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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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大全(17篇)
时间:2023-11-16 09:32:08     小编:MJ笔神

学习是人类进步的一种方式,总结是对学习成果的反思和总结。如何解决人际冲突,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以下是一些环保机构和组织的介绍,希望能够给你提供参与环保行动的机会和平台。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一

公路施工个业正处在高科技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之中,互联网的普及速度使人们的行为随之加快,并推动着管理组织行为以更快的速度发生着变化。这些有形和无形的变化必将涉及到公路施工个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从而使管理越来越表现在以人为本的行为管理上。对此,企业家或企业管理者,就非常有必要对组织行为学进行研究探讨,•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具体的管理实践活动中,以促进管理绩效的提高。

组织行为学至少应有三个层次的专题研究:个体水平的变量、群体水平的变量和组织系统的变量。在此,笔者仅对个体和群体水平的变最做一些论述。对当前公路施工个业来说,从细化目标、提高执行力的角度上,系统地研究分析员工的心理和行为,运用组织行为学来提高管理绩效是必要和现实的,这也是有很大效益潜力可挖的管理创新的方向之一。

一、运用组织行为学原理。

作为施工单位,不论是负责人还是劳务工人,其心理上都是干一天能拿上一天的工钱,装在自己的兜里。这种心理直接反映在劳动态度上,对此心理与行为,就要靠组织上的操作,用组织行为的理论,从完善组织行为上着手。否则劳务工人就观察着干,而不是理头苦干,所以,公路t程项目部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要运用组织行为学的原理,从细处着手,才能避免出现进度不快,质量不保,效率不高的局面。针对这种现象,从组织行为学和心理学的观点出发,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分阶段、按比例定期结算支付劳务费,用行为方式化解管理对象行为上背离目标的取向。

二、员工心理行为的重要性。

在现代科学管理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大型企业里的核心管理层,越来越关注员工心理行为对管理的影响,也就是对组织行为学的重视。如海尔集团个业文化建设中的人文管理,就注重了员工行为与组织的协调机制。其原因就是:过去的经济体制中,虽然招个社会资源配置不平衡,可对某个企业来讲,环境的变化不大,生产和销售有上级负责,因而无需,也没有必要对长远发展和风险作出清晰的规划。可现在是市场经济,特别是全球化的市场经济,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层或最高领导者的前瞻性,同时是否能够吸引凝聚优秀人刁’,留住并且使之满意地、自觉地充分发挥技能,形成全力即群体行为,对贯彻落实决策层或领导者的战略目标,也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积极强化激励机制。

在各种管理理论中,积极强化激励机制是改变个体的有效工具,实践证明,强化奖赏比惩罚更有效。在现实工作中,我们通过细心观察可以发现,在合适的时间和场合,对员工进行奖赏,可以极大地激发员工干劲和创造性。另外,在激励员工的过程中,管理者的表率行为是非常重要的。研究和实践都反映出,人心可快速地进入角色,被环境氛围同化。如果你的领导经常迟到早退、懈怠职责,那么其下属很容易变得自山散漫,不守信用。关爱员工的企业,要给予员工良好的工作和人际环境,给予员工或部属足够的工作上的支持,使他们安心地为之做贡献。现实中,关爱员工的管理者善于鼓舞员工的十气,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激发员工创造性地工作。当员工做出成绩或有所创新时,管理者向大家公开地、及时地表示认可或奖励,并定期组织一些文化活动配合施工生产,使员工能够充分地享受成功的喜悦和成果。

四、保持信息的畅通。

公路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对人员的流动率和工作满意度都要进行不同程度的研究。如果员工的认知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较大时,管理者应能及时发现,尽快地努力消除那些造成差距的信息,对失真的信息要早发现,早阻止传播。虽然与员工之间沟通是多元化的,但应有主要的沟通方、式。从组织方面,充分发挥工会和群众组织的桥梁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必须承认,有效的沟通会使员工的生产效率有很大的稳定性,这也是很多跨国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都要进行组织结构改革,大量采用垂直、平行和非正式的沟通来促进信息快速地流动。信息的畅通能够降低员工对信息的不确定性,可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进而提高管理绩效。在这方面,很多管理者需要努力将这种观念运用到实践中去,因为很多公路施工企业规模稍微大了点,官僚作风就开始萌生,这样的例子不仅公路施工企业中存在,其他行业也同样为数不少。

与前,劳动群体中占主导地位的年轻人的价值观己发生很大变化。如与他们的父辈相比,是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现在的年轻人有更强烈的实现自我的不确定性,近年来频繁“跳槽”现象就反映了这种不确定性。他们对周围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态度持更加开放和宽容的态度,对组织的忠诚度明显降低,对个人的自山度更为看重。再加上公路施工现场条件艰苦,对拴心留人的组织行为要求更高。这就要求管理者应随时观察判断员工或部属的价值观,是否与组织主导的价值观相一致,只有那些价值观一致,同时又有能力的员工才值得培养和晋升,否则要及时予以淘汰。因为当员工的价值观与组织的价值取向一致时,他的才•智和满意度才能够促进管理绩效的提高。

五、公平感的重要性。

由于个体之问的差异相当复杂,尽管有相当多的国内外管理理论和管理经验可供借鉴,但很多管理者在实践中仍感到难以把握,这与目标不明确有关。合理明确的目标,对员工潜能开发和创造性培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还有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以及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些都是组织行为学管理中的组成要素。就公平而言,在群体中,个体的公平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其中的个体感到不公平,最能体现出来的就是积极性降低,甚至会使他离开所在的群体。现在有管理者在反思员工满意度不高的原因时,常常把薪资不高放在首位,认为如果大幅度提高工资水平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不然,这在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群体中更为显著。一项调查研究资料表明,有37%的员工离开原单位,不是因为报酬低,而是因为觉得自己付出与得到的不公平使然。在现代经营管理中,公平体现在方方面面,如招聘续聘时的公平,绩效考评时的公平,劳动强度与报酬的公平,对年轻有抱负的员工,其晋升机会的公平尤为重要。公平是每个诚实员工都希望所在群体具有的特征。公平的组织行为可以使员工满意而心无杂念地专心工作。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二

(一)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在现阶段,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成分的多样性相适应的竞争道德应当是反映竞争参与者正当利益的道德,即义务权利并重的价值取向的道德。所有竞争参与者的直接经济目的无一不是追求经济效益,即物质上的利益,没有这样的目的也不会导致竞争,所有的竞争道德都是自利的道德。社会主义的竞争道德也不例外。重利自然是竞争的核心,但自利只能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内利己不损人的正当的利益,只有损人利己才是违反道德的观念。所谓不损人就是平等待人,互惠互利,又要讲义,义利并重。只有提高经营者的竞争道德水平,才会有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素质,增强对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别意识,提高辨别水平,同时还要同一切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这样这种行为就没有了市场,直至消声匿迹,才能达到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的良性状态。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三

拖延行为既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也不是个体在时间管理和计划方面出了问题,事实上,一些拖延者对时间估计的能力并不逊于常人,他们甚至更清楚拖延的后果。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任务性质。

任务性质是导致拖延行为产生的情境因素,但拖延行为既然是个体做出的一种自愿选择,因此个体的差异性应该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这种个体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舒适生活的同时,拖延行为也开始日益蔓延。拖延就是腐蚀剂,它侵蚀着人的身体和心理,消耗人的能量,阻碍人的潜能发挥,并最终影响人对社会变化的适应和个体的进步与幸福。要克服这种不良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端正认识。拖延并非人的本性而是一种不良行为,它并不能使问题消失或变得容易,相反只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从认识上清楚拖延的危害,进而养成良好的习惯,不追求短暂逃避带来的快感,而是在成功中享受来自心灵的愉悦。

第二,及早行动。良好的条件是等不来的,惟有具体行动才能创造有利因素。要完成某项任务,可建立一个行动计划,列出需要进行的每一小步。然后依据计划及早展开行动,每完成一小步就会带动自己更好地去做下面更多的事情。这样分割目标,设定期限,既有助于增强信心,又便于及时检查督促自己。

第三,自我奖励。良好习惯的养成是需要不断强化的。要想养成自觉、迅捷做事的好习惯,就要给自己及早的行动予以适当的奖励来进行强化。每及时完成一项任务,每改变一个拖延的习惯,即使行动的步子很小,也要肯定自己,奖励自己在达到一个适度的小目标后就拥有某项愉悦享受的权力,让努力与享受快乐紧密相连。

参考文献:

[1]ureofprocrastination[eb/ol].,7,10。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四

从当前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来看,市场化的进程比较慢,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定位不准确等都影响着物业企业的发展。物业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比较低,这是因为我国物业企业兴起的时间比较短,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同时物业服务不够完善等,所以在新经济时代下,物业企业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还需要从当前的管理问题入手,不断的完善管理方式,转变管理理念,提升服务能力,进而促进物业企业的发展。

一、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物业覆盖率低,市场化进程缓慢。

我国物业企业兴起的时间比较晚,同时发展的速度较快,但是与其服务的对象房地产产业相比严重落后。从我国物业管理的覆盖率情况来看,只达到45%左右,从市场化的程度来说,也只有35%左右,而物业管理市场化的主要影响因素为管理体制的落后,严重的制约着物业企业的发展。

物业企业是伴随着房地产行业而诞生的,但是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并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房地产行业兴起比较早,同时物业管理行业也比完完善,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物业公司也可独立存在和自负盈亏,并逐渐向市场化进行转变和发展。同时不断的创新,提出“氛围管理”等新理念[1]。但是同时我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物业管理发展的却比较缓慢,而且管理水平低,缺乏管理和创新意识,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体系。这也造成我国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不平衡,管理水平差距较大。

3.物业公司定位不准确。

在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公司受隶属单位干预较多,缺乏市场调节作用,从而使得物业管理公司在实际的管理中仍然以管理者的姿态来对待业主,这完全违背了当代管理的初衷。在新经济下,管理和服务领域需要能够遵循“顾客至上”的原则。而我国物业管理中业主的地位却一直没有得到提升。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定位的不准确,也使得物业工作缺乏服务标准,经常与业主间发生冲突和纠纷,使得物业的服务不到位、不完善。

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面临着新一轮的改革,在这场改革的`过程中,物业企业要想获得胜利,还需要加强管理,摆正自身的位置,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

1.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

我国当前的物业管理中缺乏先进的理论指导,还主要以经验为主,所以必须要能够将经验上升到理论,通过对管理经验的总结,对不良的管理方式进行改善,对有效的管理方式进行整合,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理论,保证物业企业发展的稳定性[2]。我国物业企业形成和发展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晚,缺乏完善、先进的管理理论指导,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如果不能够有效的利用资源和分配资源将会使企业的利益不断降低,从而使得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还需要能够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来指导管理工作的开展。

2.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形象和品牌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物业企业作为服务企业,其形象对于发展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所以物业管理中必须要能够对传统的管理理念进行总结,分析出其中存在的不利的地方,同时用长远的眼光去看待企业的发展,注重与企业的长期合作,能够取得业主的信任和合作单位的认可,不断的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和责任感,进而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现代物业企业在监控管理的模式上已经固化,特别是一些比较高端的物业公司,为了保证服务,制定了很多硬性的服务指标,虽然这种固化的硬性指标方式能够保证服务的质量,但是缺乏灵活性和创新性也终将会被淘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会逐渐的降低。所以在新经济时代下,在注重创新的发展阶段内,物业企业也需要能够根据社会的发展以及业主的需要等不断的对管理的方式、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创新,建立其知识管理模式,提升管理的效率和业主的满意度。

