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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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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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一

年即将结束,一年以来,在中心领导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现将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习与实践同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工作关系到辖区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在年在动物防疫工作中,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知识以外,虚心向其他同事学习防疫经验,确保所包镇的防控工作顺利完成。

第一、疫苗领取。疫苗领回后,及时通知所包镇兽医站人员领取,保证了疫苗的有效性。

第二。防疫工作责任到人。根据市区防疫文件的总体目标和中心防控会议会后对各镇(办)防疫的的要求,及时了解所报镇对防疫工作的开展、人员的分配和疫苗的领取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使自己对包镇的防疫工作开展情况做到及时掌握。

第三。防疫进度。对镇畜禽注苗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确保防疫进度的准确性。

第五。积极参加培训活动。为更好的学习动物防疫知识,服务“三农”,我积极参加春秋防疫培训会、奶牛养殖的培训、区标准化养殖培训会等培训活动,了解最新的防疫知识和养殖技术,提高了防疫技能。

二、数据和信息上报。

依据省市区的文件总体目标及要求,我及时上报各类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完整性和信息的及时性。第一、防疫信息。按照市区的文件要求,防疫期间,对各镇办报送的防疫进度汇总后上报市区相关部门,使上级业务部门更好的了解防疫情况;第二、数据汇总。根据省市区的相关文件要求,对能繁母猪、渭河流域规模养殖场(区)粪污处理情况、年西畜禽生产单位和规模户摸底调查表等数据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市区局;第三、兽医站资料规范。为更好的使镇(办)兽医站的防疫资料规范化,按照中心要求对各镇-年动物防疫资料进行了整理,做到有据可询。第三、养殖信息。每月8号上报养殖信息,通过养殖场的养殖数量的变化,更好的为省市区制定养殖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业务能力距离个人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专业素质与领导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在新的一年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提高。

个人在工作中虽然还有一些不足,但我相信,用心工作可以把工作干对,用力可以把工作干好,用脑可以把工作做精,相信通过努力,使不足之处得以完全的改正,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有所提高。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二

二oo五年,我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认真贯彻《生猪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关于畜禽定点屠宰文件精神,严厉打击私屠乱宰现象,强化定点屠宰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加大定点屠宰工作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广泛支持,

定点屠宰是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才能使定点屠宰工作不断推进。一是组织各屠宰厂(场)加强继续在各定点屠宰厂(场)法律法规标准化要求等知识的学习,宣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自治州文件精神,统一定点屠宰厂(场)业主的思想认识,依法按要求做好定点屠宰;二是通过县电视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定点屠宰的必要的意义。三是严厉打击私乱宰现象,对查获的私屠滥宰的案件进行暴光,提高广大群众对定点屠宰工作的认识,使其自觉维护和支持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四是建议县人民政府调整了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工作领导的机构建设,基本上达到了社会上下统一认识,使我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定点屠宰管理,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

对我县屠宰定点厂(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加强对乡镇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根据上级文件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关闭了不合格的原县牛羊定点屠宰厂实行了异地搬迁,引进一家投资企业,投资×余万元修建了一座现代化的牛羊定点屠宰场肉联厂已于今年2月正式营业,该企业是一家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在县城内设立×个牛羊放心肉店,受到了各族人民群众的欢迎,平抑了肉类价格,丰富了市常对定点屠宰厂进行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同时建议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对现行生猪屠宰厂进行现代化的改造。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三

半年来,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在特克斯县畜牧兽医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深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强化动物检疫监督管理,保障畜产品质量,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全县各族人民吃上“放心肉”。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半年来特克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几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治知识,继续实施“放心肉”工程。“三下乡”和“法制综治宣传月”中,在城镇和重点乡开展街头宣传,参加人员达36余人,赠送法律宣传资料500余份,悬挂大幅标3幅,展出挂图5张,展版2个。于20xx年4月至5月份组织全体检疫员在畜牧兽医局举办为期三天的法律法规和动物检疫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一次,邀请州动物卫生监督所老师三名对学员进行以民汉两种语言进行授课,结束时分别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检疫员发放《动物检疫员证》,不合格的检疫进行再学习处理。上半年的学习参加人员共36人次,理论考试95份以上6名,90-85份28名,85以下2名,实际操作94份以上18名,94以下85以上18名。

二、坚持报检制度,狠抓产地检疫自20xx年1月以来,坚持实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根据畜禽流通量大小,在我县喀拉达拉乡和乔拉克铁热克乡等处设立“动物报检点”四处,实行“政务公开,收费公开,制度上墙,先报后检,有报必检”,严格实施到场到点检疫,做到一畜一证制,同时做好产地检疫记录。到目前为止产地检疫共14316头(只),其中牛1321头,羊13195(只),使产地检疫率达到92%以上。

三、强化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全县三座畜禽定点屠宰场,建立检疫工作室,实行了“制度上墙,业务公开”,根据屠宰量的大小,配备3名动物检疫员,一个动物产品快速检疫箱,一套检疫刀具,一只体温表,实施同步屠宰检疫,完善屠宰检疫记录,落实了责任制,回收畜禽免疫耳标和产地检疫证。上半年屠宰畜禽共11335头(只、羽),其中牛350头,羊4812只,生猪384头,屠宰检疫禽5789羽,无害化处理畜禽脏器325个,上市畜禽肉胴体检疫率达100%,持证率100%,使产地检疫证回收率90%,免疫耳标回收率69%以上。

