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专业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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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专业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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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计划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达到更好的成果。制定计划时要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资源限制,不要过于理想化。计划执行过程中,要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执行力。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一

20xx年,社区将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镇党委、镇*的科学指导下,紧紧围绕全镇中心工作,以创特色、树旗帜为目标,以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为抓手,不断推动社区党建、劳保、民政、综治、计生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现特制定计划如下:

1、坚持宗旨,加强为民服务的实效性。

2、坚持学习,加强党员队伍素质建设。

3、坚持标准,加强党员队伍发展建设。

制,严肃查处瞒报、漏报等行为。实现计划生育工作完成率100%、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100%、已婚育龄妇女孕检率100%。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二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现有缴费标准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由省统一调整。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省财政仍按75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提高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领取。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并作出相应规定。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辽源市龙山区(经开区)、西安区、东辽县、东丰县。

通化市柳河县、通化县。

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

白城市镇赉县、大安市。

延边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三

按照《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区松华坝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盘政通〔2020〕1号)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xx区滇源、阿子营街道办事处符合水源保护区补助条件的居民;松华街道办事处所辖三家社区、小河社区、团结社区、大哨社区、双玉社区、大摆社区和新街社区的居民;双龙街道办事处所辖烧灰窑、蜜岭、旧关、小石桥、庄房居民小组的居民;龙泉街道办事处中坝社区所辖的中坝、郑家、张家寺、雨树居民小组,上坝社区所辖的竹园、上坝、回龙居民小组的居民。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社区小哨居民小组的居民;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搬迁移民与合法新增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居民,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并自愿参保缴费,每人每年享受2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

截至2020年11月,xx区共有43741人享受了水源区缴费补助,拨付补助资金890.01万元。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四

2020~2020年扶贫办统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共3158人,经我局认真核实,截止2020年11月底,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2565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率实现100%,其中438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率100%。

在工作执行层面坚持“四个到位”:宣传到位、服务到位、续费到位、后续跟踪到位。xx区“建卡立档”贫困人口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管理全部纳入全区的参保流程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一个特殊的、动态管理的缴费人群,xx区未启动专门的续费和缴费流程,以规避最终形成福利依赖以及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缴费积极性受挫的问题。

业务层面坚持让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主动缴费,缴费后再及时拨付缴费补助的方法。其中宣传到位和服务到位都纳入全区的续费工作中,确保参保续费和缴费补助都及时到位。其中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将在每年续费工作结束后,通过系统比对,将确实未续费人口筛选出来,再通过村级协办员协助代缴的方式,用区财政拨付的缴费补助为其参保续费。

最后的管理服务到位就是主动对接扶贫办,动态掌握脱贫的情况,及时管理已经脱贫和已经就业的人口。在“建卡立档”管理贫困人口的基础上,针对已经脱离贫困人口管理的就业人员,协助群众将参保的居民养老保险选择进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制中,以确保群众将来可以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仍旧无法就业的群众,xx区可以继续提升补助水平,拓宽补助渠道,建立更完善的待遇调整机制,确保xx区城乡居民享受到更高的缴费补助和待遇水平,让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助力扶贫攻坚工作。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五

按照《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生物特征识别系统运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20〕137号)要求,xx区被确定为生物特征识别系统运用试点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为第一批次试点。2020年10月20日xx区居保局在云南省率先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生物特征识别系统试点,并于同年完成省、市、区下达的试点目标。2020年6月,xx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生存认证延伸至手机终端测试成功,群众登陆“昆明人社通”app即可自助认证成功。这样延伸手机终端的认证方式在xx区测试成功,标志着xx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全省首家实现了延伸手机终端的生存认证方式。2020年生物识别系统在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运用逐步丰富,逐步形成依靠指静脉、指纹和现场认证多种生存认证方式的局面,会更有效地杜绝多领、冒领养老金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六

为彻底落实创卫工作责任,推动我社区创卫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爱卫办对xx区的创卫技术考核顺利通过,根据市委、市*、创卫办的部署和要求,按照《xx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社区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如下计划。

认真贯彻《xx区创建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改善社区环境为手段,以强化全体社区委员的创卫意识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社区的卫生质量和委员的健康水*。做到科学管理、全员参与,努力完成我社区各项创卫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1、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坚持一把手领导下的各部门工作负责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健全组织机构,层层抓落实。

