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工作汇报(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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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工作汇报(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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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中,我们可以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写总结时要注重审题,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遵循写作规范和要求,做到准确、简洁、明了。下面是一些学术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发现,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思考。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一

12月1日,住建部第七督查组来到忻州市,就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市长郑连生出席工作汇报会并汇报工作,副市长裴峰参加会议。

郑连生在汇报时指出,忻州市坚持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先后依法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建设行为的标准和办法,明确职责,分片负责,部门联动,建立机制,依靠群众和发动群众,严厉查处各种违法建设,规范全市建设行为,引导所有建设项目按照规划依法建设。特别是以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群众利益为重,准确把握城镇化客观规律,把实施城建重点工程作为改善城市面貌、拉大城市框架、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推动忻州产业发展的重大惠民工程来抓,以整顿城区土地、建筑市场秩序为突破口,中心城区带头,县级城镇同步,坚决拆违治乱,持续大干城建,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走上法治轨道,初步形成了“监管有机制、查处有制度、防控有氛围”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环境。

督查组组长魏龙对忻州城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表示肯定。他指出,忻州市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明确了责任主体,多部门全面配合,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取得了明显效果,违建增量得到了彻底控制,存量也有了好的解决办法和举措。下一步要继续夯实责任,依靠基层同志,发动群众参与,提升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二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国土管理、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国土、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水务、消防、林业等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县(区)国土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城乡建设用地外因违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的违法建设。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市、县(区)水务、林业、消防等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水务、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查处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各自承担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法律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查处机关进行查处。

—3—。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违法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九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用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查处机关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

任制和巡查制度,形成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网络,分片区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对城市主要干道、重要节点、旧城改造区域,新交付使用小区、违法建设频发等重点区域,应当建立专人巡查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后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

相关责任区域责任人在报告查处机关时,应同时提供违法建设业主情况说明、修建时间和劝阻情况,以及违法建设照片或摄影资料等,查处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参与配合执法。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

(二)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通知。

—5—。

查处机关共同参加,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六)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认定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部门对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七)监察机关应当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情况实施监察,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

第十六条。

查处机关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函告征信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

(二)撕毁封条、擅自进入查封现场、擅自使用已查封的建(构)筑物的;

(四)对举报人、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人身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

—7—。

(三)将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并抄告违法行为人;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除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若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不影响建筑安全及消防安全的,可以定义为不能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机关书面协助函的要求提供规划、建设的许可、审查、验收等证明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构)筑物是否违反规划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9—。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查处违法建设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和检测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四条。

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查处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后,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及时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河道、航道等公共场所内的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立即由查处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

——。

违法建设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查处机关立即拆除,排除危险。

第二十六条无法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七条。

查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通知当事人到场而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查处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筑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邮寄、公告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实施强制拆除时,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责令当事人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交付当事人。

—11—。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接收的,通知其七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二十九条强制拆除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对拆除技术难度不大的,可以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强制拆除记录并附卷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查处机关抄告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备案的;

——。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不依法履行监管查处职责的;

(十)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巡查、报告和协助查处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查处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13—。

第三十四条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违法收入按照同类房屋当期市场价格计算,无法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经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或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义务的,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广告发布中作出可以改变房屋结构、使用面积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查处机关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15—。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三

一、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目的严厉打击农村居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严格控制未批先建、乱搭乱建现象的发生。

二、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范围:全乡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已建成和正在建设中的村民建房进行重点清查。

内容:逐户排查,查看有无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规划按准建要求进行施工,调查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三、

整治处理原则。

(一)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一律拆除复耕,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农村村民符合用地申请条件,但未批先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农户按规定补交规费,耕地处30元/平米、非耕地处10元/平米以下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予以拆除。

(三)凡2012年9月29日以后发生未批先建的,一律责成其拆除或报市控违办强制拆除。

三、工作步骤、方法、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24日—10月30日)。

1、各工作组通过张贴《通告》、村组开会、上门宣传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土地管理的法律意识。

2、逐户排查摸底,对清查出来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各工作组对应落实专人到农户家做说服教育工作,符合规划的上报补办,不符合规划的坚决予以说服自行拆除,对拒不接受处理意见的犟头户,乡里将集中上报市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做到违章必查、违章必究、决不手软。

