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心得,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突出重点,通过具体案例或细节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一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反家庭法”的研讨会,对于这个话题我有了一些新的思考和体会。通过与专家学者的交流和思考,我认识到“反家庭法”不仅仅是一种反对家庭的态度,更是对于传统家庭观念的一种挑战和重新思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家庭观念的思考和讨论。
首先,反家庭法引发了我对于家庭定义的重新思考。传统上,家庭被认为是由一对父母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单位。然而,“反家庭法”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家庭的定义应该更加灵活和多样化。在现代社会中,单亲家庭、同性家庭以及非传统家庭类型逐渐增多,这些家庭形态也有权利得到认可和尊重。因此,我们需要打破固有的家庭定义,以更加包容和开放的态度看待社会中不同形式的家庭。
其次,反家庭法唤起了我对家庭内权力关系的思考。传统家庭中,父亲通常扮演家庭的主导角色,而母亲则主要负责家务和照顾子女。然而,在今天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追求事业和独立,而男性也愿意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因此,传统的家庭权力关系需要重新调整,让每个家庭成员都有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只有这样,家庭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和谐共融的地方,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尊重和平等的对待。
第三,反家庭法也引发了我对子女教育的思考。在传统家庭观念中,父母往往是子女的绝对权威,他们制定了孩子的教育计划和规则。然而,这种传统的教育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孩子们需要的是一个充满尊重和鼓励的成长环境,他们应该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因此,父母需要更加关注孩子的情感和心理需求,尊重他们的选择和决策,帮助他们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体。
第四,反家庭法让我重新思考了亲密关系的建立与维护。传统观念中,婚姻被认为是家庭关系的基石,而亲密关系则需要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上。然而,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伴侣关系和恋爱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重新考虑亲密关系的本质和条件。亲密关系应该建立在平等和互动的基础上,而非婚伴侣关系和恋爱关系也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最后,反家庭法让我对家庭关系的价值和意义有了新的思考。家庭是一个人情感和精神归属的地方,它是一个人成长的摇篮和温暖的港湾。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家庭,都应该被尊重和珍视。每个人都应该从家庭中获得支持和关爱,同时也应该为家庭的和谐和幸福做出努力。只有在一个健康和和谐的家庭中,我们才能够得到真正的温暖和幸福。
总之,通过参与“反家庭法”的研讨会,我对于家庭观念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体会。传统的家庭观念需要与时俱进,更加包容和灵活,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参与家庭和发展个性的权利,同时也应该珍视和爱护好自己的家庭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我们才能够找到真正的温暖和幸福。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家庭的角色与地位也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传统的家庭观念悄然淡化,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反家庭法的思潮。作为当代社会一股不容忽视的思潮,反家庭法引发了人们对家庭的重新思考,并带来了很大的争议。在审视这一现象的同时,我也积极参与讨论与思考,从而深入了解了反家庭法的内容与影响,并对此有了一些新的理解与感悟。
首先,反家庭法从根本上挑战了我们传统的家庭观念。传统的家庭观念认为,家庭是一个由血缘和凝聚力构成的共同体,是人们情感交流和心灵依托的场所。然而,反家庭法在这一点上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家庭只是被社会制度强加给个人的桎梏,是个人自由发展的障碍。他们认为,家庭没有资格强制个人去牺牲自己的权益和价值,反而应该鼓励个人追求自由和独立,追求个人目标和幸福。这种对家庭的否定,可以说是对我们传统家庭观念的冲击和伤害。
其次,反家庭法对于家庭的定义与组成也提出了挑战。按照传统的观念,家庭是指由一个双亲和他们的子女组成的生活共同体。然而,反家庭法却提出了对家庭的开放定义,认为家庭并非局限于传统的核心家庭,而可以是由不同性别、不同性取向的人组成的同居关系。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家庭模式,并引发了对家庭定义的重新思考,对于我们传统观念的冲击不言而喻。
此外,反家庭法还对家庭责任与义务进行了质疑。传统的家庭观念认为,家庭是一个维系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本单位,作为家庭成员,各人应该承担起照顾和支持家庭其他成员的责任与义务。而反家庭法则认为,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只是个人对个人的义务,与传统家庭观念中的责任不同,它并不是基于情感的,而是基于个人权益的。这种对责任与义务的重新定义,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变得比较薄弱,从而可能导致家庭的割裂和破碎。
最后,反家庭法对家庭教育也提出了许多挑战。家庭是一个孩子成长的摇篮,是培养下一代的基本单元。然而,反家庭法则对于家庭教育提出了一些异议。他们认为,家庭教育应该尊重个体的情感与意愿,不应该过分干预个体的成长与发展。家庭教育的作用也应该相对减弱,而给孩子更多的自由与空间。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家庭对于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可能导致孩子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综上所述,反家庭法的兴起引发了社会对于家庭观念的重新思考,挑战了传统的家庭模式,对家庭关系和责任提出了新的定义。然而,尽管反家庭法提出了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但我们也应该能够审视其中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我们不能一味否定传统的家庭观念和价值,而应该在尊重个体权益的同时,寻求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的平衡与统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设更加和谐与幸福的家庭,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三
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塑造一个人性格和价值观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反家教的观念下,我们开始思考家庭教育对个体的影响是否总是积极的。经过深思熟虑和长时间的实践,我得出了一些关于反家教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反家教观念的定义,家庭教育的局限性以及接受反家教主张的益处。
首先,我想明确一下“反家教”的概念。反家教并不代表完全否定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它更多的是指对家庭教育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反思。传统的家庭教育往往强调对孩子的严格要求和传统道德观念的灌输。然而,这种教育方式可能会限制个体的独立思考和创造力。因此,反家教主张通常强调家庭教育应该尊重孩子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鼓励他们追求自己的梦想和兴趣。
