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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家暴范围: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
“高学历、冷暴力、长期家暴,在审判实践中,这些现象并不罕见。”北京市成立的首个家事法庭——房山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副庭长赵玲表示,反家暴法的出台,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对于家暴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形成一股威慑、惩治家暴的合力。
“将冷暴力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依据等,反家暴法中的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切实可行的法律保护。”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邵明艳说。
——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加注重事前防止,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邵明介绍,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权。房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赵玲表示,反家暴法在现有法律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北京市中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莉凌说,反家暴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再仅仅包含传统的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侵害行为,明确了精神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围。
——告诫书可做法院审理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表示,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出具告诫书。“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需畅通司法最后一公里
在审判实践中,真正能够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最终认定属于家暴行为的案件数量仅占同类案件总数的10%。业内人士认为,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仍然受到“举证难”“取证难”以及“认定难”等现实因素制约,畅通反家暴的“最后一公里”确有必要。
黄莉凌认为,家暴案件少有目击证人。即使有,也很少愿意出庭作证或提供书证。到庭的证人往往是一方的亲属,因为存在利益关系而证明力较弱。同时,实施暴力行为与诉讼通常间隔一段时间,施暴痕迹难以查证,即使有伤痕,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为系其暴力所导致。
张爽介绍,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间的日常纠纷存在相似性,不少时候双方都存在过错,难以准确区分责任。如一些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提交了报警记录,甚至一些报警记录显示双方具有互殴情节,这给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带来了很大困难。
“涉家暴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家庭成员关系,案情容易出现反复。”赵玲介绍,审判实践中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女方遭受家暴到法院起诉离婚,男方认错后,女方心软撤销诉讼。过了一段时间家暴再次发生,女方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在撤销离婚诉讼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因此,想要离婚也只能等待。
“反家暴法想要落到实处,还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畅通司法最后一公里。”邵明表示,明确家暴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和手段,对于因遭受家暴而面临生活紧急困难的当事人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以及反家暴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衔接运用,这些细则将有助于进一步在全社会范围威慑家暴行为,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二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反家庭法”的研讨会,对于这个话题我有了一些新的思考和体会。通过与专家学者的交流和思考,我认识到“反家庭法”不仅仅是一种反对家庭的态度,更是对于传统家庭观念的一种挑战和重新思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家庭观念的思考和讨论。
首先,反家庭法引发了我对于家庭定义的重新思考。传统上,家庭被认为是由一对父母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单位。然而,“反家庭法”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家庭的定义应该更加灵活和多样化。在现代社会中,单亲家庭、同性家庭以及非传统家庭类型逐渐增多,这些家庭形态也有权利得到认可和尊重。因此,我们需要打破固有的家庭定义,以更加包容和开放的态度看待社会中不同形式的家庭。
其次,反家庭法唤起了我对家庭内权力关系的思考。传统家庭中,父亲通常扮演家庭的主导角色,而母亲则主要负责家务和照顾子女。然而,在今天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追求事业和独立,而男性也愿意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因此,传统的家庭权力关系需要重新调整,让每个家庭成员都有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只有这样,家庭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和谐共融的地方,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尊重和平等的对待。
第三,反家庭法也引发了我对子女教育的思考。在传统家庭观念中,父母往往是子女的绝对权威,他们制定了孩子的教育计划和规则。然而,这种传统的教育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孩子们需要的是一个充满尊重和鼓励的成长环境,他们应该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因此,父母需要更加关注孩子的情感和心理需求,尊重他们的选择和决策,帮助他们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体。
第四,反家庭法让我重新思考了亲密关系的建立与维护。传统观念中,婚姻被认为是家庭关系的基石,而亲密关系则需要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上。然而,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伴侣关系和恋爱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重新考虑亲密关系的本质和条件。亲密关系应该建立在平等和互动的基础上,而非婚伴侣关系和恋爱关系也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最后,反家庭法让我对家庭关系的价值和意义有了新的思考。家庭是一个人情感和精神归属的地方,它是一个人成长的摇篮和温暖的港湾。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家庭,都应该被尊重和珍视。每个人都应该从家庭中获得支持和关爱,同时也应该为家庭的和谐和幸福做出努力。只有在一个健康和和谐的家庭中,我们才能够得到真正的温暖和幸福。
