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一种重要总结方式。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运用一些具体的例子和事实来支撑观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思考的方向。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反家庭法作为一部法规,意在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儿童权益。在我国,家庭暴力和虐待问题日益严重,为此,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包括反家庭法。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以反家庭法为主题的研讨会,对此触动颇深。以下将从立法来由、法律责任、实际执行、效果与不足以及个人感悟等方面,谈谈我对反家庭法的体会和思考。
第二段:立法来由(250字)
反家庭法的出台源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现象的加重与舆论关注的增强。对于不负责任的父母和虐待孩子的行为,社会普遍表示愤慨。而传统法律的制裁力度有限,无法有效遏制这种现象。面对这一问题,政府意识到加强立法是解决之道。因此,反家庭法的出台就成了当务之急。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安全和平等的环境中成长。
第三段:法律责任与实际执行(350字)
反家庭法对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划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对于施暴的父母,法律将会采取刑事处罚;对于法定监护人虐待儿童的行为,将构成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反家庭法的宣传和普及,以增加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此外,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的监测和报案力度。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法者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忽视、社会对于报案的抵触等。这表明我们在反家庭法的宣传和执行上仍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第四段:效果与不足(300字)
作为一个制度性反家庭暴力的手段,反家庭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效果。一方面,它强化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更加明白什么是合法的权益保护,什么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反家庭法的出台也让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忍耐度降低,更加勇敢地站出来争取自己的权益。然而,反家庭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一些受害家庭因为怕家庭暴力进一步升级或担心带给家庭不稳定,不愿意报案。同时,反家庭法的执行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制度缺陷,如对证据收集的困难、对受害者的保护工作不到位等。
第五段:个人感悟(150字)
通过参与反家庭法的研讨会,我深刻体会到了家庭暴力对个人和家庭的危害,也意识到反家庭法在改变这种情况上的重要性。家庭是一个温暖而舒适的港湾,应该是孩子成长的乐园,而不是暴力和恐惧的源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宣传,提高家庭暴力意识,合力推动反家庭法的执行。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反家庭法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为家庭营造一个和谐、平安的环境。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使得家教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传统的家教观念被审视和批判,反家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作为当代青年,我反思了家教的种种弊端,从与父母的互动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反家教的理解和眼界的拓宽,同时也指出在反家教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第一段:重新定义家教
反家教并非是彻底摒弃传统的家教方式和观念,而是给予其更广泛的解读。家教应该不仅关注学业成绩,更要注重孩子个性的培养和发展。家长不应该强加自己的意愿和价值观念于孩子,而是鼓励他们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只有这样,孩子才能真正成为独立、有思想的人。
第二段:亲子关系的重建
反家教不仅仅是孩子对家教的思考,也是家庭内亲子关系的重建。通过反家教,我逐渐意识到父母对我的期望远远超出了我的能力和兴趣。我与他们进行了真诚的对话,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和感受,通过双方的沟通,我们建立了更加平等和尊重的亲子关系。父母也能够更多地理解和关心我的内心需求,给予我更多的自主权,让我能够做出有意义的选择。
第三段:接纳多元化价值观
反家教的过程中,我也接触到了不同家庭的教育方式和价值观。我发现,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教育观念,并且都有各自的优势。相比于单一的传统家教,接纳多元化的家教方式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我开始尊重和理解不同家庭的做法,也从中学习和借鉴他们的好处,并运用在自己的生活中,进一步丰富自己的人生经验。
第四段:注重个人兴趣和志向
反家教让我更加关注自己的兴趣和志向。“没有不学无术的父母,只有不读书的孩子。”这是一句耳熟能详的俗语,但在反家教中,我开始反问自己,我为什么要读这么多书?是因为我真的热爱学习,还是只是为了满足父母的期望?我重新审视了自己的内心需求,找到了自己真正感兴趣的领域,并努力地追求。我相信,只有追寻内心的兴趣和志向,才能真正找到生活的目标和意义。
第五段:平衡反家教的极端化
在反家教的过程中,也需要保持心智的平衡和理性思考。反家教并不意味着抛弃一切传统的教育观念,而应该在家庭和社会的教育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我们应该明白,反家教不是反对家庭和父母对孩子的爱,而是反对家庭对孩子的过度控制。在亲情和自由、个性之间,我们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不过于放任,也不过于限制。
总结:
通过对反家教的思考和实践,我看到了更广阔的世界,理解了家庭教育的多样性和重要性。反家教并不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否定,而是给予其更多元化的解读。我相信,尊重孩子的个性、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能力,才是家庭教育的真正目的和价值所在。只有这样,我们的下一代才能真正健康、快乐地成长。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三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后果严重,给无数家庭造成了悲剧,或妻离子散,或人财两空。受害者不分性别、年龄、学历,而且受害者往往基于各种原因不敢对外说。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3月1日施行,标志着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年6月25日,在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的发起下,新乡市妇联、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陈静、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万薇、新乡市婚姻家庭律师代表牛志强以及来自北京、天津、湖南的法官、律师、公安代表的参加下,齐聚新乡,共同就《反家暴法》的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做了研讨,以期推进法治进步!
