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过去经历和所得的一种记录和总结,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和改进自己。"那么如何撰写一篇有深度的心得体会呢?首先,要先对自己的经历进行回顾,整理出其中的亮点和学到的重要教训。其次,要在心得中展示个人的思考和感悟,给读者留下深刻印象。最后,要注意语言的精炼和表达的准确,使读者能够真正读懂你的心得。"以下是一些著名作家和学者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一
最高法院的十个严禁规定,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焦点。这些规定涉及到法官的职业操守、行为规范、诉讼活动等方面,是最高法院对法官职业行为的一个重要规范。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二、仪态端正、言行一致
“仪态端正、言行一致”,这是法官职业操守的基础规范。法官在面对当事人、律师、社会大众时,必须精神饱满、神态自若,并且言行一致,表现出法官应有的应变能力和言行一致的职业素养。实际工作中,我也时刻保持语言文明、仪表得体,谦虚谨慎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三、办案中不得寻求私利
“不得寻求私利”这个规定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之一。法官的职责是公正执法、依法审判,绝不能利用公权为个人谋取利益。鉴于此,我们在办案中要时刻警醒自己,不得收受各种礼金、礼品、旅游等私人财物。同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保持独立、客观,尽力维护当事人和社会的公正利益。
四、不得从事兼职
法官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职业,法官的工作绝不能与其他行业重合。因此,法官在任职期间不能兼任其他职业。这个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法官专业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觉得这种做法很明智,因为任何一种兼职都有可能影响法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法院的使命是维护社会公正,尤其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因此,法官必须是一名独立的、公正的裁判员,不能有任何违法、违反司法职业道德的行为。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中不得徇私舞弊,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同时,法官还要具有严格的职业操守和高贵的情操,对于那些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要忠诚、坚定地保护公民的权益。
六、结语
以上是我对最高法院十个严禁规定的心得体会。在实际工作中,我也会根据这些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并积极传递这些理念到身边的同事和其他相关的人士中,相信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创造一个更公正、更互相信任的司法机制。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二
最高法官讲话视频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活动,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次活动旨在通过最高法官的讲话,进一步加强全国法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在视频中,最高法官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法治的重要性,特别强调了法官的责任和担当。通过观看这个视频,我深受启发,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官的角色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二段:对法治的重要性的认识。
在讲话视频中,最高法官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认为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没有法治,社会秩序将无法维护,人们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法律是治理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它能够为社会提供公正、公平的规则和方法,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正义。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确保人们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第三段:法官的责任和担当。
最高法官在讲话中反复强调了法官的责任和担当。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他们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权益。法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扎实的法律素养,同时要保持廉洁,不受贪婪和腐败的侵蚀。法官的每一项决策都需要严肃对待,认真审查,确保符合法律的要求。最高法官的话语,让我对法官的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理解了他们的责任和担当。
第四段:对自身角色的思考和反思。
观看最高法官讲话视频后,我不禁思考起自身的角色和责任。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应该对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尊重法律,不违法乱纪,遵守法律的底线。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到法制建设中,为社会治理贡献自己的力量。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参与公益活动、关注社会问题等方式,为社会的法制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怕困难和挑战,敢于维权。
第五段:总结,展望未来。
通过观看最高法官讲话视频,我对法治国家的理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对法官的角色和责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治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法官的责任和担当至关重要。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认识到法治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尊重法律,不违法乱纪,并积极参与到法制建设中。我相信,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设更加公正、有效的法治社会,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公平和正义。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三
人类自古以来对于人生的探索和思考没有停歇过,尽管每个人经历的事情和感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深层的层面上,我们可以找到一些普适的道理和心得。在我看来,人最高的心得体会可以概括为追求内心的平静与满足、关注他人与分享快乐、珍视时间与珍贵的经历、不断学习与成长、心存感恩与积极的态度。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这五个方面的心得体会。
首先,追求内心的平静与满足是人类最高的心得体会之一。在现代社会,人们往往被物质与功利主义所牵引,忽视了内心的需求和情感的平衡。然而,只有保持内心的平静与满足,人们才能真正体验到生活的美好。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提高自我意识和情绪管理能力来实现内心的平静与满足。人们可以通过冥想、早起、读书等方式,使自己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内心的需求,并找到满足这些需求的途径。
其次,关注他人与分享快乐是人类最高的心得体会之二。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我们的快乐和幸福密切关联于我们与他人的互动和交流。将自己的关注和关怀转移到他人身上,分享自己的快乐和成就,与他人共同成长和进步,这是人们最高的心得体会之一。通过帮助他人解决问题,为他人提供支持和鼓励,人们不仅能够感受到内心的喜悦和满足,还能够创造出更多的积极能量和快乐。
第三,珍视时间与珍贵的经历也是人类最高的心得体会之一。时间是人类最宝贵的资源,唯有珍惜时间并善用时间,人生才能真正变得有意义。过去的经历和回忆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重要基石,它们给了我们许多宝贵的教训和启示。当我们正视经历带来的挑战和困难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自己,不断反思和改进,塑造出更完善的自我。
接下来,不断学习与成长是人类最高的心得体会之四。人类的天性驱使我们不断追求知识和新的经验。通过学习和成长,我们能够拓展自己的视野,提升自身的能力,并在人生的道路上寻求更大的成就与满足。因此,人们应该始终保持一种谦逊和开放的心态,乐于接纳新的知识和观念,并不断努力成为更好的自己。