(二)依法处理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1、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准许完善用地手续的,由各工作组上门上户下发《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动员农户主动接受处理,补交规费和罚款后办手续。对11月10日以前主动接受处理的,可以酌情考虑。逾期不办理的,从严从重处罚。

2、对清查出不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一律责成其拆除或报市控违办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四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占地行为打击力度,有效规范城市建设秩序,4月28日,保定市组织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负责人对莲池区违法建设拆除活动进行观摩。副市长张志奎到场观摩指导。

拆除现场机器轰鸣,拆除设备紧张作业。据了解,此次观摩现场位于莲池区西大夫庄村。莲池区组织联合执法,依法查处了该村村北44.92亩的违法占地,拆除占地5.5亩的违法建设,此举严厉打击了违法占地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利益。

张志奎强调,抓好拆违工作,各级各部门一要态度坚决,高度重视,经受住拆违工作对意志品质和执行力的考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二要抓住典型,善于运用典型,使其起到警示、示范作用,形成良好拆违氛围;三要对违法建设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守土有责,迅速掀起拆违工作高潮。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五

答:主要依据的是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2010年12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哪些建设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答: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4、临时建筑是指哪些?临时建筑要不要办理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答:临时建筑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如铁皮房、油毡房、窝棚、遮阳棚等。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最长两年)内自行拆除。

5、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会面临哪些后果?

答: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6、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

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

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7、对举报违法建筑的,有什么奖励?

答:凡对违法建设进行举报的协管员和社会其他人员,经区综合执法局确认属实的,每起奖励100元。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六

2018年度,按照省、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以“遏制增量、减少存量”为目标,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责任前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违法建设长效目标责任管理体制。通过多措并举有效地打击了违法建设行为,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拆除违建739起,拆除的建筑面积51866.73平方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创造了优良环境。

根据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人员调整,适时调整了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人员,明确了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分工,先期入驻的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开展责任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处置和全县违法建设的督查、督办工作。参照征收拆迁的模式,购买违法建设拆除服务,明确专业拆除队伍。县违建整治办组织协调违建拆除活动,效果良好。全县各镇(区)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亲自抓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了相关的责任部门,明确了村(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明确违法建设预防处置职责。

通过制定《**县违法建设监督管理问责办法》,明确了各镇(区)、村居和相关部门的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制止、查处、拆除职责;下发了《县城管局开展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网络化日常巡查的通知》,把县城规划区划分成若干网格,落实网格管理责任,县城管局区域中队违建网格化巡查责任单元与社区主动对接,实现了日常巡查和违建拆除“双对接”,起到了良好效果。制定了《**县县城规划区内“四员一体”违法建设网格化巡查管理办法》,落实城管执法人员、城管协管人员、数字化城管监督人员、环卫保洁人员在责任网格内的违法建设巡查、发现、报告责任。搭建了“县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微信平台”,受理违法建设举报,实现了违法建设发现的早、处置的了的目标。全县各镇(区)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村(居、社区)为单位实施网格化巡查网络,建立违法建设信息员队伍,实施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制止、行政推动拆除工作。制定和修订了违建监管考核奖惩办法,并与年终整体绩效考核挂钩。

三、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发生。

利用《在建违建快速查处拆除规程(试行)》实行的有力时机,加大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巡查力度和监管强度,坚持违法建筑分类处理原则,快速高效拆除在建违法建筑,对存量违法建筑、单位违法建筑、大体量违法建筑坚决依法查处。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受理群众违建信访举报117件,调查答复114件,立案查处、快速程序处置拆除31件,组织集中拆除行动8次,共计拆除违法建筑151起,拆除面积10451余平方米,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行为,实现了县城规划区新发生违法建筑“零建成”的目标。

四、开展调查摸底逐步消除存量违建。

我县结合老街区拆迁和老旧小区升级改造,对存量违建进行了分片调查摸底,并根据总量制定拆除计划和月度拆除目标进度,按照“五个先拆”(即群众反响强烈,利用违法建设谋求利益的违法建设先拆;影响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消防、防汛、防台等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先拆;城市主次干道、主要河道、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农贸市场、车站等周边占用公共用地和公共空间的违法建设先拆;机关、国有企业、集体单位的违法建设先拆;涉及到党员、干部的违法建设先拆)的原则,对近年来县城规划区内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群众反映强烈的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分片集中拆除和定点拆除,今年共拆除存量违建460件,面积12992.73平方米,占存量违建总量的103.18%。实现存量违建逐步消除的目标。

