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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的论文篇一
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一、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状况来,中国证券市场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地区性市场迅速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市场,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1、上市公司数量增加、结构有所改善。截至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达1088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从1990年的13家增加到955家,b股上市公司114家。20,经过科技部和科学院认证的高科技企业和金融类企业发行上市,开始改变传统产业一统天下的局面,上市公司结构也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境外上市公司52家,其中38家单独在香港上市,8家在香港和纽约同时上市,3家在香港和伦敦同时上市,1家在香港、纽约、伦敦同时上市,2家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
2、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截止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3791.70亿股,市价总值达48090.9亿元,相当于gdp的57%。10年中,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累计筹资近10000亿元。其中,2000年境内筹资1541亿元,加上境外上市公司和红筹股筹资,我国上市公司当年筹资金额3249亿元,比上年增长130.3%。宝钢等特大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顺利发行上市,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承受大盘股的能力明显增强。中石化、中石油等特大国有企业海外路演、和发行上市成功,表明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已经消除。
3、投资者开户数大量增加,机构投资者队伍逐步壮大。截止2000年底,投资者开户数达到5801.1万户。其中机构投资者28万户,比上年末增长40%。尽管散户投资者仍占到开户数的99.5%,但机构投资者队伍在证券市场的影响正在稳步扩大。一是证券投资基金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发展。到目前为止,已设立基金管理公司10家,另有4家获准筹建,发行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33只,总规模达560亿元。去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试点工作将在今年展开。二是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工作稳健推进。在清理整理证券公司的基础上,26家证券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其中13家成为我国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现有101家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5753亿元,比的3081亿元增长87%;净资本236.4亿元,比19的24.6亿元增长8.6倍。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看,2000年底,余额总计3037亿元,比上年末的1642亿元增长127%。三是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渠道得到解决。经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市场,一部分证券公司还允许以股票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进行质押贷款。四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获准有条件进入股票市场。五是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
4、证券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建立。到2000年底,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主要有:2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多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150多件部门规章。证券期货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与之同时,根据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定和4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在全国中心城市设有9个证券监管办公室,2个直属于中国证监会的办事处,25个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并直接管理2家证券交易所和3家期货交易所。
5、证券市场风险进一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中。从19开始,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开展了五项清理整顿工作,即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清理规范原有投资基金。到目前为止,期货交易所由14家撤并为3家,交易品种由35个压缩到12个,179家期货经纪公司完成增资和重组,69家证券公司完全归还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于各项清理工作基本完成,证券市场的风险与隐患得到了有效化解和消除。与之同时,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妥善解决中。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允许转配股在2年内分期分批上市流通。目前,已有128家公司的29.85亿转配股上市流通,没有对市场造成大的冲击。为我国进一步解决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80年代到1992年5月,在国务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地方政府管理的阶段。
1981年7月,财政部重新发行国债,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接着,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的企业开始以股票、债券的形式集资,如深圳宝安、北京天桥、上海飞乐等。1986年,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窗口交易,代客买卖股票和企业债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营业部开始证券柜台交易,有价证券转让市场恢复。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深圳等七个城市进行国库存券上市交易试点,国库券交易市场的形成。1990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分散的柜台交易迅速转变为场内集中竞价交易。
在这一阶段,我国对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管理,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决策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地方政府管理。首先,证券发行与交易限于上海和深圳两市试点,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决策的。其次,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上海、深圳地方政府充当了主要管理者的角色,两地人民银行分行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法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阶段:从1992年5月到19底,是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予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
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中央政府参与证券市场的管理,是证券发行与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要求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必然结果,但这种由中央银行代管证券市场的格局没有持续多久。8月10日,百万人拥至深圳争购1992年新股认购表,
并发生了震惊全国的“8.10**”。这一“**”,反映了广大投资者对股票的狂热心理,也表明中国证券市场到了需要按国际惯例设立专门的机构的时候了。为此,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这种制度按排,事实上是将国务院证券委代替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将中国证监会替代了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
与之同时,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形成了各部门共管的局面。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报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订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归口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为了把对证券和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中国证监会向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让它们行使部分监管职责。获授权的地区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云南省、陕西省、江苏省、四川省、吉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江西省、沈阳市、大连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武汉市、深圳市、成都市、广州市、西安市、长春市。
第三阶段:从年底到现在,初步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
1997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鉴于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形势,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这次会议决定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监管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加强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统一监管。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从而以证券市场基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将证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转为中国证监会管理。证券交易所肩负着一线监管的重任,对交易所的监管是政府证券监管体制中的重要环节。我国证券交易所是由地方政府建立起来并管理的`,因此,初期的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地方政府直接任命,“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总经理由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理事会聘任,报证券委备案”,随着沪、深证券市场由地方性市场发展为全国性的市场,这种以地方政府为主对交易所管理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务院就此作过调整。1995年7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在《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中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长和正副总经理人选,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商所在地人民政府后推荐给交易所会员大或理事会任免”。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正式作出决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经修改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同时“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的任免报证监会备案,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证监会批准”;同时增加了“对会员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内容,对其它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朝着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其次,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初期,法律曾确定了双重管理的证券监管体制,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为“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并规定“证券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业务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年4月,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事业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证券委被撤销,其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归口管理也划转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得到了加强。
再次,1998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区证券、期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心城市设立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由证监会和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组成。中国证监会接收全国各省市的证管办,并在全国中心城市设有9个证券监管办公室(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2个直属于中国证监会的办事处(北京、重庆),在25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1999年7月1日,证监会36个派出机构统一挂牌,从而逐步建立了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模式。