总之,通过参与“反家庭法”的研讨会,我对于家庭观念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体会。传统的家庭观念需要与时俱进,更加包容和灵活,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参与家庭和发展个性的权利,同时也应该珍视和爱护好自己的家庭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我们才能够找到真正的温暖和幸福。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段:引言(150字)
反家庭法作为一部法规,意在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儿童权益。在我国,家庭暴力和虐待问题日益严重,为此,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包括反家庭法。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以反家庭法为主题的研讨会,对此触动颇深。以下将从立法来由、法律责任、实际执行、效果与不足以及个人感悟等方面,谈谈我对反家庭法的体会和思考。
第二段:立法来由(250字)
反家庭法的出台源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现象的加重与舆论关注的增强。对于不负责任的父母和虐待孩子的行为,社会普遍表示愤慨。而传统法律的制裁力度有限,无法有效遏制这种现象。面对这一问题,政府意识到加强立法是解决之道。因此,反家庭法的出台就成了当务之急。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安全和平等的环境中成长。
第三段:法律责任与实际执行(350字)
反家庭法对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划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对于施暴的父母,法律将会采取刑事处罚;对于法定监护人虐待儿童的行为,将构成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反家庭法的宣传和普及,以增加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此外,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的监测和报案力度。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法者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忽视、社会对于报案的抵触等。这表明我们在反家庭法的宣传和执行上仍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第四段:效果与不足(300字)
作为一个制度性反家庭暴力的手段,反家庭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效果。一方面,它强化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更加明白什么是合法的权益保护,什么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反家庭法的出台也让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忍耐度降低,更加勇敢地站出来争取自己的权益。然而,反家庭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一些受害家庭因为怕家庭暴力进一步升级或担心带给家庭不稳定,不愿意报案。同时,反家庭法的执行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制度缺陷,如对证据收集的困难、对受害者的保护工作不到位等。
第五段:个人感悟(150字)
通过参与反家庭法的研讨会,我深刻体会到了家庭暴力对个人和家庭的危害,也意识到反家庭法在改变这种情况上的重要性。家庭是一个温暖而舒适的港湾,应该是孩子成长的乐园,而不是暴力和恐惧的源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宣传,提高家庭暴力意识,合力推动反家庭法的执行。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反家庭法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为家庭营造一个和谐、平安的环境。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四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后果严重,给无数家庭造成了悲剧,或妻离子散,或人财两空。受害者不分性别、年龄、学历,而且受害者往往基于各种原因不敢对外说。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3月1日施行,标志着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年6月25日,在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的发起下,新乡市妇联、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陈静、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万薇、新乡市婚姻家庭律师代表牛志强以及来自北京、天津、湖南的法官、律师、公安代表的参加下,齐聚新乡,共同就《反家暴法》的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做了研讨,以期推进法治进步!
上午,陈静法官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莆田经验”,并就自己切身经历给我们全面阐释“控制性暴力”、“人身保护令”,从法官视野让我们对反家暴法有了全面的认识,也为我们今后的反家暴工作提供了借鉴!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遗憾的是本次立法并没有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进来。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同时送达有关机构,给施暴者以威慑力,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下午,万薇律师从律师视野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长沙经验”,并就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与人身保护令、离婚诉讼的衔接做了详细探讨,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发出者为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的威慑力要远远高于其他机关,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的直接依据,以及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为离婚诉讼受害者争取最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过一天的探讨,参与各方受益匪浅,也为今后的反家暴点燃了星星之火,笔者作为当时的参与律师,也非常荣幸能接触这一全新的领域。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五
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塑造一个人性格和价值观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反家教的观念下,我们开始思考家庭教育对个体的影响是否总是积极的。经过深思熟虑和长时间的实践,我得出了一些关于反家教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反家教观念的定义,家庭教育的局限性以及接受反家教主张的益处。