五、积极开展无违建小区创建活动。

县政府把“无违建小区”建设作为推进全省城市治理与服务“十项行动”的重要抓手,作为促进和改善民生、加强城市管理转型升级的战略保障,扎实推进水韵名居和绿城西子“无违建小区”建设工作。成立了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无违建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确保“无违建”小区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县城管局指导两小区物业建立违建巡管工作小组,划分职责,落实责任,实时公示。出台《**县城区“无违建小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县住宅小区物业规范化管理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三位一体”查违控违专项巡查组,依托网格化管理及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社区+物业”“城管+物业”“业委会+物业”的三级网格防违控违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借助小区监控、门禁系统、日常巡查,全方位加强小区违建监控,实时掌握违建动态,坚决杜绝新增违建,坚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社区、物业建立信息档案,将现存违建、苗头违建记录在册,确保巡查有重点、有目标、不走过场。其中一小区创建工作基本成熟。

六、加强全县各镇(区)违建监管业务培训。

(一)是请上来。六月份组织了各镇(区)违建监管人员(含城管执法人员)培训200人次,通过培训,让他们能够熟悉并掌握了违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技巧,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9月份县违建整治办会同县城管局开展全县城管法律知识竞赛,其中违建监管方面的内容作为重点,进一步增强了全县违建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二)是走下去。**违建整治办督查处置组日常对各个镇区监管工作进行巡查、督查,现场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及时与镇区沟通、协调,做到主动靠前,积极参与和配合。开展现场指导40余次。(三)是走出去。六月份组织全县各镇(区)分管违建监管的领导、部门负责人去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参加培训,课程中专业安排上海市城管局法规处的领导就违建监管做了讲座。今年以来全县各镇(区)拆除违法建筑共计192起,拆除面积29829余平方米,其中高新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外违建拆除力度较大,共拆除违建65起,拆除面积9944余平方米,通过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各镇(区)违法建设发生率明显下降。

二、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尽管我县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有力、收效明显,但随着此项工作的深入推进,违建防治工作中的一些矛盾与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拆除中的责任风险。首先是拆除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特别是当事人的激烈抗拒以及在对高空违建的拆除;其次是执法人员压力太大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第一时间予以拆除,执法程序不规范,往往存在行政诉讼败诉风险。

2.规划执法阻力大。很多违建户法律意识极为淡薄,认为违建现象不是一户两户的问题,存在“法不责众”心理,因此无视法律法规,无视城市规划,甚至把违建得逞作为炫耀的资本。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建时常常遭遇暴力抗法和缠访情况,导致有些执法人员出现畏难情绪,执法广度不够、力度不足。还有一些违建户被查处后接连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无理取闹。比如年前我们在一处违建即将被拆除前,该违建户竟然上京“讨要说法”,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3.违建查处效率低。随着《在建违建快速查处拆除操作规程》的出台,对我们快速处置新增违建起到了一个推动作用。但对于存量违法建设,职能部门依法查处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复议、诉讼、公告、催告等程序,当事人采取各种方式拖延时间,执法的社会效果较差。

4、政策滞后。居民因家庭人口增加申请建房得不到批准,房屋年久失修需要维修翻新,属地政府只受理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维修申请,国有土地住房维修无人问津。一些老旧小区房屋大多是平顶,雨天漏、夏天热、冬天冷,在维修过程中基本都选择了平改坡这种环保节能方式,但由于没有扎口审批、管理,各行其事,有的是将军顶,有的是道士帽,还有的出现了加层等五花八门,矛盾频频。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县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治理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打好违建治理攻坚战,努力形成快速、高效、处置机制,彻底铲除违建滋生的土壤,为城市建设与发展营造良好规划秩序。

