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说知识改变命运,所以我们要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写总结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和接受。在下面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总结的名言警句,希望能激励大家更好地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收获。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一
亲爱的同学们:。
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大学生作为当代的高素质消费群体,维护好自身权益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为社会树立新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虽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但这也使我们与社会的接触减少,导致社会经验不足,辨别真伪、抵抗诱惑能力较弱,在自身权益认识和维护上更是处于盲从和劣势状态,由此提高权益维护意识便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购物如今成为大学生购物的新选择,但网店的商品良莠不齐,维权过程慢等等弊端,尤其需要大学生熟练运用法律来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说“不”。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大学生不仅在校受《教育法》保护,在外同样受《劳动法》等法律保护。大学生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已经成为高校中的普遍现象,但社会实践的缺失,常常导致大学生在兼职时“任人宰割”。大学生在兼职、实习过程中,所涉及的就业信息知情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平等就业权、就业选择自主权、择业知情权、违约求偿权、户口档案保存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等权利便能够有效保障大学生公平公正的参与就业竞争。
除此之外,大学生财产权、人格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名誉权、升学权等多方面的权利都受我国法律保护。但是,仅仅有法律规定是不行的,只有当大学生们学会拿起法律这把利剑时,权益才得以保障。因此,为了更好维护学生切身利益,使大学生走出校园后更好地适应社会,我们特发出大学生维权倡议书。
我们呼吁:。
一、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以及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若食品临近过期或已过期,应及时找商家更换。在购买其他商品时也要注意查看厂家、商标、生产日期等,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养成理性消费,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的消费习惯,树立科学的消费理念,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二、大学生要积极学习、了解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尊重他人权利。
三、大学生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要忍气吞声,更不要惊慌失措、冲动蛮干,要懂得运用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学校、国家行政机关、借助新闻媒体、寻求法律援助等方式保护自己权益。
大学生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维护自身权利,尊重他人权利,敢于同破坏社会,侵犯法律的犯罪分子作斗争是大学生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倡导人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更有利于增强人民法律素质,有助于社会注义法制建设。相信只要广大师生齐心协力,我们的校园环境、社会风气会越来越好!
怀化学院院权益部。
20xx年3月15日。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二
亲爱的同学们: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又将来临。中消协将今年3.15的主题确定为:,强调了消费维权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
而作为广大的普通消费者,不但要坚定对整体经济的信心,相信困难只是暂时的,更要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合理消费,在消费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正确选择食品的购买场所。最好到具有经营资格、信誉好的商场或超市去购买。
二、注意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按照国家规定,食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消费者要注意选购包装标识齐全的食品。
三、注意选购已获得国家认证的并标注有绿色食品、“qs”(食品安全认证)等标志的食品。国家针对绿色食品实行绿色食品使用标志,从20__年4月1日起,对米、面、食用油、酱油、醋五类食品实行市场准入,要求此五类食品必须通过“qs”认证,并在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及准入证号,才能上市销售,消费者选购中应特别注意。
四、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尤其是食品,不仅要查看有效期,更应认真查看是否临近失效日期。
五、购买散装食品,除了要选择标签标注齐全、规范,保质期、生产日期标注真实外,更应注意查看是否有改动迹象。
六、注意食品的色泽。不要过份追求食品的外观过于鲜艳、好看,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环节越多,添加的成分越多,越容易带来污染。
七、注意保健食品的适用范围。做到科学食用,不要盲目跟风,作为保健食品只适用于特定人群,有调解身体机能的作用。因此在选购保健食品时一定要仔细看使用说明书,看有无禁忌,同时还应注意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不能把保健食品当做药品来服用,以免影响及时正常就医。
八、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注意掌握辨别食品质量的方法,提高认购食品的辨别能力。
九、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擦亮双眼,不要轻信经营者对食品的广告宣传以免受宣传误导,做到理智消费,科学选购。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索要保存购物凭证,出现问题后以便投诉举证,如发现购买到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到各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从一点一滴做起,从我做起,共同营造放心、诚信、规范的消费市场新环境,共同开创积极消费、和谐消费的新局面!
倡议人:___。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三
一、加强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对消费者负责的生产服务理念,坚决执行国家标准。
二、严把原料关,确保毛巾用纱质量,绝不使用劣质棉纱。
三、严把染化料关,采用国际先进水平的环保染料及助剂,绝不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各种有害染化料及助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严把工艺质量关,使用先进生产工艺并保证执行准确到位,确保产品不含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残留物。
五、严把水质关,确保使用经过处理的净水进行生产,绝不使用劣质水。
六、增强对消费者的服务意识,普及毛巾使用常识,倡导消费者科学、合理的挑选和使用毛巾。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四
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们作为当今社会一个高消费的社会群体,我们要用自己的维权行动去证明,合法权益的维护不是靠施舍,而是靠我们自己去争取。为此,我为我们群体发出保护消费者权益倡议书。
一、绿色消费的内涵与价值:。
绿色,代表生命,代表健康和活力,是充满希望的颜色。国际上对“绿色”的理解通常包括生命、节能、环保三个方面。绿色消费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减少资源浪费和防止污染、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考虑保护自身健康和个体利益的对绿色产品和服务的一种理性消费方式。为了使人们有较系统的了解,一些环保专家把绿色消费概括成5r,即: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绿色生活,环保选购;重复使用,多次利用;分类回收,循环再生;保护自然,万物共存等方面。
我国消费者协会认为,绿色消费有三层含义:一是倡导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二是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避免环境污染;三是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注重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改变环境不友好的消费方式,实现可持续消费。
二、我们需要了解,消费者应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商者在经营时,要真心为人民服务,诚信经营。为此我们联合有关部门及商家发出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倡议书。
我们呼吁:。
1、维护版权所有,购买正版书刊、软件等;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如发现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2、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量入为出,适度消费,避免盲从,理性消费,保护坏境,绿色消费,勤俭节约,艰苦奋斗。3、树立和谐消费理念,调节纠纷,营造良好的校园消费环境。
作为经商者:。
1、诚信经商,不进购伪劣产品,不以坏充好。2、价格合理,不只顾自生利益,抬高价格,不考虑学生的生活情况,要讲究合理性。3、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注意销售人员的素质。
最后,整顿规范绿色市场。为保证消费者能够顺利购买到满意的绿色产品,也为了提高绿色产品的竞争能力,大力整顿不规范的绿色市场也是当务之急。一是要加紧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绿色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制度及其生产和销售法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强制性的约束。二是要加强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者,杜绝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确保绿色市场的有序性,增强消费者的购买绿色产品的`信心。三是要求政府进行税收制度改革,增加生态税,对绿色产业加以扶持。
