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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一
我国关于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总说明中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进行了说明,包括:可靠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首先也应该在收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约束条件之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满足信息需求者要求的会计信息;其次,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对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像要求大公司那样的严格,可以相对的简明实用;再次,因为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提供给政府部门,所以真实可靠、合乎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显得特别的重要,而相对来说,中小企业的灵活性较大,风险较大,相关信息主要是提供给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最后,可比性和明晰性作为次级质量特征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理解、比较。
二、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大都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缺乏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通道。这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因素。中小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组织形式上两权重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界定中小企业或小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2)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合规范。有些小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有的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一般也层次少、分工不太明确、兼职多。(3)会计人员的素质较低。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同时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才。(4)没有健全的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不规范。(5)资源相对短缺。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生产要素短缺是中小企业的又一重要特征。(6)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管。国家监管的重点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对于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国家的投入力量、关注程度和监管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目的不明确。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就是投资者,因此不需向股东报送会计报表,而只需向税务部门、贷款银行报送月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年报。税务部门关注的是各项应纳税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关注注册资本,其需要的会计信息相对较少。这容易使得企业管理当局认为,向外提供会计报表是一项极其简单的工作。由此出发,企业对贷款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必然是应付式的。
2、会计要素确认随意性较大,会计信息被扭曲。中小企业的业务具有不稳定性,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的结果,企业的损益在时间序列分布上往往是不平衡的,有时高,有时低。这本是客观事实,但一些企业为了让报表“好看”,人为地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进行调整。如收入下降,就减少折旧费和摊销费,或者把当期费用延后确认,以“增加”利润。
3、披露方式过于简单,银行无法获得充分的财务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期间终了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相关附表和资料。但在实际工作,由于现金流量表编制难度较大,且财务软件不能直接生成,企业在平时仅仅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小企业更由于财会人员较少,水平相对较低,对会计报表项目一般没有附注,使贷款银行很难获得企业的具体财务信息。
4、部分中小企业蓄意虚假披露,骗取银行贷款。部分中小企业实力不足,而经营者对自身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水平过分自信,为了获得资金支持,在会计核算中有的“画饼充饥”,虚增收入;有的“寅吃卯粮”,提前入账;有的“父债子还”,抬高存货成本;有的“偷梁换柱”,将费用资产化。
三、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应该体现以下特征:(1)权威性。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不但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改变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而且增强了信息的可靠性,改变其关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简便有效性。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多数是政府有关部门、贷款金融机构和相关协作组织。简便有效的、披露范围较小和审计要求较低的会计信息,可以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信息费用开支。(3)保密性。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程度高;同时,他们又处于资源短缺的受限环境之中。因此,在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程度上要体现保密性,保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不受到损失。(4)灵活性。中小企业利用“小而专”“小而优”“小而精”“小而特”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提供优质的零配件和各种社会服务,由此而形成与其他企业之间密切的分工协作关系,因而需要提供满足不同分工协作方式的特殊会计信息需要。
基于以上分析,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实现机制的探索如下:(1)中小企业信息适当公开。中小型企业一般股东数少,债权人也相对集中,一般没有强制对外公开的要求。(2)会计信息的实现机制是外部使用者要求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经营状况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而中小企业只能靠信誉机制来实现。第三方监督所形成的高昂费用,中小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决定了它难于承受。(3)强化政府、投资人及相关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能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是健全约束信息披露行为机制的重要条件。(4)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个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小企业又处于完全的产品市场竞争等外部控制条件下,通过内外部控制系统的相互结合,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姜丽春.建立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设想[j].财会,,(9).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二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dierkes,m.(1979)通过查阅stage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指出该公司对社会资产、社会负债分别进行了定量披露。葛家澍等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要提供经营活动的信息,还要提供特定的社会信息诸如环境保护、医疗劳保、就业、社区参与和道德等。李正()曾通过对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进行打分,来评价其信息披露情况。笔者认为,导致信息披露多样化的本质原因是社会责任概念框架没有一个公认的、完整的、系统的理论体系。
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发布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行业不均衡
通过社科院发布的数据来看,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行业不均衡。其中制造业所占比重最大,几乎达到50%,其次是金融业、混合类,然后是电力、热力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所占比重最少的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二)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企业性质不同
据统计,国有企业发布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比例最高,达到70%,民营企业次之,私营企业发布的比例最低,不足10%.但纵向来看,民营企业披露信息的比例在逐年上升,这可能预示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正在改善。
(三)发布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企业所处地区不均衡
一般来说,发布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企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地区,其中北京所占比重最大,接近40%.而国内一些欠发达地区(二线、三线城市)披露较少,所以存在地区的差异。
(四)发布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内容、方法不一致
根据统计研究发现,大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大多包括投资者、员工方面、消费者方面、环境(包括资源)方面、科技创新方面、社会公民方面、安全生产方面、回馈社会方面。但也有企业是根据自己情况选择披露的。总之披露的内容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具有可比性。
另外,披露的方式大多数采用定性定量混合式,也有采用定性披露的,但只有少数采用定量披露的。披露方式的不同,大大降低了信息的可用性和可比性。
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