1.健全工作网络。在县级层面依托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各镇区的违建治理工作,定期分析工作形势,经常性开展专项督查行动,及时通报督查情况、严格考核奖惩,逐层逐级建立责任考核机制,把违建治理工作纳入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同时,加大经费投入、充实管理装备,形成强大行政推动力,更高标准助推违建治理工作。

2.把好源头关卡。按照“防违全天候、巡查无缝隙”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巡查监控机制,实现违建防治“阵地”前移。对于刚刚动工的违法建设,要求属地政府、城管区域中队及时到达现场处置。依照《在建违建快速查处拆除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新增违建“零容忍”,灵活查处手段,缩短执法流程,快速处置到位,全力将违法建设抑制在初始状态。

3.加快消化存量。依托项目征收、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消化存量违建。在征迁工作中,对于城中村和老旧小区的存量违建,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对一些依赖违建“坐地要价”,在给予一定补偿后任然拒不签约的,勇于“亮剑”、果断拆除。结合老旧小区升级改造,依法拆除一批情形恶劣、问题突出的违法建筑,妥善处置一批对规划影响较小的违法建筑,逐步减少存量违建。

4.继续做好无违建小区创建工作。重在抓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序时推进、效果到位。

5.加大宣传力度。以“新增违建零增长,存量违建负增长”为目标,全方位、多形式、高密度做好宣传工作。一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知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浓厚氛围。二是加大管控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在县属新闻媒体开辟专门的栏目,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三是进一步公布县、镇区、街道违建举报、投诉电话,保证举报机制畅通,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举报。四是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星级文明户、文明社区评选等一系列活动,使老百姓深刻认识违法建设的危害,取得他们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程,任重而道远,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依法查处,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任务。

2018年12月12日。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镇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秩序,完善建设管理制度,杜绝违规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特制定镇违规违法建设防控方案。

一、机构设置:

成立镇违规违法建设防控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村(社区)、镇驻村干部、执法小组、纪委监察室、建设管理科为成员。各村(社区)成立村主任为组长,督查员为副组长,各委员、社长为成员的村(社区)防控小组。

二、防控内容:非法占地、违规修建、未批先建(改、扩、新建)、非法买卖房屋、非法转让宅基地、无正规手续非法修建圈舍、鱼池等、非法圈地、无审批手续的堆料场等。

三、防控措施:

1、加大宣传,营造防控氛围。

通过广播、会议、宣传单、学习参观等形式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在辖区内营造常态化的防违、控违、查违、拆违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让镇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对各聚居点规划、重点防控区域、建设项目申报及建房审批程序、风貌控制、违规违法建设处罚等情况有较为详细的了解。

3、鼓励举报,巩固防控战线。

4、严格执法,震慑不法行为。

5、严肃问责,规范防控队伍建设由镇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进行问责,并填好相关台帐。镇纪委、监察室根据相关纪律规定对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6、按时通报,公开防控情况。

7、严格考核,加强机制建设。

8、公平奖惩,合理运用防控成果:全年村(社区)域内出现一列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处理的;被出具两次以上书面警告的,具体负责日常巡查的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分片管理人员扣奖金100元,建设管理科工作人员扣50元,建设管理科负责人扣20元;所扣金额用于奖励举报有功的居民;因举报有功的居民,一次奖励50-100元;设立“违规违法建设防控先进个人”、“违规违法建设防控先进集体”奖项,并在年终。

总结。

大会上颁布。获奖个人和集体代表可优先享有各级部门组织的相关学习、考察资格。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八

近日,住建部督察组一行深入我市市城区,通过看现场、听汇报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督察我市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徐承陪同督察。

据悉,近年来,我市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质量工作五年行动方案》总体要求,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始终坚持抓关键环节、重点区域敏感时间节点,走防、控、治综合治理之路,有效遏制了市城区违法建设蔓延态势。截至目前,市城区已完成房屋屋顶改造22万余平方米,拆除违法建(构)筑物7万余平方米。在听取了汇报后,省督察组对我市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希望相关部门能进一步学习法律法规,掌握违法建设处理的理论依据做到依法行政。同时,相关部门之间要形成共识,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相关机制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九