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消费模式,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参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活动,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不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不随便扔垃圾,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等,形成绿色消费模式,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做出应有的努力!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五
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活动目的:宣传《权益保护法》,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维护消费者权益。
活动时间:2017年3月15日。
活动地点:**区广场。
活动对象:消费者。
活动组织者:**学院政治法律系。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六
各位消费者,您好:
达芬奇家具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高端家具品牌之一,以价格昂贵,屡创天价著称,其在重庆市也开设有专营门店。
但近日经央视媒体曝光其产品质量涉嫌造假、虚构货物进口原产地以及门店销售人员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后,达芬奇公司及其下属门店却闪烁其辞始终不愿正面向消费者解释事件由来。
在历经国家工商管理局,质量检疫局以及各大进出口海关等多部门联合调查并掌握相关依据后,达芬奇公司仍然对遭受侵害的各位消费者相关退货、赔偿事项坚决避而不谈,对信赖达芬奇家具高端价值,高端品牌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鉴于此,重庆市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谨向重庆市社会各位涉及达芬奇家居的消费者倡议:达芬奇家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若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依法向其双倍索赔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现达芬奇家具在恐将面临全国范围的索赔声讨,相比较而言该公司的赔付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故期望各位消费者尽早行动起来,主动收集证据材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为及时维护、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创造有利时机。倡议人律师愿意为您在维权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
倡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七
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
——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20xx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
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本案系电商平台主动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进行假货治理的首例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被告向原告进行赔偿的判决。该案的判决表明了法律对售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警示经营者、生产者应当将诚信放在首位,共同净化市场环境、进行良性竞争,共同促进市场繁荣。
——何某诉某电商公司、某网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7月31日,何某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某网络购物平台中,看到宣传索尼(snoy)牌液晶电视“抄底价最后一天、促销价5099元”等广告,遂购买该电视一台并支付货款5099元。后由某电商公司送货上门,并向何某开具发票。数天后,何某发现该网络购物平台中仍在宣传该电视“抄底价最后一天、促销价5099元”等广告。由于该宣传用语违反《价格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何某认为,某电商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发布虚假降价广告,欺骗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构成消费欺诈;某网络公司知道某电商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亦应承担民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商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电商公司、某网络公司则抗辩称,涉案电视的性能、功能与网页中宣传的一致,涉案电视也无任何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何某的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某电商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网页中连续6天宣传“抄底价最后一天”,应认定某电商公司在交易中存在虚假宣传、故意欺诈的行为。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某网络公司应当知道某电商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应与某电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令某电商公司向何某返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某网络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
本案系网络购物中存在的虚假降价宣传的典型案例。在网络购物环境中,一般存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经营者往往占据信息资源的优势,而消费者则难以像实体消费过程中那样货比三家或仔细询价,因而极易受到商家虚假广告的诱惑,作出不当的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虽然某电商公司认为涉案商品无任何质量问题或何某未遭受任何损失,但某电商公司的所作所为既扰乱了市场竞争环境,也侵权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某电商公司采取虚假降价手段,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商品存在价格优惠,干扰了消费者意思表示的形成或作出,应当认定为消费欺诈。本案警示网络电商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切勿利用信息资源的优势干扰消费者购买商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郑某诉某食品店。
买卖合同。
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12月9日和12月13日,郑某至某食品店购买了洋河蓝色经典系列“天之蓝”白酒42瓶,共计12,600元。后郑某发现包装有问题,于是向上海市宝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举报,后宝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委托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经鉴定某食品店出售给郑某的白酒为假酒。郑某认为某食品店出售假酒构成欺诈,起诉要求某食品店退还其货款12,600元并三倍赔偿郑某37,8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被告某食品店以假充真向原告郑某销售假冒“天之蓝”白酒,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郑某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某食品店退还货款12,600元,并赔偿三倍于货款的赔偿金,即37,800元。
点评。
本案系销售者知假售假的典型案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违背这一准则,将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不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经营者施以惩罚性赔偿。本案警示包括销售者在内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应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坚决杜绝制假售假的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徐某诉敬某、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徐某在敬某开设的某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但是,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后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敬某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未对敬某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遂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敬某、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承担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货款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敬某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敬某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敬某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被告敬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对被告敬某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原告徐某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其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
民以食为天,食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问题。近年来,网络上经营销售进口食品的店家越来越多。对于进口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据此规定,进口食品要在我国进行销售,必须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为了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合格时方允许入境销售。但是,实践中不排除有些食品通过各种途径,未经检验检疫便在我国销售,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隐患。如果经营者销售了这类食品,应当认定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须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高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11月24日,高某在某公司购买了“玛卡红茶”20盒,共计支付货款28,000元。该生产包装上印注:“配料:西藏玛卡、野茶树嫩叶……;生产许可证:qs511514010720……”。但未标注“食用禁忌”或“不适宜人群”。高某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主张玛咖粉是新食品原料,应在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