(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笔者认为应分两个层次:基本层面和特殊层面。基本层面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情况,是所有企业都涉及的内容;特殊层面是对企业所处行业面临的特殊社会责任问题的披露,每个行业有自己的披露内容。
1.基本层面内容
基本层面从四个方面反映,分别是传统利益相关者方面、员工方面、生态环境方面、社会收益方面。
传统利益相关者方面包括投资者权益、消费者、供应商。投资者权益披露的内容是资本增长和资本回报情况。资本增长用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资本回报用股利支付率反映。消费者相关内容包括产品返修和退货量(产品返修和退货率)、用户满意度(客户投诉率)、产品质量情况(产品质量合格率表示)、产品的报废年限、售后服务额(用售后服务的数额占全年销售额的比率)。供应商方面包括应付款情况(应付账款周转率)和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率)。
员工方面包括员工工资增长情况(员工薪酬增长率)、员工工资总额(工资支付率)、员工福利情况(员工股利支付率)、员工培训支出(员工培训支付率)、失业员工安置额(失业员工安置率)。
生态环境反面包括环保费用支出(环保费用支出率)、环境治理及环境污染罚款(环境治理支付率)、能源消耗情况(单位收入能源消耗率)。
社会收益方面包括社会公益和科技创新。其中社会公益可以用社会公益捐赠情况(社会公益捐赠率)和支持就业情况(年招聘员工率)来反映,科技创新可以用科技创新投入情况(科技创新投入率)和科技创新成果(年专利申请数、科技创新奖项数、年课题通过数)来反映。
2.特殊层面
由于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为了深入了解其社会责任的履行的,企业应该按照行业特点,披露具有行业特点的社会责任信息,以便全面的反映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比如供电行业可能关注安全、可靠的.供电比例;而煤炭化工行业则关注环境污染、能源利用情况;食品行业关注产品的安全而房地产行业更关注拆迁责任及社区责任等,总之,各行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各行业的内容披露标准,以便行业内企业能更好的进行比较。
(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
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模式经历着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将相关信息分散的分布在年度报告中;第二个阶段是将社会责任信息作为独立的报告发布。这两种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将财务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融合,尽量用定量的方式披露,编制企业综合报告,可以说这是第三种模式,也是未来发展额趋势。
四、保障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实施的措施
(一)从政府角度
1.加强立法,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2.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奖”,鼓励企业履行责任并披露相关信息。
3.完善对地方领导的考核机制,将社会责任的履行纳入考核指标。
4.增强对社会责任事件的应对和监控能力。
(二)从企业自身
1.转变管理者对社会责任履行的态度。
2.正确认识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给企业带来的效益。
3.建立社会责任预警机制和危机处理机制。
4.建立以社会责任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模式。
5.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社会公众及其他组织
1.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督。
2.加强行业监督。
3.加强第三方审计。
综上,笔者认为可以从政府、企业自身、社会公众及其他组织三个方面保障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其中政府立法是保障、企业自身是内在动力、社会大众是推动力,三者缺一不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只有三方面协调统一,才能最终保障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实施。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建立中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总体设想[j].会计研究,(01)。
[2]路秀平任会来。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现实选择[j].会计之友,(12)。
[3]沈洪涛。综合报告:社会责任信息与财务信息的融合[j].wto经济导刊,2012(05)。
[4]阳秋林。中国社会责任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07.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三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四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公众投资者公告。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着披露不完整、不充分、不真实、不及时等问题。本文将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探析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措施。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组织形式下,企业管理当局是对外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当局。因此,信息披露的动因也就是管理当局披露信息的动力。
意义上的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体。企业信息披露的动力首先源自公司缔结的合同。信息对于监督合同的遵守情况是必需的。例如,如果管理当局的努力是不可观察的,就将导致产生建立在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激励合同(如薪酬计划),要提供经营成果的计量就需要净收益的信息;当一个公司举债时,在合同中就必然包括债务条款,与债务条款相关的不同比率信息是必要的。这些合约的存在,必然要求管理当局披露如净收益一样的信息。如果管理当局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不准确,就会增加企业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薪酬也会受到。
管理人员提供有关其公司信息的动力也源自于市场的力量,包括以下几个市场:
1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市场经常评价管理人员的业绩。因此,如果管理人员发布虚假、不完整和误导性的信息将会对他们的声誉造成影响,影响到管理人员未来竞聘、选拔和晋升的可能。所以,经理人市场为信息的披露提供了重要动力。
2资本市场声誉和合同能够激励管理人员提高公司价值。这促使他们向市场披露信息。原因在于,更多的信息披露降低了对逆向选择的关注,增强了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公司的.股票价格和资金成本也随着分别升高和降低,这将表现为公司盈利能力的增强和价值的提高,这也将增加管理人员的价值。
3接管市场,也称之为公司控制权市场如果管理人员不能提高公司价值,公司就有可能被接管,如果接管成功,管理人员就会被替代。股东的不满情绪越高,接管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接管市场激励管理人员提高公司价值,这也意味着产生类似于来自于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信息生产动力。
由于会计信息存在着不对称性,企业管理当局比外部信息使用者拥有掌握信息的优势,也就存在着管理当局利用这一优势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契约并不总是完备的,市场也会失灵,这就需要外部的监管,强制管理当局披露必要的信息。如,会计准则委员会、证监会等就要求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法规的要求对外公布相关的信息。这是管理当局对外披露信息的强制的、外部性的力量。
管理当局是信息披露的主体,经理人的行为都是理性的。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经理人才会做出某一行为。信息的披露同样如此。
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将提高管理人员的声誉和降低公司的资本成本,从而增加管理人员的利益。因此,披露信息的动力在于管理人员的利益(当然,外部的监管力量,不能直接产生管理人员的利益,但这是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只有这样才可能产生其利益)。
相反,披露虚假、不充分、不准确、不及时信息给管理人员造成的声誉毁损,进而影响到未来的竞聘、晋升等,以及提高公司的资本成本,给经理人员造成的损失,这就是管理人员信息披露的成本。
以下从博弈的角度分析管理人员披露真假信息的收益与成本。
为简单起见,管理人员披露真实信息的收益设为0。披露虚假、不成分、不及时信息都设为虚假的信息。
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上市公司有两种选择:披露真实会计信息或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外部信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监管部门)可以选择检查或不检查,当检查时,可能发现企业披露虚假信息,也可能发现不了;当不检查时,可能通过有人举报而发现公司作假,也可能没有人举报从而不能发现公司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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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五
我国关于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总说明中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进行了说明,包括:可靠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首先也应该在收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约束条件之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满足信息需求者要求的会计信息;其次,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对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像要求大公司那样的严格,可以相对的简明实用;再次,因为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提供给政府部门,所以真实可靠、合乎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显得特别的重要,而相对来说,中小企业的灵活性较大,风险较大,相关信息主要是提供给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最后,可比性和明晰性作为次级质量特征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理解、比较。
