金的设立和计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公益性资本支出主要包括:市政设施、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科研、环境整治、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第二十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国库,实行专账管理。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应当予以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债务单位应当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项目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公益性项目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强化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绩效。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九条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经批准动用的偿债准备金;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无法按照原定偿债计划安排偿债资金,由财政安排偿债准备金或其他资金先行垫付偿还,债务单位应制定还款计划并及时归垫财政资金。债务单位如不能按计划归垫,财政部门可通过预算扣减等方式予以追偿。对未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未及时归垫财政垫付资金的单位,不得新增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第三十二条 分类处置存量债务。
(一)企事业单位债务。由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自身运营收入还本付息的存量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范围,应当继续由企事业单位自身运营收入安排偿还;对单位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偿还的存量债务,可以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等多种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
(二)或有债务。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如债务单位无法履行偿还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并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三)政府债务。对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
第三十三条 对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偿还(置换)债务,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释偿债风险。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根据市、县债务总量、债务结构、综合财力等相关因素,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指标,评估市、县债务风险状况。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市、县政府债务限额的主要依据,定期向市、县政府进行通报预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到期偿债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指标评估本级债务单位风险情况,及时实施风险提示。
第三十六条 防范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严格限定由自身运营收入偿还,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建立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保障、风险防控机制,举债规模不得超过自身偿债能力。
第三十七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须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预案设置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和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债务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债务单位应当及时将债务举借、偿还、使用等相关信息逐笔录入全省政府性债务信息系统。中央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政府债务考核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财政部门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市、县财政运行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一条 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完善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定期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健全对违法违规举借和使用政府债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政府债务不纳入预算管理;
(二)超过债务限额举债;
(三)不按规定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四)违法对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提供担保;
(五)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
(六)不公开或提供虚假政府债务信息。
对恶意转嫁或逃废债务,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违反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存量债务明确为2014年12月31日前未予清偿完毕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省以前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政府债务文件篇二
整改措施报告
市审计局:
贵局送达我区《崇川区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报告》收悉。针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我区高度重视,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了五项管理措施,逐条落实整改,达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财政和金融安全的目的。一是增强对债务的风险意识,重视政府债务管理。把握“适度举债,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从全局、长远、战略的高度,通盘研究发展的要求与可能,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研究制定出台《崇川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从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监管等环节拟订具体规定,促进全区政府性债务监管制度的建立,以利于债务规模的控制和管理,提高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是成立专门机构,实行政府债务集中统一管理。在财政部门成立专门的债务管理机构(拟与预算科合署办公),集中管理全区政府性债务,根据地方财力编制政府举债、偿债滚动计划,每年编报债务预算,建立规范完整的债务台账,及时准确地跟踪和监控债务变化,加强对政府债务及其投向项目管理,不断规范政府债务“借、用、还”各个环节。
区政府审定,债务数额较大的举债项目要报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财政部门设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并积极筹措资金进入准备金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偿债风险。四是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控制制度,定期报告情况。研究科学的债务风险评价指标,以负债率、债务率、逾期率、偿债率等为重点,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夯实债务管理基础,超前警示到期应偿还债务的基本情况,要求债务部门制定还债计划和预案,做到早着手、早准备,从容应对;科学分析债务结构和地方财政财力,准确把握债务风险评价指标,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举债进度。五是妥善处理和化解存量债务,有效控制增量债务。一方面,努力化解存量债务,通过广泛培植财源、严格预算执行、加强财务管理、债权债务置换、依法处置闲置资产、追收借出款项及加大收回债权力度等增收节支方面的措施筹集资金,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偿债专项资金逐步消化存量债务,减轻债务包袱和压力。另一方面,有效控制增量债务,坚持谨慎举债原则,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举借新债谋求发展,同时,切实加强债务资金管理,最大限度的发挥债务资金使用效益。
2011年8月30日2
政府债务文件篇三
一、省会议主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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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中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同步推进,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姜省长在讲话中提出了确保今年全省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两项制度全覆盖的目标任务。省委、省政府决定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完成全覆盖。郭兆信副省长在讲话中要求,要抓紧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好政府补助资金,进一步强化经办服务,认真抓好参保缴费,切实加强基金监管。政府对年满60周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发放55元。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市区,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我市按时60%补助);对暂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市区,由省级财政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对省财政直管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与此同时,市、县(市、区)财政对16周岁以上至59周岁之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也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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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养老金12305万元,其中省以上补助资金7383万元,养老金发放率100%;16岁-59岁参保缴费人数达到95万人,占适龄参保人数的81.5%。