中载明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但是,涉案食品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由某公司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某公司认为,其所销售的红茶质量合格,没有夸大玛卡的功效,且未对高某造成任何实际上的损害,故不同意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产品标签作为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最主要途径,其标注应真实、准确,如实反映产品的各项信息,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红茶中含有玛卡粉,根据相关法规,在标签中应标注“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字样,但涉案产品未标注上述字样。孕妇、婴幼儿及哺乳期妇女食用上述产品时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退还高某货款,并赔偿食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即280,000元。
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公司向高某一次性支付140,000元的赔偿金。
点评。
本案属未在食品标签中对“不适宜人群”进行标注的典型案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产品相关重要信息的权利。玛卡属于特殊食品(国家颁布的新食品原料),不为一般群众所熟知,若不对相关必要信息予以标注,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依照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玛卡不适宜“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等特定人群食用,若误食,可能产生危害后果。本案中,经营者某公司未在产品包装上标识该类信息,可认定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提示经营者,在销售特殊食品(如其中含有保健品、新食品原料等)时,一定要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正确标注“食用禁忌”或“不适宜人群”,以免消费者受到损害,促进市场和谐有序。
——王某诉某生物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4月20日,某生物科技公司向逾八旬的王某推销“富氧矿素”,给王某进行免费体检,出具体检分析报告单,同时出具《凭证》,主要内容均为:今王某经我公司体格检查,患有脑供血不足、颈动脉血管粥样硬化、颈椎血管不通畅等疾病,特向我购买保健品美国顺势公司生产的“富氧矿素”一盒(12支)并赠送6支,可吃18个月,从20xx年4月21日至同年8月20日吃到四个月止,再由王先生体格复查,如该“富氧矿素”对他患有上述疾病没有保健效果,可为他所付给我公司的7656元货款全额退款。王某遂购买了相应的保健品。王某服用该“富氧矿素”后,感到非但没有宣传的效果,还出现了其他不适症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56元并支付三倍于货款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向王某推销“富氧矿素”时,先自行给王某作所谓的“体检”,在未由具备体检资质的正规机构出具检验分析报告的情况下,告知王某患有脑供血不足等疾病,并保证服用其推销的产品后有“效果”,诱使年逾八旬的王某购买其产品,显然存在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故王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56元并支付三倍于货款的赔偿金22,968元。
点评。
近年来,老年人因购买保健受欺诈的现象比较突出,本案便是一例。某生物科技公司在销售“富氧矿素”时,选择性地对老年人这一群体进行推销。该公司辅以“免费检查”,强化该群体对自身健康的追求意识,同时以大量的赠品,吸引该群体,转移或弱化该群体对产品本身质量的审视,使购买的老年人认为自己以超低价购买到了有功效的保健品。某生物科技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因缺乏真实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产品信息,夸大产品的性能,使购买者以为所购产品会消除或减轻“免费检查”中所见的状况。该公司的行为显然存在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应得到支持。
———黄某诉某健身会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某健身会所发放的宣传手册宣称其会所系某知名健身会所品牌经营,提供包括游泳等多项健身服务项目。黄某与某会所于20xx年2月26日签订会籍合同,会籍有效期期限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并缴纳了健身服务费7999元。后黄某发现某健身会所擅自更改了经营品牌,认为某健身会所违约,遂诉诸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会所的服务合同,被告退还会籍费。某健身会所称其本已取得某知名健身会所品牌的加盟许可,但因该知名品牌被品牌所有人出售无法再使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品牌系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和评价,体现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意愿。被告某健身会所系以某知名品牌对外宣传,在与原告黄某签订的会籍合同上亦注明为该品牌。原告出于对该品牌的信任而与被告签订健身服务合同。被告后使用自有品牌进行经营,被告的该行为足以导致原告对于被告所能提供服务品质的信任动摇,亦违背了原告签订合同时的本意和目的,应属根本违约行为,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双方会籍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定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会费7,150元。
点评。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品牌消费意识进一步增强,品牌成为影响消费者消费倾向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被告虽曾取得某知名品牌的授权,并对外宣传,但在合同签订后,因客观原因丧失了对该品牌的使用权,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但其更换服务品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是否为根本违约,原、被告存在争议。法院认为品牌体现了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品质和消费者的认同度,属于服务质量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费者是否产生消费意愿有直接重大的影响,擅自变更服务品牌违背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本意,应属根本违约。在消费升级的时代,消费者品牌意识增强,面对消费者消费理念的变化,经营者更应强化品牌意识,合法守约使用品牌,维护好来之不易的品牌形象。
——邓某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8月30日,邓某至某汽车销售公司下属的4s店订购价款为25万元的轿车一辆。同年10月2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邓某交付车辆。系争车辆维修记录显示:20xx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邓某认为,系争车辆后保险杠做过维修,整体喷漆,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但某汽车销售公司明知车辆交付前已有维修记录却故意隐瞒,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辆价款。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出售的是质量合格的新车,“拆装后保、后保整喷”是对车辆进行售前pdi检测(pre-deliveryinspection)时所进行的合理维护,pdi维修记录不会主动向客户出示维修记录,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不同意邓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修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就本案而言,系争车辆保险杠存在外观瑕疵,某汽车销售公司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的范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新车”认知标准。“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而某汽车销售公司对系争车辆的维修亦不能使车辆部件和整体外观恢复至原装状态。消费者有权期待某汽车销售公司对维修事实作出说明,因为这些信息会对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并无法证明某汽车销售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侵犯了选择权,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系争车辆交付前即被维修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原告邓某三倍于车款的赔偿金,即75万元。
点评。
现行汽车交易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边界并无明确规定,本案判决书充分阐明了消费欺诈的认定,明确了经营者告知义务边界,为类似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树立了裁判标准。法院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引导价值,有助于引导行为预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行业规则,优化营商环境,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法官并未止步于此个案,通过案件反映的问题,积极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推动汽车交付规则的制定,规范汽车消费市场公平诚信交易,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质量转型之路的发展大局。
