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概括出规律和经验,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指导。写总结时,需要注意尊重他人和团队的贡献,充分体现合作和协作的精神。以下是一些优秀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一
二、*抓动物防疫工作,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三、认真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加快畜牧业的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存在问题:。
动物疫情形势复杂防疫压力大。
3、养殖小区管理滞后,标准化生产制度不够健全。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二
2、税费收缴情况。仅永定城区两个屠宰厂统一收取的各种税费共13万元,其中:增值税3.9万元,工商费1.4万元,检验检疫费1.6万元,加工服务6.1万元。
3、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今年我们收回了生猪定点稽查的委托权,成立了商务综合执法大队,现有工作人员19人,其中从畜牧局接收了15名,这些人员都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丰富的定点屠宰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有效遏制了私屠滥宰不法行为,保障了全县市民食肉的“安全”、“放心”,为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基础设施和服务建设情况。根据《生猪定点屠宰条例》规定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指导思想,对屠宰场不合理的布局进行不断改造,成立了永定区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各屠宰企业设立了专门的检验检疫室,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的建设。有力地促进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5、市场建设情况。市城区共有5个鲜肉肉品供应市场,市场的鲜肉都经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实施检疫检验,合格的由检疫员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讫印章方可入市出售,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由定点办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确保市场的肉品的安全、放心。
二、具体做法。
根据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和省、市、区的相关文件及规定,把生猪定点屠宰列入政府的菜篮子工程,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历来都关心重视食品安全,因此,我局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只有深入研究,制定各方面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事,用制度统一思想,用制度调动工作积极性。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三
1、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生猪屠宰办公室以全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为契机,狠抓生猪屠宰基础工作和硬件设施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共建立了1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为屠宰场建立了《值班制度》、《检疫检验制度》、《生猪进场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死猪肉销毁无害化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制度,配备了检疫员、检验员,对各屠宰场的检验员进行了培训和发证。各项管理工作均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细化到人。检疫人员每天坚持24小时值班。定点屠宰场做到了有办公室、有制度、有明细台帐。
2、加大执法力度。稽查队伍一般情况下保证7-8人,在公安、动检、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查两章两证是否齐全,严格打击市场上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同时,生猪屠宰办公室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稽查队队员的知识和业务学习,以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乡镇集贸市场整改成效显著。稽查队配合各乡镇政府,重点检查各集贸市场,对市场的猪肉产品进行检查,逐步规范市场,通过重点整顿工作,市场上的猪肉产品证章齐全,有效保证了猪肉食品的安全。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四
年即将结束,一年以来,在中心领导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现将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习与实践同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工作关系到辖区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在年在动物防疫工作中,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知识以外,虚心向其他同事学习防疫经验,确保所包镇的防控工作顺利完成。
第一、疫苗领取。疫苗领回后,及时通知所包镇兽医站人员领取,保证了疫苗的有效性。
第二。防疫工作责任到人。根据市区防疫文件的总体目标和中心防控会议会后对各镇(办)防疫的的要求,及时了解所报镇对防疫工作的开展、人员的分配和疫苗的领取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使自己对包镇的防疫工作开展情况做到及时掌握。
第三。防疫进度。对镇畜禽注苗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确保防疫进度的准确性。
第五。积极参加培训活动。为更好的学习动物防疫知识,服务“三农”,我积极参加春秋防疫培训会、奶牛养殖的培训、区标准化养殖培训会等培训活动,了解最新的防疫知识和养殖技术,提高了防疫技能。
二、数据和信息上报。
依据省市区的文件总体目标及要求,我及时上报各类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完整性和信息的及时性。第一、防疫信息。按照市区的文件要求,防疫期间,对各镇办报送的防疫进度汇总后上报市区相关部门,使上级业务部门更好的了解防疫情况;第二、数据汇总。根据省市区的相关文件要求,对能繁母猪、渭河流域规模养殖场(区)粪污处理情况、年西畜禽生产单位和规模户摸底调查表等数据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市区局;第三、兽医站资料规范。为更好的使镇(办)兽医站的防疫资料规范化,按照中心要求对各镇-年动物防疫资料进行了整理,做到有据可询。第三、养殖信息。每月8号上报养殖信息,通过养殖场的养殖数量的变化,更好的为省市区制定养殖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业务能力距离个人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专业素质与领导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在新的一年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提高。
个人在工作中虽然还有一些不足,但我相信,用心工作可以把工作干对,用力可以把工作干好,用脑可以把工作做精,相信通过努力,使不足之处得以完全的改正,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有所提高。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五
1、行业管理制度。按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畜牧部门抽出的工作人员负责入场生猪的查证验物和宰前检疫。同时对病害肉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肉品的安全放心,收费组专门负责税费收缴,确保税费不流失,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负责重点打击暴力抗法、违规、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卫生部门抽出的工作人员负责对加工、经营、运输人员的健康检查,确保工作人员无传染疾病,并承办屠宰场的环境卫生工作。
2、进一步完善定点办的管理制度。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及措施,为相关部门提供年终考核依据。严格执行工作人员上下班和请销假考勤制度,全体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无怨言,都能自觉遵守屠宰办的管理规定,做到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个人有事请假,按时上下班,无违规违纪行为。
3、建立学习制度,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和相关的业务知识,使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及时处理。
4、建立市场查处制度。执法队的工作人员,每天深入肉品市场检查3—4次,并在各市场设有举报电话。对逃避检疫检验,偷逃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决不手软。自20--年元月以来,我区生猪及生猪产品价格大幅上涨,一些不法经营人员为谋暴利,私宰生猪现象有抬头的趋势,为确保全区人民吃上放心肉,区商务局及时制定方案,联合工商、税务、公安、畜牧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进行专项整治。从4月29日—6月10日集中对城区各商场、市场进行突击性检查和治理整顿。凡是上市鲜猪肉及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且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并加盖定点和畜检合格印章;凡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病害肉不得出厂,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杜绝外地病害肉、病毒肉及其制品流入我县市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从重从快查处屠宰病死猪、制售病害肉行为。这次专项检查治理查处私宰6头,通过打击和整治,私宰滥宰生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屠宰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5、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屠宰场的卫生管理工作,把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屠宰办与屠宰场承办单位负责人的目标管理,严格实行奖惩制。
6、建立屠宰加工核对制度。每天屠宰加工结束后,由收费人员与加工组负责人核对屠宰数,一是为承办屠宰场提供兑现加工费的依据;二是能及时发现当天税费收缴情况,使屠宰办管理工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当天的屠宰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控制税费流失。
7、加大宣传管理工作力度。一方面强化市民和屠宰商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积极支持和配合,结合区政府送法律下乡活动,我局到罗塔坪、阳湖坪、双溪桥等乡镇集贸市场对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肉品安全知识等方面进行宣传,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000余份。另一方面对屠商加强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相关文件的宣传,并针对个别违法违规屠宰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正确了解和清醒认识,减少工作阻力,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三、存在的问题。
1、生猪定点屠宰场设施陈旧,难以确保生猪屠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2、工作经费紧张,稽查大队工作难以正常运转。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六
