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息披露的论文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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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披露的论文范文(16篇)
时间:2023-11-08 19:26:22     小编:笔舞

思考是思索问题、回顾经验的重要环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和追求,我们应该为之努力奋斗,不轻易放弃。培养积极的心态可以帮助我们克服困难和挑战。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一

本文主要从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分析;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方式的影响;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途径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是指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对交易对象及环境状态的认识存在差别、企业的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种、信息披露的意愿、制约中小企业信息生产能力的因素来自内外两方面、信息披露成本分为隐性成本和显性成本、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向金融机构借款、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培育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中介机构等,具体请详见。

信息不对称是指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对交易对象及环境状态的认识存在差别,其中只有一方拥有交易信息,或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相关信息,从而影响处于信息劣势一方决策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对交易对象及环境状态的认识存在差别z正确性。信息不对称使社会资源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福利的分配。1970年,阿克洛夫(akerlof)在哈佛大学的经济学期刊上发表的《“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和市场机制》开创了信息不对称系统研究的先河,而梅耶斯(mayers)和麦吉劳夫(majluf)则首次把不对称信息引入资本结构的研究中,进而提出著名的优序融资理论。根据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不同,信息不对称理论分为事前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事后信息不对称理论。前者主要研究发生发生在交易双方签约之前的信息不对称,又称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理论;后者主要研究发生在交易双方签约之后的信息不对称,又称道德风险(moralselection)理论。逆向选择会导致资本市场上的优质企业因不愿意承担高额融资成本而退出市场,留下的都是劣质企业,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而使资本市场变得无效率;而道德风险则会提高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成本,进而影响资金需求者的融资决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分析。

一般而言,企业的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内源融资,如企业的自主投资、盈余积累和固定资产折旧等;二是外源融资,如发行股票、债券及向银行借款。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筹资渠道要少得多。郭斌、刘曼路对中小企业规模与资金来源的实证分析表明,中小企业各种资金来源的比例分别为:自有资金54%、亲友入股15%、政府投资2%、银行借贷27%、其他来源3%。即中小企业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内源融资,而其外部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借贷。形成这种资本结构,主要是因为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是由家庭小作坊发展而来,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企业成员之间固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企业管理者和业主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企业“几乎不存在任何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监督成本和代理成本问题”。也就是说,在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活动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本文主要考察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对外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

(一)信息披露的意愿。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很难筹集到足够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以满足,但毫无保留地提供内部经营和财务信息则有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有选择性地向资金提供者披露信息,使信息质量大打折扣。

(二)信息生产能力。制约中小企业信息生产能力的因素来自内外两方面。从内部来说,中小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制度建设方面相对落后,财务管理较为混乱,信用等级较低,可供抵押的资产较少。也就是说,中小企业的自身条件使其信息生产能力受到限制,极易在融资活动中形成信息不对称问题。从外部来说,我国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平台建设还很落后,资本市场现有的信息披露体系内容大多是专门针对专门针对大型企业制定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体系尚未建立,从客观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信息生产。

(三)信息披露成本。信息披露成本分为隐性成本和显性成本,前者主要指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可能吸引更多的竞争者进入该产品或服务市场,从而使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后者主要指信息编制成本和传播成本。信息披露成本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具有重大影响,中小企业会在信息披露成本与外源融资所获得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在外源融资过程中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方式的影响。

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向金融机构借款。从理论上分析,发行股票和债券必须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的信息,会使中小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为了避免暴露商业秘密,降低信息编制和传播成本,使其在经营活动中更具竞争优势,中小企业一般不愿意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因此,多数中小企业会选择向金融机构借款作为其主要的外源融资方式。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主板市场主要是为国有大型企业改制服务的,对拟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在盈利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中小企业很难在主板市场上融资成功;创业板市场规模较小,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债券市场也不发达,发行债券门槛高,也阻碍着中小企业融资。因此,中小企业更多地倾向于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但由于借贷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也并非易事。这主要是因为,许多中小企业为了顺利取得银行资金支持,只向金融机构披露有利于融资成功的信息;而金融机构为了降低信贷风险,会对中小企业提出较高的贷款利率要求,从而使得一些低风险项目由于无法承受高利率而退出融资,而能够承受高利率的项目大多是高风险项目。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时,将申请融资的项目一律视为违约风险较高的项目,尽可能减少贷款发放额,从而形成逆向选择。而中小企业在融资成功后,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在借款使用方面背离原借贷合同规定,从而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增加金融机构回收贷款的难度,即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三、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问题不够重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强调要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但并未对信息披露时间、内容、方式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使中小企业过多地依赖外源融资,尤其是金融机构的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中小企业遭遇金融机构“惜贷”,从而使其外源融资渠道受阻。为减少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必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应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核算简单、人员较少等特点,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制定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强制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自愿披露信息的内容,杜绝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搭便车”现象,以减少金融机构在信贷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面临的道德风险,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

我国可组建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负责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对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以帮助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时减少信息搜寻成本,避免在对中小企业的遴选中出现逆向选择。监管机构在执行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时,应特别重视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鼓励中小企业自觉披露更多的内部信息,以使其在融资活动中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培育中小企业信用。