——洪某诉某二手车经销公司、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3月1日,洪某在某二手车经销公司处购买二手宝马x6一辆,双方约定车辆价款为483,000元,表显里程为5.9万公里,试车后优惠20xx元。此后,洪某依约支付了车辆全部价款和车辆上牌费1000元。20xx年3月13日,该车转移登记至洪某名下。之后,洪某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车于20xx年9月19日在某4s店进行保养时,其行驶的公里数为292,595公里。洪某认为,某二手车经销公司擅自修改了车辆的里程数,构成了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该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并由二手车经销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赔偿款,赔偿款自愿由三倍降至一倍的购车款。被告某二手车经销公司认为该车由其从其他车商处收购,没有进行过调整,且购车时双方一同进行过检查,洪某并未对表显里程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认可车辆质量,故不存在欺诈情况,不同意洪某的要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数是反映该二手车真实状况的数据,系购车方作出购买决策的主要因素,亦系决定交易价格高低的重要因素。被告某二手车经销公司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的销售商,在履约中不真实披露行驶里程数,诱使原告洪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欺诈,理应承担相应的退货、赔偿责任。某二手车经销公司对该车的行驶里程数的真实性具有瑕疵担保责任,其关于未对系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进行造假因而免责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判决撤销洪某与某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其将车辆退还某二手车经销公司,某二手车经销公司返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一倍购车款。
点评。
本案系提供虚假商品信息的典型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涉及消费者的安全权、选择权等能否最终实现,所以只要是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关联的情况和信息,消费者都有权知悉,经营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消费者购买的虽然是二手车,经销商也应如实、准确地提供车辆相关信息,不能因系二手车便随心所欲、推卸责任。经销商应通过检测、评估等手段尽可能查明影响消费者购车的车辆主要信息,对于无法准确查明的部分,经销商也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无法查明的情况、原因等,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实践中,二手车的交易不乏修改车辆里程数的情况,希望本案对此有所警示,强化经销商的审慎检验义务,促进二手车交易的公平、有序发展。
——杨某诉某信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5月12日晚,杨某使用某网约车平台app发送用车请求。车主接受杨某请求后未为其提供用车服务,却在app上建立行程“19︰54从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号至20︰04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号(汽车:双人拼车,公里:2.97公里,行程时间:00︰10︰14)”,并扣取杨某25.65元车费。后杨某花费52元另行乘坐出租车前往目的地。杨某认为,车主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网约车平台运营服务方某信息公司返还25.65元车费,并增加赔偿其损失500元。诉讼中被告某信息公司退还25.65元车费,同时认为网约车平台app是程式化设计,其不可能通过软件实施欺诈。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使用网约车平台app软件发送用车请求后,系由软件进行匹配并指派车辆,由软件计算车费,待用车结束由软件扣取车款,综合上述行为特征,有理由相信与杨某建立合同关系之相对方为该软件的运营服务方某信息公司。杨某作为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软件发送用车请求,司机在未接到乘客的情况下,自行虚构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行驶里程为2.97公里之交易,并通过软件扣取车费25.65元。该笔虚构的交易所涉金额虽小,然而性质恶劣,欺诈故意明显。虽然此系司机的行为,但司机是履行某信息公司的合同义务,系某信息公司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司机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某信息公司承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存在消费欺诈的,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由于本案所涉服务费用为25.65元,其三倍费用金额不足500元,故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赔偿杨某500元。
点评。
网约车的出现,给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由于平台公司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网约车也常给出行造成困扰,因此而产生的诉讼纠纷亦有不断增长的趋势。本案即典型情况之一种,即网约车司机接单后未向乘客提供服务却扣取车费而引起之纠纷。本案的主要裁判要点及价值在于,厘清了乘客、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就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之欺诈行为及责任作出合理认定,以期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诚信经营,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八
为宣传和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了解和认知,更好地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共赢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重庆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倡议:。
一、认真遵守银监会提出的“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则,认真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主体职责,依法合规经营,公平对待各类银行业消费者,维护重庆银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在金融产品与服务设计、审批、推介和交易的过程中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要求,规范各类销售行为,充分披露风险信息,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三、积极开展广泛、持续、系统的金融公众教育活动,送金融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着力建设金融公众教育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全社会金融素质。
四、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高效快速的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发生投诉的重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从本职做起,从现在做起,提升服务品质,保护银行业消费者权益,让广大银行业消费者充分享受银行业发展的成果,构建重庆银行业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为重庆建设长江上游金融中心贡献力量!
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
20xx年9月1日。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九
一、加强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对消费者负责的生产服务理念,坚决执行国家标准。
二、严把原料关,确保毛巾用纱质量,绝不使用劣质棉纱。
三、严把染化料关,采用国际先进水平的环保染料及助剂,绝不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各种有害染化料及助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严把工艺质量关,使用先进生产工艺并保证执行准确到位,确保产品不含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残留物。
五、严把水质关,确保使用经过处理的净水进行生产,绝不使用劣质水。
六、增强对消费者的'服务意识,普及毛巾使用常识,倡导消费者科学、合理的挑选和使用毛巾。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十
一、活动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在消费群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但是,在我们日常消费中多多少少碰到一些侵权行为。为了提高同学们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建设大学生和谐校园生活,引导我院及全校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维权日到来之际,我部特举办消费者维权日系列活动。
二、活动主题: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科。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十一
一、活动时间:
3.15。
二、活动地点:
河北经贸大学校园五七路。
三、参加人数:
约400名志愿者(包括体育学院政法学院经贸大学的志愿者)50000名左右的消费者。
四、活动流程:
(一)校内:悬挂条幅,举行3.15大学生维权活动签名向师生发放传单。
(二)校外:
(1)分批次分不同地点在向来往消费者及周边商家发放传单。
(2)组织商家签真实营业的承诺书。
(四)张贴照片:将把本次活动的照片张贴成展板形式,在校园内宣传。
五、活动意义。
(一)通过本次活动提高了广大师生的维权意识。
(二)营造了崇尚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在社会上掀起了一阵打假风,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十二
面对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传统的消费方式受到了挑战,儿童以消费者的身份参与了经济生活,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消费常识、技巧与维权意识,为未来生活做准备,而当今孩子们手上都有零花钱,却不知如何花,滥买的一些不合格产品,正威胁着孩子们的健康,还有部分孩子盲目消费,不顾家庭 情况互相攀比,给家庭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而且孩子们的消费知识多数是在生活中自主体验中学会的,没有系统的关于消费的科学指导。本次班会与孩子们的生活紧密联系,教导孩子们积极、愉快地生活,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
知识与能力:了解选择商品的有关常识,会看包装袋或商品说明书中的有关信息,能根据这些信息辨别商品的真伪、优劣。
行为与习惯:组织开展相关商品的调查活动,能够观察和发现商品价格的差异和变化,尝试了解造成差异、变化的原因,并在购物中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学会选择比较适合的商品,并知道购物时出现问题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情感与态度:具有初步的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体验购物的乐趣,学会开心购物,激发快乐生活的情感。
重点:
1、了解价格变化的原因,学会选择比较适合的商品。
2、知道包装袋上的信息,能根据这些信息辨别商品的真伪、优劣。
难点:
初步具有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并知道购物时出现问题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1、热身运动:《幸福拍手歌》
2、猜谜:老师给大家带来了一则谜语,有信心接受挑战吗?请听好:
耳到、眼到、口到、心到(打一字)
真棒,就是聪明的聪字。(出示板书“聪明”)
在学习中,我们要做到耳到——认真倾听,眼到——仔细观察,口到——积极发言,心到——用心思考,(边说边指出“聪”的各部分)这就是聪明的你成功的秘诀,老师还给表现最棒的小组带来了聪明花,哪组得到的花儿最多,精彩奖品等你拿哦!