今年是我县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年,在原有动物检疫工作基础上规范我县的动物检疫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抚顺市动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来规范我县的检疫行为。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县疫控中心加强对检疫工作的重视,今年采取单独召开会议,签定责任状,考核标准、检疫督查及考评。充分认识动物检疫规范年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树立防检结合,防检并重、以检促防,提高防控工作水平的工作理念,树立履行法定职责义务,依法做好检疫工作的理念,现将今年上半年我县动物检疫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认证准备工作。
1、做好动员工作。各区县动监所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按照省所要求,逐步落实材料整理、补充、制度完善、记录存档、申报点制度上墙等准备工作,加强产地和屠宰检疫监管,保证评估认证工作顺利通过。
2、做好屠宰检疫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细化程序、落实责任,严把宰前检疫、屠宰检疫两个关口,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了强有力的打击,确保检疫工作有效推进。严格按市所要求填写各项表格。并将屠宰、检疫、消毒等各项制度上墙公示。
3、做好产地检疫工作。一是规范表格填写。3月初,全县12个乡镇已陆续完成《产地检疫申报记录》等12个表格转换、补填和整理工作。二是加大督检力度。3月中旬,深入上马乡和石文镇等乡镇检查无疫区准备工作。
二、规范和加强全市动物检疫工作。
1、为全面做好今年全市动物检疫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和认真筹备,动物检疫站于2月9日召开全县动物卫生检疫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全县各乡镇围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申报这条主线,努力实现检疫工作大突破、量化指标大增长、业务能力大提升三大目标,认真做好无疫区申报准备、动物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督检与考核、检疫宣传等五项工作,结合无疫区申报契机,将检疫各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使我县的检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会上,5个区域性动监所所长现场签定了《动物检疫目标管理工作责任状》与《动物检疫行风建设责任书》,通过制度约束和责任要求不断加强动物检疫执法工作,规范动物检疫执法行为,为抚顺县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抚顺县上半年畜禽出栏及检疫情况。
通过半年的工作,使从事检疫工作人员认清了当今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更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抚顺县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有效控制动物疫情发生及蔓延,为抚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七
动物产地检疫是从源头抓疫病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关键措施。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今年我县继续深入开展“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今年是中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整顿年,由于双汇瘦“肉精事件”和雨润“问题肉事件”的警示,我县把加强人员培训和执法队伍教育当成重中之重。由于市县两级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属于非畜牧兽医专业毕业人员,人员技术能力低外行多,所以加强技术培训尤为重要。我们邀请市监督所所长高级兽医师蔡立安和监督科科长左善民两位同志对全体检疫和执法人员进行了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了同志每的理论水平和责任意识。
xx五个乡镇检疫示范点,统一制作公示栏,制度牌,配发制式文书和消毒药品。充实乡镇检疫人员,落实检疫点办公场所。在保持去年x家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小区签订协约的基础上,又与x户小规模养殖场户签订了产地检疫协约。目前共有猪养殖场户156家,羊58家,牛61家,鸡101家实施了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五个示范点与规模养殖场签约率达到了100%,其他乡镇平均达到80%以上。
今年,每月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报检次数平均达到x批次,共达到x批次,检疫动物x万头只,其中活鸡约x万只,活羊约x万只,生猪约x万头,牛x万头,签约规模养殖户动物出栏报检率达到100%,检疫率100%,出征率99%(1%为检疫不合格要求隔离治疗和观察的动物)。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已经开始在我县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为了保障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我所产地检疫管理工作小组,同三个监督执法中队近二十余人在全县各乡镇的动物养殖、动物交易、动物运输、动物屠宰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对未经检疫出售,运输,屠宰动物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特别是在屠宰环节我们利用我县屠宰检疫工作管理严格的基础加大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回收力度,对无证进入屠宰场的动物一律禁宰隔离观察并根据情况处罚后再补检准宰,以促使经营户只能收购经过产地检疫的动物。同时我县实行了动物贩运经营人和经纪人培训考核制度,动过加强动物收购运输环节的管理,也大大促进了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深入开展。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八
半年来,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在特克斯县畜牧兽医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深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强化动物检疫监督管理,保障畜产品质量,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全县各族人民吃上“放心肉”。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半年来特克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几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治知识,继续实施“放心肉”工程。“三下乡”和“法制综治宣传月”中,在城镇和重点乡开展街头宣传,参加人员达36余人,赠送法律宣传资料500余份,悬挂大幅标3幅,展出挂图5张,展版2个。于20xx年4月至5月份组织全体检疫员在畜牧兽医局举办为期三天的法律法规和动物检疫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一次,邀请州动物卫生监督所老师三名对学员进行以民汉两种语言进行授课,结束时分别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检疫员发放《动物检疫员证》,不合格的检疫进行再学习处理。上半年的学习参加人员共36人次,理论考试95份以上6名,90-85份28名,85以下2名,实际操作94份以上18名,94以下85以上18名。
二、坚持报检制度,狠抓产地检疫自20xx年1月以来,坚持实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根据畜禽流通量大小,在我县喀拉达拉乡和乔拉克铁热克乡等处设立“动物报检点”四处,实行“政务公开,收费公开,制度上墙,先报后检,有报必检”,严格实施到场到点检疫,做到一畜一证制,同时做好产地检疫记录。到目前为止产地检疫共14316头(只),其中牛1321头,羊13195(只),使产地检疫率达到92%以上。
三、强化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全县三座畜禽定点屠宰场,建立检疫工作室,实行了“制度上墙,业务公开”,根据屠宰量的大小,配备3名动物检疫员,一个动物产品快速检疫箱,一套检疫刀具,一只体温表,实施同步屠宰检疫,完善屠宰检疫记录,落实了责任制,回收畜禽免疫耳标和产地检疫证。上半年屠宰畜禽共11335头(只、羽),其中牛350头,羊4812只,生猪384头,屠宰检疫禽5789羽,无害化处理畜禽脏器325个,上市畜禽肉胴体检疫率达100%,持证率100%,使产地检疫证回收率90%,免疫耳标回收率69%以上。
四、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稳步推进“放心肉”工程,按县食品安全部门的有关要求,上半年成立“肉食品安全监督稽查组”分不同路线对县城集贸市场牛羊猪肉摊、生活超市、大中型餐饮饭店、畜禽定点屠宰场、卤肉店、白条鸡店、冷库等肉品流通和出售环节的畜禽肉类是否经过检疫、加盖验讫印章,是否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宰后检疫是否到位,胴体上是否有检疫切口,是否存在未经检疫或经营病害、变味肉类等违法违规现象实施定期性的监督检查。根据上半年的检查情况来看,在肉类流通环节中存在以下个别的,未经检疫、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违规现象。于20xx年2月份的肉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查出未经检疫畜禽产品共120公斤,对此现象依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没收,对当事人提出警告、责令限期内改正和罚款处理。同时节假日实行了肉食品集中整顿和值班,及时上报各项报表和信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起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上半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共11次,加强动物检疫监督管理。
五、加强“五证”管理,规范用证行为加强“五证”管理,严格领销制度,实行专人负责,总量控制,以旧换新,责任到人,规范填写,与用证人利益挂钩。同时,随时对各乡镇站用证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用证安全,从1月份起到目前为止,使用检疫“五证”154本。
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实现目标。
(一)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在伊-特公路呼吉尔特乡库热村距路30米一处设立的报检点派出4名业务素质高的检疫员实施出入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严格实施有检疫证可出境,无证不准出境,从外地引进动物依法在隔离所内进行法定时间内的兽医临床观察,同时认真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运载车辆防疫消毒,到目前为止流通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共30081头只羽,其中牛3548头,羊13800只,禽类12568羽,生猪125头,马40匹,羊皮541张,牛皮456张,消毒运载动物的车辆39次。在5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期间,重点对25户养殖户,2个城乡集贸市场,2个冻库,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二)强化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为杜绝畜禽疫病大面积流行和传播,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从3月份以来我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各乡畜禽免疫工作是否落实,防疫员是否到位,免疫是否按操作规程,是否存在未免疫或拒绝免疫等违法违规情况实施定期性的监督管理。在4月的春季免疫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免疫145户,拒绝免疫12户,对这些违规现象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免疫管理办法》规定,通知当地防疫员进行补免处理,同时我所业务人员现场对农牧民进行多次的关于畜禽免疫、防疫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使人民对畜禽防疫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三)强化动物监督执法案件查处,规范办案程序,实行了错案追究制;上半年来现场纠正违规事件11件,死牛签定1头,死猪签定16头,死羊签29只,其中形成笔录档案的有2件;立案处理1件,结案处理1件,无一错案出现。