然而,家庭教育也存在局限性。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父母往往会为孩子制定规则和要求,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的规范。然而,这种教育方式容易导致孩子缺乏独立思考和自我决策的能力。当孩子们长大成人后,他们可能会遇到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需要他们独立思考和做出决策。如果他们没有经历过从小自主思考和决策的过程,他们可能会感到无助和迷茫。
在接受反家教主张的同时,我发现它也有一些益处。首先,反家教观念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尊重。在传统家庭教育中,父母往往拥有绝对的权威,孩子们需要服从他们的意愿。然而,这种不平等和权威的关系会导致孩子们缺乏自信和自尊。通过反家教主张,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尊重关系得到了重视,这有助于培养孩子们的自信和自尊心。
其次,接受反家教主张还可以为孩子们提供更多的自由和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兴趣和热情。传统的家庭教育往往强调孩子们在学习上的成就和在社会上的地位。然而,这种注重成绩和地位的教育方式可能会限制孩子们的发展和探索。通过反家教主张,父母可以鼓励孩子们尝试不同的兴趣和追求他们真正热爱的事物。这样做可以培养孩子们独特的才能和个性,使他们更加充实和满足。
最后,我认为反家教主张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良好沟通和理解。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父母往往对孩子的要求比较苛刻,难免会产生矛盾和摩擦。然而,通过反家教主张,父母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去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情感。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家庭内部的冲突,改善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反家教观念的定义是对家庭教育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思考。传统的家庭教育往往存在一些局限性,如限制孩子的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能力。然而,接受反家教主张也有一些益处,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尊重关系的建立,以及为孩子们提供更多自由和发展的机会。通过反家教,我们可以找到更适合孩子们个性发展的家庭教育方式,让他们更加自信、自主和充实地成长。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四
最新关于反家暴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五
家庭教育是每个人成长道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我看来,有时候我们也需要反思和反对一些传统的家庭教育方式。正如一句俗话所说,“万事无绝对”,传统的家庭教育虽然有它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如过度控制、缺乏尊重、无法培养独立思考等。在与家庭教育的斗争中,我不断反思,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与体会。
首先,反家教并不意味着完全抛弃家庭的教育方式。事实上,许多家庭教育的原则和方法仍然是非常有价值的。关键是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性格特点、兴趣爱好等个体差异来进行灵活调整。只要家庭教育的方法能够培养出具有独立思考、自主发展和积极探索的个体,那么它就是成功的。
其次,反家教意味着我们要反对那种过度控制和压迫的教育方式。曾经,许多家庭教育的方式会以严厉的规则和限制来束缚孩子的自由,这对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是有害的。相反,家庭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孩子的自主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让他们学会承担责任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第三,反家教要求我们要尊重孩子的个性和特点。每个孩子都具有独特的个性和潜力,在家庭教育中,我们应该注重发掘和培养孩子们的个性特长,而不仅仅是灌输知识和规则。我们应该给予孩子充分的尊重和信任,让他们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兴趣爱好,并鼓励他们发展自己的潜力。
第四,反家教需要注重情感沟通和亲子关系的建立。家庭教育不仅仅是传递知识和规则,更重要的是建立起良好的亲子关系。我们必须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分享彼此的喜怒哀乐,建立起相互理解和支持的关系。只有在良好的情感基础上,家庭教育才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
最后,反家教要求我们要开放和接纳新的教育方法和观念。时代在不断变化,社会在不断进步,作为父母或者家庭教育者,我们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学习新的教育方式和观念。只有持续的学习和反思,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孩子的需要,培养他们成为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人才。
总之,反家教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和抛弃家庭教育的价值,而是要求我们在家庭教育中加以反思,摒弃陈旧和保守的观念,接纳新的教育方式和观念。只有在灵活和开放的心态下,我们才能够为孩子们提供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教育,帮助他们成为独立、有责任感和积极进取的个体。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六
1.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天空,一个安全有尊严的生活,禁止任何形式和程度的家庭暴力。
2.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园。
3.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
4.倡导建立富裕文明幸福的家庭,实现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地位。
5.反对暴力,给爱人一个安静的环境。
6.关注服务妇女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7.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8.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谐。
9.互敬互信互爱互谅是两性平权的基础肯定自我,接纳别人。
10.反对家庭暴力,共擎和谐蓝天。
11.反对家庭暴力,促进性别平等。
12.反对家庭暴力,维护社会安定。
13.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男女平等。
14.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
15.多包容,多赞美,彼此沟通,相互了解。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七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后果严重,给无数家庭造成了悲剧,或妻离子散,或人财两空。受害者不分性别、年龄、学历,而且受害者往往基于各种原因不敢对外说。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3月1日施行,标志着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年6月25日,在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的发起下,新乡市妇联、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陈静、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万薇、新乡市婚姻家庭律师代表牛志强以及来自北京、天津、湖南的法官、律师、公安代表的参加下,齐聚新乡,共同就《反家暴法》的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做了研讨,以期推进法治进步!