2、加强创卫宣传。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宣传卫生健康的基本知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良好文明习惯的养成。

3、保障经费。确保一定的经费作为后盾,提供经费、器材、工具等保障。

1、坚持小区卫生区每日两扫,周五进行卫生大扫除,每月进行卫生大整治活动。

2、每月组织两次社区大扫除,并进行联合检查,及时公布评比结果。

3、开展“文明小区”流动红旗评比活动,倡导小区文明行为,引导学生养成健康、文明、向上的生活方式。

1、定期办好黑板报、布置宣传窗,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培养社区居民良好的卫生习惯。

2、按计划进行卫生知识讲座,传授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特别是对传染病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3、健康教育开课率100%,按要求做到有计划、有备课,办事处城管办定期进行检查。

4、严格按照创卫要求进行创卫,不断提高创卫质量。

5、认真做好社区居民健教知识的传授教育,确保健康知识及格率100%以上,知晓率85%以上。

1、注意用眼卫生,做好视力检查和防近工作,严格控制近视率。

2、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以流感、结核病、肝炎为重点的疾病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发现传染病,及时严格进行隔离,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

按照上级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做到定期消杀和突击消杀相结合,小区绿化和厕所定时喷洒灭蝇药水,投入灭鼠诱饵,消灭四害孳生地,严格控制“四害”密度在国家标准之内。

1、做好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月”工作,通过健康教育活动的大力开展和广泛宣传,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的健康知识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为我社区创卫工作奠定良好的舆论氛围。

2、继续开展社区未成年人“小手拉大手活动”和“向城市美容师学习,向创卫主力军致敬”等活动,组织辖区单位深入社区进行创卫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3、继续开展“创卫知识进课堂活动”,利用辖区单位白云二中学校课堂对辖区内未成年人进行宣传创卫知识。

4、积极开展控烟工作。

创卫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要坚持不懈,对创卫工作中的文件、材料、照片等要及时收集、整理,使创卫资料,达到科学、规范、丰富。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七

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台,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

根据上级红十字会的要求,申请建立社区红十字会,建立健全社区红十字会的各项软硬件配置,向社区居民宣传红十字的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各项红十字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红十字服务。

继续下大力气治理小区环境卫生,改变社区个别无人管理院落卫生脏、乱、差的局面;严禁流动商贩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将他们疏导到市场统一管理,协同*职能部门规范其经营行为。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八

后勤工作的开展要以敬老中心需要为服务中心,进一步强化后勤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继续加强安保工作、员工食堂服务工作和清洁卫生工作,进一步提高后勤工作水*,为中心各部门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牢固树立两个思想:

一是全体后勤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思想,服务于中心正常秩序,服务于和谐中心建设,服务于精品中心创建。

二是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思想,建设节约型后勤。

工作目标。

1、以敬老中心工作计划为中心,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后勤的发展及服务需求规划、有关政策措施及规章制度。

2、做好环境、绿化、卫生、安全等工作的监督与规划管理。

3、做好水电及其他设施的检查维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在满足日常需求的前提下,做好勤俭节约工作。

具体工作。

1、抓好安全工作。

(1)高度重视安全卫生防范工作,充分发挥全员管理的作用。完善应急预案制度和管理措施,实行主管领导责任制,各分管人员分块抓,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

(2)加强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消防知识培训。

(3)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和各处室中的电器、线路、装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隐患,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等安全防范工作。

(4)对中心的值班、保安、安全防护工作。对安保人员值班情况进行询问,了解夜间和节假日保卫安全工作情况。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注意保卫休息值班室和日常工作区卫生内务情况。逐步建立值班登记和会客登记制度,避免闲杂人员随意出入,特别是夜间和节假日更要注意防火、防盗、水电安全使用的情况,做到安全第一。

2、抓严食堂管理工作。

(1)积极改进食堂工作,添置食堂必须卫生设施设备,确保“硬件”达标。

(2)搞好服务,保质保量,提高满意度。

(3)严格执行定点采购、验收、索证等制度,把好质量关。

(4)食堂禁止变质食品、霉变食品,严防食物中毒。

(5)定期、不定期对食堂进行清洁卫生及质量等检查并做好记录。

(6)完善食堂管理制度,加强饮食卫生工作记录的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责任,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并要定时打扫,做好保洁工作。

