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写总结时要注意措辞得体,语言简练,避免太过啰嗦。希望通过这些总结范文的学习,大家能够提高自己的总结能力。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一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行为、化解矛盾,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法院就应该公正审判,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各项诉讼都离不开证据,民事诉讼也不例外。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可以说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我们只有弄清举证责任的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弄清案件事实,使案件得到公平、正义地解决,提高诉讼效率。现就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谈谈自已的一些看法。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以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仅仅规定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又称提供证据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而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首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其标志就是规定了客观的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又称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案件的案件事实最终呈现为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的责任。同时承认这两种责任,即是所谓的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规定》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时效以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查证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结束了这种制度规范与理论及实践发展相脱节的局面。
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规定》第二条对此进行了具体化,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丰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内容。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提出诉讼请求的人就权利根据事实(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驳诉讼请求的人就抗辨事实(即当事人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各自对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即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比如原告提出被告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就应举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同样,被告进行答辩,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也要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三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也应负举证责任。
《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合同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予以明确,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因为它对于具体分配规则的理解和把握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更因为它是解决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直接法律依据。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需当事人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第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诉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第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第五,已为有效公正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诉讼实践中,只要涉及对事实的认定,首先应当考虑的不是先由当事人举证,而是判断是否属于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如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例外,即不再考虑由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以立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是指在一定情形下,不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来决定案件事实由谁举证,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而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产生于德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问题,医疗事故引起的伤害赔偿问题等案件。在这些特殊侵权案件中,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技术性强,且在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常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存在优势能够举证证明该事实是否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确实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这就在侵权法和证据法上都提出了一个如何对危险责任以及事故责任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和全面的保护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民事诉讼法》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列举了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建筑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几种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规定》第四条对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予以具体化,进一步完善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主要是: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在理论上是以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为前提的,如果缺少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则无从谈起。举证责任倒置绝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给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仅仅意味着某些特殊案件的部分事实倒置给对方当事人承担。一般只在特殊侵权领域才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要得到法院的判决满足,必须同时主张并证明这样四个要件事实: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受到了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告对这四个要件事实均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原告所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就可以适当减少,而将一些本应由原告证明的要件事实倒置给被告承担。但是,无论该侵权案件如何特殊,立法者不可能规定将所有的案件事实均倒置给被告承担。比如,在建筑物责任事故的案件中,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告无需证明被告在实施该侵权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相反,被告人应当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据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通常包含上述四个要件事实,对这四项要件事实,被告人否认的,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二
20xx年9月21日,福建高院在泉州中院召开福建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新闻发布会,决定在福建全省推广“跨域”立案的司法便民服务。跨域立案由福建省泉州市率先发起,它作为“跨域、连锁、直通”诉讼服务平台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在推行以后很快就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将是跨域立案制度发展的一大挑战。
