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举证时效论文范文(1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04:32:10
论举证时效论文范文(14篇)
时间:2023-11-19 04:32:10     小编:FS文字使者

养成积极乐观的心态,才能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分析原因是总结文章中分析某个问题产生原因的关键步骤。这是一篇精彩的文章,让我们一起来读读吧。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各种先进医疗设备的使用也也越来越频繁,对医疗设备的管理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设备管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传统的医疗设备管理主要是通过人工来进行管理,在这种管理方式下,不仅管理效率低下,而且还很容易出现差错,无法将这些设备的功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因此,根据医院的具体实际情况,设计一套适合医院自身发展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

设计一套适当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提高医院设备的使用效率和设备管理效率,推动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在对医疗设别管理系统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医院需要哪些方面的功能,然后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可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的需求进行考虑:首先它必须能够录入完善的医疗设备信息,包括医疗设备的名称、型号、价格等基本信息,并且能够通过检索找到这些信息,能够对所有医疗设备都进行分类检索。

其次,这个系统必须能够记录和保存各种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的具体时间和费用等资料。

另外,还要能够对这些医疗设备进行系统的评估,了解设备的具体使用效率,对设备之间的效益情况进行分析比较。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二

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为避免信贷市场状况恶化放大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即出现“小冲击、大波动”的金融加速器效应(bemanke,gertler&gilchrist,1996),美联储采用逆周期的货币政策操作,自2008年开始连续推出四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国债等中长期债券,增加基础货币供给。继美国之后,欧盟区域多国以及日本等经济体也纷纷推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以促进经济复苏。我国中央银行也增加了货币投放,2008-2010年货币供给(mz)年平均增长率达20%以上。

一、理论模型。

(一)模型构建。

tirole(2010)使用企业家模型验证了资产规模小、代理成本高的企业更容易受到信贷配给的约束。本文在tirole企业家模型的基础上加入风险与货币时间价值两个因素,研究不同规模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而研究货币政策对不同规模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

(二)模型假定。

(1)企业与银行都是风险中性的,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均为无风险收益率i;。

(2}企业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4)项目成功获得可验证收益r是投资i的函数,而且投资的边际报酬是正的,但随着投资数量的增加边际报酬递减。

(5)项目投资后第n期产生收益,债务合约在第n期到期,合约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

二、结论和启示。

(一)结论。

本文从企业微观角度对货币政策风险传导机制予以重新审视,将货币政策风险承担渠道理论从银行层而拓展至企业微观层而,使用模型证明了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并以2003-2012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了货币政策对企业的风险传导效应以及不同规模企业对货币政策风险敏感程度的差异,得出如下主要结论:。

1.宽松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具有促进作用,紧缩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具有抑制作用,货币政策的风险承担渠道在微观企业层而依然存在。

2.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大小取决于企业规模,即存在门限效应:小规模企业对货币政策的风险敏感性强于大规模企业,因此货币政策对不同规模企业的`风险传导存在非对称性。

(二)启示。

1.货币政策制定者在决策过程中应纳入微观企业风险感知及响应的考量,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由金融系统拓展至实体经济领域,对企业实施逆周期的动态监管,从防范系统性风险角度指导企业构建与货币政策相协调的风险管理体系,使企业在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能更加主动地控制风险,在紧缩货币政策时期不过于保守,以维护宏观经济的长期稳定运行。

2.在经济衰退时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小企业,而小企业在减少投资与产出的同时也放大了衰退的冲击作用,加速了经济的下行,加大了经济周期波动的幅度(bemanke,gertlerandgilchrist,1996)。为避免危机中小企业的大量倒闭,政府可出台与货币政策相协调配合的财政政策,对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给予行政补贴,为中小企业的内生性发展提供动力机制。中小企业自身也应加强风险的全而监督与管理,从事前、事中及事后多个维度控制风险,严把风险管理的各道防线,从微观审慎的角度对风险进行全而的协调与沟通。

3.经济下行时建议政府采用多种手段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而不是单纯依靠放松货币的方式来刺激经济增长。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三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行为、化解矛盾,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法院就应该公正审判,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各项诉讼都离不开证据,民事诉讼也不例外。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可以说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我们只有弄清举证责任的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弄清案件事实,使案件得到公平、正义地解决,提高诉讼效率。现就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谈谈自已的一些看法。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以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仅仅规定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又称提供证据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而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首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其标志就是规定了客观的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又称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案件的案件事实最终呈现为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的责任。同时承认这两种责任,即是所谓的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规定》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时效以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查证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结束了这种制度规范与理论及实践发展相脱节的局面。

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规定》第二条对此进行了具体化,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丰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内容。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提出诉讼请求的人就权利根据事实(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驳诉讼请求的人就抗辨事实(即当事人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各自对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即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比如原告提出被告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就应举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同样,被告进行答辩,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也要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三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也应负举证责任。