同学们,你们平时喜欢逛超市吗?都会去买些什么呢?
我们去超市买自己想要的东西,这就是消费,我们就是消费者,在生活中我们怎样才能做一名聪明的消费者呢,这节课,老师就和大家一起走近聪明的消费者。(出示板书)
1、(课件出示)游戏规则:
老师出示一件商品,同学们可以猜猜它的价格,但要求在小组内讨论后出价,由每组的小组长报价。谁的小组报的价格接近真实的价格,这个小组就胜出,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
2、 出示“谷粒谷力”、“笔袋”、“广味源儿童酱油”等几件商品,并猜价格。
4、 生自由发言
5、 教师小结:(出示课件:温馨提示并相机板书)
(1)同样的货品要学会货比三家。
(2) 不是急用的物品,可以选择在有促销活动时购买。例如,换季时打折的衣服比较便宜,那时买挺划算。
(3)有些店铺允许还价的,可以还价后再买。
小结:有了这些购物的小窍门,
以后和爸爸妈妈上街买东西时,你也不妨试试这些方法,爸爸妈妈肯定会夸你是个懂事、聪明、会当家的好孩子。但是做一名聪明的消费者,光会省钱还不够,还要学会辨别生活中的优劣商品。
1、了解不合格商品的危害
我们每天都在与商品打交道,特别是我们常吃的食品和常用的学习用品、玩具等,这些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呢?我们能放心食用或使用它们吗?老师从一份资料上看到这样一组数据,(出示课件)
2、我们身边居然有这么多不合格的商品,看到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你想说什么?
3、是呀,我们身边的一些商品的质量真是令人担忧啊,那我们平时购买商品应该注意看什么呢?请翻开课本第60页,生反馈。
4、、教师归纳:食品看包装,药品、电器注意看说明书上的信息,只要我们有一双慧眼,就能辨别商品的优劣。
5、 说说商品包装上都有那些信息。(相机出示课件)
8、你们发现了吗?食品包装袋上还有这个重要的标志,补充介绍让学生认识包装袋上的qs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无公害产品标志等。(课件出示)
9、 游戏:火眼金睛。
有了辨别优劣商品的办法,接下来,老师请同学们用好你的火眼金睛,看看老师给的这些商品是否合格,还得说说你的理由。
师发给每个小组的同学两种食品,辨别合格食品与不合格食品。讨论后,各小组请小组长上来汇报。
(在活动中预设了三无产品、过期产品、校园周边乱买零食的相片等,在与学生的讨论交流中,教会学生计算保质期,明确告诉学生千万别买三无产品,过期产品。)
10、小结:
同 学们真是火眼金睛,能仔细分辨食品的优劣。确实,市场上的这些不合格的食品都在危害着我们的健康,可我们当中的一些同学处在危害当中却毫不知情,学校门口、周边的小店铺中随处可见不合格的食品,这些食品对同学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相信聪明的消费者是不会再去购买这些不合格食品的。
1、老师今天无意中买了这些三无产品、过期产品等不合格的食品该怎么办呢?
2、你和你的家人有没有过类似的经历,是怎么处理的?
(要求换货,修理,退货,作为消费者,向商家索要发票是我们的权利,而我们也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3、如何防止大家再买到不合格的产品呢? 你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出示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网、本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1、 这节课,我们的收获可真大,我们学了这么多的购物知识,学会辨别优劣商品,也学会了保护自己权益的各种方法,最后老师送给大家一首食品安全儿歌,希望同学们记住它,并在今后的生活中继续寻找更多的消费知识,真正成为聪明的消费者。
儿歌:小朋友,要记牢,
购买食品要仔细,
看清厂名和厂址,
过期变质买不得。
见了三无快举报,
12315,电话莫忘了,
安全健康最重要,
——最重要!