跨域立案是指在一定行政辖区内的不同层级和不同区域的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可就近选择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中级、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办理立案事务,要求他们为当事人提供接收立案申请、收转起诉材料,代为送达立案法律文书等“跨域”立案服务。从具体操作上看,跨域立案要求各法院设立专门的跨域立案服务窗口,并且实行定人定岗、专人负责的制度。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一家具有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进行立案,接受法院应当接收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对起诉材料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然后把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扫描成电子版传输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进行立案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收件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裁定书等文书,在加盖本院的电子印章后将文书推送给接收法院。接收法院收到后将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传回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这整个流程中,接收法院仅仅承担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立案指导、法律释明等职责,并不行使实质性的立案审查权。但对于明显属于违法起诉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接收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并不予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一)理论分析。
从法理学上来说,跨域立案制度是有利于提高法律公平、效率、秩序和正义价值。首先,实行跨域立案制度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其次,把当事人来回在管辖法院所在地和自己居住地来回奔跑的情况转变为诉讼材料在法院系统内部的流转,尤其是在扫描成电子文件以后再网络上的内部传送,其效率可以得到很大的提高。再次,跨域立案制度有利于构建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新的诉讼秩序,并且这种秩序的构建也有利于民事诉讼活动得到更好地进行。
从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来看,跨域立案属于诉讼中管辖制度中的概念。我国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由于不同地域包括着各个层级的法院,因此这里的跨域立案会同时涉及到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一个涉及到的问题是接收法院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若是仅形式审查,也就是接收法院没有行使实质上的审查权和管辖权,则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障碍;若是接收法院进行实质审查,即接收法院行使实质上的审查权和管辖权,则会涉及到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以及下级法院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审核上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情况,如果接收法院在自身审核上出现瑕疵,就会出现起诉人不能有效及时向管辖法院起诉的情况。
(二)法律法规分析。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管辖的规定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119条和第124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如果原告没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四项规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从这些规定来看,当事人的立案必须针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否则人民法院是有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在跨域立案的司法便民制度下,这些法律规定也是不能违背的。因此,接收法院要做的只能是形式上的审查和风险提示等工作,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接收法院就应当予以接收并且扫描成电子文件发送至有管辖权的法官,至于收件告知书的作出,案件的立案与否决定的作出,都应当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负责。只要做到了这些,跨域立案制度的实施与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并不存在冲突的。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小兴认为,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下,泉州市两级人民法院之间可以视为达成了一个互相授权委托立案的集体协议,该协议约定泉州市两级法院内任何一个法院都有代为出具受理通知书。笔者认为这是很好一种构想,不过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根本上还是相冲突的,因为管辖权的行使包括案件的立案环节。虽然两级法院同属于泉州市一个行政区划内部,但各法院在本身上是相互独立的,只要接收法院自身未经有管辖权法院的审查和确认就作出了立案与否的决定,那么就是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四款相违背的。然而出于这一构想的优越性,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途径进行解决。但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不同法院立案取得不同效果的情况,有必要设立一个共同的立案标准。20xx年9月,福建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法院跨域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收件法院“应接收当事人起诉材料,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初步形式审查,扫描起诉材料并传输给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福建省高院的做法是规定收件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具体的决定还是由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作出,这同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是并不违背的。
(三)现实需求分析。
跨域立案在现实实践中是存在着极大地需求的。首先便是当事人的讼累得到极大缓解。在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模式之下,原告往往要经过很远的路程才能赶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若是立案的准备材料有所欠缺或是瑕疵,则当事人就会需要再跑一趟,如此奔波劳顿,加上工作的耽搁和诉讼能否成功的忧虑,当事人往往会考虑要不要起诉。在跨域立案制的背景下,当事人的讼累得到缓解,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会得到加强,法院审判所带来的公平和正义也会在便民诉讼中得到认可。其次是可以提高法院的立案效率。法院的“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无疑是审判实效的一个软肋,通过跨域立案制度的实施,可以把科技手段和互联网技术引入进来,进行资源的整合,从而实现整体效率的提高。李小兴认为跨域立案有利于降低原告诉讼成本,让群众更易于接近司法。泉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欧岩峰认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趋势的回应。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老师认为,这样的创新可复制、可推广,使用范围越广,受惠群众越多,作用越大。从以上来看,现实实践对于跨域立案制度是有着很大的需求的。
三、跨域立案的实践分析—以福建泉州为样本。
(一)取得的成果。
跨域立案制度在泉州市实施一年来,取得的最大成果就是便民利民,减少讼累。根据人民法院报的报道显示,跨域立案所取得的司法便民成果是相当可观的,当事人为了诉讼进行立案不需要在被告居住地和自己居住地之间来回奔跑,节约了时间,节约了成本,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这些成果从表1、表2、表3中的数据可见一斑。
从表1可以看出,随着跨域立案制度的不断扩大影响,在泉州市两级法院之间选择跨域立案服务的人群也越来越多。从表2可以看出,跨域立案服务接收的案件占据了交通不便地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较大比例,高达21.9%.从表3可以看出,各法庭通过跨域立案服务平台为下辖法院提供了大量案件。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得出,跨域立案取得的`成果还是非常大的,通过距离市区近、交通便利法院为交通不便地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各法院为下辖法庭提供跨域立案服务,这样不仅便于民众进行司法诉讼,使得民众能够到最近的法院进行立案,而且更加合理地配置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问题与挑战。
1、科技设备不足。
