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教案需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确定教学目标和内容。编写教案前,教师要充分了解教材内容和教学目标,明确教学要求。通过参考这些教案,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教学要点和教学技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一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是初二《思想政治》下册,第二课《公民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中的第四框题。公民要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教材主要介绍了税收的概念及特征,阐明了税收的重要性,指出纳税是光荣的,偷税、欠税、骗税的行为是可耻的、是违法行为。同时还阐述了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这点是修订后新增的。
依据《基础教育课程纲要(试行)》强调:“教学是教与学的交往、互动,师生双方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启发、相互补充,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交流彼此的情感、体验与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求得新的发现,从而达到共识、共进,实现教学相长和共同发展”的要求,在《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教学设计中,要贯彻的指导思想是,学生在学科领域或现实生活的情景中,通过发现问题、调查研究、动手操作、表达与交流等探究性活动。
1、确定主题,分组调查。
学生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分成若干小组,合作调查老师布置的以“税收”为主题的小报告。内容有:(1)收集近两年来我国和福州市财政收入情况;(2)整理、分析税收在我国建设或福州市政建设中的作用;(3)收集学校、社区周边企业、个体户及个人的纳税情况;(4)收集就近时期,积极纳税或偷税漏税人的事迹或案件;(5)对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与措施;(6)设计一些便于公民监督政府如何使用税款的形式与方法。
2、收集素材,接受培训。
学生运用社会调查、访谈、剪报、上网查讯等方法,收集、整理、综合分析利用信息,尽量多角度地思考问题并提出个性化的观点和结论。教师在预见学生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相关培养。
3、形成成果,交流完善。
学生在依据研究方案进行实践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和修改自己的研究成果。教师在这一过程中随时关注、适时指导,并积极提供条件,组织交流。
4、设计页面,制作课件。
师生均采用powerpoint制作演示文稿,教师侧重在教学难点、课堂流程、主菜单的设计制作;学生主要是各小组自己发言时,小组页面的设计制作。
1、通过学习,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获取亲身参与研究探索的体验,培养科学态度和科学道德,养成探索问题实质和事物本质的良好习惯。
2、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个体潜能和求知欲望,培养收集和利用信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使学生学会分享与合作,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培养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基本环节教学内容教师活动学生活动。
创设情境导入新课明确主题由“税徽”这一特定的标志物,引出税收问题。学生了解“税徽”,并举例自己身边人的纳税情况,明确本课主题——税收问题。
参与实践探索新知税收的含义、税收的特征1、展示农行存折的利息,让学生了解利息所得税,引出税收的含义。2、引导学生把利息所得税与电话费作比较,归纳出税收的特征。1、根据《个人所得税收》第三条第5点规定的,利息所得税的税率为20%,算出所缴纳的所得税,明确税收的含义。2、观看电脑画面,通过对比,积极思考、归纳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汇报成果经验共享税收的用途,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建议与措施,监督政府正确使用税款的形式与方法。1、介绍我国近几年税收收入的逐年增加,引出税收对一个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2、对比“毛阿敏税案”与“刘晓庆税案”。一个在税务部门内部行政处罚,另一被依法逮捕,说明国家加大依法打击偷、漏税的力度,提出如何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3、设问:如果公民积极纳税但政府乱花税款,那么公民除了纳税的义务外,有没有监督政府如何正确使用税款的权利呢?1、观看电脑画面,领悟、加深对“税收”问题的理解。2、由三名学生主持人分别主持人各小组代表对三个数字内容的汇报,及调出各小组自己设计的小组页面,并在演示文稿中写上自己通过上网、访谈、剪报等方法调查的结果。
交流体验公享感悟增强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概括学生汇报成果,并进行归纳总结,肯定学生思维的创新性,建议的多样性、方法的可行性,要求学生现场交流学习这节课的体会及收获。学生经过思考、感受从课前的收集材料过程及课堂中的交流与学习,可以从不同角度畅谈自己对《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节课的体会及收获。
