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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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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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可以让我们分解大目标,然后逐步达成,更容易实现目标。制定计划时,我们需要充分了解目标,并设定明确的目标。看看这些成功的计划范文,我们或许能够找到一些适用于自己的方法和思路。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一

为彻底落实创卫工作责任,推动我社区创卫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爱卫办对xx区的创卫技术考核顺利通过,根据市委、市*、创卫办的部署和要求,按照《xx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社区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如下计划。

认真贯彻《xx区创建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改善社区环境为手段,以强化全体社区委员的创卫意识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社区的卫生质量和委员的健康水*。做到科学管理、全员参与,努力完成我社区各项创卫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1、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坚持一把手领导下的各部门工作负责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健全组织机构,层层抓落实。

2、加强创卫宣传。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宣传卫生健康的基本知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良好文明习惯的养成。

3、保障经费。确保一定的经费作为后盾,提供经费、器材、工具等保障。

1、坚持小区卫生区每日两扫,周五进行卫生大扫除,每月进行卫生大整治活动。

2、每月组织两次社区大扫除,并进行联合检查,及时公布评比结果。

3、开展“文明小区”流动红旗评比活动,倡导小区文明行为,引导学生养成健康、文明、向上的生活方式。

1、定期办好黑板报、布置宣传窗,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培养社区居民良好的卫生习惯。

2、按计划进行卫生知识讲座,传授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特别是对传染病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3、健康教育开课率100%,按要求做到有计划、有备课,办事处城管办定期进行检查。

4、严格按照创卫要求进行创卫,不断提高创卫质量。

5、认真做好社区居民健教知识的传授教育,确保健康知识及格率100%以上,知晓率85%以上。

1、注意用眼卫生,做好视力检查和防近工作,严格控制近视率。

2、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以流感、结核病、肝炎为重点的疾病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发现传染病,及时严格进行隔离,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

按照上级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做到定期消杀和突击消杀相结合,小区绿化和厕所定时喷洒灭蝇药水,投入灭鼠诱饵,消灭四害孳生地,严格控制“四害”密度在国家标准之内。

1、做好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月”工作,通过健康教育活动的大力开展和广泛宣传,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的健康知识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为我社区创卫工作奠定良好的舆论氛围。

2、继续开展社区未成年人“小手拉大手活动”和“向城市美容师学习,向创卫主力军致敬”等活动,组织辖区单位深入社区进行创卫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3、继续开展“创卫知识进课堂活动”,利用辖区单位白云二中学校课堂对辖区内未成年人进行宣传创卫知识。

4、积极开展控烟工作。

创卫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要坚持不懈,对创卫工作中的文件、材料、照片等要及时收集、整理,使创卫资料,达到科学、规范、丰富。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二

按照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年“三化”建设工作标准(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进一步完善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规范基金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社保基金监督检查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以完善的制度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漏洞,从制度和流程上防范风险,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强化社会保险审计稽核。

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力度,充分利用稽核手段,促进企业参保缴费。加强对工伤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杜绝工伤待遇的不合理支出。加强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落实部门联动机制,切实防范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

(三)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和应用。

在去年“数据质量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参保人员基础数据,查漏补缺,做到数据真实完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奠定基础。强化数据基础管理,深入开展数据分析应用,不断提高基础数据的质量和价值。

(四)实施标准化建设。

按照部、省关于社保业务档案实施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以“制度措施、场地设施、专业人员、经费保障”四落实为目标,在省局的统一指导下积极开展业务档案达标活动,推动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标准化建设。

(五)狠抓社保宣传工作。

(六)着力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进一步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全面推进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整体提高社保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深化优质服务窗口创建工作,争创一流服务水平,着力塑造敬业爱岗、服务优质、行为规范、风正心齐的社保形象,不断提升参保群众的满意度和社保机构的公信力。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三

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保险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指导意见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主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忧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主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试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主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关系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化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参加城镇忧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地,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四

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台,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

根据上级红十字会的要求,申请建立社区红十字会,建立健全社区红十字会的各项软硬件配置,向社区居民宣传红十字的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各项红十字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红十字服务。

继续下大力气治理小区环境卫生,改变社区个别无人管理院落卫生脏、乱、差的局面;严禁流动商贩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将他们疏导到市场统一管理,协同*职能部门规范其经营行为。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五