最后,心存感恩与积极的态度是人类最高的心得体会之五。感恩是一种力量,它可以让我们更加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生活和际遇。无论是在顺境中还是逆境中,保持一颗感恩之心都能让我们更好地体验生活的美好和意义。积极的态度鼓励我们面对挑战和困难时保持乐观和勇敢,它促使我们向前迈进,不断充实自己,为社会和自己创造出更多的价值。
综上所述,人最高的心得体会可以归纳为对内心的追求、关注他人与分享快乐、珍视时间与珍贵的经历、不断学习与成长、心存感恩与积极的态度。这些建议旨在帮助每个人在人生的旅途中寻找到真正的幸福和满足。无论我们经历怎样的困苦和苦难,只要我们始终坚持积极的态度和努力,我们就能够追求人生的最高境界。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四
最高法官讲话视频是一种传播法律知识和理念的重要途径,它通过最高法院的官方渠道向公众传递法律信息。近日笔者观看了最高法官的一次讲话视频,并深受启发。在这个视频中,最高法官呼吁维护法治,提倡公正公平的审判,以及弘扬法律精神。我认为这些观点对于改善我国的司法环境和推动法律进步非常重要。
在最高法官的讲话视频中,他强调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他指出,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关乎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法官公正裁判,还要求律师、检察官等司法参与者行事公正。观看这段视频,我深刻认识到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只有在司法公正的环境下,人们才能享有平等和公正的法律保护。
在讲话视频中,最高法官强调了法律素养的重要性。他表示,法律素养不仅是法官的基本素质,也是公民应具备的素养之一。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保障,只有广大公民具备法律素养,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我深感这些观点的正确与重要,因为只有通过法律的教育和普及,我们才能建立起法律意识,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
在视频中,最高法官还强调了法治观念的重要性。他指出,法治观念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它不仅涉及法律的遵守,还包括对法律精神的认识和尊重。观看这段视频,我深深感受到了法治观念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只有坚持法治观念,我们才能摆脱个人主观意志的影响,减少权力的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最高法官讲话视频对我对法律改革的思考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视频中,最高法官提到,法律改革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他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到法律改革中来,共同推动法律的完善和深化改革。通过这段视频,我认识到了法律改革的重要性,并意识到自己作为公民要积极参与法律改革,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
通过观看最高法官的讲话视频,我对司法公正、法律素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改革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我认识到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我将更加尊重和支持法律的权威。我也意识到只有通过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同时,我将坚持法治观念,积极参与到法律改革中来,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五
人生的旅程中,每个人都会积累许许多多的经验和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成为了我们成长的源泉。而人最高的心得体会,指的是那些总结出的真理和智慧,能够指导我们走向更好的未来。这种体会是我们在不断经历中得到的,正因为如此,它们凝结着我们的汗水和痛苦,具有了无与伦比的价值。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人最高的心得体会,它为我们的人生指引了方向,成为了我们前行的动力。
第二段:坚持信念,追求梦想。
人最高的心得体会之一便是坚持信念,追求梦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和目标,这些梦想给予我们希望和动力。然而,在追寻梦想的路上常常会遭遇到各种挫折和困难,这时候我们需要坚守自己的信念。只有坚持才能让我们变得更加强大,只有坚持才能实现我们的梦想。人最高的心得体会告诉我们,当我们心怀信念并不断努力时,成功将会向我们敞开大门。
第三段:珍爱时间,珍惜当下。
时间是人生中最宝贵的资源,它给我们提供了成长和进步的空间。人最高的心得体会之一是珍爱时间,珍惜当下。我们常常在对未来的担忧和忙碌中,忽略了眼前的美好和机会。回首往昔,我们会发现一些机会曾经溜走,一些珍贵的时刻被我们错过。正因如此,我们应该时刻提醒自己,与时间赛跑,并在此过程中充分珍惜和利用好每个当下。
第四段:善待他人,宽容与理解。
人类社会是一个充满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社会,因此,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出现冲突和摩擦。然而,人最高的心得体会告诉我们,善待他人、宽容与理解是我们与人相处的重要准则。它能让我们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建立良好的关系,帮助我们跨越障碍和解决矛盾。同时,宽容与理解也能够促进我们自身的成长,给予我们和谐与平静。
第五段:心态决定一切,积极面对生活。
人最高的心得体会之一是心态决定一切,积极面对生活。人生是充满起伏和曲折的旅程,我们总会面对各种挑战和不可掌控的因素。然而,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我们可以选择积极的心态去迎接。乐观的心态能够让我们看到困难的另一面,使我们在逆境中不断成长。人最高的心得体会提醒我们,无论遭遇什么样的困难,只要我们保持积极的心态,我们就能战胜一切。
结尾:
人最高的心得体会是一份珍贵的财富,它为我们的人生提供了宝贵的指南。通过坚持信念,追求梦想;珍爱时间,珍惜当下;善待他人,宽容与理解;心态决定一切,积极面对生活,我们可以塑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在追求自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时刻总结经验,保持谦逊和开放的心态。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不断获得新的心得体会,不断成长,创造出真正意义上的人生价值。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六
最高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其发布了一系列重要规定,其中包括了十项严禁。这十项严禁主要是指对司法活动过程中的情形进行限制和禁止,以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这些严禁从不同方面保障了司法的正常进行,同时也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进行了高度的规范。下文将围绕这十项严禁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读者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第二段:明确最高法院所规定的十项严禁
最高法院所规定的十项严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得自行向当事人征收诉讼费、调解费、鉴定费等费用;二、不得向当事人保证胜诉或者预支赔偿;三、不得泄露、篡改、毁弃或者丢失案件材料;四、不得向当事人承诺或者暗示是否能够代理案件以及案件胜算;五、不得收受贿赂、礼品或者其他物品;六、不得有利益冲突行为,接受律师、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请托,干涉司法活动;七、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等信息;八、不得在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九、不得在媒体上发布未审理案件信息,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十、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收集、使用以及提供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个人信息。
第三段:分析它们的意义与作用
这些严禁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司法工作的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更高的规范和对职业操守的严格要求。它们的意义非常重大,在司法实践中会对律师、法官,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等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第一项禁止了不当征收诉讼费以及其它费用的行为,避免了司法工作人员非法“乱收费”和不利益行为,提高了司法工作的公正性;第五项禁止了收受贿赂等行为,保证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遏制了不当行为的发生。而这些禁止条款同样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段:前往作用和意义,关系到司法公正
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其应保持客观、公正之态。司法工作人员应注意自身的职业操守,履行职务,维护司法公正。而这些十项严禁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加强对其行为的约束与管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控告,一旦查明其违反相应规定,将严肃追究其责任,以保障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仰。
