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中包含了教学目标、教学步骤、教学资源和评估方式等内容。教案编写时应该注重教学反思和教学改进,以便提高教师教学水平。通过学习优秀教案的范例,可以拓宽教师的教学思路和方法。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一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二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三
自由和平等是人类两大基本价值。
e儿童权主要包括户口权,受教育权和健康权。
f法官的理想人格是__公正_。
d大众化司法有两种形式:陪审制和人民法庭。
g“公民是一个共同体政治的概念,作为一项制度,它发源于古希腊。
l零上访、零判决背后彰显的是特殊的司法目标息讼。
p平等就其含义来说有两个基本的内容:一是__规范的平等___,二是__事实的平等__。
s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
司法当以公正为最高目标。
x宪法中的平等权与教育权的结合产生了一项重要的权利:教育平等权。
宪政是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z在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官叫理官。
二、判断题。
b表达权就是说话权,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错)。
f法律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比男性早5年,这说明了法律赋予了女性特殊的保护,没有违反平等权。(对)法院成为被告,在某些地方上说明司法的权威已经荡然无存。(对)。
法院在判案时定罪量刑应考虑民愤。(错)。
法官公正最直接的体现在对法律的忠诚上,“以身殉法”当时法官理想人格的最高境界。(对)“法律黑户”的存在,表明那些没有户口的儿童多方面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对)。
g公民就是人民。(错)。
公民与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权利就没有公民。(对)。
r任何法律的起点是自由而不是平等。(错)。
t调解是东方社会特有的。(错)。
调解是东方的优秀诉讼文化。(错)。
l立法的平等绝对排斥立法上区别对待。例如法律不可以规定高额累进税率。(错)。
w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我国的调解没有强制性。(错)。
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这是非常正确与重要的。(对)。
我国的法律制度已赋予了公民环境诉权。(错)。
我国教育经费近些年快速增长,教育投入已经赶上世界中、上等收入国家水平。(错)。
y1791年法国宪法没有人权的内容。(错)。
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政。(错)。
言论自由是指说正确的话。(错)。
z只有在法律上规定且事实上人人都是法律的仆人,人人才是平等的公民。(对)。
三、简答题(或填空题)。
1、法官吃“皇粮”的好处?第一,当然首先是有利于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有利于司法独立。
第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有利于发展行政诉讼。
第五,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
2、公民有三种不可分离的属性,是哪些?
于服从他自己的道德权利所加于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
(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
3、进入诉讼的纠纷解决而言,调解与判决对比有哪些弱点?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
(2)调解常常牺牲公开。
(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
(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
(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
(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
(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4、将自由的律师制度作为法治的必要条件有哪些理由?
第一、自由的律师制度为公民对抗政府提供法律知识上的支持。
第二、自由的律师对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有利于政府守法,也有利于公民权利保障,从而在根本上促进法治。
第三、自由的律师制度有利于对法官的制约。
5、哪些原因导致类似无锡水危机之类的环境危机?
体系具有太多的地方性,使它成为地方大员中的工具。这一缺陷使得一旦环境利益与地方大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它便空转。二是环保制度与其他制度缺少必要的制度分工与制约,使环保工作游离于主流制度以外,它就不免空转。
第二个层面是环境权救济方面的原因。
第三个层面是宪政方面的原因。
6、刑事和解的副作用有哪些?
第一,它损害了追诉犯罪的权力。
第二,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也可能侵犯刑事被告和刑事被害人的利益。
第四,有碍法的安定。
7、在存在宪政的地方,要实现宪政还必须有两个条件?