四、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稳步推进“放心肉”工程,按县食品安全部门的有关要求,上半年成立“肉食品安全监督稽查组”分不同路线对县城集贸市场牛羊猪肉摊、生活超市、大中型餐饮饭店、畜禽定点屠宰场、卤肉店、白条鸡店、冷库等肉品流通和出售环节的畜禽肉类是否经过检疫、加盖验讫印章,是否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宰后检疫是否到位,胴体上是否有检疫切口,是否存在未经检疫或经营病害、变味肉类等违法违规现象实施定期性的监督检查。根据上半年的检查情况来看,在肉类流通环节中存在以下个别的,未经检疫、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违规现象。于20xx年2月份的肉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查出未经检疫畜禽产品共120公斤,对此现象依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没收,对当事人提出警告、责令限期内改正和罚款处理。同时节假日实行了肉食品集中整顿和值班,及时上报各项报表和信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起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上半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共11次,加强动物检疫监督管理。

五、加强“五证”管理,规范用证行为加强“五证”管理,严格领销制度,实行专人负责,总量控制,以旧换新,责任到人,规范填写,与用证人利益挂钩。同时,随时对各乡镇站用证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用证安全,从1月份起到目前为止,使用检疫“五证”154本。

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实现目标。

(一)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在伊-特公路呼吉尔特乡库热村距路30米一处设立的报检点派出4名业务素质高的检疫员实施出入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严格实施有检疫证可出境,无证不准出境,从外地引进动物依法在隔离所内进行法定时间内的兽医临床观察,同时认真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运载车辆防疫消毒,到目前为止流通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共30081头只羽,其中牛3548头,羊13800只,禽类12568羽,生猪125头,马40匹,羊皮541张,牛皮456张,消毒运载动物的车辆39次。在5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期间,重点对25户养殖户,2个城乡集贸市场,2个冻库,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二)强化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为杜绝畜禽疫病大面积流行和传播,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从3月份以来我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各乡畜禽免疫工作是否落实,防疫员是否到位,免疫是否按操作规程,是否存在未免疫或拒绝免疫等违法违规情况实施定期性的监督管理。在4月的春季免疫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免疫145户,拒绝免疫12户,对这些违规现象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免疫管理办法》规定,通知当地防疫员进行补免处理,同时我所业务人员现场对农牧民进行多次的关于畜禽免疫、防疫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使人民对畜禽防疫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三)强化动物监督执法案件查处,规范办案程序,实行了错案追究制;上半年来现场纠正违规事件11件,死牛签定1头,死猪签定16头,死羊签29只,其中形成笔录档案的有2件;立案处理1件,结案处理1件,无一错案出现。

七、小结在全县动物检疫队伍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实施动物产地检疫14316头(只),产地检疫持证率达100%。屠宰检疫共11305头(只、羽),无害化处理动物脏器325个;流通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共21081头只羽,动物产品共997张(牛羊皮),消毒运载动物的车辆39次;防疫监督检查共18次,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11次,案件查处2起,印发上报食品安全办信息5条,法建办信息2份,总结6份,先后11次协助乡镇兽医站处理畜禽防疫、检疫事件。对促进我县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四

动物产地检疫是从源头抓疫病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关键措施。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今年我县继续深入开展“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今年是中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整顿年,由于双汇瘦“肉精事件”和雨润“问题肉事件”的警示,我县把加强人员培训和执法队伍教育当成重中之重。由于市县两级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属于非畜牧兽医专业毕业人员,人员技术能力低外行多,所以加强技术培训尤为重要。我们邀请市监督所所长高级兽医师蔡立安和监督科科长左善民两位同志对全体检疫和执法人员进行了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了同志每的理论水平和责任意识。

xx五个乡镇检疫示范点,统一制作公示栏,制度牌,配发制式文书和消毒药品。充实乡镇检疫人员,落实检疫点办公场所。在保持去年x家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小区签订协约的基础上,又与x户小规模养殖场户签订了产地检疫协约。目前共有猪养殖场户156家,羊58家,牛61家,鸡101家实施了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五个示范点与规模养殖场签约率达到了100%,其他乡镇平均达到80%以上。

今年,每月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报检次数平均达到x批次,共达到x批次,检疫动物x万头只,其中活鸡约x万只,活羊约x万只,生猪约x万头,牛x万头,签约规模养殖户动物出栏报检率达到100%,检疫率100%,出征率99%(1%为检疫不合格要求隔离治疗和观察的动物)。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已经开始在我县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为了保障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我所产地检疫管理工作小组,同三个监督执法中队近二十余人在全县各乡镇的动物养殖、动物交易、动物运输、动物屠宰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对未经检疫出售,运输,屠宰动物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特别是在屠宰环节我们利用我县屠宰检疫工作管理严格的基础加大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回收力度,对无证进入屠宰场的动物一律禁宰隔离观察并根据情况处罚后再补检准宰,以促使经营户只能收购经过产地检疫的动物。同时我县实行了动物贩运经营人和经纪人培训考核制度,动过加强动物收购运输环节的管理,也大大促进了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深入开展。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五

1、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生猪屠宰办公室以全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为契机,狠抓生猪屠宰基础工作和硬件设施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共建立了1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为屠宰场建立了《值班制度》、《检疫检验制度》、《生猪进场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死猪肉销毁无害化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制度,配备了检疫员、检验员,对各屠宰场的检验员进行了培训和发证。各项管理工作均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细化到人。检疫人员每天坚持24小时值班。定点屠宰场做到了有办公室、有制度、有明细台帐。

2、加大执法力度。稽查队伍一般情况下保证7-8人,在公安、动检、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查两章两证是否齐全,严格打击市场上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同时,生猪屠宰办公室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稽查队队员的知识和业务学习,以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乡镇集贸市场整改成效显著。稽查队配合各乡镇政府,重点检查各集贸市场,对市场的猪肉产品进行检查,逐步规范市场,通过重点整顿工作,市场上的猪肉产品证章齐全,有效保证了猪肉食品的安全。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六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制疫病传播、扩散和流行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人民健康。因此,政府的有关部门对动物检疫工作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与关注,随着《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动物检疫工作变得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但是,就目前来看,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被政府和人民群众重视,动物检疫工作在大中型城市中开展较好,而一些农村基层的动物检疫工作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1、检疫人员的不足以及素质不高。在大部分的乡镇地区,检疫人员只是为数不多的几个或者甚至就一个兽医人员,他们出了要担负大部分的动物检疫,防治,诊断,技术指导等工作外,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好动物屠宰检疫的工作,其次他们的素质也并不是很高,这样就会造成屠宰检疫工作无法深入的进行下去,严重影响到了食品的安全。同时,大多数基层的检疫站缺乏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造成检疫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导致检疫队伍素质较低,检疫工作不能真正达到检出病害的目的。