上午,陈静法官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莆田经验”,并就自己切身经历给我们全面阐释“控制性暴力”、“人身保护令”,从法官视野让我们对反家暴法有了全面的认识,也为我们今后的反家暴工作提供了借鉴!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遗憾的是本次立法并没有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进来。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同时送达有关机构,给施暴者以威慑力,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下午,万薇律师从律师视野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长沙经验”,并就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与人身保护令、离婚诉讼的衔接做了详细探讨,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发出者为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的威慑力要远远高于其他机关,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的直接依据,以及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为离婚诉讼受害者争取最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过一天的探讨,参与各方受益匪浅,也为今后的反家暴点燃了星星之火,笔者作为当时的参与律师,也非常荣幸能接触这一全新的领域。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四
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塑造一个人性格和价值观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反家教的观念下,我们开始思考家庭教育对个体的影响是否总是积极的。经过深思熟虑和长时间的实践,我得出了一些关于反家教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反家教观念的定义,家庭教育的局限性以及接受反家教主张的益处。
首先,我想明确一下“反家教”的概念。反家教并不代表完全否定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它更多的是指对家庭教育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反思。传统的家庭教育往往强调对孩子的严格要求和传统道德观念的灌输。然而,这种教育方式可能会限制个体的独立思考和创造力。因此,反家教主张通常强调家庭教育应该尊重孩子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鼓励他们追求自己的梦想和兴趣。
然而,家庭教育也存在局限性。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父母往往会为孩子制定规则和要求,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的规范。然而,这种教育方式容易导致孩子缺乏独立思考和自我决策的能力。当孩子们长大成人后,他们可能会遇到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需要他们独立思考和做出决策。如果他们没有经历过从小自主思考和决策的过程,他们可能会感到无助和迷茫。
在接受反家教主张的同时,我发现它也有一些益处。首先,反家教观念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尊重。在传统家庭教育中,父母往往拥有绝对的权威,孩子们需要服从他们的意愿。然而,这种不平等和权威的关系会导致孩子们缺乏自信和自尊。通过反家教主张,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尊重关系得到了重视,这有助于培养孩子们的自信和自尊心。
其次,接受反家教主张还可以为孩子们提供更多的自由和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兴趣和热情。传统的家庭教育往往强调孩子们在学习上的成就和在社会上的地位。然而,这种注重成绩和地位的教育方式可能会限制孩子们的发展和探索。通过反家教主张,父母可以鼓励孩子们尝试不同的兴趣和追求他们真正热爱的事物。这样做可以培养孩子们独特的才能和个性,使他们更加充实和满足。
最后,我认为反家教主张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良好沟通和理解。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父母往往对孩子的要求比较苛刻,难免会产生矛盾和摩擦。然而,通过反家教主张,父母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去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情感。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家庭内部的冲突,改善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反家教观念的定义是对家庭教育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思考。传统的家庭教育往往存在一些局限性,如限制孩子的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能力。然而,接受反家教主张也有一些益处,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尊重关系的建立,以及为孩子们提供更多自由和发展的机会。通过反家教,我们可以找到更适合孩子们个性发展的家庭教育方式,让他们更加自信、自主和充实地成长。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五
为进一步提升妇女依法维权意识,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乳城镇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6月18日至20日期间,乳城镇康乐社区、大东村委相继举办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之反家暴法专题讲座,大批镇村(居)妇联干部职工、妇女群众参加了讲座。
宣讲现场,主讲律师胡熙武详细介绍了制定和实施反家暴法的目的和意义,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释法,阐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就如何预防家庭暴力进行自我保护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与维权途径:一是尊重保护妇女,坚持“零容忍”与受害人本位原则,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态度。二是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向妇女群众提供维权服务,增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三是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协作,加强对妇女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鼓励妇女向(村)居民委员会、镇妇联、公安机关、法院寻求帮助,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讲座中还设置了知识问答环节,妇女们纷纷踊跃发言,现场气氛活跃,法治宣传教育效果显著。
此次活动旨在通过法治讲座的形式向广大妇女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潜移默化地增强妇女的法律素质、法治观念、维权意识和能力。乳城镇妇联将切实做好妇女儿童保障工作,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促进多部门协作,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六
最新关于反家暴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七
在“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为维护妇女权益,提升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文峰路街道邀请了文景律师事务所邱晓玲律师,为辖区60余名妇女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法》专题讲座。