一是宪法是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
二是宪法应当是法律,或者宪法应当得到实施,宪法必须是社会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纸上的宪法。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四
一、教学目标。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三、教学难点。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五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是初二《思想政治》下册,第二课《公民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中的第四框题。公民要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教材主要介绍了税收的概念及特征,阐明了税收的重要性,指出纳税是光荣的,偷税、欠税、骗税的行为是可耻的、是违法行为。同时还阐述了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这点是修订后新增的。
依据《基础教育课程纲要(试行)》强调:“教学是教与学的交往、互动,师生双方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启发、相互补充,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交流彼此的情感、体验与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求得新的发现,从而达到共识、共进,实现教学相长和共同发展”的要求,在《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教学设计中,要贯彻的指导思想是,学生在学科领域或现实生活的情景中,通过发现问题、调查研究、动手操作、表达与交流等探究性活动。
1、确定主题,分组调查。
学生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分成若干小组,合作调查老师布置的以“税收”为主题的小报告。内容有:(1)收集近两年来我国和福州市财政收入情况;(2)整理、分析税收在我国建设或福州市政建设中的作用;(3)收集学校、社区周边企业、个体户及个人的纳税情况;(4)收集就近时期,积极纳税或偷税漏税人的事迹或案件;(5)对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与措施;(6)设计一些便于公民监督政府如何使用税款的形式与方法。
2、收集素材,接受培训。
学生运用社会调查、访谈、剪报、上网查讯等方法,收集、整理、综合分析利用信息,尽量多角度地思考问题并提出个性化的观点和结论。教师在预见学生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相关培养。
3、形成成果,交流完善。
学生在依据研究方案进行实践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和修改自己的研究成果。教师在这一过程中随时关注、适时指导,并积极提供条件,组织交流。
4、设计页面,制作课件。
师生均采用powerpoint制作演示文稿,教师侧重在教学难点、课堂流程、主菜单的设计制作;学生主要是各小组自己发言时,小组页面的设计制作。
1、通过学习,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获取亲身参与研究探索的体验,培养科学态度和科学道德,养成探索问题实质和事物本质的良好习惯。
2、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个体潜能和求知欲望,培养收集和利用信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使学生学会分享与合作,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培养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基本环节教学内容教师活动学生活动。
创设情境导入新课明确主题由“税徽”这一特定的标志物,引出税收问题。学生了解“税徽”,并举例自己身边人的纳税情况,明确本课主题——税收问题。
参与实践探索新知税收的含义、税收的特征1、展示农行存折的利息,让学生了解利息所得税,引出税收的含义。2、引导学生把利息所得税与电话费作比较,归纳出税收的特征。1、根据《个人所得税收》第三条第5点规定的,利息所得税的税率为20%,算出所缴纳的所得税,明确税收的含义。2、观看电脑画面,通过对比,积极思考、归纳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汇报成果经验共享税收的用途,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建议与措施,监督政府正确使用税款的形式与方法。1、介绍我国近几年税收收入的逐年增加,引出税收对一个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2、对比“毛阿敏税案”与“刘晓庆税案”。一个在税务部门内部行政处罚,另一被依法逮捕,说明国家加大依法打击偷、漏税的力度,提出如何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3、设问:如果公民积极纳税但政府乱花税款,那么公民除了纳税的义务外,有没有监督政府如何正确使用税款的权利呢?1、观看电脑画面,领悟、加深对“税收”问题的理解。2、由三名学生主持人分别主持人各小组代表对三个数字内容的汇报,及调出各小组自己设计的小组页面,并在演示文稿中写上自己通过上网、访谈、剪报等方法调查的结果。
交流体验公享感悟增强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概括学生汇报成果,并进行归纳总结,肯定学生思维的创新性,建议的多样性、方法的可行性,要求学生现场交流学习这节课的体会及收获。学生经过思考、感受从课前的收集材料过程及课堂中的交流与学习,可以从不同角度畅谈自己对《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节课的体会及收获。
联系实际推荐作业课后延续:20xx年4月是我国第十二个税收宣传月,今年宣传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归纳学生的体验及感悟,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争做积极宣传税法的好公民。1、制定一个方案,帮助税务部门进行更有效的税法宣传。2、向你周围的人做一件宣传税法的事。
本节课力求将课堂单一的传授知识功能,向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方向发展。促使学生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的过程。
学生通过课前准备“税收调查”小报告,可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发挥创新思维,在调查过程中感受教学内容。教师在课堂上,留给学生交流的时间和空间,让他们展示研究成果体验收获的喜悦,在这种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中,学生就会自觉养成平等、团结的团队精神,自觉探究的钻研精神。事实证明,学生是非常愿意参与其中的,他们自己的亲身体验更有说服力。