《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合同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予以明确,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因为它对于具体分配规则的理解和把握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更因为它是解决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直接法律依据。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需当事人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第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诉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第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第五,已为有效公正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诉讼实践中,只要涉及对事实的认定,首先应当考虑的不是先由当事人举证,而是判断是否属于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如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例外,即不再考虑由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以立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是指在一定情形下,不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来决定案件事实由谁举证,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而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产生于德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问题,医疗事故引起的伤害赔偿问题等案件。在这些特殊侵权案件中,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技术性强,且在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常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存在优势能够举证证明该事实是否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确实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这就在侵权法和证据法上都提出了一个如何对危险责任以及事故责任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和全面的保护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民事诉讼法》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列举了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建筑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几种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规定》第四条对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予以具体化,进一步完善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主要是: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在理论上是以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为前提的,如果缺少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则无从谈起。举证责任倒置绝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给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仅仅意味着某些特殊案件的部分事实倒置给对方当事人承担。一般只在特殊侵权领域才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要得到法院的判决满足,必须同时主张并证明这样四个要件事实: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受到了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告对这四个要件事实均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原告所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就可以适当减少,而将一些本应由原告证明的要件事实倒置给被告承担。但是,无论该侵权案件如何特殊,立法者不可能规定将所有的案件事实均倒置给被告承担。比如,在建筑物责任事故的案件中,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告无需证明被告在实施该侵权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相反,被告人应当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据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通常包含上述四个要件事实,对这四项要件事实,被告人否认的,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四

案情:1998年3月,吴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后恋爱,同年12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1999年吴某生育一女孩后,双方为了孩子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00年9月,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吴某赌气离家外出打工。后结识男青年刘某,双方产生感情,并于2002年同居,2003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刘天。2004年3月,吴某返乡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得知吴某在外与人同居生子后,非常愤怒,于3月30日以吴某犯重婚罪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在未与其合法丈夫张某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又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应依法追究吴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虽与他人同居生子,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未办理婚姻登记,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重婚罪,应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在客观上必须有重婚行为,即(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这种结婚可以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2)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由上述分析可知,妻子跑到外地与他人同居生子,如果其与同居人是以夫妻关系正式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如果其仅是与同居人共同生活,并非对外声明是夫妻关系,则属非法同居,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吴某与张某为合法夫妻关系。吴某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刘某同居生子,但对外并未声称是夫妻关系,也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依据上述分析仅为非法同居,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求。因此,对吴某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刑。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五

[案情]:6月,肖某因琐事与廖某发生争执,遂用携带的菜刀猛砍廖某头部两下,然后逃离现场。廖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01年9月廖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2月将肖某抓获归案。2002年4月检察机关以肖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肖某申请作精神病鉴定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9月作出终审裁定。年10月被害人廖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肖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应当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受害人廖某在206月被肖某刀砍致重伤,诉讼时效应该从此时开始计算,其在2004年10月提起民事诉讼,显然已超过一年期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应当参照适用刑事追诉时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即追诉时效,而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依据《刑诉法》第77条规定应认为刑事追诉时效与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一致。且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联系,所以,可以参照刑事追诉时效(十年)的规定,保护被害人廖某的民事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密切的联系,它是基于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廖某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对这类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不知道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自己还具有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追究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则可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故本案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往往都已超过民事诉讼时效,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有违上述司法解释的初衷。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保护其民事权益,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保护,则有悖立法旨意。

(2)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事由是特殊情况,其实质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便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也不能随意地延长,特殊情况应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障碍。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密切的联系,这一基于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廖某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其具有特殊性是显而易见的。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这类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审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不知道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自己还具有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追究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则可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记录在案,而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则从司法机关告知之日起至一审判决宣告之日止这段时间,不能作为诉讼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故笔者认为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六

就本质而言,教育观念其实是对教育行为与目标最为基本的态度与看法,此为对德育实际效果造成影响的内在因素。目前,有的初中班主任德育工作效果非常差,德育目标也比较盲目,究其原因,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仅注重成绩而对德育忽视所导致的。因此,要想进一步加强初中班主任德育工作,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其德育观念。初中班主任必须从时代进步与发展的视角,对德育工作重要性予以确定,同时重新审视初中教育中德育的重要性。此外,在德育责任与德育观念方面,必须将新观念与坚定的信念视为教育重点,进一步抓好道德教育理论学习,让初中班主任树立现代化德育观念、人才观念、学生观念和正确的价值观念,努力做好德育工作,为学生综合发展提供最佳学习环境。初中班主任必须主动配合各方面的工作,确保社会、学校、家庭等各领域教育得以相互补充,以此构成德育工作整体力量。就初中班主任而言,加强和学生家长的交流与沟通非常重要。例如,和学生家长定期取得联系,或者进行家访,让家长对孩子的情况有所了解,同时根据学校需求对家庭教育任务予以明确,以做到相互补充。此外,必须根据具有互补教育性质的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在学生成长过程中对家庭价值观念形成某种程度的影响力,以家庭教育来不断提升学生家长的德育素质,家长正确教育观念树立后,可通过适当方式教育孩子,使学校对家庭道德教育的影响与辐射得以实现。