信息中介机构目前,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由金融机构或相关中介机构操作。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信息不透明的情况比较严重,金融机构信用评价成本较高;而信用信息中介机构良莠不齐,致使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严重,中小企业违规使用信贷资金的现象层出不穷。大力发展信用信息中介机构,有利于通过信用信息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减少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目前我国现实情况下,要减少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过程中面临的道德风险,政府应有所作为。不仅要为信用信息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而且还应加强对信用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市场行为,以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来减少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二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杜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稳定财政收支的基础,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文章就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作了相应探讨。

一、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我国关于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总说明中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进行了说明,包括:可靠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首先也应该在收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约束条件之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满足信息需求者要求的会计信息;其次,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对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像要求大公司那样的严格,可以相对的简明实用;再次,因为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提供给政府部门,所以真实可靠、合乎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显得特别的重要,而相对来说,中小企业的灵活性较大,风险较大,相关信息主要是提供给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最后,可比性和明晰性作为次级质量特征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理解、比较。

二、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大都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缺乏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通道。这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因素。中小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组织形式上两权重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界定中小企业或小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2)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合规范。有些小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有的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一般也层次少、分工不太明确、兼职多。(3)会计人员的素质较低。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同时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才。(4)没有健全的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不规范。(5)资源相对短缺。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生产要素短缺是中小企业的又一重要特征。(6)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管。国家监管的重点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对于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国家的投入力量、关注程度和监管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1、会计信息披露目的不明确。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就是投资者,因此不需向股东报送会计报表,而只需向税务部门、贷款银行报送月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年报。税务部门关注的是各项应纳税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关注注册资本,其需要的会计信息相对较少。这容易使得企业管理当局认为,向外提供会计报表是一项极其简单的工作。由此出发,企业对贷款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必然是应付式的。

2、会计要素确认随意性较大,会计信息被扭曲。中小企业的业务具有不稳定性,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的结果,企业的损益在时间序列分布上往往是不平衡的,有时高,有时低。这本是客观事实,但一些企业为了让报表“好看”,人为地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进行调整。如收入下降,就减少折旧费和摊销费,或者把当期费用延后确认,以“增加”利润。

3、披露方式过于简单,银行无法获得充分的财务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期间终了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相关附表和资料。但在实际工作,由于现金流量表编制难度较大,且财务软件不能直接生成,企业在平时仅仅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小企业更由于财会人员较少,水平相对较低,对会计报表项目一般没有附注,使贷款银行很难获得企业的具体财务信息。

4、部分中小企业蓄意虚假披露,骗取银行贷款。部分中小企业实力不足,而经营者对自身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水平过分自信,为了获得资金支持,在会计核算中有的“画饼充饥”,虚增收入;有的“寅吃卯粮”,提前入账;有的“父债子还”,抬高存货成本;有的“偷梁换柱”,将费用资产化。

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应该体现以下特征:(1)权威性。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不但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改变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而且增强了信息的可靠性,改变其关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简便有效性。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多数是政府有关部门、贷款金融机构和相关协作组织。简便有效的、披露范围较小和审计要求较低的会计信息,可以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信息费用开支。(3)保密性。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程度高;同时,他们又处于资源短缺的受限环境之中。因此,在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程度上要体现保密性,保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不受到损失。(4)灵活性。中小企业利用“小而专”“小而优”“小而精”“小而特”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提供优质的零配件和各种社会服务,由此而形成与其他企业之间密切的分工协作关系,因而需要提供满足不同分工协作方式的特殊会计信息需要。

基于以上分析,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实现机制的探索如下:(1)中小企业信息适当公开。中小型企业一般股东数少,债权人也相对集中,一般没有强制对外公开的要求。(2)会计信息的实现机制是外部使用者要求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经营状况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而中小企业只能靠信誉机制来实现。第三方监督所形成的高昂费用,中小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决定了它难于承受。(3)强化政府、投资人及相关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能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是健全约束信息披露行为机制的重要条件。(4)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个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小企业又处于完全的产品市场竞争等外部控制条件下,通过内外部控制系统的相互结合,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姜丽春.建立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设想[j].财会,2004,(9).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三

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与作用的.结果.在进行披露时,应与财务会计信息分开进行,并界定基本环境信息与特殊环境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具体披露方式,可视基本环境信息和特殊环境信息而定.对于前者,宜采用通用的会计报表模式,而对于后者,则可使用专用的会计报告模式.