4.建立业主至上的服务理念。

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企业的管理中,习惯了以领导为主体的工作模式,在工作中完全听从领导的指挥,服从领导的命令,缺乏以客户为中心的变通性。进而使得服务水平和质量难以提升,影响企业的形象,使企业的管理效率难以提升。因此在物业管理中,还需要能够建立起以业主为主导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要能够将业主的需求作为工作的指导,尽可能的用自己的热忱和努力来满足业主的要求。同时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不仅业主是客户,员工也可以视为客户,所以在企业制度的制定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利益,使员工在企业中具有归属感和安全感,进而能够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中,提升物业企业的工作效率,使企业的管理更加轻松、有序。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物业企业兴起时间比较晚,理论以及实践经验都比较匮乏,这也使得物业企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特别在新经济时代下,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物业企业必须要加强对管理问题的总结,同时不断的完善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2]沈建忠.物业管理转型中进与退的选择和考验[j].城市开发:物业管理,2016(7):1.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五

摘要:幼儿的行为问题一般是指对身心健康发展有重要障碍的行为的情绪方面的异常表现。弗洛依德的儿童精神发展理论告呼我们,0~6岁是一个人性格行为形成发展的重要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儿童身心需要都得到满足和受到父母良好的教养,儿童就会成为人格健全的人,否则,儿童可能会出现行为障碍、人格缺陷等问题。0~6岁时期,家庭是幼儿主要的生活环境,父母是幼儿接触最多的人,所以家庭因素在幼儿行为问题发生中起着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作用。尽管幼儿行为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幼儿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质的原因,也有幼儿园和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但犯罪学家在研究青少年不法行为及其增长原因时,常常都追溯到幼儿时期家庭因素的影响。因此探讨幼儿行为问题与家庭因素的关系,对于防止幼儿行为问题,形成幼儿健康人格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幼儿行为家庭成因。

前言。

为探讨幼儿行为问题的家庭成因,笔者深入幼儿园、家庭进行观察和调研,选择两个有明显行为问题的儿童作为研究的对象,进行系统观察记录,对研究对象的教师和家长进行访谈,获得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男孩,6周岁,有严重的自闭症。在幼儿园一整天的活动中,几乎从不开口说话,课堂上,从不主动举手发言,即使老师提问他,并对问题答案给予许多明显的语言和动作提示,他也一声不吭。课间,很少离开自己的座位到外面玩,从不参与其他小朋友的游戏活动,手脚协作能力很差,跳绳从未成功跳过一下。一些小朋友悄悄对笔者说:“老师,他是‘哑巴’,从来不说话的。”笔者试探地问其他小朋友:“你们请他一起来玩游戏,好吗?”小朋友说:“以前我们请过他一起玩游戏,但是他每次都不理人,现在我们都不喜欢跟他玩了。”

笔者友好地尝试跟他接近,主动跟他一起玩,逗他说话,小男孩并没有怕生的表现,没有排斥表现,甚至有时抬头对笔者笑,但从来不与笔者说话。班里的老师说,这位小男孩有语言障碍,说话模糊不清,刚进幼儿园时,不但不说话,也不听教师的指令,不会用语言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愿望,憋尿憋急了,也只是发出哼哼的响声,而不会用言语表达出来,经过长期的努力,现在小男孩可以按教师的指令行动了,有时候在教师的耐心教导下,还可以说几个单词,但很少成句。通过家访,得知小男孩的父母至今仍两地分居,父亲是个生意人,母亲当过教师,家庭经济条件相当优越。小男孩2岁前由祖父母抚养,2岁后跟在父亲身边,一直上幼儿园才由母亲带养。小男孩的母亲对心理学有一定的研究,对儿子的自闭症很着急和忧虑,曾尝试过许多矫正的办法,但收效都不大。男孩的父亲则认为,儿子的自闭症是遗传于妻子,他认为妻子也不爱说话,非常文静,有点孤僻。在教育观念上,父亲认为对孩子应该从小管教,理由是现今社会风气腐化,道德败坏,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从小严加管教可以防止孩子以后误入歧途,而母亲却认为孩子有行为障碍,应宽容地对待孩子。

案例二。

某男孩,6周岁,非常好动,上课时根本不注意听,要么离开座位搞小动作,要么逗周围的小朋友说话,只有在教师斥责时才稍稍收敛一下,很快又会故态复萌。平时常常以打、踢、推、咬、威胁等方式攻击其他幼儿。在活动中,表现得比较霸道,常常跟其他幼儿抢玩具,难以协调他跟别的幼儿合作,几乎每天都会受到教师的处罚。一些小朋友说他经常打人,不喜欢跟他玩。这个男孩的接受能力较差,作业很马虎。见笔者主动跟他玩,跟他说话,表现得很开心,就主动与笔者分享玩具,常常缠着笔者,但好动的行为收敛不多。教师说他可能有注意缺陷和活动过度的行为问题,自我控制能力很差,因为班上孩子较多(30多个),教师无法分出较多时间和精力去约束他,只要他不对教学活动影响太大,一般任其自然。在与教师访谈和家访中,得知男孩的父母在香港,抚养他的是他姑妈姑夫,姑妈曾经在一间中学当过老师,已退休,现在一间公证所做公证员。姑夫是一个研究所的研究员,姑夫为人性情淡薄温和,平常对男孩教育过问不多,管教的任务主要落在姑妈身上。男孩的姑妈说,四岁前,男孩一直由姨妈抚养,姨妈对他很纵容,不管合理不合理总是尽量满足他的要求,使得这位男孩从小就非常霸道,无法无天,常以自我为中心,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发脾气摔东西,甚至离家出走。来到姑妈家后,姑妈对他要求非常严格,管教严厉,对他提出的要求合理就尽量满足,不合理的不管他怎样吵闹,发脾气也不理不睬,对他的一些过激行为,常会加以严厉责骂甚至体罚。因此,男孩对姑妈一直又怕又依赖。男孩的父母每四个月回来大陆探望儿子一次,男孩常向父母告姑妈的状,但是父母也赞同姑妈的.管教方式,不加理睬。男孩每次与父母团聚都很开心,缠着父母不肯放,如果他见到父母对其他孩子亲热点会非常不满。姑妈说,他对管教这个孩子已精疲力尽,有种受挫感。

二、案例分析。

从上面两个案例中,不难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缺少父母的直接抚养对幼儿心理发展有消极影响。

以上案例中的两个孩子由于种种原因都不能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虽然两个孩子的抚养者都非常爱孩子,但这种爱毕竟代替不了父母的爱。研究表明,父母在家庭中本身性别角色的扮演,对孩子性别角色的形成有密切的关系。孩子可从父、母之间的互动方式中,了解两性的互动方式,并认同模仿同性父母的行为。

如果孩子处于不理想的环境中,孩子可能会产生拒绝认同或认同错误的角色等认同方面不正常的现象,如此往往造成行为上的不协调或是心理方面的不平衡。

案例一先由祖父母抚养,再由父亲抚养,最后又与母亲生活,由于祖父母、父亲、母亲的三个生活环境中的语言都不同,孩子不断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过着动荡的生活,结果导致孩子语言障碍和缺乏安全感。而由于语言障碍,使儿童不善于与他人交流,心中产生自卑,环境适应能力差,社会性行为发展受到阻碍,从而形成孩子畏缩。孤僻的性格,慢慢把自己封闭起来,最终造成自闭症。案例二由于长期远离父母,缺乏父慈母爱,使孩子的心灵变得特别敏感和脆弱,过分在意别人对自己的态度,为引起别人更多的关注,而常常做一些反社会行为。

第二,家庭教育方式的偏差是幼儿行为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

家庭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孩子的行为。从亲子关系的角度分析父母家庭教育方式主要分为专制型、宽容型、民主型三类。专制型的教育方式是把孩子作为附庸,压制其独立性、创造性,对孩子的行为过多地干预,经常采取强制手段让孩子听命于父母,漠视孩子的兴趣和意见,不允许孩子对自己的事情有发言权,要求子女随时都要遵守父母的规定,稍有违背就会遭到训斥或惩罚,有时甚至是过于粗暴的惩罚。与之相反的宽容型的教育方式主要表现为亲子关系的淡漠。父母与孩子各有自己的活动范围及方向,父母任孩子自由地、不受约束地发展,他们虽然也与孩子进行交流和沟通,但对孩子的行为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很少奖励或惩罚。民主的教育方式是建立在亲子关系平等基础上的。其主要表现是父母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注意培养孩子的主动精神,培养他们的自理、自制能力,对孩子的期望、要求及奖励、惩罚等比较恰当,经常与孩子进行思想与价值观的交流与沟通,尊重、听取孩子的意见,及时纠正自己在教育孩子中的失误。[2]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的曾绮、卢咏莉通过调查研究,指出父母双亲的严厉的教育方式都与儿童被负提名、儿童的攻击性、学习问题等有显著的正相关,与儿童的被正提名。儿童的害羞等有显著的负相关;父亲严厉的教育方式与儿童的社交能力有显著的负相关。母亲民主的教育方式与儿童被正提名、儿童的社交能力有显著的正相关,而与儿童被负提名有显著的负相关。父亲民主的教育方式与儿童被正提名、儿童的社交能力有显著的正相关,与儿童的攻击性和学习问题有显著的负相关。[3]天津社会学院的关颖等通过对天津市区、郊区各一所小学、一所幼儿园实施问卷调查,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证实了父母教育方式对儿童行为的影响,得出父母采取民主型教育方式的儿童,在社会化程度上高分组的比例大大高于宽容型和专制型的。反之,父母采取宽容型和专制型教育方式的儿童,在社会化程度上其低分组的比例远远超过民主型。我们的案例研究也发现了这一点,案例二的第一个抚养人姨妈,因为孩子不是自己的,生怕过于严厉的管教,会招来他人的非议,因此不敢用纪律约束孩子,采取宽容型的教育方式,对孩子过分纵容、放任,养成孩子粗暴、反叛的性格。而轮到姑妈抚养时,姑妈意识到对孩子采取宽容放纵的严重性,又过分控制、约束孩子,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结果非但没有纠正孩子的坏行为,反而激起孩子更强烈的反抗。可见,家庭教育方式对孩子行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家庭教育方式一般是父亲和母亲教育方式的综合体。由于父亲和母亲在家庭中的地位、作用及自身素质不同,其教育方式上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相同的。而这种相同与不同对儿童行为的影响也有差异。如果父母双方的教育方式均不恰当,对儿童行为的消极影响比较严重;如果父母双方,一方采取恰当的教育方式,另一方采取不恰当的教育方式,则两种教育方式有一定的影响和抵消作用,因此在对儿童行为的影响上,不良因素少于父母均为不恰当教育方式的组合。[4]在案例一中,孩子的父母对管教孩子应采取什么方式一直存在分歧,父亲认为要严加管教,母亲则认为应宽容孩子。本来,由于父母两地分居,孩子生活环境几经迁徙,加上语言障碍,已使孩子缺乏必要的安全感和自信心,如果父母教育方式矛盾,孩子在父母两方摇摆,无疑更加深孩子对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变得更加恐惧、犹豫、退缩和孤僻。此外,孩子的父母尝试过许多办法,也无法矫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使父母产生绝望的情绪,从而放弃对孩子的行为教育,进一步加深了孩子的自闭程度。