2、课后延伸作业:
请同学们针对服装、药品、电器、日用品等商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一类进行调查了解。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十三
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河南银监局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受理情况快速调研的通知》(豫银监办20xx142号)精神,我行认真开展了统计和调研工作,深入梳理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设情况,根据本行实际,现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1、投诉情况
我行作为新设立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成立以来,坚持服务营销的战略,一贯注重维护客户利益,切实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提倡优质文明服务,切实解决客户疑难问题,坚决制止违法经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经过我行的认真梳理,未发现有客户投诉现象。一方面是业务单一,以基础的`存、贷、汇为主,几乎免除了全部中间业务手续费,主动减费让利,得到了客户的赞扬。另一方面,我行不断加强优质文明服务,持续推进服务硬软件的提升,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坚持做到“急客户所急、让客户满意”。五年来,实现了“零投诉”的服务目标。
2、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服务管理。为贯彻上级监管部门要求,配合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行持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工作,一方面是健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领导小组,由行长亲自负责,督导全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协调各方事物,及时化解矛盾,引导业务合规开展,并制定了一整套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尤其是重点明确了网点负责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在工作的第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高效务实的措施,让客户满意。
2)、完善报告流程,保护客户权益。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我行从服务工作着手,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受理工作流程,建立了完整的流程图,并细致规划了处置程序和权限,尤其是针对客户投诉处理就行了细分,在权限范围内,要求网点第一时间处理得当,反馈有关信息,使消费者的权益在第一时间内得到保护。同时在网点公布了监督电话,由综合部门负责接收信息,确保客户反馈信息及时处置,并监督网点做好服务工作。
3)、制定奖惩机制,推行优质服务。为提升我行服务工作,杜绝各种不规范操作,我行开展了“标杆网点”和“服务之星”的评选活动,旨在全行范围内掀起优质文明服务的新高潮。通过按季度开展网点评选和按月评选先进个人,提倡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操作标准,优化服务环境,打造文明形象等内容,以“顾客满意”为着力点,提升服务内涵,同时严格奖惩,奖优罚劣,树立典型,切实将服务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落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4)、推行评价制度,完善服务机制。在工作中,我行还进一步规定了开展后评价机制建设工作,针对网点存在的问题,开展座谈和分析会,一方面到基层网点了解员工关于服务工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发挥员工了解客户的优势,在一线柜面层面,落实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另一方面,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抽查和现场督导发现的问题,展开讨论,研判形势,针对工作不足,制定新的服务细则和工作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将全行的服务重心切实转移到客户满意度考核上,真正做好便民益民,方便客户的服务宗旨。
我行尽管设立时间不长,但对服务工作有着切实的心得体会,尤其是当前银监会布置开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意义深刻,内涵丰富,是金融机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服务观念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重大,影响深远。我行根据自身实践,正在摸索中前进,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落实好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努力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天骄村镇银行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十四
1、了解315并知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整理食品找出伪劣产品并归类。
3、了解伪劣产品对我们的危害,激发幼儿打假的热情。
情景布置(超市)、ppt教学图片或视频
三、活动过程
“小熊超市开业了,邀请小朋友去购物。”
师生共同逛超市,幼儿选择自己喜爱的食品。
通过逛超市引出课题,同时引起幼儿对本节课的兴趣。
幼儿检查所买食品的质量与保质期。
幼儿在已会看保质期的前提下检查自己买的食品,并帮助幼儿巩固了已学过的知识。
幼儿看ppt并说说看到了什么。
通过图片吸引幼儿的注意力,让幼儿知道伪劣产品对我们的危害。
再次观看ppt图片,教师提问帮助幼儿理解内容。
“老鼠的头为什么会那么大呢?(因为喝了伪劣的奶粉)
“刺猬身上的刺为什么都没有了?(因为用了伪劣的洗发水)
“猪的鼻子为什么像大象的鼻子一样长呢?(因为用了质量不合格的化妆品)
请幼儿说一说看到伪劣产品后的感想。
“你看到这些伪劣产品给我们带来的不良后果有什么想法呢?”
幼儿在观看图片后,对这些伪劣产品给我们带来的不良后果说出了很多自己的想法,非常同情那些受害的消费者。
教师小结:伪劣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危害,危害到了我们的面貌、身体健康,严重的还威胁到了我们生命。所以我们在购物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商品的质量和保质期后才能购买。
请幼儿说一说自己买到伪劣产品或过期产品的感受和处理方法。
“我们刚刚去逛超市有的小朋友买到了伪劣产品,心情怎么样呢?”
“我们买到伪劣产品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要怎么处理这些东西呢?”
“如果工作人员不帮我们调换新的产品怎么办?”
根据已有的经验来讨论买到伪劣产品的处理方法,有些幼儿说扔了、送人,卖掉,拿着小票找工作人员调换等等。
教师讲解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有关知识。
“如果我们买到伪劣的产品我们可以去找工作人员调换,如果工作人员不理睬我们或不帮我们调换,我们可以打电话去消费者协会去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讨论,教师告诉幼儿另一种维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增加了幼儿的生活经验并知道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观看视频,了解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是如何处理伪劣产品的。
“那你们知道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是怎么处理这些伪劣产品的吗?”
“你刚刚看到了什么?”(工作人员用火把伪劣产品销毁)
在此环节中,幼儿猜测工作人员是如何处理伪劣产品,最后通过视频告诉幼儿工作人员是如何处理的。
教师讲解操作要求:
“我们要把过期的食品找出来放到边上的回收箱里,再把食品按种类来上架摆好。”(可以按糖果类、薯片类、饼干类、饮料类等来分类。)
幼儿操作,教师巡回指导。
师幼共同检查食品的安全。
幼儿操作,复习保质期的看法并根据食品的种类进行分类。同时也加强了幼儿在购物时要仔细检查商品的质量和保质期以防买到伪劣产品的好习惯。
“我们已经把超市的伪劣产品找出来了,现在就让我们把这些伪劣产品去处理掉吧!”