作者:李连华丁庭选作者单位:李连华(五邑大学,经济管理系,广东,江门,529020)。

丁庭选(河南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河南,郑州,450002)。

刊名:经济经纬pkucssci英文刊名:economicsurvey年,卷(期):2001“”(1)分类号:f23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四

[提要]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并存的局面使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必要选择。本文从中石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原因分析,并根据现有环境会计理论,对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未来发展重点进行对策分析,为我国石化行业环境会计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中石化;环境会计;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保护意识

一、引言

近年来,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政府及相关环境保护组织开始对环境污染问题高度重视,国际上对此重点关注。因此,对于行业化环境会计的研究就变得尤为重要。孟凡利教授(1999)认为,环境会计是企业会计的分支,结合传统会计基本原理,采用多重计量对企业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曹慧婷(2010)对我国环境会计的发展进行探讨。董林(2009)对环境成本做出系统阐述。苑薪茹(2013)也在《中国环境会计现状及发展研究》一文中对环境会计的产生及发展进行过相关研究。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中石化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日常经营活动对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环境会计在中石化企业应用时,能够使企业秉持“绿色经营”、“绿色发展”的理念,更加注重环境与经济利益的结合。绿色发展的理念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中石化企业只有树立正确的环保理念,节约资源,同时加强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推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中石化企业重视环境财务管理,轻视环境绩效管理。基于中石化企业整体的披露情况看:中石化企业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财报,无论是环境管理信息或是环境绩效,都存在着披露信息内容较少、形式重复、剖析度较低的问题。查阅历年财报中关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其中,环境绩效管理多数倾向于对环保政策的解读、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环保理念等。对于企业环保目标的论述,报告采用了较大的篇幅去强调说明。但是,对于环境事故的解释说明就几笔带过、寥寥无几。这种偏重于环境管理信息,而轻视环境绩效披露的行为存在于中石化企业的年度报告中。

(二)中石化企业内部环境会计披露制度不完善。截至目前,我国对环境会计的研究仍未形成统一的体系。相关法规不健全及国民对环境会计认识程度不深刻,导致环境会计与国外相比有很大差距。国外研究一般都是随着相关环境会计的法律法规出现的,为环境会计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相比我国,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才紧急出台相关环境政策及其法规,其实也只是亡羊补牢而已。首先,中石化企业没有意识到环境会计对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影响,忽略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导致信息使用者不能够根据企业所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决策;其次,会计目标是向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使得管理者做出利于企业未来发展的有效决策。但是,由于中石化企业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具有主动性,又没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的约束,使得企业在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时不够重视披露程度对企业经济的影响。

(三)未与环境审计有效结合。西方国家对于环境会计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企业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这一方面,还有专门审计机构对环境会计进行审计。例如,美国联邦环保署、日本的环境省等都是针对企业环境会计进行审计。在国外,政府的监督与审计的配合促进了环境会计的发展。中石化企业属于我国大型国有企业,但是在未能形成统一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理论体系时,企业也缺少对相关环境会计与审计相结合的认识,系统化交融还不够深刻,所以导致在政策制定及其环境审计方面未能有效结合统一,导致中石化企业盲目决策。因此,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与审计相结合,导致其企业内部的相关环境审计理论发展也比较缓慢。

(四)中石化企业内部环保意识薄弱。中石化企业是全球知名的石化行业的领导者,企业组织结构中并不缺乏专业的环境会计人才。但是,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却并不太重视。一方面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可能在任用上不会设立专门的环境会计;另一方面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涉及多种学科、横跨多种领域,这对于人才的全面发展要求很高。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更需要资源、环境、统计方面的知识。但遗憾的是,这种跨学科、多种学科交叉的环境会计人才不仅稀少,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因石化行业自身具备的高事故性,企业领导偏重于接受处罚或相对隐瞒。这种领导责任上的不重视就会导致环境会计职能的转换,这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就有了不利的影响。不仅浪费了人才,也导致中石化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信度较低。

三、完善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披露相关建议

(一)强化内部组织管理职能,规范企业环境披露行为。中石化企业内部管理职能的强化,是企业良性运行发展的基础。中石化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其自身的发展依靠整个社会的资源,更应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立上做到分权与制衡。在职位部门设置上,遵循职责明确,权利独立、分散的原则,各部门各司其职,对部门业务责任负责。尽量避免管理层重视环境财务,而轻视了环境绩效。在披露方式上,要严格遵循国家规定披露的方式,据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披露流程上,中石化企业前期相关科目的设置中,应进行明细化的划分。对企业生产所涉及的环境类科目进行明晰设置。在后期账务处理的过程中,根据业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客观进行登记、确认、处理。这样,在最后报表的生成就会有详细的环境方面的数据作为最后各种报告编制的数据基础。

(二)制定石化行业披露准则,完善信息披露标准。针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披露时,中石化企业应在强调企业对国计民生发展的基础上,更多地侧重于之前开采或污染的地区,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去保证在开采的过程中不再出现新的环境问题。就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而言,着重点要放在国家重点石化项目实施中环保机制的一并实施上、重大环境事故的预防机制建设上、针对已发生的环境大事件的后期应对及其生态修复方面等。并同时针对于当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披露社会公众对此的态度。通过将生产运营业务与环境保护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来综合反映中石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针对企业环保战略选择方面,中石化企业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从国家整体的披露标准出发,服从国家对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另一方面根据自身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各部门的环境绩效管理评价体系。由于中石化企业涉及多个营运部门,从上游的石油勘探、开采,到下游的加工、销售环节,都应该据实出发,设定适合本部门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规范。