2、检疫方式的落后。在农村或者山区地区,基本上就是靠一把刀,或者一个温度计,其他即使有用也不会带过去的,在实际的检疫工作中,检疫员只能用通过肉眼、感官对活畜禽进行检疫,无法进行常规检查,也没有化验室可以进行专业的检验。虽然部分的基层屠宰场也有置有专门的化验室,但很少开展化验工作,并且可以检测的项目也十分有限。这样只能检测出一般性的传染病,严重影响了检疫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3、动物检疫工作宣传不到位。动物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动物从销售到产品的过程中要经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市场检疫等检疫步骤也很不理解,影响了检疫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另外,由于一些检疫人员大多不是专门的检疫人员且素质不高,一些地方存在只收钱不检疫的问题,影响了动物检疫的整体形象,使得农村基层检疫工作不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

4、基层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对于开展检疫工作的认识有偏差,片面的认为基层检疫工作的重点是免疫。动物检疫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工作是动物检疫工作中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关键所在。由于基层动物养殖的方式繁杂,既有规模化的养殖,又有农户散养,并且由于养殖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出栏时间不统一等原因,导致产地检疫所涉及的范围较广、面积较大,加大了产地检疫工作的难度;同时由于我国的产地检疫工作多数是实行报检制度,但大部分养殖户法制意识不强,导致肉食品在出售时不报检;此外,由于一些动物的收购是采用商贩上门的方式,买卖双方私自成交,使得检疫人员难以掌握而又无法到户实施产地检疫;由于以上的种种原因影响了产地检疫的到位率。

5、基层的相关部门也存在重防疫、轻检疫的思想,尤其是在最近几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任务比较繁重的情况下,使得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很难发挥作用,使得基层动物检工作无法进行深入的开展,导致以检促防工作滞后。

1、加强工作人员建设,提高检疫队伍素质。

2、加大硬件设施建设,配备必需的设备器材。

3、大力宣传,提高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去宣传动物检疫方面的知识和法律。

4、紧密部门配合,合力促进检疫工作。

5、以检促防,推动动物防疫工作。

6、加强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在屠宰检疫的环节,要将强监管,严格控制检疫质量关。同时,加强市场上肉店的监督管理,促使经营者凭证依法经营,并定点销售,改善卫生状况。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七

200*年,我站在县畜牧局、**镇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站的领导和管理之下,认真贯彻执行畜牧事业“一法三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规范动物防检和兽药饲料管理秩序为核心,以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为重点,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从严务实、争先创优的工作方略,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促进全镇畜牧业行政执行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200*年我镇动物检疫收入达到62806.0,超额完站下达的计划性经济任务12806.0,较圆满地完成了本年度工作任务和经济任务。

一、逐步规范检疫。

1、加强屠宰检疫市场检疫的监督,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我镇、四个市场,检疫工作都责任到人,并细化经济任务,保证了本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

2、加强动物交易市场检疫。对来自外县市乡进入我镇市场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严格查证验物,对没有检疫证明或者证物不符的,进行补检并收取补检费。在今年夏季邻近县市乡发生“生猪无名高热症”疫情期间,严格加强市场检疫监督,严禁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我镇动物交易市场,确保了我镇动物食品安全。

1、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每1000农户聘用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标准,我站通过招标共聘用了十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并严格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合同落实防疫责任,兑现防疫员报酬,真正体现“以钱养事”,确保免疫注射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防疫工作由专人负责,每年春秋两季防疫,分、两个防疫专班以统一作战方式进行,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合同所签订的村组,村级动物防疫员为该村组第一责任人进行常年补针,这样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顺利完成了全年防疫工作。

3、加大强制免疫力度,提高免疫质量。对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并严格实行免疫证、免疫耳标和免疫档案“三位一体”的免疫标识制度。

4、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在20__年建立的全镇禽流感疫情监测网络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了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比例,并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切实防范人感染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疫病。特别是今年夏季邻近县市乡接连发生“生猪无名高热症”疫情期间,我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发现一起疑似病例,处理一起,确保了我镇没有出现“生猪无名高热症”疫情。

三、规范兽药饲料市场管理。

200*年5-7月,我站在县动物防疫监督站的直接领导下,对全镇兽药饲料市场进行了一次全面专项整治,收到了良好效果。对于已经办理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门店进行了年审,对于以前没有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进行经营条件审核,条件合格的发放了《兽药经营许可证》。7月份对所有兽药经营门店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没收了一批没有经过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和过期兽药以及违禁兽药,确保我镇市场兽药产品全部合格。同一期间对所有饲料经营门店进行了严格的经营条件审核,经营条件合格的办理了经营条件许可。11月份,全国范围内的“红心蛋鸭料”添加“苏丹红”事件曝光后,我站又对全镇饲料经营门店进行了一次彻底清查,并走访调查了所有蛋鸭养殖专业户和禽蛋加工企业,我镇范围内没有发现销售和使用“红心蛋鸭料”的事件。

四、抓好耕牛血防查治及扩大化疗。

按上级要求,今年7月份我站对全镇的耕牛进行了一次大规模普查,对疫情进行监测,并于11月份对全镇的耕牛投放了血吸虫化疗药品。

200*年的工作,我站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检疫收费未完全到位,流失了一部分检疫费;二是产地检疫工作开展不够全面;三是防疫补针不够彻底,特别是养殖专业户防疫不到位;四是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不得不用奖励工资充抵部分开支以维持站内资金平衡,人员待遇偏低,工作积极性不够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站将克服一切困难,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严格按上级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确保我镇畜牧业生产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八