在延伸活动中,让幼儿不要随便处理这些伪劣产品,以防坏人把这些伪劣产品拿出来再骗人。所以在处理上一定要完全销毁,不要让坏人再害其他的消费者。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十五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的是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良商家及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使得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针对当今大学生普遍维权意识薄弱,缺乏社会经验等问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团委权益部决定组织一系列维权活动,提醒广大学子谨防上当受骗,并学会如何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强维权意识,促进和谐消费
对消费者权益知识进行普及,让在校大学生进一步加深对自身维权的认识,以此积极推动权益工作的持续,稳定进行。
13级公卫系预防医学
各院系权益部
3月16号晚
宣传委员创作315画报与海报,让大家能够意识到315是什么节日,有什么意义,并且让各位同学能够为这次活动做出充分准备;并且增加同学们的知识面,传达一些消费者已有的一些消费权利,告诉他们当遭到权益方面侵犯时应该如何去面对,应该通过什么方法去应对。
地点:2408教室
内容: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来历,国内消费者存在的普片问题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大学生相关的知识等。
合作者:公卫系团学会各位学长学姐。
注意事项:在班会开始和结束时对本活动的赞助者进行宣传。
问卷调查:通过上级权益部所发的关于大学生权益方面的问卷,从而了解同学们所掌握的此类知识,并进行统计,做出一些合理的判断以及活动内容的对策,以至于活动更好的举办下去,致使于圆满完成。
在星期天也就是3月16号观看央视直播的315晚会,同学们能够通过此央视晚会认识到国家对于权益方面的重视。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主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向企业反馈。
4、打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者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不断的刺激着人们的消费,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但是伴随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
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愈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对个国家共300对个消费者组织自开展活动,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询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的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权利和呼吁的权利。
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四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四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下消费的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案列一:某消费者在天津商场购买了一台m958款mp4,公用了不到一各月,案件就不好使了,因此找到了商场,商场边要求去守候服务鉴定,于是打通了售后电话想问一下具体位置,但是这位消费者对这里的地形不是很熟悉,打了三到四个电话集训售后地址,从接电话的小姐预期口中就可以听出对方不耐烦的'样子,到了服务网点后,态度依然十分恶劣,进去消费者先解释m4案件不好用了,还在保换期,接线的小姐二话没说,把机器拿过去看了看,就毫不在乎的样子把消费者的mp4往桌子上一摔,说要返厂更换,接线小姐态度非常的恶劣时候不可以了。
公司规定,要办理就办理,不办理就走开,于是消费者与售后服务发生了争执,没有想到接线小姐却说,爱到哪里投诉就到哪里投诉,还张口骂人。针对这个案件,其实就目前来看类似于以上发生的这种情况不单单就只有这么一家,其他还有很多很多。对于这个公司这种售后服务的方式我们应该三思而后行,碰到这种为题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得到既快又准的解决方法。
案列二:人们日常生活无外乎衣食住行牟其中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奶粉作为婴儿食用品,更是牵动着每位父母的心。近日,奶粉又出新事件,多地反映合生元婴儿奶粉中吃出黑虫或异物。喝杯唐山方先生于2013年3月5日在唐山百货大楼集团遵化购物广场购买了一罐合生元呵护婴儿配方奶粉,产品批号:be10986.打开后发现里面有类似人体伤口结疤的黑色异物。于是打电话到合生元奶粉公司客服,客服人员称“这种情况不存在,开罐后发现的可能是人为的”,称已经开罐了管不了。
方先生对此回答很不满意,他说:“奶粉不开罐怎么知道里面有黑色异物?我们也没有想到里面会有黑色异物。合生元公司明显是在推卸责任,这种服务态度实在令人气愤!”据方先生反映,合生元奶粉公司工作人员还向1比2将这罐出现异物的奶粉换回,方先生由于不满意他们的回答未答应,他希望奶粉公司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对于这类案件,卖方侵犯了消费者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我们应该尽全力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必须得实现消费者的基本需求,随之利用各种途径来公正的解决矛盾,当然,不包括保利途径,如果通过这种方式还不足以解决矛盾,就可以选择向法院提交诉讼了。
体育委员发言:简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为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我认为消费者在做到以下三点,培养一下三个重要意识:
1、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不仅需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权益高度的注意。消费者应当自爱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2、权利意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一个队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已发维护机子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也是其对社会的负责。
3、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关,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
班长发言:大家在生活中也看到过或者自身遇到过这方米娜的问题,我呢!作为一位消费者跟大家一起谈论一下当我们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我们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具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们消费者的最基本的权利。
所以我们在遇到这方面问题是,我们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知道,如果我们每个人都重视的话,那前面所说的案列也不会再出现,而且大家也知道五海打假案,他的举动也在国家引起了反响,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做英雄加以赞誉。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勇于去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要知道,人与人是互相的,我们是消费者,我们有权利去维护这些东西,正所谓消费者是上帝。
能够让同学们从315晚会中学到在生活中有哪些隐藏的维权案列,也教会同学们如何去维护自己权益。
1,你画我猜,邀请6名同学一次按照游戏规则玩这类游戏,两人一队,其中一个人在黑板上画出所出的题目,然后另外一名同学猜出前面一位同学所表达的什么事物。
2,星期天,逛三园游戏。邀请十名同学上台玩此游戏,第一位同学说星期天,第二位同学说逛三园,第三位同学从菜园果园动物园中选出一样说出来,然后下面的同学必须说出关于其中一个园的事物,说错的上台表演一个节目。
通过这两个游戏能够活跃气氛,让同学们能在315晚会上愉快的度过。
第八项:晚会结尾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十六
三、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信息工程学院学生会生活服务部。
四、活动时间:3月12日——3月16日。
五、活动对象:全校学生。
六、活动内容:活动一:消费者维权知识竞赛。