第三,家长的个性、心理健康状况对孩子的行为有重大影响。

家长的个性、心理健康状况等通过遗传、言行和所营造的家庭环境等多种途径作用于孩子。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母亲与子女的接触较多,关系也比父亲密切,对子女的影响比当父亲的大,若母亲有情绪问题,心理健康状况不良或是心理疾病,会对子女行为产生严重影响。在案例一中,孩子的母亲患有轻微忧郁症,沉默寡言,内向孤僻,必然比一般母亲给孩子的刺激少,而拒绝多,从而影响母子之间的依恋关系的正常建立,扰乱子女的身心发展,导致孩子的行为偏差。在案例二中,孩子不愿依姑妈的期望、指示行事时,姑妈就会变得懊恼、生气。这些敌意感受,其主要隐含的目的是想控制子女。这种感受与目的,接着可能影响姑妈对孩子付诸行动,责骂或处罚孩子。孩子长期生活在姑妈这种暴躁的情绪氛围中,往往会不自觉地模仿姑妈的言行,慢慢也会变得性情激动、脾气暴躁,并把这些模仿习得的行为在幼儿园,在他人身上发泄出来。可见,家长的个性、心理健康状况与儿童行为问题的形成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三、启示。

通过本次个案研究,我们认为要防治幼儿产生行为问题,家长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尽可能亲自抚养和教育孩子。

一方面,孩子有与父母在一起的强烈的心理需要,这一需要得不到满足就容易产生感情饥饿和被遗弃感等不健康的心理。另一方面,若把孩子交给祖辈抚养,孩子打容易受到溺爱,加之他们的文化水平和观念的差距,往往施以不正确的教育。若把孩子交给其他亲戚抚养,由于生怕教育不好孩子不好交待,这种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巨大的压力感往往使他们产生紧张和焦虑,因而对孩子的言行过分敏感,这些都是不利因素。

2.创设良好的情感环境。

家庭是孩子最早接触的环境,父母对待孩子的正确态度、和谐的家庭气氛、严而适当的教育方式及父母的榜样示范作用是孩子形成健康个性和行为的必要条件。家庭成员之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和睦的、平等的、互相关心和互相爱护。孩子在良好的情感环境中生活、成长,他们会感到自由、舒畅、温暖、幸福,从而形成健康的人格。

家长还应做个有心人,多注意观察孩子的日常行为,注意他们的心理变化,特别是在环境发生变化时,如转学、家庭搬迁等,以便使一些不良情绪在开始产中时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3.转移教育重心,改进教育方式。

现在有不少的家庭教育把重点放在教孩子读书、写字、画画、弹琴上,把家庭教育等同于智力教育和文化知识的教育,而忽视健康人格的培养。我们认为,家长应在开发孩子智力的同时,更多的去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把注意重心转移到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和人格素质的培养上,及时地发现和校正孩子的胆怯、消沉、偏见、妒忌、撒谎、孤独、恐惧等不良的心理疾病,及早防止行为问题的发生。

4.父母要以身作则,做孩子的好榜样。

在每一个孩子身上,都能看到父母的影子。这不仅是遗传基因的作用,而且是父母的性格、感情、行为、语言等多种心理因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

研究表明,家长没有心理健康问题,其子女有行为问题的比例就比较少;而家长自身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则其子女有行为问题的竟高达60%。这就是说,有一半以上的孩子的行为问题与其父母心理健康不佳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要培养孩子良好的个性行为,必须先从父母自身做起,时时注意自己的言行。父母的言谈和行为是心灵的声和形,孩子会在耳濡目染中引起思想感情的共鸣。例如,父母在饭桌前、电视机前的种种谈论,对某些不正之风的痛心疾首,对周围生活中的好人好事的赞扬,对不良行为的谴责,对邻居的热情帮助,待人谦虚礼让等,都会在孩子心理产生影响,父母切不可忽视这些生活细节,琐碎小事。孩子纯洁的心灵如同一张白纸,最容易接受光辉形象的感染,也最爱听故事。父母要向孩子多讲古今中外杰出人物的童年、少年时代的故事,给孩子多读一些名人传记,以崇高的人物形象之感染孩子。此外,父母要做孩子行为习惯的表率。平时家庭中的琐事,父母要以身作则并严格要求,养成良好的习惯,如作息时间有规律,家长有良好的业余爱好,不要打牌,玩麻将成瘾,切忌浪费时间……这些都是“小事”,然而,孩子的行为特征就是由这些家常小事而点点滴滴塑造起来的。[5]综上所述,亲子关系,育儿方式,父母个性特征,心理健康状况对孩子行为有重大影响。我们的研究提示父母要尽可能亲自抚养孩子,对孩子采取民主型的教育方式,建立和谐的家庭氛围,父母教育方式一致,保持父母健康的心理状况,这些是预防孩子发生行为问题、保障心理健康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易杳、陈宝家。家庭教育在缔结中华民族的未来。嘹望,1995年第10期。

[2][5]董群。重视家庭对幼儿性格的教育与培养。石油教育(京),19第11期。

[4]关颖等。父母教育方式与儿童社会性发展。心理发展与教育,1994年第4期。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六

职业学校学生的数量庞大,而大部分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成绩不理想,学习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学习效率较差,这个情况严重影响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分析其成因,解决其方法成为职业学校教师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职业学校学生教师问题。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七

内容摘要: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的票据市场发展非常迅速,已经初步形成了区域性的票据市场。但是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票据市场在票据功能的挖掘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社会信用基础、票据交易方式、流通的活跃性、专业化的票据专营机构以及相关的制度政策等方面,对我国目前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所面临的障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融资性票据与真实性票据相对应,是指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是发育成熟的票据市场中一种重要的资金融通工具。

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重要的子市场,我国的票据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票据市场的承兑发生额、贴现发生额均呈稳步增长态势。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融资性票据依然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票据的融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票据融资在整个社会融资中占的比重较低。

从近年货币市场的运作看,票据市场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票据市场向深层次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开放融资性票据市场仍然存在着诸多障碍。

一、票据市场的社会信用基础薄弱。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市场资源的配置过程实质上是决定物质支配使用权的价值再分配过程,也是一个通过订立一系列契约、有偿让渡价值的信用过程,故市场经济是契约化、信用化的经济。

票据的基础是信用。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票据市场的发展。发行商业票据的企业作为商业票据市场的筹资主体,其信用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制约着商业票据融资的可能性和效率,企业信用制度没有建立,制约市场主体及理性投资者的介入。由于部分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信用差,影响了部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从而使市场对所有票据的信用产生怀疑,即使是信用好的企业签发的票据也难以被接受。“劣质信用驱逐优质信用”,动摇了市场的信用基础,极大地阻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

(一)对票据信用的认识不足,信用观念淡化。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属初期,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淡化了信用观念,导致信用制度和信用关系不够完善,信誉价值较低。

从企业方面看,票据融资是一种手续简便、使用灵活、成本低廉、容易管理的直接融资方式。但是,由于部分企业信用观念的淡薄,影响了部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从而使市场对所有票据的信用产生怀疑。以国有企业为例,虽然近几年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企业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效益仍未转换和改善,加上企业信用制度没有建立,这些都制约了市场主体及理性投资者的介入。受其影响,商业承兑汇票在大部分地区仍难以被接受。目前,流通中的银行承兑汇票占95%,商业承兑汇票则不足5%.在单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票据业务发展完全依赖于银行信用,既不利于银行防范票据风险,也不利于企业扩大票据融资。此外,由于银行一直认为中小企业信用薄弱,很少接受中小企业作为出票人,中小企业只能被动接受大企业的票据背书转让,这也大大限制了票据的使用范围。

在银行方面,有的银行机构受手续费和赚取利差的诱惑办理超过自身能力的银行承兑汇票,一旦到期无款垫付,就借故拖延或无理拒付,造成到期承付率下降,银行承兑汇票无条件到期付款的信用基础受到质疑。即使是银行之间也存在信用差异的问题,不是所有银行的票据都可以被贴现或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票据的流通。

(二)缺乏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

企业作为票据市场的筹资主体,其信用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制约着商业票据融资的可能性和效率,同时,商业票据的功能创新致使其有可能脱离真实的商品交易并独立存在,这无疑会加大票据市场的风险,市场主体及理性投资者想要规避风险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在美国市场上,有95%的票据经过了评级。世界著名的资信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poor)评级依据发行者的债务比例和过去的信誉,按照发行者偿付能力的高低将票据排列为6个等级。其中,a1级的票据具有最强的偿付能力,如果该票据为绝对安全的票据,还可以再加一个+号;最低一级的是d级票据,它正处于或可能处于违约状态。另一知名评级机构穆迪公司则主要考察发行者的基础业务、财务报表、融资潜力。它将票据分为四等,pi为最高级别,保证没有违约风险;最低级别为notprime级别,它的偿还能力对于偏好规避风险的投资者来讲是不能接受的。不同级别的票据需要支付不同金额的风险补偿费用。因此,发行者常常采取措施提高自己的级别,以期达到融资的目的。

我国目前尚没有很权威的资信评级机构,即使是现有的信用评级公司也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指标评价体系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可信度很难令人信服,投资者只能自己通过一些渠道进行评价。风险评价成本的存在阻碍了投资者进入票据市场的步伐。

由于缺乏能在全国范围内被普遍公认的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对票据进行评级,配套的社会信用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规范管理制度尚未出台,企业的信用没有一个比较权威的参照系,致使商业票据的广泛可接受性大打折扣。

二、票据交易方式落后、流通不活跃。

从我国目前的票据市场来看,主要的交易方式是柜台交易或专营窗**易,主要依靠商业银行来形成票据的二级市场。这一交易模式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通过承兑、贴现等业务成为票据市场风险的主要承受者,而我国又正在强调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强化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这必然会使商业银行在处理票据业务时倍加谨慎,从而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从事票据业务的难度,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

其次,票据二级市场主要依靠商业银行来形成,银行实际上居于垄断地位,垄断所造成的种种低效率是不言自明的。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八

摘要:近年来各国财务欺诈案件屡见不鲜,美国的安然事件就是典型的财务欺诈案件。安然公司的ceo和cfo,通过复杂的交易设计,利用盘根错节的表外融资业务,增加投资者、监管者等信息使用者们了解其交易实质的成本,搞得你看不明其财务会计报告,以此隐匿巨额负债、虚增巨额利润,创造“高速增长”的现代神话。因此,反映出当前会计工作与会计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光规范制度是不行的,还必须加强全社会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规范,改善整个社会风气。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才能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最终提高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整体水平,从而有效的。遏制会计欺诈现象。

关键词:会计诚信政府管理职业道德。

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光环下,浮夸、虚荣、泡沫也相伴增长;在过去的15年里,公司ceo的薪水上涨了86%,而同期普通员工的薪水只涨了63%,贪婪成为美国社会的特征,各大会计公司可以为了咨询费而默认公司作假或助其作假,律师可以为了拉到公司业务而搞伪证,董事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广大中小股东的死活,伦理道德几乎丧失殆尽。安然公司、世界通讯公司、施乐公司等的一系列会计造假丑闻是在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公司造假的大背景下的产物,它摧毁了“大型会计公司和政府监管机构为投资者创造了安全投资场所这一脆弱的信念。”

安然公司的ceo和cfo利用他们驾驭现代企业制度的本领,架构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公司内部结构组织形式(创建了300多家子公司和伙伴关系),“娴熟地”运用美国的会计准则,通过复杂的交易设计,利用盘根错节的表外融资业务,增加投资者、监管者等信息使用者们了解其交易实质的成本,甚至搞得你云山雾罩,根本就看不懂、看不明其财务会计报告,以此隐匿巨额负债、虚增巨额利润,创造“高速增长”的现代神话。