最后,在集中统一领导下,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功能。《证券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以法律的形式肯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作者:不详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二
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探讨俞云鹤
201*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和“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何贯彻《决定》的重大原则和创新精神,在《电信法》立法过程中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是值得立法机关、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内外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
为了探讨如何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以作出符合实际的分析。
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是伴随着电信业的发展和改革而逐步进展的。根据电信监管主体和制度的不同变化,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以前,国家通过邮电部对全国的邮政和电信实施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和电信实施管理,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管理体制。这一阶段,我国电信管理体制的特点是管理机构“政企合一”,各级邮电管理局既实施行政管理,又经营邮电业务。因此可以说,当时在我国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电信监管体制。
第二阶段,199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撤销邮电部、电子工业部,组建成立信息产业部。2000年,《电信条例》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继成立,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管职能。在这种垂直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与通信管理局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各地通信管理局更类似于信息产业部的派出机构。这一阶段,电信监管机构已基本实现“政企分离”,我国开始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电信监管体制。
第三阶段,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了议定书和有关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承诺开放电信服务业的文件。为适应这一改革开放形势,我国在加大电信改革的同时,加快了《电信法》的立法进程。目前,《电信法》草案正在国务院进行审议,看来今年年底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不可能。这一阶段尚未完结,电信监管机制在这个阶段中将依照《电信法》予以重构和创新。目前各方面对于《电信法》草案,仍然有许多不同意见。我国究竟应当设定什么样的电信监管体制,也尚未定论。
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的几点弊端
电信监管体制是《电信法》立法的关键问题。《电信法》历次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是一种比现行体制更加强调集中统一的体制。
目前正在国务院审议的《电信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
“国务院电信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信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电信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依照电信监管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原则重新审视《电信法》草案,发现《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是比较明显的。
(一)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目前,我国电话用户总数已突破7亿,居世界第一;互联网上网人数超过一亿,居世界第二;电信业已成为我国的支持产业之一。面对如此庞大规模的电信和信息服务市场,在现行垂直单一的电信监管体制下,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已经十分困难。由于信息产业部在各地设立的通信管理局和地方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一地并存,通信管理局又不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因此在各地电信监管上存在着机构重叠、力量分散、妨碍服务、影响效能的体制性弊端。据了解,电信监管机构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各个省级通信管理局的人员通常不到20人,加上信息产业部分管电信的人员,全国从事电信监管工作的人员仅仅数百人,根本无力对我国庞大的电信市场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管。然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试图坚持并进一步强化这种垂直单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将几十项监管任务都法定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一家承担,使体制性弊端更加突出。以行政复议为例,不采用条块给合、分级管理的体制来做到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疏导压力,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就没有法律依据来分工处理电信领域的争议和纠纷,造成所有案件都要到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去处理的局面,必然形成“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监管困境,与《决定》提出的以人为本原则不相符合,最终导致无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电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广大电信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加强电信监管力度,提高电信服务水平,构建与广大用户的和谐关系,已成为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业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的大事。在这种形势下,再延续甚至强化这种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体制,并不能真正加强电信监管,是既不利于电信改革与发展,也不利于更好地为广大电信用户服务的。
(二)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电信具有集中性、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将电信全程全网的技术特点与一统到底的管理体制相混淆,拟推行比现行监管体制更强调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模式。但是它忽视了电信同时具备的其他特点,即电信还具有综合性、社会性、建设配套性强的特点。为适应电信的这两方面的特点,应当按照《决定》提出的科学发展原则,从促进电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实行中央与地方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电信监管体制。
这方面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当把地方政府排斥在电信监管体制以外。近十年来各地信息化建设的实践证明,全国各地地方政府对于加强电信监管、促进电信发展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促进信息化建设包括电信的发展,是地方党委和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当地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电信监管协作配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显示了电信监管应当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必要性。
地方政府在电信网络建设与规划上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诸如集约化通信管线的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等,地方政府都承担着重要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责任,并根据需要提请地方人大立法或者制定政府规章,促进了各地电信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历来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承担重要责任。中央曾多次发文,强调互联网管理体制要遵循各有分工、加强属地管理的原则。信息安全涉及城市安全和经济安全,是需要综合治理的全局性问题,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与管理。显然,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绝不仅仅是电信监管机构一家能完全管得了的事情。
在电信群体性矛盾的及时处理方面,基本上是依靠地方政府来协调解决的。近年来,地方政府花费了较多精力解决电信领域频发的各类社会突发事件,如电信用户集体性维权行为、针对设置通信基站的群体性信访、电信公共资源的无序争夺等,与电信监管机构协同工作,妥善处理,保障了电信的稳定发展。
然而《电信法》草案,除规定地方政府具有配合电信建设的义务外,无视地方政府参与电信管理的成功实践,无视地方政府在电信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所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完全排斥地方政府的参与,是违背科学发展原则的,是很不合理的。
(三)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改革开放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电信法》草案在设定电信监管体制时,借鉴了国外电信监管体制和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的情况,决定设立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即设立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及根据需要在地方设立派出机构。
应当肯定,电信业与银行、证券业在统一性、专业性、技术性强这些方面是相近的,电信监管体制借鉴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的情况来设定,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更应当看到,电信业包括电信制造业和电信服务业两大领域,涉及电信改革和发展的许多任务与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息息相关,仅仅靠垂直统一的电信监管机构一家是无法圆满完成的。例如,电信管道建设与维护、驻地网建设与维护、公共电信配套设施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关重大矛盾的及时处理等事项,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参与或协作,肯定是做不好的。据此,《电信法》草案在设定电信监管体制时全盘照抄我国银行、证券监管体制,是不适当的。
也应当肯定,鉴于电信业规模经济的共同特性,借鉴发达国家在电信监管体制方面的经验,是必要的。但是更应当看到,近十年来在许多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电信法律改革的浪潮,其中包括对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在美国,为充分发挥各州的作用,已进一步完善了联邦通信管理局(fcc)和各州之间在电信监管体制上的协调,将本地电话的部分管理职能和开放本地电信业务的部分决策权交给了各州政府。在英国,已从过去单一的政府专职部门的监管体制,改革为增加电信行业的自我管控、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以及其他政部门的配套监管的混合体制。在澳大利亚,国家通信管理局(aca)和竞争与消费委员会(accc)负责电信监管事务,并在各州设立办事处,与州政府共同处理电信监管事项。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尽管对电信大多实行中央监管机构的直接管理,但同时都十分注重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对比之下,我国《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完全排斥地方政府的作用,并没有很好地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
(四)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冶国家”。
《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与我国宪法、法律关于国家机构职权的规定有所相违,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原则不尽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立法要“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第六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对照这些法律规定,《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排除地方政府对于电信及与电信相关建设事项的管理职能,不符合宪法关于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也不符合“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的“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电信并非专属中央管理的领域,应当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出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重构和创新电信监管体制。
