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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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秀17篇)
时间:2023-12-13 22:00:14     小编:雁落霞

制定计划可以让我们更有条理地完成任务。制定计划时,我们应该保持灵活性,以应对可能的变化和调整。计划的制定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以下范文可以给你提供一些构思和实用的方法。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一

按照《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区松华坝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盘政通〔2020〕1号)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xx区滇源、阿子营街道办事处符合水源保护区补助条件的居民;松华街道办事处所辖三家社区、小河社区、团结社区、大哨社区、双玉社区、大摆社区和新街社区的居民;双龙街道办事处所辖烧灰窑、蜜岭、旧关、小石桥、庄房居民小组的居民;龙泉街道办事处中坝社区所辖的中坝、郑家、张家寺、雨树居民小组,上坝社区所辖的竹园、上坝、回龙居民小组的居民。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社区小哨居民小组的居民;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搬迁移民与合法新增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居民,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并自愿参保缴费,每人每年享受2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

截至2020年11月,xx区共有43741人享受了水源区缴费补助,拨付补助资金890.01万元。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二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现有缴费标准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由省统一调整。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省财政仍按75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提高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领取。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并作出相应规定。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辽源市龙山区(经开区)、西安区、东辽县、东丰县。

通化市柳河县、通化县。

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

白城市镇赉县、大安市。

延边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三

按照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年“三化”建设工作标准(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进一步完善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规范基金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社保基金监督检查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以完善的制度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漏洞,从制度和流程上防范风险,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强化社会保险审计稽核。

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力度,充分利用稽核手段,促进企业参保缴费。加强对工伤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杜绝工伤待遇的不合理支出。加强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落实部门联动机制,切实防范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

(三)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和应用。

在去年“数据质量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参保人员基础数据,查漏补缺,做到数据真实完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奠定基础。强化数据基础管理,深入开展数据分析应用,不断提高基础数据的质量和价值。

(四)实施标准化建设。

按照部、省关于社保业务档案实施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以“制度措施、场地设施、专业人员、经费保障”四落实为目标,在省局的统一指导下积极开展业务档案达标活动,推动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标准化建设。

(五)狠抓社保宣传工作。

(六)着力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进一步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全面推进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整体提高社保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深化优质服务窗口创建工作,争创一流服务水平,着力塑造敬业爱岗、服务优质、行为规范、风正心齐的社保形象,不断提升参保群众的满意度和社保机构的公信力。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四

20xx年,社区将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镇党委、镇*的科学指导下,紧紧围绕全镇中心工作,以创特色、树旗帜为目标,以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为抓手,不断推动社区党建、劳保、民政、综治、计生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现特制定计划如下:

1、坚持宗旨,加强为民服务的实效性。

2、坚持学习,加强党员队伍素质建设。

3、坚持标准,加强党员队伍发展建设。

制,严肃查处瞒报、漏报等行为。实现计划生育工作完成率100%、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100%、已婚育龄妇女孕检率100%。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五

后勤工作的开展要以敬老中心需要为服务中心,进一步强化后勤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继续加强安保工作、员工食堂服务工作和清洁卫生工作,进一步提高后勤工作水*,为中心各部门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牢固树立两个思想:

一是全体后勤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思想,服务于中心正常秩序,服务于和谐中心建设,服务于精品中心创建。

二是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思想,建设节约型后勤。

工作目标。

1、以敬老中心工作计划为中心,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后勤的发展及服务需求规划、有关政策措施及规章制度。

2、做好环境、绿化、卫生、安全等工作的监督与规划管理。

3、做好水电及其他设施的检查维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在满足日常需求的前提下,做好勤俭节约工作。

具体工作。

1、抓好安全工作。

(1)高度重视安全卫生防范工作,充分发挥全员管理的作用。完善应急预案制度和管理措施,实行主管领导责任制,各分管人员分块抓,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

(2)加强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消防知识培训。

(3)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和各处室中的电器、线路、装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隐患,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等安全防范工作。

(4)对中心的值班、保安、安全防护工作。对安保人员值班情况进行询问,了解夜间和节假日保卫安全工作情况。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注意保卫休息值班室和日常工作区卫生内务情况。逐步建立值班登记和会客登记制度,避免闲杂人员随意出入,特别是夜间和节假日更要注意防火、防盗、水电安全使用的情况,做到安全第一。

2、抓严食堂管理工作。

(1)积极改进食堂工作,添置食堂必须卫生设施设备,确保“硬件”达标。

(2)搞好服务,保质保量,提高满意度。

(3)严格执行定点采购、验收、索证等制度,把好质量关。

(4)食堂禁止变质食品、霉变食品,严防食物中毒。

(5)定期、不定期对食堂进行清洁卫生及质量等检查并做好记录。

(6)完善食堂管理制度,加强饮食卫生工作记录的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责任,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并要定时打扫,做好保洁工作。