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癌症”,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也严重影响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反家庭暴力宣传对于建立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讲座中,邱律师就中国首部反家暴法,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了详细解读。邱律师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就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和现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结合典型案例和法律条款,深入浅出地解析了因家庭暴力造成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严重影响了儿童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自杀、杀人等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广大基层妇女干部纷纷表示,通过本次讲座,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并表示回到村里后要广泛宣传,让“反家暴、找法律”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注家暴、反对家暴的良好氛围。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八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反家庭法”的研讨会,对于这个话题我有了一些新的思考和体会。通过与专家学者的交流和思考,我认识到“反家庭法”不仅仅是一种反对家庭的态度,更是对于传统家庭观念的一种挑战和重新思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家庭观念的思考和讨论。
首先,反家庭法引发了我对于家庭定义的重新思考。传统上,家庭被认为是由一对父母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单位。然而,“反家庭法”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家庭的定义应该更加灵活和多样化。在现代社会中,单亲家庭、同性家庭以及非传统家庭类型逐渐增多,这些家庭形态也有权利得到认可和尊重。因此,我们需要打破固有的家庭定义,以更加包容和开放的态度看待社会中不同形式的家庭。
其次,反家庭法唤起了我对家庭内权力关系的思考。传统家庭中,父亲通常扮演家庭的主导角色,而母亲则主要负责家务和照顾子女。然而,在今天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追求事业和独立,而男性也愿意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因此,传统的家庭权力关系需要重新调整,让每个家庭成员都有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只有这样,家庭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和谐共融的地方,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尊重和平等的对待。
第三,反家庭法也引发了我对子女教育的思考。在传统家庭观念中,父母往往是子女的绝对权威,他们制定了孩子的教育计划和规则。然而,这种传统的教育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孩子们需要的是一个充满尊重和鼓励的成长环境,他们应该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因此,父母需要更加关注孩子的情感和心理需求,尊重他们的选择和决策,帮助他们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体。
第四,反家庭法让我重新思考了亲密关系的建立与维护。传统观念中,婚姻被认为是家庭关系的基石,而亲密关系则需要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上。然而,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伴侣关系和恋爱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重新考虑亲密关系的本质和条件。亲密关系应该建立在平等和互动的基础上,而非婚伴侣关系和恋爱关系也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最后,反家庭法让我对家庭关系的价值和意义有了新的思考。家庭是一个人情感和精神归属的地方,它是一个人成长的摇篮和温暖的港湾。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家庭,都应该被尊重和珍视。每个人都应该从家庭中获得支持和关爱,同时也应该为家庭的和谐和幸福做出努力。只有在一个健康和和谐的家庭中,我们才能够得到真正的温暖和幸福。
总之,通过参与“反家庭法”的研讨会,我对于家庭观念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体会。传统的家庭观念需要与时俱进,更加包容和灵活,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参与家庭和发展个性的权利,同时也应该珍视和爱护好自己的家庭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我们才能够找到真正的温暖和幸福。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九
在李明舜看来,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防止家庭暴力的主体性法律,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总的来说,可操作性比较强。
“但是,毕竟这部法律才6章38条,总体篇幅还不是很大,因此,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有待进一步完善。”李明舜说。
李明舜认为,当务之急就是公安部和最高法院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将法律细化,以统一执法尺度。
“警察站在反家庭暴力的第一线,据我观察,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多项职能和措施授权给公安机关,而至于如何具体地行使这些职权,就需要公安部制定实施意见和部门规章,如告诫制度等都需要进行细化。”李明舜认为,公安部应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来明确公安机关的执法尺度。
李明舜同时认为,针对反家庭暴力法中一些需要细化的规定,急需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
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例,涉及到的几处规定都需要进一步细化。
“例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上,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但是,如果可以将该规定格式化,对于法官和当事人都会更方便。例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中,前三项的保护措施都比较具体,但第四项‘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还是过于原则,仍然需要对这些措施进行细化,以便在实践中统一法官的认识。”李明舜举例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应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同职责。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此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误解,公安机关如果怠于行使职责,会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监督和出警制止职责,超出了法院的工作权限,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最高法院与公安部进行协商,就保护令的执行问题联合发文,明确公安机关监督、出警和处罚职责。或者,最高法院在牵头制定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指导性意见过程中,征求公安部意见,对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职责在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方芳同时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
“只要公安部和最高法院能够对其中的规定进行细化,很多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李明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社会冲突和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加之各种极端主义和恐怖势力的活动频繁,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各国政府普遍制定出了相应的防暴法,中国也不例外。作为中国公安机关的一名基层干部,我深感掌握防暴法律知识的重要性,通过系统学习和实际工作的反复摸索,我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认识。
第二段:法规意义