2、税费收缴情况。仅永定城区两个屠宰厂统一收取的各种税费共13万元,其中:增值税3.9万元,工商费1.4万元,检验检疫费1.6万元,加工服务6.1万元。

3、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今年我们收回了生猪定点稽查的委托权,成立了商务综合执法大队,现有工作人员19人,其中从畜牧局接收了15名,这些人员都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丰富的定点屠宰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有效遏制了私屠滥宰不法行为,保障了全县市民食肉的“安全”、“放心”,为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基础设施和服务建设情况。根据《生猪定点屠宰条例》规定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指导思想,对屠宰场不合理的布局进行不断改造,成立了永定区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各屠宰企业设立了专门的检验检疫室,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的建设。有力地促进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5、市场建设情况。市城区共有5个鲜肉肉品供应市场,市场的鲜肉都经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实施检疫检验,合格的由检疫员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讫印章方可入市出售,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由定点办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确保市场的肉品的安全、放心。

二、具体做法。

根据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和省、市、区的相关文件及规定,把生猪定点屠宰列入政府的菜篮子工程,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历来都关心重视食品安全,因此,我局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只有深入研究,制定各方面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事,用制度统一思想,用制度调动工作积极性。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九

第一条为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蔓延,保护首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受污染的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或者存放场所进行处理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造成重大林业植物疫情或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由市林检机构对相关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5日发布的《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

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学习或工作情况作加以回顾检查并分析评价的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学习和工作中的优缺点,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你所见过的总结应该是什么样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植物检疫个人工作总结,欢迎阅读与收藏。

1、专职植检员不足,开展检疫工作的植物产品主要是水稻种子,其它的'植物产品如稻谷,水果等还无力开展。

2、植检队伍的知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

3、检疫设备简陋,手段落后

在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中,我站严格按制度规程办事,要求各制种单位认真做好产地检疫的申报工作。明确规定凡不进行申报进行产地检疫的基地,不再进行产地检疫,种子调运时一律不给予签发检疫证。

为了充实和提高我站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我们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省植保植检局举办的有关植物检疫培训;组织植检人员参加县里举办的行政执法人员陪训班,认真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取得了县里申报省里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第三是加强实践,组织到实地对检疫对象进行识别并开展全面的疫情普查,在实践中增强知识水平。

根据省站《关于开展种子市场检疫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为保障我县农作物种子用种安全,防止检疫性病虫害通过种子传入我县,我县组织专职检疫员对全县12余户水稻种子批发商进行了种子市场检查,共检查水稻种子20余万公斤,计30余个组合,其中大部份水稻种子有检疫证书,检疫证编号真实,另有少量数量批次不符合,经教育后补检,并收取检疫费4000余元,用于植检事业。

xx年我站重点开展了稻水象甲疫情普查工作。5月上旬开始我们在全县五个乡镇开展普查,重点水溪两侧稻田,迎风坡下,山垄稻田禾苗进行仔细调查有无为害状,结果未曾发现稻水象甲。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一

20xx年,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局有关处室的大力支持下,赣州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局和赣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要求,以履行检验检疫工作职责,服务赣州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重点,积极推进绩效管理、发展提升年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检验检疫执法把关能力和服务科学发展水平有了进步,为赣州开放型经济服务能力有了提升。

按照省局和赣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提升年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的工作部署,我们提出了“贴近企业实际,推出四项措施,实现‘四个提升’”的具体安排,切实解决赣州进出口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全面提高服务发展、依法履职、高效办事、破解难题、狠抓落实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多渠道宣传,检验检疫形象实现了有效提升。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了“发展提升进企业”活动,制定了走访调研计划,印制了500多份发展提升年活动宣传资料,实行局领导负责制,由局党组成员带队,分成四个小组,对备案登记的380多家企业进行拉网式走访调研,主动上门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现场结合产品特点为企业重点宣讲了产品进口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原产地知识等,解答企业的政策咨询。同时,充分利用检验检疫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优势,通过举办企业负责人座谈会、报检员工作会议、备案检验员培训等,对企业人员就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电子监管内容、gap及企业自检技术等知识进行了培训。今年以来,共有150多家企业,455人次接受了培训。

二是创新工作方法,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了有效提升。

1、服务平台创新,为方便出入境人员办理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卫保分中心拟制了18个短信模板。通过“一次告知平台”模块化创新、申请平台信息化创新、检验平台数据采集创新,实现了告知事项更加清晰、明了,申请手续更加简洁、快速,检测手段更加先进、高效,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方便了服务对象。今年以来,赣州局共进行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329人次、预防接种140人次,同比分别增长33.1%和51.3%。

2、交流平台创新。设立了报检员qq群,在网络上开辟了检企交流新平台,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检验检验相关资料信息和在线解答企业人员问题,定期对qq群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实行“您问我答,及时解惑”。开通qq群以来,共有87家进出口企业的93名报检员积极加入,共接受咨询700余人次,日均发布信息50多条,累计发布群邮件20封,群公告12条,在检企间真正搭建起了一座“连心桥”。

3、监管方法创新。将服务送到“家门口”,充分发挥兴国、于都、赣县、大余4个联络员办公室作用,推行传真报检、协助备案、施标、封识等相关业务,在瑞金设立监管点,不分白天黑夜,第一时间响应企业的报检放行需求,今年以来,赣州局3名检验检疫人员值班的天数就达到了180天/人,检验放行的批次达到1700多批,不但为瑞金及周边县市的企业节约了往返赣州报检的费用90多万元,还帮助企业缩短了交货时间,提高了企业的履约能力。