联系实际推荐作业课后延续:20xx年4月是我国第十二个税收宣传月,今年宣传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归纳学生的体验及感悟,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争做积极宣传税法的好公民。1、制定一个方案,帮助税务部门进行更有效的税法宣传。2、向你周围的人做一件宣传税法的事。
本节课力求将课堂单一的传授知识功能,向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方向发展。促使学生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的过程。
学生通过课前准备“税收调查”小报告,可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发挥创新思维,在调查过程中感受教学内容。教师在课堂上,留给学生交流的时间和空间,让他们展示研究成果体验收获的喜悦,在这种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中,学生就会自觉养成平等、团结的团队精神,自觉探究的钻研精神。事实证明,学生是非常愿意参与其中的,他们自己的亲身体验更有说服力。
像这样上课,其实是每单元课后的实践活动的要求。第一次上课学生可能会花较多时间准备,但第二次做,学生有经验就轻松多了。同时,可以把学生每次的论文报告当作单元成绩,侧重对学生“行”的考评。当然,教师平时也要花更多的时间去了解相关的知识,满足教学的需要。
本课体现了新课改的教学理念,以及新课标所涉及的课程观、教师观、评价观。学生能主动参与学习,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交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以主体的地位自主上网、访谈、社会调查、收集资料,设计页面来展示学习成果,体验探究的喜悦。在教学内容的重组上,更多地重视教材内容与社会生活、学生生活的联系,以拓展学科的育人价值。
教法新颖,能应用多媒体手段(课件制作精彩)教学设计好,提高课堂教学效果。能恰如其分地把“税收”枯燥的政治概念讲活,找到课堂与社会结合点,具有实效性与实用性。
寓德于教,通过讨论,让学生明白税收的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学生懂得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二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三
识记:夫妻之间有实行计划生育和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或子女未履行家庭关系中的法定义务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要承担法律责任;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理解: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运用:收集现实生活当中的有关事例,谈谈对公民在家庭关系中履行义务的认识。
2、能力方面。
通过教学,使学生能够初步运用法律知识观察、辨别家庭关系中各种现象的能力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3、思想觉悟方面:
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到人间处处有真情,从而增强他们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意识,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恩,做一个孝敬父母的好公民。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这一问题最贴近学生的现实生活。它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重要内容,家庭内部的状况如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本框的教学难点。
注意问题。
1、本框讲授重点是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对于权利让学生了解即可。所以,对于权利的教学让学生新闻记者教材就行。
2、启发诱导为主,让学生多读、多想、多议,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
3、以课本基础知识为载体,重视联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提高学生认识能力和思想觉悟。
4、本框内容涉及到家庭中人与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教学中要注重情感教育,以情激发学生,感化学生,从而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
5、法律知识掌握与道德品质教育要紧密结合。
导入新课:用歌曲《家和万事兴》引出如下问题,“你认为怎样才能做到家和?”学生讨论,教师引导。
对“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教学。
1、学生自己阅读课本,了解教材内容。
2、教师播放小品,学生思考问题:小品中的夫妻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什么?
1、案例分析,学生读材料,判断“丈夫是否付给已残疾妻子生活费?为什么?”