首先,我想明确一下“反家教”的概念。反家教并不代表完全否定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它更多的是指对家庭教育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反思。传统的家庭教育往往强调对孩子的严格要求和传统道德观念的灌输。然而,这种教育方式可能会限制个体的独立思考和创造力。因此,反家教主张通常强调家庭教育应该尊重孩子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鼓励他们追求自己的梦想和兴趣。
然而,家庭教育也存在局限性。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父母往往会为孩子制定规则和要求,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的规范。然而,这种教育方式容易导致孩子缺乏独立思考和自我决策的能力。当孩子们长大成人后,他们可能会遇到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需要他们独立思考和做出决策。如果他们没有经历过从小自主思考和决策的过程,他们可能会感到无助和迷茫。
在接受反家教主张的同时,我发现它也有一些益处。首先,反家教观念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尊重。在传统家庭教育中,父母往往拥有绝对的权威,孩子们需要服从他们的意愿。然而,这种不平等和权威的关系会导致孩子们缺乏自信和自尊。通过反家教主张,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尊重关系得到了重视,这有助于培养孩子们的自信和自尊心。
其次,接受反家教主张还可以为孩子们提供更多的自由和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兴趣和热情。传统的家庭教育往往强调孩子们在学习上的成就和在社会上的地位。然而,这种注重成绩和地位的教育方式可能会限制孩子们的发展和探索。通过反家教主张,父母可以鼓励孩子们尝试不同的兴趣和追求他们真正热爱的事物。这样做可以培养孩子们独特的才能和个性,使他们更加充实和满足。
最后,我认为反家教主张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良好沟通和理解。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父母往往对孩子的要求比较苛刻,难免会产生矛盾和摩擦。然而,通过反家教主张,父母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去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情感。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家庭内部的冲突,改善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反家教观念的定义是对家庭教育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思考。传统的家庭教育往往存在一些局限性,如限制孩子的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能力。然而,接受反家教主张也有一些益处,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尊重关系的建立,以及为孩子们提供更多自由和发展的机会。通过反家教,我们可以找到更适合孩子们个性发展的家庭教育方式,让他们更加自信、自主和充实地成长。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六
近年来,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使得家教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传统的家教观念被审视和批判,反家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作为当代青年,我反思了家教的种种弊端,从与父母的互动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反家教的理解和眼界的拓宽,同时也指出在反家教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第一段:重新定义家教
反家教并非是彻底摒弃传统的家教方式和观念,而是给予其更广泛的解读。家教应该不仅关注学业成绩,更要注重孩子个性的培养和发展。家长不应该强加自己的意愿和价值观念于孩子,而是鼓励他们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只有这样,孩子才能真正成为独立、有思想的人。
第二段:亲子关系的重建
反家教不仅仅是孩子对家教的思考,也是家庭内亲子关系的重建。通过反家教,我逐渐意识到父母对我的期望远远超出了我的能力和兴趣。我与他们进行了真诚的对话,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和感受,通过双方的沟通,我们建立了更加平等和尊重的亲子关系。父母也能够更多地理解和关心我的内心需求,给予我更多的自主权,让我能够做出有意义的选择。
第三段:接纳多元化价值观
反家教的过程中,我也接触到了不同家庭的教育方式和价值观。我发现,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教育观念,并且都有各自的优势。相比于单一的传统家教,接纳多元化的家教方式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我开始尊重和理解不同家庭的做法,也从中学习和借鉴他们的好处,并运用在自己的生活中,进一步丰富自己的人生经验。
第四段:注重个人兴趣和志向
反家教让我更加关注自己的兴趣和志向。“没有不学无术的父母,只有不读书的孩子。”这是一句耳熟能详的俗语,但在反家教中,我开始反问自己,我为什么要读这么多书?是因为我真的热爱学习,还是只是为了满足父母的期望?我重新审视了自己的内心需求,找到了自己真正感兴趣的领域,并努力地追求。我相信,只有追寻内心的兴趣和志向,才能真正找到生活的目标和意义。
第五段:平衡反家教的极端化
在反家教的过程中,也需要保持心智的平衡和理性思考。反家教并不意味着抛弃一切传统的教育观念,而应该在家庭和社会的教育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我们应该明白,反家教不是反对家庭和父母对孩子的爱,而是反对家庭对孩子的过度控制。在亲情和自由、个性之间,我们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不过于放任,也不过于限制。
总结:
通过对反家教的思考和实践,我看到了更广阔的世界,理解了家庭教育的多样性和重要性。反家教并不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否定,而是给予其更多元化的解读。我相信,尊重孩子的个性、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能力,才是家庭教育的真正目的和价值所在。只有这样,我们的下一代才能真正健康、快乐地成长。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七
最新关于反家暴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八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家庭的角色与地位也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传统的家庭观念悄然淡化,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反家庭法的思潮。作为当代社会一股不容忽视的思潮,反家庭法引发了人们对家庭的重新思考,并带来了很大的争议。在审视这一现象的同时,我也积极参与讨论与思考,从而深入了解了反家庭法的内容与影响,并对此有了一些新的理解与感悟。
首先,反家庭法从根本上挑战了我们传统的家庭观念。传统的家庭观念认为,家庭是一个由血缘和凝聚力构成的共同体,是人们情感交流和心灵依托的场所。然而,反家庭法在这一点上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家庭只是被社会制度强加给个人的桎梏,是个人自由发展的障碍。他们认为,家庭没有资格强制个人去牺牲自己的权益和价值,反而应该鼓励个人追求自由和独立,追求个人目标和幸福。这种对家庭的否定,可以说是对我们传统家庭观念的冲击和伤害。