还有世界通讯公司,用最简单、最平常的方法,将经营性开支记入长期资产价值,即有意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从而达到隐藏费用、虚报利润的目的,时间持续15个月。施乐公司主要采用了提前确认与租赁有关的收入和利用“甜饼罐”(cookiejar)方法(设置违规准备以人为调节利润),而这些会计欺诈行为都是在公司高级经理会议上集体研究通过的,时间持续五年多。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条件下,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相关会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我国现有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会计知识结构老化陈旧。尽管近几年加强了对会计人员培训力度,但其素质仍远不能满足目前会计工作的需要,无法适应新环境的变化。同时,我国会计教育片面追求人才教育的专门化,忽视经济发展中会计知识的更新,只重视专业知识的传授,不重视学生职业道德培养和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最终造成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人文知识贫乏,基础知识薄弱,专业知识狭窄,会计信息可信度下降,成为会计欺诈行为发生的隐患。

1、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不足。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在会计教育体系中有重要地位。会计是一种经济语言,传达的信息是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会计资料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依据。若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出于某种目的编制虚假会计报告,则会计欺诈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将是无法预计和防范的。在当今全民参与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与会计信息质量密切相关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主要体现在会计教学启蒙时会计学原理的会计一般原则之中。会计一般原则通常是在学生不具备任何会计基础知识的一开始就向学生介绍,由于会计的基本原则应用于整个账务处理程序之中,学生缺乏实际经验,所以很难透彻理解其含义,由此容易导致学生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意识不敏感、不熟悉。

2、会计后续教育的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会计理论,会计知识都以前未有的速度更新,这就会计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试行办法》,使我国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

1、诚信的认识。

要进行会计诚信教育必须明确诚信的思想内涵。在现代中国社会的时代背景下,诚信的根本精神是真实无妄,它要求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树立求真、求实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同时,“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具有公正、不偏的特性,它要求社会群体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树立起公正、公平的处事态度和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念。

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国之本。而对于一个单位、一项社会事业而言,“诚信”又可以说是立业之本。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诚信”精神就是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作为会计人更应该以诚立身,守法、受约、取信于人,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讲究信用。

中国会计最缺什么?是我们的准则、制度没有与国际惯例完全对接吗?不是。是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吗?也不是。最缺的其实是诚信。诚信,不仅是企业应恪守的行为规范,更是会计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市场经济活动中会计信息尤为重要,会计信息诚信度的完整是各项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近年来会计失真情况严重,加强财务会计人员诚信素质教育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任务。

1、加强在校生院校教育。

会计诚信教育的目的,即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培养会计人员公正、客观的职业道德和端正、谨慎的职业行为,最终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人格。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教育仍然是以应试教育为核心的教育模式,至今未把会计诚信教育作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注重的是学生的智商,德育方面相对抓的不够,院校教育的课程设置课时配置应加以调整,注重专业知识传授的同时,务必注重专业学生的品行修养考核。

2、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教育。

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抓诚信的组织落实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即在诚信总体目标下对其具体实务工作的分解,跟踪考核,使之达到预期效果。在全社会,分地区分阶段分岗位制定具体考核内容和目标,并组织相应的落实计划,使诚信理念真正体现在会计日常工作中,贯穿其职业道德始终。

3、加强会计诚信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加强全社会的会计诚信宣传教育及尽量得到诚信环境建设的支持,通过两方面表现:一方面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借助广泛传媒大力度地宣传,阐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营造浓烈的舆论氛围最大限度地给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职业道德观念与行为的影响,使其逐步渗透到会计人员的思想深入,从而净化其内心世界,改善认识标准,确立符合道德规范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诚信理念的形成与巩固,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社会环境,而致力于创造和利用优良的社会环境,就能使会计人员从中得到道德情操的陶冶和道德修养的内化,即通过创造和利用社会物质,精神生活条件以及社会一切有利资源来推进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建设。

4、健全法律机制。

思想道德教育对会计人员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仅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是不够的,还要用进行法律约束。会计人员应当相当熟悉会计法律法规,除了向本单位领导宣传解释财经制度,善于发现问题外,还要利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约束自己,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

(1)站在立法的角度去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虽然,我国新颁发的《会计法》中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也都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作了明确规定,但都没有明确或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概念,因而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所以在修订《会计法》时,应当将“会计诚信”作为会计工作的基本准则,直接写入《会计法》,并明确指出,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包括一般会计人员、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

(2)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等等。

5、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内部控制三者缺一不可。

(1)加快政府对会计诚信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建设。要推动整个社会会计诚信体系的建设,应当首先解决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定位问题,把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明确起来。现在社会上之所以出现很多的会计失信行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及时有效的得到严厉的惩罚,所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

(2)强化行业自律的会计诚信管理建设。首先,要充分认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方向,结合本地区实际,提高会员的自律意识,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和实践行业自律管理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业的自律管理体制。

其次,要把行业的诚信建设不断推向深入,需要有一个有效的组织基础和体制保障。这就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业的自律管理体制,使行业的自律管理方式和水平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行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3)强化企业内部的会计诚信管理建设。通过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会计诚信控制制度,对会计统计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做出较为合理的规定,防止会计造假和舞弊,提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产品产量等信息资料的可靠性,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建立会计诚信的内控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的会计诚信管理建设,不仅可以大幅度的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发生,而且还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加强会计诚信刻不容缓,我们必须从维护我国经济建设秩序大局出发,从根本上加强教育和治理,来确保会计行业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所以说,重建会计诚信不仅是我们工作中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要加强学习教育,认真铺设促使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符合经济发展形势会计理论的平台。要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和工作水平。同时要抓好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把好入门关,真正把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优秀年轻骨干充实到会计队伍中来,才能有效抵制会计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1]张俊民:会计师事务所诚信评价。经济科学出版社[j],2005。

[2]杨雄胜:会计研究。中央财经经济出版社[j]。2006。

[3]杨春平:会计法律与职业道德规范论。法律出版社[j]。2006。

[4]法律出版社。诚信勤勉是公司生存发展之本。财务与会计[c]。2006,13(1)。

[5]卢青孙伟:管理会计研究的发展趋势。财会月刊[j]。2004,15(2)。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九

由于故意只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往往无法证明,因此在认定过程中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解决。基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只要特定的欺骗行为客观存在,而销售者自己无法证明其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那么基于实际发生的欺骗行为,可以认定其在主观上存在欺骗的故意。

二、如何判定存在欺骗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欺骗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即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个方面。由于《保险法》中将该种分类进行了细化,并单独将“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作为禁止行为进行了独立规定,则此处欺骗的含义仅包括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所进行的欺骗行为,例如虚构信息进行不实的陈述或宣传。

2.欺骗行为应发生于保险业务活动中。

此处的保险业务活动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内容介绍、产品说明会、业务洽谈会、网上销售、电话销售、银行销售、短信促销等活动中。不是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则不发生保险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如在亲友聚会中谈及保险产品但不以保险销售为目的,则不属于欺骗范畴。但如果销售人员通过一般性交谈沟通情感,再利用友情关系迷惑客户,实现销售保险产品的目的,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欺骗,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是否以造成欺骗后果即事实购买了保险产品为要件。

1.行政法与民法中违法行为后果的比较。

销售者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实施欺骗行为会产生双重后果。一是按照保险法规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二是按照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法与民法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立法主旨和价值取向。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以补偿性为主,目的在于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因此需要有具体的损害结果;而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通常是为了禁止某类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特定的社会、市场秩序,侧重于对行为的规范,不以具体、直接的损害后果发生为条件。本文讨论的欺骗行为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非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按照《保险法》规定,将欺骗的对象设定为投保人,则预设了欺骗需产生后果这一条件,不利于发挥行政法制裁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功能,致使实际工作中对于存在欺骗行为但因无法找到或锁定特定受害投保人的案件无法适用《保险法》进行处理。

2.按照现有《保险法》规定,能否将投保人界定为包含但不限于潜在投保人的广义范围。

按照常规理解,投保人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法律意义上的投保人,但保险业务开展中欺骗行为的对象通常是可能签订保险合同的潜在投保人。特定情况下,客户具有购买意向并填写投保单,公司也同意承保,但客户最终未按约定交纳保费,也没有实际损失发生。这两种情况下,如果能够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更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更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将投保人扩大理解至潜在投保人,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印证。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处罚_措施。按照上述规定,无需消费者事实上购买了商品或服务,这一点和保险合同关系是一致的。

四、如何考量欺骗行为与购买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含义。

按照《保险法》规定,将欺骗行为的对象界定为投保人,则因果关系是要考量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是否基于销售者实施的欺骗行为而作出,二者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如上文所述,如果将投保人的范围做广义理解,那么潜在投保人并未购买保险产品,无从衡量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监管实践中,不宜一味机械套用因果关系的认定要件,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实际工作中如何利用因果关系要素进行欺骗行为的认定。

投保行为是否基于销售者实施欺骗而作出,是一个主观心理活动的过程,心理状态无法通过客观手段进行外化展示,因此实际工作中有人主张需要向投保人进行核实来认定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投保人明示是基于被欺骗的人才作出购买行为的,能够认定为欺骗,反之则要件或证据欠缺。该种方式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一是在网络销售或是产品说明会介绍等销售模式中,较难寻找或锁定具体的投保人,无从核实、判断是否基于欺骗内容购买了保险。二是即便能够明确投保人身份,但购买时的心理过程往往属于时间过去式状态,实际调查取证中,投保人基于各种动机或因素,作出的陈述未必客观准确,将行为的认定依赖于向投保人取证具有一定的风险。三是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产品说明会介绍等销售模式往往存在同类欺骗行为产生多个投保人的情况,如果必须逐一核实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欺骗行为,会给调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对执法效率造成影响。基于上述分析,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宜采用投保人的主观标准,而应以一种客观、审慎、大众的标准进行判断,即对于销售者实施的欺骗行为,以大多数普通人的正常标准进行考量,判断是否会令人陷于错误判断并实施违背本人意志的行为,如判断成立,则认定该行为构成欺骗,应予以禁止并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五、实践中的思考建议。

当前保险实务活动中,欺骗投保人发生领域较为宽泛、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取证难度相对较大。如果要求保险合同成立并证实存在实际投保人才构成欺骗行为,则大量的严重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査处,查处中的取证工作亦会异常艰难,显然不合立法本意,脱离执法实际。监管机关在考量欺骗行为要件并具体处罚时,可根据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在处罚裁量中作出区别处理。同时,还应积极探索销售误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通过加大保险公司管理责任,避免欺骗投保人行为的发生。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虽然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免责条款,但在目前积极治理销售误导的大环境下,以该司法解释为契机,积极探索研究销售误导举证责任倒置,对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该制度有助于解决监管机关取证难的问题,能对行业起到一定震慑作用,进而督促保险公司规范营销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十

应用型本科高校男、女学生对待体育的态度存在哪些区别,在体育行为方面有哪些差异,对这些问题的洞察和了解,有助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应用型本科院校体育改革措施,从而提高体育教学质量,以满足大学生的体育需要,并为确立和培养大学生终身体育意识和能力打下基础。为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应用型本科院校男、女学生体育态度与体育行为的比较分析,以期探索发展规律,发现存在问题,为应用型本科院校体育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价值。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以安徽科技学院、合肥学院、滁州学院、皖西学院、宿州学院、淮南师范学院六所应用型本科院校的部分学生为研究对象。

1.2研究方法。

1.2.1访问调查法。

走访部分应用型本科院校体育领导和老师,了解他们对当前高校体育改革及对大学生体育教育等问题的认识和建议。

1.2.2问卷调查法。

为了获得研究的准确资料,设计调查问卷对大学生体育态度与体育行为进行了调查,共发放问卷800份,回收694份,剔除无效问卷12份,共回收有效问卷682份,回收率为86.8%.其中,男生338名,女生344名。

1.2.3数理统计法。

对调查所获得的数据,用spss进行数据录入、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男、女大学生在体育态度上的比较分析。