上午,陈静法官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莆田经验”,并就自己切身经历给我们全面阐释“控制性暴力”、“人身保护令”,从法官视野让我们对反家暴法有了全面的认识,也为我们今后的反家暴工作提供了借鉴!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遗憾的是本次立法并没有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进来。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同时送达有关机构,给施暴者以威慑力,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下午,万薇律师从律师视野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长沙经验”,并就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与人身保护令、离婚诉讼的衔接做了详细探讨,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发出者为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的威慑力要远远高于其他机关,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的直接依据,以及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为离婚诉讼受害者争取最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过一天的探讨,参与各方受益匪浅,也为今后的反家暴点燃了星星之火,笔者作为当时的参与律师,也非常荣幸能接触这一全新的领域。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八
在“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为维护妇女权益,提升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文峰路街道邀请了文景律师事务所邱晓玲律师,为辖区60余名妇女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法》专题讲座。
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癌症”,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也严重影响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反家庭暴力宣传对于建立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讲座中,邱律师就中国首部反家暴法,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了详细解读。邱律师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就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和现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结合典型案例和法律条款,深入浅出地解析了因家庭暴力造成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严重影响了儿童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自杀、杀人等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广大基层妇女干部纷纷表示,通过本次讲座,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并表示回到村里后要广泛宣传,让“反家暴、找法律”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注家暴、反对家暴的良好氛围。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九
事件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3月1日起施行。据媒体报道,该法施行当日,就有法院收到家暴受害者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如山东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的妻子孔素英,就于3月1日,来到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自己被刀砍伤住院的住院记录以及相关票据、手续一起作为证据,提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她请求法院,禁止荣兰祥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对方骚扰、跟踪、接触她和亲属。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其实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就选择9个基层人民法院,试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经过八年的试点,而于203月1日施行的反家暴法,则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上述问题。
首先是申请层面,依反家暴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要是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非必须依附于其他诉讼一并申请,此外,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亦可以代家暴受害者申请。
其次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包含的措施,反家暴法中根据八年试点中出现过的情况,将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这四点内容放入保护令中,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择一或择多,放入申请请求中,与遭受家暴的证据材料一同递交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可申请保护令。
再次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20试点的时候,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而新出台的反家暴法将保护令的有效期调整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超过六个月,且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由此加大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力度。
最后是有关安全令的执行,新法规定,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则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从而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办案指南,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加大了保护执行的力度。
首部反家暴法施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在影响家庭和谐的行为中,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伤害最大的行为,据初步统计,我国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这种现象。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今天(3月1日)起施行。六章38个条文,将帮助人们共同地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
《反家庭暴力法》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法律规定了有关机构和公民的法律义务。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为及时制止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安置遭受家暴,无处安身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李明舜介绍,受害人有时遭受家庭暴力之后,躲无可躲,藏无可藏,她需要一个安身之处,在国外有很多这种庇护场所,我们这次法律明确规定,也要求设立。