(三)强化内部权利制衡,完善外部监管机制。企业组织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是提升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途径。要建立完善环境监督与环境稽查的专门性部门,来规范协调各部门的操作流程,提升其重大项目决策的合理性与环保性。设立环境审计委员会、环境追责委员会,来进一步约束企业自身的盲目行为,降低环境事故发生的几率。必须明确部门的职能及其权利的独立性。其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最好是由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统一协调构成,并具备各方面的专业性人才,尤其是环境资源保护、环境会计方面的人才。

(四)重视跨学科人才运用,发挥综合性竞争优势。石化行业本身涉及了众多的领域,为了使中石化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全面、客观,就需要全方位、多领域地去分析问题。那么,跨学科人才就会变得越来越重要。集综合能力的环境会计人才在处理、分析相关的环境数据指标时更具有高效性和竞争性。无论是在石化勘探、环境资源,还是数据统计、财务指标的分析,都应当与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完备的数据收集、处理、加工、披露,才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客观性。也只有投入更多的跨学科人才于环境信息的整个披露体系中,才能使理论联系实际,能力运用于实践,发挥人才的综合性竞争优势,提升中石化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提升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发展离不开政府以及社会公众的支持,对于环境会计的发展,中石化企业内部各部门都应该相互配合发挥作用,来推动其环境会计的实施。虽然中石化企业环境会计的发展不够成熟,但只要将环境会计落到实处,受益的不仅仅是中石化企业自身经营。通过环境信息的积极披露,使得信息使用者注重了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树立绿色发展的良好形象。中石化企业作为主要环境污染者之一,所披露的环境信息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是尤其重要的。推行环境会计的实施不应只靠企业的自觉性,更依赖于法律法规,使环境会计能够为企业带来除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益处,所以中石化企业要更加注重环境会计,通过环境会计对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带动其经济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赵海燕,张山,杨柳.化学制品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分析[j].会计之友,2018(5).

[2]赵海燕,张山,杨柳.三方博弈下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j].会计之友,2017(21).

[3]牛文元.“绿色gdp”与中国环境会计制度会计研究[j].会计研究,2002(11).

[4]路国莲.绿色会计的理论与制度构建[j].中国工会财会,2011(2).

[5]赵海燕,张山.环境会计理论发展进程与研究展望[j].财会月刊,2017(10).

[6]陈薇.论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j].现代商贸工业,2010(23).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五

摘要:内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内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以财务部发布的相关标准为依据,对企业内控信息所具有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准确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给信息使用者的整个过程。内部控制信息主要反映的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组织构架,该信息无论是对企业的规范发展还是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在内容信息披露工作做出分析,不难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审计不严格、具体规范不详细、缺少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质性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等。面对这些问题,我国上市公司需要对相关制度做出完善,同时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以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六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七

北京郭慧真。

合并会计报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但是合并报表同时也掩盖了集团内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分部报告便应运而生。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工作刚刚起步,人们对分部报告的认识还不足,有关法规还不完善,本文拟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探讨。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dd按分部编报财务报告中将分部信息披露定义为:按照一个企业的分部,具体说就是按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的不同地区编报财务资料。

首先,由于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投资风险可能有很大差别,因此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有分部资料来评定一个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前途和风险,按分部提供资料的目的,就是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关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的不同行业分部和不同地区分部的规模大小、利润贡献,以及发展趋势的资料,使他们对整个企业作出更有依据的判断。

其次,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和内容上相差很远,根据合并报表计算的各种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不能代表母公司的营运效果,也不能说明子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合并报表的有用性大打折扣。

再次,由于各地区的物价水平不一致,在不同通货膨胀条件下,币值也不相等,将不同币值的报表合并在一起,并不能反映各地的购买力水平;特别是在外汇市场剧烈变动时,合并报表采用单一汇率把多种货币折合成统一货币,这种折合还受汇率、利率和各国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

最后,分部报告能满足不同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有时某些财务信息的接受者不是与整个集团有直接联系,而是与其中的某一分部有关系,所以分部报告对他们来说更为相关。他们不但需要了解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更加关心对他们有直接影响的集团中某一分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997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规定上市公司应按行业披露分部信息;而国际会计准则以行业和地区作为分部的基础,美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分部、国外分部、出口销售分部和主要客户分部信息。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做法应该是按行业和地区分部披露。因为从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来看,有些从事各种经营的企业集团并不是按照行业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而是按地区来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此外,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法律、技术、文化等发展不平衡,由此给各个地区分部带来的机会和风险也不相同,所以一个企业应当分别揭示不同地区的经营活动,帮助信息使用者了解各分部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但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跨行业的资产重组如火如荼,主营业务多元化成为一种趋势,因而按行业披露资料也是十分必要的。证监会不要求按地区分类编制资料,也许是因为行业分类信息更符合我国国情,更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分部的划分。

1.行业分部的划分。国际会计准则把行业分部定义为: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主要是对企业外部的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或劳务,或者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各个组成部分。美国的定义与此类似。但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都指出:行业分部的恰当确定终究归属于管理上的判断。