三是实施“个性化”服务,帮扶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实现了有效提升。在调研走访过程中,收到了企业提出的具体问题超过了30多项,到目前为止,已成功地帮助企业解决了所有具体困难和问题。佳华电池(瑞金)有限公司是瑞金市从福建引进的台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须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质量许可)证方能报检出口,而申请出口质量许可必须提供出口商品检测合格报告单。按照国家标准,铅酸蓄电池“电池寿命”检测周期需180天。这样一来,就赶不上首批货物的出口,从而影响后续订单。赣州局了解到这个情况后,立即实施帮扶措施。一方面局领导亲自到省局汇报,另一方面派人到企业驻点,指导企业完善申报资料,在省局领导的亲自帮助下,在有关处室的大力支持下,经特别批准程序,该企业获得了出口临时质量许可,首批铅酸蓄电池通过“特殊通道”政策顺利进入欧盟市场,实现了赣州蓄电池产品首次出口,填补了赣州蓄电池出口的空白。这些“个性化”服务措施,获得了企业的高度赞扬。香港新界厂商联合会黄世家会长特意发来专函,赣州市超越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格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赠送了锦旗,对赣州局真情服务,支持与帮助企业发展表达谢意。在市发展环境监测中,赣州局排名也一直靠前。

四是与创先争优活动有机结合,党员先锋模范效应实现了有效提升。坚持发展提升年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激励全体党员干部更好的投身于检验检疫事业之中。

1、开展活动,激发党员干部的创先争优热情。按照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了活动重点,结合培训学习、“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等经常性工作,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先后开展了“新党员入党宣誓,老党员重温入党宣誓”活动、庆祝建党xx周年党的知识竞赛活动、评选党员先进标兵活动、党员奉献日活动及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凝聚了感情,调动了全体党员干部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2、认真履职,在真情奉献中创先争优。在活动中,全体党员干部秉承在“服务中创先、在把关中提升”的理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克服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量大的重重困难,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送给企业,真心实意帮扶企业发展壮大,赢得了企业的打心眼里的感谢,屡屡获得了企业的锦旗。逸豪优美科公司是赣州市政府重点支持和扶持的铜铝加工企业。他们在生产过程中,既需要从国外进口大宗初级原料,也还要在赣州出口加工区完成成品和半成品进出境通关手续。检验检疫流程长,通关时间要求特别急,常常需要检验检疫人员在节假日、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加班加点,赣州局了解到企业的迫切需求以后,主动上门征求意见,具体商谈检力调度,合理安排现场查验和抽样送检频次,顺利的促进了企业的正常运转。今年以来,帮助逸豪优美科公司完成了78批1083万美元进出赣州出口加工区的检验通关手续,逸豪优美科公司的利润也同期同项目增长34%。

(二)围绕规范管理,按章操作,全面推进业务建设,工作质量的意识和水平得到提升。

一是在强化自身管理上改进工作质量。

1、开展了经常性业务研讨。为切实保证工作质量,认真落实本局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质量和业务研讨会,就检验检疫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和难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研讨和解决,有效规范和理顺了工作程序。

2、开展了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排查”工作,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别由综合业务科和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了“监管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工作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做到了“四个一”,即做到了应当排查的问题一个不漏,应当建立的制度一项不缺,应当监督的环节一个不少,应当规范的操作一项不乱。

3、开展了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大检查。针对四个类别问题:企业检测报告的有效性问题、专项检测报告跨年度问题、合格评定记录填写问题、ciq数据录入问题,进行了认真查找和深刻分析,8月15日,赣州局召开了工作质量情况通报分析会,对工作质量中存在的问题,由各分管局领导进行分析点评,各业务科长结合本科室情况进行了自查剖析。经过情况通报、领导点评、业务研讨,理清了工作思路、统一了思想认识,落实了整改措施,全面提升了工作质量水平。

二是在有效监管中巩固工作质量。

1、推进了“双打”专项行动。通过“三个强化”推进“双打”专项行动:强化分片监管,对检验人员实行了分片负责制,结合日常抽批检验和监管工作,落实专项行动计划;强化科学监管,深入企业生产车间现场排查;强化诚信监管,加强诚信管理,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和信誉意识。今年共出动检验检疫执法人员95人次,检查企业65家,提高了辖区内进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

2、进行了食品质量安全工作专项检查。认真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宣传月”活动;会同赣州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中心城区10多家出口食品企业的原料进货,出厂食品批批检验,食品信息记录等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并与赣州局辖区所有38家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签订了《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进一步提升了辖区内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相关成绩获得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省食安办考评小组在对赣州局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的现场考评中给出了满分的成绩,赣州市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视察组也对赣州局的出口食品监管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3、开展了“质量月”活动。紧紧围绕“质量月”活动主题,充分履行检验检疫职责,向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检验检疫法律服务,打造业务服务平台,树立服务型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扎实工作,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被推荐为20xx年质量月活动先进单位。

二是在学习交流中提高整体工作质量。

1、网络学习。要求全局干部职工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充分运用网络电子教育平台系统,认真学习检验检疫基础知识和相关岗位专业知识,并加强日常学习的督促检查,每月对全局人员学习情况进行通报,确保了全局人员进行网络学习上线率100%。