2、教师展示正机材料《爱,长明的灯塔》,与案例形成鲜明对比,让学生谈感受。
关于“父母要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教学。
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教学。
1、教师播放歌曲《常回家看看》,请学生思考本歌曲反映的主题。
2、让学生谈自己的父母在赡养扶助老人方面有哪些典型的事例。
3、教师展示《真情如金》的材料,让学生思想进一步得到升华。
课堂总结:教师展示知识结构图表。
计划生育。
夫互相抚养妻。
老年人。
成年人。
自己。
未成年子女。
我们的行动:1、学生讨论,作为仍未成年的我们,应该怎样对待自己的父母?2、学生齐读誓言。
课堂结尾:教师播放歌曲《家和万事兴》。
课堂教学设计模式图。
新课导入(利用音乐,创设情景,激发兴趣)。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利用小品、录像直观形象)。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正、反材料的运用,形成鲜明对比,说服力强)。
3、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事例,提高认识,培养能力)。
4、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利用音乐,感染力强,提高觉悟)。
课堂主体。
(读读、想想、议议、点点)。
课堂总结(展示知识结构图表,直观系统地理解把握知识)。
思想升华(谈行动,读誓言,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
结束教学(首尾呼应,余味无穷)。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四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五
一、教学目标。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三、教学难点。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六
自由和平等是人类两大基本价值。
e儿童权主要包括户口权,受教育权和健康权。
f法官的理想人格是__公正_。
d大众化司法有两种形式:陪审制和人民法庭。
g“公民是一个共同体政治的概念,作为一项制度,它发源于古希腊。
l零上访、零判决背后彰显的是特殊的司法目标息讼。
p平等就其含义来说有两个基本的内容:一是__规范的平等___,二是__事实的平等__。
s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
司法当以公正为最高目标。
x宪法中的平等权与教育权的结合产生了一项重要的权利:教育平等权。
宪政是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z在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官叫理官。
二、判断题。
b表达权就是说话权,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错)。
f法律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比男性早5年,这说明了法律赋予了女性特殊的保护,没有违反平等权。(对)法院成为被告,在某些地方上说明司法的权威已经荡然无存。(对)。
法院在判案时定罪量刑应考虑民愤。(错)。
法官公正最直接的体现在对法律的忠诚上,“以身殉法”当时法官理想人格的最高境界。(对)“法律黑户”的存在,表明那些没有户口的儿童多方面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对)。
g公民就是人民。(错)。
公民与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权利就没有公民。(对)。
r任何法律的起点是自由而不是平等。(错)。
t调解是东方社会特有的。(错)。
调解是东方的优秀诉讼文化。(错)。
l立法的平等绝对排斥立法上区别对待。例如法律不可以规定高额累进税率。(错)。
w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我国的调解没有强制性。(错)。
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这是非常正确与重要的。(对)。
我国的法律制度已赋予了公民环境诉权。(错)。
我国教育经费近些年快速增长,教育投入已经赶上世界中、上等收入国家水平。(错)。
y1791年法国宪法没有人权的内容。(错)。
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政。(错)。
言论自由是指说正确的话。(错)。
z只有在法律上规定且事实上人人都是法律的仆人,人人才是平等的公民。(对)。
三、简答题(或填空题)。
1、法官吃“皇粮”的好处?第一,当然首先是有利于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有利于司法独立。
第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有利于发展行政诉讼。
第五,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
2、公民有三种不可分离的属性,是哪些?
于服从他自己的道德权利所加于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
(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
3、进入诉讼的纠纷解决而言,调解与判决对比有哪些弱点?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
(2)调解常常牺牲公开。
(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
(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
(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
(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
(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4、将自由的律师制度作为法治的必要条件有哪些理由?
第一、自由的律师制度为公民对抗政府提供法律知识上的支持。
第二、自由的律师对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有利于政府守法,也有利于公民权利保障,从而在根本上促进法治。
第三、自由的律师制度有利于对法官的制约。
5、哪些原因导致类似无锡水危机之类的环境危机?
体系具有太多的地方性,使它成为地方大员中的工具。这一缺陷使得一旦环境利益与地方大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它便空转。二是环保制度与其他制度缺少必要的制度分工与制约,使环保工作游离于主流制度以外,它就不免空转。
第二个层面是环境权救济方面的原因。
第三个层面是宪政方面的原因。
6、刑事和解的副作用有哪些?
第一,它损害了追诉犯罪的权力。
第二,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也可能侵犯刑事被告和刑事被害人的利益。
第四,有碍法的安定。
7、在存在宪政的地方,要实现宪政还必须有两个条件?