[1][2][3]。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八

dierkes,m.(1979)通过查阅stage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指出该公司对社会资产、社会负债分别进行了定量披露。葛家澍等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要提供经营活动的信息,还要提供特定的社会信息诸如环境保护、医疗劳保、就业、社区参与和道德等。李正()曾通过对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进行打分,来评价其信息披露情况。笔者认为,导致信息披露多样化的本质原因是社会责任概念框架没有一个公认的、完整的、系统的理论体系。

通过社科院发布的数据来看,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行业不均衡。其中制造业所占比重最大,几乎达到50%,其次是金融业、混合类,然后是电力、热力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所占比重最少的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据统计,国有企业发布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比例最高,达到70%,民营企业次之,私营企业发布的比例最低,不足10%.但纵向来看,民营企业披露信息的比例在逐年上升,这可能预示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正在改善。

一般来说,发布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企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地区,其中北京所占比重最大,接近40%.而国内一些欠发达地区(二线、三线城市)披露较少,所以存在地区的差异。

根据统计研究发现,大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大多包括投资者、员工方面、消费者方面、环境(包括资源)方面、科技创新方面、社会公民方面、安全生产方面、回馈社会方面。但也有企业是根据自己情况选择披露的。总之披露的内容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具有可比性。

另外,披露的方式大多数采用定性定量混合式,也有采用定性披露的,但只有少数采用定量披露的。披露方式的不同,大大降低了信息的可用性和可比性。

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

笔者认为应分两个层次:基本层面和特殊层面。基本层面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情况,是所有企业都涉及的内容;特殊层面是对企业所处行业面临的特殊社会责任问题的披露,每个行业有自己的披露内容。

1.基本层面内容。

基本层面从四个方面反映,分别是传统利益相关者方面、员工方面、生态环境方面、社会收益方面。

传统利益相关者方面包括投资者权益、消费者、供应商。投资者权益披露的内容是资本增长和资本回报情况。资本增长用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资本回报用股利支付率反映。消费者相关内容包括产品返修和退货量(产品返修和退货率)、用户满意度(客户投诉率)、产品质量情况(产品质量合格率表示)、产品的报废年限、售后服务额(用售后服务的数额占全年销售额的比率)。供应商方面包括应付款情况(应付账款周转率)和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率)。

员工方面包括员工工资增长情况(员工薪酬增长率)、员工工资总额(工资支付率)、员工福利情况(员工股利支付率)、员工培训支出(员工培训支付率)、失业员工安置额(失业员工安置率)。

生态环境反面包括环保费用支出(环保费用支出率)、环境治理及环境污染罚款(环境治理支付率)、能源消耗情况(单位收入能源消耗率)。

社会收益方面包括社会公益和科技创新。其中社会公益可以用社会公益捐赠情况(社会公益捐赠率)和支持就业情况(年招聘员工率)来反映,科技创新可以用科技创新投入情况(科技创新投入率)和科技创新成果(年专利申请数、科技创新奖项数、年课题通过数)来反映。

2.特殊层面。

由于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为了深入了解其社会责任的履行的,企业应该按照行业特点,披露具有行业特点的社会责任信息,以便全面的反映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比如供电行业可能关注安全、可靠的.供电比例;而煤炭化工行业则关注环境污染、能源利用情况;食品行业关注产品的安全而房地产行业更关注拆迁责任及社区责任等,总之,各行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各行业的内容披露标准,以便行业内企业能更好的进行比较。

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模式经历着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将相关信息分散的分布在年度报告中;第二个阶段是将社会责任信息作为独立的报告发布。这两种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将财务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融合,尽量用定量的方式披露,编制企业综合报告,可以说这是第三种模式,也是未来发展额趋势。

四、保障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实施的措施。

(一)从政府角度。

1.加强立法,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2.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奖”,鼓励企业履行责任并披露相关信息。

3.完善对地方领导的考核机制,将社会责任的履行纳入考核指标。

4.增强对社会责任事件的应对和监控能力。

(二)从企业自身。

1.转变管理者对社会责任履行的态度。

3.建立社会责任预警机制和危机处理机制。

4.建立以社会责任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模式。

5.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社会公众及其他组织。

1.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督。

2.加强行业监督。

3.加强第三方审计。

综上,笔者认为可以从政府、企业自身、社会公众及其他组织三个方面保障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其中政府立法是保障、企业自身是内在动力、社会大众是推动力,三者缺一不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只有三方面协调统一,才能最终保障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实施。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建立中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总体设想[j].会计研究,(01)。

[2]路秀平任会来。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现实选择[j].会计之友,(12)。

[3]沈洪涛。综合报告:社会责任信息与财务信息的融合[j].wto经济导刊,2012(05)。

[4]阳秋林。中国社会责任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07.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九

[摘要]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家越来越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并对其提供政策与财税扶持,助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而企业自身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不断发展提升效益。

因此,对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的工作更应重视起来。

当前的企业财税管理面临一定程度的风险,可能阻碍企业发展。

本文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提出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相关的策略,以期有助于解决企业面临的财税问题。