对于家庭暴力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出具书面告诫书,未来一旦发生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有什么处置的时候,它还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因为这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是一个公文性质的证据,效力很高,加害人再实施家庭暴力的时候,他就不得不考虑他所面临的严重后果。
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北京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果发生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张爽说,反家暴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当事人来说,首先应该报告公安机关对相关行为予以制止,再将相关情况报告承办法官,及时固定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证据。法院将根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情形予以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了暴力事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有效控制这些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防暴法律法规。然而,单纯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并不足以保障安全和稳定。只有广大公民积极参与,从自己做起,营造法治、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才能真正实现“抵御暴力、保卫家园”的目标。下面从自身角度出发,阐述自己对防暴法治的感受。
一、理性对待法律
在防暴行动中,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坚持依法施救、依法打击。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每位公民都必须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而法律所要求的不仅仅是表面遵守,更重要的是理解法律的初衷和意义,明白自己在底线和规范之内的行为举止。正如防疫期间实行的各种法律法规,摆脱了落后的思想观念和习惯,深入理解法律的指引意义,才在抗疫战争中勇敢前行。
二、提高自身素质
防暴法治不仅是政府和执法人员的事,更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关注的事。只有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常识、理性思维、安全技能,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才会更加得心应手。因此,自我提升个人素质是重要的一步。除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学习,也要了解各种求生技能和安全应对措施,在生活中保持安全意识,时时刻刻警觉周围的安全情况,避免轻信谣言和过度的情绪化行为。
三、倡导文明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防暴法治的基础。要想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就需要广大公民共同参与倡导文明,弘扬良好风尚。文明和谐的氛围可以让人们心态平和,理性思考,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倡导文明也包括尊崇正义、公平、公正、诚信等方面的价值观,让这种观念深入人心,能够减少一些人心理上的不满和情绪化做法,避免引发冲突和暴力事件。
四、关注他人需求
在防暴行动中,每个人都需要关注他人的需求,不仅要关注政府、民警等执法人员的安全,也要关心被困留在危险地区的老人、妇女和儿童。在帮助他人时,必须注意安全,不要冒险和盲目行动,可通过提供食品、药品、温水等物资来满足他们的一些生活需求,甚至可以倡导更多的人一起行动,实现互相帮助的目的。
五、积极传播正能量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难发现很多负面新闻和虚假信息通过各种途径传播,扭曲了大众的认知和价值观念。而这些信息正是导致一些人情绪化的罪魁祸首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传播正能量,发挥自己的社交平台的影响力,传递正面信息和积极力量,引导大众关注正义、自制情绪、理性思考,增加自身身心的底线意识,同时也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出一份力。
总结来看,防暴法治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和关注,要从自身做起,提升自己的素质,了解法律和安全常识。在日常生活中要积极传播正能量、倡导文明和关注他人的需求。只有人人都有一个法治心态,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相信大家都是十分关注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的,到底反家暴法有什么内容及意义呢,下面就等小编给大家推荐的20xx反家暴法规定意义,欢迎阅读收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为及时制止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这些规定一是要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也认识到国家和全社会都不允许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是确定一些反家暴的措施,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说,“反家暴法最大的作用,就是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社会冲突和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加之各种极端主义和恐怖势力的活动频繁,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各国政府普遍制定出了相应的防暴法,中国也不例外。作为中国公安机关的一名基层干部,我深感掌握防暴法律知识的重要性,通过系统学习和实际工作的反复摸索,我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认识。
第二段:法规意义
防暴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制止破坏社会稳定和和平的违法行为。根据防暴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防暴任务时必须依法行事并且确保自身安全,它是最后手段而不是首选手段。同时,防暴法还规定了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他们的工作顺利进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警察的权益,提升了行动的效率。
第三段:执行原则
防暴任务执行过程中,每一名警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性。此外,警察必须考虑到当下的形势和环境,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事态,避免居民的不必要跟随和伤亡。最重要的,警察需要保持冷静、沉稳的心态,明确自己的身份和任务,并尽可能地采取和平手段处理纠纷,避免使用暴力。
第四段:操作技巧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防暴任务是一项极具挑战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操作技巧和策略。首先,警察应该积极寻找与当事人沟通的机会,表明自己的目的和立场,化解矛盾,争取一致意见。同时,警察需要认真研究事故细节,理解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其次,在现场行动时,我们需要快速直观地了解具体情况,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通过适当拦截和遏制,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的发展,避免进一步扩大化。
第五段:结语
总之,防暴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辅助手段,它给予了警察更加权威和清晰的执行力度。同时,我们需要在具体操作中学会灵活机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为打造更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反对家庭暴力,给家人一个温馨和谐的生活环境!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反家暴法公益广告语,希望对你有用!