一是宪法是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
二是宪法应当是法律,或者宪法应当得到实施,宪法必须是社会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纸上的宪法。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七
导语:公民权利指作为—个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资格和与公民资格相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公民义务是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公民、权利以及义务的概念
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贯彻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政策。
(四)人身自由:其内涵是指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六)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物质帮助权
(七)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八)妇女、儿童、老人、婚姻、家庭受保护权
(九)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1、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如国家秘密、公共财产、公共秩序、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的义务
5、纳税的义务
参考试题:
1、下列人员当中,是中国公民的有( )
a.一个不久前加入加拿大国籍的华人
b.一个加入中国国籍的美国人
c.一个脱离英联邦成员国并意欲加入中国国籍的人
d.一个土生土长的甘肃籍回族人
答案:bd
2、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当中,哪些人真正享有选举权( )
a.甲是一个年满18周岁的汉族女性
b.乙是一个年满16周岁、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藏族人
c.丙是一个信仰基督教的成年中国人
d.丁是一个仅在中国居住半年的、刚随父母入中国籍的美国少女
答案:ac
3、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人不享有被选举权( )
a.甲是一个未满18周岁的回族人
b.乙是一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满释放犯
c.丙是一个信仰佛教的成年汉人
d.丁是一个18周岁便考上了北大的安徽小伙
答案:ab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 )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八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中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标志。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立法为民,重点在于依法配置权力:一方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强化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
第三,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第四,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上,现代人必须认识到,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权。
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权主体非常广泛。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二是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既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九
标要求:
“我与他人的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部分|:“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含义和内容,懂得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知道公民履行义务的积极意义。
2、能力目标:
增强对公民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道理的理解能力,提高对履行道德义务重要意义的认识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教育学生自觉履行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增强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情感。提升学生的义务观念。
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公民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
2、教学难点: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自觉履行公民的道德义务。
学情分析:
针对的问题:
八年级学生对公民的义务了解不多,对履行义务的意义知之甚少,虽然平时许多行为都是履行义务的表现,但真正作为公民的义务观念较淡薄,另外对公民道德义务的履行较易接受,而对法定义务会感觉比较遥远,甚至会有“履行义务是大人的事,我年纪还小,履行义务与我无关”的想法等等。
2、学生的需要:
现在学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家庭、社会中得到的较多,而付出的较少,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不强,所以让学生首先明白公民有哪些法定义务、哪些道德义务,树立义务观念非常必要。
教学方法:情感激励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辩论等。
教学过程设置:
一、导入新。
导入语:
“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一份权利,也有他应尽的义务。如果每个人不仅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且知道自己的义务,这将有利于全人类的幸福。”法律的“大厦”是由权利、义务共同构筑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所以我们要忠实地履行义务。
二、讲授新:
教师讲述:
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
活动一“说一说。
填一填”:
教学情景(见教材p14页材料——小明的一天)。
活动设计: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充分利用教材,并关注生活,联系生活实际。
(设计目的:让学生在小组讨论及探究的过程中感受到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或根据社会的道德规范公民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并合作探究:不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哪些后果。)。
教师总结:
付出的根据。
付出的好处。
不这样做的后果。
a
家庭亲情。
融洽父子情感。
受到良心的谴责。
b
对人承诺。
赢得别人尊重和信任。
失去别人的信任。
(班级纪律)。
洁净的学习环境。
受到班级舆论谴责。
d
(游园守则)。
欣赏美景。
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社会生活中,我么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活动二:“到底该不该纳税?”辩论会(见教材p1页材料)。
活动设计:把学生分成两个大组进行辩论,作为未成年的小珊到底该不该纳税?
(设计目的:通过辩论懂得在社会生活中,我么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纳税是我们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在激烈的辩论中提升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更主要的是可以让他们可以有突破,突破自己的害羞和胆小的性格弱点。)。
教师导出: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所拥有的权利,有的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例如,公民履行纳税义务,享有国家把税款用之于民的福利。有的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例如,父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才能享有受抚养教育的权利。这种情形要求我们成年后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议一议:
※“只想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的认识正确吗?为什么?