像这样上课,其实是每单元课后的实践活动的要求。第一次上课学生可能会花较多时间准备,但第二次做,学生有经验就轻松多了。同时,可以把学生每次的论文报告当作单元成绩,侧重对学生“行”的考评。当然,教师平时也要花更多的时间去了解相关的知识,满足教学的需要。
本课体现了新课改的教学理念,以及新课标所涉及的课程观、教师观、评价观。学生能主动参与学习,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交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以主体的地位自主上网、访谈、社会调查、收集资料,设计页面来展示学习成果,体验探究的喜悦。在教学内容的重组上,更多地重视教材内容与社会生活、学生生活的联系,以拓展学科的育人价值。
教法新颖,能应用多媒体手段(课件制作精彩)教学设计好,提高课堂教学效果。能恰如其分地把“税收”枯燥的政治概念讲活,找到课堂与社会结合点,具有实效性与实用性。
寓德于教,通过讨论,让学生明白税收的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学生懂得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六
一、引论。
公民政治权利无疑是政治学与法学所共同关心的,但是,学者们偏重于对具体政治权利的研究而很少从总体上对之加以论述。这使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界定停留于表面,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构成理解含混、不合逻辑,更缺乏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深刻把握。本文从二个方面讨论公民政治权利:公民政治权利是什么和为什么要有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政治权利存在的根据是什么)。这是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二个相关而基本的问题。本文的理论意图在于从总体上把握公民政治权利并对之做较为深刻的阐述。
二、定义与结构。
对公民政治权利,通行的定义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1]这仅仅是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定义,因为这一定义仅仅指明政治权利与作为一种政治行为的参与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指明公民政治权利作为宪法上制度设计的功能与本质所在。有的学者注意到了政治权利的功能而将其定义为:“参与政府管理与影响公共政策之权利”。[2]这一定义对政治权利的功能的'理解仍属偏狭。另有学者把政治权利定义为:“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3]这一定义正确地从利益出发把握政治权利,较为深入地指明了政治权利的功能,但是,否认政治权利属于利益本身而仅视其为政治手段,更没有揭示公民政治权利的本质。
本文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定义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这一定义包含了对政治权利的二项相关认定:第一,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以此区别于公民的人身权利、物质权利、精神生活权利。由于政治生活在本质上是主体间利益关系的特定形态(与公共权力相关的形态),因此,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影响是涉及利益分配及其实现的。在这一意义上,可以同意政治权利作为政治手段而存在。第二,在最终的意义上,政治权利是使公民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则是达到这一自我实现的必经途径。因此,政治权利还应被认为是利益本身。这是超越了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这一层面而对政治权利的理解。
[1][2][3]。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七
识记:夫妻之间有实行计划生育和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或子女未履行家庭关系中的法定义务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要承担法律责任;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理解: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运用:收集现实生活当中的有关事例,谈谈对公民在家庭关系中履行义务的认识。
2、能力方面。
通过教学,使学生能够初步运用法律知识观察、辨别家庭关系中各种现象的能力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3、思想觉悟方面:
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到人间处处有真情,从而增强他们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意识,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恩,做一个孝敬父母的好公民。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这一问题最贴近学生的现实生活。它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重要内容,家庭内部的状况如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本框的教学难点。
注意问题。
1、本框讲授重点是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对于权利让学生了解即可。所以,对于权利的教学让学生新闻记者教材就行。
2、启发诱导为主,让学生多读、多想、多议,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
3、以课本基础知识为载体,重视联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提高学生认识能力和思想觉悟。
4、本框内容涉及到家庭中人与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教学中要注重情感教育,以情激发学生,感化学生,从而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
5、法律知识掌握与道德品质教育要紧密结合。
导入新课:用歌曲《家和万事兴》引出如下问题,“你认为怎样才能做到家和?”学生讨论,教师引导。
对“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教学。
1、学生自己阅读课本,了解教材内容。
2、教师播放小品,学生思考问题:小品中的夫妻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什么?
1、案例分析,学生读材料,判断“丈夫是否付给已残疾妻子生活费?为什么?”