(五)这种体制与依法行政的权责一致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电信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管职权,也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都相应对行政许可机关、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规定有法律责任。国务院为推进依法行政,在全国政府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电信监管机构,作为依法行政的机构之一,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贯彻行政执法权责一致的原则。
然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没能很好贯彻这一原则。《电信法(征求意见稿)》共143条,直接涉及电信监管职能的条文达79条,其他条文也多与监管的要求相关。可以说,赋予电信监管机构的职权是很多、很大的。但是,对电信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制约的规定却几乎设有。《电信法(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一章列举了许多法律责任,分别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电信用户、电信监管工作人员和社会其他相关方面,都一一设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唯独对于电信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整部法律草案没有一条关于电信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事实上,个别电信监管机构由于违法行使职权而侵犯电信企业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导致纠纷和诉讼发生,是已经存在的现象,将来也不可能完全堵绝。因此,无论是从针对实际情况需要,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出发,《电信法》都应当明确规定电信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不应有丝毫异议。
三、对《电信法》创新电信监管体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我国《电信法》立法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电信法》的立法进程,自1980年提出立法计划、开始起草工作以来,已历经26年之久。据悉,今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电信法立法论证会,就《电信法(征求意见稿)进行沟通协调。信息产业部前任部长吴基传曾专门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作了电信法热点难点问题的讲解。然而,由于三网融合和由此引发的监管体制等很多问题,需要在有关部门之间协商解决,《电信法》草案至今还在国务院审议中,估计年内《电信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已不可能。现在,《决定》这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为我们以《决定》创新精神重新审视《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以有力的指导。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法律界和电信业内外,围绕我国电信监管体制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为了创新电信监管体制,笔者吸取有关机构、企业和人士的意见,就《电信法》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当前电信改革,是应当放松监管,还是应当加强监管?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电信改革当务之急是扩大市场竞争范围,减少政府监管,应当采取放松电信监管的措施。笔者认为,我国电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应当加强电信监管,加大监管力度,保障电信发展与改革。
应当承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是承诺逐步开放电信服务业市场的,相应地政府以行政行为干预电信市场的现象将逐步减少,实现电信服务业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但是,当前我国仍处在入世后过渡期,电信业作为我国新兴支柱产业,刚刚从计划经济运作模式逐步转向市场经济经营模式,当前电信市场还存在不少无序竞争、违法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问题。加之我国电信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作为电信业的基本法《电信法》尚未出台,电信市场依法运转的法治环境尚不具备。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近些年来不时实施电信市场专项治理措施就证明,我国电信市场还相当不成熟,还存在普遍的违法违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仿照电信发达国家那样,完全由市场经济规律自行调节,实施放松管制的改革战略,要求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将加强监管力度转变为放松监管而鼓励市场竞争,很可能会事与愿违,导致电信市场的无序竞争等问题更加严重,以致损害电信发展与改革的深入开展。
结论是,按照《决定》所指出的:“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要求“政企分离”,还是另外要求“政监分离”?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电信监管机构要真正成为独立的监管机构,不仅要做到“政企分离”,还应当做到“政监分离”,即电信主管机关与电信监管机构分离。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实现“政企分离”,但是并没有“政监分离”要求。
我国在加入世贸《议定书》附件中承诺:“中国电信主管机关按照《参考文件》第5条原则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运作”。而这里所指的《参考文件》第5条是这样规定的:“第5条独立的管理者管理机构与基础电信服务供应者分离,且不对其负责。管理者使用的决定和程序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应是公正的”。在这些承诺中,确实有电信监管机构必须做到“政企分离”的明确要求,但是并没有“政监分离”的要求。相反地,明确中国电信主管机关在“政企分离”基础上是作为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运作的,从同一组织机构而言,更象是“政监合一”,而没有“政监分离”的含义。因此,认为加入世贸就意味我国电信机构还要实现“政监分离”,并没有任何合法依据。
应当承认,实行既完全独立于企业、又完全独立于政府的电信监管体制,即实现“政企分离”和“政监分离”,是许多发达国家电信监管体制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未来的大势所趋。但是更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电信业的市场化、法治化程度还很低,全国从事基础电信运营的仅六大电信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电信市场竞争多元化条件尚不具备,因此还难以完全依靠市场自身机制调控电信市场秩序,还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进行指导和规范。
结论是,按照《决定》关于“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按规律办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要求,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但不应当强制要求“政监分离”,《电信法》也不宜对电信监管机构作出“政监分离”的规定。
有的观点认为,《电信法》历次草案,都始终坚持构建集中统一的垂直电信监管体制,是正确的,应当坚持。笔者认为,如果从推动电信业实现从“政企不分”改革为“政企分离”,从而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我国垂直统一的电信监管的设立与发展确有其历史意义。那么,在《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大原则和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今天,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电信监管体制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也确实可以发现其存在不少弊端,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
因此,应当从树立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地域广阔的具体国情相适应,吸收我国现行有效的无线电监管体制的基本经验,将强调垂直领导、条块分离的电信监管体制,创新改变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中央与地方条块给合、两级管理的电信监管体制,从而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和促进我国电信业的改革和发展。
结论是,建议将《电信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监管主体与体制)修改为:
“国务院电信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信监管机构)依照本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与本部门职责范围有关的电信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电信的机构在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与本部门职责范围有关的电信监督管理工作。”
有的观点认为,《电信法》草案,采用在“第一章总则”中专门用一条规定“监管主体与体制”,简明扼要,留有余地。笔者认为,《电信法》草案,应当在规定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及各部门、各地方电信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组成、监管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分别作出原则规定。
从我国立法和执法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在早期所订法律法规相当原则,条文较少,虽然简明扼要,但是对于法律的实施带来了不少问题,往往出现难以操作的困境,或者出现凭执法者本身的理解随意执法,造成全国各地法制不统一的局面。因此,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步伐,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订立或者修订越来越详尽细致,可操作性也越来越高。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立法机构从统一法制、服务人民的高度,都对相关内容作了详尽确切的规定,法律法规篇幅都较大。因此,《电信法》作为电信基本法律,作为电信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电信企业依法经营、电信用户依法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应当对电信监管机构的相关内容作出权威的法律规范,而不宜仅用一条法条原则规定监管主体与体制。
结论是,按照《决定》所指出的:“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笔者作为一名关心我国电信立法的律师,希望本文作为一家之言,如能引来权威人士提出高见,并进而能使有关立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电信企业对创新电信监管体制作出一定考虑,也就达到本文的目的了。在此,让我们关心《电信法》立法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决定》的要求共勉:“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才能得到发挥,保护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完善创新机制,宽容创新挫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三
【论文摘要】当今,金融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发展,资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动趋势继续加强,金融业国际化的迅猛发展对世界经济、贸易和金融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跨国银行作为金融全球化的中坚力量,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与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跨国银行法律监管自律管理
前言
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在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4)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
第三,应当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虽然自律管理不是监管体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组织是监管的传导机构和监管运行的协助机构,自律管理不但可以减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弥补监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对银行业稳定发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无法实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讲,自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监管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银行自律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两个银行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自律制度不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强银行业自律有两个突出的现实意义:(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银行业的自律是实现银行业市场自治的重要路径;(2)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当前银行监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自律则是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自律应当是中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关于加强自律的路径选择问题,应当考虑三个制度上的措施:一是为银行业自律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将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正式监管制度的范畴;二是适当参照香港的做法,考虑赋予银行自律组织适当的自治性监管职能,如调查会员间的纠纷等;三是提高银行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正式监管主体之外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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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四
