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需要资质 区固体废物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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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需要资质 区固体废物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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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组织管理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风险的评估以及市场的需求等,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成功实施。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需要资质 区固体废物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市人居委《关于开展固体废物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深人环〔20xx〕499号)要求,结合《xx区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面排查重点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环境安全和隐患监管工作。以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有效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xx区固体废物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小组,统一负责行动的具体开展工作。

组 长:

成 员:

从20xx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1、重点行业产生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的单位。重点行业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医药及医疗机构等重点行业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情况。

2、重点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废弃河道、厂房、坑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地点一并纳入排查范围。

(一)产废单位检查内容:

2.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

3.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的数量是否一致。

5.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的合法性,是否开展环评并验收。

6.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检查内容:涉及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重点核查移出和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

(三)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检查内容:梳理群众举报线索,对各重点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周边废弃河道、厂房、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地点进行排查。对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和个人,应查明其接受的危险废物来源,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方法,非法经营的时间跨度,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等,并依法严惩相关的企业和个人。

(一)环境管理科负责牵头工作。组织协调此次专项执法工作,负责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汇总执法检查结果,上报市人居委。

(二)监察的大队负责现场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具体检查内容,负责组织现场执法检查,并按要求填报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件1、附件2);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查处,督促企业整改工作的落实,并于9 月26日前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交环境管理科。

(三)环境监测站负责根据现场检查和管理的需要,负责做好采样和监测工作,并提供相关监测数据,作为下一步处理的依据。

(一)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清楚认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行动,切实摸清底数、发现问题、抓好整改、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根据制定专项检查行动方案,按时展开各项工作,确保各时间节点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查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排查过种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需要资质 区固体废物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篇二

被委托方(下称乙方):

一、废物处理合作内容:

1、 甲方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特别委托乙方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乙方作为专业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必须根据环保规范进行安全处置,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危险废弃物资料(种类、数量、说明)作为合同必备附件。

2、 甲方提供的危险废物必须按废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包装存放、标识清楚,不明废弃物不属于合同范围;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贮存场所提取危险废物并运输到甲方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置。

3、 乙方按双方约定或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手机甲方危险废物,废物出厂时,甲乙双方对数量、种类进行确论,以便跟踪管理及结算。

4、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的处置,乙方负责运输,甲方负责装车。危险废物自甲方场地运出起,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入甲方厂区,需遵守甲方厂区规定进行作业。

5、 甲方指定工作联系人,负责通知乙方收取危险废物、核实种类、数量,并负责结算;乙方指定业务经理,负责乙方与甲方的联系协调工作。

6、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接受甲方通知与安排,进行危险废物交接及运输工作。

二、废物处理标的

废物名称年废物量(吨)收费标准

三、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预交给乙方处理费 元整,预交款在处理费用结算时予以扣除,壹年内,处理费不足 元,按 元计算,不再转入下年。

处理费用每月结算壹次,依本合同的处置价格进行结算,乙方开具税务发票给甲方,甲方审核无误后,一周内付款。语气作违约处理。

三、双方约定

1、 乙方得到甲方通知后未按时到甲方指定地点提取危险废物;乙方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废物处置,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危险废物种类进行提供及无特殊原因未如期支付处置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甲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废弃物,另行协商。

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

5、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投产之日起壹年内。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开户行: 乙方开户行

甲方银行账号: 乙方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需要资质 区固体废物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篇三

《^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v^主席令第31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v^^v^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v^环境保护部、^v^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除了上述之外,当地还有比较详细的法律法规文件。

目前《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将废旧节能灯管包括其中,听说还未建立全国性、标准化的回收体系和制度,你可参照上述的法律法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交给持有相应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需要资质 区固体废物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篇四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v^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经^v^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v^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v^环境保护法》、《^v^民事诉讼法》、《^v^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需要资质 区固体废物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篇五

1、侵占土地

固体废物不像废气、废水那样到处迁移和扩散,必须占有大量的土地。城市生活垃圾如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和处置,将会占用农田,破坏农业生产,以及地貌、植被、自然景观等。

2、污染土壤

固体废物如果处理不当,有害成分很容易经过地表径流进人土壤,杀灭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坏土壤的结构,从而导致土壤健康状况恶化。

3、水污染

大量的固体废物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不仅减少了水域面积,淤塞航道,而且污染水体,使水质下降。固体废物对水体的污染,有直接污染地表水,也有的下渗后污染了地下水。

4、大气污染

固体废物向大气飘散 固体废物在收运、堆放过程中未作密封处理,有的经日晒、风吹、雨淋、焚化等作用,挥发了大量废气、粉尘;有的发酵分解后产生有毒气体,向大气中飘散,造成大气污染。

5、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固体废物在城市里大量堆放而又处理不妥,不仅妨碍市容,而且有害城市卫生。城市堆放的生活垃圾,非常容易发酵腐化,产生恶臭,招引蚊蝇、老鼠等滋生繁衍,容易引起疾病传染。

扩展资料

固体废物处置方法包括海洋处置和陆地处置两大类。海洋处置主要分海洋倾倒与远洋焚烧两种方法。随着人们对保护环境生态重要性认识的加深和总体环境意识的提高,海洋处置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陆地处置包括土地耕作、工程库或贮留池贮存、土地填埋以及深井灌注几种。

全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的严重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亟待提高,应切实把宣传普及^v^治理固体废物污染决策部署和“固废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积极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1、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应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企业重视和建立产品回收体系,加快实现对废弃产品的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

2、应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上大显身手,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

3、应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创新。各地方、广大群众在实践中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改善环境和处理垃圾的好做法好经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发现、总结、推广。

4、固体废物治理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鼓励具备科研能力和监测、检测技术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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