2、教师展示正机材料《爱,长明的灯塔》,与案例形成鲜明对比,让学生谈感受。
关于“父母要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教学。
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教学。
1、教师播放歌曲《常回家看看》,请学生思考本歌曲反映的主题。
2、让学生谈自己的父母在赡养扶助老人方面有哪些典型的事例。
3、教师展示《真情如金》的材料,让学生思想进一步得到升华。
课堂总结:教师展示知识结构图表。
计划生育。
夫互相抚养妻。
老年人。
成年人。
自己。
未成年子女。
我们的行动:1、学生讨论,作为仍未成年的我们,应该怎样对待自己的父母?2、学生齐读誓言。
课堂结尾:教师播放歌曲《家和万事兴》。
课堂教学设计模式图。
新课导入(利用音乐,创设情景,激发兴趣)。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利用小品、录像直观形象)。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正、反材料的运用,形成鲜明对比,说服力强)。
3、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事例,提高认识,培养能力)。
4、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利用音乐,感染力强,提高觉悟)。
课堂主体。
(读读、想想、议议、点点)。
课堂总结(展示知识结构图表,直观系统地理解把握知识)。
思想升华(谈行动,读誓言,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
结束教学(首尾呼应,余味无穷)。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八
导语:公民权利指作为—个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资格和与公民资格相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公民义务是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公民、权利以及义务的概念
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贯彻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政策。
(四)人身自由:其内涵是指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六)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物质帮助权
(七)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八)妇女、儿童、老人、婚姻、家庭受保护权
(九)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1、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如国家秘密、公共财产、公共秩序、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的义务
5、纳税的义务
参考试题:
1、下列人员当中,是中国公民的有( )
a.一个不久前加入加拿大国籍的华人
b.一个加入中国国籍的美国人
c.一个脱离英联邦成员国并意欲加入中国国籍的人
d.一个土生土长的甘肃籍回族人
答案:bd
2、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当中,哪些人真正享有选举权( )
a.甲是一个年满18周岁的汉族女性
b.乙是一个年满16周岁、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藏族人
c.丙是一个信仰基督教的成年中国人
d.丁是一个仅在中国居住半年的、刚随父母入中国籍的美国少女
答案:ac
3、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人不享有被选举权( )
a.甲是一个未满18周岁的回族人
b.乙是一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满释放犯
c.丙是一个信仰佛教的成年汉人
d.丁是一个18周岁便考上了北大的安徽小伙
答案:ab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 )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九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一)生命权。
1.生命权的概念与意义。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基本价值。生命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第一,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第二,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不能把人的生命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或政策的基本出发点。第三,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负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第四,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
2.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一般意义上,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行为的防御。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其主体地位得到宪法的保护。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为了保护生命权,各国通过宪法或刑法等途径为生命权价值的实现建立了有效的制度。四是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故生命权具有专属性,只属于特定的个人,但个人主观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表现为一种法律义务。
3.生命权的主体与效力。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生命权的主体。这里讲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人都享有不得非法侵犯的生命权。因此,生命权首先是人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
在宪法确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没有比生命权更重要的权利,它是基本权利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生命权作为主观的权利首先对国家权力的一切活动产生效力,约束国家权力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刑法在生命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这种保护的基础和效力来源于宪法的价值,不能脱离宪法的原则。
(二)人身自由。
所谓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在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据此对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同时宪法第37条第3款还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谓非法拘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拘留、监禁等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以非法管制、拘役、徒刑以及非法讯问、非法跟踪盯梢等方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对公民强行搜身,或者强迫公民自己证明自身清白和暴露身体的行为。对违法逮捕、拘留和搜查公民的责任人,应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追究;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是出于陷害、报复、贪赃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人格尊严主要有以下基本内容:第一,公民的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第二,公民的肖像权。肖像是人的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肖像权是指公民有自主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三,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度的名声并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第四,公民的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种褒扬并维护其不受侵害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五,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隐私权是指公民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四)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场所,因此保护了公民的住宅,也就保护了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也就进一步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住宅不受侵犯还包括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可侵占、损毁公民的住宅。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宅及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邮件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隐匿或毁弃信件、电报等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的电话等通信内容则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
邮政法第3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政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在相关县或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法与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将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予以具体化。
宪法所保护的通信自由是一种合法的、正当的通信自由,任何危害宪法秩序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属于通信自由的范畴。通信自由如同其他自由一样具有相对性,为了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对通信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如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国家安全法也做了类似的规定。通信自由的设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是公民自由地进行交流思想的必要手段。当通信自由的行使危害社会秩序时可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众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权利内容丰富、范围广泛,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一般权利。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公民所有的权利都进行规定,宪法规定的只能是一些最重要的权利。尽管基本权利和法律权利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性,但基本权利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基本权利决定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派生出具体的法律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
(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三)基本权利主体。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同时出现公民和人民两个概念。“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区别主要在于:第一,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第二,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对分子,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特定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一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一)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宪法第13条第1、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所谓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中的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券、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生产资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许个人拥有的生产工具、原材料、劳动产品、牲畜等。
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以使财产本身能无损失地继承下来。
为了防止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基础,即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且,征收或者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并同时给予补偿后才能进行,而不得随意侵犯。