第五段:总结全文,强调净化司法环境的必要性
总之,司法公正是当代司法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价值观之一。而这些十项严禁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守则和变量,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树立职业操守至关重要。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慎重对待这些禁止条款,纯洁司法环境,以为更好的司法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为中国的司法发展打造稳定的坚实基础。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七
最高法院十个严禁是最高法院针对全体审判人员公布的一项要求,旨在规范审判程序、维护司法公正。这些严禁是对审判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审判标准、依法审判等方面的要求。遵守这些严禁不仅是审判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第二段:严禁内容。
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个严禁包括:不得私自调解纠纷、不得泄漏刑事侦查信息、不得介入案件执行、不得变卖扣押查封财产、不得以办案为名接受礼品、不得与当事人私下接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拘留、不得议论审案、不得披露案件信息、不得滥用职权。这些严禁覆盖了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工作规范。
第三段:严禁意义。
严禁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底线,它的存在和贯彻执行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严禁规范了审判程序,让当事人和公民信任司法机构,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矛盾和纠纷;其次,严禁促进了审判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精神,让审判工作规范有序,让司法权威更加尊重;最后,严禁是实现审判公正和司法品质提升的保障,它是社会新形势下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制基础。
第四段:严禁建设。
严禁建设是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了深入贯彻最高法院十个严禁,我们还需要推动从四个方面有效推进严禁建设。首先,应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其次,应加强培训,提升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技能。再次,应加强管理,为审判人员提供严格、质量高的服务,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最后,应加强检查,对违反严禁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构建有效的问责机制。
第五段:结论。
最高法院十个严禁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作为审判人员,我们应该自觉遵守严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履行职业道德,为实现宪法所确定的公正司法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严禁建设,促进司法的公正、透明、权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八
引言:
最高法院一案双查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同时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以便于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审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通过参与最高法院一案双查,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最高法院一案双查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确保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一方面,上诉阶段可以提供对一审判决进行纠正和改变的机会,使被判决方能够通过重新审视案件的各个方面来寻求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再审阶段则使得那些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一方得以再一次提交法院审查,避免了一审判决的片面性和主观性。因此,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审判公信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高法院一案双查的好处不容忽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优点在于,这一制度有助于减少错误判决的发生,并提供了追求公正的机会,帮助真正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一方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缺点则在于,最高法院一案双查的跨度相对较长,可能会导致案件进展缓慢,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时间。此外,对于部分当事人来说,一案双查制度可能会增加诉讼的成本,使得维权变得更加困难。
第三段:个人体会与感受。
通过参与最高法院一案双查的过程,我对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公正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首先,双查机制的存在使得法院能够更全面、更客观地审理案件,避免了一审判决的偏颇。其次,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法院始终保持了对案件的高度关注,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准确性。这种持续的审判过程不仅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和辩护机会。最后,最高法院一案双查也提醒我们,作为公民,我们应当不断追求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尽管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有待改进。首先,可以考虑缩短再审的时间,以提高司法效率。近年来,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也加快了对最高法院一案双查过程中时间节点和程序的规定,这是一个积极的改进方向。其次,对于那些恶意提起诉讼、滥用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的当事人,应加强对他们的惩罚力度,以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
第五段:结论。
通过参与最高法院一案双查的过程,我对司法制度的完善性和公正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的引入和完善,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然而,改进仍然是必须的,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双查的流程,并加强对恶意滥用的处罚,以确保此制度的持续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正的审判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九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纠纷和争议层出不穷,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首推法律途径。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至关重要。因此,最高法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日,笔者有幸参加了一次最高法院一案双查活动,并从中获得了一些深刻的体会与心得,以此切身感受法律的力量。
首先,一案双查活动让我进一步了解了最高法院的运作方式。通过此次活动,我了解到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根据案件的重要性、涉及的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来决定是否进行双查。最高法院的双查程序确保了案件得到了全面、公正、权威的审判,给出了权威的解释与判决,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秩序。例如,当我亲眼目睹了一宗重大的商业诉讼案件的双查活动时,我深刻感受到法官的权威和对案件的严谨态度。这种严谨的态度使得司法决策更加准确和公正。