2、课堂学习。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教育培训计划,结合赣州局检验检疫工作重点,由各科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对全局人员就公务写作、电子监管系统升级业务、gap认证、出口加工区监管政策法规等知识进行了培训,丰富了干部职工的知识配备。3、对外学习交流。今年以来,由局领导带领业务骨干先后赴上饶局和龙南办参观学习了建立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和电子监管、工作程序规范等先进工作经验;与中检集团江西分公司进行了业务交流;与赣州国家钨和稀土质检中心加强了合作,整合资源配备,两部门互派人员,对钨和稀土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进行了技术交流。此外,还分别派员赴北京、上海、山东、深圳等地参加各类检验检疫专业知识培训。通过多种方式的对外学习交流,全面提高了整体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一是推进瑞金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提高质量安全水平。把抓好瑞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作为具有赣州特色的全年重点工作之一,8月16日,在地方政府和省局领导、有关处室的大力支持下,赣州首个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在瑞金正式启动,这是赣州局积极落实“全力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业现代化”工作重点的又一重大举措。赣州局在推进示范区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出口食品农产品符合国际市场准入标准为目标,积极构筑“源头备案、过程监督、关键控制、抽查检验”四道防线,对示范区的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管措施,通过抓好示范区建设,推广示范区经验,使全市的食品农产品达到“保质量安全、促经济发展”的目标。截至10月31日,辖区共出口食品农产品共1318批,6601万美元,所有出口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未发生任何产品质量事故。

二是实行全方位跟踪服务,支持赣州铜铝等重大产业发展。为全力落实赣州市史文清书记做大做强铜铝产业的指示,围绕赣州“发展铜、铝等大有色产业,打造若干个年产值超百亿元的产业集群”的战略思路,赣州局党组高度重视,全力跟进、服务赣州铜拆解工业园区的建设,先后参加了多次由市政协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提出了检验检疫在服务赣州铜拆解工业园区的建设的具体工作措施,并积极向省局汇报,争取获得省局和质检总局各项政策优惠支持。

三是全力助推赣州新能源产业发展,产品出口实现新突破。新能源产业作为赣州重点发展产业项目,赣州局以“四个全力”,即全力开展检验检疫送政策宣讲、全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全力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全力帮扶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助推赣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了新能源产品出口实现新突破,今年首次出口了铅酸蓄电池产品、电动旅游观光车、led灯管等产品,1月份至今出口货值501.3万美元。

四是加强出口加工区建设,全面服务赣州外向型经济发展重要基地。及时跟进加工区内项目的进展,不断强化检验检疫工作措施,加大对区内企业的支持和帮扶力度,有效落实包括组织领导、政策支持、优化流程、及时出证、快速通关等在内的“八项服务举措”;通过定期走访调研,主动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及需要检验检疫解决的问题,建立了良好的检企互动关系;积极与海关和赣州出口加工区管理部门沟通,强化“口岸联动直通放行”监管模式;并指派专人进驻出口加工区实行“一站式”驻区验放,为企业提供24小时、无间隙、“零距离”服务。在赣州局的积极努力下,赣州出口加工区业务量取得了可喜成绩,成为赣州乃至全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至10月31日止,出口加工区共计检验检疫进出口货物196批,货值3225万美元。

五是积极推动赣州国家级柑橘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为检验检疫提供技术支撑。为积极策应赣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赣南脐橙产业发展战略,赣州局充分利用赣州市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视察组在局里进行专项工作视察调研这个机会,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详细介绍了赣州市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突出强调了建立全国柑橘类唯一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争取获得地方政府“人员、场地、经费、市场”的支持,加快赣州国家级柑橘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通过“借船出海”,促进赣南脐橙产业发展壮大。

(四)围绕文明创建,营造氛围,全面推进队伍建设,干部职工素质得到全面提升。

一是推动文明创建,精神面貌全面提升。以开展各项文明创建活动为契机,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己任,注重塑造检验检疫新形象,文明创建工作成绩喜人,再次荣获江西省第十二届文明单位。在今年的全国文明单位复查迎检工作,全力以赴争创全国文明单位“三连冠”,相关工作成绩也获得了赣州市文明办的充分肯定。此外,其它各项工作及个人也获得多项荣誉,再度评为赣州市“20xx年度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单位”、“20xx年度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单位”、江西省“优化环境、服务创业”主题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张秀云同志获得全国检验检疫系统“窗口服务文明标兵”、黄文华同志获得赣州市“20xx年度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个人”,肖红同志获得“赣州市共建文明口岸先进个人”、陈侃同志获得全省检验检疫系统“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二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意识深入人心。

1、落实责任。按照省局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修订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重点工作责任分工、责任制实施细则、工作量化考核责任表、考核细则等文件,将有关职责和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各岗位,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使责任到科到人。

2、自觉接受监督。聘请了8名社会廉政监督员,加强对全局人员奉公守法、勤政廉政情况的监督。定期召开廉政监督员工作座谈会,就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及发展提升年活动情况进行交流,并在现场发放调查问卷。目前各社会廉政监督员满意度100%。

3、建立工作体系。结合检验检疫岗位风险分析,从健全制度、加强教育、加强监督、严厉查处、总结经验等五个方面,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初步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形成了一整套工作体系,有力地推进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三是强化社会综合治理,维稳和谐局面进一步巩固。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管,班子成员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做到了把综治工作与部门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奖惩。截止目前,无因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力而出现群闹群访现象,没有出现进京进省非正常上访现象;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团结奋进,凝聚力强,无任何刑事、治安案件发生。

四是狠抓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取得明显成效。去年,针对新办公大楼启用的具体情况,每天都安排了一个干部在大厅履行“值班局长”的职责,引导报检人员,接待信息咨询。今年,又推出了机关考勤制度,在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就对上班时间签到情况和着装情况进行了检查,还以局长信息的形式进行了通报。此后,赣州局每个月都定期对签到、着装情况和环境纪律情况进行通报,通过工作纪律整顿,全局干部精神面貌也为之一新,良好的工作环境基础得到了巩固。

(一)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工作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气氛不浓。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二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植物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基础设施以及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农业合作服务工作。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依法为对外农业合作检疫申报审批提供便利和优质服务,支持单位或者组织引进适合本省的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并做好引进种苗的疫情监管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境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严格入境检疫,有效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境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地周边农田的监测,及时发现新入侵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加强进境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信息和调入地有害生物调查监测信息的沟通交流,共同做好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增强公众防范农业植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农业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