按照《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生物特征识别系统运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20〕137号)要求,xx区被确定为生物特征识别系统运用试点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为第一批次试点。2020年10月20日xx区居保局在云南省率先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生物特征识别系统试点,并于同年完成省、市、区下达的试点目标。2020年6月,xx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生存认证延伸至手机终端测试成功,群众登陆“昆明人社通”app即可自助认证成功。这样延伸手机终端的认证方式在xx区测试成功,标志着xx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全省首家实现了延伸手机终端的生存认证方式。2020年生物识别系统在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运用逐步丰富,逐步形成依靠指静脉、指纹和现场认证多种生存认证方式的局面,会更有效地杜绝多领、冒领养老金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六

【内容摘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做为养老保险核心政策之一,是国家根据国情,经过调研,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出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根据对湖北省城乡居保工作近年来的运行情况,调研实际存在的问题,研究目前我国广大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对于改革和完善城乡保障体系,以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发展。

老河口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居汉水中游东岸。全市共辖1个乡7个镇2个办事处,全市面积1032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27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1985年,被湖北省政府列为计划单列市。老河口市历史悠久,人杰地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我市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县市之一,据推算,今年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8万人,占总人口的15%,推动“全民参保”势在必行。

我市属湖北省第四批纳入制度县市,根据《老河口市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河政办发[2012]3号文件)精神,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乡镇办、各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及共同努力下,于2012年年底基本实现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市应参保人数168878人,已参保168041人,综合参保率达。其中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员45131人,2015年全年发放养老金万元,发放率达100%,实际参(续)保缴费人数126187人,征收养老金3060万元,续保缴费率达;参保率、发放率均位列全省第四批启动县市第一位。经过努力我市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已从“养儿防老”时代进入到制度养老时代。

一、主要做法(一)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来抓,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2012年3月6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大会,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郭方芳为组长,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态势。此后,每年都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征收续保大会,并与各乡镇签定目标考核责任状,纳入政府年底考核。

(二)主动作为,增强保障。

自制度实施以来,我们迅速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四个到位。普遍增加市、乡城居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目前,全市十个乡镇办均设有人社服务中心,市城乡居保局工作人员增至在编13人,实际配置23人,新增乡镇“城居保”经办人员50余人,村级协办员254人。同时,确保“城居保”经办工作经费和必要条件,为“城居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人、财、物保障。

(三)加强培训,优化服务。

为了提高新增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市城乡居保局及时组织业务统计和信息系统软件应用、档案管理培训。各经办机构一方面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襄阳市举办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对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培训了一批懂政策会办事的工作人员,真正做到“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并在今年8月召开业务培训会的同时,举办了“履职尽责”演讲比演,不仅提高经办队伍的业务能力,更加注重了服务为民的根本理念。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七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现有缴费标准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由省统一调整。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省财政仍按75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提高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领取。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并作出相应规定。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辽源市龙山区(经开区)、西安区、东辽县、东丰县。

通化市柳河县、通化县。

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

白城市镇赉县、大安市。

延边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八

四川省是劳务输出大省,以该省仁寿县为例,全县160余万人口,常年在外务工人员达40万人左右。外出打工者在外省工作地买的养老保险需在何种条件下转回四川,成为众多出省务工人员关注的焦点。

双向转移曾因规程不一出现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自由转移。

去年7月,四川省开启双向自由转移养老保险通道。一年过去了,目前全省已有超过2万人进行了两种养老保险间的转移。但在转移的程序上,省内各地的规定曾一度大同小异。据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没有统一的办事规程,居民办理转移时曾出现过许多问题。

今年,四川省人社厅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使全省各地的相关规定实现了统一。四川省内养老保险的跨制度转移,将单一遵循全省规定。

四川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规范后,参保人进行养老保险的跨制度转移只需要做两件事:第一,在原参保地打印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在社保卡上录入参保缴费的信息。第二,就是向新的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填表,然后上交凭证或参保缴费信息。而在全省的规程出台前,省内各地的规程中还多出了开具接收函、联系资金流转及核实等步骤。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统一的规程,在养老保险的跨制度转移中,程序并没有被简化,简化的是群众的办事手续,更多程序则在社保机构间流转,节省了办事群众的时间。

办理人只需出示参保凭证,电子平台无缝转移。

近日,四川广元市市民陈德开的养老保险关系顺利从他之前打工所在的广东省深圳市转回到四川广元市朝天区。对于办理过程,陈德开说:“真没想到这么便捷,只要带回一份参保凭证,其他的工作全由转移窗口的工作人员代办。”

四川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级平台和四川联网转移平台在全省范围内运行后,参保人员办理转移变得更加便捷了。

据了解,由于工作流动,不少参保人员曾在四川省内或省外多地工作并参保,退休前,须把这些参保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以前,参保人办理转移手续,要先到转出地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后,须等待15个工作日审核期,审核通过后再将联系函亲自送往或邮寄至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需来回跑动多次,一份省外保险关系转移用时最少2个月,费时费力。