(7)依据食堂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操作程序。

3、加*生管理。

加*生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清洁工作,进一步优化环境,提高卫生整洁的层次,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做到责任到人,确保无卫生死角。做好内外环境的绿化美化工作。对所属范围内办公区域外绿色植物的管理。根据生长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安排人员进行灌溉,保证室外茂密绿色植被下的清洁,对于隐藏于其下的杂草、垃圾、杂物及时加以清处和整理。出于整体植被形象和有利于植物生长的,根据需要对这些植被安排专人对其加以修剪。

4、创建节约型后勤。

严肃财经纪律,确保经费专项使用,保证后勤工作需要的有效投入。完善后勤支出记录存根工作,做到有据可依。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用电用水、日常检修及食堂支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为中心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分钱。

在以上四个大项之外,我们还要配合中心其他部门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强安全问题的预防,每周一三五定期组织专项培训。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掌握急救的相关知识,老人也对安全防范,自救等有所了解了解。做好春季防火防灾的安全教育,培养大家的安全意识。

2一年之计在于春,组织老人进行活动(三月末组织棋和牌比赛、端午节前组织大家外出踏青等)。

3新的一年每周2对员工的礼仪以及岗位知识培训,以便于为更好的服务老人。

4五一劳动节,组织老人进行活动,安排老人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小劳动,使他们能参与到劳动中来,感受节日氛围。

5母亲节、父亲节为老人们准备相应的小礼物,陪老人们吃饭。让老人感受如同家人在身边的温暖,也体现我们中心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

6端午节之前,组织能活动的老人和员工一起包粽子。以此拉近老人与员工之间的距离。更加有节日的气氛。

7继续坚持组织老人做健身操。每天下午进行一小时的身体锻炼。8力所能及的丰富老年人生活,组织他们看电影、听戏曲等。在天气允许的前提下每星期安排老人到公园广场等遛弯游玩既锻炼身体又能接触社会。

后勤管理要常抓不懈,不断完善,以中心发展为本,更人性化的关注老人的需求,是我们的工作得到老人已及家属的认可。

总而言之,在20xx年度的工作中,我们将本着服务于老人,服务于中心,服务于社会的思想,以人为本,努力实践*重要精神,从每件小事做起,踏踏实实做好分内工作。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九

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保险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指导意见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主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忧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主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试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主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关系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化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参加城镇忧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地,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

20xx年工作基本思路是:以狠抓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人老有所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妥善解决好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进一步加强政策贯彻执行的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

一、完善政策体系。

今年省厅拟出台以下政策。

(一)研究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城镇老年居民的缴费能力,研究建立“低进低出”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二)实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针对农民工务工的收入特点,研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体系,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农民工参保和流动。

(三)研究、完善各类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政策,消除制度障碍,促进参保人员合理流动。

我州将按照省厅要求,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大力支持和争取尽快出台上述政策,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

二、加大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大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指导督促各县市必须严格执行省里统一政策,维护基本制度的平稳运行。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执行效果。保持政令畅通,对违反省里政策的予以纠正。同时加强政策和业务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养老保险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企业劳资工作人员政策业务素质,提高政策贯彻落实效率。

三、做好调待工作。

精心组织,及时落实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工作。

四、化解矛盾和问题。

(一)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按照省厅的要求妥善解决好企业集体养老保险问题。

(二)企业职工死亡待遇问题。积极向上级反映我州对企业职工死亡待遇问题的意见,争取尽快出台统一政策,并抓好落实。

五、加强企业年金工作。

加大企业年金制度的宣传力度,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促进企业分配体系公平公正,维护职工权益。

指导xx县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向上反映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出经验,出成效。

七、开展参保国有困难企业欠费情况调查,研究探索解决养老保险欠费的办法。

八、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一

按照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年“三化”建设工作标准(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进一步完善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规范基金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社保基金监督检查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以完善的制度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漏洞,从制度和流程上防范风险,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强化社会保险审计稽核。

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力度,充分利用稽核手段,促进企业参保缴费。加强对工伤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杜绝工伤待遇的不合理支出。加强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落实部门联动机制,切实防范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

(三)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和应用。

在去年“数据质量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参保人员基础数据,查漏补缺,做到数据真实完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奠定基础。强化数据基础管理,深入开展数据分析应用,不断提高基础数据的质量和价值。

(四)实施标准化建设。

按照部、省关于社保业务档案实施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以“制度措施、场地设施、专业人员、经费保障”四落实为目标,在省局的统一指导下积极开展业务档案达标活动,推动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标准化建设。