七、小结在全县动物检疫队伍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实施动物产地检疫14316头(只),产地检疫持证率达100%。屠宰检疫共11305头(只、羽),无害化处理动物脏器325个;流通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共21081头只羽,动物产品共997张(牛羊皮),消毒运载动物的车辆39次;防疫监督检查共18次,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11次,案件查处2起,印发上报食品安全办信息5条,法建办信息2份,总结6份,先后11次协助乡镇兽医站处理畜禽防疫、检疫事件。对促进我县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九
二oo五年,我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认真贯彻《生猪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关于畜禽定点屠宰文件精神,严厉打击私屠乱宰现象,强化定点屠宰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加大定点屠宰工作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广泛支持,
定点屠宰是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才能使定点屠宰工作不断推进。一是组织各屠宰厂(场)加强继续在各定点屠宰厂(场)法律法规标准化要求等知识的学习,宣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自治州文件精神,统一定点屠宰厂(场)业主的思想认识,依法按要求做好定点屠宰;二是通过县电视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定点屠宰的必要的意义。三是严厉打击私乱宰现象,对查获的私屠滥宰的案件进行暴光,提高广大群众对定点屠宰工作的认识,使其自觉维护和支持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四是建议县人民政府调整了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工作领导的机构建设,基本上达到了社会上下统一认识,使我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定点屠宰管理,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
对我县屠宰定点厂(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加强对乡镇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根据上级文件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关闭了不合格的原县牛羊定点屠宰厂实行了异地搬迁,引进一家投资企业,投资×余万元修建了一座现代化的牛羊定点屠宰场肉联厂已于今年2月正式营业,该企业是一家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在县城内设立×个牛羊放心肉店,受到了各族人民群众的欢迎,平抑了肉类价格,丰富了市常对定点屠宰厂进行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同时建议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对现行生猪屠宰厂进行现代化的改造。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植物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基础设施以及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农业合作服务工作。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依法为对外农业合作检疫申报审批提供便利和优质服务,支持单位或者组织引进适合本省的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并做好引进种苗的疫情监管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境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严格入境检疫,有效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境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地周边农田的监测,及时发现新入侵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加强进境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信息和调入地有害生物调查监测信息的沟通交流,共同做好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增强公众防范农业植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农业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
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发生以及危害情况,制定并发布本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制定的补充名单,对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动态监测。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对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查;普查或者调查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并公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防控目标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疫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防控工作。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疫区或者保护区。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封锁、控制、消灭或者保护措施,防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或者传入。
疫区内的检疫对象,在达到基本消灭或者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以后,应当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经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在发生重大疫情的地区及其毗邻地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进驻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林业检查站,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培育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种植前向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未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审定农作物品种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第十五条调运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检疫,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一)调运列入调入省应施检疫名单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
(三)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四)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可能受疫情污染的。
第十六条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符合调入地检疫要求的,自接受报检之日起3日内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尚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经检疫合格,自接受报检之日起15日内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检测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凭《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七条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依法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运。
第十八条检疫合格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在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换、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或者开拆其包装。
第十九条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应当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托运或者寄递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其他营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运或者寄递。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寄。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其他营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交付货物,并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处理。
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和承运、寄递企业应当将《植物检疫证书》正副本或者复印件保存备查。属于国内承运、寄递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属于国际以及港澳台承运、寄递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做好农产品集贸、批发市场的检疫监督工作;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主应当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除害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无法作除害处理的,禁止销售。
第二十一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受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实施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无法作除害处理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调运。
第二十二条从国(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口的除外)的,引进单位应当在签订引种合同或者协议30日前,向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办有关检疫许可手续,并将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提出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或者协议文本。
从国(境)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隔离试种。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调运从国(境)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单证,不再实施检疫,但调入地疫情严重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二十四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实施农业植物检疫活动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四)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取与植物检疫相关的证据;。