其次,一案双查活动让我深刻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公正是最高法院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观察和参与一案双查活动,我见证了法官们在审理案件中如何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种矛盾和争议。无论案件当事人的身份或地位如何,法官们始终将法律作为唯一的标准和依据来决策,不受各种干扰因素的左右。这使我深切体会到司法公正对社会和谐稳定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其次,一案双查活动让我认识到该活动对法官个人的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的重要性。一案双查活动作为一个性质独特的司法制度实践活动,旨在加强最高法院法官的能力培养和职业发展。通过参与一案双查活动,我感受到了这种活动对于法官个人能力的提升所带来的积极影响。透过法官们的讲解和解释,我了解到一案双查活动让法官们在技术和专业知识方面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并通过这种活动促使了他们对案件的深入思考和分析,提高了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一案双查活动让我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保证,最高法院作为法律颁布和解释的权威机构,其权威性不可动摇。通过一案双查活动,我亲眼目睹了法官们对于法律的尊敬和敬畏,他们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始终保持中立、公正,并全力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让我更加相信法律的力量,也更加深刻地理解到法律的精神及其对社会的稳定与繁荣的巨大影响。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一案双查活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参与这一活动,我进一步了解了最高法院的运作方式,深刻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也明白了一案双查活动对法官个人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我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这次经历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敬畏之心,也更加坚信法律是确保社会公正和秩序的重要保障。相信在最高法院的严谨工作下,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公正、和谐、稳定。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十
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借调到高级法院是我此生中最有经验和最难忘的工作体验之一。通过这次借调,我不仅学到了法律上的知识,也领悟到了生活中的许多道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高级法院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工作环境的变化和适应。
在进入高级法院时,我发现整个工作环境与我所工作的法院大为不同。高级法院的建筑气派非常宏伟,精致而又典雅。由于法院的规模和职能,高级法院的工作流程和结构也比我之前所在的法院更为复杂和严谨。这让我感到压力巨大。但是,我意识到了一个适应新环境的技巧,就是通过旁观、观察来学习,因此我积极地参观了法院的各个部门,向同事请教了一些问题,并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了新的工作环境。
第三段:工作内容和经验的积累。
在高级法院工作时,我的职责和任务与我之前所在的法院有所不同。在这里,我主要负责处理一些复杂的案件,如知识产权、商标和专利等。这些案件在法理上和实践操作上都有很高的难度。我通过对案件的研究和分析,成功地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合理的建议和方案。此外,在我的工作中,我也学到了如何高效率地处理案件,并完成准确又详细的记录。更为重要的是,我学到了如何更好地与我们的客户沟通。
第四段:人际交往和团队精神。
另一个我在高级法院学到的重要经验是人际交往和团队精神。在这里,我遇到了一些很出色的同事。他们不仅工作认真和专业,同时也非常关心和帮助新同事。在我的工作中,我学到了如何与其他人合作,并建立了长期的职业关系,这些关系在我后来的职业生涯中也非常有价值。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次借调,我获得了许多经验和能力。我领悟到了“观察和学习”是适应新环境的关键,同时,我也认识到了在人际交往中的重要性,并在团队合作中学到了很多。我深信这段经历对我之后的职业生涯和个人生活都会有长期的影响。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近日,我有幸参观了中国最高法院(以下简称高法),这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我深深感悟到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在参观过程中,我对高法的工作机制和司法系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感到自豪。以下将通过五个方面进行描述和总结。
首先,高法的繁忙工作给了我深刻的印象。高法是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其日常工作关系到全国的法律公正和社会稳定。在参观过程中,我看到了高法的庞大办公区,人头攒动,有条不紊地忙碌着。各个部门都在紧密合作,迅速处理各类案件,保障了社会的正常运行。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高法肩负的巨大责任,也让我更加相信了国家法治体系的强大。
其次,高法的信息化建设令人印象深刻。在高法参观过程中,我了解到高法依托信息化技术,不断推进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实施。高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办案时间,实现了司法公开和信息透明。这种现代化的管理和服务方式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据说高法将信息化建设上升为重要战略,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建设。
第三,高法的智库作用让我非常钦佩。通过参观,我了解到高法设有法律研究所和研究部门,这些部门主要负责法律研究和政策咨询。高法智库通过研究和论证,为法院的裁判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指导,从而提高裁判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这让我深感高法在法律解释和司法思路方面的声望和作用,同时也让我意识到,法治社会中的判断与决策需要依托于扎实的理论基础。
第四,高法的公正司法精神是高法的灵魂。作为最高法院,高法对公正司法问题非常重视。高法以公正、公开、公平为原则,坚决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同时,高法也注重人权保护,确保个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这让我深切体会到了高法所肩负的公正司法使命,也让我对我国法治体系的公正性和健康发展充满了信心。
最后,参观高法使我产生了一种自觉遵纪守法的责任感。在高法的参观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伟大和神圣。法律是社会的约束和保障,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谐的基石。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应该自觉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人,同时还要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公正的行动中。我将牢记高法的宗旨和精神,用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去引领自己,同时也以身作则,影响身边的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综上所述,参观高法是一次极其珍贵的经历,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高法的工作繁忙,信息化建设令人印象深刻,智库作用无可忽视,公正司法精神是其灵魂。同时,我也意识到了自己作为公民应该担负的责任,要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行动中。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销售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刺激性的工作,能够让你充分发挥自己的销售技巧和能力,获得满意的成果。在我过去几年的销售工作中,我积累了许多经验和心得体会,让我变得更有效率和成功。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关于“销售最高心得体会”的五个关键点,让你也能够成为一个成功的销售精英。
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销售计划。制定一个具体的销售计划可以帮助你更加有条理地运营你的业务,以便更顺畅地达到你的销售目标。其中包括分析你的潜在客户和市场,并制定能够满足他们需求的产品或服务。你的销售计划应该体现你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表,以及你的销售策略和技巧。记得随时跟进和更新你的计划,以保证你能够顺利地完成你的销售任务。
其次,你需要与你的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客户是你的销售生涯中最重要的资源,因此你需要在与客户互动时保持耐心和专注。了解客户的需求和优点,与客户建立真正的关系,让你得到他们的信任和赞誉,而且也能够获得重复的生意。当你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之后,他们也会向其他人推荐你的业务,这将带来更多的销售机会。