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受益面,我们积极做好争取工作。今年新泰市由省级新农保试点转为国家级试点,岱岳区、宁阳县和东平县均列入国家级新农保试点,同时6个县(市、区)全部列入国家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级试点的全覆盖。
三、贯彻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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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缴费档次统一标准,并增加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5个档次。参照外地经验,对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年龄拟在省文件基础上作适当调整,拟提前5年,即55周岁领取基础养老金。以上意见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6个县(市、区)分别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将“泰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更名为“泰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三)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市级财政补助。根据省政府要求,借鉴先行新农保试点的做法,我们与市财政局研究并向李市长汇报,建议市级财政对县市区(宁阳除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缴费给予补助,泰山区、岱岳区、东平县、市高新区、泰山景区一个标准,新泰市、肥城市一个标准。经测算,市级财政每月补助数额为231万元,每年为2768万元(具体测算情况见附表)。
(四)建议近期召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届时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
附:
1、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2、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测算表
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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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讨论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推进工作开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与我市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普遍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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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1、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2、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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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鼓励青年、中年城乡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60%的补助;市财政对泰山区、岱岳区、东平县、高新区、泰山景区按照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泰市、肥城市按照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市财政对泰山区、岱岳区、东平县、高新区、泰山景区按照每人每年4.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泰市、肥城市按照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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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保人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要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 60 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属于农村居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3、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可提前5年,即55周岁领取,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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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社区和行政村范围内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妥善处理好与老农保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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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三)对已经参加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领取。年满60 周岁以上且已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原待遇不变,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
(四)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镇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统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泰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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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缜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各县市区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泰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一一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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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泰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李 琥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刘 康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诚实 市财政局局长
张甲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 蒋永斌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亓顺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巩华仁 市编办副主任 王 民 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任广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增祥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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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文件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
(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偿还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出售国有资产或股权的收入;
(三)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五)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六)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七)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和应急措施。
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债务及时更新、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和辖区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单位和部门及辖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三)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三)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收受贿赂的,或者其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贡山县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债务文件篇五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__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债务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原债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政府债务文件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一、和硕县债务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9月,我县债务余额为万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系统内债务为万元,隐性债务万元。