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至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广电系统规模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完善。7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在北京发布《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2014)》。报告显示:截至年底,全国共设播出机构2568座,其中包括电台153座,电视台166座,教育电视台42座,广播电视台2207座。上述播出机构共开办节目4199套,其中广播节目2863套、电视节目1336套。20全国广播电视行业总收入3734.88亿元,比上年增长14.26%,广告收入1387.01亿元,增长9.19%。近年来,广播电视广告虽受到互联网广告的冲击,但市场份额仍保持在27%以上,高于互联网广告(20%),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管研究仍十分重要。
2广播电视广告中存在的问题及负面影响
广播电视广告对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发展,满足群众信息来源起到很大的作用,但近年来广播电视广告的制作和播出暴露出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点。(1)广告播放时间过长对于广告播放的时间长度,广电总局有着明确规定,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电视台在19:00~21:00时段,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但是很多频道实际广告播放时间大大超过这一规定。(2)影视剧中插播广告现象严重影视剧中插播广告的次数过多,每次插播的时间过长。这样的插播方式已经影响节目的正常收看,被戏称为“广告中插播电视剧”,引起观众强烈排斥。(3)在特定时段播出引起观众反感的广告在用餐时间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用品广告,广告画面出现人体性器官解剖图解、动画演示画面等。(4)广告品质不高、制作粗糙、形式单调、内容虚假夸大此类情况主要出现在购物广告和健康资讯广告中。广告内容虚假、夸大商品价值、误导消费者;以公众人物或所谓专家名义作证明;虚构商品断货,虚构商品获得奖项,虚构伪造科研成果材料作证明;嘉宾专业资质无法验证;将广告包装为健康养生栏目等。
3国外广告监管机制
广告治理对策向来是各国广告理论研究、广告管理和广告从业者积极探索的目标。传媒业发达的国家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广告治理体系。
3.1政府行政管理
与国内不同,一些国外政府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在政府对经济活动管理中所占份额相对较小,某些国家甚至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就广告管理出台法律和相关政策,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对广告行业的干预。美国进行广告管理的主要机构有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和食品及药品管理局。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广告主管机关,其权力有“准司法权”之称。此外,美国国会还授权邮政局、烟酒税务司等部门协助调查管理广告。在英国,广告主要分为非广播电视类广告、广播类广告和电视类广告三大类。最重要的广告管理机构是传播办公室,它有权对任何严重违规的电视台吊销执照,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播放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要求经营者进行更正。加拿大由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管理,对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播电视法》进行监督,在必要时随时进行干预。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广告业监管以政府行政力量为辅不同,法国是典型的政府主导监管,法国广告监管局是政府进行广告管理的主要机构,其职责范围包括监督广告活动、监视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2广告行业自律
相对于政府行政管理,很多国家广告监管中更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行业自律体系。除依靠政府部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违法广告进行监管外,国家的广告管理工作主要由广告行业的民间组织进行规范和监督。少数国家则完全依靠行业自律监督规范本国广告活动。美国广告业经过长期发展,目前已建立由广告公司、广告主和广告媒体三个主体组成的自律体系,行业组织的自我管理是广告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广告业自律组织由多个广告团体组成,它对英国广告活动进行统一权威解释,对违法广告进行最终判定,与政府部门、消费者团体保持密切沟通。加拿大广告行业自律组织是加拿大广告基金会,该基金会经费来自于传播媒介、广告公司和广告主三方,加拿大广告基金会负责维护所有广告准则,确立保持市场中的诚实、真实、公正标准。广告行业自律与政府行政力量相辅相成,共同对广告业监管发挥作用。高度依靠行业自律的国家,通常拥有严厉惩罚违法广告的法律,政府行政监督依然作为强大的制约力存在。以美国为例,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是巨额赔偿、罚款,长时间登载更正广告,甚至牢狱之灾和被清除出广告业。
3.3消费者自我保护
西方国家消费者通常诉讼意识较强,有法律意识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消费者通过批评、投诉、举报等方式参与对广告业的监督规范。消费者的广告监督权是法律赋予,受法律保护。很多国家都成立了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壮大。
3.4与国外相比我国广告监管业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广告监管存在诸多不足。例如相关法律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相比发达国家严明细致的法律法规和严厉处罚,我国明显缺乏禁止违法广告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也是散布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完整度。对于违法的广告活动者,相关机构的处罚力度也明显不够。同样是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我国的《广告法》规定: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报批评等。而在美国,虚假广告面临的惩罚极有可能直接导致当事公司倾家荡产。此外,我国还存在政府管理和审查职能界定模糊,广告业行业自律未发挥作用,消费者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
4目前开展的广告监管方式及取得成绩
为了更好地维护广播电视事业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杜绝广告播放中存在的诸多不良现象,从起,广电总局相关部门以总局61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66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中心,整合相关规定,对广告播放进行监管。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切实加大了对广告播出机构特别是违规播出的核查力度,深入开展了虚假违规广告、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公益广告的专项监听监看,加强对电视购物频道、付费频道、移动广播电视的核查监管。开展了“禁止影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电视购物频道监看、卫视频道广告“违规使用领袖形象”专项核查、涉医类广告播出情况核查、养生类节目专项整治、明确“中国梦”主题公益广告播出要求等专项任务。叫停了一批违规广告,对严重违规或屡次违规的电视广播频道作出撤销处理,对存在违规的频道责成相关省局限期整改。为使监管工作更好地进行,联合厂家开发了工作软件,使监管工作更加规范,提高了工作效率。自监管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播出机构和相关单位全面贯彻中央要求和总局工作部署,认真执行61号令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不断完善广播电视广告制作播出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益广告制作播出数量大幅增加、质量明显提高,广告播出秩序进一步规范,各类广告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5广告监管工作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5.1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广告监管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监管对象改变播出方法规避规定部分播出机构改变以往的广告播出方式,通过简单剪切、截取内容,或是改头换面,进行包装。播出的节目表面上符合规定,但实际依然存在不良现象。这些行为削弱了宣传效果,造成观众疲劳反感,与总局整顿广告播出秩序,改善收听收看效果的初衷相违背。(2)监管方法存在的问题广告专项监管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尚处于摸索阶段,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在任务完成后监看人员无法及时得到反馈,不知后续情况如何;因网络设备限制,监管数据传输速度慢,工作效率难以提高;随着任务数量不断增加,系统软件负担加大等。
5.2改进建议
(1)以高新技术为手段,突出管理理念、方式和模式创新,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在现有广告监测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中央级、省级、市级三级分工明确、智能协同的广播电视广告监测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广告监管网络,要加强传统广播电视广告与视听新媒体广告监管的数据共享,建设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长效运行、资源共享、业务互通的全国视听媒体广告监测监管数据共享平台,整体提高监管的资源利用效能,全面提高广播电视广告监管能力与服务水平。(2)做好技术保障工作,改进系统软件,强化监看能力。建议系统实现广告音视频信息的识别和采集,提取相关内容,识别频道标识,实现音视频、文本信息、广播电视节目等各类信息的综合检索、统计和分析。通过视频搜索和识别技术,建立音视频样本库,进行广告信息比对和快速识别,降低人工监听监看的强度,提高监听监看自动化水平。(3)明确监管任务,对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进行更加细致准确的判别。(4)要求广告播出机构调整广告播放计划后,不仅数据符合规定,并且能够起到正面宣传效果,创造良好社会效益。(5)建立监管工作体系,及时反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进方法,形成上下配套、紧密衔接的工作流程。(6)加强群众监管,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6工作展望
按照中央要求和总局部署,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工作。各级监管机构要遵照总局61号令、66号令的各项具体规定,严肃查处内容虚假、夸大宣传、时间超长等各类广告违规行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对有法不依、违规严重的播出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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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的论文篇五
论文摘要:在中国要造就千百万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是教育,特别是高职高专院校责无旁贷的事,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语文学科的性质主要是人文性与工具性,其实,在倡导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今天来说,把科学性渗透到大学语文学科教学中去,使之与人文性、工具性结合在一起,努力为社会塑造具有科学头脑、科学知识和科学技能的建设人才。试就高职高专《大学语文》渗透科学教育的必要性和操作上的可行性作一探讨。
论文关键词:高职高专;学科教学;大学语文;科学教育功能
关于高职高专的《大学语文》课程教学目的的阐述,可以说,目前并无一个定论,综观这些观点,他们都不否认它具有人文性和工具性,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但是,结合高职高专的实际,《大学语文》课程的开设,我认为在高职高专开设《大学语文》,除了要进一步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提高学生的语文学习能力和祖国语言文字的运用能力之外,还要积极突显《大学语文》中的科学性,努力培养学生追求真理,热爱科学的精神,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培养更多合格的建设者。
一、在高职高专《大学语文》中突出其科学性的必要性
在中小学的语文教学中,无疑要突出语文教学的人文性与工具性,即要提高中小学生的祖国语言文字的运用能力,为其它学科的学习提供认识能力和思维分析与判断能力。但在高职高专阶段,随着学生的心智日渐成熟,世界观正在形成,所以在此阶段语文教学还必须肩负人文素质的培养与科学精神的培养。
(一)突出《大学语文》教学中的科学性是专业的需要
高职高专多为工科类,与其他人文类专业有所不同,人文类专业更多地强调人文素养的培养,即重在文学作品中的认识教育作用与审美教育等方面的挖掘,而高职高专出除了要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外,还要突出其科学精神的培养,这是由其专业要求决定的,它要求学生有较好的科学的态度,要求学生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如机械操作,图表的绘制等它都需要有科学的态度与科学的精神。所以,在《大学语文》教学中,也要努力发掘其科学性教育内涵,将科学性教育功能渗透到学科教学之中。
(二)突出《大学语文》教学中的科学性教育是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
现在,在大学中不分专业实际一味地只提《大学语文》中的人文性是不够的,而应该根据高职高专的实际,加强大学生的科学性教育。
回顾中国的历史,大至治国,小至治家,无不以儒教理学为先,自然科学知识被称为“格致”,只是到晚清朝,才在国难的痛苦中发现国力的衰微多为科技落后所制,于是,方有“师夷之长以制夷”之声,才有新式学堂。国人才发现,单靠“半部论语治天下”是不够的,还须以科技为根本,发展和强大国家综合实力离不开科学技术,于是便有“五四”运动的欢迎“赛先生”(科学)之呼声。但是,长期以来,对于语文教育来说,由于受“文以载道”、“文以明道”之影响,它承载着较为浓厚的人文素养的培养,而“赛先生”则少有人问津。
作为高职高专学生,学习是为了以后的为社会作更多贡献,是为自己以后的安身立命,将来他们的职业较多是从事工科类工作,要求高职高专学生要有一个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只有具备较强的科学性,才能对更好地胜任工作,才能在工作上有所为。
在高职高专《大学语文》教学中,要尽力挖掘教学内容上的科学性,让科学性渗透到教材的材料组织、观察问题的角度、阐述问题的方法与作品表现手段等里面去,使学生在接受人文熏陶的同时接受科学性教育。