公民的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1)什么是道德义务。
活动设计:师生共同分析材料,了解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不同,进一步感受道德义务是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懂得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密切联系,从而自觉履行义务,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设计目的:通过大家的争辩,明晰敬老养老、拾金不昧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责无旁贷的责任,社会公民自觉自愿履行公民的道德义务,既有利于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2)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
道德义务的范围十分广泛,履行道德义务,每个公民责无旁贷。为了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集中概括为二十个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一基本道德规范的形成,是我们党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最新认识成果,标志着我国公民的道德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三、堂小结。
公民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的特点。“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我们还要自觉自愿地履行道德义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一)生命权。
1.生命权的概念与意义。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基本价值。生命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第一,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第二,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不能把人的生命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或政策的基本出发点。第三,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负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第四,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
2.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一般意义上,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行为的防御。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其主体地位得到宪法的保护。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为了保护生命权,各国通过宪法或刑法等途径为生命权价值的实现建立了有效的制度。四是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故生命权具有专属性,只属于特定的个人,但个人主观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表现为一种法律义务。
3.生命权的主体与效力。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生命权的主体。这里讲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人都享有不得非法侵犯的生命权。因此,生命权首先是人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
在宪法确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没有比生命权更重要的权利,它是基本权利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生命权作为主观的权利首先对国家权力的一切活动产生效力,约束国家权力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刑法在生命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这种保护的基础和效力来源于宪法的价值,不能脱离宪法的原则。
(二)人身自由。
所谓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在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据此对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同时宪法第37条第3款还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谓非法拘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拘留、监禁等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以非法管制、拘役、徒刑以及非法讯问、非法跟踪盯梢等方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对公民强行搜身,或者强迫公民自己证明自身清白和暴露身体的行为。对违法逮捕、拘留和搜查公民的责任人,应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追究;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是出于陷害、报复、贪赃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人格尊严主要有以下基本内容:第一,公民的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第二,公民的肖像权。肖像是人的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肖像权是指公民有自主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三,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度的名声并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第四,公民的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种褒扬并维护其不受侵害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五,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隐私权是指公民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四)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场所,因此保护了公民的住宅,也就保护了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也就进一步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住宅不受侵犯还包括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可侵占、损毁公民的住宅。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宅及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邮件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隐匿或毁弃信件、电报等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的电话等通信内容则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
邮政法第3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政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在相关县或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法与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将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予以具体化。
宪法所保护的通信自由是一种合法的、正当的通信自由,任何危害宪法秩序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属于通信自由的范畴。通信自由如同其他自由一样具有相对性,为了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对通信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如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国家安全法也做了类似的规定。通信自由的设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是公民自由地进行交流思想的必要手段。当通信自由的行使危害社会秩序时可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一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合理地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等。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的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也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具体来说,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三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也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客观上的确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予以规定;二是能做到的就规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在物质保障方面,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而且还通过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措施,给予公民必要的物质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如在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申诉控告权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有赔偿的义务等。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二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一)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宪法第13条第1、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所谓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中的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券、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生产资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许个人拥有的生产工具、原材料、劳动产品、牲畜等。
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以使财产本身能无损失地继承下来。
为了防止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基础,即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且,征收或者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并同时给予补偿后才能进行,而不得随意侵犯。
私有财产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于个人自由的伸张和实现其他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产权本质是实现自由的基本要求,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个体拥有私有财产是社会协调发展与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条件。与任何权利一样,财产权的存在并不是绝对的,财产权的社会性实际上决定了财产权存在的界限。宪法有关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有利于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之间确定合理的界限,使受侵害的财产得到合理补偿。
征收和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限制的形式,但两者的性质与功能是不同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通常在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要发还给原权利人。适用征收和征用的条件和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因征收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大于征用,故补偿标准相对更高。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国家利益,既要考虑为公益而采取的国家政策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正义的价值。公共利益不同于团体、社会组织或商业的利益,应进行严格的限定。
(二)劳动权。
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由于劳动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也是社会得以生存、维系和发展的条件,因此国家不仅应当保护公民劳动的权利,而且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公民享有这一权利提供保障。为此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第14条也规定了国家对劳动者的责任,以及国家保护劳动权的根本目的,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为了使宪法所规定的休息权落到实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第45条第1款第1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等等。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三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众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权利内容丰富、范围广泛,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一般权利。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公民所有的权利都进行规定,宪法规定的只能是一些最重要的权利。尽管基本权利和法律权利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性,但基本权利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基本权利决定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派生出具体的法律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
(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三)基本权利主体。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同时出现公民和人民两个概念。“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区别主要在于:第一,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第二,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对分子,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特定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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