二、用实际行动对学生进行教育。

由于初中学生年龄还比较小,对很多事物的辨别能力还比较弱,但是他们具有非常强的模仿能力,作为班级的管理者与组织者,班主任的行为极易被学生所效仿。因此,初中班主任的思想道德与言行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生。基于这种情况,初中班主任一定要注意自己言行,通过自身行为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例如,最为普遍的班级问题之一是卫生,班主任必须以身作则,无论在校园中还是在班级中,如果看见有垃圾一定要主动、自觉地将其放入垃圾箱中,以自身行为来教育学生、感染学生。

三、调整德育目标。

对德育目标的正确调整是提高初中班主任德育工作的关键,因为德育工作目标一方面能够将德育计划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系统性规定了德育的方式、内容以及方向。积极实现德育工作目标是德育工作调整的重点。首先,将传统注重讲授知识调整为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确保学生拥有价值辨别能力、选择能力以及自我认知能力。其次,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公德,让学生可以学会乐于助人。第三,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使学生树立现代化的理念,有经历挫折与困难的承受理念,在面对挫折与困难时要表现出自信和自强的精神理念,绝不退缩和躲避。总之,随着我国素质教育和新课标的`进一步实施,在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学生德育。良好的德育有利于学生未来的人生发展。初中是学生正确价值观与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初中班主任在教育与管理学生时,一定要对学生优良道德品质进行培养,助力学生成才。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七

李洪奇律师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医学法律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单位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侵权,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此规定听起来似乎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诉医院。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医疗诉讼本质问题没有因此而改变。

第一,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最终都有赖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新规定理论上将鉴定申请人由患者变成了医疗单位,改由医院首先主张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对医疗诉讼的程序产生一定影响,但对诉讼实体几乎没有影响,而决定诉讼胜败的根本因素在于诉讼实体部分,即有证明力的医学和法律事实。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患者完全无需举证。患者仍需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患者要想起诉医院,必须掌握符合立案的证据材料。

第三,新规定之前,医院作为被告应诉时,一定会列举各种各样的抗辩理由进行答辩;新规定之后,过去的抗辩理由很自然变成了现在的`“举证”事实,对医疗纠纷本质没有太大影响。

第四,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医学法律体系,调整医患关系的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单位规定,其中某些条文相互冲突,导致司法审判难求法律依据,甚至造成法律盲区。另外,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不尽相同,执行新规定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和尝试,不可能立竿见影。

最后,我国缺乏有效的医疗事故保险体制,医疗风险直接转嫁到医疗单位,导致医患纠纷日益激化,医疗诉讼也逐渐增多。如果不解决医疗体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患者的维权行动依旧艰难,不容我们盲目乐观。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八

有效的票据代行责任承担很明确。本人授权代行人为票据行为,代行人在授权范围内完成了票据行为,这样,由于代行人所为的签章是本人的签章,因此,票据关系中无从得知代行人也进行过票据行为,基于票据的外观主义,本人必须承担票据义务以及相应的票据责任,即使本人无力承担。后手持票人也不得要求代行人承担,因为代行人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在授权范围内为票据行为,不具有可责性。

这种情况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票据代行与票据代理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因此,代理的后果同样适用于代行。在代理中,代理人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为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当然由被代理人承担。尤其是在票据代行中,因为代行人没有体现在票据上,而票据又是文义性证券,要求一个票据外之人来为自己的合法行为负责,这严重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除非是代行人在代行中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或者故意欺骗相对人,这些情况在以下两条中讨论。

二、构成表见代行的责任承担。

票据表见代行是指未经代行人授权而进行票据代行,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行权,从而与之进行票据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行人承担。在现实中,各国均为对票据表见代理、表见代行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不承认表见代理(代行),那么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为代理中遇到利益冲突,必然会面临是选择维护被代理人还是第三人利益的问题,综合考虑交易安全及流通,各国一般都选择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票据代行也不例外。

票据表见代行的理论基础是“权利表见责任理论”,也就是法的外观理论,它是指在交易关系中,凡是能够识别为典型的权利、意思或主体资格等的表见形式,且当该表见形式与交易的真实状况不相符合时,法律为保护对外观的信赖与交易安全强制该交易发生外观为真实状况时的法律效果。因为票据本身的文义性、要式性,使得票据的原因关系不再成为票据所关注的,转而更加关注票据上表象的记载,因此,票据表见代行也就得以运转。