用5级评分的方法,对男、女大学生在行为认知、行为意向、行为态度、行为习惯和情感体验五个维度进行调查统计后发现,男、女学生在行为认知、行为意向、行为态度三个维度上的平均得分趋向“良好”,但在行为习惯、情感体验两个方面的平均得分趋向于“一般”.男、女生在行为认知方面不具有差异性,在行为态度、行为习惯、行为意向、情感体验方面都具有显着差异(p0.05),且从男、女生在四个维度上的平均得分来看,男生得分高于女生。男、女学生在对体育行为的认知上是明确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具有较好的行为态度和行为意向;但却未能很好地将其转化为实际体育行动。体育行为需要个体直接参与其中,而参与体育锻炼不仅仅需要克服自身生理上和心理上的障碍,还需要克服各种外部因素的干扰。学生在这方面的反映说明了应用型本科高校男、女学生目前的体育锻炼现状并不容乐观。生活条件的优越,反而使学生缺乏吃苦的能力,当遇到困难后,容易选择退缩,放弃锻炼;女生尤为突出,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学生意志品质的磨练,这对帮助他们步入社会、适应社会竞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2男、女大学生体育行为的比较。

2.2.1每周锻炼频度。

有66.2%的学生每周至少参加1次体育锻炼,其中每周3次以上的占总人数的32.6%,每周不定期参加体育锻炼的为25.4%,还有8.4%的大学生没有参加锻炼。男、女大学生在锻炼频率上的表现差异并不明显(p0.05),但男生在每周选择锻炼3-5次的比例为41.7%,明显高于女生的23.8%,从总体看每周能坚持锻炼3次以上的人数仅占总调查人数的32.6%,说明很大一部分学生未能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

2.2.2每次持续的时间。

男、女生在锻炼持续时间上存在差异。特别在锻炼持续时间低于半小时的选择上男生为5.3%,女生则有13.7%,男生锻炼时间在1.5小时以上的选择人数明显高于女生。这可能一方面和男生比较喜欢体育锻炼有关系,但是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因为女生缺乏适合锻炼的器材与场地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很大一部分女生,在课余时间也想参加体育锻炼,比如想打打乒乓球或篮球等。但是,等到她们到场地的时候,这些场地早就被男生占领了。这明显反映学校场地器材的不足。在体育锻炼中,要多考虑女生的体育需求。女学生身体素质的每况愈下,可能是导致学生身体素质普遍下降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2.2.3每次锻炼的强度。

疲劳的程度对体育锻炼强度的表述中可以看出,男生在非常累和比较累上的选择人数比例分别为6.8%和28.7%,明显高于女生的3.2%和21.8%,而在选择不太累和不累的比例男生又明显低于女生,说明男生对体育锻炼的热情高于女生,并存在显着性差异(p0.05).在体育锻炼中要想尽办法,不断调动女生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并让女生在体育锻炼中不断地体验到锻炼的趣味性以及团体协作的成功感。

2.3男、女大学生体育锻炼兴趣比较。

对体育锻炼兴趣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发现,74%的男生和62.2%的女生对体育锻炼非常感兴趣和比较感兴趣,其中男生选择非常感兴趣的人数为24.3%,明显高于女生的15.1%;而在选择说不清、不感兴趣和非常不感兴趣的人中,女生比例分明为别为25.3%、8.1%、4.4%,明显高于男生,且存在显着性差异(见表5,p0.05),说明男生在体育锻炼兴趣方面好于女生。

2.4影响男、女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因素比较分析。

影响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因素可以划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在对影响应用型本科高校男、女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因素调查中发现,无论男生还是女生,客观上“缺乏活动场地与器材”和“学习任务重、余暇时间少”占居了各项因素的前两位,成为影响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另外,在“没有自己喜欢或擅长的项目”,“没有合适的锻炼团体或同伴”,“身体素质、运动能力较差”等方面,男、女生在选择的比例上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女生选择的比例明显高于男生。在主观方面“懒惰、缺乏毅力”的选择上,男、女生的比例分别为39.3%和40.7%,分别排在影响男、女生参加体育锻炼主要因素的第3和第4位,成为影响他们参加体育锻炼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见表6).

伴随着应用型本科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体育场地设施与器材紧缺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室内体育锻炼场馆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大学生对参加体育锻炼的需求;与此同时,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学习任务不断加重,许多学生每天过着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四点一线的生活方式,没有余暇时间参与体育锻炼,已成为当代大学生的普遍现象,如何引导学生处理好学习、生活和体育锻炼的关系,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除此之外,如何能够激发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不断加强他们参加体育锻炼的决心,是今后一个时期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对体育行为认知是明确的,具有良好的体育态度,但与其体育行为不具有显着相关性;男生在参加体育锻炼方面的表现明显好于女生,女生无论在参加体育锻炼的次数、持续时间还是锻炼强度上都明显偏低。

客观上“缺少场地器材”,“学习任务重、余暇时间少”及主观上的“懒惰、缺乏毅力”已成为影响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障碍;同时“身体素质、运动能力较差”、“没有适合的锻炼团体或同伴”及“没有自己喜欢或擅长的项目”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应用型本科高校在体育教学内容设置和课余体育的组织安排上未能很好地顾及体育弱势群体的心理特点,不能满足当代大学生对体育的多元化需求,缺乏有效的措施来激发他们参加体育锻炼的兴趣,不能够很好地落实“面向全体”的体育教育方针。

3.2建议。

深化体育课程改革。应用型本科高校特征是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以及健全的心理品质的高素质人才;为了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体育课程应通过优化课程内容设置、授课方式、考核评价的标准以及改善场馆设施等措施,进一步深化体育课程改革。在课程设置上,多增加一些刺激学生兴趣的新兴体育项目。

改革体育教学模式,培养合作能力与创新精神。

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当更加注重学生的团体协作与创新精神。因此,要改变以往的“三段式”体育教学模式,在武术和健美操课程中可以多运用“合作学习”教学模式,在球类课程中多运用“竞技游戏”等方法。在传统比赛项目中融入趣味性、游戏性、娱乐性,扩大参与体育锻炼的大学生群体,让他们真正体会体育的乐趣,形成良好的体育文化氛围。

合理分配资源,改善女生体育锻炼环境。针对女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应用型本科高校应积极引导她们树立健康的审美观,从而消除心理顾虑,同时在体育教学内容设置的科学性、趣味性、实效性方面和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安排形式以及器材设备等方面给予更多的考虑,满足她们的体育需求,激发她们参加体育锻炼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比如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以开设一些适合女生练习的民俗体育项目。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十一

摘要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理由也逐渐突显出来,尤其是近几年间发生的温州融资案,让人们对民间融资有了更大的关注,民间融资行为亟需国家出台一项有效的法律来规制规范,使得民间融资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可查。本文通过阐述目前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理由的目前状况及存在的理由,从民间融资在金融界的必要性,从法律的角度提出需要完善的途径,从而为民间融资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通道。

关键词民间融资非法集资法律理由。

一、引言。

民间融资作为金融体系中的一种有效融资手段,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充银行资金不足、有效配置资源。但是民间融资又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融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理由,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法律的不健全被一些人利用,且造成大量资金被抽离出实体经济,给人民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民间融资法律的目前状况及存在的理由,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让民间融资在同等金融环境下可以合理分布,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二、民间融资的概述。

(一)民间融资的定义与认定。

民间融资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民间融资一般指的是借贷双方之间的资金来往,为了高额利息或为获取资金使用权为目的的融资。民间融资大多采用民间借贷、中介式融资、投资性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交换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融资在国外的记录中,大多称之为“非正式金融”,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和监管的金融活动,介于法律制度边缘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融资行为,一方面由于很多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企业或个人很难从银行的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资金,另一方面加上国内投资渠道有限,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经济投资的需求;这时民间融资就应运而生,还能很好地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顺应了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

(二)民间融资的形式。

根据融资主体和融资方式的不同,民间融资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民间借贷是有特定的借贷目标,大多数是亲朋好友、邻里同事之间相互帮助融资,基本是不求利率回报,低利息甚至无利息的借贷,解决短时期的资金周转和暂时性的当务之急;中介式融资大多为一些投资公司、典当行、寄卖行、物资调剂机构,以特定的物资作抵押、质押、典当,将其转换为资金来进行民间融资;一般借贷的利息普遍较高。还有一些企业内部集资、合会融资、融资租赁、私募基金等。

(三)我国民间融资的必要性。

民间融资是可以衡量金融体系是否健康的一个重要指标。经过我国多年实践已经证明,民间融资的适度发展有助于弥补目前我国金融业服务规则复杂,门槛高、品种单一的不足,可以比较及时有效的满足中小企业因缺少资金周转又无法从正规金融得到解决的的迫切需要。第二,民间融资的利率是由双方借贷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协商而定的,可以比较真实的反映金融供给市场的资金机会成本和供求状况,有助于形成比较符合市场的利率化。第三,民间融资有利于民间资金在当地的融资在一起,有利于满足本地生产性资金的的大量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总之,在目前中国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不仅优化了融资结构,为中小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开辟了新途径,分散与转移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制目前状况及理由分析。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目前状况。

我国民间融资的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个机构监管,具体的法律定位没有系统的法制规定,只是零星的在民法、刑法等各种法律法制中出现,在《合同法》中规定了民间融资的民事责任;在《银行业监督法》和《取缔办法》中规定了民间融资的具体行政责任和范围;在《刑法》中规定了民间融资的形事责任。关于民间融资法律定位的规定的条文就是相互冲突,没能具体从哪条明文规定中去寻找关于民间融资的如何合法的规定,及其融资的方式、借贷利率、渠道等实施条文。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已成为我国社会融资中的一种不可忽视的形式,民间融资并以蓬勃的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我国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制体系不健全,导致民间融资对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还衍生了各种非法的民间高利息贷款、非法集资的各种非法获取高利的融资行为。尽管我国宪法对民间融资有过一些规定性原则的调整,但是在法律法制方面还有着一些严重的欠缺。

(二)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存在的理由分析。

1.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笼统,难具操作性。

由于我国民间融资法律缺乏规范性,很难具体操作。我国没有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进行专门立法,民间融资出现什么法律理由就很难依法执行。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集资属于犯罪,但并未对这种行为具体划分范围;即使《取缔办法》为认定非法集资提供了依据,但并不能成为刑法可行的证据。在《取缔办法》中如果没有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而从事的融资,那么就认定为是非法融资行为。但是由于宪法和行政法规之间没有法律的确切规定,所以对民间融资实行限制或认定就缺乏完整性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的缺位,也使得相关行驶民间融资的主体难以判断所涉及的民间融资是否合法,从而致使同一种民间融资行为的判定有可能因为依据法律制度的不同而判定的结果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对借贷款人权益的保障不足等造成法律漏洞,导致借贷双方的资金财产都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2.法律对民间融资的规定有待完善。

我国法律缺乏对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和认定,致使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两者之间的认定不清,造成了法律漏洞,让非法集资给人民财产产生了损失。两者之间的模糊判定,就有可能会出现同样的一个集资情况,在很大一部分人眼里,普通群众眼里就觉得是正常融资,为社会经济做出贡献。而在另外一些人眼中却是犯罪行为,按照各自的依据去辨别融资的错对。关键就在于法律无明文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来支撑各自的判定。虽然近年来,很多企业因为获取资金以“非法集资”的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但是关于民间融资的具体立法就有待完善,以和一些非法集资区分开来,在法律上制定出条条框框,来判定什么行为属于民间融资,才是正常融资,什么是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的规定还不能保证民间融资行为的正常运转,保障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和秩序化。目前关于融资犯罪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具体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公司、股票、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