其次,反家庭法对于家庭的定义与组成也提出了挑战。按照传统的观念,家庭是指由一个双亲和他们的子女组成的生活共同体。然而,反家庭法却提出了对家庭的开放定义,认为家庭并非局限于传统的核心家庭,而可以是由不同性别、不同性取向的人组成的同居关系。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家庭模式,并引发了对家庭定义的重新思考,对于我们传统观念的冲击不言而喻。
此外,反家庭法还对家庭责任与义务进行了质疑。传统的家庭观念认为,家庭是一个维系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本单位,作为家庭成员,各人应该承担起照顾和支持家庭其他成员的责任与义务。而反家庭法则认为,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只是个人对个人的义务,与传统家庭观念中的责任不同,它并不是基于情感的,而是基于个人权益的。这种对责任与义务的重新定义,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变得比较薄弱,从而可能导致家庭的割裂和破碎。
最后,反家庭法对家庭教育也提出了许多挑战。家庭是一个孩子成长的摇篮,是培养下一代的基本单元。然而,反家庭法则对于家庭教育提出了一些异议。他们认为,家庭教育应该尊重个体的情感与意愿,不应该过分干预个体的成长与发展。家庭教育的作用也应该相对减弱,而给孩子更多的自由与空间。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家庭对于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可能导致孩子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综上所述,反家庭法的兴起引发了社会对于家庭观念的重新思考,挑战了传统的家庭模式,对家庭关系和责任提出了新的定义。然而,尽管反家庭法提出了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但我们也应该能够审视其中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我们不能一味否定传统的家庭观念和价值,而应该在尊重个体权益的同时,寻求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的平衡与统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设更加和谐与幸福的家庭,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九
在“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为维护妇女权益,提升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文峰路街道邀请了文景律师事务所邱晓玲律师,为辖区60余名妇女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法》专题讲座。
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癌症”,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也严重影响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反家庭暴力宣传对于建立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讲座中,邱律师就中国首部反家暴法,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了详细解读。邱律师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就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和现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结合典型案例和法律条款,深入浅出地解析了因家庭暴力造成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严重影响了儿童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自杀、杀人等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广大基层妇女干部纷纷表示,通过本次讲座,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并表示回到村里后要广泛宣传,让“反家暴、找法律”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注家暴、反对家暴的良好氛围。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
为进一步提升妇女依法维权意识,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乳城镇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6月18日至20日期间,乳城镇康乐社区、大东村委相继举办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之反家暴法专题讲座,大批镇村(居)妇联干部职工、妇女群众参加了讲座。
宣讲现场,主讲律师胡熙武详细介绍了制定和实施反家暴法的目的和意义,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释法,阐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就如何预防家庭暴力进行自我保护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与维权途径:一是尊重保护妇女,坚持“零容忍”与受害人本位原则,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态度。二是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向妇女群众提供维权服务,增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三是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协作,加强对妇女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鼓励妇女向(村)居民委员会、镇妇联、公安机关、法院寻求帮助,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讲座中还设置了知识问答环节,妇女们纷纷踊跃发言,现场气氛活跃,法治宣传教育效果显著。
此次活动旨在通过法治讲座的形式向广大妇女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潜移默化地增强妇女的法律素质、法治观念、维权意识和能力。乳城镇妇联将切实做好妇女儿童保障工作,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促进多部门协作,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在李明舜看来,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防止家庭暴力的主体性法律,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总的来说,可操作性比较强。
“但是,毕竟这部法律才6章38条,总体篇幅还不是很大,因此,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有待进一步完善。”李明舜说。
李明舜认为,当务之急就是公安部和最高法院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将法律细化,以统一执法尺度。
“警察站在反家庭暴力的第一线,据我观察,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多项职能和措施授权给公安机关,而至于如何具体地行使这些职权,就需要公安部制定实施意见和部门规章,如告诫制度等都需要进行细化。”李明舜认为,公安部应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来明确公安机关的执法尺度。
李明舜同时认为,针对反家庭暴力法中一些需要细化的规定,急需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