(五)狠抓社保宣传工作。

(六)着力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进一步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全面推进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整体提高社保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深化优质服务窗口创建工作,争创一流服务水平,着力塑造敬业爱岗、服务优质、行为规范、风正心齐的社保形象,不断提升参保群众的满意度和社保机构的公信力。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二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三

参保者离开原工作地时,应到原工作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自己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内容包括三项:一是本人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实际缴费月数(年限);三是本人在本地参保期间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2、电话联系。

人社部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劳动者有问题可以通过这个电话咨询,同时也方便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核对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3、办理手续。

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转移接续的事情就由两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不需本人往返奔波。

4、转移资金。

应转移接续的养老保险关系确认后,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全部资金和单位缴费的部分资金,然后通知劳动者个人,这样整个的转移接续的流程就算完成了。

养老保险省内转移需要满足五个条件之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者。

2、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的参保者。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地的。

5、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跨省流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手续,需要满足4个条件之一,即上述省内转移5大条件的前4个条件之一。

无论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国明文规定:只能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意继续缴费至15年的,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四

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山东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资金投入为重点,通过强化资金监管,支持提升经办能力,保障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为4500多万参保居民养老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以来,省财政不断加大对居民养老保险投入力度,累计筹集资金300亿元,年均增长23.1%,采取分档补助的.办法,支持各地落实参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全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比国家规定提前了一年;率先完成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整合,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连续4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全省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比国家规定高出15元,比20提高30元,年均增长11.5%。

二是强化资金管理。省财政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跟进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强化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和基金运行安全、高效。制定完善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办法和基金管理办法,每年对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积极引入绩效管理模式,对各市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引导和激励各市严格落实政策,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是提升经办能力。根据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点多面广、经办工作主要在基层实际情况,省财政先后筹集资金3.1亿元,采取“以奖代补”办法,推动全省123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和1857处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坚实的基层经办服务基础。同时,省财政还安排资金4000多万元,支持统一使用国家配发的信息系统软件,创造省级数据的基本存储环境,建立数据备份策略,保证数据安全。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五

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原有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城乡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制度实际统筹层次较低。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衡量养老制度先进性的标准之一,统筹层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会越强。虽然《意见》是在全国实行,但从各地政策实践来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级甚至是县级统筹的层次,这无疑降低了城乡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于发挥基金调剂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省级甚至全国统筹的道路尚远。

(二)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参保人员关注的重点,直接关乎制度实施效果.据人社部统计数据得知,虽然全国大多数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但总体来说,全国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仍不足200元,很显然,200元对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较小,也就是说,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没有实现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关实施细则,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意见》中部分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具体说明,导致成为空话,例如集体补助这一块,提及有条件的村集体或社区应对参保人给予补助,但何为有条件、给予多大补助等均未详细说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实践中亦可发现基本没有集体补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还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集体补助严重缺位。还有政府补贴这一块,《意见》只笼统地规定了对选择最低档至500元档之下的给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补助,对选择500元档及以上的给予不低于60元的补助,这些含糊的字眼导致多数省市均只执行最低标准,给予最少的补贴。

(四)基金来源渠道窄,基金积累不足。按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构成,公益组织捐款等亦可归入城乡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国集体组织特别是村集体的衰落,其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收入,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而我国慈善事业更是发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基金的积累大大不够。

(五)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权责划分错位。《意见》规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并将基础养老金由每月55元提升为每月70元,但每月70元的标准仍然是比较低的,特别是在物价指数年年攀升的情况下,70元钱更是显得微不足道,难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见》同时也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给予配套补助、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其基础养老金、建立伤葬补助金制度等,这些都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却是中央财政实力雄厚、地方财政资金不足,《意见》中的上述规定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财政状况,加重了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的负担,而中央财政的责任却没有得到该有的强化,造成了中央财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财政负担过重的畸形状况.

(六)基金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意见》对城乡居保基金的运营仅指出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而后续却并未出台相关投资细则,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省市的城乡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银行或买国债作为投资手段,投资渠道保守而单一,基金收益率极低、甚至跑不赢通货膨胀率而出现亏损,直接损害了参保人利益.