四川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省建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管理平台后,参保人员在全国跨省和四川省跨市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转移接续,可实现网上办理和相关资料电子化传送,并与部级转移接续平台无缝连接。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省内异地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可缩短15个工作日。

“联网转移平台全面启用,手续简单、方便快捷,参保人员只需要带上身份证就行。”该负责人介绍,联网转移平台启用后,参保人员办理养老关系转移,只需到原参保地索取参保缴费凭证,再将参保缴费凭证交到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和转出地社保机构将会通过联网转移平台联络办理。

记者从四川省社保局获悉,通过这种电子化方式,省内参保者最多30个工作日、省外参保者最多45个工作日可办完全部手续,不仅可大大提高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效率,还可减少人为操作的错误。目前,四川全省21个市州及所属县区和省本级均可通过省级平台办理关系转移业务,从4月1日到7月3日,已有超过两万人通过平台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省内省外转移,条件符合即可。

对此,四川省社保局统筹处处长晏巍表示,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在省内转移时,需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或将缴费信息写入社会保障卡,然后向转入关系的就业地所在的社保机构申请养老保险接续和转移。参保人完成这两项工作后,便不需要再往返于转出地和转入地。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的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审核完相关资料后,会审核申请人的信息,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转移平台上生成回执函,并传送至参保人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

晏巍告诉记者,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定,在四川省范围内流动就业人员只要符合五个条件之一,便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地的;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晏巍介绍,跨省转移与省内转移的办理程序大致相当,也只需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就可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只是,跨省流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手续的条件,是满足省内转移的五个条件的前四个之一。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九

参加西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

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山东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资金投入为重点,通过强化资金监管,支持提升经办能力,保障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为4500多万参保居民养老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以来,省财政不断加大对居民养老保险投入力度,累计筹集资金300亿元,年均增长23.1%,采取分档补助的.办法,支持各地落实参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全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比国家规定提前了一年;率先完成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整合,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连续4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全省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比国家规定高出15元,比20提高30元,年均增长11.5%。

二是强化资金管理。省财政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跟进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强化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和基金运行安全、高效。制定完善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办法和基金管理办法,每年对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积极引入绩效管理模式,对各市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引导和激励各市严格落实政策,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是提升经办能力。根据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点多面广、经办工作主要在基层实际情况,省财政先后筹集资金3.1亿元,采取“以奖代补”办法,推动全省123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和1857处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坚实的基层经办服务基础。同时,省财政还安排资金4000多万元,支持统一使用国家配发的信息系统软件,创造省级数据的基本存储环境,建立数据备份策略,保证数据安全。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说明。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____________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二

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原有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城乡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制度实际统筹层次较低。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衡量养老制度先进性的标准之一,统筹层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会越强。虽然《意见》是在全国实行,但从各地政策实践来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级甚至是县级统筹的层次,这无疑降低了城乡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于发挥基金调剂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省级甚至全国统筹的道路尚远。

(二)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参保人员关注的重点,直接关乎制度实施效果.据人社部统计数据得知,虽然全国大多数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但总体来说,全国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仍不足200元,很显然,200元对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较小,也就是说,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没有实现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关实施细则,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意见》中部分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具体说明,导致成为空话,例如集体补助这一块,提及有条件的村集体或社区应对参保人给予补助,但何为有条件、给予多大补助等均未详细说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实践中亦可发现基本没有集体补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还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集体补助严重缺位。还有政府补贴这一块,《意见》只笼统地规定了对选择最低档至500元档之下的给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补助,对选择500元档及以上的给予不低于60元的补助,这些含糊的字眼导致多数省市均只执行最低标准,给予最少的补贴。

(四)基金来源渠道窄,基金积累不足。按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构成,公益组织捐款等亦可归入城乡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国集体组织特别是村集体的衰落,其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收入,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而我国慈善事业更是发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基金的积累大大不够。

(五)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权责划分错位。《意见》规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并将基础养老金由每月55元提升为每月70元,但每月70元的标准仍然是比较低的,特别是在物价指数年年攀升的情况下,70元钱更是显得微不足道,难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见》同时也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给予配套补助、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其基础养老金、建立伤葬补助金制度等,这些都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却是中央财政实力雄厚、地方财政资金不足,《意见》中的上述规定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财政状况,加重了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的负担,而中央财政的责任却没有得到该有的强化,造成了中央财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财政负担过重的畸形状况.