为了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相冲突,跨域立案应当采取收件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和风险提示等工作,立案审查和决定作出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模式。但在跨域立案推行的前期,由于实施准备不足,科技设备和互联网建设并没有完全跟上,以致出现了“立案时一般通过电话人工获取异地案号,立案后通过邮寄转交立案材料”的情况。从这种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出,收案法院实质上取代了有管辖权法院的工作,立案审查和立案决定的作出都是由自己做出的,这也就在本质上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四项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随着跨域立案的推进,各种技术设施虽然在不断完善,扫描和传送工作不断完善,实质上代为立案的情形不再存在,但各种设备配置都非常低,比如法院工作人员在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卡机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材料的扫描和在法院内部系统的传递,极大影响了效率。
2、跨域立案人员配置存在不合理现象。
根据表三我们可以看出,各个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所接受诉讼材料的数量是有着一定差别的。原告选择在哪个法院或法庭立案与该法院或法庭距离市区的远近以及交通是否便利有关。离市区近或是交通便利的法院或法庭,其接待的当事人就相对较多;离市区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其跨域立案服务数量就远远少于前者。因此,跨域立案服务的推行势必会增加相关法院或法庭的工作量,这就使得工作人员应接不暇,相反距离市区较远或交通不便地区的法院或法庭的工作人员就相对比较清闲。
3、受益对象的局限性。
从申请跨域立案的主体来看,由于律师经常关注着法院的政策和动态,因此其得到法院实施跨域立案服务的信息比较及时。加上律师具有比较多的专业知识,诉讼实务经验也比较丰富,其在起诉的时候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会比较完整和齐全,跨域立案会使他们的工作效率得到极大提高,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由于一般不会和法院打交道,对法院政策信息的关注也相对较少,因此他们好多人并不知道法院关于该立案的便民服务,以至于他们仍然会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另外,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普通民众一般都会聘请律师,对于比较简单的案件,一般在当地就可以解决,因此普通民众对于跨域立案的实际需求相对律师也会较少。
4、存在的必要性受到质疑。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不断推出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在这其中,网上立案就是一大亮点。在上海、南京等地,起诉人只需要将所需案件材料上传到法院网上系统,法院就可以在线审查,在线决定立案与否,这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是非常具有可实施性的。相比跨域立案,它不需要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扫描和文件传递,同时也完成了跨域立案服务当事人不用到异地立案等各种麻烦的目的;并且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极其短缺的情况下,这也可以节省一大笔司法成本。因此,只有更好的制度才会在实践中生存和发展,对于跨域立案,网上立案或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5、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经成为了我国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法院工作人员对于原来工作都已经忙得不可开交的情况下,推行跨域立案实际上又加重了法院的负担,虽然跨域立案的宣传中“法院忙一点,民众轻松点”让我们倍感温暖,但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实在太突出,跨域的实施,他们又要进行案件的扫描和发送传递工作,在管辖法院立案以后还要将书面材料寄往管辖法院,在这其间,法院的工作量是极大增长的,不变的工作人员数量面对更大的工作量,其压力可想而知。
四、结语。
跨域立案由泉州20xx年初首创,九月份福建全省推广,之前并没有先例可循,所以出现一些问题也是很正常的,一个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断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实践会对我们的选择给出一个解释。但是,福建在全省进行推广的时候,要注意对泉州的实践进行,注重把跨域立案和网上立案结合起来,并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防,而确保该项制度的成功实施,以使民众在合法效率公平的前提下享受便民司法。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三
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为避免信贷市场状况恶化放大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即出现“小冲击、大波动”的金融加速器效应(bemanke,gertler&gilchrist,1996),美联储采用逆周期的货币政策操作,自2008年开始连续推出四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国债等中长期债券,增加基础货币供给。继美国之后,欧盟区域多国以及日本等经济体也纷纷推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以促进经济复苏。我国中央银行也增加了货币投放,2008-2010年货币供给(mz)年平均增长率达20%以上。
一、理论模型。
(一)模型构建。
tirole(2010)使用企业家模型验证了资产规模小、代理成本高的企业更容易受到信贷配给的约束。本文在tirole企业家模型的基础上加入风险与货币时间价值两个因素,研究不同规模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而研究货币政策对不同规模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
(二)模型假定。
(1)企业与银行都是风险中性的,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均为无风险收益率i;。
(2}企业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4)项目成功获得可验证收益r是投资i的函数,而且投资的边际报酬是正的,但随着投资数量的增加边际报酬递减。
(5)项目投资后第n期产生收益,债务合约在第n期到期,合约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
二、结论和启示。
(一)结论。
本文从企业微观角度对货币政策风险传导机制予以重新审视,将货币政策风险承担渠道理论从银行层而拓展至企业微观层而,使用模型证明了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并以2003-2012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了货币政策对企业的风险传导效应以及不同规模企业对货币政策风险敏感程度的差异,得出如下主要结论:。
1.宽松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具有促进作用,紧缩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具有抑制作用,货币政策的风险承担渠道在微观企业层而依然存在。
2.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大小取决于企业规模,即存在门限效应:小规模企业对货币政策的风险敏感性强于大规模企业,因此货币政策对不同规模企业的`风险传导存在非对称性。
(二)启示。
1.货币政策制定者在决策过程中应纳入微观企业风险感知及响应的考量,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由金融系统拓展至实体经济领域,对企业实施逆周期的动态监管,从防范系统性风险角度指导企业构建与货币政策相协调的风险管理体系,使企业在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能更加主动地控制风险,在紧缩货币政策时期不过于保守,以维护宏观经济的长期稳定运行。
2.在经济衰退时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小企业,而小企业在减少投资与产出的同时也放大了衰退的冲击作用,加速了经济的下行,加大了经济周期波动的幅度(bemanke,gertlerandgilchrist,1996)。为避免危机中小企业的大量倒闭,政府可出台与货币政策相协调配合的财政政策,对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给予行政补贴,为中小企业的内生性发展提供动力机制。中小企业自身也应加强风险的全而监督与管理,从事前、事中及事后多个维度控制风险,严把风险管理的各道防线,从微观审慎的角度对风险进行全而的协调与沟通。
3.经济下行时建议政府采用多种手段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而不是单纯依靠放松货币的方式来刺激经济增长。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四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然而罗森贝格的理论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典的法律形式主义基础上的,而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正义,因而,在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其分配规范违反了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时,法官有权在个案中依自由裁量权对实体法分配了的举证责任规定进行修正。