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例,涉及到的几处规定都需要进一步细化。
“例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上,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但是,如果可以将该规定格式化,对于法官和当事人都会更方便。例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中,前三项的保护措施都比较具体,但第四项‘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还是过于原则,仍然需要对这些措施进行细化,以便在实践中统一法官的认识。”李明舜举例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应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同职责。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此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误解,公安机关如果怠于行使职责,会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监督和出警制止职责,超出了法院的工作权限,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最高法院与公安部进行协商,就保护令的执行问题联合发文,明确公安机关监督、出警和处罚职责。或者,最高法院在牵头制定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指导性意见过程中,征求公安部意见,对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职责在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方芳同时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
“只要公安部和最高法院能够对其中的规定进行细化,很多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李明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为及时制止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这些规定一是要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也认识到国家和全社会都不允许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是确定一些反家暴的措施,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说,“反家暴法最大的作用,就是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3月18日下午,福城法律援助部、大水坑社区妇联、大兴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联合开展了“妇女权益维护”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活动。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反家庭暴力法》知识宣传与学习。其目的是向社区居民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提高社区居民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识和了解,学习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及应对措施,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颁发背景介绍
律师为社区妇女讲解什么是家庭暴力?以及有哪些暴力形式?
律师讲解《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如何做?
律师讲解什么是“人身保护令”以及如何进行家暴取证
进行有奖知识问答,回顾本期讲座主要内容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四
全市广大市民:
“家”——是情感的中心、温暖的港湾,是情感的苗圃、爱心的'归宿,更是夕阳下的依偎、风雨中的搀扶!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关怀,宽容相处。然而,从近年来妇联组织信访接待和调研情况来看,我市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家庭和谐稳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创建“平安家庭”,构建和谐兰州的障碍。
家庭暴力不是个人隐私,而是社会公害。因为它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和个人发展的权利,强化了性别的不平等。家庭暴力在严重影响妇女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中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继而导致整体社会的不和谐发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关系需要从我们做起,从每一个家庭成员做起。为此,在11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来临之际,我们向全市广大市民发出倡议:
一是倡导文明,做幸福和谐家庭建设者和宣传员。每位家庭成员要转变观念,摈弃“男尊女卑”封建落后思想,树立男女平等、两性和谐发展的性别理念;每位家庭成员要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社会各界要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和谐的两性文化,在全社会营造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庭的良好氛围。
二是争做表率,做反对家庭暴力的实践者。每位家庭成员要树立“反对家暴,从我做起”的理念,善待家人,尊重妇女,爱护儿童;家庭中的男性,要以身作则,呵护家人,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努力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家庭中的女性,遭遇暴力要敢于说“不”,要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呵护温馨和美的家庭环境。
三是积极干预,做反对家庭暴力的维护者。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综治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帮助请求,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及时处理,结合各自职责,为受害人提供必要帮助;家人、亲朋、邻里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立即劝阻,及时化解矛盾,遏制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案件,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及时维护受害人权益;广大市民要主动积极举报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勇于举证,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施暴者不敢为、不能为。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消除家庭暴力,关心爱护家人,建设幸福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兰州贡献自己的力量。