二、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大都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缺乏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通道。这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因素。中小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组织形式上两权重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界定中小企业或小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2)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合规范。有些小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有的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一般也层次少、分工不太明确、兼职多。(3)会计人员的素质较低。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同时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才。(4)没有健全的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不规范。(5)资源相对短缺。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生产要素短缺是中小企业的又一重要特征。(6)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管。国家监管的重点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对于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国家的投入力量、关注程度和监管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目的不明确。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就是投资者,因此不需向股东报送会计报表,而只需向税务部门、贷款银行报送月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年报。税务部门关注的是各项应纳税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关注注册资本,其需要的会计信息相对较少。这容易使得企业管理当局认为,向外提供会计报表是一项极其简单的工作。由此出发,企业对贷款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必然是应付式的。
2、会计要素确认随意性较大,会计信息被扭曲。中小企业的业务具有不稳定性,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的结果,企业的损益在时间序列分布上往往是不平衡的,有时高,有时低。这本是客观事实,但一些企业为了让报表“好看”,人为地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进行调整。如收入下降,就减少折旧费和摊销费,或者把当期费用延后确认,以“增加”利润。
3、披露方式过于简单,银行无法获得充分的财务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期间终了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相关附表和资料。但在实际工作,由于现金流量表编制难度较大,且财务软件不能直接生成,企业在平时仅仅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小企业更由于财会人员较少,水平相对较低,对会计报表项目一般没有附注,使贷款银行很难获得企业的具体财务信息。
4、部分中小企业蓄意虚假披露,骗取银行贷款。部分中小企业实力不足,而经营者对自身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水平过分自信,为了获得资金支持,在会计核算中有的“画饼充饥”,虚增收入;有的“寅吃卯粮”,提前入账;有的“父债子还”,抬高存货成本;有的“偷梁换柱”,将费用资产化。
三、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应该体现以下特征:(1)权威性。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不但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改变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而且增强了信息的可靠性,改变其关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简便有效性。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多数是政府有关部门、贷款金融机构和相关协作组织。简便有效的、披露范围较小和审计要求较低的会计信息,可以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信息费用开支。(3)保密性。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程度高;同时,他们又处于资源短缺的受限环境之中。因此,在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程度上要体现保密性,保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不受到损失。(4)灵活性。中小企业利用“小而专”“小而优”“小而精”“小而特”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提供优质的零配件和各种社会服务,由此而形成与其他企业之间密切的分工协作关系,因而需要提供满足不同分工协作方式的特殊会计信息需要。
基于以上分析,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实现机制的探索如下:(1)中小企业信息适当公开。中小型企业一般股东数少,债权人也相对集中,一般没有强制对外公开的要求。(2)会计信息的实现机制是外部使用者要求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经营状况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而中小企业只能靠信誉机制来实现。第三方监督所形成的高昂费用,中小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决定了它难于承受。(3)强化政府、投资人及相关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能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是健全约束信息披露行为机制的重要条件。(4)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个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小企业又处于完全的产品市场竞争等外部控制条件下,通过内外部控制系统的相互结合,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姜丽春.建立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设想[j].财会,2004,(9).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六
[提要]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并存的局面使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必要选择。本文从中石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原因分析,并根据现有环境会计理论,对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未来发展重点进行对策分析,为我国石化行业环境会计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中石化;环境会计;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保护意识
一、引言
近年来,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政府及相关环境保护组织开始对环境污染问题高度重视,国际上对此重点关注。因此,对于行业化环境会计的研究就变得尤为重要。孟凡利教授(1999)认为,环境会计是企业会计的分支,结合传统会计基本原理,采用多重计量对企业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曹慧婷(2010)对我国环境会计的发展进行探讨。董林(2009)对环境成本做出系统阐述。苑薪茹(2013)也在《中国环境会计现状及发展研究》一文中对环境会计的产生及发展进行过相关研究。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中石化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日常经营活动对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环境会计在中石化企业应用时,能够使企业秉持“绿色经营”、“绿色发展”的理念,更加注重环境与经济利益的结合。绿色发展的理念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中石化企业只有树立正确的环保理念,节约资源,同时加强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推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中石化企业重视环境财务管理,轻视环境绩效管理。基于中石化企业整体的披露情况看:中石化企业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财报,无论是环境管理信息或是环境绩效,都存在着披露信息内容较少、形式重复、剖析度较低的问题。查阅历年财报中关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其中,环境绩效管理多数倾向于对环保政策的解读、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环保理念等。对于企业环保目标的论述,报告采用了较大的篇幅去强调说明。但是,对于环境事故的解释说明就几笔带过、寥寥无几。这种偏重于环境管理信息,而轻视环境绩效披露的行为存在于中石化企业的年度报告中。
(二)中石化企业内部环境会计披露制度不完善。截至目前,我国对环境会计的研究仍未形成统一的体系。相关法规不健全及国民对环境会计认识程度不深刻,导致环境会计与国外相比有很大差距。国外研究一般都是随着相关环境会计的法律法规出现的,为环境会计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相比我国,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才紧急出台相关环境政策及其法规,其实也只是亡羊补牢而已。首先,中石化企业没有意识到环境会计对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影响,忽略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导致信息使用者不能够根据企业所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决策;其次,会计目标是向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使得管理者做出利于企业未来发展的有效决策。但是,由于中石化企业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具有主动性,又没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的约束,使得企业在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时不够重视披露程度对企业经济的影响。
(三)未与环境审计有效结合。西方国家对于环境会计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企业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这一方面,还有专门审计机构对环境会计进行审计。例如,美国联邦环保署、日本的环境省等都是针对企业环境会计进行审计。在国外,政府的监督与审计的配合促进了环境会计的发展。中石化企业属于我国大型国有企业,但是在未能形成统一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理论体系时,企业也缺少对相关环境会计与审计相结合的认识,系统化交融还不够深刻,所以导致在政策制定及其环境审计方面未能有效结合统一,导致中石化企业盲目决策。因此,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与审计相结合,导致其企业内部的相关环境审计理论发展也比较缓慢。