[关键词]会计核算;纳税筹划;高新技术。

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先进的创新意识与现代化技术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关注度较高,在财税政策方面大力扶持。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就是其中的重点优惠政策。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工作对企业有重要价值,能在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企业的长足稳定发展。

1高新技术企业概述。

相关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我国境内有一年以上的注册时间,并拥有研究成果,在我国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范围内,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经营活动。

只有通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才能享受对应的政府税收政策优惠,申请流程中信息必须真实,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标准,反之,公司非但不能得到相应优惠,更应该追缴纳税并进行罚款,实际情况严重者应向公司责任人问责。

故此,在申请过程中,企业必须避免弄虚作假,如实申报。

在审核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即使侥幸获得认证,也会面临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征收滞纳金、补缴税款甚至承担巨额罚款的风险,由“高新”企业变为“高危”企业,得不偿失。

2提升会计核算能力方法。

2.1合理规划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体系。

在企业研发项目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分别对其名称、资金来源、收支明细进行会计核算。

研发费用的支出过程中,针对不用的会计审核标准,分别对研发经费进行归集。

如:加计扣除企业税前所得税,相应的财政补助等,此类核算工作核算口径上不同,在核算研发经费收支明细时,结合企业实际发展进行适当增减。

再如:在企业会计项目的规划过程中,可将企业觉得不需单独核算的部分归集于其他费用项目核算中,即对申请研发经费在税前加计扣除情况下的估计与考量。

在科学设置会计核算项目后,应明确其内容与范围,合理归集企业研发经费。

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是重要部分,合理有效的会计核算体系有助于企业对自身财务现状的掌控。

2.2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优化会计核算制度。

科学核算制度的建立对企业发展尤为重要。

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讲,单独建立研发经费账目并进行独立核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诉求。

单独建账核算,使研发项目账目区别于其他账目,能根据实际反映出研发费用去向,掌控资金流动。

在研发费用的账目管理核算中,关于税务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进行单独建账与核算,这样能帮助企业依照规定标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究经费运营流转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及时控制掌握研发经费情况。

另外,这种独立的核算制度也能保障专款专用,建立独立账目与核算财政分期补助等科目,将其各项目经费纳入财务管理中统一整理。

2.3优化会计核算以表现研发活动实际情况。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营状况的反应与表现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与作用。

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对研发经费的会计管理与核算应能反应企业经济活动,体现于账目明细之中。

具体可体现于项目投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研发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其他费用。

研发人员的工资能反应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体现项目数量与重点及项目人员的分配情况。

项目投入能帮助管理人员了解燃料、测试检验费、所用材料、项目中各项水电费、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等资源使用与项目投入状况,并尽量提供相应凭据,涉及的研发项目较多时,应按规定进行均摊并制定研发费用分配表,明确项目经费的负责人职权范围并进行确认签字。

固定资产折旧费能帮助管理人员了解固定资产的利用、分配情况,让负责人实时掌握研发项目中涉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委托外部开发研究经费则能让管理人员实时掌控企业与外部公司的合作进程,除了取得相应票据与合作合同外,还应对项目进程中的数据与有关参数进行详尽记录。

其他费用包含设计费用等,在取得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将相应项目明确标注于报销单上,报销单由研发负责人、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2.4区分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其他账面收入。

从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可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经营活动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核心,对此进行认定项目的标准即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收入应不少于该公司当年总收入的六成,而且其中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部分应不少于当年产品及服务总收入的一半。

因此,在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核算过程中,企业对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及服务部分独立出来进行会计核算与立账,以便于企业了解与保存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收入状况,为企业接下来的发展提供数据参考,帮助企业优化高新技术产品与服务的研发过程,在保证产出量的同时,尽量优化投入产出比,合理整合企业资源。

3提升纳税筹划能力方法。

3.1科学利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包括允许、限制、不得扣除三种。

对税前扣除账目的处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理分类,以保障税前扣除工作顺利进行。

在税前扣除上,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对此企业应合理规划运用。

如,在职工教育费用等限制扣除费用中,可依照实际产生的金额扣除纳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职工教育经费,若超过工资的8%,可在纳税时部分扣除,企业可以减少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快其折旧速度以避免纳税。

3.2合理运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中,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有相应的政策优惠。

我国财税字273号文件表明,在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上获得的收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可免征营业税,变为收增值税,而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纳税人依然享有技术转让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因此,在规定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可最大限度地进行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申请,以缓解企业税务负担。

3.3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现阶段,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成热潮,主要遵循《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低于一般企业的15%税率进行其所得税征收。

在实际工作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满足标准的公司应尽量争取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以优惠税率政策减轻企业税赋负担。

3.4有效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在高新技术企业资金费用中,研发费用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由《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可知,企业可加计扣除其研发经费。

公司在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时所耗费的费用,都包含在企业研发经费之中,这种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中的数据,可在据实扣除之后,以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50%;对已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应按已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结合企业自身状况合理解读政策,是高新技术企业对优惠政策进行利用,真正实现政策效果的最大化体现。