参考文献(略)。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十二

1.1旅行社的定义。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旅游机构。

1.2旅行社的产品。

从旅游经营者的角度来看,旅行社的产品是指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旅游过程中的需要,而凭借一定的旅游吸引物和旅游设施向旅游者提供的各种有偿服务。这种服务具有不可感知的特性,也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但可以满足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从旅游者的角度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旅行社产品是之旅游者花费了一定的时间、费用和经历所换取的一种旅游经历。

1.3中国的旅行社行业现状。

2.旅行社传统市场营销与网络市场营销分析。

2.1旅行社传统市场营销。

旅行社传统营销是一种被动营销观念,通过调查旅游者的行为而获得其偏好,进行产品设计、产品定价、产品推广、产品销售、合理反馈,并使这一系列的计划和实施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相一致。

在旅行社的传统营销过程中,存在一种“标准化”的概念,大多数产品是为团队旅游而设计的,缺少“个性化”,不能很好的满足顾客日益增长的不同需求。目前我国大多数旅行社的经营还处在这一阶段,销售模式大多也是门店销售而不是网络销售,即使建立网站,也更多的是用于宣传,而不是销售。

2.2旅行社的网络市场营销。

网络市场营销是电子商务的一项分支,运用互联网进行一切的营销活动,以传统营销推销产品的“4p”理论(即:产品、定价、渠道、促销)转向以满足顾客需求为中心的“4c”理论(即:顾客、花费、方便性、沟通)。相比传统市场营销而言,网络市场营销是一种更加强调企业与顾客的互动性的创新营销理念。

目前国内已经涌现许多专业旅游网站,如e龙网、携程网、中青旅遨游旅游网等。目前旅游网站不少是以商务和自助游为主,通过或许机票和客房差价获利。销售产品多针对散客中的自助游,以预定机票、酒店为主,其线路的设计为自由行。

2.3传统市场营销与网络市场营销的对比。

相对而言,传统市场营销模式下,产品设计中“标准化”的概念比较突出,营销渠道大多借助中间商,营销范围会受到地域和资金的限制,营销方式比较大众化,同时在广告成本的投入上比较多。而网络市场营销模式下,产品设计的“个性化”日益明显,营销渠道到多是直接面对客户,营销范围也随之在空间上可以无限扩张,营销方式日趋个性化,广告的成本投入上会小很多,并借助网络宣传效果更佳。

由此可知,网络市场营销的优势很明显。但是,如果网络销售的背后没有传统旅行社支撑,会带来很多限制。各项服务的提供都以来签约旅行社,网站没有实际的组团权,也没有属于自己的真正的产品,服务品质缺少保证。多数传统旅行社会将旅游网站当做自己在淡季时的一个销售渠道,一旦旺季来临,传统旅行社很难能顾全旅游网站的销售,供给难以上去,旅游网站将面临威胁。所以,只有将传统市场营销模式和网络市场营销模式相结合,才能凸显旅行社的经营优势。

2.4旅行社网络市场营销方式及优势。

2.4.1信息提供。

以互联网为平台,向顾客进行信息提供是网络市场营销方式的一大优势。旅游网站可以将路线信息,代理的单项产品信息(如酒店、票务、护照等)、旅游地文化信息、其他物品价格信息、经营信息等有序的进行归纳排列,向顾客有条理的`展现出来,便于游客的查询、预定和购买。

2.4.2网络宣传。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图文并茂的网页宣传可以带给顾客更加形象的展示和身临其境的体会,加强了宣传的效果。与此同时,可以带给顾客更加便捷的享受,不受顾客所处时间空间变化的影响。并且有利于提供一对一营销,定制营销,顾客可以自由选择出行时间、外出天数、人数、出发地、目的地、费用档次等。

2.4.3网络购买。

2.4.4信息反馈。

传统市场营销方式下,旅游者接受信息时会产生各种反馈,大多是以纸面的方式或者电话的方式与促销人员沟通,进行信息反馈,在营销中针对顾客反馈满足其要求使其完成购买体验。网络信息反馈的方式让反馈变的更加便捷和完整,可以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做好旅游售后服务的延伸可以有助于更牢固的联系与顾客之间的关系,让已拥有的客源不会产生明显的流失。

3.中青旅的网络营销分析。

3.1中青旅概况。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青旅)是以共青团中央直属企业中国青旅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中国旅游行业的领航者,中青旅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推进自身发展,在差旅管理、观光旅游、会奖旅游、度假旅游、景区开发、酒店运营等领域具有巨大的竞争优势。中青旅旗下拥有遨游网、百变自由行、中青旅会展、等一系列国内知名旅游企业和产品品牌,在北京、上海、香港、东京、温哥华等海内外三十余个核心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遨游网”成立。身为中青旅公民旅游产品的网络营销渠道“遨游网”依托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立足于标准化产品体系设立了在线预订、在线支付平台建立以中青旅为品牌依托和保障具备全国性、开放性的旅游度假产品预订和旅行服务网站。

3.2“遨游网”产品概况。

其核心产品主要分为百变自由行和参团产品。

百变自由行:凭借中青旅数十年良好的服务和资质,由传统的自由行形式上创新演变而成。提供灵活自由,可选度较高的旅游组合元素,可以让顾客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外出天数、人数等方面,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合适的机票、酒店及地接服务。

参团产品:中青旅首开包机旅游业务,集合国内国外著名旅游景点,设计独特的旅游线路。参团产品目前已拥有邮轮旅游、欧洲精品、美国旅游、马尔代夫等强势产品。首创“慢品慢游”、“环球主题乐园”、“环球海岛专家”、“世界遗产大使”等品牌产品。研发东方学子修学游、夕阳红老年旅游、婚庆蜜月等细分市场的精品线路。

3.3中青旅网络营销方案。

3.3.1信息提供。

在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支持下,中青旅借助电子商务网络,变革经营模式,借助“遨游网”将线路、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费用等各方面信息提供给顾客,使信息流、客流、物流在实时信息交互基础上充分整合,实现资源最佳配置,从而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内部运作效率的最优化。

3.3.2网络宣传。

依靠“遨游网”网页的精美制作将宣传效果进一步加强化。“遨游网”上同时有汉语、英语、日语三种语言的版本,扩大了宣传对象,宣传内容有自由行、参团游、海岛游、会展旅游、商务旅游等方面以及门市经营信息,此外还为顾客设立定制旅游产品和单项产品代办服务,增强了旅游服务“个性化”的概念。

3.3.3网络购买。

中青旅“遨游网”采用网上支付的方式,推出分期付款的政策及零息零手续费的政策,减少了顾客的经济压力,减少了资金运行的风险,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此外,带给顾客快捷便利的享受,减少了不必要的时间损耗和资金损耗。

3.3.4信息反馈。

中青旅除了采用传统营销中的与客户积极沟通手段外,在“遨游网”网站上设置了会员服务区,对会员实行信息有针对性递送;在量身定制区也设有客户信息登记,便于将设计好的个性化产品传递给客户。

参考文献。

[1]吕萍,周星岚.中青旅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7).

[2]李江敏,刘承良,王苑.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在旅行社业的整合——以中青旅为例[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3).

[3]中国旅行社网络销售市场研究报告简版[r].2010.

[4]杜江.旅行社经营与管理[m].南开大学出版社,.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十三

语言对法律的规约性分析。

摘要:语言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交工具,法律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从这个角度讲,二者都是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语言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法律的记载、表达、解释、演进发展以及意义的实现都依赖于语言。

关键词:语言法律规约。

一、引言。

语言是人类重要的交际工具,是思维的外在表现。语言是人们认识事物的方式,事物通过语言而获得了其规定和存在。正因如此,海德格尔(heidegger)曾指出,“语言是存在之家”。语言不仅使得人类成为万物之灵,赋予它通向理想和现实的路径,甚至可以说,语言就是世界,世界存在于语言及其意义之中,世界不能独立于语言而存在。透过语言,人类不仅能够描述世界、改变世界,而且取得了与他人交往沟通的能力。

语言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是人摆脱自然的控制而由自己掌握自身命运以及从自然生存状态到社会生活状态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公平、正义等道德情感和个人对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为负责是法律产生的基础,而法律的这种基础乃是人类语言发展的结果。

二、语言对法律的意义。

德国法学教授伯恩・魏德士曾指出:“法和语言间的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同时也表明语言对法的制定和适用产生的影响:法的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播法的语言的优劣。”法律的意义世界是由语言建构起来的。如果没有语言,法律就无从表述,法律工作者就只能失语。

(一)语言是法律演进的活记录。

人类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述、记载、解释法律,语言与法律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语言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深远的影响。语言不是与生俱来的,语言的掌握必须经过不断的社会实践,并在社会交往中达成一致。从语言演化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乃是一部语言从低级到高级,从口头语到书面语的演进史。只有通过语言,观念形态的规范才能被深深地根植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架构之中。语言是法律传递价值的手段,并形成法律的概念和逻辑,从而为法律提供特有的思考手段。人类的语言并非只是把特定的名称赋予特定的事物,它的非凡成就在于创造出许多普遍的概念,使人类的思考、沟通与决策能够有重要的凭借。实际上,对于法律的历史起源,语言起着决定性作用。

从语言发生学的角度看,语言首先以口头形式存在,继而出现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语言形式,所以从时间上看,法律的演进也必然如此。在人类法律历史发展的早期,由于文字还未产生,法律的保存主要靠人们的记忆,并由部落或氏族群体中的首领、长老们和相关的祭祠人员一代代地传延下去。为了保证这种法律形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它往往披上宗教的神秘外表,以习惯或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正是由于它们依赖于社会中少数人的记忆力,习惯的真实性才能尽可能地得到保证。随着人类文字的发明及成熟,法律也相应地从习惯、习惯法转化为成文法,法律的自发阶段才宣告结束,法律的发展才进入了新的成文的“法典时代”。可见,法律的产生、演变和发展均与语言有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人类的语言从口语到文字、书面语言的演变过程自然也伴随着法律从习惯、习惯法的不成文法状态向成文法状态的历史演变。

(二)语言构建起法律的指称世界。

语言学上的“能指”与“所指”是一对重要的概念,“能指”意为语言文字的声音、形象,而“所指”则是语言的意义本身。正是有这一对概念,事物才通过“命名(其结果为对应的词语)”而获得其在语言中的存在,人们也只有通过“词语”才能去感知它们并进行交流。在此基础上才产生出语言的其他功能,如:信息功能、社会功能、人际功能、标记功能等。

从语言的角度看,法律法规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规范,而任何一种社会规范表达出来仍然是语言。法律作为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必须以语言的形式存在。一切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都是体现立法者的意志和思想的。语言的形式及内容随着社会的历史变迁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极其漫长的历史过程,并伴随着人类文明史的始终。一切人类社会的法律均须以语言为载体才能表达出来。人类也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述、记载、解释法律,语言与法律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语言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语言本身又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着语言使用者的一套习惯和信念,这种习惯和信念可以长久地世代传承。中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并没有使英国像欧洲大陆那样对罗马法全盘接受,可能正是因为英国法坚韧且不易受外来的影响――这是因为它具有高度技术性,它的高度技术性是因为英国法学家有能力创造了一种词汇,并且像具有科学思维的人那样敏锐地思考。许多流传至今的历代优秀法律语言作品包括有关法律语言认知和运用技术的著述都是对本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记载与传承。仅以古代汉民族法律语言而论,它既是中华法系的独特法律文化的产物,又是这种法律文化的记录、表述工具,从而使中华法系的法律文化精髓得以保存、流传并得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流。