老街今年列为镇村联动点,牵涉居民多,情况复杂,拆迁工作难度大,是一个难啃的“硬骨头”,面对这一难题,乡党委、政府审时度势,科学安排、合理调度,把好“四关”,使建设工作推进有力、进展有序。

一是把好规划关。该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原则,编制了建设规划,就规划事项专门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并加以完善,形成了共识,整个规划涉及居民53户,规划面积6800平方米,框架为五纵一横二环,房屋全部为商住,由于规划科学,为拆迁等建设工作减少了阻力。

二是把好拆迁关。拆迁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难点和重点,街上寸土寸金,安置问题是居民关注的焦点,为了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该乡明确规定:

一、根据居民住房占地面积的70%对拆迁户就近安置,原来临街就临街安置,原来靠路就靠路安置,大大减少了拆迁摩擦。

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迁的,免征城市配套费。提高了居民拆迁的主动性,据统计,拆迁总面积达6500.3平方米,拆迁率达95.6%。

三、把好资金筹措关。首先,由理事会牵头,盘活了街上两小块地皮,筹措了部分建设资金;其次,采取向挂点帮扶单位争一点的办法缓解了建设资金压力。建设时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办法施工,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四、把好施工关。为了使建设工程成为群众满意工程,理事会安排专人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工程结束后,按要求进行验收,使改厕、下水道建设和硬化等工作全部达到规定要求。理事会还坚持财务公开,每月将建设支出情况打印成清单向各家各户通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建设工程成为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十

今年以来,××镇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防违办”的精心指导之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区防违控违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防违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网络,着力营造严管、严控工作态势,防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到10月底,全镇范围内共查处违法建设30例,依法拆除12例,处理3例,拆除违法建筑529.6平方米。其中接处区、市长信箱、行风热线交办督办件15起,违法建设拆除率100%,交办件处理回复率100%,到目前为止已全部结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宣传发动,营造防控氛围。为全面增强全镇上下的防违意识,我们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镇、村干部集中学习,传达落实省、市、区违法建设防治文件会议精神。运用宣传车、标语、横幅、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房建设报批程序、《规划法》、《国土法》及新农村建设标准要求。让广大党员、镇村干部、群众逐步形成自觉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的意识,为防违控违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建立三级网络,形成整体活力。按照区的规定要求建立了三级责任网络:镇城管队员分工到片,各村按规模落实巡查人数,实行村支书、村巡查员包村到组体系,制止本辖区内违法建设。镇城管中队牵头,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在建项目开展全面清理排查,对查出的各类违法建设立即发出通知,规定期限要求自行拆除。坚持事前防范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镇国土所、村建站、基层巡查员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拆除,对较大的违法建设,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从而确保了全镇防违、拆违工作的顺利进行。

9、10年区共下拨我镇防治违法建设资金40.91万元,镇专项考核发放。具体工作中,以国土所、村镇建设规划服务中心、城管执法中队为主体加强巡逻检查,重点打击屡禁不止的违法抢建行为。同时建立了以镇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纪委为主体的违法建设清理整治督查机制,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督查,真正在镇、村上下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二、存在问题。

虽然今年以来,我镇在防治违法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上级的要求有一点差距:

一是认识不够到位,部分群众对违法建设认识不清,总认为,我们是农村,不可能缺少辅助用房,因此违建车库、无证搭建辅房现象时有发生。

往会失去第一时间打击违法建设的有利时机,人为地增加了拆违成本。

三、

今后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充分整合各类宣传资源,镇、村、部门加强联动,认真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防违控违工作氛围,全面增强全民的防违控违意识。

二是进一步强化巡查督查,切实建立健全预防违法抢建的工作机制和举报、出动、拆除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职责分工制度,定人、定时、分片区负责巡查报告,有记录、有报表,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报告一起、查处一起。

三是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责任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违法建设的责任机制,下一步,镇党委、政府将组织对各村、单位签订防违责任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履行责任状不到位的立即整改,确保防违控违目标任务的完成。

××镇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24日。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十一

11月24日,住建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督查组到新余,就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和调研。副市长徐文泊出席相关情况汇报会。