第三,建立一个成功的销售流程。当你成功地与潜在客户联系后,你应该有一个清晰的销售流程来指导你的下一步行动。这个流程包括了查找和分析潜在客户的需求、了解他们的购买意愿、与他们沟通并确定如何向他们提供更完美的产品或服务、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支持等。成功的销售流程可以帮助你提高销售效率,并且为你的客户提供更好的购买和支持体验。
第四,建立自己的个人品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建立自己的个人品牌可以帮助你脱颖而出。你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建立自己的个人品牌,比如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分享你的经验和知识、创造优秀的客户体验等。在建立自己的个人品牌期间,你还需保持专业和真实性。
最后,保持热情和坚持不懈。销售工作是充满挑战性和动力的工作,每个人都会遇到不同的阻力和挑战。能够跟上你的客户、了解变化和发展的销售策略和技巧并根据他们做出调整,都需要不断的热情和决心。坚持不懈地追求和实现你的目标和梦想,即使在困境中仍然保持弹性,这将使你具有领导力和卓越素质。
总的来说,一位成功的销售精英需要具备多个方面的能力和素质,而以上五点是最重要的。制定一个良好的销售计划、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建立一个成功的销售流程、建立自己的个人品牌、以及保持热情和坚持不懈,都可以帮助你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你的能力和技巧。在这个有竞争的市场上,通过持续改进和学习,让你成为一个成熟和成功的销售人员。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最高文件是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是党和国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总纲领。最高文件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推动国家的发展和改革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不断发布了一系列的最高文件,对于我个人来说,阅读最高文件给我带来了很多启示和感悟,深深地感受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核心,改革创新是推动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目标的重要性。
首先,最高文件不断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让我深刻认识到人民至上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观点。我国一直提倡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的主人”这一理念在最高文件中得到了全面体现。从国家战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为核心。这让我明白,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关注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与共同发展。
其次,改革创新是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这是我从最高文件中得到的第二个重要启示。我国一直强调创新驱动发展,改革则为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最高文件中对于改革和创新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鼓励各方面开展改革实践,推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解放思想,勇于尝试新的方式,激发社会各个领域的活力。这让我明白,改革和创新是不断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我们要勇于打破固有的思维定势和体制机制,敢于创新,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
再次,最高文件明确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让我对未来的发展充满了信心和憧憬。最高文件中明确提出了我国未来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强调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同时也强调了绿色发展、共享发展、创新发展等重要要求。这让我明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和坚定的信心。
最后,最高文件的阅读使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应该牢记最高文件中对于青年的殷切期望,要发扬青春正能量,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我们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和智慧,积极参与到国家发展中来,为推动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生活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最高文件给予了我很多启示和感悟,让我深刻认识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核心,改革创新是推动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目标的重要性。我将以最高文件为指导,矢志不渝地投身于改革创新的实践中,为实现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会将最高文件中所蕴含的智慧和精神传播给身边的人,希望更多的人能够深入了解最高文件,从中获得力量和启迪,共同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十四
最高文件是一个国家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对国家重大决策、政策的系统性总结和规范。因此,对于每个公民而言,学习最高文件、理解最高文件是履行公民责任的重要一环。近期笔者进行了一次关于最高文件的学习和讨论会,通过深入阅读和思考,我对最高文件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认识到最高文件的重要性。最高文件是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核心,对于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它是国家治理的总纲,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行为准则。通过学习最高文件,我们能够深入了解国家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指引方向。只有认真学习最高文件,才能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履行公民责任,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激发个人创造力和社会创新。
其次,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对最高文件的执法执行产生了更深刻的认识。最高文件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颁布和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但同时,我也认识到最高文件的有效执行不仅仅依赖于国家机关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全民共同参与,才能够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确保最高文件的有效实施。因此,我深感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到最高文件的执法执行中,成为最高文件的守护者和实践者。
第三,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对最高文件的内容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最高文件的内容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从政治、经济到文化、教育等。学习最高文件,我们可以了解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了解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了解国家的文化建设和教育改革等。这不仅仅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了解,更是对我们自身成长与发展的指引。通过了解最高文件的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为自己规划未来,为自己的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机会。
第四,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对最高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最高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相对繁琐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共同参与。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需要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只有经过广泛的社会讨论和民主程序,最高文件才能真正反映国家治理的智慧和民意。因此,我们每个公民要充分认识到我们的发言权和参与权,积极参与到最高文件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为国家的决策提供自己的智慧和建议。