按照我国著名民法学专家梁慧星先生的观点,作为近代定型化欧洲民法典范的19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平等性和互换性两个基本判断而得出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换是公平和正义的。基于这种公平正义的理念所制定的法律则出于法的安定性价值取向的考虑,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样,法官裁判合同案件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必须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裁判,至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订立合同时一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急需或缺乏经验等,均不予考虑。例如,当企业发生事故,工人遭受损害时必须证明企业具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如果不能证明企业有过错,便不能赔偿。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企业事故,其结果显然是不公正的。过错责任体现的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正义理念。而基于这种理念,立法者在制订法律的价值取向上,追求的是法的安定性,即要求法官在裁判时“对于同一法律事实类型适用同一法律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换言之,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裁判同一类型的案件,应当适用同一法律规范,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为此,当年的立法者不信任法院,基于“无法预料法官行使‘创制法’这一权力的后果,也无法预知德国法官是否会像在大量的法国判例中所表现的那样没有节制”的信仰,没有给“法官创制法律”之权力留下任何余地:法官的权力尽可能地受到限制。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实体法律的直接规定(其中,主要是由实体法规定的,少数情况下程序法上也有一些规定),它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罗森贝格举证责任上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正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形式公平正义的理念和法的安定性的价值取向上的,是一种“充满法律形式主义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法的关系正像马克思所讲的“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近代民法的物质基础是19世纪的社会经济生活,现代民法的物质基础是20世纪以来的社会经济生活。特别是到了21世纪,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跨国大公司、大企业的侵入,出现了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和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对立,加上生产过程的高度自动化和生产产品的高度复杂化,最终使得劳动者和消费者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已经不再是平等的关系,也不再互换位置。而作为民法基石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这样就使得学者、立法者、法官正视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在价值取向上由注重“对于同一法律事实类型适用同一法律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的社会安定性而转向寻求个案的妥当性,也就是说“用同一法律规则去裁判同一类型案件,所得出的结果不可能都合情合理”,而抛弃形式公平正义的理念转而追求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1][2][3][4][5]。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五
在职业院校中,影响班主任进行德育管理工作的因素有很多,例如,班主任自身素质和德育理论知识水平的高低、学生自身素质好坏等,但是,在众多影响因素中,班主任是否具有强烈的德育意识是很多班主任忽略的细节性问题。人们常说态度决定一切,在现代职业教育机制下,班主任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学生的就业问题上,而忽视了网络环境对职业院校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很多的班主任并没有对自己的德育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具体的规划,甚至存在得过且过的心态,严重的影响了德育工作的效果。随着社会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发展,德育工作也逐渐体现出时代性和重要性,青少年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栋梁,尤其是职业院校学生,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多功能实践人才的重任,因此,职业院校班主任必须高度重视德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社会培养出品质过硬、素质合格的全面人才。
1.2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水平较低,教育科研能力不强。
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成败。班主任对待学生的态度以及对学生心理变化发展规律的掌握能力,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出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理论水平的高低。当前,很多职业院校班主任在开展德育工作时,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缺乏针对性,“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严重制约着学生德育的养成与培育。这种教育方式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过分重视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却忽视了学生道德素质的养成。道德不是靠“教”会的,它是学生通过与周围环境的交互,构建对事物认知的过程,是学生对自己道德、伦理结构的构筑过程,因此,对学生道德培养,必须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积极引导学生对事物的正确认知,帮助其构筑科学正确的道德结构。此外,很多职业院校班主任思想观念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变迁,还停留在过去的应试教育上,常常把将过多的注意力和经理习惯性的投放到学生的成绩优劣上来,对学生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不良行为却视而不见,或者只是稍加训导,并没有真正的引起足够的重视,将教师的职位仍然定义在教书匠的层面上,没有意识到作为职业院校班主任,身上应该承担的对青少年德育教育的重任,当前诸多班主任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发展,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层面上,更不可能将德育工作作为一项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导致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科研能力薄弱,不能满足德育工作的需求。
1.3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加大了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的难度。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联系更加紧密,新媒体的出现促进了这种交流的加深。然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大众媒体也开始进行市场化经营,部分媒体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对新闻内容缺乏科学的审查,迎合低级趣味,这样不仅损害了新传媒的形象,也导致很多的大学生受到其危害,不能正确的判断是非,迷失了自我的观点。新媒体的出现虽然扩宽学生获取资源和信息的渠道,但是,不良的新媒体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职业院校班主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这给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埋下隐患。同时,由于新媒体的虚拟性,导致对学生行为约束力减弱,在互联网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去交友、游戏,使学生抵御诱惑、分辨是非的能力减弱。新媒体的虚拟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学生的隐私,但是,更多的确实对学生的迷惑,长期沉溺在虚拟世界里,学生的价值观念逐渐发生变化,容易诱发道德缺失和犯罪等问题的发生,加大了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的难度。
2、加强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实效性的措施。
2.1班主任应该转变德育工作观念。
职业院校班主任应该转变德育工作观念,积极学习先进的德育理论,提高德育工作的成效。班主任应该站在时代的高度去看待职业院校学生的德育工作,并运用先进的德育理论指导自身德育实践工作,充分认识到德育工作对青少年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养成的重要性,数量全新的德育教育观,努力学习相关理论知识,丰富自身理论储备,同时应该注意涉猎一些心理学方面的书籍,有助于帮助自己更好的开展德育工作。
2.2班主任应该加深对学生的了解,提高德育工作实效性。
班主任应该对学生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才能保证德育工作的实效性。由于现代职业院校扩招,一个班主任往往要承担几十甚至上百学生的教育工作,这增加了班主任的工作压力,往往不能全面的对班级的学生进行了解,这降低了班主任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因此,班主任必须对学生进行全面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开展德育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班主任应该努力的构建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应该放下教师的架子,主动走入到学生的群体中,将自己摆在与学生平等的地位上,真正的把每一个学生都看作一个独立的个体,积极尝试和每一个学生做朋友,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倾听学生的心声,这样班主任才能及时的掌握学生的心理动态,及时的帮助学生解决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德育工作;其次,利用网络等媒体工具,实现与学生的互动交流,网络等新媒体是一个双向性甚至是多向性的交流平台,其开放性和民主性的特点使得其可以让人们进行交互式的讨论,以及在多人传播过程中实现平等的交流,帮助师生充分的了解原始信息,做出独立的判断,提升师生的公共意识。必须提高网络等新媒体条件下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的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勇敢的面对新形势和新变化,切实的增强运用新媒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重视将网络等新媒体作为重要的交流互动平台,积极的利用这个平台进行民意的收集、引导大众舆论,有效的借助新媒体,在与师生进行交流互动中,加强班主任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2.3加强职业院校班主任队伍的内部建设。