(三)突出《大学语文》教学中的科学性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社会要发展,就必须秉持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随着科学技术日益发展和社会经济实力的迅速增长,社会生产方式也在随之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还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以及社会的管理方式和教育方式。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它与经济、政治等上层建筑各要素之间存在着十分重要关系,科学技术在其他各要素中有着明显的“超前性”,如果能将科学技术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产,就能很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促进社会的前进。如果科学技术滞后于社会生产,对社会就不能产生积极意义。
为了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建设者,高职高专就必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大力将科学性渗透到教学中去,作为在高职高专院校各专业都需开设的公共课《大学语文》也责无旁贷,要努力将科学性渗透到语文教学中去。
二、在高职高专《大学语文》中突出科学性的可行性
在高职高专的《大学语文》教学中突出科学性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从教材来说,《大学语文》无论是从它的内容还是从它有编排体系来说,都有其严谨的科学性;从学生角度来看,高职高专学生也通过小学和中学的语文教育具备了一定的语文知识,在大学阶段,教师可以就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分析,将授课内容的人文性与科学性结合,从而实现科学性教育的目的。
(一)从教材的编排方面来看
现在各高校特别是高职高专所使用的《大学语文》教材从编排上来看有些各自为阵之嫌,所编出来的书很少能体现出高职高专的特点,所以在教材的选用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就是一个乱字。如果要使得教材对高职高专学生具有更好的针对性,我认为须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对《大学语文》教材的编排工作。
1.要有一个整体的编排目的编排高职高专《大学语文》教材首先要把学生学习本课程的目的要弄清楚。一要把握高职高专学生语文知识相对一般高校的学生基础要薄弱一些这一事实,通过《大学语文》学习能系统地提高他们的一定的语文素养;二要把握好高职高专学生专业实际,将人文性与科学性统一起来,使学生明白在自己以后的职业生涯中科学态度与科学精神的重要性。
2.要在编写体例上有创新性?现行的《大学语文》都有一个通行的惯例,那就是文前编排作家作品介绍与文体介绍,文后列个阅读提示,然后就是问答题,鲜有专业学科特色。在体例上,可以在“问答题”中,增加一些对教材内容的结构、材料安排、表现手法等科学性分析,还可适当增加一些实用性较强的应用文,以服务于学生日后的实际需要。
3.要在教材上突出高职高专特色高职高专的《大学语文》教材或自己院校组织教师主编或参与编写的教材,不要盲目以一般或重点高校的教材为蓝本,在努力在体现高职高专特色上多下功夫,要在大学语文教材内容上克服偏难、偏深等问题,所编写的教材要与学生所学专业语文说写能力相结合,符合高出高职学生的接受能力。并且能根据高职高专各类专业的需要编写大学语文教材,突出各类高职高专的特色,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二)从教学内容方面来看
要把一事物准确地传达给他人,就必须要遵守对事物的认识规律,或由易至难,由简单至复杂,或者是知微见著,窥一斑而见全身式;或者是由表及里、层层深入、登堂入室式。课堂传授知识也是如此,不同的教学内容可用不同的方式方法,科学地指导学生,传输给学生知识与技能,将科学性潜移默化灌输到学生大脑中去。
1.从作品的结构来看结构是作品的骨骼,是内容的重要载体。一部好的作品,往往会有一个严谨紧凑的结构。如郁达夫的《故都的秋》,这篇文章是《大学语文》常选篇目,从结构上来看它包括思秋、绘秋、议秋、恋秋这四个部分。从这四个部分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的匠心独运,“思秋”是虚,是为后文的写作起铺垫,并为全文抒情定调;“绘秋”是实,是作者对眼前之景的描写,是作者寄情之物;“议秋”和“恋秋”是情感的直接抒发。对于一个事物,特别是心仪的事物而言,这样的结构也符合人们对事物认识的.基本规律:长久的想念会引发亲身体验的冲动,在亲身体验时的所见所闻和所感,以及对它长久的体味。这种对事物的认知在郁达夫《故都的秋》中表现在“思”、“绘”、“议”和“恋”是环环相扣上。充分体现了作者在构思作品结构的科学态度,作为老师也要将此科学态度传达给学生。
2.从作品的内容来看《故都的秋》这篇文章主要表达的主题是通过对故都北平秋色的描绘,赞美了故都的自然风物,抒发了向往、眷恋故都之秋的真情,并流露出忧郁、孤独的心境。围绕这一主题,作品从清晨静观、落蕊轻扫、秋蝉残鸣、都市闲人、胜日秋果的几幅图,构成了故都的一幅冷色调的秋景图,突出了故都秋的“清”、“静”与“悲凉”的特点,与作者的向往、眷恋之情和忧郁、孤独的心境搭配合理。
所以,在讲授课文时就要着力于教学生去挖掘最能体现作者景情相生的内容,学习作者写作时寓情于景的科学严谨态度。
3.从作品的表现手法来看一部好的作品如同一件产品一样,同样需要好的表现手法来完成。郁达夫《故都的秋》在表现手法上来看,有两点是做得很科学的,一是对比的表现手法,一是色彩的运用。“有比较才会有突出”,将江南之秋与北国之秋相对比,从而得出故都秋的“清”、“静”、“悲凉”;而色彩的运用,准确地传达了作者的心境。一般来说,秋之金黄、秋之红果,自然也会有其热烈的一面,但作者写的是槐树的落蕊、秋蝉残声、与秋雨之凉意,即使是写秋之枣、柿,也不着其暖色调的红黄之色,通篇作品的色彩基调都是冷色调,这样处理就显得色调与作品的感情基调和谐一致。
(三)从教学方法来看
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要改变单一的、模式化教学形式,大学语文教学教师可运用现代教育理念,在授课过程中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如经典作品中语词的调换与作品的表达效果;作品表现的角度与内容表达的;现代多媒体教学技术的运用等等,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工作者态度。
总之,在高职高专《大学语文》教学中,教师除了要传授课程中的人文精神,让科学性渗透到高职高专的《大学语文》教学之中,为高职高专学生传授一种科学的精神,一种科学态度,这样,我们中国就会有更多具有科学精神的建设者,就能为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六
20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第17号总局令,公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即将于20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广电总局称,《办法》是迄今为止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的效力最高、规定最完整的专门管理办法。
《办法》公布后在各方面引起了较大反响。广播电视媒体已经在研究如何确保广告收入不减少的问题;其它媒体似乎看到了扩大广告市场份额的机会;老百姓则认为明年终于可以少看点广告了。更有甚者,为了不减少广告收入而将原计划明年播出的电视剧提前到了今年。《办法》真的有如此威力吗?广告真的会令行禁止吗?本文试图对《办法》做一些较深入的比较和剖析。
透视广播电视广告的新规矩
新瓶装旧酒旧法穿新衣
《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此之前确实没有专门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规章,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是新的。但是,没有这方面的规章不等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据笔者初步分析统计,《办法》总共30条,至少有18条内容是重复或基本重复原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旧有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1995年《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于规章,因此,规章重复表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已有内容是毫无意义的。但《办法》作为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其在法律效力方面并没有实质上的高低区别。也就是说,从规范性文件到规章,改变的只是形式而已。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同样可以作为依法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活动的依据。国家广电总局为贯彻《办法》而发出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在《办法》正式实施前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加大对超时超量播放广告、在电视剧中任意插播广告等问题的治理力度。可见,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广播电视广告现象并非是无法可依。
更多的合法广告更短的黄金时段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的时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现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均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节目总量的12%。
但是,在《办法》里面,允许播放广告的时间总量却被大大延长了,同时,应当少播广告的所谓黄金时间也被大大缩短了。《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两相对比,其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广告播出总量由15%增加到了20%,晚上黄金时间段由四小时缩短成了两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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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的论文篇七
摘要:小学体育课程的开设主要以提升学生的体能,培养良好生活习惯为目的。但是在新课程教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对小学体育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主张开发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教学要求。主要立足于校本课程开发的相关理念,简要分析校本课程研发在我国小学体育课程教学中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体育论文发表
校本课程的研发主要立足于课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采用不同层级的课程管理以满足我国不同地区学生的知识文化需求,对于小学体育校本课程的研发也成为教育界人士探讨的热门话题。主要立足课程管理体制的相关理论要求,分析小学体育校本课程研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校本课程开发的相关理论基础
1.校本课程与校本课程开发
校本课程是相对于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而言,主要由学校自主研发,它是立足于学校,依据当地以及本校老师的教学情况与学生的实际需要所开设的课程类型。而校本课程研发主要强调的是一个动态完善的过程,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2.体育校本课程与体育校本课程开发
体育校本课程主要是指体育老师以及学校依据《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和地方《体育与健康课程实施方案》,结合本校学生个性化的需求,开设具有多样性的体育课程。体育校本课程开发主要是指在相关法规的指导下自行设计具有个性化体育课程的.操作过程。
二、体育校本课程开发的必要性
1.校本课程的开发促进了学校、老师以及学生的发展与提升
《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改变了学校在学科内容上的弱势地位,为学生和老师参与体育课程设计提供了合适的机会,所以,体育校本课程的开发有利于学校实现具有个性化的办学特色要求。由于学校是体育课程开设的主要场所,所以体育课程的设计必须立足于学校的具体教学资源。体育校本课程的开发有利于深度挖掘学校的独特性,促进建立具有特色的办学传统。在校本课程的开发过程中,学生和老师都占据主导地位,体育课程的开发不仅仅对老师的专业性提出更高的教学要求,更为学生提供了更多具有个性化的选课空间,能够充分凸显学生的个性发展,为体育课程的差异化设计奠定基础。
2.“三级课程管理体制”为体育校本课程开发提供保障
三级课程管理体制明确要求调整课程改革体系,建立新的基础教学课程,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以及学校课程三级课程管理体制。《学校课程管理指南》更是明确提出学校需要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要求,开发具有学校特色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并且对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具体环节提出要求,为体育校本课程开发提供制度保障。
在小学体育课程的长期教学实践中,体育教学以明确的身体活动特征、运动项目为开展课程内容的主要依据,这样的教学方式有利于老师组织教学工作,但是过分强调体育课程对于身体机能的正向影响,淡化该课程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的作用,比如对团队精神的凝结,对完善人格、磨炼意志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使学生和老师陷入体育教学等于运动的狭窄教学理念。随着新课程教学改革的深入推广,传统教学理念的局限性越发明显,倘若固守这种僵化的教学模式,将不利于素质教育理念的深入推广。所以,《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明确提出按照体育功能组织教学结构的操作理念,在最大限度内发挥体育课程教学对于激发学生个性发展以及综合素质提升的效果。所以,依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以及学校的办学特色,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校本体育课程对于促进学生成长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3.改革课程管理体制弊端的必然操作
长期以来,地方以及学校没有参与课程设置的权利与义务,这种课程设计具有诸多弊端。比如,课程设计周期长,难以灵活处理,体育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轨,难以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与此同时,狭窄的专家团队和决策渠道难以全方位满足社会发展与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所以,面对课程管理体制的弊端,需要采用校本课程研发来弥补。
综上所述,小学体育校本课程的研发适应新课程教学体制改革的时代要求,立足于学校教学的具体条件以及学生的个性化需求特征,能够全面促进学生的综合发展。与此同时,校本课程的开发对于弥补教学弊端具有重要的作用,三级课程管理体制对校本课程的研发提出明确要求,对该项目的开发具有推动作用。总而言之,开发小学体育校本课程立足于实际能够实现更为个性化的教学方式。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八
04月号总第87期·近年来,互联网以其庞大的目标受众群体和传播过程的超时空性、互动性等鲜明特征获得了广告商的青睐。主管部门对网络广告的监管也非常重视,自5月全国第一个规范网络广告的规章《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颁布以来,相关部门已实行多项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广告行业。近期,刚刚出台的“限广令”也对传统电视台电视剧中的插播广告进行了规范,为此,很多商家把目光投向了网络,网络广告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网络广告主要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所有广告信息,包含刊载在网络媒体、搜索引擎、电子邮件、网络软件、网络游戏等网络应用形式上的广告。