从债务构成看,地方政府债务系统内存量债务主是2014年前经审计清理甄别认定的债务,主要集中在。
或有债务为政府担保债务主要是,每年由债务单位自行偿还债务本息。
政府债券主要是自2015年以来通过置换、新增债券解决存量政府债务教育标准化建设等重点民生项目支出。
隐性债务主要以融资平台公司棚户区改造、产业形成的工程欠款。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强化领导,着力夯实管理基础
新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成立由县委书记为组长的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领导小组、政府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债务风险的底线和红线。
(二)限额管理,着力硬化预算约束
截止2019年,上级批准我县债务限额为亿元,我县地方政府债务系统内债务未突破批准的限额,为争取新增债券额度创造有利的条件,严格按要求将新增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三)多措并举,着力拓宽偿债渠道
根据各债务单位制定的债务化解方案,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政府偿债能力,按时履行偿债义务。
(四)动态监测,着力排查风险隐患
对各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分别纳入地方性债务管理系统、财政监测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各单位债务情况。根据各单位债务情况,分析风险原因,切实降低债务风险。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管,开展新增债券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核查工作。开展新增债券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切实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三、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偿债务任务重,财政压力大
从债务项目分析,我县政府性债务主要用于等民生项目,从债务用途分析,基本为公益性项目,各债务单位无经营收入,部分债务主要由财政资金偿还,偿债压力巨大。
(二)或有债务存在一定代偿风险,监管难度困难
地方政府债务系统内存量债务、或有债务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或有债务可能存在一定的财政代偿风险。主是是,但每年先由县财政垫资,后两公司将本息偿还县财政局,存在一定的代偿风险。
(三)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负担重,偿债风险高
我县融资平台公司承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担着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任,主要集中在等公益项目中,这些资产是不可变现资产。近两年为债务还本付息集中期,偿债风险加大。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举债融资机制。
坚持“开前门、堵后门”,健全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积极争取新增债券额度,以专项债券为主,重点支持等领域,不断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同时将政府债务全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坚决防止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
(二)依法妥善处置政府存量、或有债务。
积极稳妥化解存量债务。严格划分偿债责任,坚持“谁的孩子谁抱走”,从实际出发,明确乡镇及各部门的偿债责任,在锁定存量的基础上,由责任人提出分类化解意见,制定化解方案,分类别、分阶段、分缓急,逐步进行消化。加强或有债务监管,在财政资金垫资后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行使追索权,追回财政资金。
(三)进一步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为认真贯彻落实***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各单位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方案,以坚决守住不发生政府债务风险为底线,把握好时序、节奏和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债务化解任务。
(四)进一步推进融资平台转型。
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利用政府购买服务预期收益质押融资,分类推进融资平台转型,依法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五)进一步强化债务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人大对同级政府举债的审批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动态监测,将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指标以及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化解隐性债务存量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中,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底线。
政府债务文件篇七
一、存在的问题
1、业务学习方面
作为一名监狱一线单位的一把手 ,自学意识不够强,不但没系统的学习相关政策与理论而且没有发扬“钉子”精神利用工作间隙促学习。不善于用“钻”劲和“挤”劲抓紧点滴时间用于学习其精髓。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效果没有落实到位,在学习中强调客观多、主客少。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统-战知识的全面性与系统性学习。学习上存在自满情绪“浅尝辄止”,不注重更新知识,遇到具体事情,往往是凭主观臆断和老经验去分析情况、处理问题。
2、工作作风方面
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有时存在急于求成的情绪。对人对事要求过高。过于按照基层工作经验、强调工作日程表使同事一时难以接受。工作思路不宽,尽管在工作上创新了一些思路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相互协调、统筹兼顾的工作做得不够好,工作中有时满足于得过且过的现象。日常工作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思路不宽,在对党派工作仍满足于现壮。
3、纪律作风方面
出反对意见,对自己的缺点也没有主动请其他人正面点出,错误地认为批评别人是“挖坑害人”,批评自己是“挖坑堵路”就联干部工作也是想把它做为福利寻求平均。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宗旨观念有所淡化。没有很好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进一步改造,有时产生松口气的念头,认为自己工作已经很努力了,致使对工作调研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应付上面。
2、自我要求有所放松,忽视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高。在自身学习上就学习抓学习,而不去研究思考问题。特别是对问题学生的教育,没有明确加强理论的学习以指导实际的重要性。
3、工作中有依赖思想,满足于自身的知识和经验。
三、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教学能力的提升,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统-战工作的相关理论和法律法规。
市审计局:
贵局送达我区《崇川区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报告》收悉。针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我区高度重视,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了五项管理措施,逐条落实整改,达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财政和金融安全的目的。 一是增强对债务的风险意识,重视政府债务管理。把握“适度举债,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从全局、长远、战略的高度,通盘研究发展的要求与可能,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研究制定出台《崇川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从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监管等环节拟订具体规定,促进全区政府性债务监管制度的建立,以利于债务规模的控制和管理,提高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是成立专门机构,实行政府债务集中统一管理。在财政部门成立专门的债务管理机构(拟与预算科合署办公),集中管理全区政府性债务,根据地方财力编制政府举债、偿债滚动计划,每年编报债务预算,建立规范完整的债务台账,及时准确地跟踪和监控债务变化,加强对政府债务及其投向项目管理,不断规范政府债务“借、用、还”各个环节。
区政府审定,债务数额较大的举债项目要报请区人大及其会审议。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财政部门设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并积极筹措资金进入准备金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偿债风险。 四是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控制制度,定期报告情况。研究科学的债务风险评价指标,以负债率、债务率、逾期率、偿债率等为重点,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夯实债务管理基础,超前警示到期应偿还债务的基本情况,要求债务部门制定还债计划和预案,做到早着手、早准备,从容应对;科学分析债务结构和地方财政财力,准确把握债务风险评价指标,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举债进度。 五是妥善处理和化解存量债务,有效控制增量债务。一方面,努力化解存量债务,通过广泛培植财源、严格预算执行、加强财务管理、债权债务置换、依法处置闲置资产、追收借出款项及加大收回债权力度等增收节支方面的措施筹集资金,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偿债专项资金逐步消化存量债务,减轻债务包袱和压力。另一方面,有效控制增量债务,坚持谨慎举债原则,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举借新债谋求发展,同时,切实加强债务资金管理,最大限度的发挥债务资金使用效益。
2011年8月30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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