职业院校的德育工作重点和手段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新的变化,对班主任的德育工作也会提出新的要求,因此,这就需要班主任加强自身德育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努力构建科学的德育管理体制,积极推动传统教育教学方法与现代教育手段的有机结合,从根本上提高职业院校德育管理机制的运行效率,推动职业院校人才的培养水平的提高。创新职业院校德育管理机制,向科学化、综合化和制度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转化,提高创新意识,转变工作观念,切实的推动职业院校德育管理的系统化发展,将德育管理工作纳入到学校教学、管理改革当中,这样,班主任可以在德育工作中不断提高自我,获得自身的发展机会,从而更好的开展德育工作。3结语现代职业院校改革要求班主任更加注重学生的德育工作,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对班主任德育工作的实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班主任必须积极学习先进的德育理论,积极转变工作观念,加深与学生交流,强化自身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六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各种先进医疗设备的使用也也越来越频繁,对医疗设备的管理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设备管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传统的医疗设备管理主要是通过人工来进行管理,在这种管理方式下,不仅管理效率低下,而且还很容易出现差错,无法将这些设备的功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因此,根据医院的具体实际情况,设计一套适合医院自身发展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
设计一套适当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提高医院设备的使用效率和设备管理效率,推动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在对医疗设别管理系统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医院需要哪些方面的功能,然后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可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的需求进行考虑:首先它必须能够录入完善的医疗设备信息,包括医疗设备的名称、型号、价格等基本信息,并且能够通过检索找到这些信息,能够对所有医疗设备都进行分类检索。
其次,这个系统必须能够记录和保存各种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的具体时间和费用等资料。
另外,还要能够对这些医疗设备进行系统的评估,了解设备的具体使用效率,对设备之间的效益情况进行分析比较。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七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未禁止精神病人结婚以及医学上未明确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坚持要求与精神病人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知应不应该登记以及如何向当事人解释。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这一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该规定明确了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男女双方应具备对结婚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这实际上是一种能力的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能自主地、正确地判断婚姻的法律性质和结婚登记的法律意义;二是能够将与对方结婚的意思正确地表达出来。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确地表达结婚意愿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实质要件。其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从尊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判断结婚的法律意义并能正确表达意愿,其监护人亦同意的,应准予结婚,反之则不应准许。
虽然前面对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作了法律上的分析,但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当事人婚检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既无法从医学上判断当事人是否为精神病人及其患病程度,也无权判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其怀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不正常,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也没有提供材料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务。这也是实践中登记机关常常感到难以处理这类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及其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出发对当事人婚姻的要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因有意掩盖事实或其他原因作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或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致使婚姻有效要件欠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意愿的审查主要是通过注视当事人的申请过程、询问其结婚意愿以及监誓其声明来完成,故只要当事人在上述过程中能正确地履行申请程序,能清晰完整地表达结婚意愿,婚姻登记机关就依法应予登记,且不得以怀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为由拒绝登记。反之,登记机关便可以以当事人不能履行登记程序或不能正确表达结婚意愿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婚姻登记。当然,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委婉地向当事人解释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的法律效力,并视情况建议当事人做相应的医学检查。
后记:《婚姻法》实施20余年来也未曾明确到底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实,10月15日,卫生部咨询有关专家意见后提出“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或者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应当禁止结婚。但该意见一致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鉴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又取消了强制婚检(取消婚检之前医院也只能提出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也无法据此判断是否予以登记),实践中到底怎样处理精神病患者结婚申请的问题实在值得研究。希望本文能为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八
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医院信息化也在不断加快与拓展。但是,就目前来说,医院设备的管理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千头万绪,包括了大量的维修、检查、购置、保养、工作记录、借用记录、使用记录等等。因此,对于医院而言需要一整套相应的软件来对医疗设备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1】医疗设备管理系统模块设计与功能实现。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九
我校属于铁路专业院校,学院大部分专业毕业的学生都是为国有铁路或地方铁路各工种服务。由于专业的及其特殊性,毕业生就业渠道比较狭窄,前几年的就业率也不温不火。所以一直以来全国院校开设相关专业也不是很多。但是这几年铁路行业的高速发展和各铁路局放宽了招工政策,铁路相关专业的就业非常的好,特别男生就业率高达98%。在高就业率和铁路一线工人这几年工资调整的背景下,我院这几年的招生也是一改往年,特别的火爆。正式上学以后转校、转系生也有相当一部分的比例。但是高数量的生源并不代表高质量的生源。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发现不热爱所学专业的`学生有相当一部分比例。
一、调查。
从数据得出:学生报考我校主要是为了好就业;来校之前并不是很了解铁路专业。通过参观实习有些学生还对车辆专业兴趣有所降低现象发生;学生管理的问题造成学生不尊重教师,不热爱学习。
二、改革。
(一)增加面试。
我院目前关键已不是生源数量问题了,我们应该从数量转变为质量,建议增加面试环节。目前面试在各行招聘和公务员选拔中广泛应用,面试对比普通考试录用来看主要有两大功能:第一,可以弥补笔试存在的信息缺陷。现在的高考都是语数外叫文综或理综,学生经过高三一年的特训已经成为做题的工具。虽说现在教育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转型,但有高考,这种现状将难以改变。所以很多学生对今后选择专业很迷茫,盲目的听从老师、家长。其实最终是听从社会的导向,哪个行业好就业,薪资较高就选哪个专业,而对今后所选专业了解甚少。通过增加面试环节,可以初步了解学生对所选专业的了解情况,对学生今后的专业发展和择业也有一定的帮助。第二,可以评价只有面试才能测试的如外表、身高、体重、语言等个人特征。由于铁路专业特殊性,对学生的个人特征有一定要求。如铁路运输专业,男生要求1.70米,女生要求1.60米以上,且要求形象较好、语言表达要求出色;又如机车车辆专业,要求多为男生,不能过胖,司机专业身高1.78以上等等。这都只能在面对面的交谈中才能了解。