1.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天空,一个安全有尊严的生活,禁止任何形式和程度的家庭暴力。
2.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园。
3.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
4.倡导建立富裕文明幸福的家庭,实现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地位。
5.反对暴力,给爱人一个安静的环境。
6.关注服务妇女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7.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8.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谐。
9.互敬互信互爱互谅是两性平权的基础肯定自我,接纳别人。
10.反对家庭暴力,共擎和谐蓝天。
11.反对家庭暴力,促进性别平等。
12.反对家庭暴力,维护社会安定。
13.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男女平等。
14.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
15.多包容,多赞美,彼此沟通,相互了解。
1.健康交往,适当表达情感健全两性交往,适当情感表达。
2.拒绝家庭暴力,呵护美好生活。
3.拒绝家庭暴力,共建美好家园。
4.反对家庭暴力远离黄赌毒,共建平安家庭共促和谐社会。
5.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6.摆脱刻板印象,创造自我规划性性相近,你可以再靠近一点。
7.广泛开展打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
8.反家暴创平安促和谐。
9.赶走暴力,还我太平。
10.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
11.两性和谐,互敬互爱。
12.两性平等最美好,快乐生活没烦恼。
13.多点沟通,少点代沟,减少暴力行为。
14.共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5.拒绝暴力,相敬如宾。
16.反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美好生活。
17.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文明。
18.两性平等就从你我做起。
19.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0.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
1.非常男女,平等,平权。
2.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
3.坚持以人为本,倡导男女平等。
4.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5.两性平等,你尊重我,我帮助你,共创美好的世界。
6.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7.加快男女平等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8.创建零家庭暴力。
9.反对家暴行为,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10.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利,逐步改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11.妇女要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我省"二次创业"做贡献。
12.改善妇女生存和发展环境。
13.防治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
14.创建和谐平安家庭,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15.反对家庭暴力,创建平安家庭,共享和美生活。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四
在2021年8月份,中国广东省和福建省相继遭受了强台风法米拉的袭击,这场风暴给当地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这场自然灾害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人类的渺小和大自然的强大力量。通过这次经历,我体会到了许多东西,思考了许多问题。以下是我对风暴法米拉的心得体会。
首先,风暴法米拉让我意识到人类对自然的力量是多么微不足道。在面对强大的台风时,人类的智慧和技术显得非常脆弱。尽管我们可以提前预警并采取紧急措施,但仍无法完全抵御台风的袭击。只有在这样的灾难面前,我们才能深刻地认识到人类只是地球上的一种生命形式,大自然的力量不容小觑。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尊重自然,充分认识到自然的伟大和复杂性。
其次,风暴法米拉也让我思考到了应对自然灾害的重要性。尽管我们无法改变或控制自然灾害的发生,但我们可以做好准备,尽力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通过这次台风,我明白了防灾减灾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加强防灾意识,建立健全的灾害防控体系,提升人们的防灾意识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三,风暴法米拉还让我认识到社会的力量是巨大的。在灾难面前,全社会都团结起来,展现出了巨大的力量。无论是政府、军队还是普通民众,大家都积极参与到抗灾救援中,各尽所能,众志成城。这让我明白到,面对困难和灾难,团结一致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战胜自然灾害,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第四,风暴法米拉也让我反思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自然灾害的频发与环境破坏密切相关。近年来,人类对环境的过度开发和污染,加剧了全球气候变暖和极端天气的发生频率。在这次灾害中,我看到了海岸线的退缩、山体滑坡等环境问题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反思自己的生活方式,保护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最后,风暴法米拉也给我带来了一种珍惜生活的感悟。在灾难面前,人们往往会变得更加珍惜生命和身边的人。经历这次台风,我深刻地意识到生命是脆弱的,我们应该懂得感恩和珍惜。无论是亲人、朋友还是我们的生活环境,都是我们不可或缺的,我们应该感恩并珍惜拥有它们的每一天。
总而言之,风暴法米拉的经历让我对自然、社会和生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们需要更加尊重自然、加强防灾减灾意识,团结一致面对灾难,保护环境并珍惜生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灾害,保护我们的家园。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五
在李明舜看来,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防止家庭暴力的主体性法律,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总的来说,可操作性比较强。
“但是,毕竟这部法律才6章38条,总体篇幅还不是很大,因此,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有待进一步完善。”李明舜说。
李明舜认为,当务之急就是公安部和最高法院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将法律细化,以统一执法尺度。