兰州市妇女联合会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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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五
法米拉风暴是2017年大西洋飓风季的一场重大飓风,给受影响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和损失。作为目睹者之一,我深深地感受到了风暴的威力和人们的顽强生命力。本文将从风暴到来前的准备、风暴的破坏力、社区的恢复、人们的互助以及对自然灾害的思考五个方面,总结我在体验风暴法米拉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是风暴来临前的准备。法米拉飓风的预警在几天前就已经发布,而我所在的社区也紧急组织起来,进行了一系列的防御准备工作。居民们纷纷购买食物、用品和防水材料,并加固自家的房屋。而当地政府也提前疏散了沿海地区的居民,并为居民提供避难所。这次风暴的来临前的紧急准备工作,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团结与合作的重要性。当我们面对共同的困难时,大家团结一心,互相帮助,才能更好地应对风暴的威胁。
其次是风暴带来的破坏力。飓风法米拉带来了强烈的风力和暴雨,给受影响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破坏。树木被连根拔起,道路被洪水淹没,房屋被摧毁,许多地方一片狼藉。尽管我们早有心理准备,但真正经历了风暴的人们,才能体会到它的威力之大。在破坏面前,我们感到了自然的无情,也体会到了人类的渺小。面对此类自然灾害,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防灾减灾的科学知识,提前做好准备,减少损失。
第三是社区的恢复。尽管风暴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但社区的人们并没有被打倒。风暴过后,大家相互携手,清理废墟,修复损坏的房屋和设施。救援人员和志愿者们也积极参与其中,提供各种救援和支持。整个社区团结一心,共同努力,让社区重新焕发了生机。社区恢复的过程虽然艰辛,但它体现了人类的顽强生命力和团结合作的重要性。只有在困难面前,我们才能真正感受到那种团结一心、共渡难关的力量所带来的力量。
第四是风暴中人们的互助。风暴来临时,我们看到了许多温暖的场景。邻居相互之间互助支持,携手应对风暴的威胁;救援人员冒着生命危险,奋不顾身地进行救援工作;志愿者们也纷纷加入到抢险救灾的队伍中;各方力量共同合作,为灾区提供各种援助。在风暴中,人性的光辉得以展现,让我们看到了无私奉献和彼此关怀的美好。值得反思的是,我们应该在平日里互相之间更多地关心、帮助和支持,不仅仅是在灾难来临时。
最后是对自然灾害的思考。飓风法米拉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然的伟力和人类的脆弱性。面对自然灾害,人类只能尽力预防和减少损失,但并不能控制其完全消除。我们应该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对自然的破坏,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来更好地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同时,对于那些受灾的地区,我们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帮助他们重建家园,恢复生活。
通过对风暴法米拉的体会,我意识到了许多方面的问题和挑战,也深刻认识到人类在自然面前的脆弱性和团结合作的重要性。只有通过更加团结一心,科学防灾减灾,才能更好地应对自然的挑战。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更加关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和社区救助等问题,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而努力。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六
1.非常男女,平等,平权。
2.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
3.坚持以人为本,倡导男女平等。
4.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5.两性平等,你尊重我,我帮助你,共创美好的世界。
6.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7.加快男女平等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8.创建零家庭暴力。
9.反对家暴行为,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10.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利,逐步改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11.妇女要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我省“二次创业”做贡献。
12.改善妇女生存和发展环境。
13.防治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
14.创建和谐平安家庭,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15.反对家庭暴力,创建平安家庭,共享和美生活。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七
防暴法治是我们社会管理的重要一环,它关系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感。故而,全面贯彻防暴法治,既是国家的法制化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我通过自身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所见所闻,不断学习防暴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并得出了一些体会和认识。
第二段:防暴法治的重要性
防暴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地遏制暴力恐怖和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法律权益。同时,防暴法治也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手段,它能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思想,培养社会公德心和法制意识,促进公民素质的提升,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良序和有序。
第三段:防暴法治的实践意义
防暴法治不仅是一项理论性工作,更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和深化。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将防暴法治理念融入到各种基层组织和社会管理中,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对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让社会成员对法律充满信仰和敬畏,从而构建起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第四段:防暴法治的未来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防暴法治的重要性将变得越来越突出,所以,未来的防暴法治需要进一步提升其科技含量和现代化程度,大力推进信息化,利用科技手段提升警务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法律权益。
第五段:总结
通过对防暴法治的学习和实践,我认为它不仅是一项理论性工作,更是需要及时落实到各个地方和各个方面的生活中。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建设出良好的法治环境。防暴法治道路不易走,但只有走好这条路,才可能让我们的社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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