(二)入学前教育。
所谓的学前专业指导是指新生入学时对其将要所学的专业和开设的课程进行一次介绍式的教育过程。其主要内容应该有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学校教学环境、所学专业名称、专业发展历史、专业发展现状、就业前景、学校的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硬件设施、课程内容、课程间的相互关系、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学习方法及学习目标等介绍。这一部分内容使刚入学的学生能够迅速对自己周围环境和将要所学的专业知识进行初步了解,能够做好接受新环境和新知识的思想准备,从而进一步树立学习信念、坚定学习信心。第二部分为岗位教育,主要请现场一线工人来校介绍今后大家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和大概的薪资,如果现场允许还可以带学生到现场参观,让学生有更直观的认识。这一部分内容使学生知道今后毕业要干什么,让学生对工作定位准确,不要盲目乐观。第三部分为专业思想教育,主要内容为介绍学习专业所需要解放思想、转换传统思维方式的重要性。这一部分内容使学生意识到转变思想思维方式的重要性,能够主动的接受新知识,主动地对自己的学习生涯进行思考,从而以崭新的精神面貌来面对多姿多彩的大学生活。总之,学前专业指导的目的是使学生提前对自己将要所学的专业各方面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而制定自己的学习目标,快速进入大学生角色。专业指导应该在学生入学军训前进行,时间至少为一周。
另外,后勤应该及时对坏了的座椅、投影、宿舍设备进行修理;加大学校绿化措施;积极改善食堂伙食。保证学院基本设施的正常运转。让学生热爱学校,更安心的学习。
总之,兴趣是学习动机中最现实、最活跃和最实际的因素。要想学好专业知识,大学生涯过得丰富精彩,务必要事先了解所学专业,要热爱所学专业。学校也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招收真正热爱铁路行业的青年来我院深造。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十
医疗器械的种类非常多样,而且伴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先进、高科技的设备已融入医疗行业的各环节。
从最初光、电等时代发展到今天的核磁等高端科学时代,管理越来越复杂,所包含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因此,传统的纸质管理方式已无法满足当前医疗设备的需求。
1.2方便维修、管理。
医疗设备的管理期限需要从统计资料中体现,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如设备购置的时间不同,专门设备维修人员的变动等,有时可能会忽视对设备的维修,而加强早期的维修、诊断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
由此可见,构建起医疗设备的数据库就可以通过强大的数据支持,对各类设备进行系统的管理与保养,也可在设备发生故障后快速处置。
1.3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医院虽然也使用了规模较小的管理系统软件,例如档案管理、工作统计、仓库管理等,但是,这些软件的开发与运用水平不高,多数都是在小型数据库开发的基础上研制的。
例如microsoftaccess,特别是在设备管理这方面,每个系统是单独分离,是以部门为基础设计的,不同的部门间未有充分的信息交流,数据信息的利用率一直很低。
而在一个医疗系统中,医疗设备有着特别的运作及管理方式。
医疗设备管理的特点就是所涉及的部门非常多,内容有交叉。
主要涉及的部门有设备采购部、设备管理部、设备维修部、临床使用等等。
所有的数据,如购置情况、工作量这些散乱的信息都是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无法形成一个综合设备信息。
因此要改变这样的情况就要求在设计医疗设备管理类系统软件时要全方位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十一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徐××诉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徐××提出鉴定申请,委托贵所进行鉴定,现答辩人根据案件事实答辩如下:
一、基本医疗事实。
201x年8月3日徐××因肛门瘙痒、大便出血来答辩人处就诊,经诊断为内痔、肛乳头瘤肛门瘙痒症,在主治医师详细告知其病情、治疗措施及手术风险后,徐××签字同意手术治疗,答辩人为其进行了内痔硬化剂注射术、肛乳头瘤切除术以及肛周药物封闭注射术,手术完全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手术顺利,术后徐××安全返还病房。
二、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合法、合规,没有过错。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是经合法注册批准,具有合法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为徐××进行治疗的医师也均具有合法的行医资质,答辩人为徐××进行的医疗行为是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范进行的,是合法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三、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
1、徐××来答辩人处就诊后,主治医师根据徐××的病情做了详细的检查(如电子肛肠镜),确诊其病情后,对其病情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建议其进行手术治疗,并对相关的手术风险以及术后的情况明确进行了告知,征得徐××同意,且其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后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现徐××起诉主张手术前医生未对其病情做详细解释以及未对术后的情况做任何说明与事实不符。
2、徐××起诉主张手术导致其尾骨疼痛、胀痛以及麻木,但这些主张完全仅仅是他个人主观上的感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所诉症状,如真如他所诉,他早就应该进行就诊了,不可能至今未进行任何治疗。
四、徐××主张的事实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诉讼过程中,徐××提交了一份其于201x年3月24日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就诊的.病例,该病例是其单方提供真实性不能确定,且该病例所诊断的病症答辩人所治疗的疾病不同,不能证明其与答辩人之前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反恰恰证明这与答辩人之前的医疗行为无关。
1、对于该病例诊断的肛周湿疹。
徐××于201x年8月3日在我院就诊时,我院为徐××诊断治疗的病症是肛周瘙痒,两者是不同的疾病,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第一,肛周湿疹是一种由多种内、外因素引起的肛门周围浅层真皮及表皮的炎症,该病本身就是比较常见的、多发的疾病。
该病的发病原因很复杂,有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且经常是多方面的,外在因素如日光、紫外线、寒冷、炎热、干燥、多汗、搔抓、摩擦以及各种动物皮毛、植物、化学物质等,内在因素如慢性消化系统疾病、胃肠道功能障碍、精神紧张、失眠、过度疲劳等精神改变,感染病灶、新陈代谢障碍和内分泌功能失调等,这些内在、外在因素均可导致肛周湿疹。
即使如该病例所诊断的,徐××于201x年3月24日于千佛山医院就诊时存在肛周湿疹的疾病,但这也无法确定该病患病时间以及其患病原因,在该疾病的患病时间以及患病原因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答辩人于201x年8月3日给徐××的治疗存在过错,更不能证明这与答辩人于201x年8月3日给徐××进行治疗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仅就肛门瘙痒而言,该疾病本身发病率高,患病因素多样,个人的饮食、不注意个人卫生、惊吓、精神忧郁或过渡激动等精神因素、一些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风湿病、痛风以及一些腹泻、便秘、黄疽等临床症状都可以导致肛门瘙痒,而且患病治疗后该病也极易复发。
而徐××主张的其现在肛门瘙痒,一方面这仅仅是其个人主观上的感受无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其现在存在瘙痒,但该病本身易患、易复发,患病原因多样,不注意个人卫生就极易导致,现在的瘙痒不能确定患病具体原因,而且现在距离答辩人给其治疗已时隔半年多,根本不能证明现在的瘙痒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对于该病例诊断的内痔。
第一,徐××来答辩人处就诊时,答辩人为其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有电子肛肠镜,可清楚准确的确诊其患有内痔,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顺利,治疗后患者徐××无出血、无痔核脱出,已治愈,答辩人的治疗得当无过错。
而千佛山医院并未对患者徐××做全面、详细的检查,没有电子肛肠镜影像,仅有病例的简单记载,就诊断徐××患有内痔,事实依据不充分。
第二,即使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医院就诊时患有内痔,但是俗话说十人九痔,内痔本身就是易患、易复发的疾病,个人饮食不节、过食辛辣食物、饮酒以及久坐久蹲、负重远行、便秘等都可导致患病或者引起复发,而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医院就诊时距答辩人为其进行治疗已时隔半年多,现在其所患内痔,患病时间不能确定,该病是其新患、还是因其个人原因导致复发也无法确定,根本不能证明这是因答辩人的治疗所致,不能证明与答辩人的治疗存在因果关系。
3、对于该病例诊断的直肠粘膜松弛。
直肠粘膜松弛的发病多是由内痔、外痔等很多疾病引起,答辩人为徐××进行治疗时不存在该疾病,在答辩人为徐××治疗半年之后其又患该病,这与本案无关、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无关,该病的发病原因本身多是由疾病引起,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对于徐××现在主张其存在的病症,一方面对于这些病症是否存在不能确定,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其所说的疾病,但该些疾病患病都极易因个人饮食、卫生等因素导致,而且患病时间以及患病具体原因都无法确定,因此,即使存在这些疾病这也不能证明是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导致,不能证明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徐××的主张不合常理,明显是虚假的。