(六)处理植物检疫违法案件并对当事人的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农业植物检疫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植物检疫员,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农业技术推广、生产、教学、科研以及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者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专职植物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专职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并依法主动出示有关执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有关农业植物检疫的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检疫手续,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未办理检疫手续,将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县级行政区域;。
(三)未办理检疫手续,调运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试种。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调运的有关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依法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承运、寄递无检疫证明材料或者货证不符的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
(二)未按照要求保存《植物检疫证书》正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疫情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配合、干扰或者阻挠疫情防控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农业植物疫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一
根据省林业厅《印发云贵川渝藏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总体方案的函》文件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市环林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相关单位的积极协助配合下,该行动圆满完成,现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落实此次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的顺利实施,市环林局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省植物检疫条例》、《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专项执法流程,确定执法重点。提高执法人员的检疫执法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要求专职检疫人员、森林公安、林政人员在林业植物检疫法专项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穿制服和佩带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接待热情礼貌,答复用词准确严谨,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活动内容。
(一)宣传活动。
通过拉横幅、张贴标语、播放录音、街道展览图片、发放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森林法》、《森林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对林业有害生物认知程度,并积极参与到森林防治监控工作中来。市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按照片区共开展4次,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当场解答群众咨询、展示图片等形式,圆满完成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册200余份,其他资料2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检查木质包装企业4个,信息报送5次,制作横幅1幅。
(二)培训活动。
于20xx年7月4日至20xx年9月3日,分别在木材检查站、乡、乡、乡举办市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培训。培训活动分为四个部分:一是讲解《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省植物检疫条例》、《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讲解典型案例;三是讲解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特征;四是市常见林业有害生物特征及简单辨别方法。市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参加人员达70余人次,出动车辆10台次,发放宣传册200余份,其他宣传资料200余份。
通过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大大提高了广大群众林业有害生物认知程度,有效的打击了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强化森林植物检疫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秩序。
三、存在问题。
因无专项经费,涉及部门多,社会支持力度不够,工作难度大,导致工作开展得不够深入,不够彻底。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二
xx年,绍兴检验检疫局在省局党组和绍兴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直面挑战,锐意改革,奋发有为,扎扎实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锐意改革创新,积极推动人事改革。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结合“三定”方案实施,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积极向省局争取2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在绍兴局内部民主推荐产生,开展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完成23人次的人员轮岗和调整,调整幅度为历年之最。新提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9人次,副科级非领导干部2人次,聘任4名事业编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特别是积极开展副科级领导竞争上岗,面向全局(包括办事处)年轻干部推出4个副科级领导职位,吸引了20多位同志报名参加竞争,经过资格审查、演讲、民主测评、面试和组织考察等阶段,最终4名年轻干部通过竞争上岗脱颖而出。竞争上岗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为年轻同志提供了展现自我、施展才华的舞台,深受广大干部群众好评。
二、抓质量保安全,着力提升进出口质量安全水平。
(一)积极开展出口茶叶“2412”行动。
根据绍兴地区出口茶叶的实际情况,以出口珠茶、眉茶为重点,在基地备案、原料收购、生产加工、出口控制等4个环节中开展原料大清查等12项整治行动。全面清查问题根源、健全长效机制、落实企业责任,彻底根治“固形茶”、“回笼茶”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掺杂使假行为。召开茶叶专题会议2次,约谈重点企业6家,出动人员150人次,开展专项检查70多家(次),抽取辖区内18家出口企业毛茶原料、精茶原料及成品样品230个,考核茶叶原料基地9个,共计4.15万亩。会同绍兴市质监局联合执法捣毁无证包装出口茶叶的加工场所1处,立案查处企业1家,检验不合格成品3批,在原料监控中查出不合格原料1批。一系列执法稽查举措,震慑和警示了行业内企业,进一步净化了行业风气,促进了出口珠、眉茶产业健康发展。
(二)全力探索三位一体的检验监管模式。
突破思维定势束缚,积极构建以“出口产品风险监测、日常检验监管和例行执法稽查”三位一体的检验监管体系,制定了辖区led灯具、童鞋、服装、汽车配件等大宗商品的质量监测普查方案,力求发现行业内隐性的不合格项目,从而及时调整日常检验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稽查,增强检验检疫工作的前瞻性和协调性。xx年绍兴局共抽取201家企业的438个样品进行监测,首次在led灯具产品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隐性质量问题,并形成具有份量的质量报告,及时上报绍兴市政府和省局、总局,获得高度评价。同时绍兴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三位一体模式为基础的“出口工业品行业风险监控理论及实务研究”项目,被省局列为浙江检验检疫系统重点科研课题。
(三)扎实开展动植物检疫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
一是圆满完成迎接香港食环署探访供港猪场工作,获得香港食环署官员高度肯定。二是积极开展绍兴辖区内杂草本底调查。在浙江大学相关专家的指导下,对绍兴辖区范围内进境杂草易发区域进行了普查,共记录杂草130多种,并首次监测到检疫性杂草——北美刺龙葵。三是努力提高口岸疫情疫病截获率。在进境集装箱数量同比下降50%的情况下,以后续监管为抓手,积极开展进境羊毛、棉花、板材的后续监管工作。1-12月份,共截获有害生物221批50种,截获禁止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26批4种,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根萤叶甲属为全省口岸中首次截获。
三、送服务促转型,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一)顺利推动“大唐袜业”成为质量安全示范区。
以“免费咨询、免费培训、免费检测”的“三免”为特色,积极推进诸暨“大唐袜业”出口质量示范区建设。培育区内示范企业,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和检测平台建设,开展检测技术和国外贸易壁垒培训等,示范区内袜业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经过5年多的培育建设,诸暨“大唐袜业”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于xx年1月顺利通过了国家质检总局专家组的现场考核,成为全国首批9家示范区候选单位中率先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这也是我省首家的“出口工业品产质量安全示范区”。
(二)全力推进嵊新办事处顺利开检。
积极与嵊州市政府沟通协调,加快嵊新办事处综合业务用房装修工程进度,做好干部职工调配与培训、设备系统调试等准备工作,全力推进嵊新办事处筹建进程。11月15日,绍兴检验检疫局嵊新办事处正式挂牌成立,使离绍兴市区最远的嵊州市、新昌县告别了没有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历史,实现了检验检疫职能延伸,改善了嵊州和新昌两地外贸投资环境,提升了两地城市的竞争力。
(三)积极开展“外贸服务月”和“质量月”活动。
以“走访企业大调研”、“务实创新提效能”和“俯身接地送服务”三大系列为主题,开展外贸服务和质量提升活动。局领导亲自带头,组成5个走访小组,分块走访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政府部门,了解企业经营动态和实际困难需求,特别是针对当前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企业质量管理瓶颈、企业技术转型发展等重点难点问题,寻求帮助和解决的办法。活动期间共走访企业100多家,组织专家解读国外技术法规6人次,举办各类培训班11次,培训人员7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400多份,在报纸、杂志发表专题报道17篇,开展实验室开放日活动1次,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队伍树形象,努力推进检验检疫事业健康发展。