(四)中石化企业内部环保意识薄弱。中石化企业是全球知名的石化行业的领导者,企业组织结构中并不缺乏专业的环境会计人才。但是,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却并不太重视。一方面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可能在任用上不会设立专门的环境会计;另一方面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涉及多种学科、横跨多种领域,这对于人才的全面发展要求很高。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更需要资源、环境、统计方面的知识。但遗憾的是,这种跨学科、多种学科交叉的环境会计人才不仅稀少,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因石化行业自身具备的高事故性,企业领导偏重于接受处罚或相对隐瞒。这种领导责任上的不重视就会导致环境会计职能的转换,这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就有了不利的影响。不仅浪费了人才,也导致中石化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信度较低。
三、完善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披露相关建议
(一)强化内部组织管理职能,规范企业环境披露行为。中石化企业内部管理职能的强化,是企业良性运行发展的基础。中石化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其自身的发展依靠整个社会的资源,更应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立上做到分权与制衡。在职位部门设置上,遵循职责明确,权利独立、分散的原则,各部门各司其职,对部门业务责任负责。尽量避免管理层重视环境财务,而轻视了环境绩效。在披露方式上,要严格遵循国家规定披露的方式,据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披露流程上,中石化企业前期相关科目的设置中,应进行明细化的划分。对企业生产所涉及的环境类科目进行明晰设置。在后期账务处理的过程中,根据业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客观进行登记、确认、处理。这样,在最后报表的生成就会有详细的环境方面的数据作为最后各种报告编制的数据基础。
(二)制定石化行业披露准则,完善信息披露标准。针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披露时,中石化企业应在强调企业对国计民生发展的基础上,更多地侧重于之前开采或污染的地区,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去保证在开采的过程中不再出现新的环境问题。就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而言,着重点要放在国家重点石化项目实施中环保机制的一并实施上、重大环境事故的预防机制建设上、针对已发生的环境大事件的后期应对及其生态修复方面等。并同时针对于当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披露社会公众对此的态度。通过将生产运营业务与环境保护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来综合反映中石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针对企业环保战略选择方面,中石化企业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从国家整体的披露标准出发,服从国家对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另一方面根据自身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各部门的环境绩效管理评价体系。由于中石化企业涉及多个营运部门,从上游的石油勘探、开采,到下游的加工、销售环节,都应该据实出发,设定适合本部门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规范。
(三)强化内部权利制衡,完善外部监管机制。企业组织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是提升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途径。要建立完善环境监督与环境稽查的专门性部门,来规范协调各部门的操作流程,提升其重大项目决策的合理性与环保性。设立环境审计委员会、环境追责委员会,来进一步约束企业自身的盲目行为,降低环境事故发生的几率。必须明确部门的职能及其权利的独立性。其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最好是由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统一协调构成,并具备各方面的专业性人才,尤其是环境资源保护、环境会计方面的人才。
(四)重视跨学科人才运用,发挥综合性竞争优势。石化行业本身涉及了众多的领域,为了使中石化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全面、客观,就需要全方位、多领域地去分析问题。那么,跨学科人才就会变得越来越重要。集综合能力的环境会计人才在处理、分析相关的环境数据指标时更具有高效性和竞争性。无论是在石化勘探、环境资源,还是数据统计、财务指标的分析,都应当与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完备的数据收集、处理、加工、披露,才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客观性。也只有投入更多的跨学科人才于环境信息的整个披露体系中,才能使理论联系实际,能力运用于实践,发挥人才的综合性竞争优势,提升中石化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提升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发展离不开政府以及社会公众的支持,对于环境会计的发展,中石化企业内部各部门都应该相互配合发挥作用,来推动其环境会计的实施。虽然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的发展不够成熟,但只要将环境会计落到实处,受益的不仅仅是中石化企业自身经营。通过环境信息的积极披露,使得信息使用者注重了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树立绿色发展的良好形象。中石化企业作为主要环境污染者之一,所披露的环境信息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是尤其重要的。推行环境会计的实施不应只靠企业的自觉性,更依赖于法律法规,使环境会计能够为企业带来除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益处,所以中石化企业要更加注重环境会计,通过环境会计对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带动其经济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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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牛文元.“绿色gdp”与中国环境会计制度会计研究[j].会计研究,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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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薇.论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j].现代商贸工业,2010(23).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七
(一)(二)(三)(四)。
第三条(一)。
(二)(三)。
(四)(五)。
第四条的八字方针,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化建设,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产评估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招股说明书(一)(二)(三)第五条(一)。
(二)(三)。
第六条(一)。
(二)(三)。
(四)招股说明书概要: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一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至少刊登在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率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至少在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登记完毕。
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定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分两次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是法定报告。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四个日历月份)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年度报告应制成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它要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要求编制。
披露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前,应将披露登记表、报告摘要、审计报告、电脑磁盘、董事会决议公告等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备案登记,然后落实刊登和停牌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和内容实行事后审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应予以认真、及时的答复,并根据要求刊登说明公告。(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两个日历月份)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
(六)中期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要求编制。
(七)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特别处理的;
2、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八)(九)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核适用对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十)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十一)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临时报告: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除按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外,其余的信息披露均属临时报告范畴。
(一)重要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2、公司董事会涉及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配股预案等事项的,必须公告。