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发生以及危害情况,制定并发布本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制定的补充名单,对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动态监测。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对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查;普查或者调查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并公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防控目标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疫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防控工作。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疫区或者保护区。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封锁、控制、消灭或者保护措施,防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或者传入。

疫区内的检疫对象,在达到基本消灭或者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以后,应当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经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在发生重大疫情的地区及其毗邻地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进驻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林业检查站,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培育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种植前向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未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审定农作物品种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第十五条调运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检疫,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一)调运列入调入省应施检疫名单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

(三)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四)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可能受疫情污染的。

第十六条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符合调入地检疫要求的,自接受报检之日起3日内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尚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经检疫合格,自接受报检之日起15日内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检测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凭《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七条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依法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运。

第十八条检疫合格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在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换、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或者开拆其包装。

第十九条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应当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托运或者寄递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其他营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运或者寄递。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寄。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其他营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交付货物,并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处理。

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和承运、寄递企业应当将《植物检疫证书》正副本或者复印件保存备查。属于国内承运、寄递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属于国际以及港澳台承运、寄递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做好农产品集贸、批发市场的检疫监督工作;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主应当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除害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无法作除害处理的,禁止销售。

第二十一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受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实施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无法作除害处理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调运。

第二十二条从国(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口的除外)的,引进单位应当在签订引种合同或者协议30日前,向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办有关检疫许可手续,并将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提出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或者协议文本。

从国(境)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隔离试种。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调运从国(境)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单证,不再实施检疫,但调入地疫情严重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二十四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实施农业植物检疫活动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四)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取与植物检疫相关的证据;。

(六)处理植物检疫违法案件并对当事人的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农业植物检疫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植物检疫员,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农业技术推广、生产、教学、科研以及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者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专职植物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专职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并依法主动出示有关执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有关农业植物检疫的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检疫手续,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未办理检疫手续,将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县级行政区域;。

(三)未办理检疫手续,调运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试种。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调运的有关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依法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承运、寄递无检疫证明材料或者货证不符的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

(二)未按照要求保存《植物检疫证书》正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疫情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配合、干扰或者阻挠疫情防控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农业植物疫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三

总结

,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下面文书帮小编给大家推荐一篇

小学班主任期末个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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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本人能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觉悟。一年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五中全会”重要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认真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基本知识和各种理论知识,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基础,提高了党性认识和思想道德素质。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随着***疫情的爆发和***以及***等数种疾病的肆意。按照***党组的总体部署,及时学习并掌握**疫情和中***以及***等疾病防控文件的精神,按照科室分工在***岗位上,严格按照排查操作流程,认真做好每一例来自疫情国家人员的**工作,确保每一份来自疫区人员**资料的完整性。同时做好其它人群的传染病监测工作,努力促进**检出率,查出了今年***病例。工作中努力做好“传、帮、带”的工作。工作之余不忘磨拳搽掌,积极参加各种培训课程,提高有效应对疫情排查的能力。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认真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在兢兢业业,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也得到了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但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我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改进缺点,全面做好自己的工作,为检验检疫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20**年,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本人能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本人不断加强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和十八大以及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响应局党组的号召,切实执行局党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以严谨慎行的态度和准则做好本职工作。

二、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按照**分工在**岗位上,严格按照排查操作流程,充分结合疫情警示通报机制和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每一例发热旅客的排查工作,同时做好重点国家、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传染病监测工作,努力促进阳性检出率。坚决按照天河局党组的总体部署,积极参与和配合,顺利完成了**核心能力建设的检查工作。

光阴如梭,一年的工作转瞬又将成为历史,20**年即将过去,20**年即将来临。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 !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四

xx年,绍兴检验检疫局在省局党组和绍兴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直面挑战,锐意改革,奋发有为,扎扎实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锐意改革创新,积极推动人事改革。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结合“三定”方案实施,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积极向省局争取2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在绍兴局内部民主推荐产生,开展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完成23人次的人员轮岗和调整,调整幅度为历年之最。新提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9人次,副科级非领导干部2人次,聘任4名事业编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特别是积极开展副科级领导竞争上岗,面向全局(包括办事处)年轻干部推出4个副科级领导职位,吸引了20多位同志报名参加竞争,经过资格审查、演讲、民主测评、面试和组织考察等阶段,最终4名年轻干部通过竞争上岗脱颖而出。竞争上岗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为年轻同志提供了展现自我、施展才华的舞台,深受广大干部群众好评。

二、抓质量保安全,着力提升进出口质量安全水平。

(一)积极开展出口茶叶“2412”行动。

根据绍兴地区出口茶叶的实际情况,以出口珠茶、眉茶为重点,在基地备案、原料收购、生产加工、出口控制等4个环节中开展原料大清查等12项整治行动。全面清查问题根源、健全长效机制、落实企业责任,彻底根治“固形茶”、“回笼茶”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掺杂使假行为。召开茶叶专题会议2次,约谈重点企业6家,出动人员150人次,开展专项检查70多家(次),抽取辖区内18家出口企业毛茶原料、精茶原料及成品样品230个,考核茶叶原料基地9个,共计4.15万亩。会同绍兴市质监局联合执法捣毁无证包装出口茶叶的加工场所1处,立案查处企业1家,检验不合格成品3批,在原料监控中查出不合格原料1批。一系列执法稽查举措,震慑和警示了行业内企业,进一步净化了行业风气,促进了出口珠、眉茶产业健康发展。

(二)全力探索三位一体的检验监管模式。

突破思维定势束缚,积极构建以“出口产品风险监测、日常检验监管和例行执法稽查”三位一体的检验监管体系,制定了辖区led灯具、童鞋、服装、汽车配件等大宗商品的质量监测普查方案,力求发现行业内隐性的不合格项目,从而及时调整日常检验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稽查,增强检验检疫工作的前瞻性和协调性。xx年绍兴局共抽取201家企业的438个样品进行监测,首次在led灯具产品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隐性质量问题,并形成具有份量的质量报告,及时上报绍兴市政府和省局、总局,获得高度评价。同时绍兴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三位一体模式为基础的“出口工业品行业风险监控理论及实务研究”项目,被省局列为浙江检验检疫系统重点科研课题。