“警察站在反家庭暴力的第一线,据我观察,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多项职能和措施授权给公安机关,而至于如何具体地行使这些职权,就需要公安部制定实施意见和部门规章,如告诫制度等都需要进行细化。”李明舜认为,公安部应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来明确公安机关的执法尺度。
李明舜同时认为,针对反家庭暴力法中一些需要细化的规定,急需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
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例,涉及到的几处规定都需要进一步细化。
“例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上,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但是,如果可以将该规定格式化,对于法官和当事人都会更方便。例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中,前三项的保护措施都比较具体,但第四项‘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还是过于原则,仍然需要对这些措施进行细化,以便在实践中统一法官的认识。”李明舜举例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应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同职责。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此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误解,公安机关如果怠于行使职责,会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监督和出警制止职责,超出了法院的工作权限,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最高法院与公安部进行协商,就保护令的执行问题联合发文,明确公安机关监督、出警和处罚职责。或者,最高法院在牵头制定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指导性意见过程中,征求公安部意见,对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职责在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方芳同时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
“只要公安部和最高法院能够对其中的规定进行细化,很多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李明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六
1.非常男女,平等,平权。
2.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
3.坚持以人为本,倡导男女平等。
4.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5.两性平等,你尊重我,我帮助你,共创美好的世界。
6.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7.加快男女平等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8.创建零家庭暴力。
9.反对家暴行为,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10.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利,逐步改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11.妇女要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我省“二次创业”做贡献。
12.改善妇女生存和发展环境。
13.防治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
14.创建和谐平安家庭,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15.反对家庭暴力,创建平安家庭,共享和美生活。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七
全市广大市民:
“家”——是情感的中心、温暖的港湾,是情感的苗圃、爱心的'归宿,更是夕阳下的依偎、风雨中的搀扶!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关怀,宽容相处。然而,从近年来妇联组织信访接待和调研情况来看,我市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家庭和谐稳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创建“平安家庭”,构建和谐兰州的障碍。
家庭暴力不是个人隐私,而是社会公害。因为它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和个人发展的权利,强化了性别的不平等。家庭暴力在严重影响妇女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中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继而导致整体社会的不和谐发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关系需要从我们做起,从每一个家庭成员做起。为此,在11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来临之际,我们向全市广大市民发出倡议:
一是倡导文明,做幸福和谐家庭建设者和宣传员。每位家庭成员要转变观念,摈弃“男尊女卑”封建落后思想,树立男女平等、两性和谐发展的性别理念;每位家庭成员要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社会各界要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和谐的两性文化,在全社会营造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庭的良好氛围。
二是争做表率,做反对家庭暴力的实践者。每位家庭成员要树立“反对家暴,从我做起”的理念,善待家人,尊重妇女,爱护儿童;家庭中的男性,要以身作则,呵护家人,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努力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家庭中的女性,遭遇暴力要敢于说“不”,要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呵护温馨和美的家庭环境。
三是积极干预,做反对家庭暴力的维护者。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综治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帮助请求,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及时处理,结合各自职责,为受害人提供必要帮助;家人、亲朋、邻里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立即劝阻,及时化解矛盾,遏制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案件,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及时维护受害人权益;广大市民要主动积极举报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勇于举证,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施暴者不敢为、不能为。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消除家庭暴力,关心爱护家人,建设幸福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兰州贡献自己的力量。
兰州市妇女联合会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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