网络广告在短期内呈现出了极速发展态势,行业发展也显现出自身特色。
第一,从网络广告的内容看,当前还存在着虚假、违禁广告等情况。
特别是药品、食品等关系百姓生命及经济安全的商品中,虚假、违禁广告更为严重,违禁广告借助网络开放的传播特性大行其道,扰乱广告商业环境,也同样损害了网络生态健康发展。
第二,从网络广告的播放来看,存在着“修改”或“调换”等问题。
我国网络广告的审查是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查制为主,加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自律审查制为辅的二元审查模式。对于大多数广告而言,其内容的审查由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自主完成(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医疗器械、中医药、保健食品七类需事先审查)。许多广告经营商利用这点私自这些广告一旦流入网络,监管机构不可能获取全面信息对其进行监查。
第三,从行业的角度来看,网络广告还处于发展初期,不像传统电视广告已有相对成熟和规范的广告价值体系,也缺乏被市场一致认可的评估通用货币一一“收视率”。这种规范的缺失使得网络广告的交易缺乏公平的平台,网络广告提供商无法有效证实广告的投放价值,广告主也无法“货比三家”,准确得知广告的实际投放效果和行业效果标准,使得整个行业处于各自为说的混沌状态。
尽管政府监管机构对视频等形式的广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监管,但广告内容、播出频次、播出范围甚至播出内容仍然存在“黑箱”,特别是对监管机构来讲,网络广告运作黑幕仍旧不得而知。市场上不同的网络调查公司、广告投放优化公司各执一词,人们很难在众说纷纭之中看清整个行业的规模、结构及发展趋势。
作为新兴行业,网络广告的规范、监管已经势在必行,如箭在弦。
其一,只有在行业发展初期就进行规范,才能保证在后续发展中少走弯路且方向正确。而且,互联网的发展瞬息万变,监管的时机难以把握,如果放任其发展,商业的一系列“潜规则”、默许条例将根深蒂固,规范、监管所遇到的阻力将无法预估。
其二,监管系统的建立将在很大程度上切断违法广告的传播途径,提升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让普通受众不再受违法网络广告之苦。尤其是药品、农药等七类特殊商品广告的'集中管理,将会成为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切实保障网络受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普通民众受益良多。
其三,建立完善的网络广告监管体系和系统,将为严厉打击违法广告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保障。依据网络传播的特性和技术性,建立广告内容的提供者和播放平台的监管系统,逐步建立网络广告播放站内监控和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审批、传输、播放、监测的统一平台,从长久来看,将会省去加码、传送等程序,避免内容提供格式、内容不统一,节约大量的人工成本。
其四,建立具有权威性的网络
广告监管体系和平台,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加相关管理机构的公信力;有利于规范网络广告内容,切断不良广告信息的传播源头,从而净化网络环境,建设网络安全。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九
受历史遗留因素影响,我国的广告管理一直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间徘徊不定,于两种体制的狭窄罅隙之间艰难生存。随着世贸约定期限的逐渐逼近以及受众心智的成熟,“广告生态环境”也受到剧烈震荡,“生态链”的断链让广告市场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急剧变化,中国广告管理体制面临转折点。
关键词:广告管理;体制
1“内忧外患,拔剑茫然”――我国广告管理体制的艰难生态环境
(1)具体的可执行性法律细则缺乏,大多为原则性条款,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实施起,为新中国新时期广告业的发展起到了理性法律保障的作用,规范了行业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随着完全市场经济的深入以及推进,新型媒体的普及以及广告传播方式的革新,在以往广告实践基础上制定的《广告法》部分条款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其它专门法规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老龄化”趋向。大多数条款为原则性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执行性细则,这对司法审判也提出了一个难题。法官的自由操纵性变大,不少主观臆断的案件时有发生,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同时,《广告法》与专门法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内容不统一的交叉重叠现象,到底是依据哪部法规来判罚具体的案件?这种多层次多维度体系造成了广告监管法律层面的繁杂庞冗,缺乏逻辑同一性。
(2)“令难行禁不止”――行政管理的执行力缺失,处理效率有待提升。
我国广告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偏弱。这一现象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培养人才乃至人才渊薮的封闭限制性。“多层批准”制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某一个环节的延误可能导致整个流程的瘫痪。政策更新的滞后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人员专业广告素养的缺乏导致实践处事效率递减。这种现象是典型的“令难行禁不止”,受损公司与群众叫苦连天,执法人员有苦难言,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交流两者意见。
(3)“政出多头,多面监管”――谁的管理谁做主。
其四,网络传媒、手机等新媒体的广告刊载也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的限制。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在“政出多头,多面监管”机制下出现运转障碍,“政令多出”成为中国广告监管最突出的特色之一,也是区别于国外广告监管体制的最大中国体制产物。
(4)陷入沉默的螺旋漩涡――民间声音难以“抵达圣听”,社会监管收效甚微。
舆论监督是完整广告监管机制的重要补充部分。我国大部分受众维权意识不高,在遭到虚假广告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时,若损害不大,往往采取“自认倒霉,小事化了”的态度;仅有部分消费者向消协提出维权申诉。但这种措施往往是事后“亡羊补牢”的补救措施,没有很好的“事前防范”机制将事故消弭在萌芽状态;况且,部分受众的.个体自发行为缺乏群体的“联合力”,无法集结为拧成一股绳的力量;中国审判实例中尚未有“集团诉讼”制,一个消费者的成功获赔无法推及到其他消费者利益共享。社会监督的“缺位’往往会导致商家行为的“越位”,无法有效挟制商家不法行为。
(5)先天残疾与因果循环怪圈――完善的广告行业自律体制尚未完全建立。
独立经费的缺乏、计划经济体制弊端留下的“强政府、弱社会”的过于浓厚的行政色彩抑制了广告行业自律体制的完善发展,造成其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自主性的缺位、对政府部门迟迟未能“断奶”又使得政府加强对其约束。这样往复循环的因果怪圈,让我国广告自律行业体制迟迟未能独立发挥应有的作用。
2危险机遇并存的双刃剑――归去来兮,鼓角铮鸣,我国广告监管何去何从
(1)经济危机扩散蔓延,游戏规则重新定义,行业即将面临洗牌。
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与经济关联紧密的广告行业势必无法免灾。众多大型广告代理公司营业额锐减,仅靠大客户的订单勉强支撑度日;中小型广告公司即使惨淡经营也难以摆脱行业洗牌的结局。游戏规则的重新定义使得广告市场更为规整洁净,体制性的重整使得广告管理也可能因此“减负”不少,从而为整体制度的革新缔造新机遇。
(2)广告管理的社会压力渐重――消费者利益受损,虚假违法广告难辞其咎。
社会新型人际关系的构建使得人们对个人空间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强烈,广告媒体由于交互性和纵深性的属性,对人类的影响也因此日渐深远。但虚假违法广告也更加猖獗,尤其是在食品和药品等关乎人身生命安全的产品上,问题频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良性运行。
(3)是机遇还是重重伪装的危险――世贸组织开放压力下的势在必行。
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之一,应当按照签订协议的要求在一定期限之内开放相关领域。作为最有潜力的市场,众多国外广告公司势必纷纷涌入中国市场“攻城拔寨”,瓜分市场。在新势力的冲击下,传统的广告主、代理商、发布媒体之间的关系即将面临重新定义。中国广告管理体制应该在短暂的阵痛之后快速适应变幻莫测的市场风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适应国际规则轨道,书写管理新篇章。
(4)传播媒体与传播技术新变革,编制广告监管的复杂性与多维性。
竞争的加剧使得媒体盈利由“暴利”进入“薄利”世代,报纸、电视、杂志、广播四大传统更是在以网络、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强烈冲击下,面临市场衰退以及产品退化等问题。网络杂志的出现更是吞噬着传统媒体的市场份额;新型媒介以及新传播技术的不断涌现使得广告市场更加复杂多元,新概念层出不穷,让广告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多维环境,驾驭难度大大提升。
(5)消费者广告素养的提高,为管理改革带来整体环境的资源优化。
随着我国向完全市场经济方向的深入发展,我国广告从业人员的整体职业素质不断提升;但消费者的广告素养教育曾一度落后。随着电视购物的发展以及网络购物的兴起,广告专业知识不再是那么阳春白雪遥不可及。“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广告越来越普罗大众,与受众的生活紧密相连,进而成为一种“通识义务教育”。广告传播的民主化使得消费者的自主性得以日益发挥,消费者不再依赖于政府与业界的“传道授业”,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大监督”统一战线为广告管理的环境优化整合了资源。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十
(一)政府审计缺乏独立性
政府审计部门在级别上一般隶属于同级政府部门,属于政府部门内设的一个职能部门,这种机构设置缺乏科学合理性,使得审计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缺乏独立性,不能保证审计部门作用的发挥。
在地方政府机构,这种弊端表现的尤其明显。
当审计部门的工作与政府机构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很有可能受到干扰,从而使得政府审计机构的职能难以发挥,表现鸡肋。
(二)监管主体难以形成合力
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对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监督权力既有财政部门,也包括税务部门,当然主要还是审计机构。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个监管主体因监管重点和考察内容的不同,常常会出现对同一机构的监管标准多样的问题,还会出现各部门交叉监管的现象。
加之各监管部门之间没有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很容易造成监管资源和政府资金配置的浪费。
这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管理上权责分配不明晰,对同一单位管理过于分散,使得各监管部门在行使相关权力时缺乏有效的沟通,相关的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出现了信息堵塞的现象。
未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尝试了会计委派制度,即对于相关监管工作由会计部门统一协调,但是由于存在组织机构设计、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的协调,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很多弊端,效果还有待检验。
(三)会计人员工作效率低下
加之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仍然受制于相关领导的约束,因此,为了获得相应的晋升,很多会计人员不愿意被委派到相关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资金管理不到位
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主要通过行政单位的预算进行约束,各行政事业单位针对相关的预算安排日常开支,对于预算内资金的运用,由于有相关预算和会计法规的约束,有明确的经济责任机制,因此都能够合理运用。
但是对于预算外的资金,在管理方面还很不规范,尤其是对于地方政府资金使用的很多监管不到位,私设小金库,私用资金,腐化现象频发,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官员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二、改善会计监管加强反腐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审计管理制度
我国现在的审计管理体制实际上主要责任人在地方政府,因此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难以避免地方政府部门的干预,这种畸形的审计体制严重限制了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降低了工作效率,浪费了社会资源。
因此必须建立公正严格、独立自主的审计体制。
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将审计部门从地方政府的管辖下解脱出来,提高审计部门的行政级别,赋予审计部门应有的监督权和审计权力。
使得审计部门的工作能够切实有效地开展,发挥审计部门在遏制腐化现象发生的重要作用,消灭腐化现象发生的温床。
另外,审计部门还应该和相关法律公安部门合作,针对一些违法犯罪合作活动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腐化情况的财务线索,提升审计部门的权威,保证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规范运行,为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转型提供支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推动会计监管的法制化进程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在会计监管上也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持,现有的很多法规也与实际情况脱节严重,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导致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管越来越趋于无效率。
因此,必须强化监管行政事业单位。
首当其冲的就是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管,尤其是相关会计法规定的完善,不断结合现实情况来建设相应的法制体系。
同时也要严格执法,做到违法必究。
赋予相关监管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对于违法乱纪行为严厉惩处,及时将会计监管当中发现的问题暴露出来,将会计监管当作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重视会计监管中内部控制的作用
会计部门在执行会计监管的过程中,虽然都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意识的缺失,会计人员在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也没有将相关细则严格执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有名无实,内部管理也因此失控。