(一)着力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设置法治宣传长廊,定期编制创建活动简报,营造法治文化宣传氛围。二是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参加质检系统行政执法考试等各类法律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专题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各类执法行为。开展抽采样管理、单证流程管理、不合格后续监管等15项执法监督检查,清理检验检疫执法依据,健全各类作业指导书,确保全局执法活动合法高效,全年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四是加强加大稽查力度,组织开展双打、打击飞单、茶叶整治等多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727人次,检查企业1591家次,查处违法案件53起,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将其中一起涉嫌触犯刑法的买卖单证案件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升队伍正能量。
一是全面开展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完善精神文明创建机制,分解创建任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营造文明创建氛围。二是着力开展道德讲堂等为内容的“一队、一牌、一堂、一桌、一传播”活动,展现温暖人心的道德力量,诠释新时期的雷锋精神,受到了绍兴市文明办的充分肯定。三是坚持开展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活动,学身边人、学身边事,引导干部职工积极践行核心价值理念。四是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和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坚持“党建带团建、带妇建”,促进活动精品化,形成以创建文明单位为龙头,以创建文明行业、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巾帼示范岗为侧翼的全方位、立体式创建格局。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深入开展“作风整顿月”和“纪律教育月”活动,全体干部职工针对自己存在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230余份,并及时在局内网公布,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二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增强节约意识和自律意识,开展文明餐桌行动,牢固树立节约“一滴水、一粒米、一度电”的思想意识。三是进一步规范“三公”行为。严格按照标准做好公务接待和车辆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检验人员“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切实改进作风。四是严格执行中央“转作风、正文风、改会风”的指示精神,重点对办事拖拉、工作纪律松弛、奢侈浪费等行为进行认真整治,切实提*部职工队伍的执行力。
xx年,绍兴检验检疫局总体工作思路是: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强力推进各类改革措施,求生存促发展,积极推进绍兴检验检疫事业平稳前进。
(一)积极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按照中央、总局、省局部署,坚决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对准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把握好“三个阶段环节”重点工作,突出检验检疫特色,扎扎实实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二)强化风险信息有机结合和综合应用能力。将重点产品风险监测、出口退货调查、目录外商品抽检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机结合,以风险监测和退货调查的结果指导目录外商品抽检的重点及范围,以目录外商品抽检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重点产品风险监测的重要依据。同时通过质量报告、质量*等形式及时向企业和政府进行通报预警。
(三)积极融入地方发展大局,服务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目录内出口商品,尤其是出口食品的分类管理,扩大分类管理的范围。积极推进原产地证业务下放工作,力争在一季度全部下放到各办事处,加大检务人员培训,解决办事处检务工作人员紧缺问题。加强政策宣讲,帮助企业提高对原产地证优惠政策的利用率,提升出口产品竞争力。及时提供检验检疫个性化服务,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帮扶,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自检自控能力。
(四)积极争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以昂扬的斗志、主动的精神和坚韧的意志,继续保持工作良好势头,力争通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评审。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三
第一条为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蔓延,保护首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受污染的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或者存放场所进行处理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造成重大林业植物疫情或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由市林检机构对相关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5日发布的《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四
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各镇、街道和市机关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围绕“两富”新要求,结合建设健康城市试点工作要求,把建设“健康义乌”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新战略,作为落实“两区六城”战略的新要求,坚持以城市健康发展为主线、以促进全民健康为落脚点,立足基础,坚持改革,强化宣传,加强监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较好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力推动了健康城市的建设。
一、立足改革,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深化创建工作。
(一)推进管理机构改革。一是探索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专门成立流动人员管理局,加强外来人口包括卫生管理在内的各项管理措施。二是调整食品安全职能。食品安全职能划归食药监局,设立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大队作为独立法人参照公务员管理正股级事业单位。明确将食安办挂靠在食药监局,由原来的虚体机构变为实体机构。原卫生监察队撤销后更名为卫生监督所,并把部分人员划编到稽查大队。三是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抓住佛堂强镇扩权改革这一契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
(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扎实做好综合改革前期调研和测算,制订《义乌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书记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下发。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获省物价部门批复。与杭州、嘉兴、绍兴、衢州等11个地区医院实现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完善了医保政策。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进价零差率销售,并对诊查费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我市的医改工作被誉为全省深化医改的“义乌经验”。
(三)推进创建长效机制改革。一是强化了创建督查机制。强化市领导督查,组织了全体市领导到对口镇街、社区开展创建督查,市政协组织开展的主席会议督查和为期一个月的“百名委员”创卫专项视察活动。创新督查方式和方法,联合综合执法局成立市容市貌督查组,每周二对牛皮癣、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保洁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由镇街陪同干部签字认定,当天就在《义乌创建》简报和义乌电视台公开通报,增强了基层干部的责任感。二是深化市民投诉机制。一年来共受理解决群众来电、来信、来访380人次,落实解决市两会*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7件,妥善解决了乌越桂子园配套工程、通惠门白兰楼、银河湾东侧道路、龚大塘周边建筑废土、农贸城周边人行道建设、下骆宅周边垃圾成堆等一大批创卫热点问题。
二、深化发展,进一步适应居民需求,夯实健康城市基础。
(一)进一步优化居民生活质量。
一是深入开展十大民生实事。制定下发《xx年义乌市十大民生实事任务分解方案》,并在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年底在义乌商报上公布方案规定的十个大类43个项目取得的进展。其中十个大类分别是住房保障、居住改善、交通设施、交通组织改善、民生基础、教文卫体、社会保障、生态改善、社会服务和公共安全十个方面。43个具体项目中涉及爱卫的有“30个村的农民饮用水工程”、“现有菜市场改造提升”、“公共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城区8公里健身绿道建设”、“免费为全市小学生实施恒牙窝沟封闭”、“在全市公立医院及社区(村)卫生室实行限定药品零差率销售”、“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40个以上”、“市各大医院派出1500人次专家到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坐诊”、“财政安排1亿元以上资金用于添置大型医疗装备”、“苏溪等四个镇污水处理厂全面建成投用,覆盖全市城乡的9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能力达到42.5万吨”、“推进污水干管沿线和污染严重溪流沿线区域截污纳管,新增完成80公里污水管网建设,60%以上村庄的污水进入污水厂处理”、“新增完成50个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等12个项目。
二是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和农房改造行动。新增高层项目委托代建补助、“异地奔小康”集中安置小区联建高层公寓补助等项目。启动并完成赤岸西海等9条连线连片精品线路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推进村庄整治工作,突出抓好村道硬化、垃圾处理、卫生改厕、污水治理和村庄绿化等五大项目的整治和完善。完成40个村和3个整镇整治项目,争取省补助资金360万元。全年共创建美丽乡村106个,创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24个。
(二)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面貌。一是深入开展“美化城市”17项专项行动。目前,十七项行动都取得积极进展。完成了江滨西路、江东南路污水管截污纳管和宾王商贸区、商城大道、银海路、篁园路等管网清淤工程,对绣湖广场等8处主要公园设施进行了修缮维护,对机场路等7条破损路面的沥青、混凝土进行修复,对宾王商贸区等5个区块的人行道进行了修补。二是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环卫设施进一步完善。今年新建2座公厕,提升改造的公厕11座,改造提升中转站3座。城西环卫基地已完成立项,目前正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及预算编制工作。拆除露天垃圾坑10个,改建新建垃圾房20个,封存、拆除旱厕11个,整治改造旱厕17个,更新垃圾筒、果壳箱2200余只。全市共清理卫生死角8800余处,拆除违法建筑5.6万平方米,拆除废品收购等违章搭棚350多处,清除乱贴、乱画墙体面积达45多万平方米,清理绿化带种菜面积达10余万平方米,开展绿化补种栽种树苗7500余株、铺草坪8860余平方米。