督查组一行先后到汇丰国际、安信驾校、飞歌工贸有限公司、仙女湖区仰天岗办事处湖陂村委枫树下村小组进行现场督查。督察组充分肯定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的成绩,认为新余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责任意识很强,部署行动快、实际工作成效大。希望新余在今后的相关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治理标准,在违法建设治理方面形成长效管控机制,逐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

根据此次住建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督查组的'有关意见和要求,下一步我市将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加大对新增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十二

天平村坚持基层组织建设服务服从于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和全面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做好村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促进全村社会政治稳定、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1、党务、村务、事务公开情况。

按照镇里的统一安排,在本村人流密集区设立党务、村务、事务公开栏,对本村的党组织成员分工以及基本职责、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等情况进行了公示,将党组织的工作置于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村党组织工作透明度,党群关系进一步改善;严格按照社财务管理制度,村财务开支由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后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发放资料等方式,对村重点工作、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公开。实行村务、财务公开后,增强了干部工作透明度,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保证,参与积极性得到提高,干群关系得到改善,村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增强。

2、党员干部教育管理。

一是用制度管理干部。针对干部中存在的开会迟到、会议纪律差、财务制度不完善等现状,制定了责任追究制、首问责任制等一系列制度,用制度约束和规范村干部的行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了干群、党群关系。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深入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增强他们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基层工作的需要。根据《党章》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确定了每季度一次集中学习,每半年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的制度模式。同时按要求做好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建设,规范党员电教化教育工作。明确管理员的职责和任务,以保证远程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1、提高参与积极性。通过村上建立的村规民约、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等的实施,村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有了进一步了解,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有了保障,都积极支持村两委会工作,对村级事务的参与积极性得到提高。

2、干群、党群关系得到改善。在村干部中实行承诺就职和民主评议后,村干部的工作置于大家监督之下,农民群众有了监督权,承诺的工作完成与否,群众心中有数,干部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工作干劲足了,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得到解决,密切了干群关系。

3、党组织自身建设得到加强。经过培训,干部素质有了明显提高,承诺就职、民主评议等方式,工作执行力和处理农村复杂问题的能力得到增强,班子整体战斗力得到提高。

1、部分干部的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2、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3、在公推直选中还应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面,调动工作积极性。

1、加强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执行力。

2、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十三

5月24日,青秀区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继续开展集中拆违行动,依法对辖区内新兴村柳园路西一里3-1、3-2、3-3号超高层违法建(构)筑物实施拆除,违建面积约700平方米。此次行动为青秀区第四次集中拆违。

为进一步做好城中村“两违”整治工作,青秀区多次召开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城中村“两违”的特点,组成城区、街道、社区、村、队多级专项工作组,采取召开动员会、张贴标语、制作宣传栏、派发宣传单、上门谈心等宣传动员手段,多措并举,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宣传,让城中村村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

动员违法建设村民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变政府严打违建专项行动为村民自拆违建自觉行为。通过大量的宣传动员工作,新兴村违法建设村民对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态度,从整体抵触转变为大部分理解支持。目前,新兴村柳园路西一里部分业主已带头对其超高楼层自行拆除,其他村民也对超高楼层内的物品进行搬离并切断水电,配合政府的集中拆违行动。

下一步,青秀区还将持续组织大规模的集中拆违,依法对新兴村及辖区内其他城中村第七层及以上超高楼层和住宅小区中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改善城中村及住宅小区建筑物景观容貌,切实维护城市建设的法治权威。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十四

展观,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如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座谈会、法制教育进农村、党员冬训和村民面对面交谈等。在教育形式上,讲求实际,贴近生活,文化活动室、图书室等为教育阵地,定期举办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的学习,通过学习,强化了党员、群众反腐倡廉的自觉性。注重舆论氛围营造,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村民自治教育和文明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广大基层党员特别是村干部的'党性修养、群众观念和勤政廉政意识,村民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得到提升。与此同时,注重村干部行为规范,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学习,每名干部按照“六要六不要”标准,强化政治素质思想建设,每周三下午定为“村干部政治思想学习日”,夯实政治思想根基,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村干部队伍。

1、健全民主选拔任用村干部制度,完善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自20xx年起,积极推进村委会民主选举方式,连续两届村委会班子成员全部在村民中海选产生,由村民投票,民主选举,将能办事、会办事、办实事带领群众致富的村民选拔到村委会班子中,整个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选举中无宗教、帮派势力干扰等侵犯群众民主权利问题。真正体现了村民所愿的“选好人,办好事,村民自治”。