防暴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制止破坏社会稳定和和平的违法行为。根据防暴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防暴任务时必须依法行事并且确保自身安全,它是最后手段而不是首选手段。同时,防暴法还规定了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他们的工作顺利进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警察的权益,提升了行动的效率。
第三段:执行原则
防暴任务执行过程中,每一名警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性。此外,警察必须考虑到当下的形势和环境,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事态,避免居民的不必要跟随和伤亡。最重要的,警察需要保持冷静、沉稳的心态,明确自己的身份和任务,并尽可能地采取和平手段处理纠纷,避免使用暴力。
第四段:操作技巧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防暴任务是一项极具挑战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操作技巧和策略。首先,警察应该积极寻找与当事人沟通的机会,表明自己的目的和立场,化解矛盾,争取一致意见。同时,警察需要认真研究事故细节,理解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其次,在现场行动时,我们需要快速直观地了解具体情况,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通过适当拦截和遏制,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的发展,避免进一步扩大化。
第五段:结语
总之,防暴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辅助手段,它给予了警察更加权威和清晰的执行力度。同时,我们需要在具体操作中学会灵活机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为打造更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在3月1日发布了北京市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我们对双方进行了回访,现在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实施家暴行为,法律效果不错。”3月25日,当记者询问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情况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代理审判员韩玉这样说。
“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更为多样的救济途径,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完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一部人权保障法,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基本人权,体现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意义重大。
“为了使法律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建议公安部和最高法院尽快出台配套制度。公安部出台部门规章,对反家暴一线公安民警进行指导。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细化。”李明舜建议。
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关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布,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就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反家庭暴力法在3月1日出台后,马上就有了第一个案例,一位61岁的妇女因为长期遭受家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审查后随即开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在回答记者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提问时说。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谷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接触被申请人谷某……”3月1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开出了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年过六旬的谷某自结婚以来因为赵某“重男轻女”等观念,遭受家庭暴力30多年,在去年8月曾经被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为“鼻外伤、鼻出血”。不堪丈夫常年家暴的谷某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天即向法院提出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法官认为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随即开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继续殴打并骚扰谷某,如有违反,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受到刑事制裁。
“对于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要给予训诫、罚款或者拘留。”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庭长肖婧说。
肖婧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申请人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要发出,即便遭到拒收,仍然生效。
3月2日,四川南充顺庆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四川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3日上午送给被申请人时,对方采取关机和拒绝开门的方式拒收,工作人员只好把裁定文书张贴在了铁门上。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刘兴胜称,虽然被申请人拒绝接收裁定文书,但并不影响保护令生效。
韩玉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置,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这种制度的作用比较明显。
“去年我们曾出过一份离婚诉讼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回访中也发现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有殴打等形式的家暴行为。”韩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就目前房山法院的回访结果来看,试点期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效果非常不错。
构建完整制度体系
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还作出了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构建了一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完整制度体系。
在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告诫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之一。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同时,对于告诫书的实施效果,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予以落实。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现实中孩子受到家暴被送往医院抢救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现在好了,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医院是有报案义务的。”长期关注家庭暴力的李明舜对一些相似的案件印象特别深。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比较隐蔽,由于遭受暴力的一方与施暴者的关系也比较特殊,通常很难被发现,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的这些机构,无论是学校还是社区,都是能够长时间接触到受害人的主体,很容易发现。虽然相比其他机构,医疗机构可能只有一次性的接触,但其具备的专业能力确保这类事件能够及时被发现。”李明舜认为,反家庭暴力法把这种责任交给这些机构是应当的。