根据徐××的主张,答辩人的“手术导致其尾骨及周围胀痛,导致其无法正常坐车、坐办公室、睡眠无法仰睡、睡中痛醒,”答辩人是于201x年8月3日为其进行的手术,如果手术有问题,导致其所诉症状,那徐××理应早就去其他医院进行就诊治疗了,不可能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其还没有进行过治疗,而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其既然疾病如此严重,这期间是否去其他医院进行过治疗,徐××明确答复没有去其他医院进行治疗。
很明显,徐××的主张不合常理,是虚假的。
综上,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对其进行治疗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范的规定,没有过错,徐××主张的现在的病症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意见请专家鉴定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
201x年4月23日。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十二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不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证据是人民法院确认案件事实、判断是非、解决民事纠纷的根据和基础,同时,也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举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诉讼活动。当事人举证的方式有:(一)当事人向法院陈述案情事实;(二)当事人提交与案情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
法官取证是指法官在受理案件之后,因当事人不能举证或其所举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而根据案情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诉讼活动。法官取证方式:(一)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二)收集有关书证、物证;(三)委托有关专门机关进行鉴定;(四)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是相互统一的,都是围绕某一案件进行,其目的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但两者的性质不同。当事人举证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活动,而法官取证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人民法院不是举证责任的主体。认为人民法院也和当事人一样对案件负有举证责任就忘记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最基本的事实。如何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长期困扰诉讼活动的问题,也是当今进一步深化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首要问题。下面谈谈笔者的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做好举证指导、引导工作。
当事人意欲胜诉,就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以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属实,方可成立。而否认对方当事人的所主张的事实,同样需要借助于证据进行反驳,方可成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实践中,举证责任的认定应把握一个原则,即一个民事行为的证据应该在当事人哪一方,就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增强其诉讼参与意识和责任感,调动各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以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法官取证为主、法官越俎代庖包揽调查取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形成了“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继腿”的被动局面。但是,这并不等于采取完全由当事人举证,法官不分具体情况而放弃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作出了关于举证指导和引导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具体做法是:法院在立案后,根据案情需要制作举证须知并列出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与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起送达当事人,限期由当事人提供,并告知书证应提供原件、物证应提供原物。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原件而只是提供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法核对的,应提交另一方当事人核对。我国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较大,经济落后地区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少、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无力聘请律师打官司。做好当事人举证和引导工作是适合我国具体国情,也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方式的不可缺少的内容。
[1][2]。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十三
二、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就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它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使诉讼较为迅速的完成。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担,这不仅涉及到哪一方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举证努力和诉讼代价,而且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审判的顺利进行。
[1][2]。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论举证时效论文篇十五
该系统的登录模块,应将包括普通用户登录和管理员登录两个部分,普通用户登录通过登录个人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等信息,可以登录到普通用户页面。
而管理员登录则可以对普通用户信息进行管理,以及设定普通用户的权限等,管理员可以对系统的具体运行情况进行管理。
2.2医疗设备基本信息模块。
在系统中设立这一模块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管理,将医疗设备的信息全部收集起来,方便进行检索。
主要包括原有设备基本信息的录入,新设备信息的录入,对原有设备以及新进设备都应当及时的将资料录入和更新到这一模块中,例如设备的型号、名称、科室、具体价格、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要能够非常清晰的看到每一台医疗设备的基本情况,以后需要的时候方便查找。
另外,还可以将每台设备的基本资料做成不同的二维条形码,将带有设备信息的条形码贴于设备上面,这样,我们只需要通过对二维条形码扫码就可以了解到该设备的详细信息,大大缩短了获取信息的时间,能够有效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2.3医疗设备检索模块。
检索,是我们经常会用到的快速查找资料的有效方式,医院具有大量的医疗设备,而且种类繁杂,如果一台一台的去查找自己所需要的设备,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不同设备的特性和资料进行归类统计,比如可以按科室、类型、日期及产地等不同条件进行分类,这样的话,用户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在该模块中输入检索条件,就可以快速查找到所需要寻找的设备及其基本信息,可以大大提高检索效率。
2.4医疗设备维护情况登记模块。
所以,此模块主要是对医疗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情况及时的进行记录,以便清晰的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以及设备的折旧和损耗情况,从而方便对各种设备有针对性的进行保养和维护。
2.5医疗设备使用效益评估。
医疗设备的运行状态会直接影响医院的检查和治疗等工作,关系到医院的发展前景。
努力实现医疗设备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也是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因此,在该模块中,应设计对设备自动进行效益评估的功能,使得用户能够很清晰的了解每台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每台设备所带来的效益,给医院的设备引进和医院发展方向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
3结束语。
通过医疗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不仅能够有效满足医院对医疗设备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提高医疗设备管理的信息化和计算机化,增加对设备基本情况的了解,还可以提高对医疗设备进行查询和维护等各方面工作的效率,提高医疗设备的利效率。
参考文献。
【2】医院设备管理人员现状与解决对策。
要搜索的关键词...
立即搜索。
摘要。
0引言。
近年来,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促使各种先进的现代化医疗设备成为医院各类诊疗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硬件设施。
可以说,临床医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设备的发展,甚至是决定性作用[1].