2、坚持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继续坚持村帐镇管的制度,每年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村民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制定了“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民主和生活会议事规则”,所有重大事项,如村集体资产、集体资金的管理、一律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共同研究,民主决策。

3、坚持实施村级重大项目招投标和合同规范管理制度。非经营性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村级水利、道路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杜绝“暗箱操作”。

4、深化民主监督的推进力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知情权。自20xx年起,按季度以橱窗形式对外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有:村级财务收支、村规民约、专项工程预决算、计划生育指标、农民负担监控情况、村委会成员工作职责、分工等。到目前为止,未发生一起因村级账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5、坚持党群议事会制度的贯彻执行,切实保证村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落实。以村民自治推进制度建设。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制定了《村民公约》和《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坚持每季度一次党群议事会制度,对一些重大事项,全部由党群议事会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以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村务宣传栏的形式对外公布,同时走访村民,党员座谈交流的形式进行民意测评,反馈信息,为村“两委会”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层层落实勤廉双述评议制度。建立和完善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村“两委会”成员每年须向党员、群众述职述廉,接受村民评议,对评议不合格的村干部,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的方式,敦促其及时整改,以此增强村干部的危机意识和宗旨意识。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网络。村支书记与镇党委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村委会干部与支部书记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驻地单位企业与村委会干部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构建严密的党风廉政责任体系。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十五

违法建设是城市发展的“毒瘤”,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5月18日,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石臼街道等多个部门共计300余人,对石臼观海苑建材市场进行了综合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主要对存在的违法搭建障碍物、违规广告牌匾等进行集中清理拆除。执法过程中,先清理了违章建筑中商户的'物品,随后,大型施工机械上阵全力拆除违章建设。

我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加大力度治理违法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在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好创城、治违的主力军,结合创城工作进展,对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排查,网格化督导,加班加点织密每个节点上的“网扣”,决不漏掉一处违法建设,全力加速违法建设的拆除推进速度,巩固创城成果。

据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中队中队长张猛介绍,他们前期协同街道对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摸底排查,同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要求违法当事人在5天之内拆除。“期限到达后,如果违法当事人没有自行清除,我们就对违法建设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据了解,截止目前,共排查出创城区违法建设4455处,违法建设建筑面积138.8万平方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压茬有序推进,起到“治理一处、带动一片”的效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科科长郑世瑭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加大对全市违法建设的督导查处力度,拆改结合,确保在6月15日以前拆除市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工作汇报篇十六

整村推进扶贫点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整村推进扶贫点共有7个:镇大片村,镇那料村,镇屯里村,镇三门滩村,镇那逻村、洞利村,镇飞跃村,其中镇洞利村参照自治区整村推进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年初,我区整村推进扶贫点共确定建设项目54个,现将扶贫点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已完成的项目有13个:

正在筹集资金的项目有2个:洞利村村委会搬迁、三门滩标准篮球场建设;

其余26个项目未进行。

完成14项的2个村:那料、飞跃,

完成13项的2个村:那逻、洞利。

在16项验收指标中,

完成较差的是3项:沼气池建设、小学危房改造、人畜饮水等指标,

尤其以沼气池建设进程较慢。

1、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与实际投入矛盾突出。各个贫困村需要投入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数量比较多,所需资金多,尤其是人畜饮水、小学危房改造、桥梁、村道、新村、沼气池建设等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大。

2、上报项目批复慢,资金到位迟。我区各扶贫点均有自治区扶贫项目,如小学危房改造、水利工程、村道建设等,项目经级级上报后,项目批复反馈到各扶贫点时间较晚,资金迟迟不到位,客观上制约了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3、“等、靠、要”的思想严重存在。部分工作队及村干部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及主人翁的精神,对项目建设没有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对项目建设参与度不够,致使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甚至个别项目毫无进展。

4、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制落实力度不强。因今年区镇进行换届,区镇均有人事变动,造成了对联谊工作有所松懈,联谊单位间、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够,造成项目建设步调不一致,抑制项目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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