3.5利用政府补助降低税负。

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政府补助是对开发研究活动鼓励态度的有效证明。

在企业科研中,来自政府的针对性财政补助,能真正帮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减轻公司财税负担,合理合法地将税期延长,加快企业内部的优化发展。

从相关法规标准可知,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可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财政帮扶,设置固定的资金流向用途标准,而企业对这一部分资金应注意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区别于征税范围部分的收入,减少当期企业纳税额度,真正实现延期纳税。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2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一

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及其他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其重大事项及募集资金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的行为。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资本市场良性运行的基础。在我从事金融行业工作期间,我深刻认识到了信息披露对于企业及市场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坚持真实准确原则。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原则是其基本法则。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合同、重大投资、内幕信息等。披露的内容应该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公正,并表达企业的真实意图,不能隐瞒重要信息或者变相误导。企业披露了真实、准确的信息,才能取得市场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从而实现企业良性发展。

第三段:加强内控管理。

企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和完善,加强内部科学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实施合理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影响企业财务稳健性的因素,尤其是风险隐患加强分析和预判。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使企业内部有序运转,为信息披露提供坚实的基础。

企业应该遵守信息披露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正式信息披露制度,按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企业应该针对不同投资者、不同信息类型和信息工具,制定不同的披露方式,合理采用官方网站、公告、会议等各种信息披露途径,保证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快速反应。同时,吸收市场投资者意见,完善信息披露的整个方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效益和市场关注度。

第五段: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企业除了为股东,还需为所有相关方维护利益,积极关注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价值。企业应该充分关注股东和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推动产业升级、环保治理等社会责任领域的发展,提高社会贡献度和企业形象。

结论:

信息披露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并获得了广大投资者和市场监管机构的高度认可。企业应该重视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遵循真实准确的原则,加强内控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为企业和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长远价值。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二

中央财经大学张海琳。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企业的活动范围已不再受到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而走向全球化,相当一部分企业成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集团。与之相应的合并会计报表虽然能较完整地反映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济资源以及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貌,但在满足“服务于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的目标上还存在局限性。对于合并报表存在的先天不足,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披露分部信息,并将其作为合并报表的补充。

为了规范分部信息的披露行为,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证券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纷纷发布准则或制度,对分部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分部标准与数量、分部信息的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方式等作出规定,形成了各自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在分部信息披露上有着广泛的规定。196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首次要求在册的上市公司按照行业分部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fasb―14“企业分部财务报告”;随后,fasb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与分部信息有关的会计准则和技术公告,如fasb―18、fasb一21、fasb―24。这些准则为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提供了规范性指南。

根据上述准则的规定,披露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为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企业应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将分部划分为四类。可报告行业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分别占企业合并营业收入、合并营业利润(或亏损)、合并可辨认资产的10%或以上。主要客户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其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10%或以上。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其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10%或以上,或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的10%或以上。此外,还对分部的数量加以限制,要求所有可报告分部来自非相关客户的合并营业收入,最低应占所有行业分部相应合并营业收入的75%,但应编报的.分部最多不超过10个。要求披露的分部信息内容为:行业分部应披露收入、获利能力。可辨认资产及其他信息;国外经营应披露收入、经营损益、可辨认资产信息;出口销售应按地区总额披露企业从母国外销给国外非联属企业客户的销售收入;主要客户应逐一披露其销售情况。对于分部的报告期间,1977年发布的fasb--18规定,企业不必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分部信息;而成立于1991年4月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在经过研究后认为,应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并建议按季度提供分部信息。分部信息的披露方式是单独编制分部报告,纳入企业财务报表体系内,构成整套报表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1年发布了ias―14“按分部编报财务资料”,并于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从准则内容看,ias-14与美国fasb一14的要求比较接近,所不同的是,它只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和地区分部信息,未要求披露出口销售和主要客户的分部信息。如果企业同时适用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要求把其中之一作为第一级基础,另一种作为第二级基础。相应地,要求对第一级分部作充分披露,应披露的指标包括:销售收入或其他营业收入、成果、所用资产的置存价值、负债、本期购入资产的总成本、本期资产折旧费和摊销费的合计数、其他重要的非现金费用合计数及有关投资信息。对第二级分部作有限的披露,应披氏的指标包括:来自企业外部客户的收入、资产帐面价值、本期购入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总成本。

[1][2][3]。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行人可以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上市前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上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比照本办法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八)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

(九)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权;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实物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十)对员工开展信息披露及保密责任培训的安排;

(十一)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未尽职人员的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并送达各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持续关注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管理层会议等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需经董事、监事知晓的重大事件,董事会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指定专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公认的道德规范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和执业谨慎,结合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原因和依据,并对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作出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五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评估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

第五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标准。

律师应当在对相关材料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当事人所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第五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上市公司作出不实、或者严重误导的评论,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监管谈话;

(二)出具监管警示函;

(三)责令改正;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非法获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在整改完成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和审核该机构的业务许可类申请事项。必要时,可以移交其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处理。

保荐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照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证券法》第十一章的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处罚。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