医疗设备数量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庞大的设备管理工作,如何指导临床医技人员正确使用医疗设备、如何进行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故障维修,如何及时做好设备更新与升级,保证设备工作状态良好,助推医疗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就成为设备管理部门面临的重点工作,也是现代医院管理中的新课题[2],而医院从事设备管理的人员在其中则担任了重要的角色。
但是,目前大多数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的发展并不乐观,学科建设以及人员培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等,导致医院的设备管理工作处于滞后状态,严重影响医院发展。
1设备管理部门与人员现状分析。
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的主体是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全院医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以及使用监管工作。
医学工程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发展起步较晚,目前在大多数医院的定位不是很统一,有的定位为医技科室,有的定位为行政职能科室却未能充分发挥管理职能,有的则直接定位为后勤保障部门[3-4].以某三甲医院为例,该院将全院除药品外的各类医用、民用设备与物资进行统一管理,成立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设备维修维护、采购以及物资保管、配送等工作。
目前该院实行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党院办、财务部、医务部、护理部、信息中心、人力资源与发展改革等多部门共同参与。
但该委员会较为侧重设备的购置管理,对于设备购入后的使用、保养、维修并未给予充分重视。
1.1设备管理部门在医院的整体地位不高,不受重视。
一直以来,设备管理部门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医院的主体是医疗技术与医护人员,认为医用设备仅是医疗事业的补充[5],而忽略了其作为医疗技术载体的重要作用,致使设备管理工作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设备部门仅负责简单的定期保养与故障维修,忽略其管理职能。
长此以往,设备管理规划、专业人员配置、先进技术培训、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等得不到充分重视与规划,重医轻工的思想势必会影响设备管理从业人员积极性。
1.2设备管理人员配置不足。
在医院,设备管理部门属于辅助科室,其业务人员的配置与补充远远不及全院各类设备的购置与更新速度快[6].据统计,该院目前拥有总价值超过8亿元的医疗设备,仅配置医学工程技术人员13名。
这13名工作人员承担了全院临床、医技以及与科研教学相关的全部医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以及全院电脑、打印机、电视、冰箱等民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其中,有5人分别专项负责计量管理、手麻设备管理、制冷手术净化气体管理以及电视维修,其余8人负责其他日常维修维护工作,并有一人兼任维修配件采购,平均每月记录在案的维修工作量近500台件。
人员配置严重不足,工作处于超负荷状态,不利于保证工作质量。
1.3设备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医院对临床医护人员的招聘要求相对较高,而对设备管理类辅助人员的招聘重视不足,招收门槛较低,用人标准相对宽松。
例如,该医院设备管理人员中,医学工程专业出身的人员仅1人,其他均为相关专业或电工、机修工转行。
学历构成方面,本科及以上学历6人,约占2/5,2人正在攻读工程硕士学位;大专与中专学历5人,约占1/3,其余学历较低。
这些技术人员大多没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专业培训,其业务能力主要是靠日常工作中边干边学,积累经验锻炼出来的。
随着医院不断发展,对设备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设备管理较以往有了很大变化,不再仅仅满足于设备维修维护,要在全院设备统筹管理上下工夫,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降低故障率,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目前该院现有的设备管理人员仅限于掌握一定的实践知识,能基本做好设备维修维护工作,缺少跟踪先进医学工程技术的潜能,发展后劲不足,暂时难以具备全院设备统筹管理意识与能力。
1.4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制欠缺。
目前,多数医院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仅限于工作福利、考勤管理、职称晋升、人事调整等,而非员工智力资源的培养与开发,在为医院提供优质人力资源产品与服务方面缺乏作为[7].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多重视医院医、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对于设备管理等辅助学科基本不在规划范围。
加之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少、任务重,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不能得到很好的进修、学习机会,其技术更新速度远不及医用设备技术更新和医院引进先进设备的速度,人员学习培训的投入与设备更新升级的投入严重不成比例。
工程技术人员无法独自完成大型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而需借助厂家工程师,从而增加了维修成本,也阻碍了技术人员的进步与发展。
2对策与建议。
2.1医院加强对设备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
医院要对设备管理部门给予充分重视,真正认识到设备管理人员在现代医院管理中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现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类医用设备在临床诊疗、护理以及科研上的`使用价值越来越高。
要充分发挥医用设备的作用,医院应重视设备管理从业人员的进步与发展,从人员招聘到继续教育,从学科建设到科研投入,从工资待遇到职称晋升等,缩小与临床医护人员的差距,重点加强人才培养,防止人才流失,提高管理水平[8].
2.2完善人才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
针对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招聘,应严格制定用人标准与招聘计划,限定专业背景,尽量避免从临床或者后勤部门吸纳人员,加大引进医学工程与设备管理专业人才的力度。
同时,对于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管理,在试用期间对基础知识、动手能力以及学习能力等方面把关,并于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征求科室领导及带教老师的意见,确定留用与否。
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设备管理队伍的基础水平,为日后更好地从事设备维修、维护与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3加强继续教育与学习培训,提高专业素质与管理水平。
现代医用设备是集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核物理技术、光学技术、超声技术等一系列高精尖技术的综合体现[9-10].据报道,现代高新科技在医用设备上的应用仅次于航天技术,医用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也越来越快,面对现代化医用设备的精密与复杂,对技术人员知识范围的要求越来越广。
现今从事设备维修维护工作,应具备的技能除了熟练掌握焊接技术、各种基本元器件的性能与测试方法、测试设备的使用、设备的基本拆装、阅读原理图、维修安全知识等技术能力外,还应掌握英文阅读翻译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以及事件的记录、分析和总结的能力[11-12].
为紧跟高精尖医用设备的发展步伐,更好地从事维修维护工作,医院应拓宽学习渠道,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各种学习、进修和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的机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与工作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维修质量与速度,保证医疗工作有序进行。
此外,设备管理人员在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的同时,还应学会事事总结并加以提炼、撰写论文,并多与临床科室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3-14].这个过程,既促进了医院设备管理的进步,也使个人能力得到提升。
2.4加强医院文化建设,促进设备管理提升。
现在,越来越多的医院将文化建设融入医院的各项工作当中,实现由经验管理到科学管理,再到文化管理的转变。
医院文化=价值观念+行为规范[15].一群人如果具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未来、共同思考问题的途径和共同解决问题的原则、指导思想与方法,那么所有这些共同点加起来就是文化的核心--价值观。
医院文化也是一种管理,可以借助文化的建设促进设备管理的提高,着眼于优化设备管理人员的价值观念、思维意识、行为习惯等。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3352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