当构成票据表见代行时,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本人要承担票据责任,二是代行人则要事后承担票据外责任。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是表见代行中的最大特点,因为表见代行中,本人并未实际授权,只是代行人凭借以往的交易中形成的信赖或者其他的“凭据”取得相对人的信任而为票据行为。可能有人觉得这样让本人承担责任十分不公,但实际上这是法律所导致的公平。首先,因为代行人手中握有“凭据”,相对人很容易相信他是己经授权的,如果本人没有授权或是己经取消授权,那么本人应该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正是你没有及时的通知可能的`相对人,存在过失,所以要由你承担票据责任,同时,这也督促本人以后面对类似情况要及时的尽到通知、督促的义务。其次,因为代行人不像票据伪造人一样,代行人手中有合法的“凭据”,相对人毫无理由不去相信,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持交易中的相互信赖,确保交易的流通,也必须让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另外,相对人之所以进行票据行为,是因为信赖本人的信誉与履行能力,而代行人则一般没有相应的履行能力,让代行人承担票据责任,很可能使相对人无法得到足够的清偿,从而日后不再与本人进行交易。

但是,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并不等于本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为本人与代行人之间存在授权或者代理关系,本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的大小,通过民事手段来求得清偿,这样本人的权益也得以实现,代行人也要为自己的表见代行行为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任仅是普通的民事责任,而非票据责任。

在上文案例中,b作为公司的会计主管,且经常代替a公司与客户进行交易,客户也信赖b能够代表公司签发票据b超越权限与m公司进行票据活动,实则是票据的表见代行,故而n公司请求a付款时,a必须无条件付款,只是a付款后可以向b追偿。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代行人未经授权而进行代行,且不构成表见代行时,被代行人可以通过事后追认的方法,承认票据代行的效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未经授权的代行与表见代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代行人的权利方面存在瑕疵,表见代行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成为有效,未经授权的代行则通过被代行人的事后追认成为有效,经追认,即成为有效代行,票据责任也应由被代行人承担。

三、构成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在这里,是指未经授权的名义上的代行人,以行使票据权利、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本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则构成票据伪造。构成票据伪造时,对于伪造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着不同的说法。

票据上虽然有被伪造人的签章,但由于此签章不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现,既非其亲自所为,又未授权他人代为进行,故被伪造人不需要承担任何票据责任或票据外的其他责任。

笔者认为,票据伪造人同样可以承担票据责任,在上文介绍手书签名的形式中,曾提到过关于用臆造的或是他人的名字签章的情况,一种处理的方式便是直接视为签章人自己的别名,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伪造中正是伪造人将别人的姓名记载于票据之上,所以可视作伪造人自己的别名,由伪造人直接承担票据责任。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九

医疗器械的种类非常多样,而且伴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先进、高科技的设备已融入医疗行业的各环节。

从最初光、电等时代发展到今天的核磁等高端科学时代,管理越来越复杂,所包含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因此,传统的纸质管理方式已无法满足当前医疗设备的需求。

1.2方便维修、管理。

医疗设备的管理期限需要从统计资料中体现,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如设备购置的时间不同,专门设备维修人员的变动等,有时可能会忽视对设备的维修,而加强早期的维修、诊断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

由此可见,构建起医疗设备的数据库就可以通过强大的数据支持,对各类设备进行系统的管理与保养,也可在设备发生故障后快速处置。

1.3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医院虽然也使用了规模较小的管理系统软件,例如档案管理、工作统计、仓库管理等,但是,这些软件的开发与运用水平不高,多数都是在小型数据库开发的基础上研制的。

例如microsoftaccess,特别是在设备管理这方面,每个系统是单独分离,是以部门为基础设计的,不同的部门间未有充分的信息交流,数据信息的利用率一直很低。

而在一个医疗系统中,医疗设备有着特别的运作及管理方式。

医疗设备管理的特点就是所涉及的部门非常多,内容有交叉。

主要涉及的部门有设备采购部、设备管理部、设备维修部、临床使用等等。

所有的数据,如购置情况、工作量这些散乱的信息都是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无法形成一个综合设备信息。

因此要改变这样的情况就要求在设计医疗设备管理类系统软件时要全方位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十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十一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徐××诉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徐××提出鉴定申请,委托贵所进行鉴定,现答辩人根据案件事实答辩如下:

一、基本医疗事实。

201x年8月3日徐××因肛门瘙痒、大便出血来答辩人处就诊,经诊断为内痔、肛乳头瘤肛门瘙痒症,在主治医师详细告知其病情、治疗措施及手术风险后,徐××签字同意手术治疗,答辩人为其进行了内痔硬化剂注射术、肛乳头瘤切除术以及肛周药物封闭注射术,手术完全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手术顺利,术后徐××安全返还病房。

二、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合法、合规,没有过错。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是经合法注册批准,具有合法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为徐××进行治疗的医师也均具有合法的行医资质,答辩人为徐××进行的医疗行为是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范进行的,是合法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三、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

1、徐××来答辩人处就诊后,主治医师根据徐××的病情做了详细的检查(如电子肛肠镜),确诊其病情后,对其病情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建议其进行手术治疗,并对相关的手术风险以及术后的情况明确进行了告知,征得徐××同意,且其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后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现徐××起诉主张手术前医生未对其病情做详细解释以及未对术后的情况做任何说明与事实不符。