(三)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20个临床质控中心的技术指导作用,对医疗服务质量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和业务指导。联合出台《义乌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目前在基地培训人员共85人。继续开展抗生素使用专项整治,确定50种抗菌药物品种,建立抗菌药物分级分线管理制度。加大处方点评力度,共点评处方近12万张,处方合格率从42.87%提高到95.93%。继续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优质护理服务工程。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成18个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健全医疗急救网络,成功运行9个基层急救站点,急救中心共接到急救电话167382个,出车28951次,救治23747人,其中接到有效110应急联动指令6100个,出警完成率100%。
(四)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基础。省疾控中心义乌工作基地运行良好,省疾控中心共向义乌派驻3批12名专家,培训交流73批286人次,完成基地工作任务29项,疾控中心派业务骨干到省疾控中心学习10余次。疾控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由原来的398项扩增到542项,其中食品类项目252项。加强鼠疫、登革热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全年未发生登革热疫情,累计进行hiv抗体检测246120人次。加大结核病、麻疹、手足口病、血吸虫等防治,顺利完成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第二年各项任务。完成春秋季查灭螺工作,未检测到感染性钉螺。加强慢性病防治,全面开展高血压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等工作。扎实开展免疫规划工作,1-10月全市免疫规划7岁以下儿童共建卡建证39975人次(其中流动儿童33480人次),比去年同期上升10.72%,入学入托查验证率100%。全市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xx年,我镇爱国卫生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爱卫会的支持帮助下,紧紧围绕创建新昌县卫生镇的总体目标,按照“以镇带村、整体推进”的创建工作方针,爱国卫生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回顾一年来的工作,镇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以创建县级卫生镇为目标,大力推进各项工作。
爱国卫生是文明的基础,为确保县卫生镇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进,今年镇爱国卫生工作针对建成区卫生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通过机制创新和规范管理,提高了建成区整体管理水平,为市卫生镇创建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一是开展了小饮食店的整治,提高了社会公共卫生的整体水平。根据县爱卫会的总体部署,我镇加强了对小饮食店的卫生管理。一年来,镇爱卫会多次联合工商、卫生监督等综合执法部门对小饮食店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基本卫生要求的小饮食店,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或停业整顿,同时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长效管理;二是进一步完善以动态保洁为核心的集镇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二、爱国卫生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工作稳步推进。
镇党委、政府始终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改变镇村环境卫生面貌、促进社会文明、健康、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探索爱国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创新爱国卫生工作方法、载体,广泛深入开展群众*国卫生活动,扎实推进创建市卫生镇工作进程。首先是不断加大全镇、特别是建成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投入。一年来,对前几年尚未硬化、绿化的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了改造,对农贸市场家禽交易区进行了拆建。全镇生活垃圾实行了无害化处理,建成区生活污水、粪便处理均达到规定要求;其次是人人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今年来镇爱卫办组织全镇各村、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参加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大力消除卫生死角,开展环境综合治理,使建成区和农村的卫生面貌均得到了显著改善。卫生创建工作的稳步推进,为全面拉升我镇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年来,我镇虽然做了大量的爱国卫生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爱卫会的工作要求和群众的满意程度还有一定的距离,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健康教育有待向各行政村延伸等等。针对工作中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县爱卫会和各成员单位的配合下,扎实地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为全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而不懈努力。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五
总结
,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下面文书帮小编给大家推荐一篇小学班主任期末个人工作总结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年,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本人能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觉悟。一年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五中全会”重要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认真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基本知识和各种理论知识,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基础,提高了党性认识和思想道德素质。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随着***疫情的爆发和***以及***等数种疾病的肆意。按照***党组的总体部署,及时学习并掌握**疫情和中***以及***等疾病防控文件的精神,按照科室分工在***岗位上,严格按照排查操作流程,认真做好每一例来自疫情国家人员的**工作,确保每一份来自疫区人员**资料的完整性。同时做好其它人群的传染病监测工作,努力促进**检出率,查出了今年***病例。工作中努力做好“传、帮、带”的工作。工作之余不忘磨拳搽掌,积极参加各种培训课程,提高有效应对疫情排查的能力。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认真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在兢兢业业,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也得到了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但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我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改进缺点,全面做好自己的工作,为检验检疫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20**年,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本人能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本人不断加强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和十八大以及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响应局党组的号召,切实执行局党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以严谨慎行的态度和准则做好本职工作。
二、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按照**分工在**岗位上,严格按照排查操作流程,充分结合疫情警示通报机制和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每一例发热旅客的排查工作,同时做好重点国家、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传染病监测工作,努力促进阳性检出率。坚决按照天河局党组的总体部署,积极参与和配合,顺利完成了**核心能力建设的检查工作。
光阴如梭,一年的工作转瞬又将成为历史,20**年即将过去,20**年即将来临。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 !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六
武合讲。
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因农作物种子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有害生物(以下简称检疫对象)造成农作物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发生此类事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通常是判决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者赔偿种子使用者的损失。作者认为,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不应对农作物种子带有检疫对象造成农作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下面借助中国法院网刊载的《农作物遭病毒侵害损失谁担》一文介绍的案例[1],谈点个人意见。
案例案情是:海容公司委托宝应湖农场种植南瓜550亩。经海容公司引荐和担保,宝应湖农场自中天公司购买经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厦门海关检疫入境的东升南瓜种子2200袋,并予以封样。东升南瓜开花结果期大面积暴发南瓜花叶病,导致严重减产。宝应湖农场诉至法院,要求中天公司和海容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44万余元。经对样品种子检验,检出南瓜花叶病毒。法院认为:中天公司有能力进行南瓜病毒检验,但销售的种子却带毒,并未如实告知买受人;海容公司未要求农户进行消毒处理;种子带有病毒与原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表明存在质量瑕疵,中天公司和海容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作者认为,判决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对种子带有病毒等有害生物造成种子使用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值得商榷。
1带有非检疫对象的种子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种子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为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农(检疫)字(1992)第17号)和《关于发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农农发[1995]10号),规定了进境物检疫对象和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由于南瓜花叶病毒既不属(农(检疫)字(1992)第17号)规定的进境物检疫对象,又不属于(农农发[1995]10号)所附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规定的检疫对象,所以,南瓜花叶病毒不是检疫对象。带有南瓜花叶病毒等非检疫对象的种子,不属于劣种子。