充分意识到内部控制制度在预防违法犯罪事件发生的重要作用,另一方在体制设计上要更加注重相关经济事项和会计人员职责的相互制约和统一,在行政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决定上,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贯彻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相关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清查。
最后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内控作用的发挥,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作用的发挥意义重大,这需要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改变传统的级别意识,建立现代型管理理念,将权利纳入到法规制度的约束内,充分发挥内部监管的重要作用。
(四)推进会计集中核算模式
会计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是当下在大力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因为它在加强集中核算,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当下经济改革深化的阶段,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集中化能够有效满足当下经济阶段发展的需要。
另外,国库集中制度在加强事业单位会计监管,建立有效的国库支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库集中支付能够对国库资金进行集中调配,监督和管理,在提高国库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增强国家财力,避免国有资金的流失,抑制腐化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改革不断深化,传统的会计监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已难以满足当下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抑制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会计监管制度的建设在保证会计工作质量,帮助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加强自身会计监管水平,提高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管理能力,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贡献力量。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十一
一、抓监管,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1、注重部门协作,发挥整治合力。一是召开了安徽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并联合省委宣传部等部门下发了《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印发20xx年安徽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工商广字〔20xx〕43号),对我省今年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作了部署。二是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市开展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察。
2、注重专项整治,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一是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20xx年4月至7月,省工商局联合省委宣传部等八部门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召开了全省工商系统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动员会、省属主要媒体专项整治工作汇报会、省属媒体广告监测结果季度通报会,下发了《安徽省工商局等八个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监管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通知》,会同省委宣传部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并于6月24日至6月28日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等八部门组成3个督查组,对全省各地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掌握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责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全省工商系统共监测、巡查医药广告212637条次,受理群众举报、投诉47件,行政告诫广告817条,立案查处180件,暂停3家媒体药品、医疗器械、非药品健康产品广告发布资格。
二是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排查清理活动。20xx年8月至10月,省工商局部署开展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排查清理活动,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对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及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上发布的涉及信用贷款、无风险理财等内容的非法集资广告进行专项清理。排查清理活动期间,全省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4268人次,执法车辆655台次,监测、排查广告135662条次,检查相关媒体、企业376户,发放宣传资料3600余份,发出行政告诫42件,立案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案件11件,罚没款11.63万元。
3、注重广告监测,掌握违法广告发布趋势。20xx年,省工商局继续完善广告监测系统,提高广告监测质量。一是调整广告监测对象,根据广告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将安徽老年报纳入了广告监测范围。二是升级广告监测系统,增加对各市广告监测及市级媒体广告进行抽查的功能。截止10月底,全省共监测媒体广告557万余条次,发现违法广告6.1万余条次。其中,省局广告监测中心共监测媒体广告136万余条次,发现违法广告1.4万条次。
4、注重投诉举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截止10月底,省工商局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121件、其他部门移交24件,做到了及时处理、及时反馈、绝不推诿,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5、注重行政指导,强化媒体把关能力。一是通过定期召开媒体通报会,及时召开媒体负责人约谈会等方式,指导媒体贯彻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落实广告审查责任。二是对广告监测发现及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按照违法广告处理“四步法”予以处理,重点采用行政约谈及行政告诫的方法,对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批评教育、警告警示。截止目前,省局共约谈省属媒体11次,下发行政告诫书34份。
6、注重案件查办,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震慑。截止9月底,全省工商系统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955件,罚没款361万元。其中,省工商局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对部分省属媒体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共查办广告案件10件,结案7件,罚没款8、18万元。
二、抓服务,促进广告业健康快速发展。
1、注重广告产业园区建设。一是出台了《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并认定芜湖广告产业园为“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二是多次赴国家工商总局汇报芜湖广告产业园建设情况,争取将芜湖广告产业园申报为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
2、注重“走访助企”活动。一是赴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商报、金鹃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热线等广告经营单位开展调研,详细了解其广告经营状况,及时解决广告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二是会同省局公平交易局组织召开监管对象座谈会,听取广告经营单位对广告监管执法的意见、建议;三是召开了芜湖广告产业园建设座谈会,听取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单位、部分广告经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现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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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重管理权限下放。下发了《安徽省工商局关于下放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权的通知》(皖工商广字〔20xx〕8号),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权下放给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4、注重广告人才培养。配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广告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指导省广告协会开展广告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参与组织了20xx年度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全省参考171人,合格54人,合格率为31、6%。其中,32人通过广告师考试,22人通过助理广告师考试。
三、抓公益,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配合省文明办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活动,下发了《关于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征集活动的通知》、《安徽省工商系统“讲文明树新风”主题公益广告活动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引导新闻媒体、广告企业积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四、抓培训,加强广告监管工作队伍建设。
11月中旬,省工商局在合肥召开全省工商系统广告业务培训会。全省各市以及省直管县工商局广告科(股)负责人、广告监测工作人员共4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围绕广告监测判定标准、广告案例分析、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内容展开,旨在进一步提高全省广告监管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十二
一、导言。
广告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产品极其丰富之下的产物。在信息社会的今天,广告已经成为传播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社会信息的有力工具和手段。而这次企业参观,带着喜悦与期待的心情,跟着广告老师,全班同学一起来到佛山著名的南风古灶、中国陶瓷城、乐从罗浮宫参观。古典古色、富丽堂皇、皇家贵族享受,让人沉浸其中,也见识了各种各样的广告。
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又称效应广告,如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公告、启事、声明等,主要目的是推广;狭义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扩大经济效益。
二、品牌
品牌形象,一般指人们对某一事物因概念、感觉、想法、印象、评价而产生的综合结果,既反映了人们对某一事物表象的认识,也反映了人们对这一食物本质的认识。佛山陶瓷在中国的陶瓷行业中拥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佛山陶瓷产区现有陶瓷企业350多家,生产线达1200多条。而石湾产区到止,陶瓷年产值已超过200亿元;拥有很多实力雄厚的企业和极具知名度的品牌。石湾陶瓷企业在产品质量、技术开发等方面一直走在国内同行前列,在全国陶瓷产业发展中起着引领潮流的积极作用。佛山,是我国最大的、最重要的陶瓷生产基地,而石湾陶瓷则是佛山一张亮丽的“名片”。正因为有了石湾陶瓷,佛山享有了“南国陶都”的桂冠;正因为有了石湾,才形成了今天以石湾为基础延伸发展起来的“大佛山陶瓷”这一地域经济的概念。
20,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被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陶瓷英才网、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授予“中国陶瓷名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12月,佛山禅城陶瓷产业被列入“广东省首批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
石湾历来有“南国陶都”的美誉,有源远流长的陶文化底蕴,是岭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原始社会的新石器时代,就有了制陶的历史,到唐宋时期已经非常发达,明清两代达到鼎盛,自明代起,石湾的艺术陶塑、建筑园林陶瓷、手工业用陶器等就不断输出国外。改革开放后,石湾陶瓷范围更广,品种更多样,规模更庞大。
乐从的罗浮宫,是罗浮宫集团旗下的一品牌。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自开业至今,已成功的承办了六届中国(乐从)国际家具博览会。为乐从家具业进军国际市场提供了无与伦比的交易平台。数以万计的中外客商涌入乐从这一璀璨的商都,乐从家具市场也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具贸易集散地。家博中心云集了:美国健威、林保坚尼、生活大师、等近400家世界家具知名品牌。经营范围涵盖了所有的家具类型,能满足不同文化背景、审美情趣的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
为什么佛山的陶瓷城与家具城可以发展到家喻户晓的品牌呢?
他们是如何进行品牌定位,成为领导者品牌呢?
产品品牌成为领导者品牌,对一个企业,意味着恒久不变的竞争优势,最大一般也会被认为最好,具有其他品牌所不具有的优势。它的获得主要包括以下的:第一要从市场分析入手,看所要进入市场的特点;第二,市场细分是关键,从市场中切割出一块子市场,把自己做成第一,是获得领导者品牌的基本思想;第三,首先宣传或首创一个市场概念,并把它牢牢与自己的品牌联系起来,当人们涉足某一消费领域时首先就想到你的品牌,那么你就成功了。很显然,佛山陶瓷与家具都做到了,很棒!