3、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认为监事会决议有必要披露的,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刊登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需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天,应将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5、股东大会因故延期,应在原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6、如股东大会决议与预案有变化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的,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以至于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7、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2、公司就以上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事实发布的公告,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4)(5)该交易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有关收购、出售资产的代价总额及支付方式;如属出售情况,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6)如属收购情况,应说明该项目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它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同时还应说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7)是否属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3、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规定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的,该次交易必须事先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该交易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就该交易获得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草稿和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交易的通知,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4、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对同一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来确定公司是否应按规定公告。
5、公司因收购、出售其它上市公司的股份,而产生股东披露义务或要约义务的,应同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特别指引第一、二、三号执行。
6、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作为收购、出售资产的行为人,在参照披露标准上视同公司的交易行为。
(三)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保证公司的资产免受不正当损失,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人士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回避利益冲突。
3、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关联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同时,应当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应作出详细说明。
(7)是否属须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8)(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1、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其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时,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1)重大合同(担保、借贷、受托经营、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3)(4)(5)(6)(7)大额银行退票;
公司经营政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营业务变更;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的股东变动情形;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6)(7)。
(8)(9)(10)(11)(12)(五)。
1、(1)(2)。
2、3、(1)(2)(3)。
4、(六)1、2、3、第八条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义务报告并公告: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共传播媒介中与公司有关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股票交易的波动以及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公司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有关传闻及其来源;公司的有关真实情况;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如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无关(包括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应作出相关表述,如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有关,公司应公告其认为有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
公司的合并、分立:
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国家现行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
涉及公司股票变动的合并、分立,其方案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等实施过程中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务的,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涉及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
(二)(三)。
(四)(五)。
(六)(七)。
(八)(九)。
第九条(一)公司确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
公司董事会必须遵照《公司法》关于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规定,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规定,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不派发现金红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红利。
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送股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送股的前提。
公司的送(增)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两者均表述为送红股。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在两个月之内实施。
公司披露分配公告中应详细说明分配来源的构稽关系和分配方案。涉及股份变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股份变动公告,列明变动前后的股份结构。
后三至五个工作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应说明派发方法,若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派发,则应与其签订代派现金红利合同,及时划转现金。
公司披露分配公告,应指定专人携带密封件将分配公告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在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与配股有关的信息披露:董事会有关配股的方案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同时公布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其内容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表决的配股具体方案,应对前次募集资金(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前)的使用及效益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董事会应披露本次配股的投向及可行性,涉及运用募股资金收购资产或权益的,应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于预计收购后达到实质控股或收购(包括投资)金额占本次配股预计筹资总额30%以上的,董事会需向股东提供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字样,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提前三十天公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应在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
(二)配股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配股方案有修改的,还应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三)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配股审核意见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公布配股申请获批准的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安排公司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的规定编制。配股说明书刊登后,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
(四)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在收到公司有关配股的股份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后,择时安排该项配售的股票上市交易。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将及时修改补充,具体事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行人可以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上市前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上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比照本办法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八)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
(九)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权;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实物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十)对员工开展信息披露及保密责任培训的安排;