最后,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对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最高文件作为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核心,是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健全的法治建设,才能够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每个公民都要充分认识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自己的公民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对最高文件的重要性、执法执行、内容、制定和修改,以及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体会。只有不断深入学习和思考,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公民责任,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最高文件是国家治理的核心,是我们履行公民责任的重要指南。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学习、思考、实践最高文件的精神,共同为国家的繁荣和进步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十五
最高文件是一个国家在重大事务上发出的最高指示,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决策者的控制能力。作为公务员,获取并学习最高文件是我们工作的基本能力和职责。我有幸参与了一次最高文件的研究和学习,深受启发。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总结我的体会。
首先,最高文件是决策者理念的直接体现。最高文件对国家政策和发展方向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决策者的政治智慧和对国家前途命运的担当。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决策者对于国家建设的坚定信念和全面战略思维。这种坚定信念能够凝聚人心,推动国家建设进程,为我们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
其次,最高文件是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最高文件对于各项重大政策、改革和发展任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部署,为我们在具体工作中提供了依据和原则。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清晰地看到了国家对于当前和未来发展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认知和解决思路。这为我们解决具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指导,使我们能够更加明确地定位问题,把握方向,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
再次,最高文件是部门组织和规范的基石。最高文件规定了具体工作中的责任和权限,既激励了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保证了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在高效执行工作任务的同时,最高文件还要求我们要积极地主动作为、深入调研,提高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与其它部门合作,形成作战合力,实现国家政策和决策的有效落实。
最后,最高文件是推动国家发展的先导力量。最高文件是国家发展的总抓手,能够有效推动国家不同领域的发展。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最高文件对于国家发展具有的指导性作用。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和视野,引领我们前进。它要求我们不断创新,以更好地适应和引领国家发展的新要求。我们要主动学习,主动思考,站在最高文件的制定者的高度,真正做到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通过这次最高文件学习,我深刻感受到了最高文件对于国家和个人的意义。最高文件是我们工作的指南和课本,是我们思考和行动的准则。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领会最高文件的精神实质,将最高文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为国家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十六
最高境界,是生活中的一种境界,也是追求的目标。人们总是希望自己在心态上能够达到最高的境界,但是实际上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在生活中,人们不仅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困难,也要不断地完善自己,从而提升自己的心境,达到最高境界。
第二段:看问题的角度决定了我们的心态。
在我们的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但是看待这些问题的角度,决定了我们的心态。如果我们的心态消极悲观,那么我们就会把问题想得更加糟糕,进而失去解决问题的勇气和信心。反之,如果我们积极乐观,那么我们就会往好的方面去看问题,并且更有动力解决问题,让自己更快地走向最高境界。
第三段:不停地学习和探索世界。
要达到最高境界,我们需要不停地学习和探索世界。人类的知识和智慧是无穷无尽的,而且世界也在不停地发生变化。只有不停地开阔眼界,将有限的知识和智慧向无限的境界世界中借力,才能够让自己的心态得以更好地发展,更高地成长。
第四段:放下执念,抛弃烦恼。
在人们的生活中,总是会有很多种执念和烦恼占据我们的心灵。这些执念和烦恼会让我们的心境趋于消极负面,从而让我们距离最高境界越来越远。所以要达到最高境界,就需要我们不断地放下执念,抛弃烦恼,让自己的内心能够更加平静,更加纯净。
第五段:努力做好自己,让自己更好地融入这个世界。
在生命的旅途中,我们需要努力做好自己,让自己不断成长,同时也让自己融入这个世界。我们需要发出自己的光芒,努力让别人感受到我们的存在。只有这样,不仅能够让自己更好地成长,也能够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这也正是达到最高境界的一个重要标志。
结论:
最高境界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要达到最高境界,需要我们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比如看问题的角度、不断学习探索、放下执念和烦恼,同时也需要努力做好自己。在中间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积极进取和乐观向上,才能够更好地走向最高境界。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十七
近日,我有幸参观了中国最高法院。这次参观让我深刻地感受到了高法的庄严与威严,也对中国司法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参观高法的体会不仅使我对法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还让我对法官这一职业充满了敬意。参观高法的经历使我更加坚定了努力学习,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贡献的决心。
参观高法之初,我被高大的建筑、宽广的大厅深深地震撼到。这里是中国司法权力的象征,也是维护正义的重要地方。穿过厚重的大门,面对庄严的旗帜,我深感司法工作的肩负重任。参观高法的过程中,我被工作人员的严谨认真、高效疾恶如仇、井然有序的工作态度深深震撼。他们用工作的实际行动向我们展示了高法人员的一丝不苟与严谨精神。
参观高法期间,我还参观了法庭,亲眼见证了法官们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案件的场景。在法庭上,法官严肃认真的面容、细致入微的询问、明确坚定的表态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严于律己,始终保持着法律的尺度,坚守着中立公正的原则,给与每一位当事人公平的对待。他们的言谈举止中洋溢着智慧和思考,他们的判决公正而合理。在这里,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的深沉和正义的力量。
参观高法更深地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重要性。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工具。参观高法使我深刻了解到,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高效、公正和规范的司法体系。而这一切的背后,都离不开那些默默奉献在司法前线的法官们。他们在案件审理中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为每一个人提供了一个公正的环境,为维护社会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观高法对我产生的最大感受就是对法官这一职业的敬意。在高法的参观过程中,我了解到法官这一职业的艰苦与辛苦。他们需要面对繁重的案件压力,需要全天候准备,需要细致入微地调查取证,需要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他们要在面对各种诡计、纷争中保持冷静和淡定,公正地依法判决。他们还需要在应对各种压力时保持心理强大和坚定的信仰。这是一个需要付出智慧和汗水的职业,是一个需要担当和勇气的职业。