(三)扎实开展动植物检疫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

一是圆满完成迎接香港食环署探访供港猪场工作,获得香港食环署官员高度肯定。二是积极开展绍兴辖区内杂草本底调查。在浙江大学相关专家的指导下,对绍兴辖区范围内进境杂草易发区域进行了普查,共记录杂草130多种,并首次监测到检疫性杂草——北美刺龙葵。三是努力提高口岸疫情疫病截获率。在进境集装箱数量同比下降50%的情况下,以后续监管为抓手,积极开展进境羊毛、棉花、板材的后续监管工作。1-12月份,共截获有害生物221批50种,截获禁止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26批4种,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根萤叶甲属为全省口岸中首次截获。

三、送服务促转型,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一)顺利推动“大唐袜业”成为质量安全示范区。

以“免费咨询、免费培训、免费检测”的“三免”为特色,积极推进诸暨“大唐袜业”出口质量示范区建设。培育区内示范企业,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和检测平台建设,开展检测技术和国外贸易壁垒培训等,示范区内袜业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经过5年多的培育建设,诸暨“大唐袜业”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于xx年1月顺利通过了国家质检总局专家组的现场考核,成为全国首批9家示范区候选单位中率先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这也是我省首家的“出口工业品产质量安全示范区”。

(二)全力推进嵊新办事处顺利开检。

积极与嵊州市政府沟通协调,加快嵊新办事处综合业务用房装修工程进度,做好干部职工调配与培训、设备系统调试等准备工作,全力推进嵊新办事处筹建进程。11月15日,绍兴检验检疫局嵊新办事处正式挂牌成立,使离绍兴市区最远的嵊州市、新昌县告别了没有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历史,实现了检验检疫职能延伸,改善了嵊州和新昌两地外贸投资环境,提升了两地城市的竞争力。

(三)积极开展“外贸服务月”和“质量月”活动。

以“走访企业大调研”、“务实创新提效能”和“俯身接地送服务”三大系列为主题,开展外贸服务和质量提升活动。局领导亲自带头,组成5个走访小组,分块走访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政府部门,了解企业经营动态和实际困难需求,特别是针对当前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企业质量管理瓶颈、企业技术转型发展等重点难点问题,寻求帮助和解决的办法。活动期间共走访企业100多家,组织专家解读国外技术法规6人次,举办各类培训班11次,培训人员7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400多份,在报纸、杂志发表专题报道17篇,开展实验室开放日活动1次,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队伍树形象,努力推进检验检疫事业健康发展。

(一)着力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设置法治宣传长廊,定期编制创建活动简报,营造法治文化宣传氛围。二是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参加质检系统行政执法考试等各类法律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专题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各类执法行为。开展抽采样管理、单证流程管理、不合格后续监管等15项执法监督检查,清理检验检疫执法依据,健全各类作业指导书,确保全局执法活动合法高效,全年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四是加强加大稽查力度,组织开展双打、打击飞单、茶叶整治等多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727人次,检查企业1591家次,查处违法案件53起,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将其中一起涉嫌触犯刑法的买卖单证案件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升队伍正能量。

一是全面开展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完善精神文明创建机制,分解创建任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营造文明创建氛围。二是着力开展道德讲堂等为内容的“一队、一牌、一堂、一桌、一传播”活动,展现温暖人心的道德力量,诠释新时期的雷锋精神,受到了绍兴市文明办的充分肯定。三是坚持开展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活动,学身边人、学身边事,引导干部职工积极践行核心价值理念。四是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和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坚持“党建带团建、带妇建”,促进活动精品化,形成以创建文明单位为龙头,以创建文明行业、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巾帼示范岗为侧翼的全方位、立体式创建格局。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深入开展“作风整顿月”和“纪律教育月”活动,全体干部职工针对自己存在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230余份,并及时在局内网公布,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二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增强节约意识和自律意识,开展文明餐桌行动,牢固树立节约“一滴水、一粒米、一度电”的思想意识。三是进一步规范“三公”行为。严格按照标准做好公务接待和车辆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检验人员“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切实改进作风。四是严格执行中央“转作风、正文风、改会风”的指示精神,重点对办事拖拉、工作纪律松弛、奢侈浪费等行为进行认真整治,切实提*部职工队伍的执行力。

xx年,绍兴检验检疫局总体工作思路是: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强力推进各类改革措施,求生存促发展,积极推进绍兴检验检疫事业平稳前进。

(一)积极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按照中央、总局、省局部署,坚决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对准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把握好“三个阶段环节”重点工作,突出检验检疫特色,扎扎实实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二)强化风险信息有机结合和综合应用能力。将重点产品风险监测、出口退货调查、目录外商品抽检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机结合,以风险监测和退货调查的结果指导目录外商品抽检的重点及范围,以目录外商品抽检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重点产品风险监测的重要依据。同时通过质量报告、质量*等形式及时向企业和政府进行通报预警。

(三)积极融入地方发展大局,服务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目录内出口商品,尤其是出口食品的分类管理,扩大分类管理的范围。积极推进原产地证业务下放工作,力争在一季度全部下放到各办事处,加大检务人员培训,解决办事处检务工作人员紧缺问题。加强政策宣讲,帮助企业提高对原产地证优惠政策的利用率,提升出口产品竞争力。及时提供检验检疫个性化服务,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帮扶,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自检自控能力。

(四)积极争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以昂扬的斗志、主动的精神和坚韧的意志,继续保持工作良好势头,力争通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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