2、徐××起诉主张手术导致其尾骨疼痛、胀痛以及麻木,但这些主张完全仅仅是他个人主观上的感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所诉症状,如真如他所诉,他早就应该进行就诊了,不可能至今未进行任何治疗。

四、徐××主张的事实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诉讼过程中,徐××提交了一份其于201x年3月24日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就诊的.病例,该病例是其单方提供真实性不能确定,且该病例所诊断的病症答辩人所治疗的疾病不同,不能证明其与答辩人之前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反恰恰证明这与答辩人之前的医疗行为无关。

1、对于该病例诊断的肛周湿疹。

徐××于201x年8月3日在我院就诊时,我院为徐××诊断治疗的病症是肛周瘙痒,两者是不同的疾病,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第一,肛周湿疹是一种由多种内、外因素引起的肛门周围浅层真皮及表皮的炎症,该病本身就是比较常见的、多发的疾病。

该病的发病原因很复杂,有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且经常是多方面的,外在因素如日光、紫外线、寒冷、炎热、干燥、多汗、搔抓、摩擦以及各种动物皮毛、植物、化学物质等,内在因素如慢性消化系统疾病、胃肠道功能障碍、精神紧张、失眠、过度疲劳等精神改变,感染病灶、新陈代谢障碍和内分泌功能失调等,这些内在、外在因素均可导致肛周湿疹。

即使如该病例所诊断的,徐××于201x年3月24日于千佛山医院就诊时存在肛周湿疹的疾病,但这也无法确定该病患病时间以及其患病原因,在该疾病的患病时间以及患病原因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答辩人于201x年8月3日给徐××的治疗存在过错,更不能证明这与答辩人于201x年8月3日给徐××进行治疗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仅就肛门瘙痒而言,该疾病本身发病率高,患病因素多样,个人的饮食、不注意个人卫生、惊吓、精神忧郁或过渡激动等精神因素、一些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风湿病、痛风以及一些腹泻、便秘、黄疽等临床症状都可以导致肛门瘙痒,而且患病治疗后该病也极易复发。

而徐××主张的其现在肛门瘙痒,一方面这仅仅是其个人主观上的感受无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其现在存在瘙痒,但该病本身易患、易复发,患病原因多样,不注意个人卫生就极易导致,现在的瘙痒不能确定患病具体原因,而且现在距离答辩人给其治疗已时隔半年多,根本不能证明现在的瘙痒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对于该病例诊断的内痔。

第一,徐××来答辩人处就诊时,答辩人为其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有电子肛肠镜,可清楚准确的确诊其患有内痔,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顺利,治疗后患者徐××无出血、无痔核脱出,已治愈,答辩人的治疗得当无过错。

而千佛山医院并未对患者徐××做全面、详细的检查,没有电子肛肠镜影像,仅有病例的简单记载,就诊断徐××患有内痔,事实依据不充分。

第二,即使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医院就诊时患有内痔,但是俗话说十人九痔,内痔本身就是易患、易复发的疾病,个人饮食不节、过食辛辣食物、饮酒以及久坐久蹲、负重远行、便秘等都可导致患病或者引起复发,而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医院就诊时距答辩人为其进行治疗已时隔半年多,现在其所患内痔,患病时间不能确定,该病是其新患、还是因其个人原因导致复发也无法确定,根本不能证明这是因答辩人的治疗所致,不能证明与答辩人的治疗存在因果关系。

3、对于该病例诊断的直肠粘膜松弛。

直肠粘膜松弛的发病多是由内痔、外痔等很多疾病引起,答辩人为徐××进行治疗时不存在该疾病,在答辩人为徐××治疗半年之后其又患该病,这与本案无关、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无关,该病的发病原因本身多是由疾病引起,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对于徐××现在主张其存在的病症,一方面对于这些病症是否存在不能确定,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其所说的疾病,但该些疾病患病都极易因个人饮食、卫生等因素导致,而且患病时间以及患病具体原因都无法确定,因此,即使存在这些疾病这也不能证明是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导致,不能证明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徐××的主张不合常理,明显是虚假的。

根据徐××的主张,答辩人的“手术导致其尾骨及周围胀痛,导致其无法正常坐车、坐办公室、睡眠无法仰睡、睡中痛醒,”答辩人是于201x年8月3日为其进行的手术,如果手术有问题,导致其所诉症状,那徐××理应早就去其他医院进行就诊治疗了,不可能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其还没有进行过治疗,而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其既然疾病如此严重,这期间是否去其他医院进行过治疗,徐××明确答复没有去其他医院进行治疗。

很明显,徐××的主张不合常理,是虚假的。

综上,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对其进行治疗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范的规定,没有过错,徐××主张的现在的病症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意见请专家鉴定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

201x年4月23日。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十二

人才的本质是创造。培养具有创新型人才是现代教育的主要目的。美术课以其独有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创造力方面显著与其它学科。这一点已经被现代教育所证实了的,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教师要在美术教学中,要调动一切手法,为学生思路的展开,潜能的挖掘提供契机,在美术课上全方位地培养学生的创造力。那么,美术课在培养学生的创造力方面应注意那些问题呢?下面我根据自己教学经验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