(十一)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未尽职人员的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并送达各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持续关注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管理层会议等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需经董事、监事知晓的重大事件,董事会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指定专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公认的道德规范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和执业谨慎,结合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原因和依据,并对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作出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五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评估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
第五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标准。
律师应当在对相关材料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当事人所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第五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上市公司作出不实、或者严重误导的评论,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监管谈话;
(二)出具监管警示函;
(三)责令改正;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非法获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在整改完成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和审核该机构的业务许可类申请事项。必要时,可以移交其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处理。
保荐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照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证券法》第十一章的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处罚。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
第六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获取、传播、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九条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对上市公司做出失实报道,误导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九
中央财经大学张海琳。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企业的活动范围已不再受到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而走向全球化,相当一部分企业成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集团。与之相应的合并会计报表虽然能较完整地反映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济资源以及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貌,但在满足“服务于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的目标上还存在局限性。对于合并报表存在的先天不足,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披露分部信息,并将其作为合并报表的补充。
为了规范分部信息的披露行为,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证券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纷纷发布准则或制度,对分部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分部标准与数量、分部信息的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方式等作出规定,形成了各自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在分部信息披露上有着广泛的规定。196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首次要求在册的上市公司按照行业分部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fasb―14“企业分部财务报告”;随后,fasb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与分部信息有关的会计准则和技术公告,如fasb―18、fasb一21、fasb―24。这些准则为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提供了规范性指南。
根据上述准则的规定,披露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为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企业应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将分部划分为四类。可报告行业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分别占企业合并营业收入、合并营业利润(或亏损)、合并可辨认资产的10%或以上。主要客户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其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10%或以上。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其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10%或以上,或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的10%或以上。此外,还对分部的数量加以限制,要求所有可报告分部来自非相关客户的合并营业收入,最低应占所有行业分部相应合并营业收入的75%,但应编报的.分部最多不超过10个。要求披露的分部信息内容为:行业分部应披露收入、获利能力。可辨认资产及其他信息;国外经营应披露收入、经营损益、可辨认资产信息;出口销售应按地区总额披露企业从母国外销给国外非联属企业客户的销售收入;主要客户应逐一披露其销售情况。对于分部的报告期间,1977年发布的fasb--18规定,企业不必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分部信息;而成立于1991年4月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在经过研究后认为,应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并建议按季度提供分部信息。分部信息的披露方式是单独编制分部报告,纳入企业财务报表体系内,构成整套报表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1年发布了ias―14“按分部编报财务资料”,并于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从准则内容看,ias-14与美国fasb一14的要求比较接近,所不同的是,它只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和地区分部信息,未要求披露出口销售和主要客户的分部信息。如果企业同时适用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要求把其中之一作为第一级基础,另一种作为第二级基础。相应地,要求对第一级分部作充分披露,应披露的指标包括:销售收入或其他营业收入、成果、所用资产的置存价值、负债、本期购入资产的总成本、本期资产折旧费和摊销费的合计数、其他重要的非现金费用合计数及有关投资信息。对第二级分部作有限的披露,应披氏的指标包括:来自企业外部客户的收入、资产帐面价值、本期购入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总成本。
[1][2][3]。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
周宇廖丹李淑花。
分部报告作为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有益补充,各国先后都做出了规定。1994年以前,我国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处于完全的自愿披露状态。随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逐步规范,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但其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此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作asb)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若干建议。
一、编制依据。
我国目前有两个机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证监会和财政部。前者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和《财务报告附注指引汇后者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来规范企业的合并报表和分部报告。两者所作规定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信息报告的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末制定和颁布专门规范分部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帮助财务报告用户了解企业分部经营活动对整个企业的影响,准确预测企业经营风险和报酬,有必要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分部划分和确定,分部财务报告的范围、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形式等方面制定具体的会计准则。
二、适用范围。
财政部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分部报告,而证监会的《准则第二号》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披露分部报告。这样,政出多门造成两者的矛盾。19修订的新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则把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在“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其权益或债务证券正处于发行阶段的企业”,不再把其他经济上重要的单位列入必须报告的范围。