法律正是借助语言被表达出来,并在法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证。比起文学或史学等其他语言产物来,法律和语言的联系更为紧密。其他语境中的观念在语言中经常能够得到清晰准确的表达,但在法律中我们处理的却是真正的概念。法律语言往往是一种技术性的语言,它与日常语言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三)语言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一个民族的语言是一个民族存在的标志,一个民族的语言对该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也意味着语言对思维具有深层的制约作用;同样,语言,尤其是法律语言必然影响着法律思维。一般地说,任何思维活动的进行,都要以语言为工具。语言是人们进行思维活动不可缺少的因素。语言与思维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们思维活动的过程就是对语言(符号)操作的过程。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思维就是运用一系列的法律词汇和法律语言进行思考。

法律工作者在其职业生涯中,每时每刻均与语词、句子和文本打交道,可以说离开了语言,法律工作者们将寸步难行。对于法律工作者,语言不仅是理解客体(既包括法律规范又有案件事实)的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工作者工作的核心对象――他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实行为,根据规范对案件进行推理。进一步说,法律工作者还需思考具体的语言产物如成文法律、先例、法律原理甚至是法律观念,且寻找对应的事实行为、法律关系等。可见,一切人类社会的法律均须以语言为载体才能表达出来,任何社会的法律思维也只有借助语言才能实现,语言之外是不存在法律、法律思维的。法律的意义世界和思维结构是由语言建构起来的。人们的法律思维之所以可能,归根结底来源于语言的上述功能。

(四)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

语言学进入了学科的相互依赖阶段后,迎来了另一个发展高潮。对两个学科之间的交叉地带的探讨是这一阶段语言学的明显特点,这从学科命名上就可以看出。语言学和社会学结合,产生了社会语言学,心理学和语言学家的共同兴趣,催生了心理语言学。语言学本身的研究跟法律方面的研究互相结合、相互依赖,就催生了法律语言学,这是学科产生的客观环境。利用语言学解决司法领域的问题,语言学便成为一种非常有用的司法技术。

美国家喻户晓的连锁快餐店麦当劳,英文名是mcdonalds。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有一家经营连锁旅馆的公司,叫qualityinnsinternational(oi),他们公开宣布,推出一系列新的旅馆服务,其中一项叫作mcsleepinns。麦当劳得知这个消息后,马上状告oi侵权。麦当劳觉得mc这两个字母组合,是它的商标;oi的新旅馆店以“mc”开头,会误导消费者,让大家觉得这个旅馆和麦当劳有关。这是商界一个很著名的文字官司。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庄严投票,结果以5:4的投票结果宣布维持加州法院一项死刑原判(california)。法官们的分歧,源于对英文中形容词mere的修饰范围认定不同。原文句子结构其实很简单,就是“主语+谓语+状语”。状语由一个形容词“mere”和后面7个名词组成,排列结构如下:“adj+n1+n2+n3+n4+n5+n6+n7”。这句话出现在法官给陪审团的书面指示中,而陪审团成员又根据这个指示为犯人定罪,并且判了死刑。九位大法官中四位认为形容词只跟第一个名词有关,而另外五位认为这个形容词与所有的名词有关。这些案例都表明,语言学在法律领域的突破和运用,必将有助于法律的规范使用以及正确解释应用。

在当代西方,法律语言学发展的重要标志就是语言学理论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给予司法实践以特有的动力,研究对象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涉及各种活动的语言行为。通过对书面或口头语料的话语分析来断定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甚至执法或司法人员所言是否真实,是否有欺骗性以及话语的真实意图或动机,通过词汇、句子和篇章层面的研究有助于准确地解释法律文件等。

三、结语。

语言和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语言是人们最基本的交际工具,法律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二者贯穿于人类社会形成和发展始终。语言是人类相互理解的基础,法律的规范目的隐含在语言的外衣之下。新分析法学学派的代表人物麦考密克曾指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其法律的形成、解释、理解和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凭借语言而获得落实和执行的。另外,语言本身又蕴含和承载了一定的文化和传统特征,所以,特定的语言往往会决定特定的法律思维,因此,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应用必须从理解和探究它的语言开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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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约翰・吉本斯。法律语言学导论[m].程朝阳,毛凤凡,秦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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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m].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张磊天津宝坻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301830)。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十四

摘要:本文将针对2012年8月3日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对新开展的资产支持票据业务进行辩证性分析,从利弊两个角度分析该业务的开展对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资产支持票据;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信息披露制度。

正文:

一、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概述。

2012年8月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标志着酝酿已久的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正式开闸,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又诞生了一项创新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票据(abn),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不同于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它是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开展推动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资产支持票据的特点。

作为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票据具有如下两个方面不同于传统产品的特点。

(一)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与传统信用融资方式主要依托发行体本身的信用水平获得融资不同,资产支持票据凭借支持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获得融资,支持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发行主体的信用水平分离,拓宽了自身信用水平不高的企业融资渠道,使得发行人可通过盘活能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基础资产来进行融资。

(二)更完备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由于资产支持票据作为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其较一般融资工具而言更为复杂,信息不对称性更为明显,因此需要加强在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投资人保护方面,《指引》规定了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必须在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规定了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等信息必须强制披露;规定了公开发行要进行双评级等,切实保护好票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金融市场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政策分析。

(一)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开展的时机选择。

早在几年前,银行间市场就提出要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但一直没有落实,主要原因在于中国金融市场尚不够发达,贸然开展该业务很容易导致市场的混乱,而选择此时为开闸点,笔者认为,时机已相对比较成熟。此时,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并且因其具有风险隔离等优势,近几年来,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众多融资者的主要融资选择,资产证券化在中国金融市场得到迅猛发展。而资产支持票据在此时推出,无疑正好可以搭乘资产证券化的顺风车。

(二)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对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同时,当前在银行间市场推出资产支持票据,对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上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显著增加。传统的融资工具如银行贷款、发行中长期债券等由于受到企业自身资产规模、信用水平的限制已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而资产支持票据的推出,由于其发行只依赖于该企业票据支持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或收入能力,与企业自身信用水平无关,就可以使那些自身信用水平不高,但具有部分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一般为中小企业)通过将该部分资产分离出来进行融资,满足资金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二,有利于丰富债券品种,推进市场发展。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融资需求的增加,进一步创新和丰富金融产品已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资产支持票据相比于传统大众型融资工具,更能适应不同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更推动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扩大发行主体范围。传统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由于受到资产规模、自身信用水平的限制,往往集中于大型企业以及发展相对比较成熟的行业。而资产支持票据的推行可以使一些中小企业虽然自身整体信用水平不高,但具有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将这些资产分离出来进行融资,从而扩大了市场融资方的范围,促进了中小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发展。

(三)中国发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资产支持票据业务之所以到今天才真正落实,主要就是因为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是很发达,还不能很好的发挥资产支持票据的各项作用,即使是在现在其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现金流的风险控制有待加强。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依赖于票据支持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我国金融市场在对现金流的风险控制方面还不是很完善,对于现金流的风险评级机构不仅数量较少,预测分析技术也比较落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资产支持票据的推广发行。

第二,投资者对新产品持谨慎态度,产品前景黯淡。资产支持票据作为一种创新性投资品种,由于其操作原理比较复杂,涉及到发行主体和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投资者很难充分了解,因而对于该新产品投资者一般持谨慎态度,仍倾向于传统投资产品,而资产支持票据在市场上则未像发达国家那般受欢迎,因而影响到该产品作用的发挥。

由此可见,当前中国金融市场还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资产支持票据的推行,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合理性措施,努力营造适合于该产品发展的金融环境,例如,加强对风险评级机构的审核和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对投资产品有更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资产支持票据的作用。

参考文献: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十五

饮食、身体活动与健康的关系已经确定,营养不均衡、缺乏体育活动是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危险因素。2007年国家号召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以“达标争优,强健体魄”为目标。力争使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掌握至少两项日常锻炼的体育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使体质健康水平切实得到提高。经过这些年来的努力,各级高校有组织的运动干预对改善和增强大学生的体质有显着效果,不仅能有效提升大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而且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终身体育能力和体育意识。

1x研究样本和基本内容。

这项研究的最终样本为西安5所高等学校的1347名学生。其中,52。3%的男生和47。7%的女生。调查问卷主要涉及:每周体育课;参与体力活动项目;在学校体力活动的权益;学校体育环境因素与硬件设备;学校体育锻炼宣传体力活动政策;课余体育锻炼。

2.分析与讨论。

2.1分析发现,42%的男生和33%的女生在课间休息期间进行了日常体育活动,证实了潜在的竞技场促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政策相关的组织行动得到了部分实现。学校的.书面政策报告指出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比例得到提高。

2.2阳光体育活动,对学生参与体育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而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只是作为一种催化剂,促使学生参与和关注增加体育活动和自身的参与状态。此外,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可使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人数有所增加。书面的政策促进了体育活动的开展,包括无组织的体育活动与有组织的体育活动,都得到了发展。书面政策促使学校不断完善体育活动设施。

2.3非课余时间举办的体育活动与轻体育活动的参与率较高,每周三次或以上。这反映出校内的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的趣味性相对较低。

2.4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较参与体育课堂教学活动高,一些内容枯燥的体育课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学生可能得到锻炼的机会减少,获得的关注也并不多。

2.5体育活动得到改善与学校提供设施及政策效应有一定关联。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受体育活动影响较大,即学校创造一个舞台学生以展示自己和平等竞争的机会,具有较强吸引力的体育活动,可激发学生较高的动机或兴趣。

3.结论和意义。

调查显示,41。5%的男生和32。6%的女生在课间和学校放假期间每天参加体育锻炼,表明每天都参与体育活动的学生比例较高。体育活动开展最频繁的时间为午休与课后。我认为,学校应相应提高开展体育课的次数。

阳光体育运动是学校体育教学活动开展的重要依托,是加强学校教学工作、创建和谐校园的需要,围绕在短期内提高学生身体健康水平这一目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调配学校资源,考虑个人层面的因素,从而对学生的体育活动产生积极影响。

政策使学校更注重政策和发展计划与战略,增多体育活动的机会,延长体育活动的时间,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用于锻炼,这并不妨碍其他学科教学活动的开展。每天锻炼一小时对改善大学生的体质有显着效果,能有效提升大学生的身体健康水平,且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终身体育能力和意识。

参考文献:

[1]董新军。阳光体育运动对大学生体质健康改善效能分析[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1(04)。

[2]高林。对“阳光体育运动”在高校开展的现状与健康发展的分析[j]。中国校外教育,2011(20)。

[3]单凤军。“阳光体育运动”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实验研究[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02)。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十六