1.要有意识地进行创造意识和精神的培养。

培养创造能力,首先要培养创造意识和创造精神。由于受应试教育的影响,这种意识和精神在现在的学生中并不是人人都认识到的。这就需要教师有意识地通过各种课题对学生进行教育。无论是绘画中“同形不同法、同形不同格、同物不同形、同物不同色”等造型要素方面,还是从中外美术史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的各种题材、流派、风格、技法的革新中,指出“创造”那种“画龙点睛”般的作用,并通过迁移联想,使学生真正认识到“创造”在整个人生当中所具有的价值。

2.要给学生提供进行创造实践的机会和技能。

从心理学角度讲,每个学生都有创造的才能与潜质,而要使每个学生都能“人尽其才”就必须要给潜在的创造力提供“闪烁”的机会和条件。否则,学生创造力的培养就是一句空话。学生对自己是否具有创造力和达到什么层次,也难以了解。因此教师要充分利用教材许多能够培养学生创造力的课题,根据学生的生活范围、基本能力、教学目标、选择和设计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大脑积累和想像的设计例题与媒体,激发每个学生对过去知识、技能的运用,使学生在主题创作、设计、欣赏习作等创造性作业中,在“求新”、“求异”、“求美”的原则下,充分展示每个人自身“别开生面”、“不同凡响”的创造才能。同时,还要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表达来体现对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的认识、理解与责任感。

3.要在教学过程中注意保护和存留儿童的创造性。

创造性并不是一种神秘的高不可攀的品质,它内在于儿童的本性之中。

儿童的想象力在某些方面体现出的创造性,奇异性并不比成人逊色,阅世愈浅,其情愈真,因为儿童画画时,毫无拘束地表现自己对事物新鲜的认识和感受,而不会受制于先入为主的成见。加之儿童拙扑的造型之所以叫人心动,正是因为表现了他们蓬勃的生命力,洋溢着他们天真活泼的感情,展示了他们积极的创造本能。但随着年龄的增加,逻辑思维的发展,这种创造性的想象力反而衰弱褪色了。因此,教师在美术教学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和存留儿童的创造性,发掘儿童的潜能,发展儿童的'天性。千万不要在教学中因为教师个人的一些喜爱或某些不适当的教学方法,扼杀了学生的艺术灵性,甚至压抑了他们的个性的潜能。

4.要在教学中破除以临摹为中心的教学方法。

目前,传统的美术技能教学基本上主要以临摹为主,但为了发展学生更为深刻合理的创造品质,适当的临摹是必要的,但临摹要把握分寸,不要过分强调像与不像,若一味的以临摹为中心,强调与范画的逼真,并用它代替一切课程,学生的创造精神就发挥不出来。一般来说,学生临摹,是一个眼睛到范画再到手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机械复制过程,中间是没有“心”的参与,由于没有“心”的参与而产生的作品是谈不上创作,更谈不上创造精神的培养,所以,破除以临摹为中心的教学方式,可以避免缺乏个性,造型是千篇一律的成人化模式。此外,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创造性活动时,应要求学生积极思维,大胆创新,对教好的创意萌芽,教师要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使它逐渐提升与成熟,同时也要注意教学信息的反馈,防止学生模仿抄袭和不求深入的“惰性”,或者一味追求猎奇,以怪为“新”,陷入思维的误区。

总之,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能力的美术教育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以上所述,不尽完美。我们还需不断思考,力求探寻出一条既能被学生接受,又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还能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的教学路子,从儿童的心理特征出发,运用多种媒体,让学生既动脑、动眼,又动口动手,既开展想象,又实践创作。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积极主动学习知识技能,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美的感受,培养探索能力和开拓精神,那么我们的新一代人将是创造新生活,创造新时代,创造新世界的一代人。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十三

向建军。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目标,不仅对立法、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法院审判人员要进一步研究新问题,寻求新发展,争取新突破;要进一步改变审判观念,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水平。就当前而言,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公正不但要实现审判的实体公正,而且要实现审判的程序公正,怎么做到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除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进行审判工作外,还必须注重审判工作艺术,注重审判的几个基本环节,笔者在这里,主要谈谈行政法审理行政案件时如何指导举证、如何进行质证,应注重哪些基本问题,对此各地法院已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有些法院还编制了有关举证,质证的运作方式和理论指导,笔者根据多年在基层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实践,在此谈谈看法。

一、庭审中,法官应加强对行政机关举证指导,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有着质的区别。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的结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庭审中,被告必须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行政机关把一些与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联的、不合法的证据在庭审中一一出示,宣读,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杂乱无章、毫无顺序地让原告辩认,必然拖延庭审时间。因此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必须明确地对行政机关的举证进行引导,例:在审理行政处罚具体行为是否合法案件,应由行政机关向法庭证明原告违法的事实。在被告出示证据之前分类要求被告举证,并询问被告所举证据是为了证明什么,是什么时间取得的,为原告质证打开思路,保证质证效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导举证。