依据种子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只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应当予以赔偿。带有非检疫对象的种子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不应由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气候环境、种子处理、田间管理或者未履行使用说明义务以及技术指导失误等均与种子带有检疫对象无关;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承担种子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违反合同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相关农作物生产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气候环境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种子使用者承担或由政府救济。
2经过检疫的种子如果带有检疫对象,应由施检机关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对入境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此案所涉种子就是经厦门海关检疫入境);对国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由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此案所涉种子经厦门海关检疫合格,准予进境;证明种子生产者生产的种子不带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经过植物检疫的种子,即使带有检疫对象并由此造成了损失,也因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的,应由植物检疫机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承担因种子带有检疫对象造成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3经过检疫的种子带有检疫对象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免责。
3.1种子经营者没有实施植物检疫的能力。
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者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技术人员;种子经营者应当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的人员,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即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应当具有检验种子质量的能力。种子法还规定,仲裁以及监督抽查检验,由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种子检验员负责执行。无论是种子企业的自行检验还是种子管理机关的监督检验,检验的对象都是假劣种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国内调运、邮寄种子的植物检疫任务,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动植物检疫的对象是列为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
法律只要求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应当具有种子质量检验的能力,没有要求其应当具有检疫有害生物的能力。种子检验与植物检疫的实施主体和检验对象均不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引案例混淆了种子检验和植物检疫的区别。
3.2经过检疫的种子带有检疫对象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免责。
经过检疫的种子不应带有检疫对象。由于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没有实施植物检疫的能力,其应当对经过检疫的种子所带有的检疫对象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免责。经过检疫的种子仍然带有检疫对象,是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依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此案所涉种子,入境时已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厦门海关)检疫,证明种子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种子)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检疫对象)尚不存在;从双方封存的样品中检出病毒,表明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入境检疫时尚未能发现该病毒;不具备检验病毒科学技术水平的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更不能发现该病毒的存在。如果种子入境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能够检出该病毒,而专业从事植物检疫的检疫机关尚未发现该病毒,说明检疫人员玩忽职守,因玩忽职守漏检的该病毒又与原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植物检疫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辽宁19户瓜农使用进口种子遭瓜瘟向农业部索赔》案,就是一例[2]。
4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的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为劣种子。使用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造成的损失,属于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种子使用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不是所有的种子经营者)予以赔偿。植物检疫机构应检而未检或者应检出而未检出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具有过错;此过错与检疫对象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有因果关系,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了种子使用者因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造成的损失后,有权向植物检疫机构追偿。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七
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学习或工作情况作加以回顾检查并分析评价的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学习和工作中的优缺点,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你所见过的总结应该是什么样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植物检疫个人工作总结,欢迎阅读与收藏。
1、专职植检员不足,开展检疫工作的植物产品主要是水稻种子,其它的'植物产品如稻谷,水果等还无力开展。
2、植检队伍的知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
3、检疫设备简陋,手段落后
在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中,我站严格按制度规程办事,要求各制种单位认真做好产地检疫的申报工作。明确规定凡不进行申报进行产地检疫的基地,不再进行产地检疫,种子调运时一律不给予签发检疫证。
为了充实和提高我站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我们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省植保植检局举办的有关植物检疫培训;组织植检人员参加县里举办的行政执法人员陪训班,认真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取得了县里申报省里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第三是加强实践,组织到实地对检疫对象进行识别并开展全面的疫情普查,在实践中增强知识水平。
根据省站《关于开展种子市场检疫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为保障我县农作物种子用种安全,防止检疫性病虫害通过种子传入我县,我县组织专职检疫员对全县12余户水稻种子批发商进行了种子市场检查,共检查水稻种子20余万公斤,计30余个组合,其中大部份水稻种子有检疫证书,检疫证编号真实,另有少量数量批次不符合,经教育后补检,并收取检疫费4000余元,用于植检事业。
xx年我站重点开展了稻水象甲疫情普查工作。5月上旬开始我们在全县五个乡镇开展普查,重点水溪两侧稻田,迎风坡下,山垄稻田禾苗进行仔细调查有无为害状,结果未曾发现稻水象甲。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八
真实姓名: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性别:女。
年龄:27岁身高:160cm。
婚姻状况:未婚户籍所在:延安市宝塔区。
最高学历:大专工作经验:3-5年。
联系地址: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
求职意向。
最近工作过的职位:文秘。
期望岗位性质:全职。
期望月薪:1500~元/月。
期望从事的岗位:行政专员/助理。
教育经历。
榆林学院(大专)。
起止年月:9月至7月。
学校名称:榆林学院。
获得学历:大专。
榆林学院(大专)。
起止年月:209月至207月。
学校名称:榆林学院。
获得学历:大专。
技能特长。
技能特长:听音乐,性格开朗,形象好,气质佳,会操作办公软件。孰练掌握一般电脑操作。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九
在天津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东港局按照对照今年初天津检验检疫工作会议提出的“以改革提升能力,以创新引领发展,坚定不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部署和全面强化“四个意识”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安排,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贯彻落实xx大、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中国”和党的作风建设为契机,着力做好东港局绩效考核、提升废物原料工作质量、强化监管职能、增强集装箱监管水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工作。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截止今年10月31日,我局所承担的检验检疫工作完成情况如下:
(一)检务报检业务。
受理入境报检29969批次,866008标箱,分别比去年增长-5.176%、8.97%。其中废物原料进境报检21617批次,167557标箱,重量1947507.73吨,货值906308614美元,同比批次减少8.12%、标箱减少20.84%、重量减少28.43%、货值减少21.94%;进出境空箱报检8352批次,698451标箱,批次比去年增加2.45%;箱量增加18.6%。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21785份,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472份,其它证单287份;签发入境电子通关单188份,签发出境电子通关单466份。
共计检验检疫进境废物原料21377批次、166183标箱,货重190.19万吨,货值8.79亿美元;检出环保不合格废物原料24批次、297标箱、5723.99吨、货值142.22万美元。
共计对295批装载进境废物原料的木质包装实施取样,其中检出线虫类有害生物10批,种类包括:滑刃线虫3批、小杆目线虫7批;对装载废物原料集装箱实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共检出有害生物155批,其中鼠、蟑螂、蝇等医学媒介有害生物140批次,其它有害生物15批次。
(三)进出境集装箱业务。
共计对6994批次、681771标箱的进境空箱实施检疫,检出不合格情况2555批次、12141标箱;实施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1621批次、54727标箱,出具出境法检箱检验检疫凭条11731批次、30612标箱;实施出境新造箱动植物检疫612批次、153110标箱;实施进出境企业自备箱检疫268批次、998标箱。
(一)完善制度建设,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国家质检总局为贯彻落实党的xx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指导方针,抓好依法治检,同时响应党中央就“反四风”问题做出的重要批示,加强作风建设,全面提升工作质量。