活动安排:
1.在院内召开生活委员会议宣传,下发报名表。由各二级学院生活服务部同仁在各自院内代为宣传。
2.统计好报名情况后,给参赛人员邮箱发送竞赛题库。
3.3月15日(周六)晚上,在信息工程学院0105、0205教室举行比赛(笔试)。试卷内含选择题和简答题。
4.比赛完毕后对试卷进行统一整理,评判,确定获奖人员。
奖项设置:。
一等奖:一名。
二等奖:四名。
三等将:五名。
优胜奖:若干。
活动流程策划:
1.以倡导大学生消费维权为目的制作宣传横幅。
2.在大学生广场华表前布置签名场地。
3.进行签名活动并请同学们做问卷调查。
4.活动结束后清理场地并收集号问卷调查。
活动三:维权小知识微博抢答。
活动时间:3月14日——3月16日。
七、活动预算:证书10元。
横幅70元。
笔记本30元。
共计100元。
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科。
信息工程学院学生会生活服务部。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十七
[案例]去年9月9日早饭后不久,仇琳五岁酶儿子便一直喊着“肚子疼”。经送往医院诊治,被确诊为食物中毒。“儿子早餐只吃了月饼,难道……”仇琳心里想着,回家后仔细观察剩下的月饼,竟发现均已发霉,只是自己给儿子吃时没有注意。“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是9月1日,保质期为6个月,却出现如此情形,你必须赔偿;”仇琳随即找到卖月饼的商家。但却被店家告知:“这月饼不是我生产的,你要求赔偿就找厂家去。”
[点评]商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是经营者的责任,只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经营者同样必须担责。鉴于本案商家销售的是腐败变质的月饼,自然必须对仇琳作出赔偿。而该法第四十一条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受到欺诈有权要求双倍赔偿。
[案例]去年9月10日上午,符婷根据母亲的要求来到一家超市购买某品牌月饼。由于购买者大多,符婷排了好一会队,刚要轮上时,却又被告知已售完,如要购买须等采购车回来之后。由于母亲对该月饼情有独钟,也为尽一份孝心,符婷便一直等至购到为止。可符婷回家后,母亲很快品出月饼并非自己所爱。原来,超市见生意太好,而自己保存有该品牌的包装盒,遂乘机“狸猫换太子”,用这些包装盒装上其他便宜的月饼出售。
[点评]超市必须对符婷作出双倍赔偿。这里涉及欺诈消费问题,指的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本案超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明显当属其列。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恶意销售有权要求十倍赔偿。
[案例]去年9月11日中午,季岚刚刚从一家生产、销售“一条龙”的店里购买到月饼,便被密友告知,有消息称该店主可能使用了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添加剂。将信将疑的季岚找到有关部门鉴定后,确已证实:店主为使月饼具有更长的保质期,且能节省对应成本,在制作月饼时,使用了苯甲酸钠作为防腐剂,且属严重超量。而将苯甲酸钠用作防腐剂,虽能防止变质发酸、延长保质期,但用量过多会对人体肝脏产生危害,甚至致癌。
[点评]季岚有权要求店主给予10倍赔偿。(本网网)《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生产月饼,虽然必须使用防腐剂,但必须是以对人体无害为前提。为此,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月饼允许限量使用山梨酸,但不得使用苯甲酸钠。店主用苯甲酸钠作为防腐剂,明显与之相违。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人去楼空有权要求提供场所者赔偿。
[案例]去年9月12日晚赏中秋月时,米娟拿出了下午才买的月饼。可8岁的女儿咬开月饼后,立刻惊叫并哆嗦了起来,原来月饼里有虫子。米娟掰开几个试试,也有类似的情况。全家人的心情与食欲一下子因此降到了冰点。当米娟气冲冲来到超市要求赔偿时,却被超市告知卖月饼者只是租赁其柜台,卖完月饼后便已“人去楼空”。而他们之间曾签订过协议。明确约定“谁销售谁负责”,故米娟只能向他们索赔,而不能找超市的麻烦。
[点评]超市应当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也指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月饼虽由他人所售,但超市也难辞其咎。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十八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许多的权益问题开始从社会走入了大学校园,而且由于它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权益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成为了大学内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当前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却没有相应的得到加强,可以说,在大学内,权益问题对于许多大学生来说甚至是相当的陌生,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是忍气吞声。因此,增强广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对于加强高校的各方面建设,解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维护学生的权益,推动我校“和谐校园”的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活动目的。
当代大学生将是未来祖国现代化建设的栋梁,搞好大学生的消费教育,对于倡导文明消费方式,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和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但是,现在的一些大学生社会经验少、阅历浅、又急于经济自立,往往成为消费侵害的对象。许多大学生消费形式不健康,不懂法不会用法,在权益被侵犯时经常无可奈何。因此,消费法律知识的普及,维权意识的培养也是当代大学生的重要一课,是十分重要的。
三、活动主题。
新责任,新权益。
四、活动时间。
五、活动地点。
略
六、活动主办。
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学生会。
七、活动内容。
1、给你双火眼金睛。
活动当天中午,在大学生活动中心前摆好桌子,向过往的学生普及些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的知识,并提前做些展板来宣传此类知识。再请来专业工作人员来教大家一些区别假币的常识和常见信用卡诈骗和网上诈骗的伎俩,以提高大学生的防骗意识。
2、价格比比看。
由权益部成员提前几天进入学校四海一家超市调查些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并记录下这些价格。然后通过网络查找这些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最后以海报的形式在3月14日前把这些信息公布在东西苑食堂门口的公告板上。
我们将在活动现场摆放展板,通过海报给大家展示近几年的消费者维权经典案例,增强大家对消费者维权的意识。海报内容将配合图画、文字来宣传消费者维权案例。
4、维权知识有奖竞答。
届时将准备一块一张贴满,用便利贴写上分类有易、中、难三中不同程度问题的展板。老师同学们如果知道正确答案,可将知道答案的问题撕下交由兑奖活动人员判断正误,答对有奖,答错,活动人员将会把此问题重新贴回展板上。同时安排三名部员为兑奖活动人员,每人分发一份问题编号及答案。为来答题的老师同学们查看正误并发放奖品,如参与老师或同学们答错,将由其中一名部员将未解开的问题重新贴回展板上。
回答对“易”问题获得三等奖棒棒糖;答对“中”问题获得二等奖中性笔;答对“难”问题获得一等奖精美笔记本。
5、万人签名。
活动现场还将举行万人签名活动,邀请在签名板上签名并可以写上自己在消费维权方面的美好愿望或建议,提高大家对我国消费现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信心。20315的主题为“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因此,我们签名板内容确定为“情系315,关注自身权益”。
八、经费预算。
物品单价数量合计总计。
马克笔2510。
海报5420。
棒棒糖13030。
中性笔22040。
笔记本31030。
便利贴133。
133。
维权消费者维权篇十九
一、活动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在消费群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但是,在我们日常消费中多多少少碰到一些侵权行为。为了提高同学们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建设大学生和谐校园生活,引导我院及全校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维权日到来之际,我部特举办消费者维权日系列活动。
二、活动主题: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68128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