1、重点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先取得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充分证据,然后才能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如果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即不能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使作出,法院也可以判决撤销。可以说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取得的证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起着决定的作用。行政机关举证不在于多,而在于所举证有无证明力。庭审法官应引导行政机关向法院出示、宣读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对于庭审时间长短,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证明庭审法官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保证当庭举证、质证、论证、辩论的完成,必须提高庭审效率。庭审效率提高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在单位时间内把“事”做的更多更好。如果庭审法官对被告举证稍加指导,就有充分的时间对有证明力的证据进行质证,让原被告双方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保证质证效果。如果遇到被告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收集的证据,庭审法官应采取什么态度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庭上出示什么证据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对证据怎么认定是法院的事;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庭上应出示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不能把法律规定了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庭上出示、宣读,庭审法官发现这种情况应予制止。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作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出庭人员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或专业律师,庭审法官只要对被告举证加于指导,是完全可以保证被告举证质量的,只在这样才能保证质证效果,为法院分析判断证据打下良好的基础。

笔者在此讲到被告应重点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并不是说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行政机关就不能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经法院批准,仍可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证据。对这些证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经法院准许可以收集证据,这些证据的范围是有限的,法院的“权”也是有限的。如果法院可以允许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补充任何证据,法院并以此为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得到体现,这条法律基本原则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被告可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证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也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才能有权允许被告向原告或其他人收集证据或补充证据。因此在庭审中,主审法官应首先要求行政机关出示或宣读具体行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

2、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程序证据。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将普遍性规范适用于特定的人、事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性行政行为和程序性行政行为,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某种实体行为作出以前履行先行程序的行为。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在被告举证之前,应要求被告向法院说明证据的基本情况和应证的事实。首先要求行政机关出示、宣读或介绍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即法定程序举证,如行政文书送达回证、告之笔录、审批程序表格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因此行政诉讼中被告必须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程序性证据。其次被告应向法院出示、宣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就是空中楼阁。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证据支持。因此,行政机关向法院出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行政诉讼举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是“程序”、“实体”并重,所以在要求被告出示这方面证据时,也应同样对待。

3、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和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律规定明确,原被告双方无争议,则被告不需要提供此类证据。如果原告提出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庭审法官应指导被告提供行政机关是在职权范围内使权力没有滥用职权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庭审法官应怎样引导被告举证是衡量庭审法官庭审综合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此要指出的是因行政案件的种类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被告的举证内容也有不同,一般行政案件,庭审法官应主要把握好以上四点。

二、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质证是指被告在开庭出示证据后,由原告当庭辨认,提出异议;广义的质证是指在庭审法官主持下,由被告出示、宣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后,由原告辨认,向被告询问,提出反证,双方进行辩论等方式证明其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对质证未作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如何质证,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是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正是贯穿当事人的质证过程。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质证是行政庭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那么,行政案件庭审行政审判人应怎样把握好质证这一环节呢?怎样进行质证呢?笔者谈谈下列意见。

行政诉讼的质证是伴随着行政机关的举证而产生的,原告对行政机关证据的质证以行政机关的举证为前提,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因此行政诉讼的质证与民事诉讼的质证有所区别。民事诉讼的质证一般采用一证一质法、分类质证法、综合质证法三种质证方法。行政诉讼的质证笔者赞同采用一证一质法,即将被告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由原告逐一质证,提出反证,双方展开充分辩论。这样能使法庭辩论贯穿于庭审始终,充分体现辩论式开庭审理方式的特点。如果行政案件的质证采用分类质证法或综合质证法,其结果是被告不断地在出示、宣读证据,原告为记清楚每一证据埋头记录,旁听者也记不清诸多证据是为了证明什么,原告对此证据是什么态度,主审法官也无法对证据进行当庭论证,因此行政诉讼的质证采取一证一质是比较科学的。

2、原被告应对质证的证据的证明力展开充分的辩论。

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举证后,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双方对质证证据的不同意见,是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展开充分辩论,还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阶段由原被告双方辩论。现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笔者倾向于前一种意见即在质证过程中,原被告对质证据展开充分辩论。原告对证据的质证过程也正是庭审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过程。如果双方不对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审判人员是无法分析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更无法对此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正确判断。无论是被告所收集的证据还是法院所取得的证据,都可能存在某些不真实、不合法的成分。有的可能与案件没有直接联系,只有让原被告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让原告提出反证,双方质证,才能使事实的真象越辩越明,才能使法官正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如果质证时,双方辩论意见都留到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往往会出现原被告当事人对证据证明什么张冠李戴,双方互相纠缠不清,不利于法官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还会无限延长开庭时间。因此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被告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是提高庭审效率的一个重要举措。