在李明舜看来,设定强制报告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这些遭受暴力的人是弱势中的弱势,自我保护的能力比较差,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更多的保护。
李明舜所说的“更多的保护”,并不仅限于告诫书、强制报告制度这样的单项规定,而是指整个制度体系。
“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构建了一个由公安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临时庇护救助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构成的完整制度体系,更好地实现了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李明舜说。
公权力介入比较克制
傅莹在发布会上同时提到,反家庭暴力法的关注焦点之一就是公权力的介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国人家庭观念比较强,家对于外部社会来说是相对密封的一个环境,只有在家庭不能够自治的情况下,公权力才被动介入,并且完全是在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思的基础上才会去介入。”韩玉告诉记者,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也可以看出,公权力的介入比较克制。
在反家庭暴力法起草的过程中,公权力的介入就是焦点。
苏泽林认为,公权力介入要与解决家庭矛盾统一起来。公权力介入过多并非好事,有可能一介入这个家庭就破裂了。毕竟在中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因此大家对尺度的把握有一些争议。
数据显示,家庭暴力受害人选择报警的比例并不高。
最高法院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然而,选择报警的比例却很低。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披露,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对涉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存在着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比率低、申请法律援助比率低的'现象。在71件家暴案件中,只有1件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两件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并获得了司法援助。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善意和良知才是防止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制止,还是要以道德教育为主,采用普遍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育。”李明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婚姻家庭毕竟是个私人领域,也就要求公权力介入要适度。
李明舜同时指出,公权力介入要适度,就是要在家庭成员的行为失控、道德失范的情况下,法律必须介入来制止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受到关注,也是在于其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通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这必然有利于制止家庭暴力。”李明舜说。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而家暴受害者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是其中亮点。
目前,反家暴法已实施近半年,新疆全区多家法院相继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效果如何,记者进行了调查。
法院适用保护令断家务事
近日,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乌市市民李芳(化名)拿到离婚协议时松了口气。
李芳与张刚(化名)于5月结婚,婚后两个月,张刚常酒后对李芳实施暴力。派出所、社区的工作人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张刚曾因此被派出所拘留,酒醒后他也认识到了错误,并书写了保证书,但每次酒后还是不能约束自己的言行。
今年8月,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李芳向水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刚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水区法院调查后向李芳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张刚对李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相关亲属,责令其迁出与李芳共同居住的房屋。
这次张刚再也不敢对李芳进行骚扰和实施暴力了。
今年9月,在法庭调解下,张刚同意离婚并自愿向李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以往遇到这类家暴案件,我们都会告知受害人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口头劝诫施暴人不能使用武力。”乌市水区法院少年庭副庭长王彩虹说,但口头劝诫没有法律约束,效果不理想。“现在遇到家暴案件受害人,我们会向其示明法律,告知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引导其用法律保护自己。”
为受害人提供有效保护
近日,李芳告诉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张刚没有再对她施暴和骚扰。
王彩虹说:“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人一方撑起‘安全伞’的同时,也能让施暴者在保护令的威慑下学会克制。”
今年4月18日,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发出新疆全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9月23日,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发出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早有先例,在过去7年里,全国两百多家试点法院签发了500多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后,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反家暴地方性法规。2月1日,新疆实施首个反家暴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引起了极大反响。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头屯河法庭庭长张丽华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置强化了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力度,给予受害人更有力的保护。目前,新疆全区未出现一起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避免了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升级,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施暴者慑于法律有所收敛
“遭受家暴,你可以选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今这是新疆自治区妇联权益部部长莎妮娅马木提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常说的一句话。她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目前反家暴最有效的一个制度。
近日,记者在新疆自治区妇联了解到,至,新疆自治区妇联共接待信访案件21497件,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5713件;60%至70%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其中近50%涉及家暴,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妇女占90%以上。今年3月至9月,接待信访案件276件,其中涉及家暴84件,占有比例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5.3%。
虽然比例略有上升,但莎妮娅认为,这代表着妇女维权意识日渐提高。莎妮娅表示,家暴理论上不适用于调解,但现实中,妇女碍于情面或孩子,仍要委曲求全保持家庭完整。“在这种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中受害者有了一定的保障,施暴者慑于法律的约束也会有所收敛。”