通过参观高法,我对法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法官这一职业充满了敬意。我明白了法治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也明白了法官扮演的角色和需要承担的责任。我深深地感受到,法治是一个建设社会的基石,而法官是维护法治的中坚力量。作为一个普通的学生,我将更加努力地学习法律知识,培养对法律的敬畏和热爱,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我的贡献。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十八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参观最高人民法院的活动。这次参观使我深受震撼,对法律与司法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在这次参观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法治社会以及高法工作的知识,也对高法的办公环境和工作流程有了更直观的了解。下面我将分享一些个人的体会心得。
首先,参观过程中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是高法的庄严与肃穆。从参观大楼外面的大门开始,我们就能感受到一种庄重的氛围。高大的国徽高悬,巍峨的大楼矗立在眼前,让我不禁心生崇敬之情。进入大楼内部,过程严格的安全检查使我对法院的工作流程有了初步的了解。整个大楼内充斥着庄重而肃穆的气氛,大厅宽敞明亮,中央大厅摆放着大量的法律书籍和法院工作的展板,展示了法院的历史和重要成果,更加增添了一种庄重的气息。
其次,参观过程中我对高法的工作流程和司法制度有了更深的认识。参观中,我们参观了高法博物馆,并通过展示的物品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演变和司法制度的发展。高法博物馆通过展示不同时期的司法系统和工作手段,向我们展示了中国法制的进步和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同时,我们也参观了高法的各个办公区域,观察到了法官工作的环境和条件。了解到法官需要精通法律知识,辨别案件的关键问题,并通过仔细研究案情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这种刻苦钻研、公正裁判的精神令人感佩。
此外,参观高法使我对维护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从参观过程中了解到,高法受理上级法院发出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司法案件的特点和数量庞大,使我感受到司法的繁忙和责任的重大。法院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只有通过司法的公正裁决,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们的合法权益。参观过程中,我看到了很多类似的案例,通过深入了解案情和法律知识,法官们能够做出一系列切实有效的裁决,保护人民的权益。
最后,参观高法还让我对法律教育有了新的认识。高法博物馆中的展板、视频和模型等形式的展示,用生动的形象展现了法律的发展和成就,让我们更容易理解和记忆。此外,高法博物馆还开设了讲解员服务,向我们详细介绍了展品和相关法律背景,使我们受益匪浅。此次参观让我体会到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也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知识对我们人民群众的实际影响。
总的来说,这次参观高法使我受益匪浅。通过实地参观和了解,我对高法的工作和司法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参观中的庄严氛围、法官的辛勤工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以及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让我对法治社会充满敬意。我相信,只有以法律为准绳,严守公正,才能打造一个和谐稳定、公平正义的社会。通过这次参观,我对法治社会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将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为社会的繁荣和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十九
死缓减刑后刑期不少于。
《规定》明确,被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此外,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
被限制减刑的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职务犯罪减刑从严掌握。
《规定》明确,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对判处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就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组织犯罪的罪犯。
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从实体上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
对刑罚规定的重刑犯,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暴力恐怖活动罪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团的首犯、再犯等等。
应该从严的,主观恶性大的,需要更长时间来改造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的这类罪犯,做了从严的规定,该严就得从严。对一些重刑犯不能假释的,也重申了法律规定。
“老幼”罪犯假释放宽。
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倡导扩大假释适用。
一是对那些同时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的,倡导优先适用假释,这是一个价值选择。
二是对特定罪犯,在适用假释的时候要依法从宽掌握,这主要体现在两类罪犯上。
一类是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
第二类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特别是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生活难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释适用上从宽掌握。
权钱不能“换”减刑。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说,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
最高法院因此迅速出台了一系列贯彻举措,全面推行“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发布减刑、假释程序性司法解释,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大力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此外,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可以减刑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
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则应当从严适用减刑,甚至不予减刑和假释,增加规定法院交付执行时应一并移送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增加规定罪犯对刑罚执行中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的义务,增加规定减刑、假释法院可以就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履行情况向原执行法院进行核实,还增加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法院,可以协助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解释突出三特点。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呈现出三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依法该宽的,在减刑、假释相关规定上充分体现,对于罪行严重的,设计相应条款予以从严。
二是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对减刑条件做了科学的调整,解决了减刑过快、实际执行时间偏短这些突出的问题。新增了20多个条文,解决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删除了过去司法解释中一些程序性的条文。
三是操作性更强,为推进减刑、假释庭审实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过去这类案件审理曾经有一些流于形式的现象。而新的司法解释,把减刑、假释的条件做实了,把要件做实了。
延伸阅读: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
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被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被限制减刑的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限制减刑的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二十四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十八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九条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第三十条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再审改判为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