(六)基金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意见》对城乡居保基金的运营仅指出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而后续却并未出台相关投资细则,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省市的城乡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银行或买国债作为投资手段,投资渠道保守而单一,基金收益率极低、甚至跑不赢通货膨胀率而出现亏损,直接损害了参保人利益.

(七)地区差异大,各地标准不一.全国各省市在政策的实际操作过程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动.以基础养老金为例,上海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领跑全国.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数都在150元以下,黑龙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维持在国家最低标准70元每月的基础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补贴政策、残疾人代缴政策、伤葬补助金政策、缴费激励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异,虽然各地区确实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养老政策差异过大亦是不妥的,虽然根据地区差异调整政策的出发点是对的,但一定要注意调整的度,否则又会引发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强,居民缺乏参保积极性。经调研发现,大多数农村居民仅选择以最低档次参保,一些青年群体更是以各种方式拒绝参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农民知识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其次,传统思想的作祟,农民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荣,而不注重自身积累;青年群体则因自身年富力强,距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跨度过长等原因而更加拒绝参保;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养老金水平让很多人对其不屑一顾。

(九)与低保等相关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具有诸多子项目,各子项目之间既有区别又彼此关联,一个项目的实施往往需要其他项目的配合,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意见》提及城乡居保制度要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但对如何衔接却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损相关群众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城乡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个,而这种规定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十)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相关专业人才匮乏。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导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及领取情况进行核对、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实施,参保人员数量剧增,而业务办理人员没有配套增加,这势必加大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导致经办人员情绪恶化而影响服务态度,导致服务质量不高。另外,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面临着挑战,如今的制度越来越复杂,一批老的基层工作人员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专业能力的新生力量补充到社保体制中。

(一)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目前的市县级统筹造成基金调剂余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续性差等恶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迈向更高统筹层次成为现实需要.首先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突破小团体思想的禁锢,树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观念,各地区相互扶持,采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实现市级统筹,再积极推进省级统筹,为最后的全国统筹做准备.

(二)明确国家财政责任,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由于缺少企业这一重要的缴费主体而使得基金积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对居民具有当然的保障责任,所以理应由政府补足这一缺空,现阶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财政补助实在过低,增加基础养老金成为必要,再结合我国财政状况,地方政府的财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养老金的重担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负.另外,应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城乡居保制度的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干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管钱”.

(三)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注意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首先,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规定作出必要的解释,将含糊的字眼具体化,例如针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要附上具体的投资规则以说明什么是有关规定;其次,针对实操过程做出详细规定,例如在政策实际施行过程中会遇到养老保险和低保是否能同时享受的问题,应对其做出明确回答,以免出现各地政策不一的状况,本文认为低保和养老保险待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最后要注意政策实施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注意与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确保配套政策的及时跟进,针对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应对.

(四)拓宽城乡居保基金筹资渠道.城乡居保的现有筹资渠道过窄,基金积累不足,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应采取各种措施扩充基金积累。首先,可建立国有资产划拨入城乡居保基金的制度,具体说明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划拨国有资产;其次,大力发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业,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捐款;当然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只有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为可能。

(五)出台基金投资细则,积极推动基金运营。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多采取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效率极低,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势在必行。首先要明确养老基金入市这一整体趋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准备;然后制定详细的投资细则,对投资于哪些金融产品、各占多大比例等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专门的基金理事会,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并对整个投资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将地区差异控制在合理水平.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指数等存在差异,城乡居保制度在各地的发展自然会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异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这显然超过了经济的差异,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虑各地方政府实力,对相对贫困的地区给予适当的照顾,将其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传。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语将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可采取大学生下乡讲解、制作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形式积极推广政策,让老百姓切实了解政策实质,打消群众心中的疑虑,以避免盲目跟风现象的出现。另外,要培养广大居民的忧患意识,改变其传统老旧思想,增加其风险意识,以期潜移默化地增加城乡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引进新生力量。城乡居保业务办理人员直接和参保人接触,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是影响政策满意度进而影响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其服务群众的思想理念,尽量简化经办流程,让群众少跑腿,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优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强调专业化和服务意识,为城乡居保制度的良性运行储存后备力量。

参考文献:

[2]郑风田。“新农保”面临的三大挑战[eb/ol].

[3]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7.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三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四

近期,山东省潍坊正式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对保险费筹集标准进行了调整,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并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市471万城乡居民受惠。

按照最新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年最多缴5000元。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相关权益,在本次调整中,我市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归集的养老保障资金也将落实到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

据介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其中,对于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对于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账户,待符合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在丧葬补助金方面,按照新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可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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