加强源头规范,继续推进“三个一致”核查机制。“三个一致性”执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对工作中重点敏感节点排查过程中,从源头抓起,狠抓单据管理,并结合对场库每日摆箱表及实际摆箱情况的核对,严格管理单据发放、领取、归档、转交等各个环节,建立详细明确交接记录,力求将“三个一致性”的执行落到实处,有效的规范了检验员的执法行为,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加强封识管理,做到有始有终。加施ciq封识环节是整个现场查验工作的最后一环,为保证整个查验过程都处在监督控制范围之内,我局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对于有疑议的货物,由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监装施封,对于查验合格的货物,则由现场协检人员监装施封。最后再统一由现场协检人员对封识进行拍照存档,并附于查验单据中备查。并就封识不符现象制定了《天津东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废物原料现场检验检疫封识不符处理规范》。对废物原料现场检验检疫工作开始之前和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集装箱封识不符的情况做出了规定。
改革创新工作模式,实施业务跟单新举措。东港局为了落实群教活动中干部下基层的要求,更好的服务企业,提高通关质效,领导班子大胆创新工作模式,转变工作方法,将下基层、走出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具体做法是:从报检环节开始随机选定若干票单据,然后跟踪观察单据货物流向,下场库监督查验。一是随机查看货物情况;二是监督检验员验放标准。通过实施这项工作,很大程度上震慑了货主和代理企业的违规操作,规范了检验员的查验流程,统一了验放标准,有效的压缩了自由裁量权,降低了廉政风险,避免了“洋垃圾”进境。
努力实现流程再造,规范氧化皮样品交接流程。20xx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改革创新是天津检验检疫局的生命线,各项改革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工作流程再造是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规范氧化皮取样交接流程,我们进行了流程再造并制定了《天津东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集装箱装及船运散装氧化皮实验样品交接流程(暂行)》。要求检验人员双人全程对氧化皮取样过程监督,双人送样,有效避免了氧化皮取送样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二)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检疫水平,集装箱监管能力不断增强。
推进制度建设,抓基础保安全。制定《东港局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控制工作方案》,明确了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科室、岗位、人员、相关职责和组织实施要求。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卫生处理作业指导书等,根据东港局实际业务情况制定了《集装箱装废物原料检疫处理现场监督工作程序》、《进口散装废物原料检疫处理现场监督工作程序》和《进境空箱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程序》三个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卫生处理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要求了监督的时间、地点、频次等内容。并分别对“制度与组织落实”、“能力建设”、“数据与质量分析”和“日常监管与效果评价”四大块内容建立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三)深化窗口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窗口业务水平。
今年年初,东港局办公业务楼整体搬迁了新的办公地点,在东港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新建窗口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窗口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规划建设。在报检大厅办公区显著位置设置了“中国检验检疫”标识,配备了办公电脑、打印机、扫描枪、良好的网络环境、以及绿植等设施,满足了业务要求;前台业务服务区设置了岗位标识牌与岗位人员告示牌,标识清晰、醒目;在公共服务区的固定栏目对外公示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检务对外服务承诺”、“质检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设立了公告栏、配备了自助报检室、报检台、长椅、转椅、饮水机、报刊架、意见箱、擦鞋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升干部职工把关服务水平。
20xx年以来东港局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开展读书活动,青年文明号创建,年轻职工业务培训,天津局组织的各项文艺比赛等活动,全面提升了东港局干部职工的自身素质、把关服务水平。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果:1、青年文明号创建成功;2、促使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3、下半年东港局参赛的微电影获得了集体二等奖、最佳女演员奖和最佳视觉奖。此次活动既展现了青年人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又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创造力。精神文明创建使东港局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为之焕然一新。
(五)紧跟改革潮流,创建东港品牌。
改革创新永远是一个集体前进的标志,东港局在深入学习xx大精神,深刻领会“三个转变”要义的基础上创立了以“守国门、守形象、守底线”的三守为东港品牌。
以严格公正、科学规范的执法标准守国门。国门蓝盾不仅是我们的称号也是几代检验检疫人员用青春筑起的城墙,将不合格货物和疫情阻隔在国门之外,光有热情是不够的,还要有制度的刚性约束才能使检验检疫事业“驶得万年船”。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关键要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20xx年东港局制定了《天津东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废物原料现场检验检疫封识不符处理规范》和《天津东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集装箱装及船运散装氧化皮实验样品交接流程(暂行)》两个东港局内部文件。
以恪尽职守、勤勉高效的服务准则守形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于20xx年开始,不仅提升了单位职工的凝聚力、战斗力和责任感,还优化了职工个人的精气神,提高了东港局职工的整体形象。东港局始终高度重视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的一致好评;在窗口标准化建设上不断改进,展示整洁、整齐、亮丽的良好窗口形象。
以风险防控、制度保障的廉政机制守底线。我们东港局永远以拒绝一切“洋垃圾”进境,以“八项规定”为底线,以不触线、不越线、远离高压线为行为准则。党的群教活动中反“四风”让我们进一步巩固了行为准则,守住了底线,彻底肃清党内存在的“四风”问题,杜绝了吃、拿、卡、要的腐败现象。
全员参与,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按照天津局统一部署,20xx年3月正式启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活动开展以来,经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辛勤努力,教育实践活动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重大成果。一是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和党性修养在学习教育中不断提升。二是坚决整治“四风”问题的过程中,重塑了党员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三是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思想受到了进一步洗礼。四是全力抓好整改落实,有效提高把关服务质量。
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积累了新的成功经验。一是坚持开门搞活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二是必须抓住作风建设这个突破口。三是必须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要保障。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宝贵经验,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20xx年我局虽然在各项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有诸多方面有待提高。20xx年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国质量(北京)大会精神,全面推进天津检验检疫工作,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改革创新,提升检验检疫监管与服务效能,20xx年工作初步思路、重点工作和工作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巩固、转化群教活动成果,作风建设没有休止符。20xx年10月,为期半年多的党的群众教育路线活动接近尾声,但并不意味着作风建设的终止和整改工作的结束。新的一年里我们一定要以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强大动力,把贯彻群众路线作为永不停止的生命工程来抓,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汇聚起推动改革发展的正能量,以干部作风的根本好转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把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转化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助力天津检验检疫事业在20xx年更上一层楼。
(二)紧跟天津局改革步伐,加快推进无纸化报检流程。推行无纸化报检是天津局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东港局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根据天津局关于推行无纸化报检的实施方案,积极配合并推行进出境废物原料和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无纸化进程。
(三)继续深化“绩效考核”,提升工作质量。着眼于实际工作各个环节,进一步细化、完善科内考核因子库及各岗位职责,从细节抓起,使工作中每一个岗位、每一个流程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以达到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继续提升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质量。在今年工作基础上,继续强化我局“三个一致性”、合议制度、盲查检验、业务跟单等工作重点,从查验工作源头抓起,夯实工作基础,压缩现场自由裁量权,有效的将单据及货物置于闭环管理之中。进一步规范重点敏感岗位的管理工作。
(五)完善集中查验场站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建立场站工作档案,进一步完善集中查验场站监管档案的建立,对辖区7家集中查验场站建立“一站一策”服务,加强场站视频监控系统,电子闸口系统的监管,提高检验监管水平。
(六)加强信息宣传,进一步提高稿件质量。将信息宣传工作放到更为重要的位置,重点加强全局职工对信息宣传工作的敏锐性和主动性;深入挖掘工作中出现的亮点,分析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做好总结与提炼,不断提高稿件质量,充分发挥信息宣传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我局在本行业影响力。
(七)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以天津局“持证上岗”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好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综合业务素质,使每位职工做到一专多能,进而提高把关服务水平。
(八)严格按照天津局“八项规定”要求,全面深化廉政建设。注重日常工作中和自查时发现的问题,尤其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等有关规定,提高全局人员的廉政意识,做到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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