3、原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争议较大的,应要求证人当庭质证。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一种常见证据,行政机关用证人的证言这种证据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当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事实持否定态度,双方争议较大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类案件,庭审时应要求证人当庭质证。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被告出示证人证言的真伪,证人作证的背景,证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行为能力等等,庭审法官是不可能完全知晓的。不排除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找证人补证或诱导证人作证的情况。因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法院审判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所涉及到的证人应要求其出庭当庭质证,这样有利益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判断证人证言于的证明力,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证人怎样出庭质证,笔者认为应注意几点:一是原被告双方对事实无争议,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争议较大的,证人不必出庭作质证,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二是证人不能听庭。证人听庭会使证人作证带有倾向性,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三是证人出庭之前,庭审法官询问当事人要求证人作证是为了证明什么事实。证人出庭后应先让证人陈述事实后,再根据作证情况有条件地允许双方当事人发问,以免当事人诱导证人作证。

4、让原告充分行使质证权。

行政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拥有大量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和优越的地位。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往往需要很大的勇气和胆量。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庭辩论开始后,如果原告对被告所举证证据提出异议,作为主审法官就允许原告对不清楚地方向被告发问,提出自己的反面意见,提出反证,再双方展开辩论。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如果被告举证责任完成被告就胜诉。因此原告必须尽最大努力阻止被告举证责任的完成,从而使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原告阻止被告举证责任的完成,大多是通过质证来完成的。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质证更体现为一种诉讼权力。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庭审法官在庭审时,应让原告有充分“说理”的机会,让原告充分行使质证权,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原则”。

行政案件庭审中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还需要不断通过审判实践来完善。在此笔者只作初略探讨,仅供参考。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向建军。

11月26日。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十四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康社会建立,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渐重视精神文化的需求,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和标准也不断提高,在全国各地区也逐渐出现了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公民广泛参与,引起了巨大反响。但是,在开展过程中,发现部分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由于准备不足、缺乏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不到位等,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个人调查研究,系统分析了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指出了在开展这些大型活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期能引起人们的关注,促进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性质和特点。

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是组织者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的需要,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举足轻重的一部分,与一般的群众文化活动相比,其活动规模比较大,资金投入比较多,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比较大。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我们需要注意:首先,它是群众性的。群众文化活动其目的是要满足广大群众文化的需要,活动必须要根据大众的意愿和喜好进行相应的安排。其次,它是服务性的。无论什么样的群众文化活动,它们都是公益性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服务群众。如果带有其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目的而开展的文化活动,就不能属于群众文化活动的范围。最后,它是自愿性的。群众文化活动都是群众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参加,如果不是自愿,就失去了意义。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特点:

1.目的性强。

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开展每次活动都是围绕着某个目的或者主题来展开,希望通过这个活动来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对组织者而言,开展活动必须要主题鲜明。

2.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因为每次大型活动都会通过网络、电视等传媒广泛宣传,参加活动的公众也会在各种场合广泛传播,组织者必须要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力,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

3.规模大,资金投入多。

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规模大,资金投入多。组织一次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些资金,有些是财政拨款;有的是企业赞助;有的是公益组织等机构的支持,拥有这些大量资金,才能办成大型群众文化活动。

二、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

目前,各级政府为了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往往会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把这种活动作为一种导向性的活动,以此来达到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文化发展大发展大繁荣的目的,其往往会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当中,也是对各级政府评比的主要依据,因此,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予以重视,加强相关人员的协同配合,确保这些活动的正常开展。

2.要凸显活动主题,突出活动特色。

大型群众活动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服务群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凸显活动主题,突出活动特色,达到最终目的。这就要求地方相关单位在上级总体安排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客观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新模式,不应只注重“量”的增加,还要注重“质”的提高,形成一整套高效地运作模式,满足群众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要实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活动策略,与时代相结合,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促进地区发展。

3.考虑全面细致。

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规模比较大,容易出现差错,我们必须要考虑细致全面。这就要求我们进行策划时,既要考虑到本次活动的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又要考虑到活动场地的安排和布置,活动人员的分工负责,还要考虑到举办活动时的天气情况,活动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预期参加活动人数情况等等,如拔河比赛、合唱比赛等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此外,还要考虑到节目主持人、内容、人员安排、领导要求、座位等方面,也要细致全面考虑,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一整套运行方案。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大型活动参与活动人数比较多,比喻高度重视安保工作,维护活动秩序,防止出现差错。

4.注重文化活动人才的培养,创新群众文化活动。

我们也要注重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人才的培养。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文化馆长、编导人员等,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举办相应的文艺创作培训班,培养文化活动人才,并鼓励他们深入各行各业进行帮助和指导,从而创作出更多更好的地方特色节目,繁荣地方文化市场,满足人们的个性化需求。

三、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繁荣地方文化市场,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在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但是,这些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由于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密等,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活动,在培养群众文化活动的基础上,对每次活动进行细致准备,促进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健康发展,满足人们的个性化需求。

参考文献。

[1]周健.浅析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需要注意的问题[j].大众文艺.,(6):9.

[2]崔勇.论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性质特点及组织办法[j].群文天地.,(20):40.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3167937.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