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极大分离,使得大量的财务报告用户只能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为其决策的基本依据,选择上市公司提供分部报告,既有助于财务报告用户的决策,也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其他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在总体上不如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用户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所需信息,因而不必强制要求其披露分部信息。但结合我国实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一般是大型企业集团,其多角化跨国经营状况对所在省市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它们并不都是上市公司,所以建议我国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上市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应报告分部的确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企业按营业分部或地区分部提供分部信息。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要求企业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提供四类分部信息。两者都规定只有以下指标达到重要性标准才纳入分部报告范围:按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的]0%测定。我国《准则第二号》修订稿要求按行业分部提供分部信息,分部的判断以行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10%(含10%)以上为标准。
[1][2]。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一
为保证研究院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做好相应公益事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研究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如发生变化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研究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研究院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4.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2/2。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二
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及其他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其重大事项及募集资金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的行为。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资本市场良性运行的基础。在我从事金融行业工作期间,我深刻认识到了信息披露对于企业及市场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坚持真实准确原则。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原则是其基本法则。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合同、重大投资、内幕信息等。披露的内容应该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公正,并表达企业的真实意图,不能隐瞒重要信息或者变相误导。企业披露了真实、准确的信息,才能取得市场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从而实现企业良性发展。
第三段:加强内控管理。
企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和完善,加强内部科学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实施合理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影响企业财务稳健性的因素,尤其是风险隐患加强分析和预判。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使企业内部有序运转,为信息披露提供坚实的基础。
企业应该遵守信息披露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正式信息披露制度,按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企业应该针对不同投资者、不同信息类型和信息工具,制定不同的披露方式,合理采用官方网站、公告、会议等各种信息披露途径,保证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快速反应。同时,吸收市场投资者意见,完善信息披露的整个方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效益和市场关注度。
第五段: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企业除了为股东,还需为所有相关方维护利益,积极关注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价值。企业应该充分关注股东和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推动产业升级、环保治理等社会责任领域的发展,提高社会贡献度和企业形象。
结论:
信息披露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并获得了广大投资者和市场监管机构的高度认可。企业应该重视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遵循真实准确的原则,加强内控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为企业和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长远价值。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三
1导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正因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创业板市场而言,这种重要性尤为突出。
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宽松,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该市场的投资风险一般要大于主板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创业板市场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都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作为一个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海外创业板市场中既有因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而促进市场良性运转的一面,也有因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而导致市场关闭的反例。
我国正在酝酿建立创业板市场,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也是一般投资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报告旨在尽可能全面地介绍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情况,以期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和实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及其主体特征。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证券市场中的有关当事人即证券市场的一切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从证券市场的信息活动来看,这些市场参与者既是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使用者。但基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上述市场参与者并不完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在广义上,一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照这一标准,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运行规章和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世界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均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披露市场交易信息。上述政策信息、执法信息和市场交易信息都面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主要的当事人,上市公司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最集中和数量最大的部分,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信息和主要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保荐人、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证券信息处理商等。其中,证券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其有关的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活动中,如保荐人进行的信息审核、注册会计师负责的财务审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等,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材料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广义上上述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而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信息处理商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范畴。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依法向其客户公开的信息,因其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仅限于其所服务的客户,所以证券公司该方面的信息发布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仅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外部收购人等。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一般均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时,须于这一事实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从狭义上看,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组织者,在证券市场中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习惯上我们不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主体之列,而其他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按狭义分类标准,我们将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均称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参加者。