期待保护令发挥更广作用
记者在乌市水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在20接到涉及婚姻纠纷案件292件,而今年1月至9月接受此类案件就达295件,但该院目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仅有1件。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着申请不积极的现象。”王彩虹介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家暴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很难想到保留、收集证据,举证困难;另一方面,许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内容及申请条件还不了解,难免会望而却步。
“仅仅开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显然不能终止家暴问题,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还需要配套措施保障,单靠法院的力量,无法一直跟踪、保护申请人。”王彩虹说。
据了解,新疆全区一直对反家暴联动机制进行着探索,月25日,乌鲁木齐首个“反家庭暴力工作服务站”在达坂城区阿克苏乡正式挂牌。目前,乌市妇联还将在全市七区一县分别建立反家暴工作服务站,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挥起到积极作用。
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开贵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接“地气”还需社会协同、各方联手,期待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在更广的领域发挥作用。他建议,公检法、妇联等多方联合信息共享,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及时跟进法律援助等社会支持;社区可建立家暴档案,对施暴者的行为进行记录,为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提供方便有力的证据。
新闻延伸
如何申请保护令
根据《反家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或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遭遇家暴咋取证
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一方可先报警,还可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受伤害者的报警材料、治疗诊断材料及伤势鉴定报告等都会成为非常有利的证据。
保护令有效期多长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此外,男性遭受家暴后可也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违反保护令会怎样
根据《反家暴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了暴力事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有效控制这些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防暴法律法规。然而,单纯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并不足以保障安全和稳定。只有广大公民积极参与,从自己做起,营造法治、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才能真正实现“抵御暴力、保卫家园”的目标。下面从自身角度出发,阐述自己对防暴法治的感受。
一、理性对待法律
在防暴行动中,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坚持依法施救、依法打击。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每位公民都必须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而法律所要求的不仅仅是表面遵守,更重要的是理解法律的初衷和意义,明白自己在底线和规范之内的行为举止。正如防疫期间实行的各种法律法规,摆脱了落后的思想观念和习惯,深入理解法律的指引意义,才在抗疫战争中勇敢前行。
二、提高自身素质
防暴法治不仅是政府和执法人员的事,更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关注的事。只有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常识、理性思维、安全技能,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才会更加得心应手。因此,自我提升个人素质是重要的一步。除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学习,也要了解各种求生技能和安全应对措施,在生活中保持安全意识,时时刻刻警觉周围的安全情况,避免轻信谣言和过度的情绪化行为。
三、倡导文明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防暴法治的基础。要想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就需要广大公民共同参与倡导文明,弘扬良好风尚。文明和谐的氛围可以让人们心态平和,理性思考,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倡导文明也包括尊崇正义、公平、公正、诚信等方面的价值观,让这种观念深入人心,能够减少一些人心理上的不满和情绪化做法,避免引发冲突和暴力事件。
四、关注他人需求
在防暴行动中,每个人都需要关注他人的需求,不仅要关注政府、民警等执法人员的安全,也要关心被困留在危险地区的老人、妇女和儿童。在帮助他人时,必须注意安全,不要冒险和盲目行动,可通过提供食品、药品、温水等物资来满足他们的一些生活需求,甚至可以倡导更多的人一起行动,实现互相帮助的目的。
五、积极传播正能量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难发现很多负面新闻和虚假信息通过各种途径传播,扭曲了大众的认知和价值观念。而这些信息正是导致一些人情绪化的罪魁祸首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传播正能量,发挥自己的社交平台的影响力,传递正面信息和积极力量,引导大众关注正义、自制情绪、理性思考,增加自身身心的底线意识,同时也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出一份力。
总结来看,防暴法治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和关注,要从自身做起,提升自己的素质,了解法律和安全常识。在日常生活中要积极传播正能量、倡导文明和关注他人的需求。只有人人都有一个法治心态,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四
相信大家都是十分关注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的,到底反家暴法有什么内容及意义呢,下面就等小编给大家推荐的20xx反家暴法规定意义,欢迎阅读收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为及时制止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这些规定一是要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也认识到国家和全社会都不允许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是确定一些反家暴的措施,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说,“反家暴法最大的作用,就是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
反家暴法心得体会篇十五
3月18日下午,福城法律援助部、大水坑社区妇联、大兴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联合开展了“妇女权益维护”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活动。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反家庭暴力法》知识宣传与学习。其目的是向社区居民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提高社区居民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识和了解,学习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及应对措施,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颁发背景介绍
律师为社区妇女讲解什么是家庭暴力?以及有哪些暴力形式?
律师讲解《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如何做?
律师讲解什么是“人身保护令”以及如何进行家暴取证
进行有奖知识问答,回顾本期讲座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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