(7)依据食堂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操作程序。

3、加*生管理。

加*生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清洁工作,进一步优化环境,提高卫生整洁的层次,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做到责任到人,确保无卫生死角。做好内外环境的绿化美化工作。对所属范围内办公区域外绿色植物的管理。根据生长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安排人员进行灌溉,保证室外茂密绿色植被下的清洁,对于隐藏于其下的杂草、垃圾、杂物及时加以清处和整理。出于整体植被形象和有利于植物生长的,根据需要对这些植被安排专人对其加以修剪。

4、创建节约型后勤。

严肃财经纪律,确保经费专项使用,保证后勤工作需要的有效投入。完善后勤支出记录存根工作,做到有据可依。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用电用水、日常检修及食堂支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为中心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分钱。

在以上四个大项之外,我们还要配合中心其他部门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强安全问题的预防,每周一三五定期组织专项培训。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掌握急救的相关知识,老人也对安全防范,自救等有所了解了解。做好春季防火防灾的安全教育,培养大家的安全意识。

2一年之计在于春,组织老人进行活动(三月末组织棋和牌比赛、端午节前组织大家外出踏青等)。

3新的一年每周2对员工的礼仪以及岗位知识培训,以便于为更好的服务老人。

4五一劳动节,组织老人进行活动,安排老人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小劳动,使他们能参与到劳动中来,感受节日氛围。

5母亲节、父亲节为老人们准备相应的小礼物,陪老人们吃饭。让老人感受如同家人在身边的温暖,也体现我们中心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

6端午节之前,组织能活动的老人和员工一起包粽子。以此拉近老人与员工之间的距离。更加有节日的气氛。

7继续坚持组织老人做健身操。每天下午进行一小时的身体锻炼。8力所能及的丰富老年人生活,组织他们看电影、听戏曲等。在天气允许的前提下每星期安排老人到公园广场等遛弯游玩既锻炼身体又能接触社会。

后勤管理要常抓不懈,不断完善,以中心发展为本,更人性化的关注老人的需求,是我们的工作得到老人已及家属的认可。

总而言之,在20xx年度的工作中,我们将本着服务于老人,服务于中心,服务于社会的思想,以人为本,努力实践*重要精神,从每件小事做起,踏踏实实做好分内工作。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六

2020~2020年扶贫办统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共3158人,经我局认真核实,截止2020年11月底,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2565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率实现100%,其中438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率100%。

在工作执行层面坚持“四个到位”:宣传到位、服务到位、续费到位、后续跟踪到位。xx区“建卡立档”贫困人口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管理全部纳入全区的参保流程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一个特殊的、动态管理的缴费人群,xx区未启动专门的续费和缴费流程,以规避最终形成福利依赖以及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缴费积极性受挫的问题。

业务层面坚持让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主动缴费,缴费后再及时拨付缴费补助的方法。其中宣传到位和服务到位都纳入全区的续费工作中,确保参保续费和缴费补助都及时到位。其中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将在每年续费工作结束后,通过系统比对,将确实未续费人口筛选出来,再通过村级协办员协助代缴的方式,用区财政拨付的缴费补助为其参保续费。

最后的管理服务到位就是主动对接扶贫办,动态掌握脱贫的情况,及时管理已经脱贫和已经就业的人口。在“建卡立档”管理贫困人口的基础上,针对已经脱离贫困人口管理的就业人员,协助群众将参保的居民养老保险选择进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制中,以确保群众将来可以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仍旧无法就业的群众,xx区可以继续提升补助水平,拓宽补助渠道,建立更完善的待遇调整机制,确保xx区城乡居民享受到更高的缴费补助和待遇水平,让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助力扶贫攻坚工作。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七

20xx年工作基本思路是:以狠抓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人老有所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妥善解决好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进一步加强政策贯彻执行的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

一、完善政策体系。

今年省厅拟出台以下政策。

(一)研究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城镇老年居民的缴费能力,研究建立“低进低出”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二)实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针对农民工务工的收入特点,研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体系,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农民工参保和流动。

(三)研究、完善各类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政策,消除制度障碍,促进参保人员合理流动。

我州将按照省厅要求,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大力支持和争取尽快出台上述政策,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

二、加大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大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指导督促各县市必须严格执行省里统一政策,维护基本制度的平稳运行。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执行效果。保持政令畅通,对违反省里政策的予以纠正。同时加强政策和业务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养老保险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企业劳资工作人员政策业务素质,提高政策贯彻落实效率。