而品牌定位有一下几个法则:争做第一法则(要想使你的产品深入消费者的头脑,就应当想办法使自己成为某一方面的第一,而不是仅仅提供比市场上已有产品更好的产品。);竞争导向法则(从竞争的角度分析自身以及竞争者的定位策略,是为了赢得相对于竞争品牌的比较优势。);聚焦法则(市场营销中最强有力的战略是通过它定位将焦点集中在一个简单的名词或概念上,使自己的品牌在潜在顾客的头脑中拥有一个独特的概念,以及一个独特的、无法被其他品牌取代的位置。);观念竞争法则(创造出可以为消费者头脑所接受的观念或者发现消费者头脑中已经存在的观念,实际上相当于发现一个新的市场。);独创性法则(定位观鸟要独特而有创新性,应该寻找独特的尚未被其他品牌使用的定位观念,使他成为消费者心中的第一,并归自己专有。);占据头脑法则(定位的最终目的是征服消费者的头脑,即在消费者头脑中成为某一方面的第一,占据一个难以被其他品牌夺走、取代的位置。)。
以下就是参观中国陶瓷城,乐从罗浮宫一些产品的品牌定位与广告宣传:
三、cis与视觉识别
cis:即企业识别系统或企业形象战略,就是将企业经营理念与精神文化,运用整体传达系统,传达给与企业有关系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企业内部与社会大众),并使其企业产生一致的认同感。cis旨在将企业理念精神、企业行为规范和企业视觉化识别三位一体化、战略化地塑造企业形象,使企业达到最佳经营状态。cis是策划的思想、理论在塑造企业良好形象活动中的应用。cis设计综合了谋略、计划和设计三方面的运作。cis战略是一种超越传统观念的企业形象整体战略,是企业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cis作为当今企业持续发展的有力武器,具有系统性、统一性、差异性、传播性、稳定性、操作性、动态性等特点。cis的主要功能包括:
a)识别功能:cis是企业用以象征自身文化、经营理念和职业特征的特定形象组合。所以在视觉上必须具备造型语言的原创性、独特性,以形成企业间的差异性和视觉上的识别性。
b)管理功能:cis从经营理念层次使企业员工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统一于企业的整体目标。
c)传播功能:cis的视觉传播性够有效地刻画企业个性,突出企业精神理念,使消费者产生一致的认同感和信赖感。
d)应变功能:在保持基本属性的前提下,针对市场的变化进行调节,保持充分弹性,才能实现有效的动态管理。
e)文化教育功能:通过大量广泛的宣传教育,强化员工的归属意识、参与意识,培养其对企业的责任感,是企业内部产生凝聚力的基础,也是提高员工素质的必要手段。
cis由三个相互关联的子系统组成:理念识别(mi),行为识别(bi),视觉识别(vi)。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十三
[摘要:创意是广告的灵魂,广告创意是对广告任作家能力的挑战,它要求广告作家要思考而不能乞求于灵感,要遵循一定的创意原则。现代传播学和市场营销理论的发展,为广告创作注入了科学的内涵和新的活力,从而丰富的发展了现代广告创意策略。应用较为主要的广告创意策:usp广告策略、品牌形象策略、广告定位策略等可以使广告创意臻于完美而获得创意工作的成功。
关键词:广告创意;usp广告策略;品牌形象;广告定位;传播学;市场营销。
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商业社会中,广告充斥着每个角落。这些广告有的平庸无奇有的却表现独特、新意怡人,从而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而产生如此差别的原因,除了设计、制作方面的因素外,广告创意不平的高低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广告策划之后,广告活动就进入了实质性的创意阶段。此时,广告创作者要考虑的是如何充分、艺术性地表达阐释广告主题的问题。成功的广告战略首先来自不同凡响的卓越创意。创意是引起消费者注意,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的驱动力。
一、广告创意内涵
(一)什么是广告创意。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市场竞争日益扩张、竞争不断升级、商战已开始进入“智”战时期,广告也从以前的所谓“媒体大战”、“投入大战”上升到广告创意的竞争,“创意”一词成为我国广告界最流行的常用词。“creative”在英语中表示“创意”,其意思是创造、创建、造成。“创意”从字面上理解是“创造意象之意”,从这一层面进行挖掘,则广告创意是介于广告策划与广告表现制作之间的艺术构思活动。即根据广告主题,经过精心思考和策划,运用艺术手段,把所掌握的材料进行创造性的组合,以塑造一个意象的过程。简而言之,即广告主题意念的意象化。
为了更好地理解“广告创意”,有必要对意念、意象、表象、意境做一下解释。
“意念”指念头和想法,在艺术创作中,意念是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和观点,是作品内容的核心。在广告创意和设计中,意念即广告主题,它是指广告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要说明的观念。它是无形的、观念性的东西,必须借助某一定有形的东西才能表达出来。任何艺术活动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客观事物本身,是艺术表现的对象;二是以表现客观事物的形象,它是艺术表现的手段。而将这两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构思活动,就是创意。在艺术表现过程中,形象的选择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是传递客观事物信息的'符号。一方面必须要比较确切地反映被表现事物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又必须能为公众理解和接受。同时形象的新颖性也得重要。广告创意活动中,创作者也要力图寻找适当的艺术形象来表达广告主题意念如果艺术形象选择不成功,就无法通过意念的传达去刺激感到遗憾染和说服消费者。
符合广告创作者思想的可用以表现商品和劳务特征的客观形象,在其未用作特定表现形式时称其为表象。表象一般应当是广告受众比较熟悉的,而且最好是已在现实生活中被普遍定义的,能激起某种共同联想的客观形象。
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表象经过创作者的感受、情感体验和理解作用,渗透进主观情感、情绪的一定的意味,经过一定的联想、夸大、浓缩、扭曲和变形,便形成转化为意象。
表象一旦转化为
[1][2][3][4][5][6]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十四
在当代社会,广告已经成为商品推销、品牌推广的重要手段。然而,不少广告商为了夸大产品优势或者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常常使用夸张、虚假的宣传手法。这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对市场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为此,广告监管变得尤为重要。虽然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广告监管机构,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第二段:广告监管的成果和进展
广告监管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监管机构通过设立标准、规范广告行为,确保广告内容真实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随着科技发展,广告监管机构也积极适应新形势,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社交媒体广告的监管力度,确保广告内容不会通过网络媒介误导消费者。
第三段:广告监管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
尽管广告监管在一些方面取得了成功,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监管力度不一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广告监管标准和力度存在差异,导致广告商通过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在某些地区流通。其次,监管手段滞后。随着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现行的监管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监管机构需要加强科技咨询和技术手段的改进。最后,监管机构也面临人力和资金等方面的限制,影响了监管效果的发挥。
第四段:加强广告监管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推进广告监管工作,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举措。首先,各国广告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交流,建立统一且有效的广告监管标准。合作交流可以促进各国在广告监管方面的经验共享,加强监管力度的一致性。其次,广告监管机构应积极借鉴新技术手段,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管。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更加准确地发现和处理虚假宣传的广告。最后,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大对广告监管的投入,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资金支持,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段:展望广告监管的未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媒体形态的变革,广告监管也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未来的广告监管需要更加关注新兴领域,加强对移动广告、虚拟现实广告等的监管。而且,广告监管也应更加注重教育普及,增强消费者的广告识别能力,使消费者能够更加理性地对待广告,并作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总结起来,广告监管的成果和进展是显而易见的,但也不可忽视其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通过加强机构合作、引入新技术和增加投入,我们相信广告监管将会不断完善,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广告监管的论文篇十五
20xx年年底,湖北省首次在省内高校推行职称分类评审,构建多元化复合型评价体系,把教师分为教学为主、科研为主、教学科研并重、社会服务与推广4种类型,新评审标准对教师的评价不再“唯论文论”,潜心教学、科研推广做得好的,也同样可以评上教授。
教师和教师是不一样的,其特长也各异。硬性地将论文和课题作为不能或缺的“指标”,这只会让一些教师对职称失望。而这边要潜心教书,那边要将科研搞出名堂,这不太现实。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于是课堂教学就成为了“良心活”,有些教师为了自己的职称,不得不违心放弃课堂这块阵地,过着得过且过的日子,而将剩下的时间放在科研上,最终受伤害的是学生。
高校需要科研型的教授,也需要教学型的教授。而每个教师的职业生涯规划是不尽相同的,偏重点也不同,如果只用一种标准去衡量和评判教师,则不利于教师的专业成长,也不利教师的`个性化发展。湖北省的做法,更有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
教师和教师是不一样的,高校和高校也是不一样的,有的高校以科研为主,比如985、211高校;有的高校科研教学并重,也有的高校以人才培养为主。不同类型的高校,其评价方式和标准也应该是不一样的,可我们不难发现,现在国家层面对高校的经费划拨、考核考评的标准依然是“唯论文论”,如果这个“导向”不变,高校为了自身的利益,就仍然会对教师“唯论文论”,可能会在教师评审中设置门槛,或是对科研型偏重,将其比例提高,如果如此,则会削弱了好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校对教师的职称评审弃“唯论文论”,而国家对高校的考核更要弃“唯论文论”,如此才能让高校弃“唯论文论”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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