2017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从深圳市光明新区某麻将馆出来,看到一个开车载客的司机朋友与被告人莫某、李某(已判决)、戴某(另案处理)、余某等人在一旁说话,于是上前打招呼。在此过程中,孟某故意阻挠其司机朋友拉莫某等人,因此与莫某等人发生摩擦引发争执,孟某遂电话联系其朋友被告人骆某来到现场。骆某到场后手持砍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并逼迫戴某等人蹲在墙角,孟某还出手打了戴某两巴掌,踢了莫某几脚。期间,孟某、骆某又同路过的其他人发生冲突,莫某、戴某等趁机离开现场。其后,李某从路边捡来两个啤酒瓶,莫某、戴某随即也捡起啤酒瓶,三人回到现场用啤酒瓶子将孟某、骆某两人头部砸伤。经司法鉴定,孟某、骆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莫某与同伙持械聚众斗殴,致孟某、骆某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孟某、骆某无视国家法律,追逐、拦截、欺侮、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某不服,上诉称与其聚众斗殴的对方也应该构成聚众斗殴罪,而非寻衅滋事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莫某与李某、戴某持械聚众斗殴,致孟某、骆某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聚众斗殴的相对方即被告人孟某、骆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也一并成立聚众斗殴罪。就此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莫某等人被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同案被告人孟某、骆某是与莫某等人斗殴的另一方,双方在打架过程中的犯罪行为特征相同,触犯的法条也相同。被告人孟某、骆某作为打斗的相对方,是因为跟莫某等人打架才被判罪,按道理也应判处同样的罪名。孟某、骆某在公共场合聚集多人进行打架斗殴,还使用了凶器,其行为也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斗殴的双方都应该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案情分析,被告人孟某在公共场合阻挠其司机朋友拉李某等人,引发摩擦争执后,又打电话叫朋友骆某来到现场。骆某到场后手持砍刀控制住余某,孟某随即打了戴某和莫某。被告人孟某、骆某的行为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干扰了他人载客与运营,致使公共场合中生产、工作无法进行,应当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莫某与孟某、骆某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但双方犯罪的客观行为实际上是有区别的,触犯的罪名亦各不相同。被告人孟某、骆某追逐、拦截、欺侮、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犯罪情节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被告人莫某等三人本已趁机离开现场,却又都捡起啤酒瓶回到与孟某、骆某对峙的现场,将孟某、骆某二人头部砸伤,三人聚众持凶器打斗,并致孟某、骆某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行为特征,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法官回应】。

聚众斗殴的双方并非都构成聚众斗殴罪。

在多人聚众打架斗殴的案件中,审判人员不能仅仅根据在公共场合发生了聚众打架斗殴的行为,就简单地将参与打架斗殴的双方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是应当详细考察双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认真研究案件的定性问题。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发生在公共场合的非典型性聚众斗殴,被告人莫某一方持械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其斗殴的对方孟某、骆某一方是否也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仔细研究。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本案聚众斗殴的对方孟某、骆某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很多异同点。二者的相同点包括,一是行为特点上都是聚众的行为,都扰乱了公共秩序;二是定罪处罚的都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对象是相互斗殴的普通群众,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三是犯罪形态不同。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便成立犯罪。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情节犯,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首先即可排除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孟某、骆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干扰了孟某司机朋友的运营,并与莫某等人发生打架斗殴,影响了公共场合的社会秩序,但二人的犯罪对象不是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情节严重”,故二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且,通过对比分析,还可以确认莫某的犯罪构成。被告人莫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即与同伙持械聚众斗殴;莫某犯罪的对象是孟某、骆某,即双方都是普通群众。据此,可以确认莫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不能确认孟某、骆某的犯罪构成。

2.着重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属性。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分析其本质属性,可以从其构成要件来掌握:

第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

第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殴打,既可以是向他人投掷石块、砖头等,也可以是拳脚相加;这里的情节恶劣,往往是指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并造成他人轻伤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经常或者多次追逐、堵截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妇女、儿童的;以极端卑鄙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的;结伙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价值较大的公私财物,经常或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便构成本罪。

第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犯罪目的与动机较为复杂,有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

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属性,可以对照得出本案被告人孟某、骆某的行为特征: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客体也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案发现场的公共场合秩序,同时又侵犯了莫某一方多人的人身权利;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如本案情节中的骆某手持砍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并让戴某等人蹲在墙角,孟某打了戴某两巴掌,踢了莫某几脚;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孟某阻挠其司机朋友拉莫某等人,因此发生摩擦引发争执,孟某遂电话联系其朋友被告人骆某来到现场,二人的行为表现符合惹是生非获得精神刺激、寻衅滋事开心取乐、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主观心态。综上所述,孟某、骆某二人的行为特征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3.对比莫某与孟某、骆某行为性质的差异。

本案必须区分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的差异,才能回应莫某提出的聚众斗殴的对方也应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质疑。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同一案件中的犯罪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不一定相同,也并不一定构成同样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莫某与被告人孟某、骆某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但双方犯罪的客观行为却有区别,触犯的罪名亦各不相同。

孟某、骆某主动挑起与莫某一方的事端,随后追逐、拦截莫某等人,特别是拦下他们之后,骆某将砍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逼迫戴某等人蹲在墙角,孟某还出手打戴某和莫某,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这些犯罪情节非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莫某等人是孟某、骆某寻衅滋事的受害方,他们后来的行为虽然看似是为了反击孟某、骆某先前的欺侮。但是莫某等人已经趁孟某、骆某同路过的其他人发生冲突之机,离开了冲突现场,完全可以避开滋扰或者当即报警寻找帮助,但他们却又都捡到啤酒瓶一起回到与孟某、骆某对峙的现场,属于聚众持凶器打斗,并将孟某、骆某二人头部砸伤,造成轻伤。可见,莫某的行为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篇十七

竞技体育是人类挑战自我身心极限的活动,竞技体育活动是以直接或间接的身体对抗的方式进行的,它具有高强度的竞争性和对抗性。竞技体育活动中,运动员的恶意犯规或暴力对抗行为往往会导致其他运动员的身心伤害,甚至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是有些恶劣的恶意伤害行为却能够借由竞技体育的特殊性―竞争性和对抗性,而逃脱体育规则和法律的处罚。

这些恶意伤害行为是真实存在的,是对他人权益的真实侵害,《北方新报》报道,10月31日晚,届中国武术散打‘功夫土’争霸赛在海南海口激烈进行着,河南散打选手上官鹏飞被对手崔飞重击头部,瞬间栽倒拳台上;回顾当时的赛况,上官鹏飞和崔飞正处在身心俱疲的赛点,双方互有攻防,紧张对抗;正当上官鹏飞欲退守角落转身之际,崔飞猛地扑去连发三记重拳,拳拳击中对手的后脑,将上官鹏飞打翻在地,昏迷不醒。一个月后,由于头部伤势过重,病情不断恶化,这位曾经入选国家队迎战世界拳台的武术界‘魔修罗’被宣告离开人世。在比赛中,后脑是绝对禁止击打的部位。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其中的恶意伤害行为特指“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内涵的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相对于刑法要素中客观的行为和结果,“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对他人权益的真实伤害及造成有害结果的客观事实;“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内涵”是识别伤害行为是否构成竞技体育恶意伤害的.必要前提,它指出此类恶意伤害行为已经超出竞技体育通识的范围,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故意”则表明了发生伤害行为时的主体主动故意的心理状态。

纵观竞技体育恶意伤害的案例,随着竞技体育的高速发展,此类恶意伤害行为愈演愈烈,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发生必然性。主要因素有三:1)竞技体育的高强度对抗性。激烈的比赛中,双方运动员身体不断近距离接触,情绪处于极度紧张的对抗状态,身心同时挑战人类极限,伤害行为在所难免;2)竞技体育异化现象。竞技体育掺杂进职业化、商业化甚至政治化的利益,竞技体育复杂化。胜利不单单代表着个人荣誉,更会带来经济甚至政治的利益.例如,法国花样游泳运动员拉加德凭借其出色的竞技成绩出任政治要职;再如,优秀的巴塞罗那军团凭借其傲人的战绩,在本国能够获得一定的“政治利益”。3)竞技体育的内部处罚体系已不能够完全规制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而目前我国针对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法制建设仍然是苍白无力;在内部处罚无果,外部干扰无力的灰色空间,个别运动员在内驱力的作用下,淡化公平竞争意识,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肆意违规伤害,成为必然。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难以避免,并且愈演愈烈。若任其发展,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严重侵犯了运动员的个人权益。在激烈对抗的比赛中,恶意伤害行为使运动员身心俱受到伤害,乃至断送了众多天才运动员的竞技生涯。单单加重判罚,是远不足以保障运动员的个人权益的;鉴于恶意犯规、报复伤人等恶劣恶意的伤害行为,保护运动员需要更为严厉有效的惩罚。2)这些行为造成的恶意伤害往往会使运动队遭受重创,影响比赛成绩,长此以往将制约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3)赛场上的恶意伤害行为,不仅暴露了运动员浅薄的体育道德修养,大行不正之风,同时也为竞技体育事业带来负面影响。

竞技体育伤害是体育竞技活动中无可避免的问题。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罪或非罪?如何在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与相对人利益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考虑到竞技体育的特殊性,笔者做出以下考虑分析。

第一,现有的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自治能否很好地规制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

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规范在应用中不能有效区分恶意犯规的程度,也没有严格的处罚标准,实践中对该行为处罚过轻。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自治机制的强制力和处罚力度有限,甚至有些竞技者有意识地利用规则来规避处罚。

在我国打击犯罪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几乎找不到竞技体育犯罪相关的条文,处罚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无法可依;作为体育的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容量仅56条,履待再次修订。保民基本大法―民法亦不能完全解决该行为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因此,一旦发生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刑法只能作为其他法律规范调整无效时最后的救济手段。

第三,竞技体育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是否排除其正当化事由。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具备了刑事违法性。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给社会造成消极的示范作用,即竞技体育领域是一个无视体育公平公正原则,滋生于法网之外的灰色地带、道德示范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已然是超出体育内涵的恶意侵犯,不应当被体育道德所包容,因此,也不具有社会相当性。

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应当为“罪”。

依据《大陆法系统通说》,“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是致力于保障当事人法益和人权的理论”。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而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是违法性的根据。这两种理论争论已久,主要分歧在于是行为抑或是结果,哪个才是违法性界定的根据。笔者认为,适用其中任一种都可能导致不当入罪,两者兼用,融合适用更符合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复杂性。

在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案例中,结果无价值论是其罪与非罪界分的直接证据,行为无价值论是间接证据。以拳击比赛为例,拳手违反规则,击打禁止部位――对方的后脑,首先考虑伤害行为危害的后果:导致重伤乃至死亡的危害结果,应当追究该拳手的刑事责任;如若只是造成轻伤或者没有致伤,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样,在比赛中,拳手迎面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致伤甚至致死,击打部位符合拳击规则,该行为则具有社会相当性,不应当视为犯罪行为。

不同于一般的伤害行为,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或非罪的分析必须结合其高强度对抗性的特点。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标准分为体育行业自治规范和犯罪构成理论两大类。

体育行业自治规范标准的内容主要是体育规则、项目的对抗性、比赛的性质等。第一,着重参考体育规则。体育规则是体育行业标准的核心,是体育行业的“成文法”。体育规则主要包括各级体育组织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纠纷解决规范等。第二,关注比较项目的对抗性。不同项目,不同对抗,恶意伤害的发生概率也有所不同。相对于隔网对抗的项目,同场竞技项目中冲撞的概率更大,风险要大,考虑该项目产生的伤害行为的容忍性应当更大。第三,考虑比赛的性质。相对于普通比赛,决赛的氛围更紧张,运动员的精神状态更紧张,发生伤害的概率更高,考虑该比赛产生的伤害行为适当提高应用标准。

犯罪构成理论标准主要有严重的伤害结果和行为目的。严重的伤害结果是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为“罪”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严重的伤害后果,该行为不应入罪;反之,则依据上述做入罪考虑。伤害结果的标准具体可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结合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实践中应适当提高应用标准。

发生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时,运动员的主观心态是复杂的,因此,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被判定为犯规行为后不能直接入罪,应当判断其行为目的,笔者赞同基于比赛目的的伤害行为不应入罪的观点。

四、结论。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或非罪的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研究中既要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又要结合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兼顾其可持续发展。在一定的条件下,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可以做入罪处理,应当融合适用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为该行为罪或非罪界定的理论依据。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或非罪的界定标准是:(1)体育行业自治标准:体育规则、项目的对抗性、比赛的性质等;(2)犯罪构成理论标准:严重的危害结果和行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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