本报告主要研究创业板市场狭义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根据所研究市场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条件,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研究视野。这主要是因为:(1)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不可或缺的指示器,同时,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还直接关系着证券二级市场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2)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的信息露关系最为密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对创业板市场而言,特定情况下投资者所持证券权益的变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发生与变更,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综上,给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分类图解,如图5-1:。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对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活动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概括地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划分;二是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关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并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主要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如美国,证券监管部门是最主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均由其作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主要由其执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在于一线监管,其制定的市场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一般仅局限在其与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会员订立的有关条约或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中如制定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日常监管等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即使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部门也保留对市场中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询和调查处理的权力。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一般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这一层次的其他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可能产生影响,如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于某些其业务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材料中揭示公司有关经营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二层次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我国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这一层次规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美国sec对证券市场所制定的规章形式较多,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规则以及就联邦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所发布的公告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殊问题而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和建议;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根据前文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划分,在广义上按信息披露的主体的不同,可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分为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六个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政策规章信息和执法信息。证券交易所所披露的信息除有关市场规则信息和市场一线监管信息外,还包括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主要涵盖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信息两方面内容: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到达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当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而交易后信息是指交易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成交的证券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大额交易结果信息等内容。
从狭义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进一步的分类。具体有:
(1)按信息披露的性质,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财务信息一般是指通过财务报表形式,提供和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变动等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这些资源的权利以及引起资源和资源主权利变动的各种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关于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绩效,即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引起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及其结果的信息;关于公司现金流动的信息;反映公司的管理当局向资源提供者报告如何利用受托使用的资源,进行资源的保值、增值活动以及履行其他法律与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有关受托责任的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与上述方面无关的信息内容,主要如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活动、股东情况、各种临时披露的信息等。
(2)按所披露信息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与否,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质量上重要的信息(qual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和数量上重要的信息(quant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两类。这是美国证券法学界对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信息的一种分类方法。前者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而是直接反映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信息,根据传统观点,这些信息一般与股东收益不直接相关,因此,这类信息又称为“非经济的信息(uneconaricalinformation)”或“软性信息(softlnformation)。”.相应地,后者是指能直接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又称为“经济上的信息”或“硬性信息”.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信息中,“有关发行人情况的信息”是软性信息的核心内容,而“财务报表‘倒是硬性信息的代表。
(3)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上市前披露的信息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上市前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招股公告,此外还包括有关公司上市的公告书等;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按披露期限是否固定,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定期披露和特别披露。前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和中报,是上市公司每隔一段期间便需作出的披露。特别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不时作出的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或重要信息的披露。特别披露还包括公司首次上市须作出的报露。
(5)按披露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四个层次:即根据一国或地区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和根据自律监管部门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上述四个层次一般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通常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最为全面、具体。
(6)按所披露信息的时间属性,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历史性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历史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已发生的事项所作出的披露,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绝大多数信息为历史性信息,而前瞻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拟分配政策、主要业务目标描述或业务经营说明、拟投资项目、所筹奖金用途等内容。
综上,给出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分类,如表5-1.
(节选自《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来源:《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2001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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