(七)地区差异大,各地标准不一.全国各省市在政策的实际操作过程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动.以基础养老金为例,上海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领跑全国.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数都在150元以下,黑龙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维持在国家最低标准70元每月的基础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补贴政策、残疾人代缴政策、伤葬补助金政策、缴费激励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异,虽然各地区确实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养老政策差异过大亦是不妥的,虽然根据地区差异调整政策的出发点是对的,但一定要注意调整的度,否则又会引发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强,居民缺乏参保积极性。经调研发现,大多数农村居民仅选择以最低档次参保,一些青年群体更是以各种方式拒绝参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农民知识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其次,传统思想的作祟,农民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荣,而不注重自身积累;青年群体则因自身年富力强,距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跨度过长等原因而更加拒绝参保;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养老金水平让很多人对其不屑一顾。

(九)与低保等相关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具有诸多子项目,各子项目之间既有区别又彼此关联,一个项目的实施往往需要其他项目的配合,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意见》提及城乡居保制度要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但对如何衔接却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损相关群众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城乡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个,而这种规定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十)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相关专业人才匮乏。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导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及领取情况进行核对、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实施,参保人员数量剧增,而业务办理人员没有配套增加,这势必加大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导致经办人员情绪恶化而影响服务态度,导致服务质量不高。另外,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面临着挑战,如今的制度越来越复杂,一批老的基层工作人员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专业能力的新生力量补充到社保体制中。

(一)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目前的市县级统筹造成基金调剂余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续性差等恶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迈向更高统筹层次成为现实需要.首先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突破小团体思想的禁锢,树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观念,各地区相互扶持,采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实现市级统筹,再积极推进省级统筹,为最后的全国统筹做准备.

(二)明确国家财政责任,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由于缺少企业这一重要的缴费主体而使得基金积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对居民具有当然的保障责任,所以理应由政府补足这一缺空,现阶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财政补助实在过低,增加基础养老金成为必要,再结合我国财政状况,地方政府的财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养老金的重担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负.另外,应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城乡居保制度的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干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管钱”.

(三)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注意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首先,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规定作出必要的解释,将含糊的字眼具体化,例如针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要附上具体的投资规则以说明什么是有关规定;其次,针对实操过程做出详细规定,例如在政策实际施行过程中会遇到养老保险和低保是否能同时享受的问题,应对其做出明确回答,以免出现各地政策不一的状况,本文认为低保和养老保险待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最后要注意政策实施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注意与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确保配套政策的及时跟进,针对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应对.

(四)拓宽城乡居保基金筹资渠道.城乡居保的现有筹资渠道过窄,基金积累不足,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应采取各种措施扩充基金积累。首先,可建立国有资产划拨入城乡居保基金的制度,具体说明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划拨国有资产;其次,大力发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业,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捐款;当然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只有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为可能。

(五)出台基金投资细则,积极推动基金运营。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多采取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效率极低,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势在必行。首先要明确养老基金入市这一整体趋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准备;然后制定详细的投资细则,对投资于哪些金融产品、各占多大比例等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专门的基金理事会,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并对整个投资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将地区差异控制在合理水平.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指数等存在差异,城乡居保制度在各地的发展自然会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异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这显然超过了经济的差异,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虑各地方政府实力,对相对贫困的地区给予适当的照顾,将其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传。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语将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可采取大学生下乡讲解、制作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形式积极推广政策,让老百姓切实了解政策实质,打消群众心中的疑虑,以避免盲目跟风现象的出现。另外,要培养广大居民的忧患意识,改变其传统老旧思想,增加其风险意识,以期潜移默化地增加城乡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引进新生力量。城乡居保业务办理人员直接和参保人接触,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是影响政策满意度进而影响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其服务群众的思想理念,尽量简化经办流程,让群众少跑腿,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优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强调专业化和服务意识,为城乡居保制度的良性运行储存后备力量。

参考文献:

[2]郑风田。“新农保”面临的三大挑战[eb/ol].