第六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获取、传播、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九条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对上市公司做出失实报道,误导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四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各种不规范的情况。为此,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证监会一直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制定工作。在主要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现已初步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分别由《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的相关条文规范。

2、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个交易所和中注协。相对来讲,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但其享有的权限相对较为有限;中注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的。

证监会的历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统计资料表明,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被处罚的公司数增加。如下表所示,上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19为11家,为24家,9月14日前为27家;相比之下,深交所的处罚力度较大。深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为10家,为16家,年为6家,20为23家,209月10日前为65家。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19为5家,1999年为8家,年为6家,年8月21日前为1家。

其二,处罚的力度有所加大。以深交所为例,19到1999年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其余的都只是公开批评,2000年处罚的23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是3家,2001年处罚的65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达到25家之多。证监会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且,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逐步引入了刑事处罚。

・对策・提高违规成本。

1、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仅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我们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做法确立以下两个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

1、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根据有关的证券市场监管理论,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不应事必恭亲,将自己置于矛盾的焦点,而应将证券中介机构及各种自律机构推向监管的第一线,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地位。

2、中注协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要结合政府转变职能的`工作,进一步理顺协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要加紧研究并理顺中注协与地方注协的关系。同时,中注协应顺应行业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循序渐进,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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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我们建议建立一种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科学的风险预警系统的监测,当有着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损失。

4、加强监管力量。

从某种角度来讲,即使制度很齐全,没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去执行,最终也很难有多少实际效果。所以说,要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另外,在补充监管人员数量的同时,要注重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

5、改进监管部门的工作方式。

作为一线监管力量,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方式有待改进。我们认为采取事前登记,事后审核的方法比较可取。作为监管二线的证监会,一方面应该做好对交易所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证监会应认识到自己远离市场的弊端,为了更及时地了解到市场的动向,也应该积极主动地拓展自己的工作方式。

我们不难看到,在加大处罚的同时,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止,性质一个比一个恶劣,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被处罚上市公司数目的历年增加本身也说明了这一问题。这就是说,信息披露监管中尚有许多问题须待解决。我们认为,当前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ipo阶段,由证券商向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证监会对ipo所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该公司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也就是说,ipo中,由证监会负责信息披露的监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是最为详尽,最为全面,按理说,应该最容易从招股说明书中发现问题的。但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却没有被及时发现。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事实上,法律上留给交易所审核材料的时间很少,以目前交易所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对定期报告,在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对集中的几天时间内,认真地审核众多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是很难做到的。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2、处罚不力。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造虚假的发行文件而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并没有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

(二)中注协的监管。

中注协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来实现的。尽管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正在不断理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与我国蓬勃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1、行业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目前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更倾向于美国模式。在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的现实情况下,采用此种模式,可能会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经济条块分割和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利益,通过对地方注协的控制,介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比如,地方政府为保证本地公司取得上市资格,就通过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来造假上市。

2、处罚力度不够。

据统计,2001年上半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共有117名注册会计师、198家机构受到了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资格等行政处罚;422名注册会计师和73家机构受到了通报、强制教育等行业自律性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1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政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3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业自律性处罚。尽管监管力度在加强,但到目前为止,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出民事赔偿。(陆正飞汤立斌卢英武)。

来源:上海证券报.07.15。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五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信息披露成为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关注它的投资者、股东、监管机构、媒体以及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从事财务工作的人,我深刻体会到信息披露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全球化、数字化、半个红色跨时代的背景下,更需要我们对信息披露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以更好地为如何合规披露信息提供指导。

第二段:明确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信息披露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重要的、提升企业透明度的方式,可以增加公司股权融资的信誉度、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和支持、从而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增加盈利。对于股东和投资者而言,其可通过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有效降低投资和经营风险。同时,对于政府和监管机构而言,信息披露也是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三段:深入了解信息披露规范。

信息披露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来考虑如何进行合规披露。首先应该关注信息披露的标准,严格遵守本应遵守的公告内容,并遵循披露周期,确保时间和频率的准确性。其次,了解披露内容应该囊括哪些方面的内容,重要性焦点在哪,是考虑企业长远计划发展还是强调短期利益、项目的具体进展是重点还是强调风险管控等,细致入微把握每个细节,做到如实披露、清晰明了,积极回应各方关注的问题,避免意外波动。

第四段: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为了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水平,需要企业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从合规流程、信息填报、时间规划、内部控制等各个方面入手,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扎实推动和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沟通、协调、配合,通过内部审查和专业评价,及时发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和缺陷;增加信息公开透明度,全面衡量披露信息的质量,提高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五段:结语。

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企业的一种规选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需要尽最大努力进行判定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是企业对投资者、股东、社会持续负责,近距离的沟通和良性互动,也是企业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全面认识信息披露的意义和价值,切实提升信息披露标准和职业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谐推进企业与市场之间情感的接触,促进更多的公众参与进来,携手共建和谐市场,共同推进信息披露的透明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六

为保证研究院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做好相应公益事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研究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如发生变化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研究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研究院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4.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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