再审裁判宣告无罪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第三十五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执行的,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缓期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缓期执行的除外。
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前罪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生效后执行一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身体残疾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二十
最高法谈减刑假释规定出台,新规杜绝有钱人花钱减刑,那么,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上述《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减刑假释暗藏权钱交易,新规统一执法标准。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促进他们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法院于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上述《规定》是对7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规定》)的修改完善。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说,新《规定》在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不过,至今实施才四年之久的这一司法解释,为何要进行如此大幅度的修改?
夏道虎解释说,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
他认为,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倡导扩大假释适用。
据最高法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不过,在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夏道虎看来,这些普遍性问题包括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
“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夏道虎认为,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此次《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
与此同时,上述《规定》还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的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腐、收受他人贿赂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此外,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另一方面,上述《规定》还倡导扩大假释适用。夏道虎认为,从司法实践看,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
“目前世界各国适用假释是一个普遍趋势,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减刑适用占绝对优势,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夏道虎表示,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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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假公济私、权钱交易。《规定》的出台,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夏道虎介绍,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的修改完善。
夏道虎表示,之所以要在短期内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主要原因:
一是要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重要部署。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最高法院因此迅速出台了一系列贯彻举措,全面推行“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发布减刑、假释程序性司法解释,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大力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二是要落实和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因贪腐、收受他人贿赂犯罪被判处死缓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还规定,对判处死缓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些规定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是要回应司法实践的强烈呼声,解决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问题目前主要靠司法解释细化和明确。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减刑、假释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例如,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问题,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以保障刑罚最佳执行效果问题,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以更好发挥假释功能问题,如何完善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问题。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心得体会篇二十一
借调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一名员工从原单位借给另外的单位使用,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在我所在的高法系统中,频繁进行借调是常态,而如何进行借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谈谈我从借调中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借调对工作的影响
借调是一种常见的制度安排,它不仅可以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也可以优化机构的结构和功能,适应单位工作需要,实现人岗匹配。借调期间,不仅有新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还有可能涉及到与不同对象的协调合作,这种机会对于职业生涯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在借调期间,可以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扩展职业视野,为个人的专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段:借调的优点
从我的个人经验来看,借调有很多的优点。首先,借调可以挑战员工的工作能力,让员工的履历更加丰富,增加职业知识。其次,转岗人员的借调能使他们了解公司和部门其他职能,除了配合部门之外,也能促进集体协作,工作效率提高。再者,转岗对部门的影响非常大,他们可以创建协调合作的联合,进一步深化了机构的互通性,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段:借调的局限
然而,借调制度也存在诸多的局限性。首先,借调制度的操作不够规范,没有统一的考核和评估标准,造成借调工作的不统一和低效性。其次,有的机构泛泛而谈岗位的需要,缺乏具体需求和专业需求,导致借调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借调时间的不确定性。再者,在借调期间,转岗人员可能因为工作与原部门同事接触的机会少而产生疏远,从长远来看可能会导致组织的人事管理不稳定,产生偏差和决策的错误。
第五段:总结和反思
在高法系统的工作中,透过借调,我们可以看到该制度的巨大价值。作为一种人才管理的手段,借调制度的应用能够推动组织的发展,优化岗位,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个人发展。目前理论上对借调制度的研究非常不足,我们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借调的实践和经验,以便让我们更好地应对借调制度的局限性,不断推动组织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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