[3]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7.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六

:本文试图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其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进而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改善建议措施,以便可以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一)制度覆盖范围难以扩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在不同地区存在很长一段时间的差异,在以前的运作方式中,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几部分。随着城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需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打破城乡差别和城乡一体化的障碍,才能更好的实现对广大范围群众权益的保障。所以针对我国当前尚有很大部分的群众未自愿纳入到社会保障网络中,面对如此低的覆盖面,受到当前低补贴、低保障吸引力不足的现状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面铺开也就固然会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管理政策不完善。

随着市场农产品价格逐步下降,第一产业已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更多的农民选择外出务工,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就业和养老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一些农民没有工作,甚至没有土地,进而没有生活没有保障,增加了家庭养老的负担,从这一层面来言,传统的家庭养老已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养老的需求,养老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由于管理政策的不完善,一方面养老金待遇标准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因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居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而参保意识不强。

(三)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

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过小,难以满足群众养老的需求;另一方面年轻人因为看重眼前利益而导致这部分人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财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阻碍了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一状况的极端不平衡,当然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也直接制约了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激励。

加快完善养老方式和养老模式,应不断推进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概念,让居家养老成为主要的养老模式和社区养老为辅的主要方式,同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需要不断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建立城市和农村发展的长远规划,重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格局进而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这就需要以减轻家庭养老压力为出发点,科学合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基础养老金实现不同缴费档次,并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比例,或者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进而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参保需求,进而充分实现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使他们能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二)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以便促进养老金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进而调整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城市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家庭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真正解决城乡居民安全感的问题。同时加大政府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需要从国家的角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确保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同时在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方式层面,要不断增加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信心,增加参保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程度。

一个重大的民生工程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最新的趋势,同时,应定期向当地城乡居民动态收集和宣传相关知识,接收居民咨询、监督和投诉,增加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网络,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着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不断深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保障城乡居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会面对一些新的问题,为此,需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参考文献:。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七

xx年,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为指导,以健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目标,坚持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出发,完善基础,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稳步发展,努力扩大失地农民基本养老试点范围,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力争年内全部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成投保续保40000人,收缴保险费1600万元,收回违规基金35万,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元,基金滚存达到3.2亿元,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有较大幅度提高。

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在去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巩固试点成果,扩大试点范围。没有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出台文件和实施办法,已出台文件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扩大范围,落实保障资金,建好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各县市区都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疏通筹资渠道,切实抓好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同时,配合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

要重点做好村干部、乡村医生和有稳定收入群众的参保工作,努力扩大覆盖面。各县市区都要选择有条件的乡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财政适当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为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引导、扶持和激励农民参保。要依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参考,合理确定最低缴费标准和最低缴费年限,确保参保农民的基本养老需求。

继续坚持做好农保业务档案年检工作,逐步实现农保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做实,全部实行手工和计算机双重管理,市局适时组织进行检查。加快农保办公自动化建设,为“金保工程”农保个人账户管理系统改造升级做准备。进一步提升基金管理工作水平,继续做好农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严格基金存储市级审核备案制度,探索市级基金运营机制,提高基金运营层次,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无风险。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重视农保工作,稳定工作人员,抓好业务培训,促进工作开展。继续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为参保农民提供便捷服务。要在有条件的乡镇积极推行发放养老金金融机构代发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养老金月领取额较低,达不到代发养老金要求的,可与领取人协商,实行一次性领取,并终止保险关系。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金发放稽核工作,防止多领、少领或冒文秘站,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各种传播媒体,结合劳动保障家喻户晓工程和12333电话咨询热线,大力宣传农保方面的相关内容,通过宣传、动员,使广大农民了解农保、相信农保,支持并参加农保,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稳步发展。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等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构成。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为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第八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待遇领取及标准。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三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月支付2.5元,各县(市)区财政在各自原有支付基础上每人每月至少增加支付3.7元。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县(市)区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四章保障监督和经办管理。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所需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支出、“以奖代补”等。

第二十三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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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年度1月至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上年度领取工资不满12个月的职工,按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的平均数为基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参保职工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本次缴费基数申报的使用时间为7月至6月。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保个人账户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十九

1参保人员新参保登记。

这里是指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地方,在城镇就业时,在新的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登记。

2打印个人账户清单。

即把个人养老保险的账户清单详细打印出来,以证明已经参保,及参保的详细情况。

3受理转入申请。

即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由他们审查。

4符合转入条件,出具《转入联系函》。

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的转入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而开具的公函。其目的是联系告知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5申请转出、提供清单和转移函。

参保人向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出申请,并由其提供清单和开具转移函。目的是联系告知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6接收《转入联系函》、核对个账清单。

即经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接收《转入联系函》并核对个账清单。

7参保关系转出,出具《转移信息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转移信息表》。

即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出后,把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并出具《转移信息表》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的程序。

8联络核实,接续关系。

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新单位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接续成功。

[如何转移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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