三、做好调待工作。

精心组织,及时落实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工作。

四、化解矛盾和问题。

(一)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按照省厅的要求妥善解决好企业集体养老保险问题。

(二)企业职工死亡待遇问题。积极向上级反映我州对企业职工死亡待遇问题的意见,争取尽快出台统一政策,并抓好落实。

五、加强企业年金工作。

加大企业年金制度的宣传力度,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促进企业分配体系公平公正,维护职工权益。

指导xx县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向上反映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出经验,出成效。

七、开展参保国有困难企业欠费情况调查,研究探索解决养老保险欠费的办法。

八、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八

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台,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

根据上级红十字会的要求,申请建立社区红十字会,建立健全社区红十字会的各项软硬件配置,向社区居民宣传红十字的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各项红十字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红十字服务。

继续下大力气治理小区环境卫生,改变社区个别无人管理院落卫生脏、乱、差的局面;严禁流动商贩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将他们疏导到市场统一管理,协同*职能部门规范其经营行为。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九

就王女士咨询的问题,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7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规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为使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和《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据相关社保中心负责人解读,《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所以此次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接要大很多。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等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构成。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为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第八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待遇领取及标准。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三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月支付2.5元,各县(市)区财政在各自原有支付基础上每人每月至少增加支付3.7元。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县(市)区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四章保障监督和经办管理。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所需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支出、“以奖代补”等。

第二十三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2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年度1月至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上年度领取工资不满12个月的职工,按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的平均数为基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参保职工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本次缴费基数申报的使用时间为7月至6月。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保个人账户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一

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山东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资金投入为重点,通过强化资金监管,支持提升经办能力,保障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为4500多万参保居民养老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以来,省财政不断加大对居民养老保险投入力度,累计筹集资金300亿元,年均增长23.1%,采取分档补助的.办法,支持各地落实参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全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比国家规定提前了一年;率先完成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整合,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连续4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全省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比国家规定高出15元,比20提高30元,年均增长11.5%。

二是强化资金管理。省财政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跟进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强化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和基金运行安全、高效。制定完善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办法和基金管理办法,每年对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积极引入绩效管理模式,对各市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引导和激励各市严格落实政策,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是提升经办能力。根据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点多面广、经办工作主要在基层实际情况,省财政先后筹集资金3.1亿元,采取“以奖代补”办法,推动全省123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和1857处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坚实的基层经办服务基础。同时,省财政还安排资金4000多万元,支持统一使用国家配发的信息系统软件,创造省级数据的基本存储环境,建立数据备份策略,保证数据安全。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二

3月1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公布。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全市400余万农民将实现老有所养。

新农保基金构成。

按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鼓楼、云龙、泉山和九里区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贾汪区基础养老金由省、市财政承担50%,贾汪区财政承担50%;徐州经济开发区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25%,开发区财政承担75%;六县(市)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给予补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每人每年30元至7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另外,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50元。六县(市)参保补贴和为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养老金支付终身。

按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老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另外,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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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四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集体补助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补贴吗?哪些资金可以计入个人账户?针对这些参保问题,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知识系列问答。

问: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集体补助吗?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经济组织应当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也可为参保人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上社会组织提供的补助或资助,应以该组织的经济状况为条件,自愿为参保人提供帮助,并不是政策的硬性规定。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补贴吗?

答:政府对参保人给予多项补贴,是国务院政策的硬性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政府为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哪些资金可以计入个人账户?

答: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权益是否受损?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无论在哪里缴费,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不会受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计息?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国家对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有新的规定后,将按新的规定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五

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3、受理转入申请。即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由他们审查;。

8、联络核实,接续关系。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新单位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接续成功。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流程:

5、接续养老保险手续办理阶段。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认真核对,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确认转移接续情况。注意,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要携带相关材料予以确认(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缴费职工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具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六

1参保人员新参保登记。

这里是指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地方,在城镇就业时,在新的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登记。

2打印个人账户清单。

即把个人养老保险的账户清单详细打印出来,以证明已经参保,及参保的详细情况。

3受理转入申请。

即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由他们审查。

4符合转入条件,出具《转入联系函》。

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的转入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而开具的公函。其目的是联系告知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5申请转出、提供清单和转移函。

参保人向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出申请,并由其提供清单和开具转移函。目的是联系告知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6接收《转入联系函》、核对个账清单。

即经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接收《转入联系函》并核对个账清单。

7参保关系转出,出具《转移信息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转移信息表》。

即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出后,把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并出具《转移信息表》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的程序。

8联络核实,接续关系。

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新单位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接续成功。

[如何转移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七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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