私有财产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于个人自由的伸张和实现其他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产权本质是实现自由的基本要求,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个体拥有私有财产是社会协调发展与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条件。与任何权利一样,财产权的存在并不是绝对的,财产权的社会性实际上决定了财产权存在的界限。宪法有关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有利于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之间确定合理的界限,使受侵害的财产得到合理补偿。
征收和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限制的形式,但两者的性质与功能是不同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通常在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要发还给原权利人。适用征收和征用的条件和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因征收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大于征用,故补偿标准相对更高。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国家利益,既要考虑为公益而采取的国家政策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正义的价值。公共利益不同于团体、社会组织或商业的利益,应进行严格的限定。
(二)劳动权。
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由于劳动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也是社会得以生存、维系和发展的条件,因此国家不仅应当保护公民劳动的权利,而且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公民享有这一权利提供保障。为此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第14条也规定了国家对劳动者的责任,以及国家保护劳动权的根本目的,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为了使宪法所规定的休息权落到实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第45条第1款第1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等等。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二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活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做主的具体表现,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因而它体现了人民管理国家的主人翁地位。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表明,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是一种普选权。
为了保证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效行使,除宪法作出原则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制定了《选举法》,对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选举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
(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即如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参与正常社会活动和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选举权一样,政治自由也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于言论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与表现形式。一般说来,其范围包括:第一,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因而其享有的主体十分广泛;第二,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第三,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第四,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定范围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承受不利后果,因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因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于出版主要是将自己的见解付诸文字,因而出版自由实际上是言论的自然延伸。与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并不是绝对的,出版自由的保障与出版管理是相互统一的,合理的出版管理是保障出版自由的重要条件。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出版物的发行和传播。
世界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或称事前审查制,即在著作出版前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的制度;二是追惩制,即在出版物出版后,根据其社会效果决定是否予以禁止和处罚的制度。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结社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成员;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由于结社是一定数量的公民为长久保有共同观点和维护共同利益的行为,因而结社自由也是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延伸,而且是若干公民集合起来方能实现的自由。
公民结社因目的不同而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成立公司、集团等;另一类是非营利性结社,包括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前者如组织政治团体等,后者如组织宗教、慈善、文化艺术团体等。但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而且由于政治性结社对社会各方面的生活,尤其是对决策过程产生重要影响,因而各国法律一般都予以严格控制。因此,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一方面享有结社自由,另一方面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民结社自由保障与限制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组织的社会团体,都应当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并须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的监督管理职责有: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监督社会团体依该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对社会团体违反该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该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
社会团体是社会建设的主体,改进社会团体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其服务社会的功能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目前,《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正在或拟作修改,其重要内容之一是调整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方式。一些地方也通过改进社团管理的方式加强社会建设。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不同表现形式。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通过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都源于公民的请愿权。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公民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主要都在公共场所行使;必须是多个公民共同行使,属于集合性权利,单个公民的行为通常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集会、游行和示威。三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差异。
由于这三项自由权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也容易发生与政府管理部门或其他公民的冲突,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凡借此进行暴力活动,或者引起暴力冲突的集会、游行和示威,就丧失了受到法律保护的资格。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对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和标准,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程序及措施,申请和获得许可的程序,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92年6月16日发布施行《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篇十三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权利能力,而非行为能力。
2、禁止不合理的差别,承认合理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
平等权是相对的,
宪法。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但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判断差别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是: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的尊严原则;确定差别措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着合理的联系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见后文,此处不赘述。
(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以下子类型。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实际是言论的自然延伸。
内容:(1)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2)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自由设立。
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或称事前审查制;二是追惩制。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
3、结社自由。
(1)营利性结社。
(2)非营利性结社。
a.政治性结社。
b.非政治性结社。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核心:尽量不,或者尽量少。
(1)审批限制。
不予许可的情形: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2)地点限制。
不得举行的场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3)时间限制:早六时至晚十时。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含义:强调信,不包括创、传。
2、我国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注意: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政治权利。
四、人身自由(广义)。
五、社会经济权利。
(一)财产权。
1、财产权的概念。
财产权是指所有权,即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2、征收和征用的区别:还不还、急不急、补不补。
(二)劳动权。
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
1、主体:(1)劳动就业权的主体不是所有公民,而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2)取得报酬权的主体不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而是已经付出劳动的公民。
2、劳动的权利义务二重性。
(三)休息权。
1、只有劳动者才享有休息权,如果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就没有休息权;
2、“休息”指带薪休息。
(四)获得物质帮助权。
1、主体要件:公民。注意不是自然人。
2、实质要件: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三种情况之一。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一)受教育权。
(二)文化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出版自由不是文化权利而是政治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一)监督权。
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需要重点掌握几种监督权之间的区别:
1.批评和建议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提出解决方案。
3.申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非追究违法责任,这是它和控告的区别,但申诉和控告常常结合行使。
(二)获得赔偿权。
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或冤狱赔偿)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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